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1988

1993

致命性

24

21

24

时间损失性

12,182

12,265

9,564

非时间损失性

16,309

9,075

15,672

第8条 工会权利

689. 加拿大提出上一份报告之后,《工会法》业经修订。该法继续在本省内保护和增强集体谈判权。该法禁止在雇用、就业期,或就业条款或条件方面,基于行使本法律所规定权利时的歧视。法律还作出了处置集体谈判纠纷,包括对终止雇用作出仲裁的规定。

690. 目前,在未达成集体协议但雇员选择了某一工会作为其谈判代理的情况下,必须对终止雇用作出仲裁。工会必须公正地代表雇员参与一切对终止的申诉和仲裁。

691. 《建筑业劳资关系法》在建筑部门中重新制订了省级谈判规定。该法最初于1979年制订,后来于1983-1984年期间被废除。该法要求建筑业各行业的雇主通过某一代表性的协会与被核准可代表该行业雇员的工会进行谈判。该法规定建筑业的罢工和闭厂行动须基于省级所有行业部门的各雇主之间。

第9条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692. 由省社会服务部实施的家庭收入计划,为萨斯喀彻省须抚养18 岁以下儿童,收入和资产低于规定水平的家庭,提供经济补贴。自1993年7月以来,对家庭中的前三个孩子,每一子女的最高月福利津贴费是105加元,而自第四个孩子起,的每个儿童的月津贴为95加元。凡每月收入相当于,或低于725加元的家庭可享受最高的福利津贴。凡月收入超过725加元的家庭,每两个加元的超限定水平的收入,将减去一加元的津贴费。申请者可拥有最多达150,000加元的资产。

693. 省社会服务部继续按以往各份报告的详细介绍的方式管理萨斯喀彻省援助计划。

694. 萨斯喀彻省居民享有综合保健保险和医疗照管保险,承保了健康改善、基于社区的预防服务,以及就诊、治疗和机构性和持续性护理服务等各广泛的领域。这些保险均不收保险费。医疗、住院及其它健康福利的费用,均由省税务收入和联邦政府拨资承付。

695. 社会援助领取者、政府狱警、教养机构的被管教人员和特别护理设施内的居住者,只要其收入处于,或低于萨斯喀彻省收入计划规定的水平,即可得到按《医疗照顾保险增补条款法》管理的增补保健福利方案,为他们提供的健康费的保护,可享有未经保险的服务。省社会服务部根据萨斯喀彻省援助计划条款提出有资格享有该方案保险的人员名单。增补保健福利方案下所承保的服务包括某些医疗和牙医服务、处方药物、医务供应品和用具、验光配镜服务和交通费。

第10条 保护家庭及妇孺

696. 省政府七个部门和秘书处携手提出了一项提议,拟制订出一项将政策和儿童发展方案融合为一体的综合性机构间政策框架。1993年6月发起的这项主动行动,旨在鼓励于各级政府、民间组织和社区集团之间形成伙伴关系,目的在于提供各项方案和服务解决儿童的一切需要,尤其是着重的解决那些很可能会遭受任何形式虐待或被忽视儿童的需要。加拿大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提交的报告载有关于儿童行动计划的详情。

697. 1994年,政府设立了萨斯喀彻省儿童委员会,以便向政府,特别是参与儿童行动计划的部长提供有关改善儿童福祉事务的咨询意见。该委员会由25位志愿者组成,每一位任期一年,在广泛的领域中代表着儿童的利益。

698. 如上文所述,《萨斯喀彻省人权法》增列了一项关于禁止基于“家庭地位”原因的歧视的规定。1993年7月和1994年12月(包括在内)期间,委员会收到了15份有关基于家庭地位原因歧视的申诉。这些申诉涉及就业(8份)、住房(5份)、公共服务(1份)和教育(1份)问题。

699. 1994-1995年期间,政府拨出了440万加元用于针对儿童的新主动行动。其中有些资金以预防和支持捐助款方式提供给各社区,支持它们致力于增进儿童及其家庭的福祉。

700. 萨斯喀彻省援助计划业经修订,以便单亲家长能按其自己的选择,呆在家中照顾六岁以下的幼儿。在双亲家庭中,其中一方可选择呆在家中。此外,如今单亲家长的第一个孩子可按成年人基本生活费率领取补贴金,或享有免费餐食和住宿。

701. 1994年,省社会服务部在全省范围实施了一项以家庭为核心的管理范例,以向儿童提供所需要的保护。这一模式确认,家庭是维护儿童最佳利益的中心,并且因为家庭是不可取代的,只要不会产生令人忧虑的情况,就应竭尽全力地增强和提高家庭的地位。这一模式采取的方针是,只要可取并具有合理的可能性,即应投入时间和资源,与家庭成员合作,处置和增强家庭的稳固性,确保儿童在其自己的家中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待遇。

702. 1994年还对《监察专员法》作出了修订,以设立萨斯喀彻省儿童倡议社。倡议社将保护享受政府服务的儿童和少年的利益,并确保所提供服务的适当性。倡议社将向立法机构提出报告,保持其不隶属于政府部门或部长的独立性。

第11条 享有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享有足够食物的权利

703. 1993年11月,省农业和粮食部完成了其战略计划。该省农业部门战略有三个主要成份:(一)为自耕农家庭创造管理其耕地、更好地掌握未来并争取经济上成功的机会;(二)实现农业和粮食部门多样化,并实现本省农业产生的增值;和(三)增进生产、销售、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实现生产多样化和产品增值。

704. 推广研究股的建立是为了增进信息从研究阶层向自耕农的传递。该股研制和改善生产设备,并向生产者传输信息,以提高生产率。

705. 推销开发处辨明和评估现行和新产品的潜在市场、鼓励超出农场领域范围的多样化和增值机会,并制订出伴随推销和商业服务的农业食品经营和战略。

706. 萨斯喀彻省的农业信贷合作社被赋予的广泛任务是,处置自耕农个人贷款问题,致使这些客户能继续耕种。

707. 农场危急情况股为那些面临财政和个人危机的自耕农家庭提供援助。该股为自耕农家庭编制了一份全省服务项目指南。

708. 自耕农经营管理信息网使萨斯喀彻省2,000多户自耕农建立起了相互联络,以计算机连网方式索取并交流信息。

第12条 享有身心健康的权利

省级卫生改革

709. 省卫生部的任务是为卫生系统提供领导和前瞻性设想,保护和增进萨斯喀彻省人民的健康。该部与各类合作伙伴一起,履行其任务,建立政策指导、确定标准、提供服务和资金,并支持各区的卫生委员会和其它有关组织。

710. 1992年,萨斯喀彻省发起了一项重大的卫生改革,采取了基于三项主要原则的良好健康方针:扩大社区对卫生系统的参与和管制;改善各项卫生服务的协调一致,以便形成更具针对性和更有效的卫生体制;并增进强调对疾病和事故的预防、健康的生活方式、基于社区的方案、服务的实效和公共政策。

711. 卫生改革的第一阶段—— 结构改革—— 涉及建立新的政府机构、新的和经修订的立法、改变为保健服务的供资办法,和创建30个区卫生委员会,承担起管理和提供应急照管、长期护理、救护车和家庭服务的初步责任。各区卫生委员会还将承担的责任是主管本区所有各类年龄居民的公共保康、精神健康并戒毒服务。

712. 卫生改革的第二阶段是,服务、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改革。

卫生促进和社区卫生预防服务

713. 公共卫生立法旨在,通过建立起实施社区卫生和健康促进方案的行政体制,和规约影响到社区健康的一些活动,增进社区的健康。立法涉及到诸如,水供应和排污处理、食品的销售、减轻有害健康的危害因素、通报传染性疾病、控制流行病,以及为与公共卫生相关的商业和社区活动颁发许可证。

714. 《1994年的公共卫生法》取代了《公共卫生法》、《性病预防法》和《卫生服务法》中的某些条款。该法认为落实社区保健方案的主要责任将由区卫生委员会承担,不应再按原来的立法规定,让市镇政府负责。然而,立法还允许在较为适当的情况下,由卫生部、市镇政府或土著人组织承担这项责任。法律将预期于1995年颁布时生效。

715. 1995年春,萨斯喀彻省卫生部将目前提供一系列预防和支持性健康服务的工作转由区卫生委员会负责:

公共保健护士提供产前和儿童健康服务,包括免疫、健康甄检和开展家庭和教课形式的传授和咨询。同时,还有通过产后家庭访查和儿童保健所提供的服务;

营养学家和护士举行营养咨询和教学班、推广母乳喂养,和学校营养方案;

为下列有限数量的客户提供低价,甚至免费的特殊配方营养产品。这些客户需要这些特殊配方产品,以预防因患先天性新陈代谢症造成造成的智力发育迟缓和其它残疾;

护士、社会工作者、青年工作者和心理学家采取措施,增进家长照管技能,并减少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虐待和发育滞迟的发生率;

开展性教育和家庭计划咨询,并应要求,为一些个人和学校进行教育和咨询;

预防性病和病例追踪;

牙齿卫生和牙科教育。1992-1993年期间,向参与每周含氟液漱口方案的188所学校中的17个新建学校,总共16,000多名学生展开了推广含氟液漱口方案。学龄前牙齿健康教育方案的参与比例增加了58%;

精神健康服务;

预防毒瘾和戒毒服务;

公共卫生视察服务。

环境和职业健康(公共卫生视察)服务

716. 环境健康服务的提供是为了保护公众及社区,免遭生理、化学和生物毒素之害。监察员定期视察一切公共设施,并调查和处置对公众潜在的不利健康骚扰和危害性情况。他们还通过出席卫生宣传集会、举办培训班和讲习会,提高公众的环境健康意识。

717. 除了为雇主提供咨询意见和资源材料外,还为他们设置了一些创建良好工作地点的模式。减少工作地点和公共场所环境中的烟尘,仍然是萨斯喀彻省卫生部的一个优先事项。

社区卫生治疗服务

718. 根据《1993年各区卫生法》、《1994年公共卫生法》、《救护车法》以及其它一些立法,通过各类方案和设施、机构和组织提供了一系列广泛的卫生服务,包括评估、诊断、治疗、康复和辅助服务。

719. 一些领取薪金的医生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社区诊所内提供一系列广泛的保健服务。

720. 由社区卫生委员会供资和管理的社区保健中心,通过常驻和定期巡诊的医生提供门诊和治疗服务。所提供的其它一些方案,包括提供24小时紧急护理的传呼护士、公共卫生服务、一个主要是为老年人开办,并与其它基于社区的方案建立联系的社会活动方案。

721. 《个人家庭照顾法》规定为10 名,或更少病弱者服务的私营护理之家必须得到经营许可,并符合住宿、照管服务和安全方面的标准。目前,这些护理之家照管着萨斯喀彻省那些稍对其护理需求略加调节的约1,500名成年人。

722. 特别护理之家受《住房和特别护理之家法》的规约。通过区卫生委员会供资和(或)提供的特别护理之家服务,是为了保证可向一些需要比其自己家庭更大程度照顾和监护的人,得到适当的长期住宿护理和照管的方案。

723. 《医务照管保险计划》是根据《萨斯喀彻省医务照管保险法》 实施的,而为经承保的服务项目支付的酬金,大体上是依据医疗照顾保险分支部门支付价格表,按服务付费方式,支付给医生、按摩医师和牙科医生。这些价格表体现了与各类专业协会达成的协议。另一些已承保服务的付费模式也正在制订和实施。1993年对计划作出了修订拟:为按摩治疗服务实行一项联合支付制度;禁止为医生和其他保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开出额外的付帐单;并使得省卫生部可保险公司报销一些为第三方事故责任支付的医疗费。

724. 1993和1994年期间对《精神保健服务法和条例》作出了修订。一个重大的新趋向是规定了强制性社区治疗法令。

725. 精神保健服务的提供采取了一系列广泛地基于社区的方案和住院精神护理服务,包括与综合医院联合经管的10 个精神病房。此外,一所146张床位的精神病医院提供着一系列的住院病治疗服务,而且还增加开设了一项24张床位的中期治安法医方案。入院主要基于自愿,大约收留了约30%的自愿入院治疗者。

726. 1992-1993年期间,与萨斯喀彻省北部酗酒和滥用毒品问题委员会合作,在萨斯喀彻省北部实施了一项流动康复方案。该方案组由精神保健工作人员和戒毒问题咨询者组成。除萨斯喀彻省北部的一些服务外,萨斯喀彻省卫生部提供的精神保健服务将从1995年3月3日起转交给各区卫生委员会负责。

727.耳聋和弱听治疗服务的对象是,患有听力困难病症的儿童、成年人和家庭。儿童的听力由公共保健护士和经医院和学院培训的听力学家作出评诊。听力诊断、恢复和技术辅助服务以及助听器,由主要市镇诊断中心和在社区及学校开放的基层门诊所,免费或低价提供,并且为某些保健设施的转译服务提供了一些援助资金。

728. 至于牙科服务、某些X光透视和牙科手术服务,凡由牙医转诊的患者,或受保险者由某一手术专家转诊介绍某一牙科医生,只要得到医疗照管保险分部的事先批准,均可继续亨受经保险的保健福利。领取薪金的牙医和牙科护理人员为那些享受“家庭收入增补计划”或“增补保健福利津贴”家庭中0-17岁的儿童提供牙医照顾。该省“北方保健儿童牙科方案”,为3-16岁的儿童免费提供预防性牙科保险。

729. “处方药品计划”规定了基于家庭支付能力的补贴。一项名称为“特别支持方案”保障网络的建立就是为了援助收入低、药费支出数额大的家庭和同时面临这两方面情况的家庭。接受收入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享有较低的半年度可扣除限定额。当在此期间的医药费开支达到界定限额之后,家庭的支付份额亦下降至35%。那些无资格享有任何方案的家庭,则可按照“药物计划”,当半年内支出在的医药费达到850加元之后,才可享受支付35%医药费的福利。

730. 至于验光配镜服务,自1992年6月1日起,验光配镜服务的承保率只限于下列四类人员:未满18岁者;增补保健方案的受惠者;家庭收入津贴的领取者;和领取萨斯喀彻省收入增补计划补贴金的 (65岁以上)老年人。所承保的服务包括例行眼科检查、局部检查和(40岁及40岁以上者)的眼压检验。两次保险例行眼科检查的最短间隔期,对于18至64岁者是两年一次,其他年龄组为每年一次。

731. 萨斯喀彻省独立生活援助方案可使长期生理残疾的够格者得到诸如轮椅和拐棍、假肢和支箍等设备和供应;为家庭氧气和气雾理疗提供财政资助;和医治和护理截瘫、胆囊纤维变性和肾炎等病症所需的处方药品。

732. 至于救护车服务,1989年7月的《救护车法和条例》整顿了救护车服务的组织、许可证颁发条例和供资当局。救护车服务局建立并监测各项标准,并向105个服务机构颁发了许可证,约有1,500名救护人员、医务急救技术人员和准医务工作人员。本省99%的人口位于一个救护车服务站50公里的范围内;95%的人口位于一个救护站的30公里范围内。除了资助和/或提供地方救护车服务外,各保健区也设立起了北一应急救护车队,以辅助乡村和城镇地区的现行救护车服务。

第一部落和米提部落人

733. 萨斯喀彻省的一些第一部落与米提部落(欧洲与印第安人混血种)之间正在拟订一项协议,以利印第安人和米提人参与保健改革。这些协议的目标是为了使得印第安人和米提人在涉及他们所利用的保健服务的决定方面,享有更大程度的发言权,并在尊重萨斯喀彻省印第安人和米提人与政府间特殊关系的同时,促进并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

北部保健服务

734. 北部保健服务部门负责向萨斯喀彻省北部(大体散居于北部54度纬线) 的人民提供保健服务。北部保健服务已经向北部居民提供了各类基于社区的保健方案。这些方案包括初级保健、公共保健护理、精神健康照管、医生服务、儿童牙科和家庭照顾、公共卫生视察、营养咨询、语言病理治疗、健康教育、医务保健干事的咨询和方案支持服务。

735. 公共保健和初级护士提供预防性方案,并开展有关诸如产前照顾和父母技能之类专题的良好保健教育。19 名护士分别派驻于10 个社区。其中13名护士在约35,000次的交往接触中,向六个社区不能随时获得医生治疗或送往医院的居民们提供了一些初步医务服务和应急护理。一名流行病护士与医务保健干事并肩合作,密切配合开展对传染性疾病的控制和监测。

736. 1992至1993年期间从10 个扩展至15个基于社区的家庭照顾方案,为患者们提供了就医的便利。基于社区的家庭照顾方案旨在使北部居民尽可能地在其家中得到长久的照料,免于寻求机构性的照管。这些方案也便利人们在住院之后尽快地返回家中。北部家庭照顾方案目前正在照管着2,850多名患者。

737. 部分时日制的医务保健干事供提各类广泛的社区保健问题咨询,包括对传染性和长期性疾病的控制,并且促进良好的健康和生活福祉。

获得保健照顾提供者的机会及其有关的立法

738. 萨斯喀彻省居民可直接或间接(转诊)地获得广泛的各类保健服务提供者给予的服务。

739. 立法规约的一些主要的健康照顾提供者和若干有关所提供服务信息如下。

按摩疗法服务

740. 按摩疗法服务受《1994年按摩治疗法法律》的规约。1992年9月8日对按摩疗法方案进行了变革。1992年9月8日之前,对按摩疗法就诊和X光透视服务保险是没有限额的。自1992年9月8日起,按摩疗法方案改革,采取联合支付制度偿付所提供的服务。

牙科服务

741. 《牙科治疗法》规定牙科医生必须登记,并批准了有关他们开业和就业的有关条例。

742. 1991至1992年期间,超过80% 的5至13岁有资格享受照顾的儿童得到了牙科服务,包括由开业牙医、牙科清洗者和牙科理疗者进行的106,432例预防性口腔卫生检查和敷搽氟的护理。

护理服务

743. 《1998年注册护士法》和《1993年持许可证开业护士法》对各护理协会实行规约。

744. 注册护士、注册生理护士和持许可证的开业护士在学校、医院诊所、社区保健中心、长期照管设施、特别护理之家和家庭中提供护理服务。1992至1993年期间,在萨斯喀彻省各医院的资助下,为11,200名家庭照顾的接受者和1,780,053名门诊病人提供了180,000小时的护理服务。

理疗服务业

745. 《1994年理疗医师修订法》允许由理疗医师可对病人进行评诊和治疗,不需医生转诊推荐。同时,还确立了一项要求理疗医学院得向卫生部长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

746. 在医院、康复中心、长期照管设施、照管之家和私营诊所均可获得理疗医师的治疗。

747. 11个私营理疗医师开设的理疗诊所,根据与省卫生部签订的合同提供理疗服务。今后,区卫生委员会将可选择与私营理疗医师开设的理疗诊所签订、续签或终止理疗服务的合同。

医生服务业

748. 《1981年医务专业法》规约着医生行业。对《萨斯喀彻省医务照管保险法的修正案》自1985年8月1日起禁止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开具额外的帐单。

749. 1993年3月31日,萨斯喀彻省有1,152名开业医生。这使得本省医生--人口的比例为:1对900。

750. 该年期间,医疗照管分支部门为萨斯喀彻省资助了86.4%经承保的医生服务受惠者、12.8%经承保的验光配镜服务受惠者,和11.2%的经承保的按摩理疗服务受惠者。接受治疗的年人均医生服务开支为298.71加元。

心理医生

751. 《1994年注册心理医生修正案》生效。

752. 凡被区卫生委员会或区域大学作为心理医生雇用的人,均被增列入可免于根据《经注册心理医生法》规定注册的人员名单。

753. 通过评诊、追踪、咨询和公共教育服务,为患有发育和(或)行为问题的儿童提供早期儿童心理医生服务。

754. 1992至1993年期间,在10个保健区服务的早期儿童心理医生员额已由6名增至10名。

语言病理医生和听力医生

755. 规约着这一职业的《语言病理医生和听力医生法》是1993年5月31日颁布的。

756. 语言病理医生和听力医生为耳聋和弱听者提供评诊、咨询、追踪治疗和技术支持。

757. 1992至1993年期间,萨斯喀彻省听力援助计划提供了30,000多项服务,包括8,646项病例评诊。患者有约有90%为儿童,10%为成年人。

医务化验室服务

758. 《1994年医务化验室颁布法》废除了《医务化验室许可证颁布法》。应法律规定:

所有医务化验室必须得到许可;

授权省卫生部根据需要和是否合格的鉴定,颁发化验室许可证;和

授权省卫生部将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方案的责任下放至某一个人或某一协会。

卫生调研立法

759. 萨斯喀彻省卫生调研委员会的责任将转交给保健服务利用和调研委员会,并以《卫生调研法》方式,赋予委员会经立法规定的任务。

卫生服务开支和供资

760. 作为卫生改革主动行动的一部分,萨斯喀彻省卫生部利用基于人口的供资方式,为30个区卫生委员会拨资。

761. 各区委员会在向其所管辖的各卫生部门拨款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酌处权,但各区必须遵守省级规定的方案标准和实施标准。区委员会的任务目前包括医院、长期护理、家庭护理、急救处理和若干教育和卫生促进教育服务。

762. 总之,为各区委员会拨出的人均资金数额约占全省卫生开支的60%。剩余的开支直接由省卫生部承担,作为对与保健有关的服务和商品,诸如医生、精神保健、公共卫生和戒毒服务和处方药物,支付给卫生专职人员和个人的酬金。

763. 《医院收入法》规定,如市政府不支助区卫生委员会或行政设施,则应支付年度医院收入税。政府将这些税收转拨给各市镇缴税居民所利用的区委员会。

764. 1993-1994年度,萨斯喀彻省的卫生开支总额几乎达150万加元,约占省总开支的30%,比1991-1992年增加了4%。1992至1993年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开支总额为3.01亿加元。

1994-1995 年度卫生预算

( 千加元 )

和 1993-1994 年度开支摘要

1994-1995 年度预算

1993-1994 年度实际开支

行政管 理

5,621

5,736

住所和中心服务

15,479

16,245

区保健服务和支助 ( 支付给各区 )

903,564

893,449

省保健服务和支助

102,693

100,850

医疗服务和医学教育方案

357,442

368,372

萨斯喀彻省处方药物计划

61,790

61,695

特别援助方案

25,736

22,934

保健资金

37,500

26,700

合计:

1,509,825

1,495,981

若干保健情况 统计 1 /

198 9 年

1993 年 2

有保险的人口 2

1,007m

1,003m

活胎生产数量 比率

16,651 16.6

14,231 14.2

死婴数量 ( 每, 1000 活胎生产 ) 比率

140 8.4

111 7.8

新生儿死亡数量 ( 每, 1000 活胎生产 ) 比率

84 5.0

65 4.6

产后新生儿死亡数量 (28 周以上的妊娠期 ) 比率

162 9.6

140 9.8

死产数量 (20 周以上的妊娠期 ) 比率

93 .6

86 6.0

出生预期寿命 3 男性 女性

73. 7 岁 80.5 岁

若干须报告当局的传染性疾病 4

( 萨斯喀彻省每 100,000 人的比例 )

1989 年

1992 年

艾滋病

.7

1.1

衣原体病症

297.7

258.8

淋病

93.4

76.9

A 型肝炎

13.0

22.4

B 型肝炎

带 B 型肝炎菌者

4.1

8.8

3.5

10.3

疱疹

34.3

42.9

柔脑脊膜炎菌血友病

3.3

1.1

柔脑脊膜炎病毒或败血病

3.2

1.7

沙门菌病症

51.5

32.2

志贺细菌性痢疾

27.7

51.6

肺结核病

20.4

13.0

1/ 《 1993 年萨斯喀彻省卫生部病毒统计临时年度报告》。

2/ 1993 年病毒初步统计数字。

3/ 加拿大统计局,加拿大和各省 1985-1987 年,寿命统计表, Cat. 第 84 至 532 号。

4/ 1992-1993 年度实验室和疾病控制服务处年度统计报告。

第13条 受教育的权利

接受小学教育的权利

765. 1994至1995年,萨斯喀彻省设有870所学校,学生约有200,000名,上幼儿园至12年级。

766. 7至15岁的孩子须接受义务教育,而各类学校,必须向所有6至21岁者提供免费教育。

767. 目前已经建立了独立学校的正规教育制度,这一制度与以家庭为基础的教育制度相似。以家庭为基础的制度旨在尊重那些在学校背景下不能接纳的家长观点和信仰。

768. 《教育法》的条例规定,学校理事会应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服务。

769. 一些特殊的印第安人和米提人政策和课程确保改善土著族裔学员的就学率和成功率。

770. 萨斯喀彻省颁布了《教育法和条例》的修正案,规定只要具有可予以准许的人数,即可允许属法语少数人的成员,根据《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第23节规定的就学人数,创建和开办他们自己的学校。

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771. 萨斯喀彻省教育、培训和就业部根据需要为所有够资格的初中毕业生提供援助。此外,萨斯喀彻省的学生援助计划以贷款形式,按需要提供财政援助,而且对极端需要援助的学生提供免予偿还的援助。

772. 特别鼓励计划提供补充性需求贷款和免予缴费性的福利,支助一些属—单亲家长、无地位的印第安人或米提人、个别来自北方者—贫困群体的符合规定的学生。

773. 利息减免计划为那些因失业、就业不足、患病,残疾或因其它有情可原的具体情况,无法偿还贷款的学生安排利息减免和延期偿付办法。

774. 萨斯喀彻省提供资金支持GabrielDumont学院促进印第安人和米提人文化,并支持Dumont技术学院为米提人、印第安人和其它学生开展与文化相关的成年人基本教育和熟练技能培训。

775. 萨斯喀彻省印第人安联盟学院的建立是为了提供大学文凭的课程。学院由萨斯喀彻省印第安民族联盟管理,并且是北美洲唯一的一所此类学院。萨斯喀彻省印第安民族联盟还管理着萨斯喀彻省印第安人技术学院,该学院为印第安人学生开展熟练技能培训。

776. 萨斯喀彻省城镇本地教师教育方案、北部教师教育方案、北部专业攻读学院、北部培训方案和无地位印第安人和米提人方案都为米提人和印第安人提供敏感地注意到文化因素的环境下的教育机会和培训。

777. 省区域学院,北方学院为北部萨斯喀彻省人开展高中教育和培训,提供第一和第二年的大学艺术和科学课程、学徒和技术方案,以及成年的更新提高培训。该学院为多方培训计划开展培训,这是一项联邦与省级开采业达成的五年期培训北部学生的协议。

778. 北部培训方案协助资助制订和实施基本技能、就业前学徒和技术培训方案,为北部成年人开展以就业为方向的培训。它协助资助一个资源中心、有关北部农业、小商业和可再生资源等各类就业职业研讨会、会议和讲习会。同时,还为受训者提供财政支助。

779. 北部就业和就业发展方案,通过与商界密切联系将培训与就业挂钩,促进北部更大程度地参与一系列小商业和开采业部门。与商界、工业、公共服务和市政府之间开展磋商,以利本省北方人的就业安排,从而使他们得到针对个人的培训,和现行职业与职业性的咨询。方案的目标是援助本省北方人成为现行工作队伍的长期成员。

780. 1984年萨斯喀彻省人权委员会辨明了在开展土著学生教育方面的一个严重问题。研究表明,大约有93%土著学生尚未念完12年级业已辍学。为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参照若干自愿就业平等计划的模式,制订出了一项教育平等方案。迄今为止,20座学校理事会通过了教育平等计划,涉及到约75,000名学生。这些计划力求解决对土著学生蓄意性的歧视。

781. 委员会还批准了九项高中教育机构的平等教育计划。这些计划旨在解决所有四类目标群体(妇女、土著人、残疾人和明显属少数的人)入学攻读和得益于教育的平等机会。

782. 委员会批准的教育平等计划,要求各赞助者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全面性的文化培训,包括培训课程中的土著文化内容和雇用土著工作人员(包括教师)以作为土著学生的作用范例。

783. 在全萨斯喀彻省青少年罪犯方案中,由于第一部落和米提部落青年,尤其重要的是那些被羁押者中的比例失调,省社会服务部继续与土著人组织合作,为那些被羁押的青少年提供敏感地注意到文化因素的方案。他们具有越来越多地机会享受印第安人式的蒸汽浴室、聆听老年人的教导、参与文化野营活动,并参与传统活动和仪式。土著人处置个别违犯社区法规者的“惩处圈”制裁法,最近也在某情况下被援用来惩治那些触犯法律的青少年。

D. 马尼托巴省

784. 下列将对加拿大的第二份报告作出截至1995年(有时为更近期)的情况更新补充。

785. 首先得指出的是,自上份报告以来,马尼托巴省把可持续性列为保护和促进马尼托巴省每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项重要考虑。这包括确保公共开支认识到,这些权利必须予以长期维持,从而使得今后的子孙后代也能享有这些权利。为了确保这些公共开支的可持续性,必须具备一个健康的经济、平衡的公共预算,并致力于减少债务。

第6条 工作权利

786. 1996年对制订社会援助方案进行改革,以纳入促使领取社会援助者获得就业的措施。《就业和收入援助法》(C.C.S.M.c.E98)管理下的就业和收入援助方案接管了由《社会补贴法》(原为C.C.S.M.c.s160)管理的社会补贴方案。这一新方案积极地期望能为那些社会援助福利金领取者并且抚养着6岁或6岁以上子女的单亲家长制订出一项就业计划。这项计划包括寻找职业,并附有寻找工作进展情况的定期报告。

787. 逐步引入的各类就业措施,将作为社会援助改革的一部分。这些措施包括与省家庭服务部与省教育和培训部之间建立联系,以便重新把重点放在增进可就业性的方案上。此外,与雇主们形成积极的伙伴关系,可向社会援助领取者提供就业经验。获得就业的那些援助金接受取者,可从该方案领取对他们收入的补贴金,以作为鼓励从事工作的措施。

第7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788. 《就业标准法》(C.C.S.M.c.E.110)规定的最低工资和工作条件条例业经修订,以提高这段时期马尼托巴省法定最低工资数额,由原来的每小时4.70加元,提高到5.40加元。

789. 1993年对《零售商节假日休业法》(C.C.S.M.c.R.120)作出了修订,以使各市政府通过一些细则,允许放宽一些有关星期六和节假日的营业规定。《就业标准法》经修订后,上述细则所涉雇员和零售店铺有权拒绝在星期六和节假日工作。

790. 1991年对(根据《工作地点安全和健康法》(C.C.S.M.c.W210)制定的)建筑业安全条例(M.R.189/85)增列了一些新规定,规定所有建筑设备都必须具备滚动防护结构。将于1992至1993年到期的逐步落实阶段,为对陈旧设备增配防护结构留出了时间。

第8条 工会权利

791. 《劳资关系法》(C.C.S.M.c.L.10)实际上规定了所有各类群体的雇员各项权利及保护。每位雇员都有权成为工会会员、参加工会的活动,并加入某一工会组织。唯一的不准加入这一集体谈判团体的人是,那些以保密身份受雇处理有关劳资关系事务,或主要从事管理职能的人员。(根据该法律,公立学校的教员也不可参加工会,但根据《公立学校法》(C.C.S.M.c.P250),可享有同样的权利)。《劳资关系法》列有广泛的保护规定,以防止反工会的歧视性行为和干涉雇员权利的行为。

第9条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792. 第6条下已经提及了马尼托巴省1996年有关单亲家长的就业措施改革,这些单亲家长是根据就业和收入援助方案领取社会援助金者。

793. 马尼托巴省目前依照《就业和收入援助法》(C.C.S..M.c.E98)实施一项双重社会援助金制度。在就业援助方案下,马尼托巴省各市政府负责根据省里确定的援助指导原则,向可就业者提供短期援助。省政府根据侧重于长期性的方案,承担向单亲家长和残疾人提供援助的责任。

794. 马尼托巴省正积极地参与联邦—省—地区三方讨论,以重新界定各级政府在提供并资助社会保障措施,收入支助方面的作用和责任,包括职业恢复、为残疾人提供收入支助金和儿童福利金(后者是从全国性角度而论)。

第10条 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795. 正如最后一份报告中所阐明的,《社区日托儿童标准法》(C.C.S.M.c.C158)继续为儿童日托设施颁发许可证并提供资金。为儿童日托照管工作人员发放资格证书并向有资格领取的家长发放补贴金。家中育有未满12岁的子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超过12岁子女的家庭,可享有上述这些服务。截至1996-1997年,有525个日托中心和529个儿童日托所,总共可照管19,895个孩子。该年度期间,为约8,350名儿童向各照管设施支付了日托费。

796. 最近一份报告中指出《儿童和家庭服务法》(C.C.S.M.c.C80)载有安置和保护儿童的条款。安置可能是自愿的,或可能是儿童和家庭服务机构作出的安排。当某一机构决定,某一儿童需要得到保护,它可不必事先得到法律批准书,进入家庭内将儿童带走安置在某一安全地点,并按某些规则向家长发出通知和履行一些安全程序。这一法律目前受到了重要的政策性审查,预期将对此作出重大的细节调整和修订。

797. 在认识到马尼托巴省需要设有保护儿童权利和利益的人的情况下,根据1993年5月生效的《儿童和家庭服务法》修正案设立了儿童事务倡议署。该署的任务是三方面的:第一,从不论是按该法接受,还是有权得到的服务方面,向省家庭服务部长提出有关儿童福利和利益,以及有关修订和提供儿童服务方面的咨询意见;第二,就有关接受或有权接受各类服务,以及就儿童服务的规定和提供方面提出的申诉作出反应并进行调查;第三,代表儿童的权利、利益和意见出面交涉。

798. 1990年7月1日《被抚养者救济法》(C.C.S.M.c.D37)取代了《遗嘱家庭瞻养费法》(原为C.C.S.M.c.T50)。新法律扩大了可能寻求遗产支助的死者家庭成员的类别。增列的类别为:由死者担任家长的子女、具有抚养法令/协议下的原配偶、含意较广泛的共同法婚姻配偶、父母、祖父祖母、子孙辈孩子和依靠死者经济供养的兄弟姐妹。目前的标准是被抚养者的经济需要;基于“道义责任”,对钱财要求不予接受。新法律对政府具有约束力,以确保一旦某一人死亡,没有留下遗嘱指明继承财产者时,人们仍能有权寻求支助。

799. 与此同时,《无继承遗嘱法》(C.C.S.M.c.I85)取代了《资产转移法》(原为C.C.S.M.c.D70)。该法规定了在无继承遗嘱的情况下分配资产的新办法。原先规定,配偶应首先获取50,000加元的遗产,然后再加上剩余部分的一半。剩下一半,才在死者子女之间分摊。根据新法律,如所有死者的女子,也是寡妇(或鳏夫)的子女,那么该寡妇(或鳏夫)即继承所有的财产。如死者的女子,并非都是寡妇(或鳏夫)的子女,那么,这些子女将均分达25%的遗产,其余绝大部分则归寡妇(或鳏夫)所有。

800. 由《无遗嘱继续法》引起的其它一些变革,也涉及到无遗嘱死者没有配偶和子女的财产分配问题。原先采取的办法是基于一项有关“血源亲疏程度”的复杂方式。这一变革使得遗产分配更为简便。首先由父母继承。如无父母已不在世,则由父母的子女继承。如不存在这种亲属关系,则由祖父母辈份中关系最亲近的子女继承。倘若没有这层关系,则由曾祖父母份辈中关系最亲近的子女继承。再无此类关系,那么遗产则归国家所有。遗产分配按每一代辈份关系的亲疏,实行变化不同的规则,从而可使同辈中的每一亲属成员获得同样份额的遗产,但辈份关系越亲近,获得的份额越大,辈份关系越疏远,获得遗产份额越少,(原先则也有可能获得较大的份额)。

801. 1992年对《养恤金法》(C.C.S.M.c.P32)作出了修订,以使那些具有独立的法律咨询并可证实其养恤金积分值的配偶,可依法选择不分摊养恤金的条款。原先规定得强制性地分摊养恤金。

802. 《养恤金法》的另一项改革是,按普通法结婚的配偶,只要符合某些标准即可有权领取遗属恤金。按普通法结婚的配偶就业者必须作出选择,才可适用养恤金分摊条款。这与马尼托巴省家庭法有关按普通法结婚的配偶所享有的财产权政策相符。

803. 《养恤金法》的另一修订是,确立起了一项养恤金积分额扣押权,但只适用于拖欠支付子女瞻养费的一些少数情况。其他一些债权人和养恤金领取者无法取得养恤金。修正案维持了配偶分享瞻养费支付者养恤金的固有权利,而这是一项于养恤金扣押令下达即日起,并在养恤金管理者意识到此项权利的情况下,即存在的权利。

804. 1993年8月15日颁布的《家宅法》(C.C.S.M.c.H80)取代了《寡鳏配偶遗产法》(原为C.C.S.M.c.D100)。寡妇(或鳏夫)有权(除债权者的索偿外)终生居住在婚姻家宅内,即使亡者是该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805. 与此同时由于上述修订,在《婚姻资产法》(C.C.S.M.c.M45)中增列了关于死亡后婚姻财产核计的一部分新条款。寡妇(或鳏夫)如对死者遗嘱所分配的财产不满意,可按该法的规定选择继承财产的某一固定份额(通常是一半财产)。事实上,寡妇(或鳏夫)基本上有权要求继承他们在一生婚姻生活中本应拥有的可以财产核计份额。原先,立遗嘱撰写者如富有,实际上“赎买”办法以回避这项法律,采取在遗嘱中为寡妇(或鳏夫)留下某一最低数额的遗产(例如,一项支付250,000加元现款)的作法,使得寡妇(或鳏夫)收到的财产值少于离异时按婚姻资产核算法应得的数额。

806. 除上述情况之外,《婚姻财产法》的修订实际上增加了马尼托巴省的立遗嘱处理分配财产的自由。原先,死者在临去世前可能无多自由酌处权,他或她遗留下的资产,不可超过为他或她有生之年期间,他或她可能拥有的财产。

807. 对《婚姻资产法》的修订考虑到了《无遗嘱继承法》,从而当配偶一方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寡妇或鳏夫也可在一方死亡之后提出均分继承婚姻财产的要求。

808. 1992年《家庭瞻养法》(C.C.S.M.c.F20)经修订,允许省级法庭指定的地方法官,通过不需要律师的简化手续,下达对遭虐待配偶的保护令。加重了对不遵从遏制法令的违犯行为的惩罚。

809. 1995年除其它变革之外,《家庭瞻养法》的瞻养实施条款得到了增强,允许对拖欠兑现支付瞻养费义务者,暂时停止其驾驶证和机动车辆登记证,并且还准许扣除养恤金积分额以落实家庭瞻养法令。

810. 1990年设立了(省级法院的)家庭暴力法庭以审理虐待配偶、子女和老年人的案件。在此期间,省司法部通过了关于绝不容忍虐待配偶的政策。

811. 自上一份报告以来,省司法部继续在实施瞻养实施方案。它提供了一项计算机化的支付情况自动监测系统,并附有瞻养费法令的自动执行系统。通过这一方案寻求落实其瞻养法令的人,可不必支付法律费用。截至1995年12月31日,该方案处置了12,548个现行帐目,并于该年期间,收纳了3,540多万加元瞻养费的支付款项。

812. 自1995年6月30日生效以来,瞻养费实施方案具备了报告未向信贷机构支付抚养费的能力。

第11条 享有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813. 如上文所述,马尼托巴省的社会援助措施受《就业和收入援助法》(C.C.S.M.c.E98)和《社会服务行政管理法》(C.C.S.M.c.S165)的管辖,按照一项双重制度,市政府向可就业者提供短期援助,省政府则提供长期的援助。马尼托巴省政府最近宣布准备将在温尼泊市对省、市两级社会援助制度实行合并。

814. 1996-1997年,就业和收入援助“案件”(一个“案件”可能包括一个以上的人)数量约为25,800。在这些案件数量涉及到约11,900残疾人。市援助案件数量约为17,4000。以述综合数量比上一年降低了约4%,而1996-1997年的综合开支约为3.501亿加元。

815. 省家庭服务部提供了两项收补贴方案。第一项是,马尼托巴省的老年人收入补贴方案,即《五十五岁及其以上老年人》方案。第二项是,与儿童有关的收入补贴方案,即“CRIP”方案。这两项方案均根据申请并依照家庭收入情况调查加以实施。

第12条 身心健康的权利

816. 1990至1995年期间,马尼托巴省对精神保健实施系统作出了许多改革。拟订出了计划以改善本省8个保健区域中每个区域的服务,主要采取的办法是对现有资源作出了调整。这些计划目前业经政府批准,正处于各不同的落实阶段。

817. 总而言之,这些计划体现出了对资源实现广泛的调整和重点的重新设定,原先以市镇医院为基地的照管制度,不论在城镇还是乡村地区,均改为以基于社区的照顾为重点的作法。同样,政府这些改革的总体战略体现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摆脱了以往的传统作法。它大为增进了区域和社区结构的规划责任。数以百计的精神保健消费者和家庭成员、直接的专业人员和社区成员都积极地参与这些主动行动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818. 以下是本阶段期间,为区域发展所实施某些一些重大改革项目:

总共撤销了65张一般成年人心理病床位,以便发展目前正在全面实施的若干其它社区方案;

设立了一个协调委员会以保证在马尼托巴省西部温尼泊紧急照顾和危机应付体制之间正在实施的各项服务合作;

马尼托巴省卫生部与Brandon、Dauphin和Portage综合医院之间正在展开谈判,拟由它们承担起原先Brandon精神保健中心所从事的紧急照顾职能;

许多长期住院的老年病人被重新安置到中央和Parklands区域的个人照管所,由此关闭了Brandon精神保健医院的三个老年人病房,并将一部分工作人员转到社区去工作;

已为抑郁症和狂躁抑郁症病协会、马尼托巴省精神分裂症病协会和马尼托巴省精神紊乱症协会拨出了资金;

(f)已为工作人员配备作出了新安排,Brandon医院重新聘雇了五人组成的老年心理症评诊小组、为Parklands医院聘任了另一个老年心理症评诊小组,和为四个较大的乡村社区聘雇了九名特别护理管理员。正在为Brandon和Parklands社区居民和(或)支持住房方案拟订计划,并且在规划西部区域广泛发展基于社区的病人护理管理和就业方案,正在聘雇一些适当就业辅助工作人员;

对其它一些区域的一系列应急反应和辅助服务的最后计划已经得到批准,包括在Brandon设置一个8张床位的危急病情稳定单位和一个机动危急病情单位、在SwanRiver设置一个4张床位的危急病情稳定单位和在LaPrairie的Portage医院设置一所安全房设施;

马尼托巴省卫生部正与Pas综合保健医院和Thompson综合医院合作制订一项住院病人服务计划,从而首次使得马尼托巴省北部的居民能得到所有各类精神保健的全面服务。此外,还将与外部机构拟订出联合计划发展这一区域的服务,预期可为Interlake和Eastman区域创造约65个就业职位;

这项计划要求为成年人、儿童和青春期少年人口广泛地发展一系列基于社区的应付危急病情和辅助性的服务;

目前(由救世军组建的)应付危急病情的8张床位机动队已经在Selkirk全面投入运作。

819. Selkirk精神保健中心已经通过了一项于1994年3月2日生效的新任务声明。它指出这是一项杰出创举的设施中心,重点在于解决那些无法在社区体制内安置者的需要。中心正在进行内部调整拟在服务提供方面实现现代化。

820. 政府批准了一项逐步实行自助筹资的政策,并已大幅度地增加了所拨资金。

821. 关于对从事精神保健服务者的专业培训,正在拟订改善精神保健技能的项目。医生培训班业已招收了本省各地区,主要是乡村地区的六名家庭医生和一般行医者,目前他们已经受训毕业。对精神病护士的培训工作已经转交给了Brandon大学。在马尼托巴省大学医学院的临床保健心理学系负责管理下,业已发起了一项北部心理医学培训方案。这将为Norman、Thompson和Interlake/Eastman各区域培训临床心理医生。

