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届会议
第62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7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西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西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NZL、CEDAW/ PSWG/II/CRP.1/Add.5和CEDAW/PSWG/2003/II/ CRP.2/ Add.4)
应主席之邀,Dyson女士(新西兰)出席了本委员会的会议。
Dyson女士(新西兰)说,由于新西兰提交本委员会的报告所载资料直到2002年9月1日才完成,所以她想把重点放在2002年9月1日以后的发展情况上。
新西兰第五次报告的提出和编写情况不同于前几次报告。它广泛地征求了妇女和女童的意见。专门与毛利妇女、太平洋地区妇女、农村妇女、移民和难民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从事无偿工作和有偿就业的妇女以及从事艺术和体育的妇女进行了接触。公众可以对报告草案发表意见,征求到的意见连同新西兰政府对委员会关于合并第三和第四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答复说明已被纳入报告。
新西兰内阁已批准撤销新西兰对《公约》第11.2(b)条的保留意见,等待有关议会委员会批准。有关决定的做出是由于推行了最长可达12周(视以前的雇用条件而定)的带薪父母产假,这方面的薪资由政府支付。正在审查休假安排,如果资金允许的话,假期可能会延长。定于2005年对新西兰武装部队工作惯例的修改有可能撤销就女战斗人员的问题所持的保留意见。
她在谈到《公约》在国内立法中的地位时说,一般的国际人权立法,特别是《公约》,并没有自动凌驾于新西兰法律之上。它们首先必须通过议会法案成为国内立法的一部分,法院不能擅自废除不相容的国内立法。不过,法院已经考虑到了这些国际文书,并且认为对国内立法的解读应当与新西兰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2001年修正了1993年《人权法案》,并为政府规定了一项不歧视标准,同时还利用公共资金的投诉程序和有效的补救方法支撑。政府为禁止就业歧视、煽动种族不和、开除及种族和性骚扰等措施而设立的问责制要比上次报告所述期间大。新西兰人权委员会为推动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反对歧视,正在制定一个“人权行动计划”。
政府已承诺评估其政策的效力。开展了一项“时间使用调查”:显示了男女之间花在有偿和无偿工作、休闲及为他人提供护理上的时间,表明了他们对新西兰的经济、社会、人力和文化资本所作的贡献。政府提出了一项社会统计计划,用以确定今后十年内的统计结构和内容;性别将是一个主要考虑的因素。
2002年1月以来,政府要求由内阁社会发展委员会审议的所有文件都必须包括性别问题说明,并附带性别分析。妇女事务部正在起草一份《妇女行动计划》,以评估新西兰妇女的处境和志向,规定政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全国妇女理事会、毛利妇女福利联盟以及太平洋和新西兰普遍妇女的促成下,随着对本委员会关于第五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审议,这个计划有望在2003年底之前得到批准。
政府继续抵制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剥削妇女的行为,并加大了对包括违禁材料在内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新西兰的《卖淫问题改革法案》于2003年6月25日由议会最后表决通过。这个法案使卖淫合法化,目的是使从事卖淫的妇女免受剥削和人权侵害。2000年,新西兰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和《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新西兰已采取立法行动来惩罚贩卖人口和强征强占劳动力的行为。
妇女在政府各级部门的任职人数保持稳定。新西兰总督、总理、总检察长和首席大法官都是妇女,女部长人数已从提交上次报告时的13%上升到提交本报告时的31%。外交和贸易部的目标是,到2005年,妇女占该部人员的50%;现在的比例是49%。必须保持所取得的这些成就,这一方面是因为某些年轻妇女认为没有必要再作进一步的努力,另一方面是因为有些人认为为提高妇女地位所作的努力已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政府承诺继续保留由一名内阁部长领导的妇女事务部。新西兰政府注意到,《公约》第4条规定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来促进实现了妇女平等。对这些措施可以采取许多可能的实施方法;政府更愿意通过激励措施和确定目标来提供指导。
