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5/D/999/202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Febr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99/2020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MohamedBani (由律师OlfaOuled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参考文件:

2020年4月14日(首次提交)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0年4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11月2日

事由:

拘留期间的酷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范酷刑的措施;系统地监督囚犯的拘留情况和待遇;缔约国确保主管机关开展迅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申诉权;获得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1、第2、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条

1.1申诉人Mohamed Bani系摩洛哥国民,1969年在西撒哈拉出生。申诉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第2、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条。缔约国于2006年10月19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20年4月15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并考虑到申诉人提供的资料,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a) 立即停止对被关押在AitMelloul第二监狱的申诉人的单独监禁;(b)允许申诉人接受医生检查。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从2010年10月9日开始,居住在西撒哈拉的数千名撒哈拉人离开家园到城市郊区的临时营地居住,包括阿尤恩附近的Gdeim Izik营地。这一行动旨在谴责缔约国让撒哈拉人受到歧视。申诉人没有参与建立营地,但于2010年10月15日与家人搬到那里。他从1993年10月1日起作为装备、运输和物流部雇员在阿尤恩工作,每个周末都在阿尤恩和营地之间往返。

2.22010年11月8日,摩洛哥军队人员用水炮和催泪瓦斯袭击了当时住有20,000多名撒哈拉人的Gdeim Izik营地。在被迫撤离营地期间,军队和撒哈拉示威者之间爆发了冲突,据称有摩洛哥士兵在冲突中死亡。随后,摩洛哥安全部队进行了暴力镇压,并得到了居住在撒哈拉领土上的摩洛哥平民支持。

2.32010年11月8日,营地被拆除时,申诉人在营地内。他对武装部队和皇家宪兵队袭击营地感到惊讶,于是上了自己的汽车,想去接他的家人。此时,武装部队成员投掷了几块石头,其中一块砸向他的挡风玻璃,另一块直接砸向他的头部。他失去了知觉。当申诉人恢复意识时,他趴在一辆卡车上,戴着手铐,有军事人员在场。当他要求帮助他坐起来时,一名宪兵用脚猛力地蹬他。他不认识的另外六个人被扔进这辆卡车的后车厢,和他一样遭受了不人道待遇。

2.4武装部队成员将申诉人和其他人带到阿尤恩的皇家宪兵队总部,他们在上午11时至12时之间到达那里。宪兵粗暴地将申诉人从车上拖下来,并对他进行毒打。在进入宪兵站时,他不得不赤脚在碎玻璃上行走,在他的脚底造成了很深的伤口。然后他被带到一个大约15平方米的房间,他的左腿在那里被棍子打了一下。大约30分钟后,宪兵开始毒打囚犯,并蒙住他们的眼睛。

2.5申诉人随后接受了讯问。他被面朝着墙安置,再次遭受酷刑。他的后脑被击中,导致大量出血并失去意识。然后,三名工作人员将他扔到地上,抓住他的脚,放在椅子上。随后,他们分开他的双腿,用物体猛烈殴打他。接着,这些工作人员将申诉人的头放在椅子下面,轮流用塑料警棍狠狠地打他的背部。然后,申诉人被关进一个没有灯光的小房间,与其他许多囚犯关在一起,他甚至无法伸展双腿,并且背部疼痛。他的头部和许多开放性伤口大量出血,包括膝盖和左腿。所有囚犯都因遭受酷刑而痛苦呻吟。

2.62010年11月8日至9日夜间,申诉人被带上一辆卡车,转移到军医院。他仍然被蒙着眼睛。随后,他遭到宪兵、甚至一些护士的殴打、酷刑、侮辱,他们还朝他吐唾沫。他的下背部和下肢被踢。然后他在没有麻醉的情况下接受了护士的治疗,这让他非常疼痛,他前额和左眉弓的伤口被缝合。随后,他从右肘内侧接受了静脉注射,护士还给了他一粒白色药丸吞服。申诉人之后与其他约12名囚犯一起被送回阿尤恩皇家宪兵队。他继续遭到殴打和酷刑。他不能上厕所,身上还被泼了脏水和尿液。他没有水和食物,并被剥夺睡眠。

