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
一.导言
1.本报告汇编了缔约国和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涉及为落实关于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在《任择议定书》第11条和《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的后续程序框架下处理了这些资料。评估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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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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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已遵守 : 采取的措施令人满意或基本令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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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部分遵守 : 采取的措施部分令人满意 , 但须增补资料或采取更多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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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未遵守 : 收到答复 , 但采取的措施不令人满意、未落实《意见》或与《意见》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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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无回复 : 未予以合作或未收到答复 |
二.来文
A.X.C.等人诉丹麦案(CRC/C/85/D/3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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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2 2 年 9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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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将三名儿童和他们的母亲驱逐回中国 , 使儿童面临脱离未婚母亲监护的风险 , 无法登记户口 , 而户口是获得医疗、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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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
《公约》第 3 条、第 6 条和第 8 条 |
1.补救办法
2.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提交人及其子女驱逐回中国,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2.以往的后续决定
3.在第九十二届会议通过的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中,委员会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落实《意见》的情况,特别是正在处理中的提交人及其子女居留申请的结果。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的庇护案已于2020年11月4日重新审理,2021年3月19日由一个新的小组进行了口头听证,并向外交部提交了一份新的索取资料书,要求提供提交人的子女在中国登记户口可能面临的障碍。2021年8月17日,该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新的决定,确认驳回提交人的庇护请求。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及其子女根据《外国人法》第9条申请在缔约国居住,丹麦移民局已批准他们在诉讼期间在丹麦居住。提交人在2022年6月9日的评论中称,缔约国没有履行不驱逐她和她的子女的义务。她声称,提交给移民局的信息清楚地表明,她子女的权利确实有可能受到侵犯,不管其户口登记是否成功。她强调,儿童登记户口的办理时间不确定,在此期间他们将获得何种权利也不确定,这表明,缔约国不能善意地依靠中国当局维护其子女的权利。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3.缔约国的答复
4.缔约国在2023年4月5日和12月4日的提交的材料中解释说,2022年1月6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根据《丹麦外国人法》第9(c)(1)节提出的居留许可申请,理由是提交人及其子女从未持有过居留许可,也没有证明存在使他们能够获得居留许可的与丹麦的联系。移民局在其决定中将2022年1月25日定为他们离境的最后期限。
5.缔约国指出,没有关于提交人及其子女个人情况,包括他们的健康状况的补充资料,也没有可以表明有理由给与他们居留许可的人道主义考虑因素。此外,提交人及其丈夫与中国的联系比与丹麦的联系更紧密。虽然其子女被认为对丹麦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但他们从未持有居留许可,而且他们仍处于成长年龄。提交人没有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重审其案件的请求。因此,缔约国正在准备该家庭的遣返。缔约国将他们安置在Avnstrup中心,这是一个面向家庭的开放的遣返中心。在该中心的儿童可以进入托儿所、专门的幼儿园、儿童俱乐部和学校,并为最脆弱的家庭提供小型住房。
4.提交人的评论
6.提交人在2023年5月24日的评论中指出,2023年5月12日,她会见了缔约国和中国大使馆的代表,调查她的孩子如果被遣返是否会被承认为中国公民。大使馆尚未给出最终答复。
7.提交人强调,其子女被迫生活在Avnstrup中心,没有任何合法居留身份,而且国内当局至今无法将他们驱逐出境。
5.委员会的决定
8.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及其子女没有被缔约国驱逐,缔约国重新审理了他们的庇护案件,但他们仍然面临被遣返的风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最新的后续资料。
B.A.M.K.和S.K.诉比利时案(CRC/C/89/D/7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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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22 年 2 月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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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对移民儿童的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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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
《公约》第 37 条 , 单独解读以及与第 3 条一并解读 |
1.补救办法
9.缔约国应为侵犯A.M.K.和S.K.权利的行为向他们提供适当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确保此类侵权行为不再发生,确保在作出拘留决定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还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向委员会提交的下一份报告中列入关于为此采取的措施的资料,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2.缔约国的答复
