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会议

2009年4月20日至5月1日,日内瓦

根据《公约》第74条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哥伦比亚

1. 委员会在2009年4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101和第103次会议(见CMW/C/SR.101和SR.103)上审议了哥伦比亚的初次报告(CMW/C/COL/1),并且于2009年4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112和11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虽然对报告延迟移交感到遗憾,但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和答复问题单,以及代表团提供新的资料,使委员会对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有了更清楚的了解。委员会也赞赏与代表团的直率对话。

3. 委员会虽然承认哥伦比亚主要是移徙工人来源国,但有一些移徙工人长期逗留其境内或在此中转。

4. 委员会注意到,雇用哥伦比亚移徙工人的某些国家尚不是《公约》缔约国。这可能妨碍这些工人享有《公约》所赋予的权利。

B. 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和保护海外哥伦比亚移徙工人的权利,它也欢迎缔约国与雇用哥伦比亚移徙工人的国家签订有关促进移徙工人权利的双边协议。

6. 委员会进一步欢迎:

(a)通过2003年第1239号法令设立了跨部门移徙委员会,作为促进工人及其家人在移徙方面拥有令人满意、公正、有尊严和合法的条件的机构;

(b)设立了移民咨询和关注中心(CIAMI)以便提供关于哥伦比亚境外的工作和(或)服务的资料;

(c)2006年第1070号法律的生效,该项法律规定了居住在哥伦比亚外侨的投票权,及2007年1月31日第0373号决定,该项决定允许居住在哥伦比亚的外侨进行登记,以便在2007年10月28日市长、市议会和地方行政当局成员的选举中行使投票权;

(d)于2003年在2006-2010年国家发展方案的框架内制定了一个“哥伦比亚团结一致”计划,其目的是促进哥伦比亚在国外的侨民与其家人、其原籍地以及更广泛地与哥伦比亚的联系;

(e)落实两项关于在缔约国的移民身份正常化程序,第一项在2001年执行,第二项目前正在完成中;

(f)于2008年11月设立了一个防止贩运人口的跨机构委员会,以及相关的2007-2012年国家综合战略,以及反贩运行动中心;

(g)目前的综合移徙政策的制定过程包括了所有牵涉到移民程序的政府部门,它的目标是综合处理与国际移徙有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体制等现象。

7. 委员会也欢迎该国分别于2003年11月11日和2005年5月25日加入和批准了以下文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a)分别于2003年11月11日和2005年5月25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b)2004年8月4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2005年1月28日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

C. 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性执行措施(第73条和第84条)

立法及适用

8.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公约》第15、46和47条作出的保留似乎只具有声明和技术性质,在《公约》条款的目标和缔约国本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之间并无冲突。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154647条作出的保留。

10. 委员会注意到哥伦比亚还未曾按《公约》第76和77条的规定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来自各缔约国和个人的来文。

1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哥伦比亚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移徙工人的第97号公约(1949年修正版)和1975年关于恶劣条件下的移徙和促进移徙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公约。它对下列事项也表示关切:缔约国迄今尚未加入已于2004年8月4日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13.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尽快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第97号和第143号公约,以及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

数据收集

14. 委员会希望将有关移民流动的资料记录下来,包括入境和过境移民在内,以便了解在缔约国的移徙工人的情况和评估该公约的实际执行情况。缔约国缺乏关于缔约国移徙工人的分类资料,特别是关于过境、妇女和没有陪伴的儿童移民的资料,这些资料对于评估《公约》的实际执行情况十分有用。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建立一个照顾到《公约》各个方面的数据库,其中包括有关哥伦比亚境内移徙工人、过境和移居外国移民情况的详细数据;

(b)在这个数据库里收集关于妇女移民、没有陪伴的儿童移民和移徙工人留在国内的孩子以及边境工人和季节性工人的资料和统计数字。在不能获得精确资料时,如关于没有正常身份的移徙工人的资料时,委员会希望能获得根据研究或大约的计算得出的数据;

(c)完成关于移徙现象对儿童,包括哥伦比亚移民留在国内的子女的影响的研究报告;

(d)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在国外的哥伦比亚妇女移徙工人情况的详细资料。

《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16. 委员会热烈欢迎缔约国举办了各类讲习班以宣传《公约》各项条款和在政府各级传播。然而,委员会缺乏的是对《公约》内容的长期和具体培训方案的制定和实现。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对全体移徏领域官员或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接触的官员,包括地方一级官员的系统教育和培训。

18. 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通过长期宣传活动,在海外的哥伦比亚移徙工人与在哥伦比亚居住或过境的外国移徙工人之中以及整个社会上广泛传播《公约》的条款。

民间组织的参与

1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民间组织还未有参与缔约国报告的编写过程。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让促进移民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编写下一次报告以及参加在执行《公约》方面的各项活动。

