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GUY/CO/3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May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圭亚那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3月18日、19日和20日以混合形式举行的第4097、4099和4101次会议上审议了圭亚那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3月26日举行的第410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23年《打击人口贩运法》;

(b)2023年《数据保护法》;

(c)2022年《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修正案)》;

(d)2023年《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修正案)》;

(e)2023年《数字身份证法》;

(f)2022年《预防自杀法》;

(g)2022年《恢复性司法法》;

(h)2022年《保释法》;

(i)2022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制)法(修正案)》;

(j)2022年《精神健康保护和促进法》;

(k)2022年《宪法改革委员会法》;

(l)2021年《法律改革委员会法(修正案)》;

(m)2021年《儿童收养法(修正案)》;

(n)2021年《圭亚那民法(修正案)》;

(o)2021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修正案)》;

(p)《2030低碳发展战略(2021-2030年)》;

(q)《圭亚那国家艾滋病毒战略计划(2013-2020年)》(HIVision 2020);

(r)《童工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2019-2025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将于2024年开始宪法改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宪法》第154A(6)条规定,缔约国可以不承担其在《公约》之下的义务或限制义务的范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宪法》第154A(2)条的解释可能会限制《公约》在国家法律框架内的适用。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完全将《公约》条款纳入国内法律制度。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关于《公约》及所载权利可诉性的专门培训,也没有为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第二条)。

5.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确保成文法和习惯法符合《公约》,包括对宪法进行审查。缔约国应考虑审查《宪法》第154A(2)条和第154A(6)条,确保仅在《公约》允许的情况下对《公约》所保护的权利进行限制。缔约国应将《公约》条款充分纳入国内法规。缔约国应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全面、方便和定期更新的《公约》专门培训,确保他们在适用和解释国内法时考虑到《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提高所有负责执行《公约》的行为者和广大公众对《公约》的认识。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缔约国正在审查1999年重新加入《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保留并考虑撤销该保留,但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该保留仍然存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执行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意见的法律地位,以及是否提供了关于个人来文机制的专门培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设立负责审查和落实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之下所提意见的特定程序或机制(第二条)。

7.按照委员会以往建议,缔约国应进一步考虑采取具体措施,撤销对《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保留。缔约国应确保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意见中所载建议,包括通过国内法院予以落实,以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应考虑通过立法,承认已获委员会准予的赔偿措施的来文提交人有权要求国内法院执行此类措施。缔约国还应考虑建立一个国家机制负责监测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缔约国关于任命人权委员会主席的现行宪法条款阻碍了缔约国在促进委员会投入运行方面开展工作,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人权委员会投入运行方面缺乏明显进展,且委员会主席的职位一直空缺,这种情况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

9.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巴黎原则》使人权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投入运行,并考虑将审查阻碍任命委员会主席进程的宪法条款作为优先事项。缔约国应确保向人权委员会提供有效履行任务所需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反腐败措施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若干法律规章以打击腐败,并采取了若干反腐措施,例如在圭亚那警察部队设立打击有组织犯罪股,主要负责调查金融犯罪。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反腐败体制框架在实践中还不够强大、有效,不足以预防和起诉腐败行为,包括警察和高级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例如,委员会对以下报告表示关注:(a)信息专员没有对公众提出的所有要求作出回应;(b)《受保护披露法》和《证人保护法》尚未生效(第一、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11.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通过并实施有效、及时的措施,促进善治,打击各级政府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切实措施,将解决腐败的根源作为当务之急;

(b)确保对所有腐败案件,包括高层腐败和警察部队腐败案件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和起诉,对被定罪的犯罪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对受害者予以充分赔偿;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反腐机构,包括审计长办公室、信息专员、廉政委员会和公共采购委员会在实践中保持独立、有效、透明和问责;

(d)确保信息专员能够在实践中有效行使信息获取权;