2.72010年11月9日上午,工作人员又问了申诉人更多问题,他仍在遭受酷刑。他被蒙上眼睛,铐在桌子上。然后,他被带到另一间办公室,被置于俯卧姿势。他的背部被钝器多次击打,持续了约20分钟,使他感到剧痛。然后他被打倒在地,并被一名宪兵踢了屁股。他被问及亲属的姓名、他的住址、教育程度和就业情况。他还被问及营地的生活条件和他的军事经历。申诉人没有签署任何笔录,也没有作出任何供认,这与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的一份记录所显示的情况相反。

2.8审讯结束后,申诉人留在走廊里。宪兵过来要求囚犯面对墙壁。然后粗暴地殴打和侮辱他们。当其中一人要求上厕所时,他遭到毒打,被迫失禁。宪兵往囚犯身上泼脏水和尿液。

2.92010年11月10日,他再次受到审讯,这次是由国土安全局进行的。申诉人没有穿裤子,两天没有喝水,也没有吃东西。他在被宪兵关押期间遭到强奸。当天下午,申诉人终于得到了很少的食物:一块面包和一瓶水,他还得和其他三名囚犯分享。这是他被捕以来第一次有东西吃。然而,囚犯们不被允许上厕所,也不能走动,否则会遭到毒打。为此,申诉人拒绝进食或饮水。工作人员继续对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囚犯施加酷刑。继续往他们身上浇冷水和尿液。

2.102010年11月11日,一些护士被派来治疗最严重的病例,申诉人也获得了治疗。同一天,再次开始审讯。申诉人仍被捆绑并蒙上眼睛。然后,他被迫在他未能阅读、宪兵也没有宣读的文件上签字并按了手印。与2010年11月8日宪兵队的记录相反,他从未就任何罪行作过任何供认。

2.112010年11月11日至12日夜间,申诉人被带上手铐,蒙住眼睛,带到阿尤恩初审法院。在酷刑之下,他和他的同案被告一样,不得不签署自己未能阅读的文件。刑事调查警察随后向军事调查法官提交了一份审讯记录,其中载有申诉人及其同案被告的所谓供词,他们此前都无法阅读这些供词,而且后来一直否认。在签署文件后,申诉人和其他囚犯被带回宪兵站。申诉人和第二天与他一起被转移到拉巴特军事法庭的其他囚犯当晚都没有在阿尤恩法院见到任何法官。

2.122010年11月12日下午5时左右,申诉人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条件下与其他囚犯一起被转移到机场。标准手铐被换成了塑料手铐,给他造成剧痛,但宪兵拒绝把手铐放松一点。申诉人仍然被蒙着眼睛。然后,他被送上飞往拉巴特的飞机,整个飞行过程中他一直躺在地上,无法移动。他的头部和腿部也被踢了几脚。抵达后,申诉人被带往军事法庭。他不得不与宪兵一起等待了好几个小时,宪兵侮辱他,收紧他的手铐,不准他上厕所。在遭受宪兵的压力和暴力的这段等待期之后,申诉人第一个被抓住双手粗暴地拖到调查法官的办公室。直到这时,他的手铐和眼罩才被取下。这次会面的目的是确认他的身份,并向他宣读对他的指控。当申诉人要求法官记录他身上明显的酷刑痕迹时,法官拒绝了,说自己“不是医生”。听证只持续了几分钟,法官只是宣读了起诉书。申诉人拒绝在起诉书上签字。

