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初步报告 *
增编
科威特
[原文:阿拉伯文]
[2002年9月21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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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1-63
一、概况.............................7-434
A.国土和人口......7-94
B.国家总的政治结构...10-215
C.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22-256
D.人权的一般情况......26-407
E.新闻和公布........41-4311
二、科威特为执行《公约》第一、二部分和三部分的各条款而采取的立法、法律和行政措施............44-22512
第1条............................44-4812
第2条..................................49-5612
第3条............................57-6513
第4条............................66-7015
第5条............................7116
第6条............................72-8816
第7条............................89-10518
第8条............................106-12521
第9条............................126-14124
第10条............................142-15227
第11条............................153-16631
第12条............................167-18333
第13条............................184-21036
第14条............................211-21241
第15条............................213-22542
结论............................22644
附件清单............................45
导言
1. 科威特国一贯维护人权的原则并继续致力于加强和发展这些原则,跟上旨在支持这些权利的各种概念和思想的积极演化,因为这些权利已经成了一个人道和文明的国际社会的最崇高的目标之一。
2. 这一种认识构成了作为科威特国内和对外关系政策基础的根本原则之一。科威特国自从250多年前建国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保护人权和自由的社会。以此为背景所颁布的立法跟上了这些原则的发展,确保了科威特国严格遵守这些原则。这一政策的成功标志是在获得独立仅一年后通过了1962年宪法。该宪法及其条款成了一项的反映科威特社会所信仰、尊敬和执行的所有文明价值观和原则的综合性文件。以此为背景制定了各种立法来规范一个通过法治和宪法机构来确保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家内个人和社会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3. 有鉴于此,科威特国致力于扩大和加强与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联系,以努力为发展这种权利作出贡献,并确保人类实现更大的繁荣。为了实行这项目标,科威特国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其中突出的是加入了各种国际文书。科威特国现在签署了14项公约,包括作为本报告主题的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科威特国通过1996第11号法律(1996年4月3日)批准了该公约。批准书于1996年5月21日交存纽约联合国秘书长。公约根据第27条2款于1996年8月21日生效。
4. 根据公约第16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国承担义务就为促进此种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实现这种权利方面所取的进展提交报告,科威特国的主管当局谨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其首次有关公约的报告。
5. 报告由两章组成,包括由四节组成的概述性前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况:国土与人口,国家总的政治结构,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关于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的基本情况以及新闻和公布。
6. 第二章介绍了科威特国根据《公约》第一、第二和第三部分的条款所采取的立法、法律和行政措施。
一、概况
A. 国土和人口
7. 本节除了提供报告国根据有关国别报告的准则必须提供的其他情况外,还提供了有关科威特人口情况的详细和精确信息。
8. 科威特国谨声明,本节所要求的信息均载于科威特主管当局发行的官方出版物中。由于这种出版物涉及到所有各种类型的此种信息,因此本报告将提及此种出版物并将其认为是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出版物包括计划部手册(见附录1)*,和《1997年统计年鉴》(见附录2)。
9. 上述出版物就以下内容提供了数据和统计数字:
地理位置:科威特国位于阿拉伯湾的西北,北纬28.30度和30.06度以及东经46.30度和48.30度之间。科威特的北部和西北部与伊拉克交界,南部和西南部和沙特阿拉伯交界,东濒阿拉伯湾,面积约18,000平方公里;
根据1995年4月的人口普查,按照国籍、教育和性别来区分的人口为1,575,983人,其中科威特人为655,820 (41.6%),非科威特人为920,163人(58.4%)。1998年人口普查表明,科威特的人口为2,270.865人,包括786,010名科威特人和1,484,855名非科威特人;
政府的住房方案以及住房单元按省的分配情况;
劳动力,按部门、国籍和教育分类;
国家收入和支出。1996年国民收入为102.1亿科威特第纳尔(KD=4.3美元),而该年的人均收入为5,824第纳尔;
对外贸易、工业、农业、渔业和畜牧业;
教育的学校数目、按层次和国籍分类的学生数目、以及成人教育和扫盲中心;以及
保健服务:公立和私立部门的医院、床位和工作人员数目。
B. 国家总的政治结构
10. 本节涉及到国家总的政治结构的各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的形式、施政制度以及权力的分配。
11. 关于国家的形式和施政制度,科威特是一个独立的阿拉伯主权国家。科威特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组成部分。国教为伊斯兰教,官方语文为阿拉伯文。施政制度为民主制度,人民是至高无尚的,是一切权力的源泉。行使主权的依据是国家宪法的规定。公正、自由和平等是科威特社会的基石,在科威特社会,公民间充满了合作和理解。
12. 为了进一步了解科威特的民主制度的性质,应参阅宪法所附的说明性注解。宪法规定这种民主体制是一种中间道路,将议会制和总统制相结合,更多地倾向于前者,因为纯粹的总统制适合于共和国。科威特的施政制度忠于真正的民主原则,采用了三权分立这个经过考验和得到信任的宪法原则,同时又不忽视有必要进行权力部门之间的合作。宪法禁止任何权力部门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力授予其他部门。
13. 科威特宪法包括五章,宪法第四章及其五节涉及到“权力机构”的问题。宪法在一开始就规定,埃米尔和国民议会根据宪法应领导立法机构;行政部门按宪法规定应由埃米尔、内阁和内阁大臣领导;司法权由法院以埃米尔的名义在宪法限定的范围内行使。
14. 该章的第二节提到了国家元首。他的权力包括,通过其大臣行使其行政权威、任免内阁首相,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职务,有权根据法律任免军官,通过为执行法律和纪律措施所必要的规定,通过规范公共机构运作的条例,以及任命公务员、军官和派往外国的政治代表。除此以外,宪法的条文来为埃米尔规定了其他权力。
15. 立法机构由埃米尔和国民议会领导,议会成员有50名,通过无记名直接投票选出,任期四年。根据宪法,立法机构的任务是颁布法律。第79条规定,未经国民议会和埃米尔批准不得通过任何法律。议会有权提出议案并对政府的运作进行监督。议会还有权批准科威特国根据宪法第70条第二款签订的各种国际《公约》和协议,因为这种文书对国家来讲至关重要。
16. 科威特宪法第三节载有有关立法机构的条文,1963年关于国民议会议事规则的第12号法律对议会内部的工作安排和其他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1962第35号法律及其修正案则对议会的选举作了规定(见附录3)。立法机构享有范围最广的立法权限。
17. 行政机构由埃米尔和内阁主持,它掌管国家的利益制定政府政策并监督公共部门行使职能。每名大臣担任一个部的大臣职务并负责通过指导和监督其自己的部门来执行政府的政策。
18. 法院以埃米尔的名义负责司法部门,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得到宪法的保障并载入法律之中。司法部门和法官的操守是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基础。根据宪法,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官的裁决,法律保障司法部门和法官裁决的独立性。科威特宪法有整整一节12条强调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19. 1990年通过了第23号法律规范司法部门的运作。该法律规定了法院的类型、级别和组织,高等司法委员会的建立方法及其授权,法官的任命和晋升,以及检察部门的作用和责任。
20. 为了确保司法部门有更大的独立性,为法官提供豁免权和保障以维护法律系统的崇高地位,立法机构修正了1996年第10号法律(见附录4)。
21. 作谓监督由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及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手段之一,宪法第173条为宪法法院奠定了基础,该法院的授权是解决法律和规定是否符合宪法方面的争议。该条为政府或其他当事方的追索权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该条规定,如果宪法法院裁定某一项法律违反宪法,那么该项法律即成为无效。宪法的这一规定得到了1973年设立宪法法院的第14号法律的进一步加强。
C. 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22. 科威特国的总面积为17,818平方公里。根据1998年的人口普查,总人口为2,270,865人,包括786,010名科威特人和1,484,855名非科威特人。1998年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有124个居民,1996年为98个居民。
23. 根据1998年的人口普查,0至9岁年龄组的人口为400,045人,包括239,409名科威特人和160,636名非科威特人。在10至24岁的年龄组中,有496,475个居民,包括254,153名科威特人和242,322名非科威特人。在25至44岁年龄组中,有1,061,090个居民,其中科威特人为197,540人,非科威特人为863,579人。在45岁和45岁以上的年龄组中有313,204个居民,其中科威特人为94,785人,非科威特人为218,469人。
24. 1998年的国家收入为104.1亿第纳尔,1996年为87.5亿第纳尔。人均收入为5,824科威特第纳尔。
25. 文盲人数为211,546人,其中科威特人为46,332人,非科威特人为156,414人。有读写能力的居民人数为462,611人,其中科威特人为41,848人,非科威特人为420,763人。
D. 人权的一般情况
科威特国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总框架
26. 值得注意的是,1962年11月11日通过的宪法体现了在科威特国适用有关基本人权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宪法中在几个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政体、社会基础、权利和义务以及三权分立。科威特宪法本身是科威特全国人权的政治和法律保护伞。在这一保护伞下还通过一系列立法保障科威特的政治、民事、刑事、经济、文化和法律领域以及其他与人权有关领域内的人权,同时还考虑到存在着其他一些可追溯到现行宪法通过以前时期的有关日常生活各方面的立法。这一立法旨在保障科威特的个人享受公正。这种立法中突出的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项法律都产生于1960年。