822. 已经发起了一项提高公众意识运动,以使民众注意到1985年前施行过的输血可能混入一些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血液。目前提供的验血服务可使这这些人排除受到感染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已经制订出了一项省级艾滋病战略,以作为跨部门和考虑到多方面利害关系的主动行动。

823. 省卫生部设立起了一个流行病股,以增进监测并调研与分析在疾病和健康方面呈现出的趋势。该股组建了一系列协作性的流行病研讨组,探讨诸如下列一些专题:癌症、创伤、感染和接触性传染病、糖尿病和多年性的健康问题。这些研讨组拟订出了若干优先研究和分析的专题领域。许多项目正在进行之中。

824. 1994年省卫生部建立了公共保健处。该处被指定为负责疾病预防和控制,促进健康事务的主管中心。该处使下列三个广泛领域的各个单位汇集在一起: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公共保健化验室和应急保健服务。

825. 1993年省卫生部展开了对《公共卫生法》(C.C.S.M.c.P210)的一项审查和编纂程序。这是一项基础广泛、协作和跨部门工作的程序,并将进行若干年。

第13条 受教育权

826. 1995-1996年,马尼托巴省共有208,984名学生。省教育经费达998,856,500加元,占省预算额的18%。

827. 1995-1996年,省教育和培训部为特别教育支出的经费是86,713,035加元。这包括为马尼托巴省聋哑学校和支持其他残疾学生开设的课程经费。该部还供资支助一位咨询者,协助开设英语为第二语言的课程,以及其它文化遗产语言多种文化和反对(年龄、种族、性别)偏见的教育。

828. 马尼托巴省学校使用各种语言。1995-1996年,有5,610名学生注册上以法语为第一语言的课程。19,096名学生报名上法语浸入式教学课程,还有77,205名学生上基础法语课程。1,708名学生上德语、希伯来语和乌克兰语的双语课程;4,568名学生被招入文化遗产语言班(例如,希伯来语、德语、乌克兰语和Objibway语)。

829. 上份报告中提及的普通教育发展考试协助马尼托巴省人获取相当于高中的同等文凭。1995年颁发了681份文凭,而1996年的分发数量是751份。

830. 独立攻读方案每年向马尼托巴省人提供小学至高中的课程。同时,还有3,000多名教师利用上述课程作为课堂教学辅助材料。

831. 马尼托巴省社区各所学院的成年人基本教学班人数于1995-1996年下降至682人,并预计还将进一步下降,原因在于联邦政府撤销了支助,把重点转向争取实现正式中等教育培训。

832. 取代成年人和继续教育处的文化扫盲和继续教育处协助协调为成年人开设的教育方案(包括文化扫盲方案)。该部主动采取的文化扫盲包括基于社区的33个以上教育方案。

833. 马尼托巴省的所有公立高中教学机构允许成熟的学生就学,不论他是否曾接受过正式教育,但未读完正式中等课程者则须接受完成预备培训课程的条件。

834. 马尼托巴省的中等公立教育机构虽不是完全免费,但可得到公共补贴。1995-1996年马尼托省大学的收入63%由省政府拨款提供。马尼托巴省社区的各所学院的学费占学校开支的10.5%,其余均部分来源于省政府的拨款。

835. 最后一份报告曾指出,马尼托巴省继续致力于为那些在在高中教育机构中长期以来所占比例始终不足的人,扩大接受高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在某些课程方面优先考虑土著后裔、新近的移民和单亲家长等低收入者。这些方案包括如下:马尼托巴省大学的ACCESS方案,即一项为马尼托巴省本地人开设的特殊医学预科方案、为马尼托巴省本地人开设的专业性保健方案、由马尼托巴和Brandon大学传授的社会工作北部学士方案、北部师范学院教育方案、社区学院ACCESS方案,和红河社区学院举办的南北护理方案。1995-1996年通过这些主动行动制订的方案解决了758名学生的需求。

836. 马尼托巴省属加拿大管辖,全省土著人比例排在西北地区和育空地区之后,居第三位(估计占总人口的10.6%)。土著人口非常年轻,几乎近一半人口的年龄在20岁以下。因此,接受教育,包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对土著人口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马尼托巴省有2.9%的大学和6.6%的社区学院毕业生为土著后裔。土著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和赚取收入的能力与其他毕业生相同,甚至更高。社区学院的土著毕业生就业率较低,但其收入与其他学院毕业生相同。虽然没有关于入学学生的精确数字(在报名时如要求填明种族血统,即构成侵犯人权的行为),但据估计,注册上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中有10%为土著人。

837. 省教育和培训部设有一个土著人教育局,负责确保在教育部内对土著人教育采取协作的方针。该局还负责促进消除阻碍土著学生在教育和培训方面获得成功的体制性障碍。

838. 正在通过建立基础结构的项目,解决向所有高中生,包括那些北方和偏远社区的学生提供高质量教育的问题。这一项目支持通过电视和互连网的互相反应开展授课交流,和提供连机教学资源。远距传授股的独立攻读方案和传媒教师方案为这些学生提供了学习机会。

839. 省教育和培训部的机构资源股通过提供学习资料、图书馆服务和获取全球信息的机会,便利于制订和落实教学课程。全省各地收集的教材又增添了8,000多件新购置物品,包括书籍、录相带和光盘,并可供老师参考查用。已经编制和印发了大量的新索引目录,包括《德语、家长参与和黑色历史方面的资料》。同时,还为创建省教育部的<http://www.gov.mb.ca/educate/index.html>万维网址提供了协助,从该网址可检索到上述该股的许多资源和服务。与Cancopy公司签订了一项1994-1997年期间的新版权使用特许协议,以向合作出版社的作者和出版商支付财政补偿金的交换办法,允许各学校有限地引影经版权注册的材料。

840. 马尼托巴省教育研究和教学信息网络(教研教学网)机构正在协调发展一项与学校、学院和大学连机的资料和录相教育网络。此网络一旦投入运作,可被教育机构、省教育部和其它各机构利用来提供教育材料。四个西部省份和二个地区共同开展的一项协作课程编纂项目,形成了可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的课程。

841. 1993年修订了《公立学校法》(C.C.M.S.c.P250)建立起了法语学校分部。这一修正案规定了立法框架,准许建立起统管全省范围少数人语言学校分部,承担起对法语家长的子女开展教育的事务。1994年1月,第一次为管理马尼托巴省法语学校第49分部(法语学校第49分部)的理事机构举行了选举。该分部承担起了对全省20所学校4,300名法语方案学生的管理责任。

第15条 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好处以及保护创作者利益的权利

842. 省文化、遗产和公民地位部,通过艺术处和马尼托巴艺术委员会,支持推动马尼托巴公民参加省文化生活的各类方案。

843. 艺术处协助采取一些倡议,向马尼托马巴人提供机会,参与社区、区域和全省等各级的各类艺术活动。该处的方案促进和改善所有马尼托巴人,包括全省一些居住在乡村和偏远地区的人,以及那些在其艺术创造中体现出他们族裔文化遗产的人参加活动的机会。该处还支持发展马尼托巴省的出版、电影、电视、音响录制、艺术和手工艺行业。

844. 马尼托巴艺术委员会,通过其“在校艺术家”方案,为全马尼托巴省的学生和教员提供接触艺术的机会。委员会通过对马尼托巴省专业表演和观赏艺术家组织的支助,促进对艺术作品的研究、鉴赏、制作和表演。

E. 安大略省

845. 本报告修订安大略省对1986年1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期间关于第6-9条的第二份报告和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期间关于第10-15条的第二份报告所提交资料。本报告中提到的准则系指关于缔约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6条和第17条所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修订一般准则和缔约国报告的统一准则。

846. “D部分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如果涉及到省管辖权范围内的问题,则在报告正文中酌情予以答复。

847. 本报告所涉期间之后不久,1995年6月安大略省选举产生了新的一届政府。因此本报告中叙述的一些政策、方案和立法正在或将经过审查和修订。有关变化将酌情在以后的报告中叙述。

第1条 自决权

848. 在报告期间,1991年签署的《政治关系声明》生效,该声明述及安大略省第一民族的地位和自治问题。该声明尽管不是一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但规定了第一民族和安大略省省政府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且双方承诺为落实固有的自治权进行谈判。

第6条 工作权

妇 女

849. 1993年,59.5%的妇女加入安大略省劳动大军,1990年为61.4%,1985年为58.1%。在安大略省全部劳力中,将近一半(46%)是妇女。

850. 1994年,妇女的失业率为7.2%;1993年为9.9%;1990年为5.3%;1984年为9.5%。

851. 1992年,全天工作的安大略省妇女的平均工资为男子平均工资的72%,而1981年为63%。大约四分之一的安大略省妇女非全日工作。1989年,非全日工作女工中非自愿部分工作的比例为14%,1993年上升到31%。

852. 1993年,85%的安大略省妇女受雇于服务部门,17%妇女受雇于贸易部门。27%的女工从事办事员职业。从事管理和专业职业的人大约一半是妇女。大约80%从事办事员职业的雇员是妇女。在贸易部门,45%的员工是妇女。

853. 有色人种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就业机会和收入方面是妇女中处境最不利的。

青年人

854. 关于1984年、1989年和1994年安大略省青年(15岁-24岁)就业的资料已经提交。每一个选定年份的年龄群组的全部人口及其参加劳力大军的资料按性别提供。

855. 1994年,63.1%的15岁至24岁的人参加劳动大军,1989年为73.8%,1984年为70.6%。这个年龄组的失业率大大高于全体人口的失业率。三年来,青年失业率是全体人口失业率的1.5倍以上。

856. 男青年参加劳动大军的比例一贯高于女青年的参与率。三个选定年份的参与率的差别为3至4百分点。例如1994年,有64.7%的男青年参加劳动大军,而女青年为61.5%。

安大略省1984年、1989年、1994年15岁至24岁人口劳动大军参与率估计

全部人口

劳动大军

(‘000)

合计 (‘000)

就业 (‘000)

参与率

失业率

就业人口比例

男 性

765

554

464

72.4%

16.2%

60.7%

1984 年

女 性

756

520

451

68.8%

13.3%

59.7%

合 计

1,521

1,074

915

70.6%

14.8%

60.2%

男 性

718

543

499

76.0%

8.6%

69.5%

1989 年

女 性

693

496

459

71.6%

7.5%

66.2%

合 计

1,411

1,042

958

73.8%

8.1%

67.9%

男 性

700

453

370

64.7%

18.3%

52.9%

1994 年

女 性

678

417

357

61. 5%

14.4%

52.7%

合 计

1,378

870

727

63.1%

16.4%

52.8%

年龄较大的工人

857. 以下是45岁以上工人的劳动大军参与率:

45岁-64岁

65岁和65岁以上

1993

1,464,000

82,000

1990

1,290,000

83,000

残疾工人

858. 残疾的安大略人比非残疾安大略省人的就业机会的可能性小得多。1993年,43%的残疾的安大略人就业,而非残疾人安大略人的就业比例为75%。男性和女性残疾人之间的就业差别符合一般人口的趋势。

培 训

859. 1993年,799所中学向大约708,411名学生提供范围广泛的各种职业和技术课程。

860. 通过对教育委员会的补助向中学学生提供取得各种技术教育课程的机会。学生可以在范围广泛的领域积累学分:建筑、通信、设计、招待服务、制造、人事服务和运输。这些课程的目的是吸引所有学生,特别是历来不选择前者技能特定课程的学生,例如女生和身体残疾者。中学合作教育计划还为指定企业和工业伙伴方面的工作经验提供学分。1994年,60,000多学生参加合作教育计划。

861. 安大略省有25所应用艺术和技术专科学校,包括三所为了为安大略省法语居民服务而设立的三所学校。多数学校着眼于职业,目的是为学生在他们所希望的领域就业作准备。多数计划是为了满足雇主确定的技术和职业需要而创建的。这些学校提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持续教育计划。许多见习生还在这些专科学校参加这些计划中的理论课程学习。

862. 安大略省还支持在专科学校没有直接提供服务的地区里向成年人学生提供远距离教育计划。北部联络网为130多个安大略省北部社区服务。这些课程将自学同学生和教师之间的视听会议结合起来。安大略省向专科学校和大学提供补助,鼓励它们编写自学远距离教育传授材料。

863. 在报告期间,安大略省建立了安大略省教育和调整委员会,指导高技能劳力的开发,并提供公共资金资助比较容易参加和比较针对劳力市场的训练和调整服务和计划。该委员会负责建筑、工业、动力和服务部门的见习。1993-1994年期间,有54,000名登记的见习生。该委员会还提供雇员、公司和社区由于倒闭和缩小规模而需要的过渡援助。它还参与配合私营部门向企业和行业提供合同训练。

864. 该委员会实施了几个青年就业方案,协助青年人寻找和保持长期工作。有些方案着眼于向一贯面临就业障碍的青年提供扩大服务。

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

865. 1994年9月,《就业平等法》和规章在安大略省生效。雇主被要求对其劳动力进行调查,以确定工作场所中指定群体成员(妇女、土著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人)的人数。雇主还被要求审查政策和惯例,以查明其工作场所中对平等的障碍,并制订计划消除这些障碍。这些计划应包括各种目标和时间表,促使各种职业类别的劳力的构成反映社区中指定群体的代表性。

866. 1982年,《安大略省人权法》经修订,禁止优待性待遇。当时修正该法还为了禁止基于种族、出身、原籍地、肤色、族裔出身、国籍、教义、年龄、犯罪记录、婚姻状况、家庭地位、残疾或性别原因的就业中的骚扰。

867. 1986年,对《安大略省人权法》作了进一步的修订。该法增加规定,禁止针对性别的就业中的歧视现象。适用于就业歧视的年龄定义从40岁至65岁改为18岁至65岁。工会增加了关于基于国籍、针对性别、残疾和家庭状况原因的歧视的规定。1986年提出了修正案并于1988年宣布,其中要求安排并非“过分艰难”的残疾者。关于就业平等方案的规定也得到了扩充,适用于服务部门的肯定行动,目的是协助指定群体的成员取得教育和就业训练机会。

868. 1995年,该法经修订,规定设立一个根据该法作出裁决的常设的调查委员会,提出了一种自愿解决程序并扩大规章制定权利以改善案例管理。这些规章可能包括文件编印及时性、调查程序和关于何时解决的标准方面的发展。

869. 1992年12月制定了加入专业和行业战略,目的是消除证明/许可证发放程序中特别针对在安大略省以外地区注册的专业人员的系统性壁垒。

取得训练和就业

870. 平等考虑对安大略省各专科学校执行的方案产生了影响。然而目前没有按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民族出身分列的参加的数据。

不视为歧视性的区别

871. 1867年《宪法》保障安大略省的罗马天主教徒继续享有组建联盟时他们享有的教育权利。向罗马天主教学校系统所有各年级提供公共资金的一个条件是,在罗马天主教教育委员会扩大后提出全面中学计划十年之后,需要考虑中学里所有职业和晋升申请人。到本报告撰写时为止,这项要求是否合乎宪法已经提交法院裁决。

工作权

872. 1987年,对《就业标准法》的修订包括:延长多数个人合同终止所需要的事先通知期限;要求雇主向雇员和劳动部提供关于计划中大规模终止合同的基本材料;规定被长时间临时解雇的雇员有权利取得解雇津贴;以及扩大解雇金规定的范围。

873. 1993年对该法规进行了进一步修订,规定在企业关闭或解雇50名或50名以上雇员的情况下,工会和雇主必须就劳工调整计划进行谈判;要求雇主在大规模解雇时向劳动部提供更多的情况;并加强了关于劳动部可以要求双方与工人讨论调整措施或大规模解雇的替代办法的规定。

第7条 享有公正和有利工作条件的权利

最低工资

874. 安大略省继续执行第二份报告中阐述的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下文阐述了安大略省最低工资方面的最近事态发展。1985年,最低工资为4.00加元;1990年为5.40加元;1994年定为6.70加元。

875. 平均每周工资(不包括超时工资)从1985年的403.99加元提高到1990年511.36加元,1993年又增加到573.32加元(撰写本报告时尚没有1994年的数据)。

876. 1994年,安大略省大约有5,160,000名有偿工人。不受最低工资保护的工人的人数无法准确估计。

同工同酬

877. 正如第二份报告中所报告的,自1951年以来,安大略省一直执行同工同酬立法。《就业标准法》的规定要求在同样工作条件下从事基本上相同工作的女雇员得到男雇员同样的报酬。关于安大略省1987年《同工同酬法》的资料载于1987年提交劳工组织的关于加拿大批准的劳工组织各项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同工同酬法》修正案的资料载于加拿大政府1991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关于《同酬公约》(第100号)的报告。

职业健康和安全

878. 关于安大略省《职业健康和安全法》的资料载于关于以下劳工组织公约的报告: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第119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号);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148号);1986年《石棉公约》(第162号);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170号)。

879. 还可以在对以下劳工组织调查表的答复中安大略省部分查到资料:劳工视察扩大到非商业部门;化学工业:工作条件;家庭佣工:工作条件;矿井安全和卫生;以及服装工业:工作条件。

880. 1988年《工人赔偿法》的修正案规定:对长期残疾工人发放比较公平的津贴,提高对工人的赔偿所包括的工人收入水平;在工伤以后的第一年里继续发放工人的保健、养老金和筹命保险津贴;要求向受伤工人积极提供适当的康复机会;规定雇主有义务重新雇用能够返回工作的受伤工人。

881. 1994年对《工人赔偿法》的修正案规定了职业康复服务并阐明应提供工人是否有能力返回工作的医疗情况,并规定必须得到工人的同意才能公布这种情况。

882. 安大略省通过了一个通货膨胀调整公式,作为调整《工人赔偿法》规定应支付的赔偿的指数。这一公式称为弗里德兰公式,规定通货膨胀调整指数为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75%,扣除1%(最高为4%)。

883. 1994年修正案还规定增加受伤老年工人的养老金。

第8条 工会权利

对工会权利的限制

884. 警察部队成员加入工会或附属组织的唯一条件是,他们由于次要活动而需要加入,但这种活动与该成员的工作没有实际上或潜在的冲突,也不干涉或不利地影响到他履行职责。参加工会或附属组织需要取得警察局长的同意。然而多数警察部队成员可以通过谈判委员会或协会进行谈判、调解和仲裁。警察部队成员不得停工。

885. 不禁止全日制消防人员参加工会,但他们不是制约于《安大略省劳资关系法》。《消防部门法》规定了全日制消防人员进行谈判的程序和权利。与工会谈判以后仍然有争端的问题提交一个仲裁委员会裁定。尽管没有明文规定罢工的权利,但也没有明确加以禁止。任何罢工都制约于共同法律并提交司法裁决。

886. 关于第8条的进一步的资料载于加拿大最近关于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的报告中关于安大略省的部分。

第9条 社会保险权利

社会保险

887. 作为加拿大的一个省,安大略省规定“家庭津贴”为一种社会保险条款。下表反映经济困难并接受各类家庭津贴或一般福利援助者的人数和统计数字。所提供的最近的数据覆盖到1995年3月31日为止的1994-1995财政年度。

类别 ( 级 别 )

总 数

平均社会援助 ( 加元 / 月 )

1994-1995 年总开支 ( 百万加元 )

单一抚养人家长

198,571

1,064

211

抚养子女

575,000

列入家长每月支票

列入单一抚养人家长总数

残疾儿童津贴 ( 特别津贴 )

10,500

范围: 25.00 - 375 平均: 250

30.7

肓人、残疾人

142,051

769

109

老年人 (60-65 岁 )

9,374

726

7

* 失业的可就业者 ( 一般福利援助 )

222,507

687

153

* 可能临时失业者 ( 一般 福利援助 )

25,033

676

17

* 长期生病 ( 一般福利援助 )

10,884

627

7

注解:一般福利援助是短期的,主要由各市和第一民族社区提供,安大略省分担基本补助和津贴的80%。

888. 除了每月财政补贴以外,安大略省还提供以下一些津贴:

处方药品、处方眼镜、助听器和牙科护理的基本覆盖范围;

提供给开始返回学校的儿童的额外资金;

成年受益人可以取得“支持就业方案”的计算方法,该方法规定为子女照料等某些就业开支留存劳动收入/就业补贴和折扣;

对于享受社会援助的低收入雇员给予儿童照料补贴;

提供咨询,协助受援者取得训练和就业;

对适当的服装和鞋类等提供“启动津贴”,协助受援者创业;

当长期住院的贫困者离开医院/重返社会训练所时向他们提供每月的“安慰”补贴加上“社区启动津贴”;

经常向受援者提供补贴住房。

社会保障和妇女

889. 1987年《养老金津贴法》以及随后的规章和修正案向寡妇和鳏夫提供了更大的保护,并对养老金规定作了一些修正,增加妇女取得养老金保险的机会。1989年,37%的安大略妇女参加私人养老金计划,而男性为51%。

890. 在组建工会的部门,在大企业和下列部门的较高收入者中间养老金比较普遍:公共、制造业、运输、通讯、公共事业。妇女的养老金覆盖范围有差别,其部分原因是她们集中于各类收入较低的职业,而在这些职业中,男女的覆盖范围都很低。非全日制工人中多数是妇女,而非全日制工人很少有可能取得养老金或其他津贴。由于妇女的收入较低,因此她们投入私人退休储蓄的自由支配收入也低。

社会保障权利方面的变化

891. 截至1995年1月1日,安大略的社会援助受益人有1,324,000人,包括配偶和子女。在1989年至1994年期间,尽管政府费用削减,但社会援助率仍然上升。

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D部分中所表示关注的答复

(一) 关于加拿大存在贫困现象和在过去十年中减少贫困方面缺乏重大进展

892. 政府的目标是改革福利制度,使之成为着眼于促使人们返回工作的福利方案的一种积极的义务工作。政府的义务包括对新的创新的方案投资,协助人们自食其力。政府致力于展开把福利同工作和教育联系起来的“工作福利”和“学习福利”等方案以及针对贫困儿童的特别方案。政府关于福利方案的工作将有助于缓解贫困,协助接受社会援助的家长和青年人摆脱对福利的依赖并实现自食其力。

893. 安大略各福利局目前正在重新定向,把受益人同工作或导向就业的训练联系起来。此外,该省继续向具有专门就业需要的接受社会援助的人提供支助方案和服务,协助他们找到工作并取得他们加入劳动大军所需要的技能。

894. 社会援助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受益人可以赚取较多的工资,并仍然接受援助。政府正在进一步促进对就业的支助和服务,改组现行方案并创造成本效益更高的模式来协助人们重返工作。

895. 此外,安大略还正在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制定一个受保障的支助计划。这项计划将使老年人和残疾人脱离福利系统,而通过一个单独的方案满足他们的需要并保护他们的利益。这个受保障的支助计划已经自动化,一旦客户列入方案,一个综合应用程序就可以消除不必要的重新测试,从而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二) 关于单身母亲和子女的贫困现象

896. 该省继续大量调拨资源,用于促进单身母亲和子女的健康和福利。

897. 除了上文提到的社会援助系统的改革以外,安大略政府今年承诺拨款500万加元,作为省内儿童营养倡议的启动资金。这笔资金将用于协助家长和各团体建立或扩大地方营养方案。

898. 对贫困儿童的其他支助包括牙科治疗保险、视力护理和一些处方药品。其他支助酌情包括重返学校补贴、冬季服装补贴和特殊饮食补贴。

899. 政府致力于发展一种儿童照料系统,向家长提供他们付得起的高质量的儿童照料选择办法。1996-1997年预算计划在今后五年中把对儿童照料的投资提高总共2亿加元。从今年开始,安大略将在儿童照料上耗资6亿加元—— 这是该省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

900. 安大略向有资格取得援助的低收入单身母亲提供儿童照料费津贴,使他们能够重返学校,接受工作训练或从事工作以实现经济独立。尽管费用津贴援助不是一个权利方案,但单身母亲是得到服务的一个优先群体。

901. 另外该省继续耗资6,190万加元,向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基本服务,包括支助咨询,协助妇女取得其社区中的资源,例如教育和就业机会,帮助解决家长问题,协助他们根据已减少的收入来安排经济和提倡提高妇女地位。这些方案继续协助家长实现自食其力,而反过来又为其子女树立了一个积极进取的典范。

(三) 关于有些家庭由于无力提供适当的住房或其他必需品因而被迫将子女托寄他人养育

902. 缺乏适当的住房没有列入安大略关于需要保护儿童的立法定义。有些由于保护方面的考虑(例如身体虐待、性虐待和/或感情虐待、遗弃)而拘押的一些儿童也可能生活在缺乏住房或其他必需品的情况下;但保护方面的考虑是拘押的促动因素。

903. 如果有些家庭由于缺乏住房或其他必需品的原因而寻求寄养安排,儿童援助协会将配合家长取得资源,使这一家庭能够住在一起(例如应急住房、改进预算、财务管理技能、慈善组织等)或者使儿童能够留在大家庭内(祖父母、伯母、阿姨、叔伯、舅父)或他们认识的照料人的社区中(朋友、邻居、教师)。

(四) 关于缺乏一项规定接受社会援助的人取得最低收入使他们超过贫困线的计划

904. 计算社会援助率是为了满足安大略个人和家庭的基本需要。安大略的比率平均比其他省高10%。补贴是根据个人的情况计算的,是为了满足受益人的基本食品、服装和住房需要。

905. 安大略没有编纂任何统计数据,将现行社会援助率同加拿大贫困标准作比较。政府致力于确保需要援助者取得适当的津贴,并通过支持就业方案允许免除收入税,包括对有子女的家庭较多的免税,从而鼓励受益人从事工作。

第10条 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成年年龄

906. 《安大略人权法》对18岁以上的人提供保护,并规定已脱离父母控制的16岁至18岁的人由于生活需要而享有订约的权利。

907. 根据安大略《儿童和家庭服务法》,儿童是“未满18岁的人”。

908. 但《儿童和家庭服务法》中关于儿童保护的第三部分规定,“实际上或显然是16岁或16岁以上的”的儿童不属于第三部分的范围,“除非儿童是这一部分规定的一项命令的主体。”换言之,为了保护的目的,满16岁的儿童不再是儿童。

909. 根据《儿童和家庭服务法》中关于少年罪犯责任的第四部分,“少年”是12岁或12岁以上但16岁以下的儿童。16岁至18岁的少年罪犯由司法和教养事务部根据单独的立法处理。

910. 安大略的其他立法酌情为“儿童”确定一些其他年龄限制(例如取得驾驶证的权利限于16岁以上的人,而饮用带酒精饮料、购买香烟或进入夜总会的权利限于19岁以上的人)。

家 庭

911. 最近于1990年修正的《日间托儿所法》为日间托儿所的经营规定了某些标准。

912. 日间托儿所是父母工作、学习或寻求职业时临时照料儿童的一种设施。日间托儿所不是一种规定的方案,而是在市场驱动的制度下经营。有些社区是有许多日间托儿所,而其他社区却没有。

913. 照料的标准通过向日间托儿所经营者颁发许可证强制执行。对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每年进行检查,以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达到其许可证所附带的任何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可能收回许可证。

914. 《日间托儿所法》规定向并非嫡出但视为“需要”日托的子女的家长支付费用津贴。费用津贴水平根据核准预算和现有资金由规章加以确定。费用津贴通过市政府提供,并视费用分担协定和资金供应情况而定。津贴根据“需求测试”提供,但取得资格并不保障得到津贴。

915. 过去几年里一直推动鼓励制定包括一切的儿童照料方案。身体或发育残疾的儿童同样可以参加儿童照料方案。发放津贴是为了确保儿童不致于由于其家长的经济困难而被剥夺儿童照料,并对家长进行需求测试,以确定费用津贴的资格。

916. 1992年的《家庭抚养计划法》取代了1987年的《抚养和监护命令执行法》。设立家庭抚养计划这一政府机构是为了确保非监护家长承认和履行其抚养家属的义务,以便保持其子女的幸福和生活质量。在1994-1995财政年度,家庭抚养计划收集了3.67亿加元,用于履行抚养义务,包括还给财政部的以前作为社会援助支付给各家庭的资金的4,500万加元。

917. 在1987年7月2日至1994年9月30日期间,根据两个立法计划,收集并支付了5.191亿加元,用于支助受援者。

产妇保护

918. 1990年对《就业标准法》的修正案规定,除了母亲享有的17周怀孕假以外,还增加怀孕假和育儿假,向每个工作家长提供18周的不带薪育儿假,让她们照料新生儿或新近收养的儿童。规定期从1年11周减少到13周。雇主必须向福利计划缴纳雇主费用。这些假期期间,资历继续累计,假满以后,如果原来的职位还存在,雇员有权恢复原职,如果原职不复存在,则有资格取得类似的职位。

919. 此外,《公共事业法》规定,公务员在产假期间享有补充津贴。

关于保护需要保护的儿童

920. 对于需要保护的儿童,儿童援助协会可以加以拘押。《儿童和家庭服务法》确定需要保护的儿童的定义如下:

儿童遭到负责照管他的人的人体伤害或此人未能照料和赡养或适当监护和保护儿童造成的人体伤害;

儿童有极大的可能遭受(a)条款中叙述的人体伤害;

儿童遭到负责照管他的人或另一人的性骚扰或性剥削,而负责照管他的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性骚扰或性剥削的可能性,但未能保护他;

儿童有极大的可能遭受(c)条款中叙述的性骚扰或性剥削;

儿童需要治疗、防止或减轻人体伤害或痛苦,而儿童的家长或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不提供治疗,或拒绝同意治疗,或无法请他同意治疗;

儿童遭受情绪伤害,表现出严重焦虑、抑郁、孤僻、或自毁或粗野行为,而儿童的家长或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不提供或拒绝或无法请他同意或不能同意提供克服或减轻损害的服务或治疗;

儿童有极大的可能遭受(f)条款中叙述的情绪伤害,而儿童的家长或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不提供或拒绝或无法请他同意或不能同意防止伤害的服务或治疗;

儿童的智力、情绪或发育条件如果不加以纠正就会严重损害儿童的发育,而儿童的家长或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不提供或拒绝或无法请他同意或不能同意治疗或缓解这种条件;

儿童被人遗弃,儿童的家长否认其对儿童的监护权,或无法请他行使这种权利,而且没有适当地照料和监护儿童,或儿童住在一个寄宿教养机构里,而家长拒绝或无法或不愿意恢复儿童的照料和监护;

儿童不满12岁,但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人或对另一人的财产造成严重财产损害;必须提供服务或治疗,防止重新犯罪,而儿童的家长或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不提供或拒绝提供或无法请他提供或不能同意这些服务或治疗;

儿童不满12岁,在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怂恿下或由于此人未能或无力适当监管儿童,而不止一次伤害另一人或对另一人的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害;

儿童的家长无法照料儿童,在家长的同意下,儿童被送交法院,儿童已满12岁,应根据《儿童和家庭服务法》中关于保护儿童的规定处理儿童的同意。

921. 凡满足任何上述条件者,调查这一问题的儿童援助协会就不必自愿地或根据法院命令将儿童送入教养院。根据儿童和家庭的各自情况,可以考虑一些其他选择,例如让儿童留在家里,由儿童援助协会监管;向家庭提供深入细致的支助服务;在家里安排一位家庭主妇;以及提供咨询/疗法。

922. 如果有关机构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为了保护儿童,需要儿童脱离家庭住所,就可以不经家长同意采取措施。然而如果家长随后不同意自行居住教养,儿童援助协会必须将这一问题提交法院正式审理。如果法院判定儿童需要保护,法院将命令将照料和监护的责任移交儿童援助协会。

923. 家长可以决定在任何上述情况下自愿放弃对其子女的照料。

924. 可能导致临时放弃的其他情况可以包括以下条件:儿童需要住院治疗/照料,而家长无法提供/取得;家长极其难以在家里控制子女的行为,因此决定寄宿教养符合所有有关方面的最大利益;家长由于健康欠佳、酗酒或吸毒、违反法律或失业而在一段时间内无法照料子女。

925. 如果家长决定让他人收养其子女,也可以永久性地自愿放弃子女。这项决定背后有多重因素,但可能包括生身父母年幼,承认生身父母尚未准备好/有能力作为孩子的家长,以及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关注。

926. 儿童福利服务由55个儿童援助协会提供,其中5个指定为土著协会。1995年有27,199保护和预防案件(非寄宿)和9,976儿童教养案件(寄宿)。

927. 安大略儿童援助团体协会报告了1994年的以下情况(五个土著团体的资料没有列入这些统计数据):

接待了18,650名儿童;

9,111名儿童被接纳教养;

72%的教养儿童是根据法院命令收养的;

55.4%的教养儿童被安排在寄养家庭里;

43.1%的教养儿童被安排在最高监护室(与父母永久断绝关系);

40%的案件随时开放听取意见和评估;17%的案件得到自愿服务;43%的案件得到保护服务。

第11条 取得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住房开支

928. 1993年,安大略的29.4%(393,400)的租房家庭支付的房租超过其家庭收入的30%。

住房安排的申请人名单

929. 截至1994年12月31日(超过本报告包括期间3个月),安大略公共住房申请人名单上有65,245人。公共住房是指联邦或省政府直接资助和经管的房屋。关于私营非营利性住房和合作社住房单元申请人名单上的人数没有统计数据提供。

930. 公共和非营利性住房提供者优先考虑家庭虐待的受害者。此外提供者可以选择优先考虑迫切需要住房的其他申请人。

931. 在1990年至1994年9月30日期间,安大略单方面资助了30,000多套非营利性住房。安大略还实行了一些政策和立法,在全省各地增加人们买得起的私营市场住房单元的数量,并改进今后的租房者租用这些单元的机会。

住房使用权

932. 根据1991年的普查并根据1993年12月31日的估计,报告期间的情况如下:安大略家庭总数:384万户(100%);拥有者:243万户(63.3%);租房者:141万户(36.7%)。

933. 截至1994年3月31日(超过本报告期末6个月),1,155,000(81.9%)个租房者住在私人市场住房里,255,000(18.1%)的租房者住在社会住房里—— 84,000人住在公共住房里,13万人住在非营利性住房里,41,000人住在其他形式的援助住房里。

关于租房者权利的立法

934. 几项法规对住房租用问题作出了规定。正如第二份报告中所报告,《房东和房客法》第四部分向住房租用者提供了租房安全。除非有“法定理由”,房东不得终止租用期。该法令还规定了书面认可终止、强制性通知期限和提交法院解决争端。1994年,该法令得到了修正,适用于永久性、非季节性活动住房停泊地居民和土地租用社区,并向这些居民提供该法令规定的同样的租用安全权利并保护他们免遭驱逐。

935. 该法令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正,适用范围扩大到私人疗养院的居民,提供同样的租用安全,保护他们免遭任意驱逐,免遭房租过分上涨,规定一些机制,确保住房保持良好的维修状态,并防止拆毁收养所或转为他用。

936. 1991年,《抵押法》得到了修正,规定在财产拥有人拖欠抵押贷款时,给予租房者以《房东和房客法》规定的保护。抵押房屋拥有人不再能够任意把租房者从由于抵押贷款拖欠而改变业主的财产中驱逐出去。

937. 1994年对《租用房屋保护法》的修正案向租房者提供了租用安全,规定租用房舍的业主在把租用财产转用于非租用目的之前必须取得市议会的批准。

938. 1992年《房租管制法》旨在保护租房者免遭不合理的房租上涨,并确保房东有充分的资金维修其建筑。根据这一法令,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率计算房租管制指南。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上涨幅度超过指南,房东可以向专门法庭申请。该法律规定,租房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降低房租。

建 筑 法

939. 《建筑法》和《安大略建筑法》对1974年以后的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规定了详细的规格和最低要求。《安大略建筑法》是根据《建筑法》制定的一套规章。1993年两者都得到了修正,对公寓房的建造/翻新规定了最低限度安全标准。

940. 根据上文讨论的《房租管制法》,如果租房者确定其建筑物不符合当地财产标准条例或本省规定的保养或健康和安全标准,可以要求降低房租。此外,该法令授权向不符合该法令中规定的保养标准的住宅的房东发出工程命令。这些标准适用于没有地方财产标准条例的安大略各市。

禁止住房方面歧视的立法

941. 1982年《安大略人权法》增加规定,禁止由于接受公共援助而在住房方面受到歧视。尽管该法令通常仅仅保护18岁以上的人,但在住房方面,该法令保护脱离家长的16岁至18岁的人。该法令还禁止房东、房东代理人或其他占用者由于一些原因而进行骚扰,这些原因包括:种族、家世、出生地点、肤色、种族出身、国籍、信仰、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残疾、接受公共援助和性别。1986年,《安大略人权法》得到了修正,扩大了保护范围,禁止在住房方面针对性别的歧视。

对“非法”部门居民的保护

942. 1994年《居民权利法》针对城市分区条例禁止的房客住在单独家庭住房中附属单元的现象作出了规定。这些房客可能意识到其单元中健康和安全的缺欠,但他们不愿意上诉,因为他们担心可能会被房东驱逐或被市政官员驱逐。

环境规划和住房中的健康

943. 1994年,市政事务和住房部根据1994年《安大略环境权利法案》发表了“环境价值声明”。该声明提出了以下目标:

促进新的和现有建筑物中的能源效率和水保存;

促进更有效地使用土地和公共资源(包括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来开发住宅,包括开发适用于住房的政府土地;

在该部的内部业务活动中进行压缩、重新使用和回收,并通过建筑规章促进压缩、重新使用和回收;

促进有效地使用土地和公共资源,包括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

在适用于住宅开发的场所受到污染的情况下,推广补救战略,将环境和社会经济考虑结合起来,并反映土地拥有者的责任;以及

尊重拟议的住宅场所的环境质量。

944. 1990年对《建筑条例法》的修正和1993年对《安大略建筑法》的修正推动提高了住房方面的能源保存。

地方住房服务

945. 在报告期间,安大略就非营利性和合作性住房问题同各社区进行了磋商,并为取得住房和居民参与制定了新的政策。安大略在政府的协助下开发了非营利性出租房屋并投入使用,并由拥有这种房屋的社区非营利性住房团体进行非营利性经营。这些地方团体包括私营和市内非营利性公司、非营利性合作社、慈善机构(例如教会团体)和类似团体。

946. JobsOntario Homes这个非营利性方案向社区组织开发非营利性住房提供政府资金。JobsOntario Homes方案提供的2,000个单元已经分配给土著人居住。该方案中土著人构成部分是在同全省各地土著团体广泛磋商以后制定的。

947. 社区伙伴方案每年向大约100个组织提供大约740万加元的资金。这些组织提供服务,协助人们寻找负担得起的适当的住房,组织租房者协会和联合会,展开有关人们的住房权利和责任的社区教育活动,展开领导能力训练,提倡住房改进并展开关于紧迫的住房问题的特别项目。

负担得起的住房

948. 几个安大略方案为新的非营利性出租单元提供资金。这些由政府资助的单元是向遇到以下等住房问题的贫困者提供的:(1) 其收入的30%以上用于支付房租;(2) 住房过分拥挤;以及(3) 住房需要重大翻修。

949. 创新住房项目旨在鼓励社区团体建造负担得起的私营部门有产住房。在报告期间,政府建立了一个5千万加元的基金,帮助中低收入个人和家庭(他们无法取得常规资金)通过社区非营利性倡议购买住房。

利用不足的土地

950. 在报告期间,安大略政府提供了多余土地,用于建造各种住房,包括非营利性住房和可负担住房。

国家财政情况

951. 1993-1994年期间,安大略政府的有关住房的开支略为低于38亿加元。这占1993年-1994年期间安大略534.8亿加元的预算(业务和基本建设开支)的7.1%。这一数字不包括联邦政府拨给安大略的与住房有关的6.21亿加元的开支。在38亿加元中,8.54亿加元直接用于社会住房。对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补贴,安大略又耗资23.4亿加元。另外对于低收入家庭还给予估计5亿加元的财产税税收抵免。

无家可归

952. 无家可归者的人数没有收集,但各种辩护团体和服务提供者作出了一些估计。由于对无家可归者的解释不同,而且由于其中许多人的流动性,因此对该省无家可归者的人数没有可靠的估计。

953. 向无家可归者提供的基本服务是由社会援助资助的招待所系统。

954. 多数中大型社区与各机构订有协议,满足无家可归者的紧急和长期住房和基本需要,费用从一般福利中支付。费用是分担的,市支付20%,省支付80%。安大略大约有9,000个招待所床位,1994-1995年的全部费用大约为6,800万加元。

955. 入住招待所的人只要表明他们是社会援助系统所确定的需要住房者即可。招待所住户包括单身男女、家庭、青年、妇女、儿童和不需要护理的老年人。

956. 没有固定地址的人有资格取得社会援助。具有身份的无家可归者有资格取得许多政府的津贴,包括保健、社会援助和药品和牙科津贴。

第12条 身心健康的权利

957. 1990年,60%接受调查的安大略人认为,他们的健康良好或极好。然而对健康状况的自我估计视年龄群组、家庭收入和教育而有所不同。65岁和65岁以上的安大略人在与同龄人的健康状况相比较以后,每4人中大约有1人认为他们的健康状况只是尚可或不佳。21%的家庭收入较低的人和23%的具有初等教育或更低教育程度的人认为他们的健康状况尚可或不佳。大约三分之二的人在过去一年中遇到过一个或若干个健康问题,但多数这些问题似乎持续不到2周,而且没有造成永久的损伤或残疾。

958. 从1990年到1992年,安大略的年龄标准死亡率从1990年的每10万人535人死亡降低到1992年的500人死亡。男性的死亡率高于女性。肿瘤、局部贫血心脏病和呼吸道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肿瘤的死亡率从1990年的每10万人148人死亡降低到1992年的142人死亡;局部贫血心脏病从1990年的124人死亡降低到1992年的114人;呼吸道疾病的死亡率从1990年的41人降低到1992年的38人。标准发病率从1990年每1,000人115.30人住院隔离降低到1992年的110.17人,循环、呼吸和消化疾病、分娩和肿瘤是住院的主要原因。同样婴儿死亡率也从1990年每1,000活婴6.27人死亡降低到1992年的5.88人死亡。所有安大略人的预期寿命从出生起计算为76.34岁,从90岁和90岁以上算起为4.46岁。尽管从1990年至1992年,死亡率和发病率都下降,但丧生的可能寿命从1990年的366,726年增加到1992年371,838年。肿瘤、事故和心脏病造成的过早死亡1990年占丧失的全部可能寿命的60%,1992年占63%。

959. 1990年,19%接受调查的15岁至64岁的安大略人在过去1年中至少出现过一次精神错乱。青少年群组特别受到精神错乱的影响,这一年龄组中将近四分之一的人在过去1年中至少出现过一次精神错乱。男女中间精神错乱的流行率通常是类似的,分别为13%和15%。在妇女中间,最常见的情况是焦虑性精神病和情感性精神病,而药物滥用精神病和反社会行为在男性中间比较常见。调查还发现,2%的安大略人患有严重精神病。这些人被诊断患有精神错乱,出现残疾的迹象,由于精神病问题而住院治疗。

960. 安大略男性的自杀率1990年为10万分之14.09, 1992年为10万分之14.82,而妇女的自杀率1990年为10万分之4.31, 1992年为10万分之3.91。

