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拉维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9日举行的第2015和2016次会议(见CEDAW/C/SR.2015和CEDAW/C/SR.2016)上审议了马拉维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MWI/8)。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WI/Q/8号文件,马拉维的答复载于CEDAW/C/MWI/RQ/8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马拉维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马拉维性别平等、社区发展和社会福利部长Jean Muonaouza Sendeza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性别平等、社区发展和社会福利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部、马拉维监察员办公室以及马拉维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MWI/7)以来在开展宪政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2年,《刑法(修正)法案》,加强保护女童免遭性攻击,包括对威胁与儿童性交的行为最高处以终身监禁;

(b)2019年,《马拉维公民身份法(修正案)》,规定双重国籍,并废除限制妇女将公民身份授予外国配偶的规定;

(c)2017年,《宪法(修正案)(第3号)》,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从15岁提高到18岁。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或设立以下方面:

(a)2023-2030年期间关于性别平等、性别暴力、艾滋病毒以及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国家男性参与战略;

(b)2017-2022年和2023-2028年期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c)2016-2020年期间性别平等法实施和监测计划;

(d)2016-2021年期间国家打击性别暴力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22年;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7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宪政和立法框架以及《公约》及《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可见度

9.委员会欢迎自审议第七次定期报告以来在宪政和立法框架方面的动态,特别是在禁止童婚和保护妇女国籍权方面。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一些成文法和习惯法及条例仍然载有与《公约》不符的歧视性条款,特别是《巫术法》、《警察部门长期命令》第31条、《刑法》第137A款以及《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

(b)司法机构、执法官员、政府官员和公众对《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有限;

(c)缔约国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

1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WI/CO/7,第11段),即建议缔约国:

(a)加快修订歧视妇女的法律和条例,特别是《巫术法》和《警察部门长期命令》第31条以及《刑法》第137A款,修订正在审查的《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以确保关于结婚资格和程序、离婚理由以及关于配偶之间和未婚夫妇之间的关系、其福利及其子女监护权的规定符合《公约》的规定,并在明确时限内,经审查后通过《防止家庭暴力法》;

(b)与媒体合作,开展关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宣传运动;

(c)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就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所作判例对司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执法官员进行培训。

诉诸司法和法律援助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司法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高等法院专门法庭、区域办事处和流动法院,增加法官人数,并设立一个委员会来处理未决的法院判决。委员会还注意到为促进妇女诉诸司法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马拉维法律援助局提供免费法律服务,2019年实施“无偿计划”,2023年与马拉维法律协会合作启动“全国无偿法律服务计划”,以确保弱势妇女免费获得私人律师服务,包括农村妇女、偏远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仍然面临障碍,特别是:

(a)特别是农村妇女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以及可用于主张这些权利的补救办法的认识有限,而且法律费用高昂;

(b)司法和执法官员在法律诉讼中直接适用《公约》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的知识和能力有限;

(c)对为增加诉诸法院机会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设立流动法院的有效性缺乏评估;

(d)没有立法来规范正式和习惯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习惯法院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不存在任何性别偏见。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妇女了解《公约》所赋权利及其在申诉此种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获取的补救办法,并确保法律费用负担得起,或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时免除费用;

(b)确保《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成为对所有法官的系统性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以期使法官能够直接适用《公约》条款并根据《公约》解释本国法律条款,同时为检察官、律师、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政府官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对性别敏感的调查方法及审讯方法的定期培训;

(c)评估为增加诉诸法院和获得诉讼代理机会而采取措施的效力;

(d)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同上,第13(b)段),颁布法律,规范正式与习惯司法机制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习惯法和法院程序遵从《公约》,包括为此对习惯司法机构进行能力建设;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及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设立一个国家工作队委员会,起草《性别平等法》修正案,使其更有效地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资金限制和推迟通过新计划,没有对《性别平等法实施和监测计划》(2016-2020年)进行评估;

(b)性别平等、社区发展和社会福利部在所有政府部门中有效协调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的能力有限;

(c)由于高度依赖外部供资和缺乏充分措施来根据马拉维执行计划实现国家发展优先事项所载性别平等目标,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方案和活动没有可持续性;

(d)分配的资源不足以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缩小部门性别差距以及充分执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准则和马拉维预算细则,无法取得实质性成果。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评估《性别平等法实施和监测计划》(2016-2020年)及其更新情况;

