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贝宁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8月14日举行的第723和724次会议上审议了贝宁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8月29日举行的第74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贝宁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其拟订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赏与包括相关政府部委代表在内的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富有成果的坦诚对话。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2年批准《公约》以来,为促进残疾人权利和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特别是以下措施:
(a)关于采取措施使残疾人融入社会部际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运作的2023年6月21日法令;
(b)2019年修订《宪法》后,《宪法》第26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和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c)关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2017年9月29日第2017-06号法,包括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对残疾人的保护;
(d)关于残疾人交通工具和设备的进口、制造和销售的相关税收措施的2023年6月21日第2023-324号法令;
(e)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的特别措施的2023年6月21日第2023-325号法令。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公约》尚未被完全纳入缔约国的法律体系;
(b)没有国家机制系统地审查现有法律、政策和法规,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立法行动,确保这些法律、政策和法规符合《公约》规定的促进、保护和实现残疾人权利的义务;
(c)《公约》中的残疾概念和措辞尚未反映在缔约国的国内法律和政策中;
(d)缔约国仍然普遍采用残疾医学模式,包括在残疾评估制度中以及在获得必要服务和支助的资格标准方面。
6.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和10.3(减少不平等),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公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将其充分纳入国内法;
(b)系统地审查现行法律、政策和法规,以确定为使其符合《公约》义务而需要采取的立法行动,并制定以人权为本的行动计划,其中含有明确的残疾概念并包含旨在促进、保护和实现《公约》权利的措施;
(c)采取措施,确保从法律中删除用于描述残疾人的贬损和歧视性用语,确保缔约国的国内法律和政策通篇使用《公约》的措辞,并确保其含义,包括“残疾”概念,在文字和精神上得到反映;
(d)确保残疾评估考虑到残疾人面临的障碍,并在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及其积极参与下进行。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资料,也没有与残疾人组织进行切实协商并让其积极参与,残疾人组织无法适当评估2012-2021年残疾人保护和融入社会国家政策及其下一个版本。
8.委员会回顾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制定、执行和监测所有用于执行《公约》的法律和政策,包括残疾人保护和融入社会国家政策的所有版本。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法律不承认多重和交叉歧视,也不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歧视形式;
(b)缔约国既没有制定法规或建立机制,以履行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也没有制定让残疾人对缺乏合理便利提出质疑的程序;
(c)缺乏方便有效的投诉机制,供残疾人报告残疾歧视和交叉歧视并寻求补救。
10.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和10.3,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修订国家法律,承认残疾歧视以及基于残疾及年龄、性别、种族、族裔、性取向和任何其他身份等其他理由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制订战略消除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b)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制定法规和建立机制,并制定机制、政策和做法,以确保提供合理便利,并在未提供合理便利的情况下制定有效和易于获得的补救办法;
(c)建立方便有效的投诉机制,使残疾人能够报告歧视指称,为遭受歧视的残疾人提供补救,并确保施害者受到惩处。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别平等法律和政策,包括对关于《个人和家庭法》的2002年6月7日第2002-07号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2021年12月20日第2021-13号法,以及关于防止和惩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2012年1月9日第2011-26号法,缺乏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状况的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所有部委均尚未任命残疾、性别和包容问题协调人。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和5.c,通过残疾妇女和女童代表组织与残疾妇女和女童密切协商并在她们的积极参与下:
(a)尽快确保所有性别平等法律和政策纳入残疾问题,并确保制定独立监测的目标、时限和机制;
(b)在所有政府部委设立残疾和性别包容问题协调人,并为其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工作主流;
(c)制定具有约束力的目标、最后期限和指标,以衡量在改善残疾妇女和女童状况方面取得的进展。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法律,包括2015年1月23日第2015-08号法,即《儿童法》,没有充分处理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特别是他们对涉及自身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问题;
(b)没有制定为支助提供者和照料者以及早期学习中心提供支持,以激励和教育残疾儿童的战略。
