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6/D/984/202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4May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84/2020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Robert Nijimbere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参考文件:

2020年1月10日(首次提交)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0年1月3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3年4月21日

事由:

将据称面临酷刑风险的人遣返布隆迪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是Robert Nijimbere, 布隆迪国民,胡图族,1989年12月12日生于布隆迪的布琼布拉。他曾在瑞典申请庇护,但遭到拒绝,他声称将他遣返回布隆迪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声明于1986年1月8日生效。申诉人没有律师代理。

1.22020年1月31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得将申诉人遣返回布隆迪。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布隆迪国民,胡图族,出生于布琼布拉。他的父母都在1993年布隆迪大屠杀中丧生。2009年7月,他成为反对党民族解放力量的成员;当时,他住在布琼布拉的Musaga区。他因政治原因被拘留过两次。2010年5月17日,布隆迪执政党的青年联盟,即远望者民兵的成员要他停止与选举有关的活动,警察还将他拘留了两天。2010年9月,他在回家的路上再次被警察拘留。拘留期间,他在另外两人在场的情况下遭受四名警察实施的酷刑,他们讯问他的政治活动,还问他关于民族解放力量主席的信息,为什么加入该党,以及其他党员的姓名和武器藏在哪里。审讯期间,申诉人被迫脱下衣服,被倒吊起来并用钝器,包括枪托击打。他的头部受到重击,一时失去了知觉。他恢复意识后,决定合作。随后他被释放,并被带到医院治疗在审讯中受的伤。离开医院后,申诉人决定躲藏起来。

2.22011年5月27日,申诉人作为一名摩的司机工作时,受到一名携带枪支并被一伙人追赶的不明身份者的威胁。该名武装人员强迫申诉人高速将他运到另一个地点。申诉人在一个检查站被迫停下时,武装人员喝令他继续开车,并向两名警察开枪。申诉人不得已停住,跳下摩托车。袭击者随后驾车离开。申诉人联系了他的姑姑,这是他父母被杀后最亲近的人,她劝他躲起来,因为这一事件已经在国家电视台广泛传播,包括他的摩托车和证件的影像。留在摩托车上的这些证件中,还有申诉人的党员证。鉴于局势险恶,申诉人决定离开该国。

2.32011年5月28日,申诉人在他姑姑的一个熟人的帮助下离开了布隆迪。他越过边境,来到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基戈马。他后来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达累斯萨拉姆国际机场登上一架飞机,飞往欧洲。

2.42011年6月19日,申诉人抵达丹麦,并在那里申请庇护。申请遭到拒绝,他被指令返回布隆迪。他声称,丹麦当局作出决定时,正当反对前总统皮埃尔·恩库伦齐扎第三任期的抗议引发他所居住的Musaga区的军营遭到袭击。申诉人离开丹麦,前往瑞典,在那里他东躲西藏,处于无家可归的境况。

2.5.2015年12月23日,申诉人在瑞典申请庇护。申诉人提供的文件表示,在欧洲指纹数据库中检查了他的指纹后,瑞典当局注意到他以前曾在丹麦申请庇护。2016年2月16日,决定将申诉人移送丹麦。对此,投诉人于2016年3月15日以不合规为由提出申诉。2017年7月6日,警方宣布不可能在规定期限内移送,2017年8月9日,警察逮捕并拘留了申诉人。申诉人于2017年8月10日提交了第二份庇护申请。

2.62018年4月17日,瑞典移民局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请求,称他提供的支持其申诉的文件缺乏真实性,包括证明其政治派别的党员证。该局称,申诉人的陈述无法弥补这些缺陷。

2.72019年5月27日,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该决定的上诉。申诉人指出,法院的确承认他与民族解放力量党有某种联系,确认他因此政治联系而遭受酷刑,并承认布隆迪存在武装冲突。然而,法院再次对申诉人提交的一些文件缺乏证据效力表示关切,质疑布隆迪当局在最初的酷刑八年后对他实施酷刑的可能性,并注意到他的政治活动知名度不高。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提供国际保护。