10.缔约国在2022年9月6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在委员会的意见发布后,缔约国批准了A.M.K.和S.K.及其父母的临时居留。批准决定可以延期,因此可以认为是适当的补偿。缔约国还对《意见》作出回应,更新了政策,禁止将儿童拘留在封闭的拘留中心。它在外国人事务办公室的网站上用法文和荷兰文公布了《意见》,并在其行政部门内传播了《意见》。
3.提交人的评论
11.提交人在2023年12月22日提交的材料中,对批准在比利时居留构成适当补偿这一主张提出质疑。任意拘留对A.M.K.和S.K.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因为他们无法理解拘留的原因,并因此经历了恐惧和痛苦。鉴于他们在提交居留申请18个月后的2020年9月21日才获准留在比利时,缔约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能结束他们所面临的压力。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每个儿童支付10,000欧元作为补偿。
4.委员会的决定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A.M.K.和S.K.以及提交人在比利时居留,但没有向他们提供经济补偿。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政策现在禁止将儿童拘留在封闭的拘留中心,并且缔约国翻译、公布和传播了委员会的《意见》。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程序,评估结果为A(基本令人满意)。
C.K.S.和M.S.诉瑞士案(CRC/C/89/D/7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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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22 年 2 月 1 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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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驱逐至俄罗斯联邦 ; 获得医疗 ( 人工耳蜗植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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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
《公约》第 3 和第 12 条 , 以及 第 24 条 ( 与第 3 条和第 6 条第 2 款一并解读 ) |
1.补救办法
13.缔约国有义务向M.S.提供有效的赔偿,包括适当的补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进一步侵犯《公约》第3、第12和第24条规定的权利。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儿童始终有机会就任何涉及他们的决定表达意见,以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向他们提供信息,说明这种机会、相关背景以及与庇护程序有关的聆讯结果,并确保驱逐儿童的国内规程符合《公约》。缔约国还应确保在审议基于儿童发育所需的医疗提出的儿童庇护申请时,应评估儿童被遣返的国家是否提供这种治疗,以及儿童能否实际获得这种治疗。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2.以往的后续决定
14.在第九十二届会议通过的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中,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要求与缔约国举行会议,讨论如何迅速落实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指出,在委员会就实质问题作出第一项决定后,特别是关于未能听取一名未满14岁有人陪伴的未成年寻求庇护者意见的决定,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调整了其关于听取未满14岁有人陪伴的儿童意见的做法。新的做法规定系统听取父母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未满14岁儿童的个人意见。国家秘书处为其工作人员和来自各联邦庇护中心的法律代表组织了关于听取6至13岁儿童意见的培训,两名儿童心理学专家出席了培训。2002年9月22日,国民院要求联邦委员会和瑞士人权专门知识中心分析庇护和移民法规如何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由此产生的报告将于2024年发布。关于个人赔偿措施,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已于2018年3月离开瑞士,没有向瑞士主管部门提供他们的详细联系方式,此后没有在瑞士提出任何新的申请。关于委员会就切实获得医疗服务得出的结论,缔约国指出,近年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作出了各种努力,提高自身技能,优化联邦寻求庇护者中心审查成人和儿童医疗申请的程序。这些努力包括召集一个由内部专家组成的小组,负责获取原籍国的医疗信息,他们可以使用数据库(MedCOI)和欧洲联盟庇护机构的跨国医疗专家网络。缔约国还指出,《公约》和《任择议定书》都没有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提供补偿。提交人在2022年10月提出质疑,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尚未更新其题为“庇护和遣返”的手册,而且只对14岁及以上的儿童在没有进一步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检查。提交人声称,在过去30年里,缔约国拒绝将儿童权利纳入《庇护法》、《联邦外国人和融合法》和《联邦行政程序法》。
3.缔约国的答复
15.缔约国在2023年12月4日提交的材料中告知委员会,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已修订了关于庇护和遣返的指南,现在要求必须尊重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对于有未满14岁子女的家庭,会系统地询问父母本人及其子女所担心的情况。根据父母的答复,如果有必要确定事实,将在面谈中听取有人陪伴的未满14岁儿童的意见。通过2021年6月3日的通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提醒其处理儿童庇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做出决定时,必须从儿童的最大利益角度评估从父母、法律代表和与儿童面谈期间收集的信息。缔约国称,在这方面不需要修改立法。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还修订了关于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和执行驱逐决定的指南,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寻求庇护者的健康状况和儿童的最大利益。
4.提交人的评论
16.提交人在2024年5月20日的评论中指出,缔约国在过去五年半时间里未能将《公约》关于表达意见权、在庇护程序和个人庇护决定中保护儿童权利和人的尊严的条款纳入国内立法。
5.委员会的决定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进对基于医疗需求的庇护申请的处理,并公布和传播《意见》。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改变其做法,以确保能够直接或间接听取有能力形成自己见解的未满14岁儿童的意见。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M.S.没有得到补偿。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程序,评估结果为B。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补救措施的目的是对受害者所遭受伤害提供赔偿。赔偿可包括经济补偿。