14.委员会参照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2022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支持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确保他们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参与权,并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制定基于社区的包容性战略和方案,以确保残疾儿童融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家庭生活和社区生活;
(b)修订《儿童法》,撤销第177条中关于隔离式特殊教育的规定,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对残疾儿童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尊重残疾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的机制,以确保他们能够对影响他们的所有事项形成自己的看法,自由表达意见,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这些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
(c)制定战略,为残疾儿童提供所需的支助,包括加强提供支助的家庭和社区网络,为残疾儿童提供人力、技术和资金支持,并支持照料者和早期学习中心,以激励和教育残疾儿童。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对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白化病患者、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以及残疾儿童的歧视性态度、负面成见和偏见持续存在;
(b)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提高认识运动有限,通常只在城市地区和选举等特定情况下举行。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通过一项国家战略,提高对残疾人的认识,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并监测该战略的影响;
(b)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所有教育阶段中,以包括盲文、易读格式、音频和触觉形式在内的各种无障碍形式,为政策制定者、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媒体、政治家、教育工作者、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公众推出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定期培训,并开发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提高认识模块,以促进尊重所有残疾人的尊严、能力和贡献。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在无障碍进出实体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信通技术),以及享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方面面临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没有采取措施执行关于无障碍标准的相关国家法律,预算拨款不足,各级公共采购缺乏强制性的无障碍标准。
18.委员会参照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9及具体目标11.2和11.7,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通过并实施一项行动计划,以查明私营和公共部门在无障碍方面的现有障碍,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消除这些障碍,确保无障碍地使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建筑、交通、信息和通信,包括信通技术,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b)制定和实施无障碍标准和法规,加强执行关于无障碍的现行国家法律,对现有基础设施进行无障碍需求评估,并制定有时限的计划,使其无障碍化;
(c)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采取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如制定公共采购标准,以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无障碍义务,包括关于信通技术和系统的义务,并确保对违规行为予以有效处罚。
生命权(第十条)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所收到的资料,据称先天残疾儿童和所谓巫师的子女被父母杀害或遗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对此类杀婴行为的实施者采取了哪些法律行动。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立法框架,以保护残疾人,包括白化病患者免遭绑架和谋杀,并确保将所有施害者绳之以法;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改变对残疾人的看法和态度,消除与白化病有关的成见、谎言和信仰,这些成见、谎言和信仰可能煽动对白化病患者进行祭祀杀人和攻击,并通过《制止对非洲白化病患者的攻击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行动计划(2021-2031年)》;
(c)回顾儿童权利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防止和消除杀婴行为,并迅速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婴儿的生命权,确保将所有杀婴行为实施者绳之以法。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在危难情况、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灾害中疏散残疾人的具体和全面规程和准则,缺乏预算拨款,并在保障合理便利和获取信息、确保提供疏散中心、紧急救济援助、预警系统和社区需求评估方面存在障碍;
(b)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残疾人在危难情况下以无障碍形式收到警告;
(c)在管理危难情况和对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的国家应对措施进行协调的过程中,没有处理残疾人的状况。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制定符合残疾人要求的危难情况、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灾害疏散规程,并确保提供便利,向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提供信息、疏散中心、紧急救济援助、预警系统、社区需求评估和辅助器具;
(b)开发对所有残疾人无障碍的危难情况预警系统;
(c)确保在减少灾害风险的所有阶段,包括在恢复措施中,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权利。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剥夺了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法律行为能力,而且缺乏使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法律行为能力的协助决定机制。
