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届会议
第88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9年2月2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贾布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德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德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续)(CEDAW/C/DEU/6、CEDAW/C/DEU/Q/6、CEDAW/C/DEU/Q/6/Add.1)
应主席邀请,德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至9条
2.Popescu女士称赞妇女在联邦一级的代表性显著提高。然而,还需要更多关于州和地方一级的代表性的信息。需要对配额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进行监测,并提高对它们的认识。她想知道《普遍平等待遇法案》是否符合《公约》第8条,是否鼓励对良好做法进行分享。
3.她询问,采取了哪些措施鼓励与民间社会开展合作为支持女性政治候选人提供资助或特殊培训。她想知道有多少女性出任大使,在联邦外交事务厅工作的女性是否认为兼职工作是一种晋升障碍。
第10至14条
4.Bailey女士称赞在教育和培训方面开展的行动。她询问,是否对“女孩日”战略的影响进行了评价,因为可能需要采取更具可持续性的办法来解决关于职位问题的陈规定型观念,这种观念是在人们很小的时候就形成了的。在培训机会方面,结构性障碍强化了横向的隔离,因此必须消除这种障碍。应当增加大学女教授的配额。
5.根据教育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供的信息,德国关于移民的立法与难民的受教育权之间存在矛盾。许多难民儿童和青少年因害怕被驱逐出境而不敢上学,难民中心的偏远位置通常成为阻碍其入学的又一因素。对于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没有适当身份证明文件的儿童,特别报告员建议,应当作为一项紧急事项对保护和促进此类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框架进行评估。她询问是否已在这方面采取行动。迁移人口主要聚集在社会条件落后的地区,无法接受教育使他们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对于女童。
6.Patten女士想了解德国政府为解决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的横向和纵向隔离而提出的倡议与传统的职业指导方案有什么不同——后者通常忽略了陈规定型观念会影响男孩和女孩的择业。如果能够了解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职业指导以及职业介绍所与地方两项平等机构之间的积极合作,也将有所帮助。她想知道职业咨询师是否接受过培训,能否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以及是否对职业指导材料进行了改进。鉴于薪金差距与隔离情况密切相关,她还询问政府是否考虑采取更加有力的行动,利用暂行特别措施来促进择业多样化,例如配额或者其他形式的招聘激励措施,或在非传统学科向女孩提供奖学金。
7.私营部门在雇用、报酬、晋升和横向工作调动做法方面仍存在歧视,这说明政府关于与私营部门达成自愿协定促进两性平等的倡议并未取得多少成功。她询问政府是否考虑制定一项特别针对私营部门的附有法定配额的平等法案。了解是否在私营部门建议过采取配额也是有益的,如果有,对此的反应如何。
8.近些年,女性就业率有所上升,但是从事兼职工作的女性比例也呈上升趋势。除了出于私人和家庭原因女性通常更倾向于兼职工作之外,有限的机会或不公平的家庭责任重担也是其中原因。引入法定最低工资也许能将更多妇女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了解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兼职、低工资就业情况的蔓延将有所帮助。她询问政府是否对公共和私营部门兼职女工获得有效职业培训、再培训咨询、职业介绍以及促进其再次获得全职工作的服务进行了监测。
9.Bruun先生说,一份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声称,《一般公平待遇法》未能正确解读欧洲联盟相关指令的规定。该法明显不适用于解聘。另一方面,平等条款并不适用于房舍数量不足50幢的房主,这使得移徙者处于弱势地位。他还有兴趣了解德国是如何适用欧洲联盟近期的立法的,这些法律为把公共采购与雇用政策和平等问题连接起来创造了机会。最后,他询问政府计划如何在国家和欧洲一级解决妇女在劳资协议会中的代表性问题。
