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 :《住户劳动力统计》,国家统计所,2001年。
持续存在的父权价值观和不利的经济条件对女孩的教育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最近的经济危机和结构调整政策妨碍教育系统容量的扩充。因此,国家预算分配给教育的资金从1990年的13.2%下降到2000年的7.2%。预算削减对受教育机会的影响巨大,严重影响低收入家庭的妇女和女孩。
义务基础教育
1997年土耳其的义务基础教育从5年学校教育增至8年(《4306号法》),将小学和中学合并为一级学校教育。教育改革法想必将对女孩接受教育和生活前景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女孩全面获得能力和延迟早婚时间。此外,向职业技术教育的分流将可能在较大的年龄实现,因而男女孩双方的选择和机会将大大增加。
无疑,评估8年制义务教育对女孩教育的影响为时太早,不过据现有的数据,女孩的入学率大幅度提高了。在过去5年中,女孩的小学入学率提高了18%,中学的入学率提高了21%,而男孩的数字分别为10%和15%。不过,尽管有这些提高,性别差异并未消除。男孩义务基础教育的就学率接近99.9%,但女孩的就学率为88.5%,落后于男孩。
国家统计局1999年对土耳其童工进行的研究,揭示了6岁至17岁年龄组男女孩的就学率差异明显,在较大的年龄组和农村地区差异相应地加大(表2)。这项研究还表明,男女孩上学与教育费用之间存在着牢固的联系。处于较高社会经济阶层的家庭往往同等重视女儿和儿子的教育,但在较低阶层,上学率在男孩(85.6%)和女孩(76.5%)之间出现明显的差别。虽然经济因素制约男女孩双方的上学率,但女孩的情况更为突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表3)。研究还披露,对女孩受教育抱有消极的文化价值观,女孩自身缺乏学习动力,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不能提供适当的学校,需要帮助操持家务等,这些都是造成女孩就学率较低的因素。
表2. 按年龄列示的就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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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 |
城市 |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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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 |
合计 |
74.8 |
79.0 |
68.8 |
|
6-11 |
90.5 |
90.4 |
90.7 |
|
|
12-14 |
74.4 |
79.8 |
67.3 |
|
|
15-17 |
43.6 |
55.2 |
26.4 |
|
|
男 |
合计 |
82.7 |
84.9 |
79.5 |
|
6-11 |
92.9 |
93.0 |
92.8 |
|
|
12-14 |
86.6 |
89.8 |
82.2 |
|
|
15-17 |
58.2 |
64.5 |
47.8 |
资料来源: 《童工调查,1999年》,国家统计所。
表3. 1999年儿童不上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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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 |
城市 |
农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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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
|
没有合适的教育机构 |
9.1 |
10.7 |
7.0 |
9.4 |
10.9 |
11.9 |
|
对学校不感兴趣 |
27.0 |
36.5 |
25.5 |
35.1 |
28.4 |
37.8 |
|
上不起学 |
25.5 |
21.1 |
30 . 2 |
27.8 |
21.5 |
14.4 |
|
帮做家务 |
11.0 |
2.7 |
7 . 9 |
0.7 |
13.5 |
4.9 |
|
家庭不允许 |
10.1 |
2.4 |
9.0 |
1.6 |
11.1 |
3.2 |
|
其他 |
17.3 |
26.6 |
20.3 |
25.6 |
14.7 |
27.6 |
资料来源 :《童工调查,1999年》,国家统计所。
教育部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协作,实施了若干项目,旨在促进全面执行8年制义务基础教育法,其中特别强调提高对女孩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缩小受教育机会方面的性别和区域差距。在有些农村地区,偏辟小乡村的学校的容量无法从5年制提升到8年制,或由于移民学校关闭,教育部提供校车将学生接送到最近的中心(这种做法自1999年以来一直坚持)。或者,偏辟地区的学生可以上区域寄宿学校。为了鼓励家庭送其女儿上这些寄宿学校,还设立了男女隔离的学校。此外,鉴于农村地区女孩实际流动性所受的文化上的制约,还建设了“开放式小学中心”。许多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组织,提供各种奖学金和援助以鼓励家庭送其女儿上学。
中学教育
在小学教育得到发展的同时,女孩的中学就学率也呈上升态势。普通中学的女生比例从1996至1997学生的42.9%提高到1999—2000学年的45.2%。虽然高中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但按照第8个五年发展计划(2001—2005年)和全国教育大会通过的决定,已提交了将义务基础教育增加到12年的提案。
另一方面,职业和技术高中极其明显地出现了性别歧视,它表现为教育隔离。这种情况起因于这类学校结构的性质,其中学生被引导进入提供传统的男性和女性职业培训的学校。现有1 196所男子技术高中和636所女子技术高中。为这种隔离结构辩护的理由是,它可以为保守家庭的女孩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并为女孩提供一种特殊的场所,从而成为某种形式的配额制。下列事实可以部分地支持这种观点:1993至1996年期间,正规高中女生的比例提高了3.97%,而同期职业技术学校的女生比例提高了29.9%。
自1975年以来,另一性别的学生已能够进入这些性别类型的技术学校学习。虽然性别隔离仍有表现,但部分越界做法确实发生了。例如,女子技术学校中男生的比例是18.4%,男子技校中女生的这一数字是10.3%。如换算为绝对数,则有39 542名女生和28 100名男生进入原为另一性别开办的学校学习。这清楚地揭示,传统的性别规范和价值观实际上能被违反。
值得提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事态发展是,女生上Imam Hatip学校的比例高(45.8%),这种学校主要提供宗教专业培训,只向男子开放。这些学校女生的就学率呈稳步提高的趋势,而男生的情况正好相反。1993至1994学年期间,女生上Imam Hatip学校的增长率是18.8%,1996至1997学年,就学率提高21.8%,1999年至2000学年提高21.3%。而男生的数字分别为20.4%、18.3%和12.6% 。从教育程度的角度看,可以将这些学校女生入学率的提高视为一个积极的指标,但有关此种教育将为女孩提供非传统性别角色和增加她们就业选择机会的程度的问题需要加以认真的考虑。
高等教育
在土耳其,获得大学教育的机会是通过竞争性的全国学生选拔和安置考试获得的。近年来女生在这些考试中的成绩给人以深刻的印象。1999年,女生的安置率是55.2%,而男生的安置率是56.9%,2000年,女生稍稍超过了男生。不过,进入高等教育的女生总数仍然少于男生。2001至2002学年,大学生中41.8%是女生。然而,同期省立大学女生的入学率只有37.7%。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妇女比率在开放性大学两年制学位课程中最高(49.3%)。研究生学校级女生的比率大大低于男生。
