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istr.:General
13 September 2002
Chinese
Original :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 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18 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
日本 *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
第五次定期报告
日本
200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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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1
一般性导言1
1.本报告的重点1
2.日本妇女的现状2
(1) 人口2
(2) 教育2
(3) 就业3
(4) 与促进同两性平等有关的政策4
(5) 制定和修正法律和法规4
第二部分7
逐条报告7
第2条7
1.设立和加强国家机制、机构和程序7
(1) 加强国家机制7
a)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8
b) 两性平等事务局8
c) 两性平等事务大臣8
d) 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8
e) 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8
(2) 设立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平等就业,儿童和家庭事务局9
2.为消除阻障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残余障碍而采取的措施9
(1) 颁布和执行《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9
(2) 制订《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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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11
3.可以得到的反对歧视的法律协助及其有效性12
(1) 处理申诉意见的措施12
a)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规定12
b)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进行的研究与审议12
(2) 对于人权受到侵犯的支助服务12
a) 法务省的人权组织12
b) 民事法律援助制度13
(3) 对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13
4.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情况14
(1) 当前的法律制度14
a) 保护妇女免遭暴力的法律制度14
b) 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的法律(1999年5月26日颁布) 14
c) 《部分修正关于娱乐设施等机构的工作管理与合理化的法律的法律》(2001年6月20日颁布) 14
d) 《禁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2001年4月13日颁布) 14
e) 《防止虐待儿童的法律》(2000年5月24日颁布) 15
(2) 关于强奸与猥亵罪的现况15
(3) 对受害者的支助服务15
a) 对受害者的适当支助15
b) 防止再次成为受害者15
c) 防止潜在的伤害的措施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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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除暴力的活动16
a) 国家机制的审议活动16
b) 提高社会的认识17
c) 关于男子与妇女间暴力行为的调查17
(5) 防止跟踪行为17
a) 禁止跟踪行为和援助受害者法律(2000年5月24日颁布) 17
b) 现况18
c) 向受害者提供支持18
(6) 防止性骚扰18
a) 当前的法律制度18
b) 防止一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18
c) 防止公共事业场所的性骚扰19
d) 防止大学和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文部省) 下属机构的性骚扰20
5.保护青年免遭性骚扰和暴力的信息20
(1) 制订准则与法令20
(2) 教育领域的努力20
6.称作“战时慰安妇”的问题21
(1) 政府采取的措施21
(2) 设立亚洲妇女基金(亚妇金) 21
a) 为亚妇金筹措经费21
b) 海外赎罪项目21
c) 强调历史教训的方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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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提高社会认识的方案22
(3) 教育领域的工作23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3
第3条24
1.确保妇女全面发展与提高的措施24
(1) 对残疾妇女采取的措施24
a) 逐步促进政府残疾人行动计划24
b) 残疾人周24
(2) 有关老年妇女的措施24
a)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5
第4条26
1.妇女参与政府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过程26
(1)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规定26
(2) 任命妇女为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26
(3) 聘用和提升国家女公务员26
2.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决策过程27
(1) 任命妇女担任地方政府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27
(2) 征聘和提升地方政府女工作人员27
3.支持私营公司、教育与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团体采取的措施28
(1) 支助女雇员28
a) 工作场所采取的积极行动28
b) 任命大学高等院校的教师28
(2) 支助女企业家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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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供资金的优惠待遇制度29
b) 促进职业妇女进步中心29
c) 农业领域的措施29
第5条30
第5条(a) 项30
1.为纠正性别角色定型的陈旧观念开展的宣传和启蒙活动30
(1)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规定30
(2) 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采取的措施30
(3) 法务省的人权机构30
(4) 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31
(5) 男女平等就业机会月运动31
2.调查与研究31
(1) 关于调查效果的专门委员会31
第5条(b) 项32
1.促进家庭内两性平等的措施32
(1) 家庭教育32
(2) 支持兼顾工作和家庭32
2.调查与研究32
(1) 家庭与生活方式调查委员会32
第6条34
1.卖淫现况34
(1) 与卖淫有关的犯罪34
a) 查明的犯罪案件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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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检察院对收到的公民提起的或警方提交的指控案件的处理情况34
(2) 非日本妇女深入的卖淫及与卖淫有关的犯罪34
a) 非法入境的情况34
b) 移民局对在日本非法打工的非日本妇女的处理情况34
(3) 多种形式的卖淫35
2. 卖淫和性剥削的范围以及保护从事卖淫和被迫从事卖淫和有关的性剥削活动的妇女(包括刑法条款,预防和社会康复措施) 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效果36
(1) 防止儿童卖淫36
a) 《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法》36
b) 主办第2届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36
(2) 防止非日本妇女卖淫37
a) 现行法律制度37
b) 移民局采取的措施37
c) 打击贩卖人口的国际行动38
(3) 防止多种形式的卖淫38
(4) 到发展中国家进行色情旅游39
3. 启蒙活动和性教育39
4. 对从事卖淫的妇女的保护39
(1) 对于需要受到保护的妇女的保护和康复39
(2) 对女孩的支助40
(3) 保护非日本妇女40
第7条41
1. 妇女参与公共部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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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促进性别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规定41
(2) 国会女议员41
(3) 女大臣41
(4) 司法部门中的妇女41
(5) 国家女公务官员42
(6) 地方政府中的女知事和市长42
(7) 地方议会中的女议员42
(8) 地方政府女雇员42
a) 地方政府女雇员42
b) 教育委员会42
c) 警官42
2. 宣传关于公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的措施43
第8条44
1.妇女参与国际领域决策进程的现况44
(1)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规定44
(2) 妇女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44
(3) 在国外工作的妇女45
a) 国际组织45
b) 大使46
c) 外务省驻海外机构中的女职员46
d) 派往维持和平行动46
(4) 妇女参与发展46
a) 官方发展援助措施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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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教育领域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47
c) 国际志愿援助邮政储蓄47
d) 提高劳动妇女地位中心47
e) 日本对阿富汗妇女的援助48
2.参加2000年妇女会议48
3.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政府做出的国际承诺信息及其对妇女和国际论坛发表的正式文件产生的影响49
第10条50
1.改善教育和学习促进两性平等50
(1) 教育中的两性平等50
(2) 促进妇女研究和改善妇女权利的研究50
(3) 社会教育50
a) 地方的项目50
b) 增加关于家庭教育的研究机会51
(4) 增加教育和学习的机会51
(5) 赋予妇女权力51
(6) 对从事教育职业的人进行培训51
2.全国妇女教育中心52
(1) 培训和交流项目52
(2) 研究项目52
(3) 信息收集和传播52
3.教育改革项目53
4.职业和职业指导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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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54
第11条第 1款54
1.促进确保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措施54
(1) 贯彻《平等就业机会法》54
(2) 提高对《平等就业机会法修正案》的认识54
(3) 制定基本政策55
a) 关于平等就业机会措施的基本政策55
b) 关于海员平等就业机会措施的基本政策55
(4) 对实现平等就业机会的支持55
a) 行政指导55
b) 积极行动56
c) 防止性骚扰的措施56
d) 关于个人纠纷的解决56
e) 关于所谓的间接歧视的审查57
2.多种就业形式中的就业条件57
(1) 非全日制工人57
(2) 派遣工人57
第11条第1款(c) 59
1.关于灵活选择职业的政策59
(1) 开发职业能力59
(2) 职业和就业59
a) 职业和职业指导59
b) 在女学生中促进和培养与工作有关的意识和认识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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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劳动妇女地位中心60
第11条第1款(d) 61
1.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61
2.妇女在家庭中无报酬劳动的计量标准和量化61
(1) 有关定期预算的基本调查61
(2) 无报酬劳动的评估62
第11条第2款(c) 63
1.建立育儿和家庭照料的制度63
(1)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条款63
(2) 订正《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法》63
(3) 订正《就业保险法》64
(4) 对育儿的支助64
a) 兼顾工作和育儿的支助措施64
b) 形式多样和高质量的托儿服务65
c) 发展日托中心65
d) 儿童校外管理措施65
e) 支持幼儿园的儿童抚育66
(5)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66
(6) 支持兼顾工作和护理家庭成员66
a) 创造一种环境,使人们在护理家庭成员的同时还能够继续工作66
b) 再就业支持67
第12条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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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和增强妇女终生的健康68
(1) “健康家庭21世纪规划”概述68
(2) 保健支助服务68
(3) 性教育和性启蒙68
(4) 支助妇女终生健康69
a) 青少年69
b) 怀孕和生产期69
c) 成年与老龄70
2.防止危及妇女健康的措施71
(1) 防止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的措施71
(2)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认识教育72
第13条73
第13条(b) 73
1.帮助无父亲家庭和寡妇的措施73
第14条74
1.对农村妇女的特殊考虑74
(1) 从事农业、林业、渔业工作的妇女74
(2) 为在农村地区建立两性平等社会颁布新的法律和法令74
(3) 在全国各地改变观念和行为74
(4) 创造适宜妇女生活与活动的环境75
(5) 家庭企业中的工资和薪资75
(6) 合作企业中的工资和薪资75
2.确保妇女参与农村地区的发展并使其受益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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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退休金基金76
(2) 妇女企业家76
(3) 对农业、林业和渔业的技术管理指导76
(4) 资助妇女77
(5) 全面推广家政服务77
第16条78
1.关于《民法典修正案》的研究78
2.家庭暴力78
(1) 现行法律制度78
(2) 对配偶的暴力79
(a) 现状79
(b) 《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79
(c) 消除暴力的行动80
(d) 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80
(e) 实施保护妇女儿童措施大纲80
(f) 法务省人权机关81
(g) 民事法律援助制度81
(3) 防止虐待儿童81
a) 防止虐待儿童的法律81
b) 保护受虐待的儿童81
c) 在参与教育工作有关的人员中宣传举报的责任82
d) 法务省人权机关82
(4) 禁止歧视女童权利和侵犯人权82
第一部分
一般性导言
1 .本报告的重点
本报告是根据日本于1985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或《公约》)第18条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迄今为止,日本已提交了四次定期报告。第一次定期报告于1987年3月提交(CEDAW/C/5/Add.48),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于1988年2月审议了该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JPN/2)于1992年2月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JPN/3)于1993年10月提交,1994年1月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合并审议了这两次报告。日本于1998年7月提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JPN/4),此次报告尚待委员会审议。
本报告论及从1998年5月第四次定期报告完成后到2002年4月大约四年期间日本执行公约的情况。
在起草本报告时,考虑到了委员会关于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广泛收集了大量的公众意见,以便使本报告能够适当反映这些意见。具体事例如下:于2001年8月与各领导机构以及来自地方政府机关、政府指定城市、宣布两性平等的城市、妇女团体及各种团体的知名人士、女议员和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成员就将列入第五次定期报告的项目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组织的活动进行了书面磋商;与此同时,通过首相府两性平等事务局的互联网站与一般公众进行了进一步协商,该局作为秘书处负责编纂本报告;此外,2001年8月31日,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平等网络)——负责提高日本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内的一个组织,就将列入本报告的项目举行了听证会,直接听取了来自非政府组织等机构的大约100名与会者的意见。
其结果是非政府组织共计提出276项答复和意见,其中团体提出215项,个人提出51项,不具名的有10项。2002年3月,召开了一次信息与意见交流会议,来自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的大约60名个人和其他人出席了会议,以便就这些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并促使政府采取重大的相关措施。在编纂本报告时参照了在这些协商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日本政府承诺要继续努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实现两性平等的社会。
2 .日本妇女的现状
(1)人口
到2000年时,日本人口为1.2693亿,其中妇女为6 482万人,约占总人口的51%。
总生育率(指特定年份育龄妇女的总生育率)继续下降,1999年降至历史记录的1.34的低生育率,2000年的生育率虽略微上升到1.36,但仍徘徊在战后时期的最低水平上。出生率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不结婚和日趋晚婚的人数比例在增加。初婚的平均年龄每年在提高,妇女现为27岁,男子为28.8岁。此外,在通常处于生育高峰期的将近30岁的妇女当中,大约一半人未婚。30多岁的未婚妇女的百分比在不断增加。无子女的夫妇人数也在增加,但根据预测,已婚妇女生育子女的平均数将来要有所下降,尽管人们认为这一平均数仍然会稳定在2.2的水平上。
与此同时,预期寿命在延长,目前日本的预期寿命在世界上是最长的:2000年,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为84.60岁,男子为77. 72岁。老年人口(65岁和65岁以上的人口)达2 201万人,老龄化比率(老年人口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7.3%。在老年人口中,妇女为1 278万人,即每100名老年妇女,老年男子为72.1人。
鉴于出生率下降,平均预期寿命延长,人们预测,由于人口不断下降,少生育子女的趋势日趋增加,以及老年人口在增加,人口结构将发生迅速的转变,由圆筒形图形变为倒置的金字塔形,根据对将来的预测,2006年总人口将达到高峰,高峰后总人口将开始回落。预测到2050年时,人口将比目前水平减少20%多,而老年人口增加的趋势将持续到2043年。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比现在的人口增加60%。因此,老龄化比率继续迅速增加,预测在2025年时增加到28.7%,在2050年时增加到35.7%。
(2)教育
2001年,女孩的高中入学率(不包括进修高中函授课程的学生)为96.7%(男孩为95.0%)。自1969年以来,女孩的高中入学率一直高于男孩。女孩升入大学和专科学校的百分比也在增加:2001年,女孩的大学入学率为48.5%(男孩为48.7%)。男孩和女孩在大学入学率方面仍然存在差距,但是这种差距在逐步缩小:女孩为32.7%,男孩为46.9%。
从2001年女生在院校各系每个学科所占的比例来看,女生占多数的学科是家政学(94.5%)、艺术(69.2%)、人文学(67.2%)和教育学(59.6%)。同时,女生比例在增加的学科有社会科学(28.6%)、农学(40.4%)、科学(25.3%)和工程学(10.3%),在这些学科中,女生所占比例历来不高。
(3)就业
2000年,女劳动力人数(15岁以上就业与失业人数之和)为2 753万人。在过去的两年里,女劳动力人数持续减少,反映出青年人口的减少。女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40.7%。女劳动力的失业人数为12.3万人,失业率为4.5%(男劳动力的失业率是4.9%)。这些数字差不多与去年的数字持平,去年由于经济衰退而创下了最高的失业率。
女劳动力的参与率(劳动力在15岁以上人口中所占百分比)是49.3%,从去年起持续下降(男劳动力的参与率是76.4%)。按年龄组分列的女劳动力参与率呈M形曲线,20-24岁妇女和45-49岁妇女的参与率(分别为72.7%和71.8%)处于高峰,而育龄和抚养子女的30-34岁妇女的参与率(57.1%)处于低谷。同1990年相比,女劳动力的参与率提高了,只有15-24岁年龄组和65岁年龄组是个例外,前者的参与率下降是因为这个年龄组中越来越多的人在接受高等教育。应当指出,除25-29岁年龄组有大幅度上升之外,50-54岁和55-59岁中老年龄组的向上趋势也日益明显。关于按婚姻状况分列的女劳动力的参与率,未婚组为62.2%(同前次报告相比,参与率增加了),已婚组为49.7%,离婚和/或鳏寡组为31.0%。尽管大约一半的已婚妇女加入劳动力,但是,在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当中,劳动力参与率依然很低,为28.0% 。
