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4308/2023号来文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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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提交人: |
G(由律师LorneWaldman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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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以及H、I、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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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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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23年2月9日(初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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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和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3年2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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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2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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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将提交人驱逐至塞拉利昂;将提交人同他的未成年子女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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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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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儿童权利;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家庭权利;不驱回;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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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均单独予以解读并与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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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及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
1.1来文提交人G, 塞拉利昂国民,生于1991年。他以本人名义并代表三名未成年子女H、I和J(分别出生于2018年、2018年和2022年)提交来文。提交人说,如果缔约国将他驱逐至塞拉利昂,缔约国将侵犯其家人在《公约》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之下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8月19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23年2月9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驱逐至塞拉利昂。
1.32023年9月13日,缔约国请委员会撤回其临时措施请求。2023年9月20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同意了缔约国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出生于塞拉利昂。他于2004年10月2日抵达加拿大,当时他13岁。在比他早几年抵达加拿大的母亲的担保下,他获得了长期居留权。自那时以来提交人一直居住在加拿大。他的三个子女均在加拿大出生,均为加拿大公民。提交人现在的伴侣、母亲和妹妹也均为加拿大公民,现居住在加拿大。
2.22011年12月9日,提交人被判定犯有过失杀人罪。在一起枪击案发生时,他在现场,但他并未直接参与。由于他未报警,他于2009年被捕。他服刑三年,于2015年获得假释。
2.3与此同时,鉴于上述刑事定罪,2012年9月24日,提交人因严重犯罪而被裁定不得入境加拿大。他的永久居民身份被撤销,并收到了驱逐令。2014年2月4日,他提交了一份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该申请于2014年3月31日被驳回。2015年3月30日,他有资格再次提交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
2.4提交人于某日(日期不详)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了加拿大长期居留权申请。他说,该申请于2015年被驳回。
