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06/2008号来文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一〇七届会议上通过的意见(2013年3月11日至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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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Mustapha Saadoun、他的妻子MalikaGaidYoucef(两人均已去世)以及他们的女儿NouriaSaadoun(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庭联盟的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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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DjamelSaadoun(提交人的儿子和兄弟)和提交人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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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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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08年6月30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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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8年8月2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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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通过日期: |
2013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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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强迫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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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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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禁止酷刑及残忍的或不人道的待遇;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获得有效补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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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以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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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五条第2款(乙)项 |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七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806 / 2008号来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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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Mustapha Saadoun、他的妻子MalikaGaidYoucef(两人均已去世)以及他们的女儿NouriaSaadoun(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庭联盟的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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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DjamelSaadoun(提交人的儿子和兄弟)和提交人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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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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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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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的日期: |
2008年6月30日(首次提交)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3 年 3 月 22 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Mustapha Saadoun、他的妻子Malika Gaid Youcef以及他们的女儿 Nouria Saadoun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06/2008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 虑了 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1.1 2008年6月30日来文提交人是Mustapha Saadoun和他的妻子Malika Gaid Youcef。两人均为阿尔及利亚国民,分别生于1918年8月26日和1927年12月20日。他们声称,他们的儿子DjamelSaadoun(阿尔及利亚国民,出生于1967年2月26日)是阿尔及利亚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以及第十六条的受害者。提交人声称,他们自己也是阿尔及利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的受害者。他们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庭联盟的律师代理。
1.2 2009年3月12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决定同时审议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DjamelSaadoun是力学博士生和阿尔及尔El-Harrach理工学院的讲师。他曾经获准缓期服兵役,以便完成学业。他的奖学金申请已获批准,当时他正计划前往法国继续深造。
1996年3月7日和8日被Bouzareth宪兵队逮捕和行政拘留
2.2 1996年3月7日,DjamelSaadoun收到一封信,要求他立即向Bouzareth当地的宪兵队报告,准备服兵役。当天下午五点钟,Bouzareth的宪兵来到在El Biar区Traite路5号的他的家中,出示了写着他的名字的征兵令,并且命令他前往参军。DjamelSaadoun感到很惊讶。他告诉他们说,他是一名学生,已经获准缓期服兵役。他说,他不理解为何催得这么紧,因为征兵令当天早上才寄到。然而,宪兵还是将他逮捕。他们没有作出任何解释,也没有回答任何问题。然后,他同附近地区的其他31人被带到了Bouzareth宪兵队。3月7日他们就在宪兵队过夜。然后,他们被带到被称为“新兵集结中心”的运输营,该营地坐落在同阿尔及尔市相距50公里的Blida市。他们在那里见到了其他2,000名新兵,他们都是获准延期服兵役的。在DjamelSaadoun拘留期间(持续了将近一周),住在附近的一个表妹几次前往军营看他。DjamelSaadoun告诉了她自己的士兵登记号码(87/161/06/576)。1996年3月14日,DjamelSaadoun被转移到Bechar军营。
Bechar军营(1996年3月14日至18日);Abadla军营(1996年3月至6月)
2.3 在这段拘留期间(军方认为是军事训练),DjamelSaadoun曾于1996年3月25日、4月9日以及5月4日三次写信回家。提交人声称,通过这些信件完全可以确定导致其失踪的事件。在1996年3月25日的第一封信中,DjamelSaadoun告诉他的父母说,他和许多其他新兵于1996年3月14日从运输营被带到与阿尔及尔相距35公里的Boufarik军用机场,然后登上了一架前往Bechar的军用飞机。他在那里呆了4天,期间接受了医疗检查。然后,他不得不穿上发给他的军装。DjamelSaadoun 1996年3月25日的信件透露,然后他乘坐客车到了Bechar以南90公里的Abadla。他于1996年3月18日(星期一)上午十一点钟到达Abadla。他被告知,在军营里有一个委员会专门负责需要养家的新兵案件。他和其他一些新兵在来自波利萨里奥阵线的撒哈拉人的小屋里住了2天(阿尔及利亚曾经为这些人提供了庇护)。然后他被带往一个营地,那里密密麻麻的帐篷看不到边。DjamelSaadoun在信中写道:“那里的人远远超过了训练营的容量。大约有1,500人,其中700人是拒服兵役者。在这些人中大约400多人是大学毕业生,有医生、博士生、工程师等等”。他还写道,他们“充公”了他的纸张和卷宗,因为“同以前的说法相反,他们被告知,大学毕业生不能免除服兵役的义务”。DjamelSaadoun写道,训练从1996年3月日(星期六)开始;他已经见到了一些朋友,其中多数人都像他一样,已经获准缓期服兵役。他的一个表哥也在同一部队。
2.4 DjamelSaadoun还在他的信中描述了军营的生活状况和气氛。他告诉父母说,他无法打电话给他们,因为大约1,500人共用一个电话亭;而且只能在下午五点之后打电话。DjamelSaadoun在1996年4月9日的第二封信中写道,他不知道训练会持续多久;“在这一点上,情况十分不明朗”。他给了家人军营的通信地址。DjamelSaadoun在1996年5月4日的最后一封信中写道,他仍然不知道训练何时结束;他可能会在1996年5月底得知分配给他的任务。
2.5 1996年6月,DjamelSaadoun的母亲Malika Gaid Youcef收到了DjamelSaadoun一位朋友的电话。这位朋友跟他儿子在同一个军营和同一个部队服役。他告诉Malika Gaid Youcef说,DjamelSaadoun不再跟他一起了。一天团长前来告诉DjamelSaadoun, 要他准备离开;从此以后他就没有再见过DjamelSaadoun。每天早上所有新兵都要在操场上集合,等候团长前来点名。在离开军营的当天早上,他的朋友问团长为何DjamelSaadoun没有参加当天的点名。团长告诉他们说,他在前一天接到命令,要求DjamelSaadoun准备好行装,因为第二天从阿尔及尔来的一个委员会要将他带走。团长说,这个委员会是专门前来带走DjamelSaadoun的,但是他不知道会把他带到哪里。根据DjamelSaadoun的家人后来收到的信息透露,他并不是唯一被带走的新兵。当时,在军营大门口等候的几辆卡车都装得满满的。
DjamelSaadoun家人在他失踪以后采取的措施
2.6 DjamelSaadoun的家人几次前往Blida军营(甚至Abadla军营),试图查清DjamelSaadoun被带往何处,但是他们没有获得任何答复。他们感到十分担忧,然后几次前往Bouzareth宪兵队以及当地的警察局,询问他们的儿子的下落,但是仍然无济于事。与此同时,Malika Gaid Youcef联系了一名熟人。他是阿尔及尔市AinNaadja地方的高级军官。他答应帮忙查询,并且说一有消息就通知她。但是,她从来没有收到任何信息。在她查询的过程中得到的唯一一次答复是军方的电话通知:“查无此人(DjamelSaadoun)”。
2.7 1997年3月,也即DjamelSaadoun被迫离家服兵役(提交人称作逮捕)的一年之后,提交人在El Biar的家遭到了搜查。这个公寓单元目前是空的,因为提交人在搜查以后已经搬走。1997年4月21日,Mustapha Saadoun收到了ERG Farradj军营邮政局长以他儿子的名义寄来的一笔金额为708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汇款。这笔汇款使得提交人对于儿子的命运更为焦虑,因为他们认为,这笔钱相当于军队新兵的每月薪酬。然而,他们一直没有能够获得关于汇款来源的任何其他信息。
