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59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1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肯尼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一般评论

上午10时零5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肯尼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EN/3-4)

应主席邀请,肯尼亚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Ongewe女士(肯尼亚)介绍了肯尼亚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KEN/3-4),她说,肯尼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合作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因此,向委员会提交的几次报告也都与利益有关者合作拟定。目前,肯尼亚政府正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近期大选后,全国彩虹同盟党组建了新政府。新政府遵循的原则是:民主、善政、促进和保护人权。

肯尼亚政府认识到国内依然存在性别不平等,致力于确保促进两性平等,将其作为国家发展和发挥每一位肯尼亚人的潜能的必要前提条件。政府保证通过平权行动消除妇女在社会、文化和法律方面所遇到的障碍,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参与活动。因此,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即妇女事务局的级别已提高,为新成立的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的一个正式的司。

肯尼亚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减贫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2001年拟定了一项《减贫战略文件》,着眼于以三年分期付款系列活动执行《国家消灭贫穷计划》。为此设立了一个性别主题小组。《国家消除贫穷计划》为国家妇女机构、妇女团体和公民社会提供了良好时机,使社会各界可以影响发展议程,加强合作关系。

2002年9月27日颁布了新的《宪法》草案,准备在全国制宪会议审议后提交议会。《肯尼亚宪法审查法案》要求制宪会议三分之一的代表是妇女。政府致力于确保新《宪法》于2003年6月生效。新《宪法》象征肯尼亚妇女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其中包含赋予妇女权力和消除歧视的规定。

在新《宪法》中,“歧视”的定义得到扩展,其内容包括种族、性别、妊娠、婚姻状况、民族和社会出身、肤色、年龄、残疾、宗教、意识、信仰、文化、语言和出生。《宪法》承认过去对妇女的不平等待遇,要求政府通过立法和其他行动(包括平权行动)使弱势群体受到惠益。《宪法》还禁止任何损害妇女的尊严、福利、利益和地位的法律、文化、惯例与传统,使妇女得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使用和管理财产的权利。《宪法》赋予任何父亲或母亲为肯尼亚人或与肯尼亚公民结婚满三年者肯尼亚公民的身份。该身份不因再婚或离异而失去。

根据《宪法》草案,每个人都有权得到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卫生保健。肯尼亚政府重点考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特别强调初级保健。《宪法》计划对卫生部门进行改革。改革内容包括:权力下放、增加预防性保健投资、与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发展伙伴关系、制定全面健康保险计划、改善卫生部门设施和提供服务。

尽管艾滋病毒/艾滋病仍然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大威胁,2002年艾滋病感染率已由原来的14%下降到10.2%。政府将继续与这种疾病的传播作斗争。它将以下几项工作列为优先事项:通过《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法案》、制定基于与利益有关者的伙伴关系的全面研究和控制计划、培养中级与地方一级组织与合作伙伴的能力、使民众买得起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人权常务委员会已改为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其职能是,主动倡议或根据申诉调查任何侵反人权的行为。作为政府的总代理,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保证政府遵守国际人权义务,并有权下令对任何侵害人权行为进行赔偿、或采取其他法律补救或矫正措施。为了解决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2002年《家庭暴力(家庭保护)法案》提出设立基金,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财政援助、住处、咨询和法律服务。

妇女参与政治和决策的人数在不断增加。肯尼亚政府发表宣言,要求制定一项男女机会均等政策,致力于增加妇女在司法机构、外交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比例,包括担任最高级别职务。议会总共有210位民选议员,女议员人数从1997年的4位增加到现在的9位。有3位被任命为内阁部长,另有3位担任部长助理一职。12位提名议会议员中,有8位是资深的专业妇女,而前一届议会中只有4位女议员。女议员共有17位,虽然还远远不够,但在肯尼亚历史上这一人数已达到最高水平。越来越多的妇女担任重要职务,表明了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提高妇女问题意识的趋势。

已制定一项免费初等义务教育政策,小学入学率(包括女生入学率)因此而空前增长。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已设立一个国家工作队,其成员为教育领域的不同利益有关者。此外,为了提高从正规教育学校辍学的妇女的文化水平,政府还打算通过《2001年成人与继续教育法案》。该法案将使成人学习者能够从基础识字逐渐进步到大学阶段的教育。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严重程度如何仍不清楚,因为很少有人报告这类事件,但政府已意识到公共事务部门中存在这些现象。为了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公职道德准则法案》将严禁公共事务部门发生性骚扰问题,《教师道德准则》禁止教师对其学生进行性骚扰。几所公立大学出现的性骚扰事例已得到严肃处理,部分违法者已被解雇。