24.委员会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审查国家法律,包括关于《个人和家庭法》的2002年6月7日第2002-07号法,以废除以残障为由的监护和保佐制度,并保障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并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以有效的协助决定机制取代替代决定制度;
(b)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独立地参与改革进程,并参与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关于承认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和协助决定机制的培训;
(c)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为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残疾人家庭、社区成员、卫生专业人员、公职人员、媒体、司法机构和议员,制定关于承认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和协助决定的提高认识运动和能力建设方案。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资料说明残疾人在实际上如何获得《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保障;
(b)残疾人在诉诸司法方面仍然面临障碍,包括费用高昂,在针对听力障碍者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缺乏合格的手语翻译,以及缺乏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格式文书和信息;
(c)警察和司法机构缺乏与残疾人打交道的知识、培训和认识,法律援助律师缺乏代表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以及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知识和能力。
26.委员会回顾在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主导下于2020年制定的《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3,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充分执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法、司法和其他司法部门机构有义务向残疾人提供信息、程序便利和合理便利的规定(第59、第346和第425条);
(b)通过和实施有效机制,确保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为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和听力障碍者提供程序性、适龄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便利。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无障碍形式提供信息,并确保法院建筑以及所有司法和行政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c)加强司法和司法部门专业人员,例如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和狱警的能力建设方案,使他们对《公约》的规定和残疾人诉诸司法问题有所了解。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收到的资料表明:
(a)流落街头的社会心理残疾者可能会被实施非自愿禁闭,他们可能会被警察逮捕并安置在精神病院;
(b)没有监测机制来确保残疾人在惩教和拘留设施中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
28.委员会回顾其《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以及《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修订本国法律中的所有歧视性规定,包括关于《个人和家庭法》的2002年6月7日第2002-07号法、关于保护人类健康的2021年2月3日第2020-37号法以及任何其他关于对接受以残障为由的监护和/或保佐制度的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实行拘留、强迫收容和强制医疗的法律,使其符合《公约》以及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包括解决在重大活动期间拘留流落街头的社会心理社会残疾者的问题;
(b)建立监测机制,确保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者不遭受任意和强迫收容和治疗,特别是导致禁闭的治疗,并确保向触犯法律的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和安全。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精神病院虐待残疾人,包括使用化学束缚和电击作为“治疗”方法;
(b)没有资料说明为在收容机构中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残疾人采取了哪些补救措施;
(c)关于对仍生活在收容机构的残疾人实施虐待的施害者受到起诉和定罪的情况报告不足,并且缺乏相关资料;
(d)没有资料说明贝宁人权委员会就仍生活在收容机构或拘留所的残疾人遭受虐待的案件所开展的工作。
30.委员会回顾其《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
(a)禁止并终止在包括监狱、心理神经社会服务机构和精神病院在内的所有托养机构中使用物理和化学束缚、隔离和其他限制性做法;
(b)建立无障碍机制,为仍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提供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以及适合其年龄和性别的支助和咨询;
(c)加强为仍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保密投诉机制,以无障碍形式向残疾人提供关于投诉机制的信息,并确保残疾人组织参与对收容机构的独立监督;
(d)大力调查、起诉和制裁对残疾人实施可能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行为的施害者,并予以适当惩处。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中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凌虐的规定的实际适用情况,以及关于咨询中心和免费电话号码受益者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民众对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措施缺乏认识,而且缺乏一项处理在所有环境,包括在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剥削、暴力和凌虐的全面战略;
