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41/L.5

大 会

Distr.: Limited

9 Jul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一届会议

2019年6月24日至7月12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希腊*、海地*、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蒙古*、黑山*、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乌拉圭:决议草案

41/…加快努力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预防和应对工作场所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侵害

人权理事会 ,

重申 所有国家均有义务尊重、保护和落实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 并重申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歧视违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又重申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及各相关审查会议的成果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

回顾 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所有有关决议以及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议定结论 , 其中除其他外申明 , 必须防止、谴责和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重申 大会 2 0 15 年 9 月 25 日题为 “ 变革我们的世界 : 2 0 3 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的第 7 0 /1 号决议 , 包括各国对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权能及消除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所有妇女和女童行为、所有男女 ( 包括青年和残疾人 ) 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以及同工同酬的承诺 ,

回顾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 1951 年同酬公约》 ( 第 1 00 号 ) 、《 1958 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第 111 号 ) 、《 1973 年最低年龄公约》 ( 第 138 号 ) 和《 1999 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 第 182 号 ) 和其他相关的国际劳工标准 ,

又回顾 《工商企业与人权 : 实施联合国 “ 保护、尊重和补救 ” 框架指导原则》 , 包括工商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 , 同时铭记男女可能面临的不同风险 ,

注意到 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解决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暴力和骚扰问题的手册 ,

承认 区域性公约、文书、宣言和倡议在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

赞赏地注意到 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暴力侵害参政妇女行为的报告和关于该任务 25 周年的报告 ,

欢迎 国际劳工组织《 2 0 19 年暴力和骚扰问题公约》 ( 第 19 0 号 ) ,

赞赏地注意到 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关于如何将性别观点纳入《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执行工作的报告 ,

深表关切的是 , 世界各地依然普遍存在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暴力侵害所有妇女和女童行为 , 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女童 ; 再次强调 ,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侵犯、践踏或损害她们的人权 , 因此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

强调指出 , “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是指对妇女和女童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性或精神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性别暴力行为 , 包括威胁施行这类行为、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 , 不论其发生在公共还是私人生活领域中 , 包括数字领域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因工作引起的暴力行为 ; 注意到此类暴力行为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伤害 ,

承认 依照国家法律工作和在其他情况下工作的女童可能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 ; 谴责一切形式的童工 ; 并重申会员国根据国际法有义务保护儿童 , 包括保护他们免遭经济剥削、虐待和歧视 ,

确认 在合作开展联合倡议预防和应对数字领域中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而不受惩罚的现象 , 同时尊重包括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在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妇 女和女童的固有尊严方面 , 国家与包括社交媒体公司和数字技术公司在内的工商企业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和进行对话十分重要 ,

承认 性骚扰是一种暴力形式 , 是对人权的侵犯和践踏 , 可能导致身体、心理、性、经济或社会方面的伤害或痛苦 ,

确认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是根植于男女权力关系的历史性和结构性不平等的一种全球现象 , 这种权力关系进一步强化性别成见以及妨碍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人权的种种障碍 ; 并确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包括有害习俗 , 都严重妨碍她们充分、平等、有效和切实参与社会、经济、政治决策和个人决定及担任领导工作 , 阻碍她们行使和享有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

又确认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是性别不平等和歧视妇女和女童的表现 , 可能侵犯她们的经济权利 , 妨碍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 , 并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短期和长期成本 , 包括丧失生计以及与医疗保健、法律服务和社会福利有关的额外开支 ,

重申 有必要在各级加紧努力 , 调动所有利益攸关方 , 包括男子和男童 , 与妇女和女童一道推动变革 , 预防和消除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领域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包括必须处理导致和延续此类暴力的性别成见 , 消极的社会规范、态度和行为以及社会经济驱动因素 ,

确认 所有经历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所面临的特殊暴力风险 ; 强调迫切需要处理针对她们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和歧视 ,

又确认 被排除在社会政策之外以及无法从教育、卫生、劳动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受益而引发的贫穷、歧视和边缘化 , 可能使妇女和女童面临更大的暴力风险 ,

强烈谴责 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中一切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 , 包括针对女议员、女政治候选人、女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及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此类行为 ,

承认 工作场所中某些形式的暴力特别影响到妇女 , 例如怀孕、哺乳和产假期间同事、下属或上级的骚扰、歧视和欺凌 ,

确认 暴力行为 , 包括性骚扰以及家庭暴力和亲密伴侣实施的暴力 , 有损工作权的充分实现 , 并可能导致旷工行为增多、工作效率降低和工作经历中断 , 从而阻碍妇女留在职场和实现职业发展的能力 , 并妨碍增强妇女和女童的经济权能 ,