关于工资,2000年6月,计划给女雇员的工资是男雇员工资的65.5%(不包括非全日制工人)。男女雇员在工资上的差距仍然很大,但是同1995年的62.5%相比,已有一些改进。造成这种差距有多种因素,诸如服务时间、学历背景、就业领域、工作职位等级、工作时数及其他,在这些因素当中,服务时间和工作职位等级起了重要作用。2000年,妇女在一家公司平均服务时间为8.8年。同1995年的7.9年相比,服务时间延长了,不过仍比男子的13.3年要短。在服务期间,年龄和学历背景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男女标准工人(学校毕业之后就立刻就业并持续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工人)的工资加以比较,可看出下列差别。2000年,在大学或专科学校毕业生中,如果男雇员的工资按100计,20-24岁女雇员的收入为94.6,而50-54岁的女雇员的差距最大,其收入仅是男雇员的82.2。
最近几年,非全日工人(每周工作时数少于35小时的非农林雇员)的人数明显增加了。2001年,非全日女工在非全日工人总数中占了68.8%,在女雇员总数中占了39.3%。非全日工人在日本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同正式工比较,他们存在着就业稳定性与福利方面的问题。
虽然女劳动力的参与率一直在增加,但是对婚后生活的研究结果表明,即使夫妇两人都在工作,男子干家务活的时间要大大少于妇女。此外,在问及妇女感到什么是婚姻的负担这个问题时,“家务负担”和“兼顾家庭与工作的负担”的答复占了将近40%。从这个调查结果中明显看出,已婚妇女依然背负着沉重的家务负担。
(4)与促进同两性平等有关的政策
1999年6月,政府颁布并执行了《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2000年12月,政府批准了《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它是基于《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第一个计划。
作为2001年1月中央政府行政改革的一部分内容,在首相府内设置了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和两性平等事务局。通过这次行政改革,日本的国家机制得以加强。
在这个强化了的机制下面,政府目前正在全面执行根据《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和《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采取的措施。
(5)制定和修正法律和法规
i) 《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法》(1999年5月26日颁布)
这项法律于1999年11月生效,它规定对于同儿童卖淫、引诱儿童卖淫及为儿童卖淫拉皮条、销售、散发和公开展示儿童色情作品,以及为使儿童成为儿童卖淫一方而买卖儿童有关的行为加以惩处。这项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措施,其中包括对于因上述行为而遭受身体和(或)精神伤害的儿童提供适当的保护。此法于1999年1月生效。
ii)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1999年6月23日颁布)
这项法律的目标是通过规定基本原则,阐明责任和规定构成政策基础的条文,来促进建立两性平等的社会。此法律于1999年6月生效。
iii) 《对法律等做出部分修正,以确保对于信使事业和信使工作条件加以适当管理的法律》(1999年7月7日颁布)
这项法律原则上放宽法律允许的工作类型,前提是加强保护信使的措施,包括采用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规章和信使必须采取的措施。此法律于1999年12月1日生效。
iv) 《粮食、农业和农村地区问题基本法律》(1999年7月16日颁布)
这项法律就妇女参与农业问题做出规定。它还规定国家应促使创造一种环境,对于妇女在农业管理方面所起的作用进行公正的评估,并使妇女能够在自愿的基础上,有可能参与农业管理和其他有关活动。此法律于1999年7月16日生效。
v)《关于部分修正就业保险法的法律》(2000年5月12日颁布)
在对雇员的福利和负担进行严格审查后,休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的福利率,由请假前工资的25%增加到40%。此法律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vi) 《关于禁止追踪行为和援助受害者的法律》(2000年5月24日颁布)
这项法律规定了诸如发出警告和签发限制行动令这类处理追踪行为的行政措施,以及刑事扣押的措施。法律还规定警察向追踪等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援助,以及由政府、地方公共组织、有关企业和当地居民向受害者提供支助。
vii) 《防止虐待儿童法律》(2000年5月24日颁布)
此法律的目标是促进执行针对虐待儿童(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和疏忽)的措施。此法律于2000年11月20日生效。
viii) 《关于部分修正子女津贴法的法律》(2000年5月26日颁布)
对可以接受子女津贴的子女的年龄限制延长,由三岁延长至子女年满六岁后(在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之前)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此法律于2000年6月1日生效。
ix) 《有关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内阁命令》(2000年6月7日颁布)
内阁命令规定了有关内阁办公室内设立的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组织、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条款,以及同理事会有关的其他必要项目。
x) 《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2001年4月13日颁布)
这项法律规定扩展妇女咨询办公室的职能,使之成为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咨询和支助中心,并采用保护令制度。此法律于2002年4月1日全面生效。
xi) 《关于部分修正关于管制和改进娱乐业法律的法律》(2001年6月20日颁布)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强有关所谓电话俱乐部和同性有关的图像传播类特别娱乐业的规章的条款。
xii) 《有关促进解决个人劳资争议的法律》(2001年7月11日颁布)
这项法律的目的是有利于迅速恰当地解决职工与雇主间有关劳动关系的争议。此法律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xiii) 《关于部分修正照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包括休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的工人福利的法律的法律》(2001年11月16日颁布)
这项法律禁止以休育儿假等为由使工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法律也规定工人有权利要求免除加班工作。此法律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
xiv) 《关于部分修正儿童福利法律的法律》(2001年11月30日颁布)
这项法律的目的是加强对于非注册的日托托儿所的监督系统,阐明儿童福利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并改进他们的工作质量。尽管加强了的监督系统及其他有关的措施的具体执行日期还有待于再发布一项内阁命令,但是,恢复儿童福利委员会成员活动的法律已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xv) 《关于部分修正公共卫生护理员、助产士和护士法律的法律》(2001年12月12日颁布)
这项法律的目的是统一公共卫生护理员、护士和助理护士的职称,以前是根据这些人的性别而冠以不同的称谓。为了恰当地说明他们的职业,赋予他们性别中立的专业职称。此法律于2002年3月1日生效。
第二部分
逐条报告
第 2 条
1 .设立和加强国家机制、机构和程序
(1)加强国家机制
在2001年1月中央政府实施机构改革之际,作为为加强内阁职能而采取的部分措施,新设立了内阁办公室,它是政府结构内级别较高的一个行政机构,负责实施规划并在各省间全面协调各项政策。内阁办公室负责“促进形成两性平等的社会”,这是政府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之一。中央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缩小整个政府的规模,为此在内阁办公室下面新设立了“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和“两性平等事务局”,适时加强了组织结构,以推动实现两性平等社会的政策。
a)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
作为2001年1月中央政府改革的结果,设立了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该理事会接管并扩大了与它同名的前组织——前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职能。内阁官房长官担任该理事会的主席,理事会成员由首相指定的12名大臣及由首相任命的12位有学识和经验的人组成。理事会的职能如下:除了审查和审议同促进建立两性平等社会有关的基本政策、措施和重要问题外,理事会还监督促进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政府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审查政府措施对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效果。
截至2002年4月,该理事会下设以下四个专门委员会,以便审议同建立两性平等社会有关的各种问题:
《基本问题专门委员会》;
《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专门委员会》;
《监督和处理申诉专门委员会》以及
《调查效果专门委员会》。
迄今为止,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通过了下列评论意见:
《关于兼顾工作和育儿的支助措施的政策的评论意见》,以及
《对顺利执行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律的评论意见》。
b)两性平等事务局
内阁办公室两性平等事务局担负下列任务:
行使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和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秘书处的职能;
根据《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及《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制订计划,并在整个政府范围内,全面协调有关促进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工作;
促进依据《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采取的措施,以及
本着全社会实现两性平等的精神,提高公众的认识,其中包括通过与地方政府和私人团体的合作而做出的努力。
c) 两性平等事务大臣
最近,新任命了“两性平等事务大臣”,成为内阁办公室中“负责特别使命的国务大臣”之一,这些职位是作为加强中央政府改革的一部分措施而设置的。为便于更有效和迅速地协调同两性平等有关的政策,内阁官房长官也被任命为两性平等事务大臣。
d) 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
1994年,为了加强迅速而有效地执行同促进建立两性平等社会有关的措施,在内阁内设立了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总裁:首相,副总裁:内阁官房长官,成员:全体内阁大臣)。迄今为止,除其他事项外,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做出了下列决定:
提倡委任妇女到全国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任职;以及
扩大聘用和提升国家女公务员。
e) 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
1996年9月,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平等网络)开办,目的在于促进与社会各个领域的人交换信息与意见,以及便于非政府组织间的交流。该联络会议由16名知识分子和若干名代表社会各个领域的个人组成,他们应内阁官房长官的提议参与会议。该会议参与有关重要政策措施和国际会议的意见与信息交换,除参与其他活动外,会议也参与创作和散发宣传小册子。
(2)设立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平等就业,儿童和家庭事务局
2000年4月1日,将曾为前劳动省附属办公室的都道府县劳动标准局、都道府县妇人和青年工人办公室、都道府县职业安定课和就业保险课合并为都道府县劳动局。同时,将都道府县妇人和青年工人办公室变成都道府县劳动局的平等就业部,该部负有与原办公室相同的责任。这项合并使得都道府县劳动局能够有效地执行跨领域的措施,其中包括劳动标准管理,就职安全管理,以及全面有效地执行劳动管理。
2001年1月6日,值中央政府改革之际,前劳动省妇人局和前厚生省儿童家庭局合并,组建为新的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平等就业、儿童和家庭事务局。平等就业、儿童和家庭事务局现在正在从“工作的父母”和“儿童”这两个角度出发,提出全面的综合措施,其中包括加强促使事业和家庭生活两不误的支助措施,以及加强儿童保育服务的措施。
2 .为消除阻障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残余障碍而采取的措施
(1)颁布和执行《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
日本《宪法》规定尊重个人及两性间的平等,并根据国际社会的事态发展,通过促进两性平等的立法方面的努力,现已稳步取得了进展。但是,人们也指出,需要有全面推行两性平等的体制。因此,在1996年12月制订了国内行动计划——《2000年促进两性平等计划》,其中纳入了将对基本法律的审议变为行动,以及促进两性平等社会的一项决定。1998年11月,前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提交了题为“建议制订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社会的基本法律”的报告,该理事会在报告中通过阐明基本法律的必要性、其基本原则和内容,建议制订这样的法律。政府在审议该报告后,起草了《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法案,最终于1999年6月颁布和执行了该基本法律。
《促进两性平等基本法律》列明了同建立两性平等社会有关的下列基本原则:
(i)尊重妇女和男子的人权;
(ii)审议社会制度或做法;
(iii)共同参与规划和决策等工作;
(iv)管理家庭生活活动和其他活动;以及
(v)开展国际合作。
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该法律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和公民的作用,使他们在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过程中,承担其各自的责任。同时,有关促进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基本政策,法律规定政府负责制订《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这项基本计划是全面系统地促进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主要纲领,计划还规定各都道府县在制订它们自己的计划时,必须考虑到政府的基本计划。此外,基本计划规定,在制订政策、处理政府执行的政策方面的申诉意见时,应该考虑到建立两性平等的社会,并向地方政府和私人团体提供支持。
另外,在2001年1月中央政府改革之时,对于指导前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基本法律的第三章的规定做出了修正,使之成为指导接替前理事会的现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工作的准则。
如上面所述,制订《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是日本建立两性平等社会历史中的一个里程碑。
(2)制订《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
2000年12月,内阁做出一项决定,通过《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成为根据《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拟订的第一项计划。
这项计划依据的是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于1996年12月拟订的《2000年促进两性平等计划》,同时也虑及前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报告“指导拟订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的基本思想”(2000年9月)及“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基本措施”(2000年7月)。计划还考虑到了“妇女2000年”大会特别会议的结果。同时,在拟订此项计划的过程中,广泛收集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与要求,并努力在计划中尽量反映出这些意见与要求。
这项基本计划规定了11项重要目标*,同时确定了到2010年时的长期政策方向,以及到2005财政年度结束时每个财政年度要执行的具体措施。
由于加强了与地方政府及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合作,政府将通过稳步执行基本计划中所列明的措施,确保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的社会。
*11项重要目标
i) 扩大妇女参与决策过程;
ii) 审查社会制度和做法,从两性平等的角度提高公众的认识;
iii) 确保在就业领域中男女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
iv)在农村、林区和渔村建立伙伴关系;
v) 支助妇女和男子为协调其工作与家庭和社区生活的关系所做出的努力;
vi)创造条件,使老年公民安度晚年;
vii)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
viii)为妇女提供终生保健服务;
ix)传播媒介尊重妇女的人权;
x)促进两性平等,通过丰富充实教育和知识,促使选择多样化;
xi)促进全球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
(3)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规定各都道府县应依照《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拟订自己的促进两性平等计划。同时,鼓励市政当局拟订市政府促进两性平等的计划,同时虑及基本计划与都道府县的计划。截止2001年4月,各道道府县都已拟订了这样的计划。至于市政当局,拟订计划率保持在19.4%。
拟订全面的计划是促进地方社区全面系统地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内阁办公室向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阁办公室还专门编写和提供手册,积极支持各市政当局,以便帮助它们拟订市计划。
此外,各都道府县和市在拟订管理促进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基本措施的法规方面也取得了进展。到2002年4月,35个都道府县和55个市实施了法规。在制订法律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给予了合作。
截止2001年4月,35个都道府县和190个市建立了促进妇女实现两性平等的综合机构,作为传播信息和开展团体活动的中心。另外,为了与私人团体进行合作,地方政府参与了支助性活动,诸如组织私人团体,提供信息,通过私人组织网络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召开定期会议和交流情况,以及出版内部杂志和小册子等。
3 .可以得到的反对歧视的法律协助及其有效性
(1)处理申诉意见的措施
a)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规定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中关于尊重妇女和男子人权的第3条规定,“建立两性平等的社会。应该建立在尊重妇女和男子人权的基础上。尊重妇女和男子的人权包括:尊重男子和妇女个人应享有的尊严;不基于性别而对妇女或男子实行歧视性待遇;以及确保男子和妇女享有同等机遇,施展个人的才干。”第17条也规定,“国家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同政府执行的与促成建立两性平等的社会,或公认影响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政策有关的申诉意见,国家还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旨在救助由于阻碍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因素,其中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性待遇而使其人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
b)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进行的研究与审议
作为其一部分职责,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所设立的监督与处理申诉意见专门委员会,在处理同政府政策有关的申诉意见,以及救助根据《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其人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方面,一直在进行研究与审议工作。
监督与处理申诉意见专门委员会在地方政府与妇女有关的机构,就申诉意见处理制度,咨询业务制度以及行政咨询制度和人权保护制度举行了听证会。另外,为了评估地方政府申诉意见处理制度的现状,在全国三个地方通过采访参与处理申诉的专家,举行了听证会。
委员会也考虑到审议的结果,计划将来积极地利用现行行政咨询制度和人权保护制度。如有必要,将考虑采取适合于日本实际情况的新形式的申诉意见处理制度。
(2)对于人权受到侵犯的支助服务
a)法务省的人权组织
法务省的人权组织积极地处理同妇女有关的人权问题,诸如对配偶或同居伙伴的虐待,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或追踪活动。2000年7月,50个法律事务和区法律事务局采用了称为“妇女权利热线”的咨询热线,目的在于改进人权咨询制度。为了使妇女更容易地获得服务,已经做出了适当安排,原则上由女性人权志愿人员,或上述法律事务局的工作人员,以及妇女权利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在接到有关人权问题的询问时,人权组织努力帮助解决询问者的问题。人权组织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向有关当局或机构做出通报,将情况提交法律援助协会,或向询问者提供咨询意见。在了解到事件涉嫌侵犯到妇女的人权时,诸如虐待配偶或同居伙伴,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或追踪活动;人权组织立即对事件进行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并对事件采取适当的步骤,以及对所涉人员进行尊重人权的教育。人权组织就这样努力向受害者提供补偿,防止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