(b)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同上,第15(b)和(c)段),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界定其各个组成部分的任务和职责,增强与马拉维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的合作与协调,并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在缔约国全境,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c)确保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方案和活动的可持续性,包括调动国内资源,将性别平等目标纳入马拉维执行计划,并逐步减少对外部供资的依赖;

(d)通过增加用于性别平等的预算拨款比例,加强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指导方针和马拉维预算细则的执行,以便提供适当的监测、合规和监管体系,对各部门的实质性成果进行有效协调和问责监测。

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马拉维人权委员会自2000年以来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给予“A”级认证,并于2016年依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经过审查并得到确认(《巴黎原则》;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马拉维人权委员会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无法有效和独立履行其执行和强制遵守《性别平等法》的任务。

1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WI/CO/7,第17段),即建议缔约国确保马拉维人权委员会获得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根据其优先事项并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有效和独立地执行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关切的是,《性别平等法》规定的公职人员任命和晋升中的两性60-40配额并未得到满足,且配额制度仅适用于公职部门和高等教育部门,而不适用于政治参与、公共采购或私营部门。

1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同上,第19段),即缔约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涵盖的各个领域,包括议会、地方立法机构和部长级职位,增加对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的使用。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这些措施应包括具体目标和时限,以确保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的男女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立法和行政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之害,包括2016年通过了《电子交易和网络安全法》,将数字空间中儿童色情制品、骚扰、攻击性通信和盯梢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此类立法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缔约国境内持续存在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包括童婚和强迫婚姻、多配偶制、“丧偶妇女净化”、切割女性生殖器、“Fisi”传统和其他成年割礼和仪式,以及将与白化病妇女和女童发生性关系作为治疗艾滋病毒的方法。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针对当地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妇女和男子的综合战略(包括在数字空间内,其中包括宣传和教育运动),消除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推行一套目标和指标,以系统地衡量所采取战略干预措施的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确保有害做法的实施者受到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保护。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和实施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1年)以及关于性别平等、性别暴力、艾滋病毒及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国家男性参与战略(2023-2030年),并且在警察部门内设立受害人支助股。然而,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各种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政治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的具体立法,亦无法律程序准则来废除“佐证规则”,即在强奸案件中,除了受害者证词外,还需要证人证词;

(b)据报,对性别暴力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存在延误,例如国家诉警察总监、国民议会书记员和单方财政部长M.M & Ors案(Msundwe性攻击案),其原因除其他外包括独立投诉委员会缺乏足够的资金。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立法,具体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并通过法律程序准则,废除强奸案件中的“佐证规则”;

(b)向独立警察投诉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有效调查包括Msundwe性攻击案在内的所有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依职权起诉施害者和处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可获得补救和充分的支助服务,包括社会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2023-2028年),并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和起诉犯罪人。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

(a)缔约国继续普遍存在境内和跨境贩运妇女和女童现象,受害者受到虚假工作机会的诱惑,被迫在劳动监察员无法覆盖的私人场所从事佣工或卖淫;

(b)没有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庇护所,这些受害者在刑事调查期间往往被拘留在警局牢房,而且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人口贩运受害者在刑事诉讼期间再次受到创伤;

(c)涉足贩运行为的警察和司法机构存在腐败现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宣传运动,特别注重可能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进一步早期识别贩运受害者并转介给促进性别平等的支助服务和保护机构,为一线工作人员提供识别贩运受害者的系统性能力建设,推动发布法院命令以授权劳动监察员进入私人住宅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包括工资损失赔偿和临时居留证,无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b)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庇护所,并采取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审讯和面谈方法,以便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作证时不再次受到创伤,包括建立爱幼面谈空间;

(c)确保适当调查贩运案件中的警察和司法腐败,并起诉和适当惩罚犯罪者。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EDAW/C/MWI/CO/7,第25段),采取措施保护卖淫妇女和女童并传播高等法院关于《刑法》第184(1)(c)款的游荡规定违宪的裁决,亦未对警察进行培训,避免利用这一规定逮捕卖淫妇女。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传播高等法院关于《刑法》第184(1)(c)款违宪的裁决,并为司法部门和警察提供能力建设,避免卖淫妇女和女童被定罪或逮捕,并确保以卖淫形式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童得到充分保护,以及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退出方案,包括替代性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19年选举产生了第一位女议长。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国民议会(至22.7%)和部长级职位(至41%)中的代表人数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注意到,任命了妇女担任反腐败局局长、监察员、法律委员会主任、人权委员会主任和马拉维警察署监察长。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持续存在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阻碍了妇女参与缔约国的政治和公共生活,而且各政党对女候选人的支持有限;