农村妇女也已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在决策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肯尼亚政府及其发展伙伴将支持妇女团体及其创收活动,具体措施是:在地区培训中心开办农业培训课程、通过合作社贷款给农民、由社会服务部和国家消灭贫穷计划给妇女组织发放补助金。各种微额供资机构也为城乡地区已登记的妇女组织提供帮助。

尽管妇女和男子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但妇女缺乏对自身权利的意识、缺乏支付合法代表权的资金,这仍然是前进路上的障碍。因此,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伙伴合作,着手制定一项国家法律援助计划。在婚姻和家庭法方面,非洲基督教婚姻、印度教婚姻、穆斯林婚姻和非洲习俗婚姻目前已得到承认,《宪法》草案将继续承认各种形式的婚姻及其后的离异,保证男女平等权利。

一般评论

主席欢迎肯尼亚新政府对结束歧视、促进人权(特别是妇女的权利)、承认现存问题所作的努力。《宪法》草案似乎涉及到许多性别歧视问题。她促请肯尼亚政府采取后续行动来贯彻《宪法》意图,处理传统法律和习惯法及惯例提出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通常对妇女不利。她希望,肯尼亚政府下次报告中能指出已就这方面问题采取了预防性措施。她最后说,代表团的规模及其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起草报告都证明了肯尼亚政府对妇女权利所作的承诺。

Shin女士说,尽管书面报告令人失望,但口头报告却让她对肯尼亚增添了不少信心。她欢迎妇女事务局升格为司级单位,并希望它很快成为一个独立的部。《宪法》草案及许多有待通过的法案的确是积极的征兆,但她强调,要确保性别平等,而不只是性别衡平,就必须通过真正基于权利的办法解决各种领域存在的妇女问题。这需要提高对妇女权利的意识,改变男女双方的思想态度。

政府必须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保持紧密联系,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在保证宣传和执行《公约》方面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她强调就这方面采取紧急行动的必要性,并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更好地处理侵犯妇女权利的问题。在这方面她欢迎《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法案》的通过。

Kapalata女士说,从肯尼亚上次提交报告到现在已过了数年。报告中列举的众多议案和倡议给人深刻印象,但这些议案和倡议似乎都未决或未完成,几乎没有一项得到具体落实。为此,迫切需要新政府采取果断行动,履行其使新《宪法》生效(这是有远见的行为)的承诺,并采取他确保《公约》全面执行。

Š imonovi ć女士说,她欢迎提供更多的信息来说明计划宪法改革可能会怎样改变国际法与国内法律的关系。她也很想知道肯尼亚政府是否已批准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谈到新的《儿童法》,她请求代表团澄清省级行政部门所发挥的作用及《法案》中规定的适用的制裁措施。

Gonz á lez Mart í nez女士说,她对肯尼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感到失望,因为报告并未说明肯尼亚在执行《公约》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有任何进展。肯尼亚政府19年前就已批准了《公约》,委员会本来希望看到其执行《公约》方面有更大进展的证明。不过,她仍对新《宪法》草案表示欢迎,希望新《宪法》草案获得通过;但她很想知道,新《宪法》草案是否将改变普通法和习惯法运用的方式,或国际文书被纳入国内法律的方式,特别是与人权相关的国际文书。她也很想知道,肯尼亚政府是否已考虑采取措施改变社会对妇女的定型观念,报告中未包含这方面信息。大多数妇女仍未意识到自身的权利,或不了解规定保护那些权利的国际文书。这助长了对妇女的心理和身体的暴力现象,加大了妇女的脆弱性。这些现象可从有关妇女当中流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统计数据中得到证明。

Gnacadja女士说,她欢迎妇女事务局升格为一个司,但对其缺乏事实上的改变感到遗憾。她强调委员会想看到肯尼亚真正进步的愿望。她很想知道在妇女事务局工作的人数,并强调各种与妇女问题的有关机构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实现宪法改革是一项重要目标,这将确保法律中不同相抵触的方面自动成为违宪方面。重要的是,刑法和民法的不同领域不应分散于国家立法的几个部门,这使法官难于决定哪一部门应当适用,这样可能产生增强歧视的效果。至于卖淫,报告进一步证实了歧视的存在,应采取行动制订适用于该方面的制裁措施。

Ongewe女士(肯尼亚)笼统地回答了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她强调,肯尼亚政府致力于采取共同参与措施解决妇女问题,这将会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