27. 宣布通过科威特宪法的文书概要介绍了宪法对各项人权原则的认真考虑。该文书强调,通过宪法是为了加强科威特国民主治理的基础并实现基于繁荣和国际承认的更美好的未来,保障其公民享有更大的政治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并进一步维护阿拉伯的特点,即自豪、尊严、公众利益、协商、(shura)以及国家团结。
28. 在此背景下,科威特宪法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对人权予以应有的重视和尊重。宪法的大多数章节都涉及到国际社会通过并在国际人权文书中表达的那些原则。宪法第一和第二章中强调了下列各项人权原则:
人民是权力的源泉,主权属于国家(第6条);
公正、自由和平等是社会的基石,合作和理解是使公民团结的纽带(第7条);
保护家庭、母亲、儿童并使年轻人有良好的教养(第9和10条);
为公民在老年、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社会保障(第11条);
保障政府办教育(第13条);
关心科学和文学,鼓励科学研究(第14条);
个人有财产权、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受到保护(第16和17条);
保护私有财产,不得没收私有财产,但为了公共利益和根据法律除外,在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该公平(第18条);以及
有权担任公职(第26条)。
29. 宪法第三章是有关权利和义务,其涉及的人权原则包括国际人权公约载有的大量原则,这些原则如下:
除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国籍(第27条);
不得将任何科威特国民驱逐出他的祖国(第28条);
平等和不得因肤色、种族、语言或宗教的原因实行歧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29条);
各项权利和自由,例如个人自由(第30条)、信仰自由(第35条),言论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第36条)、新闻、印刷和出版自由(第37条)、私人生活和住房自由(第38条)、邮政、电报和电话通信自由(第39条)、成立组织的权利和结社自由(第43条)以及集会的权利(第44条);
不得逮捕、拘留、搜查任何人或对其行动或居住地加以限制。不得对人实行酷刑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31条);
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判罪或惩处(第32条);
任何人在请被告律师的权利得到保障的法庭上被认定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第34条);
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法律,初等教育是免费和义务的(第40条);
工作权(第41条);
禁止引渡寻求政治避难者(第46条);以及
对低收入群体免税(第48条)。
30. 宪法第四章第一、二、三、四和五节所涉及的各项原则规定了国家施政制度的基础、三大权力机构及其权限和职能。宪法第50条强调了三权分立。该章的第5节特别强调了指导司法机构的主要原则以及其作为各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者的独立性。该节规定了以下原则:
司法独立,法官享有辖免权(第163条);以及
诉讼权(第166条);
31.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科威特的宪法包括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中范围很广的各种原则,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该项立法还要进一步。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和自由得到妥然的保护和尊重,根据1973年第14号法律成立了宪法法院,以监督对宪法文本的解释和解决围绕法律、法令和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发生的纠纷。该法院的裁定对所有法庭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32. 为了实施这些先进的宪法规定,科威特国为人民享有此种权利通过了必要的立法。国家不遗余力地确保这种立法是平等的、现代的并符合当今时代的需要。这些立法旨在保障一个法治的现代国家内公民之间的平等。
33. 作为对所有这一切的支持,科威特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这些文书的规定已被纳入科威特的法律。这些文书中最新的包括:
《儿童权利公约》,根据1991年9月25日第104号法令批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科威特根据1994年1月17日第24号埃米尔令加入该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1996年4月3日第12号法律加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根据1996年4月3日第11号法律加入;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根据1995年1月3日第1号法律加入;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根据1995年1月3日第3号法律加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根据1996年1月16日第1号法律加入;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根据1998年7月14日第15号法律加入;
有权处理受公约规范的各项事务的法律和行政当局
34. 就负责人权事务的当局而言,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96年第10号法律修正的1990年第23号法律为司法机构的组织奠定了两项基础。第一项是法院在解决所有民事、商事、行政、公民地位和刑事争端时享有全面的管辖权。这一种办法的理念是将司法权集中在国家手中,以确保诉讼当事各方之间的平等并避免产生决定什么案件应由什么法庭来受理的问题。
35. 第二个基础是法律决定对各法庭根据其质量或价值实行专业化,根据宪法第164条不应由下级立法当局来管理或修改各法庭的工作,该宪法条款规定,只有法律才可以确定各法庭的职能和权限。上述法律第3条涉及到各法庭的组织和级别,包括上诉法院。
个人可以利用的补救和追索手段
36. 任何个人如果指称其权利在科威特国遭到侵犯,有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法律将其案件提交各专业范围内的所有科威特法庭。宪法第166条已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条保障所有人的诉讼权。法律确定了行使这一权利的程序。宪法第四章第五节包括的一系列原则保障了个人的这一权利。
37. 1990年关于司法机构组织的第23条法律载有有关法庭的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38. 另一方面,关于刑事审判和程序的法律对提起刑事法庭诉讼的各种措施和要求做出了规定。该法律还为诉讼当事各方提供各种法律保障,范围从公众听审,被告律师出庭到科威特立法规定的其他前提,这些都是符合国际司法标准的。
在科威特国内执行各项国际文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9. 在科威特国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条款属于宪法第70条所规定的机制,该条规定:
“埃米尔应通过法令加入各项条约并应立即通知国民议会,同时对这种加入行动做出适当的解释。协议在签字、批准和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和平、结盟、国家领土、自然资源、主权、公民权利、公共财产、商业、航行权、居住和其他涉及到国家预算内未拨给的开支或涉及对科威特法律进行修改的条约只有通过法律才能生效。此种条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载有与公开条款相反的秘密条文。”
40. 这一条表明,科威特国加入的条约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各种条约属于公开范围并得到各法庭的遵守。因此,科威特加入《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以及宪法程序的完成表示该公约已被通过作为一项科威特的国家法律,所有各级当局都应遵守。
E. 新闻和公布
41. 前面提到的科威特宪法第70条规定,任何条约在完成所有宪法程序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前不得生效并具有约束力。该条款还全部列出了只有通过法律才能生效的各项条约。
42. 公布是立法程序的最后阶段。其旨在使行政部门对任何条约加以实施。法律在被通过后两周内被公布在官方公报上并在公布1个月后生效。对于这一时间范围可根据有关法律本身的具体规定加以缩短或延长。一项法律一经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即行生效,原先规定的生效时间即已过去。立法不管其性质如何必须公布,这种公布就等于指示主管当局执行该项法律。这里值得指出的是,科威特加入的各项人权条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属于上述程序的范围,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供所有人了解。
43. 最后,宣传有关人权问题的知识,以及科威特国为了使各项国际人权条约所载的崇高原则成为不朽而正在做出的努力是处理文化和信息政策的一项基本方法。在文化方面,已经将人权专题列入中学和大学一些系科的课程中。媒体,无论是出版的还是视听的,都已进行了深入的报导以便在科威特社会中宣传人权问题及其崇高原则。
二、科威特为执行《公约》第一、二和三部分中的各条款而采取的立法、法律和行政措施
第 1 条
44. 这一条款涉及人民的自决权利和保护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科威特国坚信,根据《联合国宪章》,人民的自决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这是联合国应致力要实现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一些国家据以赢得独立的原则之一。因此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有义务做出协同努力来帮助仍然处于外国占领之下的各国进行合法的斗争以取得独立。
45. 鉴于这一信念,科威特国在国际舞台上就此采取了积极的立场。科威特支持有关的国际决议对人民的自决权利表示支持,并在支持各国人民争取独立和处置其经济资源的权利的斗争中起到了光荣的作用。
46. 科威特宪法强调,所有自然资源及其收入均属于国家,国家应保护和审慎地开发此种资源,同时要考虑其安全和经济利益。
47. 宪法还强调,国民经济应基于社会公正,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间保持平衡,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增加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并保障公民的福利。宪法平等地规定,所有权、资本和劳动是国家社会结构的主要支柱和国家财富的来源,它们都代表了由法律规范的一种社会功能的个人权利。科威特宪法保障私有制并禁止没收私有财产,除非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工作将由法律指导,以确立公平的赔偿。科威特国的公共财产是神圣的,每个公民都应尊重这一点。
48. 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承担任何开发一种自然资源或某一公共设施的义务,并且有一个特定的时限。前期工作应保障研究和勘探作业的权利、公开投标和竞争的权利。只有法律才可以授予垄断权,而且仅限于一段确定的期限内。
第 2 条