(b)妇女在公务员制度决策职位的任职人数很少,妇女占公务员领导一级职位的33%;

(c)在选举和政治中持续存在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障碍,包括 :

(a)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同上,第27(a)段),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必要性,将其作为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并为女性候选人提供政治领导技能及竞选和竞选筹资方面的能力建设,在各政党选举名单和执行机构中为女性候选人规定配额,包括对不遵守此类配额的行为进行制裁;

(b)根据《性别平等法》的规定,在公职任命和招聘中,执行男女60和40的配额;

(c)消除政治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公共和政治言论中的仇恨言论和诽谤,实现在线包容,为妇女竞选和参与政治生活创造有利环境。

国籍

29.委员会欢迎2019年《马拉维公民身份法(修正案)》和2015年《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消除了限制妇女将公民身份授予外国配偶的障碍,赋予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保留双重国籍的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与马拉维男子结婚的非马拉维妇女在获得马拉维国籍或改变国籍方面仍然面临挑战,表明公众对这些法律的认识不足,而且国家工作人员对这些法律的适用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2010年《国家登记法》规定出生登记是强制性的,但持有证件的申请人才能登记,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被排除在外。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2019年《马拉维公民公民身份法(修正案)》和2015年《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的适用问题,为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宣传运动和系统性能力建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消除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在出生登记方面面临的所有障碍。

教育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平等教育机会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举措,包括2016年国家教育政策、公立大学60-40招生配额、国家女童教育战略(2014-2018年)、国家教育部门计划(2008-2017年)、教育部门执行计划(2014-2018年)、国家女童教育宣传战略(2014-2017年)以及中小学重新入学政策(2018年)。委员会注意到在实施远程学习方案、缩小接受中等教育的性别差距以及利用各种方案和项目对年轻人进行全面性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童婚和早孕,青年妇女和女童辍学率很高,即使在重新入学后亦是如此,而且青年妇女和女童在怀孕期间不得继续上学,只能在分娩一年后重新入学;

(b)尽管《宪法》第19(3)款明令禁止,但在家中、上学途中和学校内对青年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以及私立和公立学校中体罚案件数量增加,对女童的学习成绩产生不利影响并造成辍学和旷课;

(c)据报,在线学习平台的私营提供者非法监视女学生,跟踪在校和校外的互联网活动,并存在滥用所收集数据的风险;

(d)缔约国残疾青年妇女和女童受教育机会有限,包括无法使用教育基础设施,缺乏训练有素的教师,教学和学习材料不足以及辅助和移动设备匮乏;

(e)对公共卫生服务部门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和项目缺乏有效监测;

(f)缔约国尚未批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宣传青年妇女和女童各级教育作为增强其权能基础的重要性,并促进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鼓励青年妇女和女童入学、上学和在学,包括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以及辍学后重返校园,采取措施让重新入学的青年妇女和女童在学并加强对怀孕妇女、女童和分娩后年轻母亲的支助服务,包括为母乳喂养提供合理便利,灵活安排上课时间以兼顾照顾责任和提供在学校设施附近的入托机会;

(b)消除和纠正教育环境中对青年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修订1962年《教育法》,明确禁止所有学习机构中的体罚,并采取措施便利举报,向受害者提供心理支助,系统地培训教师如何管理校园性别暴力;

(c)采取措施,保护在校女生不受非法在线监视、特征分析以及出于商业和其他目的的袭击,包括修订和加强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特别是数据保护法,确保任何此类案件得到有效调查,起诉施害者并给予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

(d)为残疾青年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分配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财政资源,为此在缔约国增加提供包容性教育学校的数量,采取措施确保提供无障碍环境,并为学校中的残疾青年妇女和女童提供合理的便利;

(e)提供与年龄相适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防止早孕和意外怀孕并为年轻母亲继续学业提供支持;