技术学科和农学除外,几年来高等教育中的女性比率是稳步或稳定增长的趋势。在诸如自然科学、应用科学和数学等领域,女性的比率与男性大体持平,但在语言、教育学和艺术方面,她们超过了男性(表4)。尽管高等教育一级存在着相对的性别平等,但总体上看,土耳其的高等教育仍只是少数人口能够享受的特权,其中男子人数超过妇女。
表4. 按学习领域列示的女大学生(%),(2001至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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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领域 |
新生入学率 |
入学率 |
2000 至 2002 学年毕业 |
|
卫生学 |
46.1 |
42.6 |
44.5 |
|
语言和文学 |
63.4 |
60.0 |
60.6 |
|
科学和艺术系 |
46.7 |
47.1 |
48.5 |
|
教育学 |
57.1 |
55.5 |
50.3 |
|
工程和建筑 |
23.4 |
23.2 |
25.7 |
|
艺术 |
54.0 |
54.1 |
61.1 |
资料来源 :《2001至2002学年高等教育统计》SSPC。
缔约各国应……确保: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就小学和中学两级的所有学校而言,课程、规划和程序应当相同,它们由教育部管理。无疑不能声称各学校之间的教育质量是一样的,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和城乡差异。
教育部依法管理免费的区域寄宿小学,确保低收入家庭和生活在偏僻地区家庭的子女不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此类学校的数目已从1977年的153所增加到2000年的513所。寄宿学校的学生中35.5%是女生。女生如果成功地从寄缩小学毕业但无钱继续升学,将有机会免费进入职业寄宿高中上学。
师资队伍的性别结构类似于学生的结构。这就是说,在学校教育的起步阶段,女教师在师资队伍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但这个比例随教育程度提高而下降。如按城乡分布和区域分布看,也见到类似的差异。在我国比较传统的偏僻地区,这些差异对女生的入学率具有深远的影响。
不过,在高等教育一级,按世界标准衡量,女性学术人员的比例历来很高,根据2001至2002学年的数据,妇女占到学术人员的36.7%,随衡级而变化:占讲师的36.1%;占助教的29.5%;占副教授的31.5%;占正教授24.7%(表5)。学术人员的性别差异也随专业领域而变化,与上文所述的大学生的专业领域的情况相似。学术界妇女比例较高的情况未体现在大学的行政结构中。绝大多数系主任和大学校长的职位继续由男子占有。
表5. 女教师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百分比(%),2001—200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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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女 |
女 % |
|
|
教授 |
9 529 |
2 350 |
24.7 |
|
副教授 |
5 576 |
1 754 |
31.5 |
|
助教 |
11 420 |
3 368 |
29.5 |
|
讲师 |
10 976 |
3 958 |
36.1 |
|
语言讲师 |
5 516 |
3 121 |
56.6 |
|
专家 |
2 309 |
977 |
42.3 |
|
助理研究员 |
25 933 |
10 611 |
40.9 |
|
翻译 |
17 |
9 |
52.9 |
|
教育和培训规划人员 |
14 |
6 |
42.9 |
|
合计 |
71 290 |
26 154 |
36.7 |
资料来源 :《2001—2002学年高等教育统计》,SSPC。
缔约各国应……确保: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性别偏见和性别角色定型观念继续反映在教育课程和教学材料中。为了消除来自教育课程的带性别偏见的信息,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将这个问题列入了它2000至2001年的工作计划中,并在这种背景下支持相关的研究项目及其成果的出版和传播。
教育部在其工作方法和步骤重新组织的框架内,也将性别平等的实现确定为它的优先任务之一。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将人权视角,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视角,纳入了课程计划和修订教科书的过程中,以期消除歧视性的言论、图像等。
此外,还推出了一系列的项目以提高对民主和善政问题的认识。这方面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在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协作范围内开展的民主公民素质教育项目。该项目强调性别平等和妇女平等参与决策过程的重要性。
按照负责人权事务的国务部与教育部签署的关于学校人权教学工作的一项议定书,1998至1999学年对小学七年级和八年级的周课程进行了修订,以便每周列入一课时的“公民和人权教育课”。还有1999年以来提供了一个选修课程“高中民主与人权”。1998年,成立了一个全国人权教育十年委员会,以便实施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至2004年)。在人权倡议以外的课程中提供的各种文件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名单和关于它们活动情况的有关文件。
负责从人权和性别平等角度审查教科书的各个委员会,在进行工作时所依据的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则和全国人权教育十年委员会制订的标准。采用的标准包括:教科书中男女人物数目相等;男女人物表现出相互尊重和待遇平等;在家中和工作场所劳动分工表现出男女平等;表现妇女在公共领域扮演非常规的决策角色和担任管理职务;以及在说明父母作用和责任时达到性别平衡。
缔约各国应……确保: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第十六届全国教育大会期间曾敦促当局鼓励女生申请参加考试以争取国家奖学金和进入免费寄宿学校学习,并敦促当局不对女孩收取考试费。
教育部给中小学生奖学金的分配情况表明,女生使用36.3%左右的奖学金。
2001年,信贷和宿舍所收到的学生信贷申请中,44.4%来自女孩。女孩在所发放的金额中占到55.1%。这表明比前几年提高了。同样,在获取信贷和宿舍所管辖的学生住房的床位的学生中,44.5%是女孩。另一方面,2000至2001学年中,提供给高中生和大学生的私营寄宿设施中,只有26%分配给了女生。
缔约各国应……确保: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为了弥合男女识字率方面的差距和使成人获得继续教育的机会。教育部提供各种服务。远程教育即是这样一种服务,它使辍学生能够完成他们的学位学习并鼓励他们继续接受更高一级的学校教育。在这方面,1997年通过8年制义务基础教育法后,设立了开放式学校系统。到2001至2002学年,总共有90 906名妇女受益于开放式小学,占到学生总数的41.4%。与此相平行,毕业于开放式教育高中的学生中32.6%是女生,毕业于开放式教育职业和技术学校的学生中30%是女生。同样,在七个省中建立了几个女孩开放式教育中心,为农村地区的女孩提供教育机会。
除了正规教育机会外,还向男子和妇女提供各种非正规成人教育课程,旨在提高识字率、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与责任意识及职业技术等等。参加1996年以来提供的237 284个班的学员中,73%是妇女。然而,女性参加者大多选修家政学、手艺学和可兰经班,以及识字班,但识字班比例较小。在1995至2002年举办的34 801个识字班中,398 329名妇女(占参加总人数的52%)扫除了文盲。与上期(1990至1995年)相比,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当时妇女(72 680人)在参加所办的7 462个班的学生中占到36%。