49. 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50. 关于这一点,科威特国想强调,科威特社会是基于正义和平等的,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对男子和妇女在享受其权利方面不作任何区分。
51. 宪法保障全体公民充分享受其权利,不因性别、肤色、宗教或年龄而有区别。
52. 宪法第7条强调了这一原则。该条规定平等是科威特社会的支柱之一。前言中也有类似的提法,在前言中声明平等是社会的基石之一。
53. 第29条详细规定了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该条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在人的尊严、权利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不管性别、种族、语言或宗教。
54. 还值得注意的是说明性注解中的内容,该注解解释了上述条款。该注解称:
“本条强调了一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然后,特别强调了这一原则的适用,提及了性别、种族、语言和宗教方面的不歧视。本条决定不列入“肤色或财产”,尽管《世界人权宣言》中有这种提法,这是因为这一提法旨在针对种族隔离,而在这种现象在我国不存在。该条的案文足以否定了任何类比之点。由于科威特社会中不存在基于财产的歧视,因此没有必要有一条具体的条文。”
55. 关于人权,科威特宪法也保障科威特国民和非科威特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但科威特人享有的投票权和拥有财产权除外。在科威特国的外国人享有宪法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这包括自由、个人安全、人道待遇、在法庭和法律机构上的平等、科威特法律规定的法律保障、择业自由、离境和入境自由、信奉宗教自由以及适用于科威特领土上的科威特人和非科威特人的各项法律中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56. 科威特国谨提及在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所做的解释性声明。关于第2条第2款和第3条,虽然科威特国完全赞同两条的条款,因为其符合科威特宪法第29条,但是此种权利的行使属于科威特法律的范围之内。
第 3 条
57. 这一条要求确保男女在享受公约规定的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和这一条相对应,宪法的制定人在宪法第二章的开头部分规定,平等是科威特社会的支柱之一,不管性别或其任何其它原因,这种平等都得到保障。先前还提到过宪法关于公正和平等的原则的第7条。
58. 为了进一步说明科威特立法制定人对平等原则的重视,宪法第176条禁止对有关自由和平等的条款进行任何修正,除非此种修正旨在扩大自由和平等的范围。第29条也提及平等的原则,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59. 在其他情况下,宪法制定人强调了平等的重要性,但没有使用这一个词。例如,第13条规定,“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前提,由国家加以保障和促进”。第11条规定,国家应保障所有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时得到援助,并应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和协助,以及医疗保健。
60. 第41条又规定每个科威特人享有工作的权利和择业的权利。宪法第二和第三章的其他条款提及男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工作权、社会协助权以及其他权利。
61. 国家还非常重视妇女,从而在各个部门建立了一支受过教育的劳动队伍。宪法保障妇女的工作权和择业权,以及参与商业和职业活动的自由。国家还向妇女提供各级教育的机会,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担任公职的机会,以及享受做母亲的机会。妇女享受所有的产假福利,例如带薪的产假,产假时拿一半工资以及保留职位和职级的育儿假。国家还确保妇女在陪伴其配偶到外国任职时拿一半工资和工作有保障。所有这些步骤是科威特为跟上妇女地位的提高和享受其权利而开展的运动的一部分。
62. 这里值得提及的是,1996年妇女在所有部门的劳动力中占28%。这一数字表明,社会已经认识到科威特妇女作用的重要性并感到更有必要使妇女在社会和经济发展进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一张表格(见附录5)显示了在教育部门的妇女人数。
63. 科威特妇女的作用并不仅仅限于带薪工作。她们还通过各种全国性社团积极参与志愿工作,包括各种文化、社会、艺术和职业活动。科威特妇女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跟踪和分析妇女的境况、妇女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与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64. 科威特社会为处理妇女问题而制定的各项原则已经变成了具体措施。今天,科威特妇女在社会上占有了各种高级职位。在阿拉伯世界破天荒第一次,由一名妇女担任科威特一所大学的校长。还有两名科威特妇女担任两个部的次官,即高等教育部和计划部。大批科威特妇女担任了助理次官、高级公务员以及合作社董事会的董事。作为这一趋势的补充,还有各种慈善组织参与妇女事务,这表明妇女地位在科威特社会中的重要性。
65. 在这一背景下,可以清楚地看到,科威特社会承认所有公民不管其性别如何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因此,科威特国已经作出一切努力加入各项国际反歧视条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4 条
66. 第4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在依据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用方面,国家对此种权利只能加以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科威特国谨指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提及的各项权利得到科威特宪法的充分承认。这些权利在宪法的条款中得到明确规定(本报告后面一部分将对此逐项进行详细解释)并在有关的科威特法律和立法中得到了强调。
67. 然而,国家所面临的特殊情况和紧急状况可能导致暂停宪法的某些条款,从而对本《公约》的各项权利加以限制。宪法第181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导致这种暂停。该条具体明确了宣布戒严令并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诉诸暂停措施,并且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68. 根据国内和国际承认的人权法律,国家可予宣布戒严令以处理紧急状况。但是这种措施是例外,而不是普遍现象。采取这些措施应有规定的期限,不影响个人的基本权利。根据关于1967年科威特戒严令的备忘录的解释,宣布戒严令表示从公民所习惯的正常情况转到处理不寻常要求的特殊措施。
69. 科威特已作出一切努力根据人权执行法律和法律机构至上的原则,在其历史上仅在两次罕见的情况下宣布戒严令。第一次在1967年,为期7个月。第二次在1991年科威特从罪恶的伊拉克入侵中解放出来之后。那一次的期限被限制在最可能短的时间,仅持续了4个月,在此期间按照各项国际文书和条约适用了人权标准。
70.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科威特在处理这种情况时的经验按照监测类似情况的国际人士的说法,仍然是最好的范例之一(关于此问题的进一步情况,科威特国请读者参阅根据1995年3月3日通过的人权委员会题为“最低限度人道主义标准”的第1995/29号决议,向人权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最低限度人道主义标准的详细报告(见附录6)。
第 5 条
71. 科威特国对第5条内任何条款的解释并没有损害到公约承认的任何权利。上文提到宪法第175条禁止对涉及科威特宪法保障的自由和权利的任何条款进行任何修正,除非这种修正旨在扩大其范围。
第 6 条
72. 第6条要求缔约国承认工作权。科威特宪法保障这一权利,国家有责任向所有能力工作的公民提供工作。宪法第41条规定,每个科威特人都有工作权利和择业权。宪法还规定,每个公民有义务寻找体面和生产性的工作,而国家则有责任保障公正的工作条件和报酬。
73. 宪法第42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工作,除非在法律为国家利益而规定的情况下,并支付公平的报酬。宪法第22条还规定,法律应根据健全的经济原则,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中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
74. 根据这些宪法条款,通过法令颁布了1979年第15号法律及其修正案,对公务部门的就业作了规定。该法律适用于公务员法没有包括的由特别法律或机构管理的各政府组织和机构。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军事部门――军队、警察和国民警卫队――在这种部门就业按特别法律的规定执行。
75. 上述法律第2条将政府组织或机构定义为由国家预算拨款的部、局或行政单位。而公务员则定义为由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雇用的个人,不管工作性质或职称如何。该法律还规定了政府雇员的权利和责任。1981年第20号法律规定在“大”法院中设立一个法庭来解决公务部门的劳资关系纠纷。
76. 关于私营部门,1964年第38号法律及其修正案作出了用工方面的规定,而1969年第28号法律规定了石油工业的雇用条件。两项法律都为科威特领土上的工人提供了保护。这项政策代表了科威特所作出的努力以建立一个基于社会公正和福利的社会。
77. 1964年关于私营部门用工的第38号法律包括了各种对工人的法律和经济保障措施。1969年关于石油部门的第28号法律也包括了类似的条款。
78. 科威特的劳动法律旨在为工人与雇主打交道时确定一项最低的保护标准。法律载有各种对工人的法律保障措施。第五章第1条法律对青少年的就业作了特别规定。该法律规定,青少年只有年满14岁并且完成某一程度的教育后才可以被雇用。这一要求在上述法律的第18条得到了明确强调。这一禁止措施适用于青少年男女。其他条款规定了希望在某一行业取得职业技能的人的地位。向他们提供的特别培训应该按照国际劳工公约对他们的权利加以保护。
79. 第六章涉及妇女的就业问题。有关条款考虑到妇女的情况并向她们提供必要的保护,同时保障她们有必要的条件使她们能平衡地处理工作场所的职务和家务之间的关系。该法律第23和24条禁止妇女上晚班、在危险的行业就业或从事有害于她们健康的工作。
80. 该法律还规定工作时间为一天8小时。工人连续工作5小时就应最少休息1小时后才可继续工作。如果从事艰苦的工作、有害健康的工作或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工作,工时应该减少。如果需要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工人有权每加班1小时得到125%的报酬。加班时间系指在工人完成其正常上班任务后书面要求其额外工作的时间。
81. 立法制定者还铭记有必要保障工人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公正的条件,作为享受劳工公约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劳工法律要求,工作场所必须符合某些条件,还应提供适当的房舍、交通、食物、饮料和用品。该法律还特别强调对工伤和因公发生职业病提供赔偿。通过授权社会事务和劳动部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劳工法的落实,为工人的安全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82. 此外,科威特国为了进一步保障工人的权利已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通过的15项国际文书,其中最新的是1998年5月4日关于批准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第159号公约(1983年)。
83. 科威特国根据该公约及其崇高的目标,在批准之前已经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福利的1996年第49号法律(见附录7)。该法律规定了对残疾人的若干优待和权利,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法律要求雇用50名以上人员的国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机构雇用残疾工人的比率不得低于其科威特劳动力人数的2%。