D.N.B.诉格鲁吉亚案(CRC/C/90/D/8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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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22 年 6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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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保护儿童在学校免受体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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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
《公约》第 19 条 |
1.补救办法
18.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赔偿,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确保对体罚案件进行及时和有效的调查。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2.以往的后续决定
19.在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中,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如何迅速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包括向提交人提供赔偿。
3.缔约国的答复
20.缔约国在2022年12月8日和2024年4月8日提交的材料中报告了为调查N.B.的案件所采取的行动,包括对幼儿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幼儿园儿童的家长和与N.B.关系密切的个人,包括他的看护人员和幼儿园的心理顾问的访谈。一名社会工作者也将进行查访,将对证据进行审查,包括档案记录和关于解雇该教师和恢复其职务的民事案件,以及心理评估。调查仍在进行,迄今尚未做出最后决定。
21.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根据行政法院2024年1月26日发布的裁决,N.B.得到了15,000拉里(约5,500美元)。
22.为了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缔约国采取了若干旨在加强儿童保护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采用24小时应急机制和更新的少年司法指南,设立证人和受害者协调员办公室,以及为暴力行为的儿童受害者提供社会心理服务。此外,2023年,修订了《儿童权利法》和《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加强国家机构之间在儿童相关案件上的协调并提高效率。
23.2023年12月28日,2024-2026年人权行动计划获得批准,其重点之一是消除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议会保护儿童权利问题常设委员会也更新了其行动计划,纳入了监测儿童福利的关键指标。此外,在第比利斯成立了暴力行为受害儿童心理和社会服务中心。此外,根据第437号法令,建立了转介程序,以识别、保护和援助暴力行为受害儿童。
24.内政部监测针对儿童的犯罪,协调应对措施,并为暴力侵害儿童案件提供转介。检察长办公室2022-2027年战略责成政府监测涉及儿童受害者的案件,以确保能够迅速启动以受害者为中心的诉讼程序。
4.提交人的评论
25.提交人在2024年10月23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2024年5月28日,议会颁布了《外国影响透明度法》(所谓的外国代理人法)。他认为,该法律威胁到所有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因为它允许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进行潜在限制,包括查封其银行账户和披露非政府组织工作的儿童受益人的敏感个人信息的义务。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也遭到了议员的恐吓。他呼吁要求缔约国官员确保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享有有尊严的工作条件,免遭恐吓,并确保儿童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26.提交人认为,他获得的补偿是他积极诉讼的结果。他和他的家人还需要额外的补救措施,如康复服务。
27.提交人承认调查取得了进展,但强调诉诸司法的机会并非真实存在,因为根据《刑法》,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已过。此外,其他儿童也有可能成为该幼儿园教师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28.提交人认为,用2024-2026年人权行动计划中的一个章节取代一个专门解决虐待儿童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是不够的。其结果是预算拨款不足,指标既不相关也不全面,缺少基于监测或评估的措施,以及缺乏儿童参与。
29.提交人认为,由于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被排除在相应行动计划和监测框架的制定和实施之外,缔约国对《儿童权利法》的执行受到了损害。
30.最后,提交人认为,缔约国2016年通过的儿童保护转介程序已经过时,缺少关于数据收集和监测的规定。
5.委员会的决定
31.委员会对于已向提交人提供经济补偿表示欢迎,并鼓励缔约国确保迅速结束于2017年启动的刑事调查。委员会注意到各方提供的关于一般措施或赔偿的详细资料。鉴于此类措施范围广泛,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交进一步资料。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程序,评估结果为A(基本遵守)。
E.E.A.和U.A.诉瑞士案(CRC/C/85/D/5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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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2 0 年 9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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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将儿童 ( 阿塞拜疆国民 ) 从瑞士驱逐到意大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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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
《公约》第 3 和第 12 条 |
1.补救办法
32.缔约国有义务重新考虑提交人关于适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604/2013号条例(《都柏林第三条例》)第17条的请求,以便作为紧急事项处理E.A.和U.A.的庇护申请,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并听取E.A.和U.A.的意见。在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时,缔约国应考虑到E.A.和U.A.自到达提契诺以来所建立的社会联系,以及他们在阿塞拜疆和瑞士的生活环境的多重变化可能造成的创伤。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庇护程序中系统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确保适用于儿童遣返的国家规程符合《公约》。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为传播。
2.以往的后续决定
33.在第九十二届会议通过的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中,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部分遵守了委员会《意见》要求的补救措施。为了充分遵守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需要详细解释它将如何着手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广泛传播。因此,委员会决定将根据缔约国今后提供的资料和提交人在这方面的评论评估缔约国遵守《意见》的情况。