2.8由于查询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同时他们也试图解开儿子失踪的谜团,提交人向所有相关的军事、民事、司法和行政机构发出了许多查询信。从1996年至2007年期间,他们总共向行政部门发出了14封查询信。1996年7月30日,他们向共和国总统、内政部长、司法部长、监察专员以及国家人权观察站(ONDH)主席发出了共同申诉,要求他们对DjamelSaadoun的下落作出解释。只有ONDH在1998年3月9日承认收到了他们的来信,并且指出:“宪兵队的安全部门在收到了阿尔及尔市兵役局长的一封电报(1996年2月3日第574号电报)之后,确实于1996年3月7日逮捕了DjamelSaadoun。然后,他被带到了Blida集结和运输营,因为开始服兵役时他就被分配到那里”。当提交人听说ONDH已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CNCPPDH)时,他们就于2001年12月23日向该机构发出了一份申诉。后来,由于没有收到答复,又于2002年7月8日再次发出申诉。最后,CNCPPDH于2002年7月20日回信说:“根据有关部门的信息,DjamelSaadoun由于参与颠覆活动而在1996年3月7日在他家中被捕”。提交人指出,这封回信没有提供任何关于DjamelSaadoun的拘留地点或者拘留状况的信息,而且同上文所提到的答复是完全矛盾的。
2.9考虑到这些矛盾之处,提交人于2002年9月1日再次要求CNCPPDH作出澄清,但是没有成功。同一天,提交人向国家人民军参谋总长发出了一份申诉,但是也没有收到答复。2007年8月15日,提交人再次致函共和国总统、CNCPPDH主席、内政部长、共和国驻Cherchell法院代表、政府首脑以及司法部长。提交人还指出,他们于2003年7月28日联系了失踪求救协会。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庭联盟在2003年8月19日将DjamelSaadoun的案件提交强迫或者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2.10关于司法补救的问题,在DjamelSaadoun失踪一个月之后,提交人前往阿尔及尔市Bouzareth宪兵队以及当地警察局,要求获得有关信息。Mustapha Saadoun还通过一名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一项遭到不明人士“绑架”的指控。但是,法院没有就这项指控采取任何行动。提交人还接触过其他两名律师;由于害 怕阿尔及利亚政府进行报复 , 其中一名目前仍然拒绝同这家人有任何往来。
2.11 2007年8月15日,Mustapha Saadoun又向Cherchell法院的公共检察官提出了一项指控,其结果是:市警察局发来了一份公文(日期为2007年10月27日),其中建议他向国防部提出申诉。后来,Cherchell法院的公共检察官于2008年1月8日传唤了Mustapha Saadoun, 并且建议他向Bechar市的法院检察官提出申诉。
2.12提交人还说,由于《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公民投票获得通过,其实施法律也于2006年2月28日生效,目前很难声称,缔约国为强迫失踪受害者的家人提供了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们声称,旨在实施《宪章》的2006年2月27日的第06-01号法令禁止对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因为该法令第45条规定:“不得受理对于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捍卫国家或者维护政府机构而采取行动的共和国国防或者安全部门的个人或者团体提出的起诉。主管的司法部门应宣布不受理任何此类指控或举报。”因此,自从于2006年2月28日生效以来,这项法令排除了任何取得司法补救的可能。因此,提交人声称,由于无法获得任何有效的补救,他们的努力都无济于事;他们的查询也如石沉大海0根据第06-01号法令第45条的规定,他们被剥夺了任何补偿,因为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无法提出诉讼或者要求补偿。因此,提交人认为,根据阿尔及利亚新的法律,不再有可能为强迫失踪受害者的家人提供《公约》第二条第3款所指的补救办法。
申诉
3.1 提交人援用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他们争辩说,他们的儿子被剥夺了获得有效补救的合法权利,因为他的拘留不被承认。政府不仅没有开展一切必要的调查,以便查清失踪情况,确认肇事者以及将他们绳之以法,而且还否认同Djamel Saadoun 的失踪有任何牵连。此外 , 提交人所聘请的律师提出的两项申请都暴露了司法程序的无效 , 因为这两项申诉都被否决了 , 从而侵犯了《公约》第二条第 3 款所保障的权利。
3.2提交人还援用了《公约》第七条。他们争辩说,DjamelSaadoun的强迫失踪本身就构成了不人道的和有辱人格的待遇。DjamelSaadoun被政府任意剥夺了自由以及法律保护。政府不准他与任何人(特别是他的家人)接触。提交人声称,这种隔离以及被取消所有法律保障所带来的痛苦使得DjamelSaadoun遭到了不人道的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交人指出了独生子的失踪给自己带来的痛苦。Mustapha Saadoun已经90多岁,而且因为许多关节问题而行走困难。Malika Gaid Youcef已经卧床不起。因为儿子的失踪,俩夫妇每天都经受着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他们每天都生活在痛苦之中,担心在苦苦等待11年之后,在自己去世以前再也见不着儿子,也无法查明失踪的真相。因此,他们声称自己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受害者,并且引用了委员会的判例法。
3.3提交人还援用了《公约》第九条。他们争辩说,DjamelSaadoun是缔约国两次违反这项规定的受害者。第一次,Bouzareth宪兵于1996年3月7日以拒服兵役为由将他逮捕,而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说他已经获准缓期服兵役。他在被捕之后被转移到各个军方设施(宪兵队、军队集结中心、Bechar军营以及Abadla军营),在此期间他被剥夺了自由。考虑到有关个人的法律处境,这种没有提供任何理由的剥夺自由的行为是明显非法的,构成了《公约》第九条所指的任意拘留。1996年6月,DjamelSaadoun又被来自阿尔及尔的一个委员会所逮捕,结果导致他的强迫失踪。而且,必须考虑到至今没有提供有关他的拘留地点或下落的任何信息。政府不承认DjamelSaadoun遭到了拘留;拘留是在全然不顾《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实施的;调查没有表现出在这种情况下所必需的效率或者有效性;政府坚持隐瞒他的下落。所有这些都意味着他被任意剥夺了自由和安全,也被剥夺了第九条所具体规定的保障措施提供的保护。
3.4提交人还援用了《公约》第十六条。他们指出,阿尔及利亚政府剥夺了DjamelSaadoun关于对承认其人格的权利,因为有关部门将他秘密拘留,从而剥夺了法律对他的保护。
