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 (2026 年 2 月 2 日至 20 日 ) 通过。
关于越南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6年2月3日举行的第2180次和第2181次会议(见CEDAW/C/SR.2180和CEDAW/C/SR.2181)上审议了越南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VNM/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VNM/Q/9号文件,越南的答复载于CEDAW/C/VNM/RQ/9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做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做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内政部副部长阮氏霞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国会、公共安全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和司法部的代表,以及越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梅潘勇和常驻代表团的其他成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VNM/7-8)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5年通过关于人口的第113/2025/QH15号法,取消关于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量的限制;
(b)2025年通过关于国家预算的第89/2025/QH15号法,申明要求将性别平等纳入预算管理和分配的主流;
(c)2024年通过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第53/2024/QH15号法;
(d)2024年通过关于土地的第31/2024/QH25号法,禁止土地管理和使用中的性别歧视;
(e)2022年通过关于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第13/2022/QH15号法;
(f)2017年通过关于法律援助的第11/2017/QH14号法,扩大贫困和准贫困家庭妇女、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
(g)2017年通过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第04/2017/QH14号法,为女性拥有的企业提供优惠支助机制。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文书:
(a)2023年通过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2024-2030年);
(b)2021年通过国家性别平等战略(2021年-2030年);
(c)2021年通过2030年国家性别平等沟通方案;
(d)2021年通过关于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各级决策的领导和管理职位方案(2021-2030年);
(e)2020年通过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方案(2021-2025年);
(f)2020年通过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行动计划(2020-2025年);
(g)2018年通过国家全面性教育课程和教师导则;
(h)2015年通过减少少数民族地区童婚和近亲婚姻计划(2015-2025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指出立法机构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第二部分,附件六),并请国会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根据其任务授权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心领域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框架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为促进性别平等在立法和政策方面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了承诺并为执行已接受的建议编制了总计划,但缔约国法律没有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纳入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歧视妇女的定义,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
(b)鉴于缔约国在电子供应链和外国直接投资方面的战略地位,在工商企业防止和纠正歧视妇女行为的责任方面,包括在全球供应链中,没有充分履行《公约》第二条(e)项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具体目标5.1,将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的歧视妇女定义纳入《宪法》或其它适当立法;
(b)加强对工商企业提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尽职调查要求,确保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性别歧视行为进行问责,并为此类歧视的女性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获得司法救助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关于法律援助的第11/2017/QH14号法,扩大贫困和准贫困家庭妇女、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通过了指导性决议并采用了开创先例的案例,但司法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公约》的运用有限且不一致,而且缺乏关于性别相关案件和援引《公约》的判决的公开数据;
(b)尽管最近废除了对若干罪行的死刑,但仍对10类罪行保留死刑;
(c)被拘留妇女缺乏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各级法院对《公约》的运用,确保指导性决议和开创先例的案例完全符合《公约》的实质平等框架,并收集和公布关于性别暴力和歧视妇女案件的数据,包括提及《公约》的案件数据;
(b)考虑对所有罪行全面废除死刑,并在废除死刑之前正式暂停执行死刑;
(c)根据大会第65/229号决议通过并载于该决议附件的《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以及大会第70/175号决议通过并载于该决议附件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确保被拘留妇女获得司法救助和适当条件,并建立便于被拘留妇女使用的独立和保密的申诉程序。
妇女人权维护者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在缔约国从事环境保护、土地权以及少数民族和土著社区权利工作的妇女人权维护者的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和平集会权利面临限制。
