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八届会议 (2024 年 5 月 13 日至 31 日 ) 通过。
关于黑山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15日举行的第2063和2064次会议(见CEDAW/C/SR.2063和CEDAW/C/SR.2064)上审议了黑山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MNE/3)。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赞赏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部长法特米尔·杰卡率领的杰出代表团。代表团还包括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司法部、内政部、卫生部、教育、科学和创新部、财政部、最高法院、国家最高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当局、黑山投资和发展基金的代表,以及黑山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常驻代表斯拉维察·米拉契奇大使和其他成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7年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MNE/CO/2)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第44/2017号法律,修订《刑法》,使之与《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并特别处理残割女性生殖器(新第151条a)和强迫他人绝育以防止其生育(新第151条b)等问题(2017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或设立以下方面:
(a)“妇女参与董事会”方案(2024年1月);
(b)执行《伊斯坦布尔公约》国家计划(2023-2027年);
(c)性别问题行动计划(2021-2022年和2023-2024年);
(d)2021-2025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2021年7月);
(e)议会妇女俱乐部(2021年3月);
(f)执行《2019-2024年打击人口贩运战略》的国家行动计划;
(g)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议定书(2019年1月)。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23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6号议定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黑山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落实程度和认识程度
9.委员会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为司法机构举办了一些关于妇女权利和《公约》的培训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仍未在法院或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或援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未以本国少数民族语言、盲文或手语以及各种形式残疾人易读易懂的格式提供《公约》文本。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努力,使《公约》、委员会的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成为所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系统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以使他们能够在法庭诉讼中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条款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
(b)确保以无障碍格式向所有妇女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立法框架
11.委员会注意到,在现行立法框架下,《性别平等法》是缔约国唯一一部为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分析提出明确和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的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不遵守该法的行为没有任何制裁措施。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性别平等法》,纳入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措施。
妇女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欢迎在司法、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部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下,于2021年发起“将故事讲到底”信息运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寻求国际保护的外国妇女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近年来法院没有收到关于性别歧视的申诉。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各项方案,改善妇女和女童诉诸司法的机会,提高她们对自身权利和主张这些权利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性别平等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庭程序的系统能力建设,并建立问责机制,以消除司法性别偏见。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性别平等司的雇员已减至三人;
(b)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没有开始运作;
(c)用于性别平等的预算支出呈大幅下降趋势,在没有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所有政府部门都没有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各部委编制促进性别平等预算的技术能力不足;
(d)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妇女和女童享有人权情况的数据,这妨碍了采取有针对性并且知情的政策、战略和方案。
16.委员会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分配给性别平等司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提供能力建设,加强工作人员的性别专门知识,使其能够有效协调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府部门主流的努力;
(b)引入强制性的促进性别平等的综合预算编制,提高相关部委编制促进性别平等预算的技术能力,并为促进妇女权利分配充足的预算资源;
(c)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加强现有的数据收集系统和协调机制,扩大覆盖面,纳入地方和部门按性别分列的数据,通报和评估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战略和方案的影响。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黑山保护者办公室(监察员办公室)于2016年5月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评定为“B”级,并对其此后一直被评为“B”级感到遗憾。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修订监察员授权法,明确规定监察员的促进性任务;正式确定明确、透明和客观的甄选和任命程序;鉴于黑山保护者办公室的国家防范机制和反歧视任务,确保该办公室有充分的资金和充分的财务自主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从法律上授权该办公室确定其人员配置结构,并根据公开、透明和择优录取的甄选程序招聘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构成多元化,具备履行任务所需的技能,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附《巴黎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意见并争取得到该办事处的技术支持。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公共行政部根据《2022-2026年公共行政改革战略》,通过在政策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和促进性别平等原则方面开展多项活动,高度重视包容性和无障碍问题。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除选举配额外,仍然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加速实现《公约》所有领域的实质性男女平等。