2.13申诉人随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移到Salé第二监狱。他一直等待了29天,他的家人才来探望他,他们从未被告知他被捕和转移的消息。直到一个月后,在调查法官对他进行详细讯问时,他才得以再次见到家人,并得知父亲和岳父的死讯。申诉人及其同案被告的拘留条件是不人道的。他们整晚都被铐在一扇有铁栅栏的大门上,先是站立三个小时,然后躺在地上。每次他们想换个姿势,都遭到卫兵脚踢,并被辱骂。第二天,申诉人得到一套囚服,再次被蒙上眼睛,并被带到一间单人牢房。他被迫一直穿着囚服,只有在家人或律师来探视时才更换。此时,申诉人不断地更换牢房,有时是单独监禁,有时是集体监禁。他被完全单独监禁将近一个月。

2.14三个月后,在第一次绝食之后,申诉人及其同案被告获准每周到走廊去两三次,每次五分钟,每个人轮流,这样他们就不能见面。他的家人每周在探视室探视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他的家人每次探视都要旅行1,200公里。Gdeim Izik囚犯群体由于总体情况恶劣,开始绝食。

2.15对申诉人和同案被告的审判于2013年2月1日以及2月8日至16日在拉巴特进行。2013年2月15日,拉巴特军事法庭驳回了对酷刑行为进行调查的请求。,2013年2月17日,申诉人被判无期徒刑(依据是所谓的供词,但他对供词提出了异议,因为他当时遭受了酷刑),罪名是参与犯罪团伙,实施了预谋杀害执行任务的执法人员的暴力行为。

2.16这次审判之后,若干国际组织指出,该案缺乏证据,且未对酷刑指控展开有效调查。申诉人本人进行了多次绝食抗议,谴责诉讼不公以及最高法院未对他提交的上诉进行审理。

2.172016年7月27日,最高法院推翻了军事法庭的判决,并将案件移交拉巴特上诉法院。新的审判于2016年12月26日开始。新的审判一开始,律师和被告们就再次提出酷刑指控。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所有被告多次要求上诉法院撤销在酷刑下签署的审讯记录,并将其从诉讼文件中删除。2017年1月25日,事发六年多后,上诉法院院长同意允许被告接受法医学鉴定。然而,医学鉴定是委托三名摩洛哥法医进行的,他们没有受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方面的培训,也没有充分的独立性保障。申诉人同意接受鉴定,鉴定结果与其他15名同案被告一样,表明他的症状和体检的客观数据并不是所指称的各种酷刑方法所特有的。

2.182017年7月19日,拉巴特上诉法院维持了对申诉人的无期徒刑判决,尽管他不断提出酷刑指控,但没有对他遭受的酷刑进行任何调查。2017年9月29日,申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最高法院驳回。

2.192017年9月16日,申诉人从El Arjat监狱转移到Ait Melloul第二监狱。他的家人和律师没有被告知这次转移,他也无法带走自己的物品。他在转移过程中受到虐待。

2.202017年9月、10月和11月,申诉人及其同案被告多次绝食,抗议他们受到虐待,被任意转移到离家人更远的监狱,并且拒绝让他们看医生,也不给他们提供衣服。2017年11月,申诉人再次提出抗议,要求将转移期间没收的物品归还给他,并抗议他被单独监禁以及被看守威胁。申诉人于2018年3月9日开始另一次绝食,持续了14天,以抗议他遭受的虐待和医疗疏忽。他和另外两名同案被告受到了监狱长的死亡威胁。他被单独监禁在一个像棺材一样非常狭窄的牢房里,既没有窗户,也没有床。此外,监狱管理部门不给他饮用水。

2.21申诉人于2018年3月22日停止绝食,因为他得到承诺,他将被转移到Bouizakarne监狱,获得医疗服务和更好的探视权,包括与家人定期通电话的权利。然而,监狱管理部门没有遵守承诺,特别是关于医生探视的承诺。2018年5月3日,监狱更换了申诉人的药物。然而,他的健康状况很差,新药也没有改善他的状况。2018年7月,他仍然被单独监禁,他的探视权没有得到落实。