13.委员会回顾其第3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保证运用《宪法》第20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妇女记者和妇女活动家,包括她们的正当程序权以及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b)促进认识妇女人权维护者、妇女活动人士、妇女记者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领导的非政府组织为在缔约国执行《公约》所作贡献。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2024-2030年)涵盖气候变化和灾害响应层面。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中,包括跨界冲突和争端中,特别是在决策层面,妇女没有得到充分的性别均等权。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合作,进一步有效落实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2024-2030年),确保该计划考虑到安理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全部议程,并纳入实质平等模式以应对妇女生活所有领域中性别暴力和歧视妇女行为,包括交叉形式歧视;
(b)确保妇女在和平谈判、解决冲突、国防、安全和外交中,包括在国际安全会谈以及在解决与邻国所有当前和未来潜在边界冲突的和平努力中,享有平等和包容的代表权。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内政部、卫生部、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和越南妇女联合会组成的国家机构履行授权任务的能力因最近重组和资源不足而受到严重制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妇女和女童享有人权情况的数据,这限制了有针对性、知情的战略和方案获得通过和有效执行。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其国家机构,包括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授权、统一的监测框架以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机构性支助,以确保所有部委和政府机构的性别平等主流化;
(c)拨出充足资源,在妇女代表权不足的领域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数据收集,开展专门调查,加强行政数据源,并建设国家统计局汇编分类数据的能力以便为《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所涵盖领域的循证决策和立法行动提供信息。
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设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承担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广泛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属于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妇女、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代表权不足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领域,如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公共行政和某些经济部门的领导职位,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有限。
2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利用技术援助,促进议员、决策者、法官、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雇主和私营部门成员以及公众了解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和重要性;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优先征聘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采购,并有效执行现有战略和方案,从而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代表权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如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公共行政和某些经济部门的领导职位)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并特别关注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属于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妇女、土著妇女和移民妇女。
性别成见
22.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解决性别成见采取的措施,包括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2018年普通教育课程的教科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成见和歧视性社会规范持续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以及对妇女作为母亲、妻子和照料者的传统角色的过分强调加剧了这种现象,从而损害了她们的社会地位、自主权和职业机会,加剧了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性暴力、家庭暴力和性骚扰;
(b)没有一项通盘战略来应对政治言论、媒体和所有各级教育系统中的性别成见。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一项通盘战略,包括针对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以及妇女和男子的数字空间战略,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成见,并制定具体目标和指标以系统地衡量所采取的战略干预措施的影响;
(b)修订《媒体法》,纳入解决性别成见的具体规定,包括使用促进性别平等的语言,从而打击物化女性的做法并促进媒体正面宣传妇女作为变革积极动力的形象;建设公职人员和媒体专业人员的能力以消除性别成见,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2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加强关于对妇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家庭暴力(包括加大处罚力度)和公共场所性骚扰的立法和政策框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发生率高,报案率低,起诉和定罪率低,执行保护令的能力欠缺,对施害者量刑过轻以及幸存者遭受污名化;
(b)没有全面的立法,专门将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心理、技术助长和气候引发的暴力)定为刑事犯罪,也没有充分保护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和女童、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女童、属于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土著妇女和女童、移民妇女和女童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使其免遭性别暴力侵害;
