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955/2017号来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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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提交人: |
Konstantin Zhukovsky(由律师Leonid Sudalenko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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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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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 |
白俄罗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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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16年2月26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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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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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19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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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传播信息的自由;对非法制作和分发大众传媒产品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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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缔约国未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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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表达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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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乙)项、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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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
1.来文提交人是Konstantin Zhukovsky,系白俄罗斯国民,1975年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与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乙)项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白俄罗斯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作者是一名自由撰稿人,也是白俄罗斯记者协会的会员。他在白俄罗斯收集信息,并在互联网上传播。他说,在2015年期间,由于进行新闻活动,他被多次带上法庭,并被处以高额行政罚款。根据《行政犯罪法典》第22.9条,他被判犯有非法制作和分发大众传媒制品,涉及以下六起单独事件。
2.2第一起事件发生在2015年2月5日。提交人当时针对一起儿童被杀案,在戈梅尔市第12中学对一些老师进行采访和拍摄。他制作的视频通过互联网传播,并在波兰的白俄罗斯语卫星频道贝尔萨特播出。随后,警方提交了一份针对提交人的报告,指控他违反了《白俄罗斯行政犯罪法》第22.9(2)条。2015年4月2日,戈梅尔市Zheleznodorozhny区法院认定提交人违反了2008年《大众传媒法》第17条,并对他判处罚款5,400,000白俄罗斯卢布。2015年5月20日,戈梅尔地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决定。
2.3第二起事件发生在2015年3月12日。提交人针对住房和社区服务问题,采访并拍摄了戈梅尔地区Buda-Golovchitskaya村的当地居民。该视频通过互联网传播,并在波兰卫星频道贝尔萨特播出。2015年4月24日,戈梅尔市区中心法院认定提交人违反了大众传媒法,并对他罚款5,400,000白俄罗斯卢布。2015年5月29日,提交人的上诉被戈梅尔地区法院驳回。
2.4第三起事件发生在2015年3月24日,当时提交人就基督徒面临的问题采访和拍摄了切雷坦卡村的当地居民。该视频通过互联网传播,并在波兰卫星频道贝尔萨特播出。随后,警方针对提交人发出了行政记录,指控他违反了基于大众传媒法的《白俄罗斯行政犯罪法》第22.9条。2015年5月22日,戈梅尔地区法院对他罚款4,500,000白俄罗斯卢布。2015年6月17日,戈梅尔地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决。提交人通过监督复审程序向戈梅尔地区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但他的上诉分别于2015年9月7日和10月26日被驳回。2015年11月12日,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向白俄罗斯总检察长提出上诉,但上诉于2015年12月10日和2016年2月15日被驳回。
2.5第四起事件发生在2015年4月4日。提交人当时就戈梅尔地区Buda-Koshelevsky区Zabolote村的住房和公共服务问题采访和拍摄了当地居民。该视频通过互联网传播,并在波兰卫星频道贝尔萨特播出。警方针对提交人发出了行政记录,指控他违反了《白俄罗斯行政犯罪法》第22.9条。2015年6月5日,戈梅尔市布达-科舍列夫斯基区法院对他罚款3,600,000白俄罗斯卢布。 2015年6月12日,提交人向戈梅尔地区法院提出上诉,但他的上诉于2015年7月1日被驳回。在未具体说明的日期,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向戈梅尔地区法院院长和白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他的上诉分别于2015年9月7日和10月22日被驳回。2015年10月27日,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就布达-科舍列夫斯基地区法院的决定向总检察长提出申诉,但他的上诉于2015年12月1日被驳回。
2.6第五起事件发生在2015年4月15日。提交人就一名大学教师自杀事件采访并拍摄当地居民。关于这一主题的视频通过互联网传播,并在波兰卫星频道贝尔萨特播出。警方针对提交人发出了行政记录,指控他违反了《白俄罗斯行政犯罪法》第22.9条。2015年6月9日,戈梅尔市区中心法院对提交人罚款5,400,000白俄罗斯卢布。2015年6月12日,提交人向戈梅尔地区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下级法院的决定。在一个未指明的日期,提交人就区中心法院的决定向总检察长提出申诉,总检察长于2016年1月18日驳回了申诉。
2.7第六起事件发生在2015年5月12日。提交人当时采访和拍摄了戈梅尔地区罗加乔夫市的当地居民,听他们讲述当地牛奶生产商在分销产品时面临的困难。他制作的视频通过互联网传播,并在波兰卫星频道贝尔萨特播出。随后,警方针对提交人发出了行政记录,指控他违反《白俄罗斯行政犯罪法》第22.9(2)条。2015年7月2日,戈梅尔市布达-科舍列夫斯基区法院认定提交人违反了《大众传媒法》第17条,并对他罚款6,300,000白俄罗斯卢布。在未指明的一天,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向戈梅尔地区法院院长和白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这些上诉分别于2015年9月7日和10月23日被驳回。2015年11月12日,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就戈梅尔地区法院的决定向总检察长提出申诉,该申诉于2015年12月21日和2016年2月15日被驳回。
2.8提交人提出,警方和法院未能评估他在《白俄罗斯宪法》第34条范围内的行动,该条保障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在这方面,提交人辩称,当局未能证明限制他的权利对于确保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以及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是否必要。
2.9提交人声称,当局无视《大众传媒法》第2条,该条意味着,当白俄罗斯加入的条约规则该法规定的规则不一致时,应适用条约规则。
2.10提交人还提出,法院对他案件的判决违反了《白俄罗斯宪法》、大众传媒法、《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和《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
申诉
