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39/2/Add.1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2 March 202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增编

对阿塞拜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的评价

结论性意见(第三十三届会议):CMW/C/AZE/CO/3, 2021年10月8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第16、第36、第60和第62段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CMW/C/AZE/FCO/3, 2024年1月17日

从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马特和平、发展和人权基金会,2024年5月10日

委员会的评价:16 [C] [B]、36 [C] [C]、60 [B] [C] [F]和62 [B] [F]

第16段: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再拖延地通过国家移民战略,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战略以执行《公约》为重点,并制定一项促进性别平等、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基于人权的全面移民政策,还应涉及外国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

(b)采取有效措施来实施该战略,包括设立明确的时限、指标以及监测和评价基准,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所取得成果和所遇到困难的信息,并辅以统计数据;

(c)迅速通过《海外侨民及侨民组织法》草案,在此过程中开展协商,确保阿塞拜疆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移民者组织参与其中,并通过该法律保障他们在海外的权利。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MW/C/AZE/FCO/3, 第1至第12段。

委员会的评价

[C]:第16段(a)项和(b)项

委员会对未提供阿塞拜疆国家移民战略现状相关信息表示遗憾。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在制定该战略期间与包括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构以及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的协商进程。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不再拖延地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关于根据《公约》规定通过国家移民战略的建议,并为战略的实施投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认为该建议尚未得到执行。

[B]:第16段(c)项

委员会欢迎就《海外侨民及侨民组织法》草案提供的信息,该法规定,在符合移民和劳动法要求的前提下,赋予海外侨民在阿塞拜疆境内从事有偿劳动活动而无需获得工作许可的权利;委员会还欢迎就此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的协商。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该法律如何确保保护他们在国外的权利,并重申其关于不再拖延地通过该法律草案的建议。委员会认为该建议已得到部分执行。

第36段:正当程序、拘留和在法庭上的平等

委员会根据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并最终终止移民拘留,在法律中确立反对拘留(即支持自由)的推定原则;

(b)立即停止对儿童的移民拘留,无论其是孤身儿童、与父母分离或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同时立即停止对其他弱势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移民拘留;

(c)确保:

移民拘留是一项非常规的最后手段,仅在实现合法目的、确属必要且相称的情况下使用,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其适用期限应尽可能短;

在每起案件中具体说明拘留的理由,同时说明无法采取替代措施的具体原因;

由独立和公正的司法机关在24小时内对拘留措施进行审查;

根据缔约国的人权义务,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前考虑并利用拘留替代措施。委员会确认,拘留替代措施是指在法律、政策或实践中所有基于社区的照料措施或非拘禁住宿解决方案;这些措施的限制性低于拘留,必须在合法的拘留决定程序中予以考量,以确保在所有案件中拘留都是必要且相称的,其目的在于尊重人权,并避免对移民、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士的任意拘留;

(d)确保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以及所有自愿返回者采取拘留替代措施;

(e)严格区分拘留制度与“自愿”安置在收容所的做法,包括在成文法中作出规定,并规定由国家或社区运营的收容所应在实体上与移民拘留中心分离,且不得设在同一场所内。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MW/C/AZE/FCO/3, 第13至第39段。

委员会的评价

[C]:第36段(a)项

委员会对2023年有超过6,300名移民在缔约国被拘留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要求提供自2021年以来每年在缔约国被拘留的移民人数、拘留理由和拘留期限的进一步统计信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充分执行其建议,逐步取消并最终终止移民拘留,将其作为一项非常规的最后手段,仅在实现合法目的、确属必要且相称的情况下使用,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其适用期限应尽可能短。委员会认为该建议尚未得到执行。

[C]:第36段(b)-(e)项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的保证,即孤身儿童在该国社会保护体系中获得与失去父母照料的本国儿童同等的待遇,并注意到该国已成立一个工作组,以确保孤身儿童获得有效的社会保护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国存在因移民相关原因拘留移民儿童、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其他处境脆弱移民的情况,且目前缺乏对此类拘留令提出质疑的机制。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自2021年以来每年被拘留在缔约国移民中心的儿童、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人数、拘留理由和拘留期限的进一步统计信息,并请缔约国提供补充信息,说明其旨在建立机制以便儿童及其他处境脆弱的移民工人对拘留令提出质疑的计划。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立即停止因移民相关原因对儿童(无论是孤身儿童、与父母分离或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以及其他处境脆弱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实施的拘留。委员会认为该建议尚未得到执行。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计划在阿塞拜疆国家移民服务局设立寻求庇护者接待中心和难民融合中心,但重申其建议:应将此类非拘禁住宿解决方案与移民拘留中心在实体上分开,并不得设在同一场所内。委员会还要求提供信息,说明计划如何修订成文法,以区分拘留制度与“自愿”安置在收容所的做法。委员会认为该建议已得到部分执行。

第60段:贩运人口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依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建议采用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 建议缔约国:

(a)审查并修订其立法,以确保妥善识别贩运受害者,且不因其非正常入境或滞留(包括在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而对其实施拘留、指控或起诉,对于受害者因自身被贩运处境而直接导致的参与非法活动行为,亦不应追究,应着重强调其受害者身份,而非侧重于刑事定罪;

(b)切实调查和起诉贩运案件,并对犯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c)通过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达成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协议,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

(d)收集并定期公布关于贩运人口现象严重程度的分类数据,包括申请临时或永久居留的贩运受害者和被偷运移民的人数以及获得批准的人数,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MW/C/AZE/FCO/3, 第40至第56段。

委员会的评价

[B]:第60段(a)项

委员会欢迎阿塞拜疆内阁关于“修订人口贩运受害者遣返规则”的第378号决定,该决定将国家移民机构列入有权主动向警方特别部门报告任何涉及贩运受害者或潜在受害者信息的机构名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暂停在企业经营领域进行检查”的法律,暂停检查的期限已延长至2025年1月,据称这阻碍了对受害者的主动识别。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为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关于及时识别、转介、保护和援助贩运受害者的培训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充分执行其建议,确保妥善识别贩运受害者。委员会认为该建议已得到部分执行。

[C]:第60段(b)项和(c)项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起诉贩运人口的犯罪者,但感到关切的是,现行法律要求必须由受害者提出申诉,执法当局才能启动调查,这阻碍了开展主动调查的能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全面落实其关于有效调查和起诉贩运案件、对施害者判处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的建议。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该国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达成的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协议。委员会认为该建议已得到部分执行。

[F]:第60段(d)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人口现象严重程度的分类数据,包括申请临时或永久居留的贩运受害者和被偷运移民的人数以及获得批准的人数。

第62段:对待非正常移民工人的措施

委员会根据人权高专办的《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建议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而不仅仅是边境保护和执法措施,设立专门程序,使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处境正常化,从而确保这种非正常状态不会持续存在;

(b)增进非正常移民工人对这些程序的了解;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信息。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MW/C/AZE/FCO/3, 第57至第60段。

委员会的评价

[B]:第62段(a)项和(b)项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提高人们对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利用的身份正常化程序的认识而开展的活动。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境内有大量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据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国外的旅游公司曾向他们许诺在这里有机会从事劳工活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充分执行其建议,采取适当措施,而不仅仅是边境保护和执法措施,设立专门程序,使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处境正常化。委员会认为该建议已得到部分执行。

[F]:第62段(c)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处境正常化程序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