2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NE/CO/2,第17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并进一步加强暂行特别措施,在《公约》所述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加速实现实质性男女平等,特别是在妇女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方面。
陈规定型观念
21.委员会肯定缔约国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了《2021-2025年性别平等国家战略》和《2023-2027年媒体战略》。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妇女在媒体高层管理职位中占一半。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重男轻女的态度和相关的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在缔约国社会中仍然根深蒂固,导致性别不平等文化持续存在;
(b)媒体中的文章和图像仍然反映出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社会中性别角色的重男轻女态度,记者对性别平等问题没有表现出足够的敏感性,给予妇女的媒体空间有限,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女性话题上。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2021-2025年性别平等国家战略》和今后的性别平等国家战略框架内,与学术界、社区和宗教领袖、媒体和年轻人等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采取广泛和全面的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和教育措施,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并促进性别平等文化;
(b)在《2023-2027年国家媒体战略》框架内,提高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对性别平等重要性的认识,并将妇女权利教育纳入媒体工作者的专业培训。
有害习俗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缔约国是欧洲男童和女童出生率差异最大的国家之一;同时注意到缔约国表示,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早期基因检测和堕胎大多发生在黑山境外。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公众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对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堕胎的负面影响和犯罪性质以及妇女对自己身体自由做出决定的权利的认识;
(b)加强与据报告有黑山人接受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早期基因检测和堕胎的国家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以防止这种有害做法。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处理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了《执行伊斯坦布尔公约国家计划》(2023-2027年),并设立了防止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司。委员会注意到,目前议会正在审议的新《刑法》草案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杀害女性、性暴力和心理暴力的发生率很高,而且在社会上被合法化,特别是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以来更是如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没有专门将杀害女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不过其他刑法条款涵盖了这一行为;
(b)据报告,在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中,特别是在杀害女性和强奸案件中,存在阻碍性别暴力受害者诉诸司法的障碍,包括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污名化和宽大处理;
(c)针对妇女,特别是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妇女的仇恨言论,包括网上仇恨言论增多;
(d)根据《家庭法》,法院可批准年满16岁的人结婚,已经拟订了旨在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的《刑法》修正案,但尚未通过,童婚习俗在缔约国继续存在,特别是在罗姆人和埃及人社区。
26.根据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与关于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5.2相结合,建议缔约国:
(a)开展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宣传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
(b)修订《刑法》,专门将杀害女性定为犯罪;
(c)通过对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强制性和持续的培训和能力建设,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性别暴力,包括对妇女的性暴力,确保犯罪人受到适当惩罚,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和监测,并在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予以制裁,并根据认知行为方法制定犯罪者方案,并将其与受害者的安全密切挂钩;
(d)通过将主要针对罗姆妇女、变性妇女和女性政治人物的性别歧视和厌恶女性的仇恨言论(包括网络上的仇恨言论)定为刑事犯罪,确保对免受性别仇恨言论的保护与对免受基于其他特征的仇恨言论的保护同等优先;
(e)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和经修订的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加快通过立法修正案,包括《刑法》和《家庭法》第24条的修正案,毫无例外地禁止未满18岁男女结婚,将监护人和证婚人主持或促成未满18岁婚姻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对童婚的根源、特点和普遍程度进行研究,进一步加强打击这种做法的努力;
(f)设立一个高级别政府协调机构,负责实施打击性别暴力的方案和行动计划。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人口贩运问题所做的努力,包括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和《2019-2024年打击人口贩运战略》,成立了正式确认人口贩运受害者身份小组,并与该地区三个国家签署了关于合作打击人口贩运的双边议定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据报告,人口贩运在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
(b)卖淫与为性目的贩运人口之间存在联系,特别是就罗姆妇女和女童而言;
(c)尽管对人口贩运的调查工作不断改进,但起诉率仍然很低;
(d)缔约国没有专门的贩运受害者庇护所。
28.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打击贩运战略》的执行力度,对其进行修订并延长其期限,以涵盖未来五年;
(b)采取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将拉皮条和购买被贩运者性服务定为刑事犯罪;
(c)迅速调查和起诉人口贩运的责任人且量刑适当,解决在起诉人口贩运罪方面长期拖延的问题;
(d)确保被贩运的妇女能够获得证人保护方案和临时居留许可,无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是否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并确保她们能够根据2015年《暴力犯罪受害者损害赔偿法》获得经济赔偿;
