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KOR/CO/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6August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大韩民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4年7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2113和第2116次会议上审议了大韩民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7月19日举行的第212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将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开展对话作为重点。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23年1月;

(b)《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22年12月;

(c)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21年4月20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主动修订并出台《公约》相关领域的法律,包括:

(a)《指定和履行替代服役法》,2019年;

(b)《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框架法》,2019年;

(c)修正《关于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别案件法》,以加强在犯罪现场的应对,2020年;

(d)修正《军事人员管理法》,以废除“看守所拘留”制度,2020年;

(e)修正《民法》,以删除可被解释为允许父母体罚子女的第915条,2020年;

(f)修正《外籍工人就业法》,以防止暴力侵害移民工人,2021年;

(g)《预防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法》,2021年4月。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正政策和程序,以改善人权保护并适用《公约》,特别是以下举措:

(a)通过加强律师出庭权的计划,2019年;

(b)通过《危险警用装备使用标准规则》修正案,以限制使用水炮,2020年;

(c)通过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24年;

(d)启动国家创伤康复中心,其任务是治愈国家暴力、敌对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团体造成的创伤,2024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这些建议涉及检察官办公室和国家警察厅对BaekNamGi死亡一事的调查结果,与世越号渡轮事故有关任何诉讼的结果,关闭剩余的“替代牢房”以及设立军事监察员办公室。鉴于缔约国在2016年12月9日提交的答复、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以及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认为,这些载于先前结论性意见第14(d)段和(e)段、第26段和第36(b)段的建议已经落实。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解释说,酷刑行为属于《刑法》第124条和第125条的范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将酷刑作为一项具体罪行纳入国内法律,并制定与《公约》第1条相符的普遍适用的定义。《刑法》没有充分和明确地涵盖酷刑的精神和心理层面,也没有涵盖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酷刑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加重了对造成身体伤害和死亡的“暴力和残忍行为”的处罚,但对酷刑的处罚仍然与这一罪行的严重程度不相称(第1条和第4条)。

9.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重申缔约国应当:

(a)在《刑法》中纳入酷刑的定义,该定义须将酷刑界定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并纳入《公约》第1条的所有要素,包括酷刑的精神和心理层面,以及“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同意或默许下”实施酷刑的概念;

(b)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要求,修订国家法律,确保酷刑行为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不论是否造成伤害或死亡。

诉讼时效

10.委员会对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杀人罪和严重罪行表示肯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酷刑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七年。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酷刑行为不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措施,除其他外力求确保获得律师援助的机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的那样,这项权利可能会基于未明确界定的理由,包括基于“正当理由”而受到限制,从而使检察官和警察在排除律师代理方面拥有过于广泛的酌处权。禁止酷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者可能无法从拘留一开始就要求和接受医生体检,医生可能无法以直接和保密的方式提请检察官注意显示疑似由酷刑所致伤害的体检报告。此外,少年拘留中心的审讯室没有配备闭路电视和录像及录音设备(第2条)。

13.缔约国应当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无论拘留原因为何,从拘留一开始就在法律和实践中享有一切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有权立即获得律师援助;有权要求并接受由独立医生或自行选择的医生进行的免费体检,除非相关医生明确要求,否则体检须在不受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监听的情况下进行;有权将显示疑似由酷刑或虐待所致伤害的医疗报告立即、直接和保密地提请检察机关注意。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少年拘留中心的审讯室安装闭路电视和记录审讯情况的录像及录音设备,使审讯得到适当记录,向被告及其律师提供录像带,使录像带得到审查,以识别和调查违反《公约》的行为,并在法庭上将相关资料用作证据。

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欢迎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工作,但关切地指出,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明确、透明和参与性的委员会委员甄选及任命程序。此外,国家人权委员会无法不受限制地出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无法进行突击查访,也无法保证委员会能够在无人监视的情况下与被剥夺自由者进行私密面谈,尽管该委员会的任务规定与缔约国尚未批准的《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相符(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15.缔约国应当:

(a)修正法律,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的甄选和任命程序明确、透明并具有参与性,同时保障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多样性和职能自主性;

(b)进一步加强委员会的监测任务,允许委员会出入所有拘留场所,并授权委员会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包括精神病院、社会照护机构和其他封闭式机构进行突击查访,并在无人监视的情况下与被剥夺自由者进行保密面谈;

(c)考虑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拘留条件

1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善拘留中心的物质条件,降低惩戒设施的占用率,包括正在进行建设和翻新项目,建立电子监测系统以促进保释,采取措施改善监狱医生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以及更多地使用远程视频应诊和外部医疗援助。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监狱长期过度拥挤,根据代表团提供的资料,2023年全国监狱占用率为113%;

(b)多人牢房中每名囚犯的最低居住面积(每名囚犯2.58平方米)低于国际标准;

(c)尽管最近采取了一些步骤,但仍然过度使用单独监禁作为纪律措施,单独监禁持续时间长,可长达45天,未由合格医务人员对以这种方式拘留的人员进行日常监测;

(d)无法获得适当和及时的卫生保健包括精神卫生保健服务,据报告,这是造成一些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原因;

(e)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件中,存在将尸检结果通知死者家属而不向家属提供尸检报告副本的做法;

(f)缺乏能够有效调查拘留期间死亡以及酷刑和虐待指控的独立机制(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17.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使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缔约国尤其应当:

(a)采取进一步措施,缓解监狱和其他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的状况,包括更多地使用拘留替代办法,并继续实施计划,建设和翻新监狱及其他拘留设施的基础设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修正相关准则和法律,以确保每名囚犯的最小生活空间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多人牢房中;

(c)使关于单独监禁的法律和实践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中规则43至规则46。缔约国应当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中规则45(1),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将单独监禁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能短则短,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单独监禁超过连续15天,单独监禁措施须接受独立审查,而且只能依据主管机关的核准。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中规则45(2),在有心理、智力或身体残疾的囚犯的状况会因单独监禁而恶化时,应当禁止对其实施此类措施;

(d)加紧努力,确保分配充足的资源包括充足的适任医务人员,为囚犯提供适当的卫生保健服务,包括精神卫生保健服务;

(e)确保所有暴力、过度使用武力和拘留期间死亡的事件由与被控施害者无体制或等级关系的独立机制进行彻底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f)确保对拘留期间死亡事件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向死者家属提供尸检报告的副本,如果家属提出要求,允许家属委托进行私人尸检。

《国家安全法》

18.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国家安全法》第2条和第7条关于“反政府组织”以及“赞美”和“煽动”其活动的措辞过于模糊,可能导致违反《公约》。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根据这些规定进行任意逮捕和拘留(第2条、第11条、第15条和第16条)。

19.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请缔约国废止或修正《国家安全法》,包括该法第7条关于“赞美、煽动等”的模糊措辞,以确保该法符合《公约》,并确保依照该法实施的逮捕和拘留符合人权义务。

死刑

20.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并呼应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关切,注意到缔约国自1997年以来一直暂停适用死刑,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法院继续判处死刑,许多人仍被关押在死囚牢房(第2条和第16条)。

21.委员会请缔约国:

(a)继续暂停适用死刑,考虑废除死刑,并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b)将所有死刑判决减为有期徒刑,确保曾被关押在死囚牢房的囚犯与所有其他囚犯享有相同的制度,并根据国际标准保障这些囚犯的基本权利和需要。

调查酷刑指控和独立申诉机制

22.委员会注意到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以及在全国各地检察官办公室设立的人权中心,但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被关押在拘留场所的人都能够利用保密机制举报侵权行为。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是,人权中心登记的申诉数量很少,令人怀疑人权中心的有效性及其响应的及时性。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虽然通过司法部人权局提出的申诉数量很多,但所受理申诉以及随后进行调查、起诉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比例仍然很低(第2条、第11至第14条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当:

(a)在包括拘捕设施和监狱在内的所有拘留场所建立独立、有效、保密和易于利用的申诉机制,并保护受害者、证人及其家属免遭任何报复风险;

(b)加强所有拘留场所的现有申诉机制,为此确保在完全私密的情况下保密和不受阻碍地利用这些机制,并确保申诉人得到保护,不因其申诉而受到任何恐吓或报复;

(c)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申诉得到独立机制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该机制的调查人员与此类行为的涉嫌施害者之间无任何体制或等级关系;

(d)确保主管机关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时依职展开调查,确保在酷刑和虐待案件调查期间将涉嫌施害者立即停职,并确保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涉嫌施害者和对下令实施或容忍这种行为负有责任的上级官员受到适当审判,如果认定有罪,受到与这些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e)建立面向警察的非胁迫性面谈和调查技巧培训模块,包括介绍《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采用先进的调查工具,并建立健全的法医证据收集制度;

(f)汇编并公布全面的分类统计资料,涵盖收到的所有关于公职人员实施酷刑、虐待、过度使用武力以及所采用胁迫手段的申诉和报告,包括是否针对这些申诉开展了调查,如果是,调查由哪个主管机关进行,调查后是否采取了纪律措施或进行起诉,受害者是否获得了补救。

培训

2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向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执法人员、移民官员以及军事和司法人员提供关于禁止酷刑的培训,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经修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提供专门培训(第10条)。

25.缔约国应当:

(a)进一步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入职和在职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军事人员、司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及其他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受到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者的人员熟知《公约》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不会被容忍,而是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被起诉,一经定罪将受到适当的处罚;

(b)确保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接受专门培训,以便根据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识别和报告酷刑和虐待案件;

(c)制定并适用一种方法,评估教育和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方面,以及在确保识别、记录和调查此类行为及起诉责任人方面的有效性。

军队中的虐待行为

2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军队中的侵犯人权行为,但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军队中的暴力案件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有所增加,这些案件已造成死亡,包括自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军事刑法》第92-6条将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相应的处罚是不超过两年的劳动监禁,这可能导致违反《公约》(第2条和第16条)。

27.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采取战略和方案,以防止和消除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防止军队中发生自杀事件,包括处理自杀的根本原因,比如高度压力造成的心理健康问题,并监测、记录和调查此类事件;

(b)确保酷刑和虐待指控以及所有死亡案件包括自杀案件由与被控施害者无体制或等级关系的独立机制进行彻底调查,通过确定直接施害者和领导层次中的责任,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c)考虑废止《军事刑法》第92-6条。

非自愿入住精神病院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采取了措施,特别是采取措施改善非自愿住院的程序,但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许多对本人或他人不构成威胁的心理或智力残疾者被非自愿安置在精神病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人在根据“同意住院”制度入院后,状态变更为“应法定监护人要求收治入院”,随后被禁止出院,因为他们申请出院时没有取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b)与精神病院非自愿安置有关的程序保障不充分且不适当;

(c)进行入院审查的实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资源,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实体的做法是不与患者面谈即作出决定;

(d)尽管国家人权机构收到大量关于精神病院虐待行为的申诉,但缺乏对精神病院的独立监测。

29.缔约国应当:

(a)继续努力推动规范非自愿住院的立法并考虑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尊重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法律保障,包括进行司法审查;

(b)修订“同意住院”制度,要求入院审查时进行采用面对面评估;

(c)为精神病院中的残疾人建立有效、独立、保密和无障碍的申诉机制,对公共和私营卫生保健机构中所有虐待行为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起诉涉嫌实施虐待的人员,如果认定有罪,确保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补偿;

(d)加大力度,为社区康复护理和精神卫生服务设施提供充足的资源。

逃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员

30.委员会注意到,《脱北者保护与定居支助法》执行法令进行了修正,将“临时保护”期限由180天减至90天,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法还包括一些例外情况,规定可延长这一期限,而且这些人员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未得到保障。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保证缔约国今后将接纳所有逃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员,避免将这些人驱逐出境,但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发生了一起驱回案件(第2条、第3条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当:

(a)确保剥夺逃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员自由的时间尽可能短,而且绝不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b)确保所有逃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员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获得律师援助、卫生保健服务和有效的独立审查,并确保他们能够实际获得这些保障;

(c)根据《公约》第3条,坚持对所有逃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员适用不推回原则,确保不将他们驱逐、遣返或引渡至有实质理由相信他们会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国家,无论当事人是否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或表达了被视为真诚的叛逃愿望。

寻求庇护者和移民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分配了额外资源,以改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确认率很低,在入境口岸有大量案件未获准进入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不转介决定),依据是《难民法》执行法令第5条。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2023年3月23日作出的裁决,对缔约国仍然缺乏与移民拘留最长期限有关的法律规定感到关切。令人关切的问题还包括,缺乏防止任意拘留移民的保障措施,在移民拘留设施关押未成年人的做法,以及寻求庇护者和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持有者无法充分获得基本卫生保健和基本需求援助(第2条、第3条、第11至第13条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当:

(a)为难民身份确定机构分配额外资源,确保设立有效的独立申诉机制处理否决决定,并确保申诉具有中止效力;

(b)修订《难民法》执行法令第5条,以取消不予转介至庇护程序的理由;

(c)根据宪法法院2023年3月23日作出的裁决,依照国际标准确立移民拘留的法定最长期限,为此修正《移民法》第63(1)条,并确保移民拘留定期接受独立司法审查;

(d)避免拘留未成年移民,为儿童及其家人以及孤身儿童提供适当的非拘禁照料安排;

(e)确保寻求庇护者和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持有者有效获得工作许可、基本卫生保健和基本需求援助。

贩运人口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4月通过《防止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法》,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和《刑法》中所载贩运行为的定义及相关处罚不完全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第2条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当考虑修正法律中所载贩运人口的定义以及与这一罪行有关的处罚规定,以确保这些规定及其执行完全符合国际标准。

性别暴力

3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家庭暴力,例如在2019年通过了《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框架法》,并处理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盯梢骚扰和网上性虐待,但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申诉数量少,刑事起诉和定罪率低,量刑过轻;

(b)《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强奸是一种应受惩处的罪行(第2条和第16条)。

37.缔约国应当:

(a)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承担《公约》所规定缔约国国际责任的国家主管机关或其他实体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得到报告和彻底调查,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一经定罪受到适当处罚,并确保幸存者获得适当补偿;

(b)确保幸存者和/或其家人得到保护,有机会获得医疗和法律服务、补救和康复包括适当补偿,并能够利用全国各地有充足资金支持的庇护所;

(c)考虑修正《刑法》,明确规定婚内强奸(界定为配偶之间未经同意的性关系)是一种刑事犯罪,并规定适当的处罚。

补救措施

3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过去所发生国家暴力和机构收容的受害者中,只有极少数人享受了补救权,包括获得补偿和康复服务。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关切,即许多前“慰安妇”未能获得充分赔偿,她们仍因所经历创伤的长期影响以及年龄和脆弱性而面临健康挑战。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其中解释了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第2条、第12至第14条和第16条)。

39.缔约国应当:

(a)通过修订国内法律等方式,确保向过去所发生国家暴力和机构收容的所有受害者,包括社会照护机构、孤儿院和其他封闭式机构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赔偿,包括补偿、抵偿和康复服务,而不要求提出正式申诉;

(b)确保向所有前“慰安妇”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赔偿,包括补偿、抵偿和康复服务;

(c)根据《公约》第14条,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都能够获得补救,包括确保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补偿的强制执行权利,以及尽量使其完全康复的措施。缔约国还应当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和已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实际提供的补救,包括康复措施。

后续程序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7月2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这些建议涉及基本法律保障、单独监禁、囚犯获得包括精神卫生保健在内适当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酷刑和虐待指控,以及军队中死亡案件包括自杀案件(见上文第13段、第17(c)和(d)段以及第27(b)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其余建议。

其他问题

41.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7月26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