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哈萨克斯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1995和1998次会议上审议了哈萨克斯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5月10日举行的第200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对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在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表示感谢。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以及提供的补充资料和解释。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2015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b)2022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5.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2023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以下立法、行政和体制措施:
(a)2023年,修订《刑法》第63条第(6)款,经修正的条款规定,在酷刑案件中不适用缓刑;
(b)2022年,通过关于人权专员(监察员)的《根本法》,该法扩充了人权专员办公室这一国家人权机构的任务和活动;
(c)2022年,通过关于宪法法院的《第153-VII ZRK号法》;
(d)2022年,通过关于检察官办公室的《第155-VII ZRK号法》;
(e)2018年,通过关于受害者赔偿基金的《第131-VІ ZRK号法》;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更广泛地适用《公约》,特别是采取了以下举措:
(a)2022年,在所有地区开设人权专员代表处;
(b)通过2021-2023年预防、遏制和打击与贩运人口相关的犯罪的行动计划;
(c)2022年,通过一项关于在人权领域采取优先行动的计划;
(d)2021年,设立落实《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研究和教育中心;
(e)2020年,引入三级刑事诉讼模式,取代先前的五级模式;
(f)2018年,设立专门调查法庭;
(g)2017年,引入刑事诉讼的电子格式,以便确保调查主管部门程序行动的透明度,并排除刑事案件材料造假的可能;
(h)2016年,设立儿童权利专员。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8.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其为跟进有关下列方面的建议而采取的后续措施:对酷刑指称开展有效调查;将拘留权移交司法部;人权专员(监察员)和国家防范机制;以及司法问题。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11月20日就其寻求的信息提供了答复,并援引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16年8月29日的信函,认为缔约国采取了实质性步骤落实第13和15段所载的建议,第8段所载的建议仅得到部分落实,第10段所载的建议没有得到落实。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12月21日递送的补充信息。本结论性意见第15至第20段涵盖先前结论性意见涉及的未决问题。
酷刑定义
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23年3月17日批准的法案(《第212-VII ZRK号法》)及其对《刑法》第146条作出的修正,这些修正对酷刑罪与其它形式的残酷、有辱人格或不人道待遇作出区分。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条款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刑法》第146条第(2)款并未提及“严重的”身体和/或精神痛苦,这是区别酷刑与虐待的要素之一。其次,被判定犯下酷刑或虐待行为者可处以罚款或社区服务(исправительнaя работа),这种处罚与这些罪行的严重性不相称。第三,目前酷刑的定义中关于除外条款的措辞,即“公务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身体或精神痛苦不视为酷刑”,容易让人作出比《公约》第1条所载有限的“法律制裁”条款想要的更为宽泛的解释。第四,《刑事诉讼法》第612条在与《刑法》第67条一并解读时,无法排除就酷刑或虐待罪达成认罪辩诉协议的可能性,《刑法》第72条规定可对此类犯罪实行假释,而这可能助长有罪不罚现象(第1和第4条)。
10.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使《刑法》第146条所载酷刑的法律定义和其他相关法律与《公约》第1条相一致,即为此纳入将酷刑罪与其它形式的虐待区别开来的要素,并调整与“法律制裁”相关的除外条款的措辞,以尽量降低曲解相关措辞的可能性。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确保对酷刑和虐待的处罚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缔约国还应采取立法步骤,排除就酷刑和虐待罪达成认罪辩诉协议和实行假释的可能性。
基本法律保障