(e)为被贩运者建立专门的庇护所,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残疾妇女和女童也可进入庇护所,并确保为被贩运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口译、适当的医疗援助、心理咨询、经济补助、教育、专业培训和创收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提高,《选举法》规定议会和地方议会中男女代表的最低配额各为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并非所有议会机构都达到了30%的配额,本届政府23名部长中只有4名是女性,26名市长中只有1名是女性;
(b)妇女在公共行政部门以及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管理职位中的代表性不足;
(c)近年来,政治和公共生活中针对妇女的仇恨言论和性别暴力行为增加。
30.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选举法》,引入拉链制度,要求各政党制定男女候选人交替的候选人名单,并在2027年大选前批准上述修正案,计划实现政治代表性均等;
(b)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私营部门享有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必要性,这是政治稳定、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增长的必要条件;
(c)消除阻碍妇女平等代表权的根本性制度障碍,如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d)为在私营部门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提供能力建设和培训,提高雇主和管理人员对妇女在领导层中具有平等代表权的重要性的认识,并激励公共和私营上市公司增加董事会和领导层中的妇女人数;
(e)继续并加强努力,防止公共话语中(包括线上)针对女性政治人物和女候选人在的仇恨言论,防止对她们实施骚扰和威胁,包括为此要求政党制定行为守则,宣传性别平等,与骚扰女候选人和活动人士的行为作斗争,并要求社交媒体公司对用户制作的歧视性内容承担责任。
教育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七十五周年纪念活动上就人权教育、培训和提高认识作出的承诺。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大多数学校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供水基本服务标准。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由于教材中存在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缺乏性别平等教育和系统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学校课程强化了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缺乏基本的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只有52.3%的学校符合个人卫生标准,大多数学校没有为经期卫生管理提供隐私的空间);
(c)在罗姆人定居点,15至18岁的儿童只有7%上中学或更高的学校,而在一般人口中,88%的儿童上中学;
(d)残疾女童和男童在入学率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e)宗教在教育机构中被工具化。
32.根据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NE/CO/2,第3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课程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确保提供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教材并在各级教育中使用,对各级教育的教学人员进行关于性别问题和敏感性以及考虑到性别平等的行为对教学过程的影响的强制性培训;
(b)在全国各级义务教育课程中,在学校提供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确保教育以权利为基础,涉及权力和同意、负责任的性行为和尊重性取向等问题,并促进男女共同承担责任和消除性别暴力;
(c)确保女童可在学校获得适足的水和环境卫生设施、男女分开的洗手间以及经期卫生用品和设施;
(d)继续宣传女童接受各级教育(包括中等和高等教育)十分重要,是增强其权能的基础,重点关注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包括罗姆和埃及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
(e)开展研究,找出残疾女童和男童入学率差距的根本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确保残疾女童平等接受教育的重要性;
(f)防止在人权方面将宗教工具化,提高宗教教育者和宗教机构对性别平等以及《公约》规定的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认识。
就业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1-2025年国家就业战略》旨在确保所有人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注意到,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的法律草案已于4月提交议会。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妇女就业率低,男女之间家务和家庭责任分配不平等,这对妇女的就业机会产生不利影响,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程度高,女性化职业价值低;
(b)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存在,2023年为21%,收入水平越高,差距越大,年龄越大,差距也越大,性别养老金差距为12%;
(c)从《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9条中删除“男女”的表述;
(d)自2018年以来,尽管有因孕产而终止合同等报告,但劳动监察局没有收到基于性别的投诉;
(e)失业残疾人中妇女的比例一直较高。
34.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即为所有妇女和男性实现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建议缔约国:
(a)通过提供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和老年人护理服务,并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的政策,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承担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
(b)有效执行同工同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具体方法是,㈠定期进行劳工视察;㈡采用非歧视性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㈢定期进行薪酬调查;㈣鼓励雇主公布有关性别工资差距数据的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和养老金差距背后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c)在同酬立法中恢复“男女”一词;
(d)找到并解决男女养老金差异的根本原因,以缩小和消除养老金方面的性别差距;
(e)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和雇员对妇女现有劳动权利的认识,包括产前休假和在工作场所哺乳的权利,并确保雇员了解和利用现有的保密投诉机制;
(f)采取具体措施,改善残疾妇女获得就业和培训的机会;
(g)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医疗保健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了为残疾妇女提供的无障碍妇科椅的数量。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孕产妇和新生儿保健服务质量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使孕产妇和新生儿保健服务达到可接受的标准方面仍然存在挑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主办了关于人乳头状瘤病毒和乳腺癌的提高认识运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变性妇女必须接受非自愿绝育手术,作为性别获得法律承认的先决条件;
(b)没有提供避孕药具的国家方案;
(c)在30至49岁的妇女中,每10人中只有3人接受过宫颈癌的早期检测;