(b)没有措施和资源来确保有效执行现有国家法律、政策和战略,保护所有残疾人在所有情况下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
(c)缺乏用于打击针对残疾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资源,并缺乏可供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包括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妇女使用的服务和无障碍庇护所,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d)残疾儿童遭受暴力和欺凌的比例高于其他儿童,没有提供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儿童和相关投诉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e)在识别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方面,对残疾人、支助人员、卫生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不足。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对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措施的认识,并采取一项全面战略,防止对残疾人实施剥削、暴力和凌虐,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老年残疾妇女、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者以及仍被收容的残疾人;
(b)确保为遭受性别暴力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服务,包括支助中心和紧急庇护所在实体环境以及信息和通信方面无障碍,并提供她们所需的支助;
(c)确保法院和快捷程序、性别暴力中心以及其他实施应对性别暴力方案的机构在建筑环境、信通技术以及工作人员培训方面对残疾人完全无障碍;
(d)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充分保护,在学校和收容机构中不受欺凌、剥削、暴力侵害和凌虐,并确保施害者受到处罚;
(e)确保残疾人和支助人员了解如何避免、识别和报告暴力案件,包括性别暴力案件,并确保遭受剥削、暴力或凌虐的残疾人能够诉诸独立的申诉机制,并获得适当的补救,例如纠正。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对残疾人人身完整性的法律保护落实情况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在社会心理残疾者的治疗方法中使用强制电休克疗法;
(b)没有具体规定禁止在第三方同意的基础上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对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和女童进行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在所有情况下保护残疾人的人身完整,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人身完整,并确保只有在残疾人本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医疗干预和治疗;
(b)明确禁止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对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和女童进行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残疾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仍然未在出生时登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包括残疾移民,在获得出生证明、国籍证明和身份证方面面临障碍,原因是服务缺乏可及性,民众对登记的必要性缺乏认识。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提高父母和公众对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定期组织发放出生证明和身份证件的活动;
(b)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妨碍残疾人,包括生活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享有国籍、出生登记和公民身份证件权利的所有障碍,使他们能够行使《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c)制定国家方案措施,考虑到残疾移民、残疾难民和处境类似难民的残疾人的情况,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证件,使他们能够享有迁徙自由。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受益于残疾人康复和融入社会支助基金的残疾人的情况。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确保全国团结支助基金列入促进对选择居住地点、同住人和生活方式的权利的理解以及支持在社区生活的预算项目;
(b)立即启动残疾人去机构化战略,为残疾人在社区生活提供个性化支助;
(c)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社区提供的服务。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特别是行动和视力障碍者,在根据《公约》第二十条第二款获得优质和负担得起的行动和辅助技术、现场协助和中介方面面临挑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缺乏定向行走从业人员以及教师,无法培训残疾人如何使用辅助技术。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残疾人,能够以负担得起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行动辅助工具、装置和辅助技术,并向全国团结支助基金提供充足的资金,使其能够履行促进残疾人行动能力的任务;
(b)培训和部署足够数量的残疾人定向行走指导师。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手语尚未被承认为正式语言;
(b)在公共和私营媒体渠道,特别是在提供公共信息的网站上,没有充分提供无障碍形式的信通技术和信息,例如易读格式、浅白语言、字幕、手语、盲文、音频描述,以及可触摸的替代增强沟通手段,而且残疾人难以获得信通技术;
(c)无障碍的私人和公共网站数量不足,缺乏字幕、手语以及电视上的音频描述。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承认国家手语为正式语言;
(b)通过法律和公共政策,确保所有公共信息,包括电视和媒体服务,均以无障碍传播方式向所有残疾人提供,如盲文、聋盲翻译、手语、易读格式、浅白语言、音频描述和字幕,为其开发、推广和使用划拨充足的资金,并确保包括农村地区残疾人在内的各类残疾人都能获得适当的信通技术;
(c)确保电视台以无障碍形式提供节目,包括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和音频描述,并确保公共和私人网站无障碍;