(e)有效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特别是加快《受保护披露法》和《证人保护法》的生效。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部门,存在腐败现象、不透明和缺乏问责的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部门的公职人员存在腐败行为,且缺少关于为调查此类指控所采取措施的资料(第一、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1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自然资源的管理不滋生腐败。缔约国应确保政府在发放自然资源开采许可证和油田开发许可证前,先对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系统性、透明和充分的评估,并应让所有受影响社区切实参与评估过程。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对授予公共合同相关的腐败行为报告进行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提起诉讼,如定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不歧视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正在审查1997年《防止歧视法》的资料。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该法不仅应涵盖反就业歧视,还应充分、有效地防止《公约》所禁止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并载有一份与《公约》一致的禁止歧视理由清单。委员会对以下报告表示关注:(a)缔约国境内持续存在种族分裂和种族紧张;(b)政界人士和公职人员发表仇恨言论、煽动种族敌视,警察进行种族定性;(c)对拘留所和监狱中跨性别者实施虐待和暴力,包括性暴力,且对这种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不足、调查不力导致情况更加恶化;(d)警方未对所有关于歧视和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指控,特别是谋杀指控进行调查,没有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第二、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5.缔约国应:

(a)通过明确涉及生活所有领域的全面反歧视法,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间接和交叉歧视,包括禁止基于种族、族裔、年龄、国籍、宗教、移民身份、残疾状况、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确保歧视受害者获得有效和充分补救;

(b)加倍努力结束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分歧和紧张以及对少数族裔群体的歧视,包括为各族裔群体公开对话创造机会、促进族裔间的和谐与宽容、借助媒体消除偏见和负面刻板观念,包括消除学校和大学校园内的偏见和刻板观念;

(c)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谴责和打击针对最易受种族歧视群体的仇恨言论和煽动种族敌视的行为,包括公职人员和政界人士发表的仇恨言论和煽动种族敌视的行为;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打击和消除执法人员的种族定性行为,除其他外,为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文化多样性和禁止种族定性的强制性培训;

(e)打击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行为,确保对以受害者的性取向或真实或感知的性别认同为由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及时调查,并为此类案件制定特定调查程序,以确保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进行适当惩罚,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性别平等

1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议会中女性议员的比例已增至39%,管理岗位的妇女比例为49%。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旨在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没有规定国家和地方议会中妇女代表的法定配额。委员会还对工资差距持续存在感到关切(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7.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考虑采取法定配额和性别均等制度等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各个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缩小男女工资差距。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设立性犯罪法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存在,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杀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对暴力行为的报案率低,定罪率也低,这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在整个缔约国,特别是在农村和内陆地区,供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使用的庇护所数量不足。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杀害妇女未被明确定义为一项特定刑事罪行,这不利于对各种杀害妇女的行为进行确认(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9.委员会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家庭暴力和杀害妇女行为。缔约国应通过一项打击对妇女性别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并通过和执行全面的立法,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因性别动机蓄意杀害妇女的行为定为犯罪。缔约国应鼓励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和性骚扰案件进行举报,特别是增加诉诸司法的机会以及解决社会上对于受害者的污名化,尤其是在农村和内陆地区。缔约国应确保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以及杀害妇女行为进行调查,对犯罪者提起诉讼,对定罪者处以适当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应增加收容所和援助中心的数量。

孕产妇死亡率、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自愿终止妊娠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孕产妇死亡率正在下降的资料,但对死亡率依然高企表示关切(每100,000例活产中有100例死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各个地区实际上能够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的机会均很有限,特别是对于土著妇女、农村妇女和贫困妇女而言,这造成了大量不安全的非法堕胎。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少适当的医疗服务,包括缺少乳房X光检查和其他可促进妇女早期发现乳腺癌的筛查服务,全国妇女乳腺癌死亡率不断上升(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21.根据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预防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确保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农村妇女和贫困妇女实际上能够进行安全、合法的堕胎。缔约国应加大努力,解决乳腺癌高发问题,加强预防和早期发现,更好地为患癌妇女和女童提供治疗和心理支持,并为此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死刑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对《刑(罪行)法》进行修订,废除了关于强制判处死刑的规定,并对终身监禁和可予假释的监禁作出了规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1997年以来没有执行过死刑。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可根据《宪法》第138条判处死刑,且对于某些达不到《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最严重罪行”门槛的罪行仍保留了死刑,例如叛国罪、与袭击船只有关的劫持行为或海盗行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被最终定罪和判刑的个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或其他公共机关提交新发现的无罪证据(第二和第六条)。