2. 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35条)

21. 委员会注意到安全行政部的各个中心为拘留非正式移民的指定地点。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安全行政部遵守拘留移民程序的资料。

22.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安全行政部执行的拘留移徙工人及其家人的程序的详细情况。委员会也希望收到关于在安全行政部中心拘留移民人员的登记制度和这些中心的物质条件等详细资料。

23. 委员会注意到即将执行移民接待中心的计划。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移民接待中心的计划,以便设立一个符合和保证《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中心,特别接待移徙工人及其家人。

25. 委员会注意到向移徙工人提供《公约》第33条中所载的资料的任务已分配给各个政府部门,并欢迎设立了移民咨询和照料中心(CIAHI),以便提供关于在哥伦比亚境外工作机会的资料,委员会缺少关于哥伦比亚移民以什么形式获取这类消息的资料,以及这类服务是否也为在哥伦比亚的外籍移民提供。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以保证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人(对外移民和外来移民及过境移民)获得关于《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资料以及关于其入境、其权利和遵守法律义务等规定的资料以及任何能协助他完成行政或其他手续的资料。同样地,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哥伦比亚境内的外国移民提供这些资料。

27. 委员会注意到,一般来说,可通过行政手段(恢复和上诉)对行政驱逐进行上诉,从而中止这一行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当根据2004年第4000号法令第105条的原因(譬如说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公共卫生等)进行驱逐出境时就没有上诉可能。同样地,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在外交部作出废除一个签证的决定时,也不能上诉。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必要的措施以便按照《公约》第22条遵守驱逐出境/流放的程序,特别是为了保障:

(a)在所有情况下,有权提出其不应被驱逐的理由或获益由主管当局复查其案件,除非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理由;

(b)有权要求中止执行驱逐的决定直至上一款中提到的复查进行之后;

(c)如果已执行的驱逐决定后来被废除,涉案者应有权贪污获得补偿;

(d)考虑是否有可能研究国内法律在驱逐和流放事项上是否与《公约》相符。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所有移徙工人的子女,包括那些没有证件的移徙工人的子女都可以进行身份登记,但只有那些至少有一个父亲或母亲在哥伦比亚有居留权的孩童才有权获得国籍。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这些儿童可能变成无国籍者。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尽快加入1954年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30. 缔约国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上和实际行动上保证所有儿童都有权拥有一个姓名,被登记在案和拥有一个国籍,以符合《公约》第29条的规定。委员会坚持缔约国应尽快完成1954年的《关于无国籍状态的公约》及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加入程序。

3. 在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56条)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有关缔约国怎样保证移徙工人结社权的资料。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40条以及1948年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保障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权成立社团加入工会,并加入其执行机构。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保证侨居外国的哥伦比亚工人能行使投票权,选举共和国总统和参议员而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缺乏关于实际上怎样行使投票权和采取了什么措施以方便侨居国外的哥伦比亚工人行使投票权等详细资料。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其提供关于在国外行使投票权的哥伦比亚移徙工人人数的详细资料。同样地,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其提供关于正在采取一些什么措施以具体保证这项权利。

4. 增进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71条)

3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进行宣传活动,其目标是弥补对移徙现象的资料不足情况和避免移徙的哥伦比亚人落入贩卖和非法贩运人口的圈套。除其他外,它也欢迎采取了措施,增加补救办法,以协助受害者和对组织这些非法活动的犯罪团体进行起诉。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旧是贩卖人口,对其进行商业、性和劳力剥削的受害者,尤其是妇女和女童受害者的一个主要来源国。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大努力打击人口特别妇女和儿童贩运以及偷渡移徏者,应特别通过下列措施:

(a)禁止散布有关出境移民和入境移民的虚假消息;

(b)侦查和消除移徙工人及其家人的非法或地下流动,并对组织和操纵这些流动和为其提供协助的人士、团体或实体作出有效的制裁;

(c)对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人实施暴力,进行威胁或恫吓的人士、团体或实体进行制裁;

(d)为身在国外的人口贩卖受害者提供领事保护;

(e)加强有关防止包括贩运人口在内的非正常移民活动的运动。

5.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其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而采取措施的详细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落实这些建议,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给国家当局和地方当局,供其审议和采取适当措施。

宣传

38. 委员会也请缔约国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包括散发给公共机关及法院、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并采取措施散发给居于国外的哥伦比亚移徏工人和在哥伦比亚居住或过境的外国移徙工人。

核心文件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关于编写有关国际人权条约的报告,包括起草共同核心文件以及关于特定条约的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更新核心文件。

6. 下次定期报告

40.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日期为2009年7月1日。在目前情况下,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2011年5月1日之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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