Nkoroi女士(肯尼亚)谈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她说,过去收编国际法的体系还不够有效,这就需要创建新的法规。然而,根据《宪法》草案,肯尼亚批准的各项公约可为各级法院接受并适用。关于《2002年儿童法》,她指出,任何侵犯儿童权利者都将处以12个月监禁,或罚款50,000肯尼亚先令,或两项并罚。

Koome女士(肯尼亚)指出,报告包含有关未决的《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法案》的信息。肯尼亚新任司法与宪法事务部部长已证明对增进妇女权利的承诺,并表明他将优先考虑那些近期的选举进程使其在议会通过受阻的法案,如《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很可能在2003年6月生效。不过,有些问题超越了法律范围,但改变维护儿童权利的有关警务人员与工作人员的态度极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肯尼亚女律师组织与警察部门合作编写了一份提供警官指导方针的新手册,现已投入使用。另外,要求所有警察局设立一个性别事务室,配备经专门训练的警官。建立新的家庭法院部门,将确保家庭暴力案件比过去更急迫地得到重视。该部门已在内罗毕开展活动。

Ambwere女士(肯尼亚)指出,新的性别、体育、文化与社会服务部由一位男性领导。她相信,这表明肯尼亚政府对该方面所作的承诺,它说明肯尼亚愿意让男子参与性别事务。把妇女事务局从社会服务部的一个部门升级为一个独立的司,这一举动将有助于把性别观点纳入社会各部门的主流。国家机构由各部委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这些部委和非政府组织在需要时可望提供专门知识。现有的机构、政府、性别事务室、部委和非政府组织将团结协作。所有这些努力,再加上拟成立的国家性别发展委员会和《宪法》草案,将帮助实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Koome女士(肯尼亚)谈到平等法案问题。她说,基于权利的办法将通过着眼于保证两性平等的新《宪法》得到加强。如果习惯法与新《宪法》规定的权利相抵触,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个人的人权必须得到尊重。如果个人的人权受到侵犯,当事人可通过法院寻求补偿。

Mutinda女士(肯尼亚)谈到省级行政部门问题。她描述了强迫婚姻对肯尼亚的教育状况的影响。地区教育专员负责分派任务,救助由于强迫婚姻而痛苦不堪的儿童。省级行政部门负责把这些儿童送到救助中心。此种救助中心建立在一所公立学校的基础上,由非政府组织管理。儿童由学校“收养”,直至能够与父母团聚。这一做法表明省级行政机构和教育部门之间存在牢固的联系。政府致力于改组教育部门。已采取多项措施改革教学课程,将拟定一项战略计划努力解决教育部门存在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问题。肯尼亚教育研究所修正了商务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以根除这种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人们希望,一旦政府响应人们的需要改变教育结构,这一过程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Ongewe女士(肯尼亚)说,肯尼亚政府已核准了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该报告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拟定的。新政府已就职,肯尼亚致力于实现真正的进步。肯尼亚代表团有法律、性别及宪法方面的专家,完全能够胜任保证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的工作。政府正在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这也是其对结束对妇女的歧视现象所作承诺的证明。

Ferrer G ó mez女士说,她欢迎肯尼亚政府迄今为止在《宪法》草案及已取得的各种立法进展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优先考虑性别问题是积极的行为,目前正在采取的改组教育部门、修正教科书以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措施非常重要。然而,还需要改变人们的心理状态,这需要进行大量的强化工作。肯尼亚政府应执行一项提高新法律意识的计划,及与之相关的全面整体计划。消除贫穷问题应优先考虑,为此须做出一切努力确保可持续经济增长。总之,委员会将欢迎提供更多的信息说明减贫战略计划将如何满足妇女需要。

Gaspard女士指出,肯尼亚代表团已表明处理对妇女歧视问题的政治意愿,但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谈到的有些问题却令人担忧。肯尼亚似乎提出了许多计划和项目,但却没有真正取得进展的例证,即便过了20年也是如此。成文法与习惯法并存这一现状令人不安,因为后者对妇女极为有害。她满意地注意到肯尼亚政府已通过本报告,但也强调本报告应提交议会审议,并希望肯尼亚下次报告应如此行动。她欢迎国家机构方面的发展,但还应为所涉及的各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源。她欢迎提供更多信息说明新的国家委员会将如何与现行的国家机构相互作用。谈到卖淫,得知妓女受制裁令人不安,因为她们是需要帮助的受害者。该领域须采取快速行动。

Melander先生谈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他指出,肯尼亚许多法律都带有歧视性。他很想知道条约法是否实际上优先于国内法。把国际人权法律纳入立法范围似乎要有一个教育过程。他问代表团,在这种情况下,肯尼亚是否制定计划向司法部门讲授《公约》,大学课程是否涉及这一问题。

