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尼日尔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9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321次和第2322次会议(见CRC/C/SR.2321和2322)上审议了尼日尔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NER/3-5),并在2018年10月5日举行的第234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NER/Q/3-5/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多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了一些国际文书,特别是于2012年批准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了2010年11月25日《宪法》,其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别或社会、种族、族裔或宗教出身而有所区别(第八条);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通过2012年8月24日第2012-44号法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并通过了2017年保护女童上学的法令和2017年禁止童工的法令。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必须在这些领域采取紧急措施:性别暴力(第23和24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1和32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8和39段),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41和42段),包括童工在内的经济剥削(第43和44段),以及少年司法(第46和47段)。
A.执行措施( 第 4 条、第 42 条和第 44 条第 6 款 )
立法
5. 鉴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大多数个人身份问题上,包括在婚姻和继承问题上,习惯法的适用高于成文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成文法和习惯法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并消除不符合《公约》的习惯做法。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旨在使国家立法与《公约》相一致的《儿童法》草案,并通过《家庭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执行旨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现行立法,包括为此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政策和战略
6.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儿童保护方案》(2014-2019年),鼓励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涉及《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上述政策为基础,制定一项内含该政策落实工作必要要素的战略,并辅之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儿童保护、福利和人道主义行动总局及地区委员会,以改善儿童保护方面的协调。尽管如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适当的部际高级别协调机构,赋予其明确的授权和足够的权力,在部门之间、国家、地区和地方层面上协调与执行《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有关的一切活动。缔约国应确保向上述协调机构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8. 鉴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是负责儿童保护的部委2019-2021年多年期预算预测的一个组成部分,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将卫生、教育、营养和保护领域的拨款列为优先事项并将其大幅增加到适当水平;
建立纳入儿童权利视角,并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中儿童专项资金分配的预算流程,其中要有具体指标和追踪制度;
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划拨的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
为可能需要社会扶持的贫困或弱势儿童确定预算专项,并确保这些预算专项得到保障,即使遭遇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也不受影响;
重新审视其监测和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优先事项,并考虑纳入以儿童为重点的优先事项,包括与终止童工(具体目标8.7)、幼儿发展(具体目标4.2)、终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具体目标16.2)和消除性暴力(具体目标5.2)有关的优先事项。
数据收集
9.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尽快改善其数据收集系统。收集的数据应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应根据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出身和社会经济背景对数据进行分类,以便于对所有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处于脆弱状态的儿童的状况进行分析。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应以尊重人权和自我认同原则为基础;
确保相关部委分享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和项目,以有效执行《公约》;
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HR/PUB/12/5)所载概念和方法框架;
加强与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在内的其他方面和区域性机制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0.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授权,包括其监测儿童权利的机制,及其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的能力;
确保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保护,并继续跟踪和监测他们的状况;
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将其活动扩展到全国各地;