3.缔约国的答复
34.缔约国在2021年3月15日和2022年8月29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E.A.和U.A.已经获得难民身份,并概述了为确保在庇护程序中听取儿童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缔约国指出,已提请有关当局注意委员会的意见: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联邦行政法院、联邦社会保障局和联邦法庭。此外,《意见》可以在网上查阅,特别是通过联邦司法办公室的网站。缔约国正在探讨将于2023年1月开始运作的新的国家人权机构参与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4.提交人的评论
35.在2021年5月17日和2023年3月17日的评论中,提交人反驳了缔约国的措施已对违反《公约》的行为构成充分补救的说法,因为所采取的措施未能确保在庇护程序中直接或通过其法定监护人听取E.A.和U.A.的意见。
36.提交人提出,尽管缔约国声称:(a)在庇护程序中并不总是听取儿童的意见;(b)向作为儿童代表的父母提出的问题总是简短的;和(c)听取父母而不是儿童的意见会妨碍儿童表达自己。
37.提交人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缺乏处理儿童问题所需的知识,在网上传播委员会的《意见》并没有充分处理这一问题。
38.提交人要求承认非法行为,并要求缔约国修改庇护案件中儿童的面谈程序,特别是确保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
5.委员会的决定
39.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于2021年给予E.A.和U.A.难民身份,但它采取的其他措施仍未能确保在庇护程序中系统听取儿童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公布并传播了委员会的《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为B(部分遵守)。
F.M.K.A.H.诉瑞士案(CRC/C/88/D/9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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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21 年 9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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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将一名儿童及其母亲驱逐至保加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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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
《公约》第 3 条第 1 款和第 12 条 ; 驱逐行为将违反第 6 条第 2 款、第 7 条、第 16 条、第 22 条、第 27 条、第 28 条、第 37 条和第 39 条 |
1.补救办法
40.缔约国有义务:(a)根据瑞士联邦委员会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重新接纳未经许可居留人员的协议,重新考虑将M.K.A.H.及其母亲驱逐到保加利亚的决定;(b)紧急审查提交人和M.K.A.H.的庇护申请,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并适当听取M.K.A.H.的意见,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一方面,提交人及其孩子作为武装冲突受害者和寻求庇护者经历的许多创伤事件造成的心理健康问题,他们对特殊治疗的需求以及在保加利亚获得这种治疗的机会;另一方面,只有不会说保加利亚语的母亲陪伴的儿童在保加利亚的实际接收条件;(c)在审查庇护申请时,考虑到M.K.A.H.在保加利亚继续处于无国籍状态的风险;(d)确保M.K.A.H.获得合格的社会心理援助,以促进其康复;(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此类侵权行为不再发生,包括:(一)消除一切法律、行政和财政障碍,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利用适当的程序对影响他们的决定提出质疑;(二)确保在庇护程序中系统地听取儿童的意见;(三)确保适用于遣返儿童或由第三国重新接纳的国内规程符合《公约》。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官方语言广为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41.缔约国在2022年3月14日和10月5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2022年2月8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撤销了其2018年9月25日的决定,该决定拒绝根据案情审查受害人及其母亲的庇护请求。该秘书处重新审查了他们的庇护请求,并准予他们临时入境。
42.关于委员会要求的一般措施,缔约国强调,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收到委员会的《意见》后,已经在审查M.K.A.H.和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之后采取了在庇护程序中听取儿童意见的做法。该秘书处已开始系统地听取子女未满14岁的家庭的父母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听取儿童的意见。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关于将M.K.A.H.及其母亲遣返保加利亚将构成违反《公约》第6条第2款、第7条、第16条、第22条、第27条、第28条、第37条和第39条的结论并不要求改变评估遣返保加利亚的做法,因为这种遣返是逐案审查的。缔约国在网上公布了委员会的《意见》,并向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和司法当局通报了这些《意见》。
3.提交人的评论
43.提交人在2023年11月30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2022年7月25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批准了M.K.A.H.和她的临时、可延期入境。2023年9月19日,该秘书处承认了M.K.A.H.的无国籍人地位,享有这种地位所固有的一切权利。
44.提交人认为,根据其通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有权决定是否与儿童单独面谈。缔约国仅提及庇护和《都柏林第三条例》诉讼,而未提及根据《联邦外国人和融合法》进行的驱逐诉讼。此类案件涉及的情况是,由于缔约国拒绝延长居留许可,儿童的父母将被驱逐,而儿童面临事实上的驱逐,因为他们必须陪伴监护父母。在另一些案件中,儿童可能面临与被驱逐的父母的分离,分离时间不确定。在很大部分的这类案件中,没有听取儿童的意见,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45.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缔约国在《都柏林第三条例》和重新接纳诉讼中尊重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意见提出了反驳。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系统地“明确”或“以区别对待的方式”向父母询问其子女的情况,也不会单独与子女面谈。因此,缔约国的做法导致系统性侵犯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
46.提交人强调,在网上提供委员会的《意见》并不等于广泛传播。此外,缔约国没有将《意见》翻译成德语和意大利语这两种官方语言。