3.5提交人最后重复了自己对于委员会的请求:裁定缔约国在DjamelSaadoun的问题上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以及第十六条;在提交人的问题上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他们还要求委员会请缔约国命令立即开展独立调查,以便:(1)找到DjamelSaadoun;(2)由非军事司法机构对这起失踪事件的肇事者提出起诉;(3)立即就所遭受的伤害提供充分的和有效的补偿。
缔约国对来文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
4.1 2009年3月3日,缔约国就本来文及以前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10份其他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提出了意见。 缔约国是在“关于就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问题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来文可否受理的背景备忘录”中提出意见的。 缔约国认为,一些来文指控政府官员或者政府人员同1993年至1998年期间的强迫失踪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必须结合政府同恐怖主义进行斗争期间关于国内社会、政治以及安全环境的更为广泛的情况加以审议。
4.2 当时,政府不得不同相互之间没有组织的恐怖主义团体进行斗争。 结果,一些行动是在老百姓之中开展的,其中存在一些混乱。 老百姓很难区分恐怖主义组织和安全部队的行动;他们往往将强迫失踪归罪于安全部队。 因此,缔约国认为,强迫失踪案件可能有多种起因,但是不能归罪于政府。 根据各种独立机构(包括新闻界和人权组织)所编辑的资料,可以得出结论:在上述期间在阿尔及利亚发生的失踪事件可以明确分为六种情况,其中没有一种情况可以归罪于国家。缔约国所指出的第一种情况是:一些据报失踪人员实际上是秘密回家参加武装组织,并且要求其家人报告说,他们已被安全部门逮捕,以便“掩盖行踪”和预防警方的“骚扰”。第二种情况是:据报失踪人员在被安全部门逮捕并获释之后,乘机躲藏起来。第三种情况是:一些人被武装组织绑架;由于这些组织没有被确认或者因为它们偷取了警方或者军方的制服和身份证,因而被错认为是军方或者安全部门的人员。第四种情况是:据报失踪人员实际上已经抛弃其家庭,有时甚至出国,以逃避个人问题或者家庭纠纷。第五种情况是:据报失踪人员实际上是遭到追捕的恐怖分子,他们因为派别斗争、路线斗争或者分赃不匀而被杀。缔约国所提到的第六种情况是:由于存在庞大的伪造证件网络,据报失踪人员实际上是以虚假证件在阿尔及利亚或者国外生活。
4.3 缔约国强调指出,正是考虑到失踪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阿尔及利亚的司法部门在举行关于《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公民投票之后,建议对失踪问题采取一种综合性的解决办法。 将根据这种办法处理所有发生在民族悲剧时期的失踪案件;将向所有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所有失踪事件的受害者及其受益人将有权获得补偿。 根据内务部的数据,总共报告了8,023起失踪事件,审查了6,774起案件,其中5,704起经核准获得补偿,934起被驳回,另有136起未决。 向所有失踪事件的受害人总共支付了371,459,39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此外,每月支付的津贴费迄今为止已经达到1,320,824,683第纳尔。
4.4 缔约国还争辩说,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它强调指出,必须区分政治或者行政部门规定的简单手续、通过咨询或者调解机构争取的非司法补救办法以及通过有关的法院争取的司法补救办法。 缔约国认为,从提交人的陈述中可以看出,申诉人已经致函政治和行政部门、咨询或者调解机构以及检察部门的代表(检察院的首席检察官),但是他们并没有利用所有现有的上诉和司法审核的补救办法,实际上并没有启动法律程序和取得裁决。 在所有这些部门中,只有检察部门的代表有法律授权可以开展初步调查,并将案件转交调查法官。 根据阿尔及利亚的法律体制,只有检察官才能接受诉状,经过批准可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然而,为了保护受害人和其受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授权受益人向调查法官提出诉状,要求给予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受害者(而不是检察官)将案件提交调查法官。 《刑事诉讼法》第72条和第73条所规定的这种补救办法在本案中没有被使用,而本来即使检察部门不同意,受害人也可以推动刑事诉讼,并且促使调查法官开展调查。
4.5 缔约国还谈到了提交人的论点:由于公民投票通过了《宪章》及其实施法律(特别是第06-01号法令第45条),因此在阿尔及利亚就不可能存在失踪事件受害人的家属可以求助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据此认为,他们没有义务将这一事项提交有关法院;他们凭预想判断法院对于实施法令的立场和结论。 然而,提交人不能援引这项法令及其实施法律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没有利用现有的法律程序。 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案例:其大意是说: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对于补救办法的主 观想法或推测而无需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4.6 然后,缔约国提到了《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实施法律的性质、原则以及内容。它强调指出,根据已经成为国际权利的和平不可剥夺的原则,委员会应该支持和加强和平,并且鼓励民族和解,以便巩固受到内乱影响的国家。 作为实现民族和解努力的一部分,缔约国通过了《宪章》。 实施《宪章》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定犯有恐怖主义罪行或者依法按异见分子论处之人,应采取法律措施中止刑事程序以及减刑或者赦免;但是犯有大屠杀、强奸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等罪行者或其同谋除外。 这项法令还规定了一项程序:经官方裁定受害人推定死亡,其受益人作为民族悲剧的受害者有权领取补偿,从而有助于解决失踪问题。 同时也实施了社会和经济措施,其中包括为所有民族悲剧的受害者提供就业安排援助。 这项法令规定了一些政治措施,例如:禁止过去利用宗教助长制造民族悲剧的人担任官职,不得受理对于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捍卫国家或者维护政府机构而采取行动的共和国国防或者安全部门的个人或者团体提出的起诉。
