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7/D/2518/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Decem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 2518 / 2 0 14 号 来文的决定 * , **

提交人:

A.N.(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4年3月24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11月8日

事由:

任意拘留;非人道拘留条件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实质性问题:

任意拘留;非人道拘留条件;公正审判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乙)和(丁)项;第十四条第五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A.N.是俄罗斯联邦国民,1978年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和(丁)项以及第十四条第五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10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表。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00年1月16日当天上午,提交人在凯梅罗沃市被捕,此前他在街上遭到三名武装人员的袭击,他们用手枪向空中开枪,然后用手枪殴打他。他们穿着便服,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告诉他被捕的原因。在近乎昏迷的状态下,提交人被带到当地警察局,在那里他得知这三个人是警察。提交人说,他无法想象他们是警察,因为他因涉嫌抢劫已于1999年11月被警方拘留过3天并受到审讯,但在答应出庭后被释放。当时,他向警察提供了他的地址和工作地点,因此认为警察不会试图用这种暴力逮捕他,因为他们本可以打电话请他到离他家只有300米远的警察局去。

2.2在警察局,警察用装满水的塑料瓶殴打提交人――因为塑料瓶不会在他身上留下痕迹――并命令他认罪。晚上11点,提交人被带到凯梅罗沃市中央警察局,在那里他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被审问了两个小时。审讯后,他被关在牢房里,直到第二天即1月17日下午晚些时候。然后,他被带到警察局的一间办公室,在那里他收到了一份由一名检察官签署的批准逮捕他的文件,以及拘留他的记录,其中说他是在1月17日而不是1月16日被拘留的。提交人提出,2000年1月31日交给警方的一份证人宣誓证词的复印件可以证实他是于1月16日被拘留的。证人D说,提交人于1月16日被拘留,并从警察局打电话给D, 请她来取他的个人物品。他的拘留记录没有包含任何关于他被拘留的时间和地点或哪些警察拘留了他的信息。当他要求得到律师时,调查员告诉提交人,他只有在审判时才需要律师。提交人没有机会对他的被捕提出质疑,因为他从未被带见检察官或法官,一个多月内也不允许见律师或亲属。

2.32000年1月16日至18日,提交人被关押在警察局,没有任何食物。他也睡不着,因为他住的牢房没有任何睡觉的地方,只有座椅。1月18日,他被转移到凯梅罗沃临时拘留所。1月19日,提交人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受到审讯,尽管他一再要求得到律师。为了不为他提供律师,调查员把他当作证人加以审问。 1月23日,提交人再次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受到审讯。提交人指出,即使在他被指派律师后,他也多次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受到审讯。

2.42000年1月25日,提交人被转移到凯梅罗沃市第一预审拘留中心。提交人被拘留在那里时,关押条件是不人道的。头三天,他被关在一间12平方米的牢房里,与其他20至30名囚犯共用。囚犯不断被带进带出,因此人数总是在波动。有几名囚犯为监狱管理部门做事,根据狱警的命令虐待其他囚犯,包括提交人,他在与其中一名囚犯打架时弄伤了手。三天后,提交人被转移到一个关押35名囚犯但只有24张床的牢房。有时,囚犯人数达到40人。便池用床单隔开,没有通风,牢房里的灯一直亮着,牢房里没有自然光,因为窗户完全被外面的百叶窗遮住了,囚犯每天只能散步一个小时。在持续到2001年9月的第一预审拘留中心拘留期间,提交人被转移到其他几个牢房,所有牢房的拘留条件都非常相似。每个牢房都有为监狱管理部门做事的囚犯,他们在身体和心理上虐待其他囚犯。由于过度拥挤、不卫生的条件和其他囚犯的虐待,提交人无法为审判做好充分准备。提交人提出,直到2000年9月审前调查结束,他才得到关于他的案件和不利于他的证据的任何信息,这也使他无法进行辩护。

2.52000年10月10日,凯梅罗沃地区法院开始对提交人进行审判。提交人提出,是检察官而不是法官决定了审判应该以何种顺序进行以及应该首先出示哪些证据。在审判期间,提交人的共同被告几次告诉法院,审前调查期间对他使用了身体和心理暴力,他希望撤回对提交人的证词,因为证词是在胁迫下获得的。然而,每次提交人的共同被告说这番话的时候,检察官都会阅读提交人的共同被告在审前调查期间提供的证词,并要求法院无视共同被告的指控。尽管原则上对任何合理的怀疑都应做有利于被告的解释,但法院允许检方提出有问题的证据,并无视违反程序的行为,显示出缺乏公正性。法院通过确保所有证人不改变他们在审前调查期间提供的证词,并在他们说了与起诉相矛盾的话时予以打断来控制所有证人。提交人指出,从审判开始,法院显然已经推定他有罪,并将做出有罪判决,而不管现有证据如何。2000年11月17日,提交人被判犯有谋杀和抢劫罪,并被判处24年监禁。