11.委员会欢迎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订,依据这一修订,成年人的初始拘留时间从72小时缩短至48小时,青少年缩短至24小时。它还注意到其他积极步骤,如对所有审讯强制录像和“责任检察官”的作用等。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据说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包括在2022年1月事件情况下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实际上从剥夺自由之时起就没有按照常规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在这方面,委员会所掌握的信息表明存在以下缺陷:(a) 在确保被拘留者有权接触律师方面存在延误,据称法律援助的提供受到干涉或阻挠,在通知亲属或被拘留者选择的其他人方面存在拖延;(b) 对逮捕时间的记录不准确,在警方临时设施中实施的拘留远远超出法定时限;(c) 在警察体育室或军事设施等未经许可的地点实施最初拘留,Atyrau、Ust-Kamenogorsk和Taraz市的情况尤其如此;(d) 在数个记录在案的案件中,审讯录像被删除;(e) 在审前拘留设施时未能按常规对其进行独立体检,有时此类体检在警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f) 被拘留者关于他们受伤的申诉没有得到调查;(g) 过度且毫无道理地使用行政拘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在审查期内对未立即允许被剥夺自由者享受基本法律保障的执法人员采取纪律措施的信息,包括在2022年1月的事件期间以及这些事件之后这方面的信息缺乏(第2条)。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能实际上获得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在宣布实行紧急状态期间,具体而言:
根据国内和国际标准,不受阻碍地接触本人选择的独立律师,或在必要时获得高质量的免费法律援助,包括在初步审讯期间;
被捕后能够立即将本人被拘留之事通知亲属或本人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被逮捕后立即被带至并被拘留在正式拘留设施中,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移送法官审讯;
要求将逮捕和拘留情况妥为记录在被剥夺自由者的中央登记册上,供其律师和亲属查阅;
要求对在押讯问和移送过程妥为进行录像,同时规定须保存这些录像;
有权请求并接受由独立医生进行的免费体检,或应其要求由其选择的医生进行体检,除非相关医生明确要求,否则体检应在警员和狱警听不到也看不到的情况下进行;即使有医生明确要求,也应在警员或狱警听不到的情况下进行;
(b)调查拘留期间记录的所有违反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基本法律保障的行为,特别是在2022年1月事件的背景下这样做;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信息,说明所收到的有关未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申诉数量以及此类申诉的结果,包括2022年1月事件以来报告的申诉,包括对未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官员采取的纪律措施的情况。
2022年1月事件
13.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有许多一致的报告表明,包括过度使用武力在内的不同形式的酷刑和虐待,导致在押期间多人死亡和受伤,还有人遭到殴打、电击和性暴力,这些案件是在2022年1月抗议事件过程中发生的;人权维护者因其人权工作而遭到恐吓、威胁和任意拘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许多酷刑或滥用职权案件,检察官办公室和反腐败局均以犯罪未经证实为由或因缺乏犯罪证据或难以确定嫌疑人而将其结案,以此种方式结案的案件比率很高(329起案件中有236起)。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进入判决阶段的案件很少。现有信息显示,迄今为止已有35名警员和安全人员被调查,5名警员因在Taldykorgan等市对23名被拘留者施用酷刑而被定罪。尤其令人关切的是,据称的在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过程中,在证据的收集和证实方面存在困难,警员与相关专业医务人士勾结,以掩盖此类行为,受害者担心打击报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资料表明,调查人员让据称受害者承担证明有人曾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举证责任,尽管它同时也注意到代表团所作的与此相反的陈述。此外,尽管委员会考虑到据说在一些案件的处理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它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据称与2022年1月事件相关的酷刑引起的拘留期间的死亡案件仍有待调查。最后,委员会了解到,据称在这些事件发生期间,有关方面未能或拒绝向受害者提供充分医疗援助。委员会还对关于在这方面开展的任何调查的信息缺乏感到遗憾(第2、第12-14和第16条)。
1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迅速独立和公正地调查2022年1月事件中发生的所有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并确保恰当审判犯罪嫌疑人,如判其有罪则予以与行为严重性相称的惩罚;确保在一切情形下和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所有调查中,证明有人曾经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公共机关而非受害者承担;并在根据国际标准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方面考虑请国际专家提供协助;
(b)在适当考虑到《关于或属非法致死事件调查的明尼苏达规程》的前提下,继续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迅速并公正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的死亡事件;
(c)依照保护人权的国际标准,继续加强规范社会抗议过程中执法人员行为的规程。