2.82019年7月24日,最高行政法院确定没有新的证据,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上诉。2019年8月21日,申诉人向当局提交了一份出生证明副本、一份证明其政治派别的确认书副本和一份证明其为全国自由大会党党员的证件副本。 2019年9月3日,他再度提出的复审请求被驳回,因为最高行政法院已经就此事作出裁决。2019年9月23日,申诉人再次请求重开他的案卷,提供了更多关于他所提交文件的信息,并补充说他参加了在瑞典的乌普萨拉的政治活动。他声称,关于反对布隆迪政府的政治抗议以及他曾参与其中的信息已经在布隆迪传播,可能会导致额外的风险,因为他仍然是反对党的成员。申诉人还提供了一份医疗证明,显示他患有乙型肝炎,需要持续的医疗监测,而布隆迪很可能无法提供这种监测。2019年10月3日,瑞典当局确认了它们不重审此案的决定。2019年10月11日,申诉人提交了补充文件,包括出生证明原件,但他的诉求于2019年10月17日被瑞典当局驳回,因为没有提供补充的或新的内容。2019年11月5日,申诉人应要求与瑞典移民当局会面,计划他返回布隆迪的细节。

2.9申诉人指出,该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并未改善,反而日趋恶化,并提及缺少活跃的民间社会组织、钳制独立媒体、关闭联合国驻布隆迪人权办事处以及该国的其他事件。他解释说,鉴于他是反对派政党的成员,他确实面临个人风险。他认为,因为与他的政治派别和活动有关的因素,他曾两次遭到拘留和酷刑,这一事实证明了这种风险。他补充说,2011年的摩的事件可能具有政治影响,加剧了他的风险,因为摩托车上有他的党员证,他回国后可能会因涉嫌杀害两名警察而被起诉。申诉人还补充说,2010年1月以来,远望者民兵日益频繁地招募男童和青年男子,攻击性也加强了。他指出,他在布隆迪已无亲人。他提到布隆迪调查委员会2019年的报告,强调了关于反对派成员和流亡归来者遭到袭击、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信息。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将他强行遣返布隆迪将构成瑞典违反《公约》第3条。

3.2申诉人称,瑞典当局认为如果将他遣返原籍国,他不会面临真实的、针对个人的和迫近的酷刑风险,但这一评估是错误的。他提出,当局确实知道他是一个政治反对党的成员,而且他一直生活在一个以支持反对派而闻名的地区。此外,他指出,移民当局承认他因与政治活动相关的原因被任意拘留并遭受酷刑,但他们却不认为他返回布隆迪后会面临酷刑或虐待风险。申诉人补充说,他惧怕被送回布隆迪,在那里他可能会遭受酷刑甚至难逃一死。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0年9月30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提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它明显缺乏依据。关于实质问题,缔约国争辩说,来文并未表明《公约》遭到违反。

4.2关于事实,缔约国提及瑞典移民当局的决定,并补充说,申诉人所提交文件的英文版本似乎没有经过适当的翻译,有严重瑕疵,并有几处错误。为此,缔约国提交了政府对移民局2018年4月17日决定、移民法院2019年5月27日判决和移民局2019年9月5日决定的译本。缔约国提及2015年12月23日的首次庇护申请,以及关于将申诉人移送丹麦的决定。它澄清说,随后,2017年8月10日,申诉人再次申请庇护。由于将他移送丹麦的期限已经到,瑞典移民局认为瑞典有责任处理该申请。缔约国列举了它进行的各种程序,这些程序导致了不给予申诉人难民身份或居留许可的决定。缔约国指出,它于2020年1月31日执行了委员会要求的临时措施,移民局在同一天决定暂缓执行对申诉人的驱逐令,直至另行通知。

4.3关于可否受理,缔约国没有质疑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这一事实。缔约国认为,来文明显缺乏依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不可受理。缔约国还提及委员会先前在H.I.A.诉瑞典案中的决定,其中委员会认为,关于指称违反《公约》第3条的申诉因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

4.4关于实质问题,缔约国提及《外国人法》体现了与《公约》第3条规定的原则相同的原则。缔约国辩称,瑞典当局所作的评估在范围上比委员会所面临的问题要宽泛得多,因为它包括了寻求庇护和申请居留许可的其他理由。它指出,国家当局能够很好地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交的材料,并评估陈述的可信度。它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其中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构对事实的调查结果,并补充说,应由缔约国的法院,而不是委员会,来评估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断定评估事实和证据的方式显然是武断的或构成了执法不公。