强调 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律往往范围较为有限 , 可能不会涵盖诸多工作场所和合同状态 , 如临时工和家政工人 ( 包括移民家政工人 ) 、非正规部门以及在冲突和冲突后环境中工作的人 ; 还强调需要处理差距 ,

确认 妇女和女童承担着不成比例的无偿工作和家务 , 支持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以及男女平等分担责任的政策和倡议对于实现性别平等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至关重要 ,

又确认 雇主可发挥作用 , 制定有效的人力资源和劳工保护政策预防和应对工作场所的暴力 , 建立雇员秘密分享信息的程序 , 保护受害者和幸存者不受二次伤害 , 保护受害者、幸存者、证人和举报人不因举报暴力行为而遭到报复 , 并向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充分支持 , 以应对这种暴力的影响 ,

还确认 需要促进妇女和女童 , 包括暴力受害者和幸存者 , 尽早、充分、有效和切实参与构思、制定和执行旨在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促进性别平等的交叉性政策、条例和法律 ,

重申 妇女和女童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 强调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 并强调只有妇女在经济上受到扶持 , 享有经济独立 , 人们能够平等获得经济 资源和生产资源 ( 包括拥有和掌握土地、自然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源、财产、继承和金融服务 , 包括小额信贷 ) , 妇女享有获得充分和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的平等机会 , 有权为等值工作获得同等报酬 , 能够得到法律咨询和支助、职业培训、信息和通信技术及市场 , 消除阻碍妇女充分、平等、有效和切实参与地方、本国、区域和国际经济的障碍 , 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

确认 民间社会 , 包括妇女组织和社区组织、女权团体、妇女人权维护者、工会和雇主组织等社会伙伴以及女童和青年领导的组织等 , 为推动增强妇女和女童的经济权能以及落实妇女和女童的体面工作权和受教育权做出了重大贡献 ; 又确认必须以开放、包容和透明的方式吸收民间社会参与制定和落实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的措施 ,

又确认 , 通过为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提供支持性环境等方式 , 包括提高人们对妇女和女童人权的认识 , 家庭在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包括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 认识到以家庭为导向的政策可在预防和应对一切形式暴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1. 表示愤慨的是 , 世界各地长期普遍存在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2. 最强烈地谴责 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包括工作场所中的上述行为 ;

3. 确认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人事务 , 必须予以消除 ;

4. 深表关切的是 , 一切形式的歧视、恐吓、骚扰和暴力 , 包括工作场所的上述行为 , 都妨碍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 阻碍她们充分、平等、有效和切实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生活领域 , 并阻碍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权能 ;

5. 确认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及享有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 , 其中除其他外包括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 ;

6. 重申 人权包括有权控制及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与性有关的事宜 , 并在没有胁迫、歧视和暴力的情况下达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最高标准 , 包括充分尊重尊严、完整性和身体自主权 ;

7. 强调 需要解决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 这种歧视让妇女和女童更有可能面临被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的风险 , 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导致或延续性别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成见和消极社会规范、态度及行为 ;

8. 确认 需要采用积极主动和被动式的办法多管齐下 , 与所有相关各方共同努力 , 消除工作场所的暴力 , 包括开展教育、培训和媒体宣传运动 , 并在工作场所弘扬尊重、问责和不歧视 ; 确认旨在预防和应对工作场所暴力的行动可在减少工作场所之外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

9. 鼓励 国家立法当局和政党通过行为守则 , 建立报告机制 , 或修订现有机制 , 表明它们对政治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数字领域的上述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

10. 吁请 各国立即采取有效行动 , 预防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包括 :

(a) 制订、审查和强化包容性政策 , 包括划拨足够的资源 , 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历史性、结构性和根本性原因 ( 包括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性别成见和消极社会规范、态度和行为 ) 及风险因素 , 并确保在处理广泛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协调一致 , 而且符合本国的国际人权义务 ;

(b) 确保妇女和女童 , 包括暴力受害者和幸存者 , 尽早、充分、有效和切实参与制定和执行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法律、行动计划、方案、项目和战略 , 以消除工作场所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建立监测和问责机制 , 确保执行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和条例 ; 与妇女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以及性别平等倡导者协商并合作 , 分析这些政策的性别影响 ;

(c) 支持有关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行为体、私营部门、社交媒体公司、数字技术公司、信仰和社区团体、宗教领袖、政治家、议员、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包括妇女人权维护者、土著领袖和团体、工会、女童和青年领导的组织及其他相关行为体在努力制定有针对性和方便采用的对策、方案和政策过程中采取的各种举措 , 包括划拨足够的资源以促进两性平等及预防、应对和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