人权专员办公室和国家防范机制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人权专员办公室整体预算内为国家防范机制设立了单独预算项目和将机制的监督任务扩展至3,434个剥夺自由场所,包括强制治疗的医疗机构和向包括儿童在内的人提供特殊社会服务的机构。尽管采取了这些积极步骤,但委员会仍提出下述关切,并期待在旨在改进关于代表团宣布的国家防范机制活动的立法的工作框架内妥善处理这些关切:首先,国家防范机制的访查权限由多项立法加以规定而且需要持续更新,军营和军校依然被排除在这项权限之外;其次,由于专员继续负责协调国家防范机制的活动,而且国家防范机制对剥夺自由场所实施的特别访查仍须征得专员批准,因此国家防范机制并不拥有完全独立于专员的业务自主权;第三,专员办公室的地区代表并非机制的成员,但他们奉命参加机制的预防性访查。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表示国家防范机制的建议的执行率较高,但关于就机制的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步骤的资料缺乏。最后,委员会注意到2023年人权专员办公室和儿童权利专员签署的关于对儿童封闭式机构进行监督的备忘录,并期待收到进一步资料,介绍在不无故拖的前提下制定关于与国家防范机制合作的恰当规程的情况,包括介绍关于为这一联合监督权限分配适当的人力和资金的情况(第2条)。
16.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国家防范机制的能力,为此采取的做法如下:(a)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4条,在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立法中纳入一份剥夺自由场所的详细清单,并确保军营和军校受国家防范机制的监督;(b)确保国家防范机制完全拥有业务自主权,独立于人权专员和专员的地区代表,并撤销国家防范机制进行特别访查须经专员批准的规定;(c)加强国家防范机制的建议的贯彻落实,并确保其建议得到高效落实;(d)继续为国家防范机制工作人员和成员提供恰当的定期培训。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措施落实国家防范机制与儿童权利专员之间在监督所有地区儿童封闭式机构方面的协调,并提供切实履行这一联合监督任务所需的资金和人力。
将拘留权移交司法部
1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表示,可以重新研究将审前拘留权和惩戒设施的管理权由内政部移交司法部这一问题,但委员会仍然对在所涉期间没有为此采取任何步骤感到关切(第2和第11条)。
1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关于将审前拘留权和惩戒设施的管理权力由内政部移交司法部的建议,并请缔约国采取步骤落实这些建议。
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调查不力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进行司法改革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它宣布对酷刑采取零容忍政策,但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有报告表示,一些酷刑申诉可能未在审前调查统一登记册中得到登记,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5)款,这些申诉可以提交包括警方在内的“指定机构”供初步核实,之后它们往往因为缺乏证据而在未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结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解释,即该条仅适用于经济和财产犯罪,而所有酷刑指称均在统一登记册中得到登记;
(b)委员会欢迎2022年对《刑事诉讼法》第193条作出的修订――此次修订规定检察官办公室拥有调查酷刑案件的专属权限――但执法机构仍在调查虐待案件,甚至在有些情形中,一些虐待申诉是针对本机构人员提出的;
(c)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在2018年至2022年登记的约3,880起酷刑案件中,90%已经结案,主要原因是缺乏证据,仅有53起案件被移交法院,68名官员被定罪;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在一些情形中,被判定犯有酷刑罪的人受到了包括缓刑在内的替代性处罚;
(d)缔约国提交的资料显示,在过去五年中,在审判期间共提出了282项刑讯逼供指称,但由于已经过去较长时间,调查无法确定是否发生过酷刑(第12、第13和第15条)。
20.根据在2019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确保在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由检察官办公室等独立机构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相关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涉嫌实施此类犯罪的人员之间不存在当前虐待案件中存在的体制或隶属关系,并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恰当审理,如被判定有罪则受到与其行为的严重性相称的惩罚;
(b)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申诉都在审前调查统一登记册中得到妥善登记;
(c)确保在有人提出酷刑或虐待指称的情况下立即将涉嫌犯有酷刑或虐待行为者停职,而且停职适用于整个调查期间,这尤其是考虑到以下情况:如果不将嫌疑人停职,他们就可能再犯据称犯下的行为,对据称受害者实施报复或阻碍调查;
(d)继续向所有执法人员、检察官、医疗人员、法医和法官提供关于《公约》条款,尤其是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强制性培训,并根据经修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向上述人员提供关于具体调查方法的强制性培训,从而使他们训练有素,具备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的能力。
拘留条件