2.52015年,提交人获得假释,他被安置在移民拘留所。不过,加拿大边境事务局无法执行驱逐令,因为它正在等待塞拉利昂为提交人签发旅行证件,而塞拉利昂曾遭遇埃博拉病毒病爆发。因此,2015年8月,提交人从移民拘留所获释,但他须遵守报告条件。
2.6此后,提交人在不同工厂工作,直至2017年或2018年左右工作许可到期。他的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被拒绝。2018年和2022年,他的三个子女出生。
2.72021年,提交人被判定犯有与毒品相关的罪行,对他作出了两年有条件的监禁的宣判。他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参与贩毒活动。当时,他没有工作许可证,而且由于移民身份,没有资格获得社会援助。
2.82022年12月,加拿大边境事务局通知提交人,驱逐程序正在进行中。2023年1月1日,提交人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交了加拿大长期居留申请。在提交人提交来文时,这项申请仍在处理,因此该申请对他的驱逐不具有暂停效力。
2.92023年1月24日,提交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向加拿大边境事务局提出申请,请求在对他的长期居留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对遣返作行政延期处理。他说,将他驱逐出境的做法与其子女的最大利益相违背,而且过于严厉。2023年2月3日,边境事务局驳回了申请。
2.10同一天,提交人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加拿大边境事务局就其推迟驱逐申请作出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他还再次提出了对驱逐作行政延期处理的申请。2023年2月6日,边境事务局驳回了第二次申请。在提交人提交来文时,他向联邦法院提出的对关于延期驱逐的第一次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仍在处理。如果该申请被拒绝,他将没有其他补救办法可以利用。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如将他驱逐至塞拉利昂,将侵犯他在《公约》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均单独解读,并与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之下的权利。
3.2关于《公约》第七条,提交人及其子女有可能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不可挽回的伤害。将提交人和子女、家人、朋友和社区分开,将是不当、不人道、令人不能接受的做法,并将给他带来巨大的痛苦。他在加拿大生活已经超过18年,并已在那里定居。他离开塞拉利昂时才13岁,现在却将返回一个不熟悉的国家。他在那里孤身一人,无依无靠。他每周为子女提供极为重要的照护,从而减轻三个子女的母亲的育儿责任,并分担她们的育儿支出。
3.3三个子女年龄尚小(分别为5岁、4岁和5个月),如果与父亲分离,将会遭受情感和心理上的痛苦。缔约国从未考虑过子女们的最大利益。
3.4移民事务主管机构并不认为他会构成任何实际危险。2009年,他被控犯有过失杀人罪,他只服了三年徒刑,2015年获得假释。在发现驱逐令无法执行后,他从移民拘留所获释,此后一直遵守对他规定的报告条件。2021年,有关方面发现他违反了假释条件,但为此仅增加了30天的刑期。在判定他犯有贩毒罪之后,对他作出了有条件的监禁宣判,这进一步证明他对公众不构成任何危险。
3.5关于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将提交人驱逐将侵犯他的家庭权利。这与缔约国保障公共安全的目标不相称。他被家人爱戴,也是受人珍视的社区成员。他为子女们提供至关重要的支助。十多年前,他因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定罪,此后没有再被判定犯有任何其他暴力罪。他承认自己最近从事贩毒活动,犯了错误,但决心今后遵守法律。如果他被驱逐出境,他的家人将面临经济困难。他将无法在塞拉利昂为家人提供支助,因为该国经济形势严峻,他将难以找到工作。塞拉利昂居民难以获得基本生活必需品。他在塞拉利昂没有任何亲属,因此他在那里将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他无力养家糊口,这显然会对家庭的经济稳定和适足的生活水平造成影响。与家庭分离还会给子女――他们都不到5岁――带来困难。他在加拿大有朋友和家人,他们都依靠他。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3年9月13日提交的材料中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尚未用尽三项国内补救办法。首先,他于2023年提交的长期居留申请仍在处理中,如果该申请被拒绝,他可以请求进行司法审查。缔约国对委员会在某些决定中采取的立场表示遗憾,委员会在这些决定中认为,来文受理与否无需以此类申请已经完成为条件。缔约国不同意这一观点,并指出在若干来文中,在进行了相关程序之后,当事人获得了长期居留权。其次,尽管提交人于2023年2月6日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就其推迟驱逐的申请作出的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委员会批准其临时措施请求后,他于2023年2月24日中止了这项申请。由于这一点,来文不可受理。第三,自2015年4月1日起,提交人有资格第二次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但他至今仍未提出申请,即使在他的三个子女出生后也没有这样做。提交人第二次申请的风险证据可以基于与他向委员会所提交的相同的证据,他可以说,将他遣返会使他和他的子女面临不可挽回的伤害。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不会自动暂停遣返,但他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在就其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在司法上暂停遣返。他还可以请求对关于其申请的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缔约国强调,委员会无权审查来文,因为提交第二次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的选项可加以利用。