4.委员会的决定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重新审理该案,并准许M.K.A.H.和提交人暂时进入瑞士,尽管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向M.K.A.H.提供合格的社会心理援助的情况。关于其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信息称其系统听取未满14岁儿童的父母的意见。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消除儿童对影响他们的决定提出质疑方面的障碍的情况,确保在庇护程序中系统听取儿童的意见的情况,以及确保将儿童驱逐到第三国的规程符合《公约》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程序,评估结果为B(部分遵守)。
G.S.E.M.A.诉法国(CRC/C/92/D/1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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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23 年 1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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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一名流落街头的孤身移民儿童因被视为成年人而无法利用儿童保护体系 ; 年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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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
《公约》第 3 条、第 8 条、第 12 条、第 2 0 条第 1 款和第 37 条 (a) 项以及《任择议定书》第 6 条 |
1.补救办法
48.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到提交人在进入法国境内时是孤身儿童这一事实,为提交人遭受的侵害提供有效赔偿,包括给予他机会,使其在缔约国的行政身份合法化,并受益于国内法规定的保护。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a)确保对自称未成年的年轻人采取的一切确定年龄程序符合《公约》,特别是:(一)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予以考虑,并在这些证件是由国家或使馆签发或已确认有效性的情况下承认其真实性;(二)立即免费为所称未成年人指定一名有资质的法律代理人或其他代表,并允许法律代理人或其他代表在程序的整个过程中协助所称未成年人;(三)初步评估的方式符合《公约》以及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b)确保以适合每个儿童成熟度和理解水平的方式,以其能理解的语言和形式,向所有自称是未成年人的年轻人提供信息;(c)确保适当迅速地执行年龄确定程序,并对自称是未成年人的年轻人采取保护措施,从其进入缔约国领土之日起并在整个程序中保护他们,将他们作为儿童对待,并承认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所有权利;(d)确保尽快为自称未满18岁的孤身年轻人指定一名合格的监护人,包括在确定年龄程序仍在进行的情况下;(e)在儿童年龄有争议的情况下,提供有效和可利用的补救措施,以便迅速作出裁决,确保儿童充分了解这种补救措施和相关程序,并确保自称不满18岁的年轻人被视为儿童,并在整个程序中得到儿童有权获得的保护;(f)向移民官员、警察、检察机关成员、法官和其他有关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寻求庇护儿童和其他移民儿童权利的培训,特别是关于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的培训。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2.缔约国的答复
49.缔约国在2023年8月9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2022年2月7日第2022-140号法引入了《社会福利和家庭法》第L.221-2-4条,确立了省议会评估未成年人身份并在评估期间提供临时住所的权限。该条款制定了评估未成年人身份的程序,根据该程序,省政府主管部门使用专用数据库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此外,该条款还为儿童提供了评估前的缓冲期,以确保他们得到保护并改善其身心状态。他们的健康需求将得到独立评估。
50.2019年11月20日法令根据《社会福利和家庭法》第R.211-11条,确立了评估暂时或永久失去家庭保护者未成年人身份的标准,并明确了进行评估所需的资质或经验。该法令规定了评估的多学科性质以及应涵盖的主题。法令的生效强化了相关程序。自动化个人数据处理系统减轻了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的负担。缔约国还编制了关于评估未成年人身份和孤身状态(2019年)以及初步健康需求(2022年)的实用指南。司法部下属的司法系统青少年保护局负责推广此类实践并组织培训项目。骨龄评估可用于确定未成年人身份,但需获得司法授权及相关个人的知情同意。由于存在误差,此类评估仅为确定年龄的要素之一。不能因为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就推定其为成年人。
51.缔约国指出,在所有程序中,必须告知有辨别能力的儿童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官必须为有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指定一名法律代理人,或为无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指定一名临时监护人。在第一次听证会上,少年法庭法官会向所有相关方提醒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选择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情况,法官可以指定口译员。在听证期间,法官会听取代理人和儿童的意见。
52.缔约国指出,儿童自被接收之日起即可获得医疗援助,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孤身儿童无论其身份如何,均可进入为新来学生设立的学术中心。他们不会受到行政拘留,也不会被迫离开法国。安置期限不得超过20天。《外国人入境和居留及庇护权法》第L.221-5条规定,必须立即指定一名临时监护人代表儿童。政府机构授权或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对孤身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缔约国还开展了外联方案,向儿童介绍收容和支助方案,并保护他们免遭人口贩运。
53.内政和海外领土部组织了关于孤身儿童申请庇护程序以及儿童和青年诉诸司法的培训课程。难民和无国籍人保护局成立了一个关于孤身未成年人处境的专家组,以确定庇护程序中的薄弱环节。
3.提交人的评论
54.提交人在2023年12月18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缔约国材料中提到的立法在委员会意见通过之前已经通过,而在评估他的情况时,2022年2月7日的法律尚未生效。在委员会意见通过后,获得临时紧急住所的机会有所减少。
55.提交人强调,缔约国未能妥善核实身份文件的有效性。缔约国提出修正《外国人入境和居留及庇护权法》关于对身份证件进行强制认证的第L.811-2条。提交人辩称,缔约国混淆了两种程序:一方面是验证签名的认证程序,另一方面是验证证件内容真实性的有效性认定程序。推定证件无效导致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被剥夺了获得社会福利的机会。举证责任不应仅由儿童承担。
56.提交人指出,证件核查已成为系统性做法。在核查过程中,未成年人不得接触正在核查的证件。当局承认,用作参考的数据库不完整。边境警察部门对于证件真实性的大多数决定都是不利的。
57.提交人声称,用于核查未成年人身份的一些数据库并不合适,尤其是因为处理孤身未成年人事务的工作人员并未接受过识别人口贩运指标的培训。即使证件有效,也会进行骨龄评估,尽管宪法法院已裁定骨龄测试并不具有决定性。
58.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遵守国内立法,该立法要求缔约国与签发证件的国家联系。
59.提交人还指出,儿童无法获得法律代理,只能向少年法庭法官提出对评估的程序性质疑。儿童无法查阅评估报告。提交人主张应就此问题制定新的立法。
60.提交人指出,儿童无法获得以他们理解的语言提供的适当信息。他们最多只能通过电话获得口译服务,且无法在口译员的帮助下查阅评估报告。