2.6某日,提交人就初审法院的裁决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5月29日,最高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决。提交人称,他和他的律师都没有被告知上诉庭审的日期,因此被剥夺了参加庭审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检方得到了通知并参加了上诉庭审。

2.7提交人几次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2007年5月31日和2009年5月22日驳回了他的上诉。

2.82012年,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声称最高法院侵犯了他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和平等权利原则,因为最高法院没有告知提交人及其律师庭审日期。2012年4月9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最高法院指出,根据庭审时有效的法律,最高上诉法院有义务只通知那些要求亲自参加庭审或由律师代理的人。由于提交人没有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亲自参加最高上诉庭审或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参加庭审的请求,法院没有义务通知他最高上诉庭审的日期。

2.9某日,提交人就最高法院2012年4月9日的决定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副院长于2012年6月14日驳回了他的上诉。

2.10提交人认为,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指出,在拘留条件方面,他无法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所有囚犯都被关押在相同的条件下,而且也没有办法改善拘留场所的条件。因此,提交人认为,在他被拘留在第一预审拘留所期间,他没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称,2000年1月16日对他的拘留是任意的,他没有被告知逮捕的原因,他的逮捕仅得到检察官的批准,因此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称,他在第一预审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享有的权利。

3.3提交人称,由于他的拘留条件使他无法为审判做充分准备,以及法院对物证的不公正评估和缺乏公正性,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3.4提交人声称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审判法庭的行动表明,他从审判一开始就被推定有罪。

3.5提交人称,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从被捕那一刻起就被剥夺了获得律师的资格。

3.6提交人称,由于最高上诉法院没有通知他和他的律师最高上诉庭审的日期,侵犯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和第十四条第五款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3月31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供了对来文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因涉嫌严重犯罪于2000年1月17日被拘留。同一天,他收到一项命令,根据当时国内法的要求,批准检察官逮捕他。没有关于提交人于2000年1月16日被拘留的信息。

4.2缔约国指出,从2000年1月25日起,提交人由辩护律师D代理。提交人没有就非法调查方法或不适当的法律辩护提出申诉。审前调查结束时,提交人和他的两名律师――D和P――获得了刑事案件的所有文件供审阅。在审判期间,提交人由律师P辩护。提交人拒绝在审判期间作证。然而,他在审前证词中提供的书面证词没有被法院使用,也没有反映在判决中。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罪行得到了其他证据的证明,包括证人和受害者的证词,以及提交人的共同被告的证词,他们在审判期间提供了所犯罪行的详细情况,并证实了他供词中的信息。

4.3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在上诉期间被告知有权亲自或通过法律援助为自己辩护。然而,他没有请求最高上诉法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通知他最高上诉庭审的日期,或规定他亲自参加最高上诉庭审。因此,根据当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于2001年5月29日举行,提交人没有出席。缔约国指出,尽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于2001年10月17日决定被告应被告知他们的上诉庭审,但其决定不能追溯适用于提交人的案件,因为他的上诉庭审是在宪法法院作出决定之前举行的。

4.4缔约国指出,在第一审前拘留中心,提交人被关押在一个35.8平方米的牢房里,有22张床。便池与牢房的其余部分用1.3米高的隔板隔开。此外,牢房里有冷水和热水、两扇窗户、两个灯泡、一张桌子和一盏夜灯。据缔约国称,该设施符合所有卫生要求,然而,不可能确定每个牢房中囚犯的确切人数,因为所有载有他们名字的记录都因规定的保存期已到而被销毁。自2012年11月22日以来,提交人一直在秋明区第二监狱服刑。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5月13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提交人拒绝接受缔约国关于他于2000年1月17日被拘留的指控,而是辩称他于2000年1月16日被捕(第2.2段)。提交人提出,由于拘留记录也缺少关于拘留时间和地点以及拘留他的官员的信息,不能说对他的拘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因此,对他的拘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

5.2提交人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直到2000年1月25日才给他指派律师,这证明2000年1月19日和23日,他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受到审讯。提交人指出,尽管他的律师是1月25日指派的,但他直到被捕一个月后才见到她。因此,此前的所有审讯都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5.3提交人拒绝接受缔约国的意见,即在审判期间没有使用他在审前调查期间提供的证词。他提到《法庭听证记录》第24页,其中反映检察官要求法庭阅读提交人在警方审讯期间提供的证词,尽管提交人的律师反对这样做,因为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但法庭允许阅读证词并将证词插入法庭档案。此外,法院在判决中多次提到提交人证词中的不一致之处。提交人提出,由于他通知法院,他在审前调查期间的证词是在胁迫下获得的,法院应该认为他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所说的一切都不可受理。