2001年发起了支持全国教育运动,作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大学的协作举措,以在土耳其东部和东南部地区提供识字、职业和社会文化班。在这些班的参加者中,妇女分别占到62%、62.4%和52.9%。
针对本国东部地区妇女的另一项举措是东南安纳托利亚项目(东安项目)管理局建立的多功能社区中心(社区中心)。社区中心的目标是将妇女纳入东安项目的发展过程,其途径是通过各种培训机会赋予妇女以能力,包括识字、技能、手工艺和领导技能,突出妇女在社会中的需要和问题,以及增强她们的创收能力。受益于这些中心的是14岁至50岁的妇女。
另一个地区项目是支持东部和东南安纳托利亚地区社会发展和就业项目,它在该地区的26个点开展活动。项目于2000年10月启动,处理贫困成年人特别是妇女的需要问题。总共有283 906名妇女和204 201名男子参加了2001年提供的各种班。
第5/a条项下讨论的妇女问题研究和实施中心也提供成人教育活动。
1994年推出的职业和技术培训项目(职技培训项目)继续提供培训,以增加从未进过校门或被迫中途辍学的妇女的就业机会。一般说来,参加职技培训项目班的妇女往往集中于提供传统女性活动方面培训的领域。1996至2000年期间大约10万名妇女和女孩受益于这个方案。
部门职业培训方案也通过各种公共机构提供:最主要的是土耳其就业管理局和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这些方案经常吸收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国际实体如儿童基金会、粮农组织等参加。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于2001年扩充了它的家政学和推广方案的内容,以确保农村妇女能有机会参加以生产为中心的推广活动。总共有313 736名妇女参加了当年开办的26 097个班和示范活动。
由于这些培训班和项目,1997年以来妇女的识字率明显提高。尽管如此,北京会议期间作出的在2000年以前扫除文盲的承诺仍无法兑现。
缔约各国应……确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请见本报告第10/e条。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要求进入小学和中学两级学校学习的全体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课和体育活动,其中包括田径、艺术体操、篮球和民间体育活动的校际竞赛。在其中有些活动中,参赛女生人数超过了男生。
缔约各国应……确保: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与非政府组织、妇女学习中心、律师协会和地方当局密切协作,发起了一个叫做2000年妇女集会的运动,以向妇女团体传播信息和提高更大范围内社会的性别认识。在这种背景下,各省中心和各县举办了300多项的会议、研讨会和家访。通过运动影响了为数众多的妇女,集中关注的问题主要有女童的教育、生殖健康、性传染病、法定权利、针对妇女的暴力、为维护名誉的犯罪和就业问题。
教育部与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协作,正在18个省执行一个项目,就青春期的生理变化和相关的健康问题对少女及其母亲进行教育和提高她们的认识。1993至1998年期间约有215万、2000年约有145万名少女及其母亲参加了各种活动。此外,在教育部领导下开展活动的保健教育中心还定期提供信息和咨询。为了增强这些中心的能力,教育部与土耳其家庭健康和计划生育基金会合作,对东部和东南安纳托利亚14个省的413名教师进行了培训人员的培训,课目有母子健康、计划生育、性传染病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
就业
第十一条.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过去十年内采纳的经济政策及其社会经济作用对妇女的就业具有巨大的影响。1980年代开始的左右决策的以出口为导向的增长模式导致劳动力市场灵活化;实际工资下降以应对频发的周期性危机;以及在牺牲正规部门的情况下扩大非正规部门。因此,国民经济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退化了,而且结构性的失业始终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换言之,与当前许多国家一样,土耳其劳动力市场的瓶颈是与需求而不是供给联系在一起的。此外,工会地位的削弱使劳动力形势进一步恶化。因此,经济的这些问题和相关的结构问题制约和影响妇女的就业前景。这样,对关于第十一条及其子项的妇女情况的评估需要放在这种总体框架内考虑。
缔约各国应……确保:
第十一条.1.(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如土耳其上次报告所表明的,《土耳其宪法》保证工作权利的原则。根据宪法第48条规定,所有个人都有工作和签定合同的权利,而且第49条将工作界定为每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并宣称国家应改善工作条件和保护工作者。2001年宪法的一项修正案也保证国家保护失业者。
截至2002年,土耳其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确立国际劳动权利和标准的40项协定的缔约国。其中述及男女双方在工作领域中平等的有:《同工同酬》(第100号协定);《就业和职业方面歧视》(第111号);《就业政策》(第122号);《人力资源开发》(第142号)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
缔约各国应……确保: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直到最近,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率呈下降趋势,从1995年的30.5%降至2000年的25.9%。同期,男性参与率从77.9%跌至72.9%。造成女劳动力参与率下降的主要因素是农村向城市的迁移,其中大多数迁移的妇女原先作为不领取报酬的家庭工人从事农业,到了城市环境就变成了家庭妇女或从事非正规部门的工作。家庭妇女的数目从1998年的1000万左右增加到2002年大约1 200万。虽然随着《民法典》最近的修改,承认了家庭妇女对住户经济的贡献,但这种理解并未反映在劳动力统计中。同样,妇女可以在家里从事的创收活动或计件工作或其他形式的非正规部门就业,也未列入正规统计的范围。据估计,在非正规部门的工作近65%由妇女占有,而男子的这一比率则为37.5%。
妇女的婚姻和教育状况仍然是女劳力参与格局和程度的一个决定因素。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妇女参加劳动力的比例也在提高。根据2001年的数据,城市地区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大约70%加入了劳动力,而文盲妇女只有5%在正规部门就业。反之,男劳力的就业与其教育程度的联系不像这样牢固。
大体上,女劳力在农业部门的参与率仍然最高,其中压倒多数的妇女为不带薪的家庭工。妇女作为不带薪家庭工的比率从1995年的64.5%降至2001年的51.3%。另一方面,妇女带薪就业的比率和自营职业的比率分别从26.4%提高到36.1%和从9.1%提高到13.5%。
失业是男女双方的共同问题,尽管城市地区妇女的失业状况更为严重。根据2001年全国平均数,妇女的失业率占7.9%,而男子为8.8%。
工会活动的参加情况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女工参加工会的比率从1995年的39%上升至2001年的51%。不过,由于妇女在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就业程度高,她们参加工会活动受到了妨碍。