寻求人权高专办和儿基会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提高民众对《公约》规定的认识,包括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人口进行宣传。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2. 委员会注意到批评政府的非政府组织面临某些限制,建议缔约国确保民间社会行为者能够自由行动,并在适当的时限内为他们的登记提供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包括通过正式协议支持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有关的服务。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13.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条例,确保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儿童权利方面的标准。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为在缔约国开展业务的工商企业,特别是采掘企业制订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它们的活动不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危及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确保公司,特别是工业公司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内环境与健康标准,并确保切实监督标准的执行,适当处罚违规行为并提供补救,还确保企业寻求适当的国际认证;
要求公司对其商业活动给环境、健康和人权造成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和咨询,并充分公开披露这些评估、咨询和计划。
B.儿童的定义 ( 第 1 条 )
14.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绝大多数婚姻是通过习惯法缔结的,习惯法没有规定最低结婚年龄,而缔约国的成文法规定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5岁。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和《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规定的义务,规范其习惯法和惯例,并修订成文法,将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 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宪法》载有不歧视条款,同时回顾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CRC/C/NER/CO/2,第28段和CRC/C/15/Add.179,第28段),即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儿童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实施公众教育方案和铲除所有社会错误概念。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向处于最边缘和最不利境况的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特别是女童、受奴役儿童,包括古兰经学童和遭受“瓦哈亚”(第五个妻子)习俗之害的女童、街头儿童、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被强迫劳动的儿童、孤儿、未婚父母的子女、感染艾滋病毒或受其影响的儿童、与家人离散的儿童和孤身儿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撤销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并确保将女童权利充分纳入其所有政策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判决中,以及在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妥善纳入并连贯地解释和适用这一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负责人员提供指导,使他们能够在各个领域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此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充分重视。委员会回顾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NER/CO/2,第30段)中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传统习俗和习惯法不妨碍这项权利的落实。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7. 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的具体目标3.2,敦促缔约国:
处理导致缔约国儿童死亡率高的贫穷和结构性不平等问题;
改善其保健服务,更好地防止可预防疾病,如疟疾、呼吸道疾病和痢疾引发的疾病,提高对预防方法的认识,为母亲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并为婴幼儿提供适当的产后护理,从而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实施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 委员会虽注意到一些积极的事态发展,如成立了青年议会和学生会,但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依法进行有意义的自主参与,并让儿童参与同他们有关的所有事项的决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在相关法律程序中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建立制度和/或程序,使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这一权利。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19. 委员会虽赞扬缔约国为提高出生登记率所做的积极努力,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具体目标16.9,但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游牧儿童、牧羊儿童以及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在出生时得到登记,包括向民事登记中心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有效协调它们在全国各地的活动。
奴役
20.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继续存在基于血统的奴役儿童做法,儿童被视为主人的财产,可以出租、出借、赠予或由主人的子女继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奴役案件的起诉有限,处罚较轻,与国家法律并存的习惯法歧视奴隶后裔。
21.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这一问题的建议(CRC/C/NER/CO/2,第34段),强烈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除缔约国境内的一切形式奴役,特别是确保依法在法院系统地起诉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一项全国行动计划,打击奴役制,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解放遭传统性奴役做法之害的人,并为儿童提供康复、心理恢复和援助,以使儿童重返家庭,以及开展关于反奴役制法律规定的提高认识运动。
E.暴力侵害儿童 ( 第 19 条、第 24 条第 3 款、第 28 条第 2 款、第 34 条、第 37 条 (a) 项和第 39 条 )
体罚
22.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回顾其之前的建议(CRC/C/NER/CO/2,第38段),敦促缔约国:
依法明确禁止一切场所,包括家庭和古兰经学校内的体罚,确保有效实施这些法律,并针对虐待儿童的责任人系统地启动法律程序;
开展全面的研究,评估体罚的根源、性质和严重程度;
就体罚的有害影响开展公共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运动,以便改变公众对于这种做法的态度,并推动正面、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培养儿童和教育形式;
确保针对体罚实施教育计划,强调体罚对于儿童权利和心理的影响;
确保受体罚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古兰经学校虐待儿童的问题,并根据刑法起诉虐待者。
性别暴力
23. 委员会严重关切:
存在对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性侵犯、强奸和家庭暴力;
有罪不罚现象普遍,并一贯利用社区调解来解决强奸女童的问题;
对司法系统缺乏信心,对儿童受害者的援助、保护或补救手段有限;
缺乏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的具体法律;
由于没有最低合法性同意年龄,缔约国立法中没有法定强奸的定义。
24. 根据关于儿童有权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制止对儿童的一切暴力)和具体目标5.2(消除对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包括性剥削和其他形式剥削),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将对女童的性暴力,包括法定强奸和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规定性同意的最低年龄,加强对儿童受害者的保护,起诉和惩罚犯罪者,不诉诸社区调解;
确保鼓励儿童受害者举报性别暴力事件,包括为法官、检察官、警官、执法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和传统领导人提供能力建设方案,说明如何以对性别和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调查此类案件;
确保儿童受害者获得适当的补救,包括赔偿;
增加特别是农村地区庇护所的数量,并向性别暴力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以及法律援助。
有害习俗
2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根除特别是马拉迪、津德尔和塔瓦地区的童婚习俗,并对家庭、地方当局、宗教领袖以及法官和检察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此外,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终止蒂拉贝里地区仍然存在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并确保已经成为或有可能成为这种有害习俗受害者的女童能够使用全面运作的帮助热线和获得相关服务。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 第 5 条、第 9 至第 11 条、第 18 条第 1 和第 2 款、 第 20 条、第 21 条、第 25 条和第 27 条第 4 款 )
家庭环境
26.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关于这一问题的建议(CRC/C/NER/CO/2,第42和44段),并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确保向支持父母履行职责的方案分配适当的财政和其他资源;
为弱势家庭的儿童提供有效的支助方案;
确保按照《公约》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双方平等承担对子女的法律责任;
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如一夫多妻制和休妻制,这些歧视对她们的子女造成负面影响。
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
27.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敦促缔约国:
执行其2016年《国家儿童和社会服务改革方案》,并便利尽可能为儿童提供基于家庭的照料;
通过为不能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建立寄养制度,使替代照料制度正规化,确保定期审查儿童在寄养机构的安置情况,并监测寄养质量;
减少所谓的“寄养”(confiage)做法,并定期监测在这种安排下生活的儿童的状况;
增加社会工作者的人数,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培训,特别是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以及必要的技术和财政资源;
规范和监督将儿童托付给古兰经学校中的伊斯兰教教士的做法,以免侵犯儿童权利;
为报告、监测和补救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所遭受的虐待提供方便的渠道。
收养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虽然承认存在非正式收养和中介参与收养现象,但没有关于这种做法范围的信息。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对非正式收养进行监管和监测,包括缔约国所指出的父母将子女托付给亲友照料的“confiage”情况(CRC/C/OPSC/NER/1,第117段)。
29. 委员会建议采取一切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确保所有参与收养儿童的人都遵守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并履行其义务,确保收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为收养儿童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标准,并确保在所有收养事宜中,将尽一切努力防止家长责任终止和/或与儿童分离作为一项明确的标准;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不得从收养中获得报酬或任何其他补偿;
调查一切非法收养、买卖或贩运儿童以及不适当地引诱家长同意放弃对子女的家长责任以便子女今后交由他人收养的案件,并在社区一级实施提高认识的方案。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 ( 第 6 条、第 18 条第 3 款、第 23 条、第 24 条、 第 26 条、第 27 条第 1 至第 3 款和第 33 条 )
残疾儿童
30. 鉴于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提供的关于为处理残疾儿童状况所做努力的资料(第97至103段),并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并:
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
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
建立一个有效的残疾诊断系统,这对于为残疾儿童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并设立专项预算而言是必要的;
加强全纳教育措施,确保相对于在特殊学校和班级里安置儿童,优先考虑全纳教育;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以及优质的矫形设备,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建立一个有效的残疾诊断系统,这是为残疾儿童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以及专项预算所必要的;