10.Murillo de la Vega女士说,兼职工作中女性占较高比例意味着德国没有完全利用其人力资本。必须把《普遍平等待遇法案》视为一项积极的就业政策。她询问是不是所有部都有平等股,是否可以对私营部门的妇女就业情况进行监测。她还想知道如何解决工作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在对工资差距状况进行监测、诊断和纠正的同时,还需要与工会和雇主一起在平等法律方面做出具体努力。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也许能效仿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监督机制。
11.Zou Xiaoqiao女士说,报告并未提供关于移徙妇女、少数民族和寻求庇护的女性的信息,她询问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确保这些群体中的妇女能够不受歧视地获得卫生服务。这些信息应包含在下一次的报告中。
12.尽管代表团提到必须为遭受虐待的女性受害者提供保健,但还是报告了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她询问是否已引入相关法律确保遭受虐待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保健和心理咨询服务。
13.她还希望获得更多有关堕胎和在这方面开展的行动的信息,特别是与少数民族群体相关的信息。她还想了解为不孕妇女提供医疗的情况以及此类服务是否被认为是价格不菲的。
14.Halperin-Kaddari女士称赞了政府在转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家庭角色的认识方面做出的诸多努力。然而,一些措施妨碍了妇女从事全职工作,无意间强化了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税制方面,配偶有权选择不同的税收级别,这样较高的收入——通常是丈夫的收入,会按照较低的税率计税。
15.计划于2013年引入的家庭儿童看护津贴也可看作是阻碍妇女走出家门工作的一个因素。在老年养老金方面,退休年龄已逐渐升高至67岁,但是仅有不足3%的妇女符合缴足45年的费用获得全额养老金的要求,相比之下,男性的比例则接近30%。即使将儿童抚养期包含在内,也仅有不足5%的妇女符合资格。她想知道政府是否考虑对那些计划做出调整。就连福利和失业津贴也以家庭为单位分发,将妇女视为受抚养人。作为受益者,丈夫有资格参加重返工作方案,而妻子却没有这项资格。
第15和16条
16.Halperin-Kaddari女士说,改变赡养制度意味着离婚妇女只有在其子女年满三岁才有资格获得赡养费,而且只有到那时才能参加工作。她询问政府是否努力提供足够的儿童看护机构,特别是针对三岁或四岁以上儿童的全天候看护机构和弹性制看护机构。
17.更多地了解关于强迫婚姻的决议草案将有所帮助。德国要求以家庭团聚为目的进入德国的人应当对德国有所了解,她想知道,这一条件适用于所有提出家庭团聚的申请者还是仅针对个别国家的人员。她很想知道是否有关于强迫婚姻的可靠数据。
18.她想知道登记为伴侣关系的情侣在税收、家长-子女关系和获取生殖治疗方面是否享有与已婚夫妇同等的地位,以及此种伴侣关系的双方(包括同性夫妻)能否收养儿童。在儿童监护方面,她询问是否有这方面的相关数据,以及是否以儿童的福利作为指导原则。她询问对实施暴力的父亲享有探视权情况采取了哪些行动。
19.Welskop-Deffaa女士(德国)说,兼职工作并不会妨碍公务员晋升,她自己做兼职工作已有多年。至于从政的女性,她们中有很多人以前一直活跃于民间社会,这表明民间社会组织在赋予女性权力参与政治活动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20.多项对“女孩日”的影响进行评价的研究指出,这项活动为参与公司带来了有益的影响,因为女性提出的问题清楚地表明她们希望从未来雇主那里获得什么。2008年,政府和行业达成相关协定,让更多女性进入数学、工程、自然科学和技术行业——这是对“女孩日”的有益补充。
21.在答复堕胎问题时,她说堕胎数字大幅下降——从2001年的134964人次减少至2006年的119710人次。事实上,德国成功地减少了少女堕胎的人数,是这方面的国际最佳做法典范。德国已经通过联邦保健教育中心做出预防性努力——该中心制定了一项针对弱势群体的方案,其中包括年轻女性和有移民背景的女孩。
22.2009年,将修正税法以弥补配偶之间的不公平待遇。除了以往向配偶提供的选择之外,还将提供一项额外的选择——在不使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提供同等的税收惠益。已经编制完成关于2007年以来两性工资差距的统计数据。