(d)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为培训合格的手语翻译以及使用触觉、盲文和易读格式的相关专业人员提供资金,并建立人才库,汇聚合格的手语翻译和接受过使用触觉、盲文和易读格式的培训的专业人员。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的隐私受到限制。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对保护个人数据法的认识;
(b)提高残疾人、残疾人代表组织和残疾人家庭对尊重隐私和数据保护的认识。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仍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在决定和建立个人关系方面受到限制,主要是因为缺乏隐私以及受到工作人员和法律代表的干涉。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为无父母照料的残疾儿童提供家庭环境中的包容性寄养,而且残疾儿童生活在隔离居住环境的情况越来越多。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尊重仍生活在收容机构的残疾人的私生活权,包括性自决权,并停止工作人员和法律代表在这方面的干涉;
(b)增加资源,确保残疾儿童获得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自身权利所需的支持;
(c)鼓励在家庭环境中寄养无父母照料的残疾儿童,根除将残疾儿童送入收容机构和将其与家人分离的做法。
教育(第二十四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往往被排除在正规教育系统之外。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国家全纳教育政策未涵盖所有残疾人,在提供全纳教育的同时,继续对残疾儿童实行隔离式教育,而且没有规定全面转型的时限;
(b)残疾儿童全纳教育试点项目仅限于一个地区;
(c)对残疾儿童的歧视态度使他们无法入学,教师、学校社区和家庭有所抵制,校舍缺乏无障碍便利,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数量少,教材不足,缺乏水和卫生设施,上学路途遥远,道路基础设施不足,精通手语的教师人数不足,物力和财力不足,缺乏为残疾儿童,特别是智力残疾学生、自闭症儿童和视力障碍儿童提供的合理便利;
(d)没有关于主流学校中接受个性化支助的残疾儿童人数和比例以及残疾儿童入学率和辍学率的分类数据。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
(a)实施国家优质全纳教育政策,确保优质全纳教育涵盖全国各地的所有残疾儿童,无论其残障类型为何,并制定从特殊学校转型到全纳主流教育的时限;
(b)加大力度实施全纳教育政策,包括划拨充足资金;
(c)改造所有学习机构的基础设施,确保新建筑符合所要求的通用设计标准,使残疾人能够无障碍进入,并提供合理便利;
(d)向残疾学生提供替代性和无障碍形式的辅助补偿援助和学习材料,例如包容性数字接入,以及包括易读格式、通信辅助工具和辅助信息技术在内的通信模式和手段;
(e)收集按年龄、生理性别、社会性别和地理位置分类的、关于进入主流学校环境并获得适当教学支持的残疾儿童人数的数据。
健康(第二十五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宣传方案的机会有限;
(b)作为普通保健服务的一部分,为残疾人提供的社区精神健康服务不足;
(c)保健服务机构普遍没有为白化病患者提供药物以及防晒霜、太阳镜等防护用品;
(d)医疗专业人员,特别是传统医学从业人员缺乏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50.委员会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和3.8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为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和服务的机会,包括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和严重影响妇女的癌症的认识,并确保为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提供关于性和生殖方面自主和自决的协助决定;
(b)确保提供社区精神健康服务,并为提供优质的精神保健机构和服务分配充足的资源;
(c)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挑战,确保为白化病患者提供满足其健康需求的适当保健服务,包括提供太阳镜和适当的防晒霜,作为预防皮肤癌的基本用品;
(d)为保健专业人员和传统医学从业人员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包括关于相关技能、支持措施以及信息和通信手段和方法的培训,以无障碍形式,包括盲文、手语和易读格式,为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信息,并确保卫生设施中的设备无障碍。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残疾人康复服务以及康复设备、健康教育和卫生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社区康复方案的人员和资源有限。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主要部门,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主要部门,包括主要的保健设施、教育实体、职业方案和其他社会服务部门都配备和提供充足的资源,为残疾人提供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
(b)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建立一项机制,监测社区康复方案的实施情况。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工作和就业领域采取的积极措施,特别是在涉及残疾人就业和创业的情况下对《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的适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面临就业障碍,如教育水平低、技能培训不足、招聘过程和就业条件中存在歧视以及就业场所缺乏合理便利;
(b)在残疾人就业配额方面缺乏执行机制;
(c)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平权措施未能涵盖所有残疾人。
5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
(a)解决缺乏职业培训机会的问题,采取措施消除雇主的歧视态度和做法以及工作场所未确保无障碍环境等影响残疾人就业机会和就业能力的情况,并鼓励教育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向残疾人提供学徒和就业机会;
(b)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开放劳动力市场获得工作和就业,以及融入私营和公共工作环境,并在公共和私营就业部门加强落实配额;
(c)提高对所有现有激励措施的认识,以促进残疾人就业,打击招聘过程和就业条件中的歧视,并在就业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残疾人受益于提高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国家方案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没有参与实施减贫方案。