61.提交人强调,尽管有相关法律要求,但实际上缔约国未能从未成年人抵达之时起以及在评估程序期间为他们提供住所。2023年,一些省份采取了措施,限制或暂停接收孤身儿童。提交人指出,实际上,孤身未成年人在实现受教育权和健康权方面面临障碍。
62.提交人指出,在年龄评估阶段,没有为儿童指定监护人。这导致了利益冲突,因为各省既是评估方,又是潜在的保护提供方。实际上,即使在对个人年龄存在疑问时必须指定临时监护人,检察官有时也不会这样做。除非监护法官作出相关决定,否则不会为未成年人指定法定代理人。在实践中,也并未系统性地指定监护人。
63.提交人指出,儿童无法提出具有中止效力的上诉,因此,如果不承认他们为未成年人,他们就无法获得临时紧急住所。当法院下令采取调查行动,如骨龄评估或文件核实时,往往不向儿童提供临时住所。由于少年法庭法官没有义务在特定期限内审查请求,儿童可能会达到成年年龄,在此之后,他们的孤身未成年人身份将无法被追溯承认。此外,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4.委员会的决定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向S.E.M.A.提供赔偿。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述的立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立法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执行,拟议修正案也可能妨碍《意见》得到遵守。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执行本《意见》。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
H.H.M.诉西班牙(CRC/C/87/D/115/2020和CRC/C/87/D/115/2020/Cor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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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2 0 年 5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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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在西班牙出生长大的摩洛哥儿童的受教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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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
《公约》第 28 条 ; 第 2 条 ( 与第 28 条一并解读 ) ; 第 3 条第 1 款 ( 与第 28 条一并解读 ) ; 《任择议定书》第 6 条 |
1.补救办法
65.缔约国应为A.E.A.遭受的侵害提供有效赔偿,包括提供适当补偿,并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他在学业上赶上,尽快达到与同龄人相同的水平。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确保地方行政和司法当局在收到相关文件显示申请在梅利利亚入学的儿童实际居住在该市时,迅速采取有效步骤确认该儿童的居住地;(b)确保如果申请入学的儿童的实际居住地得到确认,地方行政和司法当局立即让该儿童入学。(c)确保在儿童受教育权问题上发生争议时,能够迅速提供有效补救,并确保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充分了解这一补救办法和相关程序;(d)为法官和行政人员进行关于执行《公约》的专门培训,特别是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培训。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2.缔约国的答复
66.缔约国在2022年3月15日的意见中表示,委员会的《意见》已经以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公开传播。
67.缔约国指出,A.E.A.自2021年4月13日起在梅利利亚入学,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学业进步。自入学以来,他获得了有针对性的支助,以弥补教育差距,使他的学业水平与其年龄组保持一致。缔约国着重指出,A.E.A.所在的学校实施了针对特别复杂教育需求的机构教育指导、提高和充实方案(PROA+方案),旨在改善所有学生,特别是最弱势学生的教育成果,并提高教育系统中的在学率。
68.缔约国表示,不认为有必要将提供补偿作为有效的赔偿措施。
69.关于需要确保地方行政和司法当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认申请在梅利利亚入学的儿童的居住地问题,缔约国强调了教育国务秘书处2022年2月11日的决议,该决议涉及休达和梅利利亚公立学校和政府补贴的私立学校的招生问题。该决议规定了一系列更广泛的方法来确定实际居住地,而不仅仅是通过居留登记。现在,社会服务机构或公职人员的证明,或法律认可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证据都可以验证居住地。在实践中,申请入学的儿童会出示来自社会福利部的证明。如果无法提供该证明,教育部门会协助家庭获取该证明,或者通过与其他行政部门交叉核对来验证居住地。此外,教育和职业培训部2022年年度立法计划中包括一项关于休达和梅利利亚入学制度的皇家法令草案,扩大确定实际居住地的标准范围。
70.关于需要确保在确认儿童居住地后,地方行政和司法当局立即安排儿童入学的问题,缔约国报告称,目前一旦核实儿童的实际居住地,便会实施这一措施。此外,儿童入学后,将立即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满足儿童的语言需求。
71.缔约国指出,国内制度提供了有效和可利用的机制,通过各种行政和司法渠道,处理被拒绝入学的情况。为了确保家庭了解他们的上诉选择,教育国务秘书的一项决议要求在临时分配名单上具体说明上诉的理由和提交的截止日期。该决议还要求招生部门在整个过程中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拒绝的理由以及如何弥补不完整的申请。
72.缔约国指出,已向行政和司法当局提供了各种培训方案,包括关于少年司法和刑事诉讼中儿童待遇的专门课程。值得注意的是,提供了关于弱势群体诉诸司法和《2030年议程》的课程,以及提高对委员会建议的认识的举措。此外,检察机关2022年在职培训计划还包括儿童权利课程。在梅利利亚,招生监督委员会在年度招生程序开始前与公立学校的校长、秘书和行政人员举行筹备会议。
3.提交人的评论
73.提交人在2022年6月23日的评论中强调,虽然可以在司法部网站上查阅委员会的《意见》文本,但仅提及了来文编号,而未提及具体问题或相关文书的条款。最好也应在司法部公报中发布委员会的《意见》。
74.提交人指出,A.E.A.入学较晚,导致学业延误,其学业表现显示他未能达到课程目标。尽管他出勤率高、行为良好且兴趣浓厚,但他需要课后辅导,而学校并未提供。目前他获得的支助水平不够,应提供课余时间额外辅导。
75.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拒绝为A.E.A.被剥夺教育机会和遭受歧视的两年提供补偿是不合理的。提交人提出,6,000欧元的补偿是适当的。
76.提交人指出,在解决2022/23学年的入学问题上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教育国务秘书处2022年2月11日决议中的第19条回应了对父母或监护人无法进行登记的儿童入学的家庭需求。提交人建议,应将这些要求纳入关于休达和梅利利亚入学制度的皇家法令草案,以确保加强稳定性和法律确定性。还需要就该法规进行公众咨询,因为皇家法令应解决当前的入学标准问题。
77.提交人指出,与其他主管部门的合作涉及国家警察,他们走访申请人的家庭并签发儿童入学所需的证明。然而,儿童的父母也会因非法居留而被传唤到警察局接受驱逐程序。这不仅阻碍了入学申请,而且构成滥用权力,将基本权利的行使用于控制移民的目的。
78.提交人指出,在上一学年,16岁以下的儿童被纳入义务教育,而在该学年期间年满16岁的儿童则被排除在外。省教育局局长提供的名单显示,这些儿童虽然未满18岁,但被拒绝入学。此外,梅利利亚行政诉讼法院拒绝批准16岁以上儿童入学。
79.提交人指出,虽然规定了上诉权,但梅利利亚省教育局没有解决任何有关儿童入学的上诉,上诉程序也没有任何立法上的改进。
80.提交人指出,自委员会的《意见》通过以来,仅在2022年举办了一次培训课程。该课程侧重于一项关于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的新法律。