(c)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打击网上性别暴力的措施,如2025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但涉及图像方面的性虐待的网络暴力增加,其中包括深度伪造、未经同意传播妇女和女童的性爱、裸体或私密照片或视频和(或)图像以及网络欺凌;
(d)幸存者和受害人支助服务仍然有限,资金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所有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提高公众对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报告此类案件和保护幸存者免遭报复、污名化或再次受害的必要性的认识;
(b)通过全面立法,确保将一切形式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心理、技术助长和气候引发的暴力)具体定为刑事犯罪,同时考虑到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特殊保护需求,包括农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女童、属于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土著妇女和女童、移民妇女和女童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
(c)加强国家监管程序和尽职调查机制的实施,防止网络攻击、网络欺凌和网络贩运,包括合成媒体、深度伪造、公开私人信息和助长性别暴力的其他新技术形式;确保缔约国有机制追究社交媒体平台对用户生成内容的责任,将网络暴力和骚扰的施害者绳之以法;批准《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d)为受害人支助服务提供充足资金,扩大专门为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开办的包容性、方便利用的庇护所网络,并为她们提供社会心理咨询;向无法安全返回家园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财政支助、教育、专业培训、创收机会和负担得起的住房。
贩运妇女和利用卖淫营利
26.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坚决的政治承诺并努力加强其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包括通过了2024年《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法》以及2026-2031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向邻国的跨境贩运急剧增加,边境城镇日益普遍成为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犯罪中心,特别是:
(a)在执行、协调和监测反贩运措施方面持续存在缺陷,包括没有一个集中、分类的国家贩运数据库;调查透明度有限;有罪不罚、腐败和官员参与贩运案件;存在阻扰与国际组织合作的指令;
(b)获得援助方面存在结构性障碍,包括预算拨款减少、训练有素的辅导员和心理学家短缺、收容所和支助服务的地理分布不公平以及重返社会援助不足,这对农村、偏远和边境地区的妇女和女童造成了尤其严重的影响;
(c)存在与劳务输出公司和招聘计划相关的普遍剥削,以及被贩运为海外劳工的受害者缺乏获得保护、支持和补救措施的途径;
(d)对高风险场所的大量检查和对涉嫌贩运者的大量起诉与正式确认的受害者,特别是移民、土著和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受害者数量很少之间形成差异,而她们饱受劳工移民计划以及网上骗局和赌博活动的剥削;
(e)卖淫被视为行政违规行为,导致卖淫妇女被逮捕和罚款以及污名化,而提供替代创收机会的全面退出方案的可用性有限。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加强执法协调,特别是国家之间和边境沿线的执法协调,解决贩运人口与有组织犯罪网络之间的联系;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参与贩运的执法官员并通过公布调查和结果信息确保透明度;利用以土著和少数群体语言分发的材料,发起更多的打击贩运宣传运动;
(b)采取以受害者为本的调查方法,为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标准的受害者识别和转介程序,系统地甄别高危群体,包括移民、土著和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以及回返者,使其免遭剥削性劳动和网上诈骗活动的侵害,并向执法和边境官员提供定期、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
(c)增加包容和方便的贩运受害者庇护所的数量和资金,确保覆盖全国,并在得不到充分服务的地区建立流动外联单位和卫星支助中心,配备包括社会工作者、卫生服务提供者和法律专业人员在内的多学科小组,以确保受害者都能获得服务,无论其地理位置或经济地位如何;
(d)加强对劳工招聘和出口公司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对侵害行为追究责任,加强跨界合作——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并保证海外的越南移民能够获得有效的领事保护和援助;
(e)确保运用不处罚原则,以保证卖淫妇女不会因作为剥削的直接后果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受罚,在刑事诉讼中为她们提供证人保护,并加强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的退出方案,包括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国会、内阁、司法机构、公共服务部门、外交部门、国防和安全机构、私营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权仍然不足,这主要是源于长期存在的社会文化规范、将女童和妇女局限于母亲和妻子的传统角色的父权态度和性别成见。委员会肯定越南共产党内的性别配额,但对缺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明确基准和均等配额感到关切。
2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的具体目标5.5,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定向措施,包括均等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女性在国会、内阁、司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外交部门、国防和安全机构、缔约国派驻和平谈判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中所有各级决策层的任职人数;
(b)向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提供竞选资金以及政治竞选、领导和谈判技巧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与媒体协作,提高政治家、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公众对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独立和民主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作为实现缔约国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要求;