2002年3月,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保护人权法案”,对当前的人权保护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该法案禁止诸如性别歧视或性骚扰这样的歧视或虐待的侵犯人权行为,并规定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新的人权补救制度主要由该委员会来执行。这个新机构旨在对于侵犯人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即时适当的补救,并有效地防止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
b) 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旨在诉讼等方面提供援助的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法律援助协会实施,该协会得到政府各附属机构的援助,是一个指定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妇女受害者,在提出请求损害赔偿金的诉讼时,有资格得到暂时支付法定代理费用这样的援助:
i)本人接受了经济情况调查;
ii) 本文有胜诉的希望;以及
iii)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是符合司法利益的。
(3)对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根据检察官的工作年限,对他们进行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处理,保护受害者及其他有关专题的培训。检察院在对家庭暴力案例行使其惩罚权时,适当考虑到了案例的严重性,以及惩罚对家庭将产生的影响,同时还考虑到根据每个案件的案情实质,努力妥当处理的前景。在正常的情况下,由资源检察官对这些做法予以适当的指导和监督。
关于法官,政府确认开展了如下工作。作为各种培训和研讨会的一部分,提供主要侧重国际人权协定、国内歧视问题和促进人权理事会的活动的讲座。也举办了有关防止性骚扰的讲座,并以同样的方式,开展对少年犯罪问题和家庭纠纷案例的调查,以及开办有关和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保护与福利课程。还举办了关于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律”的讲座,以及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建立两性平等社会为主题的讲座。
至于监管人员,在监管人员培训所及其各部门开展的各种培训活动中,为他们开办了关于宪法权利和人权,其中包括同两性平等有关的问题的课程。目前也开始进行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同保护妇女问题有关的培训。
4 .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情况
(1)当前的法律制度
a) 保护妇女免遭暴力的法律制度
已经规定并适当执行了惩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律,如谋杀罪(《刑法典》第199条:终身监禁或劳役监禁三年以上),致命伤害罪(《刑法典》第205条:至少两年的劳役监禁)、人身伤害罪(《刑法典》第204条:十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30万日元以下或轻微罚款)、殴打罪(《刑法典》第208条:两年以下的劳役监禁或罚款30万日元以下,或刑法拘留或轻微罚款)、恐吓罪(《刑法典》第222条:劳役监禁两年以下或罚款30万日元以下)、扣押和拘押罪(《刑法典》第220条:监禁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猥亵罪(《刑法典》第176条:劳役监禁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以及强奸罪(《刑法典》第177条:劳役监禁两年以上)。
因上述罪行沦为受害者的人可以提起诉讼。从前,强奸、猥亵和其他性犯罪的起诉期限同其他罪行的起诉期限一样,即在确定犯罪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起诉。但是,性犯罪的受害者,由于心理创伤或同案例有关的其他各种情况,可能一时很难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因此,2000年5月12日颁布的《修正民事诉讼法律和刑事起诉调查法律的法律》取消了同性犯罪有关的起诉期限,并延长了起诉期限,直至因公共诉讼时效法规而停止执行。
此外,为减轻受害妇女在对刑事案件中的公开审判中,面对被告作证时所承受的精神负担,法律采用了一种制度,在听证过程中允许一名合格人员陪伴受害者,将证人与被告或指定的旁观者切实分开,使证人能够在不同的房间里利用通过连接的可视监测器来作证。
b) 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的法律(1999年5月26日颁布)
如第6条所述。
c)《部分修正关于娱乐设施等机构的工作管理与合理化的法律的法律》(2001年6月20日颁布)
如第6条所述。
d) 《禁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2001年4月13日颁布)
如第16条所述。
e) 《防止虐待儿童的法律》(2000年5月24日颁布)
如第16条所述。
(2)关于强奸与猥亵罪的现况
2001年举报的强奸案件数是2 228起,不到1971年举报的4 862起案件的二分之一。这一变化表明从1971年至1990年期间举报案件呈持续下降的趋势,从1990年起稳定在1 500起上下。但是,从1997年起,举报案件逐渐呈增加的趋势。
2001年举报的猥亵案件为9 326起,比1971年的3 374起增加了280%。这一变化表明案件数量在1986年之前呈持续下降趋势,自1987年起呈上升趋势,1999年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01年比前一年增加了30%。
(3)对受害者的支助服务
a) 对受害者的适当支助
对于受害者需要专家支助的情况,除了调查者外,警方指定专人护送受害者去医院,并提供其他形式的支助,以减轻受害者的心理创伤。
同时,根据受害者的请求,具有咨询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警察,向因罪行遭受心理创伤的受害者提供咨询意见。向要求长期提供咨询服务的受害者推荐介绍精神病医师和私人顾问。为此,警方与有关组织和机构广泛开展合作,以此提供此种减轻受害者心理创伤的措施。
另外,受害者支助联络理事会也向受害者提供支助,该理事会是由地方政府和司法官员,医务专业人员和私人组织组成的。理事会通过积极地交换信息,建立信任,与有关机构建立联系渠道,以及加强与这些机构的合作机制,对受害者的各种需求做出反应。
1996年,为了减轻受害者的心理负担,采取考虑到受害者意见的适当措施,以及为了促进更加切实有效地调查性犯罪,在各都道府县警察局本部和其他重要的场所都设立了“性犯罪调查方法教练”和“性犯罪调查单位”。另外还采取了种种措施,由女警察来进行调查谈话等活动,以此减轻受害者的心理负担。此外,还广为分发“性犯罪调查取证的一套方法”材料,该方法包括收集证据必不可少的工具,以及在必须保留受害者衣物作为证据的情况下,让受害者更换衣物。
b) 防止再次成为受害者
为了防止妇女再次成为同一罪犯的受害者,警方采取了预防性措施,例如提供预防犯罪知识讲课和对罪犯进行监视。2001年8月,为加强预防性措施,制订了“防止再次成为受害者纲要”。此纲要的规定包括“指明”需要继续采取预防措施的“受害者”,作为预防再次成为受害者的目标,以及加强与有关法律机构的联络。
此外,对于妇女和儿童成为谋杀、强奸和猥亵罪这些罪行受害者的案件数目不断增加的情况,政府也做出了反应。在就追踪妇女和对配偶施暴,以及绑架企图和虐待儿童等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之后,制定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措施摘要》。目前正在与志愿人员、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开展合作,以实施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措施。为支持受害的妇女和儿童,还提供了包括个人报警器在内的预防犯罪设备。
c)防止潜在的伤害的措施
为了鼓励受害妇女起诉,或便于向她们提供起诉咨询,警方始终对这些妇女给予支持,向她们提供适当信息,例如,分发小册子,用明白易懂的语言解释刑法程序和各种补救方法,和有关调查过程和疑犯情况的信息,在受害者询问问题时给予准确的答复,同时还提供性犯罪咨询服务,例如在各都道府县警察局安装“性犯罪热线”。
另外,为了确保顺利地提供咨询服务,还对设施和设备作了进一步的改进,例如重新布置咨询室的照明、调整室内布局和家具,购置“有特殊装置的工具”,以便于在受害者所希望的地点对受害者进行调查谈话,从而保护他们的隐私。
(4)消除暴力的活动
a)国家机制的审议活动
(i)设立“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专门委员会”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下设的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将来有可能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与审议,同时考虑到《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中列举的问题,例如对配偶的暴力、性犯罪、卖淫、性骚扰和跟踪行为。
该委员会编写了题为《促进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的顺利实施》的报告,于2001年10月3日和2002年4月2日向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提交了该报告。
(ii) 设立“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有关的各省和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委员会”
2000年8月8日,在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下面设立了“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有关的各省和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专门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旨在通过各有关行政机构间的密切合作,积极改进同反对对妇女的暴力有关的措施。
b) 提高社会的认识
(i)“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运动”
鉴于确认这一事实,即丈夫或同居伴侣的暴力行为,性犯罪、卖淫、性骚扰、跟踪行为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政府决定每年在11月12日至11月25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国际日”这两个星期内,开展“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运动”(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于2001年6月5日做出此项决定)。
这项运动旨在进一步加强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措施,其中包括开展提高社会认识的活动,与地方政府、妇女团体和其他有关组织进行合作与协作。这项运动还旨在提高对妇女人权的认识,以及加强尊重妇女人权的教育。
(ii)“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研讨会”
自1998年以来,内阁办公室每年都召开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研讨会。内阁办公室邀请专家和知识分子发表主旨演说,并组织分组讨论,以提高社会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认识。
c) 关于男子与妇女间暴力行为的调查
1999年9月至10月期间,政府首次开展关于两性间暴力行为的全国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各种变数,例如民族意识、经历的暴力行为的方式和程度,以及为什么许多这样的案例无人举报的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有4 500名20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参加调查,接受了询问。调查的结果是,0.5%的男性(大约200人中有1人)说他们曾遭受过其配偶或同居伙伴的暴力行为,使他们对其生活感到恐惧,而4.6%的女性(大约20人中有1人)做出了同样的答复。
(5)防止跟踪行为
a) 禁止跟踪行为和援助受害者法律(2000年5月24日颁布)
跟踪的定义是经常持续不断地“尾随”某个人的行为,而反过来,尾随的定义是跟在某人身后,闯入其住所或在其住所附近徘徊,要求建立恋爱关系,打沉默电话,以及其他“满足对该人爱恋或其他好感”的行为,或“因这些情感未得到满足而发泄怨恨”的行为。法律规定对“跟踪行为”予以刑事处罚,警方应对采取“跟踪行为”的个人发出警告,予以行动限制及执行其他的行政措施。跟踪行为的受害者也可以得到警方的预防性支持。
b) 现况
在执行限制跟踪和类似行为的法律后的头13个月里,警方发出了988次警告,38项限制令,对799件案件提供了预防性支持,对164起案件采取了拘捕行动。另外,根据其他适用的法律,对1 025起跟踪案件采取了拘捕行动,其中包括因殴打罪逮捕190人,因恐吓罪逮捕163人,因擅自闯入逮捕140人,以及因破坏财产罪逮捕110人。
c)向受害者提供支持
在《关于管制跟踪活动及类似行为的法律》中,规定在受害者自己要求采取预防性措施时,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警察局长和其他的人可以分步骤采取预防性支持措施。可明确做出以下指示,诸如采取自我预防措施,向个人发出警报,配备便携式自动报警装置,以及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另外,通过与有关行政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警方努力促进对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支持。
(6)防止性骚扰
a) 当前的法律制度
刑罚条款对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适用的。例如,殴打、恐吓、强迫(《刑法典》第223条:劳役监禁三年以下),诽谤(《刑法典》第230条第1款:劳役监禁或监禁三年以下或罚款50万日元以下),以及污辱(《刑法典》第231条:刑事拘留或轻微罚款)。这些刑罚条款已根据各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实施。
b)防止一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根据《确保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等的法律》(《平等就业机会法》),负责管理就业工作的人有责任考虑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项法律规定的准则要求雇主考虑:(i)制订有关性骚扰的明确的政策,使雇员了解该项政策,并向他们提供有关的教育;(ii)就咨询要求和申诉做出反应,以及(iii)一旦发生性骚扰案件,迅速做出适当的反应。
根据1999年对私营公司进行的一项调查,49.0%的公司制订了“不容忍性骚扰的明确的政策,并努力使雇员了解该项政策,”34.3%的公司设立了“咨询与申诉的联络点”,36.8%的公司称它们已确定“一旦发生性骚扰的情况,它们将做出什么样的反应。”
按照公司的规模加以比较,公司规模愈大,它为执行每项防止性骚扰措施所作的准备也愈加充分。在已经采取了这三项措施的公司中,规模较大的公司所占的百分比也较高。
在2000财政年度向各都道府县劳动局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提起的同《平等就业机会法》有关的申诉中,同性骚扰有关的申诉达8 614起,数字之大超过了任何其他类的申诉。
为了确保公司将有效地执行防止性骚扰的措施,政府努力提高公司对于《平等就业机会法》及其准则的认识。政府工作人员定期走访公司,向不执行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措施的雇主提供行政指导。
对于中小公司,政府向雇主和那些人事与劳资事务负责人提供有关信息,说明应做出的具体努力,以及有关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
此外,自1999财政年度以来,为了满足因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女雇员的需求,在各都道府县劳动局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都分派有性骚扰专家咨询顾问。
c)防止公共事业场所的性骚扰
1999年4月1日,为了防止公共事业场所的性骚扰,国家人事院执行了(关于防止性骚扰和反对性骚扰的其他措施)国家人事院规则10-10。根据这项规则,每个省和机构的负责人有责任致力于防止性骚扰的工作,并对发生的性骚扰案件做出迅速且适当的反应,同时要求工作人员注意自己的举止,不得有性骚扰行为。至于具体的预防措施,规则还要求制订有关人事、人员培训和申诉咨询制度的准则。
遵循这项规则,各省和机构(其中包括内阁办公室)正在做出努力防止发生性骚扰行为,办法是制定内部规章,建立申诉和咨询制度,并通过对其人员进行培训来提高他们对性骚扰问题的认识。
另一方面,国家人事院为各省和机构的有关人员举办研讨会。为了以更加有组织的和更加有效的方式防止性骚扰,每年的12月4日至10日这个星期被指定为“防止公务员发生性骚扰行为周”。在此期间,举办系列“专题讨论会”,并开通“(专门安装的一日热线)性骚扰热线”。通过这些努力,加强了公务员对性骚扰问题,以及对制订防止性骚扰计划必要性的认识。
1997年,在上述规则执行之前,并于规则执行后的2000年,国家人事局分别进行了一项“关于国家公务员与性骚扰的调查”。这些调查涉及根据国家人事院工资计划雇用的正式雇员。通过对这两次调查的结果加以比较,显而易见的是,男子和妇女在理解性骚扰概念方面的差距现已大大缩小,差距缩小特别归因于男子对性骚扰问题加强了认识。此外,在执行规则之后,察觉到的性骚扰数目普遍减少。
d) 防止大学和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文部省)下属机构的性骚扰
1999年3月,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文部省)制订了“防止文部省性骚扰的规章”,该规章于1999年4月执行。文部省将此规章通知到全国各公立和私立大学,以及文部省下设机构。文部省敦促大学和机构积极行动起来,制订咨询制度和其他方法来防止发生性骚扰行为。根据文部省的规章,包括国立大学在内的学校和文部省下设机构都已制订了它们自己的防止性骚扰的规章,提供顾问,并在其学术和行政人员及学生当中,开展了提高对性骚扰问题认识的活动。
此外,教育委员会制订了防止性骚扰的规章,设立了提供咨询服务的联络点,并致力于提高学校员工和学生对性骚扰问题的认识。
5 .保护青年免遭性骚扰和暴力的信息
(1)制订准则与法令
鉴于表现性和暴力的图像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具有消极的影响,为此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防止青少年通过各类传播媒体接触载有这种图像的信息。2001年10月19日,政府特别制订了“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的指导方针”,该方针包括(i)国家政府应采取的行动事项;(ii)国家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要求,以及(iii)政府对于有关产业组织的要求。与此同时,政府一直在提倡采取基于指导方针的措施。
另外,46个都道府县根据当地的情况,通过了有关保护青少年及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令,并限制出售“有害书籍”,其中包括有描写性和暴力图像的影像制品。
(2)教育领域的努力
针对描述性和暴力信息的媒体和其内容对青少年成长环境有害的其他问题,政府做出了下列努力:
i)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大臣和负责这一事务的该省部门主任,要求有关产业和其他各方彻底执行自律的措施;
ii)支持家长教师协会监督青年观看的电视节目;以及
iii)调查和研究海外非营利组织和其他各方取得的先进成果(2001财政年度)。
6 .称作“战时慰安妇”的问题
(1)政府采取的措施
所谓的“战时慰安妇”问题同本《公约》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而日本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忠实地履行了《圣弗朗西斯科和平条约》、双边和平条约和其他有关条约规定的有关赔偿和索赔的义务。不过,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日本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合并审议的结论性评论意见,以及1994年1月该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进行的审议,本报告将在下面叙述日本政府关于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
日本政府自从1991年12月以来对所说的“战时慰安妇”问题进行了彻底的真相调查研究,并于1992年7月和1993年8月宣布了调查结果。日本政府也已多次向前“战时慰安妇”表示歉意与悔恨。
(2)设立亚洲妇女基金(亚妇金)
为表示诚挚的歉意和悔恨,日本政府与日本人民合作,于1995年7月设立了亚洲妇女基金(亚妇金)。日本一直向亚妇金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包括承担亚妇金的全部运转费用,亚妇金各项目所需的经费,以及协助基金筹措经费。特别是:
a)为亚妇金筹措经费
日本政府一直在尽力提高公众的觉悟,使他们更好地了解所说的“战时慰安妇”问题。政府为亚妇会基金筹措经费的努力提供了一切可能的援助,以便向前“战时慰安妇”表示日本人民的赎罪。
因此,各行各业的人民,其中包括个人、私营企业、工会、政党和内阁大臣,(至2002年4月底为止)以捐款5.6多亿日元的形式,向亚妇金表示了支持。
b) 海外赎罪项目
(i)在菲律宾、大韩民国和台湾省内的项目
自1996年7月以来,亚妇金从上述人民捐款中,向大韩民国和台湾省的前“战时慰安妇”每人提供200万日元(赎罪款)。到2002年4月底为止,共有234人从亚妇金收到了赎罪款。
首相代表日本政府发表了一份公开信,直接向前“战时慰安妇”表示歉意和悔恨,同时向亚妇金提供了日本人民捐助的赎罪款。日本捐助者所表达的讯息,连同首相信件和赎罪款,也已传达和转交到每个受害者。
日本政府为了履行其道德责任,到2002年4月底为止,已从国家预算中拨出大约4.7亿日元,用于亚妇金向大韩民国、菲律宾和台湾省内的前“战时慰安妇”提供的五年期医疗福利项目。(充分考虑到每名前“战时慰安妇”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正在执行的计划包括改善住房,提供护理服务及协助提供医疗服务和医药)。
到2001年8月12日为止,不再接受在菲律宾境内开展这些项目的申请。在大韩民国境内和台湾省内开展这些项目的申请将于2002年5月1日结束。
(ii)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项目
1997年,亚妇金与印度尼西亚政府交换了一份备忘录,开始实施其项目。根据印度尼西亚政府的建议,这个项目的目标不是针对“战时慰安妇”个人的,其重点放在促进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上(即为身体残疾、生病或无家的老年人建造设施)。亚妇金利用日本政府的捐款,在十多年的时间内将提供3.8亿日元的支助款额。优先考虑声称自己是前“战时慰安妇”的妇女住进这些设施。此外,这些设施主要建在认为是前“战时慰安妇”居住的地方。迄今为止,已建造了16所设施,有152名老年人住进了这些设施。
(iii) 在荷兰境内的项目
亚妇金与荷兰项目执行委员会(荷兰项执委)交换了备忘录,并于1998年开始执行亚妇金项目。这个项目提供医药福利品和服务,以改善居住条件,同时考虑到妇女个人的情况与需要。亚妇金利用日本政府的捐款,向荷兰项执委提供了项目所需资金,共计24.15亿日元(其中包括行政费用)。这个项目帮助了78人,并于2001年7月14日圆满结束。
c) 强调历史教训的方案
亚妇会认为,这个问题的事实应当作为历史教训正确地转达给子孙后代,以便确保此类问题今后不再发生。作为其核心的活动,亚妇金收集和出版同“战时慰安妇”问题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d) 提高社会认识的方案
