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日内瓦,2008年11月3日至21日
在审议中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CHN/4)过程中有待考虑的问题清单
第1条
1.请向委员会提供最新情况,尤其是中国法律如何对待据认为目前法律未充分涵盖的酷刑定义的诸要素,特别是精神痛苦、意图和教唆、公务人员或以公务身份行事的其他人的同意或默许等要素。
第2条和防止酷刑的有效措施
2.据委员会了解,尽管缔约国通过了旨在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新法律和规章,但是,有一系列相互强化的条件造成酷刑广泛存在于刑事司法系统之中。据称缺乏有关酷刑和虐待的信息,而又有许多基本数据在国家保密制度下定为机密。请提供有关法律保障和防止酷刑的有效措施的下列情况:
从缔约国的报告看,基本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委聘律师的保证――在实践中可能受到严重的限制,在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尤为如此。在这方面,请界定什么是国家机密。请提供资料,说明每年因涉及国家机密而延迟委聘律师、独立医师或影响通知亲属的权利的案件数目和性质。据报允许追溯性地将信息划为机密,主管部门采取这种做法的案件有多少?请澄清被羁押人员是否有权质疑关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认定,如有这种权利,请说明是否带有这种质疑,其结果如何。同时,请解释为何尚未按照委员会以前的结论和建议中的提议废除关于被羁押人员在接触律师之前必须申请许可的要求。
现已公开确认有数百个人因涉及在2008年3月西藏自治区和邻近的甘肃、四川、青海等省藏族州县发生的示威以后的骚乱而受到拘押。请提供有关这些事件被拘押的全部人员的名单,包括他们目前所在地点、定罪情况等。这些案件适用什么秘密条例以及为何适用?据称主动表示愿为藏族抗议者辩护的律师被警告,如试图出面进行辩护,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鉴于此,请澄清提供了什么类型的辩护律师,以及被告在受审判之前是否被准许同律师私下见面。据委员会了解,被告在审前羁押期间或定罪之后无权接触独立医师,请解释原因何在。请解释对因涉及这些示威而受到拘押的人是否在审前提供医疗检查。鉴于事件发生后不到6周时间就有30人被定罪和判刑,请澄清判刑的依据是什么,包括说明有多少案件涉及被告的供认。向被告提供了什么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机会?有没有为这些案件指定独立的复议或监督委员会,如果有,这种委员会是否审查了其中的任何案件?
据报一些死亡案件与西藏自治区和邻近州县的骚乱有关。请提供关于这些死亡案件进行的任何调查的情况,以及是否将对这些案件进行透明的公开查询。
据委员会了解,刑事司法制度仍在很大程度上侧重于认罪、招供及劳动改造,而这就为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请提供资料,说明完全根据有关个人招供而对其定罪案件数目。在这些案件中,由司法部门命令进行的医疗检查有多少次,以及结果如何?请提供关于警员造成囚犯伤残的数据,以及关于监狱及其他拘押地点非正常死亡的统计资料。
请澄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旨在调查虐待情况的刑事诉讼法规章的法律地位,并请澄清这些规章如何实施。请提供此种调查的结果的任何有关数据,并请说明调查之后是否认定任何人犯有酷刑罪。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要过多久才会被带见法官,有哪些例外,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例外?此种期限可延长到37天的说法是否正确?请说明,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一事经法官审查后根据什么权限决定对其继续羁押。是不是所有审前被羁押者都同已定罪人员分开关押?妇女和未成年人是否在审前羁押期间和定罪后都与男子分开关押?请提供资料,说明被审前羁押者如何对此种羁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包括可否通过人身保护令程序提出质疑。
请提供贵国全部被羁押者人数的详细数据,分别为:(一) 在押候审者,(二) 已定罪者,(三)接受所谓“劳动教养”者,以及(四) 在复返中心者。如果可能,请按照性别、民族出身和羁押地点将这些数据分类。对被羁押者是否一律有系统地予以登记,如确实如此,登记册是否公开?