(f)批准《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就业

33.委员会欢迎2000年修订《就业法》,以确保在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享有产假权利,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在不减少工资和福利的情况下享有灵活或较短的工作时间。委员会又注意到缔约国2022年通过了国家创造就业战略,其中优先考虑妇女和残疾人,并设想了财政计划和能力建设方案,以纠正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现象。委员会还注意到,公共服务工作场所反性骚扰政策和准则尚待批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失业率高,特别是残疾妇女,且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

(b)妇女承担过重的家务和育儿责任,法定产假目前为90天,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4周的最低标准,一些私营公司既不允许产假,也不提供任何孕产妇福利;

(c)由于妇女在获得投入和技术方面的不平等以及在经济作物价值链中的参与有限,妇女进入高薪部门的机会有限,职业隔离以及缔约国妇女的工作价值被低估,农业中长期存在性别工资差距且妇女生产率较低;

(d)工作场所和商业场所普遍存在性骚扰,由于报告机制方面的信息匮乏,这一现象的报告不足;

(e)缺乏劳动监察员来进行定期检查,执行劳动法标准并确保工作场所建立处理性骚扰的政策。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定向措施,增加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包括为残疾妇女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向非正规部门的妇女提供社会保护;

(b)修订《就业法》,按照劳工组织标准延长产假并实行陪产假,确保公共和私营公司充分履行尊重产假和提供孕产妇福利的义务;

(c)减少性别工资差距,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采取措施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采用性别包容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估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并确保女性农民平等获得农业投入、技术以及参与经济作物和出口作物价值链;

(d)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强制性培训,使其了解性骚扰的犯罪性质以及雇主有责任实行零容忍方法,防止和报告此类事件,并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关于消除工作场所暴力和骚扰的第190号公约;

(e)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同上,第33(c)段),向劳动监察局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监测、报告和处罚工作场所、包括私营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歧视性做法。

卫生保健

3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的孕产妇死亡率下降,95%的15至49岁妇女得到熟练医务人员的产前护理,每10个新生儿中有9个以上在卫生机构分娩。委员会还欢迎通过和实施国家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政策(2017-2022年),并于2018年修订《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预防和管理)法》(2018年第9号法令),全面处理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预防、治疗、护理、支持和管理,并禁止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缔约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

(b)将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定为刑事犯罪,最高判处14年监禁,但危及孕妇或女童生命的情况除外,堕胎法不够明确,对确定危及生命的标准的理解具有局限性,尽管高等法院2021年的裁决涵盖了对身心健康的风险;

(c)早孕人数增加,青春期少女中艾滋病毒感染率高,缺乏适合年龄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包括计划生育;

(d)《国家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政策》没有体现交织性。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改善妇女获得产前、围产期和产后保健服务的机会,并培训助产士和其他相关保健专业人员,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立即执行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将强奸、乱伦或玷污、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及胚胎严重受损下的堕胎合法化,并考虑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

(c)在各级教育课程中纳入适合年龄的关于男女儿童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计划生育的全面教育,重点是预防早孕、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感染,并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和女童、未婚妇女及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

(d)确保国家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政策涵盖所有妇女权利。

妇女的经济赋权和参与体育运动

37.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马拉维增长和发展战略三》及《马拉维2063》,并实施了社会现金转移方案和村庄储蓄小组等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机会有限,由于缺乏抵押品,她们获得贷款受阻;

(b)包括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在内的妇女在制定和执行增强经济权能战略方面缺乏参与;

(c)缺乏打击体育领域内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歧视的措施。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便利妇女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包括取消贷款和信贷的抵押要求,支持低息贷款,提供金融知识技能和培训,为妇女获得银行账户、贷款和信贷制定平权措施,采用替代动产信贷制度,并在必要时为妇女提供国民身份证,以便进行贷款和信贷核查;

(b)确保包括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在内的妇女在制定和执行增强经济权能战略方面的切实参与;

(c)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不受性别暴力和歧视地参与体育运动,对虐待案件进行妥善调查,起诉施害者并给予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欢迎2016年通过《传统土地法》,允许妇女拥有传统土地,并规定妇女平等参与村土地委员会分配土地的工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减轻贫困,解决农村妇女的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包括根据国家多部门营养政策和国家多部门营养战略计划(2018-2022年),采取定向的社会保护方案和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由联合国资本发展基金资助的“扶贫移动货币”倡议的执行情况,该倡议旨在增加农村地区获得移动金融服务的机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教育、土地所有权、人力节约技术、市场、就业和服务的机会有限,无法减轻过重的无偿家务、照料和社区工作负担;