2.222018年8月,申诉人的家人向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申请将他真正转移到一个距离较近的监狱,即Bouizakarne或斯马拉监狱。2018年8月16日,他们向拥有属地管辖权的Inezgane法院皇家检察官提出了申诉,要求使申诉人的家人不会在每次探视时再受到骚扰,也不再剥夺他的探视权。2018年9月11日,申诉人的妻子向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和皇家检察官提出请求,要求对监狱管教人员虐待申诉人的行为展开调查。

2.232018年10月,申诉人患上重病,伴有严重恶心和呕吐,持续了20天,虚弱到无法站立。2018年12月,尽管他的健康状况不断恶化,但没有医生进行干预。他的家人的探访仍然不定期,次数很少,因为他们相距遥远,有些探视还被任意拒绝。2019年7月,监狱管理部门仍然拒绝让申诉人看医生,他继续遭受长期单独监禁。2019年12月,在一个多月时间里,他和Ait Melloul第二监狱的其他囚犯一样,不能给家人打电话:考虑到他本已不稳定的健康状况受到的长期影响,以及他妻子之前提出的虐待投诉没有收到回应,他的律师提交了一份关于一名公职人员故意实施虐待的申诉,Inezgane法院皇家检察官于2020年2月25日收到该申诉。迄今尚未采取任何行动。

申诉

3.1申诉人在被捕、在警察局和后来在阿尤恩宪兵队受审期间遭受的身体虐待,以及为了逼供而在空运转移时受到的待遇构成了《公约》第1条下的酷刑。申诉人还称,他没有获得治疗,被单独监禁超过15天,未被告知采取该措施的原因,在单独监禁期间也没有接受任何体检。申诉人遭受的行为和待遇至少构成了《公约》第16条规定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此外,摩洛哥当局未采取行动建立有效的防范酷刑制度,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

3.2根据《公约》第11条,缔约国应有系统地审查对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而缔约国在本案中未做到这一点。国际机构和组织在其报告中谴责了摩洛哥囚犯的拘留条件、营养不良、遭受虐待、侵害且缺乏有效申诉机制的情况。

3.3申诉人回顾,2010年11月12日,他被带见军事调查法官时身上有明显的酷刑痕迹,并要求法官记录他身上这些明显的酷刑痕迹。然而,法官拒绝了这一要求,既没有记录这些事实,也没有立即展开调查。此外,军事法庭在决定对他定罪时也没有考虑到他的酷刑指控。最高法院的裁决并没有改变这种情况,申诉人仍然被拘留,唯一的依据是他被迫招认的供词。尽管申诉人一再陈述他遭受的酷刑,但拉巴特上诉法院甚至没有要求进行调查。因此,缔约国显然未能履行《公约》第12和第13条规定的义务。

3.4尽管申诉人身上存在虐待痕迹,也向军事法庭调查法官作了陈述,但法官无视他的指控和所受伤害,亦未要求进行体检。申诉人还称,拉巴特上诉法院下令进行的医学鉴定并不公正,而且这些检查无论如何都不是在对所指称的酷刑展开调查的范围内进行的。此外,军事法庭也没有考虑申诉人关于酷刑的指称。由于至今仍未展开调查,使申诉人无法得到康复、补偿、救助以及不重犯罪行的保证,这违反了《公约》第14条。

3.5最后,申诉人始终对国家当局指出,他的定罪仅仅基于所谓的认罪供述,而他诉称,他并没有作出任何供述,而是被施加酷刑,在双手被铐、双眼被蒙的情形下,被迫在一份他不知道内容的文件上按下手印。摩洛哥当局从未进行调查以核实他的陈述。尽管申诉人通过律师在诉讼各个阶段质疑了他在酷刑下签署的供状的证据效力,但上诉法院认定这些记录可以采信,未下令展开调查。缔约国未作任何核实,并在针对申诉人的司法程序中采信此类供词,显然违反了《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

3.6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自事件发生以来以及自第一次提出酷刑指控以来,已经过去了近九年,但没有展开任何调查。撤销军事法庭的判决和拉巴特上诉法院的新判决并未改变这一状况。目前仍然没有独立机制能够处理囚犯对拘留期间虐待行为的投诉。