面向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升认识的行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特别是智力和心理残疾儿童的丑化和歧视,宣扬残疾儿童的积极形象;
建立机制,防止特别是通过乞讨对残疾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成就,并注意到《2017-2021年国家卫生部门发展计划》,但仍感关切的是:
儿童疫苗接种不足,覆盖面存在地区差异;
急性和慢性营养不良严重;
预算拨款减少,卫生部门资金不足;
保健服务费用高昂,且部分自费;
关于《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的法令迟迟得不到批准和传播。
32.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优先采取措施,改善保健和营养服务的提供和质量,包括通过向卫生部门划拨充足资金及确保提供合格的医务人员;
建立更多的疫苗接种中心,确保缔约国所有儿童都能得到充分的疫苗接种,缩小各地区之间疫苗接种覆盖率的差距,并向所有中心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设备和疫苗;
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增加被认证为对儿童友好的医院数量,并充分执行《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
继续向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33.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落实青春期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在青少年的充分参与下,开展全面研究,评估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程度;
实施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是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面向青春期女童和男童开展,并特别关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传染病;
制定和实施政策,保护怀孕的青少年、青少年母亲及其子女,打击对她们的歧视;
采取措施防止青少年滥用毒品和药物,提高青少年对此类滥用的危险的认识,并向吸食毒品或其他药物成瘾的人提供支持和援助。
精神健康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全国实施全面的政策和战略,预防青少年和儿童的精神健康问题,并在家庭和社区的参与下,为有精神健康问题的青少年和儿童提供治疗和康复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积极努力,特别是其防止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战略计划,同时根据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维持现有的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措施,包括增加城市和农村地区预防母婴传播中心的数量,并制定路线图,通过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计划得到执行;
改进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母亲及其婴儿的后续治疗,确保早诊断、早治疗;
加快通过《2018-2020年消除母婴传播计划》;
改善获得优质适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渠道;
增加受艾滋病毒感染的怀孕妇女和女童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预防的机会和覆盖面;
向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和儿基会等组织寻求技术支持。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6. 委员会注意到气候变化对缔约国的重大影响,特别是毁林、荒漠化以及有限的水和粮食资源,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13.b(促进提高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效规划和管理能力的机制),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处理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和方案,包括植树造林、恢复土地和增加太阳能。委员会还建议,此类政策和方案应包括保护儿童住房、卫生、食物、水和健康权的措施,并确保包括儿童在内的高危社群在国家和区域层面充分和有意义的参与。
生活水准
37. 委员会欢迎2011年的社会保护政策,但考虑到缔约国的高贫困率,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执行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体目标1.3。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NER/CO/2,第65段),即缔约国应加强实施特别以儿童为重的减贫战略和其他措施,为经济贫困家庭提供充分的粮食、干净饮用水、住所和卫生设施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负责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机构。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 ( 第 28 至第 31 条 )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近年来努力将至少15%的预算资源用于教育,并通过了2017年保护女童上学的法令。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尽管最近取得了进展,但男女童在小学入学率和毕业率方面存在差距;
失学儿童比例很高;
教育质量低下;
入学方面存在城乡差距;
古兰经学校缺乏监管;
存在遭学校教职员工性虐待的风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职业培训资金不足;
军队使用学校问题,这可能使学校成为攻击目标,并危及儿童的安全。
39.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4(确保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让全民终身享有学习机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执行2017年法令,改善所有人,特别是贫困儿童和女童的受教育机会;
消除失学儿童和辍学儿童面临的障碍,提高入学率;
以确保教师得到适当培训和通过在职培训进一步提升技能等途径,提高教学质量,并特别关注农村地区;
规范和监测古兰经学校;
确保学校中没有对儿童的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并将这种虐待的实施者绳之以法;
增加用于优质职业培训的资金,并推广这种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年特别是辍学者的技能;
采取具体措施阻止军队使用学校,包括根据《安全学校宣言》中作出的承诺,将《防止武装冲突期间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的准则》纳入国内军事政策和行动框架。