缔约国对委员会此前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劳教)制度以及一切形式的行政拘留的建议似并无响应,请就此发表意见。据委员会了解,劳教制度方面仍在实行行政拘留,特别是对行使言论、集会、结社或宗教自由等人权的人士实行行政拘留。劳教制度通过胁迫、羞辱和处罚,旨在改变被羁押者的人格,据报造成身心痛苦。请说明被羁押者可利用哪些司法机制对这种行政拘留提出质疑,并请提供有关任何此种质疑的结果的统计数据。
除了劳教制度方面的行政拘留以外,请提供关于其他行政拘留所以及关于在1977年《行政处罚法》之下羁押的人士的情况。请解释为什么某些群体的人被关押在这种拘留所的人数比例相对过高,例如法轮功修练者和藏族人。
据委员会了解,政府部门所雇的非官方人员通常都是攻击、骚扰、恫吓及殴打行为的责任人,受其之害的有些是律师,也有上访者――前往北京等大城市请愿,要求纠正地方官员们对他们的虐待的人。请澄清针对这种非官方人员提出的投诉的数目,以及在这种案件中所提起和结案的行政制裁或起诉的数目。所称“截访人员”在所谓“清理行动”中兜捕上访者,并据报使用暴力、威胁和绑架的且不受惩罚,有哪些可以对这些人问责?请提供有关针对这些人员投诉的结果的详细情况。
据委员会了解,有很大一部分上访者都说曾被政府部门雇用的非官方人员拘押过,并且据称缔约国建立了专门针对到北京上访的人的拘押设施。这些设施由哪个机构督察?在这些地方拘押了多少人,对他们的指控是什么,他们的法律地位如何?请对下列上访人员的案件及这些人的下落发表意见:马亚莲、王巧娟、叶国强和叶国柱。
据委员会了解,缔约国有过几起强迫失踪的案件。请提供关于对于任何此种案件所进行的调查的情况,包括王桂兰女士的案件,这位上访者在2008年2月28日被羁押,至今下落不明。请澄清人权律师高智晟的下落,他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是在2007年9月22日,当时他家里有其所在城市的安全官员在场。请说明苏志民主教和额尔德尼·更登确吉尼玛的下落,自从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没有人看到过这两个人中的任何一个,据称他们是被强迫失踪。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上级命令可作为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案件中排除刑事责任的依据,这就可使行为人免予受到起诉。请解释这是否符合《公约》第2条第3款。
据委员会了解,人权捍卫者经常遭到公安局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的骚扰,这些人员未经司法许可就将人权捍卫者羁押起来长时间进行讯问,例如滕彪先生的案件,他在2008年3月被任意逮捕并且羁押。请说明为防止这种任意逮捕而采取的措施和对这种案件进行的调查的情况。同时,还请提供关于下列案件的情况:(一) 人权捍卫者陈光诚先生的案件,据报他遭到软禁,后又遭到6个月不得与外界接触的羁押,随之入狱1年,最终被判处4年零3个月徒刑;以及(二) 对包括李方平和李苏滨在内的为陈辩护的律师的袭击。是否调查过据报殴打这些律师及包括王令、高为全、毛列群在内的另一些律师的警察或不明身份者,如果调查过,结果如何?另外,具体联系《刑法》第306条,请澄清什么情况下可因为被羁押的当事人辩护而起诉律师?