23.Augstein女士(德国)说,在各州议会中,女性成员平均占33%,其比例从22.2%到45%不等。地方一级的数字要低一些,但正在开展一项旨在鼓励女性参与的运动。目前,仅有5%的大使是女性,不过联邦外交事务厅的平等计划将会带来改变。
24.尚未确定德国是否已通过恰当方式落实欧洲联盟的平等指令。德国尚未因此受到欧洲法院的传讯。
25.因为许多其他法案中已经包含反歧视条款,因此《普遍平等待遇法案》并未涉及终止劳动关系的内容。《终止劳动关系保护法》针对歧视性的解聘情况提供了充分保护,但小公司除外——这种情况适用一般性的民事规定。关于移徙者在房屋租住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的问题,50幢房舍的限制不适用于种族歧视或少数民族歧视的情况。
26.根据法律规定,劳资协议会有义务对其成员间的两性均等情况进行监督,尽管实际上劳资协议会并不总是这样做。在州一级设立了反歧视机构,可能随后也会在地方一级建立此类机构。在所有的行政级别——联邦、州和市都设有平等事务委员。
27.遭受虐待的受害者确实能够获得保健和服务,但是他们并非总是告诉医护人员造成其健康问题的原因。正在开展一个大规模项目以提高医生的意识,帮助他们确认暴力事件,并与支助中心相互配合。
28.如果处理探视权问题的家庭法庭不知道其他法庭已对父亲做出判决,就会产生实施暴力的父亲享有探视权的问题。将根据民法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家庭法庭总是能够知晓此类判决。
29.Tetzlaff先生(德国)说,尽管联邦政府与各州开展密切合作,但为拥有居留证的移徙儿童提供教育仍然是后者的责任。《国家一体化计划》重点关注教育和培训,将其视为移徙人群融入社会的关键因素。该《计划》还特别规定各州必须使具有移徙背景的青年的教育水平达到所有学生的平均水平,虽然这一目标尚未实现。在学校内外都提供了语言培训,一体化问题是一个贯穿各领域的政策问题。2008年,德国政府划拨了7.5亿欧元用于实施各项一体化措施,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关于妇女的特殊措施。由于没有居留证的移徙者被推定只是临时在德国停留,因此没有将他们包含在一体化措施的范围内。但是,所有移徙者的子女都有权入学。
30.自2008年8月以来,对在国外申请护照的外国配偶的要求之一就是通过一项德语测试。实际所需知识水平仅为最低水平:650个单词——包含300个常用单词。病患和残疾人可以免试。语言测试有两方面的目的:促进融入德国社会以及避免出现强迫婚姻。拥有基本语言知识的女性更为独立,更不易成为强迫婚姻的受害者。前往德国的配偶必须年满18岁。一项初步分析显示,在实施新规定后的第一季度,国外配偶申请护照的人数出现下降,但随后又再次增加。
31.Kaiser女士(德国)说,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往旨在为失业人群提供支持,但该政策目前的目标之一是克服培训和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性别隔离。为青年提供的大多数职业信息都经过了修订,以便为男孩女孩提供更为广泛的职业选择范围。在各州的资助下,现在提前于在校期间提供职业咨询。
32.2001年,在实施法定津贴之后,从事兼职工作的情况大幅增加,女性就业率也从55%上升至65%。从事兼职工作的男性也增加了一倍,家长津贴和变化了的两性观念都对这种趋势起到了促进作用。一些工人利用兼职工作调节其家庭责任和工作。
33.尽管2005年对求职者的基本支助改革加强了妇女的财务依赖性,但政策的变更意味着非受益者现在也可以通过许多劳动力市场措施获得援助。一项对这一方案的结果和影响进行审查的为期三年的研究将于2009年完成。
34.符合获得全额养老金条件的男性确实多于女性,但该体系是以缴款为基础的,而且必须包括对工作的奖励。为照顾年幼子女的期间提供了津贴。在2004年退休的人之中,有33%的男性符合获取全额养老金的条件,但仅有11%的女性符合条件,但该数字会随时间变化,职业选择也会发生变化。
35.德国没有联邦最低工资,但正在考虑制定一份法律草案,以便把一些集体合同应用于整个部门。许多受影响的部门都是男性主导的,但其他部门,包括护理部门在内,有许多女性工作者。
36.Falconere女士(德国)说,家庭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使儿童摆脱贫困,提高教育,提高出生率,促进男女平等以及帮助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从而促使更多妇女就业。除了经济方面的收益,家庭政策还提供了包括扩大儿童护理设施和相关机构在内的一整套措施。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情况一样,育儿津贴问题在德国颇具争议,导致许多儿童在家中接受看护,而不是前往儿童看护中心。不过,还将于2013年再次对该问题进行审议。在德国,单亲父母融入劳动力市场是家庭政策的重要方面,因为大约有160万的单亲父母至少需抚育一个未满18岁的孩子。