由于偏向自由化和私有化的宏观经济政策,自1990年代初以来,有组织的工会运动普遍遭到破坏。另一方面,由于最近的经济危机造成失业率上升,因而全面削弱了工会组织的活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允许公务员组织工会的期待已久的法律于2001年最终通过,而且第一次集体谈判于2002年启动。政府女雇员积极参加了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过程。有关公务员工会的法律未载有任何性别歧视的规定。
妇女就业促进项目
正如土耳其1994年第2次和第3次合并报告所述,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推出了一个世界银行支持的项目,为的是产生和传播政策导向的信息,以指导增加妇女在就业市场所有部门就业机会的各种政策和方案倡议,特别是在男性为主的职业方面。该项目由四部分组成,即研究、传播、文献中心和性别培训材料的编写,它于2000年结束。
自上次报告以来,开展了下列活动:
·在项目范围内开展的16个研究项目中,已有13个由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出版。这些出版物被决策者和方案执行者广泛用作参考材料;
·研究结果通过各种活动和手段如会议、题为《妇女著作》的一份文献——1 000部幻灯片档案——等传播,可从KSSGM网站(www.kssgm.gov.tr)上查阅;
·1999至2000年期间,根据项目成果,向两个特别专家委员会(妇女参与社会委员会和职业生活与就业委员会)提交了各种政策建议,两个委员会是在第8个五年发展计划筹备过程中建立的。因此,计划提请注意妇女在城市劳动力中比例不足的问题和造成此种情况的社会文化因素和市场相关因素。计划还概述了将根据劳工组织和欧盟标准采取的措施;
·文献中心于1996年在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内部建立,现已全面开展工作。截至2002年12月,中心已收集了31 971册图书,262份手稿,762种灰色材料和214册参考书和材料;
·1998年至1999年期间,编写了一整套性别培训材料,它由55个互动单元组成,并在试点基础上应用于国家计划组织、国家就业办公室和一个非政府组织即土耳其医学会。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与妇女研究培训中心协作,正在起草一个培训者培训方案。
妇女就业服务和土耳其工作研究所(工作研究所)
1999年,就业办公室进行了一次改组,扩大和加强了它的授权以防止和(或)减少失业,增强劳动力的能力,以及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倡议。根据工作研究所的数字,2002年登记为求职者的464 228名失业者中,84 465人(18%)是妇女。当年内,被安置工作的失业者中,9%是妇女,其中大约61%为识字者和(或)5年制小学毕业生,8%为8年制小学毕业生,21%为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持有者,9%为高等院校毕业生。
工作研究所促进性别基础上的就业非歧视,但在面临男工强劲需求的情况下它可能会屈服。随着1999年公营部门公务员就业程序和2001年体力劳动者就业程序的集中化,就业机会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加强。雇主被要求提供一份职务说明,并根据集中管理的竞争性考试的结果录用安置,这种考试男女可以同等地参加。
工作研究所为积极谋职的失业人员开办能力建设班。
数年来,参加这些班的人中大约75%是妇女。1995至2002年,总共1 150名妇女参加了为建立私营企业而设计的培训班。参加这些班的妇女大多数属于18至24岁年龄组、高中毕业生和单身。
缔约各国应……确保:
(a)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的权利受宪法保证,它宣称公营部门的就业将不考虑职务要求以外的差别,并受新的《民法典》规定保证,它提出不要求夫妇在选择其专业和工作时得到伴侣的同意。
1999年,通过了确立中低级管理职务的政府雇员晋升的客观标准的国家条例。这些举措通过优先考虑能力和职业技能而有效地防止了晋升中任何的性别歧视。
不过,私营部门的情况远远不能令人满意。研究披露,已婚、怀孕或已有子女的妇女可能被剥夺就业机会,而且在晋升或获得在职培训方面遇到歧视。很遗憾,除了应申诉进行调查外,设有其他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努力消除这方面漏洞的过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开展工作,普遍推行符合欧盟标准的工作条件和标准。
女童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因为许多10至11岁的女孩在5年制初等教育结束时就退学了。1997年通过了8年制义务基础教育,使女孩能在学校多呆3年,从而扩大了她们选择进一步接受教育和挑选职业的机会(见第十条)。除了延长义务基础教育外,土耳其政府还在1998年批准了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第138号公约》,在2001年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由于这些事态发展,修正了《实习和职业教育法》,将就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4岁并对工作条件作出规定,其中特别注意在年轻时加入劳动力的那些人的健康和教育/训练机会。经修正的法律还有各种管理规定适用于在非正规部门、街头、家中从事的工作及不带薪的劳动。在改善童工条件的同时,还在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计划项目的范围内加紧努力以消灭童工现象和指导全体儿童继续接受教育。
缔约各国应……确保: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正如土耳其前几次报告所述,土耳其法律禁止基于特别的歧视。因此,不能将基于性别的工资差别列入工作合同和劳资协议。例如,自1971年以来,在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方面遵守了不歧视的准则。高于最低工资的工资和附加福利可以自由谈判,而且不带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法律也保护公务员免受基于性别、语言、种族、政治见解、信仰、宗教和派别的工资差别。侵犯这些权利要受惩罚。
同等价值的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受法律保障,但由于教育程度、工作连续性状况、晋升程序等方面的性别不平等,男女之间存在着工资/薪金的不平等。在公营和私营两个部门,由于管理层面由工作岗位主要被男子占据,男子的收入在前个部门比妇女高出20.60%,而在各个部门高出30—150%。在公营和私营机构中,工资差别最突出的产业是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渔业。担任管理层职务的男女,收入水平往往较为平等。公营部门的机构的大小不是男女工资差别的一个决定因素,但在私营部门,单位雇员如果超过20人,工资差别往往向男子倾斜。例如,根据1998年土耳其雇主工会联合会在受集体谈判制约的258个大单位进行的研究,女工的净工资等于男子的净工资的90.4%。得不到关于工资差别的全面数据,原因是自1994年以来国家统计所没有收集工资数据。
缔约各国应……确保: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框架在土耳其第2次和第3次合并报告中作了描述。除了家庭支助条款以外,土耳其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是一致的,不过:
1.覆盖独立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计划不包括产妇保险;
2.“户主”概念虽然已从2001年的《民法典》中删除,但在评估独立农业工人进入社会保障计划时继续是一项要求,它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
3.妇女参加正规劳动力的程度低,这限制她们独立享受社会保障体系福利的机会。对丈夫或父亲社会保障的依附损害妇女作为享有自身权利的个人的地位;
4.家庭妇女如果缺乏独立的收入来源,就无法受益于随着2000年关于个人退休保险的法律的通过而可以参加的私营人寿保险;