2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以新的教养基础设施取代老旧监狱,同时设法改善拘留条件,却对一些监狱和还押中心人满为患和恶劣条件感到关切。它还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教养设施破旧,条件恶劣、不卫生,卫生设施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关方面没有提供合理便利,满足狱中身体残疾人士的具体需求。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是,在所有剥夺自由设施中,改造和重返社会方案及有意义的活动缺乏。最后,虽然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如代表团所解释的那样,缔约国正在执行一些计划,以改善被判处无期徒刑者的状况,但它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人士受到特别限制,据称他们的健康状况很差,与外界的接触极为有限,而且极少能够利用恰当的重返社会方案(第2、第11和第16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减缓拘留中心的过度拥挤状况,具体而言,为此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更多地使用假释或提前释放等非拘禁措施;
(b)继续改善现有监狱设施状况和物质条件,使其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并采取具体措施在监狱中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的合理便利和无障碍设施;
(c)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更多地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方案,包括有意义的活动、职业培训与教育,以期支持在社区对相关人员加以改造;
(d)继续制定恰当措施,以审查服无期徒刑的犯人的监禁制度,并使其与《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等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
拘留期间的暴力和死亡
23.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据称一些被剥夺自由者遭受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侵害,一些女性被拘留者为得到特殊照顾而遭到男性看守的骚扰和性暴力侵害。委员会还对持续的囚犯间暴力和囚犯中的高自杀率和自残事件的相关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对话期间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拘留期间死亡的统计资料,包括关于自杀和自残事件的统计资料,但它感到遗憾的是,并没有收到有关这些案件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而且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综合战略缺乏。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出于安全原因,在剥夺自由场所安装了24小时视频监控设备。使囚犯持续受到视频监视,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最后,委员会对向处境脆弱的被拘留者,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的保护不足感到关切(第2、第11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关于被拘留者遭受暴力侵害,包括遭受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侵害的指称都能得到彻底调查,并确保嫌疑人受到起诉,如判定有罪则受到适当惩处,特别要关注关于女性被拘留者遭受暴力侵害的指称;
(b)根据《关于或属非法致死事件调查的明尼苏达规程》,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迅速并公正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死亡事件;
(c)对任何警员和监狱工作人员可能卷入被拘留人员死亡事件的案件进行调查,若有正当依据应适当惩处有罪方,并向受害者家属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d)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拘留期间死亡案件及死因的详细资料;
(e)向监狱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包括关于预防暴力的培训,从而确保监狱安全;
(f)汇编关于被剥夺自由人员自杀的详细数据并评估预防和风险识别战略和方案的有效性;
(g)加强预防和减少被剥夺自由人员之间暴力的措施,尤其是为此实施规定对此类暴力事件进行监控和记录的预防性战略,以期调查所有申诉并确保所有责任人得到追究;
(h)确保拘留设施的视频监视不对被拘留者的隐私权构成侵扰,也不侵犯他们与其律师或医生私密交流的权利;
(i)根据国际标准,划拨必要资源,使拘留设施及其人员配置适应身体残疾囚犯,并改善向弱势被拘留者,尤其是智力残疾和社会心理残疾的被拘留者提供的支助。
单独监禁
2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根据《判决执行法》第130和第131条,对多次违反既定服刑规则和程序者可以处以最长四个月的单独监禁,且单独监禁在实践中频繁得到使用。它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事执行法》第154条,青少年可被处以最长72小时的单独隔离(第2、第11和第16条)。
26.敦促缔约国使其《判决执行法》第130和第131条及单独监禁的实践符合国际标准,尤其是《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3-46,且只在例外情形下不得已才使用单独监禁,时间能短则短(不超过15天),并应受独立审查,而且须经主管官员核准后方可实行。缔约国应遵守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单独监禁和类似措施的禁令(另见《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67条),并使其《刑事执行法》第154条符合国际标准。
剥夺自由场所的卫生保健
