联 合 国

A/HRC/41/L.6/Rev.1

大 会

Distr.: Limited

10July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一届会议

2019年6月24日至7月12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斐济、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蒙古*、黑山*、荷兰*、新西兰*、北马其顿*、挪威、秘鲁、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卢旺达、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乌拉圭:决议草案

41/… 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并回顾《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留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消除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回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各相关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均承认性别平等问题并谴责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大会、安全理事会、妇女地位委员会和审议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其他联合国机构和机关通过的所有相关决议和商定结论,特别是安全理事会2000年10月31日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

强调国际人权法除其他外,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国家的立法、政策和实践应遵守各国的国际义务,

甚为关切各国、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包括妇女和社区组织、女权团体、妇女人权维护者、工会及女童和青年领导的组织为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人权所取得的进展遭遇强烈反弹,并认识到这类倒退与经济危机和不平等、鼓噪倒退的游说团体、政治观点或滥用宗教抗拒妇女和女童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息息相关,

认识到自由权是国际文书承认的一项人权,它与其他权利密不可分,包括行动自由、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工作、教育、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平等、不受歧视和隐私权,充分尊重人的尊严、完整性和身体自主权,

又认识到不同年龄和生活阶段的妇女和女童有不同的需求,各种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影响到她们的日常现实生活,不仅在拘留设施,而且在其他公共和私营机构、私人住宅和社区场所,以及在冲突和危机局势中,都可能导致剥夺自由,

还认识到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与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和陈旧定型的性别观念以及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有着内在联系,歧视性态度、行为、规范、观念、习俗和有害做法,如女性外阴残割和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对妇女和女童的地位和待遇有直接的负面影响,而性别偏见环境助长有罪不罚现象,阻碍保障性别平等和禁止歧视妇女和女童的立法和规范框架的执行,

重申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标准,所有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包括有权自由和负责任地掌控和决定与其性行为有关的事项,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不受胁迫、歧视和暴力,并重申在性行为、性关系和生殖问题上的平等关系,包括充分尊重个人的尊严、完整性和身体自主权及能动性,要求相互尊重、同意并对性行为及其后果承担共同责任,

认识到民间社会,包括妇女组织、女权团体、妇女人权维护者、工会以及女童和青年领导的组织,对促进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和实现其所有人权做出的重要贡献,又认识到必须让民间社会公开、包容和透明地参与执行各项措施,促进在所有领域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方面的实质性性别平等,

遗憾地注意到,妇女在负责制定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并监测其执行情况的若干联合国机构和机制中的任职人数仍然不足,特别是在管理职位上,并指出,性别代表性平衡是实现必要的结构改革的关键一步,以便根据全系统性别平等战略推进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和性别平衡,同时铭记必须确保最高标准的效率、能力和诚信水准以及公平地域分配,

注意到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关于将性别观和性别平等问题纳入主流方面的工作,

1.吁请各国:

(a)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考虑作为特别优先事项,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b)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限制任何保留的范围,并尽可能精准提出狭义性保留,以确保任何保留不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

(c)通过适当的立法、条例、政策和方案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充分合作,并酌情落实其建议;

2.注意到工作组就法律和实践中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开展的工作,包括其报告,呼吁各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支持实质性平等,以防止、减少和消除造成或延续实质性或事实上歧视的男尊女卑和陈旧定型的性别观念,并采取交叉办法,真正满足不同背景妇女和女童的需要;

3.吁请各国采取步骤,酌情促进改革,落实法律框架和政策,以促进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和预防并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并在所有领域进行必要的投资,同时考虑到工作组确定的良好做法和建议以及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其他国家在普遍定期审议范围内以及其他相关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以期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实现人权;

4.还呼吁各国:

(a)废除违反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歧视的国际义务,以任何理由专门或不成比例地将妇女和女童的行动或行为定为犯罪的所有法律,以及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和政策,包括任何习俗、传统或对文化或宗教的滥用;

(b)确保将关于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国际义务纳入各级法律框架、政策和做法,包括使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赔偿和有效补救方面的义务;

(c)考虑根据国际人权义务和促进性别和年龄的视角审查所有拟议和现有的立法,并废除歧视性法律,以防止倒退,必要时请独立专家、国家人权机构、妇女人权维护者、妇女和女童社区组织、女权团体、青年领导的组织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一道参与;

(d)促进立法、条例、政策和方案,促进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经济权能,确保同工同酬,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工作场所和教育领域的歧视,如以怀孕、生育、婚姻状况、年龄、种族或性别为由的歧视,以及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和骚扰;

(e)努力建立或加强包容性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保护制度,包括最低标准,确保所有人不受任何歧视充分获得符合国情的社会保护,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保护,包括促进从非正式工作过渡到正式工作;

5.敦促各国:

(a)通过禁止和采取适当行动消除所有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一切形式歧视,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b)尤其通过审查和修订立法和实施有性别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尊重、保护和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书广为承认的作为人权之一的自由权;