56.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二者均寻求增强所有人的权能并促进其融入经济生活,无论其残疾状况如何,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全民社会保护计划,确保所有残疾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无论其残障类型为何,包括制定方案和举措,增加获得住房、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包括在农村地区;
(b)使残疾人及其组织更好地参与设计、实施和监测旨在提高生活水平的国家方案和政策。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选举进程不方便残疾人参与,也不包容残疾人,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
(b)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决策性职位以及民选和委任的政治机构中,残疾妇女的代表性较低。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国家计划,确保在全国各地提供选举材料、投票站和选举信息;
(b)废除所有限制或剥夺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和政策,确保他们充分参与选举进程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
(c)采取具体措施,在农村和城市地区提高残疾妇女在公共生活、决策性职位和民选政治机构中的代表性。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b)并非所有类型的残疾人均能无障碍进入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娱乐、文化和体育空间;
(c)缺乏支持和促进残疾人投入和参与文化和艺术的方案;
(d)缺乏关于为确保残疾人有效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而分配的资源的资料。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批准进程,确保残疾人能够充分获取信息和文化材料;
(b)执行《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第59至第62条),确保包括文化、娱乐、休闲和体育设施在内的所有公共建筑提供无障碍环境和其他便利,包括辅助器具,以便利残疾人私人和独立地享有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权;
(c)分配资源并制定方案,在农村和城市地区为所有类型的残疾人开发无障碍娱乐、艺术和休闲空间,并使现有的体育和娱乐基础设施对所有残疾人无障碍;
(d)确保残疾人有效发展和参与体育运动,并鼓励选择从事艺术和体育运动的残疾人,为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器具和设备,支持他们从事有意义的艺术和体育事业。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残疾人在获得各级教育、保健、娱乐、休闲和体育设施和服务方面所遇到的挑战,包括就业机会,以及残疾与贫困风险和困难之间联系的分类数据有限;
(b)没有关于特定残疾人,如盲聋人的数据,向残疾人传播的统计信息没有以无障碍形式提供。
62.委员会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17,特别是具体目标17.18,建议缔约国:
(a)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努力收集更多的残疾数据和统计资料;
(b)制定全国一致的数据收集措施,公开报告关于《公约》所载全部义务的分类数据,并就使用华盛顿小组的简易残疾问题集对人口普查员和其他公务人员进行适当培训;
(c)采取措施,在今后所有人口普查和住房调查中收集关于所有残疾人(包括盲聋人)的数据,并确保以盲文、手语、易读和电子格式提供这些数据,包括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残疾人提供这些数据。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旨在寻求和争取合作伙伴参与,确保在包括普遍定期审议在内的人权机制内制定的残疾人权利的长期战略;
(b)在国际合作中,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方案和活动的规划、方案编制和供资的重视程度较低;
(c)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合作协定和方案时,没有与作为发展合作伙伴的残疾人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组织进行充分协商,也没有让这些组织充分参与。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组织,有效地参加、融入、密切协商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协定和方案,特别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监测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批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残疾人权利的议定书》。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贝宁人权委员会在监测《公约》执行情况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正式承认;
(b)残疾人没有充分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工作。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指定贝宁人权委员会为《公约》执行情况的国家监测机制,并为其履行这一职能提供适当的资金和资源;
(b)确保与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为此提供必要的资金;
(c)确保贝宁人权委员会能够进行透明和独立的监测。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7.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6和第8段所载关于一般义务的建议和第48段所载关于教育的建议。
68.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将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群体成员,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媒体,供其考虑和采取行动。
69.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70.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包括易读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71.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2030年8月5日(缔约国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之前至少一年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可在委员会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选择退出简化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