4.2此外,该来文不可受理,且毫无道理,因为它明显缺乏依据。国内决策者已详细考虑了提交人所面临的所称风险,并认定他在返回塞拉利昂后不会面临无法弥补的伤害。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即使是表面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将他遣返可能会对他本人或他子女的权利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前科
4.3缔约国对若干实情作了澄清和纠正。提交人的犯罪记录长达16年,从2007年7月11日(当时他16岁)首次作案开始,直到现在(32岁)。他的犯罪从频率和严重程度来看均有所增加,他犯有极为严重的暴力行为,无视他人安全。
4.42007年,提交人16岁,被判定犯有殴打罪。对他作了有条件释放、缓刑12个月的处理,还规定他不得持有任何武器。
4.52009年,提交人18岁,被判定犯有两项抢劫罪、两项盗窃罪(涉案价值低于5,000美元)以及未遵守保证书规定。他因每项指控而各被处以缓刑一年,所有缓刑合并执行,并被处以108天的判决前拘留。他在缓刑期间屡次犯罪。
4.62009年,提交人被控犯有一级谋杀罪,2011年被判定犯有过失杀人罪,详情见下文。他还被终身禁止拥有任何武器。
4.7此后,提交人的暴力行为持续不断。2011年2月,他在狱中卷入斗殴。监狱工作人员发现他拥有毒品和武器。2011年6月,他被发现拥有一件临时制作的类似刀具的武器。
4.82019年,28岁的提交人被控拥有价值5,000美元的犯罪所得财产。他被处以缓刑。
4.92020年,提交人被控犯有两项以身体伤害而扬言将人杀害罪。他被判有罪,服刑三天,并被处以一年缓刑。
4.102020年晚些时候,提交人被控为贩运而拥有甲基苯丙胺和芬太尼晶体。他还被控拥有犯罪所得财产。他被处以730天的有条件的缓刑、10年的禁制令以及同时一年的合并执行的缓刑。2022年,由于提交人未遵守有条件的缓刑令,法庭对他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4.112023年7月18日,提交人因被控犯有持械袭击罪而出庭受审。
被判定犯有过失杀人罪
4.12缔约国对提交人关于致使其被判定犯有过失杀人罪的事件的叙述提出异议。2009年,提交人18岁,因枪杀一名17岁男子而被控犯有一级谋杀罪。2011年12月9日,提交人承认犯下过失杀人罪,被判处九年监禁。
4.13提交人将他的装满子弹的9毫米半自动手枪借给了凶手。提交人和凶手带着受害人走到一片田地里。凶手用提交人的手枪向受害人开了九枪。两枪击中受害人,一枪击中腹部,另一枪击中颈部。一枪击中提交人的手指。提交人和凶手丢下受害人逃离现场。当天晚上,提交人因手指受伤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警方在医院对他进行了讯问。提交人没有把真实情况告诉警方,称自己在某处遭到身份不明者枪击。在枪击事件发生后的几天里,提交人多次试图要凶手把半自动手枪还给他。2009年8月2日,枪击事件发生后三天,一名住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居民向警方报告说,他们的子女在田里发现一具男子的尸体。警方找到了受害人的尸体。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通过监控录像,确认了提交人和凶手的身份。随后警方以一级谋杀罪的罪名发出逮捕令,将这两人逮捕。
4.14在受害人被害时,提交人受到三项不同的法院命令的约束――武器禁令、缓刑令和对他发出的遵纪守法令――所有这些命令都禁止他持有武器。
4.15缔约国详细解释了使提交人因严重犯罪行为而不得入境加拿大的适用法律。2012年,移民事务机关编写了一份关于提交人不得入境的报告,并就同一问题举行了后续一次听证会。在此之后,移民事务机关裁定提交人因严重犯罪行为而不得入境,并签发了驱逐令。
4.162014年10月29日,提交人服完刑期。由于移民事务机关担心他不会露面等候遣返,因此将他转至移民拘留所,以便将他遣返塞拉利昂。他必须出席移民局审查其拘留情况的定期听证会。
4.17在他受到移民拘留期间,由于埃博拉病毒病流行,塞拉利昂停止签发旅行证件并实施了旅行限制,从而暂停了像提交人这样的被驱逐者的遣返。2015年12月14日,塞拉利昂被从受埃博拉病毒病影响的国家名单中剔除,遣返塞拉利昂的行动重新开始进行。
4.18在2015年8月4日拘留听证会后,提交人于2015年8月5日获释,但他须遵守严格的报告条件。具体而言,他必须每周向报告官员和假释监督员报告。
家庭状况
4.192015年,提交人出狱。之后他曾与三名加拿大人发生关系,在每一段关系之后都有一名子女出生。
4.20提交人住在现在的伴侣的住所,后者本人有时住在自己家中,有时则住在父母家中。她父母负责照顾她与提交人所生的子女。提交人的伴侣为提交人和他们的女儿提供经济支持。提交人说,他每周都会设法探望另外两名子女,以分担养育子女的责任。这两个子女的祖父母也为他们提供照护。
虚假说法
4.212014年,提交人在狱中提交了一份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他谎称自己是双性恋者。他说,他在加拿大的穆斯林家人反对他的双性恋身份。他还说,他与两名男子有染,其中一人名叫弗朗西斯,另一名男子(未透露姓名)已经搬走。他说,由于自己的双性恋身份,他担心在塞拉利昂会被杀害。两个月后,上述申请被驳回,理由是他在遣返后不会面临风险。
4.22提交人在来文中称,他之所以撒谎,是因为他希望虚假说法能帮助他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他将撒谎的责任归咎于他人。
遣返程序时间表
4.23如上所述,由于对他的刑事指控仍在进行中,还由于需要等待塞拉利昂签发旅行证件――缔约国于2022年11月收到旅行证件――将提交人遣返塞拉利昂一事被推迟。2022年12月5日和2023年1月12日,提交人及其律师参加了面谈,讨论将他遣返塞拉利昂的安排。提交人被告知,他必须于2023年2月13日到达机场以将他遣返,他得到了航班行程。
延期遣返申请的依据和审查及指称的实质
4.242023年1月24日,提交人基于三项理由提出行政延期遣返申请。具体而言,他说他正在等待两份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长期居留申请的结果(一份申请提交日期不详,另一份于2023年提交),他已在加拿大定居,并且为了子女的最大利益,他必须留在加拿大。