日本政府一直在积极地寻找解决当代妇女问题的办法,例如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并向亚妇金提供财政及其他援助,以开展解决此类问题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例子包括:组织召开国际讨论会;支持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以及实施研究和实地调查项目。
(3)教育领域的工作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学校教育,通过学校教育,使将领导下一代人的青年正确了解日本现代历史真相,包括所说的“战时慰安妇”问题。现在,初、高中教科书已经提到这个问题。
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日本政府认为《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接收个人或由个人团体的来文制度是值得注意的,因为这个制度旨在有效地确保公约的执行。然而,日本政府尚未缔结《任择议定书》,原因是它担心缔结该《任择议定书》可能产生与日本司法系统有关的问题,其中包括司法部门的独立性问题,故应认真地审查此类问题。日本政府就是否缔结《任择议定书》一事正在继续进行严肃认真的审议。
第 3 条
1 .确保妇女全面发展与提高的措施
(1)对残疾妇女采取的措施
a) 逐步促进政府残疾人行动计划
1993年3月,日本政府根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提出的《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的精神,制订了《促进政府残疾人措施新长期方案》。此外,1995年12月,政府还制订了《政府残疾人行动计划——7年规范化战略》,作为一项实施计划,以便落实为实现《长期方案》所需采取的各项重要措施。这项行动计划是一项涉及1996至2002财政年度的7年计划,其中包括要实现的具体指标,例如数字指标。按照这项计划,政府鼓励采取了有关残疾妇女和残疾男子的综合性措施,以期建立一个人人能够积极参与的社会。作为具体措施,政府当局一直努力促使下列各个领域的工作在计划期内达到一定数字指标,例如:保障居处(团体住所、福利之家);保障工作场所(安全车间、福利工厂、指定残疾人就业支助中心);加强家庭护理服务(诸如家佣/短期家务等家庭服务,残疾人机构这样的机构服务)以及促进实现无障碍社会。
2002财政年度是执行中的《政府残疾人行动计划》的最后一年。到2000财政年度时,在规定了数字指标的项目中,智障人康复设施已经实现了规定的指标。另外,97%的精神病患者日托设施,93%的生理残疾人机构,83%的心理残疾人社会康复培训方案,以及84%的家庭护理助工项目已经分别实现了它们的数字指标。因此,政府认为《行动计划》的实施是顺利的。
b) 残疾人周
自1995财政年度以来,12月3日至9日这一周已被指定为“残疾人周”籍此开展宣传运动,加强残疾男女自强不息和参与社会的意愿,并增进整个民族对残疾人问题的了解和认识。为了帮助残疾人实现独立和参与社会,以及深化全民族对残疾人问题的了解和认识,政府通过传播媒介,例如电视和报纸,开展公众关系和教育活动。同时,政府于每年的12月9日展开“残疾人日,周年集会”的活动,这一天被指定为“残疾人周的主要活动项目”,即“残疾人日”。
除了政府所作的这些努力外,在地方政府和与残疾人有关的组织的人员的发起下,也开展了各种交流项目及实践活动。
(2)有关老年妇女的措施
为创造一个能够更好地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环境,这对于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的社会,提出了紧迫的挑战。妇女在老年人中所占比例高于男子,而护理工作实际上主要是由妇女承担的。因此,解决老年人的问题就势必要解决妇女面临的问题。同时,为了使老龄化社会人民生活富裕和充满活力,关键是应消除仅以年龄为依据,简单地把老年人归作需要支助的一类人的固定观念和偏见,积极地看待老年人的作用,把老年人与其他晚辈人一起视为构成社会基础的重要成员。
因此,根据2000年12月制订的《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政府致力于改进老年人护理制度,以期促使全社会共同支持老年人。同时,政府还执行各种措施,旨在扩大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机会,并确保老年人实现经济独立。
a)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如第11条2款(3)项所述。
第 4 条
1 .妇女参与政府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过程
(1)《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规定
作为确保实现两性平等的一项基本原则,《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规定两性“共同参与计划和决策等工作。”此外,该法律也规定国家负责全面制订和执行基于基本原则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积极行动》。在《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第2条第2款中,对《积极行动》的定义是“前项规定的在必要的限制范围内,积极地向妇女和男子提供机会,以便弥补在提供这样的机会方面两性间存在的差距。”第8条规定,采取《积极行动》是国家的责任,第9条则规定,地方政府也有责任采取与国家一致的措施。
(2)任命妇女为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
女成员在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中所占的比例方面,1996年5月,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制定了指标,即“在2000财政年度结束前,尽早达到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中女成员所占比例达20%的指标。”由于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不断做出努力,到2000年3月时,女成员所占比例增加到了20.4%,比规定的期限提前一年达到了指标。
当前,根据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于2000年8月15日做出的关于“促进任命妇女为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的决定,制定了所要达到的新的指标,即“在2005财政年度结束前,尽早达到30%的比例指标。”至2001年9月底时,女成员的比例为24.7%,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1997年9月时的17.4%相比,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3)聘用和提升国家女公务员
扩大妇女参与国家的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过程,是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基础,也是2000年12月制订的《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的重要目标之一。
政府必须率先扩大聘用和提升国家女公务员,于是国家人事院于2001年5月根据《促进两性平等基本法律》及《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制订了“关于扩大聘用和提升女性国家公务员的准则”,并将准则通知到各省和各厅。
《准则》旨在通过各省和各厅采取的《积极行动》,扩大聘用和提升国家女公务员,以及有计划地消除两性间的差距。根据这项《准则》,各省厅应拟订“扩大聘用和提升国家女公务员”的计划,计划规定到2005财政年度时要达到的各项指标,以及在了解和分析现况之后,为达到这些指标而规定的具体措施,由此实现政府部门的两性平等。
2001年6月,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响应《准则》,就“扩大聘用和提升国家女公务员”做出决定,以促进整个政府采取全面系统的措施。
此外,为了有计划地扩大妇女在征聘考试合格者中所占的比例,自2000年起,国家人事院积极开展征聘活动,例如举办“女公务员为女学生开办的讨论会”,等等。
2 .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决策过程
(1)任命妇女担任地方政府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
各都道府县和政府指定的城市目前都在努力促使任命妇女担任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为此规定了指标比例和达到指标的日期。
地方政府规定的咨询机构的女成员的比例指标为22.8%(至1998年3月为17.3%)。此外,地方自治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咨询机构的女成员的比例到2001年3月时为16.6%(截至1998年3月为12.9%),这表明女成员比例在逐渐增加。为了促进妇女的参与,地方政府正在采取各种措施,例如:编制妇女人力资源清单;执行增强妇女能力的方案,以及接受来自公众的妇女为咨询机构的候选人。一些地方政府在选拔咨询机构成员时,采取了事先与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部门进行磋商的办法。
(2)征聘和提升地方政府女工作人员
地方政府为了加强聘用和提升女工作人员,在任命妇女担任管理职务,以及为妇女担任管理职务进行培训方面规定了指标。
日本政府管理、自治和邮政省将国家人事院拟订的《关于扩大聘用和提升女性国家公务员的准则》,以及各省厅根据《准则》制订的《扩大聘用和提升女性国家公务员计划》的摘要传达给各地方政府。同时,政府管理省也对任命地方政府女工作人员和扩大女工作人员职务种类的措施进行研究,并提供有关研究结果的信息。
研究表明取得了某些积极的成果,例如,大约一半的地方政府在制订或在考虑制订改进对女工作人员的聘用和提升工作的计划。该省也将继续努力,要求扩大聘用和提升地方政府女工作人员,并就此项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 .支持私营公司、教育与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团体采取的措施
(1)支助女雇员
a)工作场所采取的积极行动
1999年4月生效的《订正的平等就业机会法》规定,对于采取积极行动来消除由于对男女性别角色持陈旧观念而造成的男女雇员之间的差距的私营公司,政府可以提供支助。
此外,2000年12月制订的《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就公司采取的积极行动做出规定,将以《实现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为基础,“形成民族的势头”以及“促进公司采取积极行动。”
根据2000财政年度卫生、劳动和福利省进行的女工就业管理基本调查,“已开始采取积极行动”的公司所占比例为26.3%,“计划将来采取积极行动”的公司所占比例为13.0%。同时,从公司规模来看“已开始采取积极行动”的公司比例,规模较大的公司所占比例较高,拥有5 000名雇员或更多雇员的公司的比例为67.7%。
为了支持公司做出的具体努力,政府还采取了诸如此类的措施,例如举办高级研讨会,为雇主举办的按产业分类的会议,以及传播和促进积极行动的研讨会。此外,也实施了一些单个公司难以执行的措施,例如,对管理职务的女候选人及担任中级管理职务的女性员工进行雇员培训,以及编写产业分类手册。
提高高层管理的认识,对于促进公司采取积极行动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2001财政年度,经与雇主联合会和其他组织协调,设立了促进积极行动理事会。采取措施的基本准则将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将鼓励成员公司采取促进积极行动的措施。
此外,为了激发公司努力促进对女员工的能力和技能的开发和使用,以及采取积极的促进措施,同时也为了向全国广泛传播它们的努力,有助于促进发挥女雇员的能力和技能,自2000财政年度以来,设置了“促进两性平等公司奖”。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大臣分别于2000和2001财政年度,向四家公司和三家公司颁发了此奖,以表彰它们所做出的努力。
b)任命大学高等院校的教师
每所大学大体上应根据它自己的职责,适当地执行它任用教师的人事事务。但是,大学理事会的报告也指出了有必要考虑积极聘用女性教师的问题。由日本国立大学组成的全国大学联合会也表示,“确定到2010年时,将国立大学中女教师所占比例增加到20%,这一指标是适当的。”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5月,高等院校女教师在国立大学中的比例为8.5%。而到了2001年5月,这一比例增至9.5%。
(2)支助女企业家
a) 提供资金的优惠待遇制度
通商产业省向女企业家执行低息贷款制度,以促使妇女利用女性的观点来创办企业,以此增进国民经济的活力。
b)促进职业妇女进步中心
促进职业妇女进步中心创办于2000年1月,它为希望自己创办企业的妇女开展了种种援助项目,例如,职业发展研讨会,咨询会议和信息交流。另外,促进职业妇女进步中心在2000财政年度收到了2 216条咨询意见,其中4.4%与妇女创办企业有关。
c)农业领域的措施
如第14条所述。
第 5 条
第 5 条( a )项
1 .为纠正性别角色定型的陈旧观念开展的宣传和启蒙活动
(1)《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规定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中形成对性别角色定型的陈旧观念,这种观念一直是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重大障碍。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第16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通过开展公众关系活动来提高公民对基本原则的认识。”根据这一前提,政府应该促进为纠正性别角色定型的陈旧观念而进行的宣传和启蒙活动。
(2)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采取的措施
2001年,政府指定每年的6月23日至29日为“两性平等周”(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于2000年12月26日做出决定),其目的在于提高公民对《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目标及基本观点的认识,并动员社会各个阶层开展运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立两性平等的社会。
在“两性平等周”期间,政府与地方政府、妇女团体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召开了“建立两性平等社会全国会议”,并开展了制作和散发新闻稿海报之类的宣传和启蒙活动。
此外,为了通过基于两性平等观点的审查,使政府组织机构发行的出版物内容适当,政府已决定制订一项准则,该准则现正在审议之中。
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总部每两月发表新闻“平等网络”,介绍为建立两性平等社会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开展的各项活动。除此之外,政府还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和其他种类的传播媒介,积极开展促进两性平等的宣传活动。自1998年以来,政府通过网站在国内外广泛传播有关促进两性平等的措施和政策的信息。政府通过电子邮件向广大公民提供有关这一网站和促进两性平等社会运动的最新信息和论题。
(3)法务省的人权机构
对性别角色陈旧的定型观念在社会上依然根深蒂固,这些观念一直是家庭和工作场所中存在性别歧视的主要原因。此外,丈夫或同居伴侣的暴力行为和性骚扰是人们严重关注的与妇女权利有关的另一个问题。
法务省的人权机构正在开展确保保护妇女权利的启蒙活动,这些启蒙活动包括举办关于妇女权利问题的讲座或讨论会,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介开展宣传运动,制作和散发海报和印刷宣传品,并举办各种活动。
在每年12月4日至10日的人权周期间,在“人权日”这一天,法律事务局、地区法律事务局和人权志愿人员,与有关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深入的宣传活动,以促进和提高公众对人权问题的认识。自1975年以来,在人权周开展的提高认识的活动中,始终把重点放在以“提高妇女地位”为口号的宣传运动上,以呼吁公众努力改善妇女的地位。
(4)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
为了使公民提高对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认识,并予以积极的合作,自2000财政年度以来,政府、各都道府县和政府指定的城市一直共同举办“两性平等论坛”,旨在促进区域活动,营造有助于促进这种活动的氛围。
到2001财政年度时,政府与45个市政当局共同举办了“鼓励宣言两性平等城市方案”,该方案鼓励地方当局宣布它们的城市为“两性平等宣言城市”,这些城市的市政当局采取各种措施,以建立两性平等的社会。
同时,地方政府也根据它们自己的倡议,一直在开展各种宣传和启蒙活动,例如组建委员会,召开会议,举办讨论会和研讨会,开展人力资源开发方案,以及举办启蒙讲座。除了制作主页,出版印刷小册子,提供电视节目外,地方政府已经从两性平等的观点出发,制订了宣传准则。此外,为了提高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认识,在对新任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期间,举办和执行了以两性平等和妇女问题为重点的讲座和培训方案,并举办了关于两性平等和妇女问题的讲座。
(5)男女平等就业机会月运动
如第11条1款所述。
2 .调查与研究
(1)关于调查效果的专门委员会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设立的“调查效果专门委员会”,从反映社会每个系统两性平等前景的观点出发,对影响妇女选择其生活方式的各种制度进行了研究和审议。
第 5 条( b )项
1 .促进家庭内两性平等的措施
(1)家庭教育
人们经常指出,家庭教育的责任往往由母亲承担,而父亲的作用几乎没有体现。自1999财政年度以来,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编写了“家庭教育手册”和“家庭教育札记”,其中指出“丈夫和妻子合作养育子女”,该省一直向有婴儿和(或)小学和初中学生的父母散发这些手册。
此外,为加强父亲参与家庭教育,“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技术省支持地方政府举办以“父亲”为主题的论坛会议,并支持市政府当局组织“儿童参观父亲的工作场所”的活动,使儿童可以目睹父亲的工作,并且还提供支助项目,在工作场所为父亲们开办讲座,使其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此外,政府一直在举办一年两次的“家庭教育论坛”,促使父母亲和同家庭教育有关的人认识到父母亲携手进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政府利用各种机会,例如在为父母亲、新婚夫妇以及想要孩子的夫妇开办的教育课程中,始终注意对公民进行品行培养的教育,目的在于培养男女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合作。此外,如何促进家庭生活中的性别平等,这也往往成为妇女培训班讲课的主题。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对于从地方政府举办的这种课程或讲课会议中挑选出来的先驱项目或示范项目给予了资助。另外,在2001年7月,通过对《社会教育法律》做出部分修正,制订了促使改进家庭教育技能的社会教育管理制度。经过修正的法律规定,教育委员会有责任支持和举办家庭教育讲课。
(2)支持兼顾工作和家庭
政府大力支持采取各种措施,支持为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而做出的努力,以便男女雇员既能够在工作上取得成果,同时也可以履行其作为家庭成员在照顾子女和家庭方面的作用(详见第11条第2款(c)项)。
2 .调查与研究
(1)家庭与生活方式调查委员会
从2001年3月到2001年6月,内阁办公室召集了“家庭与生活方式调查委员会”。
在日本,迄今为止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建立在性别角色划分的基础之上的,即“丈夫外出工作,妻子做家务和养育子女”,在经济高度增长的时期,确定了这样的关系。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在未来经济与就业形势仍然不稳定的前景下,完全依靠男性家庭成员的收入生活,将给家庭预算带来巨大的风险。
调查委员会提出了新的家庭形象,那就是男子和妇女均参与社会,从事创收活动,这样精神和情感方面的依赖比家庭职能本身更为重要,每个家庭成员不分男女,都要发挥作用。调查委员会也就政策反应提出一项建议,以便确保生活方式的中立,以及目前对生活方式的更多的选择。
第 6 条
1 .卖淫现况
(1)与卖淫有关的犯罪
a)查明的犯罪案件
同卖淫有关的犯罪要受到法律的管制,这些法律包括《反卖淫法》、《儿童福利法》、《就业保险法》,以及《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法律》。过去五年中查明的与卖淫有关的犯罪案件的情况列于统计附件47。在违法方面,84.3%被查明的人及76.4%被查明的人违反了《反卖淫法》。在犯罪案件类型方面,“介绍妇女卖淫”是查明犯罪的最常见的理由,其次是“签订卖淫合同”和“引诱卖淫”。在查明的犯罪人数方面,“介绍卖淫”是最常见的理由,其次是“引诱卖淫”和“提供卖淫设施”。
b)检察院对收到的公民提起的或警方提交的指控案件的处理情况
检察院收到卖淫和儿童卖淫案件的情况载于统计附件48和49。
(2)非日本妇女深入的卖淫及与卖淫有关的犯罪
a) 非法入境的情况
过去五年期间非日本妇女涉及同卖淫有关的刑事犯罪的情况载于统计附件50。这些非日本妇女以“临时游客”或“娱乐演员”身份,或持假护照进入日本,在餐馆及其他场所工作,并从事卖淫活动。按国籍分类,最大一部分人是中国妇女,其次是泰国、台湾省和韩国妇女。至于她们从事卖淫活动的场所,有217人(占总数45.9%)在娱乐业和诸如(饭店、酒吧和其他场所)卖淫。
在这些妇女中,有的妇女受到性剥削,被蛇头或娱乐业雇主等人强迫卖淫。作为非法移民的代价,这些妇女背负上数额巨大的费用和利息的债务负担,她们的护照被蛇头和雇主没收。2001年期间,查明有65名受害者:39名泰国妇女(占受害者的60%),其次是菲律宾妇女、台湾省妇女、印度尼西亚妇女和哥伦比亚妇女。2001年期间,在揭露的同时在娱乐业从事或被迫从事卖淫的非日本妇女进行性剥削有关的19起案件中,包括蛇头和娱乐业雇主等人在内的40人被逮捕,并查明65%妇女受害者。
b) 移民局对在日本非法打工的非日本妇女的处理情况
2001年,日本对于在日本非法打工的非日本妇女采取了驱逐出境程序,其中有347人参与了卖淫活动(见统计附件51)。
〈案例1〉2001年3月4日,一名B国妇女利用A国假护照进入日本。她的朋友问她,她是否愿意“到日本当保姆或在工厂工作,因为日本的工资高。”她接受了邀请,来到了日本,但是,她刚一非法进入日本,就被带到了琦玉县的一个公寓,在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成员的控制下,她被强迫卖淫。她以身体不适为借口,被送往医院。在去医院的途中,她找到机会逃离了看管,并寻求得到B国使馆的帮助。在取得离境的临时护照后,在B国使馆工作人员的陪伴下,她向东京地区移民局的成田机场地区移民办公室报了案。
〈案例2〉2001年6月7日,C国一名妇女在成田机场下飞机,试图持C国签发的别人的护照进入日本。移民检查官发现护照上的照片并非她本人的照片,怀疑她系非法入境,于是将她移送执法部门。
从她的证词中看到,一个日本男子卷入了这起案件。东京地区移民局的成田机场区移民办公室很久以来就怀疑此人是从事非法入境活动的蛇头。这一情报也通报给了千叶郡新东京国际机场警察局,千叶郡警察总部和新东京国际机场警察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调查。8月23日,这个日本人因触犯移民管理法(因协助非法入境获利违法)被逮捕。他告诉调查人员说,他帮助妇女从C 国进入日本,然后把她们卖给茨木郡的酒吧间,每名妇女卖230万日元。他从中收取20万日元佣金和3万日元运输费。他承认,酒吧间将把450万日元的债务加到非法入境妇女身上并强迫他们通过卖淫来偿还。
(3)多种形式的卖淫
卖淫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派遣式的卖淫在日本各地均可见到, 比如和包括“约会俱乐部”,它通过电话亭中的“粉红色传单”来引诱顾客。其他形式的卖淫活动涉及在各种各样的成人娱乐业中打出“服务”的幌子,非日本妇女在餐馆当“招待员”时进行卖淫,还有传统的“街头”卖淫。
近来,开始利用因特网上的广告和使用手机的所谓的“伙伴见面”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并进行相关的犯罪活动。