84. 第2条涉及的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允许主管当局将同样的条款适用于科威特境内非科威特人的残疾居民。立法强调了残疾人的人道主义和个人问题。因此,对“残疾人”的提法是符合这方面所使用的现代术语的。
85. 最后,必须指出这一项法律的约束性。政府各部门和私营部门有义务雇用残疾人。公务员或雇主如果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拒绝雇用一名由主管当局介绍的残疾人,则应按该法律第21条的规定罚款500第纳尔。
86. 虽然现在还是在谈工作权的问题,但科威特国想明确指出,在科威特不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失业。4%的失业率是由于为了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而自愿解雇。政府确保向男女都提供就业机会。
87. 由于科威特的国内主管机关希望根据有关国际劳工标准为工人提供范围更广的各种法律保障和权利,社会事务和劳动部已着手起草一项新的劳动法。该立法草案由生产过程的三个伙伴(政府、工人和雇主)在劳工组织的技术援助下进行审查。科威特国要求该组织派专家来帮助制定该项法律草案。劳工组织委托Hatam Qatran博士在提交主管当局审批前对草案提出最后的评论意见。
88. 最后,科威特国想强调,科威特已作出了继续的努力以便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创造就业机会,同时允许个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适合其能力的工作类型。同样还应在此指出的是,科威特禁止苦工和强迫劳动。这种现象被视为是不人道的并且是违反科威特宪法和法律的一种剥削形式。
第 7 条
89. 第7条要求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以确保其中各条款提及的各项权利。
90. 在这一方面,科威特国想指出的是,无论在国营或私营部门就业,都有良好的工作条件、高工资以及本地区最高的生活水准。这就是科威特吸引进口劳工的原因,光是在私营部门就雇用了来自138个国家的60多万雇员(见附录8)。
91. 1964年第38号法律的第7章规定了工资的水平。立法者确保关于工人工资作为最基本权利的定义绝对明确,而这一个明确的定义对于维护工人和雇主之间健康的劳资关系是必不可少的。
92. 在第28条中,法律将工资定义为作为对其工作的回报工人所得到的基本报酬,这不包括其他方面的福利,例如增加工资、奖金、佣金、补助金或定期的偿金。这些福利被视为是综合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是立法者认为可以加入基本工资的报酬形式,以确保工人维持一种体面的生活水平。这些福利的定义如下:
增加工资:根据工龄、通货膨胀或家庭负担增加等因素而给工人增加的工资;
奖金:因为工人作出了额外的努力使得业务成本减少、利润增加、防止损失或者业绩始终如一而给工人支付的报酬;
佣金:按雇员所达到指标的一定百分比支付的报酬;
补助金:在一个季度的结束、宗教和国定假日或年末支付给工人的报酬;
偿金:顾客因获得高质量的服务而向雇员支付的款项。
93. 科威特劳动法第27条规定,对妇女应实行与男子同工同酬,科威特国采取这项政策是为了确保不管性别、宗教和民族在工资方面的平等。该原则也载于宪法第29条:“所有个人在人的尊严方面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管其性别、种族、出身、语言或宗教信仰如何”。
94. 在这一背景下,最近通过了1964年关于私营部门用工的第36号法律的修正案。1997年第2法律修正了前一条法律的第2条,该条将一些类型排除在适用范围以外。科威特作出这一决定是因为相信,必须进行修改以删除任何可能被解释为是一种形式歧视的条款。
95. 1964年第38号法律没有提及最低工资。该法律的案文规定薪酬由工人和雇主之间协商一致确定。然而,新的劳动法,铭记有必要建立健全的劳资关系,授权劳动大臣在某些行业和某些职业规定最低工资。在公营部门,确定工资所根据的是级别、资格、经验以及1979年第15号法令作出的规定及其关于公务员制度的修订案。
96. 关于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立法者保障工人作为劳工组织各项公约所规定的一项既得权利得到公正和安全的工作条件。劳工法第九章规定雇主有义务在工作地点向工人提出社会事务和劳动部规定的保护措施。要求雇主在工人进入其企业以后对其进行体格检查。雇主还必须确保工人得到适当的住房、饮水、用品,对于那些在边缘地区工作的工人应提供交通。
97. 社会事务和劳动部内的劳动检查局所提供的检查制度保障了所有健康和安全规定得到遵守。检查员享有劳动法第95条赋予的各种权力。第95条规定该部所属的产业检查员负责确保有关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和规定得到遵守。
98. 关于晋升的平等,其唯一根据是择优原则,不得实行歧视。在每一个政府部门或私营企业,都有一个指定机构负责用工政策。其责任包括在招聘、晋升、雇用条件和终止服务时适用有关法律、条例和公务员制度的守则。
99. 科威特法律确定的关于休息和工作时间的规定为每天工作8小时或一周48小时,不包括个休息时间。然而,立法者特别规定青少年工作时间要减少。根据法律,雇主只能让他们连续工作4小时,然后休息1小时,最多每天不超过6小时。
100. 该项法律还授权社会事务和劳动部在某些行业或部门内或对某几类工人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工时。饭馆、旅馆或医院的工作时间可以增加,而艰苦或危险职业的工作时间可以减少。但是该法律规定,如果没有遵守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就应向工人支付加班的补偿费,补偿金额为一个正常工作小时标准工资的125%。对加班工作,工人必须得到书面指示。
101. 1994年关于加班的第104号法律(见附录九)载有雇主在指示工人加班时应遵守的规定。该立法符合劳工组织(1919年)第1号(工业工时)公约以及(1930年)第30号(商业和办事处)工时公约。科威特于1961年9月21日加入了上述两项文书。
102. 劳动法第八章第36条规定了工人根据服务年限可享受的全薪假日数和每年的带薪假日数。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科威特国在1961年9月21日加入了劳工组织(1936年)第52号 (带酬休假)公约。该项公约,以及科威特加入的劳工组织其他文书,适用于私营部门的所有工人。
103. 科威特国想提及劳工组织在科威特的职业培训区域顾问,Abou Bakr Abdin Badawi博士,最近对Al-Anba这一份当地日报1998年12月17日第8115期发表的声明,他在声明中指出,劳工组织没有收到过科威特境内任何官方或非官方人士就迁徙工人提出的任何投诉。
104. 他还指出,劳工组织已经3次向科威特派出了特使,帮助审查新的劳动法草案,该专家对该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些意见在提交内阁之前已经得到了考虑(关于该声明参看附录10)。
105. 最后,鉴于劳工组织驻科威特代表所发表的声明,可以公平地说,科威特工人享有很高程度的基本保障按照保护其权利和利益的法律进行工作和谋生。
第 8 条
106. 关于组建工会权利,科威特宪法第43条规定,通过和平方式在全国组建工会和联合会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得到保障,不得强迫任何人加入一个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科威特立法者还保障个人组建自己的工会或协会的权利以及不受阻碍或强制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或协会的权利。
107. 根据关于劳工事务的这一项宪法原则,颁布并随后修正了1964年第38号法律,对私营部门的工作做出规定。该法律特别在一章中详细涉及到工人和雇主的教育问题。第69条涉及组建雇主协会和工会的权利。根据该法律规定成立的协会或工会享有法人地位。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公营部门的工人。
108. 因此,在科威特已经组建了38个工会和雇主协会(见附录11)并通过这一过程产生了一个总工会。科威特总工会是1986年根据劳动法第80条成立的,该条还规定,根据该法律成立的工会和协会可以属于一个总工会的通管之下。然而国内只允许有一个总工会。科威特立法者通过这一规定旨在设立一个总工会作为代表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内的工人的各个工会所反映的所有工人问题的协调中心,该总工会将代表工人出席国际会议。工人作为生产过程三个要素之一,需要使其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
109. 法律规定了有权组成工会的各种类型。第70条规定,同一企业、一个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工人有权组成工会以捍卫其自身的权益、改善其经济与社会状况并在所有有关他们的事务中作为他们的代表。对这一条款作更仔细的研究后就会发现,立法者已经考虑到工人的职业利益、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如果他们是属于同一个行业或相关行业,从而使这种协会或工会能照管他们的利益并作为他们的代表。
110. 另一方面,科威特立法者对成立工会规定了一些名义上的限制。科威特劳动法第71条规定,不允许成立会员人数少于100名的工会,任何一个企业或行业里只允许有一个工会。这些限制决不是要损害工人的权利。相反,其目的是统一他们的立场并维护他们的利益。
111. 科威特劳动法第74条涉及到对成立工会的一般性限制,该条规定,一个工会至少应有15名科威特公民为其会员才能得到承认。因考虑到科威特吸引了大量的移民工人以满足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立法者看到有必要在任何成立的工会中有一支核心的国内劳动力。此外,当我们考虑到第71条规定工会至少要有100名会员才能得到承认,那么这一比例是不算大的。
112. 同一法律的第八章规定了其他名义上的加入工会的条件。第72条禁止年龄不到18岁的人加入工会。该条还要求工人在加入工会前能得到内政部认证人品担保。非科威特公民必须符合前面这两项条件,持有有效的工作证并在过去5年内一直在科威特。这是因为非科威特工人的身份并不是永久的,这一条件旨在确保这些人在加入工会之前没有在科威特作过任何违反社会规范或公共法律的行为。
113. 关于工会成立全国联合会的权利以及其成立和参加区域和国际组织的权利,劳动法第79条允许根据其条款成立的工会和协会有权成立联合会以为其共同利益服务。只允许作为同一部门、行业、职业或生产类似性质产品的相关行业的工会或协会参加一个联合会。该法律第80条允许工会和协会组成总工会。由于前面已经提及的原因科威特国内只允许有一个总工会。该总工会在国际会议上代表所有这些工会和协会。
114. 另一方面,第84条允许各工会和联合会成为和他们有共同利益的阿拉伯和国际组织的成员。然而,要求这些工会和联合会在被接纳入这些组织后一个星期之内将其参加的行为通知社会事务和劳动部。
115. 关于工会自由运作的权利,这一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工会得以行使其充分的权利,包括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表达其意见的权利。尽管如此,工会法第73条对工会的自由加以限制,该条禁止工会参与政治、宗教和宗派性问题、金融和财产投资行为和在未经社会事务和劳动部允许的情况下接受赠款和捐款。
116. 立法者指出,对参与政治、宗教和宗派事务的这种限制主要是因为成立工会的主要目的的原因,这些目的是在一个劳工框架内保护工人的权益并改善其社会条件,不管其国籍、宗教或其他任何因素。这种限制并不违反科威特宪法第35条的规定,该条保证科威特领土上所有人信奉宗教的自由权,而不受任何歧视。
117. 劳工组织1948年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强调指出,该文书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工会权利并保护工人的职业利益,而不参与专业范围以外的任何活动。科威特在1961年9月21日加入了第87号公约。
118. 关于第1 (d)款,科威特对这一条款作了保留。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从法律观点来看,对于工人进行罢工以取得劳工方面的让步没有任何立法方面的限制。而且该法律并不禁止罢工,除非这些罢工有可能因为诉诸骚乱和破坏他人财产而扰乱和平。科威特象任何其他国家一样有权通过立法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同时又不禁止罢工权。