5.现行的老年退休金计划原则上可为65岁以上所有“贫困的”妇女和男子利用,但它不足以满足老年人口的需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老年妇女的寿命往往长于男子,如果没有其他的保障来源,特别易受损害。
理论上,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全体妇女;如果她们工作就直接覆盖,如果不工作则通过其父母、丈夫或子女间接覆盖。因此,如果增加妇女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就要扩大经济的就业容量,以及提高妇女参与正规劳动力的比率。不过这将不会解决土耳其三项主要计划的覆盖质量的差异问题,它们包括一个健康福利体系和一个退休金体系。社会保障计划的标准化列入了第58届政府的方案。
鉴于上文讨论的制约因素,虽然多年来妇女享受社会保障计划的机会有所增加,但情况远非令人满意。1994至2001年,妇女参加私营社会保障体系(Bağkur)的比率从9.4%提高到9.6%;在SSK计划中,从9.9%提高到19.9%,而在覆盖公务员的体系(Emekli Sandiği)中,覆盖率从30.6%提高到33.1%。
缔约各国应……确保: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自土耳其上次报告以来,法律管理机制没有变化。不过,已经采取了某些措施来改善工作条件和加强相关的机构。
在这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健康局已于2000年10月升格为职业健康总局。总局奉命按照欧盟标准审查和修改关于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国家条例。在进行改组的同时,还正在总局内设立一个关于“高危群体”的新科,以具体处理儿童、妇女和残疾人的问题。
职业健康和工作条件受本部工作监察股和社会保障所监察股监督。总共674名工作监察员中85名为妇女,他们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接到的申诉进行调查。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监察员确定保险费和审查职业事故和职业病。
第十一条.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参阅土耳其第2次和第3次合并报告。
缔约各国应……确保: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自上次报告以来,关于相关宪法的最重要的变动是2000年的失业保险方案,它允许被保险人或他(她)的受扶养人在失业期间继续领取产妇和健康福利金(见本次报告第11/3条)。
缔约各国应……确保: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自土耳其第2次和第3次合并报告以来未作任何改变。工作监察员继续检查工作场所有关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日托和育婴室要求的情况。不过,有关不遵守的执行机制并无效力。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参阅土耳其第2项和第3次合并报告。
第十一条.3. 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制定有关本条所涉事项的保护性立法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使命。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与该部密切配合,确定在政策制定和立法改革中需要涉及的领域。
获得保健服务的平等权利
第十二条.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应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按照早在1961年的法律(224),保健服务是社会化的,它包括一个全国性的初级保健系统网络。在这方面,全国有1万多家保健所、5 000个保健中心和400个母婴保健计划生育中心(MCH/FP),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初级保健服务,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收取最低的成本费用。尽管第一批的两个机构分别设在乡村和城市里,但是母婴保健计划生育中心都设在城市里。
在获得这些机构的服务方面不存在性别歧视,但是人们观察到下列情况:(一)这种初级保健系统的主要受益者是妇女和儿童。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事实上妇女往往没有医疗保险;所以这些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是她们得到保健服务的惟一途径;(二)对于那些由于身体活动受到传统限制而无法进入这些机构的妇女,通过助产士系统向她们提供上门诊治。
缔约各国应确保:
第十二条.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的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在上述初级保健系统的范围内提供生殖保健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在安全分娩方面,包括产前保健、安全接生和产后保健以及计划生育。
从1963年以来每五年进行一次有关人口和保健的调查。这个调查为对重要保健指标和计划生育办法方面的趋势的监测,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从而可对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方面取得的进步
1998年人口和保健调查提供了最新数据,下一次调查在2003年进行。因此可以按照1993年和1998年的调查结果对某些指标进行比较,以评估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方面的进展情况。
·产前保健从1993年的63%增加到1998年的68%;
·安全条件下的接生从1993年的76%增加到1998年的81.5%;
·生育率从1993年的2.7下降到1998年的2.6。农村地区的生育率(3.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南安纳托利亚农村甚至更多(4.2)。但是另一方面,西安纳托利亚的生育率最低(2)。这些数字明显地证实了发展与生育率之间的关系;
·妇女和男子都了解计划生育方法。因此这些方法的使用正在稳步推广。在这方面新式避孕用品的使用从1993年的62.6%增加到1998年的64%。在这五年里没有变化,仍为约34%;
·人工流产的比率尽管不断减少,但仍然实施。重要的是要指出,在土耳其产妇死亡率几乎与人工流产没什么关系。为了弥补现有服务的不足并减少手术干预的风险,正在不断作出努力,以确保普遍实施“医疗流产”办法;
·婴儿死亡率从1993年的53/每千活产下降到1998年的43/每千活产,儿童死亡率(5岁和5岁以下)从61/每千活产下降到52/每千活产;
·儿童免疫达到96%,自1998年以来未出现脊髓灰质炎就是证明。土耳其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无脊髓灰质炎”国家。
现存问题
尽管在初级母婴保健和生殖保健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在保健服务的可利用性,尤其在城乡地区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可利用性方面还存在差距。
婴儿死亡率虽然不断下降,但仍然太高,因为它大约比发达国家高十倍。新生儿死亡率占婴儿死亡率很大部分这一事实表明产科服务有待改进。有效利用现有的服务还需要提高教育水平,尤其是妇女的教育水平。
由于未能解决计划生育的需要有35%的夫妻即使不想怀孕也不使用(10%)或使用有效的计划生育办法(25%)。如上所述,人工流产比率仍很高;虽然在土耳其这种办法是得到公认的,但是流产后避孕方法的使用很有限。产后避孕方法的应用亦如此。
青少年和老年妇女很不重视生殖保健服务。几乎没有男子参与生殖保健计划。