关于就业权利的保护问题,1999年《雇用合同法》已被2000年《雇用关系法》所取代,2000年《雇用关系法》指出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不平等,要求雇用关系双方善待对方。人权委员会被委以一名平等就业机会专员,政府几乎把平等就业机会信托机构的预算翻了一番,设立该信托机构是为了促进商业管理良好做法。政府正在考虑采取措施保护那些其工作被外包或其雇主易人的雇员,要求为他们找到新的雇主,同时保留他们原来的就业期限和条件。
1990年废除了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的立法,并解除了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新一届政府上任后,着手扭转放松管制的做法,并成立了一个“工资和就业公平特别工作组”,以促进公营部门的工作平等。特别工作组准备于2003年12月1日之前制定一项为期五年的行动计划。希望该行动计划能体现平等政策的价值,并能对私营部门起到示范作用。
妇女的就业平等继续受工资差距、职业隔离和生活-工作越来越难以协调的限制。政府正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中的最后一个问题。五岁以下儿童有补贴的保育时间已从每周37小时提高到每周50小时。《社会保障(创造就业)法案》旨在帮助单身父母和寡妇在承担家庭职责的同时获得有偿工作。另外,还通过就业头三个月弥补即期费用的“启动救济金”,帮助那些有子女且长期领取救济金的人获得有偿工作,长期领取救济金的个人大部分是妇女。
为了更好地满足毛利人和太平洋社区的需要,政府制定了一项贯穿所有部门的“减少不平等”综合方案。政府一直在坚持不懈地进行努力,不折不扣地执行《怀唐伊条约》,并落实为有关该条约,特别是条约所涉人权和土著人权利问题的三年期公众宣传方案做出的预算分配。已经用毛利语和英语制作并广泛散发了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小册子。由于新西兰人口的民族成分日益多样化,政府特设立了一个民族事务办公室,提供关于非毛利人或太平洋族裔的人(包括移民和难民)的资料。已经扩大了移民政策的重点范围,包括圆满安置和重新安置这些人。
在关于前一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对私有化可能会影响特别是妇女获得保健服务表示了关切。1990年代面向市场的模式已被带有地方分权决策结构的更面向社区的模式所取代,在后一种模式中,地方保健委员会负责管理、采购和服务。政府为满足一般新西兰人以及诸如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需要制定了卫生保健战略。总的来说,妇女的健康水平已经得到改善,目前正在审查乳腺癌和子宫颈癌的检查服务情况,以确保这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001年《财产(关系)修正法案》已于2002年2月生效,其中规定事实上的夫妻(包括同性夫妻)一旦关系结束,在财产分割方面与已婚夫妻享有同等的权利。现正在广泛审查将事实上的夫妻与已婚夫妻区别对待的其他条款的现象。
Te Rito——新西兰家庭暴力预防战略——已于2002年3月启动。它包括在对《家庭暴力法》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监测和加强法律制裁、法律、政策和服务的提供。调查显示,没有钱、缺少信息和语言障碍是一些受害人没能寻求保护令的原因。毛利人和太平洋族裔受害者尤其受这个问题的影响。由毛利妇女自己设计的方案已经到位。这些方案不是只把重点放在个人帮助上,而是放在集体帮助上。这进一步证实了新西兰政府的做法,即在确定政策纲领、目标和问责制后,由地方决策者来决定如何提供各类服务。
政府减少犯罪的战略旨在减少家庭暴力(包括虐待儿童和性暴力)以及夜盗和偷窃行为,这类犯罪行为的大部分受害人是妇女。该战略把重点主要放在毛利人和太平洋族裔家庭、处境危险的家庭以及受吸毒、酗酒和赌博影响的家庭上。关于妇女有权获得公正对待的一份报告认为,妇女面临各种问题,如获取信息、法律服务的费用和与文化的相应性、使人们重视妇女作为护理者的作用以及缺少对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参与等。已请新西兰法律委员会就法院系统结构改革和加大公众宣传的必要性提出报告。将把毛利人和性别观点考虑在内。
政府于2003年6月推出的《子女照料法案》将彻底改变子女在其父母离异时对他们进行保护的方式。“得到”和“监护”等倾向于把子女看成好像是财产的过时观念将被以孩子利益为重的父母责任制所取代。
委员会关于新西兰第五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将转交给内阁,并在政府网站上发表。这些意见和建议将指导一般国内政策,特别是《妇女行动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MacKay先生(新西兰)代表托克劳(新西兰非自治领土)妇女组织Fatupaepae发言,他说,该领土的妇女渴望参加《公约》执行进程。虽然托克劳群岛偏居一隅,但它与外界的通讯和交通联系已经好转,不再那么与世隔绝了。