4.5缔约国进一步争辩说,当局有足够的信息作出充分知情、透明和合理的风险评估,并指出,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国家裁决不充分或国内诉讼的结果是武断的或构成了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此外,它回顾,布隆迪是《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缔约国澄清说,它不想低估对布隆迪当前人权状况可能合理表达的关切,但认为不能认为该国当前的局势表明普遍需要保护所有来自该国的寻求庇护者。缔约国表示,因此,委员会所作评估必须像瑞典移民当局所做的那样,根据申诉人的个人情况,侧重于申诉人被遣返布隆迪的可预见后果。

4.6关于申诉人的个人情况,缔约国重申,他于2011年5月离开布隆迪,这样做是出于自身考虑,因为他涉嫌卷入一起与其政治观点无关的罪行。缔约国提及,自申诉人离开布隆迪以来所过去的时间是一个重要因素,用以评估他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它补充说,没有证据支持申诉人曾经或目前在布隆迪反对派中担任重要职务的说法。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在2011年5月离开原籍国之前,于2011年4月获得了新的身份证。缔约国强调,在2010年事件后,申诉人在布隆迪逗留了很长时间,在此期间与布隆迪当局有过接触。此外,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未能令人信服地证明他在瑞典的政治活动意味着他在返回布隆迪后会面临违反该第3条的虐待。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陈述以及其申诉所依据的事实,不足以认定申诉人返回布隆迪后可能面临的虐待风险符合相关要求,即风险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因此,缔约国补充说,在目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不会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1年3月21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指出,瑞典已经承认他加入了民族解放力量和全国自由大会等政党,并指出,在他与一名心理医生进行了两天的面谈同时医生进行了各种医疗检查之后,缔约国承认他在原籍国遭受了酷刑。

5.2关于缔约国称他的政治活动偏于知名度不高的说法,申诉人指出,他在反对派中的作用是“政治动员者”,主要目标是“宣传或讲授政党意识形态”。他指出,虽然“政治动员者”不是一个正式头衔,但以此身份行事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总统和他的政党竭力对民众进行严密的就地控制,以便将他们的政治理念和愿景强加于人,这就导致了对基层政治动员者的迫害和威胁。他重申,布隆迪的反对派受到攻击,并回顾,2011年5月的摩的事件会被解释为政治行为,因为在扣押他的摩托车时还拿走了他的党员证。他还强调,瑞典当局承认他遭受的拘留和酷刑是出于政治动机。

5.3关于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一直留在该国并曾与地方当局有过接触,申诉人澄清说,他是通过他姑姑在相关市政当局工作的一个熟人获得身份证的,并补充说,他本人从未踏足过相关办公室的所在地。他补充说,他在2010年遭受酷刑后没有立即离开该国,因为“逃离该国不是一个人可以说做就做的事”。他指出,当时,许多试图逃离该国的人失踪了,或者后来发现已经死亡,有时被分尸后扔进鲁济济河。

5.4申诉人辩称,缔约国承认,他提供的关于他曾参加乌普萨拉反对布隆迪总统第三任的抗议活动的信息是自洽的,并补充说,瑞典当局知道照片是由政府的密探拍摄的,后来在布隆迪传播。

5.5申诉人提及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2011/95/EU号指令第4条第(4)款,该款规定,申请人已经遭受迫害或严重伤害或面临遭受这种迫害或伤害的直接威胁的事实,严重表明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恐惧遭受迫害或将面临严重伤害的真实风险,除非有充分理由认为这种迫害或严重伤害不会再次发生。他还提到布隆迪问题调查委员会2020年8月13日发布的报告,以及该委员会关于对男子实施酷刑和性暴力的详细结论的摘录。他转述了委员会的部分调查结果,回顾说该国的重大侵犯人权行为仍然有其政治因素,并指出委员会确定它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布隆迪发生了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其中一些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除非能够确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

6.3缔约国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它明显缺乏依据。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出的论点涉及到实质性问题,应根据案情加以处理。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布隆迪是否会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推回)至该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布隆迪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作出这种判断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本人在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和可预见的风险。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并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特别是其第45段,并将根据该段评估“充分理由”,并认为在申诉人被驱逐的情况下,当与风险有关的事实本身的存在会影响申诉人在《公约》下的权利时,酷刑风险即是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当下存在的和真实的。个人风险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没有公平待遇和审判保障的逮捕或拘留,以及此前遭受的酷刑。关于对根据第22条提交的来文的实质问题适用《公约》第3条一事,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他必须提出一个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有根据的论点,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当下存在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委员会还回顾,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然而,委员会不受这些调查结论的约束,并将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考虑到每个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自由评估其所掌握的资料。