4.7 缔约国认为,除了为所有民族悲剧的受害者建立补偿基金之外,享有主权的阿尔及利亚人民还同意启动民族和解进程,作为治愈创伤的唯一方法。 缔约国坚持认为,宣告实施《宪章》反映了人们希望避免在法院中的冲突、媒体论战以及政治上的秋后算账。 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属于《宪章》所规定的全面内部处理机制的管辖范围。
4.8 缔约国请委员会:注意提交人所陈述的事实和有关情况何等相似;考虑当时的社会、政治以及安全环境;注意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措施;注意缔约国的有关机构已经建立了一种全面的内部解决机制,以便通过符合《联合国宪章》以及随后的条约和公约中的原则的旨在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的措施,处理和解决这些来文中所提到的案件;判定上述来文是不可受理的;要求提交人利用适当的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进一步意见
5.1 2009年10月9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了另外一份备忘录,其中缔约国提出了一个问题:向委员会提出一系列的个别来文是否实际上滥用了程序,其目的是否要向委员会提出一个笼统的涉及到委员会并不了解的原因和情况的历史问题?缔约国在这一方面认为,这些“个别的”来文叙述了发生失踪事件的一般性情况,只是强调了安全部队的行动,但是从来没有提及那些利用非法手段嫁祸于武装部队的各种武装组织的行动。
5.2 缔约国坚持认为,在解决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之前,它不会讨论这些来文的案情,因为所有的司法或者准司法机构在审议案情之前都有义务处理初步问题。缔约国认为,就本案而言,关于同时合并审议可否受理问题的决定(且不说这项决定并不是在协商基础上作出的)严重影响到对于来文的一般性质及其具体情况的适当审议。 缔约国在提到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时指出,关于委员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程序的章节是同关于审议来文案情的章节分列的。 因此,这些问题可以分别审议。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缔约国强调指出,没有一份提交人的来文是通过阿尔及利亚的国内法院提交司法部门审议的。
5.3 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案例,并且强调指出,提交人只是对成功的前景存在怀疑或对延误感到担忧,不能因此而免除在用尽补救办法方面的义务。 关于实施《宪章》是否使得人们无法利用在这个方面的任何补救办法的问题,缔约国回答说,由于提交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提交指控以供审议,因此阿尔及利亚有关部门至今无法就《宪章》的适用范围和局限采取立场。 此外,根据有关法令,唯一不得受理的司法程序是针对履行对共和国的核心职责,也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捍卫国家和维护政府机构的“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门成员”的诉讼。 另一方面,只要能够证明针对武装部队或者安全部队的指控发生在任何其他情况之下,有关人员的行动必须接受主管法院的调查。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作出的评论
6.1 2012年12月17日,提交人的律师通知委员会:在向委员会初次提交来文之后,提交人两夫妇均已去世。他们的女儿NouriaSaadoun(DjamelSaadoun的妹妹)继续负责寻人和有关来文的事宜。
6.2 同一天,提交人的律师还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作出了评论。律师提请委员会注意缔约国对于来文的答复的普遍性质。自从《宪章》及其实施法律生效以来,缔约国对于委员会所收到的所有个人来文都给予相同的答复。这种答复从来不提案件的特点或者受害者家人要求的补救办法。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该律师提到了提交人的初次来文,并且再次指出,他们曾经尝试过许多补救办法,但是全部无济于事。在1996年至2007年期间提交的许多司法和非司法的申诉中,尽管它们涉及关于强迫失踪的严重罪行,但是没有一项申诉导致彻底的调查或者刑事诉讼。律师还指出,提交人没有提出赔偿诉讼并不意味着来文不可受理,因为这种程序并非适当的补救办法。律师回顾说,提交人曾向Bechar法院和Cherchell法院提出过几项指控,但是法院从未就此采取行动。律师还指出,第06-01号法令排除了任何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法律行动的可能性,因为法令第45条明确规定:任何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指控或者举报将自动被主管司法机构宣布为不可受理,也即代表失踪事件受害者针对国家官员提出的补救办法全部落空。因此,提交人的律师声称,无法援用无视《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第06-01号法令第45条。提交人已经用尽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
6.3 提交人的律师驳斥了缔约国的论点:请委员会在处理强迫失踪案件时采用普遍性方法。律师指出,这种方法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的规定。DjamelSaadoun于1996年失踪,但是这一事实不能剥夺他的来文由委员会审议的权利。提交人的律师还回顾说,《宪章》的条款似乎助长有罪不罚现象,并且侵犯关于获得有效补偿的权利;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呼吁缔约国告知公众:根据《任择议定书》,个人享有将有关事项提交委员会的权利。律师还说,实施《宪章》的法律规定:失踪者的家人必须获得官方的推定死亡证明,才能申请财务补偿。这项程序并没有规定警方或者司法机构必须开展有效调查,以确定失踪者的下落。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宪章》的法律再次侵犯了失踪者家人的权利,肯定不是解决失踪问题的令人满意的办法,因为令人满意的办法应当基于尊重受害者家人的以下权利:查明真相;伸张正义;充分赔偿以及永不忘记失踪事件的教训。因此,律师重申,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受害者无法援用实施《宪章》的法律,并请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首先,委员会指出,特别报告员关于同时审议可否受理和案情的决定(见上文第1.2段)并不意味着委员会不能将这两个事项分别审议,也不是暗示它们必须同时审议。