23.铭记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删除法律中的死刑条款,包括删除《宪法》的死刑条款;

(b)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争取关于废除死刑的舆论支持;

(c)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d)按照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所载的建议,建立一个机制,以便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对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并向被改判无罪者提供包括赔偿在内的适当补救。

法外处决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持续发生法外处决现象,包括警察实施的法外处决。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收到充分资料说明为打击和防止法外处决所采取的措施。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2002年至2006年期间据称发生的法外处决事件没有得到充分调查和起诉,犯罪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政府于2018年宣布将设立总统调查委员会对在此期间据称发生的法外处决事件进行调查,但该计划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第六条)。

25.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法外处决的指控进行及时、公正、透明和彻底的调查;对犯罪者提起诉讼,并对被定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向受害者家属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设立一个总统调查委员会,调查2002年至2006年期间据称发生的法外处决事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法外处决事件。

污染和气候变化造成的环境退化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未充分执行《环境保护法》等环境规章,且没有详细资料说明环境保护局在执行环境规章方面的有效作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获得环境信息的机会有限,缔约国未能在决策过程中与美洲印第安人和以渔业为生的群体等最弱势群体进行有效协商,也未能吸收他们有意义地参与,而这些最弱势群体是受污染和气候变化直接影响的。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非法采矿活动猖獗,严重加剧了荒漠化,且环境保护局没有对此类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采矿活动导致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以及有害废物管理不善带来了负面影响,造成环境卫生问题,如异常分娩、疲劳和记忆丧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采矿活动在居民区,特别是土著人民居住的区域造成了汞污染和汞中毒(第六、第十七和第十九条)。

27.根据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26段,缔约国应:

(a)提高公众,特别是美洲印第安人和以渔业为生的群体有意义地参与环境决策的能力和获得信息的机会,包括空气和水质、相关法律、条例、政策、许可证申请和决定、污染数据和执法行动方面的信息;

(b)加倍努力解决水污染和空气污染问题,改进废物管理工作,完善有关框架以确保遵守相关规章,规范空气和水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

(c)修订关于社会和环境责任的法律框架以及关于采矿活动(包括外国私营公司的采矿活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标准,规定公司有应尽义务,应查明可能侵犯《公约》所保护权利的风险因素、预防和减少风险,并防止相关权利遭到侵犯。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具体法律对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并将之定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剥夺自由者普遍遭受酷刑或虐待,包括:(a)调查期间为逼供而实施的酷刑和虐待;(b) 性暴力,包括被拘留者遭警察强奸。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此类指控的刑事调查、起诉和定罪率很低。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对于警察总监阻挠向警务申诉署提交申诉相关不当行为的指控开展调查的情况(第七条)。

29.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公约》和国际标准,终止酷刑和虐待。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紧急通过反酷刑法,并确保该法对酷刑的定义符合国际法;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涉及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透明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犯罪人,对被定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包括提供康复和适当补偿;

(c)考虑加强警务申诉署的任务授权,确保该署有权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案件开展有效、独立的调查,包括有权针对虐待指控自行启动调查;

(d)向所有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提供强制性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等关于防止酷刑的国际规范。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拘留条件

30.委员会对缔约国为解决监狱过度拥挤问题所作的努力表示认可,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监狱条件恶劣、危及生命,包括严重过度拥挤、身体虐待、缺少适当的医疗、饮用水和卫生条件,以及自然光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负责定期视察监狱和调查囚犯投诉的监狱查访委员会不够透明、缺乏问责和独立性(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1.缔约国应确保拘留条件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使关于拘留囚犯的法律和政策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相一致;

(b)立即采取措施大幅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包括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替代监禁措施;

(c)改善拘留条件,确保关押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被拘留者都能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清洁水和自然光;

(d)促进在不事先通知和无人监视的情况下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独立、有效和定期监测,包括设立一个负责监测监狱条件的独立机制,并为相关执法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关于防止拘留期间死亡的强制性培训。