取得安全饮水

961. 截至1996年9月30日,全省大约1,015万人口中,850万人取得市“自来”水。其余165万人取得私营供水。许多这些供水由该省加以检测,特别是检测细菌传染。安大略通过联邦 - 省程序以及安大略自身的倡议制定了饮水目标。

取得污水处理

962. 截至1994年9月30日,大约80%的安大略人通过社区工厂利用污水处理设施。其余20%的人利用化粪池和坑道厕所等单独系统。

婴儿免疫

963. 安大略免费为婴儿接种,预防白喉、百日咳、破伤风、小儿麻庳症和流感嗜血杆菌等疾病。报告期间1岁以下儿童的免疫率不得而知。婴儿在满1周岁以后才接种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和风疹疫苗。安大略通常不接种结核病疫苗。

964. 入学儿童的免疫率已掌握,并根据调查数据,已了解2岁的儿童免疫率,然而没有关于该时期内2岁儿童的数据,也无法按照城市/农村或按照性别分类。

怀孕妇女获得专门人员服务的情况

965. 《义务性保健方案和服务准则》规定,各保健委员会应提供怀孕初期产前课程、单独评估、咨询和早期产前护理转诊,并确保所有人都能利用保健方案和服务。然而有些妇女由于远离服务、缺乏交通、语言、文化原因等各种原因而无法取得这些服务。

婴儿获得专门人员服务的情况

966. 由于几乎所有接生都是由专门人员(利用医生、助产士或护士)进行的,几乎所有婴儿都可以取得专门人员的护理。《义务性保健方案和服务准则》还规定,各保健委员会应向家长提供或确保提供保健教育。这可能包括尽早进行产后家访,但不迟于婴儿出院后4周。

健康状况严重劣于多数人口的群体

967. 儿童的精神健康属于社区和社会服务部的职权范围。1998年进行了安大略儿童健康研究,这是全省范围内对4岁至16岁的儿童的精神健康进行的调查。公众广泛地认为,这次研究的结果迄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968. 此项研究发现,有些儿童群体由于不同形式的童年问题而被视为处境危险。在危险标志中,最普遍的是单亲家庭,随后是社会援助和补贴住房。这些危险标志是相互密切关联的。例如,单亲家庭的社会援助率为41.1%,而双亲家庭的社会援助率为2.2%。同样,50%的住在补贴住房里的儿童来自依靠社会援助的家庭。

969. 此项研究还发现,城市地区的儿童患有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可能性比农村地区的儿童大得多。福利为1.7倍,单亲超过2倍,几乎所有补贴的住房都在城里。最普遍的现象发生在主要城市中心和西南地区。

改进易受害和处境不利群体的身心健康状况的措施

970. 安大略各种儿童精神保健服务的目的是缓解儿童及其亲属遇到的一系列情绪、行为和精神问题。其中一些服务是根据多学科专业办法计划的排解,其他服务是在精神病医生的监督下提供的。

971. 安大略还资助了一系列对处境危险儿童的社区服务,包括向少年母亲提供的婴儿发育服务、支助和住房服务、家长救助方案、家佣和社区和/或家庭资源中心。这些预防性方案旨在问题出现之前进行排解。

972. 在报告期间,安大略调查了一个称为“起始好,前景好”的预防典型。这个典型旨在防止儿童发育不良,并着眼于遇到情绪、行为、社会、身体和认识问题的0岁至8岁的儿童。这个典型在7个城市贫民区和5个第一民族社区作了示范,对象是4,000多个带有年幼儿童的家庭。试验项目中包括一个旨在满足康沃尔市法语儿童具体需要的项目。

973. 安大略政府最近宣布,它打算每年拨款1千万加元支助怀孕母亲和有6岁以下儿童的家庭,特别是否则会处于困境的人。

婴儿死亡率

974. 《义务保健方案和服务准则》关于生殖健康一节中规定的目标包括:

在2000年以前把围产期死亡率降低到千分之六;

在2000年以前将出生体重不足率(2,500克以下)降低到4%;

提高计划怀孕的比例;

在生育年龄人中间促进有利于健康怀孕的行为习惯。

975. 各保健委员会提供了健康促进方案,以促进妊娠前健康、怀孕初期产前教育课、个别评估、咨询转到早期产前护理。

环境和工业卫生

976. 报告期间采取的改进环境和工业卫生的措施包括:

根据《市减少废料工业战略》制订的《净水条例》规定大幅度减少常规参数和有毒物质的排放;

设立安大略净水局,与市和私营部门伙伴共同努力促进水保护和更新供水和下水道基础设施。政府宣布对新的供水和下水道基础设施。政府宣布对新的供水和下水道工程投资3.5亿加元;

制定了一个流域管理过程,确保机构基础设施在改进的生态环境下作出决定和展开活动;

成功地执行了旨在减少安大略4个二氧化硫主要来源的排放量的方案,并达到加拿大和美国空气质量协定为各个25兆瓦以上的发电部门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一氧化氮规定的目标;

制定条例禁止或控制臭氧消耗物质;

通过1994年《环境权利法案》让安大略居民参加环境决策。这项法案规定了公众参加政府作出的具有重大环境意义决定的进程,增加了公众为保护环境而诉诸法院的机会,提高了对针对环境损害而采取行动的雇员的保护并增进了对环境决策的责任心。1989年《干预者基金项目法》还规定资助公共利益干预者参加评估环境和有关能源问题的委员会的审理;

执行了废料管理立法和方案,减少了投入环境的污染物的处理量,包括强制性城市回收和堆肥活动,并提高了对废料减少、重新使用和回收作出规章的权力。1992年安大略实现了比1987年基准年减少25%废料的目标。其目标是在2000年以前转换50%的废料;

指定尼亚拉加悬崖为国际生物圈保留地;

加重对污染者的惩罚。

第13条 接受教育的权利

接受基础教育

977. 儿童自4岁起免费取得以英语和法语教学的11年的公共基础和中等教育。4岁和5岁儿童上学是自由选择的。到16岁为止的其他儿童上学是义务性的。学生可以上公共学校、私立学校、接受家庭教学或参加远距离教学课程。在1993-1994学年,4,376所小学总共招收了1,333,919名学生;51.5%的学生是男生,48.5%的学生是女生。

中等教育

978. 在1993-1994学年,799所中等学校总共招收了708,791名学生;51.4%是男生,48.6%的学生是女生。在这一总数中,14.3%的人为19岁或19岁以上。远距离教学也通过自学中心为89,607名希望完成其中学教育、改进其基本技能或为个人发展而学习的学生提供了服务。在1993-1994学年,该中心向89,607名学生提供了服务,其中39%是男生,61%是女生,由该中心提供服务的学生年龄从15岁以下到65岁以上。这种中等教育是免费提供的。

接受高等教育

979. 经过根据以前成绩进行的筛选过程,人们可以普遍取得中学后教育。尽管中学后教育机构得到公众资金的资助,但学生需要付学费,学费是按教育机构和计划而定。成绩优异的学生可得到学生补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得到学生贷款。关于应用艺术和技术的法语专科学校的资料,请参阅第861段。

成年人教育

980. 对于未完成基本学制的成年人,教育委员会、应用艺术和技术专科学校和社区组织提供成人基本扫盲和计算课程。一些课程通过工会或雇主发起,并在工作场所提供。在1994-1995学年,这种课程招收了大约53,900名学生。此外,1,256名学生参加基本扫盲远距离课程(见上文第862段)。另外还制订了扫盲计划,以满足安大略法语社区的需要。

实现受教育权利方面的困难

981. 尽管实际上存在各种扫盲机构,但安大略的扫盲计划仍然有待于执行。

982. 最近几年里,越来越多的人还承认,土著人和种族与人种文化少数群体的学生的教育结果并非总是公平的。土著学生和一些种族少数群体的学生在中学的基本课程中的比例往往过高,而且退学率超过其他学生。

983. 在报告期间,安大略政府通过了立法,要求所有教育委员会制订反种族主义和人种文化公平政策。该立法的目的是取消不利地影响到土著人、种族和人种文化少数群体学生成绩的现有系统性偏见和障碍。

984. 皇家学识委员会于1993年5月建立,报告期为18个月。其职权包括审查安大略基础和中等教育的责任、治理、计划(课程)和共识这四个广泛的方面。

985. 以下表格载有关于基本教育的统计资料:

毕 业 率

退 学 率

年 份

年 份

小学

这一级没有收集数据

中学

1992/93

74%

82%

1991/92

*5.9%

6.05%

持续教育

已列入中等毕业数字

成年人扫盲

1993/94

60,000 人取得服务

应用艺术和技术专科学校

1992/9 3

41.7%

58.3%

大学系统

1993/94

43.9%

56.1%

*每年提前退学者包括该学年中罗马天主教走读中学招生的学生(16岁至18岁),他们在本年度或前几年中没有取得文凭而且在下一个学年中没有在安大略的一个教育机构中继续就学。

986. 根据1989年加拿大统计调查,62%的安大略人具有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识字能力。其中男女各一半。在安大略,在第一语言非英语或法语的移居加拿大的人中间,34%的人具有充分的英语识字能力。1993年-1994年,由安大略训练和调整委员会支助的800个成人扫盲计划招收了大约60,000人。这些计划的特别对象是四个权益群体(土著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和妇女)和社会援助领取人。

教育方面的国家财政情况

987. 1994年,安大略省预算总共为537亿加元,其中138亿加元用于基础和中等教育。在全省各地3,973所小学和799所中学中,120,000名教师向二百万名学生传授教育。1994年省政府的支助为58亿加元,其中3亿加元是用于建造或翻建学校的基本建设补助;8亿加元是各教育委员会从其地方课税基础中征收的。

988. 公共资助的学校系统有两种:一种是非教派系统,另一种是单独的罗马天主教学校系统。在地方一级,学校系统由168个教育委员会管理,而这些委员会通过当选的理事向公众负责。

989. 学校日程由当地教育委员会安排,但省条例规定,学年必须至少包括185个上课日。义务上学年龄学生的每个上学日的教学计划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

990. 学年从9月初开始,到6月结束。除了指定的法定假日以外,学校还必须在12月底至少连续放假14天,在3月份连续放假5天。

991. 1993-1994年期间,应用艺术和技术专科学校总共耗资1,686,000,000加元;其中8,21亿加元(即48.9%)是安大略以业务补助的形式提供的。另外还从联邦和省政府、学生学费和私营部门支助中得到技能训练和持续教育的资金。

992. 除了教育委员会和专科学校以外,还有24所公共资助的大学或大学一级的机构。在1993-1994年期间,230,857名全日制学生就学于安大略的这些机构,其中55%是女生,45%是男生。非全日制学生总共有99,700人,其中61%是女性。

993. 1993-1994年期间,各大学和有关机构的总收入相当于4,177,000,000加元。其中一半是省政府的转拨款项。另外1,217,000,000加元的收入来自其他来源,包括所有各级政府和私营捐款的赞助研究。

994. 除了公共资助的中学后机构以外,还有私营职业学校。

995. 下列表格载列按性别分列的1993-1994学年取得教育的情况:

利用教育系统 (1993-1994 年 )

男性 ( 注册人数的百分比 )

女性 ( 注册人数的百分比 )

小学

51.5

48.5

中学

51.4

48.6

远距离教学

39.0

61.0

成人扫盲计划

50.0

50.0

应用艺术和技术专科学校 *

*48.5

*51.5

大学

45.0

55.0

私立学校 ( 小学和中学 )

52.4

47.6

* 只有1992-1993年的统计数据。

易受害群体

996. 安大略教育系统在报告期间发挥了作用,目的是确保公平对待所有群体

的学生,包括男女学生。教育委员会应向被确定具有身体、智力、行为、交往和多重特殊情况的学生提供特殊课程。为了协助新的移民,许多教育委员会在政府的支助下向儿童和成年人提供作为外语的英语课程。在1993-1994年期间,在第一语言非英语或法语的学生中间,77,800人在小学和中学里取得了作为外语的英语教学。安大略总共有30,946个成年人接受了作为外语的英语教学或作为外语的法语教学。鉴于有些教育委员会由于其地理位置、其社区的社会或经济不利地位或其学生的特殊需要而必须增加费用,因此提供了特别补助。另外还对旨在促进男女平等的某些课程项目向教育委员会提供资金。

997. 在中学后一级,应用艺术和技术专科学校取得了特殊需要拨款,协助它们提供支助服务,安排具有特殊需要的学生。1993-1994年期间,专科学校收到了用于这一目的的630万加元。另外还向大学提供了490万加元,以便改进残疾人上大学的机会。

促进取得教育的平等机会的行动

998. 在报告期间,除了要求教育委员会制订义务性反种族主义和人种文化公平政策以外,安大略还努力确保中学后教育机构的政策中考虑到少数群体的观点,要求各专科学校和大学设立由安大略社会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在1993-1994学年和1994-1995学年里,安大略拨出特别资金,鼓励土著人和种族和人种文化少数群体成员参加教学职业。另外还制订和资助了旨在改进土著人取得教育机会的主动行动。

999. 安大略各专科学校开始执行一个事先学习评估系统,以便对过去的学习和生活经验记学分。

1000. 为了改进土著人取得教育的机会,教育和训练部参与了两个主动行动。社区示范实验项目已经完成,这些项目推动了旨在提高土著学生留校学习率的针对土著人的社区倡议。通过一个竞争过程向安大略各专科学校和大学提供了特别资金,用于支助针对土著人的方案和学生支助系统。

语言设施

1001. 在安大略,英语和法语和这两种加拿大官方语言都是教学语言。多数教育委员会讲英语,还有四个法语教育委员会,一些英语教育委员会里有73个法语少数语言部,其中教学语言为法语。《教育法》规定,享有《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23节所规定权利的一个学生均有权以法语接收初等和中等教学。另外还制订了作为外语的国际语言和当地语言的计划。

教学人员的条件

1002. 在安大略,所有各级的教学均视为专业。除了少数例外情况以外,安大略的教师不是公务员,而是教育委员会或私立学校的雇员。雇用的条件通常经过与教育委员会谈判由集体协定确定。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范围同公务员的工资范围比较很有竞争力。

私立学校

1003. 安大略有550所私立小学和中学。私立学校需要提交一份“经营意向书”。私立学校是公共资助学校系统以外的另一种选择。教育和训练部对颁发中学文凭的私立学校进行视察,确保所提供的课程达到该部的准则。在中学后一级,大约有310所私立职业学校。另外13所私人资助的学校被赋予颁发神学学位的有限权力。

第15条 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利益的权利和对创造人利益的保护

1004. 下列表格载列促进文化发展的资金的供应情况:

计划 - 业务支助

开 支

截至 1991 年 3 月 31 日的一年

截至 1992 年 3 月 31 日的一年

截至 1993 年 3 月 31 日的一年

截至 1994 年 3 月 31 日的一年

文化

无 *

遗产保存

1 2,579,036 加元

12,010,986 加元

遗产

管理

文化发展和机制

无 *

无 *

艺术支助

8,354,777 加元

8,339,646 加元

文化

192,206,276 加元

199,913,333 加元

工业机构

200,561,053 加元

208,252,979 加元

图书馆和社区信息中心

图书馆服务

42,163,906 加元

44,568,903 加元

社区

1,486,420 加元

1,618,655 加元

信息

43,650,326 加元

46,187,558 加元

256,790,415 加元

266,451,523 加元

271,883,414 加元

档 案

4,561,462 加元

4,985,130 加元

4,732,963 加元

* 截至撰写本报告时为止,没有收到负责这一部门的文化、旅游和娱乐部1993-1994年年度报告。

体制性基础设施

1005. 在报告期间,安大略制订了与艺术支持、遗产保存和图书馆支持和管理有关的政策并执行了这一方面的计划。它还同文化机构和各行业建立了联系。

1006. 安大略的一些文化机构包括:

安大略艺术馆,在加拿大艺术博物馆中名列前矛,永久收藏品超过16,000件。除了永久收藏品和临时展品以外,安大略艺术馆还提供范围广泛的有关艺术的教育和其他特别方案;

安大略皇家博物馆,为北美第二大博物馆,收藏了六百多万件人工制品;

加拿大麦克迈克尔艺术收藏馆,收藏了世界上一件最重要的加拿大艺术品,着眼于七人团体及其同龄人并着眼于印第安人、因努伊特人和混血人艺术;

安大略科学中心,交互展出科技展品和教育计划;

科学北方,提供令人鼓舞的学习机会和着眼于科学技术和安大略北部日常生活之间关系的经验;

CJRT-FM联合公司,这是一个非商业性的文化和教育电台;

安大略电视台,这是一个非商业性电视网,专门从事英语和法语教育广播;

安大略艺术理事会,它通过赠款促进和协助安大略艺术和艺术家的发展。它还组织会议和展销会,并向艺术界提供咨询和服务;

安大略电影发展公司,它促进设在安大略的私营部门电影公司和项目的增长、投资和就业;

安大略遗产基金会,它推动公众更多的参加继承和保存活动;

皇家植物园,作为科学和研究机构提供园艺、自然史和有关艺术和工艺方面的全面的教育计划;

安大略档案馆,它致力于保存和开放安大略的资料遗产。

1007. 此外,安大略通过各种方案支助38个艺术服务组织和12个遗产组织。

1008. 以下载列1991-1995年期间用于艺术的基本建设资金:

1991-1992

15,187.639 加元

1992-1993

14,595.739 加元

1993-1994

12,184.100 加元

1994-1995

12,041.000 加元

基本建设资金拨给旨在恢复已有遗产的社区项目。

1009. 以下载列1990-1995年的基本建设资金情况:

1990-1991

1,781 ,000 加元

1991-1992

1,513,000 加元

1992-1993

1,354,650 加元

1993-1994

600,000 加元

1994-1995

600,000 加元

1010. 所有安大略人还可以通过许可利用公共图书馆和社区信息中心。

促进文化属性

1011. 所有方案均向所有文化团体开放,让它们通过艺术和文化表现形式表明其属性并保存其文化遗产。报告期间修改了补助方案,以便让包括土著团体在内的范围更广泛的文化团体参与,反映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

保存文化遗产

1012. 所有遗产方案使得各组织能够研究、保存、解释和开放安大略遗产的各个方面,包括与省内各团体的文化属性有关的各方面。

1013. 安大略的《遗产和规划法》通过社区参与和管理、政策制订和指定促进确定和保护文化遗产资源。

专业教育

1014. 许多专科学校和大学颁发美术学位或提供艺术和文化专门课程,例如安大略艺术专科学校、全国戏剧学校和全国芭蕾舞学校等专门机构。

其他措施

1015. 向新来的人和土著群体提供服务和方案的社区组织通过赠款取得支持。报告期间制订的赠款方式包括:

1992-1993年制定的防止殴打妻子教育赠款方案,目的是协助社区组织制订教育项目和开发资源,向各种文化和种族背景的殴打妻子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关于其社区中服务的信息。该方案还资助交叉文化交往训练和资源开发,以支持从事种族和族裔少数群体中殴打妻子行为的受害者工作的专业人员;

多种语言取得社会服务倡议协助新来的人,特别是殴打妻子行为受害者取得适当的服务;

多文化工作场所方案协助工作场所满足文化背景不同的劳动大军的需要;

安大略就业社区行动方案资助社区发展援助,通过社区贷款资金和社区投资股份公司支助当地企业的发展和社区经济发展基本建设援助。安大略就业社区行动土著人方案是由土著人控制的一个倡议;

旨在加强土著社区和经济发展的其他方案和资金包括安大略土著人经济发展方案和经济和组织方面人力资源开发方案。

F. 魁北克省

1016. 魁北克省政府于1976年4月21日通过枢密令第1438-76号,从而承诺遵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条款。此外,1976年生效的《人权和自由宪章》第一部分第14章确认了下列经济和社会权利:保护儿童、免费公共教育、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信息、财政援助、公平合理的就业条件、配偶平等权利、保护老年人和残疾人、保护家庭。这些权利补充了基本人权和自由、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和司法权利。本报告提到了上述宪章的有关章节。

1017. 本报告载有魁北克省政府根据《盟约》在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之间通过的各种措施的资料。对以前报告所载的资料作了补充,并酌情提到这些资料。

1018. 有关实施《盟约》的情况已经包括在下列报告中魁北克省政府撰写的部分之中,这些报告是:加拿大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提出的第十二次报告、加拿大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提出的第四次报告、加拿大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提出的第一次报告和加拿大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规定提出的第四次报告。在有关的条款下将酌情更加具体地提到这些报告。

第1条 自决权利

1019. 魁北克省政府完全同意所有人拥有自决权利的原则,以及和这一权利相关的其他权利。魁北克省政府宣布要通过任何法律手段促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

第3条 平等权利

1020. 由于魁北克省政府首次评论该条款的实施情况,似乎比较合适地是先回顾一下魁北克省平等权利的背景。这一回顾必然会超出本报告所涉的时期。

1021. 魁北克省妇女平等权利主要由两个法律文献予以保障:《人权和自由宪章》(R.S.Q.c.C-12)(下称《魁北克宪章》)和《魁北克民法》(S.Q.1991,c.64)。

1022. 1975年通过的《魁北克宪章》阐述了基本人权和自由,以便得到集体意志的保障并能够更好地得到保护免遭任何侵犯。《魁北克宪章》第10节宣布人人都有其人权和自由得到充分和平等承认和行使的权利,而不基于性别等原因加以区别、排斥或偏袒。

1023. 1982年,对《魁北克宪章》作了修正,禁止把怀孕和年龄作为歧视的理由。同样,不得出于第10节所提到的任何理由对任何人进行骚扰。

1024. 1985年,《魁北克宪章》第三部分生效。这部分论及反歧视行动方案,方案的目的是纠正属于就业受歧视群体的人的处境。如果这些方案确定符合《魁北克宪章》就可认为是非歧视性的。

1025. 1989年6月,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项设立人权法庭的议案,授权其裁决歧视或剥削申诉的合法性。这一法庭的目的在于更有效地承认《魁北克宪章》内所规定的包括平等权利在内的权利。其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且反歧视行动方案也在其权限之内。

1026. 1980年12月核准的《制定新民法和改革家庭法法令》(S.Q.,1980,c.39)规定了婚姻配偶的法律平等。这一平等和配偶安排其婚姻关系的自由是这一改革的基础。配偶在婚姻中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一起掌握家庭的道德和物质方向,行使家长的权力,并有权利和责任照顾、看管和抚养子女。他们按照各自的收入分担婚姻的开支,并且共同分担家庭的债务。家庭的环境也得到保护,因为每个配偶对家庭住所和用于家庭的可动产的权力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1027. 1989年6月,为完成这一改革,对《民法》进行了修正,设立了一个由某些财产组成的,在分居、离婚、婚姻无效或者死亡时可以分开的家庭继承财产。

1028. 根据婚姻是每个伴侣通过性质可能不同的活动对婚姻作出贡献的承诺的原则,家庭继承财产在婚姻破裂或死亡时促进某种平衡,使其中一名配偶不会处于不利的状况。

1029. 魁北克省关于妇女地位的政策(妇女物质条件政策)是应该提到的第三个促进妇女平等权利的文献。在1993年该文献通过时,它是加拿大第一项这类政策。

1030. 这项政策承认妇女的主要挑战是追求独立。正如承认基本权利一样,妇女独立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将促进男女之间更加平等的关系,使魁北克人民接受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1031. 为支持妇女的努力,根据魁北克妇女目前状况的各种各样意见,该项政策确定了四个政府采取行动的领域,简述了各种优先考虑事项。这四个领域是:经济独立、尊重身体和心理完整、消除对妇女施行暴力、承认并证实妇女的集体贡献。在加拿大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提出的第四次报告中的魁北克部分详细讨论了这项政策。

第6条 工作权利

1032. 以前的各份报告早已概述了魁北克省政府为兑现根据《盟约》第6至第8和第10条所作的承诺而通过的主要立法、规则和行政措施。以下的材料将更新补充这些资料。在第6条案文的结尾处有一张表格,表明魁北克妇女、残疾人和25岁以下与55以上工人的总的就业情况。

1033. 魁北克省政府撰写加拿大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就业和职业方面歧视的第111号公约的报告中的一部分。加拿大于1964年批准了该公约。1994年产生了一份报告。

1034. 《魁北克宪章》和《魁北克民法》保护工作的自由和自愿性质。

1035. 尽管没有象《盟约》第6条第1款那样明确表明自由和自愿工作的权利,但是在合同方面,特别是就业合同方面,自由和自愿工作的权利出自于《魁北克民法》的条款。这些条款表明一项合同,特别是提供涉及人的服务的合同,应该是能够相互约束的人之间的自愿的协议,并且只能是以自由和开明的方式表达同意(《魁北克民法》第1378、1380、1398和1399条)。整个关于就业合同的篇章(第2085至2097条)对这些一般的条款作了补充,更加详细地界定了这种类型的合同,具体地概述了其执行和中止的恰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魁北克宪章》和《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是《魁北克民法》条款的支柱。后者除其他事项外概述了每一名加拿大人,不论其原籍,都有权利在任何省份谋生(第6(2)b段),其中还包括从事其本人选择的职业和行业的权利。

1036. 关于工作权利,《魁北克宪章》承认每个人的自由是基本自由(第1节)。《魁北克宪章》还承认每个工作的人有权利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就业条件(第46节),老年人或残疾人人人有权获得保护,免遭任何形式的剥削(第48节)和就业歧视(第10节和第16至19节)。

1037. 第10节进一步禁止在承认和行使人权和自由方面基于下列标准之一的任何歧视,这些标准是: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信仰、社会条件、族裔或国籍、年龄(除法律规定之外),怀孕、性倾向性、婚姻状况、语言、残疾或使用任何方式掩饰残疾等。这项原则的唯一例外是第20节,该节表明:“为一项就业善意地规定一定的能力或资格,或者因一个非盈利机构,或者一个完全致力于某一种族群组福利的机构的完全正当的善意的、慈善的、宗教、政治或教育性质的理由加以区别、排除或者偏向,则被认为是非歧视性的。”

1038. 魁北克人权委员会根据《魁北克宪章》规定的职责,着重负责接受和调查就业领域内的歧视和骚扰申诉。如果其掌握的证据证实了申诉人指控,它将努力规劝各方,在这种情况下,即为雇主和雇员间庭外解决争端。但是如果其建议没予以照办则可在受害者同意之下向法庭提出诉讼,自1990年12月10日之后则向人权法庭提出,以便对不履行者采取适当的措施,或者代表受害者要求给予其认为合适的赔偿。委员会可以酌情不向法庭提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宪章》表明受害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自己付费这么做。如果提出申诉者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则由政府担负这类费用。

1039. 大多数争端在委员会一级得到解决。在1986年1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之间,向委员会提交了3,782起有关就业歧视的申诉,其中791起涉及到工作骚扰,263起为基于怀孕的歧视。在同一时期,委员会解决了1,290起申诉,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诉讼将近100起。

1040. 权利和自由必须得到适合于普遍的就业条件的政策和方案的支持和促进。这些条件在以往十年中已经有了进展,随附的表格概述了这些条件。可以看到妇女进入劳力市场人数大大增加。青年失业率仍然很高,更多的老龄工人失业,这一群组在劳力市场且不太活跃。与此同时,1993年在魁北克89,000人拥有一个以上工作。据估计这些工人的45%至少拥有一个全职工作。

1041. 自1990年,魁北克省政府通过了五项重大的创造就业的政策:关于劳动力发展的政策声明、蒙特利尔经济复苏计划、工业集群战略、地区发展政策声明和就业复苏规划。目前正在对这些政策加以更新补充。政府正转而致力于实行创造就业的政策。工业集群战略已经让位给工业发展政策,该项政策把重点放在中小型业务之上,鼓励社区为其本身的发展提供资金。

1042. 魁北克省政府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是:在工业部门内建立网络,减少许多经济活动领域内的规章和行政要求,并采取措施打击地下经济。

1043. 向魁北克人提供100多个劳力开发措施和方案。这些方案的四分之三由魁北克提供资金,其余部分则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这些方案的首要目标是解决工人短缺的领域里的问题,鼓励工人适应新的技术。这些方案涉及工商企业以及被解雇的工人和其他工人。本报告涵盖的阶段内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为再培训提供津贴与个人贷款,给予提供培训的行业退税优惠。绝大多数的劳力开发措施由下列各个单位执行:魁北克劳力开发社,教育部(通过校务会和一般和专科学院(CEGEPs)),收入保障部和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部。政府已经开始简化魁北克职业培训方案制度。

1044. 关于怀孕和就业问题,1994年1月28日,人权委员会发表了一份关于歧视申诉案的文件。歧视的根源是认为怀孕意味着不能依赖女工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特别在定期合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必须考虑到:雇员可能已经有过一系列定期合同,这样她的合同在事实上更象终身合同而不是单纯的短期合同。文件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雇主要负责表明无法采取合理措施接纳这名工人,因此无法继续雇用她。

1045. 关于骚扰问题,1989年委员会要求魁北克公司帮助消除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为了帮助这些公司,委员会提供了一篇题为“禁止上班时间性骚扰”的政策文件。在1992年3月21日,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委员会为类似的目的发表了另一个文件,标题是:在工作场所消除种族骚扰政策。委员会的目标是采用各种各样方法使工商企业和劳工组织认识到需要有尊重人的权利的工作场所和需要给予免遭这一形式歧视的保护。

1046. 关于公平管理的问题,1991年发表了另一个出版物,题为“更好地管理、公平地管理”。该刊物为雇主提供有关《魁北克宪章》的一般资料,旨在指导《宪章》的实施。该文件包括一系列有关工作场所一类主题的活页资料,涉及各种各样问题,其中包括:工作医疗检查,艾滋病和工作,性骚扰和种族骚扰、犯罪记录、就业的提供和提供就业的机构、职位的性别化和“种族化”、残疾人和就业。该刊物已经发表了1,500多份。

1047. 关于反歧视行动方案,这些方案的目的是改善遭到就业歧视的群体成员状况,这些人包括妇女、文化社区成员、残疾人和土著人。

1048. 委员会必须帮助设计自愿设立方案,必须向政府提供专门知识,以利其评估各个公司根据合同义务方案承诺为有关群体制定反歧视行动方案方面的情况。

1049. 时至1994年12月31日,有214个正在进行的项目,其中包括78个进行咨询和促进发展方案项目,136个属于合同义务方案的项目。在这136个项目或公司中,28个处于调查分析阶段,29个正在制定行动计划,79个正在落实其方案目标和措施。在教育部门也进行了努力,如制定警察培训中的反歧视行动方案。

1050. 根据《魁北克宪章》,政府有义务要求各个部门和机构实施反歧视行动方案,关于这一点,已经采取了主动行动,包括向校务会、学院、大学、市政府和某些保健和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资金,以便设立此类方案。

妇女状况

1051. 关于得到工作的问题,进入劳力市场是获得经济独立的最好的办法。妇女所占劳力市场的份额在不断扩大。在1985年和1993年之间,女性比例从41.4%提高到44.3%。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工作妇女的地位仍然是一个问题。她们往往被限制在有限的,普遍收入低微的职业和就业部门,这些部门的晋升机会和福利并不好。根据1991年普查数据,42.2%的妇女在10个以女性为主的职业内工作,而仅有23.8%的男子在10个由男性为主的职业内工作。

1052. 关于教育和培训问题,魁北克教育民主化首先使女孩受益。1991年,女孩占中等学校的53%,学院58%,占大学毕业生57%。尽管有这些进展,但她们的职业缺乏多样化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在中学一级的职业培训方面,85%的女孩毕业于下列三个问题;商业和秘书、美容和保健服务。

1053. 已经发起了许多主动行动,把女孩吸引到特别是科学和技术等非传统部门中去。这些主动行动大多数由教育、人力、收入保险和职业培训部门开展。

1054. 职业培训领域内的主要成就是坚持开展和制定工作准备或重新工作、职业多样化和创造晋升手段的具体方案。特别为妇女制定了一些再培训方案:工作过渡,是一项为妇女重新进入劳力市场的方案;技术培训初级班,是一项技术预先培训的方案;和进入技术职业,这是一项旨在通过技术促进妇女进入或者重新进入劳动市场的方案。

1055. 对于务农的妇女而言,为消除对就业于农业部门的妇女的歧视而采取的关键措施包括:

创建援助方案:促进妇女对农场的拥有权,1986年8月20日魁北克省政府修正了《促进发展农业运作法》(R.S.Q.,c.M-36),向配偶双方提供农场运作的津贴,以期给妇女农民同等的待遇。凡年龄在18至40岁的农民都可以得到1,500美元的津贴。《促进发展农业运作法》已经成为《农场筹资法》(R.S.Q.,C.F-12)之下的创建援助方案。这一方案也适用于那些40岁以下希望务农的人;

在第一个主动行动之后,实施了第二个方便拥有农场的方案,其名称为40岁以上配偶拥有机会方案。这项方案于1990年12月由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制定以承认务农妇女所做工作在经济上的贡献。拥有农场的机会不仅开辟了获得职业和法律承认的道路,并且还确保了利用这个机会的妇女的经济平等和安全。根据这个方案规定,获得20%农场财产的妇女,可得到高达5,000美元的财政援助。

1056. 这两个拥有权方案使拥有财产的农妇的人数从4,951名提高至11,234名。

1990年修订了《农业生产者法》(R.S.Q.,c.P-28),允许参加农场工作但不拥有财产的人行使选举权(第12.1、19.2、31、35和35.1节)。鉴于魁北克农场运作的家庭性质,许多农妇和年轻人由于他们不拥有财产的份额,而被剥夺了选举权。这一选举权利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这些人通过其特殊的协会在农业生产者联合会内非常活跃。该方案的修正承认了妇女即便不拥有农场也对专业联合会作出了贡献;

鼓励下一代人是农业、渔业和食品部改进农妇地位的目标之一。为了制定将在1995年发起的一项运动,已进行了一项考虑研究,确定影响下一代魁北克人抉择的社会经济因素。

残疾工人的状况

1057. 关于残疾工人的数据来自于1986年和1991年加拿大统计局进行的保健和活动受限调查(HALS)以及1994年由联邦人力资源发展部长发表的题为《改善加拿大社会保险—— 残疾人员》的研究报告。

1058. 调查报告揭示,居住在魁北克家庭内的年龄在15至64岁的人数从1986年的393,200人增加到1991年的423,540名。这包括患有严重终身残疾的工人。

1059. 1991年,魁北克残疾人中,38.5%有职业,8%人失业,53.5%不属于活跃劳动力。在1986年进行调查的时候,这些人中将近30%有职业,6%失业,60%以上属于非活跃就业人员。尽管情况不利,丧失能力人员的就业人数有所增加,这些人是目前更为活跃进入劳力市场。

1060. 法律对残疾妇女一视同仁,并且在原则上,残疾妇女和残疾或健康的男子一样拥有同样的选择自由,并能够得到同样的服务。然而,我们的数据表明,1991年加拿大统计局进行的最近一次调查中,31%的丧失能力的男子每年的收入为每年30,000美元以上,而仅仅只有4%的丧失能力妇女有相当于这个数字的收入。此外,39%的残疾男子和67%的残疾妇女1991年的个人收入低于10,000美元。造成这个局面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残疾妇女进入劳力市场者为数极少。残疾往往和年迈联系在一起,凡是退出劳力市场照顾家庭或照看其孩子的妇女在其生活的这个阶段之后可能不再适合回去工作,而当她们的机能受限制后,她们很少有回去工作的动机。年龄在15至64岁的残疾妇女中36%进入劳力市场,与此相比,几乎57%的残疾男子进入劳力市场。然而,劳力市场对于妇女的普遍改善提高了残疾妇女就业和参与的比例。残疾妇女的失业比例为6.9%,而男子的比例为9.1%。

1061. 1987年和1991年之间,就业于魁北克公共服务业的残疾妇女的人数稍有提高。尽管为妇女采取了反歧视行动方案,财政部为残疾人制定了雇用计划,但她们在公共服务部门的就业总数中仅占2.0%,而目前残疾男子占总数的3.6%。这些统计数字仅包括那些自愿界定为残疾的人。

移民的状况

1062. 文化社区和移民理事会是一个永久性独立机构,其作用是向负责规划、协调和实施魁北克政府有关文化社区和移民政策的部长提供咨询。1993年7月向部长提交的有关移民和劳动市场的报告中,该理事会认为,根据各种研究和调查,新移民受歧视现象并非是他们在劳力市场遇到困难的唯一原因。但理事会仍然建议政府加紧消除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更加努力地向雇主进行有关种族和文化多样化的教育,并告诉他们所有魁北克人都能够参加劳动市场,应没有歧视地公平地考虑其资历。

1063. 文化社区和移民部通过对向新来者提供服务、提供咨询和提供有关进入劳力市场的资料帮助移民。该部门还经管一项学历同等转换服务。由该部颁发同等学历证书,帮助移民说服雇主和职业社团承认其在其他国家的学习,帮助他们得到与其资历和技术相应的工作。

第7条 获得正当和优良工作条件的权利

1064. 魁北克有三项旨在确保所有工人具有公正和平等的工作条件的法令,这些法令并且除其他事项外,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受害者规定了一项赔偿制度,这三项法令是“劳动标准法”(R.S.Q.,c.N-1.1)”,职业保健和安全法”(R.S.Q.,c.S-2.1)和“工业事故和职业病法”(R.S.Q.,c-A-3.001)。这些法令已在本报告所涵盖的阶段之前生效。

1065. 《魁北克民法》规定酬报是工作对应物的规则(2085条)。此外,《魁北克宪章》规定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利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就业条件(第46节)。《劳动标准法》规定了所有魁北克工人的最低工资(第40节)。

1066. 在本报告所涉及的阶段后期,一般最低工资为每小时6加元。但是,在意识到这一工资在某些情况下不足以确保一个家庭良好的生活水准,魁北克政府根据《收入保障法》(R.S.Q.,c.S-3.11)向父母提供援助,补充其工作收入(父母工资补助方案,在第9条之下详细论述。)这项方案由收入保险部和税收部管理执行,对抚养处于最为不利情况下的儿童的那些工人提供工作收入补助。

魁北克就业状况(以1千加元为单位计算)

劳 动 力

年平均 变动额

就 业

变 动 额

失 业

变 动 额

参与比率

变 动 额

失业比率

变 动 额

妇 女 1993

1,511

1,328

183

53.7

12.1

1988

1,420

1,276

143

53.1

10.1

1983

1,225

2.3%

1,053

2.6%

172

0.6%

47.6

1.3%

14

- 1.4%

15 - 24 岁 1993

529

427

102

58.1

19.3

1988

649

563

87

66.7

13.3

1983

706

- 2.5%

546

- 2.2%

161

- 3.7%

6 0.9

- 0.5%

22.8

- 1.5%

55 - 64 岁 1993

260

227

33

41.7

12.5

1988

265

244

21

43

7.9

1983

274

- 0.5%

247

- 0.8%

27

2.2%

47.2

- 1.2%

9.8

2.8%

65 岁和 + 1993

33

30

4.5

1988

39

39

6.1

1983

38

- 1.3%

37

- 1.9%

6.9

- 3.5%

残疾者 1991

196.87

162.98

33.89

46.5

17.2

1986

149.81

16.1%

120.31

15.5%

24.54

20.0%

35.4

17.0%

16.4

20.0%

总 数 1993

3,404

2,960

444

62.2

13.1

1988

3,311

3,001

311

64.0

9.4

1983

3,038

1.2%

2,616

1.3%

422

0.5%

60.8

0.2%

13.9

- 0.6%

资料来源:年平均劳动力1981 - 1988(加拿大统计局);保健和活动限制调查(加拿大统计局)。

1067. 《魁北克宪章》还更为广泛地规定了在雇用、晋升和职业培训方面不得有歧视现象,并规定对具有同样价值的工作,必须一视同仁地支付同样的薪水或工资(第10节和第16-19节)。

1068. 自1989年以来,政府一直参与一项工作,这项工作的目的是在公共部门和更广泛的公共部门的职业群体中提高报酬公平程度,并且建立了雇主—— 工会平等委员会,有系统地分析这些部门的工资结构和所有的职业群体。至今,已经对900个职业群体进行了评估。向公务人员、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部门的雇员支付的调整工资总共近3亿5千万加元。将近90%的以女性为主的职业群体得到了结算金额,平均调整为5.8%。

1069. 政府正在研究是否可能通过立法纠正以女性为主的行业里工人在工资方面所受歧视。

1070. 通过《魁北克宪章》内促进,甚至在查实有就业歧视的情况下,要求设立反歧视行动方案的具体条款,把私营部门的雇主作为目标。(第86-92节和第97节)。

1071. 在职业保健和安全方面,《魁北克民法》责成每个雇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第2087条)。这项规定有一项广泛的工伤事故防止和赔偿方案予以补充。该方案由一个独立的机构—— 职业保健和安全理事会—— 执行。尽管《职业保健和安全法》主管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防治(具体参照第2和第4节),赔偿则包括在《工业事故和职业病法》之内(见第1和第4节)。最后,《魁北克宪章》承认人身安全的总的权利(第1节)。

1072. 《劳动标准法》(第52-79节)保障每个雇员的工作条件符合《盟约》第7条第(d)款的标准为计算超时,该法规定正常的工作周为44小时(第52节),它还规定每个工人每年享有7天带薪不工作的法定假日的权利(第59.1节),此外还有一个国庆节(《国庆节法》,R.S.Q.,c.F-1.1)。年假的长短则根据雇员不间断的服务情况而定(一年之后有至少两星期的年假第68节)和每星期至少有连续24小时的休息期(第78节)。

1073. 《魁北克宪章》第137节允许津贴和福利计划区分工人的性别、性倾向、怀孕、婚姻状况、年龄和有无残疾等情况。人权委员会要求对这一节加以修正。在本报告所涉阶段结束时,政府正在研究这一要求。

1074. 妇女在政治和决策层的代表性进展缓慢。1994年,她们占国民议会的18.4%,而1985年她们仅占14.7%。1994年9月组成内阁时,19名委任的成员中6名(或者31.5%)是妇女,这个比例在魁北克或加拿大市是前所未有的。

1075. 就业于公共服务部门的妇女在高层所占比例减少。1993年,妇女几乎占公共服务部门常规劳动力的44%,但管理人员仅占13.4%,高级执行官员占21.8%。

1076. 在市政部门,占据市长职位的妇女从1990年的6.6%上升至1993年8.6%。1990年妇女占市政议会议员的17.7%,1993年占19.2%。

1077. 妇女在司法界的比例稳步上升。1990年妇女占法官的6.8%,1994年占11.8%。

1078. 在私营部门,由妇女占据决策职位的情况不反映修完本科行政和管理科目的妇女的百分比。1990年,45.1%的妇女获得了此类学位。然而1990年,在要求制定年度报告的267个私营公司内占有行政职位的妇女仅为5.1%,占有高级执行官员职位的妇女为7.3%。

1079. 1993年,魁北克政府通过了一项有关骚扰的政策,涉及性骚扰和《魁北克宪章》第10节所列的出于其他的原因、特别是出于种族、肤色或宗教原因进行的骚扰。这项政策适用于其人员列在《公共服务法》(R.S.Q.,c.F-3.1.1)之内的所有部门和机构。

1080. 这项政策提供了防止和结束骚扰的两个补充方法;一个是教育和宣传,一个是建立处理受害者申诉的内部机构。

第8条 工会权利

1081. 有关实施这一条款的资料,请见加拿大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提出的第四期报告内魁北克省一节第21和22条。