119. 科威特没有通过立法来对罢工加以规范,这并不意味着禁止罢工,因为根据法律只要不受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允许的。关于私营部门的劳动法既没有明示又没有默示地提及诉诸罢工的问题。该法律并没有作为一种健全的作法而保障此项权利,也没有规定其构成应根据法律加以惩处的一项罪行。
120. 在各种情况下,工人可以诉诸罢工来迫使雇主满足他们的要求并纠正导致当事方之间劳资纠纷的工作条件。由于罢工以及集体纠纷对劳资关系和国家经济的负面影响,科威特立法者通过1964年关于私营部门用工的第38号法律第十四章规定了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集体劳动纠纷的基础。
121. 该法律的第88条规定的纠纷解决措施如下:
雇主或其代表与工人或其代表之间进行直接谈判。如果达成一项友好协议,该协议必须在订立后7天以内根据社会事务和劳动部规定的步骤交存该部;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一方或双方或其代表可向社会事务和劳动部申请干预解决该纠纷;
如果社会事务和劳动部在提出申请解决的15天内未能解决该纠纷,那么就将该纠纷提交一劳动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由法院大会提名每年选出的一名高等上诉法院的成员;
由检察总长任命的一名首席检察官;
由社会事务和劳动部大臣任命的该部的一名代表。
122. 雇主和工人或其代表(不超过3名)该到庭。法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这表明,劳动法已经规定了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办法,而不诉诸于其他方式,那就是遵循该法律第88条所规定的各项步骤。
123. 罢工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然而,根据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的第87号公约第8条(该公约自1964年9月21日以来已被纳入国内法),工人和雇主及其组织在进行罢工前必须尊重法律。这最后意味着,他们应该尊重先前提及的关于解决纠纷的该法律第88条的各项规定。
124. 此外,科威特国想概要介绍一些进行了罢工但政府当局没有试图阻止或镇压这种罢工的案例。这些罢工行动并没有同时发生暴力行为。这种例子包括:
1975年由银行工会组织的银行雇员为提高工资的罢工;
1980年1月由科威特石油公司生产部门和消防队工人进行的罢工。1981年1月同一工人群体组织了另一次罢工,抗议要求他们在本职工作以外还要干其他工作;
1983年国家石油公司工人号召举行罢工。在该公司同意满足工人的一些要求后并把其他要求提交社会事务和劳动部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该罢工随后就被取消;以及
1994年科威特石油公司工人进行罢工,因为对人员员额实行冻结,以及1997年国家石油公司工人为同一原因而进行的罢工。在这两种情况下,都达成了友好解决办法,解决结果被交存社会事务和劳动部。
125. 关于这一条的更多详细情况,请委员会注意科威特国1996年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的第87号(1948)公约的报告以及科威特国对劳工组织法律专家的意见的答复。
第 9 条
126. 本条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根据这一条,科威特国努力确保所有科威特人和非科威特人(根据法律)享受国家根据科威特社会建立在其上的坚实基础,特别是社会团结所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127. 科威特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应向年老、患病或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援助,并向他们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援助和保健服务。
128. 国内主管当局根据该条规定已通过了有关立法以确保第11条各条款的落实。社会事务和劳工部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领导作用。该部为老人、残障人提供住房、为其他需要社会特别援助的特别类型人员提供收养院。社会关怀并不仅限于经济援助,其范围还包括提供其他服务。
129. 在此必须特别提到的是最近为老年人建立的提供流动家庭照料服务的中心。鉴于为老年人在家提供照顾的项目取得很大成功,据预期,作为社会事务和劳工部五年计划的一部分,将关闭养老院。该项目在国际上是一个开创性的项目。项目的宗旨是为老年人在家提供医疗、心理健康和康复保健服务,同时使他们又能跟家人生活在一块(见附件12)。
130. 我国还通过了1962年关于公共援助的第9号法律,旨在帮助每一个生活有困难的科威特人。在这之后又通过了1968年第5号法令以弥补前一法律的不足。1978年7月4日,颁布了1978年第22号法律,对科威特家庭和个人享受公共援助的权利和提供援助的办法作出规定。第2条指出,本法律适用于法令确定的各类型有权得到此种援助的科威特家庭和个人。
131. 1978年第22号法令旨在覆盖科威特家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例如:
丧失养家糊口的人(寡妇和孤儿);
养家糊口的人患病或丧失劳动力;
养家糊口的人不能负担日常生活费用和囚犯家庭;以及
其他情况,例如不属于其他类型的受到灾害影响的家庭。
132. 上述法律允许对家庭和个人提供额外的援助以应付具体的负担或实现上文未提及的具体社会目标。为了落实上述法律,通过了一项法令以确定公共援助的金额。相应提高了援助金额,从这种增加的帮助中得益的人员类型如下:
对有孩子,又没有人养家的寡妇;
离婚的母亲,在根据教法确定的宽限期后,如果其带有已解体婚姻留下的孩子而且家中没有人养家的话。国家有义务向她们提供一种体面的生活;
年龄60岁以上没有收入或负担配偶和子女的个人;
囚犯的家庭,如果该囚犯负担其被扶养人的生活。国家负责这种家庭的福利;
全残或半残的个人,年龄在18岁至60岁之间,不能供养家庭;
患病而不能扶养家庭的个人;
低收入而不能挣得补充收入来扶养家庭的个人;以及
接受全日制教育而没有收入来源的个人。
上述类型人员接受援助是通过19个遍布各住宅区域的社会单位来进行的,每一个单位为五个住宅区域服务。
133. 科威特立法机构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认为公共援助法律应覆盖嫁给非科威特公民的科威特妇女及其子女,其条件是丈夫因医疗原因或其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未能找到工作。此种援助还提供给与非科威特配偶离婚的科威特妇女。1979年第54号法律是对公共援助条款的修正,增加了这两种情况。
134. 科威特国由于坚信社会保险是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关键因素,因此还通过了1976年关于社会保险的第61号法律及其各项修正案。
关于这一点,请参阅科威特国在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就这一条所提交的说明。说明指出,虽然科威特立法保障工人充分的权利,不管其是否是科威特人,但是社会保险条款仅适用于科威特公民。
135. 社会保险法覆盖在公共、私营和石油部门的所有科威特人,其特点是覆盖范围全面。不仅覆盖死亡和年老的风险,而且还包残疾和生病。法律还覆盖那些没有雇主但是自愿选择加入该系统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自营职业人员、无单位的独立工作者、国民议会和市议会议员、市长和其他类型人员可以根据财政部的一项决定享受此种福利。
136. 根据上述法律,受益的群体包括:
为雇主工作的科威特公民。对于这一群体,国家保险是强制性的;
根据国家保险法第53条保险的科威特国民。他们包括国民议会和市议会的议员、市长、无单位的独立工作者和商人。
137. 军队、警察和国民警卫队不受此法律管辖,但是,需服从1961年关于军队薪金、退休金和奖金的第27号法律。
138. 为了补充前一法律,又通过了另一项最新的法律,1988年第11号法律,以便对外籍人员和属于类似类型的人员的社会保险缴款作出规定。在当地或国外为一名不受1976年第61号法律管辖的雇主工作的科威特人可以自愿加入按该法律第三章规定的保险计划,而不影响到1988年第11号法律的条款。
139. 另外,国家由于希望保障公民有一个可以接受的生活水准,因此为受益人新生子女增加工资通过了1989年第56号法律。该法律是根据埃米尔的指令而通过的。文职官员和军人每新生一个子女退休金即得到增加,即使该个人已不再服务了。
140. 关于工伤问题,1964年规范私营部门的劳工法在其第十二章中涉及到这种工伤。根据该项法律,工人对工伤或疾病有权得到充分的赔偿,而不负举证责任来证明雇主或其代表负有责任,除非此种伤害是自己造成的。受伤工人在工伤恢复期间领取全额工资6个月,6个月以后有权领取50%的工资,直到完全恢复、被宣布失去劳动力或死亡为止。
141. 在公营部门服务的科威特人和非科威特人因工负伤根据内阁1983年10月16日第15号决议和公务员制度办公室1983年第15号通知将得到赔偿。
关于这方面必须特别提及1995年的第45号决议,该决议涉及一名卫生部雇用的非科威特护士遭受工伤的案件。她得到了赔偿,金额为500第纳尔。
第 10 条
142. 本条承认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应给予社会和国家的保护。科威特国对此特别重视,这反映在有关家庭的法律的数量上。这种立法旨在保障所有家庭的安全和稳定。
143. 作为科威特立法法律框架的科威特宪法在一些条款中概述了科威特社会所根据的原则和建立在其上的基础。这些条款都旨在保护人及其自由和权利。宪法还预先规定了国家对家庭和儿童的以下责任:
第8条:国家应保护社会的支柱、保障安全和稳定以及所有公民的平等机会;
第9条: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并基于宗教、道德和对国家的热爱。法律应保护和加强家庭。家庭应保护母亲和儿童;
第10条:国家应保护儿童和青年不受剥削和有损于他们的道德、健康或精神的做法的影响;以及
第11条:国家应为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失去劳动力时提供援助。国家还应为公民提供社会援助、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
144. 就科威特法律中的“家庭”一词而言,根据民法第15条,“一个人的家庭包括妻子和近亲。近亲系指有共同血缘的人”。该法律第16条将这种家属关系定义为直系亲属关系,这是指血缘和种族之间的关系。
145. 国家承担义务通过以下方法为家庭提供保护、关怀和体面的生活:
提供适当的家庭住房以保障隐私、安全和稳定;
向所有人提供免费教育、因为其相信,教育在改善家庭的命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其领土上的所有国民和居民提供免费医疗,因为其相信,保护家庭免受疾病之害和一个健全的成长过程将保障社会的强大和健康;以及
向公民在年老或患病时提供援助,并向所有公民提供社会保险支持个人和一般的家庭预防今后任何可能会影响家庭结构的意外事件。
146. 在此应提及提倡社会相互依存以保护科威特国的科威特人家庭并确保其得到发展所依据的一些目标。这些目标包括:
加强各社会机构和教育之间,即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以便培养后代的民主意识;
使向儿童和青年提供的服务 (社会、医疗、体育多样化);
发展非营利性组织、改善此种组织之间的协调以便提供更好的符合当地社区和建设家庭潜能需要的服务;
为青年和潜在的罪犯提供预防性和补救性关怀,建立一个健全的家庭环境;以及
加强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同时强调她们在照管儿童和家庭方面的作用。
147.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以及国家制定的其他目标,国内各主管当局在其授权范围以内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关于对母亲特别是有工作的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特别保护,国家为母亲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因为其在科威特社会中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公务员制度法除了上文提及的免费医疗服务外,还保障每一名在职的母亲全薪享受两个月的生育假,4个月的半薪产假以及在上述两个假期以后享受不带薪的育儿假。
