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会议
第57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8月7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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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亚美尼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亚美尼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ARM/2;CEDAW/PSWG/2002/EXC/CRP.1/Add.2和CEDAW/ PSWG/ 2002/EXC/CRP.2)
1.应主席邀请,Abelian先生、Ayvazian女士和Hakob yan女士(亚美尼亚)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Abelian先生(亚美尼亚)介绍了其代表团成员,并说委员会工作方法的明显改进,使各国履行报告义务更为容易得多。他请委员会成员们在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时铭记亚美尼亚成为独立国家仅十年。
3.Hakobyan女士(亚美尼亚)说,委员会关于亚美尼亚初次报告的建议执行时间比预期的长,其原因在于国家向市场经济转型存在一些问题,发生了破坏性地震,以及邻国对货物、服务和能源实行了封锁。
4.委员会对没有一个专管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表示关注,对此,她宣布2002年5月在社会保障部设置了一个主管妇女问题的副部长职位,她目前正担任此职。她以此身份领导一个妇女事务部,该部门有六位研究妇女问题和性别问题的专家,受权协调其他各部与妇女有关的活动,确保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和强制遵守《公约》。
5.过去三个月中,设立了两个主管妇女问题的政府委员会。第一个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卫生、教育、外交和文化、青年事务和体育等各部副部长和部属部门负责人,国民议会一名议员以及四个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主席。委员会的职能是就为改善妇女状况和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制定国家行动纲领和计划,并建立执行机制。第二个委员会正在制订打击贩卖妇女的行动计划。
6.社会保障部通过例如摇篮方案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该方案由若干非政府组织和该部联合实施,向弱势孕妇和新生儿提供支助。卫生部和社会保障部还在规划改善产科病房条件的项目,因为亚美尼亚的产妇死亡率高达西欧国家的五倍。
7.少数妇女设法参加国民议会竞选;为了鼓励更多的妇女参与,政府需要创造一种公平和透明的气氛,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并消除社会、文化和心理障碍。新的妇女事务部与妇女组织合作,正在努力增进妇女参与诸如政治生活、环境保护、妇女权利教育以及妇女健康和就业等领域的活动。
8.尽管对妇女候选人没有规定限额,但是预期有比往年更多的妇女参加即将举行的区域选举和市政选举。非政府组织为那些候选人提供讨论会和培训,并促进公开、透明和公平的选举。社会保障部和妇女问题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组织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进行讨论,通过媒体向公众传播。
9.社会保障部计划通过无息微额信贷方案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以支助女企业家和增加对国营日托设施的资金供应。这些举措意在帮助有职业的母亲开发专业潜力并抵制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由于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这已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10.政府大为赞赏来自国际组织的援助。一项减贫战略已提交公众讨论,并应导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驻亚美尼亚办事处与负责处理妇女问题的各部和各机构的更密切合作。
11.Ayvazian女士(亚美尼亚)说,亚美尼亚是四十多个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方,其中许多文书旨在保护妇女权利和改善妇女在社会中的处境。此外,亚美尼亚计划在国民议会秋季会议期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2.2001年1月25日亚美尼亚成为欧洲委员会的正式成员,这是对亚美尼亚在建立多元政治制度和法治以及保证尊重人权方面已取得巨大进展的承认。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就国内立法与《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的协调统一提出建议,包括修宪,修正案一旦经国民议会通过就将提交全民投票。