第9条 社会保险权利

1082. 1989年8月1日由《收入保障法》取代《社会援助法》。并在那个时候制定了两个最后可求诸的援助方案,这两个方案是鼓励工作与就业方案和经济资助方案。鼓励工作与就业方案向被认为可雇佣但没有其他生计的家庭和个人提供经济资助。经济资助方案的目的在于帮助那些由于严重的就业限制因素而无法自食其力的人。

1083. 关于供资的问题,最后可求诸援助津贴由魁北克综合收入基金提供资金。这些方案的费用根据《加拿大援助规划》和联邦政府分担。

1084. 关于得到帮助的人数和所花费的资金,1994年3月在魁北克有472,939户得到了最后可求诸援助。1993年至1994年津贴总数为3亿5千万加元。

1085. 关于经济援助问题,津贴计算的尺度根据方案和家庭的大小不同有不同。它们按照住房、食物、衣服和其他必须品的一般需要决定。自1990年1月1日以来,基本尺度增添了一项住房津贴,以帮助子女尚未独立和住房费用高的家庭。还提供财政援助支付并非所有人都需要的某些基本需要。这些特殊津贴除其他事项外,包括有关保健(药品、牙科医药费以及其他)和就业(教育和寻找工作的费用)的需要。

1086. 关于父母工资补助,父母工资补助方案在通过《收入保障法》之后生效。这个方案针对的是帮助有需抚养子女的低收入工人。该方案由魁北克综合收入基金提供资金。1994年3月,魁北克在这个方案内登记的有17,875个家庭。1993年-1994年的费用估计为3,510万加元。

1087. 关于向儿童提供津贴的问题,《家庭援助津贴法》(R.S.Q.,c.A-17)规定了四种类型的津贴;家庭津贴、幼儿津贴、残疾儿童津贴和新生儿童津贴。魁北克津贴理事会是负责管理魁北克家庭经济规划的机构。收入保障部长负责实施这一法令。这些津贴是退税信贷,由理事会事先支付,以个人退还税款的名目记在魁北克政府的公共帐目之上。

残疾人员

1088. 魁北克社会保险计划包括两项不同的,取决于个人就业潜力的折合收入方案。那些被认为有严重就业限制的人得到的经济补助略为高于其他收益者,但一般不拿职业培训津贴,尽管如果他们希望,他们可以利用此类方案和有关的资金。这些是不断需要给予援助的人。保健和社会服务部有一灵活掌握政策。在收入保障部经济资助案下获得津贴的人中有24.6%的人患有精神病。据估计18.4%的方案受益者患有严重的精神错乱。对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由同样的机构—— 收入保障部—— 以同样的方式承担满足基本需要的经费。此外,残疾人功能限制的特殊需要,如果公共保健保险方案或者其他任何措施不支付的话,则有收入保障制度负担。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问题

(一) 在加拿大继续存在贫困状况,并且在过去10年内在减贫方面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的问题

1089. 委员会继续对加拿大存在贫困状况的关注可能是由于其对加拿大所采用的贫困线的统计措施的理解引起的。1 加拿大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盟约》第10-15条提出的第二期报告内的贫困比例采用了加拿大统计局发表的低收入极限数。这个极限数代表了一种收入水平,低于这一收入水平的家庭在食品、住房、家庭开支方面的花费比平均数高20%以上,这个衡量标准是以相对值、即是根据收入分配相对值界定贫困的,而不是按绝对值、即不是根据某些满足需要的标准确定的。采用这种方法,在加拿大始终会有穷人,除非我们某一天能够实现严格地收入平均分配。这并不是指这些穷人没有足够的收入确保他们的生计、保健和福利。

(二) 关于单一母亲和儿童的贫困状况

1090. 这两个现象是紧密联系的,当然是非常令人不安的。但是,在魁北克并非没有纠正这一情况的新的主动行动。例如,政府多年来实施不同的措施改善家庭援助。政府对儿童提供的资金在1985年大约为8亿加元,在1994年将近为260亿加元。这些援助旨在帮助特别是那些有许多子女但收入低下的家庭。

1091. 更为一般的说,应该承认这两个现象来自于家庭结构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近几年来最重大的社会变化。这一群体所需要经济补助是一个重大问题,未付的补助的问题是这个问题的基本方面。因此魁北克省正在审查是否可能制定一个自动地征收补助经费的方案,这将大大有助于改善单亲家庭的命运。

(三) 关于一些家庭无法向其子女提供必需品必须把其送入收养机构的问题

1092. 整个收入保障和青年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把一个儿童送入收容机构,至少在魁北克不能被认为是解决家庭财政问题的方法。

(四) 关于没有一项使靠社会援助的人获得最低收入使他们超越贫困线的计划的问题

1093. 魁北克最后手段援助方案的目的是向那些没有足够资源满足其本人或其家庭需要的人提供财政援助。这一目的不言而明地涉及对绝对贫困的衡量,即根据满足需求的某些标准确定的绝对贫困。加拿大统计局的低工资极限数界定的贫困状况基本上是相对性的,即按照收入分配而定的,不适合用于确定最后援助方案受益者的最低收入水平。

1094. 此外,这样的规划将非常昂贵,特别因为它将吸引收入低的工人,他们将放弃其工作而成为最后手段援助的接受者。为制定最后可求诸援助的幅度,魁北克不得不困难地,变魔术似地权衡各种各样的限制因素来选择最低收入水平,其中最为重要的限制因素包括社会支付能力、维持工作刺激。分配公正问题。最后手段援助津贴是政府在目前情况下能够提供的最大数额的援助。

第10条 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1095. 1994年1月1日,新的《魁北克民法》生效。这一法律是35年的工作、磋商和讨论的产物。该法令和《魁北克宪章》与一般法律原则一起管理包括家庭关系在内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096. 在魁北克,“家庭”这一词包括许多种的结合形式,其中包括传统家庭和核心家庭。根据《魁北克民法》,不论父母选择的结合的类型如何,父母对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同样的。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根据他们所选择的生活安排而定。

1097. 在本报告所涉阶段,在负责家庭政策的部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家庭事务秘书处制度了三项行动计划。第一项计划“家庭第一1989-1991”载有大约56项有关许多部门的措施:经济补助、调解工作和家庭、保健和社会服务、教育、儿童照料服务、市政行动、文化和娱乐、法律、文化社区、通讯和研究。政府、部门和政府社区机构坚持不懈地实施这项计划。许多主动行动是在特定的时间内进行的。第二项计划“家庭第一1992-1994”载有涉及若干部门的措施,是进行广泛磋商的主题。第三项行动计划、“家庭第一1995-1997”将于1995年2月批准。

保护家庭和援助措施

1098. 魁北克的家庭津贴旨在向有18岁以下的子女的家庭提供经济补助。这笔津贴在该儿童出生后的下一个月支付。在领养的情况下,则在该名儿童加入这个家庭的那个月份支付。每月的家庭津贴由幼儿(6岁以下)。津贴补充这笔津贴在支付家庭津贴时同时支付。

1099. 此外,在一名儿童出生时或者在领养一名5岁以下的儿童时,魁北克省政府支付新生儿童津贴,帮助家庭支付与儿童到来有关的一些开支。

1100. 魁北克还有残疾儿童津贴。这笔津贴旨在援助父母解决18岁以下患有严重终身精神或身体残疾的儿童的需求。

1101. 儿童照料财政援助向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家庭提供经济补助,支付他们的子女在托儿服务处监管的中心内的照料费用。这一补助除其他事项外还考虑到家庭大小和收入、子女的人数、托儿中心的收费等等。

1102. 此外,托儿中心津贴和其他托儿服务津贴间接地补助这些家庭。

1103. 自1994年纳税年以来,托儿开支减免已经在省一级由新的托儿开支退税信贷取代,数额根据家庭收入不同而不同。信贷比率—— 当开支的一项百分比—— 根据家庭净收入从75%至26.4%不等。这一新的主动活动将能够大大地提高政府对儿童照料的补助。

1104. 还有各种各样财政减税措施。最为重要的两个措施是、为抚养子女、单亲家庭和严重残疾儿童提供的非偿还性信贷以及家庭税收减免。另外,还有中学毕业之后学习的非退税信贷、可退税领养信贷和供养老年父母的可退税信贷。

1105. 最后,在第9条下还提到的父母工资援助方案完全是为了帮助至少有1名需抚养子女的低收入工人。这项援助有三个组成部分:工作收入补贴、部分托儿开支补贴和住房津贴。

1106. 在加拿大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3条提交的第4次报告的魁北克省一章内也审查了各种各样家庭补助措施。

父母保护和假期

1107. 有许多法律条款保护在职人员的家庭。

1108. 在魁北克,根据《职业保健和安全法》,一名怀孕工人由于其工作条件可能危及其本人和其未出生的孩子,并且不能重新予以安排而必须暂时停止工作,她可以从工作保健和安全委员会那里得到其净收入的90%。这笔钱从第二个星期开始支付一直到预防性停止工作阶段结束为止。在第一个星期内,其雇主必须向她支付全工资。1993年,在实施这一法律的方案之下,18,473份申请得到批准,相当于该年所收到的申请的93.4%。补偿总数达79,500,846加元。

1109. 魁北克政府还提供产假补助(关于收入保险部的法令(R.S.Q.,c.M-19.2.1),目的是在怀孕工人停止工作和其根据联邦政府失业保险制度开始领取产假津贴之间的两个星期,给予她部分补偿。1994年,这笔补助相当于每星期360加元。为得到这笔补助,这名工人必须符合得到失业津贴的资格,并且在产假开始时已经在魁北克居住了至少12个月。此外,夫妻两人的毛收入不得超过55,000加元(1994年)。

1110. 自1991年1月1日,《劳动标准法》的一个具体部门处理事假问题(第部门五1)。任何一名怀孕工人有资格得到连续18个星期的不带薪产假。产假之后可以有最多34星期的不带薪父母照料新生儿的假期,这使母亲的假期延长至52星期。生身父亲或者领养学龄前儿童的人也可以有34个星期的父母照料儿童假期。

1111. 根据《劳动标准法》,父亲在一名子女出生时或者收养一名儿童时可以请5天假期。如果他连续服务至少60天,则他前两天的假期是带薪的。

1112. 此外,工人在一年内有权得到5天的假期以履行对一名未成年子女的照料、保健或教育的义务。这一假期可以分天请。对这种假期不提供任何津贴。还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权利。

1113. 《收入保障法》和《劳动标准法》内配偶的定义也予以扩大,包括按普通法律联姻的伴侣和同居家庭的伴侣,承认一年婚姻生活之后的伴侣为配偶(以前为3年),或者一旦因结合生下小孩也承认该伴侣为配偶,而不要求有任何婚姻生活。对普通法配偶概念的新的解释扩大了事假的合格条件,并且承认家庭纽带的重要性。

1114. 最后,《劳动标准法》载有关于非全日工作的人和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两倍的人的具体条款。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向此类工人提供相当于全日工作工人享有的待遇,在目前的商业惯例下,全日工人的工资或者年度假期津贴超过了最低标准(41.1和74.1节)。这些条款的首要目标是防止全日工作和半日工作工人之间的不平等。在过去20年内,魁北克半日工作的比重增长速度非常快。许多有家庭责任的妇女选择工作较少的时间。这条款确保了更加平等地对待低收入工人。

1115. 1993年针对最近10年来出现的新的问题通过了一项社会承诺支助产前阶段父母的新的政策—— “保护出生、支助父母:一项集体的任务”。这项政策的主要因素是承认怀孕、生产、儿童出生和母乳哺育是多方面的自然生理过程。这项政策认为父母有能力照料其子女,如果社会给予承认和支持,他们将能够更好地承担这个责任。在保健和社会服务部的财政支助下,许多社区组织向需要帮助的怀孕妇女、怀孕少女和有困难的青年母亲提供服务。

1116. 1990年6月同意批准的《关于试点范围内助产接生的法令》(R.S.Q.,c.P-16.1)准许在魁北克八个试点试验性接生。该法令对接生作了规定,并设立了一个批准助产行医的委员会详细规定助产士能力和培训的一般标准,并规定了产妇和新生婴儿风险标准。

1117. 1992年,保健和社会服务部开展了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文件的磋商。目的是准许知情选择和鼓励负责的计划生育,同时促进最理想的性卫生状况。计划生育服务从妇女生殖卫生方面来看是一项基本的服务,并且是在青年人中间预防社会和保健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法。

保护儿童和青年

1118. 如同成年人的年龄问题一样,这些问题在加拿大《儿童权利公约》下提交的初次报告中广泛地进行了讨论,特请参照该报告858-860段862、867、904和961-964段。

第11条 享有良好生活水准的权利

住房权利

1119. 多年来魁北克政府大大增加了帮助最为脆弱的家庭的工作。魁北克房产公司预算中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份额在1985年和1993年之间从56%上升至93%,总数从31,590万加元上升至44,320万加元。

1120. 一系列的立法措施和主动行动使住房援助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魁北克民法》保护租赁安全。

1121. 尤其是关于获得社会住房的问题,魁北克房产公司通过的选择标准旨在消除在分配住房中的任何歧视现象。租赁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可以在这方面进行干涉以保护所有的房客。

1122. 魁北克房产公司还和文化社团一起工作的机构开展了一些社会住房项目,并和这些群组与机构一起工作,制订一项住房行动计划。

(一) 住房情况:统计概况

1123. 在过去20年内,拥有者——居住者的百分例大大增加,从1971年的47.4%增加到1991年的55.6%。

魁北克的私人住房

总 额

拥有者

租赁者

2632,500

1,462,790(55.6 % )

1,169,715(44.4 % )

来源:魁北克房产公司加拿大统计局根据1991年普查特定表格内部汇编

1124. 魁北克政府支持的房屋拥有方案所提供的援助自1976年以来达到了55,000万加元,115,000多户人家从中受益,这是改变拥有者和住户的比例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自二次大战以来魁北克的大多数人口为租房者。政府政策旨在给予魁北克各户人家更大的财政安全,与此同时使魁北克在这方面和加拿大其他省份保持一致。

魁北克私人住房建造阶段

阶 段

数量

分配情况 ( % )

所有阶段

2634.300

100.0

1921 年以前

204.285

7.8

1921-1945

270.505

10.3

1946-1960

495.950

18.8

1961-1980

1099.155

41.7

1981-1991

564.405

21.4

来源:魁北克房产公司,加拿大统计局根据1991年普查特定表格内部汇编

1125. 魁北克现有住房量的一个特征是许多住房是在1945年之前建造的(18%)。这是政府努力为翻修房屋提供援助的原因。

1126. 63%以上的住宅建于1996年之后,其中41.7%建于1960年和1980年之间,反映了这个阶段的出生率和家庭组成率的增长情况。

魁北克住房开工量情况(典型年)

年份

数 量

1982

23,492

1985

48,031

1986

60,348

1987

74,179

1988

50,062

1993

34,015

1994

34,154

来源:加拿大房屋抵押和房产公司,加拿大住房统计。

1127. 现有住房量和家庭组成保持同步。自1987年以来,住房开工量有所下降。在今后几年内将继续保持这一趋势。

1128. 在魁北克,1994年花费了近40亿加元用于房屋翻新和修理,30亿加元用于建造新的住宅单元。

住房改善方案(翻新)

耗资 (以百万加元计)

1977-1985

237.8

1986-1989

233.7

1990-1994

327.3

总 额

798.8

来源:政府住房和就业方案,魁北克房产公司社,1994年7月。

1129. 以上表格表明,直接用于住房改善的数字。从上面表格可以看到政府在这方面给予很大的援助。自1977年以来,投入房屋翻新和改善的资金近8亿加元。在这个阶段,21万多户人家受益于该项援助。

住房月租分布情况 ( 每户费用 )

月 租

百分比

400 加元以下

39.6

400 至 599 加元

28.5

600 至 799 加元

13.1

800 加元以上

18.7

来源:魁北克房产公司,加拿大统计局根据1991年普查特定表格内部汇编。

1130. 将近40%的魁北克家庭每月用于住房的费用不到400加元。其中24.2%户人家将其30%以上的收入用于住房。大多数人家,65%,租房。

1131. 自1992年以来,租房的空房率在6%以上。蒙特利尔的空房率是6.4%,大大高于其他城市中心,如多伦多和温哥华,这些城市的空房率为2.0%。空房率在3.0%左右,就可以说住房市场处于平衡状态。

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数量

1132. 由于计算造成的方法问题,很难估算无家可归者的确切数字。无家可归者的数字往往和濒于无家可归者的人数相混。

1133. 医院和收入保障部的数据表明在蒙特利尔有近2,000名无家可归者。从整个魁北克看,这表明在这个省有3,000多名无家可归者。这个估计将由目前正在加拿大全国各地进行的研究结果加以确认。

1134. 目前,蒙特利尔的收容所有1,000多个位子。但是,无家可归的人数并不限于那些在收容所注册的人数。无家可归现象在蒙特利尔尚未成为真正的问题。

居住在不含标准住房内的家庭

1135. 对住房未满足其需求的家庭进行的定量分析表明,主要的问题是负担不起。但是,6%的困难户的问题仅是住房的质量问题而已(19,668户),8,000户,或者2%的困难户的问题仅仅是住房过分拥挤。

1136. 就魁北克现有住房量的房龄而言,魁北克和其他省份相比情况较好,因其仅有住房质量问题的家庭的百分比在加拿大最低。

1137. 住房过分拥挤的情况也是如此,只有2%的魁北克的家庭处于此种情况之下。

1138. 另一个应考虑的重要指数是需要进行大修的住房单元的数量,8%多一点的魁北克住房需要进行大修。

擅自占房或居住在非法住所内的人数

1139. 这类情况在魁北克不存在,尽管有些组织建议非法占领住房以抗议住房的费用,因为他们认为住房费用对收入低的家庭过于昂贵。

无法律保护或被驱逐的人数

1140. 《魁北克民法》保护所有租户的租赁安全。任何武断驱逐的现象将交至和房屋委员会处理。

住房费用过高于其支付能力的人数

1141. 根据加拿大房屋抵押和房产公司采用的住房需求模式,目前在魁北克有341,000户人家,约占所有家庭的13%,面临严重的住房需求。

1142. 其中261,000户,约77%,难以获得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住房。这些低收入的家庭必须把其收入的30%以上用于住房。所附具有关键住房需求的家庭表表明77%具有紧迫住房需求的魁北克家庭的问题仅仅是担负能力问题而已(表格B),92%的家庭具有负担能力以及其他问题(表格A)。

1143. 在只有担负问题的261,000户人家之中,68.8%,或者179,466户人家是单身户:

具有担负能力问题的家庭

家庭类型

数 量

分布情况 (%)

单身,非老年人

109,630

42.0

单身老人

69,836

26.7

单亲父母家庭

36,179

13.8

总 数

215,645

100.0

加拿大住房困难户

A. 至少有一个问题的家庭

至少具有一个住房不足问题的住户

至少具有一个住不起问题的住户

至少具有一个合适问题的住户

住房困难户 总 数

数 量

%

数 量

%

数 量

%

数 量

%

纽芬兰

9,000

45

10,000

50

2,0 00

10

20,000

100

爱德华王子岛

2,000

29

5,000

71

0

0

7,000

100

新斯科舍

17,000

38

31,000

69

4,000

9

45,000

100

新不伦瑞克

10,000

36

21,000

75

2,000

7

28,000

100

魁北克

58,000

17

313,000

92

24,000

7

341,000

100

安大略

68,000

17

332,000

85

48,000

12

389,000

100

马尼托巴

11,000

27

33,000

80

3,000

7

41,000

100

萨斯喀彻温

9,000

24

30,000

81

2,000

5

37,000

100

艾伯塔

19,000

20

82,000

87

10,000

11

94,000

100

不列颠哥伦比亚

26,000

16

148,000

90

18,000

11

164,000

100

加拿大

230,000

20

1,007,000

87

113,000

10

1,164,000

100

加拿大具有关键住房需求的家庭

B. 只有一个问题的家庭

只有一个充裕 问题的家庭

只有一个负担 问题的家庭

只有一个合适 问题的家庭

具有关键住房需求的家庭总数

数 量

%

数 量

%

数 量

%

数 量

%

纽芬兰

7,000

35

9,000

45

1,000

5

20,000

100

爱德华王子岛

1,000

14

5,000

71

0

0

7,000

100

新斯科舍

11,000

24

25,000

56

1,000

2

45,000

100

新不伦瑞克

6,000

21

16,000

57

0

0

28,000

10 0

魁北克

19,000

6

261,000

77

8,000

2

341,000

100

安大略

33,000

8

280,000

72

21,000

5

389,000

100

马尼托巴

6,000

15

28,000

68

0

0

41,000

100

萨斯喀彻温

5,000

14

26,000

70

1,000

3

37,000

100

艾伯塔

9,000

10

65,000

69

3,000

3

94,000

100

不列颠哥伦比亚

11,000

7

121,000

74

4 ,000

2

164,000

100

加拿大

109,000

9

835,000

72

41,000

4

1,164,000

100

1144. 有住不起问题的家庭中,租房者的比例大大高于买房者。

申请低费用住房的人数

1145. 几年前,等待低租房的家庭数估计为30,000户,甚或40,000户,现在这个数量已减少。蒙特利尔市房管局管理将近三分之一的康价公共住房,等待批准的名单上有14,000人,至本报告所涉阶段末期,候批名单上的申请人数已降至7,000名。

1146. 尽管大约655个魁北克省市级房管局和私营非赢利住房管理人收到许多住房申请,社会住房需求的评估不能仅仅根据此类申请的数字或者等待低租房的人数。

1147. 唯一的指示数是具有严重住房问题的家庭数量(见附表)。在以往几年内,政府一直在不断地努力满足这些需求。

1148. 分配低租房时根据要求的性质确定申请的优先顺序。此外,某些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到是否有房问题,例如:住房供应情况和管理人员实行的内部周转率(租赁者的死亡,离开)。在蒙特利尔这个比率为每年10%。

居住在社会住房内的人数

1149. 1991年占用社会住房的或接受住房津贴的家庭占魁北克家庭的8%,而1981年为3%多一点。这些数字证实了政府在这方面的种种努力。

低收入家庭获得住房补助情况

补助形式

接受者人数

市级非赢利组织 ( 城市或私营房管局和 住房合作社 ) 管理的低租房

83,000

翻修补助

15,000

住房津贴 (Logirente - 收入保障 )

137,000

总 额

235,000

1150. 据估计70,000多户魁北克家庭居住在低租房内。另有12,400户人家获得租金补充方案下的补助(相当于将近83,000个社会住房单元)。

1151. 除了这些家庭之外,还有获得老年人住房津贴(Logirente)、翻修补助和住房津贴等的人。1993年总共有235,000个低收入家庭得到补助。

(二) 魁北克人权委员会及其主动行动

1152. 1990年1月至1994年12月之间,委员会收到和处理了将近400起住房歧视的申诉。

1153. 然而,消除住房歧视现象主要有赖于委员会和在前线的社区组织的联合努力。委员会已开始努力让魁北克房产公司,租房委员会和市级房管局等公共住房机构了解经济弱势群体的问题。

1154. 委员会在消除住房歧视方面已经采取的步骤如下:

开展了一项试验,对200户财产拥有者进行测试,评估对黑人的种族歧视程度;

促进住房权利小组对政府的方案和政策,以及住房部门的各种各样机制性障碍进行分析;

制定一项计划,确定解决住房歧视问题的新的途径,并且编写一份租户和拥有者权利的指南;

努力加速处理对单亲母亲、社会援助接受者、土著人、残疾人、新移民和老年人的住房歧视问题;

出版有关住房方面骚扰问题的小册子。

1155. 关于和社区团体进行合作的问题,为解决在住房方面实施《魁北克宪章》的问题,委员会主要在蒙特利尔为社区组织成员组织培训班。广泛地使用题为“上无片瓦”的录相带及附带的教学指南。接受培训的组织为其成员是特别受到住房歧视的组织:识字或抗贫小组,非洲、亚洲、海地和拉丁美洲妇女权利小组;英国黑人权利小组和移民支持小组。

1156. 关于保护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问题,根据《魁北克宪章》第7(1)和48节,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加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护他们免遭任何形式的剥削。委员会一旦得悉有此类情况发生,应行使其权力进行调查,甚至采取法律行动确保实行此类保护。由于对此类剥削负有责任的人往往是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因而履行这一职责是一项困难的,有时是微妙的工作。为此已努力鼓励保健和社会服务体系及其代表参加共同反对剥削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斗争。委员会现在和这些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主动行动,制定更为有效的干预方法。

1157. 关于护理院的经济剥削的问题,1994年,人权法庭在CDP诉Brzozowski一案中([1994]R. J. Q. 1447),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问题作出了一项重要的裁决。根据告发的关于房主Brzozowski女士经营的公寓的实际情况,法庭裁定其违反了《魁北克宪章》第48节,因为“其经营寓所的方式使她得以利用一些居住者的脆弱性、依赖性、孤独和无能,掠取他们的积蓄,侵犯了《宪章》规定属于他们的基本权利”,并下令其向受害者赔偿损失。

尊重接受社会援助者的基本权利

1158. 《魁北克宪章》第45节保障每一名需要者有权利得到法律规定的财政援助措施,以确保这类人获得可以接受的生活水准。《收入保险法》的目的是规定一项社会援助政策,包括合格标准和实施程序等。

妇女状况

1159. 妇女是以往二十年所经历的贫困现象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之一。1991年,魁北克20.6%15岁以上的妇女被认为是低收入者,而男子为15.1%。但是各种年龄组和各种类型的家庭的贫困程度差异很大。例如,在单身妇女中贫困率为49.4%,在单亲母亲中贫困率为45.4%,65岁以上妇女中的贫困率为35.6%。

1160. 使妇女濒临贫困的一些因素为:分居、离婚和单亲母亲或寡妇,以及缺乏教育和劳动市场持久的障碍。

1161. 妇女比男子更易受到经济政策和工无保障的影响。贫困率和所从事工作类型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40%以上工作在服务部门的单身是穷人。妇女在这些工人中占很高的比例,并且工作条件和薪水如此之差使她们难以越过贫困线。此外,许多妇女缺乏广泛的工作经历。她们难以赶上新的技术,获得薪水较好的工作,甚至难以提高其培训水平。这些妇女有时别无选择,只能接受无多少保障的工作。

(一) 抚养费的托收

1162. 不支付抚养费的比例高是单亲母亲贫困因素之一。1987年2月,司法部的一项调查表明抚养费实际支付的仅达45%,55%需通过法律诉讼强制付款。

1163. 自1981年以来,司法部门提供抚养费托收服务。抚养费应收方在报告拖欠付款之后可以得到托收服务的帮助。

1164. 但是,为了促进付款的稳定性和正常性,魁北克政府将于1995年提出一项抚养费统一自动托收制度的议案。

(二) 抚养费的确定

1165. 另一个致贫因素是:分居和离婚案判决的子女抚养费太低。一个工作组目前正在审查如何确定抚养费的多少,根据父母分担抚养子女责任的原则寻求一种解决办法。目的是制定一个参照标准,帮助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第12条 身心健康权

1166. 魁北克保健和福利政策体现了一种国际趋势。这一国际趋势受启迪于Lalonde 报告(1974),并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70年代后期开创。为了解决魁北克最为严重的社会和保健问题,该项政策提出了看待这些问题的方法,即承认保健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局限,该体系的主要作用是恢复失去的能力和大体纠正失调的机能。

1167. 对形势的审视产生了两种意见:

影响魁北克男女社会和保健问题的因素一般都在保健和社会服务系统之外,与每个人的生物状况、生活方式、行为举止、交往联系、自然环境有联系,并且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与居住条件、特别是收入、教育和就业条件有关。

在魁北克人口中,清楚界定的群体主要由于其薄弱的社会经济状况,面临多重问题,风险增加。就个人而言,这些群体包括贫困地区的青年人,单独居住的贫困老年妇女、患有严重或轻度残疾的人;就家庭而言,这些群体包括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有子女家庭,以单亲父母为首的低收入家庭;从社区一级看,这些群体包括新移民、土著社区、经济依赖于自然资源的贫困村庄和地区的居民。

1168. 因此,改进魁北克人口保健和福利可有两项战略:一是采取部门间行动,统一公共政策;另一项是依靠改善生活条件,特别是最为脆弱群体的生活条件,缩短社会各个层次之间的差距。

1169. 大多数群众保健和福利措施使魁北克位居于最为先进的地区之间。如所有工业化国家那样,在过去三十内死亡率和发病率急剧下降。

1170. 自1970年代早期,预计寿命以每五年增长一岁多的速度上升。所有的年龄组都有改善,但75岁以上的人的改善最为显著。

1171. 死亡率和发病率下降,主要是由于产期死亡率大大下降并且由于事故死亡和诸如心血管疾病、支气管炎、气喘病、肺气肿和先天畸形等疾病明显减少。1961年,婴儿死亡率为31.5‰;而现在是6.3‰,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在同一阶段,因心血管疾病而死亡的人数减少一半。因摩托车事故而死亡的情况也是如此。但是,自杀、和气管、支气管和肺癌以及某些性传播疾病有所增长。象艾滋病那样的新疾病也夺走了许多人的性命。

1172. 预计寿命的迅速增长必须结合下面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严重残疾比率趋于稳定,另一个是无残疾预计寿命的增长却慢得多,男子为65岁,女子为69岁。

1173. 关于行为习惯问题,吸烟人数大大下降,饮食习惯有所改善,体育活动有所增加。

1174. 但是,心理问题的增加是一个更为令人烦恼的问题,并且与身体保健领域内取得的成绩形成对照。虽然难以估计这些问题的程度,各年代、各社区对某些异常行为的容忍各不相同,我们仍然受到如暴力行为、虐待、侵犯和忽视等这类问题的影响。其他问题似乎也有上升:社会调节困难、严重的虐待问题和无家可归问题。

1175. 总而言之,所有这一切表明,尽管慢性病的数字有所增加,但我们已经成功地缓解了残疾人融合到社会中去的种种困难。

1176. 魁北克未能免却一种影响整个西方社会的现象:普遍提供服务并没有能够消除性别之间和不同社会或职业群体之间的社会和保健方面的不平等。在单亲父母家庭、失业青年和无家可归者中正在出现新形式的贫困现象。鉴于这些问题所涉及的范围,缩小有关死亡和疾病方面的不平等是魁北克保健和福利政策的关键目标。例如,45岁至64岁之间处于经济不利境况的人的健康状况相当于65岁以上富裕者的健康状况。穷人比富人早死9年,可以预计穷人的健康要早14年衰弱。

1177. 关于公共保健问题,魁北克长期以来有常规的保健措施:清洁饮用水、家庭垃圾处理和儿童普遍免疫。

1178. 象所有工业发达国家一样,魁北克必须越来越严格地控制其保健费用。这些开支占国内总产值的10%以上。尽管如此,仍然应坚持普及保健和社会服务、不论社会经济地位地同等享有平等分配资源的原则。今后将转向门诊护理、家庭护理,越来越着重社区的主动行动,并且对使用新的技术采取更加严格的态度。

1179. 更具体的说,1993年11月,在人权委员会的主持下,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公开咨询。这在北美是前所未有的,这一主动行动的目的是研究在魁北克对男女同性恋者持歧视态度和采取暴力行为的问题。所讨论的主题之一是得到保健和社会服务的问题。显然同性恋者在得到满足其具体需求的服务方面遇到许多困难。男女同性恋者所经历的问题是社会和心理问题:遭到拒绝、自我否认、孤独、和自暴自弃。

1180. 保健系统内对同性恋的偏见和病理观点说明了不理解同性恋者的经历,并且说明同性恋者不愿利用这类服务的原因是害怕受到拒绝。

1181. 由于所有这些原因,委员会在1994年6月发表的一份磋商报告内向保健和社会服务部提出了若干建议。强调必须保证该系统的代表特别注意所讨论的问题并得到适当的培训。委员会还强调需要一些方法发展满足同性恋者具体需要的服务。

第13条 教育权利

1182. 魁北克的小学和中学教育是免费的,向所有18岁以下(残疾学生为21岁)的儿童提供。此外,《教育法》(R.S.Q.cI-133)规定所有年龄在6岁和16岁之间的儿童上学是强制性的。负责免费提供小学和初中教育的校务会得到支付其85%费用的政府拨款,剩余部分可由校务会征收的财产税支付。

1183. 高等教育包括大专院校。公共大专学院教育由全省46所一般和专科大专学院提供。大学教育由10所大学提供。其中一所大学:魁北克大学,在全省各处有六个校园。入学标准主要以学习成绩为根据。凡符合入学标准者可以进入大专学院或大学学习。一般和专科学院的预算的88%和大学预算的61%由政府拨款支付。

1184. 一般和专科学院提供的教育是免费的。大学生每年的学费为1,500加元左右。魁北克还有为无力支付中等教育一级职业培训或大专或大学学费的学生的财政援助方案。平均每年通过贷款和奖学金向大专生提供的财政援助为5,800加元,为大学生提供的援助为7,000加元。1993年至1994年间,42%的大专生和58%的大学生获得此类财政援助。

1185. 《教育法》还给予中学未毕业的成年人得到获得文凭的免费扫盲和培训服务的权利。这些成人教育服务由校务会提供。此外,政府还向社区扫盲组提供财政支持,并向成年人提供函授课程。

1186. 近年来辍学学生人数有所增加。1992年,教育部注意到35% 20岁以下的学生中学未毕业。在进行广泛公共磋商之后,教育部制定了一项有关这方面的行动计划。这项行动计划的目的是在1997年之前保证80% 20岁以下的学生中学毕业。已经拨款4千2百万加元支持校务会和各学校努力劝阻辍学和提高毕业比率的工作。

1187. 魁北克教育统计资料要点如下:

关于常规教育的注册比率,小学和初中教育比率基本上为100%。14岁青年人的就学率为98%。15岁至17岁,对大多数学生而言,相当于高中毕业时的年龄组,其注册率为92.9%。一般应就读于大专学院的18至20岁的青年人的注册率为52.3%。女孩(57.5%)比男孩(47.2%)高10%。最后,20岁至24岁(相当于大学生年龄)的注册率为23.1%,女孩(24.9%)比男孩(21.4%)高3.5%。

成年人教育注册问题,1992年至1993年有189,041名学生注册就读于由校务会提供的成人教育课程(小学和中学)。男子的比例略高于妇女的比例。各类课程的分布情况如下:

成人教育注册情况

识字班

14.8%

中学预科班

13.8%

初中班

20.6%

高中班

32.3%

大专预科班

8.8%

法语标准发音班

4.3%

各类培训

5.4%

在学院一级,在成人教育服务注册的有81,183名学生,12,489名是全日学习生,67,748名为半日学习生。

1188. 关于毕业情况,在1992年至1993年间,和学生总数相比,获得文凭的可能性如下:

男 子

女 子

总 数

中学文凭

72.6%

88.0%

80.1%

大专文凭

31.5%

45.9%

38.6%

大学文凭

22.0%

30.4%

26.1%

研究生文凭

5.0%

4.9%

5.0%

1189. 毕业数据表明几乎在每一层次女生比男生更有可能获得文凭。

1190. 1993年,教育总开支,其中包括办学费用、资本投资、部门开支在内为13.9亿加元,占魁北克生产总值的8.8%。在这13.9亿加元中,11.9亿加元来自于政府的补贴,占政府所有开支的22.7%。在1992 - 93学年,对中小学校务会而言,每名学生的费用为5,774加元,对大专院校而言,每名学生的费用为7,042加元,对大学而言,每名学生的费用为11,926加元。

1191. 教师的薪水情况和政府雇用的专业人员的情况相同。前几次报告内所载的有关这方面的材料仍然和目前情况相符。

1192. 魁北克绝大多数的教育机构属公共教育系统的一部分。但是,《私立教育法》(R.S.Q.,cE-9.1)为学前、小学、中学和大专学院规定了一项私立教育制度。这一法律论述了两种类型的机构:拥有许可证得到官方承认的学校,这类学校按每名学生计算得到相当于公立学校每名学生60%的补贴,另一类是拥有证书但未得到官方承认的学校,这类学校没有补贴。

1193. 就学前、小学和中学而言,1993 - 94学年有177所拥有证书并得到官方认可的学校,85%在私立学校注册的学生就读于这类学校。在学院一级,1993年至1994年间有59所私立机构,其中25所得到官方认可,以便获得补贴,两所学校根据国际协定办学。就所有学生人数而言,注册就读于私立补贴学校的学生比例如下:学前教育1.0%;小学2.8%;中学15.2%;学院12.0%。

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利

1194. 众所共知,教育权利并非单指上学读书。魁北克设法组织安排的教育性服务不仅充分发展求知,并且充分培养学生与社会融合,以帮助他们作好准备进入社会。魁北克政府努力最佳地满足具有终身严重机能限制的学生的具体需要,以其他们能够融合到当地常规学校中去。

1195. 1991年,残疾学生占所有学生的1.7%。

1196. 关于保障平等获得所有层次教育的措施问题,《教育法》保障所有学龄儿童免费得到小学和中学教育服务,包括使学校适应于残疾学生需求所需要的服务。该法规定采取因人施教的计划,作为部署他们融合到学校环境中去的一个手段。家长也参加制订和实施这些计划。校务会应制订一项计划,安排为残疾学生或有学习困难学生提供的服务,并且为这些学生建立一个服务咨询委员会。

1197. 4岁的残疾儿童可以送入学前培养和感性学习服务中心。

1198. 教育部制定了一项合作教育方案,为不符合职业培训要求和无法继续其他学习的青年人提供一条根据个人情况的职业和社会融合的途径。残疾人员也可以得到成人培训服务,包括识字、知识培训、就业准备和职业培训等。

1199. 人权委员会和魁北克残疾人办事处进行联合调查研究,查明智残学生融合到正规班级中去的障碍。

1200. 魁北克上诉法院1994年宣布的二项决定(Chauveau学习委员会诉CDP(1994)R.J.Q.1196和Saint-Jean-sur-Richelieu学生委员会诉CDP(1994)R.J.Q.1227),在这两项决定中,魁北克上诉法院驳回了委员会关于《魁北克宪章》第40节保障智残学生融入到正规班级中去的权利的论点。人权法庭曾经接受这一论点。但是,上诉法院表明这一节“保障每个校务会所组织安排的教育服务尽可能地为这些学生提供融入到正规班级和群体的特别程序,并且提供融合支持服务。凡校务会,由于其教育服务的安排不能够向智残学生提供任何融合的程序则不必遵守这一法律或《宪章》第40节”。

移民状况

1201. 对广大移民而言,如果没有法语语言知识,则不可能得到由魁北克各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由此,魁北克政府采取了一项语言融合政策。

1202. 文化社区和移民部以各种方式向新来者免费提供法语语言融合和介绍魁北克生活的课程。在1993 - 94年度,10,226名移民参加了这个课程。这一课程由语言融合服务和财政援助条例(R.R.Q.,c M-23.1,r.3)规定,使一些有资格得到语言融合服务的移民在整个学习阶段获得财政援助(规则第13节及以下部分)。

1203. 此外,几年前,文化社区和移民部为非政府机构设立了一个补助方案,帮助它们根据其顾客的需要提供法语标准化服务。1993 - 94年度,1,215,567加元用于移民法语标准化方案。

1204. 1992年1月,在一份提交给魁北克省文化社区和移民部长的题为“移民和文化社区成员识字培训”的报告中,魁北克省文化社区和移民理事会认为魁北克社会似乎已经认识到人口中有一部分人不识法文或带口音。自那时起,移民法语标准化和识字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和移民本身的一项义务和必修课。理事会一方面承认难以估量文盲的范围和程度,另一方面鼓励各种各样的参与者一起行动解决这个问题。在这方面,理事会为文化社区和移民部长制定了一份非常具体的建议。

第15条 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的益处和保护作者利益的权利

1205. 1992年6月,政府通过了魁北克文化政策,这项文化政策有三项主题—— 确认文化特征、支持艺术家和艺术、公众获得和参与文化生活。这项政策是广泛公开磋商的结果。议会委员会听取了181个机构的意见,并且收到了264份关于磋商小组制定的有关文化政策建议的简短文件。

1206. 根据这项政策,政府着手设立一个文学艺术理事会,促进艺术独立和言论自由。1992年12月通过了设立理事会的章程。然后由文化部负责进行规划、制定政策和协调政府对文化事务的参与。

1207. 以前分开的两个政府部门,文化事务部和通讯部于1994年合并。这项结构变化意味着,技术改革为群众通讯提供新的机遇的同时,在文化事务中可更加强调媒介的作用。为保护儿童免受暴力和色情电影的影响,1990年通过了《电影法》(R.S.Q.,c-18.1)的修正案。这一修正案对电影规定了新的严格的分类,出租和出售的录相带也受到和电影同样的分类规定。

1208. 加拿大关于《盟约》第10至15条的第二次报告的第429段中提到通过了有关艺术家职业地位的法令。自那时起,承认艺术家结社委员会已经在戏剧、录制、电影、视觉艺术、手艺和文学各界承认了14个协会。这些协会的首要作用是在其成员和生产者与传播者进行交往时,保护其成员的社会经济利益。

1209. 1990年通过了土著社区文化发展的部级政策。其目的是鼓励土著人民负责其本身的文化发展,土著遗产的保存和发展,在艺术和文学领域内确认每个原民族的文化特征并且促进土著艺术家的创造性,传播其作品并且承认其职业地位。

1210. 文化和通讯部积极参加法语国家之间的交流,其中包括文化和技术合作机构的首创活动、法语戏剧国际委员会、和TV5 国际联播网。

1211. 魁北克省政府在文化和通讯领域内还和许多伙伴,如法国、比利时、墨西哥、象牙海岸和塞内加尔签署了合作协定。这些协定的目的是促进机构和艺术家之间的交流。

1212. 魁北克省政府还本着促进国际合作的目的,帮助法语歌曲理事会—— 促进用法语歌唱和作曲的理事会和世界遗产城市秘书处在魁北克设立办事处总部。

1213. 最后,魁北克省政府主要通过文学艺术理事会提供方案,使魁北克的艺术家和艺术公司能够到国外去旅游,以达到发展和传播其作品的目的。政府的其他方案为外国艺术家到魁北克来创造条件。

1214. 《魁北克宪章》第43节特别保护属于少数民族的人表达自己文化的权利:“属于少数民族的人有权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维护和发展其文化利益。”

1215. 魁北克省政府于1986年通过《民族关系和种族关系宣言》之后,在各种公共论坛上努力宣传这一《宣言》的内容,以期促进有益于民族、种族和文化多样化的态度。魁北克省政府在其关于移民和融合的政策声明中(1990),还规定了提高公众承认魁北克多元化性质的目标。

1216. 政策声明具体地规定,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将促进承认所有不同籍贯的魁北克人的民族文化。

1217. 在其他具体的措施中,政府制定了一项支持民族文化的方案。这项方案向文化社区组织提供财政援助,开展特定的活动和执行年度方案,支持发展民族文化。这一方案于1992年废除,但由跨文化教育和信息主动行动财政援助方案取代。

1218. 1991年创立的全国跨文化周和跨文化了解奖,同政府参加种族谅解年和黑人历史月一样,都是为了实现同一目标。

1219. 政府还出了许多有关文化社区的参考工具资料,定期地提供给公众和各种机构,促使人们更好地了解魁北克各文化社区所作的贡献。

1220. 母语教育方案是教育部提供的一项遗产语言方案,目的是在公立学校系统常规教学时间内传授法语和英语之外的语言。在1992 - 93年度,有6,716名学生参加了这一方案。