81.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梅利利亚的北非裔儿童受到歧视。相反,国家通过启动驱逐程序来惩罚那些为子女教育争取权益的父母。此举旨在阻止他们诉诸法院和委员会,并威胁到儿童的受教育权,因为处于非法居留状态的父母可能担心遭到报复。提交人还关切地强调,西班牙政府发布的一份通告否认了委员会《意见》的法律约束力及其采取临时措施的权限。
4.委员会的决定
82.鉴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基本令人满意,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是A(已遵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对A.E.A.被排除在教育系统之外的两年时间给予补偿。
I.A.B.A.和F.Z.A.诉西班牙(CRC/C/91/D/114/2020),F.E.M.和S.E.M.诉西班牙(CRC/C/91/D/116/2020),S.E.Y.和M.E.Y.诉西班牙(CRC/C/91/D/117/2020)以及N.L.,R.A.和M.A.A.诉西班牙(CRC/C/91/D/1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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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22 年 9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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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在西班牙出生长大的摩洛哥儿童的受教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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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
《公约》第 28 条 ; 第 2 条 ( 与第 28 条一并解读 ) ; 《任择议定书》第 6 条 |
1.补救办法
83.缔约国应为提交人遭受的侵害提供有效赔偿,包括提供适当补偿,并采取积极措施帮助提交人在学业上尽快赶上并达到与同龄人相同的水平。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确保地方行政和司法部门对于宣称是梅利利亚居民的儿童在梅利利亚的入学申请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来核实他们的实际住所;(b)确保如果申请入学的儿童的实际居住地得到确认,地方行政和司法部门立即让该儿童入学;(c)确保在儿童受教育权问题上发生争议时,能够迅速提供有效补救,并确保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充分了解这一补救办法和相关程序;(d)面向法官和行政人员开展关于执行《公约》的专门培训。
2.缔约国的答复
84.缔约国在2022年3月15日的意见中指出,A.B.A.和F.Z.A.从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8日就读于一年级,之后因家庭搬迁至阿尔梅里亚而退学。
85.F.E.M.和S.E.M.于2021年4月在梅利利亚入学,并被安排到比各自年级低一级的班级。11月初,她们的家人通知学校,他们打算搬到西班牙本土。S.E.M.于2021年11月30日退学,她的学籍被转移到巴塞罗那的新学校。F.E.M.于同一天退学,但由于她已超出义务教育年龄,因此没有转学记录。两人在梅利利亚学校就读的时间有限,影响了所提供的支助措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S.E.Y.和M.E.Y.从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30日在梅利利亚的学校就读,之后由于家庭计划搬迁至西班牙本土而退学。这两名学生表现出色,很好地融入了班级。虽然填写了退学表,但没有具体说明新学校,尽管多次尝试,仍无法联系到其家人。因此,他们目前就读的学校情况仍然不明。R.A.和M.A.A.于2021年7月9日至10月13日在梅利利亚的学校就读,之后转学到巴塞罗那。两名学生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积极,但由于在校时间较短且家庭参与度极低,阻碍了所提供支助措施的有效实施。
86.缔约国提出了上文第68至71段概述的各点。
87.缔约国指出,对于在休达和梅利利亚较晚融入西班牙教育体系的学生,其入学安排基于学生的具体情况、知识水平、年龄和学业经历。如果差距较大,学生可能会被安排到较低的年级,这样有助于学生达到相关年级或水平的教育目标。西班牙语能力不足的学生会得到专门的教育支助,以获得个人发展、社会融合以及与同龄人一起学习所必需的语言能力。通过专门针对学生的教育需求设计的活动和教材,满足学生的需求,促进对各种语言和文化的分析、理解和互动。
88.缔约国指出,对于在社会和教育方面处于劣势的学生,教育支助通常在常规组别内提供。支助通过班主任提供,包括课程调整,或者通过额外的教师协助和分组教学。
3.提交人的评论
89.2023年11月30日,提交人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的文件,其中似乎载有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然而,不清楚提交人是否仅指第118/2020号来文,还是指所有四份来文。秘书处要求进一步澄清,但没有收到答复。
4.委员会的决定
90.委员会注意到,第114/2020号、第116/2020号和第117/2020号来文的受害者现已入学。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对他们被排除在教育系统之外的时间给予补偿。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是B(部分遵守)。
J.B.J.和P.J.诉捷克(CRC/C/93/D/13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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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23 年 5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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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以确保享有健康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两名兄弟姐妹安置在照料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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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
《公约》第 3 条第 1 款、第 9 条第 1 至 3 款、第 12 条和第 37 条 (b) 项 |
1.补救办法
91.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遭受的侵害提供有效赔偿,并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a)确保所有以将儿童带离父母为目的的程序,包括关于临时措施的裁决,均符合《公约》和《意见》所载的结论,特别是:(一)评估最大利益;(二)考虑儿童的意见并给予其应有的重视,包括对考虑的安置类型、提供的医疗和受教育机会以及安置期间与父母的联系等方面的意见;(三)制定程序保障措施,确保保护《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b)确保强制离家令是在尝试了对儿童友好、干预性较小的其他措施之后才采取的最后手段,并应与儿童及其父母协商,听取多学科专业人员小组的意见。执行强制离家令的期限应尽可能短,进行定期审查,可以上诉,并应尽快终止强制离家令。应确保儿童在安置期间与父母定期接触。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一旦认为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即让儿童与家人团聚;(c)确保儿童在诉讼过程中始终获得适当的法律代理。当裁决所涉各方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时,除了监护人或意见代理人之外,还应为儿童提供一名法律代理人;(d)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人员、法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培训,使其熟悉被带离父母的儿童、包括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为由带离的儿童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委员会第12号(2009年)、第14号(2013年)、第15号(2013年)和第20号(2016年)一般性意见的培训。