13.国内立法在不违反宪法的范围内适用。关于刑法典、婚姻和家庭法典、养恤基金和劳工法典修正案和监察员办公室等立法草案已提交国民议会待决。还正在考虑赋予普通公民诉诸宪法法院的权利。宪法第44条规定,宪法所阐述的基本人权和民权及自由并非详尽无遗,不得解释为排除其他公认的人权和民权及自由。没有任何举报涉及歧视、机会均等或其他性别问题的诉讼案件。
14.亚美尼亚法律并未规定任何使法律与《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协调一致的特定程序。国际条约一经批准,就成为法律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并优先于国内法。然而,不符宪法的条约只有在修改宪法为批准条约提供法律根据之后才可批准。宪法法院确定各项条约、国民议会及其他政府决议和总统令是否符合宪法。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编写立法草案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核查其是否与现行法律包括国际条约相一致。惯例是将立法草案提交国际专家,以确定其是否遵守亚美尼亚的人权和其他义务。
15.制止贩卖妇女的工作要求改进国家信息系统,确保建立合适的法律框架和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援助被贩卖人员,改善国家之间的合作,并讨论使妇女易受被贩卖之害的脆弱性和持续需求增加的各种因素。由于这一问题是个较新的问题,国内立法没有直接涉及。然而,非法过境和伪造文件受到法律惩罚:前者最高处以三年监禁,而后者则处以五年监禁或苦役。使用伪造文件者可处以罚款、监禁或判处到社区服务;盗窃护照可处罚以一年监禁或社区服务。
16.由于法律不再规定一些提供海外就业机会的企业或旅行社必须持有许可证,监督企业活动变得更加困难。另一方面,政府最近成立了一个部际工作组,负责提出立法改革建议和制订打击贩卖妇女的项目,通过媒体提高认识运动吸引着公众对此问题的注意。贩卖人口往往是在劳动力迁移的幌子掩护下进行的。国家移民和难民部设立了移民服务中心,负责传达国外就业信息,提供法律咨询和担保安全劳动力迁移;有关信息则由目的地国、亚美尼亚国内外的外交使团和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 提供。回返的亚美尼亚国民提交的或以其名义提交的调查表提供了关于在国外停留时间、家庭成员和回国后想从事的职业等方面的数据。回返者一经向移民服务中心登记,就被列入诸如就业援助、再训练、社会和心理咨询以及教育指导等方案,其中一些方案是由移徙组织和其他执行伙伴提供的。
17.虽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特定条例规定,但是刑法典适用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很少举报有诸多原因,如为孩子而保全家庭不破裂,或妇女在经济上依赖施暴者,或害怕舆论等;此外,许多男人和妇女都认为,在一些情况下男人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
18.历史的经历、对法律的普遍无知和腐败的盛行,使男人和妇女对法律制度,尤其是对法院作为保护人权的机制缺乏信任。2001年1月成立的一个反腐败联合工作组制订了综合中期战略和详细的行动计划,已于最近提交总理核可。
19.截止2002年3月,9.5%的人口失业,而66%的失业人员是妇女。然而,官方统计数字可能并未充分反映问题的范围和程度,这一问题在城市最严重。以往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努力没有取得成效,只有300名妇女得到了援助。新的条例草案如经通过,将对包括男女两性的此类活动恢复资助;尚无任何专门针对失业妇女的方案。
20.亚美尼亚向市场经济转型是仓促无序的,导致了大规模失业、移民和普遍贫穷。亚美尼亚的识字率为99%,但是27%和28%的人很贫穷或非常贫穷。一份期中《减贫战略文件》强调指出了教育、贫穷和经济活动之间的联系,进行了一项教育、贫穷和经济活动调查,作为与开发计划署联合执行的社会监测和分析项目的一部分。该调查旨在通过查明贫穷与受教育之间和教育与经济活动之间的联系,协调和改进《减贫战略文件》的教育、劳动力市场和指标监测等各个组成部分。
21.妇女较少流动,因而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差。家庭福利制度只涵盖诸如单身母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母亲和残疾人等群体,而正在进行的对脆弱性评估公式的审查无疑将排除许多现有受益人。卫生、教育和文化预算也遭削减。自2001年3月以来,能享受免费医药服务的群体只有已向贫穷家庭福利制度登记的家庭、多子女家长的孩子、残疾儿童和单身母亲的子女,以及作为残疾人、已故士兵亲属、受压制者或住进专门机构的妇女。大的家庭中只有一个孩子有权享受免费课本,而学前教育的机会则受到限制。