3.7委员会已经在涉及申诉人的一名共同被告的Asfari诉摩洛哥案中注意到,Asfari先生曾多次向摩洛哥各个司法机关揭发他所遭受的酷刑行为,但这些机关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军事法庭也没有考虑酷刑指控。委员会还在该案中注意到,摩洛哥等待了六年多才调查所控酷刑行为,超出了合理时限。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0年9月17日,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

4.2缔约国指出,在拆除GdeimIzik营地期间被捕的人,其被捕原因是参与了导致11名未装备武器的执法人员死亡的犯罪行为。民间社会以及国内和国际观察员和记者在现场对诉讼进行了跟踪。军事法庭的裁决被撤销,案件被移交给民事法院,即拉巴特上诉法院,而该法院维持了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的判决。申诉人于2017年9月29日就这一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新的上诉。因此,缔约国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特别是由于诉讼程序仍在进行。

4.3缔约国驳斥了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不能被视为有效补救办法的说法,指出在申诉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推翻了军事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交拉巴特上诉法院。此外,最高法院有权提出任何与违反国家法律或程序性规则并对一方造成伤害有关的问题。因此,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有权调查据称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的效力以及法医鉴定的程序。

4.4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自2017年9月16日以来被关押在AitMelloul第二监狱,并且是按照关于监狱设施的组织和运作的第23-98号法的规定关押的。申诉人从未被单独监禁。他被关在一间单人牢房,牢房的大小、自然光、通风和卫生条件都符合所有国际标准。与其律师的指称相反,申诉人每天上午和下午各有一小时的放风时间,有其他囚犯在场,包括在同一案件中被定罪的囚犯,而且申诉人一直得到必要的医疗咨询和适当的定期医疗。申诉人在Salé第二监狱、Salé第一监狱和El Arjat监狱监禁期间,进行了82次狱内就诊,在医院接受了5次专科狱外就诊。他在Ait Melloul第二监狱与全科医生进行了73次狱内就诊,并进行了两次专科狱外就诊。目前他的总体健康状况良好。

4.5此外,与他的律师所说的相反,申诉人从未被剥夺打电话的权利,而且确实与他的家人联系,他们一直被允许探视。在AitMelloul第二监狱,他接受了49次探视,平均时间为3小时。国家人权委员会和Inezgane初审法院副检察官也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和2019年10月15日与他会面。

4.62020年12月29日,缔约国重申了对来文可受理性的质疑,并提交了对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感到遗憾的是,本申诉是向委员会提交的第六份与拆除GdeimIzik营地有关的申诉,与其他申诉的共同点是,申诉人在大量践踏人权指控的掩盖下,试图提出不属于委员会任务范围的纯粹的政治要求。

4.7在事实方面,缔约国提出,像申诉中那样认为执法机构“袭击”了GdeimIzik营地(如来文中所述)是不可接受的。数十人攻击了一辆救护车,用石头砸死了一名民防工作人员,然后攻击了一个皇家宪兵队设置的路障,杀死了一名宪兵。一名攻击者在尸体上撒尿的镜头被拍了下来。到达阿尤恩后,一些人又犯下另一项野蛮行径,残忍地割断一名辅助部队军官的喉咙。

4.8缔约国指出,在2010年11月8日拆除营地和疏散现场人员的行动中,申诉人与其他人一样,拒绝服从执法当局的指示,故意开车冲撞执法人员,造成一名执法人员当场因伤死亡,其他人重伤。他被皇家宪兵队成员当场逮捕,当时他意识清醒,还在陷入泥坑的汽车上。这些残暴罪行在上诉法院得到了目击者的证实,其中包括三名受伤的执法人员,他们认出申诉人就是袭击他们的人。