(d) 敦促雇主预防工作场所的暴力 , 保护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 将此作为其关照义务的一部分 , 为此可在吸收雇员及其代表切实有效参与的情况下 , 通过和实施包容性的预防暴力政策 , 建立雇员机密分享信息程序 , 查明和减轻一切形式暴力的风险 , 包括在数字领域 , 并向所有雇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关于预防暴力的信息和培训 ;

(e) 制订和实施旨在提高人们对工作场所暴力的认识的教育方案和教材 , 包括为此开展基于证据的、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全面性教育 , 解释同意、尊重界限以及哪些行为不可接受 , 除其他外包括性骚扰和性别暴力 , 并促进在工作场所培养基于性别平等和人权的相互尊重关系 ;

(f) 制定和执行必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 , 在包括雇主、工人、工会和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充分、有效和切实参与下 , 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的暴力 , 终止有罪不罚现象 , 确保有效赔偿 , 包括促进暴力受害者和幸存者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 ;

(g) 采取或加强有关措施 , 以尊重、保护和落实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人权 , 包括从事无偿工作、在非正规部门就业以及在冲突和冲突后环境中工作的妇女和女童 , 以及家政工人和移民工人 , 以防止工作场所的歧视和暴力 ;

(h) 制定并执行考虑到妇女和女童重要作用和具体需要的国家刑事司法法律、政策和方案 , 并在预防犯罪和保护政策中促进有利于性别平等的措施 ;

11. 又吁请 各国立即采取有效行动 , 应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并支持和保护所有受害者和幸存者 , 办法包括 :

(a)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而不受惩罚的现象 ;

(b) 确保法律有利于及时有效调查、起诉 ( 包括依职权起诉 ) 、惩治和纠正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 ;

(c) 公开谴责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 包括通过媒体和宣传运动进行谴责 ;

(d) 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均不存在暴力和歧视 , 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骚扰和歧视 , 包括为此制定监管和监督框架并开展这方面的改革 , 设立独立审查机制 , 制定受害者、幸存者、证人和举报人分享信息和举报暴力行为的程序和机制 , 拟订集体协议和行为守则 ( 包括适当的惩戒措施、规程和程序 ) , 将暴力案件移交医疗保健和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进行治疗、移交警察进行调查 , 并与雇主、工会和工人合作 , 在广大公众和工作场所之中开展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活动 ;

(e) 促进和保护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 , 包括促进和保护工作场所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和幸存者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 , 为此可制定和执行政策和法律框架 , 加强医疗卫生系统 , 使人们能够便捷地获得优质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信息和教育 , 除其他外包括紧急避孕和产科护理、接触后防止艾滋病毒感染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实施安全合法堕胎 ;

(f) 为工作场所暴力行为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有效补救 , 包括救济支持和法律、医疗、心理和秘密咨询服务 , 并使其能够获得合理和必要的假期参与法律程序、接受医治或为其安全作出安排 , 并以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提供相关、全面和以受害者 / 幸存者为中心的法律保护 , 包括保护受害者和幸存者免遭二次伤害 , 保护受害者、幸存者、证人和举报人不因举报工作场所的暴力行为而遭到报复 ;

(g) 鼓励发展和建立咨询和康复服务 , 以改变实施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者的态度和行为 , 并促进关于咨询和康复工作的研究 , 以防此类暴力事件再次发生 ;

(h) 鼓励工商企业在有效执行《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的过程中 , 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和透明有效的程序 , 用于报告工作场所的暴力行为 , 包括保护受害者、幸存者、证人和举报人免遭报复 ;

(i) 支持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及预防、应对和保护所有妇女和女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民间社会倡议 ;

(j) 加强或建立制度以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关于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投诉统计数据 , 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和其他相关特征分列 ;

12. 邀请 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 2 0 19 年暴力和骚扰问题公约》 ( 第 19 0 号 ) ;

13. 欢迎 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关于妇女人权问题的年度全天讨论会议期间举行的工作场所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小组讨论会 ;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理事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提交年度讨论会的纪要报告 ;

14. 决定 将人权理事会 2 0 16 年 7 月 1 日第 32/19 号决议中规定的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

15. 鼓励 联合国相关机构、基金和方案 , 特别是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支持采取行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信托基金、各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以及民间社会行为体 ( 包括非政府组织 ) 和私营部门 , 在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时予以全面配合 ;

16. 决定 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 , 作为高度优先事项 , 在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七届会议上继续审议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