148. 另一方面,劳工法为工作妇女提供了额外的保护。第23和24条禁止妇女上夜班和从事危险的工作。妇女还有权根据该法律第25条享受70天的全薪生育假。除了国家在保护家庭方面采取的措施以外,一些非营利组织通过各种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为这一工作提供了补充。这些组织所采取的形式有:体育俱乐部、社团、协会和关怀中心。有关的例子包括科威特儿童福利协会、妇女社会和文化协会、伊斯兰关怀协会、Bayader Al-Salam协会、科学俱乐部以及科威特关怀残疾人中心。
149. 最近成立了儿童和母亲中心在教育部和国家教科文委员会的监督下作为一个联络机构开展工作。该中心旨在为儿童在科威特的成长创造良好气候,特别是在伊拉克侵略科威特以后。中心还旨在通过继续教育和各种有益的活动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见附件13, 包括一些由中心出版的月刊,以及1998年各监督机构之间就科威特儿童和妇女权利联合开办的项目)。
150. 关于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和社会剥削问题,科威特已通过了各种立法以提供此种保护。这种立法如下:
1983年第3号少年法:该法律规定建立各种照顾少年的机构和收养院。这种机构的任务是制定各种关怀方案和改革对少年犯或受剥削或得不到关心的脆弱群体的服务。这些方案的目的是帮助少年罪犯改变行为和态度,在社会、心理和教育方面通过社会、卫生、职业、科学和宗教服务重新融入社会。
1960年第16号刑法:该法律的条款旨在保护儿童不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伤害、身体或精神虐待、缺乏关心、剥削和性虐待之害。该法律明确规定严厉惩罚此种侵害未成年人罪行的行为者;
家庭寄养法:科威特国特别重视私生子的地位,并努力通过立法来管理他们的案件。1977年第82号法律旨在鼓励各家庭在社会事务和劳工部的帮助和监督下照顾和帮助养育不知道父母的儿童,其方式应保障寄养儿童的权利。该项法律是迄今为止保障不知道父母的儿童权利的最强有力的立法。寄养在此系指隶属于社会事务部的儿童收养院将一名或多名儿童的监护权交给一寄养家庭代表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例和条件进行照管和养育。根据1993年第179号部委命令设立的社会事务部寄养司的任务不仅仅是将儿童交给家庭,而且还要对他们在寄养家庭内的情况进行跟踪。如果寄养家庭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该儿童就得从其监护下领走送回儿童收养院。
1983年第97号法律:该法律为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事务公共管理局的立法创造了条件,该机构是一个独立的属于司法部直接监督的机构。该管理局具有所有的权力来担任保护人或监护人。其行使的职司如下:
照管没有保护人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未出生儿童的利益;
照管不能控制自己官能的个人、失踪人员或在科威特境外而法庭没有指定一保护人管理其财产的人员的利益;
监督保护人和监护人履行其职责;
管理委托给它的财产;
管理局照管孤儿的办法是向其中有困难的孤儿按月或季度或以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提供照顾和援助。管理局还组织访问那些生活在其他海湾和阿拉伯国家的孤儿以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解决他们的家庭和经济问题并以与生活在科威特的同类儿童相同的条件向他们提供援助。
1984年关于公民身份的第51号法律:该法律通过于1984年7月7日,所涉及的是儿童保护问题。该法律在第三部分第四、五和六章中,对监护、扶养和独立分别作了规定,以确保对儿童的照顾和体面的养育。除了上述各项法律外,国家还努力确保将儿童保育纳入国家发展计划之中,(1985/86-1989/90)五年计划的情况就是如此。主要目标是:
确保对学龄前儿童的保育并努力将所有这些儿童收入托儿所以扩大他们的眼界,同时支助其家庭以及为儿童教育作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提供一种没有污染和恶化的健康环境,同时确保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得到更好的保健服务,特别强调儿童、孕妇、残障人员和老年人等几种类型的人员;
向得不到家庭关怀的儿童和孤儿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
将社会、文化和体育服务的范围扩大到儿童和青少年。
151. 除了本报告第6条提及的为保护儿童和青少年而采取的上述措施和法律外,劳工法还载有范围广泛的有关青少年就业的各种条款。第18条禁止雇用未满14岁的男女少年。立法者通过这样做确定了一个最低就业年龄,违反此规定将依法惩处。根据科威特民法第96条规定成年年龄为21岁,达到这一年龄的个人就享有充分的法律独立地位。
152. 有关报告这一部分的进一步细节,科威特国想提及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第一份报告(CRC/C/8/Add.35)及其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份报告(CCPR/C/120/Add.1)。
第 11 条
153. 第11条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科威特国出于其为其公民提供稳定和保障以及最低生活水准的责任已经颁布了范围广泛的各种立法以提供社会和经济保障。
154. 提供的社会服务中最主要的是住房。自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科威特国特别重视住房问题,这分几个阶段。这一过程最后导致了根据1974年第15号法律成立了公共住房管理局。该局在城市发展框架范围内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这表现在完成了一些重大的建筑项目,从而使范围很广的各种科威特家庭享受到高标准设计和规格的住房(关于国家住房关怀企业局在其第一至第五个五年发展计划内建立的住房单元和公共设施数目,见附录14)。
155. 这一进程中最重要的事态发展之一是1993年通过了第47号法律,成立了一个有独立预算的公共机构对住房部门进行监督。该机构享有许多权力,其中最突出的是在目前和今后对地块进行划拨,从而使土地成为该机构的主要资本。该机构有权购置物业和处分房地产,成立控股公司或在其他公司进行投资,还有权对住房关怀企业投资。
156. 除了该管理局在向公民提供住房和地块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外,还提供金额为70,000第纳尔的住房贷款,以帮助公民在自己选择的土地或政府根据排队提供的地块上自己修建住房。贷款和储蓄银行负责提供此种贷款。
157. 关于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权利、改进粮食的生产和分配方法的权利以及改革土地制度,我国已经确保通过按照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价格进行补贴的政策按可以接受的价格提供基本的商品和食物。
158. 贸易和工业部代表国家以得到补贴的价格提供所需要的物品和基本的商品。这包括大米、食糖、牛奶、植物油和儿童食品。建筑材料也有补贴。附表列出了接受补贴的物品的数量以及1997年补贴的金额(见附件15)。
159. 贸易部还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困难家庭发放定量票证。截至1995年年底,已发放了94,882张票证,使891,113个个人受益,其中63%为科威特国民。附表载有票证的数量以及从这一制度中受益的科威特人和非科威特人的人数(见附件16)。定量票证是发达国家为保证其公民粮食安全而采用的文明手段之一。
160. 此外,国家还向有关公民提供农用地块以及为开垦荒地、种植和生产农作物提供财政支持。国家农业和渔业事业部负责规范分配工作以及对与农业有关的研究供给资金。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促进了自给自足的实现和与进口产品进行竞争。
161. 科威特国出于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需要作出贡献和在世界范围内减轻贫困的国际责任感,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机关和机构对这些国家提供经济援助以使它们能完成其经济和社会方案。
162. 1961年,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成立,其目的是向阿拉伯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贷款,以便使它们能执行各种发展方案。在此值得指出的是,该基金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为阿拉伯世界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的提供软贷款,利率微乎其微。所附的小册子列出了该基金在人道主义领域的成就,包括基金1998年的第36期年度报告,概要介绍了已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见附件17)。
163. 1982年成立了科威特天课社以便将通过合法的天课银行积累的资金投入根据伊斯兰教法为公众服务的各种项目。该社自成立以来已经向国内和国外有困难的个人和机构提供了多方面的援助。在国内已经向贫困家庭、寡妇、孤儿、老年人、病人和低收入家庭提供了财政和实物援助以及免息贷款(关于1997年的年度报告以及已提供的国内和对外援助概要,见附件18)。
164. 国家所作的努力并不仅仅限于成立上述各机构。国家还进一步在国际一级采取主动行动,1988年埃米尔殿下访问了联合国,取消了发展中国家所欠的所有外债。1990年10月,虽然科威特仍然处于可恶的伊拉克占领之下,殿下仍下令取消欠科威特国的所有利息并审查最不发达国家所欠的债务。作为科威特向国际社会承诺取消债务的一部分,科威特通过了1995年1月23日第4号法律。根据该项法律取消了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叙利亚共和国所欠的债务,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息。
165. 科威特在这一方面的立场是符合发展权的原则,并认为债务负担是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障碍,这一点已经在1991年的各种国际协商会议上得到了强调。这些协商会议强调了享受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的重要性,而债务负担特别对贫困和最不发达国家有严重的后果,因此影响到这种权利。
166. 科威特国是主要的援助国之一。其对贫困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捐款总额占国民收入的4%,每年金额超过10亿美元。经济和社会援助的工作并不仅仅是国家机构的事。国家鼓励私人慈善组织和机构向其他国家的国民提供援助(关于科威特慈善机构的作用、名称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所作的研究摘要,见附件19)。
第 12 条
167. 该条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科威特特别重视这一权利,其宪法原则保障和规定了保健服务就说明这一点。有关的法律也维护这些原则。
168. 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应保障对公民在年老、疾病和失去劳动力时提供援助;并应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援助和医疗保健。
169. 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应负责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以及治疗疾病和传染病。卫生部是履行这种职司的国家指定机构。该部作为负责卫生事务的监督机构还负责所有从事与健康卫生有关工作的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工作以确保最高标准的服务。
170. 此外,政府还在科威特全国建立了产妇和儿童中心,以制定各种项目和方案保护儿童不受会影响其成长和生命的各种疾病和传染病之害。这些中心还负责向社会各界宣传疾病对公共卫生的危害性。最近进行的这种方案是分两阶段的全国预防小儿麻痹症运动,这涉及到科威特的所有儿童。关于初级医疗保健,科威特国特别重视降低婴儿死亡率和消灭婴儿死亡的原因。1994年,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个活胎11.2人。
171. 关于国家在克服营养不良和传染病方面采取的措施,必须强调的是,所有预防和临床医疗服务,不管是初级的还是其他,都是免费。疫苗和免疫注射也是免费,这使得过去几年内消灭了小儿麻痹和白喉病例,与传染病有关的病例发生率已得到减少(见附件2, 1997年统计年鉴第283页)。