37.政府并不认为改革赡养法将把女性置于一个不利地位。这项改革以儿童和抚养未满三岁儿童的单亲父母的福利为重点,不考虑单亲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也不要求单亲父母必须工作。
38.登记为伴侣关系的情侣在多数情况下被视为已婚夫妻,在家庭、遗产继承和几乎所有其他法律方面均享有与已婚夫妻同等的待遇。在这两种情况下,提供赡养费、社会保险和向外籍人员提供补贴等情况都相同。在税收方面有一些差异,但总的说来,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给予这种民事伴侣关系的待遇更为优厚。在这种民事伴侣关系中,双方之中仅有一人可以收养儿童,例如1976年的欧洲收养协定就明确规定只有已婚双方能以夫妻身份收养儿童。还没有为通过计划中的修正案设定时限,依据该修正案,各州可以自行决定伴侣双方是否都可成为养父母。任何变更都会告知委员会。司法部正在对同性伴侣收养的儿童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以便为关于民事伴侣关系是否可共同收养儿童的辩论做好准备。调查尚未公布结果。
39.Berger先生(德国)说,养老金制度已经把对不满三岁儿童的抚养期间纳入了关于养老津贴的考虑,这是对女性养老金的一大贡献。儿童补助也改善了儿童的状况,同时有助于女性在经济上更加独立。
后续问题
40.Ameline女士说,政治和体制安排是在改进两性平等政策方面取得进步的关键领域,联邦反歧视机构应成为开展落实工作的一大优势。她询问,德国的媒体、政治团体或政府机构目前是否在开展关于两性平等问题的辩论。她还想知道德国在其经济复苏计划的背景下是否正在把两性平等概念应用于所有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她想知道是否考虑了单亲家庭的弱势状况。
41.Pimentel女士提请关注一份新出版物,名为《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15年》,该出版物从性别特性出发看待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鉴于目前关于性别多样化和性别认同的陈规定型观念,这份报告也许能够刺激德国政府改善其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现行法律和政策。
42.Jaising女士询问,《公约》是自动适用于德国的国内法还是需要制定具体法律以予以落实。她还想知道平等保障是否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是否曾以私营部门看似未曾实施平等保障为由将任何案件提交欧洲法院审理。
43.替代报告解释称,工资方面出现的巨大性别差距,部分是由于劳资双方之间的集体谈判协定没有考虑两性平等问题。她想获得关于工会领导职位中的性别分布情况的信息和女性参与签订集体协定的谈判程序的信息。
44.Bruun先生说,歧视性的解聘是劳动力市场中最常见的歧视妇女的形式之一。目前仍不清楚《终止劳动关系保护法》是否明确地禁止性别歧视。
45.Flinterman先生说,建立联邦反歧视机构是重大的进步。他询问该机构的知名度如何,它是否能够持久、是否有效,以及有哪些资源可供其使用。
46.Neubauer女士说,鉴于原来的部门间组织已于2004年撤销,她想知道是否会建立一个新的机制来协调联邦各部门的努力。各部之间的合作看似不足,因为司法部尚未提供任何信息。
47.根据《联邦平等法案》,各部门有义务每四年通过一项平等行动计划。她想知道是否各部门均已通过此类计划,如果有的部门没有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以及各部门应向谁报告在落实过程中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她要求获得有关行动计划的信息,它们是一般性的计划,还是有着更为具体的目标。获得关于为落实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而做出的努力的信息也将有所帮助。
48.Halperin-Kaddari女士再次提到给予赡养费的问题,她注意到,尽管考虑到了未来的收入能力和人力资本,但并未对夫妻之间在潜在收入能力或人力资本方面的显著差异加以考虑。第一份根据《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进行审议的呈文是一位德国公民提交的,其中包括一项与该问题有关的主张。鉴于有关赡养费的新法律不允许在离婚后获取赡养费,更加难以在配偶之间平衡婚姻成本。她询问是否计划在该领域实行额外的措施。
49.Pospescu女士询问,外交部有多少位大使,有多少女性担任州政府和私营部门的高级职位,其中有多少女性有移民背景。如果不能马上公布相关信息,应当在下一次的报告中纳入这些在国家、州和地方各级按性别分列的信息。