1221. 最后,加拿大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首次报告的第950和965至969段内还载有有关在魁北克实施第15条的资料。

G. 新不伦瑞克省

第6条 工作权利

为保证工作权采取的步骤

1222. 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人权法》有了两项修订:(a) 1987年,修订该法,明令禁止性骚扰,保护公民不受歧视;(b) 1992年5月,增补该法,保护公民不受基于性别,包括怀孕,以及性倾向的歧视。

1223. 新不伦瑞克省自1986年起在第一类公务员中实施“公平就业计划”。目的是提高妇女在目前所占人数不足的所有职业种类和组别中的代表性,创造一种全面支持公平就业的气氛。1993年3月,管理委员会批准了一项新的公平就业战略方针,为所有正规政府部门制订了数量和质量目标。目前,第一类公务员的机关和机构正在执行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1993年4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新战略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到1999年实现妇女在高级行政官员中占35%这一目标。其中的三项质量目标是:执行灵活的工作场所安排;执行工作场所骚扰问题政策;促进男女平等的语言政策。

1224. 1993年,新不伦瑞克省开始实施工作场所骚扰问题政策,这项政策适用于所有人员,包括新不伦瑞克省第一、第二和第三类公务员中雇用的临时人员。它规定了四种不同的骚扰类别:人身骚扰;性骚扰;有害的工作环境;;滥用权力。对于可能提出正式或非正式投诉的,政府列出可以遵循的程序和其他选择,包括向新不伦瑞克省人权委员会提出投诉和依照《加拿大刑法》提起诉讼。

1225. 自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平等就业机会计划有了一些重大修改。1986年该计划扩大服务范围,向完成中级教育的学生提供暑期就业机会。1989年增加了创造就业机会内容,向有资格的人员提供20周工作经历,薪金高于最低工资,随后还可考虑给予该计划资助的12个月定期工作。1990年10月扩展了对资格的界定范围,将明显的少数人群体也包括在内。平等就业计划还设立新的旨在照顾智力残疾人的非谈判性类别。1993年8月,由于对《公务员法》的修订,在平等就业计划下登记的人有资格参加本来并不对他们开放的内部竞争考试。合格的人员也可以不经过竞争而被任命担任正规职位。1995年,平等就业计划将加倍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将它的服务扩展到第二类公务员(学校)。

为充分实现工作权采取的步骤

1226. 为了解决高失业率问题,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和为失业的新不伦瑞克人创造永久性就业,省政府与高等教育和劳动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多年来不断实施创造就业计划。各个部门都实施具体的计划和政策,并经常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相互合作。

1227. 1992/93财政年度,高等教育和劳动部发展就业计划的重点有了显著改变。1990年代初期新战略付诸实施,强调以委托人为中心,协助失业的新不伦瑞克人寻找长期工作。此外,就业计划司合并了它的现有计划,以便使这些计划更为灵活,更适应委托人和各利益相关的需要。这些计划涉及:(一) 伙伴;(二) 技能;(三) 企业家;(四) 学生的冒险项目;(五) 明天的工作经历。该部通过的新战略还规定按目标群体和经济地区拨付预算资金。还建立了更为协调的制订和执行就业计划的磋商程序。1993-94年,就业计划司在经常计划15下负责的预算为2,140万加元,在青年战略计划41下负责的预算为111万加元。该司还通过五项正规就业发展计划和新不伦瑞克工程来促进就业(见以下第1235段)。

1228. 1989年春,新不伦瑞克政府发表了“迈向2000年”综合经济发展战略。战略中提出了经济发展的重点,并附加行动议程。该议程的首期执行已经完成。1993年4月政府发表了《迈向自力更生》战略,补充该省的经济发展战略,反映全球经济竞争的现实,强调实现较为自力更生的社会。这一战略制订了新不伦瑞克优先项目和方向的框架。《迈向自力更生》战略体现了新不伦瑞克省的远大抱负:向所有人民提供平等的经济发展机会;提供维护自然遗产、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发扬地区优势的生活方式;提供以良好公共财政为基础的高质量的公职服务。

1229. 1987年至1992年期间,新不伦瑞克省的经济和就业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国水平。

1230. 1992/93财政年度,省和联邦政府发起了称为“新不伦瑞克工程”的联合项目。这项为期六年的全国性示范项目向接受收入援助的人提供不断的咨询、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服务。目的是使参与者能够得到足够的教育、就业和生活技能,力求达到自力更生。联邦和省政府为《新不伦瑞克工程》的实施和目标拨出1.17亿加元,有可能对加拿大未来的社会政策和规划模式产生影响。政府伙伴有联邦政府人力资源发展部以及省人力资源发展部和高等教育和劳动部。

1231. 新不伦瑞克社区学院1992/93年在九所分院开设了114个正规培训班。大多数是一年或二年制,有的进行在职培训。高等教育和劳动部也通过新不伦瑞克工艺和设计学院和省语言培训中心提供全日制培训。有五所独立的护士学校也提供培训。

1232. 除正规的培训外,在社区学院的分院中还开设了非全日班和夜校以及学徒班和合同培训,活动有:(a) 中级和高级学业进修;(b) 函授课程;(c) 发放普通教育发展考试证书,证明学生具备学习高中课程的能力,许多雇主视其为高中学历;(d) 夜校;(e) 学徒并发给证书。个人可得到《学徒和职业证书法》指定的65种职业中63种职业的学徒培训。还可以得到50种指定职业的资格证书。

1233. 新不伦瑞克省的私立培训组织需要到高等教育和劳动部注册。到1992-93财政年度末期,已有81所经过注册的私立学校,而前一年是58所。私立学校的增加,主要因为私立机构承包联邦政府培训增加。希望争取联邦政府合同的公司,必须在省里注册。

1234. 按用户的要求订立培训计划,以满足公司和集团的具体需要,已成为新不伦瑞克社区学院的一个越来越活跃的工作领域。九个分院都按用户要求开设培训班。许多合同培训和短期培训通过加拿大就业和移民计划直接或间接地从联邦政府获得资金。省政府的各部门,特别是人力资源发展部和首席检察官,也出资购买培训服务。

1235. 新不伦瑞克省社区学院系统的所有正规培训班每年约收800加元学费。这笔费用大约相当于实际培训费用的10%。一些学生可以得到资助支付学费和部分生活费用。许多学生可以得到学生贷款,但多少—— 取决于收入、费用和父母的支持。

1236. 人力资源发展部收入保障司通过它的计划服务处实施培训和就业计划。计划的目的是向有就业能力的人提供获得技能和经验的机会,增加他们的可就业性,限制长期依赖社会援助津贴的可能。这些计划是根据《加拿大和新不伦瑞克提高社会援助接受者可就业性协定》与联邦政府合作实施的。

1237. 人力资源发展部收入保障司通过计划服务处实施残疾人职业培训计划。这项计划向整个人口中的成年残疾人提供服务,以便尽可能地减少或消除可能大大限制一个人实现职业目标能力的残疾的影响。1993/94财政年度,大约有550名残疾人利用了该计划的服务。

1238. 1985/86财政年度,《就业标准法》宣布生效,以立法形式产生了新标准。新法令含有要求雇主解雇受雇愈六个月的雇员时事先给予通知的规定。新不伦瑞克省非为集体协议缔约方的每一雇主,在因故解雇雇员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否则,即使存在理由,无通知的辞退也是无效的。于是,辞退就成了无通知的解雇,雇主必须支付雇员在通知期间有权得到的收入。新不伦瑞克省非为集体协议缔约方的每一雇主在解雇或辞退雇员时,都必须:(一) 雇员连续受雇六个月或以上但少于五年的,提前两周发出书面解雇或辞退通知;(二) 雇员连续受雇五年或以上的,提前四周发出书面解雇或辞退通知。否则,如果没有书面通知,雇主可以向雇员支付他在可适用的通知期间可能赚取的工资。只在符合某些标准时,才允许雇主无通知辞退或解雇雇员。

1239. 《就业标准法》规定,雇员妻子、丈夫、子女、收养子女、父亲、母亲或监护人死亡时,雇主应准雇员最多为连续三个日历日的不带薪假。假期不应晚于葬礼之日。雇员的祖父、祖母、兄弟、姊妹、其配偶的兄弟姊妹、其配偶的父母死亡时,雇主应准雇员最多为一个日历日的不带薪假,可在送葬之日休。在休假期间,或出于休假本身的理由,雇主不得辞退、开除或解雇雇员。

1240. 《就业标准法》保护雇员不受雇主不公正行动的损害。

1241. 新不伦瑞克省雇主不得拒绝雇用或聘任或辞退、开除或解雇怀孕的雇员,亦不得单纯出于雇员怀孕而这样做。《就业标准法》含有关于产假的规定。此外,《人权法》1992年修订案禁止基于性别包括基于怀孕理由的歧视。

1242. 《人权法》第8章禁止对投诉、作证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处理歧视起诉的人进行报复。1991-1992年,人权委员会报告说,1967-1992年期间向委员会提出的歧视起诉总数中60%涉及就业问题。

1243. 自上次报告以来,新不伦瑞克省正式公布的失业率有所降低。从1987年1月到1993年12月,该省平均失业率为12.05%,1994年头九个月增至12.9%。

第7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报 酬

(一) 公平的工资

1244. 从1996年7月1日起,新不伦瑞克省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5.50加元。自上次报告以来增加1.50加元。凡是领取工资、佣金或计件工资的雇员,其在雇主控制下劳动的所有时数应至少得到最低工资。除了一般最低工资标准外,还对住区夏令营教导员和教员(《就业标准法》修正案、1989年11月20日)以及对政府建筑工程雇用的各类雇员(该法修正案,1990年12月6日)实行特殊最低工资标准。

1245. 新不伦瑞克省的所有雇主都必须:(a) 至少每16个日历日向雇员支付一次工资;(b) 支付至正常发薪日之前最多7个日历日的所有工资和佣金,以天为单位;(c) 如果雇员在正常发薪日没有领到工资,应在正常工作时间支付;(d) 以加元现金、支票或向雇员个人帐户转帐的方式支付;(e) 雇用关系停止时,在通常的发薪日但不晚于就业最后一天之后的21个日历日支付全部工资、佣金、假期补贴或其他津贴。其他条例涉及发薪周期、毛工资、每项扣减细目和净薪的规定;还有些条例涉及小费、赏金和与就业有关的附加费的规定。

1246. 《薪资公平法》于1989年6月获得通过。薪资公平反映了同工同酬的原则,是实现男女雇员之间劳动力平等的积极步骤。新不伦瑞克省第一类公务员的薪资公平调整已在1991年10月1日开始的四年期间分发。1994年11月将对第二类公务员(学校)实行薪资公平制度。

1247. 《就业标准法》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同工同酬:男女雇员(a) 在同一岗位上;(b) 从事大体上是同样性质的工作;(c) 大体需要同样技能、努力和责任的工作;(d) 工作条件相同。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相同的工资比率,除非因以下制度而有所区别:(a) 资历制度;(b) 奖励制度;(c) 按生产的数量或质量计算收入的制度;或(d) 不是非法的任何其他制度或做法。此外,所有雇主均不得为遵守薪资公平要求而扣减一雇员的工资。同酬的规定还被列入了《人权法》反歧视一般条款。

(二) 象样的生活

1248. 根据1991年的统计,新不伦瑞克省妇女的年平均收入为16,207加元,男子的年平均收入为26,184加元。

安全和无害健康的工作条件

1249. 1995年1月,职业卫生和安全委员会与工人赔偿理事会合并,新的机构叫做新不伦瑞克工作场所、卫生、安全和赔偿委员会,工作重点是预防和康复。

1250. 1989年,政府根据《新不伦瑞克职业卫生和安全法》将处罚的最高数额从15,000加元增加到50,000加元。

1251. 职业卫生和安全委员会发布的19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字显示,新不伦瑞克省工伤事故率最高的行业是:采矿、采石、石油钻探、社区或商业、建筑业、运输和交通业。

休息、闲暇、工作时间限制和带薪假日

1252. 《休息日法》的基础完全是世俗的,是出于社会和文化的考虑而不是出于宗教的理由而认为有必要每周休息一天。法律禁止星期天从事一切劳动,但法规或条例明确豁免的活动除外。得到豁免的劳动活动种类很多,从耕作和捕鱼到采矿和炼油等大型工业活动。目前受禁止的主要是零售业人员以及牙科医生、建筑师、木工、秘书、医生、律师等靠各种专业维持生计者。法律还禁止零售店在圣诞节和感恩节等法定假日开门营业,但法律和条例明确豁免的零售业不在此限。自1985年以来,法律和条例给予的豁免增加。目前受豁免的有旅游点、药房、古董店和工艺品商店。1991年批准零售店在圣诞节前的购物时期开业,1994年8月允许新不伦瑞克省酒公司代销店(无论雇用的人数多少)和所有售酒商店在圣诞节前的购物时期营业。现在圣诞节前的购物时期被延长到大约13周,从劳动节后的第一个星期天到圣诞节前的第一个星期天。

1253. 《就业标准法》规定,除(a) 主管人员认为有必要应付紧急工作的雇员或(b) 通常一天工作不超过三小时的雇员以外,该省雇主应允许所有符合资格的雇员每周至少有连续24小时的休息。如有可能,应在星期天休息。也就是说不授权在星期天从事法律现在禁止的任何工作。关于每周休息时间的规定也见该法规。

1254. 《就业标准法》规定,付薪的公共假日为新年、耶稣受难日、加拿大节、新不伦瑞克节、劳动节和圣诞节。如果加拿大节是在星期天,接着的星期一应作为公共假日休息。所有雇员在公共假日工作的,该天的小时数应得到正常工资的一倍半。法规含有关于合格标准的规定。

第8条 工会权利

1255. 新不伦瑞克省关于第8条的主要立法自上次报告以来没有变化。

第9条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256. 社会援助计划是向没有手段满足自己和家庭的基本需求而且没有其他资助来源的新不伦瑞克公民提供财政支援的计划。凡符合本计划的资格标准的个人或家庭每月都可能得到固定数额的津贴,用于负担食品、服装、住房、日常交通、燃料和公用设施、家具和个人物品的基本开支。

1257. 人力资源发展部1991年开始重新调整工作重点。这样做是因为认识到如果要反映现在和明天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就必须对立法和政策框架做重大改革。与新不伦瑞克公民进行长达一年的对话后,制订了一项新的政策。1993年12月发表了讨论文件—— 《创造新的选择》。之后,由布劳尔特—— 泰里奥特部长委员会主持举行为期三个月的频繁的公共和私下磋商。该部规划和评估司编写了《公共磋商摘要》。人力资源发展部计划于1994年12月公布新的社会援助政策蓝图。

1258. 新不伦瑞克医疗保险计划是向符合资格的新不伦瑞克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人,该计划提供应享有的医疗及住院服务,无论年龄、健康状况和经济状况如何,医疗保险计划的资金来自省的总体税收和联邦政府的捐款。不收保险费。

1259. 处方药物方案向合乎资格的新不伦瑞克居民提供处方药物津贴。该方案由若干单个药物计划组成,所有计划的目的都是满足各受益人群体的需求。方案中列出了受益人群体类别。

1260. 1993年9月,卫生和社区服务部与新不伦瑞克省总理共同宣布,医疗保险计划的日常运作外包给私营部门。结果该制度进行了改革,采用新的磁卡,居民接受医生治疗后发给收据。实现这些目标的最初步骤已经完成。1994年1月要求对该建议提出意见的信函收到了答复。该财政年度开始进行讨论和条例拟订工作,预期医疗保险管理外包将于1995/96财政年度实行。

1261. 集体协议或公司政策中通常为多数工人规定了疾病津贴。就本省的政策而言,公务员可以按每干满一个连续就业日历月得到1¼天的比率最多积累到240天的病假。

1262. 根据《社会福利法》,符合残疾人特定医疗标准和财政标准的个人可根据已确定的长期需求方案享有津贴。

1263. 自上次报告以来省政府对老年津贴进行了以下修改:(a) 从1993年7月1日开始,公务部门的雇员可以60岁退休不受处罚,代替65岁退休;(b) 从1991年7月1日开始,谈判计划涵盖的雇员支付与加拿大养恤金计划平行的津贴收入额的1.3%和1.4%,支付最佳五年连续服务的平均工资的2%;(c) 从1993年1月1日起,残疾人养恤金改为免费养恤金服务。

1264. 新不伦瑞克省的雇员受《工人赔偿法》的保护,该法1992年修改后,津贴数额有改动,从1993年1月1日起实行。目前受伤工人的津贴数额为无工作能力头39周领取净收入的80%。如果无工作能力时间超过39周,津贴数额为净收入的85%。津贴按加拿大消费者价格指数而不是按新不伦瑞克工业总收入指数来计算。

1265. 《工人赔偿法》不适用于家庭佣人和16岁以下的雇主家庭成员、在家工作的人、专业运动员和雇有不足25人的渔船。

1266. 《工人赔偿法》规定以职业疗法、再培训或进修等形式提供康复服务。目的是协助消除或减少工人返回工作岗位可能遇到的障碍,或在可能时协助他们找到其他的生活方式。

1267. 与其他省一样,联邦失业计划也适用于新不伦瑞克省。

1268. 联邦和省政府都提供家庭津贴。在省一级有各种关于家庭福利的立法。

1269. 通过人力资源发展部实施社会援助计划。虽然该部过去一些年向新不伦瑞克省失业人员提供的计划和服务有所变动,但《社会福利法》的宗旨和基本内容自上次报告以来没有变化。贫困家庭和个人只要月收入不超过该部制定的限度,就有资格得到收入援助。

1270. 卫生和社区服务部继续实施各种而处境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援助的计划。该部提供的服务包括:家庭咨询;吸毒和酗酒问题咨询和康复;赌博问题咨询。

第10条 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家 庭

(一) 保护家庭

1271. 自上次报告期间以来,1983年《家庭服务法》第C - 2.2章c.16,s.1节有一些小的变动。1993年,修订该法,规定向法院支付抚养费需交附加费。1994年,废除了审查委员会规则,又修订该法增加应该能够发现虐待儿童案件的专业人员的报告责任。现行立法规定由卫生和社区服务部要求专业协会或其他组织管理个人的专业活动,并规定可以起诉。

1272. 卫生和社区服务部有两个部门负责保护和促进家庭、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它们是家庭和社区社会服务司及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司。各具体单位实施为实现上述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和计划。

1273. 人力资源发展部向符合资格标准的贫困家庭提供资助,并实施若干鼓励家庭自给自足的计划。

1274. 高等法院家庭法庭对家庭法事务拥有管辖权。它在法院的范围内向分居或意予离婚的配偶或单亲父母提供一些支助服务。这些服务有:信息和甄别服务;咨询和调解服务;法律代理;执行抚养令服务。

1275. 1993年5月开始实施家庭法律援助计划。八个司法辖区的法院社会工作者和家庭律师协同努力,代表受虐待配偶的利益。法庭社会工作者甄别和评估后,将受虐待配偶的案件提交受合同雇用代表其利益的家庭律师,当委托人在抚养、监护、获得和分割财产等方面需要救济时,也可在法庭为其进行法律辩护。家庭法律援助计划并入强化的咨询和调解服务计划后,咨询、调解和法律服务计划的范围趋于完整,有助于帮助家庭解决因分居和婚姻破裂出现的困难。

1276. 卫生和社区服务部收养后事务处最近安装计算机系统,对提高处理1993 - 94财政年度公众提出的请求的效率有着积极影响。收养后事务处在该期间成功地消除了等待提供非识别信息的被收养人的很长的名单。然而,索取要识别信息的人仍然需要等待。

1277. 根据《家庭服务法》,卫生和社区服务部拥有批准、续延和监督新不伦瑞克省日托设施的立法权限。

1278. 根据《家庭服务法》,日托服务的定义是“在日托中心不到24小时的期限内照顾和看管儿童。”根据1983年颁布的《第83 - 85号日托条例》,日托设施可以是社区日托之家或日托中心。卫生和社区服务部根据法律授予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长的权力,制定了管理日托服务计划的《日托设施标准》。这些标准和规范对安全、卫生、保育员/儿童比例、空间和设备、政策和记录提出了具体要求。

1279. 新不伦瑞克省人力资源发展部负责管理日托援助计划,这项计划先前称为日托补贴计划。希望获得日托援助计划资助的家庭必须将他们的孩子送到卫生和社区服务部批准的日托设施。人力资源发展部还有含有具体标准的其他计划,个人可从这些计划中得到儿童保育方面的资助。

(二) 建立家庭:住房和其他补助

1280. 1986年撤销了《评估法》(R.S.N.B.1973)第4(1)(g)节c.A - 14款(规定免收妇女拥有财产的税款),由《住宅房产税减免法》的中性规定取代。该法第6.1(1)(b)节规定,只要拥有者/居住者个人收入不超过12,000加元,或与其配偶或同居者的收入加起来不超过20,000加元,单个收入不超过12,000元,就允许减少最多为200加元的应付税款。

1281. 1992年,新不伦瑞克房产公司的管理权转归城市、文化和住房部。该部实施了联邦和省级计划以及单方面的省级计划,协助低收入和偏低收入的家庭、老年人、单身和残疾人获得和/或维持像样、适合和可负担得起的住房。

1282. 1987年,新不伦瑞克房产公司与新不伦瑞克土著人民理事会签署业务协定,向居住在保留地以外的原住民提供住房。

1283. 城市、文化和住房部实施住宅修缮援助计划和住宅改善贷款计划。这些计划还提供可豁免和/或应偿还贷款,协助拥有和占有现有低于标准住房的低收入家庭:(a) 维修和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达到最低的卫生和安全标准;(b) 和/或改善残疾人住房单元的进出通道。这些计划还包含翻修现有住房以照顾老年父母以及改善残疾人租赁住房的进出通道的内容。1993/94年预算年度,该省开支7,560,000加元,协助了1,225个家庭。其中,514,000加元用于维修残疾人住房的进出通道。

1284. 紧急维修计划提供补助金和/应偿还贷款,协助符合条件的住户进行维修,以使他们的住宅适于居住。符合条件的维修仅限于在该住房继续安全居住所必须的紧急维修。1993/94预算年度,有2,795个家庭接受了援助,支出为1,798,000加元。

1285. 省住房竣工贷款计划向低收入和偏低收入家庭提供财政援助,使他们能够完成建了一半的住房。1993/94预算年度提供的贷款总额为1,157,000加元,援助了54个家庭。

1286. 定金援助计划的目的是协助偏低收入的家庭购买或建造第一处适中的住房。1993/94财政年度,该省援助了178户家庭,花费1,021,000加元。

1287. 农村、土著和基本住房计划向贫困的农村家庭提供租赁、从租到买或所有权住房。1993/94年度,建造了55个新单元,花费3,770,000加元。从1994年12月31日起,不再建造新的单元。该计划已经停止;然而,住户仍可在现有2,400套住房中得到住房服务。

1288. 租金补助计划补贴合乎条件的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协助贫困家庭获得负担得起的、像样的和适当的租赁住房。该计划还与私人开发商结成伙伴关系,实施新的建筑/翻新项目,增加市场可供住房单元的数量。1993/94年度,援助了62个家庭,全年开支235,000加元。截止1993/94年度底,每年援助1,375个租房家庭。

1289. 非盈利住房计划对私营非盈利组织拥有和管理贫困家庭所需住房单元的年度业务费用进行补贴。1993/94年度,建造了108套新的单元。到1994年12月31日,该计划将结束。然而,该部继续管理非盈利家庭和老年人住房1,520个单元。

1290. 公共住房有2,500个家庭租赁单元和2,100个老人租赁单元。这些单元由省拥有和经营,年度预算约3,000万加元。

1291. 该部还通过家庭走向和管理计划以及社区参与计划丰富家庭的生活方式和保证家庭的安全。

1292. 该部发起了老有所居倡议,指导本部工作人员和非盈利团体如何向老年住户提供安全、像样和适当的住房。这一政策的目的是改善向老年公民住户提供的服务,以使他们能够尽量长期地居住在自己的家中。

(三) 照顾和教育受抚养子女

1293. 《婚姻财产法(1981)承认,夫妻对婚姻的贡献同等重要,除某些特殊情况外,男女双方享有平等份额的婚姻财产。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双方平等拥有结婚住房。这项规定产生了某些权利;于是,婚姻住房的合法拥有人不得强迫另一方离开,也不得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而处置其住房或家庭财产。

1294. 《家庭服务法》承认,父母有义务尽一切所能抚养自己的子女。在这方面,该法律的抚养条款与《婚姻财产法》的财产条款不同,其规定延伸到同居三年或多年或有某种永久关系和有一名子女的普通法的配偶。每一方配偶都可根据各自的需求和能力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

1295. 《家庭服务法》有某些变动,规定更严格地执行家庭抚养费令。1991年5月,该法修订后,授权法院在付款人拖欠抚养费时对其财产行使留置权。1992年4月,新不伦瑞克省建立了新的执行抚养费令系统,称为家庭抚养费令服务系统。该系统免费向愿意使用其服务的人提供任择服务,并规定凡向法院提出要求执行的抚养费令和协议将由法庭自行收集和监督。如拖欠抚养费的个人不支付抚养费或少支付抚养费,法院自行立即采取行动执行抚养费令。1992年5月,修订该法允许家庭抚养费令服务系统向部长提出申请,对省信息库进行搜索。然后将信息转给该系统,以执行抚养费令。为执行抚养费令而公布和公开信息,不应被认为违反任何法律、条例或普通法关于保密的规定。

1296. 1993年9月,人力资源发展部开始实施家庭抚养费令政策,该政策承认父母有义务抚养其子女,寻求援助者必须首先寻找所有其他支持手段。该政策要求提出申请或已接受收入援助的单身父母需查明其子女的生父身份,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资格领取和可以领取多少收入援助津贴。

1297. 1990年6月20日通过的《学校法》规定设立一套政府资助的从1年级到12年级的教育制度。幼儿园是非强制性的,免费的。该法律不加歧视地适用于新不伦瑞克省的所有儿童。

1298. 一般而言,不因家庭无力提供适当的住房或其他必需品,而强迫他们将子女送交领养。通过各政府部门或其他社区机构作出各种努力,便利人们获得适当住房或其他必需品。

1299. 当父母行为或不行为使子女处于其安全或发展受到威胁的境况时,强制父母执行法院的命令或协议。

(四) 婚 姻

1300. 《婚姻法》第16(1)款涉及不允许结婚的姻亲。姻亲(也就是通过结婚形成的关系)以及血亲由加拿大政府统一管辖。1991年12月18日,联邦政府修订了这项法律,废除了所有关于姻亲的规定。目前,男人不得与其母亲、女儿、姐妹、祖母或孙女结婚。女人不得与其父亲、儿子、兄弟、祖父或孙子结婚。

保护母亲

1301. 1989年,新不伦瑞克省开始对已完成一年连续就业并同意产假后返回至少工作6个月的雇员实施补充失业津贴计划。政府补充雇员失业保险津贴,达到最多为15周的75%雇员正常周工资。这一安排适用于所有非谈判性雇员和某些集体协议覆盖的谈判性雇员。

1302. 1990年底,新不伦瑞克省修订了补充失业津贴计划,以便在两周的失业保险金等待时期不再适用病假而适用支付75%的产假津贴制度。

保护儿童

1303. 除了向家庭和儿童提供服务的许多方案和业务外,卫生和社区服务部还于1992年9月宣布实施一项新的计划,称为《重点儿童及其家庭儿童早期抚育计划》。这项计划是根据《优良教育报告》提出的建议编写的,是公众卫生和医疗服务司与家庭和社区服务司共同努力的结果。目的是将体魄健康的儿童送进幼儿园,让他们发挥自己的潜力。计划包括产前和产后服务。

1304. 自1990年以来,卫生和社区服务部同教育部通过协议向公立学校中有严重品行问题的学生提供社会工作和心理支助服务。

1305. 《电影和录像法》和关于新不伦瑞克录像片发行的《录像片条例》规定了对儿童的保护措施。影片和录像分为六类。一部电影的内容可能意味着,只能达到某一年龄的儿童可到电影院观看或从录像租赁点租借。有时,则由父母或另一成人决定一部电影是否适于青年观看。电影院和录像店必须依法实施关于年龄的限制。

1306. 1994年颁布的《烟草销售条例》禁止零售商向不满19岁的青年出售烟制品。该条例还禁止个人代表他人购买烟草然后转售给19岁以下的青年,并禁止出售不满15支一盒的香烟和卷烟。此外,要求所有烟草零售商贴出关于法定年龄以及烟草对身体的损害和其他危害的广告牌。1994年6月各种烟草店已安置这类广告牌,显然在世界上开创了一个先例。根据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烟草的法律,零售商如违犯法规则可能失去烟草专卖许可证。

1307. 关于烟草问题的公共卫生政策计划,卫生和社区服务部同教育部和自愿人员合作,提高青年对吸烟后果的意识。学校定期分发教育材料和其他物品,包括加拿大卫生计划编写的《一名少年吸烟者的日记》、一部录像片以及提高青年女学生对吸烟意识的戒烟者指南。已经并继续在全省各地向各青年团体和组织分发一套《摆脱烟瘾光荣榜》的材料。还在电视中卖广告,包括新不伦瑞克沟通计划制作的一份广告,以便使家长更清楚地了解吸烟对儿童的间接影响。卫生和社区服务部还鼓励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不吸烟,以减少非吸烟者受香烟烟雾的间接危害。

1308. 《就业标准法》对雇用16岁以下青年就业施加某些限制。禁止雇主雇用16岁以下的青年从事实际或可能不利于或有害于身体健康、福利或身心发育的工作。关于儿童可以工作的时数、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可从高等教育和劳动部就业标准司索取。

1309. 司长可根据《就业标准法》签发允许雇用儿童的工作许可。关于这类许可的申请表可到高等教育和劳动部任何办事处索取。1993/94财政年度,该部签发了309份这类工作许可。

第11条 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享有适当食物、衣着和住房标准的权利

1310. 人力资源发展部根据《社会福利法》向符合接受社会援助资格的贫困个人提供财政援助,确保所有人都有钱购买食物、衣着和住房。

1311. 人力资源发展部实施各种计划和政策,确保符合资格的新不伦瑞克人可以得到有助于他们维持适当生活水准的资源。收入保障司负责具体实施达到该部向贫困人口提供资助以帮助他们自给自足的目标需要的计划和服务。收入保障司下设若干处,包括:业务处;收入维持处;方案服务处;收入支助服务处。

1312. 收入维持处负责制订该处的财务和程序准则,以便使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政策提供有效的、费效比高的服务。该处实施以下计划:临时援助计划;进修培训和安置计划;护理之家援助;特别需求津贴计划;家庭抚养费令服务计划。家庭抚养费令服务计划是与司法部合作实施的,护理之家援助计划是与卫生和社区服务部合作实施的。

1313. 方案服务处负责制订、执行和集中管理旨在协助受益人实现自给自足的计划和服务。总体而言,这些计划提供与咨询、培训、教育和工作经验有关的各种服务。方案服务处实施的计划包括:培训和就业计划;新不伦瑞克工程;社区自愿行动计划;残疾人职业康复计划;自给自足项目。

1314. 收入支助服务处负责实施社会援助计划,从弗雷德里克顿的一个中心点进行管理。这些计划有:已确认的长期需求计划;保健服务计划;租金补贴计划。收入支助服务处还监督日托援助计划的实施以及医疗咨询委员会活动的协调。

1315. 人力资源发展部社区志愿行动计划向非营利社区资源机构提供资助,以便共同努力满足该社区低收入人口的基本需求。向这些组织提供资助有助于执行各种计划,补充和完善社区内的现有服务。1993/94财政年度,共向全省各地41个团体提供资助,在资金和/或实物方面给予帮助。提供的物品有食品、衣着、家具和公共免费食堂。

1316. 人力资源发展部实施租金补贴计划,目的是向60至64岁的人和证明患有残疾的人提供援助。援助数额根据申请人已付租金以及总收入和资产来确定。计划中列出了需要达到的资格标准。1993/94财政年度,向114名老年人和234名残疾人提供了租赁住房方面的援助,向115名残疾人提供了房间和寄宿援助。由于1992年宣布继续冻结该计划的使用,该部没有接受任何新的申请人。

1317. 1992年,管理新不伦瑞克住房公司的责任转到城市、文化和住房部。该部实施各种联邦—— 省级计划和单方面的省级计划,协助低收入和偏低收入的家庭、老人、单身和残疾人获得和/或维持像样、适当和可负担得起的住房。

1318. 《新不伦瑞克住房法》向居住在租赁住房中的家庭、单身、老人和残疾人提供住房津贴。还向房主提供可免偿贷款,以便使他们能够改善残疾人住房的进出通道。向房主和地主提供新建新房和翻修旧房的贷款和补助,必须符合《加拿大国家建筑法》的标准。

1319. 城市、文化和住房部实施各种计划,协助贫困的农村家庭达到最低卫生和安全标准,包括供水和下水处理规定;关于该部实施的各种住房计划的其他资料,请参见上文第1285-1297段。

1320. 《社会服务和教育税法》规定,烈酒或充气饮料等某些制备食品以外供人消费的食物和饮料免税。该法律还规定,流动餐车或其他类似非营利组织购买后零售或转售给老年人、病人或贫穷的人的制备食品和饮料也免税。

1321. 《社会服务和教育税法》规定,以公平价格每件不超过100加元购买的服装和鞋类也免税。

改进生产方法的措施

1322. 新不伦瑞克农业部执行40项关于粮食生产和自然资源使用的法令。它通过各司和处提供服务。

1323. 农业部土地资源司向农业提供技术支助服务。它通过有关机构进行土壤、饲料和细胞组织的化验分析,提供土地信息和适合性信息以及气象服务。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有关农场结构、农业机械、环境保护和控制污染、农场排水、土壤和水养护、灌溉和其他农业工程事务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支助服务。该司参与土地利用和发展政策的制订,包括改良土壤、合格证书和环境可持续性的计划管理。

1324. 在农业部农业安全网司的指导下,根据《农业发展法》的规定向可行的农业活动提供信贷和其他形式的资助。该司实施《农业机械贷款法》和《牲畜饲养奖励法》。该司还向农户提供各种自愿出资参加的安全网计划,如作物保险、总收入计划和净收入稳定帐户。

1325. 农业部销售和粮食工业司向该部以及农业和粮食加工业提供市场研究、市场信息、战略规划和贸易分析。该司还向食品加工部门提供技术、商业和销售咨询服务。也提供市场开发服务,包括市场开发、推销、实际分销和市场研究等领域的服务。市场组织和视察司向农产品销售委员会提供资金和行政支助。该司还根据《奶制品法》、《人制黄油法》和《仿制奶制品法》开展视察和强制实施业务。

1326. 《社会服务和教育税法》R.S.N.B.1973,第c.S-10条规定,不对具体清单列出的农产品收税。《不动产税法》规定可以推迟缴纳农用土地和附属建筑物的省财产税。

1327. 除《植物病害法》和《杂草控制法》,还颁布了《马铃薯病害根除法》和《新不伦瑞克谷物法》来保护和改善作物和资源。

第12条 身心健康权利

减少死产和婴儿死亡率

1328. 1987年至1992年期间,死产率有所波动,1992年妊娠20周和28周每千婴儿的死产率比1987年略有提高。1987年妊娠28周的死产率为3.9‰,1992年为4.29‰。1987年妊娠20周的死产率为4.94‰,1992年为5.26‰。

改善各方面的环境和工业卫生

1329. 1992年6月1日生效的《饮料容器法》规定了对所有在新不伦瑞克省购买的非含酒精饮料、汁液和酒精容器的管理办法。销售者在购买点支付所有容器的押金,啤酒瓶除外,每打可退还押金1加元。在赎回中心,可再装容器每个退10加分,回收处理容器每个退5加分。使用过的容器可以再装瓶,也可加工成其他销费品。

1330. 1992年生效的《消耗臭氧物质条例》禁止在新不伦瑞克省使用所有的非必要性消耗臭氧物质,包括含氯氟烃、哈龙、三氯已烷和四氯化碳。只有经过训练和拥有许可的技术人员方可持许可证维修消耗臭氧物质设备或出售消耗臭氧物质。在处理和重新利用设备前,必须从设备中回收所有消耗臭氧物质。每年必须对所有大型消耗臭氧物质系统进行泄漏检查。消耗臭氧物质的拥有人必须记录该物质的储存和使用情况。

1331. 环境信托基金支持各种保护环境、恢复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教育以及改善新不伦瑞克视觉环境等方面的项目。自1990年该基金设立以来,总共为支持427个项目拨款5,650万加元。

1332. 清洁空气战略要求公众参加制定空气资源管理地区的空气质量目标。这些地区是:Madawaska, Restigouche-Chaleur, Nepisiquit, Miramichi和Saint John - Fundy。不久将为每一地区任命一个委员会,负责监测地方的空气质量,查明空气污染物的来源,提出维持和改善空气质量的措施。

1333. 根据《清洁环境法》,违反本法或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增加如下:个人违反行为,不低于500加元,不高于50,000加元;公司违反行为,不低于1,000加元,不高于100万加元。

1334. 迄今已根据《石油产品储存和搬运条例》搬迁了9,500多个未加保护的地下石油储存罐,以防止泄漏的石油产品污染蓄水层和破坏财产。所有新安装的油罐必须遵守严格的标准,使土壤、地下水和财产得到保护。人们公认新不伦瑞克省在保护地下水免受石油污染方面的努力在全国率先。

1335. 新不伦瑞克省在建造区域固体废物管理系统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新不伦瑞克省有三家现代化的装备有防止污染土地、水和空气的基础设施垃圾填坑,几个固体废物委员会还计划建造新的区域系统。有67个垃圾场已经关闭,所有区域计划都强调在地方一级采取减少废物的措施。

1336. 1993年,根据《清洁水法》颁布了《饮用水条例》。条例要求定期对市级以及联邦政府拥有的系统进行检验,以确保向公众提供的水的质量。由省级新的现代化环境试验室协调这项检验工作。1994年,饮用水检验工作包括新钻探和维修的家庭供水源。

1337. 为了当代和以后世世代代保护饮水资源,根据《清洁水法》指定了31个集水区为受保护地区。这些集水区向25个市大约30万新不伦瑞克人供应饮用水。同时,在制定井源保护计划,以保护供应饮用水的蓄水层。

1338. 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个人、公司或公共机构提出对新不伦瑞克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时,需向部长提交该提案的详细材料。由部长决定是否需要对提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批准项目,或拒绝接受提案。条例包括开发者必须向部长陈述详情的提案种类目录。该部的各个部门,包括水资源监察处、空气质量处、调查和强制执行司、固体废物和回收利用处负责监测全面环境质量指数。

流行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疾病的预防、治疗和控制

1339. 新不伦瑞克职业卫生和安全委员会职业卫生处负责保护各行业工人的健康。它的工作重点有所扩大,除传染性疾病外,还包括流行病学、环境卫生、毒理学、安全、卫生教育、早期查明疾病、疾病预防、促进健康和医疗监视。职业卫生处提供压力和倒班、体温过低、身体结构和重复性疲劳损伤、健康危险评估、保护听力、肺功能检查和创造无烟环境等方面的信息。还协调恢复行动计划(1990-1994年)和人类工程学示范项目(1992-1993年)的活动,开展和评价年度矿山营救比赛的急救项目,自1987年以来在新不伦瑞克采矿和熔炼行业进行健康评估。

1340. 职业卫生和安全委员会职业卫生处致力于通过教育预防疾病。1992/93年,也就是现有统计数据截止的最后一年,该处举行了13次研讨会,涉及试验室安全、限制性区域的进入和工作地点危险材料信息系统。1992/93年的重点是委员会与新不伦瑞克渔业学校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学校编写一套卫生安全教材,作为其总体质量管制计划的一部分。训练班于冬季开设,1993年2月开始授课,1994年继续进行。

1341. 控制可传染疾病的目标是消除作为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的可传染疾病。为协助实现这一目标,卫生和社区服务部实施预防某些疾病的接种和免疫计划。它还监督食物管制、空气和水的测试、对某些种类工作的实际检查、控制噪声和实施卫生条例,以及公共教育。

1342. 卫生和社区服务部负责监测新不伦瑞克省的可传染疾病情况。其中包括与地区医疗卫生官员、医生和其他医护专业人员以及渥太华疾病控制试验中心进行磋商和联络。据报发生的病例数目逐年波动。

1343. 通过教育预防疾病是卫生和社区服务部艾滋病毒/艾滋病领域工作的一部分。1991/92财政年度,根据新不伦瑞克省艾滋病教育战略开展了各种活动,包括1991年10月至11月的大众媒介宣传活动。在日历、小册子和校园报纸上刊载以大学生为对象的艾滋病广告。还分发了一份主要在大学、社区学院、酒吧间和夜总会张贴的艾滋病招贴画。公共卫生部门接受资助,在许多活动和项目中进行艾滋病教育。该部还出资开设一条新不伦瑞克免费艾滋病问题问询电话线。

1344. 1992/93财政年度,作出很大努力在工作场所讨论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在一些政府部门举办了情况介绍会,并协助一些部门制定和修订工作场所艾滋病问题的政策。

1345. 1993/94财政年度,新不伦瑞克省艾滋病教育战略开展了各种活动:通过传媒进行艾滋病的教育运动;在日历、小册子和校园报纸上刊载另一份以大学生为对象的艾滋病广告;在米拉米希湾地区的所有小学分发一本关于艾滋病教育的故事书《请坐在我身旁》;组织一次广泛的艾滋病意识活动,请艾滋病患者作诱导性讲演;卫生和社区服务部还资助护士工作地点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项目。

创造条件确保医疗服务

1346. 新不伦瑞克省医疗保险计划是合乎资格的新不伦瑞克省居民的主要医疗保险计划,规定了不分年龄、健康状态或经济条件却应享有的医疗和住院服务。医疗保险计划的资金来自省的收入和联邦政府的捐款。不交保险费。

1347. 处方药物计划向新不伦瑞克省合乎资格的居民提供处方药物津贴。该计划包含若干项针对受益群体需求的单个药物计划。计划中列出了受益群体类别。

1348. 人力资源发展部协助合乎资格的个人购买医疗保险计划或私人医疗计划通常不覆盖的某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药物或其他物品。计划中列出了受益群体和可得津贴类别。

1349. 1994年5月修订了《精神卫生法》,扩大新不伦瑞克省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一些变化将影响到管理人、法庭、复审委员会和警察。除此之外,这项新法令在以下方面有所变化:自愿和非自愿住院及获得同意的政策和程序;该省设立三人患者辩护团;增加精神病患者的隐私权和获得信息的权利。本法还载述政策和程序。

第13条 受教育的权利

采取措施,促进人人受教育权利的充分实现,以求达到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等

1350. 1992/93年,新不伦瑞克人权委员会与财政部、平等就业机会计划和新不伦瑞克交流计划合作,制作了一部名为《公平的基础》的三辑影片,论述人权、偏见、歧视、成见和种族主义。这部影片附有一份学习指南,包含针对青年和广大观众的授课计划和活动。该资料向人权委员会承索即寄。

1351. 也是在1992/93年,新不伦瑞克人权委员会研究和制作了一本称为《权利和责任:教育的第四和第五项内容》的出版物。该出版物包含关于成见、偏见、歧视和种族主义问题的授课计划,面向广大青年和成年人。该出版物向人权委员会承索免费提供。

1352. 1992年,人权委员会编写和分发了一本题为《向种族主义说不》的种族主义问题小册子。小册子提出了关于你看见发生偏见、成见、歧视和种族主义现象时应该作什么的实际建议和意见。委员会还为庆祝消除种族主义国际日和国际人权日制作了一套流动展览品。