22.这种情况驱使许多母亲将孩子置于国家监护之下。然而,社会保障部正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一同采取步骤。使这些儿童回归他们的家庭,一个名为干着看的非政府组织正在执行一项防止将儿童送入专门机构的方案。政府活动以所有儿童为目标对象,并无专对女童的政策。最近确定的关于儿童权利的国家行动计划,涵盖了诸如社会保障、教育、保健、营养和少年司法等领域,并包括建议和特别方案。
23.政府致力于争取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两性平等,作为治理进程的一部分,并作为一项发展目标。虽然公众对于性别角色的认识没有多大变化,但是已有更多的人意识到需要这种认识变化。
24.主席赞扬亚美尼亚代表团的表述。她指出亚美尼亚作为一个年仅十岁的国家面对一个发展时期所具有的优势,因为青年是取得良好实践的上佳阶段。
25.Corti女士注意到,虽然妇女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亚美尼亚建国十年来众所瞩目的是经济和政治困难以及自然灾害。她强调该国有很大一部分教育有素的妇女,她们是一种宝贵的人力资源,应该利用来促进发展。
26.亚美尼亚致力于国际法也是值得称颂的;独立后,它很快签署了所有主要的人权文书,将国际规约纳入国内法,并规定如有抵触,国际规约优先于国内立法。
27.亚美尼亚存在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其中许多代表妇女,这一迹象表明民主已在这一国家扎根。不过,她仍欢迎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介绍非政府组织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参与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的详情。
28.亚美尼亚第二次报告宣布于1998年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其职权范围包括妇女问题。她不知为何连一个歧视妇女问题的案件都尚未向它提交。
29.她喜见报告中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增加,并且更加侧重妇女健康。然而,鉴于第二次报告明确确认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她想知道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解决家庭暴力和婚姻强奸这两个问题。
30.严峻的经济形势使之难于建立新的机构来执行新的方案,但是有些行动方式不要求任何投资或结构改革。增进妇女决策影响的行动就属于这一范畴。她敦促仔细阅读《公约》,以确定解决哪些问题无需大笔开支或基础设施。
31.她问及《改善妇女状况和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国家行动纲领》中包含的立法改革为何从五年缩短为两年。她还质疑所采取的行动缺乏评价,没有评价就不可能确定项目和方案究竟应不应该继续下去或有所改换。
32.鉴于卖淫和暴力增加,计划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处理贩卖妇女问题是一种积极的事态发展。在这方面,对亚美尼亚来说,重要的是尽快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33.在亚美尼亚决策中重要的是改变传统思维模式,以适应现代要求和遵守国际条约,同时铭记有一些领域是不应削减财政支出的,诸如增进妇女健康。
34.Gaspard女士说,她对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内容感到失望,因为报告有多处缺漏。她响应Corti女士的请求,要求进一步提供参与编写报告的有关各方的详情。她注意到亚美尼亚的初次报告包括了与议会委员会的协商,这在95%的议员为男性的议会中是尤为重要的一步,有助于提高对妇女问题的认识。她询问是否所有定期报告都已遵循了并将遵循这一程序。她也希望知道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
35.她表示赞赏在对报告的口头介绍中所提供的关于卖淫和贩卖人口的补充信息。亚美尼亚已经批准了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因此应特别注意《公约》第6条,此条超越了该《公约》的范围。
36.Açar女士也称赞亚美尼亚第二次定期报告,并注意到该国妇女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和亚美尼亚建国不久即达到的高教育水平。设立一个副部长职位来处理妇女事务是在促进遵守《公约》方面迈出的积极一步。
37.她担心最近的经济变革加强了而不是削弱了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初次报告和第二次报告表明,尽管有某些积极迹象,这种思想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在新的法律框架内,妇女对男子的经济和社会依赖已经消失,在越来越多的家庭中,妇女成为挣钱养家的人。然而,妇女本身似乎接受并通过其子女延续那种陈旧的既定文化角色。其他地方的经验表明,除非以真正的政治意愿来挑战这种陈规定型观念,否则变革将会是缓慢的。