I.特别保护措施 ( 第 22 条、第 30 条、第 32 条、第 33 条、第 35 条、第 36 条、第 37 条 ( b ) 至 ( d ) 项和第 38 至第 40 条 )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是移民和难民的来源国和过境国,根据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所有关于移送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或移民儿童的决策和协议中,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投资建立保护儿童的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将基本服务扩展到大量移民的来源地,如津德尔地区的坎切省;
以积极、人道和快速方式办理涉及孤身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案件,并找到持久解决办法;
按照《公约》第6条、第22条和第37条,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在使用庇护制度方面,为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儿童提供便利;
通过有待通过的总统令,实施1997年难民法。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4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系统签署了一项议定书,将与武装部队或团体有关联的儿童视为受害者,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没有出生证明的儿童被作为恐怖分子起诉,并且仍被关在监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乍得湖盆地的一次军事行动中被捕的许多儿童仍然被关押在拘留设施,其中有些与成人一起关押。委员会还关切,复员运动后关押在Godoumaria中心的儿童没有法律地位,继续在等待支助。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改进年龄确定方法,特别是对涉嫌卷入武装冲突的人;
将涉嫌与武装团体有联系的儿童视为需要保护的儿童;
释放关押在Godoumaria中心的儿童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43. 委员会欢迎2012年《劳动法》和2017年禁止童工的法令。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童工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包括在采石场和金矿中。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古兰经学校监护下的古兰经儿童被强迫乞讨,儿童佣工长时间工作,没有休息日,工资很低。这些儿童经常遭受身体和语言虐待,有时还遭受性虐待。
4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执行法律,实施禁止童工的行动计划,并为此目的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消除强迫古兰经儿童乞讨的做法,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严格调整和执行有关儿童佣工的法律;
增强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和监测机制,并公开监察工作和违规数量等数据。
与舆论导向者、家庭和媒体合作,开展各种公共教育方案和宣传活动,借此继续提高对童工带来的负面后果的认识;
继续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以期制定方案,将沦为最恶劣形式童工的儿童解救出来,加强面向辍学者和年龄较大儿童的职业教育方案,由他们来替代不足龄劳工。
街头儿童
45. 考虑到关于大量儿童流落街头的报道,并根据委员会关于流落街头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NER/CO/2,第73段),即缔约国应:
对街头儿童的状况进行系统性评估,以确切了解这一现象的根源和严重程度;
在街头儿童本身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政策,铲除这一现象的根源,界定预防和保护措施,确立减少街头儿童人数的年度指标,拨出必要资源并制定相应准则,指导国家公务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执行上述政策;
支持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家庭团聚方案和其他替代照料;
确保街头儿童入学和继续学习,并在考虑到男女童不同需求的情况下,提供充分的保健服务、住所和食物;
与传统和宗教领导人及家长合作,制定提高认识方案,以消除伊斯兰教教士让儿童上街乞讨的做法。
少年司法
46. 委员会欢迎立法方面的进展,如2017年《社区服务法》、2014年《少年法院法》和2011年《法律和司法援助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儿童的法律代理不足,现有法律代理质量低下;
对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培训不足;
缺乏关于触法儿童的有效、可靠和最新数据;
社会服务部门、司法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缺乏协调;
警察局没有将儿童,特别是女童与成人分开关押的指定区域;
涉嫌参与武装团体的儿童被长期审前拘留;
缺乏关于为监狱释放儿童制定重返社会方案的信息;
缺乏关于被拘留者子女的数据和信息。
47.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充分一致。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确保在诉讼程序的早期和整个诉讼过程中向触法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推广感化、缓刑、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等非司法措施,如儿童被控犯有刑事罪,在量刑时尽可能使用替代措施;
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是否可能予以终止;
如拘留不可避免,应确保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加快对涉嫌参与武装团体的审前拘留儿童启动的程序;
改善司法部门、社会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部门之间的协调;
为从监狱释放的儿童重返社会提供服务;
提供按年龄、性别、社会经济背景、族裔和民族出身以及地理位置分列的关于触法儿童和被拘留者子女的最新数据。
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负责保护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预防、促进和保护社会中心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法律和实践充分考虑到《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J.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5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该报告自2014年逾期未交。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负责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编写向这些机制提交的报告,以及协调和跟踪国家对条约义务和此类机制产生的建议和决定采取后续行动和落实情况的部际委员会。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0月20日前提交其第六至第七次合并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6.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