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的要求,委员会必须确定同一事项未在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中。委员会指出,已经于2003年向强迫或者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报告了DjamelSaadoun的失踪事件。然而,它回顾说,人权委员会或者人权理事会所建立的非常规程序或者机制的任务是审查和报告具体国家或者领土的人权状况以及世界范围内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这些程序或者机制通常并不是《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所指的国际调查或者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这项规定,不能因为强迫或者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审议DjamelSaadoun的案件而裁定本来文不可受理。
7.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没有考虑到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和第73条将这一事项提交调查法官,并且提出刑事诉讼要求赔偿。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已经致函政治和行政机关,向咨询或者调解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的代表(首席检察官和公共检察官)提出了申诉,但是并没有实际采取法律行动,并没有利用所有现有的申诉和司法复核补救办法将法律行动进行到底。委员会在这一方面指出,提交人于2007年8月15日向Cherchell法院的检察官提交了一项控告,但是法院没有采取行动。提交人收到的唯一答复是市警察局的一份报告,其中建议他们同国防部联系。Cherchell法院的检察官于2008年1月8日传唤了提交人,只是建议他们向Bechar市法院的检察官提出申诉。没有一项提交人援用的司法补救办法导致开展有效的调查,或是对肇事者提出起诉和定罪。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随着第06-01 号法令的生效 , 强迫失踪受害者的家人被剥夺了参加诉讼以查明家人下落的权利 , 因为此类行动可能会招致刑事起诉。
7.4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于向政府机构报告的声称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强迫失踪或者侵犯生命权)开展彻底的调查,而且还有义务起诉、审讯和惩治任何应当为这种侵犯行为承担责任之人。虽然提交人为他们儿子的失踪一再联系主管机构,而且其中还牵涉到有关强迫失踪的严重指控,但是缔约国没有就此开展彻底的和有效的调查。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说明实际上存在有效的补救办法。与此同时,缔约国继续实施2006年2月27日的第06-01号法令,尽管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予以修订。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案例,并且认为,对于本案所指控的严重罪行提出起诉并要求赔偿不能替代检察官应该对此提出的起诉。 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乙)项并不妨碍受理本来文。
7.5委员会认为,为审议来文是否可以受理之目的,提交人只是必须用尽在声称违反《公约》方面现有的补救办法;在本案中,也即在强迫失踪方面的有效补救办法。
7.6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经充分证实他们的指控,因为这些指控可能在《公约》第七条、第九条以及第十六条第2和第3款之下引起问题,因此委员会开始审议来文案情。
审议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缔约国曾就此类申诉的提交人所作的严峻指控提出过一般性总体意见。缔约国一直坚持认为,就1993至1998年期间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提出指控公职人员或代表国家机构行事人员罪责的来文,必须从当时政府不得不对付恐怖主义这段时期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和安全环境的背景加以审视。委员会注意到,《公约》要求缔约国关心所有人的命运,并且尊重所有人的人类固有尊严。它还回顾其判 例 , 据此 , 缔约国不得凭借《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规定来迫害任何援用《公约》条款或已向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 第 06-01 号法令未依照委员会的建议修订 , 似乎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 。 因此 , 按目前的状况 , 不能被视为符合《公约》的规定。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回复提交人就案情提出的指控。增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的文件证实了提交人的一些指控。委员会回顾了自己的判例,依据判例,不应只要求来文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尤其要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一贯具备同等的取证程度,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掌握必要的信息。《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隐含地表示,缔约国有义务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理人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该国所掌握的任何资料。由于缔约国未就此作出任何解释,甚至没有认真反驳有关受害人遭到拘留的不容置疑的证据,因此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充足,即应对这些指控给予应有分量的考虑。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出,宪兵于1996年3月7日在DjamelSaadoun家中将他逮捕,并且命令他参军(尽管他已经获准缓期服兵役)。