4.9由于申诉人当场直接参与了事件,而且情节严重,他于同一天,即2010年11月8日晚8时,在上诉法院皇家检察官的监督下,被阿尤恩皇家宪兵队拘留,在主管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批准延长24小时后,他一直被拘留到2010年11月11日晚6时。

4.10与申诉人的指称相反,申诉人在2010年11月8日的讯问中自愿和自发地承认了他被指控的行为。讯问后,他宣读了自己的陈述,没有增删或修改,写下了自己的姓名,并在记录本上签名。他在拘留登记簿上按下了指纹。2010年11月11日晚6时,在拘留期结束时,阿尤恩皇家宪兵队刑事调查队将申诉人带见阿尤恩上诉法院皇家检察官。在审查了与申诉人有关的司法程序并考虑到所犯罪行的性质后,皇家检察官宣布无权受理此案,并将案件移交拉巴特军事法院。缔约国重申,审判是按照国际公正审判标准进行的。

4.11关于来文的实质问题,缔约国回顾,在拉巴特上诉法院收到酷刑和虐待指控后,法院下令进行医学鉴定。法院任命了一个三方委员会,由一名法医学教授担任主席,成员包括一名创伤和矫形外科医生以及一名隶属拉巴特上诉法院的精神病科医生兼司法专家。因此,缔约国驳斥以下说法,即受委托进行法医学鉴定的三名法医没有受过《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也没有充分的独立性保障。医学鉴定表明,申诉人的症状并非所称的酷刑或虐待所致。因此,所提出的酷刑指控没有根据。

4.12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称定罪完全是基于被告的供词,但申诉人是在执法行动中被当场抓获的,缔约国解释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供词的证据效力方面,刑事犯罪方面的刑事调查警察记录只是提交给法院酌处的信息。

4.13关于申诉人的拘留条件,缔约国重申了已经递交委员会的资料。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最终定罪后被转移到Ait Melloul第二监狱,是为了按照监狱管理部门的建议,使他离家人居住地更近。

4.14最后,缔约国驳斥了关于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采取后续行动的虚假指控。首先,在根据申诉人的妻子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关于监狱管教人员虐待的申诉启动调查后,Inezgane初审法院皇家检察官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了申诉。第二,申诉人的妻子在2018年9月12日向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提交虐待申诉后,于2018年11月13日收到了回复,驳斥了所有指控。第三,2020年2月13日,申诉人的律师向阿加迪尔初审法院皇家检察官提出申诉,声称申诉人和其他囚犯受到监狱管教人员的虐待,每天不得离开各自的牢房超过一小时。Ait Melloul第二监狱的监狱长于2020年3月6日作出答复,驳斥了所有指控,申诉因缺乏证据而被驳回。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21年7月29日的评论中指出,缔约国继续试图转移举证责任。即使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的供词是通过酷刑和虐待取得的,但受理此案的法院和检察官没有履行依职权展开调查的义务,也没有立即下令进行独立的体检。

5.2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陈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缔约国遵守了《公约》第1条、第2条和第11条至第16条。缔约国没有指出,在被指控的行为发生期间,申诉人获得过任何体检,得到过及时和独立的法律和医疗援助,或获准立即与家人联系。在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对这些指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应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1条规定的义务。

5.3尽管申诉人在2010年11月12日被带见军事调查法官时身上有明显的酷刑痕迹,但缔约国未能证明调查法官考虑到了他关于酷刑和伤害的指控,或者要求启动调查或至少进行医学鉴定,虽然这些暴力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痛苦。当局没有开展调查,这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由于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缔约国也就没有履行第13条规定的确保申诉人申诉权的责任。

5.4已证实是通过酷刑获得的申诉人的供词在诉讼中被用作证据。从上诉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申诉人的供词是定罪的决定性因素,而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对酷刑指控展开及时和公正的调查。上诉法院在根据申诉人的供词对他定罪时,没有认真考虑酷刑指控,甚至否认申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过这些指控。

5.5此外,已经证实上诉法院下令进行的专家医学鉴定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些鉴定无论如何都不是作为酷刑调查的一部分而进行的。基于这些因素,应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