3.1提交人称,白俄罗斯侵犯了他根据与《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乙)项一并解读的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他声称,通过拍摄和传播视频,他行使了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而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健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3.2提交人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大众传媒法的规定符合《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7年2月20日,缔约国提交了意见,并对提交人提出的六起事件中的每一起事件发表了评论。在这方面,缔约国重申了驳回提交人法院上诉的日期,包括根据监督程序复审的日期。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因非法制作和传播大众媒体产品而被定罪,违反了《行政犯罪法》第22.9条,他每一次都被罚款。
4.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特别是在两起事件中,他没有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向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提出申诉。
4.3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九条以及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指控毫无根据。据缔约国称,大众传媒法中有关规范外国媒体产品传播的规定不应被视为对《公约》第十九条范围内权利的限制。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在2018年5月14日的信中,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发表了评论。他提出,他就监督复审程序下的决定向白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然而,上诉被他的一名副手驳回。在这方面,提交人辩称,缔约国未说明上诉应寄给五名副手中的哪一位,以便最高法院院长能够审查上诉。提交人提出,他不认为监督复审程序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并补充说,国内法没有规定可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诉。
5.2对于缔约国关于言论自由的国家立法中所载的限制是否符合《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论点,提交人提到了委员会的判例,并认为任何限制都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检验标准,并且只适用于规定的目的,而且必须与所依据的具体需要直接相关。
5.3提交人提到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优先适用国内法而不是《公约》规定的义务不符合《公约》的判例。
5.4提交人最后指出,法院尽管基于国家立法,但未能确定对其言论自由权的限制是如何必要的,并且属于《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理由之一。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反对意见说,提交人没有寻求最高法院院长对国内法院关于他被定罪的两起事件的裁决进行监督复审。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请求,要求复审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并不构成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目的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认为,就已经生效并取决于法官酌处权的法院裁决向法院院长提出监督复审请求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必须表明,在本案情况下,这种请求会提供有效补救的合理前景。由于没有任何资料说明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案件的监督复审程序的最终效力,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它审查本来文。
6.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结合第二条第二款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公约》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单独援引时,不能在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中提出申诉。委员会还认为,在根据《任择议定书》和《公约》其他条款提交的来文中,不能援引第二条的规定作为申诉,除非缔约国不遵守第二条规定的义务是明显违反《公约》的直接原因,直接影响到声称是受害者的个人。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已经声称,由于对缔约国现行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他在第十九条下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认为,审查缔约国是否也违反了与第十九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般义务,与审查提交人在第十九条下的权利受到侵犯不同。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这方面的申诉不符合《公约》第二条,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
6.5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他根据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第十九条提出的申诉,因此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6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提出的其余申诉,因此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法院未能确定对其言论自由权的限制如何属于《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允许限制之一。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没有这种理由的情况下,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7.3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言论自由对任何社会都至关重要,是每个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石。委员会注意到,第十九条第三款只允许对言论自由,包括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施加限制,只要这些限制是法律规定的,并且是(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或(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道德所必需的。最后,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在性质上不得过于宽泛,也就是说,在可能实现相关保护功能的措施中,限制必须是侵入性最小的,并且必须与要保护的利益相称。委员会回顾,应由缔约国证明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的限制是必要和相称的。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因在没有有效认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和外国卫星频道拍摄当地居民和分发视频材料而受到制裁。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提交人因违反大众传媒法非法制作和分发大众传媒制品而被区法院处以高额罚款。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和国内法院都没有提供任何解释,说明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条件,这种限制是如何合理的,以及所施加的处罚(即行政罚款),即使是基于法律,是否是必要的、相称的和符合上述规定所列的任何合法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在缔约国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它向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步骤偿还提交人发生的任何费用,并向他提供充分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审查其国家立法及其执行情况,使其符合采取措施落实第十九条承认的权利的义务。
10.铭记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并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承诺确保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发生侵权行为时提供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还请缔约国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公布本意见并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