1353. 1989年8月,教育部长发表了一份关于多文化主义和人权教育的部长声明。声明的目的是发出一条明确的信息,说明教育部致力于发展和加强促进所有人(无论其种族、宗教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尊严和基本价值的教学计划和教育方针。声明包含若干论述,为构成多文化和人权教育核心的六项主要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框架。最后部分是需要执行的建议。

1354. 1989/90年,教育部编写了关于纳粹大屠杀的教学单元,作为11年级现代史课程的一部分被纳入教学大纲。

1355. 教育部英语部分采取了若干人权教育的主动行动。在小学、6年级、9年级和12年级,通过社会学科的教学向学生介绍其他民族、文化和世界问题。从幼儿园到12年级,通过跨学科的语文课程向学生灌输世界观点和其他人权问题。

1356. 沿海各省联合制作了《小学课堂里的人权》的教学材料。其中包含书目、教师手册、录相片和主讲人指南。每一学校管区的代表都在地区一级接受这些材料的在职培训。

1357. 教育部还完成了一项对与亚太基金会议一道在加拿大各地开展的亚太地区活动的研究。研究成果将用于进一步考虑在新不伦瑞克实施亚太地区计划。

1358. 在原住民教育领域也采取了一些主动行动。其中包括在中学开设原住民研究课程和若干侧重于跨文化理解的项目。

1359. 1987年设立了新不伦瑞克全球教育项目,以增加新不伦瑞克学生和教师对全球问题的了解。这一项目的发起人有:新不伦瑞克省教师协会、新不伦瑞克省教育部和加拿大国际开发署。项目的第三阶段将于1995年6月结束。全球教育项目工作的核心是承认当今世界的相互依赖性和努力解决作为当今世界特点之一的不平等问题。

1360. 1987年,新不伦瑞克法语教师协会、教育部法语部分和加拿大国际开发署设立了国际合作教育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培训和教育新不伦瑞克法语教学人员,让他们了解相互依赖和国际主义的概念。全球合作教育项目对有关全球的论述使用多学科办法。目前该项目处于第三阶段,目标是扩大项目的基础,在整个法语教育系统中实施。

1361. 教育部法语部分制定了人权和多文化计划。在小学,人权和尊重他人的概念被列入所有社会学科。沿海省份9年级的一门课程专门论述文化多样性和多元主义等问题。1995年,教育部法语部分的四名教师将培训和试用沿海省份教育基金会编写的人权教材。

接受初级教育的权利

1362. 1992年5月,优秀教育委员会发表了第一份报告,题为:《新世纪的学校》,对新不伦瑞克省的公立学校系统进行了考察。报告列入了一系列建议,涉及以下关键领域:学习;授课、教师和培训;课程安排;伙伴关系;领导方式。1992年9月,政府对该报告第一次作出反应,宣布了一系列与所提许多建议相一致的行动。省政府在从1992/93财政年度开始的四年间拨出6,110万加元,用于优秀教育计划的活动。

1363. 1990年6月20日通过的《学校法》规定只有一个政府资助的教育系统,从1年级到12年级。幼儿园是免费的,可上可不上。

1364. 学校管区负责向在其学校管区内注册的所有学生实施教育计划和提供服务。

1365. 教育部学生服务司负责制定政策和指导方针以及协调资源,发展有特殊需求儿童(听力损伤、视力障碍的儿童及特殊儿童)的教育计划和服务。

1366. 大西洋省特殊教育管理局向各学校管区提供咨询和支助服务。支助服务包括与视力或听力障碍直接相关领域的教学,如识盲文或辨认方向和行走,和/或使用大字、点字或录音磁带等适应性材料。

1367. 根据优秀教育计划,教育部在学校管区的拨款之外又拨款500万加元,向有学习障碍或行为障碍的儿童提供服务。这笔拨款将在1992-1996年四年期间分期到位。

1368. 地方学校都有向有学习障碍的学生提供援助的计划,这些计划由学校和学校管区实施。教育部还向每一学校管区提供了协助性技术,如计算机、大容量只读存储器、印刷机和软件,供有学习困难的学生使用。还根据优秀教育计划向有学习困难的学生提供辅导。

中级教育

1369. 高等教育和劳动部继续通过社区学院系统提供各种技术和职业指导和培训。关于这一议题的进一步情况,请参见第1236-1240段。

高等教育

1370. 1993年1月,优秀教育委员会发表了新不伦瑞克省中学后教育、教育、培训和终身学习情况的报告。这份题为《生活和学习:教育和培训的挑战》的报告在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重要建议:基本问题;终身学习;社区学院、其他中学后教育机构和私立机构;大学。高等教育和劳动部采取的以下行动被列入了报告:目前在新不伦瑞克省设立了30个新的函授教育点,预期将来将设立更多的这类机构;公立图书馆之间逐步建立信息技术联系;学院和大学之间的学分可转校性正在加快,该部正在实施各种授予学位计划。

基础教育

1371. 在国际扫盲年1990年,新不伦瑞克省总理设立了基础教育咨询理事会,负责制定行动纲领。行动纲领规定了政府、社区和私营部门在提供基础教育方面的新作用。

1372. 1991年秋,加拿大任命了基础教育第一国务部长,负责领导和统一协调,以保证所有新不伦瑞克人的文化水平与他们的需要和潜力相对称。基础教育国务部长办公室的职责是呼吁和宣传,与政府的所有部门合作进行。高等教育和劳动部继续负责向没有接受或完成全部初级和中级教育的成人提供基础教育。

1373. 1991年,资助和实施基础教育计划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采用由社区提供初级和中级(4-6年级和7-9年级)基础教育培训的办法后,培训地点由机构转移到学员所在的社区,将社区培训办法纳入新不伦瑞克省劳巴克基础教育计划中由志愿人员提供1-3年级培训和社区学院系统提供高年级(10-12年级)培训的模式。在社区培训办法中,社区可直接参加基础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可以对社区学术服务计划的总体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社区的具体需求,与社区的倒班工作、季节就业周期或具体种类学员的需求相联系。

1374. 还发起了新的由企业资助基础教育活动的做法。为此,建立了非营利性组织新不伦瑞克基础教育协会,由私营部门的人员组成董事会。自建立以来,已收到私营部门伙伴的捐款190万加元。还向社区提供机会,让它们出钱资助社区教育服务计划,因为它们筹集的资金占每项计划费用的14%。该计划自1991年6月启动以来,新不伦瑞克省基础教育协会在全省106个社区资助了392个社区学术服务计划,其中180项计划用英语授课,202项计划用法语授课,10项计划用双语授课。自1991年6月以来,每项计划提供20个位置,总共提供了7,840个学习机会。

1375. 1993年6月,新不伦瑞克省基础教育协会收到了加拿大和新不伦瑞克省关于企业家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协议提供的资助,用于开展工作地点的基础教育培训。工作地点学习计划向有关公司和小企业提供财政鼓励,让它们设立基础教育培训中心和提供在职培训机会。截至1994年9月30日,已设立14项工作地点学习计划,向370名工人提供了培训。

1376. 新不伦瑞克省其他经常性基础教育计划包括:向基础教育理事会提供赠款,以便按1:1比例安排自愿人员与学员;函授和夜校学业进修计划;建立青年战略成人学习中心,以便在闹市区临街房屋向难以从学校转向工作岗位的15-24岁年龄组人口提供学习机会;由人力资源发展部为接受收入援助者开办新不伦瑞克工程学习中心。

设立适当的研究金计划

1377. 高等教育和劳动部学生服务司是管理新不伦瑞克学生贷款计划和加拿大学生贷款计划的指定机构。

1378. 1993/94学年度对省学生贷款计划进行改革。省贷款计划每周最高提供80加元学生贷款,加拿大学生贷款计划每周最高提供165加元。将两项贷款计划按以下方式结合在一起:对每个学生全年的需求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第一学期通过加拿大学生贷款计划提供该需求的60%,第二学期通过新不伦瑞克学生贷款计划提供该需求的40%。如果学生需求大于两项计划可以提供的数额,新不伦瑞克省提供奖学金,单身学生每周最多为35加元,已婚和单亲父母学生每周最高为65加元。奖学金无需偿还。各项方案中分别列出了资格要求。

1379. 1993/94学年度,贷款折扣计划改变为成就折扣计划。凡符合资格要求、年度贷款债务高于4,000加元的学生,可申请省计划折扣最高为500加元。这一折扣款项直接寄给银行,并从学生贷款债务总额中扣除。

1380. 1993/94学年度,新不伦瑞克学生平均从联邦和省学生贷款计划借款4,914加元。按这一比例每一学生四年的借款累积债务为19,656加元。

第15条 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著作者权益受保护的权利

1381. 1991年,政府将商业和技术部更名为经济发展和旅游部。虽然解散了科学技术秘书处和科学技术部长咨询委员会,但该部的许多科学项目和活动仍在进行。

1382. 1992年,《加拿大和新不伦瑞克经济发展合作协定》取代早些时候的《工业创新和技术发展分项协定》。与该分项协定一样,合作协定向新不伦瑞克省的大学、研究中心、工业和其他组织提供资金。Incutech Brunswick Inc.仍在开展活动。它向年轻新开设的公司提供研究和发展活动所需要的公用设施和服务。研究和生产力委员会是在研究、测试、分析和开发新产品方面向公司提供协助的省级组织。其他推动科学进步的省级计划包括新不伦瑞克省医学研究基金、向大学和社区学院学生提供的奖学金以及培训计划。

1383. 1994年,新不伦瑞克省在经济发展和旅游部内设立电子信息高速公路秘书处。有一位国务部长主管电子信息高速公路。

1384. 新不伦瑞克省继续派代表参加许多科学技术方面的全国理事会和委员会。每年都配合联邦活动举办国家科学技术周。

H. 新斯科舍省

1385. 本报告载有关于自从加拿大提交第一份和第二份关于第6条至第15条的报告一直到1994年9月30日为止的新斯科舍省的发展动态的资料。

第6条 工作权利

为维护工作权利而采取的步骤

1386. 经1991年S.N.S.,c.12修正的《新斯科舍省人权法》(R.S.N.S.c.214)于1991年作了重大的修订,结果向尚未在该法覆盖范围内的新斯科舍省人提供保护,并向其他新斯科舍省人提供更广泛的保护。该法令将家庭状况—— 即处于“父母/子女关系”—— 作为一种新的理由,并扩大了防止基于婚姻状况的歧视的范围,适用于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基于怀孕原因的控诉被确认为基于性别的歧视。该法令还明确禁止性骚扰。禁止基于年龄的歧视现在已扩大到包括所有年龄。另外还将基于政治倾向、活动或结社的歧视列入最新禁止的歧视行列。尽管土著人从该法令颁布一开始就可以提出申诉,但他们将以种族原因提出申诉。土著出身现在具体列为予以禁止的一种歧视原因。新斯科舍省人权委员会的政策是,种族骚扰申诉作为种族歧视申诉论。该法律现在提供保护,以免遭基于以下原因的歧视:种族、肤色、信仰、宗教、民族、族裔或土著出身、性别(包括怀孕)、年龄、婚姻或家庭状况、身心残疾、性倾向、政治活动、入会或结社、收入来源、担心传染疾病、性骚扰和与受到本法令保护的群体的成员交往。

1387. 新斯科舍省人权委员会还将接受和调查由于提出申诉、提供证据或协助处理歧视申诉而遭到报复的个人提出的申诉。

1388. 经1991年S.N.S.c.14修正的1989年《劳动标准法》(R.S.N.S.c.246)仍然是管制雇员和雇主权利的主要立法。

1389. 1993年,根据《劳动标准法》制定的《最低工资令》取消了其对不满18岁的人规定的较低的最低工资率。现在所有雇员的最低工资都一样。自1994年9月起,最低工资为每小时5.15加元。

技术和职业指导和培训

1390. 1986年《职业、工艺、技能和技术培训法》(R.S.N.S.c.18)规定设立18所社区学院。所有社区学院均向合格的学生提供高等教学和教育,费用很低,每年平均为700加元。

1391. 自1993年起,阿卡迪亚学院通过远距离教育方法提供法语社区学院课程。以前若不离开其社区就无法以母语就学的法语学生现在可以在全省各地和爱德华王子岛省八个地点的任何一处就学。

1392. 1992年,妇女理事会编印和分发了一份女孩和年轻妇女科学和数学课程全国目录—— 《不断在扩大的选择:女孩和妇女的数学和科学课程》。

1393. 通过社区服务部,落实了许多倡议,提高家庭津贴领取者的独立性。向就业过渡方案是一项旨在协助领取家庭津贴的待业家长寻找工作的倡议,1993年7月在哈利法克斯开设了一个办事处。该办事处提供工作寻找咨询和协助,例如个人简历填写和就业指导。1993年8月宣布的一个190万加元的就业一揽子计划将向待业的社会援助领取者提供300个就业机会。

1394. 社区服务部每月向单身父母提供200加元,以抵消他们接受职业训练的额外费用。特殊情况下的学费、核准的交通费、核准的子女照料开支、特殊需要和/或寻找工作津贴可以报销。向全时就业过渡的津贴领取者在前4周就业期间赚取的毛工资为了家庭津贴的目的可100%免税。赚取的前4周职业训练津贴也可免税。

第7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公平工资和同工同酬

1395. 1989年《同工同酬法》(R.S.N.S.c.337)于1988年成为法律。除了市政当局以外,该法包括的所有团体都完成了同工同酬程序。尽管公务员工资是受限制的,但同工同酬程序继续按计划展开。

1396. 《劳动标准法》规定提供保护,禁止雇主采取不公平的行动。对于已受雇3个月以上的雇员,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雇用。

1397. 《劳动标准法》第57节规定,对于在同一机构中从事的需要基本上同等的技能、努力和责任而且在类似工作条件下展开的基本上相同的工作,女雇员的工资率不得低于向男雇员支付的工资率,男雇员的工资率也不得低于向女雇员支付的工资率。

1398. 1990年3月,社区服务部向在非营利性日托中心就业的日托工作人员提供加薪补助。这种旨在改善日托工作人员工资的补助在两年内分阶段发放,最高可达5,000加元。

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

1399. 1989年《职业健康和安全法》(R.S.N.S.c.320)扩大了在工作场所对雇员的保护,其中规定,如果他们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工作可能会损害其健康或安全或任何其他雇员的安全,他们有权拒绝工作。

1400. 省政府关于性骚扰的政策和程序于1994年1月生效。该政策的目的是创造一个没有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它制定了一个教育方案,所有公务员都得到了培训。负责执行这项政策的有15名顾问和12名调查员。

人人机会平等

1401. 《新斯科舍省人权法》规定,该委员会可批准旨在改善处境不利的个人或由于具有受该法令保护的某一特点而处境不利的某一类人的条件的政府、私营组织和个人的方案。人权委员会在该省制定了30多个这种方案,还批准了许多活动,例如奖学金和有利于处境不利的个人的其他短期活动。

1402. 《人权法》还允许合理和正当的特殊情况,例如真正的职业要求。它允许雇主为雇员规定雇用要求或优先雇用要求,这些要求通常为该法令所禁止,但符合已被证实的与职业有关的安全标准。

1403. 省政府和新斯科舍省政府雇员联盟正在努力改进公务员体制中的肯定行动。新的政策是根据自1978年以来执行的一个方案制定的,着眼于查明和消除妨碍雇用和升级的障碍,并着眼于组织变革。1993年进行的劳动力分析调查提供了一种基准,用于衡量目前从事公务员工作的目标群体的雇员人数。各部和政府机构将利用这些数据制定目标、时间表和行动计划。劳动力调查结果表明,从事公务员工作的52%的女性和22%的男性的年收入低于30,000加元,而32%的男性和8%的女性的收入超过45,000加元。劳动力调查还表明,公务员总共有11,717人,但其中只有34名土著出身的人、302个种族出身明显的人和815个残疾人。

1404. 1993年4月通过了一项政府政策,旨在促进雇用肯定行动方案的候选人填补临时公务员职位,使他们取得经验并促进其长期就业的机会。

1405. 新斯科舍省妇女理事会于1989年设立,作为政府的妇女问题智囊团,确保在制定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这些问题。

1406. 新斯科舍省妇女问题部门间委员会(妇女问题委员会)于1976年设立,现在是妇女理事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委员会的工作着眼于改进女公务员的条件。该委员会还在性骚扰、工作场所安全、肯定行动、同工同酬和过渡方案等问题上向政府提供咨询。政府各部门派驻妇女问题委员会的代表由其副部长任命。

休息、休闲、工作时数限制和带薪假日

1407. 《劳动标准法》规定元旦、耶苏受难日、加拿大节、劳动节、圣诞节和作为市民节日的另一天为带薪假日。该法令还规定在12个月期间至少有两周带薪假期。该省的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最少3星期的假期,根据工龄,这种假期可以增加到6周。

第8条 工会权利

1408. 自从上次提交报告以来,新斯科舍省关于第8条的主要立法保持不变。

1409. 《人权法》规定,工会不得由于其中列举的原因而排除任何人的会籍或开除或中止任何成员或歧视任何人。

第9条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410. 在1993/94财政年度里,大约31,000人每月领取社会援助津贴,该省为此支出1.22亿加元。

1411. 1993/94年度,政府预算拨款540,350,000加元,用于向新斯科舍省人提供社会服务。其中大约3.68亿加元用于收入援助。截止1994年3月,新斯科舍省大约有52,000人领取收入援助。

1412. 社会援助是一个资助无力满足其基本需要及其家属需要而且没有其他经济帮助来源的新斯科舍省公民的方案。凡符合有关食品、衣服、住房、运输、燃料和水电以及家庭和个人用品基本开支资格标准的个人或家庭均可领取每月津贴。

1413. 除了养父母以外,所有社会援助的申请者都必须按照需要取得资格—— 即他们必须是按照新斯科舍省社区服务部和市政府规定的数字没有充分的收入来满足其基本需要。社会援助是万不得已的援助,申请人必须表明,他们没有资格从配偶、家庭成员、失业保险等方面取得任何其他形式的支助。

1414. 新斯科舍省目前实行两级社会援助制度。省一级执行的家庭津贴方案向需要援助的个人或家庭提供援助,需要援助的原因已经是或有可能是长期性的。大约51%的这种援助的领取人是由于残疾而至少在一年时间里无法被雇用的成年人。单身父母(其中97.5%是女性)占领取人的42%。残疾家长占6%,1%是养父母。不到1%是没有充分领取联邦老年津贴的老年公民。1994年3月,32,455人领取家庭津贴,抚养大约3,000个配偶和27,700个子女。

1415. 1994年1月,省家庭津贴增加了1%,1994年4月1日,又增加了1%。

1416. 没有资格取得任何一类家庭津贴的人必须申请市社会援助,这一方案援助具有短期需要的人。市援助方案确定的费率低于家庭津贴,而且各市之间各不相同。1994年3月,19,560人领取市社会援助。

1417. 该省正致力于转向一级社会援助制度,但实行时间仍然未定。

1418. 16-18岁的青年在特殊情况下有资格领取市社会援助。满16岁的单身父母有资格领取家庭津贴;满18岁的残疾人有资格领取这种津贴。

1419. 家庭津贴向怀孕和哺乳母亲提供补充营养补贴。市社会援助向由于医疗情况而需要特殊饮食者提供额外补贴。

1420. 家庭津贴方案支付的津贴大约为加拿大统计局确定的低收入截止贫困线的60%。之所以确定这一数额是因为贫困线的58.5%是用于基本必需品的,而其余41.5%是用于娱乐和文化活动的。社会援助方案目的在于仅仅提供基本必需品。市援助率视各城镇的经济健全情况而定,但多数援助按照大约60%的比例提供津贴。各市实行的援助方案基本上是临时性的。如果某人需要长期援助,则应该请求省援助。

1421. 医药护理方案原来支付残疾的家庭津贴领取人和所有老年人的处方药品费用,1994年3月扩大了范围,包括单身父母领取人,但由双方共同支付。

1422. 省社区服务部和市社会服务部门还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包括职业恢复和咨询、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特别方案等。省与各市社会服务部门分担残疾人和需要各种特殊照料设施的老年人的开支。省致力于执行的一项政策是,尽量不把残疾人送入机构护理,而是发展特区对他们的支助。

1423. 1989年《家庭赡养法》(R.S.N.S.c.160)规定向合理需要援助的受抚养儿童和配偶支付赡养费。

1424. 1991年《家庭赡养收入支助方案》规定,享受家庭津贴但只领取不定期赡养费的单身父母可以把赡养费转让给省,从而领取其全额津贴。

1425. 《家庭命令资料公布法》(R.S.N.S.1989,c.161)规定强制执行关于子女和抚养义务的法院命令,规定公布可能有助于查明子女、不履行义务的配偶或其他人的资料。

1426. 《赡养命令强制执行法》(R.S.N.S.1989,c.268)规定,如果被告不遵守法院关于赡养子女的命令,就对应强制执行赡养。

1427. 新斯科舍省《劳动标准法》(R.S.N.S.1989,c.246)规定,妇女有资格享受34周的合并产假和育儿假。新的育儿假规定还允许父母享受最多17周不带薪的假期,以照料其新生儿或新近收养的子女。有资格的妇女在休假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津贴。

1428. 自1989年12月起,根据联邦《失业保险法》有资格领取产期津贴的该省女公务员在产假期间可通过补充失业津贴取得补充补贴。

1429. 新斯科舍省保健计划是合格的新斯科舍省居民的主要健康保险人,提供合格的医疗和医院服务,而不论年龄、健康状况或经济条件如何。

1430. 对于多数工人来说,疾病津贴通常在集体协定或公司保险单里加以规定。该省的公务员可求助于一般疾病银行、家庭有关疾病银行、短期残疾银行以及长期残疾银行。

1431. 无过失工伤保险通过工人补偿委员会提供,该省多数雇员都在其覆盖范围内。工人补偿方案提供工资补偿、职业疗法康复、再训练或提高以及医疗开支补偿。工人补偿方案还向工伤事故中死亡的工人的配偶提供遗属抚恤金。

1432. 工人补偿委员会向该省的雇员提供保护,即提供工资补偿、职业疗法康复、再训练或提高以及医疗开支补偿。

第10条 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保护家庭

1433. 新斯科舍省《人权法》规定婚姻状况为单身、定婚、已婚、分居、离婚、寡居或鳏居、或男子或女子象夫妻一样与异性同居。但新斯科舍省人权委员会接受同性夫妻对基于性倾向的歧视提出的指控。

1434. 《举行婚礼法》(R.S.N.S.1989,c.436)现在确认19岁为婚姻年龄。不到19岁但超过16岁的人经父母同意可以结婚。16岁以下的人未经向家庭法庭法官提出特别申请不得举行婚礼,该法官必须确定批准婚礼是否适宜而且是否符合有关双方的利益。法律同样适用于男子和女子。

1435. 1990年4月设立了一个日托问题圆桌会议。这个13名成员的圆桌会议由日托行业的成员组成,通过其关于训练和认证、立法、工资、补贴场地和家庭照料的各委员会于1991年4月提交了一份报告。

1436. 标准修订以后,更多的家庭,包括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现在有资格取得补贴日托。

1437. 该省在1992/93财政年度里又提供100万加元,进一步促进日托方案。新设立了100个补贴场所,执行了婴儿特别补贴率并制订了婴儿日托标准。还向希望提高其幼儿教育学历的工作人员提供了训练补贴。圆桌会议已经重新设立,以便监督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并得到扩大,包括家长和工作人员的代表在内。

1438. 1991年9月生效的《儿童和家庭服务法》(1990,c.5)取代了现有的《儿童服务法》。新的立法规定了更明确的规则,并明确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家庭单元应在广泛的支持下保持团圆。它在好几节中规定,在作出影响到儿童的决定时,应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以下是该法令中列举的与儿童的最大利益有关的一些情况:与父或母建立一种积极的关系与确立家庭成员地位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儿童照料连续性的重要性和这种连续性中断对儿童的可能影响;儿童和儿童的父母之间存在的联系;儿童的身体、心理和情绪发育;儿童的文化、种族、宗教和语言背景;可以合理确定的儿童的观点和愿望;以及儿童由于离开父母、不准接近父母、被送回或被允许继续交由父或母照料而可能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1439. 在1990/91财政年度里,新斯科舍省有347人被收养。241名儿童被私人收养,其中210人交由亲属照料。其他儿童由儿童援助协会、儿童和家庭服务社和其他儿童照料机构安置。在确定受到临时或长期照料和监护或收养的儿童的最大利益时必须考虑到语言、文化和种族传统以及宗教信仰。安排收养儿童的多数机构将考虑到儿童的背景和亲生父母的愿望。

保护母亲

1440. 《人权法》和《劳动标准法》都在就业方面向由于分娩而暂时离开工作的妇女提供保护。

1441. 自1989年12月起,根据联邦《失业保险法》有资格领取产期津贴的该省女公务员在产假期间通过补充失业津贴计划领取补贴。

保护和协助儿童的特别措施

1442. 《青年秘书处法》(R.S.N.S.1989,c.511)规定,秘书处是新斯科舍省制订满足省内青年需要和愿望的有效对策的中心点。青年秘书处界定“青年”为15岁至24岁的人,秘书处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让青年人参加影响到其人口的决策。

1443. 《劳动标准法》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任何一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任何一个上学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除非他持有根据《教育法》颁发的就业证。14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在晚上10点以后或早上6点之前工作,也不得从事确实或有可能不利于或有害于其健康或发育或妨碍其上学的工作。16岁以下的儿童不得从事产业、林业、车行和汽车加油站、旅馆和饭店、剧院、舞厅、打靶场、滚球场、台球房或电梯工作操作。任何一天的上学和就业的总时数不得超过8小时。

1444. 《劳动标准法》允许家长雇用其子女参加家庭企业工作,而不论他们是否已满16岁。确保子女工作不违反该法令的责任在于家长,如果他们知道子女就业,就要被罚款。

1445. 《儿童和家庭服务法》第39节和第42节简要规定,如果有必要使儿童脱离家长的照料,应该考虑是否可能将儿童交给亲属、邻居或儿童社区的其他成员或大家庭照料。其他考虑包括应该使兄弟和姐妹生活在同一家庭单元里,必须保持与儿童的亲属和朋友的联系,以及儿童教育的连续性。

1446. 《儿童和家庭服务法》规定,在土著儿童涉及到保护性干预的诉讼的情况下,新斯科舍省米克马格家庭和儿童服务社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取代提出申诉的机构。米克马格家庭和儿童服务社建立时被赋予充分的法定权力。

第11条 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足够的食物

1447. 该省的许多市经管粮食库,少数一些组织向无家可归者和穷人施食。多数教育委员会执行某种形式的方案,对在家里没有吃饱的学生提供早餐。

足够的衣服

1448. 向从任何一级政府领取经济援助的新斯科舍省居民提供的津贴包括衣服补贴。此外还有许多自愿机构向贫困家庭分发衣服,以及许多服装批发商店以非常合理的价格出售用过但完好的衣服。

住房权利

1449. 新斯科舍省《人权法》禁止在住房方面对怀孕妇女和家庭予以歧视。自1982年起,该法令向领取社会援助或其他政府来源补助者提供保护。1991年修正案提供保护免遭基于家庭状况、婚姻状况和年龄原因的住房方面的歧视。向新斯科舍省人权委员会提出的住房方面的申诉的比例很低。

1450. 尽管新斯科舍省《人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基于低收入原因的歧视,但由于空房率很高,房东拒绝低收入房客的现象少于1980年代。近年来领取社会援助的个人根据《人权法》提出的申诉已经减少,而由于带有年幼子女而难以找到住房的父母提出的申诉略有增加。新斯科舍省还有一个公共住房方案,向参加工作的穷人提供住房。只有5%的公共住房单元被领取援助者租用。

1451. 《住房租用法》(R.S.N.S.1989,C.401)规定房客不得被无理驱逐。但该法令规定,可以提前通知房客搬走。预先通知期长短视房东和房客签署的租约而定。此外,新斯科舍省《人权法》禁止由于歧视原因而驱逐或通知房客搬走。

1452. 公共住房单元或公寓的房客同样享有上述权利。

1453. 消费者事务部下属房租审查委员会继管制其管辖下的住房单元的房租上涨。单亲家庭的一个租房单元住房免除房租上涨,而新公寓房在投入使用以后的前两年中也是如此。房租审查委员会批准1993年的上涨幅度为零。

第12条 身心健康权利

能达到的最高的身心健康标准

1454. 省卫生理事会于1990年根据新斯科舍省《卫生法》建立,1992年1月以来开始全面运行。该理事会由一个自愿人员小组组成,就影响到新斯科舍省人健康的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向新斯科舍省人提供积极参与其保健系统规划的机会,提出使保健系统更有效、效率高和负担得起的方法,并提供关于保健系统的费用和效力的资料。新斯科舍省保健目标是同全省人民广泛磋商以后制订的,1993年8月被政府正式认可。这些保健目标确定保健的总方向并制定准则,协助政府、社区、组织和个人作出有利于健康的决定。

1455. 应教育部的请求,组成了一个委员会,对1984年教育部长核准的新斯科舍省公立学校日常活动方案进行广泛的审查。1989年,新斯科舍省皇家保健委员会确定有必要推广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皇家委员会发现,新斯科舍省超重儿童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数,儿童的危及健康行为表明,比例较高的15岁以下的儿童抽烟、饮酒、吸毒和患有肥胖症。该委员会建议围绕着一个积极生活的概念重新推行日常体育活动方案,这种概念包括各种成为日常生活和习惯的体育活动,而不是强化体育活动。

1456. 1993年11月,立法机关通过了《烟草获取法》,目的是防止青少年取得烟草制品。

1457. 卫生部通过其医疗服务方案提供免费医疗。该部还执行一个牙科方案,向16岁以下的儿童免费提供防治医疗。

1458. 1993年11月任命了卫生系统改革部长行动委员会(蓝图委员会),由其制订一个框架,指导该省卫生系统的全面改组。

降低死产和婴儿死亡率

1459. 1993年4月,卫生部宣布了一项新的产前健康促进方案。该方案有8个组成部分,审查幼儿抚养的各方面问题。家长有机会探讨性别社会化问题。

环境和工业卫生改进

1460. 1993年10月,清洁新斯科舍省基金会收到了卫生加拿大组织为一个称为REACH(恢复环境和社区卫生)的项目提供的资金,该项目旨在协助各社区就有关卫生和环境的问题采取行动。该项目的一个方面是为实现有利于健康的环境卫生目标制定行动计划。

预防、治疗和控制疾病

1461. 1985年,据报告,出现了5个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4人死亡。1990年上升到72个病例,45人死亡,而1994年有183个病例和119人死亡。

1462. 计划生育机构现在经管设在哈利法克斯的新斯科舍省唯一的匿名试验场。这个项目的资金由新斯科舍省卫生部提供。

1463. 马丁收容所1993年关闭以后,就没有艾滋病患者的专门收容所了。艾滋病患者联合会执行一个积极的家庭照料项目。

第13条 受教育的权利

发展人格和加强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尊重

1464. 新斯科舍省人权委员会拍摄了一部关于该委员会工作的电视片,并在电视片里举例说明何种行为构成歧视。这种电视片以法语和英语两种语言向学生和成人提供。

1465. 新斯科舍省人权委员会继续协助在学校系统和私营部门组织和举行人权会议。

1466. 1992年,教育部设立了一个种族关系和跨文化谅解办公室。受新斯科舍省政府的委托,教育选拔委员会在其1992年报告中指出,新斯科舍省缺乏土著人可模仿的榜样,而且土著人中间辍学率很高。多文化制、种族关系和米克马格教育顾问配合教育委员会、多文化团体和其他教育伙伴制订反种族主义原则和一项省教育种族关系政策。米克马格教育顾问一直配合米克马格社区制订一个关于米克马格历史和文化的课程。一个向所有学生开放的试验课程将在有充分数量米克马格儿童居住的地区的学校里提供。

1467. 目前正在编写一份关于种族关系的讨论文件和工作计划。反种族主义原则将加强个人的免遭偏见、歧视和不容忍的受教育权利。种族关系政策将包括促进各种文化和遗产中的自尊和自豪的学校课程和实践。

1468. 已经制订了家庭学习和工业艺术技术方面的新的公共学校课程,教师们正在打破历来被视为仅仅适合于一种性别的这些课程的障碍。

1469. 在男女同校的背景下教授的家庭生活/家庭学习课程继续向12岁至15岁的学生提供。它包括五个构成部分:自我、感觉、关系、职业规划和人的成长和发展。它包括关于成见、偏见和歧视、对性的态度、剥削、职业和生活方式探讨和家庭冲突等具体部分。

1470. 一个新课程—— “职业和生活管理”目前正在各学校试验。1996年,这一课程将成为16岁至18岁的所有高中学生的必修课。

1471. 沿海各省教育基金会完成了一个小学教师和班级人权项目。它包括一个附加说明的文献目录、教师手册、电视和在职教师配套计划。

受教育的权利

1472. 根据《教育法》(R.S.N.S.1989,c.136)第3节制订的规章规定,所有16岁和16岁以下的儿童的教育为义务教育。《教育法》还规定向到21岁为止的人提供免费公共教育。

1473. 大西洋各省特殊教育局(特殊教育局)是一个省间合作机构,向残疾发病率低、视听能力受到损害或严重失去学习能力的21岁以下的人提供教育服务、课程和机会。特殊教育局提供的课程和服务旨在支持学校地区为残疾儿童服务。该机构继续扩大其提供的服务,包括各种教育环境,并支持学生成功地融入或部分融入公立学校系统。针对听力损伤、视力损伤或失去学习能力的学生的课程和服务是通过三个专门中心提供的。

1474. 1992年5月修正了《教育法》,因此确保有资格的家长根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23节享有以法语教育其子女的权利。在新斯科舍省,阿卡迪亚和法语儿童有权接受法语语言教学。该省现在有17所学校提供法语语言教学。此外,该法令规定设立一个学校理事会负责法语教育设施的经营和管理。新斯科舍省有一个学校理事会。

1475. 除了教育委员会和家庭和学校协会以外,还可以设立学校咨询理事会,以促进家长参与。

1476. 1993年1月,教育部还发布了其“教育资金审查工作组的报告”。其任务是就地区教育委员会的筹资方式提出建议。该部认可的作为资金审查指南的一项原则是横向和纵向公平原则。横向机会公平是指各社区的核心方案的质量和资金应该相等。纵向机会公平是指,对于具有不同需要的儿童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规划和提供服务。

1477. 新斯科舍省教师联盟(教师联盟)制定了一个项目,该项目将参照加拿大教师联合会的报告—— “A Cappella”的研究结果。该报告探讨了1,000多名加拿大少女如何看待自己和她们所处的社会。教师联盟教育界妇女委员会希望于1994年组织一次会议,鼓励男女生、教师和行政人员之间就以下问题进行对话:学校对培养妇女自尊的影响、学校在面临性别歧视和男女不平等时如何促进青少年和妇女的自尊以及可提高自尊的典型方案。

1478. 全日制大学、专科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女生比男生多。非全日制大学生中仍然是妇女居多。

第15条 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著作者权益受保护的权利

1479. 自从上次提交报告以来,新斯科舍省关于第15条的主要立法仍然保持不变。

I. 爱德华王子岛省

第6条 工作权利

1480. 1989年修订了爱德华王子岛省《人权法》,确定保护免遭基于政治信仰原因的歧视。爱德华王子岛省最高法院认为原先的措词无法解释,而这一修正案解决了这一问题。

1481. 省卫生和社会服务部从事就业创造和安置以及就业促进方面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向福利援助的领取者提供基本教育提高、就业准备训练和对在公共机构短期工作的工资资助。这些方案旨在协助领取福利援助者获取技能和经验,以便重新进入劳动大军并重新取得行使其工作权利的能力。

1482. 爱德华王子岛省《人权法》禁止就业方面的歧视并规定同工同酬。

第7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1483. 1993年颁布了新的《就业标准法》,该法大大改进了爱德华王子岛省工人的就业条件。关于报告工资、产假和育儿假以及丧假的规定第一次得到了加强或制定。这一法规规定,爱德华王子岛省的所有雇主均必须制定一项性骚扰政策,并为这种政策规定了标准。这项法规支持爱德华王子岛省《人权法》中关于禁止就业中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

1484. 1995年大刀阔斧地修正了《劳动法》,以便减少解释和措词方面的冲突。

1485. 制定和通过《就业标准法》时删去了“双轨”最低工资的规定,取消了原先对青年人规定的最低工资,而对所有工人实行一种最低工资,不论其年龄大小。

第10条 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1486. 1993年爱德华王子岛省颁布了新的《收养法》,对私人安置和收养实行更严格的控制。例如该法令规定对代理人发放许可证、专业咨询和家庭学习以及甄别省外安置。

1487. 1991年修正了该省《家庭和儿童服务法》,扩大了关于报告虐待儿童行为和收留需要保护儿童的规则的范围。

第11条 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1488. 提供福利援助是为了满足需要援助者的基本需要。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尽管许多政府的方案被削减或冻结,但这些福利援助的支付率稳步上升或至少保持不变。在此期间,由于衰退的影响,领取援助者的人数还有所增加。

1489. 1992年以条例形式提出了《综合住宅维修方案》,规定支付收入有限者住宅维修贷款的利息。这一方案协助人们保养适当的住房。

1490. 1990年提出了《紧急住宅维修方案条例》。该条例提出了一个方案,由省里为各种处境不利的群体的紧急住宅维修分担费用。原先这一方案仅仅针对老年人,现在适用于有残疾人的家庭和领取福利援助的家庭。

1491. 1991年和1992年,《公共住房方案》归属卫生和社会服务部。其目的是确保这些方案与旨在改进基本生活水准的其他方案结合起来。

1492. 尽管联邦政府削减了社会住房方面的资金,但通过延长联邦 —省《住房恢复援助方案》中的分担费用伙伴关系保持了对这种方案承付的款项。

1493. 1992年,考虑到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该省为遭到家庭暴力的个人制定了一个社会住房优先安置政策。

第12条 身心健康权利

1494. 报告期间颁布了新的法规和/或条例,批准和制定各种保健和社会服务专业的标准。这些行业包括职业疗法、营养学、验光配镜、药房、药品、社会工作、心理学和物理疗法。其目的是提高这些领域的业务质量并进一步保护该省人民的身心健康权利。

1495. 一部新的《心理健康法》于1995年生效,比25年前颁布的原先的法律大有利于促进了对病人权利的保障。改进方面包括同意治疗、通讯权利、保密等。另外还有一些关于社区治疗取代医疗机构护理的规定。

1496. 1993年宣布了新的《人体组织捐献法》,取代了1974年通过的法律。其中许多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向可能成活的其他人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规定中包括降低同意年龄、扩大可以代表死者表示同意的人的范围,规定医生考虑和记录关于向任何死于医院的人的家属提议捐献的决定。

1497. 1991年一部新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法》禁止向18岁以下的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13条 受教育的权利

1498. 1993年宣布并于1994年修正的一部新的《学校法》继续规定该省的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1499. 根据1982年《宪法》第23节,《学校法》规定向该省母语为法语的儿童提供法语教育。如果根据儿童的人数应该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教育,则提供这种服务。两个连续年级所需要的学生人数各为15名。如果合格的上学学生达到这一人数,就提供法语教育。

1500. 《学校法》第68节确定了免费上学的权利。该规定保持了对这项权利的立法保护,而这项权利在这一方面历来是根深蒂固的。

J. 纽芬兰省

1501. 本报告将修订加拿大根据《盟约》提交的第一份和第二份报告中所载的资料。

第6条 工作权利

1502. 《人权法》取代了1988年的《纽芬兰省人权法》,除了其他事项以外,禁止基于种族、宗教、教派、政治见解、肤色、种族、民族或社会出身、性别、婚姻状况、身体或心理残疾或年龄(如果有关人员已满19岁或未满65岁)原因的就业方面的歧视。它还进一步禁止为直接或间接列明这种歧视的雇用做广告。该法令规定对于从事同样或类似工作的男女雇员给予同等报酬,并禁止工作场合的骚扰,包括性骚扰。

1503. 除了《人权法》以外,纽芬兰省政府还为公务员制定了一项“人身骚扰政策”。该政策提出了另一项行政程序,投诉人可用来要求对关于骚扰的指控进行调查或作出判决。该政策设立了一个训练机制,向调查者和一般公众服务提供训练课程,并设立了信息传播机制。

1504. 《经济复苏委员会法》(R.S.N.1989,c.35)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来查明和执行一些方案和其他措施,以便推动持续和稳定地降低该省长期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并通过鼓励和促进该省所有地区的企业和经济发展来查明、发展和促进该省人民的就业机会。

1505. 1992年修正了《劳动标准法》(R.S.N.1990,c.L-2),目的是提高雇员的最低工资津贴,并向其雇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享受下列权利的人提供妊娠假、收养假、育儿假、丧假和病假津贴。

1506. 联邦和/或省政府为了直接创造就业或鼓励私营企业创造就业而发起了各种方案,因而增加了私营和公共部门提供的一般就业机会。其中一些方案是针对某些经济处境不利的群体的。向从这些群体中雇用人员的雇主提供了工资补贴。以下是其中一些方案:(一) 学生就业方案,旨在向将在秋季学期就学于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暑期就业机会;(二) 毕业生就业方案,旨在协助高等教育机构的新毕业生在其学业领域取得就业;(三) 就业搭桥方案,旨在协助妇女在历来为男子控制的职业里取得就业;(四) 创造就业方案,这是所有经济部门中对创造长期就业的一种工资补贴;(五) 创造季节性就业方案,旨在协助(季节性)旅游业和服务部门创造新的额外的全日制季节性就业。

1507. 1994/95财政年度根据战略倡议分两阶段执行的联邦—省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联合方案包括:(一) 付酬工作构成部分,提供每小时2加元的工资补贴,用于招聘将在秋季学期就学于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此外根据这一方案向学生提供每一工作周50加元的学费补贴(证明);(二) 社区服务构成部分,使高等教育机构学生能够自愿向任何非营利性的社区团体或组织提供其服务。除了每周实际取得补贴50加元以外,参加社区服务安置的学生有资格取得可在加拿大任何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兑现的120加元的学费补贴证。

1508. 社会服务部执行了一项《就业机会方案》,旨在协助社会援助领取者从依赖援助转变为自食其力。该方案满足受援者的就业和培训需要,提供职业咨询、提高学术技能、制订培训方案,并安置参加者参加培训和就业。

1509. 1986年1月1日以来的主要变化是从短期就业创造项目转向着眼于对社会服务领取者的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开发意味着更加重视评估、培训、生活技能、学术教育和技能发展,包括一种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办法,努力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以便培养其能力。

1510. 1986/87财政年度,随着联邦 —省关于促进社会援助领取者的培训和工作安置协定的签定,开始更加强调人力资源开发。该协定要求确定适当的培训构成部分,作为所有服务对象安置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1511. 该联邦和省协定还允许雇用单身可就业领取者和无子女可就业夫妇等社会援助领取者,而根据该部短期就业创造项目的指导方针,这些人通常是不考虑予以安置的。该协定还积极寻求制定针对私营部门中预期或实际职位空缺的项目和培训工作。

1512. 1991/92财政年度,社会服务部成为包括联邦和其他省政府部门在内的其他机构主办的方案活动的伙伴。这方面的事例包括参加加拿大—纽芬兰省青年战略协定和加拿大—纽芬兰省扫盲协定。此外,该部还更重视协助服务对象实现学术提高、技能开发训练或其他支助服务,协助他们逐步加入劳动大军。