“恩客交往”原来是指以金钱换取性关系。不过,现在这个名词已开始专指年轻女孩的那种行为。以“恩客交往”名义所犯的性罪行数目和女孩人数已经急剧增加,而且表明女孩的年龄有下降的趋势。
散发淫秽材料的案件在过去5年中的情况见统计附件52和53。
有关散发淫秽材料的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音像店出售淫秽光盘的犯罪,以及通过散发小册子,包括通过邮局的交货付款系统进行邮递等方式。然而,最近又出现了新的犯罪形式,例如通过因特网发送淫秽图片, 而且通过因特网拍卖淫秽光盘,这类犯罪数目在不断增加。
2. 卖淫和性剥削的范围以及保护从事卖淫和被迫从事卖淫和有关的性剥削活动的妇女(包括刑法条款,预防和社会康复措施)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效果
(1)防止儿童卖淫
《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法》
1994年日本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保护儿童不受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危害。遵照这一公约的精神,《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法》(以下简称《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法》)于1999年5月颁布,并与1999年11月生效。按照这一法律,儿童被定义为不满18岁者。这一法律就以下几类人做出了惩罚规定,即,从事儿童卖淫活动的人、从事儿童卖淫活动的蛇头、散发、出售或者公开展示儿童色情制品以及为儿童卖淫之目的贩卖儿童的人。这一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在这些活动中身心受到伤害的儿童的保护措施。女孩从事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有可能对她今后的身心发展造成很坏的影响。因此,充分利用这一法律和当前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有关法律和法令来打击此类活动。
关于日本国民在国外犯的与儿童卖淫有关的犯罪,日本警方与外国执法当局联手,为了立案而在侦察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截至2001年底,自执行该法以来,在3个案件中有9人被逮捕。而且,在2001年12月在横滨举行的第2届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上,举办了以加强国际调查合作为主题的研讨会,此后在2002年1月,全国调查委员会就海外犯罪调查事宜举行了会议。
在打击利用因特网进行儿童色情活动的案件方面也与外国执法当局进行了合作。
主办第2届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
为了促进国际社会采取消除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其他形式的商业色情活动的措施,日本政府于2001年12月17日至20日在日本横滨主办了第2届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根除儿童卖淫国际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共同发起)。
大会期间举行了一般性辩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等作了发言),召开了三次专题讨论会,由非政府组织组织了107场讨论会,并且举行了“儿童/青年圆桌会议”,136个国家政府(包括52名内阁级成员代表),148个海外非政府组织,135个日本非政府组织和23个国际组织出席了大会。与会者共有3 050人,包括来自世界各地的90名儿童/青年参加了生动活泼的辩论会,交流了与大会六个主题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其中包括“儿童色情”、“预防”、“防止和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以及儿童从性剥削中的康复”、“贩卖儿童”、“私营部门的作用和参与”、“立法和执法”、“性剥削者的特征”。
在大会的最后一天,儿童/青年发表了一项最后呼吁,并且与会者一致通过了“2001年横滨全球承诺”,呼吁国际社会为消除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采取进一步行动。
作为21世纪关于儿童问题的首次大规模国际会议,这次大会引起全世界的高度重视,把它看作是促进国际社会采取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的行动,并确保儿童的尊严和幸福的重要机会,因为在儿童身上寄托着人类的未来。而且,这次大会最重要的特点是,它由一国政府、一个国际组织和两个非政府组织共同承办,这就使国际组织和全世界的非政府组织能够积极地和充分地参与大会。此外,这次大会还创建了一个论坛,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这一论坛促进合作, 建立起由有关各方参加的网络。
日本政府于2002年5月10日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而且向国际社会表明了它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积极姿态。
(2)防止非日本妇女卖淫
a)现行法律制度
关于利用非日本妇女进行色情活动的案件,《移民管理和难民确认法》、《职业安定法》、《反卖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均适用于充当蛇头的国际犯罪组织。对于接受这类人员的娱乐业和店铺正在进行清理整顿。
b)移民局采取的措施
从移民管理角度来看,打击所谓的贩卖人口和强迫卖淫(有组织的卖淫),除了通过跟踪违犯《移民管理法》的人来追踪可恶的蛇头外,很少有别的办法。通过严格的移民检查,移民局限制那些为了从事包括卖淫在内的非法工作的人员非法入境。移民局还努力对涉及帮助人们非法入境的蛇头的案件背景进行调查,并且与包括警方在内的执法当局进行合作,努力尽早发现强迫卖淫和贩卖人口等罪行并采取严厉措施。移民局与警方和其他执法当局共同努力,严厉搜捕非法外国人并对涉及由蛇头带入的非法入境者案件的背景进行调查。
在实施驱逐程序时如发现有关贩卖人口、强迫卖淫和其他违反人权的情况时,移民局的官员无权作为司法警察行动,他们把案件报告给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部门,共同合作对可恶的有关蛇头提出起诉。
在驱逐过程中,如果被驱逐人显然没有收到工资或有工伤时,移民局将对这一事实给予考虑并尽可能帮助他们,与雇主进行联系以便获得适当的补偿,或者把有关案件报告给劳动标准检察室。
c)打击贩卖人口的国际行动
一个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高级专家组,即1995年6月在哈利法克斯首脑会议期间设立的所谓里昂小组,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课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在里昂小组领导下的一个小组制定了一项“打击走私和贩卖人口行动指导原则和计划”。1999年10月在莫斯科举行的8国集团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司法和内政部长会议通过了这一文件。
另一方面,1998年12月,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决议,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以便起草一项全面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作为这一努力的一部分,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进行了讨论。日本积极地参与了联合国这一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以便能够迅速商定一项有效的公约。
2000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日本签署了这一公约(尚未生效)。关于三项议定书,大会于2000年11月也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日本目前正在结合国内法研究这一议定书。
关于贩卖人口,日本是一个目的地国,而不是人口源国。然而,日本与亚太地区人口源国和贩卖人口过境国的执法和移民当局在防止和调查犯罪方面已开展了合作。例如,为了提高亚洲国家执法当局的能力,就有关国际有组织犯罪的调查问题举行了意见交流会。日本在提供设备和派遣调查技术专家方面也做出了贡献。
在这一背景下,2000年1月,外务省在东京举行了亚太地区贩卖人口问题研讨会,会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2002年2月,在印度尼西亚举行了“人口偷渡、贩卖人口和有关跨国犯罪问题区域部长级会议”。日本方面由资深副外务大臣Seiken Sugiura出席了会议并积极参加了讨论。
(3)防止多种形式的卖淫
1980年代前期,在日本出现了新形式的“出卖色情”的商业,对社会道德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针对这一形势,1984年修订了《娱乐业管理法》(已被《管理和改进娱乐业法》取代),对此类行业加大了管理力度,规定了五类成人娱乐业(见统计附件56),采用告示制度,禁止各种有关青少年和蛇头从事色情业的行为,以及除了对禁止从事色情业的领域加以管制外,对广告、宣传和营业时间也进行了限制。1998年4月,由于卖淫方式日趋多样化(如没有场所的色情娱乐业,传送色情图像特殊娱乐业),对《管理和改进娱乐业法》进行了部分修订。
此外,2001年6月20日颁布的这项法律的修正案,加强了对所谓的电话俱乐部的条款,而且加强了有关图像传送类型色情娱乐特殊商业的规定。关于电话俱乐部的管理办法于2002年4月1日执行(其他规定已经生效)。关于所谓的“恩客交往”, 对参与“恩客交往”的成人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对电话俱乐部也做了适当的规定,这些俱乐部是此类活动的温床,而且通过该法的部分修订继续加强指导和支持受害的女孩。近来,由于“会见伙伴”场所已经成为此类活动的温床,国家警视厅开展了公关和咨询活动,以确保人们不会成为此类活动的受害者。
对于卖淫服务这类“出卖色情”的商业,尽管它并不包括在经过修订的《管理和改进娱乐业法》针对特殊色情娱乐业规定的管理办法的范围内,但《反卖淫法》和其他法律对这种做法作了严格规定。
(4)到发展中国家进行色情旅游
《旅行社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禁止旅行社参与旅客违反当地法律和法令的行为(包括接受服务)。此外,政府还发布了一份通知,其中规定要公开那些显然参与日本游客在海外所犯不道德行为的旅行社的名字。
1999年11月,《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法》开始实施。为此,发布了一项通知,要求旅游业公布并提供与该法有关的信息。日本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提高旅游业的认识。旅行社协会也一直在加强对旅行社雇员的教育,散发小册子,并在公关杂志上刊载有关文章,以此致力于提高社会的认识。日本全国旅游组织也通过其网页、传真和其他服务,参与了提高社会认识的活动。
3. 启蒙活动和性教育
如第12条所述。
4. 对从事卖淫的妇女的保护
(1)对于需要受到保护的妇女的保护和康复
《反卖淫法》对可能从事卖淫的妇女(需要受到保护的妇女)根据其行为和环境给予保护和康复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具体来说,该法规定建立妇女咨询处,妇女问题咨询员和妇女保护机构。
针对最近社会经济状况方面的变化,而且从保护的观点出发,保护和支助的范围予以扩大,既包括曾经参与卖淫的妇女,也包括那些在社会生活方面遇到问题的妇女,如家庭破裂、贫困和性犯罪受害者。政府对这些妇女给予保护和支助,以确保她们不再从事卖淫活动。
在妇女咨询处,对妇女给予各种咨询和必要的研究、确认和其他服务。对需要保护的妇女,在附属的临时保护站为她们提供临时保护(直到她能够转移到一家妇女保护机构)。在需要短期的康复指导时,可以使受害者临时住进保护设施。
妇女问题咨询员由都道府县知事和市长委任,他们被安排在妇女问题咨询处或者其他福利办公室,向需要得到保护的妇女提供指导和支助服务。
在全国51个地区建立了妇女保护机构,对收容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其他培训。当这些人员开始工作、自办企业、回到家里、回到其父母家里或者转送到其他组织或设施时,他们将离开这些机构。
(2)对女孩的支助
为了创造一个不容忍儿童卖淫的社会,正在与有关机构合作开展公关活动以保护儿童的权利。
同时,为了防止案件被掩盖起来,现已建立了一种环境和制度,确保女孩寻求咨询或者向警察报告时,不感到胆怯或恐惧。这一制度由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持续的支助,包括提供咨询服务,其目的是缓解受害女孩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确保她早日康复。女孩在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时就遭受到性虐待或者其他有关罪行,她受到的伤害远比成人要大得多,而且可能对她的未来产生负面影响。为此,为了女孩的康复,需要不断提供精神和环境方面的支助,尽管也需要调整周围环境包括家庭关系,并提供适当的意见、教导和建议。这类支助活动主要由青年保护和指导人员以及青年咨询专家进行,“受害青年咨询顾问”和“受害青年志愿者”以及其他地区支援者等外部专家给予合作。
(3)保护非日本妇女
对于受到性剥削包括强迫卖淫的非日本妇女,警方一直与向这些妇女提供支助和保护的有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保持联系。
第 7 条
1. 妇女参与公共部门
妇女参与政策和行政措施决策过程,这不仅是民主的要求,而且是在各项政策中反映妇女要求所不可缺少的。然而,人们很久以来就指出,在妇女参与公共部门决策过程以及参与私营部门决策过程中,需要改进的余地很大。日本政府在“2001财政年度关于两性平等社会情况的年度报告”中注意到这一问题,引用了人类发展指数统计数字,性别发展指数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性别赋权标准。按照人类发展指数日本排名第9位,按照性别发展指数日本排名第11位,但按照性别赋权标准日本排位则下降到第31位。这是由于日本面临这样一种形势,“妇女在议会中所占席位百分比”和“女性行政和管理人员所占百分比”低于其他发达国家,这些国家按照性别赋权标准排位很高。政府正在努力提高人们对这一形势的认识,并采取各种措施来促进妇女参与政策和行政措施决策过程。
(1)《促进性别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规定
第5条“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规定,“应当确保妇女和男人享有在社会中作为平等的伙伴共同参与对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或私有机构政策的计划和决策的机会,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实现两性平等社会”。
(2)国会女议员
在第42届大选后(截至2000年6月),众议院女议员有35人,占7.3%(在41届大选后(截至1996年10月)有23人,占4.6%)。同时,在19届大选后(截至2001年7月)在参议院的女参议员有38人,占15.4%,(18届大选后(截至1998年7月)有43人,占17.1%)。
(3)女大臣
在提出第4次定期报告(1998年10月)之后,任命了8名女大臣,11名女政务次官(这一职务在2001年1月中央政府改革后改为资深次官和政务秘书)。1999年1月女大臣有1人,占4.2%,但在2002年2月,这个数目和比例分别增加到5人和22.7%。
(4)司法部门中的妇女
正如第4次定期报告所指出的,在1994年2月任命了第一名最高法院女法官,该法官服务到1997年9月。最高法院的第二名女法官是在2001年12月任命的。同时,在2002年4月共有6名女法院院长。自从提出第4次定期报告以来, 女法官和女检察官的比例在不断增长。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的妇女比例也在增长,而且近年来达到20%。(见统计附件63、64和65)
(5)国家女公务官员
在管理层的国家女公务官员的数目和比例仍然很低,截至2000财政年度有122人,占1.3%。然而,截至1996财政年度结束时,妇女人数为94人,占1.0%,这显示出一种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国家公务官员中的妇女人数和所占比例近年来没有太大变化。(见统计附件66和67)
(6)地方政府中的女知事和市长
截至2001财政年度结束时,共有3名都道府县女知事,3名女市长和4名女镇长和女村长。
(7)地方议会中的女议员
女议员在地方议会中的比例在逐步增长,截至2001年12月(截至1998年12月占4.9%)占都道府县、市、特区、镇和村议会全部议员的6.8%。关于镇和村议会,根据2001年首次就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查,发现在有的市政当局妇女参政水平很低。例如,有一半市议会没有女议员。
(8)地方政府女雇员
a)地方政府女雇员
女雇员在地方政府雇员人数中所占比例(一般是行政管理服务)为24.1%。在地方政府雇员总人数中, 女雇员在主管以上级别所占比例是14.4%,厅长和厅长以上级别是3.6%(截至2001年4月1日由公共管理、自治和邮政省开展的调查)。与前一年相比,担任主管、厅长或厅长以上级别的妇女人数所占比例在增长。
b)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的一个执行机构,截至2001年5月,教育委员会女成员的人数和比例(截至1996年5月为11.5%)是2 959人,占17.6%(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在一份临时调查报告中提供的数字),这表明了增长的趋势。2001年6月,对《关于地方教育管理机构的组织和作用法律》作了部门修订,并做出有关规定以避免在由地方政府长官任命教育委员会成员时有任何重大的性别倾向。
c)警官
为了对正在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适当的反应,如跟踪、家庭暴力、虐待儿童、性犯罪等,同时为了加强处理受害者的善后措施,有效地运用女警官的能力和特点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到两性平等社会的基本思想,警察部队积极征聘女警官,并扩大她们的工作类别。
截至2000年4月1日,都道府县女警官的总人数是8 800人,在过去10年中这个数字翻了一番(占警官总数的3.8%)。女警官的工作类别也趋于多样化,包括刑事调查、身份鉴定、护送和保护重要人物。由于将会有更多的妇女在全国各地警察组织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警察部队也在积极为妇女创造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如普及“临时儿童看护制度”,这项工作承包给了私营公司。
2. 宣传关于公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的措施
日本内阁办公室和外务省在其网页上介绍了1998年7月提交的(暂译)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第4次定期报告。日本外务省也在其网页上介绍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第2次和第3次定期报告的考虑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原文为英文,暂译为日文)。
在编纂第5次定期报告时,通过内阁办公室的网页、报纸和其他媒体,就本报告所列项目广泛地收集了公众的意见。同时,在2001年8月31日举行了“第5次定期报告所列项目听证会”,此外,2002年3月27日还进行了“信息和意见交流会”, 以便结合提交的意见介绍政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 8 条
1. 妇女参与国际领域决策进程的现况
(1)《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规定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第7条规定,“鉴于建立两性平等社会内部促进与国际社会的努力关系密切,应当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促进建立两性平等社会。”
(2)妇女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
出席国际会议的女代表人数逐步增加。自1997年9月以来,有129个官方代表团出席了各种国际会议,这些代表团由内阁任命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组成,其中在下列27个国际会议中根据内阁决定任命了妇女代表。这大约占上述出席国际会议的官方代表团的20%。
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副代表)
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副代表和顾问)
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问题部长级会议(代表)
8国集团劳动部长会议(副代表)
国际劳工大会第八十七届会议(代表)
第二十二届万国邮政联盟会议(代表)
联合国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副代表和顾问)
第三十届教科文组织大会(顾问)
第五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代表)
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大会(顾问)
国际劳工大会第八十八届会议(代表)
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代表和副代表)
联合国大会社会发展问题特别会议(副代表)
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代表和顾问)
第四十四届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副代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六次会议(代表)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副代表)
国际劳工大会第八十九届会议(顾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六次会议续会(代表)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代表)
联合国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代表和副代表)
第十四届世界旅游组织大会(代表)
第三十一届教科文组织大会(代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七次会议(代表)
关于签订日本韩国引渡条约的谈判(代表)
8国集团劳动部长会议(代表)
(3)在国外工作的妇女
a)国际组织
在联合国秘书处任职的日本职员中,女职员的比例从1997年6月底的57.5%降为2001年底的57.3%。
1994年,日本妇女在主要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担任专业职务的人数是180人,2001年增至283人。截至2002年4月底,活跃在高级管理层面的日本妇女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外地单位协调局局长、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副执行秘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执行秘书。此外,还有一名日本妇女在2001年6月联合国大会上当选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指定法官。这是日本妇女首次当选国际法官。
b)大使
自从1980年第一次任命女大使以来,日本已任命了8名女大使。截至2002年4月15日,两名日本妇女担任大使,一名是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另一名是裁军会议日本代表团团长兼常驻代表,占日本大使总人数的1.8%。
c)外务省驻海外机构中的女职员