Gabr女士说,肯尼亚近期的发展表明妇女在政治事务中的重要性,且成为整个非洲地区自豪与乐观的源泉。她认为,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问题必须通过开展提高公众执行新法律意识活动得到全面处理。必须重申妇女作为发展方面的平等伙伴的中心作用,新的反对歧视法的通过与执行工作必须齐头并进。最好能提供更多有关国家妇女机构与国家人权机构总体关系的信息。

Sch ö pp-Schilling女士问到执行法律以消除各种宗教社会的习惯法与个人法中对妇女的歧视的可行性。她还问到是否已就这些新法律与宗教社会进行磋商。宗教社会不可能仅因为政府的命令而放弃其坚持的宗教信仰中有关妇女作用的看法。促使宗教社会男子接受变化的有效的第一步可能是全面审查习惯法,以确定哪些款项可以保留。

至于平权行动,她希望代表团对《宪法》草案第34节第3款作确切陈述,因为该款似乎只谈到特别临时措施的一个方面。报告最好多讲限制男子享有的特权而非强调妇女的不利地位。她最后表示希望知道性别与发展政策文件是否包含特别临时措施,及《宪法》草案未赋予国家性别与发展委员会宪法地位的原因。

Tavares da Silva女士谈到即将成立的国家性别与发展委员会。她说,她很想知道该委员会将由哪个部委管理,其成员由谁任命。除《宪法》规定的法律平等外,是否还采取了其他措施反对源于传统惯例的性别歧视,是否有媒体参与此事。需要提供更多有关为解决有关卖淫问题所采取措施的信息。在她看来,卖淫依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对拉皮条者和嫖客的处罚很轻,而对妓女的制裁却很严厉。把强奸归类为侵犯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不只是违反道德似乎更为恰当。

Achmad女士说,下次报告中最好列出国家妇女机构的组织图表,这类图表可说明各机构的关系、相互协调及报告责任。论及平权行动,为女生划定较低大学录取分数线似乎是危险的先例,最好在男女分数相等时优先考虑女生。

Popescu Sandru女士问,新政府是否打算继续促使国家性别与发展政策获得通过,什么机构负责执行该政策。她也很想了解调查歧视申诉的程序。

Morvai女士说,鉴于新政府面临其他许多严重问题(从贫困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再到腐败),制定一项战略以确保继续支持妇女的权利很重要。显然,妇女必须参与处理这些问题,这正是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定义。应设定实现《北京行动纲要》目标的最后期限,联合国可给予技术支持以帮助完成该项工作。

Ferrer Gómez(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Patten女士说,她想更多了解宪法修正过程本身,包括当前状况、新政府所进行的任何修正及其参与(如果有)宪法起草的工作、从新宪法通过所需的多数票及赶上2003年6月最后期限的可能性。至于妇女参与审查过程,她问,27个专员中有几个妇女。

委员会很想知道审议平等权利和部委预算分配方面未决法规的时限。最好更多了解政府采取特别临时措施的承诺。她询问建立国家性别与发展委员会的时限,及政府是否打算采用基于权利的办法处理财产权利和继承遗产的未决法规。

Kuenyehia女士问,制宪会议代表以何种方式被提名或当选,是否制定战略培训制宪会议的妇女成员。在父权制社会,妇女参与立法人数相对较少,她想知道是否筹划游说议员以确保反歧视法规通过。贫穷导致妇女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状况使她们更容易遭受暴力,她们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她问,是否正在审查减贫战略文件以保证制定专门针对妇女的战略。

Khan女士说,她将赞赏对早期发展计划中妇女未获成功的原因所做一些分析,以及说明在最近的努力中是否考虑到这些因素。在决定预算分配时,把妇女问题作为国家问题来考虑是很重要的。五年国家发展计划必须采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办法。把部委的作用和职能同国家性别与发展委员会的作用相比较同样有益。她最后问,新《宪法》是否将导致以新《民法》取代个人法与习惯法。还需要更多有关对妇女的暴力的信息。

Mutinda女士(肯尼亚)回答了教育领域采取平权行动的问题。她说,为了就读于一所肯尼亚公立大学,所有申请人必须获得最低C+的成绩。女生较低录取分数与进入少量政府赞助大学的资格有关:这种平权行动为女孩继续接受教育提供额外鼓励。尽管许多妇女在私立大学注册入学,她们大多学习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因此,她很高兴地报告,为了鼓励妇女从事科学研究,政府于2002年5月为第一所女子科技大学颁发了许可证。