改善母婴保健和生殖保健的行动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方案的基本战略是加强所有有关机构的能力。在这方面卫生部与民间社会和大学和国际组织合作在全国各地实施了一系列项目,以改善生殖和初级母婴保健,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社会贫困人口中的生殖和初级母婴保健。其中有:
·安全分娩方案——目标是进行在职培训,以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国际生殖保健培训中心——一项土耳其政府——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活动,目的是向来自土耳其和东欧、中亚和非洲国家的参与人员,提供有关生殖保健的培训方案;
·生殖保健方案——这是一个在1997至2000年间执行的多目的的方案,包括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生育和向夫妻提供避孕用品使用咨询以及改进使用现代医疗技术和外科手术设备的妇女保健中心提供初级母婴保健的设施。
·土耳其政府——联合国人口其金第三个国家方案(2001-2005年)——其目标是专门通过培训和宣传、机构能力建设、产生知识和数据,来加强生殖保健。这是一个合作性项目,它涉及卫生部、教育部、土耳其科学院、国家规划机构、国家统计机构和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
国家统计所目前正在制订性别保健指标并产生按性别分类的数据。还有许多由土耳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实施或合作实施的小型试验性项目,以改善初级和生殖保健,提高公众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包括性传染疾病,为大学生制订有关生殖保健的课程以及全面提高获得保健服务的可能性。
社会和经济福利
第十三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公务员法》(657)第203条给予丈夫家属津贴,即使夫妻二人都为政府工作。这是和新的《民法典》相矛盾的,因为在新民法典中已经取消了一家之长的概念,并承认夫妻二人同样有代表权(见本报告第二/f条)。正在拟订对现行《公务员法》的修正案,以允许夫妻任何一方领取家属津贴,但也有争议,认为夫妻可各领取一半津贴。
缔约各国应确保: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由于缺少有关贷款和信贷使用的数据,无法确切地提供妇女进入金融市场的详细情况。但是零碎和部分的信息表明在这方面妇女落后于男子。
如土耳其的上一份报告所论述的那样,在1993年启动了一个小企业主信贷方案,以支持妇女创收活动。该方案目前仍在实施,而且自开始实施以来已有21 361名妇女从中获益。截至2002年5月,869名在家中工作的妇女和509名在外工作的妇女获得了创办个人企业或扩大企业的信贷。
支持妇女工作基金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它向有意开办自己企业的妇女提供培训、信贷和咨询服务。在这方面该基金从1995年到1998年在7个设有外地办事处的区域执行了“微型信贷项目”。共有90位女企业家获得了信贷,另外150位接受了培训。偿还计划是以6或12个月分期付款及每笔信贷40%补贴为基础的。该项目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不仅实现了100%的收益率,而且参与信贷方案的妇女都设法建立或改进了她们的企业并大大增加了收入。
妇女企业家可以利用的另一种形式的支持是定期组织交易会,妇女生产商们可以在这里展示和销售产品并与其他从事小型企业经营的妇女结成联盟。许多这种交易会和展示会都是由妇女非政府组织安排的。
KOSGEB,发展中小型企业管理局还为有意创办自己企业的个人提供关于企业经营的培训。这些培训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和基本会计制度的制订。该局还通过职业发展中心为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支持服务。另外,为了便于对这一领域的各种活动的协调并起到一个信息数据库的作用,该局在全球网络上设置了一个企业家网站。
如上一个土耳其报告中所指出的,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在1994年建立了一个数据库,以鼓励和支持女企业家的活动,并通过组织交易会和展示会帮助她们销售她们的手工艺品。从1994年到2000年有2 195名妇女参与了展示会活动。在数据库的框架内,与哈尔克银行合作,在1997年和1999年举办了“企业家研讨会”。共有60名妇女参加了这些研讨会。
关于与东南安纳托利亚项目(GAP)和旨在为农村妇女服务的其他项目和方案共同管理的多功能社区中心的有关活动,请参见本报告第十四条。
缔约各国应确保: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在土耳其已成制度化的妇女最欢乐的文化活动之一是从1998年以来由Uçan Süpürge(飞行扫帚)组织的每年一次的妇女电影节,它甚至吸引了国际支持者。这个电影节让观众可以看到土耳其和外国导演的作品,并从性别的角度对影片展开讨论。文化部为电影节的组织工作提供财政援助。
作为土耳其第一个妇女信息中心的“妇女图书馆和信息中心基金会”与地方政府合作收集不同领域妇女的作品并在图书馆中提供这些作品。目前,该图书馆大约有1万册关于妇女的或由妇女撰写的书籍,大约5 000种土耳其文或外文期刊、论文以及大量盒式录象带和宣传画、有关妇女作家或艺术家的传记资料以及关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在2002年与文化部合作编写了一本土耳其妇女组织目录。
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的文献中心是1996年成立的,它所收集的各种书籍、文章、论文、研讨会和大会纪录以及报刊文章是研究妇女问题人员的另一个宝贵的资料中心。
青年和体育总局的各运动协会(共46个)都成立了妇女国家队,并通过社区体育教育机构鼓励女孩和妇女参与不同领域的体育活动。目前在各体育协会注册的有77 746名妇女,41 824名妇女正在积极准备参加竞赛。虽然妇女参与了体育所有领域的活动,但还是集中在排球、篮球、跆拳道、手球和田径运动方面。
近年来,一些土耳其妇女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不仅引起国家和私人机构对鼓励和支持妇女参加体育活动的更大注意,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为各行各业树立了女孩的新的榜样。她们中更为突出的有:
1999年世界空手道冠军;2000年欧洲空手道冠军,世界空手道冠军,奥林匹克运动会跆拳道第三名;2002年欧洲田径赛1 500米冠军;布鲁塞尔和柏林田径金联盟;世界田径冠军;世界跆拳道冠军;欧洲跆拳道冠军;三个不同级别的世界举重冠军。
1995年以来有一名妇女在联盟杯赛场上担任裁判。
还需要做大量工作来推广文化体育活动并吸引各种年龄段的妇女来参与这些活动。休闲时间是一个需要与日常生活结合起来的概念。
农村妇女
第十四条.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在土耳其农村妇女的问题是与土地和农村的结构密切相关的。由于分散的小规模土地所有制和农业生产收益的不断下降,男子向城市迁移,以寻求工作,妇女承担起了土地上的责任,但是她们得不到必要的资源、信息,无法与决策部门联系。农村地区小型分散的居住格局也使得农村妇女不能像男子那样利用城市生活的有利条件。农村妇女的状况在各个地区之间和资源丰富的平原村庄与严重受限制的山区和林区村庄之间各不相同。如本报告以上段落所说,在2001年全国的妇女占无报酬家庭工作的51.3%,占农业劳动力的61.1%,在农村地区妇女专门从事农业(90.5%),其中80%以上是无报酬家庭工人。农村地区仅有小部分妇女从事服务业(4.8%)和工业(4.7%)。
第十四条.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土耳其在世界最工业化的国家中排名第17位,但是按照开发计划署1999年人类发展指标衡量在180个国家中列86位。农业虽然在经济中不如过去那么重要,但是这个部门仍雇佣了45%的劳动力,其中大部分是妇女。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要比城市居民低得多。此外,在80个省中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差别也很大。在东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约为800美元,仅相当于全国国内生产总值2 800美元的29%。