人身自由和安全

32.委员会对于警察任意和非法逮捕现象普遍存在感到关切,这种情况导致后续出现非法拘留问题,包括未成年人遭到非法拘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收到关于任意和非法逮捕和拘留的申诉之后进行调查、定罪和判刑的数量。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建立平反制度处理被错误监禁或错误长期拘留而不准保释的情况。此外,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审前和待审拘留者人数众多,他们被剥夺自由的时间往往过长,最长可达三年之久,且被拘留者并非总能根据本人适用的拘留制度得到分开关押(第九和第十四条)。

33.缔约国应:

(a)根据《公约》和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享有充分的法律和程序保障;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任意和非法逮捕,特别是防止任意和非法逮捕未成年人。缔约国应立即释放被非法拘留者,从速对相关案件进行彻底、独立的调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c)确保所有任意拘留的受害者都能获得有效补救,并得到充分赔偿、平反和康复;

(d)确保审前拘留合理且必要,是否进行审前拘留因人而异,并对审前拘留定期进行司法审查,确保只在官方拘留设施关押被拘留者,并鼓励采用《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中规定的替代性非拘禁措施;

(e)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将待审拘留者与服刑人员分开关押。

少年司法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0岁提高到14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6至18岁的违法儿童未被纳入少年司法系统,并被作为成年人受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法律保障,不能确保剥夺儿童的自由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期限尽可能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二十四条)。

35.缔约国应确保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维护《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维护违法儿童获得有利于其融入社会的待遇的权利。缔约国还应确保仅将拘留和监禁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将儿童与成人分开拘留或监禁。

消除奴隶制、奴役和人口贩运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和童工现象。然而,委员会对于人口贩运和童工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和内陆地区普遍存在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有报告称儿童,包括美洲印第安儿童从事危险工作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详细资料说明街头儿童的人数和状况,街头儿童最有可能遭受暴力,容易受到性剥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障自出生起即有身份权所付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内陆地区,出生登记和发放出生证仍然困难重重,这增加了儿童的脆弱性(第二、第七、第八、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7.缔约国应:

(a)加强打击、预防、消除和惩处人口贩运的努力,除其他外,应完善对受害者的早期识别,规定对人口贩运的犯罪人进行有效起诉和惩处,特别是公职犯罪人,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

(b)针对负责调查和起诉人口贩运案件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员,加强预防和提高认识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确保向所有负责预防、打击和惩处这一罪行的机构划拨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c)加倍努力通过加强劳动监察等方式打击并消除童工现象,特别是儿童从事危险工作的现象;

(d)紧急采取适当措施查明街头儿童现象的根源,制定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为街头儿童提供庇护所,识别性虐待受害者并为他们提供赔偿和援助,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e)继续努力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都得到登记并获得正式出生证,包括通过设立地方登记机构、流动登记站和实施外联方案等方式简化缔约国内陆地区的出生登记程序。

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38.委员会注意到,大量从邻国涌入的寻求庇护者和需要国际保护者为缔约国带来了挑战,并注意到缔约国为帮助他们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无国家难民法和庇护程序感到关切。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寻求庇护者、需要国际保护者和难民,包括来自海地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人面临脆弱处境,特别是在获得法律身份和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方面面临障碍,海地人还面临签证限制。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无法律规定承认不推回原则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国际文书。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国籍法表示关切,该法禁止在国外出生的圭亚那公民将圭亚那国籍传给子女,导致子女成为无国籍人(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39.缔约国应:

(a)立即通过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权利的国家法律,并采用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规范和标准的相关程序;

(b)确保制定防止推回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并就驱逐程序中的推回申诉提供有效补救,包括由独立司法机构对驳回的申诉进行复审,尤其是上诉中驳回的推回申诉;

(c)加倍努力,使需要国际保护者的处境正常化,特别是确保他们的法律身份,为他们提供正规就业和享受基本服务的机会,并满足处于弱势地位者的特定需求;

(d)考虑审查国籍法,以保证没有儿童,包括在国外出生的圭亚那父母所生子女会成为无国籍人;