在托克劳群岛,妇女的惯常角色是以大家庭为中心。《公约》会使这个角色得到补充,并帮助它逐渐发展,但必须循序渐进,以一个小社区能够经受得起的社会变革速度、规模和影响为指导,并以这片领土三个环礁岛中每个环礁岛独特的社会环境为先导。
一段时间以来,妇女的角色一直在演变,许多妇女都接受了高等教育并投入了职业生涯。妇女还开始担当政治角色。在地方一级,每个村庄都有各自的长老会(Taupulega),而且一些村庄的妇女成员人数日益增多。在国家一级,妇女也进入了托克劳最高决策机构——托克劳代表大会。
虽然在托克劳,妇女的权利和安全从未受到损害,但还有改善的余地。正在采取措施改善妇女的设施。这些措施包括为那些受家务拖累无法外出求职的妇女提供津贴,以及举办着重培养家政和经商技能的培训班。
托克劳已于1985年批准了《公约》,并派代表参加了有关《公约》事宜的区域会议和研讨会。已将这些会议和研讨会的结果和建议(包括《太平洋行动纲领》)向代表大会作了汇报,并请代表大会审查妇女更充分、更平等地参与政治和经济活动的情况以及妇女在法律体系的地位。
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就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问题广泛征求了Fatupaepae的意见。十多年来,新西兰政府已根据其性别和发展援助项目为Fatupaepae的活动提供了资金。南太平洋委员会和联合国发展基金阿皮亚办事处已帮助托克劳的一个代表团出席了2003年4月在阿皮亚举行的关于南太平洋区域《公约》执行情况报告研讨会。继此次研讨会之后,各个环礁岛的代表已答应为交流有关《公约》的信息征求各自的Fatupaepae、长老会和社区的意见。2003年7月举行的全国Fatupaepae会议将为进一步落实《公约》铺平道路。
第1至6条
Tavares da Silva女士想知道,例如为什么只是社会政策,而不是经济和移民政策才有性别影响评估。另外,她感到惊奇的是,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不是致力于实现文化改革,而是对媒体采取管制甚至是审查的做法。该部本身好像支持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它把工作生活两不误作为一个主要的妇女问题。
Melander先生想要进一步了解正就库克群岛问题编写报告的情况。他还询问新西兰是否已把一些国际条约纳入了其国内法。新西兰关于不歧视的立法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但他很想知道该立法为什么没有提到以语言或文化为借口的歧视。
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认为,该代表团提到的作为临时特别措施的许多行动事实上更笼统。她询问是不是所有部委都为妇女的参与确定了目标和对目标进行监测的人员。最后,她想知道是不是要把临时特别措施纳入私营部门集体谈判劳资协议中。
Khan女士询问规定为妇女提供费用低廉的法律服务的1998年《法律服务法》中有多少建议已得到执行。她还想知道基于权利的发展方案是否已经过审议。
Kapalata女士说,为执行《公约》第5条而制定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因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改变看法。
Gabr女士说,在允许妇女担任高级职位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不过,似乎有必要采取更多的立法和行政举措来加强这些成就和最近在选举中发生的转变。还应该更多关注对土著妇女的暴力和骚扰问题。
Dyson女士(新西兰)在答复关于第5条的问题时说,在教育、保健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方面,已尽一切努力来消除关于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例如,重新采用离校就业者见习方案,当确信少数妇女正在进入非传统领域时,尽量鼓励她们仍留在教育系统内。
在内阁社会发展委员会内部开始进行性别分析并处理迁移问题。她还关心将性别分析推广到所有部委的问题。她在她的所有公开发言中都力求表明,统筹兼顾工作和生活不仅仅是妇女的问题。另外,这对毛利族妇女和太平洋岛屿族裔妇女具有明显的影响,因为她们的传统角色是照料社区老年人。
关于临时特别措施,她指出,目前由一名妇女担任的平等就业机会专员一职是永久性的,但还没有为每个政府部门确定目标。在已经确定目标的部门,部门负责人与部长之间的直接通过问责制来实现这些目标。当选为议员的妇女人数减少令人关注,但协助妇女获得选任公职机会的选民名册制度不久前才到位,预计具有长期影响。
语言不能成为实行歧视的一个理由,但使用语言的权利受到保护,而且被认为是种族歧视案例的一个因素。英语是官方语言,根据法律,毛利语也是一种官方语言。新西兰发起了一个承认手势语的运动。除此之外,还实施了提供电话翻译服务的试点项目,以迎合日益多样化人口的需要。
新西兰采取了许多措施来执行法律补救方面的建议,包括一个使律师对其当事人更加负责的法案。新西兰法律委员会正在研究法院的结构及其用户的信息需求。