2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所涉时期为将在审前和监狱设施中提供卫生保健服务的职责从内政部移交至卫生部所采取的步骤,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据说经过适当培训的医务人员缺乏,卫生保健和必要的药物,包括需要接受专门治疗的人员――例如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残疾人――所需卫生保健和必要的药物的提供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资料表明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的精神病护理不足,同时注意到缔约国作出的与此相反的陈述,即表示该国有超过500名精神科医生提供此类护理。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所有与被剥夺自由者接触的医务人员所需的察觉酷刑和虐待问题方面的持续充分培训缺乏,这会致使人们在伤情的记录和分析方面草率从事――尤其是在审前拘留设施中,而且还会造成向司法机关报告此类伤害的系统化做法的缺失(第2、第11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聘用更多合格的医务人员,包括精神科医生,从而继续提升向被拘留者提供的保健服务质量,尤其应当为需要专门治疗的人员――例如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残疾人――聘用更多医务人员,并在所有惩戒设施提供必要的药物和医疗设备。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政策,确保由独立的医疗人员对所有被逮捕和拘留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适当检查和记录,根据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所有与被剥夺自由者接触的医务人员在察觉酷刑和虐待问题方面接受强制定期培训,并继续加强妥善保存医疗档案和登记册,包括用于记录受伤情况的档案和登记册的程序,并加强向主管司法机关立即报告表明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任何伤害的程序。
剥夺自由场所的申诉机制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方便使用已有的剥夺自由申诉程序所采取的步骤,例如在所有79所监狱安装电子终端等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对收到的资料感到关切。这些资料显示,许多被剥夺自由者因为靠近办公室或因为持续受到视频监视,通过这些终端提出酷刑或虐待申诉时遇到困难,或不愿提出申诉。委员会还担心,据说由于担心工作人员报复,相关人士对以电子方式提出申诉或在其他监督机构访查期间向其提交申诉的做法缺乏信任。
30.缔约国应采取步骤,通过确保在完全隐私的条件下秘密和不受阻碍地使用申诉机制,加强现有申诉机制,并确保申诉人受到保护,不会因其申诉而受到任何恐吓或报复。
封闭式机构中的残疾人
31.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立法感到严重关切,该立法允许包括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强制入院,以进行监控或治疗,也对此类封闭式机构中缺乏有效的申诉机制,特别是限制法律行为能力人可用的机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深为关切地注意到,一些严重指称显示,在国家收容机构中存在身体暴力、强迫镇静、使用隔离牢房、使用人身限制以及忽视残疾儿童和青年的情况,它深感关切的是,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提起行政和纪律程序的工作人员人数众多(700人),原因包括殴打和酷刑,相比之下定罪人数有限(22人)。它对Ayagoz一家国家机构四名残疾儿童的死亡感到遗憾,并欢迎就此提起的刑事诉讼。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被诊断为“精神失常”的智力残疾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少年犯缺少任何专门支助服务。委员会得知一名青少年令人担忧的案例,这名青少年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并被送入成年人精神病病房的单人房间。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避免基于医疗理由的封闭机构非自愿入院,确保此类入院只在绝对必要时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必须辅以适当的程序性和实质性保障措施,如在最初和定期进行医疗和司法审查,并保证包括限制法律行为能力人在内的所有人在法律和实践中能够使用申诉机制;
(b)制定旨在避免将儿童和青少年交送专门机构并支持家庭和合适的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的公共政策,并确保出于保护、拘留或监禁目的将儿童与家人分开仅被允许作为例外措施,时间尽可能短;
(c)确保任何时候都不在成年人精神病病房拘留或监禁被诊断为“精神失常”的智力残疾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少年犯,并将他们送入适当的医疗卫生机构,使其可以获得精神病监护和治疗,并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住宿和社会心理支持和关爱;
(d)立即、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国家儿童收容机构中的所有侵犯人权指称,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保证严格规范化学和人身限制的使用;以及确保国家防范机制与儿童权利专员合作,定期对此类机构进行访查。
救济
3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受害者赔偿基金的《第131-VІ ZRK号法》的通过,该基金向酷刑受害者提供的小额赔偿金,但委员会对提供给这些受害者的全面救济和康复援助缺乏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它通过的有关缔约国个人来文的数项决定以及缔约国加入的其他联合国条约机构通过的意见中的建议有待落实,缔约国也未能告知委员会为发展落实这些建议的法律机制而设立的工作组的成果(第2和第14条)。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步骤制定综合方案,在受害者赔偿基金的赔偿之外,据其使酷刑受害者获得救济和享有强制执行权来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包括尽量充分的恢复手段。此外,缔约国应落实联合国条约机构通过的意见中关于个人来文的建议,以期向受害者提供救济、发展落实这些建议的适当机制以及定期发布其综合报告和结论。