1513. 加拿大关于第6 - 9条的第二份报告(第228段)中提到的圣约翰斯工作活动中心自1987年3月31日起停止活动。这一中心之所以关闭,主要是因为申请或被介绍的服务对象很少,因为合格的人宁愿申请参加社区发展方案,这些项目提供可保险的就业。

1514. 社会服务部参与的其他倡议如下:(一) 战略倡议,这是一个联邦和省分担费用的方案,旨在支持个人参加培训和就业,并检验联邦政府社会保障改革规定的创新的项目执行办法(《议程:1994年,加拿大就业和增长、改进社会保障》);(二) 联邦和省服务对象服务中心,这是一个共同定点项目,选址在甘德,其基础是就业、培训和财政服务的“全套采购模式”,包括加拿大人力资源开发和省社会服务部、教育部、就业和劳资关系部的服务。

1515. 战略倡议和今后的方向将寻求改进以往的倡议。关于《社区发展方案》和《就业促进方案》,以下是今后倡议的构成部分:

《社区发展方案》:由私营部门方案提供补贴的被私营部门雇主雇用的机会、在职工作经验和在职训练;由社区发展项目支持该省的《经济发展计划》,促进对各市的社区支助服务或当地改进方面,协助自愿/非营利组织,并提供短期资金协助个人执行其职业计划;由社区服务提供修补集体住所的翻新方案、住所支助服务/家庭照料服务(即审查协助个人从事家庭照料职业的培训机会,并支持感兴趣的个人建立自己的家庭照料企业或合作社)和社区组织的支助人员;与其他部门/机构中的方案建立合伙企业,例如《青年战略方案》中的联系构成部分;

《就业促进方案》(《联邦—省社会援助领取者协定》):评估和咨询服务、学术提高和技术训练方案。

1516. 对以往倡议的效果已经进行了一些评估,以下是这些评估得出的一些结论。

1517. 在季节性很强的经济部门中,评估的结果受到所选择进行调查的月份或季度的影响。

1518. 教育水平是与成功的度量相互关联的一种变数。

1519. 参加项目就业的时间长短是提高今后可就业程度的一个主要因素。

1520. 参加者就业准备的程度和成功程度有着必然的关系。

第7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1521. 《劳动标准法》(R.S.N.1990,c.L-2)对省内就业条件规定了统一的最低标准。应付给每个16岁或16岁以上的雇员的一般最低工资为每小时4.75加元。超时最低工资率定为每小时7.12加元。该法令要求至少每半个月支付工资,规定了支付的地点、时间和货币,并要求向雇员开列支付的细节。此外,该法令规定,合同中关于雇员必须如何使用可支付工资的规定属于无效。

1522. 自1988年起,《同工同酬协议》适用于公共部门雇用的所有人。该协议预定逐步生效。1991年,政府完成了对纽芬兰省和拉布拉多半岛水力发电站以及第一保健护理部门的同工同酬研究。初步调整费是按每年薪给总额的百分之一支付的。自1995年3月起,这些调整费增加到百分之二,并将保持在这一水平上,直到实现同工同酬为止。目前正在对保健护理和一般政府部门中女性占多数的群体进行同工同酬研究。

1523. 纽芬兰省完成了二份关于公共部门中就业机会平等的工作组报告。1985年编写了一份工作组报告,加速了关于妇女和残疾人的职业发展管理方案。1988年制订了一项《创造机会方案》,旨在公共部门为残疾人增加就业机会。

1524. 现在有针对被解雇工人的各种方案。1989/90年度,《老年工人调整方案》向被解雇时年龄为55岁至64岁并在长期解雇以后没有希望重新就业的工龄长的老年工人提供经济援助。1991/92年《工厂工人调整方案》向被指定的鱼类加工厂长期解雇而且其失业保险津贴已经到期的鱼类加工厂老年工人和拖网渔船工人提供替代收入的援助。1993年2月,《科德角北部提前退休方案》协助靠捕鱼谋生并受到《科德角北部暂缓禁捕鱼令》的不利影响年纪在55岁至64岁的人从渔业长期退休。

1525. 纽芬兰省家庭中低收入的百分比从1983年的25.2%降到1993年的15.8%。未结婚者中低收入的百分比从1983年的55.1%降到1993年的47.9%。全国福利委员会公布的《贫困简况》表明,纽芬兰省单身母亲的贫困儿童的贫困率在1986年至1992年期间保持不变,而所有家庭中贫困儿童的贫困率则从1986年的26.8%降到1992年的25.4%。

1526. 1989年8月,公布了《工作场所危险材料信息系统》的规章。这些规章确保每一个工作场所的每一名工人了解与其工作场所使用、处理和储存的危险材料有关的所有安全和健康情况。

1527. 1991年公布了《减少石棉实践法》。制订该法令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项目拥有人、承包商、雇主和雇员都了解最大限度地减少接触空中飞扬的石棉材料的安全处理程序。

1528. 1993年,一项立法修正案规定增加对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法》的行为的罚款。对被判定犯罪者的最高罚款从5,000加元增加到5万加元,对继续犯罪的每一天的罚款从1,000加元增加到5,000加元。

1529. 政府目前正在审查其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以便巩固现有立法并制订新的立法框架。根据目前国内和国际的经济情况,政府和工业界已经开始审查现有的惯例,以便确定是否有更好和成本效益更高的方法来制订规章。应运而生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协调项目是一种合作性政府间和三方倡议,目的是进一步统一整个加拿大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和程序。这项长期的倡议将包括与大西洋各省和全国各地区统一职业健康和安全方案和规章,并很可能于1996年底或1997年初导致立法的重大修改。

第8条 工会权利

1530. 人人享有的组织或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的基本权利仍然受到《劳资关系法》第5节的保护。然而担任谈判代理人的批准过程有了改变。该法令现在规定,如果一项要求批准的申请得到某一部门的不低于40%的雇员的支持,劳资关系委员会将要求该部门的雇员进行表决,确定他们是否希望申请人成为他们的谈判代理人。该法令现在规定,如果需要表决,则必须在收到要求批准的申请后的5个政府工作日内进行。《劳资关系法》中关于撤销表决的第51节得到了修正,规定撤销表决程序与申请批准相同。代表制表决中的所有投票将保存供计票,直到劳资关系委员会确定了适当的谈判单位并审议了可能影响表决的任何其他问题为止。

1531. 1993年修正了《劳资关系法》中关于罢工权利的第10节,规定只有在一个单位的雇员进行秘密投票而且多数雇员投票赞成罢工以后,工会才可以宣布罢或批准罢工。罢工之前除了必须进行罢工表决外还必须满足其他条件。这些条件已经在前几份报告中表明,现在仍然保持不变。

第9条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532. 自1986年以来,对有资格领取者的社会援助率不断在提高。从1986年至1990年,每年提高4%;1991年,比例没有提高;1992年,提高了2.2%。

1533. 关于领取者资格的规章作了修正,以前申请人的收入在申请之日前90天评估,现在改为申请之日前30天评估。

1534. 除了援助率提高以外,还提出了以下一些方案,对领取人提供了其他的津贴:

复原鼓励津贴,对接受工场培训的残疾人的培训津贴每月175加元的免税额;

对具有特殊需要的成年人的膳宿津贴每月最高为600加元;

对具有特殊需要的成年人的家务管理津贴,不论是与亲属还是与非亲属居住在一起;

对医院和住区机构中的领取者的安慰津贴;

盲人追加补贴已经提高,现在向盲童提供;

对补贴住房单元里的房客取暖补贴方案津贴已经提高;

提高子女照料开支的收入扣除额,使社会援助的领取者能够利用就业机会;

对带有18岁以下受抚养子女的单身父母的补充津贴;

增加就学于高等教育机构的单身父母的子女照料和交通的每月免税额;以及

对拥有房屋的领取者和其房租中不包括取暖费的人的燃料补充津贴。

1535. 社会援助通常仅仅向至少年满18岁的申请人提供。不满18岁的人通常作为成年申请人的子女,一直到18岁生日的当月为止。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16岁至18岁的人可以自行申请社会援助。然而只有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代表该年轻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应该发给社会援助。各案例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评估,另外还查明,家庭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或愿意在目前的生活条件下支助该青年人。由于无法留在家里因而申请社会援助的16岁以下的儿童交由儿童福利方案处理,一般寄养在别人家庭。

第10条 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对于家庭的保护和援助

1536. 向已婚夫妇提供的社会援助,无子女的夫妇每月为541加元,一个子女每月为580加元,7个子女每月为863加元。对于子女超过7个的夫妇,每多一个子女每月增加援助46加元。

1537. 对于无子女的夫妇,根据夫妇的生活安排,即是与非亲属还是与亲属居住在一起,上述援助率可以破例。

1538. 向单身母亲提供基本社会援助,一个子女每月为541加元,9个子女每月为920加元。另外还提供房租援助,租用公寓房或住宅的单身母亲每月最高为372加元,而房主的抵押付款每月最高为772加元。

1539. 社会服务部向寄养家庭提供基本费用。另外还提供其他援助,其形式是服装和交通补贴、儿童照料/日托费、文化/社会/娱乐活动、咨询服务,并向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暂时照料和寄养家庭援助。

1540. 社会福利部每月向寄养家长提供基本寄养费,以支付与照料儿童有关的费用。0—— 12岁的儿童每月为452.10加元,12岁和12岁以上的儿童每月为522.30加元。寄养家长可以为被评估为具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要求增加津贴。另外对于日托/儿童照料费、文化/社会/娱乐活动、圣诞节补贴、对收养机构中儿童的咨询服务、给具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一对一抚养和所有保健护理需要,还向寄养家庭提供经济援助。

1541. 抚养由儿童福利主任照料和监护的具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寄养家庭领取暂时照料费用。暂时照料的目的是减轻压力,使寄养家长能暂时卸除责任并减少寄养安排崩溃。如果需要紧急安置由儿童福利主任照料和监护的儿童,还可以向寄养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用于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和服装费用。

1542. 对于其子女被安置在属于儿童福利主任照管的寄养家庭里的父母,如果他们无力支付交通和过夜食宿费用但希望探访其子女,可向他们提供款项以支付这些费用。

1543. 补贴收养方案意在使由于其特殊需要因而无援助便无法安排收养从而长期交给儿童福利主任照管的儿童的收养家庭保持稳定。津贴可包括经济援助和/或直接服务。根据这一方案,除了补贴收养协议具体规定的费用和/或服务以外,收养家长承担对儿童的所有经济责任。协议可包括以下方面的全部或部分:持续的特殊服务费用;基本抚养费用,最高为收养时基本寄养费用的50%;以及一次性资金,以支付最初安置所需要的物品或设备。

1544. 向收入合格家庭提供资金,以便提供减少风险和在自己家里抚养子女所需要的服务。

1545. 提供儿童福利补贴是为了协助愿意并能够向儿童提供适当照料和保护但无力抚养儿童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亲生父母由于家庭单元中的严重问题/条件而无法提供照料和保护。儿童福利补贴的目的是使儿童有可能与亲属住在一起,否则他们将交给儿童福利主任照管。经过这种安排,儿童就不会成为被监护人,因此主任也不会成为法定监护人。儿童福利补贴率为:0—— 6岁每月121加元;6—— 12岁每月148加元;12岁以上每月178加元。

1546. 另外,必要时还按照以下需要向社会援助领取者提供援助:膳宿、市政税、日托服务、持家和家务管理服务、由于医疗原因的特殊饮食费用、糖尿病补贴、盲人(包括儿童)每月补贴、对带有残疾子女的单身母亲抚养子女的特别补贴、援助独立生活的残疾单身母亲的补贴、使人们在涉及到以下情况的额外开支的极端情况下留在自己家里的援助:残疾、疾病或年龄、取暖设备补充、用水和污水费、照明和电力帐单欠款、建筑材料、工会会费、交通费、学校书本、特殊服装、专业工具、法律援助、特别年龄援助、埋葬或火葬费,还可以为家庭安全、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其他特殊需要物品提供援助。

分娩前后保护母亲

1547. 领取社会援助的母亲在整个怀孕期间每月母婴食品补贴为45加元,一直到子女的第一个生日后的一个月第一天为止。

1548. 卫生部向怀孕妇女提供各种服务,包括食品补充、营养、咨询和关于吸烟、药品滥用、暴力和精神压力的教育。卫生部向出生以后一直到18个月为止的儿童并向4岁的儿童提供免费儿童保健诊断。这种服务向省内所有家庭提供。

1549. 正如免费提供的分娩教育课一样,该省推广由医生进行产前早期照料。公共保健护士与所有产后母亲保持联系。公共保健护士上门探访家长及其新生儿,并向遇到困难的家长提供集体辅导。

1550. 1992年,《劳动标准法》作了修正,规定被同一雇主雇用连续20周的雇员的产假为17周。第43节规定,家长第一次开始照料和监护儿童以后,收养假为17周。根据第43(3)节,在儿童出生以后或家长第一次开始照料和监护儿童以后,作为儿童家长的雇员有资格享受12周不带薪的假期。享受产假、收养假或育儿假的雇员在不带薪的假期内,有资格申请失业保险津贴。

1551. 社会服务部最近为支助实施机构和社会援助司之间的相互配合制订了程序,确保所有单身家长酌情取得并继续取得抚养费。

保护儿童

1552. 立法作了修正,以确保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儿童均得到同等待遇。《儿童法律》(R.S.N.1990,c.C-13)第3节规定,儿童的地位与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无关,并取消婚生儿童或非婚生儿童地位之间的所有区别。抚养实施立法和关于儿童权利的立法同等适用于所有儿童。

1553. 《劳动标准法》禁止14岁以下的儿童就业,除非这是规定企业中的规定工作。16岁以下的儿童就业在许多方面受到限制,包括他们可以工作的时数和他们工作场所的环境。在雇用16岁以下儿童之前必须取得家长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11条 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享有适当水准的食物、衣着和住房的权利

1554. 全省有26个学校执行校内用餐方案,每天为大约2,200名儿童服务。全省有24个其他地方的一些个人和团体正在不同程度上制订或开始执行校内用餐方案。

1555. 该省所有学校都执行学校牛奶方案,提供纽芬兰省牛奶公司的新鲜牛奶,并为小学和中学学生的牛奶购买和推销提供补贴价格。学校牛奶方案的目的是增加学龄儿童新鲜牛奶的消费量、向学龄儿童提供关于新鲜牛奶的知识,就饮用新鲜牛奶的好处对儿童进行教育并鼓励教师们说明牛奶对学龄儿童的重要性。

1556. 《住房租用法》禁止房租任意上涨。纽芬兰省和拉布拉多住宅公司的房客享有租用安全。然而如果某一房客未能遵守住房契约中规定的租赁条件,就可能会被通知搬走。

1557. 该省的无家可归现象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省府(圣约翰斯),该市有两个收容无家可归居民的居住中心:Wiseman 中心向无家可归的男人提供膳宿,一次最多可收容42人。1993年和1994年,该中心的月均居住率为78%。Naomi中心收容无家可归的妇女,有11个床位。该中心收容的人85%在16岁至18岁之间。在1994年10月至1995年9月期间,每月平均有8人居住。

1558. 在圣约翰斯市以外,无家可归现象很罕见。如果存在无家可归者,则将他们安排在旅馆、汽车旅馆或寄宿处,直到找到一种长期的安排为止。

改进生产方法的措施

1559. 《加拿大—— 纽芬兰省农业企业管理协定》由加拿大农业部和自然资源部共同提供资金。在从1992/93财政年度起的三年时间里已经向这一方案拨出总共1,080,000加元。该方案的目的是改进该省农民的企业管理能力,从而提高该省农业的财务能力并提高该行业的竞争地位。该方案的对象是农业和工业组织、农民团体、教育机构、联邦和省机构以及涉及农业教育和培训的个人和企业。

1560. 1994年,根据《肉类检查法》(R.S.N.1990,c.M-2)通过了肉类检查条例。这些条例规定,所有屠宰场必须取得执照才能开业,并规定了一种自愿检查办法,在经过检查的畜体上盖戳或打上记号。这项措施将增进对公众健康的保护,同时有助于销售当地肉制品。

第12条 身心健康权利

保护健康

1561. 1995年提出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试验项目,目的是通过尽早发现和采取措施来降低乳腺癌引起的死亡率。

1562. 该省98%的学龄儿童接种白喉、百日咳、破伤风和小儿麻痹症疫苗,99.6%接种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和风疹疫苗。1995年开始执行乙型肝炎免疫方案。

1563. 该省制订了一项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包括预防与教育、检查与治疗和看护和家庭支助。另外还同土著居民家长和青年磋商,着手编写一系列文化上适宜的有关预防艾滋病毒的材料。

1564. 《无烟环境法》和《烟草控制法》于1994年6月17日生效。该立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建立无烟环境,并将购买烟草的法定年龄定为19岁以上。

1565. 纽芬兰省和拉布拉多预防伤害儿童方案协调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制定与监督与下列各方面有关的目标和策略:机动车辆造成的伤害、适合所有地形的车辆、自行车造成的伤害和跌倒以及审查急救室数据和省和地区数据档案。

1566. 经过部门间委员会着眼于能力削弱驾车问题进行了努力,对《高速公路交通法》作了一些立法修改,自1994年12月31日起生效。这些立法修改的目的是减少酒后驾车的人数。这些修改中最广为宣传的是0.05克立法,这意味着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50毫克的驾车人将被吊销执照24小时,而且必须付100加元的重发执照费。

1567. 上述修改对吸毒者监管处产生的影响最大,包括对所有首次定罪者进行强制性教育,对所有第二次定罪者进行强制性评估和可能的治疗。吸毒者监管处与工程、服务和运输部和纽芬兰省安全理事会合作,为首次犯罪者制订一个半天的教育方案。这一方案将由纽芬兰省安全理事会在全省各地执行。

1568. 此外还设立了一个部门间-机构间委员会,为该省特准卖酒的商店的业主、管理人员和服务员制订一个教育方案。这一个自愿者干预方案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初发起。

保护环境

1569. 政府批准了对《环境评估法》的一些改革,其中包括:采用一种以环境上可接受的方式明确促进发展的正式任务说明方法;大刀阔斧地修改规章和计划,限制需要登记的项目的数量,以便简化同类项目的评估并提高其效率;限制环境预审报告的范围;增强协助提议者的第一线咨询服务;协助提议者确定有关数据来源。

1570. 目前政府正在全面审查所有环境规章,以便制订一项现代的、有效的和实际上综合的《环境保护法》,并适当地修订和简化规章。

第13条 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

1571. 纽芬兰省和拉布拉多教育部的任务说明可以最好地说明其着眼于教育工作:“促使并鼓励每一个人通过终身的学习取得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价值观。”

1572. 教育部的一个关键计划是执行调查基础、初等和中等教育方案和服务皇家委员会的建议:《我们的儿童是我们的未来》。皇家委员会执行秘书处是为了展开必要的活动以改革教育体系而于1993年6月设立的。其活动包括以下方面:

建立教育委员会,吸收家长、学生和教学人员参加各学校的决策机构。为教育委员会倡议设立一个指导委员会,并展开一个发展项目,以解决教育委员会的效率问题并监督教育委员会的一些试验项目。这项工作于1995年完成以后,编写并发布了一项省政策声明。教育委员会项目于1995年在9所学校里试验执行,今年扩大到大约150所学校;

1995年,政府收到了省内阁社会政策委员会的《教室问题委员会报告》。该报告审查了与爱捣乱的学生、学校生活的融合和质量有关的问题。政府原则上接受了该报告,并任命了一位协调员负责该项目。政府指示教育部、社会服务部、卫生部和司法部进一步考虑该报告中概述的建议,并特别就协调各部之间服务的楷模制订一项行动计划供政府审议。这些部正在积极地落实这一楷模。它们就如何就其中许多建议采取行动的问题同有关个人和机构举行了会议。该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会将建立联系,研究该省的青年问题;

特别教育审查是1995年任命了一位专职项目主任以后发起的。目前正在全面审查该部和各地区有关提供学生支助和特别教育服务的政策、方案和做法。这次审查覆盖整个幼儿园至12年级的系统,并包括重点群体和调查表等其他数据收集方法。关于调查结果的一份报告应于1996年公布;

教育部正在制订一个全省教育指示数系统,以便随时提供关于我国幼儿园至第三级和高等公共和私人教育系统的全面有意义的资料。这一系统将为教育系统的重大改进和责任制提供基础资料;

指示数项目中一个令人感兴趣的试验性和极受欢迎的部分是合作编写地方一级的学校报告。这项活动目前正在自愿参加试验阶段的6个委员会的30所学校中展开。这些报告将向家长和当地社区提供切实的资料,说明学生的成绩和学校的整体效益,例如毕业率和加拿大基本技能测试等考试方案和中学会考的结果。这些报告还详细说明各学校的师资、课程和改进计划以及学生对其学校生活质量的态度,因此是已发布的关于纽芬兰省学校的最全面的报告。这些报告将为各校的《学校改进计划》和资格鉴定报告提供基准资料。

1573. 1995年公布了关于高等教育的第一份指数文件。该文件是利用该省主要高等教育数据库中的资料汇编而成的,是加拿大第一份此类文件。它将鼓励围绕着目前就高等教育体系提出的许多主要问题展开讨论。由于数据收集方法得到了改进,而且各指数间的相互关系已经更加明确,因此对于高等教育体系的运作及其与劳力市场等其他体系的关系应该有进一步的理解。

1574. 纽芬兰省和拉布拉多是率先为《泛加拿大教育指示数方案》制订一套完整的有关公众和家长满意程度和期望指数的一个省。关于对教育是否满意的公众舆论民意测验在该省得到实地检验和实施。该民意测验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着眼于高等教育问题,第二部分针对幼儿园到12年级教育部门的问题。加拿大教育部长会议不久将提交一份报告,概述调查结果及其影响。

取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

1575. 为了协助课程改革,设立了一些课程工作组。7个工作组目前正在编写或完成供学校系统使用的文件。例如,《学生学习结果》这一文件向公众概述希望学生在3年级、6年级和9年级结束时取得的结果。该文件草稿已经由代表中心组进行了测试,不久以后将提出结果。此外,最近公布了《变革的方向:高中方案审查咨询文件》。该文件全面审查了现行的高中方案,并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

1576. 教育部学校改进进程继续扩大。学校改进的目的是组织学校行政部门推动各学校中现场合作决策。这一进程最终会提高学生的成绩。开办了一些领导班子连续培训学院,各教育委员会中指定一名联系人。

1577. 管理土著社区学校的各教育委员会主动为土著社区编制方案。这些主动行动可以包括将材料译成土著语言,制订生活技能课程和组织科学展览会和戏剧展览节。

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1578. 根据《专科学校法》(S.N.1991,c.40)设立了一个专科学校系统。专科学校必须(一) 在全省各地推广和落实适当的教育方案和服务;(二) 促进个人和专业发展并推动全省的经济发展;(三) 在负责任的财政和行政框架范围内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机会;(四) 提供全套高等教育计划,以及(五) 协助开发劳动力技能,以应付经济和技术变革,并建立技术转让的能力。

1579. 在记念大学就学的学生人数大量增加。与上一份报告第232段所列的数据相比较,1994/95年度,有13,174名全日制大学生,有2,823名非全日制大学生,765名全日制研究生,518名非全日制研究生。

1580. 为了发展和鼓励更具活力的高等教育系统,已经采取了主动行动,以便使这一系统满足所有公民的需要并迅速响应工作场所和全省经济中的变革需要。现在已经采取了主动行动,考虑将目前的系统从一个大学和5个专科学校改组为一个更有效的系统。这一总体改组计划下的主动行动包括设立一个中心学生登记系统、巩固财务和行政服务和审查全省教育计划的类型和范围,以便编制一项全省培训计划。设立了一个促进扫盲理事会,以支持和协调全省的扫盲服务。目前正在执行的一些计划是该理事会从教育部扫盲政策办公室继承的,另一些计划则是随着该理事会的设立制订的。成人基本教育方案已经制定,目的是向尚未完成中学学习的学生提供教育机会。学生一旦学完成人基本教育3年级,即取得相当于中学毕业证书的证明。这一证明得到所有教育和政府机构的承认。目前该省几乎每一个有此需要的社区都提供成人基本教育。

1581. 扩大远距离教育方案方面取得了极大的进展,以此作为提供其他中等、大学和专科学校课程的一种有效方法。截止1995年9月,该部在全省74所小型学校里提供了远距离教育,即自1993年9月以来,增加了12所学校。所提供的课程的数量继续在增加。

1582. 设立了高等教育委员会,目的是解决首要问题,便利共同规划和协调高等教育部门中的活动。自1992年以来,高等教育系统中先前学习评估一直是纽芬兰省和拉布拉多的重点。这是一个认识和鉴定正式学习和生活经验学习的过程。这种评估可以依据以下一种或若干种书面考试、档案、成绩评估/模拟、口头审查和口试、文献资料和对不计学分的课程和计划的评估。这一项目将从1995年9月至1997年8月执行。自1994年2月以来,开放性学习和信息网一直致力于协调编写、印制和分发远距离学习材料,并便利免费取得全面的学习机会。纽芬兰省和拉布拉多高等教育委员会在省内和国内都参与努力推动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学分转学并参与教育问题部长会议学分转学问题的倡议。

1583. 对于全日制研究生以研究生补助金、研究生奖学金和研究补助金的形式提供经济援助。根据研究生研究专题部所作的评估和其他有关因素,这些津贴的数额有所不同。

改善教学人员的物质条件

1584. 土著和北部事务部会同教育部为中学未毕业的因努和因努伊特人发起了一个教师证书训练班。这个在拉布拉多提供的学制2年的训练班的毕业生完成学业以后取得二级教师证书。许多这类毕业生在土著社区担任教学助理人员和课程顾问。

1585. 皇家委员会秘书处设立的一个委员会编写了一份关于教师证书和职业发展的讨论文件。《教师证书和职业发展咨询文件》建议减少证书的级数,改变各级证书之间晋升的要求,实行一个证书批准制度以表明教师取得资格的具体级别和课目领域,并要求教师每隔一段时间审查其教师证书。

1586. 1995年4月设立了职业发展中心,向全省从幼儿园到12年级和高等教育教学人员提供连续的职业发展机会。该中心提供范围广泛的职业发展活动,包括短期课程、研讨会和训练班。该中心还作为省内提供职业发展的其他机构的一个协调机构。

第15条 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著作者权益受保护的权利

1587. 文化事务现在由旅游、文化和娱乐部负责。

1588. 该省《战略经济计划》(1992年6月)指出,由政府通过其文化事务司掌管和经营的6个艺术文化中心即将移交给地区或社区控制。但愿社区提高拥有感以后,这些中心将在其经营所在地区的文化和经济生活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1589. 1992年7月签署了一项500万加元的联邦-省文化业协定,向所有部门的专业艺术家和艺术组织提供急需的支持。

1590. 《战略经济计划》的重点是开发该省的文化和遗产资源,从而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内在价值和增长潜力。

四、各地区政府采取的措施

A. 育空地区

第6条 工作权利

1591. 卫生和社会服务部向接受社会救济的待业人员提供就业和培训、咨询以及职业介绍服务。该部还提供一些财政援助,使这些人员能参加正式的职业培训或成人教育计划,并为残疾人接受专门的就业培训服务提供介绍。

1592. 恢复就业计划,面向那些生病或受伤的人员,使他们恢复就业。职业恢复计划提供咨询和评价服务,帮助那些为准备就业或为适应在社区里独立生活而需要指导的人。该计划还提供培训服务,并安排就业和学习机会,并且通过其他计划,提供培训,帮助成年者进入具有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

1593. 加拿大—— 育空地区经济发展协定帮助各个社区制定并实施经济发展计划。

1594. 1987年2月12日育空地区议会通过了《人权法》。该法律禁止基于以下各点的歧视:

祖籍、包括肤色和种族;

民族出身;

族裔或语言背景或出身;

宗教或信仰、或宗教信念、宗教结社或宗教活动;

年龄;

性别、包括怀孕以及与怀孕有关的状况;

性倾向;

身体或智力残疾;

犯罪指控或犯罪记录;

政治信仰、政治结社或政治活动;

婚姻或家庭状况;

与其他个人或团体实际的或假定的结社,而这些个人或团体的身份或成员资格是由上列因素中的任何因素确定的。

1595. 1992年3月,人权委员会开始实行一项关于性骚扰的政策。该政策适用于就业、住宿、公共事业以及参加工会或专业协会。

1596. 1994年2月,人权委员会公布了与就业有关的医学检查政策。该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在挑选和聘用程序方面育空社会的所有成员享有平等机会,并保障工作场所的公平,而不损害安全或效率。

1597. 1991年,机动车条例发生了重大改变。新的政策和程序准许对依赖胰岛素的糖尿病人进行逐个评估,从而取代了具有歧视性的一概而论的条款,这种条款没有考虑到个别情况,使所有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人无法获准驾驶公共汽车或商用货车。

1598. 公务员委员会员工关系处向员工提供帮助,使他们了解《育空人权法》和歧视问题。该处还处理对雇主提出的关于人权方面的投诉。

1599. 育空政府就业公平政策在1990年7月获得批准。该项政策文件说,政府的目标是确保人人获得平等的受聘机会,并在2000年之前建立起能够代表育空人口的公务员队伍。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该政策中所列出的目标群体是妇女、土著人民和残疾人。该政策的目标是建立起公平的具有代表性的劳动队伍;查明并消除受聘和晋升的障碍;实施特殊措施和辅助方案,纠正先前的不利情况;促成公平和平等的受聘于育空政府并享受其福利的机会。为协助政府收集有关雇员情况的资料,特别设计了一项调查,这项调查是为规划和支持就业公平方案所需要的,而这些方案正是为了消除就业方面的不平等情况。还制定了年度的就业公平计划,在育空政府的年度报告里都报告了进展。

1600. 1992年3月,育空政府批准了反对工作场所骚扰政策。该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工作场所不得有任何骚扰,并保持一个没有骚扰的工作环境。该政策适用于所有个人,包括育空政府雇用的临时和合同人员。对于这项政策下有那些骚扰,规定了定义,包括工作场所的骚扰、人身骚扰、性骚扰以及滥用职权,该政策还向雇员介绍了如何按照《人权法》提出投诉。

1601. 休假待遇政策规定雇员可出于领养、作母亲或作父亲等原因而不带薪休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固定雇员和季节雇员有资格在总共17个星期的时间里享受减少工作时间减薪办法,薪金最高可维持原有水平的93%,这使得雇员有一定的机动时间,摆平工作与家务的关系。

1602. 不带薪休假政策使雇员有机会不带薪休假,以履行社区内的家庭、文化、公民、自愿职责。这种休假办法意在承认并适应工作场所雇员的需要。这种办法使得雇员能够参加与工作有关以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不会失去工作。

1603. 残疾雇员恢复工作政策向那些因临时或永久残疾从而无法继续其原来工作的雇员提供了另外的工作机会。受影响的雇员可自愿参加这一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向雇员和雇主都提供帮助。这一政策所提供的机会有:暂时或永久地改变雇员的工作时间;改变雇员的工作或工作场地;在职培训;为填补特定的职位提供正式的培训。在与雇员磋商之后可制定适应个人需要的计划。

1604. 公务员委员会员工发展处提供组织和发展方面的服务,为育空政府的雇员提供安全、卫生、促进学习的环境。培训计划都是为满足雇主的特殊培训需要而制订的。这种服务还可向社区内的其他组织和雇主提供。

1605. 《公务员法》第161条规定,愿意担任按照《加拿大选举法》和《育空选举法》举行的选举的候选人的人可享受不带薪休假。

1606. 公务员委员会还有一项停工参加选举政策,规定雇员如有需要,可停工带薪参加联邦、地区或社区选举的投票。

1607. 1986年,通过了《就业标准法》的修正案,关于雇用关系终止的问题有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所有已连续工作6个月并且没有因正当理由被解雇的雇员必须获得提前一个星期的书面解雇通知。

1608. 任何没有遵守这一规定的雇主可以向被解雇的雇员多支付一个星期的工资,以代替提前通知。这些关于解雇的规定不适用于:(a) 建筑业;(b) 每年不到6个月的季节工作或临时工作;(c) 因正当理由被解职的雇员;(d) 其雇主没有遵守雇用合同条款的雇员;(e) 暂时解雇的雇员;(f) 由于意外事件而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的雇员;(g) 向他提出过另外合理的工作而他予以拒绝的雇员;(h) 参加了工会的雇员。

1609. 已连续工作6个月的雇员若想退职也必须向雇主提供提前一个星期的书面退职通知,或者少拿一个星期的工资以代替通知。

第7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1610. 育空地区最低工资最近一次发生的改变是1991年4月1日,最低工资定为每小时6.24加元。这与上一次报告时相比增加了2元,所有以佣金方式或以计件方式获得报酬的雇员在所工作的时间内应至少得到最低工资。此外,家庭佣人、农场工人、导游和机器安装工,这些人按小时计算报酬或以计件方式计算报酬,其每天所得报酬的计算方式是8小时乘以每小时最低工资。上述关于最低工资的条例于1988年5月1日生效。除了一般的最低工资以外,对于政府建筑工程雇用的人还有特殊的最低限度工资。

1611. 育空地区内所有须遵守《就业标准法》的雇主需按照下列条件向雇员支付工资:

至少每16个日历日支付一次;

支付工资和佣金的最后一天与正常付工资日的间隔不得超过7个日历日以上;

需支付加元,并以现金或支票或存款的方式转入雇员的个人帐户;

当雇用关系停止时,应在终止日期(最后工作日)后三天以内支付所有工资,包括假期工资。

1612. 《就业标准法》其他条款还规定就每一工资周期应发出工资单,以防止雇主私自扣减雇员的工资。

1613. 《就业标准法》还规定,在同一单位内如果男女在相同的工作条件下所作的工作相同并且要求相同的技能、努力和责任,则报酬应相等。雇主需向雇员支付相同的工资,除非因以下因素而有区别:

年资制度;

奖励制度;

按工作质量或数量来衡量收入的制度;或者

除性别以外,因其他因素而出现的差别。

1614. 此外,雇主不能为了遵守平等报酬的要求,而减少雇员的工资水平。

1615. 公务员委员会负责确保遵守《职业卫生和安全法》,该委员会实施一些促进安全与工作场地卫生的方案,并协助工作场地的主管人员和雇员制订、利用并支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方法。执行程序与1987年报告中有关育空地区部分所述的相同。

1616. 育空政府确立了两项新的政策,以保障人人有权享有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

1617. 艾滋病政策规定,应尊重感染了艾滋病/艾滋病毒的雇员的权利和福利,向所有雇员提供关于艾滋病/艾滋病毒的教育和咨询服务,并保护那些有可能遭受艾滋病毒危险的雇员的职业卫生和安全,并确保消除工作场所对于艾滋病/艾滋病毒传播的错误认识。

1618. 就业援助和卫生保护政策规定,应促进、提高并维护雇员的健康和福利,以改善工作寿命的质量,提高公务人员的劳动生产率,并支持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对政策的主要侧重点是个人咨询和教育、职业发展、职业卫生、雇员指导、沟通以及研究。

1619. 关于安全与卫生的工作条件,《工作场所危险材料信息系统条例》在1988年颁布。

1620. 职业卫生和安全处与育空工人赔偿委员会在1992年合并,成为育空工人赔偿卫生和安全委员会。

1621. 1991年,对不安全的工作条件所处的最高限度的罚金和惩罚增加了10倍。并确立了行政惩罚制度,作为法院制度的变通办法。

1622. 在1984—1988年期间,工伤事故造成工作时间损失的发生频率增加了,而在1988—1994年期间,频率下降。在整个10年期间,发生死亡的次数相对稳定。建筑、采矿和运输部门是发生工伤事故最多的部门。

第9条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623. 该地区制订了有关立法包括:社会援助法、医疗保险计划法、医院保险服务法、老年人收入补助法、儿童保健法、边远地区水电补贴法、工人赔偿法。

1624. 社会援助提供给育空地区有困难的居民,什么人有困难是通过一项中值测验而确定的。这些福利是为了用于基本的粮食、住房、衣服、杂费、水电、燃料、特别居住或护理等需要,在有些情况下还有医疗、牙医或眼科费用等特殊需要。

1625. 医院和医生服务是安全免费提供的。这些计划还向特别困难的育空地区居民提供特殊的药品、设备和供应。

1626. 生病后的福利是由大多数雇主提供的,这是雇用福利计划的一部分。

1627. 《外地看病补助法》向有资格享受这种福利的人提供旅费补贴,用于因看病而必须进行的旅行。

1628. 医疗保险计划是不需要交保险费的。范围广泛的医疗福利提供给老年人,并涉及一系列服务,包括医疗用品和设备、牙科护理、眼睛用品以及服务,这些福利提供给65岁以上的公民以及60岁以上没有享受私人保险的配偶。

1629. 另外还向年龄超过65岁的育空居民提供附加的福利,以弥补水电和燃料费用、提供社会保险补充福利,以及药品和设备费用。

1630. 育空老年人收入补助是一项最高额为每月100加元的收入补助,提供给低收入的育空老年人,他们同时享受联邦保障的收入补助或属于享受配偶补贴或孤寡老人补贴的人。

1631. 边远地区水电补贴每年依然是600加元。

1632. 新建的居住设施汤姆逊中心已经开放,以便向需要提供长期护理的育空居民给予高水平的护理。

1633. 原住民卫生方案向白马总医院的原住民病人提供与文化有关的服务。

1634. 连续护理方案向育空地区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并试图将这些服务与各社区的社会服务协调并结合起来。在其他咨询服务中,还有就业和培训服务,以及财政援助,以便帮助人们参加正式的职业培训或成年教育计划以及康复服务。

1635. 地区的住房服务部门通过各种方案和服务,包括支助在自家内独立生活计划,向精神有残疾的成年人提供住房支助和生活技能培训。

1636. 慢性疾病和残疾方案向没有享受私人保险并且每年用于药品、医疗手术用品和其他医疗必需品超过250加元并且患有严重残疾或慢性疾病的人提供财政资助。

1637. 育空地区的工人享受《育空工人赔偿法》的保护。1992年颁布了新的《工人赔偿法》。

1638. 根据法律,因工作而遭受残疾的工人有权获得补偿,以弥补他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的赔偿额按照工人每周损失的所有实际收入的75%计算。在工人失去收入一周年之时,赔偿额提高2%,另外当年的平均工资与上一年的差额比率也应补上。工人的收入损失赔偿额决不能超过当年的最高工资率。1995年的最高工资率是51,900加元。

1639. 《工人赔偿法》适用于育空地区所有工人,但下列人员除外:(a) 不是为雇主行业服务的临时雇用的人员;(b) 外部工作人员;(c) 以宗教身份活动的人员,例如指定的神职人员、教团成员或俗人司仪;(d) 志愿人员;(e) 雇主;(f) 独资者;(g) 当选的市政委员会的官员;(h) 原住民里当选或指定的官员。

1640. 然而,委员会可在雇主提出申请后,将上述人员视为雇主的工人。

1641. 如果工人因工伤残疾而要求提供康复援助,则向该工人提供康复援助。康复的目的是减轻或消除因工伤残疾而造成的影响。康复援助可包括职业或学术培训。

1642. 《工人赔偿法》还规定当工人因工伤残疾而死亡时,则向其家属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如下:

配偶:在领取赔偿的年份里的最高工资率的3.125%;

未成年子女:领取补助年份的最高工资率的1.25%;

相当于配偶:领取补助的年份的最高工资率的3.125%,如果相当于配偶的人不只一个,则该数额在相当于配偶的人中间按比例分配,同时考虑到每个人所抚养的子女人数;

其他受赡养者:领取补助年份的最高工资率的1.25%。

第10条 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1643. 对家庭的补助是按照《社会援助法》提供,补助数额根据家庭的大小和需要确定。

1644. 卫生和社会服务部为保护家庭提供下列方案:

家庭和儿童服务处向具有特别需要的家庭提供援助。该处向临时住房以及社区的其他机构提供资金,并向家庭提供服务,包括儿童发展中心、育空家庭服务中心、未成年父母中心、育空地区印第安儿童福利咨询委员会以及Skookum Jim友谊中心;

儿童照料股向儿童照料中心和儿童日托所发放许可并提供援助,并向照料儿童的工作者提供以社区为单位的培训和教育。该机构还向因父母工作而无法妥善照顾子女的家庭提供补贴;

安置和资助股提供领养方面的服务;拯救受虐待儿童的服务;被照管儿童所需的服务;招聘、监督并资助领养儿童之家;

家庭和儿童服务股向家庭提供资助和咨询服务,提供保护儿童的服务,并提供保护青少年健康的服务;

青少年服务股提供缓刑服务、替代性监管服务、以及安全监管;并掌管着开放式监管教育网,负责管理按照《青少年犯罪法》而受到指控的青少年。他还向青少年性犯罪者提供治疗服务,可以为青少年提供住房服务,并实施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计划;

社区的保健护士提供幼儿诊所,并定期检查学龄前儿童的身体,并实施免疫计划;

家庭护理股在家庭护理方面提供援助,并为因残疾或疾病而能够呆在自己家里的居民提供护理服务。

1645. 买房援助是通过育空地区住房公司的自建自有方案以及政府的买房补贴而实施的。

1646. 社区保健中心提供产前培训班,向所有孕妇提供授课服务。这些培训班的内容包括了生产的准备以及新生儿和幼儿的护理等内容。

1647. 未成年父母中心向未成年的母亲提供了完成高中教育的机会,同时还提供其他辅助服务,例如日托和教育,以满足幼儿的需要。

1648. 生产以及产前和产后护理的所有服务都是在《医疗保险计划法》和《医院保险服务法》的范围内。

1649. 《就业标准法》规定雇员在同一雇主那里连续工作了12个月之后有权享受17个星期的不带薪产假。如果雇员在提交休假申请之前便生产或终止怀孕,则该雇员可以请求休息六个星期的不带薪假期,以恢复身体,对这一请求必须予以批准。除了上述的假期以外,《就业标准法》还要求雇主在雇员休完假以后恢复她原来的工作,或恢复到类似的职位上。此外,雇员除了享受她在休假开始时所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外,还应加上她在休假这段期间工资和福利可能有的增加。最后,《就业标准法》禁止雇主因雇员享受产假或因怀孕而未上班便不经雇员的同意而终止她的工作或改变她的工作条件,除非该雇员休假时间超过了17星期。

1650. 《儿童法》的规定允许卫生和社会服务部在儿童没有得到妥善照料或有证据表明受到身心或性虐待时予以干涉。加强了儿童护理专业人员必须报告情况的程序。

第11条 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1651. 1992年育空地区家庭平均收入是63,928加元,这比加拿大平均收入水平高19%。然而,由于育空地区生活费用增加,导致实际购买力与南部地区的相同。

1652. 单亲家庭的平均收入是24,152加元。因此56.3%的单亲家庭的总收入低于低收入水平。

1653. 白马地区的18%的居民生活在低收入水平中,而白马地区以外的居民有32.2%生活在低收入水平中。

1654. 育空妇女的平均收入是育空男人平均收入的69%。

1655. 工商业发展基金计划是向中小型企业提供资助,有时也向如行业协会那样的商业组织提供资助。之所以提供这种资助,是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传统的借贷机构获取贷款方面,特别是在育空地区较小的社区内,是很困难的。对这一计划目前正在审查中。