缔约国是否监测在监狱和其他拘押地点发生的性暴力行为,如果监测,结果如何?另外,请提供为防止在拘押或禁闭地点对妇女施行酷刑和虐待而采取的措施的情况。
请向委员会通报在医疗机构非自愿住院的人士的法律保障,此处特别指精神病院,但也包括有非自愿入院的残疾人的其他医院或机构。可以利用哪些机制对这方面的决定提出质疑,如何审查这种安排?请提供在任何独立审查或监督机制在非自愿住院方面所做工作的情况。并请提供关于安康精神病院的独立监督机制的情况。有报告称,法轮功修练者和藏族人不是出于医疗原因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请就此发表意见。请解释为什么这种医疗机构是由内政部主管的。
第3条与强迫遣返
3.据委员会了解,2002年,缔约国将大约5,000名北朝鲜人递解出境,其后数年的人数大致相同。这些人在返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后,有很大一部分遭到逮捕和羁押。更有甚者,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所述,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很多拘押中心和监狱,据称发生着使用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情况,尽管根据刑法这类做法是受到禁止的。据称,在边境地区为返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设置的拘押中心,酷刑和虐待时有发生,受害人报告说,他们在其中遭受过各种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诸如“鸽姿”、“抽水”、殴打、性攻击以及侵入性的体腔搜检等。联系中国在《公约》第3条之下所承担的义务,请澄清:
缔约国报告第45段提到,2000年《引渡法》第八条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曾经遭受或可能遭受酷刑,应当拒绝引渡。请提供有关由于这个原因拒绝引渡的案件的情况。此外,缔约国报告第45至48段只提及引渡,而没有提到其他形式的遣返和递解。是否在《引渡法》以外还有机制可以确保遵守第3条?哪个部门协调执法人员、边防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以确保在所有遣返的案件中遵守第3条的义务?由于缔约国未提到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否订有双边引渡条约(第72段),请在答复中说明缔约国是否监测遣返者的待遇,以确定这些人没有遭到酷刑;
请提供自上次定期报告以来下列方面的统计数据: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的人数和地理来源,从中国领土驱逐、引渡或以其他方式遣返,包括驱逐、引渡或遣返到哪些国家;
请评述缔约国与难民署的关系和合作,包括在涉及中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界的案件方面。请澄清什么情况下和为什么对越境者使用“非法入境者”这一词语,以及使用该词语是否殃及真正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声誉。缔约国是否承认“就地难民”概念?请提供关于缔约国所承认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人数及其来源国的统计数据。请对所称的女性越境者特别易受伤害这一说法发表意见;
请澄清现有哪些法律保障,包括说明如某人声称存在酷刑的危险,此人是否可以对即将到来的遣返提出质疑,此外还有哪些法律保障。如果可以上诉,请澄清所涉程序,包括这些程序是否具有暂停的作用。请提供有关任何此类案件的统计数字和详细情况,包括关于因有酷刑危险而拒绝递解或引渡的案件数目的资料。请在答复中提供关于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遣返的情况;
请澄清请求引渡或遣返人员的国家是否必须给予缔约国任何外交保证或其他保证;
请澄清缔约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如何确保在第3条以及第6、7和8条方面遵守《公约》义务。请向委员会提供下列条约的复制件:1978年7月的《关于边境地区安全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共同协议》,以及2003年11月19日的《司法援助条约》(如第74 段所引)。
据委员会了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民朴永哲(Park Yong-chol)在2004年10月被从中国强制遣返,自从被交送有关当局之后至今下落不明。请提供有关该案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烟台登船事件所涉另一些被遣返人员的详细情况,在该事件中,有30名北朝鲜人企图乘船从中国去大韩民国。
第4条
4.请提供最新统计资料和实例,介绍根据《刑法》第43、136、143、144和189条(报告第59段所引用的补充报告第74和78段)以及报告第61和62段所提到的第232和234条,对被定罪的酷刑或虐待行为人所适用的刑罚。还可以根据哪些其他规定起诉对被羁押者施加酷刑或虐待的公职人员?请提供关于自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数年根据此类其他规定被定罪的人的统计数据。尤其是请提供进一步数据,介绍缔约国第四次报告第108段所引述的关于滥用职权、特别是刑讯逼供的国家官员的刑事案件的定罪数目及刑期长短。
5.《刑法》的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军事人员、准军事人员或具有特定地位的其他公职人员?这些规定是否也适用于非官方人员?请说明是否有例外。在此种情况下适用什么规定?请提供《公约》被法院直接应用的司法裁决的例子。
6.在委员会上次提出的结论和建议之后,一再有报告称,某些地方官员在执行人口政策时使用强制和暴力措施,尤其是针对妇女的强制和暴力措施,包括强迫绝育、强迫堕胎,以及据报还包括任意拘押等其他虐待行为,请提供这方面的情况。请概述医务人员在执行国家人口政策的惩罚措施中的作用,并且请提供统计数字,说明因这种政策而受到惩罚的人数,按男性和女性分别列出。请介绍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的结果,以及对为逼供或惩罚不遵守此种政策的人而滥用职权、虐待或粗暴对待公民的官员提起的诉讼和定罪情况。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1年《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希望了解已采取哪些行动反对家庭暴力及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请指出已采取哪些措施对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宣教和培训,以帮助他们认识家庭暴力并确保采取预防措施。具体而言,请说明缔约国如何向受暴力之害的妇女提供法律途径,以及有没有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如果有这种诉讼,请提供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
第5、6、7、8、9条
8.请提供关于从乌兹别克斯坦引渡一位加拿大籍维吾尔族穆斯林公民玉山江(Huseyin Celil)先生的情况,据报此人在中国被长期羁押,不得与外界接触,并且据说遭到酷刑,后又被判无期徒刑。请就关于维吾尔族人被从邻国(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尼泊尔)强行遣返中国的报告发表意见。请提供自从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此种案件数目的统计数字。请澄清这些人的下落及他们可利用的法律保障。
第10条
9.请提供关于为《公约》第10条所列人员开办的培训方案的详细情况,特别是委员会先前的结论中所提议的为法官、公诉人、法医和为被羁押人士治疗的医务人员判断酷刑所致身心后果而开展的培训,以及关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问题的培训。请向委员会提供最新情况,介绍正在为医务人员和其他保健人员开办的医德培训方案。
10.在防止酷刑或虐待方面,就《公约》的规定向警方提供了什么特定的培训?是否有某种具体培训的课题涉及针对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及弱势群体的酷刑或虐待,如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有不同性取向的人及可能遭歧视的其他人?