截至2002年4月15日,有1 071名女职员在日本外务省任职(日本外务省和驻海外机构), 她们在职员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为19%。在驻海外机构的任职的女职员有403人,约占海外机构工作人员总数的13%。
d)派往维持和平行动
2002年4月,7名女自卫队队员首次被派遣参加维持和平行动自卫队分遣队, 前往东蒂汶参加卫生、通信和其他行动。
(4)妇女参与发展
a)官方发展援助措施
政府在《官方发展援助宪章》中明确提出妇女积极参与发展的概念,该《宪章》于1992年获得内阁批准。日本还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会议)上提出妇女参与发展倡议。这项倡议侧重在以下三个领域给予帮助:教育、卫生和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以便在发展援助中有助于赋予妇女权力和实现两性平等。
此外,政府在1999年制定了“官方发展援助中期政策”,把性别问题列为支持减贫和社会发展中的优先项目。政府还在中期政策中表示,将积极促进对妇女参与卫生和教育部门的援助,支持妇女经济独立, 并努力利用有关性别问题的监测和评估结果。
中期政策还指出,在全世界生活在贫困之中的13亿人口中70%是妇女,许多妇女在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都处于脆弱地位。考虑到必须促进男女平等参与发展,以及实现在均衡的可持续经济发展中收益的平等分配,政策还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妇女给予援助。具体地说,日本在下列领域中为妇女提供积极支持: 妇女保健和教育(“危地马拉女孩教育项目”)、计划生育(“巴西妇幼健康改善项目”以及“印度尼西亚改善妇幼健康项目”和其他项目)、促进妇女经济独立的小额融资(对“孟加拉国格拉米银行”提供日元贷款,“通过把微型企业扩大成为中小型企业,开展提高农村地区妇女经济参与能力的培训”)、在职培训(对“菲律宾妇女中心技术教育和技术发展局”赠款并派遣专家),和改善工作环境(派遣专家实施“绿色促进计划”,“Karey-Gorou绿色促进合作计划”和其他项目)。政府还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在这些领域制定政策的能力(“在印度尼西亚实施的加强苏拉威西农村社区发展支持减贫方案的项目”)。
日本国际合作署是开展技术合作的一个执行机构,自从1990年建立援助研究委员会以来, 它在每个项目的最终评估中都对性别问题进行专题评估, 以便总结经验,在将来的项目中更有效地纳入性别观点。关于在斯里兰卡的项目,它覆盖5个领域(农业和农村发展,行业技术培训,保健卫生工作改进,教育和减贫),研究的目的是掌握对性别问题给予的重视程度和效果,同时还进行事后评估, 以了解其他援助机构在执行项目中对性别问题给予的重视程度。
b)教育领域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了实现达卡行动框架提出的目标,日本从以下方面提供了支持。
i)日本对亚太地区识字教育的宣传做出了贡献,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了信托资金。
ii)教科文组织亚太文化中心通过建立“女孩和妇女识字班资源中心”、扩大对妇女的教育、编制识字材料等途径,积极配合开展妇女识字教育。
iii)为了促进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两性平等社会,自2001财政年度起,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为海外与妇女教育有关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领导人举办了“妇女信息处理国际培训课程”和“促进女孩和妇女教育研讨会”。
c)国际志愿援助邮政储蓄
公共管理、自治和邮电省把“国际志愿援助邮政储蓄”账目上的应计利息捐助给非政府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援助项目。这项捐助款的一部分用于帮助妇女实现独立,主要是举办培训班,帮助她们获得专业技术,并举办各种研讨会以提高妇女的识字水平、卫生和营养知识。
d)提高劳动妇女地位中心
其中一个项目,“提高劳动妇女地位中心”,向发展中国家派遣并邀请与发展中国家有关妇女问题的人士,以便促进他们之间的交流。该中心还举办了“妇女劳动交流项目”,就信息技术等具体专题的措施和专门知识交流信息,以促进妇女之间的国际交流并加深相互了解。
e)日本对阿富汗妇女的援助
援助阿富汗重建国际会议于2002年1月在日本举行。共同主席的结论摘要指出,妇女的权利和性别问题应充分反映在重建过程中,并把“赋予妇女权力”这个问题作为日本援助阿富汗的优先项目提出。作为对这些进展的反应,“援助阿富汗妇女咨询理事会”作为内阁首席秘书组织的一个理事会,自2002年2月以来举行了会议。该理事会就阿富汗妇女的当前情况进行了研究,审议了各种援助办法,以便将妇女的需求考虑在内。
2. 参加 2000 年妇女会议
2000年6月5日至1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了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由前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主席岩南寿美子博士率领的日本代表团参加了会议,代表团成员有4名非政府组织成员,其中包括岩南寿美子博士,5名参议员和39名来自(其中28名是妇女)外务省、全国人事当局、首相府(现为内阁办公室)、教育、科学、体育和文化省(现为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厚生省(现为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农林水产省和劳动省(现为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各个部门的人员。
关于贯彻北京行动纲要的“进一步行动和倡议”,可以做出这样的评价,即,北京行动纲要制定以来取得了进展:a)改进了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措施,b)妇女积极参与促进发展和实现和平的决策过程,c)通过开展信息技术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改善了妇女的就业状况。
在有关汇编倡议文件的磋商中,日本努力把它关心的问题写入结果文件中,包括按性别、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几个方面分列的数据资料。
在大会特别会议上,由于在以上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关于结果文件的磋商工作遇到挫折,人们担心结果文件在特别会议不能获得通过。在这一背景下,日本努力促进磋商工作,要派岩南寿美子为代表出席了有11个国家参加的双边会议并同东南亚联盟国家进行了接触。
此外,日本作为筹备委员会的副主席主持了起草小组的工作,为就意见冲突的问题达成一致做出了贡献。
在代表团团长的声明中,日本介绍了日本国内为实现两性平等社会所采取的措施,并且宣布它将于2001年12月主办“第二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引起了各国对出席此次大会的浓厚兴趣。
在大会特别会议期间,日本就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的进展情况举行了三次情况介绍会,并且努力与非政府组织保持密切接触。
3. 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政府做出的国际承诺信息及其对妇女和国际论坛发表的正式文件产生的影响
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和其他会议上,政府通过在筹备阶段和会后举行的情况介绍会、各种出版物和网站等途径,努力传播关于结果文件、各国报告和声明的信息。
此外,内阁办公室在2001年12月就贫困与环境问题举行了意见和情况交流会,外务省和环境省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这个会议与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主题密切关联,是北京行动纲要中所关注的12个关键领域中的问题。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大约40名与会者参加了这一会议。
第 10 条
改善教育和学习促进两性平等
(1)教育中的两性平等
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原教育、科学、体育和文化省)对教育委员会和有关组织提供信息、指导和帮助,以便通过学校教育促进对尊重人权、两性平等、相互合作和理解的指导,对学校采用的教科书和教育材料的编制给予适当的考虑,并改进对教师的培训工作。
而且,从2002财政年度(1998年修订)起,在小学和初中采用了新的课程,从2003财政年度(1999年修订)起,将在高中采用新的课程。新的学习课程强调男女相互理解和合作的重要性,目的在于彻底贯彻这些原则。
在一些关于社会研究和家庭经济的教科书中,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作了描述。在家庭经济教科书中,多以家庭的多样性、两性平等的重要性和相互理解与合作为基础进行描述。
(2)促进妇女研究和改善妇女权利的研究
妇女研究工作是从妇女的角度出发重新构造传统的学习制度。这一研究在高等教育院校得到进一步的促进,同时注意培养研究妇女问题的男性学者。此外,还努力使他们对教育和研究活动中的性别问题给予注意。
根据1999财政年度的研究,开设与妇女研究和改善妇女权利有关的课程的大学情况如下:45所全国性大学,25所公立大学,146所私立大学,共计216所大学。与1998财政年度的研究相比较(39所全国性大学,14所公立大学,140所私立大学,共计193所大学),增加了23所大学。
关于课程设置,开设了各种与妇女研究有关的跨学科的课程,包括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和其他学科。Ochanomizu大学开设了“妇女问题”课,大阪妇女大学开设了“妇女研究”课,Aichi Shukutoku大学开设了“妇女与社会”课,Mukogawa妇女大学开设了“妇女研究前沿”和“妇女职业和工作场所”课,此类课程种类很多,这里仅列举其中部分课程。
(3)社会教育
a)地方的项目
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前教育、科学、体育和文化省)帮助开设了有关建立两性平等社会这类当代问题课程和讲座,由市政办公室开办关于妇女问题的讲座,而且由都道府县政府提供两性平等促进顾问培训课。
正如第4次定期报告所述,为青年人举办的“青年两性平等讨论会”持续到2000财政年度,由政府以外的有关组织承办。在2000财政年度编制了宣传这一项目结果的报告。
此外,自2000财政年度以来,从两性平等的立场出发开展了研究工作,以促进这样一种教育制度,即重视从幼年起发展人的个性,消除关于家庭和社区中男女角色的不合理的定型观念。
b)增加关于家庭教育的研究机会
如第5条(b)所述。
(4)增加教育和学习的机会
日本正在鼓励采取诸如扩大和发展终身学习体制、再教育、空中大学等措施,以建立一个终身学习的社会,使人们可以在任何年龄段进行学习,可以自由地选择和参加学习,并使他们的学习成绩得到适当的评价。这些措施对使妇女和男人一样参与社会各个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5)赋予妇女权力
1999年,鉴于地方社区当时的情况,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前教育、科学、体育和文化省)开始主办“两性平等学习促进赋予妇女权力”,这与“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确定的11个主要目标相一致,目的是赋予妇女权力并使之与男子保持伙伴关系。
自2002财政年度起,该省将开办学习项目来支持家庭管理和地方活动,以便通过改变男子以工作场所为主的心态和生活方式来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社会。
(6)对从事教育职业的人进行培训
为了促进学校环境中两性平等,教师中心培训班举办了两性平等社会讲座,以便在校长和其他教师中提高并扩大对两性平等原则的认识。
为了提高对两性平等和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认识,现已编纂了有关参考材料并且分发给社会教育工作者。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它举办了“教师两性平等教育讨论会”,参加者可以从中获得对于提高他们对生活中实现两性平等重要性的认识所需要的知识。
2.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自2001年4月起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建立的宗旨是为了通过培训妇女教育教员和其他从事妇女教育职业的人来促进妇女教育,同时也是为了开展关于妇女教育的专门研究,从而促进建立两性平等社会。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技术省(前教育、科学、体育与文化省)支持全国妇女教育中心和全国其他公共和私立妇女教育设施举办的各种活动。
作为日本惟一的全国妇女教育中心,它提供各种方案,诸如对全国的妇女教育教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实际培训和专题研究,举办国内和国际交流项目,并收集和提供诸如日本国内外创建妇女信息网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向公众提供各种类型的数据库。
(1)培训和交流项目
作为全国性的培训和交流项目, 举办了“妇女设施工作人员讨论会”、“支持赋予妇女权力讨论会”、“教师两性平等教育讨论会”、“社区和家庭抚养儿童讨论会”、“2001年全国妇女教育中心全国交流节”和“家庭教育论坛”。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与四个终身学习教育机构共同举办了“促进两性平等学习论坛”。2000财政年度,作为2000年妇女大会的补充,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举办了“国际妇女和性别研究论坛”。
(2)研究项目
关于专题研究项目,自1999财政年度以来,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举办了“对老龄化社会中两性平等学习的研究”,以及自2001财政年度以来举办了“性别统计研究”和“妇女学习兴趣和学习行为国际比较研究”,这些研究的成果已在各类项目中得到反映。
(3)信息收集和传播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妇女教育信息中心编纂并散发了关于提供以下服务的资源材料,其中包括关于妇女和家庭问题的各类数据库、参考文献和复印服务、查阅、出借和展示信息资源、信息培训项目和“全国妇女教育中心通讯”,它向“妇女信息网”和国外提供信息。
自2000年3月以来,全国妇女教育中心已建立并提供了一个交叉查阅系统,用户不仅可以同时进入并查询妇女教育信息中心的信息库,而且还可进入国内和外国的网站以及由其他组织提供的数据库。
通过建立学习系统(信息通信技术培训),加快了获取信息的技能和建立信息网络的进程,从而可以从妇女的角度获取信息通信技术,并且通过提供信息,使之成为一个提供通信和计算机手册、以及可以进入有效地使用与妇女有关的信息和知识所必要的因特网的重要渠道。
此外,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把妇女教育信息中心看作是亚洲及太平洋妇女信息网(亚太妇女信息网)的一个重要的协调中心,因此信息中心将努力扩大它的活动,使之成为国内和国外有关机构、设施、组织、团体和个人获取妇女信息的网络基地。
3. 教育改革项目
为了具体而又积极地进行教育改革, 1997年1月由当时的教育、科学、体育和文化省制定了“教育改革项目”,1999年对该项目做出修订。
“教育改革项目”中的一个项目是通过发展教育和学习来促进两性平等。为了消除关于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并且为了促进在尊重人权基础上的两性平等,以便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社会,使男子和妇女都能够作为社会一员平等地参与各个领域的活动,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通过举办研讨班、改进与教育有关人员的培训、编纂教学资料并在学校和社会教育方面采取其他种种措施,促进两性平等的教育和学习。
4. 职业和职业 指导
如第11条第1款(c)所述。
第 11 条
第 11 条第 1 款
1. 促进确保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措施
(1)贯彻《平等就业机会法》
经过修订的《平等就业机会法》于1999年4月生效。根据这一法律,在就业管理的各个阶段,即从招聘、雇用到退休,都禁止歧视妇女。男女平等待遇的思想现已逐步渗透到公司的雇用管理中。然而,在今天严峻的就业形势的负面影响下,女大学生在雇用过程中仍然处于不利境地。而且,人们看到这种形势在现实中还没有改变。例如,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人数比例仍然很低,而且近年来处于一种停滞不前的状态。另外,因怀孕和生育而被解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妇女在退休和解雇时也受到与男子不同的待遇。
都道府县劳动局平等就业部是卫生、劳动和福利省下属地区局,每年从公司和女工那里收到有关《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咨询信件有20 000多件。女工提出的要求帮助解决关于两性平等待遇的个人纠纷信件近年来不断增加。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涉及强迫退休、解雇和其他以性别、怀孕和生育等为由的待遇不公的咨询要求在不断增加。平等就业部每年对那些违反了《平等就业机会法》的人提供大约6 500条修正性指导意见,而且对消除事实上存在的男女工差距的“积极行动”预防措施提供了行政指导意见。
关于调解,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修正案》,只要有关一方提出请求就可以启动调解程序。这一规定导致了调解请求的数量增加。
(2)提高对《平等就业机会法修正案》的认识
政府一直在不断开展公关活动以提高人们对《平等就业机会法》的认识,特别是在“男女平等就业机会月活动”期间。每年6月都要举行这一活动,以期使公司能够按照《平等就业机会法》实施公司雇用管理。
特别是在执行《平等就业法修正案》的第一年1999财政年度期间,卫生、劳动和福利省积极举办情况介绍会等活动, 以便提高中小型公司以及微型公司的认识,因为该法在这些企业中尚未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在雇主协会的合作下,该省重点对法律意识尚低的产业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
此外,该省要求新闻出版公司、分类广告公司和分类杂志出版公司通力合作, 提高公众对《平等就业机会法修正案》的认识,并按照该法发行分类广告。
1999年12月,对《工人派遣法》进行了修订,规定接受被派遣工人的雇主有义务适当注意防止性骚扰,以及执行有关产期卫生管理的措施。在解释《平等就业法修正案》的同时,该省还传播与该法有关的信息。
(3)制定基本政策
通过提供预防性行政指导, 政府致力于确保《平等就业机会法》得到贯彻执行。政府还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采取“积极行动”以实现实际上的两性平等。
a)关于平等就业机会措施的基本政策
在《平等就业机会法》第4条的基础上,2000年7月制定了关于平等就业机会措施的基本政策。这项政策考虑到女工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在有关措施方面取得的进展,澄清了有关女工工作年限的问题,并提出了确保男女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机会和待遇的基本方向。
b)关于海员平等就业机会措施的基本政策
为了确保海员享有平等就业机会,2002年2月制定了“关于海员平等就业机会措施的基本政策”。
(4)对实现平等就业机会的支持
行政指导
根据产业的类型和规模的实际情况,以及男性和女性在雇用、分派工作和提拔方面的情况, 在充分地贯彻《平等就业机会法》后,积极地实施行政指导。对于违反《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待遇问题,给予了纠正性指导。对于男女在雇用、分派工作和提拔方面存在巨大差距的公司,提供了采取具体措施、改善状况的建议,诸如关于雇用和提升的澄清标准,以及分析和明确问题的建议。
1999财政年度是贯彻《平等就业机会法修正案》的第一年,行政指导重点放在招聘和雇用这两个方面,以消除按性别分类的招聘。结果是,多数招聘工作都遵循着一种不再以性别为标准的招募制度。
此外,关于按照职业分类的就业管理制度,政府对那些执行根据2000年6月“关于按职业分类就业管理的重要通知”建立的制度的公司给予指导,以便它们在兼顾这一制度的内容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下按照通知精神进行就业管理。
此外,关于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对公司的招聘和雇用情况,以及女大学生的求职活动进行了调查。对违反《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情况给予了纠正性指导。该省在2001财政年度出版了《男女平等招聘规则手册》,同时对人事干部给以启发性指导并在公司里进行接触,确保公司遵循《平等就业机会法》,执行两性平等雇用规定。
b)积极行动
如第4条所述。
c)防止性骚扰的措施
如第2条所述。
d)关于个人纠纷的解决
(i)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给予解决纠纷的支持
为有利于解决女工和雇主关于平等待遇的纠纷,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积极给予劝告、建议和指导。纠纷调解委员会(2001年10月,通过执行《促进个人劳动纠纷解决法》对平等机会调解委员会进行了重组)也采取积极行动调解纠纷。
在女工和雇主之间的许多个人纠纷都涉及退休建议和解聘问题,这反映出就业形势的严峻。特别是,由于怀孕或者生孩子而被迫退休和解雇的情况在不断增加。大多数要求给予帮助的个人纠纷解决案件已经通过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的帮助得到解决。
关于调解,《平等就业机会法修正案》规定,只要发生争议的一方提出调解请求,调解程序即可开始,因而要求进行调解的请求数目在增加。要求调解的内容是工作安排、晋升和下岗等问题。2001财政年度,个人纠纷解决案件中有107起得到都道府县办公厅劳动部部长的帮助,有5起案件申请予以调解。
(ii)根据《促进解决个人劳动纠纷法》给予解决纠纷的援助
为了及时地、恰当地解决工人个人与雇主之间有关劳动关系的纠纷,《促进解决个人劳动纠纷法》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至于有关性骚扰等个人纠纷,不包括在由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给予劝告、指导和建议,和调解纠纷委员会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进行调解的范围内。这类纠纷需要根据《促进解决个人劳动纠纷法》由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给予建议和指导来解决,或者通过纠纷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
e)关于所谓的间接歧视的审查
关于所谓的“间接歧视”,尚未有确定的社会公认的定义。问题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因此需要进行充分的讨论, 就何种情况构成间接歧视达成共识。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已经收集了有关其他国家在措施、先例和案件方面的资料,并且将继续研究这一问题。将于2002年设立一个论坛以开展这方面的讨论。
2. 多种就业形式中的就业条件
这个问题与本段讨论的主题并无直接联系,但由于大多数非全日制工人和被派遣工人都是女工,本报告在此述及就这些就业形式采取的部分措施作为参考。
(1)非全日制工人
近年来,非全日制工人不断增加并已成为日本经济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在这种形势下,能否使非全日制工作成为一种令人满意的就业形式,这对发挥妇女的能力是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改进对非全日制工人的劳动管理,根据《关于改进对非全日制工人的就业管理的法律》(以下简称《非全日制工作法》),卫生、劳动和福利省正在大力采取措施提高人们对该法和为雇主制定的指导原则的认识。对雇主提供补贴,支持其为遵循这一法律所做出的努力。关于非全日制工人的劳动管理,实际上《非全日制工作法》第3条对非全日制工人和全日制雇员之间的平衡给予了应有的注意。为此,在鼓励自愿性倡议的同时,该省为工人和雇员提供关于考虑到与正式雇员的平衡关系的人员管理概念的信息。