5.4关于缔约国的意见,即他没有就审前调查期间对他使用的身体或心理暴力提出任何申诉,提交人提出,他没有提出任何申诉,因为他没有任何确凿证据证明他的申诉。然而,他指出,缔约国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被拘留期间,他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被警方审问了一个月。

5.5关于他的共同被告的证词,提交人指出,他的共同被告关心的是有利于他自己的结果,并几次改变了他的证词,包括在审判期间,并告诉法院,在审前调查期间,他被迫在胁迫下作了证。

5.6提交人重申,他被关押在第一预审拘留中心的不人道条件下,并提到欧洲人权法院的几项裁决,这些裁决认定俄罗斯联邦各拘留所的囚犯拘留条件违反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提交人还提到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阿尔瓦罗·吉尔-罗夫莱斯2004年关于他访问俄罗斯联邦的报告,他在报告中确定俄罗斯联邦各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仍然恶劣。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无视他提供的关于其拘留条件的事实。此外,他还提到无国界医生组织2001年关于协助治疗凯梅罗沃地区拘留所患病囚犯的报告。报告描述了凯梅罗沃地区拘留所的拘留条件,包括提交人在审前调查期间被关押的第一审前拘留中心。提交人重申,由于缺乏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不可能申诉他的拘留条件。提交人指出,他在目前的拘留所继续被关押在不人道和残酷的条件下,这种不卫生的条件导致他感染了丙型肝炎

5.7提交人指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无视提交人基于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论点,在2012年6月14日的裁决中犯了错误。提交人指出,在他的监督上诉中,他提到了Stadukhin诉俄罗斯一案,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即使假设申请人没有明确要求向他通报上诉庭审,司法当局也有责任这样做,以便保证诉讼程序公平。提交人还提到Shulepov诉俄罗斯一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涉及重罚的案件中,上诉人在无人协助的情况下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自我辩护不符合第6条的要求。提交人辩称,这一判例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相关裁决说明,由于发生了不可否认的司法错误,应当对他进行新的审判。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补充意见

6.1在2015年12月21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供了进一步的意见。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在2000-2001年期间,第一预审拘留所最多可关押1,120名囚犯。然而,由于所有关于囚犯信息的记录都因保存期已到而被销毁,因此无法确定提交人当时被关押在哪个牢房以及这些牢房中的囚犯人数。缔约国指出,在到达第一审前拘留所时,提交人获得了联邦法律规定的个人睡眠位置、床上用品和餐具。拘留条件符合法律要求,窗户的尺寸和设计允许在自然光下阅读。牢房中的便池位于入口附近的一个角落,通过一个考虑到必要隐私的隔板与牢房的其余部分隔开。便池位置距睡觉和吃饭位置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第一预审拘留所的所有囚犯每天都被允许散步至少一个小时。

6.2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在提交人被监禁期间,他提出申诉和建议的权利从未受到侵犯。提交人多次致函各国家当局、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监察员和欧洲人权法院。2010年至2012年期间,提交人发出了116封信函,包括给欧洲人权法院的两封信。

提交人的进一步评论

7.12016年1月23日,提交人重申了他对缔约国的所有指控。

7.22017年1月13日,提交人指出,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了两项决定,认定提交人的拘留条件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提交人强调,在Kolbasov诉俄罗斯一案中,法院认定Kemerovo地区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遭到违反,包括提交人被监禁的拘留中心。提交人重申,他的拘留条件不仅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而且违反了第十四条,因为这些条件影响了他的审判准备工作。他指出,就他的案件向国内当局投诉毫无意义,并可能引发当局的进一步镇压。

7.32017年3月28日,提交人提交了2017年2月16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监督上诉的动议副本和2017年3月9日最高法院的复函。在他的上诉动议中,提交人申诉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并请求最高法院撤销最高上诉法院对他案件的裁决。最高法院在回信中提到了其2012年4月9日的决定(见第2.8段),并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动议。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来文是在审判14年后提交的,也是在最高法院于2006年12月驳回其第一次监督复审上诉8年后提交的。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没有固定的时限,仅仅推迟提交本身并不涉及滥用来文权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期望有合理的解释来证明推迟是合理的。委员会注意到,来文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提交人在监狱内与外界的联系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来文中表示,仅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提交人就发出了116封信函,包括给欧洲人权法院的两封信。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对延迟提交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在没有这种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经过这么长时间提交来文可能构成滥用提交权。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c)项,来文不可受理。

9.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