(c)消除妨碍妇女和女童充分、平等、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所有领域,无论是政治、法律、实际、结构、文化、经济、体制或因滥用宗教造成的障碍,包括妇女参与公共和私营部门各级决策层的领导,并积极推动领导层的多样化和包容性赋权领导文化;

(d)改变社会和文化的行为模式,以期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包括在数字环境中,防止和消除重男轻女和性别陈旧定型观念、消极的社会规范、态度和行为以及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这种关系视妇女和女童从属于男子和男童,是对妇女和女童歧视和暴力的根源和延续,可能导致妇女和女童不仅在拘留设施中,而且在其他公共和私人机构、私人住宅和社区场所以及在冲突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被剥夺自由;

(e)通过长期提高认识举措,包括针对男子和男童的提高认识举措,特别是通过教育和包括在媒体和网络上提高公众认识,将所有涉及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课程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包括关于防止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课程,并确保普遍获得基于证据的全面性教育,以支持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和妇女和女童权利,包括在家庭内部;

6.呼吁各国执行以下方面的政策和行动:

(a)收集、分享、积极承认、执行和广泛宣传良好做法,以防止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打击性别陈旧定型观念、负面形象和对妇女和女童的剥削,促进并支持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在所有环境中打击性别陈旧定型观念和基于性别的歧视,作为努力减少用以宣扬和证明剥夺妇女和女童自由的理由的一部分;

(b)确保可诉诸司法、问责机制和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便在所有情况下有效落实和执行旨在预防和消除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和暴力行为的法律,包括向妇女和女童通报她们根据相关法律享有的权利,改善法律基础设施,包括对警察和治安部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有关当局和官员酌情开展针对性别和年龄反应训练,并消除获得法律咨询、援助和补救的所有障碍;

7.敦促各国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及其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促进和保护性健康、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并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妇女充分掌控和自由负责地决定其性行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权利,而不受歧视、胁迫和暴力,包括消除法律障碍,制定和执行尊重身体自主并保障普遍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基于证据的信息和教育的政策、良好做法和法律框架,包括计划生育、安全有效的现代避孕方法、紧急避孕、少女怀孕预防方案、孕产妇保健,如熟练助产和急诊产科护理、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安全堕胎和治疗生殖道感染、性传播感染、艾滋病和生殖系统癌症,并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纳入国家卫生战略和方案;

8.还敦促各国发展、支持和保护有利环境,使妇女权利组织、女权团体和妇女、女童人权捍卫者和青年人领导的组织充分、有意义和平等参与制定、设计和执行与实质性性别平等有关的所有立法和政策,以及采纳和执行有利于可持续为妇女和女童实施平等和赋权措施的良好做法,并考虑运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报告中确定的良好做法框架,为民间社会创造和维护一个安全和有利的环境,同时从促进性别平等的角度考虑到女性人权维护者的独特地位和面临的挑战;

9.吁请所有国家继续制定并加强国家和国际两级的标准和方法,通过加强国家统计能力,包括通过加强从所有来源动员财政和技术援助,使发展中国家能够系统设计、收集和确保获得按性别、年龄、收入和与国情相关的其他特征分列的高质量、可靠和及时的数据,以改进性别统计数据以及按残疾情况和年龄分列的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播;

10.强调必须将性别和年龄观纳入各级司法系统的主流,以确保平等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消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11.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2010年10月1日第15/23号决议规定的相同条件,将名为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的任务期限延长三年,并另外请该工作组在履行任务时考虑到年龄层面的问题,将其纳入其所有工作的主流,以审查女童面临的具体形式的歧视;

12.呼吁所有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与工作组合作,并协助它完成任务,提供工作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现有资料,并认真考虑积极回应工作组提出的访问该国的请求,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

13.请秘书长确保提请妇女地位委员会注意工作组的报告,同时关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以协助该委员会在歧视妇女和女童领域的工作;

14.邀请联合国相关机构、基金和方案,特别是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条约机构和其他特别程序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以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行为体和私营部门与工作组充分合作,履行其任务,并请工作组继续与妇女地位委员会接触,包括参加其工作并正式提出报告;

15.吁请各国,并鼓励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机构在各级国际机构的组成中促进平衡的性别代表性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包括:

(a)酌情在国家一级制定指南和程序,适当考虑到性别平衡的需要,以此作为候选人提名和选举的考虑因素;

(b)加强努力,公布国际机构中的现有空缺职位,鼓励更多的妇女成为候选人,并监测和报告在实现性别代表性平衡方面的进展情况;

16.请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与工作组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密切合作,编写一份报告,说明目前妇女在人权机构和机制,例如人权理事会设立的咨询委员会、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中的代表性现状。待提交理事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的报告将包括各国在提名、选举和任命候选人方面的良好做法,以确保按照全系统性别平等战略,确保性别平衡的代表性,并提出在这方面协助理事会和会员国的建议;

17.又请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在编写上述报告时,以包容方式征询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意见、投入和有意义的参与,包括会员国、国际和区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特别程序、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学术机构;

18.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