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1/D/1410/200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9 Ma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一届会议

2011年3月14日至4月1日

意见

第1410/2005号来文

提交人:

Denis Yevdokimov和Artiom Rezanov(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04年3月2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5年6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1年3月21日

事由:

被剥夺选举权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选举权、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1款和第3款,第二十五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2011年3月21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附件所载的有关第1410/2005号来文的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一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410/2005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Denis Yevdokimov和Artiom Rezanov(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04年3月20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3月2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以Denis Yevdokimov先生和Artiom Rezanov先生名义,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410/2005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来文提交人Denis Yevdokimov先生(生于1972年)和Artiom Rezanov先生(生于1977年)是俄罗斯联邦国民,来文提交时正在俄罗斯联邦监狱服刑。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第二十五条。《任择议定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俄罗斯联邦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1年2月19日,提交人被判犯有组织贩毒犯罪团伙、非法剥夺自由、严刑逼供和滥用职权等多项罪行。2001年10月3日,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委员会决定维持该判决。

2.2 2003年12月7日,在两名提交人服刑期间,俄罗斯联邦举行了议会选举,并于2004年3月14日举行了总统选举。提交人指称,由于《宪法》第32条第3款限制被法院审判剥夺自由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他们不得在上述选举期间参加投票。他们声称在国内没有补救办法就《宪法》条款提出质疑。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限制被剥夺自由者选举权的《宪法》第32条第3款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

3.2 他们声称,《公约》条款存在以社会地位为由的歧视,侵犯了他们在《公约》第二条第1款下的权利。

3.3 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声称国内缺乏就《宪法》条款提出质疑的有效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05年11月23日,缔约国指出,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2条第3款,经法院判决被剥夺自由者不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提交人关于该规定违反《公约》第二十五条的指称毫无依据,因为他们对《公约》条款的解释有偏见且主观。缔约国主张,《公约》第二十五条允许对直接和通过当选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加以限制。在本案中,提交人混淆了“对权利的侵犯”和“对权利的限制”。后者涉及国家在相关情况下对其公民权利的合理限制。

4.2 缔约国提及《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缔约国提到《宣言》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例如经法律确定,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4.3 在俄罗斯联邦,被法院判决剥夺自由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宪法》限制。刑事惩罚是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形式,相当于取消和限制被判有罪者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宪法》第55条第3款,在保护宪法秩序、道德、健康、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国家安全必要的情况下,联邦法律可以限制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执行《刑法》意味着暂时限制行动自由、通信自由、隐私权,包括个人隐私和通信隐私等权利。对这类权利的收回和限制是由《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决定的。因此,根据《宪法》第32条第3款,被法院判决剥夺自由者不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制定上述《宪法》条款是为了避免滥用权利和自由,对被法庭判决剥夺自由者权利的这种限制没有违背平等原则。

4.4 本案不涉及国家对权利的侵犯,而是必要的暂时限制某类因危害社会利益而被社会隔离的个人的权利。因此,《宪法》第32条的限制是暂时的,刑满后便恢复该权利。因此,该条款充分符合国际人权规范。

4.5 缔约国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对1987年3月2日第9267/81号《Mathieu-Mohin和Clerfayt诉比利时》案的裁决,以及对1997年7月1日第18747/91、19376/92、19379/92、28208/95、27755/95号《Gitonas及其他人诉希腊》案的裁决。欧洲人权法院的结论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国家法律体系可以对这类权利规定适当的限制。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05年12月19日,提交人称《宪法》规定的限制不符合必要性要求,不是为了合法目的,而且理由不合理。

5.2 他们援引《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并声称,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赋予被剥夺自由者选举权,不能被视为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也不能被视为违背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这样做也没有破坏宪法秩序和国家安全。因此,《宪法》第32条作出的限制并非为了合法目的,是民主社会所不能接受的。同理,这样的限制既没有必要性,也不是社会所要求的。