庇护制度和不推回
35.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提供保护所作的努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和《行政违法法》中管辖非法跨越该国国界或违反移民立法者的驱逐出境和遣返的相关条款不包含关于避免推回的规定。因此,寻求庇护者如果非法入境、使用伪造的证件或在缔约国领土上非法停留,即使其确定国际保护的程序仍在进行中,仍无法免除行政和刑事责任。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规定可以在边境申请庇护的国家立法,它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程序缺少有关包括国际机场和过境区的边境主管部门向当地执行机构移交寻求庇护者的详细指示。最后,它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2、第3和第16条)。
36.缔约国应确保任何人不得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另一个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本人会面临可预见的酷刑风险的国家。尤其是,缔约国应采取立法步骤,根据不推回原则,修订管辖非法跨越国界或违反移民立法者的驱逐出境和遣返的法律条款。为此,在作出最终决定,包括上诉决定之前,缔约国不应将寻求庇护者或难民驱逐出其领土。缔约国应在其所有边境口岸进一步确立可获得的庇护和移交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37.委员会欢迎在各个地区设立家庭暴力危机中心和受害者庇护所以及女性调查人员数量增加,并注意到2020年对《预防家庭暴力法》的修订。但是,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仍然没有被定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犯罪,其附带的社会污名又导致报告数量少。此外,委员会收到的信息显示调查和起诉率低,同时家庭暴力导致的死伤估计数高(第2、第12-14和第16条)。
38.缔约国应通过具体立法和其他措施,将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加以预防,并应确保有机制鼓励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站出来,确保所有暴力指称得到迅速、彻底和有效的调查,追究施暴者的责任,也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救济并能获得充足的医疗和社会心理支持。
基于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针对个人的暴力
39.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基于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针对个人的暴力,包括对打击此类歧视的人权维护者的暴力,以及对此类案件缺少调查(第2和第16条)。
40.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基于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针对个人的暴力,并确保所有暴力行为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与起诉,施暴者被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救济。
对性别的法律承认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据《家庭与婚姻法》第257(13)条,强制变性手术,包括绝育是法律承认性别的前提要求,还需要精神病诊断,在这方面也缺少任何社会心理支持(第16条)。
42.缔约国应撤销《家庭与婚姻法》第257(13)条所载的强制变性手术要求和精神病诊断要求,就在非歧视和自愿基础上的性别法律承认确立程序,并确保无偏见的咨询服务和社会心理支持。
军队中的欺凌和其他虐待
43.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据称欺凌和精神压力是造成武装部队中有人自残、自杀和死亡的可能原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记录在案的高伤害和死亡事件发生率,但对缔约国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预防行动表示赞赏(第2和第16条)。
4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强旨在消除对人员的欺凌和虐待的预防行动,确保有效调查所有军队中虐待和人员死亡的指称,起诉并适当惩罚责任人,并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救济。
后续程序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5月12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2022年1月事件、拘留期间的暴力和死亡、剥夺自由场所的卫生保健以及军队中的欺负和其他虐待所提建议的后续工作(见上文第14(a)、第24(a)、第28和第44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提出访问请求的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发出邀请。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告知委员会其传播活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5月12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5月12日前同意使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