2.缔约国的答复
92.缔约国在2023年12月15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根据2023年6月14日批准的关于捷克在国际人权机构中代表权的政府法规第12条,如果联合国条约机构认定某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可以向其提供经济补偿。然而,只有在相关机构的决定是在2023年6月14日该法规生效后作出的情况下,才能给予补偿。因此,不能适用于第139/2021号来文。
93.缔约国报告称,司法部已将《意见》翻译成捷克语,并在其网站上发布。此外,在一份政府通讯中发布了意见摘要,并将原文、译文和摘要全部转交宪法法院和本案所涉其他相关机构。政府牵头召开了一次关于实现人权的国际会议,一名代表在会上就《意见》的落实情况等议题作了发言。此外,2023年9月5日召开的法院判决执行与公约实施专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进一步审议了《意见》的落实情况。专家委员会决定,有必要采取一般措施,确保儿童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得到有效的法律代理,因此成立了一个专家组,以解决这一问题。专家组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94.2023年10月,政府与司法学院合作,召开了一次圆桌讨论会,探讨将儿童带离家庭的理由。
95.缔约国认为,宪法法院的判例表明,必须维护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此外,缔约国强调,《民法典》第867条规定了必须确认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的义务。
96.缔约国称,作为补救措施的一部分,政府组织了一次专家圆桌会议,讨论儿童法律代理的有效性。明年将就圆桌会议的结论采取后续行动。将进一步开展分析,并与国内主管部门进行更多讨论,以提出对现行制度的修改建议。此外,劳工和社会事务部正在与专家合作,准备制定一部新的儿童保护法。
97.关于专业人员的培训,缔约国表示,在2023年6月司法学院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向家庭法法官通报了《意见》。政府正在计划为包括家庭法法官在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安排进一步的培训课程。最后,缔约国强调了最近推出的“mezisoudy.ch”网站在传播《意见》方面的作用。
3.提交人的评论
98.提交人在2024年5月21日的评论中指出,缔约国应通过确定替代性补救措施,为他们提供有效赔偿。
99.提交人指出,宪法法院已经就被带离家庭的儿童的权利作出了若干重要裁决,但这些裁决未被下级法院广泛接受。此外,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宪法法院的既定判例,没有必要就将儿童带离父母的问题采取全面措施。
100.提交人指出,被带离家庭的儿童人数实际上有所增加。此外,在捷克,临时措施仍然比根据在标准法律程序后作出的法院裁决而采取的带离措施更为普遍。在关于强制将儿童带离家庭的诉讼中,存在儿童获得适当代理的问题。
101.提交人认为,儿童保护机构通常不具备在司法程序中代表儿童的适当法律知识,因为大多数工作人员是社会工作者,而不是律师。
4.委员会的决定
102.委员会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遵守一般赔偿措施而采取的步骤,特别是关于安置程序和儿童法律代理的保障措施。
K.C.C.O.U, C.C.A.M.和A.C.C.诉丹麦(CRC/C/94/D/14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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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23 年 9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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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子女因父亲被驱逐至尼日利亚而与父亲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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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
《公约》第 3 和第 9 条 |
1.补救办法
103.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提交人遣返尼日利亚,并确保在将C.C.O.U.、C.C.A.M.和A.C.C.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前提下对他的指称进行重新评估。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具体而言,请缔约国确保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儿童的庇护程序或其他程序能够把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涉及使儿童与父母或照料者之一分离的决定尤其应当确保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认真考虑这种分离对儿童的影响,并研究这种分离的所有可能的替代办法。
2.缔约国的答复
104.缔约国在2024年4月12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移民上诉委员会于2023年11月1日决定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2023年11月27日,委员会将此案转交丹麦移民局。2024年3月26日,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居留许可申请。提交人可以寻求经济补偿。
105.缔约国指出,在根据《丹麦外国人法》和欧洲联盟条例实现家庭团聚的案件中,移民上诉委员会应全面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涉及与移民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前一段婚姻或关系所生子女的情况下,如果该子女居住在丹麦,也需要评估该子女的最大利益。在决定是否为家庭团聚目的而发放丹麦居留许可时,应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涉及居留许可的案件中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时,移民上诉委员会必须考虑与家庭生活相关的多种因素,包括儿童的个人情况、儿童与父母的关系紧密程度以及拒绝团聚对现有家庭生活的潜在影响。此外,还必须评估在丹麦合法居住的父母探视权的确立、性质和范围。还必须评估父母为与子女团聚所做的努力,以及父母在获得丹麦居留权后申请家庭团聚的时间安排。
106.缔约国称,委员会通过的《意见》已转交丹麦移民局、移民上诉委员会、难民上诉委员会、移民和融合部、社会事务、住房和老年公民部、检察长、丹麦法院管理局和议会。
3.提交人的评论
107.提交人在2024年8月23日的评论中称,所采取的措施似乎只是移民主管部门决定中的一系列国际义务清单以及评估儿童最大利益的标准清单,但这并不构成全面的解决方案。
108.提交人认为,移民局没有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也没有考虑到如果母亲病逝,孩子们将无人照顾。移民局建议孩子们通过电子媒体与父亲保持联系。
109.提交人指出,移民局援引了海宁地区法院和西部高等法院2019年和2021年的裁决。委员会在审查此案时考虑了这两项裁决,并得出结论认为,丹麦当局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9条。委员会还驳斥了认为提交人两个最小的孩子应该能够仅通过电子媒体与他保持联系的观点。
4.委员会的决定
110.委员会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缔约国提供具体的最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