5.3 提交人声称,对剥夺自由者权利的这种限制并非基于合理的理由,因为被剥夺自由者因监禁变得更加弱势,无法支持通过符合其利益的法案,特别是改善监禁条件的法律,以及旨在使惩罚更人性化的法律等。他们声称无法影响国家机构的决定,而这些决定可能在他们监禁期间以及释放后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他们被剥夺了引起当局关注他们长期存在的问题的权利,例如监狱过于拥挤、酷刑、有辱人格的待遇等。他们声称这种限制对他们因所处地位而已经遭到的待遇,无疑是雪上加霜。他们被视为二等公民,因此在通过对社会和国家至关重要的决定时,他们的意见没有份量。这导致他们更加遭到道德上的折磨,影响了他们的尊严。

5.4 他们提及委员会关于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人道待遇(第十条)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意见称“不仅不得以违反第七条的方式对待被剥夺自由者,[……]而且也不得使其遭受除了丧失自由以外的其他任何困难或限制;如同自由的人一样,必须保障这些人的尊严得到尊重”。

5.5 他们提到缔约国指出《宪法》的这项规定是为了避免滥用权利和自由,他们申辩说,“选举权”并不会使他们能够滥用该权利以危害他人权利。如果被剥夺自由者享有被选举权,那么这种说法可能有道理。不过,他们要求的只是选举权,而不是被选举权。缔约国的论证毫不相关,没有解释限制他们选举权的原因。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论证,证明囚犯的选举权可以如何影响对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以及如何对社会和国家构成危险。因此,鉴于没有为限制《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权提供任何理由,缔约国的声明毫无依据。

5.6 提交人还提到了缔约国的这一主张,即“刑罚的执行涉及暂时限制行动自由、通信自由和隐私权等权利……”,包括选举权。他们提到缔约国主张这种限制是“必需的”,他们想知道这是否意味着对囚犯选举权的限制构成剥夺自由这种惩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主张,对选举权的这种限制并非监禁的基本条件,也非正常或必需的条件。这种限制不可等同于对行动自由以及其他自由的限制,后者是剥夺自由这种惩罚本身固有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他们声称该限制违反了第21号一般性意见确立的原则,该意见称“除丧失自由者处在封闭环境中不可避免需受的限制外,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他们重申《宪法》剥夺选举权既非必要也不合理,而且也不是为了合法目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出任何问题,因此认定根据第五条第2款(丑)项宣布该来文予以受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6.3 委员会得出结论称,提交人充分证实了其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第二十五条提出的申诉,符合受理要求,宣布来文予以受理并对案情进行审查。

审议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鉴于《宪法》第32条第3款限制被法庭审判剥夺自由者的选举权违反了《公约》,存在以社会地位为由的歧视,且缺乏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反对这种状况,因此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条第1款及第3款。提交人主张,《宪法》规定的对权利的剥夺并非必要的,不是为了合法目的,且理由不合理。剥夺权利不能等同于对行动自由及其他自由的限制,后者是剥夺自由这种惩罚本身固有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7.3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材料称,在保护宪法秩序、道德、健康、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国家安全所必需的情况下,联邦法律可以限制个人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委员会声称,本案就是否有必要暂时限制因危害社会利益而被隔离出社会的某类特定人群的行动自由、通信自由权等提出了问题。

7.4 委员会忆及其第25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不是一项绝对权利,只要对这两项权利的限制不是歧视性或不合理的,则可以加以限制。意见还称,如果因某一罪行而被判罪是丧失选举权的依据,则丧失选举权的期限应当与所犯罪行和刑期相称。委员会注意到本案中剥夺选举权的期限与刑期一致,忆及《公约》第十条第3款――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原为主要目的的待遇。委员会还忆及《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原则指出,“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7.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及欧洲人权法院之前的裁决。不过,委员会也意识到该法院在《Hirst诉联合王国》案中,主张相称性原则要求惩罚与所涉个人的行为和情形之间存在充分联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一概剥夺了被判监禁者的选举权,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件中的限制如何满足《公约》要求的合理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称,存在违反《公约》第二十五条本身,以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二十五条的情况。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不必处理关于违反《公约》第二条第1款的申诉。

8.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本身,以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二十五条。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修订其法律,使之符合《公约》,并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认确保其境内及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委员克里斯特·特林先生和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的个人意见(反对)