38.亚美尼亚的报告承认了这种陈旧老传统和习惯做法的存在,但是(像对委员会问题的回答一样)未能指明根据《公约》第5条采取的具体反措施。为此目的需要大力采用教育制度尤其是媒体。她希望下一次报告能包含更多关于这类举措的细节以及对其影响的评价。
39.Ferrer先生对亚美尼亚政府建立了主管妇女问题的机构表示满意,而在提交初次报告之时尚缺乏这种机构曾令委员会感到遗憾。她请求进一步提供妇女事务部的情况,包括它的管理人员、预算和附属机构以及负责确立《改善妇女状况和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国家行动纲领和计划》的委员会提出了哪些行动建议。她还问到对以前的行动计划是否作出了评价,是否打算扩大今后计划使之涵盖更多的领域,诸如正在考虑对《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
40.关于《公约》第5条所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问题,其重点应放在用教育改变文化模式上。她请求多介绍一些关于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宣传《公约》的工作情况。对传媒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教员的培训正在按部就班地进行,这些人可以影响下一代。
41.她进一步询问已承诺的《减贫战略文件》是否突出了性别问题。亚美尼亚妇女虽然都是教育有素,但却占失业人员的75%,而且作为户主的人数日增,在这种情况下,显然需要对妇女采取特别措施。
42.她十分高兴地获悉现正在编写打击贩卖妇女的行动计划,但是她请求提供妇女事务部参与该进程的情况。她还指出没有提到相对于成人的贩卖青少年问题。
43.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根据第二次报告,亚美尼亚的刑法典作出了惩处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规定;这份报告承认,妇女常常是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但往往隐瞒这一事实。对委员会提问的书面答复又自相矛盾地说,看来并无理由就该论题颁布补充立法或修改现有立法。
44.她希望知道负责妇女问题的社会保障副部长是否协调两个委员会的活动,这两个委员会即为制定《改善妇女状况和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国家行动纲领和计划》而成立的委员会和处理贩卖人口问题的委员会。负责妇女问题的社会保障副部长协调该两委员会的活动。
45.关于《公约》第5条,她注意到报告提到了反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某些措施,但是没有详细谈及改进教育制度的计划和更为重要的关于改变男子对妇女的态度和角色的举措。
46.关于《公约》第6条,她注意到,虽然卖淫现象日益增加,但对它的社会谴责将会制止这种现象的进一步发展。她对这一推理有疑问,特别是鉴于国家的经济状况。这种“等着瞧”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她询问有无任何打击卖淫和贩卖妇女的综合计划,卖淫和贩卖妇女都是现代奴隶制的表现形式。
47.Hakobyan女士(亚美尼亚)说,令人遗憾的是,在亚美尼亚许多人都极其不愿意公开讨论家庭暴力问题。传统思想认为暴力行为是家庭问题而不是社会问题;她倾向于把社会视作一个家庭的看法。
48.Ayvazian女士(亚美尼亚)说,她是第二次定期报告编写工作的协调员,报告各节由相关部委人权司所指定的专家编写。已邀请非政府组织提供投入,并审查和评论报告草案,尽管它们的投入甚少。
49.她指出总统人权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各部和非政府部门的代表。委员会直接接收公民的来信,并酌情提交法院。其所有会议都由电视和广播电台报道。迄今为止它并未收到关于对妇女歧视的控诉,这或许可以作两方面解释,一方面是存在对妇女角色的传统思想和观念,另一方面则是人们对政府机构始终不信任。
50.委员会出版了保护人权包括保护妇女权利的小册子,并主办了关于特定人权问题的方案和圆桌会议。自2001年9月起,在中学八年级课程中列入了人权课,有些大学也开设了人权课。尽管在出版有关出版物方面遇到了主要由财政拮据引起的问题,委员会继续努力开展人权教育方面的工作。
51.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强奸和家庭暴力等问题,她说《刑法典》没有关于婚姻强奸的具体条款。强奸被划分为一种犯罪,刑罚可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而加重。不过,在准备对《刑法典》增加任何新的条款之前,先得努力纠正那种阻止成为这种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向法院申诉的思想意识。
52.妇女对决策的参与将在国家行动计划中论及。将成立一个包括各相关部委代表参加的特别工作组,以涵盖妇女权利的各个方面,制定执行的时限和确定所需的资源。对以前行动计划的评估将以书面形式送交委员会。该计划因执行伙伴之间的问题而提前结束。领导层的变动也影响了某些项目的执行。