1656. 可再生资源合作协定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资源工业的发展,这种工业扩大了育空地区经济的基础,从而使经济能够更稳定并更加自立。

1657. 1993年育空地区71%的居民达到或超过了《加拿大食物指南》中所载的每日食物摄取量建议。营养状况并非主要取决于收入,营养知识是通过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各种促进健康的团体提供的。

1658. 按照《育空地区原住民土地要求解决法》,土著人民为生存而进行狩猎的权利得到保障。

1659. 按照《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法》和《育空地区原住民土地要求解决法》,浪费肉食并虐待家畜或野生动物是受到禁止的。

1660. 育空地区住房公司提供贷款,用于买房、建房或房屋装修。

1661. 帮助家庭买房的计划有:房主自建计划和促进买房计划。扩大的房屋贷款担保计划向育空地区农村的居民提供资助,在私人借贷机构无法借贷的地区,帮助他们购买新房。

1662. 每年还向育空地区的居民提供好几次自学的盖房课程;这一课程就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方面以及如何建房提供详细的资料。

1663. 修房计划目的是通过提供低息贷款,协助育空地区的房主修理自己的房屋;低收入房主在偿还贷款方面有资格享受补贴。这一计划主要针对这样的房屋:需要修理,通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而有收益,或者需要修改,以便使有残疾的住户更容易进出。

1664. 为了鼓励建房,出租套间计划向那些希望建造出租套间的房主提供服务。合资建房计划目的是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资助,鼓励并支持私人部门参与建造低价房屋。

1665. 育空住房公司还有一项非营利的住房计划,以帮助低收入的育空居民和老年居民获得适当的和低价的住房,房租水平与收入相适应。

1666. 在1994年之前,即基建资金资助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停止的时候,非营利的住房计划还资助建造特别的住房,例如妇女收留所和疗养院等。

第12条 身心健康权利

1667. 育空地区1987/1990年的资料表明,婴儿死亡率正接近加拿大的平均水平,产前和产后的死亡率都有明显下降。公共卫生部门、儿童发展中心、以及一系列的儿童保健和教育计划都对儿童的健康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1668. 育空地区的免疫率很高,约92-97%。由于对婴儿接种乙型脑膜炎疫苗,乙型脑膜炎的发病率明显下降。1994年,在育空地区的学校里开展了乙型肝炎疫苗种接计划。

1669. 育空地区艾滋病毒感染率是0.3%,与大不列颠及哥伦比亚农村地区的感染率相同。关于艾滋病的教育以及辅助服务是通过育空地区防治艾滋病联盟提供的。通过关于艾滋病/艾滋病毒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的宣传,通过实施一些预防方案,包括免费发放避孕套和注射针以旧换新计划,大大降低了性传播疾病的发病率。

1670. 所报告的鞭毛虫病发病案例继续高于加拿大其他地区。户外娱乐活动中饮水恰当处理问题,现在继续开展公共教育。

1671. 1993年,育空地区33%的居民是经常吸烟者。这高于加拿大的28%的数字。年龄在15-19岁的居民中,25%的人是经常吸烟者,这也高于全国19%的水平。

1672. 育空地区84%的居民是饮酒者;其中8%的人列为“经常大量”饮酒者;9%列为“不经常但大量的”饮酒者;29%列为“少量的经常”饮酒者;38%列为“少量的不经常的”饮酒者。该地区酒的消费量在1990年至1993年期间有所下降。

1673. 最近的调查显示,育空地区居民中14%使用大麻。使用可卡因的估计约为2%。这与加拿大的平均数相似。

1674. 48%的育空居民体重正常。16%不够标准体重,37%超重或者可能超重。在20-24岁年龄组中,21%的体重过轻,39%体重正常,40%过重或可能过重。在25-34岁年龄组中,15%过轻,55%体重正常,30%过重或可能过重。在35-44岁年龄组中,15%过轻,52%正常,32%过重或可能过重。在45-54岁年龄组中,12%过轻,43%正常,45%过重或可能过重。在55-64岁年龄组中,19%过轻,29%正常,52%过重或可能过重。

1675. 按照《医疗保险计划法》和《医院保险服务法》,向所有育空居民提供住院和医生治疗的基本费用。这些计划包含了看病和住院的全部费用,而不必交保险费。这些经费来自政府的一般收入和联邦政府的补助。对于治疗慢性疾病和残疾所需的必要药品、设备和供应品,这些是通过两个方案提供的,一个是药品方案,另一个是广泛的健康的福利方案。这些福利对于年龄超过65岁的居民来说都是免费的。

1676. 1990年颁布的《育空健康法》鼓励各个社区建立负责提供卫生和社会服务的委员会。

1677. 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从联邦政府转到了育空地区政府,现在正进行谈判,计划将其他的服务,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精神卫生服务、环境卫生以及牙科卫生等,也转到地区政府。

1678. 《卫生法》强调预防和促进卫生是提供卫生和社会服务的关键原则。一系列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开展这些方案。

1679. 酒精和毒品处向育空居民提供教育和预防方案,以及提供住院治疗和在家治疗方案。

1680. 育空地区工人赔偿卫生和安全委员会改进了职业疾病的预防工作,例如增加了腰背保健工作,增加了听力测验。在1992-1994年期间,还开始了关于封闭空间的入口、工效学评价以及氯气装卸等方面的教育与工作。

1681. 育空是一个地区,因此由于受宪法的限制,在环境保护方面不可能任意通过法律。水资源、矿产开发、林业、大多数土地、石油和天然气(短期来讲)都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漏洞,即联邦法律和地区法律都不完备。也因此,育空地区于1991年通过了《环境法》。自那时起,还制订了若干条例。另外还将制订一些条例,以弥补法律上的缺陷,并为将来把联邦的计划转移到地方作准备。现行的条例和倡议包括下列各方面。

1682. 1992年颁布的《饮料罐条例》规定了饮料罐的押金和退款制度。这大大增加了育空可回收利用的材料的加工。

1683. 1992年《回收利用基金条例》是一项周转基金,该基金使用饮料罐押金中不退还的那一部分以资助育空地区各个社区建立回收站,以及资助用来改进育空地区回收利用工作的其他计划。

1684. 1994年的《农药条例》规定并控制在育空地区对农药的使用,要求农药器械需有证书,出售者需有许可证,使用者需有许可证,并要求安全装卸、使用和处理。

1685. 1995年《特别废物条例》通过许可证、检查和监督制度,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安全装卸、运输和处置。这些条例与联邦和育空地区危险货物的法律相联系,对特别废物进行更好的追踪。

1686. 由于育空地区人口少,工业基础有限,在当地处理有害废物或提供处置设施不太可行。1994年的《特别废物计划》规定定期收集商业产生的有害废物并运到加拿大南部的处理和处置设施。该计划还规定家庭有害废物的收集和搬运等内容,包括废油。

1687. 育空地区是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的正式参加者,并担任了1995年的主席。这一论坛及其各个附属委员会促进加拿大各种环境法律以及其他全国计划的协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第13条 受教育的权利

1688. 向育空地区居民提供教育服务的权力来自于1898年颁布的《育空法》。这一法律基于育空政府在教育方面与其他各省相同的权力。

1689. 教育部负责基础教育和中学后教育。在基础教育方面(从幼儿园到12年级)包括了各种公立学校、单独的天主教学校以及法语作为第一语言的学校。中学后教育有育空学院和各社区设立的校园,以及成年人职业培训和学徒。此外,教育部直接资助育空土著教师教育计划和土著语言中心。

1690. 与教育部有关的法律既有地区的法律又有联邦的法律。这包括1990年5月14日通过的《教育法》,这一法律代替了原来的《学校法》。另外还有其他的法律:《教师职业法》、《校园侵占法》、《学生资助法》、《职业培训法》、《职业学校管理法》、《学徒培训法》、《信息获取法》。

1691. 每个学年开始时,教育部与育空印第安人理事会和育空教师协会一道组织一些讨论会,使新教师和管理人员了解印第安文化和价值。了解育空地区原住民掌握知识的其他机会包括为新的教职员工举办跨文化讨论会并向他们提供教材。另外,设在育空学院里的土著语言中心提供一系列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1692. 在育空地区任教的几乎所有教师都在加拿大的某一个省受过专业培训。育空学院的育空土著教师教育方案在过去几年里很成功,培养了土著教师并在育空学校里任教。在育空学院,通过与其他地区教育单位达成协议,开设了硕士一级的课程和计划。

1693. 在社会研究方面,正如在其他课程方面一样,育空地区采用的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做法。然而,学生要学习很多育空地区的历史和地理以及育空地区原住民的文化和历史。

1694. 任何人,只要在每年9月1日时年龄已达5岁8个月或不超过21周岁,属于加拿大公民,或者合法在加拿大临时或长期居住的人,都有权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需要接受适当的教育。

1695. 教育部副部长或者如果有学校董事会,则学校董事会,可准许年龄已满21周岁的人参加一项教育计划,但需符合副部长或学校董事会规定的条件。若经学生或学生家长请求,副部长可准许学生参加育空地区教育计划以外的学校的教育计划,但对于参加这种计划的学生可征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1696. 在每个社区由副部长或学校董事会经管的学校至少应有一个免费的幼儿园。如果一个社区有两个以上学校,则副部长或学校董事会应指定提供幼儿园的学校。

1697. 副部长或学校董事会可为尚未达到学龄儿童建立并维持教育计划,并可对参加这些计划的儿童征收学费。

1698. 育空学院的计划向任何达到学业要求的学生开放。育空地区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该地区以外任何高等教育机构,不受任何限制。

1699. 育空土著教师教育计划是一个四年制教育学士学位计划,北方人类服务工作者计划,是一个社会工作学士计划,这两种学位都得到里贾纳大学认可,目的是为了吸引原籍为土著居民的人参加到教学和社会工作中。

1700. 按照《学生资助法》以及有关条例,所有学生都可得到财政援助。在育空地区内学校和地区外学校学习的学生,只要合格都可以得到高等学校助学金,另外也可以得到加拿大学生贷款。

1701. 按照《职业培训法》和条例,所有育空地区的学生都能得到培训补贴,补贴数额按照该学生供养的直系亲属数目确定,以便参加育空地区的培训和学业进修。

1702. 育空地区学习优秀奖发给育空地区学校的所有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这笔奖金相当于免去他们上大学的费用。另外还有其他特殊的奖学金和奖金。

1703. 成人基础教育课程在育空学院里提供,用于提高识字水平和算数水平。这些课程还作为技能培训计划的补充内容。这些课程提供了完成中学学业并获得证书以及准备大学的机会。

1704. 政府还向一个全地区范围的非营利组织提供核心资助,该组织通过一对一的授课、通过计算机学习及其他方法,提供扫除文盲的机会。政府还向原住民和社区校园团体开展和管理的特别扫盲计划提供资助,这些计划是根据当地的文盲现状而制订的。

第15条 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著作者权益受保护的权利

1705. 《公共图书馆法》规定了经管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法定权威机构,并包含了社区图书馆委员会的规定。《教育法》还指示各学校校长在学校里开展促进地方文化遗产、传统和习俗的活动。《语言法》(1988年)承认法语和英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并且承认育空土著语言。《档案法》、《历史遗址和古迹法》、《道森历史遗址和补助法》都规定了如何保存育空地区早先文化的信息和文物。《娱乐业发展法》规定了政府如何资助文化团体的事项。《彩票法》也提供了资助文化活动的又一个资金来源。

1706. 对于文化活动或这方面的追求,不存在限制性的法律。按照《社团法》注册的文化社团只要至少由两个群众性协会、成员俱乐部或组织构成,就有资格获得行政资助。其他单独的团体、俱乐部或组织可以按照《育空彩票法》申请资助。育空艺术资助方案向表演、视觉和文学艺术方面的组织提供资助。高级艺术家发展资助基金协助个别的艺术家开展创新的计划、旅行或教育活动。

1707. 在所报告的期间,社区发展基金向各团体提供资助,以加强当地社区的就业和培训、社区规划、社会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发展。资助社区的基建项目;以及资助扶贫活动。合格的团体包括地方政府、原住民、社区协会以及非营利社团。尤其是,社区发展基金向文化活动提供资助,并资助文化和娱乐设施的发展。最近,该基金被取消,关于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措施,目前正在审查之中。

1708. 与育空政府的其他方案一样,100周年计划和100周年活动方案目的是支持各个市镇、原住民以及非营利的组织,充分利用下列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机会和旅游业发展潜力,这一活动有:西北地区骑警、克朗代克淘金活动、育空地区岩层、育空白关以及育空铁路等100周年活动,其他相关的周年纪念活动,以及育空印第安理事会25周年活动。

1709. 教育部的图书馆和档案处在环特霍斯经管的一个地区总图书馆(印刷和多媒体),并且为9个社区图书馆和8个小社区的自愿图书馆提供资助和采购图书的服务。自动化的公共查询目录和图书馆之间的相互借阅制度使所有居民都能够进入整个公共图书馆系统,并且还利用电子邮件与省、全国和国际的书库进行联系。该处还掌管了育空档案馆,以获取、保存和提供育空地区、北部地区和极圈地区文献遗产以及信息,包括育空政府的永久档案。该档案馆还负责在育空地区执行《获取信息法》,使公众能够通过正式的渠道获得育空政府的资料。

1710. 博物馆由私人社团经管,并通过遗产和文化资源部获得维持和资本开支等方面资助。1989年颁布的博物馆政策正式确定了育空政府对于博物馆方面的作用以及规定了博物馆如何获得资助。

1711. 1988年通过了《艺术中心法》,建立了育空艺术中心公司,用于经管当时提议建立的育空艺术中心。该公司的目标是“在育空艺术中心开展介绍和发展美术的计划,并帮助其他艺术团体以及育空政府在育空地区其他地方发展这些艺术。”

1712. 1992年,育空政府在育空学院怀特霍斯分院建造了育空艺术中心。这个现代化的艺术中心有一个能坐424人的剧院和面积为4,200平方英尺的展览厅。

1713. 这一设施为促进展览活动(展览厅)和开展艺术活动提供了场地。育空地区的艺术家们在这里进行了许多表演活动。育空艺术理事会接受资助,推动育空地区的艺术发展,并开展一个文化项目。

1714. 育空政府通过其各个部门支持并促进文化以及文化活动。旅游部的文化遗产处保护并经管育空地区的文化遗产资源。旅游部的艺术处向个别的艺术家和艺术组织提供资助以及咨询服务。该处目前正在就一项全面的艺术政策开展磋商,以便进一步发展育空地区的艺术和文化产业部门。

1715. 艺术进入学校计划使当地的艺术家有机会同学校里的师生一起工作;育空永久艺术收藏计划使当地的艺术家有机会将自己的作品在政府所有或经管的建筑物中展示。

1716. 土地要求协议涉及原住民参与育空地区遗产资源的管理。

1717. 艺术进入学校计划以及邀请作家来访计划使得加拿大的作家和艺术家们能够到育空地区居住一段时间开展讲习班等活动。育空地区考古计划管理育空地区的考古资源,并开展以及协调有关研究活动以及向公众的宣传活动。育空地区遗产登记计划查明并记录所有历史遗址的资料。遗产协助捐献计划是一个鼓励公众保护文物的计划。

1718. 育空地名委员会决定着育空地理特征的名称。育空档案委员会吸引档案学专家来到育空地区,并且能够进入加拿大档案馆理事会的档案。育空地区档案馆设在育空学院的校园内。

1719. 《档案馆法》使得育空档案馆有权获取、保存和提供育空地区的文献档案遗产,包括育空政府的正式记录。《获取信息和保护隐私法》规定了公众要求获得育空政府档案的正式手续,并规定了保护第三方信息的隐私权和保密权以及个人要求更改个人资料的手续。

1720. 育空政府支持应用技术和研究,通过下列各种类型的方案。

1721. 加拿大育空经济发展协议有各种计划,这些计划由联邦政府和育空政府资助,分为两个连续性的五年期协议。所有下文所说的方案都在1996年3月到期,除了小型工商业合作协议,这一协议在1997年到期。应指出,决策委员会中有一个位职保留给育空印第安理事会的代表。

1722. 林业合作协议为发展育空的林业部门而提供财政资助,特别是为发展并运用一些方法包括造林方法,提供资助,这将促进木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723. 可再生资源合作协议促进可再生资源的产业,这些产业扩大了育空经济的基础,因而促进更为稳定和自主的经济的发展。

1724. 矿产资源合作协议支持在勘探、采矿和加工以及环境技术方面的创新,并提供高质量的地质、地球化学和地球物理信息,这将促进矿产业的维持和发展,这是育空经济的一个持续的基础。

1725. 小型工商业合作协议向小型工商企业提供财政资助,以便促进它们持续地改善技术、产品以及服务。

1726. 工商发展基金向中小型育空企业提供资助,有时也向产业联合会等工商业组织提供资助。之所以提供这种资助是因为一些中小型企业有时在获得传统的信贷方面有困难,特别是在较小的育空社区里。这一方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1727. 另外,育空科学研究学院设在育空学院校园内。每年都有科学博览会,1995年,怀特霍斯主办了全国科学博览会。

1728. 受到宪法保护的育空原住民最后总协议就育空政府在原住民经济发展领域所起的作用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条款。这一协议规定育空政府有下列义务:

与联邦政府和14个原住民民族合作,制订经济发展计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计划;

协助育空印第安人在公共企业投资。

1729. 对《能源保护协助法》,有下列一些方案变化。

1730. 节能贷款计划,负责向居民住宅节能措施提供贷款。这一计划已转移到育空住房公司。

1731. 育空替代能源计划已经被取消,虽然原先按照该计划可以获得资助的项目仍然可以单独地获得政府的资助。

B. 西北地区

导 言

1732. 西北地区政府的立法权来自于联邦议会的《西北地区法》,该法律规定西北地区享受若干权利,这些权利从本质上类似于一个省按照1867年《宪法法案》第92章所规定的那些权利。在加拿大按照《盟约》第6至第9条所提交的第一份报告中关于各个地区的导言中,说明了西北地区的立法责任和管理权,并在按照该盟约所提交的其他报告里加以订正。

第6条 工作权利

防止歧视的主要法律

1733. 1988年通过的《公平做法法案》禁止在聘用方面以及在工作场地基于下列因素实行歧视:种族、信仰、肤色、性别、婚姻状况、国籍、出身、出生地、残疾、年龄或家庭状况,或已经得到赦免的判刑。该法案中所规定的例外是,有些职业确实需要雇用一些有特殊才能的人。

实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政策和方法

1734. 前两个报告中所提到的联邦政府与地区政府之间签订的农村特别发展协议在1987年到期。

1735. 1982年,加拿大政府与西北地区政府签订了一项价值为2,100万加元的为期五年的经济发展总协议。该协议也是在1987年3月到期。这一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各个部门的分项协议,协助北部居民发展自己的经济,分项协议是为了支持国内市场、人力资源以及以天然资源为基础的各项计划的开展或实施。分项协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改善商业经营技巧;鼓励商业发展;发展与旅游有关的企业;提供社区经济规划;发展北部地区商品的市场;寻找新的商业机会;在提供一般的就业机会的同时,鼓励北部居民维持传统的活动。

1736. 从1987年到1990年开始实施第二项为期三年的加拿大政府/西北地区政府经济发展协议,该协议价值额为3,800万加元。这一协议继续支持当地社区开发北部经济的自然资源、内部市场以及人力资源部门,从而扩大了北部居民影响自己经济生活水平的能力。1987年还开始实施另一项价值为1,100万加元的为期三年的协议,这项由加拿大政府与西北地区政府签署的协议目的是支持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北部经济的矿产和石油资源部门的发展。

1737. 1991年,加拿大政府与西北地区政府签署了第三个为期五年的经济发展协议,价值为5,500万加元。这一协议目的是通过各项分协议,进一步促进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些分协议涉及经济发展(艺术和手工艺品、文化产业以及社区开发)、农业、林业、渔业、矿产和旅游业。方案的管理经过改革之后,提高了各个地区和社区影响决策程序的能力,这些决策涉及到最初的方案设计,并改善了当地对个别项目的控制和实施。社区磋商以及私人部门更积极地参与管理委员会以及区域决策小组,更有利于当地和非政府方面更直接地控制协议的实施。

1738. 1990年,经济发展与旅游部将前几份报告所提到的好几项经济发展计划合并为一项经济发展基金政策。对于商业规划、创立或扩大企业、实验性或示范性项目、推销、经营技巧和培训、以及解救陷入困境的企业等目的,提供不用偿还的赠款和捐款。新的方案简化了申请手续,并通过把决定的权利下放给各个区域小组,缩短了反应时间。新的方案承认各个社区具有不同水平的商业发展技能和能力,于是将各个社区根据经济状况,例如就业水平、是否偏远、运输成本以及市场规模等因素分成几个类别,以确定各个项目上预期的客户参与水平(在大的市镇中心为20%,最不发达的社区为5%)。这一方案的预算每年是340万加元。

1739. 用于支持西北地区工商业发展的另外的方案倡议包括在1991年建立的西北地区商业信贷公司,这是资本总额为2,000万加元的公有公司,专门提供贷款。商业信贷公司吸收了西北地区政府商业贷款基金,并且经管着前几次报告所提到的价值500万加元的联邦爱斯基摩贷款基金。对于无法从现有的特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的北部地区公司来说,商业贷款公司是可以依靠的最后贷款人。

1740. 在1991年还建立了西北地区开发公司,这个公有公司在北部经济的关键部门里直接投资,以促进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促进经济的多样化和稳定。截至1994年年底,在肉类加工和鱼品加工、艺术和手工业生产和销售、林业、零售商店以及轻工业品制造等行业的投资总额为4,300万加元。每年向该公司的1,000名雇员、手工业生产者以及传统的食品供应商直接支付600万加元。

技术和职业培训计划

1741. 西北地区政府提供学徒培训帮助,以帮助北部地区的工商企业雇用学徒工,使学徒工最终达到熟练工水平。教育、文化和就业部在跨省的各个委员会里代表西北地区政府,并向学徒和工艺认证委员会提供支持。

1742. 1988年通过的《学徒和工艺认证法》(在第二份报告里被称为《学徒和工匠法》)规定了在指定的行业和专业建立、认定、培训并认证学徒工的制度。该法律所规定的结构和职责与第二份报告里所提到的相同。联邦政府通过的《全国培训法》规定了联邦向学徒培训提供帮助的做法。劳工发展协议规定联邦政府和地区政府向学徒工提供帮助。跨省标准(红印)规定了在某些行业的标准和流动性。另外加拿大学徒指导委员会在全国也拥有一定的职权范围。

1743. 西北地区政府制订的建房和学习战略是一种以社区为单位的学习模式,这种模式把社区内的学习经验与那里的经济和就业机会结合起来。这一战略利用西北地区政府建房公司或公共工程和公共工程部所主持的基建项目,以便向社区的居民提供在职培训。这种做法把居民对于发展技能的需要与政府提供住房和其他公共设施的需要结合起来。

1744. 工人培训计划是一种以社区为单位的工程项目培训模式,人们有机会通过一些工程项目来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生活技巧。

第7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主要法律

1745. 西北地区政府1988年通过的《劳工标准法》是基本的立法,它要求雇主规定的就业条件需符合最低限度的法律标准。它适用于西北地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雇员,但管理人员、家庭佣人、狩猎者和参与商业性鱼业的人除外。该法律规定了工作时间的限制,并规定对于加班需给予额外津贴。该法律还规定了最低工资、年假、一般假日、孕妇假期和产假、解雇通知或遣散费等。

1746. 该法律规定了容易掌握的管理程序,以确保雇员能获得该法律所规定的保护。

劳动报酬

1747. 西北地区议会所通过的《劳动标准法》规定了最低工资。西北地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是在1991年4月1日生效的。根据对1988年《劳动标准法》的修正案,确立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取决于雇员的年龄和工作地点。每个社区所在的位置影响着该社区的生活费用水平。对大多数社区来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雇员如果所在的社区交通方便,与高速公路相接,则有权获得每小时6.00加元的最低工资。16周岁以上的雇员必须至少每小时获得6.50加元的工资。在偏远的社区,16周岁以下雇员的最低工资是6.50加元,而16周岁以上的雇员必须每小时获得7.00加元的工资。

1748. 西北地区政府是在西北地区最大的雇主。为确保雇员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各个部门的管理人员拟订了各个职位的职位要求,并且由分析员加以审核。分析员借助一整套标准,对各个职位加以评价,这套标准将工作分为好几个类别,例如技术工、行政服务、方案执行等。每个类别又再分为若干职位类型,这叫做职位组。根据评分标准来确定每个职位组内每一职位的工资水平。最主要的评分标准是针对每一具体工作的重要特征划定分数。然后将分数加起来以最后的尺度相比,以确定该职位组内的工资水平。职位的评分往往由委员会来做,而不是由个别的分析员来做。另外有正式和非正式的上诉程序,以便当雇员或管理人员认为评分不正确时能够要求对评分加以审核。在大多数情况来说,各个职位组的工资是通过与工会的集体谈判而确定。

工作时间

1749. 根据1988年《劳动标准法》,雇员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星期40小时。最长工作时间现在是每天10小时,每星期60小时。

同工同酬

1750. 1988年的《公平做法法案》第六章禁止对女雇员予以歧视,对男女做相同或基本上相同的工作,应付相同的报酬。

第9条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主要法律

1751. 西北地区议会通过了下列法律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1988年《社会援助法》、1988年《老年公民福利法》、1988年《儿童福利法》。这些法律与第二份报告中所叙述的先前的法律基本上相同,提供相同的福利。

家庭福利

1752. 1994年,由于政府部门进行改组,社会援助的责任转移到了教育、文化和就业、收入支持改革部。向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的社会援助包括食品补助。这些补助是根据一项社会援助表而提供的,这一援助表是根据1991年对食品价格进行调查而制订的,说明了现行的最高补助尺度。

产期福利

1753. 1988年《劳动标准法》就产前假和育儿假作了规定。怀孕的妇女,如果为雇主工作的时间达到规定的期限,有权获得17个星期的产前假。工作时间达到规定期限的女性和男性雇员,在生育或领养子女之后,有权获得12个星期的育儿假。在特殊情况下,这些假期可以延长。

1754. 雇员在产前或育儿假开始之前须通知雇主;然而,法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提前通知。对于享受产前假和育儿假的雇员,雇主不必支付工资,但雇员可以按照联邦《失业保险法》领取津贴。

医疗保健

1755. 按照1988年的《西北地区医院保险服务法》和1988年《医疗保健法》,在整个西北地区按照医院保险和医疗保健计划,向所有合格的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联邦政府按照1977年的《联邦与省财政安排法》向受到保险的医疗服务提供联邦资助。并向所有西北地区政府的方案提供政府资助安排。另外对于按照联邦印第安保健政策所提供的不在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以及这一向正式的印第安人和因努伊特人提供的医院和医疗服务,确立了特殊的成本补偿安排。在每个财政年度,西北地区议会核准向医疗保健和医院保险计划提供资助的水平。

1756. 在第12条之下,提供了关于医疗保健的进一步的情况。

第10条 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保护家庭

1757. 1988年年底,司法和社会服务部长任命了一个关于家庭法律改革的工作组,有8名成员,负责拟订一项关于改革家庭法的磋商性政策文件。1992年9月,工作组向有关部长提供了报告。该报告含有关于改革西北地区家庭法的256条建议。1993年12月,司法部分发了由司法部政策和规划司拟订的关于家庭法律改革的磋商文件,题为“家庭法改革—— 行动建议”。在家庭法改革方面继续不断地有所进展,这种改革的目的之一是确保在家庭分裂时,儿童的需要得到保护。

1758. 在儿童保护领域所提出的建议允许按照土著习惯法,使土著习惯性的领养得到法律承认。因此,1994年9月向议会提出了一项法案,题为“土著习惯领养承认法”。

1759. 1988年《成人年龄法》规定在涉及议会拥有管辖权的事项上,19周岁为成人年龄。

1760. 按照1988年《婚姻法》,如果有理由认为准备结婚的人中任何一方无法有效地表示同意,则不准他们举行婚姻仪式。为了保护那些不讲或听不懂婚姻仪式所用的语言的人,该法律要求配备独立的口译人员。

1761. 1988年《儿童日托法》规定了在整个西北地区向儿童托儿所发放许可证的制度。西北地区政府的目标是建设全面的儿童早期教育制度,将儿童照顾和儿童早期教育结合起来。目前,西北地区政府向新建的合格的托儿所提供启动资金,向已获得许可证的托儿所提供运转资金,并向父母提供补贴。

对母亲的保护

1762. 1988年《西北地区医院保险服务法》规定所有居民有权获得医疗保险服务并有权获得符合标准的医疗保健。母亲保健费用和有关费用都包含在内。

1763. 1988年《劳工标准法》载有关于产前假和育儿假的规定。怀孕的雇员如果为雇主工作的时间达到规定的期限,有权获得17个星期的产前假。女性和男性雇员假如工作的时间达到规定的期限,有权在孩子出生或领养之后,享受12个星期的育儿假。在特殊情况下,假期可以延长。

1764. 雇员在产前或育儿假开始之前须通知雇主;然而,法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提前通知。对于享受产前假和育儿假的雇员,雇主不必支付工资,但雇员可以按照联邦《失业保险法》领取津贴。

保护和援助儿童的特别措施

1765. 1988年《司法条例》废除了普通法中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的区分。不论是否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以及与其他亲属的关系是相同的。

1766. 1988年《未成年人法》、1988年《家庭关系法》和1988年《儿童福利法》就扶养配偶或扶养子女等问题做了各种规定。1988年《落实扶养法》确立了落实扶养令的政府计划。

1767. 1988年《工人赔偿法》规定了因工伤事故而死亡的人的家属的赔偿。

1768. 加拿大提交的第二份报告中在提到第10至第15条时,曾提到一个1974年《幼儿法》,现在应改为1988年《未成年人法》。

1769. 1988年《儿童福利法》创立了收留和照管需要保护的儿童的计划。但法律还规定,人人有义务一旦得知儿童被遗弃、或需要保护,或遭受到虐待,则立即向儿童福利监督员报告。

1770. 1988年《劳工标准法》是处理就业条件的基本法律,就业需符合最低限度法律标准。按照根据该法律所制订的条例,年龄不满17岁的青年不能在晚上11点至早晨6点期间工作,除非首先从法律执行官那里获得批准。该法律及条例规定,法律执行官可要求雇主向他报告,年龄不满17岁的雇员所进行的工作不会造成对他健康、教育或道德的损害。另外,想雇用年轻人参加建筑行业工作的雇主必须事先获得劳工标准官员的许可。

1771.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儿童参加工作的年龄限制,但是1988年《教育法》要求在每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至15周岁之间的儿童必须上学。

1772. 管理具体行业的法律也对儿童就业加以限制。例如,根据1988年《采矿安全法》,在矿山或矿山附近不得雇用未满16周岁的青年,在地下或者在露天矿场工作面、坑道或采石厂,不得雇用未满18周岁的青年。

1773. 儿童就业的情况没有数字统计。除了上述提到的因素外,还有若干因素确保儿童不受到剥削,这包括家长有责任扶养儿童,政府资助的一些社会福利制度。

第11条 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获得适足食物的权利

1774. 第二份报告中有关这一问题的注释仍然适用,即按照1988年《社会援助法》所提供的社会援助福利是西北地区确保所有居民得到适足食物供应的基本措施。

营养调查

1775. 统计局在1991年与卫生和社会服务部合作,完成对食品价格的调查。社会服务部利用调查的结果作为各社区价格差别的指数,以帮助确定社会援助救济中的食品部分。西北地区最近没有进行一般性营养调查;因此有关营养的资料必须间接地从其他研究报告里获得,例如研究工作场地污染物质的调查报告。

营养信息

1776. 通过各种材料散发有关营养的信息。例如各种出版物涉及的产前营养、婴儿喂养、早期儿童营养和北部传统食品等问题。三种出版物也提供各种标准:《西北地区食品指南》、《西北地区营养手册》和《西北地区日托手册》。这些材料都是在1980年代末制订的,现在需要修订,以便把新的营养信息收进去,以适合西北地区特有的情况。

1777. 自从停止执行家庭管理方案以来,向某些群体散发这方面的信息存在着很大差距。由于社会援助资金有限以及缺乏有关烹饪知识,这意味着许多人大量消费营养价值低的方便食品。正在实行联邦食品邮递计划,以便提供补贴,抵消向偏僻社区运输新鲜营养食品和其他基本食品的费用。联邦政府与地区政府目前正在讨论,以便确保这一计划的得到继续执行。

获得适足住房的权利

1778. 1988年《西北地区住房公司法》建立了西北地区住房公司。按照这一法律,住房公司可以向下列人员提供、开发、维护和管理住房:老年公民;享受社会补贴或社会援助的家庭和个人;需要得到最低限度护理的个人;一般家庭和个人;学生或学徒及其家庭;工作人员;合作社或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住房。

1779. 住房公司致力于同各个社区进行合作,并向各个社区提供机会,使它们能够自己选择和实施住房计划。通过这种合作关系,还向所有的社区居民提供机会,使它们拥有有利于健康、独立和安全的生活方式的住房。

1780. 西北地区住房公司1992年开展的住房需求调查是西北地区历来所进行的最为全面的住房需求调查。该报告载有关于西北地区住房需要的详细统计资料,可作为参考资料提供。

1781. 住房需求的调查是在与西北地区每个社区合作之下进行的。在调查时聘用了当地人。14,000多家居民就目前的住房情况和未来的住房希望回答了问题单。住房需要调查为如何使用现有住房资金的决策提供了基础。

第12条 身心健康权利

主要法律

1782. 1988年《精神健康法》为管理精神病患者提供了法律框架,该法律在1994年得到修订,以便对这些人的公民权利给予更多的保护。保护措施包括,必须以他们的土著语言向他们提供信息;必要时提供口译人员服务;与年长者协商;如果病人不自愿地被关押超过两个月,则提供法院审核。

1783. 按照1988年《西北地区医院保险服务法》和1988年《医疗保健法》所制订的计划规定,西北地区任何登记的居民都可以享受一名医生所提供的经过保险的医疗服务。按照医疗保健计划,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地方,按照当地核准的收费标准而提供的医疗服务100%地免费。这个计划包括所有医疗所需的服务,及医生在办公室、诊所、医院和家庭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以及某些需要在医院进行的牙科手术。另外该计划也包含了外科手术、麻醉服务和产期完全护理。医院保险计划包含了内容广泛的医疗所需的住院和不住院服务。医疗单位按照这一计划得到资助,提供护理、家庭护理、慢性病人护理、急症护理以及中毒急救服务。在西北地区无法得到治疗的居民还被转到加拿大南部的主要医疗中心去治疗。

1784. 1988年《公共健康法》对一般地促进和保护西北地区居民的健康作了规定。按照这一法律,环境卫生官员有权实施有关下列各方面内容的条例:食品加工场地、传染病、理发店和美容院、营地和一般卫生、奶制品消毒、游泳池、公共用水的供应、废水处理以及旅游者住所。此外,他们对公众的投诉作出反应,并跟踪调查肠道疾病案例、食物中毒案例以及狂犬病的危险。西北地区所有社区都有公共自来水和下水道系统,并有固体垃圾处置设施。环境卫生官员对这些设施都定期予以监督。

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

1785. 在西北地区的大多数社区,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是由护士和其他专业人员和准专业人员提供的,他们在设备良好的医疗中心提供服务,这些中心具有起码的住院设施。社区的医疗护士是进入医疗保健系统的入口。他们提供卫生宣传和支助服务、康复以及紧急处理和推荐医生的服务。医生设在较大的医疗中心,他们担任社区医疗护士的顾问,并定期出诊,有时还特别出诊。紧急护理住院设施设在社区里,能够提供最关键的服务—— 麻醉、内科、产科、儿科、手术。

1786. 当本区的居民必须长途旅行到医院治疗并且承担很大费用时,卫生部向那些不能从其他地方得到类似福利的人提供医疗旅行补贴。

婴儿死亡率

1787. 在过去几十年里,西北地区所有民族群体的婴儿死亡率都有明显降低。然而,1990-1994年这段时期西北地区婴儿死亡率的记录是全国最差的,与非土著居民相比,德内人婴儿死亡率是4.7倍,因努伊特人是5.7倍。西北地区报告的婴儿死亡人数较少,婴儿出生报告也不详细,这意味着对婴儿死亡率数据的使用必须小心,但这数字也表明需要继续改善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

1788. 针对这一问题最近进行了两项研究。在1993年对西北地区新出生的1,153个婴儿进行了调查。对这些婴儿的情况追踪了一年,然后将所收数据汇编起来,写在1995年印发的报告里。这一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就母乳喂养和其他补充喂养的做法提供信息。这些信息将用来制订有关婴儿喂养的准则,并查明在那些方面需要作出努力,促进母乳喂养。

1789. 在1994年5月开始了一项监测研究,以确定西北地区人口受污染物质影响的基准情况。这包括分析西北地区产妇和新生儿血液中的特定有机氯化物和金属的含量。该项研究的完成日期预定为1997年3月31日。

第13条 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和免费的公共教育

1790. 正如1988年《教育法》所规定的,6-15周岁的儿童实行义务教育。根据这一法律,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在本地区的所有学生享受免费的小学和中学教育。

1791. 教育、文化和就业部长负责确立教育系统的总体方针,并负责整个地区维持相同的教育水平,同时确保本地区教育标准与加拿大其他地区的教育标准相同。负责执行教育方针的是各个教育委员会和分区教育委员会。

中等教育,包括技术和职业教育

1792. 目前有各种类型的中等教育。尤其具有希望的一项教育计划是职业和技术学习。这项计划是与工商界和社区的其他部门一起制订的。第二份报告中提到的按照《教育法》第75条需要建立的职业培训计划,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提供。

1793. 1988年《学徒和工艺认证法》规定了在指定的行业和职业里确立、指定、培训学徒并发给证书的制度。

高等教育

1794. 教育、文化和就业部管理一项范围广泛的资助学生的计划,以使更多的学生享受高等教育。

教育方面的主动措施

1795. 西北地区政府在过去几年里,努力鼓励年轻人留在学校里学习。因此,更多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人们所受高等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教育程度不到9年级的人数比例从1981年的36.5%下降到1991年的27.7%。那些受过9-12年级教育的人数比例从1981年的31%下降到1991年的29%。受过一定高等教育的人数从1981年的25%增加到1991年的32%。拥有大学学位的人数从1981年的8%增加到1991年的10%。

1796. 入学率从1981年的79%增加到1991年的85.7%。辍学率从1983年的17%下降到1991年的7.5%。在过去5年里,上完小学接着念中学的学生比例从40%增加到75%。在今后几年里,中学毕业率希望由过去几年的25%有所提高。

1797. 政府采取了好几项措施鼓励学生留在学校学习。一项措施是在许多较小的社区增设高中年级。现在在26个社区设有高中班,而在10年前只有7个社区里有。1994年,又有7个社区开设了10年级,4个社区开设了11年级,4个社区开设了12年级。现在在西北地区,除了一个学区之外,已经在所有学区开设了12年级。

1798. 鼓励学生在校学习的另一项措施是在1986年开始的,即在学校和社区设立顾问,他们负责追踪每个学生的到校学习情况,并向学生和其家长提供咨询。另外,开设了允许非全日学习的课程,并在学校里设立了日托所,以便鼓励已生有孩子的青年或担负了其他责任的青年能够学习。

1799. 鼓励学生,尤其是土著学生在校学习的另一项措施是西北地区政府计划到2000年时将学校土著教师的人数增加到全体教师的一半。特别为此制订了师范教育计划,今年有167名学生参加师范教育。

语言便利

1800. 西北地区的教育计划是根据西北地区的语言和文化制订的。各学区的教育委员会在与教育部长磋商之后,可以决定从幼儿园到2年级教学所用的语言。此外,如果英语是教学语言,则多数学生的第一语言也必须在学校里教授。制订了土著语言专家的培训计划,许多土著语言专家在学校里教授土著语。

扫盲计划

1801. 教科文组织对实用读写能力水平的定义是完成了9年级。根据从1986年人口普查和1989年西北地区劳动力调查得来的数据,西北地区44%的成年人口—— 即土著成年人的72%和非土著成年人的7%—— 不属此列。然而当我们考虑到年龄在15周岁以上的人口时,统计数字较为令人鼓舞。1986年,33.6%的人口所受的教育低于9年级。1991年,只有27.7%的人口低于9年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文盲会越来越少,因为辍学率会下降,有更多的成年人会提高文化水平。然而,与社区和家庭有关的问题,例如暴力、吸毒、住房、儿童照料、健康和贫困等,都继续是人们提高文化水平的障碍。

1802. 西北地区提高文化水平的战略有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一是继续开展唤起人们意识的运动,二是支持北极学院的扫盲计划,三是支持社区范围内的扫盲计划。自1989年以来,96项社区扫盲计划收到了100多万加元的捐款。另外,西北地区扫盲委员会资助了18个社区扫盲计划,参加这些计划的约有1,000人。

西北地区的预算

1803. 预算的约14.6%是花在教育上。现在西北地区的60个社区中有59个社区设有78所学校。1994/95年度基建概算目标包括:开始建造1所学校,并另外扩建4所学校;完成6所学校的扩建计划和1所学校的整修计划;另外制订7所学校的扩建或整修计划。

教职员工

1804. 西北地区的教师隶属于西北地区教师协会。他们或者是西北地区政府的雇员,或者是受雇于耶洛奈夫地区两个教育委员会。因此,教师的工资和福利至少相当于其他公务员的水平,并且一般高于那些水平。

私立学校

1805. 在西北地区全部学校都是由政府机构建立和经管的。关于私立学校有一些规定,但尚未建立任何私立学校。

第15条 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著作者权益受保护的权利

促进文化活动

1806. 1992年8月,教育部和文化和通讯部合并,组成了新的教育、文化和就业部。虽然第二份报告里所阐述的机构政策已不复存在,但新的机构继续执行类似的职能。

1807. 西北地区政府向文化组织以及西北地区的艺术家提供资助。政府计划在各地区之间公平地分配文化基金,以便各个语言和文化社区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优先目标和文化目标。政府还计划与各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旅游办事处合作,以改善对艺术的支助。

文化遗产服务

1808. 西北地区政府继续经管该地区的博物馆,即威尔士王子遗产中心。政府还向各社区的遗产团体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以帮助它们收集、保存和解释文化材料。政府计划在适当时将遗产和旅游设施结合起来,以便改进各社区对遗产信息的获得;另外增加对技术的应用,以便使各社区能够获得遗产信息;同时提供社区范围内的有关遗产项目的培训。

1809. 1988年《档案法》和1988年《历史资源法》正如在第二份报告里所阐述的,将继续有效。按照《历史资源法》所确立的专员的权力依然适用。

语言服务

1810. 语言局向西北地区的议会以及全地区的各政府部门提供翻译和语文服务。语文局还进行语言研究和开发。西北地区政府计划与其他部门合作,拟订为1988年《正式语言法》描述服务水平的准则。然后计划尽可能地向各个语言社区提供语言服务。

1811. 教育、文化和就业部向三个土著人通讯协会提供支助:因努伊特广播公司、土著通讯协会和因努维阿勒伊特通讯协会。自1991年以来,因努伊特广播公司制作了两套儿童节目。其中一套节目“Takuginai”,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以土著语言广播的儿童节目,在北美洲达到了任何电视节目所达到的最高收视率。另外还提供支助,成功地开始一项计划,鼓励学生制作土著语言的录像节目。自1991年以来,已经制作并且在西北地区儿童频道“The Tube”上广播了好几套录像节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