(c)加强执行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各级决策层领导和管理职位的方案(2021-2030年)并向私营部门的女性管理人员提供能力建设;使私营部门实体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平等参与领导职位的重要性;激励公共和私营上市公司增加董事会和领导职位的妇女人数。
国籍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来自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特别是来自苗族、蒙塔格纳德族和南高棉族的基督教妇女,在及时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方面面临严重的经济障碍,而且登记处路途遥远并存在语言障碍,父母,特别是母亲,面临放弃宗教信仰以获得证件的压力,这使她们处于事实上的无国籍状态,限制了她们获得教育、正式就业、卫生服务和行动自由的机会;
(b)境内流离失所的苗族妇女和无证移民妇女的处境艰难,她们被排除在户籍制度之外,因此无法登记婚姻或为其子女获得出生证;
(c)财力有限的单身移民妇女无力支付分娩相关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往往拒发出生通知,阻碍了其子女的出生登记。
31.就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以及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一般性建议(2022年)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和定向措施,防止和解决事实上的无国籍状态,特别是土著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无证移民妇女的无国籍状态,并确保向妇女及其子女发放出生证和身份证件,无论其宗教信仰、种族或移民身份如何;
(b)确保出生登记是普遍、免费和便利的,包括取消间接费用,加强偏远地区的流动登记站,提供少数民族语言口译服务并确保医院和卫生机构系统地签发出生通知,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或支付能力如何;
(c)确保户籍制度不会导致歧视妇女,并保证没有户籍不会妨碍妇女登记婚姻或为其子女获得出生证;
(d)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特别是在小学和高中提供义务和普及教育,以及促进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教育。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缔约国努力使教育具有义务性和包容性,但并非所有学校和大学都招收残疾女童和年轻残疾妇女;
(b)在非传统学科,如高等教育层面的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传播技术(信通技术),妇女的代表权仍然不足,部分原因是性别成见持续存在;
(c)尽管采取了扫盲和终生学习方案,土著妇女和女童以及属于少数民族、农村和低收入社区的妇女和女童在获得教育机会方面仍然面临障碍;
(d)怀孕少女、年轻母亲和已婚女童遭受污名化,辍学率高,而且缺乏具有约束力的国家协议来保证她们重新进入和留在教育系统;
(e)缺乏按性别分列的中等和高等教育入学率、续读率和毕业率数据,也缺乏关于数据如何为政策和资源分配提供依据的信息。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优质的包容性和无障碍教育,力求不仅改进她们的入学率,还提高她们的留校续读率;
(b)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加强各项措施,以消除可能阻止或阻碍年轻妇女和女童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通技术)求学和就业的性别成见和结构性障碍;
(c)增加来自条件不利群体的女童和妇女,包括土著妇女和女童以及属于少数民族、农村和低收入社区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各级优质和包容性教育的机会;
(d)继续有效执行和加强现有的法规和政策,确保怀孕学生、年轻母亲和已婚女童重返学校和继续接受教育,并提供适当的行动方案和支助服务;
(e)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中等和高等教育入学率、续读率和毕业率的最新数据。
就业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就业领域作出的努力,特别是2019年通过《劳动法》,取消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清单,扩大育儿假,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以及采取措施到2035年将男女退休年龄差距逐步缩小到两年。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打击歧视和确保工作场所平等机会的现有国家法律框架执行不力;性别工资差距和职业隔离持续存在;妇女在高薪和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权不足,特别是在信通技术及人工智能等新兴部门;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最新数据;
(b)许多妇女,特别是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妇女,包括移民妇女、农村和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土著妇女,缺乏获得劳工、孕产和社会保护以及申诉机制的机会,并面临基于怀孕和孕产的歧视;
(c)由于终生收入较低、从事非正规工作和承担无酬照护责任,在养恤金覆盖面和福利方面存在显著的性别差距,尤其是对老年妇女而言。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到2030年所有男女实现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的的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
(a)执行《劳动法》(2019年)的规定,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严格执行同工同酬原则;
(b)加强收集就业领域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强化立法和政策措施,促进妇女转向正规经济部门就业,并确保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包括从事家务和农业劳动的妇女,加之移民妇女、农村和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土著妇女,都得到劳工和社会保护;
(c)确保落实产妇保护,包括为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提供保护;便利年轻母亲重返工作岗位,包括采取政策促进工作场所的母乳喂养和托儿设施;提倡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特别是实行带薪陪产假,扩大对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照料经济和照料服务;