53.在回答关于贩卖人口的问题时,她说一个委员会将讨论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整体情况。关于这一问题的工作组将是由各部代表和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框架内处理这一情况的执法机构组成的专家组。它将提出涵盖一切形式贩卖人口的具体方案和立法。
54.Hakobyan女士(亚美尼亚)说,作为副部长,她负责协调这两个组的工作。当然,卖淫和贩卖人口之间是有联系的,虽然没有关于女孩的具体统计数字,但调查研究表明贩卖女孩是个问题。
55.Ayvazian女士(亚美尼亚)在回答关于减贫战略的问题时说,该战略的第一步是进行一项特别调查,将贫穷与教育和经济活动联系起来。该战略不包括任何关于妇女的具体项目,但的确包括按性别划分的统计数字。
56.要改变那种长久保持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思想意识真的很难,尽管最近的调查表明已有越来越多的妇女成为挣钱养家的人。非政府组织在提高对必要性的认识方面比政府积极,但其资源有限。希望国家行动计划能论及这一问题。
57.Hakobyan女士(亚美尼亚)说,法律并不禁止妇女参加选举,但是她们发现,由于决策层的歧视,她们要得到参加竞选运动的经费很难。
58.Goonesekere女士说,改革的法律框架和促进妇女平等的机制已经到位,但是委员会担心在政策一级实施该框架存在缺口。令她特别担心的原因是,妇女没有利用现有的人权委员会机制。政府参与这种机制并不常见;在大多数国家中,这种机制显然是独立的,因此,审查其构成情况或许有利于建立起对它的信任。她想知道的是,该委员会仅被用作向法院控告的一条途径,而不进行任何独立调查,是否能发挥它的效用。
59.她注意到,鉴于强奸罪行的严重性,强奸法所规定的惩罚似乎显得相当轻;或许该法律无意中发出了这样的信息:认为强奸并非严重的犯法行为。
60.Gonzales女士赞扬亚美尼亚代表团对委员们提问的回答,但是对问题单上的许多问题缺乏书面答复表示惊愕。她尤感不快的是《刑法典》未包含关于惩罚对妇女一般暴力行为的法律。她想知道,妇女不提出控告的原因,究竟是出于想维持家庭不破裂和保护子女利益的愿望,还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或不愿宣传妇女的困境。许多妇女和男子都接受殴打妻子的行为,这是歧视性的社会陈规定型观念的一个可悲例子,应在世界范围内予以根除。
61.缺乏促使儿童尊重妇女的立法措施,造成家庭暴力持续不断,以致一些儿童在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而且未能向他们反复灌输和平或尊重别人的文化。这一缺陷只能通过承诺和政治意愿来补救。根据书面答复,新的《刑法典》不包含惩罚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特别规定,这意味着作淫媒将继续兴而不衰。性剥削是对妇女犯下的滔天罪行,有些妇女由于经济原因而从事卖淫,有时成为严重的暴力行为受害者。
62.Livingstone Raday女士注意到,亚美尼亚代表团的发言将无人举报侵犯妇女权利和性别歧视案件的问题归因于两点,一是人们对法律制度不信任,二是各种社会因素不鼓励妇女采取行动。虽然法律制度对增进平等至关重要,但可能并不是妇女向法院上诉的合适框架。宪法是保障平等的,不过,法律制度还应满足妇女的不歧视要求,而根据报告,仅有的具体反对歧视立法只是关于孕产方面的。
63.看来亚美尼亚缺乏平等机会立法,许多国家都有这类立法,它们利用刑事禁止和民事补救这两种办法来禁止歧视,并以妇女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为重点,利用法院为妇女申张正义。禁止歧视的正面行动可采取强有力的公开声明形式,表明意欲结束有关妇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这种观念显然加剧了贫穷,并造成妇女无力应付国内动荡不定的局势。
64.所需要的是重点更为突出的反歧视立法,这种立法赋予妇女向法院提起案件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如在实行这种立法的同时采取适当的补救办法和实施程序,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公私部门的违法雇主或机构等。亚美尼亚妇女政治参与的程度极低,这也令人十分忧虑,特别是考虑到亚美尼亚妇女实现平等要比现在夸耀妇女政治参与情况极佳的许多国家的妇女早得多,而且她们一般具有较高的教育程度和专业成就。最好能了解该国是否准备增加配额制极低的5%指标;指标定的低于40-50%本身就有问题。关于卖淫问题,她希望明确规定受惩罚的是剥削者而不是娼妓,并要求得到关于对性剥削者起诉、定罪和判刑的具体数据。
65.Manalo女士说,作为来自一个有很多外来移民的国家,她特别感兴趣地聆听了代表团关于外来移民和贩卖人口的发言。虽然贩卖人口经常在移民幌子掩护下进行,但是重要的是不要将两者等同起来,因为它们是十分不同的现象。她很受鼓舞地获悉,亚美尼亚正在建立适当的移民管理制度,移民如管理得当,将能产生积极的影响,并对东道国十分有利,若管理不善,尤其是在处于经济困境的国家,时常会导致贩卖妇女,并使妇女受到伤害。