172. 关于营养不良,国家特别重视儿童的营养以及特别是在中小学提供健康的食物,从而消灭了儿童营养不良的病例。
173. 国家还确保向所有居民的家庭提供清洁的饮用水。1964年第12号法律规定禁止浮油污染通航水面,因为鉴于科威特的饮水主要依赖于对海水脱盐,因此这种污染对水资源和公共卫生会造成严重后果。
174. 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范围广泛的立法和法律对环境和工业卫生加以规范。包括1980年关于保护环境的第62号法律,根据该条法律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管环境保护。然后,根据1996年第16号法律通过和修改了1996年第21号法律,设立了保护环境公共管理局,该局继承了其前身机构的授权。新机构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减轻工业和城市发展对环境以至于对人类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健康、社会和心理方面的影响(见附件20, 载有设立该管理局及其任务说明的法律)。
175. 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反映在任命第一副首相兼外交大臣为该管理局理事会的主席,其成员由三名大臣构成,包括卫生大臣,以及在环境保护领域合格的其他成员。1996年第215号法令对理事会成员的任命作了规定。
176. 同时,科威特国已加入了一系列有关环境的国际条约(关于科威特加入的国际文书,见附件21)。
177. 除了以上关于提供最高标准的身心保健服务的说明外,国家还采取了一项政策,向公民宣传良好的健康习惯和一些疾病造成危险的知识。卫生部已出版了一系列小册子和传单并免费分发给各保健中心和学校。这些出版物概要介绍了公民为预防和治疗这种疾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卫生部还为学生组织了讨论会和讲座就与公共卫生有关的事项向他们提供指导。
178. 科威特国还与世界卫生组织协调纪念世界卫生日(见附件22, 载有纪念1998年世界卫生日的一些出版物)。
179. 国家努力确保公民享有健康权,包括本报告前面部分已经指出的残疾人的各项权利。1996年第49号法律对这些权利作了保障。在第二章中,有13条是涉及到在本地,并在必要时在海外提供继续预防和治疗,以减轻残疾在妊娠期和生育后的影响。国家在每年12月3日庆祝大会所确定的国际残疾人日(关于有关该日的一份特别出版物,见附件23)。
180. 国家建立了一项卫生发展捐赠基金,隶属于公共捐赠秘书处。该基金在“提高意识是通往预防之路”这一口号的指导下努力通过小册子和传单宣传有关疾病和防治办法的知识。宣传有关危险疾病和传染病的知识和提供这方面的预警以保护人的生命的工作并不仅仅由卫生部来做。其他机构也起到了有效的作用。科威特医学协会和病人援助基金仅仅是参与提高卫生意识水平的各种公民组织中的两个组织。它们还参与防治艾滋病流疫,这种流疫已在世界各地流行并造成危险。
181. 国家还身体力行保障艾滋病受害者的需要,并建立了一个国家艾滋病委员会协调这一领域预防这一种综合症的各种努力(关于1998年以来的出版物,见附件24)。该委员会已组织了五次有关艾滋病的国际会议。
182. 同样,国家还努力提供最高标准的保健服务,为所有公民提供广泛的不作任何区分的保护。制定了各种计划和方案以确保所有人的身心健康。全国各地到处都有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和门诊所,以及保健中心。去年政府对卫生部门的开支达2.875亿第纳尔(见附件25, 载有关于1995到1996年公共卫生部门费用分析和业绩评估的第18期报告,阿拉伯文,以及1994到1995年的第17期报告,英文版)。这些报告以大量文件记录的统计数字形成并根据医院和诊所所提供的实际数据表明了国家在医疗和技术领域所作出的努力。这证明国家希望为公民提供最佳的保健服务。
183. 科威特国想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儿童基金将科威特列入世界各国中在儿童和医疗保健方面最领先的国家之一。这清楚地表明,科威特已经在保护儿童和妇女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儿童基金还提及科威特在降低婴儿死亡率方面的成功,以及国家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
第 13 条
184. 第13条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科威特优先重视教育,因为其坚信,教育是培育一个在文化和思想方面平衡的个人的前提,它使该个人能够在生活的各领域起到建设性的作用。
185. 在这背景下科威特宪法保障这一权利。第10条规定,国家应确保青年人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保护其不受剥削以及道德、身体和精神上的腐败影响。宪法第40条保障所有科威特人在法律和道德规定范围内的教育权利,初等教育是义务性质的并由国家免费提供。
186. 因此,科威特国已经通过了以下一系列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条例:
1965年关于义务教育的第1号法律,根据该项法律,国家应向所有科威特儿童,不管是男童还是女童,提供从初等教育到初中教育结束的免费义务教育。国家有义务为学校提供校舍、课本和教师,以及为使义务教育取得成功所必需的其他所有的人力和物资资源;
1966年关于规范高等教育的第29号法令,根据该项法律成立了科威特大学;
1979年1月7日的埃米尔法令,教育部根据该项法律主管一直到中学为止的教育工作;
1967年教育部关于私立教育的第10664号决定;
1982年关于扫盲的第4号法律,该法律规定所有14岁到40岁的科威特男性和14岁到35岁的科威特女性必须参加扫盲班;
1982年关于建立教育和应用培训公共管理局的第63号法律;
1987年关于公共教育的第4号法律;以及
1988年关于高等教育部的第164号埃米尔法令。
187. 此外,还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的决定和规定,以实现宪法规定的各项目标。科威特的教育在规划和学习方面具有最严格的标准,利用各种不同的基准和指令来确保在支持教育机构方面取得积极的成果。为此目的,在1998年委托对直至2025年未来教育的初步战略进行一项研究,并在最近公布了该项研究。该项战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科威特以往的教育工作和这方面的趋势进行审查以便对教育工作进行整顿,以及各国际、区域和阿拉伯组织和专家对科威特教育方面所作努力以及其他的现代教育经验及其利弊所提供的咨询意见。
188. 除了这一种旨在克服应用方面的任何缺点的科学和客观办法外,国家还向公办教育和高等教育提供慷慨的财政补贴。1997-98年期间,对教育部门的拨款占国家年度预算的10%,金额为45亿第纳尔。值得指出的是,初等和初中教育是义务和免费的,而高中、技术和职业教育也免费向所有人提供。
189. 科威特的高等教育围绕三个独立的主要机构。这三个机构是:
高等教育部,主管大学教育,负责向海外提供学士和硕士层次的奖学金;
教育和应用培训公共管理局,负责中学以后为期两年的职业和科学教育、中学以后的四年文凭教育或初中教育证书持有者的技术资格培训;以及
科威特大学的高等教育,在完成中等教育后经过四年取得学士学位。在这之后还可以攻读某些专业领域的硕士或博士学位。
190. 国家根据上述机构规定的合格条件为所有公民提供免费高等教育。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在地域或社会群体和类别方面存在着可得到的机会不平衡问题。然而,必须指出,在科威特大学,女学生占大多数,在入学人数中占64.5%。这是因为有更多的男生出国留学而且女生中学毕业的比例更高,这表示女生的学习成绩优秀。在应用培训公共管理局,女生人数超过男生,比例为54%对46%。(关于这一问题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向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5届国际教育会议提交的关于科威特教育发展情况的国别报告(1994-95年, 1995-96年)。该报告的英文本见第26号附件。该报告还载有详细情况和统计数字以及所有有关科威特教育的情况。)
191. 关于鼓励未受过基础教育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扫盲)的问题,国家通过了1981年关于强制扫盲的第4号法律。该法律解决了全面扫盲工作所面临的许多问题。为颁布该法律作出了各种努力,有一些努力大幅度降低了文盲的水平,在这之前,根据记录在10岁以上的人中妇女的文盲率为52%,男性为36%。当时加入扫盲中心是自愿的。
192. 然而,尽管所作出的一切努力,这种扫盲率到1981年与科威特要在各方面赶上发展潮流的雄心壮志相比是不相称的。这一种情况要求通过上述法律以便从一个不同的视角为扫盲奠定基础。第1条规定,“扫盲是国家的责任,旨在为文盲提供一种足以提高其文化和社会水平的教育程度,以便使他们能够对自我发展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面对生活的各种挑战”。对这一条款进行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在处理文盲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视角。
193. 这不再是一个影响社会内部一些类型人员的教育问题,一个为扫盲而必须由国家来处理的问题。更确切地说,对任务应加以扩大,以便为文盲提供有关的文化和社会发展机会,使他们能够有效地为综合发展计划作出贡献。为了强调工作的这一方面,已经将扫盲工作与成人教育相挂钩,以便使那些有此种愿望和潜力的人能够完成直到大学程度和大学以后的各个阶段,正如1997-98教育日历所表明的(见附件27)。
194. 该法律考虑了文盲的各种情况并努力帮助他们克服妨碍他们入学的各种问题。第8条允许在官方的上班时间上学。该法律第20条规定雇主如被发现违反本条应罚款不超过100第纳尔。所有雇主还必须向教育部报告文盲工人的人数,而第15至19条规定参加扫盲中心和考试合格是在公务员系统就业和晋升的一个先决条件。各种条例和规定还要求为成绩优良或通过考试的人提供奖金和奖励,重点特别是妇女。
195. 在对1981年关于扫盲的第4号法律所作的这一概要介绍以后,还应提及的是1981年2月22日发布了一项埃米尔法律作为对扫盲运动的补充,该法律设立了“扫盲委员会”,由教育大臣任主席,还有其他两名代表其他相关部委的成员、群众和公民组织的代表以及这一领域的专家。根据1981年第92号部委决定在该主要机构下面设立了其他几个小组委员会。它们涉及到信息、统计、技术、卫生和社会活动。每一个小组委员会都对1981年第4号法律的影响发起自己的研究,以便设想运动的目标,提交主要委员会。
196. 根据所提交的各种研究报告,主要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决定,教育部批准了这些决定,其中主要的有:
关于扫盲考试标准和考试日期的第29/82号部委决定;
规定允许上课缺席的情况的第20/82号部委决定;
关于文盲定义的第31/82号部委决定:文盲系指“年龄为14岁或14岁以上阅读和数学程度达不到初等教育4年级同等学力的水平并且已不在初等学校上学的个人”;
关于确定有读写能力但没有扫盲证书的人员的水平的规定的第23/82号部委决定(见附件28, 载有扫盲法和上述各项决定)。
197. 由于采取了这一认真的办法,因此在全国开办了若干扫盲中心。后来这种扫盲中心的数字翻了一番,在文盲率较高的地区,配有一个以上的中心,为家庭妇女早上上课(关于1997-98学年科威特教育方面的主要统计数字摘要,包括中心和班级的数量、学生、教师人数、成人教育以及扫盲中心层次,见附件29)。
198. 总的来说,值得指出的是,在教育部的新结构内成立了一个有关成人教育和扫盲问题的咨询委员会,并设有秘书处,以落实委员会1993到94年的各项决定和建议(关于教育部有关扫盲问题的一些出版物,见附件30)。
199. 由于科威特国所作出的各种努力,文盲数字下降情况如下:
1965:57%(男性为42%,女性为72%);
1980:39%(男性为27.4%,女性为50.5%);
1985:26.6%(男性为17.5%,女性为35.6%);
1988:20.3%(男性为11.7%,女性为28.8%);
1994:8.3%(男性为4%,女性为12.5%)。
200. 值得指出的是,在发动扫盲运动18年后,科威特的文盲率在男女两性中都得到了减少。1998年的人口普查表明,根据法律有义务入学的男性中文盲率低于1%,不超过男性人口的4%。另一方面,女性文盲率一般来说在11%。
201. 最后,科威特已通过了未来的计划和目标以确保完全扫除文盲。这特别包括以下措施:
关于两级教育制度,初中和高中的法律草案;
关于提供成人教育的社区服务方案和扫盲中心的法律草案。该法案旨在在这些中心推广实施电器、汽车、计算机和装潢课程;以及
结束对综合性学校(扫盲、初中和高中)的研究工作。科威特制定的最终目标是到2000年全部扫除文盲。