第11、12和13条
11.请向委员会提供关于羁押条件、特别是审前羁押条件的最新情况,包括同一囚室的关押人数、活动的可能性、纪律措施、强迫教养以及羁押中与家人的联系等。
12.请向委员会通报关于羁押被剥夺自由的人的地方看守所的条件,以及被地方公安机关关押的人在看守所里的状况。请解释为什么在缔约国全国各地的这类条件差异很大,已采取哪些措施处理对被羁押者基本待遇的这些不平等现象。
13.请提供统计数据,说明有多少死刑待决犯,以及从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有多少人被处决。缔约国使用什么处决方法,有哪些具体程序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痛苦?死囚的监禁条件如何?
14.请提供资料,说明有多少人被剥夺自由关在精神病院和残疾人机构中。社区康复服务及其他形式的门诊治疗方案等替代治疗形式的状况如何?
15.缔约国报告第26段中说,提出了274,219件“检察纠正意见”,涉及25,736名被羁押人。请解释怎么可能出现这么多的非法羁押案,已采取哪些具体措施预防再次发生类似的情况。是否对这些错误进行了调查,并起诉了责任人?是否对所有受害人给予赔偿?请提供详细数据。
16.请按委员会以往结论和建议中的提议,提供关于对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投诉和投诉机制的有关数据,除其他之外,请按照性别、民族、地区、关押类型和地点分列。还请提供统计数据,介绍从上次定期报告以来的数年中对这些投诉进行的调查结果――包括停止有关做法、进入行政程序或提起刑事诉讼等。请解释缔约国报告第94和95段所指的检察机关和其他机构如何独立于所指的行为人,以及如何独立于调查或检控所称滥权行为的部门。
17.请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在中国由哪个独立机关负责监测所有拘禁场所,包括审前羁押嫌疑人的看守所、监狱、羁押和拘留所、警察局、劳教所以及改造营等。请澄清被羁押人独立求助于此种机关或向其投诉的次数。请提供关于所进行的监测检察次数,是否有任何非政府组织可以派员前往察看并且有何条件,以及任何此种检查的结果。
18.有没有在酷刑问题上被控串通或无视证据的公职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法官在受到关于酷刑或虐待的调查期间被停职候审和起诉?请提供从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的数年中的统计数据。
19.请提供资料并说明出处,介绍报告第108和117段所指案件的指控性质和定罪后的判刑情况。另请提供资料,说明对由公职人员所施行的酷刑或虐待所实施的任何行政纪律处罚(第三次报告第47段,此次报告第10段中引述)。
20.据委员会了解,人权捍卫者杨春林先生因征集“我们要人权,不要奥运”签名的活动而于2007年7月在黑龙江省被拘留,据称在羁押期间遭到酷刑,并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受到起诉。请提供关于对这些指控进行的调查及其结果的详细资料。
21.在过去几年里,现任和前任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收到一些关于酷刑的严重指控,并已将这些指控转交给中国政府,而中国政府尚未提供有关其中一些指控的资料。请提供关于对特别报告员报告(E/CN.4/2006/6/Add.6)所指各项案件的调查的资料,特别是报告附录2和附录3中提到的个案。
22.在1989年天安门广场发生的“六·四事件”之后,死亡、被捕和失踪者亲属团体要求对事件进行调查和诉诸司法。请说明此种调查的状况,或说明是否计划进行独立调查和对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实行法律制裁。
第14条
23.酷刑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康复和获得赔偿程序是什么?目前在中国有哪些给涉及帮助酷刑受害人康复的方案?考虑到“及符合……规定的,有关受害人都取得了国家赔偿”(报告第119段),请提供关于获赔受害人人数以及向其所付金额的统计数据。对于贩运人口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的受害者,包括儿童,是否提供赔偿和帮助康复?