至于今后的非全日制劳动政策的形式,自2001年3月起设立了一个研究小组专门研究这个问题。同时,关于适合非全日制工人工作方式的公平、合理的待遇等问题,政府、工人和雇主都在从改进工作负担的角度出发考虑这个问题。
原先,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非全日制工人:(i)有机会续订就业合同;(ii)事先已确定每周工作20小时以上;(iii)预期一年薪金在900 000日元以上。政府在努力扩大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决定自2000年4月起废除第3个条件。
(2)派遣工人
在2000财政年度派遣工人数目约为139万。1999年,妇女在这一人口中占69.7%。
为了确保工人适当的就业机会,对近年来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做出反应,并满足工人选择多样化的需要,根据《确保工人派遣业适当经营和改进对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采取了各种措施。1999年通过修订该法,作为适用工作类型原则上放开的先决条件,加强了工人保护措施(派遣工人的雇主应该采取的措施,如保护个人信息,告知征聘工作的社会保险状况和工人被派遣去的公司的劳动保险情况),而且该省也在努力进一步确保派遣工人享有适当的工作条件。
在此之前,《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注册的派遣工人:(i)有机会续订就业合同;(ii)事先已确定每周工作20小时以上;(iii)每月已确定工作11个工作日以上; (iv)预期一年薪金在900 000日元以上。从2001年4月起,为了扩大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废除了条件(iii)和(iv)。
第 11 条第 1 款( c )
关于灵活选择职业的政策
(1)开发职业能力
为了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多种形式的劳动做出反应,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在促进个性化的同时,积极促进以下措施:(i)根据职业寿命计划制定一项职业发展支持制度;(ii)加强并更新与职业能力开发有关的信息收集和提供体系;(iii)通过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制定一项合适的职业能力评估制度;以及(iv)确保提供职业能力开发所必需的各种教育培训机会。
1998年12月建立了学习和培训福利制度,它是就业保险福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支持工人提出的自愿性倡议,以开发其职业能力并促进就业稳定性和再就业。2000年,136 837名男子和133 300名妇女得到这一福利待遇。在2000年通过308个公共职业培训设施得到该项福利待遇的人员中,男子占49%,妇女占51%。
(2)职业和就业
a)职业和职业指导
鉴于较之男子妇女往往更多地从事文秘工作,在大学里主修人文科学,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期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学校中的职业指导,使每一个学生,不分男女,都能够获得考虑自己生活道路的能力和态度并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未来事业。
政府号召大专院校为学生进行职业指导。自从1995财政年度以来,举行了“全国职业指导”会议,大学就业咨询员和公司的征聘人员可以在会上交换观点和信息。同时,还采取措施及时地向学生提供与就业有关的信息,通过向大学派遣就业咨询员,促进对女学生的职业指导;还要求每一个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予以合作,确保女学生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b)在女学生中促进和培养与工作有关的意识和认识
女学生就业问题的部分原因是她们在择业时常有定型的思维和心态,这一点从对工作岗位的不相称的描述中得到反映,其部分原因是因为女学生仍然强烈地倾向于获得文秘工作,尽管在公司中的办公室部门编制在缩减。
因此,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努力从学校教育的初期阶段起培养对两性平等的认识,鼓励女学生做出恰当的职业选择, 提供机会使她们按照其“生活计划”考虑终身职业,并提供各种与职业有关的未来产业的信息,有关专业选择和其他与就业有关的信息。同时还向咨询员和其他支持提供指导的人提供有关的信息。
从2000财政年度起,通过与高等中学的合作,也开始实施各种支持项目,促进不分性别的职业观念。
提 高劳动妇女地位中心
作为全面和积极地实施支持劳动妇女的措施的大本营,“提高劳动妇女地位中心”于2000年1月建立。该中心展示了日本劳动妇女的历史、现状和未来。中心举办各种支持活动,包括举行讨论会和咨询会,以便充分发掘妇女的潜力,支持妇女创办企业,为女学生选择合适的职业提供信息,并提供与劳动妇女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 11 条第 1 款( d )
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
《劳动标准法》第4条禁止仅仅由于性别原因在工资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关于男女工人之间平均工资的差距(不包括非全日制工人),女工平均工资在2000年是男工的65.5%,这一差距在逐步缩小。人们认为造成这一差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作类型和工作级别的不同,以及妇女的工作年限比男人要短。
至于消除男女工作领域差别的措施,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努力通过积极的行政指导贯彻《平等就业机会法修订案》,该法禁止在雇用、分配工作和晋升方面歧视妇女,禁止“只雇用妇女”或者带有固定妇女工作领域和分离男女工种效果的“妇女优先”的做法。该省还支持广泛开展积极行动以缩小男女工人之间的现存差距。
至于消除男女工作年限差别的措施,卫生、劳动和福利省积极促进管理工作生活和家庭生活以及缩短工时的措施,以便男子和妇女能够继续工作,同时可以完成作为家庭成员的任务,包括照料孩子和家庭其他成员。
同时,为了消除男女之间的这些差别,必须纠正人们关于男女能力和作用的这种僵化的思维方式,因为这种思维方式是这些差别的基础。为此,卫生、劳动和福利省不断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
此外,卫生、劳动和福利省还对违犯《劳动标准法》这些规定的行为提供纠正性指导。
2001至2002财政年度期间, 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建立了一个研究小组,来分析导致男女工资差距的原因,并评估公司工资和福利制度的效果以及形成工资差距的其他因素。
2. 妇女在家庭中无报酬劳动的计量标准和量化
(1)有关定期预算的基本调查
截至2001年10月20日, 公共管理、自治和邮电省进行了一项时间使用和娱乐活动调查,目的在于澄清全国定期预算活动。在这项调查中准备充实有助于从数量方面认识包括家务劳动在内的家庭无报酬劳动的基本数据,同时仍保留此前调查表上的项目。
(2)无报酬劳动的评估
1997年5月,内阁办公室(原经济企划厅)发表了一项对家务劳动、社会活动和其他无报酬劳动的货币价值估计。
这一报告表明,1996年无报酬劳动的货币价值(按照机会成本方法*)共计116万亿日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妇女承担的无报酬劳动估计为98万亿日元,占总数的85%。
2000年公布了关于老年人照顾和育儿附属会计的研究结果。老年人照顾和育儿附属会计的目的在于掌握全社会与“老年人照顾和育儿”活动有关的生产和支出活动花费的货币价值,从而有助于了解和分析老年人照顾和育儿的经济层面。在这里“老年人照顾和育儿服务”包括由政府作为社会福利提供的服务、企业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家庭成员提供的无偿服务,后者通常不记货币价值。计算“家庭成员提供的老年人照顾和育儿服务”的货币价值时,尤其要采用上述机会成本方法。计算结果表明,家庭服务的生产价值是老年人照顾中最大的部分,有1.7万亿日元(占整个老年人照顾服务生产价值的37%), 育儿服务为7.3万亿日元(占整个育儿服务生产价值的74%)。
把家庭服务的生产价值进行分类时,可以明显地看出,妇女和母亲占有极高的百分比:对于按性别分的老年人照顾,妇女占82%;对于按父亲、母亲、祖父母分列的育儿服务, 母亲占86%。
* 机会成本方法,就是评估一个人为从事无报酬的工作而放弃在市场上提供劳动所损失的利润。
第 11 条第 2 款( c )
1 .建立育儿和家庭照料的制度
(1)《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的条款
《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第6条规定,“应当促进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社会,使妇女和男子能够通过相互合作和社会支持在与家庭有关的活动中顺利履行其作为家庭成员所承担的职责,包括抚育儿童、照料家庭成员,并且能够进行除此之外的其他活动。”
(2)订正《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法》
《育儿假法修订法》(1995年第107号法) 已于1999年4月开始全面执行,并且家庭照料假制度等已成为所有雇主的一项责任。根据该法,男女工人可以因家庭成员需要照顾而向雇主申请休假3个月。
1997年,随着对女工夜班的限制规定的撤销,对《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法》进行了修订,以期建立限制从事育儿和家庭照料的男女工人值夜班的制度。这项修订已于1999年4月起生效。
此外,2001年11月9日制定,并于2001年11月16日颁布了关于“部分修订关于照顾儿童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工人福利包括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的法律”的法律——它的内容包括禁止因休育儿假遭受不利待遇等以及确立有权要求不加班。
该法的内容概要如下:
i)禁止因休育儿假遭受不利待遇
雇主不得因工人申请休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解雇工人或者给予其他不利待遇。
ii)限制加班
凡有尚未达到入学年龄的子女需要照顾者,或者有家庭成员需要护理者,可以要求一个月免除24小时的加班,一年免除150小时的加班。
iii)提高适用缩短工时等措施的儿童的年龄
关于适用雇主必须缩短工时等措施的儿童的年龄限制,现已从1岁以下提高到3岁以下。
iv)雇主有责任努力对那些照顾病人或受伤儿童的人提供假期
雇主必须努力采取措施,允许那些抚养尚未达到入学年龄儿童的雇员休假期以便照顾病人或者受伤儿童。
v)工作调动需要考虑的事项
雇主在调动雇员工作、改变其工作地点时,应当考虑到雇员育儿和家庭照料方面的情况,诸如理解其处境并给予其津贴。
vi)政府培养人们的觉悟
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开展公共关系活动,以提高雇主、雇员和全国其他公众对照顾儿童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工人兼顾工作生活与家庭生活的理解。
vii)生效日期
2002年4月1日。i)和 ii)在颁布之日生效(2001年11月16日)。
1999财政年度,原劳动省(现为卫生、劳动和福利省)进行了“女工就业管理基本调查”。根据这一调查,56.4%生孩子的妇女休育儿假,0.42%配偶生孩子的男子休育儿假。与1996财政年度(在1996财政年度对实行育儿休假制度的公司雇员作了调查)49.1%(女工)和0.12%(男工)的相应数字相比较,男工和女工休育儿假的人数都在稳步增长。1999财政年度,休育儿假的男工和女工比例为女工97.6%,男工2.4%。与1996财政年度女工99.4%和男工0.6%的比例相比较,1999财政年度的数字表明男工休假比例在增长,尽管仍然处在低水平。
(3)订正《就业保险法》
为了改善对兼顾工作生活与家庭生活的支助,并且支持工作生活的顺利进行,对《就业保险法》做出订正,并且自2001年起,育儿和护理津贴从休假前工资的25%提高到40%。
(4)对育儿的支助
a)兼顾工作和育儿的支助措施
对兼顾工作生活和育儿的支助,是在日本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一个重要和紧迫的问题。因此,2001年1月,在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下建立了“兼顾工作和育儿支助措施专门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最后报告,理事会于2001年6月批准了“关于兼顾工作和育儿的支助措施的政策的评论意见”。在这一评论意见的基础上,内阁批准了“关于兼顾工作和育儿的支助措施的政策”。这一政策为许多措施规定了许多目标和最后期限,包括一项儿童入托无需等候的战略和制定儿童校外管理措施。
儿童入托无需等候的战略和制定儿童校外管理措施已经列入“改革工作日程”中,它表明了日本机构改革的方向,其中的“前沿改革计划”包括含有需要特别紧急采取的措施。
b)形式多样和高质量的托儿服务
1999年,政府通过了“贯彻降低出生率优先措施的具体计划(新天使计划)”,以满足由于工作妇女人数增加以及工作模式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各种托儿需求,并且支持兼顾工作与育儿。在这一计划的基础上,自2000财政年度起,政府鼓励接收婴儿(从零岁到2岁)的措施,因为最大的需要是扩大对这部分儿童的服务范围,延长托儿服务时间(一般至下午6点以后),并且还促进临时托儿和其他项目的服务。
c)发展日托中心
截至2001年4月1日,有22 218个托儿和日托中心,接收了1 828 312名儿童。
为了使地方政府灵活应对各种挑战,包括儿童入托无需等候,在2000年3月采取了一系列减少限制的措施,包括废除限制建立实体的做法,从而减少了对符合儿童福利设施最低标准的日托设施执照管理的限制。
在根据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意见制定的“关于兼顾工作和育儿的支助措施的政策”中,提出了儿童入托无需等候的设想,为此,政府正在大力发展必要的托儿设施,争取在2004财政年度之前再多接收150 000名儿童。
作为Kasumigaseki——政府办公区的第一个托儿设施,“Kasumigaseki幼儿园”是由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的互助社在2001年10月建立的。考虑到Kasumigaseki地区的上班情况,托儿时间定为至晚10点以后,以便形成一种使父母可以兼顾工作和育儿的支助环境。
d)儿童校外管理措施
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做出努力, 为学校低年级中由于父母因为工作以及其他原因而下午不在家的学生提供场所,使其能够放学以后利用儿童福利设施等(校外儿童俱乐部)玩耍和生活。截至2001年5月1日,这一措施在11 803个地点得到贯彻,登记在册的儿童有452 135人。
根据“关于兼顾工作和育儿的支助措施的政策”(2001年7月6日内阁决定),到2004财政年度,儿童校外接收制度包括校外儿童俱乐部将扩大到15 000个地点。
e)支持幼儿园的儿童抚育
为了满足托儿父母的多样化需求,“日托”方式得到提倡,这是一种在4小时课程活动之前和之后以及假日期间提供的服务。1997年大约30%日本幼儿园提供此项服务,2001年则有50%以上日本幼儿园提供此项服务。
(5)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了建立一种制度,使整个社会共同支持那些在老龄化社会中有长期护理需要的人,1997年12月在国会中通过了《长期护理保险法》。经过此后的一段筹备时期,这一制度于2000年4月实行。按照这一制度,65岁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卧床不起和(或)患有老年痴呆症,以及40岁到64岁的人如果由于与年龄有关的疾病需要长期护理, 可以为他们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包括入户服务和机构综合服务。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支持老年人和他们的家庭。
截至2001年6月,有802 191名男子和1 898 350名妇女证明需要得到支助和护理;妇女约占总人数的70%。关于主要的护理者的性别,妇女的人数高于男子;在2000年,妇女占72.2%,男人占19.5%。与1995年85.1%的比率相比,女性护理者的比例在下降,那时尚未实行长期服务保险制度。
支付保险的资金来自公共基金和40岁以上的人支付的保险金。适用保险的费用有10%由受保人支付。在实行这一制度后,与执行这一制度之前相比较,使用这一制度的人的数目在增长,使用的数量也在稳步增长,这表明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总体来看,这一制度取得了可喜的开端。
1999年12月,考虑到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需要,制定了“21世纪金色计划”(促进老年人保健和福利五年战略)。在这一计划的基础上,基础设施发展措施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提高。
(6)支持兼顾工作和护理家庭成员
创造一种环境,使人们在护理家庭成员的同时还能够继续工作
从2000财政年度起,为采取下列措施的雇主提供“育儿假替代人员保障津贴”,这类雇主在规章制度中就休育儿假的工人待遇做出规定,在雇员休育儿假期间招聘替补人员,并允许该雇员休假后重返工作岗位或者相等的岗位, 也就是说原则上回到他们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相等的岗位。
家庭支助中心项目举行以社区为基础的相互支助活动。这种活动由当地的会员俱乐部举办, 会员或者提供育儿援助,或者想要接受这种服务, 以便满足不定期的或不断变化的育儿需要, 而现存的日托中心无法满足这种突然加班的需要。自2001财政年度起,通过采取诸如在大城市里建立这样的中心,加强它们与儿童抚育设施的合作和增加设施地点等措施, 使这一项目得到全面加强。在2002财政年度(到2002财政年度有286个地点), 这种设施的建设鼓励朝着加强社区育儿支助的方向发展。
b)再就业支持
实施“再就业支持项目”,是为了支持那些因为抚育和护理儿童而辞职、但又想以后重新就业的人。这一项目的执行地区在不断扩大,而且从2002财政年度起,在所有47个都道府县都可得到这一服务。
此外,公共职业安定署(兼顾支助关爱工作)是对兼顾工作生活和家庭生活者提供支持的机构,它对想再就业但又承担着育儿、家务和护理责任的人们提供支持服务,具体来说是提供详细的就业咨询、就业介绍和其他服务。
第 12 条
1 .维护和增强妇女终生的健康
(1)“健康家庭21世纪规划”概述
1998年,在厚生省(现为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儿童和家庭局局长的监察下设立了《妇女终生健康支助项目研究小组。该小组研究了妇女的健康现状、评价了所执行的各项政策并审议了今后妇女保健政策的方针。1999年,该小组提出并公布了其评价结果。
2001年11月通过了“健康家庭21世纪规划”,为21世纪妇女和儿童保健的主要措施提出远景规划。该计划实际上是由所有各方,诸如,政府、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公民共同促进的一项全国性运动。它确立了到2010年之前在下述领域所要实现的各项目标:(一)加强针对青少年的保健措施和保健教育;(二)确保孕期和生产安全与舒适以及为不孕夫妇提供支助;(三)改进维护和提高儿童保健和医疗服务标准的环境;以及(四)促进儿童健全的智力发育,消除抚育子女的焦燥情绪。
自2000财政年度以来,作为一项新举措,日本政府实施了关于母幼保健服务、生育保健/权利及其他相关题目的特殊培训,对从事母幼保健工作者,诸如,公共卫生护士和助产士等学有专长的人员开展有关教育。
为了响应适合下一代发育的环境需求,在2001财政年度,成立了全国儿童保健和发育中心,以促进包括婴幼儿保健和父/母亲保健的全面保健。
(2)保健支助服务
在2000财政年度,在27个都道府县和经指定的占总数31%的城市实施支助妇女终生健康的服务。特别是,通过扩大公共卫生护士以及与妇女终生特殊健康问题(诸如,妇科病,更年期失调、怀孕、避孕、生产问题、不孕症等)相关的人士提供的咨询和保健教育服务,改进了对妇女的保健服务。而且,不断开办对咨询顾问的培训课程。
关于支助妇女终生健康的研究和关于确定妇女常见病(诸如,骨质疏松)的病因和探讨其根治办法的研究同时并举。自2002年起,将开展以更年期失调问题为重点的研究。
(3)性教育和性启蒙
关于学校教育,政府一直努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性指导,为此开设了诸如此类的课程:“生理活动”、“保健和生理教育”、“科学”、“家政学”、“道德教育”和“社会活动”。通过给予这方面的指导,不同发育阶段的学生即可获得关于性和生育方面的科学知识、理解生命,使他们把另一种性别的观点建立在尊重人权与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并适当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为此,通过为教师编写教材和指导原则以及举办培训会议,大力推行各种政策。
而且,还就诸如此类的事项为初中生提供指导:对性相关资料做出适当的反应和处理或做出适当的行动选择。对高中生提供关于以下问题的教导:授精、怀孕、生育及其以后的健康问题以及由于人工流产给身体和精神上造成的影响。这样他们将理解需要做出适当的决定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其中包括对性相关的资料做出适当反应和处理。
关于社会教育问题,政府鼓励市、县举办专门讨论包括性和妇女健康在内的问题讲座和研讨会,可根据其目的和听众而讨论不同的题目。
(4)支助妇女终生健康
a) 青少年
作为到2010年之前要实现的一个目标,“健康家庭21世纪规划”主张,在十几岁人口中要形成人工流产和性传播疾病的比率下降的趋势。
统计数字表明,十几岁人口中的意外怀孕案例在1996年为7.0(每1000名女性);2000年增至12.1(每1 000名女性),呈上升的趋势。为扭转这一趋势,政府在2000年确立了基本的指导原则“编制青少年性与保健问题手册”,并将这个原则下达至各个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来编制关于青少年的性行为和健康问题的青少年手册。这一原则考虑到生育保健和权利,旨在使青少年加深对性教育、避孕、人工流产的影响、性传播疾病和其他事项的理解。它还旨在使他们尊重性伙伴的人权,避免与性伙伴在不平等关系基础上的性行为。
b)怀孕和生产期
i)在整个怀孕和生产期提供母幼保健服务
作为到2010年之前要实现的一项目标,“健康家庭21世纪规划”正在大力采取一些措施,以减少产妇死亡率和增加对其怀孕和生产满意的人们的比率。
而且,“健康家庭21世纪规划”还在鼓励医疗机构提供资料,使用户可以选择怀孕和生产医疗服务。同时,关于产科技术问题,考虑到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做出适当响应,并且作为实现生活质量和有效医疗服务的一种措施,还将审查基于证据的医学的做法。
在2001年,修改了《母幼保健手册》的内容,新增加了一条确定父亲参与育儿重要性的条款和另一项关于强化母亲产假以及与怀孕和生产相关的其他支助措施的政策的条款。这些支助措施将使工作父母可以同时兼顾其专业和子女养育。该条款自2002年4月起生效。
ii)加强对不孕症的咨询和其他服务
“健康家庭21世纪规划”把解决不孕症作为其目标之一。因此,在2000财政年度,通过在各都道府县和指定城市设立18个中心点来扩大不孕症的咨询服务。
iii)改善围产期医疗保健
在过去几年间,日本的产妇死亡率和围产期死亡率几乎保持不变。在2000年,产妇死亡78人。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6.3人。婴儿死亡率为1 000活产3.2人;新生儿死亡率为每1 000活产1.8人,占婴儿死亡率的55.0%。虽然围产期死亡率(怀孕22周和超过妊娠期的胎死数加上早期新生儿死亡数除以生产数加上怀孕22周和超过妊娠期的胎死数再乘以1 000)为5.8%。所有这些数字呈逐年下降趋势。
“健康家庭21世纪规划”主张将产妇死亡率减半并保持其围产死亡率在世界上居低的最高标准为2010年以前应实现的目标。
每个妇女的生育数不断下降,而35岁以上的孕妇数和体重不足1.5公斤的早产儿的数目不断上升。鉴于这一情况,政府目前正在促进改善全国各地的围产期特护室和新生儿特护室,向怀孕、分娩和婴儿提供先进的保健服务,努力创造一种环境,使妇女得以平安分娩和哺育子女。自1996年以来,政府一直大力提倡在各都道府县建立孕妇和新生儿医疗制度。
iv)有利于妇女避孕的环境和条件
1999年批准使用低剂量避孕药丸,2000年又批准使用女性避孕套和其他避孕工具。
2000年,对《母婴保健法》做出部分修改,延长了最后期限。按照该期限,从2000至2005年,生育保健顾问,诸如助产士可以出售计划生育所必需的药品和器具。
(c)成年与老龄