4.25经过搜寻,移民官员没有发现提交人任何长期居留申请的记录。提交人也没有提供此类申请的证据。然而,移民官员根据提交人档案的时间范围,着手讨论了这两份所谓的申请。移民官员指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长期居留申请的及时性是考虑是否准予延期遣返的一个因素。移民官员认定,提交人的申请不及时,因为该申请是在他即将被遣返后九年才提交的。关于提交人子女的最大利益,该官员承认子女们年幼,但发现他们不仅得到了各自母亲和亲戚的支持,而且还得到了提交人的充满关爱和支持的朋友圈的支持。该官员还认识到,由于每个子女、他们的母亲和祖父母都是加拿大公民,他们可以利用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援助等领域的社会福利项目,并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关于提交人在加拿大的定居情况,该官员承认提交人14岁时抵达加拿大,在加拿大有一批稳定的亲朋好友,而在塞拉利昂没有直系亲属。然而,该官员也指出,提交人在抵达加拿大之前已在塞拉利昂度过了近半生,并且仍然是该国侨民的一员。该官员认为,提交人已经证明,他的亲朋好友网络能够在他返回塞拉利昂后给予他支持。该官员指出,提交人可以通过视频和电话与子女保持联系。该官员认为,如果提交人被驱逐出境,他和他的子女不会面临死亡或虐待的风险,而且鉴于他长期严重违反移民法律法规,推迟驱逐不符合加拿大公众的最佳利益或加拿大价值观。
4.26因此,与提交人的断言相反,该官员确实考虑到了将提交人被驱逐对提交人本人和他的三个子女的影响,包括子女的最大利益以及提交人与他们的分离。
4.27缔约国详细提及委员会关于审查事实和证据以及《公约》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实质内容的标准。缔约国有权控制外国国民的入境、居留和驱逐,并通过将不需要保护的申请人遣返来维护移民制度的完整性。加拿大的独立决策者经过司法审查已认定,如将提交人遣返塞拉利昂,提交人不会面临酷刑的个人危险,不会有生命危险,也不可能面临残忍或不寻常的待遇或处罚。提交人提到的经济困难不会引起《公约》第七条之下的虐待。提交人没有提供心理学家的报告或其他证据,以表明将他遣返会威胁到他子女的安全,同时考虑到提交人的子女可以通过电话和视频通话与他保持联系。
4.28考虑到正当、合理的国家利益和将提交人遣返对家庭造成的扰乱这两者,将提交人驱逐出境不会任意干涉提交人的家庭生活。 将提交人驱逐是因为他犯下了严重的暴力行为,对加拿大公众造成了危害,他在过去16年的严重犯罪记录便是这一点的明证。他的暴力犯罪极为严重,构成国内法之下的严重犯罪。将他驱逐出境既不违法也不具任意性。他的外祖母和父亲都住在塞拉利昂,这两人分别于2022年和2023年去世。提交人在来加拿大之前曾与外祖母住在一起。如上所述,国内决定或程序中并不存在任意性、错误或执法不公问题。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于2023年10月13日提交的评论中告知委员会,他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长期居留申请――他于2023年提交,该申请对其驱逐出境没有暂停效力――仍在处理中。由于不被允许入境,申请程序可能涉及额外步骤,以便提交人获得在加拿大居留的授权。相关程序具有自由裁量权,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提交人之所以推迟提交该申请,是因为他无力支付处理费,只是在找到一位公益律师之后他才提交了申请。因此,拖延责任不在他。尽管即使他不在加拿大,他的申请也会得到处理,但如果他被驱逐出境,他的子女将遭受痛苦。
5.2提交人中止了请求对就延期驱逐申请作出的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因为一旦委员会批准采取临时措施,就不再需要进行这项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申请的唯一目的是阻止将提交人驱逐出境。
5.3尽管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没有第二次提出申请,请求进行驱逐前风险评估,但该程序不会考虑到他的家庭情况以及可能与子女分离的情况。
5.4提交人对本人的犯罪记录追悔莫及,想要重新融入社会,陪伴三个年幼的女儿。他是在加拿大提供的环境中走上犯罪道路的。
5.5缔约国基于提交人的国籍对其进行歧视,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如果加拿大国民犯罪,他们不会被驱逐出境。相形之下,缔约国并不想要帮助提交人改过自新,尽管他到加拿大时才13岁,首次犯罪时才17岁。缔约国本应欢迎他,让他悔过自新,但缔约国却一心想着将他驱逐出境。
5.6缔约国还侵犯了提交人在《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之下的有效补救权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指称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来文不予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用尽若干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例如,自2015年4月1日起,他有资格第二次提出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他本可在此后的任何时间提交申请,包括在子女出生后,以便以他本人的名义并代表子女请求对他的新指称进行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可以在新的评估程序期间提出暂缓驱逐申请。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评估程序不会考虑其家庭状况或他与子女分离的影响。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说法,即提交人可以通过第二次申请提交与他向委员会提交的相同的证据,表示如将他驱逐出境,他本人及子女会面临无法挽回的伤害。据此,由于提交人在有资格提交的情况下没有提交请求进行驱逐前风险评估的第二次申请,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使它无法对来文进行审查。
6.4鉴于调查结果,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对其他不予受理的理由进行审查。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