202. 关于教师队伍的一款,教师在科威特国到2025年的教育战略中占有突出地位。这一战略的重点是教师在职业和社会方面的稳定性,以鼓励献身教育事业,各种奖励措施和保障措施,创造一种吸引最优秀的毕业生的环境以及建立一支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特别强调非科威特籍的教师,这些人是教育子孙后代的重要资产。
203. 科威特国还努力强调教师在社会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通过利用每一个机会对教师的贡献进行祝贺以奖励教师。科威特参加纪念世界教师日的各种活动。1998年10月,教育部参加了为期一周的活动,当时有214名教师受到了表彰。
204. 科威特教师享有精神和实物方面的福利,其中包括:
期中和期末假日,以及公共假日;
在职培训班、奖学金、以及带全薪的国内或国外进修假;
女教师有权享受一到两个月带全薪的特别生育假和6个月到4年的特别产假和家事假;
公立学校对非科威特籍教师子女要求的入学条件与科威特籍学生相同;以及
教师超时上课有权得到报酬。
205. 除了上述额外津贴外,与其他公务员相比,教师的工资还有其他福利作为补充。虽然公务员享受基本工资(根据学历确定)加奖金,一级和一级以上还有交际费,但教师除了基本工资和社会津贴外,还享受以下待遇:
根据职类每月支付的奖金,金额为65到125第纳尔;
教师津贴每月15第纳尔;
在公立学校进行监督和提供指导的教师享受督导津贴。资深教师和技术主管、副校长和校长以及类似职类每月分别享受10、15和20第纳尔;
级别津贴,每月从45第纳尔到145第纳尔,取决于教龄和资格;以及
学历津贴,博士学位持有者为50第纳尔,而在公务员系统内类似学历为30第纳尔,硕士学位持有者为25第纳尔。硕士学位的公务员没有此种津贴。
206. 最后,科威特国正在通过补充性措施以改善教师的条件。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已经批准支付以下款项:
边远地区津贴。目前,由主管当局(教育部)确定哪些地区被视为边远地区以及可以享受这一津贴的条件的有关规定;
稀缺专业津贴,每月50第纳尔,由有关部委确定,经委员会批准。
207. 最后,有关教师,必须指出,国家努力对所有教师进行鼓励和提供奖励。最近,国家作出决定,从1996年9月1日起算,对非科威特籍教师每月奖励15第纳尔的津贴和每月60第纳尔的住房津贴。关于从其他阿拉伯国家借调来的教师,他们每月被发给120第纳尔的住房津贴,在到达科威特时享受1,000第纳尔的家具津贴以及525第纳尔的借调津贴。
208. 关于选择非公立学校的自由和个人与机构在服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开办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这一款,科威特国努力为每一个科威特个人或居民提供教育机会,每一个人有自由选择他们所希望的教学形式。在科威特,有私立的阿拉伯学校和其他所有非阿拉伯居民的学校,为在科威特领土上的居民服务。对于开办私立学校,除了对申请人规定的条件外,没有任何障碍。
209. 1996-97年,在科威特的阿拉伯学校达到137所,它们采用公立学校的课程。在同一时期,还存在着154所外国学校,课程取决于所服务的是何国侨民。这些学校有英国学校、美国学校、法国学校、印度学校、伊朗学校、巴基斯坦学校和其他国家的学校。有一些学校是由外国使馆办的完,专为外交官子女服务。有日本学校、德国学校和捷克学校。所有这些私立学校按1973年第322号部委决定的规定都由教育部私立教育管理局监管。
210. 此外,对于那些因身心障碍不能进入主流教育系统的人,例如聋人、有语言障碍的人、盲人和小儿麻痹症受害者,设有其他特殊需要的学校。这些学校由特殊教育司管理。1996至1997年期间,有32所特殊需要学校(关于教育部有关向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照顾的一些出版物见附件31)。关于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详细情况,见科威特国1995-96年关于教育部门的发展报告(本条开始时曾经提及),该报告曾提交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四十五届国际教育会议。
第 14 条
211. 本条要求各缔约国确保实施免费的义务初等教育。如上所述,科威特特别重视实现这一目标,特别是在初等教育方面。
212. 宪法第40条规定,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并在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的限度内向所有科威特人保证的一项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在最初层次上教育是义务和免费的。对制宪人的意图所作的解释表明所谓义务教学“最初层次”的意思是到初中为止,这就意味着包括初等教育。由于这一层次的教育是义务的,因此国家有义务免费提供这种教育。除了是义务性的,家长还应负担费用,这是不能想象的。然而,宪法并不禁止将免费教育的原则扩大到其他层次,科威特现在就是这样的情况。国家向社会的每一个人提供教育,不分是科威特国民还是非科威特国民。
第 15 条
213. 关于15条,科威特做出一切努力以确保每个人有权在文化、文学和艺术领域工作,并鼓励各个领域的科学研究。科威特已经使这些原则成为社会的一个基石。宪法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负责资助科学、文学、艺术和科学研究。另一项宪法原则旨在使个人和社会提高到更高的层次,培育创造力和文学潜能,并提高人们在这方面的意识。
214. 在科威特国,对文学活动进行监管的任务被授予国家文化、艺术和文学委员会,以及新闻部和其他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传播文化、科学研究自由和鼓励创造性的目标,科威特国所选择的政策基于文化活动的两个主要方面,即建立重要的文化机构并为其活动提供财政支持,其最终目的是使人得到发展。
215. 出于这种信念,成立了各种机构,如新闻部、国家文化、艺术和文学委员会、科威特科学研究院、科威特科学进步事业部、科威特科学俱乐部、各种博物馆和其他开展文化活动的中心。这些机构都负责制定和管理一项文化政策,在任何其他考虑之前为有才能的公民提供各种机会,使他们能够作为思想家、作家和创作家自由地表达其意见,只要这种创造性是为了发展和传播文化。
216. 由于坚信科学研究和创造性在其所有方面重要性,因此科威特国建立了各种负责这些活动的机构。国家文化、艺术和文学委员会是根据1973年7月17日埃米尔法令设立的,它是负责规划、监督和执行所有文化活动的最重要机构之一。该法令第二条规定开发、丰富和加强创造性思维;为艺术和文学工作创造有利的气氛;选择各种办法传播文化、保存遗产、进行科学研究、鼓励对美术的兴趣;以及加强与阿拉伯和外国文化机构的联系。该条还为一项以客观研究为基础考虑到本国需要的文化计划奠定了基础。
217. 国家委员会本身进行和出版了各种有关文化领域发展动态的文化调查和研究。该委员会还授予各种奖励以鼓励文化活动,这包括国家奖和学生文学奖。委员会每年组织两次大的节日,儿童文化节和AL-Quareen文化节。委员会作为专门文化机构享有财务方面的独立,为当地人材提供支助。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阿拉伯图书交易会并监督4种文化丛刊的出版,即“知识天地”、“思想天地”和“创造性天地”(均为月刊)以及“文化天地”(每两个月出版一期)。这些出版物针对的对象是阿拉伯读者,目的是扩大他们的视野,加强他们对阿拉伯和伊斯兰文化的归属感。此外,该委员会还有一国家图书馆,全年向公众和研究人员开放。
218. 其他的文化部门,例如剧院和上演的作品、博物馆、考古中心、伊斯兰遗产馆、设在Musharaf和Beit AL-Saddoo的阿卜杜勒阿齐兹·候赛因文化中心都隶属于该委员会。
219. 科威特文化进步事业部也在这一领域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通过出版科学作品和期刊。事业部设有其自己的科学进步奖,为此它拨出了一笔专门的基金以资助科学和文学以及其他创造性领域(关于该事业部设立的科威特奖的摘要见附件32)。
220. 除了其他公共机构和科威特大学及私人机构之类的组织为传播文化和科学所进行的活动外,还成立了一些附属于该大学的社会服务和基础教育中心、教育和应用培训公共管理局以及伊斯兰事务和捐赠部。
221. 科威特科学研究院是这一系列机构中的另一重要环节。研究院致力于通过科学研究推广科学和文化意识并鼓励科威特人参与科学研究。研究院还培育年轻人的研究精神。第四次研究战略方案是1995至2002国家计划的一部分,该研究院在这一战略方案框架内的一项目标是发展研究以满足国家的需要并增强科威特的人力资源。截止2000年,该研究院希望扩大其研究和培训方案以服务于社会和公共利益。
222. 非营利和慈善性组织在提供文化和科学方案以培养个人的才能和发展潜能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
223. 在以下各部委和参与文化活动的各机构之间也继续进行合作和协调,这些部委和机构是新闻部;国家文化、艺术和文学委员会;作家和文化协会联合会;科威特教科文全国委员会;高等教育部;高等音乐和戏剧研究院;科威特阿拉伯儿童促进会;科威特科学进步事业部;科威特科学研究院;科威特研究和学习中心;以及国内文化和科学方面的其他机构。
国家的媒体和新闻政策也围绕着公众参与文化生活,以便使其得到加强。为此目的,最近提出了一项法律草案,其目的是为文学、艺术和其他作品提供版权保护。
224. 为了使科研成果能为公众所得到,对所有参与科学研究的各机构通过了特别的规定,允许公民得到这种成果。还有各种电视和广播节目提供各种现成的科学进步的应用方法,例如使用电脑和因特网,所有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日常生活变得更加方便。
225. 科威特宪法保障出版自由,第36条规定,“保障言论和科学研究自由,每个人都有权用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根据法律表达其意见”。值得指出的是,科威特国已经签订了一些双边文化协定并加入了各种同样性质的多边文书,最近的一项是1998年1月7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
结论
226. 以上所述是对科威特国内为人权提供保护的科威特立法的全面和综合介绍。科威特当局在制订此报告时努力考虑到委员会制订的各项准则。它们诚挚地希望它们已经能够涉及到委员会希望得到信息的所有有关方面,特别是那些有关公约各条款在科威特国执行情况的信息。除了本报告所提供的情况以外,科威特国随时准备委员会讨论报告内容时应委员会的请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附件清单 *
1.计划部1998和1999年统计手册。
2. 1997年统计年鉴。
3. 1962年国民议会第35号选举法案。
4. 1990年第23号司法机构组织法案以及根据1996年第10号法案所作的修正案。
5. 教育部门女教工的一览表。
6. 科威特国就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向人权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副本。
7. 1996年第49号残疾人关怀法案。
8. 进入私营部门的劳工统计。
9. 关于私营部门加班工作的1994年第104号部委决定。
10. 劳工组织代表向Al-Anba报1998年9月15日第8115期的谈话。
11. 工会和雇主组织的清单。
12. 关于老年中心活动的特别报告,1998年8月。
13. 儿童和母亲中心的月刊。
14. 自从国家住房福利事业部建立以来直到国家第5个5年计划为止住房单元和公用事业一览表。
15. 1997年有补贴的基本商品和补贴金额一览表。
16. 定量票证和从此制度中受益的科威特人和非科威特人人数一览表
17.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的活动以及发展机构的捐款和承担的项目。
18. 向国内和国外弱势群体,例如孤儿、寡妇、残疾人和病人提供的财政和实物援助以及低息贷款。
19. 对科威特慈善机构及其在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方面的作用的研究摘要以及这些机构的清单。
20. 保护环境公共管理局法案。
21. 科威特国家加入的各种环境条约清单。
22. 与卫生组织一起纪念世界卫生日的出版物。
23. 根据联合国的宣言就残疾人问题出版的年度特刊。
24. 防治艾滋病国家委员会各种出版物的样本。
25. 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成本分析和评估。
26. 科威特国教育的详细情况和统计数字。
27. 1997至98年统计日程。
28. 扫盲法案及其他决定。
29. 科威特国教育部门的统计摘要,包括扫盲和成人教育中心和班级的数目以及按层次分的学生人数。
30. 教育部关于扫盲工作的出版物。
31. 教育部关于特殊教育学生的出版物。
32. 由科威特科学进步事业部设立的科威特奖的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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