(e)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权

40.委员会对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在任命司法人员方面的作用感到关切,特别是司法总长和首席大法官由总统根据《宪法》第127条在征得反对派领导人同意后直接任命,法官由总统与司法事务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委员会还对司法事务委员会成员由总统与反对派领导人协商后任命感到关切。委员会又对据称任命“代理法官”的做法表示关切,这种做法不能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有效行使职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减少民事案件数量方面取得了进展,但仍感关切的是,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大量积压,导致审前拘留时间过长,而任命法官方面的拖延又加剧了案件积压。此外,委员会对于据称农村居民和土著人民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表示关切(第二和第十四条)。

4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革司法系统。为此,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包括确保法官的遴选、任命、晋升、处罚和免职程序透明、公正,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符合《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b)通过一项全面战略以解决整个司法机构的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积压问题,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和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确保获得公正审判而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

(c)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扩大免费法律援助的提供范围,为所有人,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的人诉诸司法提供便利。

表达自由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记者、媒体工作者和环境维护者等人权维护者遭到骚扰、恐吓并面临诽谤诉讼,其目的是阻止他们自由表达意见,且现有的保障措施不足以处理这些问题。委员会对于圭亚那刑事诽谤法和《2018年网络犯罪法》对表达自由产生的寒蝉效应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总统有权任命圭亚那国家广播局成员,以及该局据称在进行管理和发放许可决策时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第十九条)。

43.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人都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自由行使表达自由权,并确保对行使表达自由权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为此,缔约国应:

(a)有效防止和打击骚扰和恐吓记者、媒体工作者和环境维护者等人权维护者的行为,确保他们能够自由有效地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遭受报复;

(b)审查并修订现行的《2018年网络犯罪法》,避免法律术语模糊和限制过于宽泛,确保该法符合《公约》;

(c)考虑取消对于诽谤的刑事定罪,仅就最严重的诽谤案件适用刑法,同时铭记监禁绝不是惩罚诽谤的适当方式;

(d)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圭亚那国家广播局以独立、透明和公正的方式开展工作。

参与公共事务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修订《人民代表法》对选举进程加以改进,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选举制度正在加剧两个主要族裔群体之间的族裔政治两极化,并使得其他族裔群体和土著人民在政治上被边缘化。此外,委员会对圭亚那选举委员会的党派结构表示关切,该结构将其他党派成员和土著人民排除在外,妨碍委员会有效、独立地执行任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人在行使投票权方面没有得到充分的包容、支持和培训,囚犯和审前被拘留者在实践中继续被剥夺投票权(第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45.缔约国应:

(a)审查并修订选举制度,保证选举制度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符合第二十五条,按照《各国有效落实参与公共事务权利的准则》,确保所有公民无论族裔平等享有参与权,以及废除选举规章中任何可能妨碍选举制度透明、公平运行的不明确或含糊的规定;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圭亚那选举委员会保持公正、独立于各政党,并能够行使其守护民主多元化的职责;

(c)确保所有公民,包括残疾人和被剥夺自由者均能享有投票权。

土著人民权利

4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保护圭亚那土著人民的法律和程序的资料,但同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关切,即缔约国土著人民对其传统占有、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和领地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承认,以及在对《美洲印第安人法》进行必要修订方面缺乏进展。此外,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称,美洲印第安人住区的采矿活动没有得到适当管理,采矿对美洲印第安人传统土地的划界产生了不利影响,造成了环境退化,并威胁到他们的健康和传统生活方式。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可靠报告称,缔约国在批准关于在土著人民传统领地上进行资源勘探和开发的许可证前,没有让受影响的土著人民(包括Wapichan群落)充分参与,也没有与他们充分协商以征得其同意(第一、第二、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

47.缔约国应加快修订2006年《美洲印第安人法》,确保土著人民占有、拥有、使用和开发其传统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并确保修订后的条款在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缔约国应加快土著人民集体土地的划界和确权工作,包括提高美洲印第安人群体土地确权程序的便利性和效率。缔约国应确保实现土著人民的必要参与,并确保在通过任何影响土著人民土地、领地和其他资源的法律、政策或项目前,与土著人民进行必要协商,以获得他们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8.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请缔约国于2027年3月29日前提交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在上文第5段(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第41段(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权)以及第47段(土著人民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0.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