(b)没有支持妇女建立旨在分享资源以提高生产力的合作社;

(c)缺乏关于“扶贫移动货币”倡议及其对农村妇女影响的信息。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并建议缔约国:

(a)增加农村妇女获得司法、教育、土地所有权、人力节约技术、市场、就业和服务的机会,以减轻她们过重的无偿家务和社区工作负担,并增加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

(b)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包括提供关于如何进入市场的培训,并协助建立妇女合作社,以分享资源,提高生产力;

(c)收集关于"扶贫移动货币“倡议的数据,并评估其对农村妇女的影响。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41.委员会欢迎通过并实施2015年国家灾害风险管理政策,其中纳入了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灾害管理对策,以及妇女和女童通过母亲团体和宗教团体参与地区和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然而,委员会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的脆弱性表示关切。

4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同上,第41段)和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以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灾害准备和应对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政策和方案制定和执行,从而保证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充分受益于这些适应其需求的措施。缔约国还应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参与有关灾害管理和减少灾害风险的决策。

妇女弱势和边缘群体

白化病妇女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歧视白化病妇女的问题,特别是通过了关于白化病患者的国家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为调查人员、检察官和治安法官编写了关于侵害白化病患者罪行的手册(2016年),以及颁布了《解剖法》(修正案)(2016年),扩大《刑法》关于暴力侵害白化病患者行为的范畴并加重处罚。然而,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的是:

(a)持续存在对白化病妇女的性别暴力;

(b)司法机构和警方调查此类案件的能力不足;

(c)关于白化病患者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审查、修订和更新发生延误;

(d)缺乏执行国家计划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执行机构与合作伙伴之间协调不力,白化病妇女没有参与国家计划的执行工作。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同上,第45段),加强措施,防止和保护白化病妇女和女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和歧视,包括开展打击迷信做法和信仰的宣传运动;

(b)促进司法机构和警察在调查和起诉对白化病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和歧视案件方面的系统性能力建设;

(c)加快修订、审查和更新关于白化病患者的国家行动计划;

(d)为执行关于白化病患者的国家行动计划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设立一个国家委员会,以在执行机构和伙伴之间进行协调并确保白化病妇女参与国家计划的执行工作。

老年妇女

45.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老年妇女有时因被怀疑施行巫术和向儿童传授巫术而遭受性别暴力。

4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同上,第47段),并敦促缔约国解决涉及关于巫术的法律和政策的挑战,使《巫术法》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标准,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老年妇女免遭巫术指控引发的性别暴力。

难民妇女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难民法》修订发生延误,特别是一些条款对难民妇女和女童获得基本服务设置了障碍。

4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同上,第49段),即建议缔约国加快修订《难民法》,以确保难民妇女和女童能够按照《公约》、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以及相关的国际人权标准,充分获得教育、卫生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撤销对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保留意见。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49.委员会欢迎2017年《宪法(修正案)(第3号)》,该法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从15岁提高到18岁,从而禁止童婚。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宪法禁止童婚的规定执行有限,缺乏消除其根源的具体措施,如贫困、受教育机会有限、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对强迫婚姻中女童的支助服务不足;

(b)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有限;

(c)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获得结婚所需的出生证和其他民事文件的费用很高;

(d)多配偶制中的妇女得不到经济保护;

(e)缔约国不承认所有妇女享有家庭生活的权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和执行一项打击童婚的国家战略,与民间社会协作,协调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努力,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并向被迫结合的女孩提供支助服务,包括法律援助、庇护所和社会心理支持;

(b)加强有关机制,在父母离婚或分居后强制支付子女抚养费,确保向单身母亲及其子女提供公共经济支助,并建立一个国家机制,从父亲那里收回资金;

(c)确保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能够负担得起和不受官僚程序限制地获得出生证和结婚所需的其他文件;

(d)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同上,第51段),确保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以及关于《公约》第十六条(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保护多配偶制中妇女的权利;

(e)承认所有妇女享有家庭生活的权利。

数据收集和分析

51.委员会关切的是,教育、卫生、就业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各部门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及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情况的统计数据的生成和可用性不足。这些数据对于为循证决策、方案规划和监测实现性别平等目标的进展情况提供信息至关重要。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为国家统计局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其有效运作。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4(a)、44(c)、46和50(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8.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