土耳其的发展战略是以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有计划的干预以缩小地区差别为目的。第8个五年发展计划所强调的各项目标之一是“创建一个更加公平的收入布局,以消除贫因,并使社会不同阶层都能在改善的福利中得到公平的份额”。公营部门的农村发展项目一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另外,政府的目标是通过财政和其他直接和间接奖励办法,吸引私人投资欠发达地区。
以下第十四/d段所阐述的农村发展项目都是以参与性办法为基础的。在这个范围内这些项目的目标是让妇女参与设计和执行的过程。尽管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是已取得很大进展,而且获得了改进今后办法的经验。迄今为止在农村发展项目中仍未充分利用作为积极鼓励妇女参与发展的有力工具的按性别编制预算办法。
缔约各国应确保:
(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如本报告第十二条所指出的那样,大多数村庄都有一个保健中心或保健所,提供基本的和母婴保健服务。但是这个系统还不足以满足农村人口日益增加的保健需求,特别是因生殖健康并发症而处在更大风险中的妇女的需求。
在土耳其政府——儿童基金会协调方案领导下实施的需要特殊保护儿童项目是一项全国范围的综合活动,预期它将通过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人的能力培养来促进健康。但是鉴于该项目的优先顺序,农村妇女和儿童应是它的主要目标群体。该项目包括三个部分:(a) 幼儿护理,其目的是减少婴儿死亡率和通过各种措施,包括更好的营养、疾病控制、接种、对孕期和孕后妇女的护理和教育以及加强对父母的宣传,来增强儿童心理和认识能力的发展。该项目的这一部分预期将涉及各省的300多万个家庭;(b) 儿童和青少年的发展与保护,其目的是增强6-14年龄的儿童的动力和学习能力,提高入学率,尤其是女童的入学率,以及改善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和身体增长状况;(c) 政策制订和社会动员,其目标是通过促进分散管理及向家庭,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基本服务,减少发展差距并提高生活水平;通过培训方案、研讨会和会议,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促进妇女和儿童的人权;建立一个有关妇女和儿童的数据网络,以监测《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制订措施以减少灾害对风险群体如婴儿、儿童和妇女的影响。
包括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卫生部、教育部、内务部、司法部在内的各个部以及国家统计所都是该项目的主要国家对口部门。
缔约各国应确保: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对于农业部门这些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远不尽人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以便采用一种广泛的制度和更加标准化的福利(见本报告第十一条)。
缔约各国应确保: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受权通过其农民教育和推广方案向乡村地区提供优良耕作方法并引进适当技术,以提高农业收入和作物及畜牧业生产的生产率。虽然妇女也能从这些服务中受益,但是面向生产的推广工作往往总是由男性农民提供的男性的活动。针对农村妇女的推广方案往往集中在家政学课程、家庭营养学、手工艺等方面。
为了把性别更有效地纳入推广工作,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于1997年在组织和支持总局内成立了一个乡村发展中的妇女科。该科将作为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内的一个中心部门,来规划针对农村妇女的农业推广和家政方案,并通过省和县级推广单位监督方案的执行工作。农业和农村事务部雇佣了总共1227名女性农业技术人员,考虑到妇女在农业生产中所起的中心作用,这个数字显然是不够的。
在过去三十年中除了作为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正常工作方案一部分而提供的农民教育和推广服务之外,还执行了有计划的乡村发展项目,以集中注意优先问题和地区。公营部门的项目由相关公营部门实体(如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林业部、东南安纳托利项目管理局等)与诸如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粮食和农业组织和世界银行这些国际组织,以及双边援助国或筹资机构合作执行的。大部分项目都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从上次报告以来,最主要的综合性项目之一是土耳其政府——农发基金奥尔杜-吉雷松省农乡发展项目。该项目是从1999年开始的,预计将在2004年结束。该项目与早期的项目不同的一个方面是项目的执行是根据项目目标人口包括妇女参与制订的项目计划进行的。按照该项目的设计,成立了至少包括一名妇女成员的村庄发展委员会,作为村一级的执行机构。此外,在省一级还聘用了女性乡村协调员,以确保经协调把妇女关心的问题纳入所有各级的项目执行中。
在土耳其执行的最全面的农村发展项目是东南安纳托利亚项目,即广为人知的GAP。这是一个旨在通过在9个省利用综合干预战略减少地区差别的正在进行的项目。由于GAP项目的核心是基于大规模的灌溉,所以涉及到大量的农业推广活动。然而GAP项目最具创新的副产品是被称为CATOMs的多功能社区中心,其目的是促进妇女参与发展进程。
多功能社区中心是由东南安纳托利亚项目管理局在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于1995年,作为在农村的一个试验性项目和Sanlurfa的一个棚户区,开始建立的。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种中心就遍及了该地区并得到了更大的自主权。从1997年以来这些多功能社区中心都由参加者推选的一个5-7人的妇女小组管理。到2002年5月止,在8个省共有23个设在农村和城市中心附近的多功能社区中心。它们已成为吸引所有年龄段妇女的主要中心,让6万多名妇女在不同的能力建设方案中受益。目前东南安纳托利亚项目管理局正在对这些中心进行再评估,以便加强对它们的授权并改进它们的工作方法。多功能社区中心的主要活动包括:
·有关扫盲、电脑应用、英语、家政的短期课程;
·有关卫生、母婴保健的保健方案和有限的医疗服务;
·管理和领导方面的能力建设;
·有关创收活动的培训,包括手工艺技能的培养,服装设计和裁剪、美发、镀银等等;
·获得绿色健康卡、教育补助金和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助方面的社会团结方案。
多功能社区中心已触及到东南部地区最贫困和最不爱露面的妇女。通过这些中心在为各个社区创造动力让妇女能够获得公共服务方面所取得的成功,增强了不同人口和机构对这些中心的工作的兴趣。因此,Sanlurfa、锡韦雷克和加齐安泰普的多功能社区中心现在都由私营部门资助。巴特曼的多功能社区中心得到一个非政府组织和省长办公室的支持。
缔约各国应确保: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定期推广工作和家政方案以及有计划的农村发展项目的范围内开展了相关的活动。
由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实施的有关促进妇女就业项目的两个研究项目集中注意了提高农村妇女获得经济机会可能性的有效战略,并确定了这方面的政策指导方针。这两个研究的论文已经出版并已广泛散发。