(d)继续努力解决男女不公平养恤金福利的根源,并采取定向措施缩小养恤金性别差距,包括承认妇女从事的无酬照护工作并计入养恤金福利;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扩至非正规经济中的妇女和自营职业妇女,如最低工资、带薪假和产假等社会保障;为妇女和男子加强弹性工作安排。
健康
36.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承诺改善妇女获得卫生保健的机会,包括对到2030年实现全民健康覆盖的国际卫生伙伴关系作出了承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卫生的现有立法和体制框架缺乏执行机制,缺乏分配给卫生服务的财政资源,在卫生领域内也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来为政策提供信息;
(b)城市和农村地区在获得卫生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由于费用、医疗卫生机构路途遥远、心理支助可用性有限、缺乏文化上合适的服务以及缺乏隐私等障碍,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教育程度有限的妇女、青春期少女和残疾妇女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有限;
(c)尽管2023年的孕产妇死亡率降至每10万名活产44例死亡,但山区、土著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仍然很高(每10万名活产100-150例死亡),原因是缺乏熟练人员、缺少产科急诊、保健基础设施匮乏、语言障碍和负担不起费用;
(d)早孕率、不安全堕胎率和童婚率很高,缺乏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适龄教育,避孕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比例很高;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将全球孕产妇死亡率降至每10万名活产70例死亡以下并增加计划生育服务获取机会的具体目标3.1和3.7,建议缔约国:
(a)加强与卫生有关的立法的运用,加紧为卫生工作调动国家预算资源,包括用于补偿官方发展援助拨款的削减,并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为政策和资源分配提供信息;
(b)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童、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土著妇女、教育程度有限的妇女、青春期少女以及残疾妇女,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加大力度提高对使用避孕药具以及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认识,包括为此开展适龄性教育;加快开展关于早孕、童婚和事实上性失衡的健康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确保有害习俗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能够获得训练有素的卫生专业人员的服务;
(c)加大力度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特别是在山区以及土著和少数民族地区,包括在缔约国全境改善获得产前、围产期和产后保健服务以及由熟练接生人员提供的紧急产科服务的机会;
(d)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和女童、未婚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计划生育、现代避孕药具、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并收集关于堕胎服务的定性数据(即可及性、隐私、污名和所提供护理和咨询的质量)。
经济和社会福利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减贫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及其促进妇女经济赋权的政策和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需要进一步支助条件不利群体,特别是农村女户主、残疾妇女、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性别暴力的女性幸存者、贫困妇女和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妇女,她们获得经济和社会福利、体面工作的机会有限,缺乏就社会经济政策切实参与各级决策的机会;
(b)妇女在企业中担任领导和高收入职位以及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仍然不足,并继续面临增强经济权能方面的结构性障碍和获得社会福利的机会不平等问题;
(c)女企业家在获取生产资源、融资渠道、贷款和信贷以及市场信息方面仍然面临制约。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将性别问题纳入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主流,解决贫困女性化问题,并确保妇女,尤其是属于条件不利群体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女户主、残疾妇女、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土著妇女、性别暴力的女性幸存者、贫困妇女和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妇女,能够切实参与这些战略和行动计划的执行、监测、评价和更新,并充分获得社会福利;
(b)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公司治理框架,要求领导职位和企业董事会成员实现性别多样性,并建立针对违规行为的执行机制;
(c)增加妇女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途径,扩大其获取生产资源、资本和技术、商业网络和资源的渠道,并提供有性别针对性的启动和扩大资金、风险资本、金融技术、信通技术及创业机会,以提高妇女的经济权能。
农村、土著和少数民族妇女与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受到气候变化的严重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越南妇女联合会参加了国家自然灾害预防和控制指导委员会,而且缔约国根据2025年通过的新的《关于享有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作出了承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土著妇女、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和贫困妇女受到气候变化、山体滑坡、洪水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影响尤为严重,因为她们往往生活在气候暴露地区,缺乏必要的应对机制来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
(b)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面临歧视性的父权态度和成见,因而在决策和所有权、控制和使用土地方面受到限制,且获得基本服务、水、卫生设施、电力、可再生能源、教育和住房的机会有限。
41.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性别视角纳入所有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和计划并使其主流化,使农村妇女能够作为利益攸关方、决策者和受益人采取行动并受到关注,特别是:
(a)消除阻碍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平等获得土地和生产资源的父权态度和性别成见;
(b)加紧努力确保在农村地区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以促进农村、土著、少数民族妇女获得教育;正规就业;气候智能型农业和技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卫生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社会保护;住房;充足的水和卫生设施;现代农业技术和信息,包括关于粮食收获技术、保存、储存、加工、包装、营销和创业的技术和信息;
(c)确保农村、土著和少数民族妇女能够有效参与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的规划和决策,以及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规划、通过、预算编制、执行、监测和评价;
(d)在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立法、政策、筹资和方案中纳入性别平等视角,以满足妇女和女童的具体和独特需要,并建设她们有效适应气候变化的韧性;
(e)按照2022年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的决定,确保妇女平等和积极参与应对损失和损害的新筹资安排的创建和运作。
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
残疾妇女
42.委员会表示注意到2015年设立了国家残疾人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继续遭受交叉形式歧视,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容性教育、就业和职业培训、司法、体育和文化生活中参与决策的机会有限。
43.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25年提出的建议(CRPD/C/VNM/CO/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关于残疾问题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框架,让残疾妇女和女童参与公共决策,并确保她们有充分机会获得包容性教育、就业、司法和医疗服务,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体育、娱乐机会和文化生活。
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和女童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将同性关系定为犯罪,而且《民法》(2015年)承认变性和性别确认以及改名的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和女童继续面临严重的性别暴力、交叉形式歧视和污名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现有关于在获得和提供卫生服务方面不歧视的规定,特别是规定为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群体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精神健康服务,但仍有必要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和监测。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保护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妇女和女童免遭歧视和性别暴力,并有效执行关于提供卫生服务,特别是性健康、生殖健康和精神健康服务的国家立法。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立法框架确认了自愿婚姻、一夫一妻制和配偶平等的原则,并保障婚内财产、父母责任和继承方面的平等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婚姻和家庭法》(2014年)提到了“传统”婚姻和家庭习俗,这可能构成延续性别成见的严重风险,而且在实践中,妇女在获得和控制家庭财产、资产和遗产方面继续面临不平等现象;
(b)童婚盛行,特别是少数民族女童以及农村和山区女童,尽管设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为女性18岁,男性20岁;
(c)出生性别比持续高企,以及具有性别偏见的性别选择产生长期影响。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对《婚姻和家庭法》(2014年)进行计划中的审查,废除提及“传统”家庭习俗的内容,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一律设定为18岁,并加大力度确保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
(b)根据关于有害习俗的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解决童婚的根源,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和山区,鼓励举报并确保起诉和适当惩罚责任人;
(c)解决重男轻女和具有性别偏见的性别选择,包括将促进性别平等的变革性做法纳入政策,执行第117/2020/ND-CP号法令中对具有性别偏见的性别选择的禁令和相关处罚措施,并促进重申所有儿童平等价值的公共教育,同时确保妇女的生殖自主权和获得全面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服务的机会。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数据收集与分析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许多领域存在数据收集缺失的情况。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建设使用相关技术收集统计数据的能力,包括收集有关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以及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普遍程度、妇女受教育机会和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数据,并按年龄、族裔、种族和残疾情况分列,以便制定和执行有针对性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通过三十周年后,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重申其执行承诺,并重新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并向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传播,以提高缔约国国内的充分认识。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第17(b)、17(c)、29(a)和47(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将根据未来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清晰且规范化的时间表(见大会第79/165号决议,第6段),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日的整个期间。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