Olende女士(肯尼亚)说,Maendeleo ya Wanawake是全国性基层组织,致力于消除有害的传统惯例。该组织提倡女孩可经历成人仪式,实际上并不会被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尽管该组织的成就在真正意义上可能微不足道(在有些地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现象只减少了1%),但男女现在公开谈论这一做法,更加意识到该做法影响妇女身心健康,这一事实表明社会已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并非肯尼亚所有部落均有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习俗,但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对那些实行环切术的妇女则是一笔的重要收入来源。由于这些原因,尽管已实施诸如保护众多女孩的《儿童法》的法规,但要根除这一习俗所必要的文化观念的改变是不会一蹴而就的。

Ongewe女士(肯尼亚)指出,甚至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最直率的支持者也必须再三考虑艾滋病毒/艾滋病这种流行病对妇女健康的影响。但是,尽管政府已公开谴责这种做法,并已制定法规制止这种做法,但执行法规却是一项挑战。

Ambwere女士(肯尼亚)回应对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机构进行说明的要求。她说,性别问题在肯尼亚是贯穿各领域的问题,照此,任何涉及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各个方面的单位(如新创办的性别司及主要部委内部设立的专业性别事务室)构成体制框架的一部分。另外,妇女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服务部协调的相关民间计划也被视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因此,她强调,新政府致力于通过建立国家性别与发展委员会法案。她说,专员们将由性别事务部任命。她请大家注意第7段对所列问题作出的答复( CEDAW/PSWG/ 2003/I/CRP.2/Add.2),这些答复描述了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委员会对国家性别与发展委员会未能成为根据新《宪法》草案设立的五个专门委员会之一表示关心,但她向让委员会成员保证说,负责性别事务的专员将担任人权与行政司法委员会委员。

谈到有关性别与发展的国家政策,她承认起草过程很漫长。但她补充说,有关该政策的会议文件已由肯尼亚内阁批准,正等待新议会审议。该政策文件所指的体制框架是国家性别与发展委员会。就性别问题预算编制而言,肯尼亚依然处于引入概念的初级阶段,但财政部已组成一个委员会,确保预算编制过程回应性别问题。

Ongewe女士(肯尼亚)强调,新政府致力于通过保证议会的批准授予国家性别与发展政策以合法地位。对该政策任何后续改进将以修正案形式进行。

Nkoroi女士(肯尼亚)回答了有关法律方的若干问题。她说,肯尼亚《宪法》承认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来源,优先于国内法。然而,肯尼亚国家法规部分源于未成文的习惯法,习惯法倾向于歧视妇女,特别在婚姻和遗产方面。1993年司法部长设立特别工作组,审查一切关于妇女的法律,对肯尼亚妇女和其他相关的利益有关者展开调查,以查明她们感到受歧视的领域,并已提出系列建议,要求采取立法干预整顿事务。因此,一些有关性别平等的法案陆续出台等待议会审议,还将要求议会通过新法规,以强令执行新《宪法》草案中明确禁止在婚姻制度上采用文化和传统做法歧视妇女的法规。

关于公民身份,新《宪法》草案,除其他事项外,规定父母一方为肯尼亚公民的孩子自动取得公民身份,通过结婚取得公民身份的妇女在婚姻解体后并不失去公民身份。回答有关强奸的定义的问题时,她向委员会保证说,她将建议审查《刑法典》的相关法规。上届政府已草拟了对强奸犯较严厉的惩罚规定(包括终身监禁)的刑法修正法案,她希望,该法案将很快出台。

在又谈到肯尼亚人权委员会问题时,她说,肯尼亚人权委员会已通过一项议会法案建立,因此是一个独立的而非政府间机构。它的职权范围很广,包括调查申诉、确保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一致、向议会提出立法事务方面的建议。最后,她告知委员会,新政府已重新设立司法与立宪事务部,该部,除其其他事务外,将负责监察议会对肯尼亚一切法规的审查工作,确保与新《宪法》草案的规定保持一致。

Koome女士(肯尼亚)强调,宪法审查过程受到人民的驱策,有各界人士的参与。根据议会的一项法案建立了宪法审查委员会,符合平权行动原则,其委员中有7名女专员。起草新《宪法》之前,委员会举行了全国性磋商会议,召开公开听证会,进行了民意调查。遗憾的是,近期大选中断了审查过程,但新政府已坚决承诺要完成该项工作。人们希望,新《宪法》将于2003年6月最后审定。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