50.Belmihoub-Zerdani女士想知道,既然德国已经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为什么国内法不能直接援引《公约》。尽管各州有自己的法律,但仍需服从联邦法的权威,进而服从国际法的权威。
51.Welskop-Deffaa女士(德国)说,德国正在对其以往的经验进行分析,并借鉴奥地利和斯堪的纳维亚的实例,以便指导编写结合了各种两性平等政策措施的客观的行动计划。如果2009年秋天的联邦选举过后能够获得充分的政治支持,这项工作将于2010年开始。
52.德国无意为私营部门制定一部综合的平等法,而是考虑对法律做出各种具体修改,并扩大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的范围,以便把两性平等作为良好治理的衡量标准。《商业法》中规定了公司的报告义务。
53.在当前的金融危机面前,必须确保单亲家庭不会受到更大的贫困威胁。同酬是一项重要因素,集体协议也非常重要。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出版了一本有关薪酬平等的小册子,以帮助集体谈判各方在所有谈判中考虑该因素。在更具分析性的基础上编写工作评价方面已取得一些成功。没有多少女性参与集体谈判程序,这的确是事实。
54.直到2004年才撤销的部门间组织帮助引入了性别主流化概念。目前,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与平等事务委员并肩工作——平等事务委员对平等问题报告(每四年编制一次)进行评价和评估。第二份成果报告将于2010年编制完成。
55.在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方面,已经一致清楚地认识到必须衡量平等问题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对事实进行比较。联邦财政部正努力根据时代的发展对预算进行修改,使其更具目标针对性。
56.已经认识到应当把赡养法、劳动法和其他社会法律统一起来,包括离婚情况下的养老金权利共享问题。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就该问题与联邦劳动部和联邦司法部开展了密切合作。
57.关于位居各州管理职位的女性,她说正在编制一份德国平等图集,其中将提供此类数据。第一版有望于2009年3月发行。
58.Augstein女士(德国)说,《公约》一经批准即直接适用于德国。不过,其中一些条款是司法性的,其他一些是程序性的,还有一些则规定了政府的政治任务。因此,可能需要举行一次法律研讨会以决定哪些条款可被女性直接援引,哪些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
59.《基本法》第3条禁止歧视,但妇女在感到遭受歧视时向私营公司提出法律赔偿的问题却是由《普遍平等待遇法案》规定的。多数的集体谈判方会声称其协定中没有歧视,但确实存在间接歧视,而且难以确认和解决。工作评价程序所考虑的一些因素更多地侧重于典型的男性职业,因此这些职业随后获得了比女性从事的职业更高的评价。
60.联邦反歧视机构成立的时间不长,正在逐步被人们了解。它已收到大约4000份有关《普遍平等待遇法案》的质询。很多人接受了咨询服务,多数是与残疾、性别和年龄相关的问题。基于信仰、宗教或性别认同提出的歧视投诉尚不多见。该机构有23名雇员,2008年的预算为280万欧元,2009年的预算为300万欧元。目前正在进行的一项评价将表明目前的资源水平是否恰当。
61.在部门间合作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已就女性犯罪问题与司法部进行了接触,并送交了一些信息。已在该领域开展了一些研究。犯罪学中心于2008年12月举办了一次关于女性罪犯的会议,会议报告不久将公布。
62.《基本法》中的人权条款实质上与国际法中的条款相同。如发现任何不同之处,应以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文书的方式对国内法进行解读。如果国际条款更为宽泛,则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解读。
63.Welskop-Deffaa女士(德国)感谢委员会的关注和提出的挑战性问题。德国代表团将继续工作,确保《公约》在德国全面落实。
64.主席对德国代表团参加此次建设性对话及其卓越、及时的报告表示感谢。委员会期待在今后收到有关位居高级职位的女性人数的信息,以及关于强迫婚姻、变性人及陈规定型观念的研究的结果。应对移徙妇女给予更多关注以确保她们受到公平、非歧视的待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了非常有用的报告,她希望德国今后能继续与那些机构开展交流。
下午5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