第15条
24.《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265条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请提供实例。
25.报告第8段说,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被用作“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这种证据有无可能在任何一种诉讼中接受?这种证据是否可用作起诉的补充证据用于起诉,因为报告第122和124段提到“定罪”和“指控”。请解释这一点如何符合《公约》第15条规定,因为该条规定,除了用作针对被控施用酷刑者的证据以外,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任何以酷刑取得的口供。请提供实例,说明法院宣布因口供以酷刑取得而不可接受的案件。
26.请说明是否使用逼迫招供作为得到应有医护的诱饵?
第16条
27. 请提供有关被羁押者健康状况的详细统计数据,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肺结核或任何其他传染病的详细统计数据,特别是在劳教所、包括在煤矿的这方面统计数据。自从上次定期报告以来,每年有多少被羁押的人死亡,对死亡原因是否调查过?请概述调查结果,并提供关于在公职人员、囚犯或其他人被发现负有责任的案件中的处罚情况。
28.缔约国的立法取消了某些政治罪,但是在取消这种罪名之前被判犯有此类罪行的人目前仍然在服刑,包括长期徒刑。请解释这种状况背后的理由。为何对政治罪不适用“最惠法”原则?对于被判犯有政治罪的人是否有专门的规定?
29.据委员会了解,死囚一天24小时都戴着镣铐。请解释这种待遇,并说明这种待遇是否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0.请提供关于被羁押者――包括服长期徒刑的被羁押者――在白天活动的详细情况,如工作、娱乐,特别是阅读,以及体育活动等。请解释对犯人表达、练习或教授自己所信宗教的权利有何限制。
31.请提供关于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囚犯之间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这种暴力行为?
32.请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完全执行青少年司法标准而采取的措施,诸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等。
33.报告第75段所引述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第32段)提到一项禁止将囚犯游街示众的法令。但是,在2006年12月,一些被指称为性工作者的人在深圳被游街示众。请提供关于对此种做法进行调查的情况。
34.请提供关于从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以及关于对警察暴力和过度使用武力进行调查的统计数据。请纳入在答复中提供与以下有关的信息:据报武警部队在驱散2008年3月僧侣纪念达赖喇嘛流亡49周年日的和平示威中过度使用武力(又见第2(d)段)。
35.缔约国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和性剥削,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贩运和性剥削?请提供最近5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关于针对贩运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判罪的统计数据。
36.目前出现了关于歧视和虐待少数民族人士的严重指控。请向委员会提供关于羁押中和非自愿入院的精神病院内的少数民族人士的人数的资料,以及这一群体人士提出的关于虐待的投诉数目。请就对阿布德里伊姆(Ablikim Abdureyim)的待遇提出看法,据报此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附近的八家湖监狱需要医疗。警方称,如果他继续不“合作”和“交代”,他的健康就会恶化。
37.据委员会了解,有许多关于私人保安施行虐待的投诉。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和打击这种虐待?请提供关于对此类案件的调查的情况。
38.据委员会了解,对于缔约国工厂中包括卫生和安全问题在内的工作条件存在严重关切,诸如过度接触有害化学品、高温和噪音,以及每周7天的非常长的工作时等。请提供资料,说明有哪些监测机制,以及已采取哪些步骤改善这种状况和制裁责任人。
其他问题
39. 请提供资料,介绍缔约国所采取的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并请说明这些措施是否以及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影响人权保障。请介绍对执法人员的有关培训,在这方面立法之下的定罪的数目和类型,受反恐措施影响的人能够获得哪些法律补救措施,是否有关于不遵守国际标准的投诉,以及这些投诉的结果。
40.缔约国是否在考虑按照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和建议中的提议,在《公约》第21和22条项下作出声明,或者撤消对第20和30条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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