性别分析需要一个基于权利的方案,而且无疑是执行《妇女行动计划》的必要条件。现在必须考虑《权利法案》和任何内阁文件对人权的影响。
MacKay先生(新西兰)说,新西兰的法律方案是“二元的”,其含义在于将国际义务融入国内法。有关国际条约的决定由行政机构(内阁)做出,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则只能由议会制定,这同其他威斯敏斯特式政府系统的做法相同。当行政机构达成一项条约义务时,不能自动将这种义务转入国内法。作为一个宪法惯例,在议会通过必要的国内立法之前,新西兰不能成为任何国际条约缔约国。虽然这往往会减缓加入一项条约的过程,但同时也保证了新西兰不会违背该条约。
议会一般不会把国际条约逐字逐句地编入国内法;这种情况只有在某一特定条约条款明确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什么行动,而不是笼统地敦促它们采取行动时才可能发生。这方面的例子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根据《联合国宪章》确定自决的库克群岛和纽埃岛是同新西兰保持自由联系的自治领土。当1985年新西兰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时,库克群岛和纽埃岛在事先表示同意后也成为《公约》缔约国。不过,多年来,新西兰与库克群岛和纽埃岛之间的关系一直在发展。1988年改变了缔约惯例,新西兰不再代表这些领土签署条约。因此,新西兰不再有权制定约束库克群岛或纽埃岛的法律,也不再有权要求它们在任何领域采取行动。因此,对新西兰而言,就它不直接了解和无法控制的事情向本委员会提出报告不合适。虽然它可以鼓励库克群岛和纽埃岛向本委员会提出报告并会帮助它们完成这项工作,但委员会本身就处于非常有利的位置,可以保证它们遵守报告要求。
Dyson女士(新西兰)说,新西兰政府承诺为所有不得不应付暴力行为的土著妇女和其他少数种裔妇女提供与其文化相适应的支持。正如她早些时候所指出的,新西兰政府的权力下放政策意味着总政策纲领和问责机制由中央政府决定,而具体实施由地方政府决定。这个方针在新西兰毛利人社区尤为成功,将把这个方针从其他少数民族推广到日益增长的人口中去。新西兰有一种居留许可证,专门发给因同新西兰国民一起生活而饱受家庭暴力之害且该国民拒绝再提供赡养费的妇女和儿童。截止到2003年2月,已有17名妇女领到了此类居留许可证。
Shin女士说,她很高兴听到递交内阁的所有文件都会包含性别分析,但她想要知道这种做法会不会审查所有政府政策是否都同样考虑到了妇女的需要(比如,在社会发展政策而不是在经济发展政策中,性别是不是一个更主要的考虑因素),以及每个政府部门和特别是妇女事务部是否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来执行《妇女行动计划》。她还询问性别分析有没有审查政府的权力下放政策是否符合妇女的需要,因为她认为权力下放已使各个医院负起保健和任命高级人员的责任,并使各个学校在教育政策中担负起妇女问题的责任。她称赞政府为非政府组织举办了各种讲习班,但对举办的时间很仓促表示关注,因为这使很多人没有机会参加这些讲习班。
Gaspard女士说,地方管理当局有能力通过各种方式促进男女平等,例如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改善妇女获得交通和公共服务的机会等。她询问是否鼓励地方管理当局采用注重性别的政策,以及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最佳做法。
很明显,新西兰报告中提到的《卖淫问题改革法案》已于2003年6月获得通过,而且成为一部《卖淫问题改革条例》。她想知道关于该条例内容的更多信息,该条例似乎想把卖淫当作一种行业来看待,就像其他行业一样。这一主张在世界许多地方都有争议,因为它引起了关于个人是否被迫卖淫和是否成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问题。她询问在该条例中规定了哪些措施来防止此类剥削,以及向力求逃避卖淫的个人提供什么援助。
Flinterman先生说,他希望让托克劳的妇女知道国际社会已经听取了她们的意见,并希望将委员会的审议情况告诉她们及库克群岛和纽埃岛的居民。只可惜缺少来自库克群岛的一份报告。一方面,正如MacKay先生所指出的,从一般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来讲,新西兰继续负责在库克群岛执行《公约》。因此,新西兰当局敦促库克群岛当局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继承的国际法准则,会考虑库克群岛本身已经继承了新西兰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这一事实,因此,委员会可以直接与库克群岛当局接触。
他继续就《公约》在新西兰法律中的地位提问,他说,另一个联合国条约机构——人权委员会——对新西兰可能颁布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抵触的法律表示关切。虽然这种可能性只停留在理论上,但仍是一种可能性;这种法律若被颁布,国内法中不会提出针对它的补救办法。