5.6申诉人重申,他目前的处境与他在最初提交的来文中所述的一样,尽管一些非政府组织多次呼吁,但他的拘留条件构成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所有申诉都得到了处理。

5.72022年4月8日,申诉人的律师称,申诉人已被转移到斯马拉监狱,但律师没有关于申诉人拘留条件改善的进一步信息。他的健康状况仍然令人担忧。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因为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仍在审理之中。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初表示,申诉人及其同案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仍在审理之中,因此,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不过,委员会也注意到,资料显示,最高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最终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已被裁定,缔约国提出的关于申诉不可受理的反对意见已不再成立,因此,委员会不再需要就本案中这一补救办法的有效性作出裁决。

6.3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和议事规则第111条,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受理来文的其他障碍,因此着手审议涉及《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至第15条(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在被捕、多次转移和在阿尤恩宪兵站接受审讯期间所遭受的身体虐待以及在空运转移期间所遭受的待遇构成《公约》第1条下的酷刑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于2010年11月12日被带见军事法庭调查法官,身上有明显的酷刑痕迹,他在当天明确提出了酷刑指控,后来又向军事法庭申诉,军事法庭于2013年2月15日驳回了调查这些酷刑指控的请求。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称,他多次遭到强奸和毒打,并被剥夺了治疗伤势、睡眠、水、食物和上厕所的权利。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任何被剥夺自由者必须得到及时和独立的法律和医疗援助,必须能够与家人联系,以防止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多次被单独监禁,并回顾了委员会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即单独监禁可能构成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应将其用作特殊情况下迫不得已才会采用的措施,且时间应尽可能短,并严格监督,可进行司法复审。考虑到申诉人称,他在审前拘留和单独监禁期间无法获得这些保障,而且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资料反驳这些指控,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所称在被捕、讯问和拘留期间遭受的身体虐待和伤害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

7.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不能将他所遭受的行为和待遇认定为酷刑行为,那么根据《公约》第16条,应认为这些行为和待遇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认为,这些指称涉及的事实也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审议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

7.4申诉人还援引了《公约》第2条第1款,根据该款,缔约国本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摩洛哥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对西撒哈拉发生的事件以及关于酷刑、虐待和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指控表示关切,并敦促缔约国紧急采取具体措施,防止任何酷刑和虐待行为,并宣布一项在杜绝国家官员施行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能够产生可衡量的成果的政策。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他在拘留期间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虐待,无法与家人联系,也无法接触律师,而且看医生的机会有限。尽管申诉人身上有明显的酷刑痕迹,并就此向调查法官和军事法庭提出申诉,但国家当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调查申诉人遭受的酷刑行为并酌情采取处罚措施。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的情况。

7.5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该条要求缔约国有系统地审查对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的拘留和待遇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具体而言,申诉人称:(a) 尽管他的健康状况恶化,但他没有得到他所选择的医生的适当治疗;(b) 他在拘留期间营养不良,并受到监狱部门的虐待和侵害;(c) 他没有反抗这种虐待行为的有效补救措施。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摩洛哥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由独立医生进行检查和通知家属等基本保障措施的实际适用情况。在本案中,缔约国只提供了申诉人在2017年9月被转移到AitMelloul第二监狱后的拘留条件和关于拘留期间虐待的申诉的资料,而申诉人自2010年11月以来一直被拘留。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相关的反驳资料,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效处理了申诉人的申诉并说明他被转移到AitMelloul第二监狱之前的拘留条件,这种恶劣条件和待遇的存在足以证明,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有系统地审查在其管辖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的拘留和待遇情况,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而且这一违反其义务的行为对申诉人造成了损害。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11条的情况。