在Bouzareth宪兵队关了一夜之后,他被带到了Blida市的新兵集结中心。他在那里呆了大约一个星期。在此期间,他得到了士兵登记号码,而且还接待了家人的来访。委员会还注意到,在1996年3月至6月期间,他被转移到了Bechar军营,后来又到了Abadla军营。他就是在Abadla军营给父母写信的。1996年6月,MalikaGaidYoucef接到了一个电话,告诉她说DjamelSaadoun已经不在Abadla军营。在此之后,DjamelSaadoun的家人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一直无法弄清他的下落。委员会认识到在无法与外部世界联系的情况下被无限期拘留所带来的痛苦。它回顾了自己关于禁止酷刑或者残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意见建议各缔约国规定:禁止隔离拘留。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DjamelSaadoun于1996年6月在Abadla军营被一个“来自阿尔及尔的委员会”带走,从此不知所踪。由于缔约国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因此委员会认为,DjamelSaadoun的失踪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8.5委员会还注意到DjamelSaadoun的失踪为提交人带来的痛苦。委员会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七条赋予提交人的权利。
8.6 关于声称违反第九条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说法,大意是说:宪兵于1996年3月7日将DjamelSaadoun逮捕,并且命令他参军(尽管他已经获准缓期服兵役)。他在Bouzareth宪兵队被关了一夜,后来他又在Blida军营呆了一周。然后,他被转移到了Bechar军营,后来又到了Abadla军营。两个月以后,他的家人从非官方渠道获悉,已经不在Abadla军营;据说他已经被被一个“来自阿尔及尔的委员会”逮捕。DjamelSaadoun成为了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因为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向他家人提供任何关于他的关押地点和下落的信息,在他失踪两年之后,提交人从一个咨询机构,国家人权观察站(ONDH),获悉:DjamelSaadoun因为拒服兵役而被捕。然而,2002年6月(也即他失踪六年之后),他的家人从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CNCPPDH, 即ONDH的继任者)了解到,DjamelSaadoun是因为“参与颠覆活动”而被安全部队逮捕的。然而,DjamelSaadoun从来没有被告知对他的刑事指控,也没有在法官或司法机构受审。本来他可以借此机会质疑将他拘留的合法性。有关机构也没有向提交人提供任何关于他的下落或命运的官方信息。由于缔约国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在DjamelSaadoun的问题上违反了《公约》第九条。
8.7关于声称违反第十六条的问题,委员会重申了它的判例:如果受害人在最后露面时是在国家机关的掌握之中,如果其亲人为获得有效的补救,包括司法补救,(《公约》第二条第3款)而作出的努力一直受到阻碍,蓄意长期剥夺法律对于当事人的保护可以构成拒绝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委员会指出,尽管提交人向缔约国多次提出请求,但是缔约国没有就DjamelSaadoun的命运或者下落提供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大约17年以前DjamelSaadoun的强迫失踪剥夺了法律对他的保护,也剥夺了对他人格的承认,因而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8提交人引用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其中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人都能得到有效的补救。 委员会十分重视缔约国为解决侵权问题而建立的各种司法和行政机制。 委员会提到了它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问题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这项意见提到,如果缔约国不予调查关于侵权行为的指控,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公约》。就本案而言,虽然受害者的家人就DjamelSaadoun的失踪问题一再联系主管机构(包括司法机构,例如公共检察官),但是他们的所有努力都无济于事。缔约国没有就DjamelSaadoun的失踪问题开展彻底和有效的调查。此外,在公布了关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之后,由于失去了提出法律诉讼的权利,DjamelSaadoun和提交人仍然无法获得有效的补偿,因为这项法令禁止为查明诸如强迫失踪等最为严重的罪行而提出法律诉讼,违者可被判刑。委员会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与《公约》第七、九和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赋予DjamelSaadoun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赋予提交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在DjamelSaadoun的问题上违反了《公约》第七、九、和十六条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它还认为,缔约国在提交人的问题上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其中包括:(a)就DjamelSaadoun的失踪事件开展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向DjamelSaadoun家人提供关于调查的详细信息;(c)如果DjamelSaadoun目前仍被隔离拘留,立即予以释放;(d)如果DjamelSaadoun已经死亡,向其家人转交骸骨;(e)起诉、审判和惩治应为侵权行为负责的人;以及(f)就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向其家人和DjamelSaadoun(如果他还活着)提供充分的赔偿。尽管颁布了第06-01号法令,但缔约国应确保该法令不得阻碍诸如酷刑、法外杀戮和强迫失踪等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行使其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缔约国必须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 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广为宣传。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文本为原文。 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委员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先生的部分不同意见