他询问有什么措施可以阻止新西兰颁布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抵触的法律,准确地讲,在法院是否不允许直接援引《公约》条款,另外,《公约》条款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凌驾于相抵触的国内立法之上。他请该代表团谈谈《公约》在新西兰法律中的地位相对于《公约任择议定书》要求的适用所涉及的问题,按《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要求,必须在委员会审查某一投诉之前用尽所有可用的地方补救办法。
Saiga女士说,她想知道库克群岛是否真能接替新西兰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因为《公约》缔约方必须是国家。
Šimonović女士详细介绍了Flinterman先生就《任择议定书》在新西兰法律中的地位发表的评论并问到,个别请愿者是否可以直接在法庭上援引《公约》赋予的具体权利,或该请愿者是否必须通过包含这些权利的国内法来援引上述具体权利。她想知道万一《公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将会出现什么情况。
自提交上次的报告以来,通过新的政策、法律和能力建设以及非政府组织密切参与最新文件的起草,已经取得了进展。不过,最新报告仍缺乏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和按种族分类的数据:例如,报告没有全面介绍妇女参与各领域活动(妇女参加政党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趋势。还需要关于托克劳的数字。
Morvai女士说,最近日本政府向委员会展示了一本用简单语言向儿童解释《公约》的小册子。这本小册子中涉及《公约》第6条的那一节说,妇女的身体不是用来出售的。她相信新西兰同她一样认为,其报告中论及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的一节说明了新西兰就人们对色情作品的态度所做的调查。这项调查值得称赞,因为许多国家政府似乎都是在不对这种现象做出界定的情况下就着手制定关于色情作品和卖淫的政策。
这项调查得出结论认为,色情材料是有害的,因为它们造成或强化了对妇女错误的陈规定型观念。然而,通过使卖淫合法化,新西兰似乎正在鼓励它就色情作品所谴责的有害行为:同色情作品一样,卖淫行业也把妇女当作了玩物。这一行业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因为它压迫和羞辱妇女,尽管一些妇女是出于自愿而从事卖淫的。新西兰妓女团体已被视为新西兰所独有的一个机构;她希望今后依然如此,并希望新西兰政府重新考虑使卖淫合法化的问题。
Dyson女士(新西兰)说,新西兰政府已经讨论了妇女事务部的核心职能以及这些职能的资金筹措问题。同其他任何与人打交道的部门一样,妇女事务部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是,其他各部和局的工作对它自身的工作具有影响。妇女事务部不可能单独对其他司或部的作为和不作为负责,但政府还是承诺让一个独立的妇女事务部主要负责与妇女直接有关的事务,并帮助其他司或部认识到它们的政策所涉及的性别问题。
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决策的问题,她承认在全国举办的20个正式讲习班有几个确实很晚才通知,但她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马上就采取了纠正这种情况的措施。这些讲习班使她能够以政府部长的身份与全国妇女理事会和在全国设有分部的毛利妇女福利联盟建立正式的合作伙伴关系。除建立这种关系外,还召开了更多的会议,以满足通常不能与政府进行正式磋商的妇女的需要,这类妇女包括:靠低收入生活的妇女,农村地区的妇女,有残疾的妇女,老年妇女,身为单身母亲的妇女,难民和移民妇女。
新西兰《地方政府法案》对地方管理当局的作用和职责重新作了界定。其中一项主要要求是,地方管理当局应该考虑其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后果。这一点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但将此要求写进法律还是第一次。虽然法律并没有要求地方管理当局制定的政策与新西兰的国际条约义务保持一致,但地方管理当局是在中央政府的法律控制下开展工作的,因此它们必然受这些条约义务的约束。
在她20年的从政生涯中,有10年是在议会度过的,没有一个问题像卖淫合法化那样在妇女中引起如此之多的意见分歧。不过,议会中的大多数女议员和非政府组织(包括全国妇女理事会、青年妇女基督教协会、救世军和妇女避难与危机处理中心)提交的大部分报告都支持这一新立法,新立法的目的不是提倡卖淫,而是将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和减少剥削。