7.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一旦被遣返布隆迪,将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是一个反对派政党的成员,并因与其政治派别和活动相关的原因被拘留过两次。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他因政治原因而被拘留得到了瑞典移民当局的承认,他所遭受的酷刑也得到承认。申诉人还提出,他返回布隆迪后有被拘留的风险,因为他卷入了2011年5月的摩的事件,这可以被解释为一种政治行为。他辩称,他在瑞典参与了政治活动,这可能会增加他返回布隆迪后的风险,因为据称相关影像已在该国传播。申诉人还强调了他的原籍国的艰难时世,并援引布隆迪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称,有合理理由相信那里发生了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其中一些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

7.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国家当局能够很好地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交的材料,并评估陈述的可信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不想低估对布隆迪当前人权状况可能合理表达的关切,但认为目前的局势不能被视为普遍需要保护所有来自该国的寻求庇护者。同样,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申诉人在拘留和酷刑事件后在该国逗留了很长时间,他是出于自身考虑离开该国的,他曾与地方当局有过接触,没有证据支持申诉人曾经或目前在布隆迪反对派中担任重要职务的说法。

7.7考虑到各方提出的论点,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够了足够的要素,表明如果将他遣返布隆迪,他会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1条(与第2条一并解读)的待遇的风险。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这主要是基于申诉人的说法,即他是一个政党的成员,这导致他在两个不同的情况下被拘留,并且在一次拘留期间遭受了酷刑。据称申诉人在布隆迪反对派中并未担任重要职务,这一事实并不排除他面临再次遭受酷刑的真实的、针对个人的和紧迫的风险的可能性,特别是考虑到早先的拘留和酷刑情况,而且这些情况已有记录且得到了承认。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申诉人的论点,即鉴于布隆迪的国家状况,地方和基层的政治活动分子也面临特定风险,尤其是来自远望者民兵的风险。就此而言,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表示,据布隆迪问题调查委员会称,在提交申诉前后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主要是反对派政党及其成员,主要肇事者被确定为远望者民兵成员以及单独或与警方或国家情报局联合行动的地方行政官员。在这方面,布隆迪问题调查委员会在2019年指出,大多数案件发生在远望者民兵控制的农村地区,远望者民兵试图控制当地人口,迫使他们效忠保卫民主全国委员会――保卫民主力量。 2020年,该委员会确定,酷刑行为仍在继续,其主要目的是恐吓、控制、压制或惩罚持有所谓的或实际的政治观点,拒绝加入执政党或者与武装运动有联系妇女和男子。该委员会还间接提到了地方一级反对党外围成员面临的这种风险,它报告说,在布隆迪获取资源的唯一途径是掌握权力或靠拢权力,这是导致侵犯人权行为的根本原因之一,即犯罪者试图消除所有政治反对派,以确保少数人继续掌权并攫取财富。

7.8关于缔约国承认申诉人遭受了任意拘留和酷刑,委员会注意到,移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尽管事实上瑞典移民局已经获得了一份与酷刑相关的伤害评估,显示申诉人所受伤害以及这些伤害如何得以持续,而且一项调查表明该伤害评估与身心检查结果是一致的。 同一法院指出,申诉人遭受酷刑的事实严重表明类似的事情可能会再次发生,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再次发生。移民法院还指出,它认为申诉人令人信服地证明了他曾因其政治观点而遭受布隆迪当局的酷刑。此外,申诉人称其卷入了2011年5月的摩的事件,这可能意味着地方当局仍在搜寻他。同时,布隆迪问题调查委员会指出,一些回返者继续面临地方官员和守望者民兵的敌视,他们对回返者进行恐吓和威胁。委员会认为,这些因素本应引起缔约国的注意,它们构成了须更深入地调查所称风险的充分理由。

7.9根据向其提交的所有材料,并考虑到布隆迪的人权状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可以论证的理由,使委员会认为,他返回原籍国的一个可能的可预见后果是,他将面临遭受《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酷刑的真实的、当下存在的和针对个人的风险。

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将申诉人遣返布隆迪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

9.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依照《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本决定重新审议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还要求缔约国在重新审议庇护申请期间不将其驱逐出境。

10.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其针对上述意见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