大多数人认为本案中存在违约情况,我们很抱歉不能苟同。我们认为,大多数人自第7.4段以后的论证和立场都有问题。

第25号一般性意见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是一项绝对权利,只要对这两项权利的限制不是歧视性或不合理的,则可以加以限制。该意见还称,如果因某一罪行而被判罪是丧失选举权的依据,则丧失选举权的期限应当与所犯罪行和刑期相称。我们应当采用第二十五条遵循的规范解释本案中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不是采用某种延伸的相称性检验,这可以从欧洲人权法院对《Hirst诉联合王国》案的判决推断出,该案似乎影响了大多数人的判断。在本案的情况下,提交人犯有滥用职权和组织犯罪团伙贩毒、绑架和勒索的罪行,我们认为这种仅限于刑期内的限制不能被视为不合理或不相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既不能得出违反《公约》第二十五条本身的结论,也不能得出违反与第二条第1款和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二十五条的结论。

克里斯特·特林(签名)

迈克尔·奥弗莱厄蒂(签名)

[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委员会委员杰拉尔德·L.纽曼先生和尤利亚·莫托科女士的个人意见(同意)

我们同意委员会关于存在违反《公约》第二十五条的结论,但是我们单独发表意见,希望纠正公众可能对委员会所做工作的任何误解。

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公民均有权不受不合理的限制,以普遍和平等的方式在真正的定期选举中投票。

所涉缔约国不论刑期长短或罪行性质,剥夺了所有罪犯在整个刑期内的选举权。我们同意委员会的意见,即对选举权的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

提交人被拘留这一事实不能证明剥夺其投票权是合理的。委员会之前便指出,被拘留但尚未定罪者应享有选举权。1即使是已定罪的囚犯,不同社会也发现组织投票程序是可行的,例如为监狱中某些类别的公民举行缺席投票。2

委员会并不是说必须要让所有被定罪囚犯都拥有选举权,或是必须让某一特定类别的已定罪囚犯拥有选举权。委员会的意思是,遵守第二十五条并不排除以各种合理的方式处理选举权问题。

委员会甚至没有就缔约国今后通过的法律是否应当给予本来文提交人选举权表明立场。委员会只是得出如下结论:缔约国剥夺了他们的选举权,而没有为其行动提供任何合理的法律依据。

我们赞成该结论。

杰拉尔德·L.纽曼(签名)

尤利亚·莫托科(签名)

[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委员会委员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的个人意见(同意)

1.我同意委员会在《Denis Yevdokimov和Artiom Rezanov诉俄罗斯联邦》(第1410/2005号来文)中的决定;不过,我想提一些意见,因为我虽然不反对对该案的处理,但是我认为人权机构,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应当进一步审查被剥夺自由者的选举权问题。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一项人权文书。作为总则,国家必须保障其中载有的权利;只有在《公约》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权利加以限制。这类限制必须尽可能少用,而且必须符合必要性、相称性、目的性、非歧视性和影响最小的标准。

3.本案中应考虑三项基本条款,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第1款、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五条第1款禁止国家对任何权利施加比《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

4.《公约》第二十五条提到了公民权利,该条明确宣称“不受不合理的限制”享有该权利。那么,问题就是在不违反该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哪些限制。

5. 1996年通过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明确表示:“如果因某一罪行而被判罪是丧失选举权的依据,则丧失选举权的期限应当与所犯罪行和刑期相称”。我认为委员会必须修订该意见,同时考虑1992年通过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人道待遇(《公约》第10条),意见表明“不得使这些人遭受与丧失自由无关的任何困难或限制”,且他们必须“除在封闭环境下不可避免须接受的限制外,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第3段)。

6.人权体系是一个整体。采取片面的方式可能无法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权。这对于《公约》的“实际效果”至关重要,委员会或缔约国对《公约》的每一点解释都必须保障该“实际效果”。

7.很难看出剥夺选举权如何构成上文第21号一般性意见所述的“在封闭环境中不可避免须受的限制”。刑事司法系统以及一切公共政策都必须从人权角度来理解;因此,惩罚不得包括不是为了教化已定罪人员的措施,我无法理解剥夺选举权如何可以作为一种具有教化效果的惩罚形式。

8.因此,委员会原本可以在本来文的审议结果中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不仅应当结合第二条解读,还应结合第十条第3款一并解读。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签名)

[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