1.关于第1806/2008号来文,我同意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决定:认为缔约国在DjamelSaadoun的问题上侵犯了《公约》中与第七、九和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缔约国在提交人的问题上违反了《公约》中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
2.正如我就第1807/2008号来文(Mechani 诉阿尔及利亚)和第1791/2008号来文(Sahbi 诉阿尔及利亚)发表的部分不同意见以及我的同事萨尔维奥利先生就第1791/2008号来文发表的意见所指出,同时考虑到本来文涉及类似的情况:没有通过调查弄清强迫失踪受害者的下落,而有关肇事者则完全逍遥法外,恐怕我只能再次不同意委员会关于旨在实施于2005年9月29日公民投票通过的《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尤其是其中第45条)的存在和实施对于本案影响的意见,因为该条禁止就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向阿尔及利亚国防或者安全部门的成员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法令》还规定:凡是提出此类指控或者举报者可被处以3至5年徒刑以及250,000至500,00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
由于一项法律的存在和/或实施引起的以国家行为形式出现的严重侵犯人权的国际责任
3.如果一个《公约》缔约国(例如:本来文中的阿尔及利亚)公布了一项普遍实施的条例或者法令,阻碍了对于诸如强迫失踪、酷刑或者法外处决等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则无论其公布条例或者法令的原因和情况,该缔约国直接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因为这项条款规定合法补救的存在和有效性。
4.如果一个《公约》的缔约国(例如:本来文中的阿尔及利亚)未能通过修订、改革或者废除旨在阻碍调查强迫失踪、酷刑和法外处决等侵犯人权行为的普遍实施的条例或者法令,而使得国内法律符合《公约》的规定,则该缔约国直接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
5.第06-01号法令中规定凡是举报此类罪行者可能被判刑和罚款的部分的存在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为它在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包括目前仍然下落不明的DjamelSaadoun等人的强迫失踪案件)中为肇事者逃避调查、定罪和索赔提供了机会。
6.然委员会在本案中确认实施这项法令的补救效果,但是它的法律效果是极为不足的。委员会本来应该在“意见”的第10段中更加有力地指出阿尔及利亚在取消实施第06-01号法令第45条方面的一般性义务。委员会本来应该确认:第06-01号法令明确禁止采取任何法律行动调查关于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的案件,是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般性义务。根据《公约》第二条第2款,阿尔及利亚应该“在现有的立法或者其他措施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其宪法进程和《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通过那些为实现《公约》所确认的权利所必需的法律或者其他措施”。
7.尔及利亚一直试图通过援用第06-01号法令来为自己未能调查强迫失踪案件作辩解;而且还一再告诉委员会,向委员会提交一系列个人来文可能是滥用程序,其目的是将一些委员会不了解其根源与情景的广泛历史问题提交委员会。应当坚决驳斥这个论点。我认为,除非委员会向阿尔及利亚表明,它必须严格执行《公约》第二条第2款,从而通过和修订其法律,以便为所有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由于实施第06-01号法令而使得罪犯逍遥法外的所涉案件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否则那些由于“法令”的存在和实施而受到阻碍,因而无法伸张正义或者查明真相的人们仍将受到双重伤害。除非委员会更加有力地要求普遍废除第06-01号法令第45条,否则《公约》中关于提供有效补救,以便确保防止、调查和惩治在本来文和其他来文1中一再向委员会报告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的保障将继续无效。
8.于补救办法的部分,委员会必须立即根据“法院知道法律”的原则提出明确建议,以便确保阿尔及利亚履行其关于根据《公约》第二条第2款修订国内法律的一般性义务,以便针对第06-01号法令中蛮横的条款实现《公约》第二条第3款所规定的补救办法,因为该法令第45条规定:凡是敢于报告和要求调查其家人遭到酷刑、处决或者强迫失踪的情况者,可被判刑。在本来文和之前一些类似来文中,委员会本来应该更加有力地维护关于要求补救和诉诸于法律的人权,并且将其视为防止在阿尔及利亚再次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要履行这项义务,就必须做到这一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人权遭到了侵犯,但是无处伸冤。这种困境应当激起我们对于有罪不罚现象的斗志。无论侵权行为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我们都必须承认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意见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 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