66.同时,她还对亚美尼亚没有适当处理贩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国内立法表示关注。根据刑法典对非法进入该国妇女的惩罚,只会使其非法身份永久化,而惩罚她们持有人贩子提供给她们的伪造证件,无啻是惩罚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并使那些不幸妇女处于“双重危难境地”。所需要的是有一项保护她们的法律而不是给予进一步惩罚。
67.令人不安的是报告没有提到有助于确保遵守作为《公约》核心的第5条的任何法律或国家主办方案。没有根除陈规定型观念并改变态度和意识的方案,就不可能有社会进步,因为它们影响到教育、职业选择和家庭状况。她还赞同更明确地界定国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看来前者已把其角色的主要部分退让给了后者。
68.Kwaku女士问及人权委员会确切地有多少位妇女委员,以及妇女委员的人数是否有法律保证。她不清楚委员会目前是否仅在国家一级行使职能,是否有区域分委员会更接近于需要帮助的人,尤其是妇女。她还希望知道委员会是否由政府提供资金,如果是,其资金是否充足,能否寻求外来资助?她欢迎对如下令人不安的事实作出解释,即委员会成立四年来没有收到任何关于侵犯妇女人权的控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委员会没有作广泛宣传,或妇女不知道委员会的存在或其效用。
69.Kapalata女士说,令人惊奇的是,一个在建国十年期间已批准了《公约》和若干其他国际文书的国家对卖淫却采取了鸵鸟般态度。鉴于亚美尼亚的地理位置介于东西欧之间,且经济不景气,她认为卖淫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因为卖淫已成为妇女的一个生计来源。现行的减贫战略不以妇女为特定目标令人震惊,如果不赋予妇女权力,就永远不可能根除卖淫。她敦促代表团确保在可预见的未来执行旨在赋予妇女权力的系统方案。
70.Shin女士说,负责妇女问题的工作人员表明了改善妇女生活的必要承诺、决心、坦诚和政治意愿。她促请她们坚持不懈地向主席及男性同事们——他们可能不理解她们的目的——要求更多的预算,更大的权力和更广泛的人力资源,要利用《公约》和委员会的24项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第19项一般性建议,这被认为是《公约》的一部分,并要在未来困难时期积极寻求国际支助。她敦促当局更好地理解《公约》第3和第4条,并充分利用委员会即将就第4条第1款提出的一般性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速实现事实上的两性平等。
71.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健康关系非常关键,但是更为关键的是其合作方式,必须是真正的伙伴关系,政府坚定地支持非政府组织而不是仅仅利用它们。至于缺少特定的不歧视立法的问题,她希望能订出计划,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补充对平等的宪法保证,还希望认真考虑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立法,包括关于性攻击和家庭暴力,贩卖人口和平等就业的立法;没有这种立法,妇女就无法向法院申诉。此外,由于刑事法院不能提供这类妇女所需要的保护,由关爱妇女控诉中心提供咨询和其他援助也是非常必要的,这一职责可由人权委员会或另一机构来履行。她希望知道《改善妇女状况和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国家行动纲领》是否得到了执行,是否已成为更为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的一部分,还是归入了一个单一的政府部门而被其他部门所忽视。
72.Achmad女士强调需要重新评估人权委员会的职能行使和组成情况,她对缺少能利用的妇女控诉机制表示遗憾。她希望前身为妇女儿童问题办公室而新近经重命名的家庭问题办公室,不要因以家庭为重点而有损害妇女的利益。过分强调妇女作为家庭的一部分,其结果会忽视她们在家庭以外的工作。遗憾的是关于两性平等的目标,没有具体提到男子,而这一目标毕竟涉及男女两个性别。亚美尼亚方案的主旨应是按公约第5条所说的,消除现存一切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妇女的歧视。
73.政府设立的国家机构应强调在各级各部门监测《公约》执行进展情况的重要性。应确保所有国家机构都有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对所有利益有关者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价,同时,还要求采取一种让民间社会和政府机构共同参与的系统方法。协调对于确保各部门提供统计数字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就不可能存在增进两性平等的有效基础。她重申了两性平等作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对建设民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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