骨质疏松是一种骨伤及其他损伤性疾病。预计在一个不断老龄化的社会中,这种疾病会变得更普遍。因此,需要对骨密度下降的人做早期诊断和预防骨质疏松症。
为此,自1995年以来,根据《老年人保健和医疗服务法》规定全面体检中包括了对40岁至50岁或更年期前后的女性进行骨质疏松症检查。而且,自2000年以来,作为《老年人保健和医疗服务第4个计划》的一部分,人们努力实现骨质疏松的早期诊断和预防,具体做法是,将骨质疏松症检查与其他疾病分开检查,以便易于获得结果并提供关于骨质疏松症(防止跌跤)的保健教育和咨询服务。各市政当局负责提供这些服务,国家、都道府县和市政府三方各支付三分之一的费用。
2 .防止危及妇女健康的措施
(1)防止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的措施
截至2001年,报告的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有534名男性和87名女性;而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患者有282名男性和50名女性。目前,艾滋病患者人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而且其感染率仍在上升(截至2001年12月30日)。
全面的措施包括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和医疗服务。拟将通过政府、地方政府和包括医疗服务群体和病人群体在内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来实施这些措施。其指导原则是1999年根据《关于预防传染病和患传染病医治法》(1998年第114号法律)第11条第1节制定的《预防与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相关的特殊传染病的原则》。
而且,关于在流行病方面担心有感染危险从而需要特别关注的目标群体,诸如,青少年、在日本的外国人、同性恋者以及色性产业的雇员和顾客,日本政府拟将实施高度考虑到其人权和社会背景的其他有效措施。
还有,为了减少感染危险,拟将建立一种制度,支持那些提高认识和信息传播项目,以满足需要个性化指导原则的人,诸如满足女性和孕妇的需求。
《预防与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相关的特殊传染病的原则》确定的措施如下:
i)调查病因、防止传染病爆发与流行;
ii)提供医疗服务;
iii)促进研究发展;
iv)国际合作;
v)尊重人权,提高认识、信息传播、教育、重新与相关机构开展合作;以及
vi)由都道府县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推行防止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措施。
(2)关于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认识教育
鉴于有必要开展加深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正确认识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偏见和歧视的教育,日本政府一直努力开展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教育,采取了如下措施:(一)自1992财政年度以来,为小学、初中和高中编制和发放关于艾滋病的教科书;(二)自1992财政年度以来,编制和分发教师用教材;(三)自1993财政年度以来,开展教职员工培训工作;以及(四)自1993财政年度以来,在指定为艾滋病教育推广地区中开展实际研究;开办一个项目以在1995财政年度建立一个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教育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传播和利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信息。
关于社会教育问题,在社区学习活动中开展了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教育。
第 13 条
第 13 条( b )
1 .帮助无父亲家庭和寡妇的措施
无父亲家庭的母亲,包括未婚母亲和寡妇,经常处于经济和心理不稳定的状况,因为她们既要承担家庭的经济重担,同时还必须扶养子女。因此,政府一直大力提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这一类母亲生活稳定并鼓励她们自强自立。这些措施的主要依据是《提高抚养子女的母亲和寡妇福利的法律》(《无父亲家庭和寡妇福利法》)和《育儿补助法》),以及若干密切相关的政策。日本政府还特别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帮助她们开办企业,对经营企业时遇到法律问题和困难的妇女提供包括律师在内的专家咨询服务的机会以及提供育儿补助。
目前,鉴于离婚率不断上升,政府认为,应对包括未婚母亲和寡妇在内的无父亲家庭的母亲采取的措施进行基本的审查,以使她们的生活稳定并增强其独立能力。在加强支助育儿措施的同时,政府也在考虑制订全面的措施,诸如加强咨询系统和促进便利求职的措施。
第 14 条
1 .对农村妇女的特殊考虑
(1)从事农业、林业、渔业工作的妇女
在日本,从事农业的妇女人数(至2000年止)是2 171 000人,占农业总人口的55.8%。从事林业工作的妇女人数是10 000人(至2000年止),占林业总人口的14.3%;从事渔业的妇女人数为46 000人(至1999年止),占渔业总人口的17.0%。
因此,在日本,妇女在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她们在管理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她们还对农村地区的生活管理以及地方社区的维护与振兴做出巨大贡献。因此,人们对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寄予厚望。
(2)为在农村地区建立两性平等社会颁布新的法律和法令
1999年6月,制定了《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同年7月,颁布了《关于粮食、农业和农村地区的基本法律》。该法律对妇女在农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工作给予适当评价,并规定日本应为创造以下环境做出承诺,即确保妇女有机会自愿参与农业管理和其他相关活动。2000年,根据这一基本法律制定了《基本规划》。
2001年制定的《关于渔业政策的基本法律》对促进妇女参加社会活动作了规定。还有,同年颁布的根据《关于森林和林业的基本法律》制定的《基本规划》也对促进妇女参与做出规定。因此,政府正在制定妇女参加农业、林业和渔业的法律框架。
根据以基本法律为依据制定的基本规划,政府将采取全面的措施,以促进在农村地区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的社会。
2001年5月,在制定该法律框架的过程中,农林水产省设立了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该省的高级次官为该本部总裁。为了做出切实有效的努力,该省一直在举行各种地方会议,收集公众建议以及为妇女从事农业、林业和渔业工作开展相关的活动。
(3)在全国各地改变观念和行为
为了促进妇女参加农业、林业和渔业工作,自1997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实施各种措施,提高地方社区和包括男子在内的家庭成员的认识,确定促进妇女参与的目标,如,增加妇女在农业合作社董事会全体成员中的比例,以及采取其他措施。
从妇女参与政策和计划的决策过程情况来看,在农业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从0.74%(至1997年止)增至1.64%(至1999年止),在农业合作社的女性正式成员个人所占比例从13.52%(至1997年止)增至13.99%(至1999年止);在农业合作社中的女官员比例从0.29%(至1997年止);增至0.44%(至1999年止)。就渔业来说,渔业合作社中女性正式成员个人所占比例从5.55%(至1997年止)增至5.72%(至1998年止);渔业合作社的女官员比例从0.18%(至1997年止)增至0.23%(至1998年止)。虽然妇女参加的比例仍然很低,但近些年来仍出现向上增加的变化。
(4)创造适宜妇女生活与活动的环境
在农村地区,由于年轻人口不断减少,而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因此,促进青年一代的安定和创造一种使所有年龄组的人、特别是使妇女安居乐业的环境,是当前一个至关紧要的问题。
为了支助诸如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加工和其他由妇女主管的活动,日本政府正在推行各种措施,诸如,建造配有育儿空间的设施,鼓励男子和妇女平等参与社区的活动,其中包括改进社会和日常习俗,以及利用该地区的特点,从而最终创造一个有吸引力的生活环境。
(5)家庭企业中的工资和薪资
妇女是否可以获得对其工作来说公平的工资或薪资,这是确定妇女的经济地位提高程度的尺度之一。
根据1999年的研究,有77%的务农妇女领取工资或薪资,其中43%的妇女每月领取固定的金额。23%的妇女不领取任何工资或薪资。在不满30岁的年龄组中,有84%的人领取工资和薪资,其中63%的人每月领取固定的金额。16%的妇女不领取任何工资或薪资。现在年轻的年龄组的务农妇女领取固定的工资和薪资,这已经成为一种标准。
作为促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和澄清家庭农业管理方面的职能的一项有效措施,政府主张缔结家庭商业协定和成立合作社。家庭商业协定是关于薪资和休假以及工作分配等工作条件的一种安排,它是由参与农业管理的家庭成员讨论之后决定的。缔结此种协定的家庭数目每年都在增加。在2000年,此种家庭约有1.7万个。
(6)合作企业中的工资和薪资
2001年以农业合作社中的女经理为目标群体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有32%的女经理领取薪资(按月平均薪资计算),其数额介于“10万至20万日元之间”;有25%的人的薪资介于“20万至30万日元之间”;有14%的人领取“50万日元以上”的薪资;有14%的人领取“5万至10万日元”。每月领取20万日元以上的妇女占绝大多数。这表明,巩固妇女在管理部门的地位和提高其经济地位的工作正在稳步进行。
2 .确保妇女参与农村地区的发展并使其受益
(1)农民退休金基金
以前,只有那此自己有耕地的农民才能加入《农民退休金计划》。然而,由于1996年4月修订了《农民退休基金法律》,自己没有土地的妇女现在也可以加入退休金计划,如果她们缔结了《家庭商业协定》并符合退休金计划的一些要求,其中包括她们是从事农业管理者。
经修正的该项法律不仅使妇女领取退休金成为可能;而且,由于承认她们是农业管理的成员而提高了她们的社会地位。
此外,将于2002年开始实施一项新计划。根据此计划,属于被投保的国家退休金主要群体者,如从事农业工作且不满60岁,现在均有资格参加农民退休金基金。
而且,配偶和继承人如果与持有证明书的农民缔结了《家庭商业协定》并参加管理,将被视为援助政策的目标并有权利领取政府对其保险费用的补贴。
(2)妇女企业家
参加早市和加工及出售地方土特产等创收活动,在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和活跃地方社区及其经济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预计这些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会促进更复杂和多样化的管理并有助于每种商业收入的增加与稳定。积极参加农业管理的妇女组织正在开展各种自愿活动。妇女经管的与农业相关的创收活动逐年增加,在2001年达到6 824例。
(3)对农业、林业和渔业的技术管理指导
区域农业推广处的推广工作人员正在全面有系统地开展活动。他们访问那些务农、从事林业和渔业工作的人,向其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提供信息、设立展览场地以及举办讨论会和开设培训课程。
他们开展了支助妇女的活动。例如,向妇女提供关于技术、管理、金融和其他必要的信息,并开展咨询工作,支助妇女群体制订开展创收活动的计划。他们向这些妇女提供广泛的信息和管理指导,就如何编制工作日志和会计账簿条目提供咨询,根据簿记结果分析企业经营情况,为改善就业条件提供支助等等。
(4)资助妇女
政府提供管理信息并支助农产品加工之类的创收活动,这样农村妇女就可以稳步经营其企业。政府还提供无息贷款,支助从事农业和沿海渔业的妇女和老龄群体的活动。
(5)全面推广家政服务
在日本,家政服务的推广这项工作已取得可观的成果。目前,家政服务提供各种服务,重点是与生产领域和整个社区较为密切相关的日常生活问题,诸如,改进农业工作,协调耕作和生活计划,和振兴社区。
第 16 条
1 .关于《民法典修正案》的研究
立法委员会是法务省的一个咨询机构,自1991年1月以来,一直在审查《民法典》与婚姻等问题有关的条款。该委员会于1996年2月向法务大臣提交了《部分修订民法典的提案大纲》。现将该大纲提及的关于两性平等的条款分列如下:
舆论对提出的修正案的看法很不一致。根据首相府1996年6月开展的“关于家庭法的民意测验”来看,仍难以得出《民法典》修正案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的结论,因此目前正在密切关注舆论的趋势。然而,关于下述项目(三)《已婚配偶的姓氏》问题,根据内阁办公室于2001年5月开展的“关于采用允许已婚配偶使用自己的姓氏制度的舆论民意测验”的结果,支持采用此制度的人数超过反对者的人数。这表明,公众正在加深对该制度的了解。同时,两性平等理事会下属的基本问题专门委员会编制了关于该问题的一份临时报告。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希望采用这一制度。因此,关于这个问题,人们正在朝着采用新制度的方向努力。
i)最低结婚年龄
现行法律规定男子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女子为16岁。大纲要求把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定为18岁。
ii)妇女离婚和解除上次婚姻后再婚所需等待的时间
现行法律规定再婚等待期为6个月。《大纲》要求把这一等待期定为100天,这是避免再婚后所生子女混淆父亲血缘的最低期限。
iii)已婚配偶的姓氏
现行法律规定,已婚配偶必须采用配偶之一的姓氏作为共同的姓氏。《大纲》要求允许已婚配偶在结婚时选择采用各自的姓氏或者采用配偶之一的姓氏作为其共同的姓氏。
2 .家庭暴力
(1)现行法律制度
暴力和性虐待行为,即使发生在家庭内部,也不能免受刑罚条款的制裁,诸如,刑事杀人、身体伤害致死、身体伤害、殴打、非法拘捕和监禁、猥亵和强奸,而且这些刑事条款已适当实施。此外,关于配偶间的暴力行为,《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律》规定了关于违反保护令的刑事条款(第29条:违反保护令者应被处以最多一年的劳役监禁或处以不超过100万日元的罚金)。
此外,2000年5月24日颁布的《防止虐待儿童法律》澄清了“虐待儿童”的定义,规定“在管教子女时,行使父母权力者应虑及其方法的适当性。
(2)对配偶的暴力
a)现状
在2000年间,在因对妻子动用暴力而拘捕丈夫的案例中,犯杀人罪者有134人,犯身体伤害罪者有838人,犯殴打罪者有124人。此类案件总计为1 096例,比上一年的516例有大幅增加,此种案例数几乎增加了一倍。
b)《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
《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于2001年4月颁布。这是日本首次就对配偶的暴力问题做出全面规定的法律。该法律规定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的职责是向受害者提供协商、咨询临时保护和各种信息。该法律还就法院根据受害人申请针对犯罪人颁发的保护令做出规定。可提供两类保护令,即“禁止接近令”和“搬出住宅令”。前者禁止配偶接近受害人,为期6个月,后者则要求配偶在两周内腾空其与受害人作为主要家居的居所。违反这些保护令的个人将被处以最多一年的劳役监禁或处以不超过100万日元的罚款。这是一个新制度,因为法院响应个人的请求发布的命令得到刑事条款的保障,而以前在日本未曾采用这些条款。
其他规定包括:
i)发现有配偶暴力者即可报告;
ii)对有关官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iii)教育和启蒙;
iv)促进学习与研究;以及
v)支助私营机构。
(c)消除暴力的行动
日本政府根据《两性平等基本计划》,一直在促进实施各种措施,以制止对妇女的暴力,其中包括制止由其丈夫或同居伙伴施加的暴力。内阁办公室设立的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为顺利实施《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进行审议,并于2001年10月和2002年4月向有关省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有关省厅正在根据这些意见采取各种措施。
内阁办公室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i)对相关官员进行培训和编制培训材料;
ii)落实“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行动”,并举办专题讨论会作为此项行动的一部分;
iii)通过包括报纸和电视在内的各种传媒制作宣传录像节目并开展促进教育和启蒙的活动;
iv)对配偶暴力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
内阁办公室还发起“配偶暴力事件救助信息”工作,收集处理配偶暴力受害人的相关组织的信息,并通过因特网及其他渠道将此信息提供给有关官员。它旨在帮助处理配偶暴力事件的官员获得必要的资料并促进有关组织间的合作。
(d) 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
在2000财政年度,在为访问妇女咨询处(全国有47个咨询处)和妇女顾问的人提供的咨询当中,“丈夫或同居伙伴”暴力案件有9 176例,约占咨询案件总数的17%,而且在重大申诉中名列榜首。对配偶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一直是按照由妇女咨询处、妇女顾问、妇女保护设施以及其他单位提供的保护妇女的活动框架予以实施的。然而,《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规定了临时保护交送条款,将各都道府县政府设立的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和作为交送目的地的私人救助所包括在内。
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妇女咨询处等)提供诸如此类的援助:咨询,交送其他咨询机构、提供医疗和心理指导、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给予临时保护、提供关于生活自主的信息、实行保护令制度以及使用避难所。
(e)实施保护妇女儿童措施大纲
根据《实施保护妇女儿童措施大纲》,警方对违反刑法和(或)包含刑事责罚条款的类似法规的事件采取逮捕或其他适当措施。至于未违反此种法律或法规的案件,警方则提供预防犯罪指导或转交相关组织,同时,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犯罪人指示和(或)警告。
考虑到《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的精神已生效,警方继续推行站在受害人一边的适当措施,充分考虑到其身体和生理状况,并与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
(f)法务省人权机关
自从《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实行以来,法务省人权机关一直竭力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组织的合作,并根据该法律对受害人给予帮助。特别是,由于丈夫对妻子施暴这类的家庭暴力往往表面看不出来,这些机关不仅积极为报案的配偶暴力案件提供指导和建议,而且还为他们所接触的有婚姻问题的人提供指导和建议。例如,通过一个被称为“妇女权利热线”的咨询热线提供指导和建议。这是针对妇女遇到的各种人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的专门的电话热线。
此外,为了提高人们的人权觉悟,在2001财政年度还制作和播放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电视特别节目。
(g)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用以请求法院下达保护令。在2001年10月执行的《防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对此做出了规定。当可能的离婚案件被提交离婚仲裁或离婚诉讼时,也提供法律援助。在2000财政年度,根据法律援助协会的决定得到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为20 261起。其中,2 873起案件涉及离婚问题。在相当多的离婚案件中,人们认为配偶暴力是造成这些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为处理丈夫在家庭中有严重暴力行为的案件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办法方面,发挥了作用。
(3)防止虐待儿童
a)《防止虐待儿童法》
2000年5月,颁布了《防止虐待儿童法》,目的是促进实行防止虐待儿童的措施。这项法律已于同年11月开始实施。
本法律所涉及的虐待儿童行为包括:身体和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在2000财政年度,由儿童指导中心(全国有174个这样的中心)处理的儿童虐待案件总计有17 725起,其中有754起(占总数的4.3%)为性虐待。
在处理虐待儿童问题过程中努力实施各种措施,诸如,加强儿童指导中心的咨询功能和设立地方社区网络,以便儿童指导中心在与福利、卫生、医疗、警方、教育等机关组织的密切合作下,可以在发生问题的每个阶段以适当的方式处理虐待儿童问题,即,预防、早期鉴定、迅速反应以及关爱设施中收容的受虐待儿童等等。
b)保护受虐待的儿童
虐待儿童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可对处于个性发育期的儿童的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本着《防止虐待儿童法律》的实质精神,警方一直尽力对受虐待儿童给予适当保护。警方采取的办法是: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早期鉴定和报告、由儿童指导中心的主管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现场检查提供适当援助、为儿童提起诉讼和给予援助,同时尽力与相关组织保持合作。
c) 在参与教育工作有关的人员中宣传举报的责任
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文部省)通过地方政府向从事学校和社会教育的工作者宣传向儿童指导中心举报虐待儿童的责任。自从2000年11月实行《防止虐待儿童法律》以来,那些因职业性质相对容易发现虐待儿童行为的人就负有一种责任,要努力及早发现虐待儿童的案件,这类人员是学校教师和职工,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医生、公共卫生护士、律师及其他人。本着这一思想,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文部省)始终注意向参与社会和学校教育的工作者反复宣传该法律的主张和宗旨,诸如,早期鉴定虐待儿童的责任和向儿童指导中心举报虐待儿童情况的义务。
d) 法务省人权机关
法务省人权机关视“虐待儿童”为一个不可忽视的严重违反人权的问题,并尽力消除这种现象。由于《防止虐待儿童法律》的执行,这些机关一直努力进一步加强与有关组织的合作。他们还通过各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帮助受虐待儿童的工作,例如对有关人员进行尊重人权的启蒙教育。
在2001财政年度,为了提高人们对人权的认识,法务省人权机关制作了一部关于虐待儿童问题的电影,并向全国各地的法律事务局和地区法律事务局发行。
(4)禁止歧视女童权利和侵犯人权
法务省人权机关一直致力于改进有关人权的咨询系统。例如,开通了一条被称为“儿童权利热线”的咨询热线,以帮助解决有关儿童权利的问题,包括解决女童的问题,诸如,恫吓,体罚或虐待儿童。
人权机关在就人权等问题开展咨询的过程中,如果意识到有涉嫌侵犯儿童人权的案件时,如,恫吓、体罚或虐待儿童,人权机关迅速将其作为违反人权的案件展开调查,在了解实情后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对当事人进行尊重人权方面的教育。人权机关以这种方式来努力防止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并采取适当的补偿行动来帮助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