7.6委员会还必须确定,没有对申诉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的酷刑指控展开调查是否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a) 他于2010年11月12日被带见军事法庭调查法官,身上有明显的酷刑痕迹,但法官没有在庭审记录中记录这些事实;(b)他后来在军事法庭上当着检察官的面明确控诉了他所遭受的酷刑;(c)检察官和法官均从未启动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向其提供的资料,申诉人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最高法院驳回。委员会也注意到,在此案移交拉巴特上诉法院之后,申诉人及其同案被告提出了酷刑指控,法院才下令对申诉人进行医学鉴定。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法院下令进行的医学鉴定不公正,没有按照《伊斯坦布尔规程》的规定,作为对他所遭受酷刑的调查的一部分进行。委员会重申,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证明了进行医学鉴定的专家行事公正,具备能力和专业精神,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解释,证明医学鉴定是按照《伊斯坦布尔规程》进行的。

7.7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申诉人有明显的身体虐待痕迹,但军事法庭的调查法官没有下令进行体检,也没有就此进行调查。此外,军事法庭在对申诉人定罪时没有考虑他提出的酷刑指控,而且缔约国否认在诉讼期间提出过此类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申诉人的案件中已远远超出伸张正义的合理时限,在事件发生和首次提出酷刑指控12年之后,仍未开展符合《伊斯坦布尔规程》的调查。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对申诉人案件中的酷刑指控进行任何调查,这不符合其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即确保在有适当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行为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7.8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未能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权利,这要求当局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就此类申诉提供适当的答复。委员会注意到,第13条并不要求根据国内法规定的程序正式提出酷刑申诉,也不要求明确表示希望提起刑事诉讼;受害者只需站出来将事实提请国家当局注意,国家就有义务将其视为默示但明确地表示希望按照《公约》这一条款的要求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本案中的事实也构成违反《公约》第13条的情况。

7.9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指称,委员会回顾,该条承认酷刑行为受害者有权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并要求缔约国确保受害者就其遭受的所有伤害得到补偿。补偿必须涵盖所遭受的所有伤害,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保证侵犯人权行为不再发生,并始终考虑到个案的情况。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因所受虐待而出现身体和心理后遗症。一方面,军事法庭的调查法官没有下令对酷刑指控进行调查,另一方面,上诉法院下令进行的医学鉴定不符合《伊斯坦布尔规程》,不属于对指称的酷刑行为进行调查的范畴,从而使申诉人无法获得康复、赔偿、补助和不再重犯的保证。因此,委员会认为,未进行迅速而公正的调查剥夺了申诉人获得补偿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14条。

7.10此外,申诉人还称,他是违反《公约》第15条行为的受害者,因为将他定罪的依据是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他声称自己没有认罪,而是在被戴上手铐、蒙住眼睛的情况下被迫在一份他不知道内容的文件上签了字。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5条规定的一般性质源于禁止酷刑的绝对性质,因此意味着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核实其管辖范围内的诉讼程序中的证词是否由酷刑逼供获得。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在酷刑下签字的供词被用作对他提出指控和定罪的依据,他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对刑讯逼供的证词效力提出质疑,但均未成功。委员会还注意到,上诉法院在依据申诉人的供词对其定罪时没有适当考虑到酷刑指控。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查明申诉人指称的真实性。除了上诉法院下令进行的不符合《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医学鉴定以外,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的指控内容进行核实,而且在针对申诉人的司法程序中使用了这种供词,因此,缔约国显然违反了《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在关于摩洛哥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现行的调查体制中,供词经常被用作起诉和定罪的证据,从而为对嫌疑人使用酷刑和虐待创造了条件。

7.11最后,委员会注意到与2010年11月8日在Gdeim Izik营地发生的事件有关的这些案件的系统性。

8.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5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根据《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并完全按照《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准则,对有关事件展开公正和彻底的调查,以便将应对申诉人所受待遇负责者绳之以法;(b) 向申诉人及其家人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包括使其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c) 不作出任何有可能伤害申诉人身心健康的施压、恐吓或报复行为,否则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以执行《公约》条款的义务;(d) 容许申诉人在狱中由其选择的医生探视,并接受适当的治疗。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具体的预防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