由于意见如此不一,也由于政府承诺保证把立法的宗旨贯彻到行动之中,所以才做出了定期审查立法效果的规定。其目的之一是,保护最易受剥削的妇女,主要是那些可以持短期居留许可证才可进入新西兰的妇女。《移民法》禁止向被带到新西兰被迫从事卖淫的妇女发放居留许可证,一经发现持证人从事卖淫活动就吊销其居留许可证。
MacKay先生(新西兰)说,他要向委员会保证,他将把委员会的意见传达给库克群岛、纽埃岛和托克劳群岛。在过去,新西兰签署的国际条约是否适用于库克群岛一直没有定论,这也是1988年修改条约惯例的原因。然而,库克群岛怎样才能成为新西兰在1988年以前以其名义签署的一项条约所附议定书的缔约方,这是一个不断深化的宪法问题。
国际条约可以在新西兰法院援引。如果出现解释问题,法院会尽力采取与这些条约相一致的方式来解释国内法。他与国际法打交道已有30年,但不记得新西兰的国内法与某一国际文书有过直接冲突,若是真出现这种冲突,也应优先考虑国内法,因为(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新西兰的国内法反映了议会的意志,而国际条约则是国家行政行为。这样的情形会导致立宪危机,因此,应明确决定是立即使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还是宣布废止国际条约。
第7至9条
Melander先生说,他在报告中看到的数字使他怀疑妇女事务部提名处是否真能确保妇女在司法部门、私营产业及Crown公司董事会担任高级职位;他请求就这方面的结果提供更多详细的资料。他说,他自己的国家瑞典在使妇女接受大学教育方面树立了一个典范:50%以上的大学本科生是妇女,而不到50%的研究生、讲师和教授也是妇女。他想知道新西兰的情况是否相似。
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她印象深刻地发现,新西兰的总督、总理、总检察长和首席大法官都是妇女,而且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日益增多。然而,妇女所取得的进步似乎并不稳固,并有可能出现逆转,因为各政党似乎都在抵制为妇女留出空额的要求,它们以应该在选举时而不是选举前做出政治决定为由。她想知道为实行配额制而修改选举立法是否可行。虽然妇女在政府部门担任要职,但男女公务员之间存在10%至16%的工资差距。她问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拉近这种差距。
Kapalata女士说,新西兰在报告中已经说明,托克劳没有制定制裁歧视妇女行为的法律,但其社会按男女角色分派工作的传统非常严格。她想更详细地了解这种局面是如何变化的。她相信托克劳代表大会有一些女成员,但她想要知道是否有什么机制来确保妇女的代表性。在谈到报告本身时,她询问难民妇女是否参与了报告的起草工作。
Dyson女士(新西兰)说,新西兰努力增加并监测妇女担任负责职务的人数。各部委、各政府部门和地方管理当局都有责任保证征聘目标的实现。就如何最有效地增加妇女担任高级职务人数的问题举行了一场辩论,以探讨在这方面是制定相关目标和激励措施,还是建立规章制度。新西兰支持在所有部门、机构、政策和方案中确定相关目标和激励措施。
新西兰各政党的做法不尽相同:两个主要政党认为,在它们的公职候选人中,性别、族群和出生地应保持平衡。然而,妇女的代表名额明显不足。采用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日益得到支持,地方管理当局正在逐步建立采用“单一可转移选票”的制度。其结果是,目前新西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地区保健委员会采用了不同的选举办法,因此,可以对每种选举办法进行评估,以确定它们对性别的影响。不过,各种制度的扩增正引起选民的困惑;随着投票人票数的普通下降,这可能会使特别是妇女不愿去投票。
妇女事务部提名处是确保各位部长们了解法定机构被提名妇女姓名的主要渠道。然而,这并不是惟一的渠道:也可以直接进行提名。自2002年她担任这一职务以来,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被任命或重新任命到法定委员会的妇女人数,1993年为25%,1998年为35%,2002年为42%。还不能肯定这一趋势是会继续保持下去,但有理由这样希望。
加强并保持妇女所取得的进展很难。她那一代的妇女认为,《公约》的执行必须不断取得进展。相比之下,年轻妇女既不忠实于也不清楚自己的目标。这个旨在处理妇女优先事项的政府部门间行动计划对创造条件进一步执行《公约》和委员会的建议至关重要。她没有关于大学情况的现成数字,但会尽快予以提供。
鼓励通过代表难民和移民妇女的协会,使这类群体更多地参与制定性别政策。这些协会与移民局和民族事务办公室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能够传达这个国家新居民的不同观点。
MacKay先生(新西兰)说,他没有更多关于妇女出席托克劳代表大会人数的资料。不过,托克劳妇女对委员会的陈述表明,托克劳正在尽力以现代国际标准来协调封闭的小社会的需要和传统,这不失为新西兰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种途径。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