(d)无证移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可能只能获得紧急护理。
36.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遍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具体目标3.1和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进一步加强努力,使孕产妇和新生儿保健服务达到可接受的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加快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变性妇女的性别得到法律承认,并在民事登记中更改姓名,而无需接受非自愿绝育手术;
(b)制定和实施一项提供免费或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的国家方案,作为预防非自愿怀孕和性传播疾病工作的一部分;
(c)加强和扩大宣传运动,提高公众对早期发现乳腺癌和宫颈癌以及为女童接种人乳头状瘤病毒疫苗的认识;
(d)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妇女,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无证移民,都能获得适当和充分的医疗保健服务。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7.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21-2024年女性创业发展战略》,据报告,该战略促进了妇女创业的发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实际拥有企业和创业方面,妇女仍然落后于男性,注意到每有一家女性领导的企业,就有三家男性领导的企业;
(b)妇女和女童在创新项目和初创企业中没有得到平等代表;
(c)女企业家在开展创业项目时得不到必要保护,因为虽然国家发展基金和一些银行提供低息贷款,但由于继承权方面的重男轻女态度,妇女往往没有获得贷款和信贷的抵押品。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促进妇女创业,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并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包括私营公司中的平等代表性,包括通过提供激励措施,大幅增加董事会中的女成员人数和担任管理职务的女性人数;
(b)制定并进一步加强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增加她们在创业、创新项目和初创企业中的代表性;
(c)确保妇女获得低息贷款和无担保信贷,并开展宣传活动,让妇女了解如何获得银行贷款和信贷。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在自来水、电力和儿童保育条件有限等困难条件下承担着不成比例的无酬工作负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特别容易遭受性别暴力,获得司法、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她们往往被排除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之外,特别是被排除在农村发展决策之外。
40.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妇女,能够充分获得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其他基本服务,包括公共交通;
(b)确保农村妇女有效参与农村发展项目的通过、实施和获得经济利益,包括参与决策层;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年龄、地理位置、社会经济背景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关于土地和农场所有权的数据。
残疾妇女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设立残疾人保护和平等事务局。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在缔约国残疾妇女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诉诸司法、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她们往往不具备主张其权利的知识或能力,在政策讨论中也往往得不到考虑。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诉诸司法,进入劳动力市场,接受全纳教育,就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并能够充分行使其身体自主权以及在生殖权利、子女监护和照护方面的决策权。
罗姆妇女、阿什卡利亚妇女和埃及妇女
43.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旨在确保少数群体真正的政治代表性和参与的《2019-2023年少数群体战略》,以及《2021-2025年黑山罗姆人和埃及人融入社会战略》。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没有民事登记证件,罗姆、阿什卡利亚和埃及妇女和女童继续面临遭受虐待和剥削的风险,她们在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方面受到歧视。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向罗姆、阿什卡利亚和埃及妇女和女童提供民事登记证件,并促进她们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等基本服务以及就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区域住房方案建立的住房和社区的可持续性,特别是在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方面。
被拘留妇女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性别暴力,包括对女囚犯的性骚扰和性侵犯,而且她们参与扫盲和教育方案、戒毒治疗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的机会有限。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被拘留妇女的条件符合《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并确保妇女的拘留条件,包括移民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婚姻与家庭关系
47.委员会欢迎为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件设立“抚养费基金”。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告称,该基金没有完全投入运作,难以获得资金;
(b)尽管《继承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在实际中,姐妹与兄弟相比,在获得继承权方面仍然不平等;
(c)妇女在离婚和分居时往往得不到平等份额的共同婚姻财产。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抚养费基金完全投入运作,使所有单身母亲及其子女都可利用该基金,并对该基金进行评估,以评价其有效性;
(b)确保妇女只有在通过继承法令获得继承权并得到适当法律保障后,才能放弃其继承份额;
(c)确保任何会导致不平等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都需要批准法官的书面解释性确认。
数据收集和分析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许多领域,没有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建设能力,系统收集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领域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地理位置、社会经济背景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以促进制定和执行有针对性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实质性男女平等。
传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市)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6(a)、26(b)、30(a)和36(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将根据基于未来可预测的八年审查周期,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下次定期报告应涵盖其提交前的整个时期。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