缔约各国应确保: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由于采用了新的民法典和第二条论述的其他法律改革,所有妨碍妇女得到土地的现行歧视性条款都已取消。因此不存在对妇女的土地拥有权的任何法律障碍。但是由于习俗,在某些地区仍存在妇女把土地放弃给兄弟的倾向。不过这种习俗正在不断减少。
缔约各国应确保: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参阅土耳其的第二和三次合并报告。
法律面前和民事事务中的平等
第十五条.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土耳其已在1999年9月20日放弃了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五和十六条的保留。宪法、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改变对法律面前男女平等产生了很大的推动力。
从上次报告以来,2001年10月17日起生效的对宪法第41和66条的修正案,通过增加“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它“依靠丈夫和妻子的平等”(第41条)条款,取消了丈夫的特权。另一方面通过取消“土耳其母亲和外国父亲生的孩子的国籍按法律管理”的条款,对第66条的修正取消了以往的男女之间的不平等。
尽管宪法确保了男女之间权利平等这一事实,但是实际的法律准则往往并不允许真正的平等。为了确保今后平等法律的宪法基础,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司提交了一个预见到对宪法第10条第1款作出改动的法律草案。因此建议加入下列条款:“妇女和男子有平等权利。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规定男女平等,包括特殊临时性措施。”该草案尚未通过。
第十五条.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法律确保妇女和男子有平等的行为能力和行使这种能力的权利。妇女和男子还分享平等代表权(第189条),以及办理相互之间或与第三方的法律事务的平等权利(第193条)。1998年对《所得税法》的修订使已婚妇女能够提交单独的所得税申报单。
夫妻对有关家庭住所的事项有平等权利(第194条)。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取消与家庭住房有关的租贷协议,转让住房的所有权,也不应限制与住所有关的权利。法律确保了不是家庭住所合法所有人的夫妻一方在这方面的权利。妇女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购买、管理和售出财产或物品。
第十五条.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见上述第十五条的第十五.2段。
第十五条.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单身或已婚妇女有与男子相同的迁移权利。持有效护照的妇女只要她愿意,可以出国旅行。夫妻共同选择居住地(第186条)。已从法定住所的定义中取消了原法律中把妻子的居住地定为她丈夫的居住地的条款。土耳其法律规定夫妻应住在一起(民法典第185条)。
婚姻平等和家庭法
第十六条.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妇女和男子享有按照法律缔结婚约的平等权利。希望结婚的双方共同向设在一方居住地的婚姻登记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当面向主持婚姻的官员和两位证人公开表示他们是自由的。
缔约各国应确保: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公证结婚是土耳其共和国建立时通过的管理婚姻的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新民法典第142和143条反映了这一原则。按照法律,婚姻的基本条件是准备结婚的情侣(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的完全和自由的同意。新法(第124条)规定了两性的最低结婚年龄,并使其平等。因此妇女和男子只有满17周岁时才可以结婚,但由于这个年龄仍低于法定年龄,所以要求得到父母的同意。未满17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结婚,但要得到他们法定监护人的允许并有和平法院法官的决定(第126和128条)。
缔约各国应确保:
(c)在婚姻存续期间和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新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做出有关婚姻结合的决定,并在他们能力范围内对家庭开支做出贡献。这一条取代并取消了前一个法律(即作为一家之长,丈夫负责家庭的生计,供养家庭成员,特别是妻子和子女)中的原则。如果离婚,预计也会有按照法律在婚姻期间给予妇女和男子的相同权利和责任。法律所指的“婚姻无法挽救的破裂”包括可能导致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广泛问题(第166条)。另外,法律还规定了诸如通奸、精神病、伤害性对待和犯下侮辱他人罪这些可提供离婚理由的特殊情况。
离婚时,法律保护妇女在婚姻过程中得到的个人的合法身份、如国籍。法律还以非歧视性方式管理与扶养费(第175至178条)和因离婚而造成的潜在或实际损失的补偿(第174和176条)有关的事宜。
还参见本报告的第十六.1(h)条。
缔约各国应确保: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父亲和母亲同样享有对子女的亲权。在新的法律中已取消了上一部民法典中在子女问题上父母发生分歧时,最后权力给予父亲的条款。对婚外所生的子女的亲权属于母亲(第337条),法律不再规定这种孩子的合法性问题。换言之,取消了婚外生子女的“非法性”这个词。未婚妇女生的孩子可用母亲的性,除非另有确认或法院裁定(第321条)。
缔约各国应确保: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请参见本报告第十二和十四条。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未成年的子女应仍受其父母的监护,除非按照民法典第335条因法律原因取消了这种权利。只要婚姻结合继续存在,父母同样享有这种监护权。但是,如果离婚,法官则可能把孩子的监护权判给夫妻一方。在这方面男子并不比妇女优先。没得到监护权的一方有责任共同分担扶养子女的经济需要。法院按照孩子的利益决定探视权。
30或30岁以上的妇女和男子,有权作为单身或结婚至少五年的夫妻共同领养一个孩子。未婚夫妻不能共同领养子女。
民法典增加的一个新条款规定,夫妻有责任关心和怜悯他们收养的孩子(第338条)。
缔约各国应确保: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在新的民法典中保留了允许妇女结婚后在丈夫的姓前保留并使用自己的姓或用丈夫的姓的1997年修正案(第187条)。
如土耳其上一份报告所指出的,要求妇女外出工作前要得到丈夫允许的条款已在1990年废除。从那时以来由于没有替代的法律,妇女工作权利仅由宣布每一个人都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来管理。有关工作权利的这一原则已被纳入新的民法典。按照第192条的规定,夫妻在选择工作或专业时都不必寻求对方的允许。但是在该条中有一款说明,“在选择和从事一项工作或专业时,应考虑到婚姻组合的一致与福利。”鉴于有关性别关系的传统价值观继续存在,这一条款可能会危及并限制妇女独立做出决定,从而导致歧视现象发生。
缔约各国应确保: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报酬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如本报告第一条所指出的,新民法典所采用的合法财产制度是有关既得财产所有权的制度(第218-241条)。该制度采用了婚姻存续过程中所获全部财产的增加值在离婚时应平均分享的条款。通过采用平均的婚姻财产制度,新的法律不仅承认两人对婚姻组合作出的货币贡献,而且也承认为家庭日常生活的延续所作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的价值。因此,新的财产制度承认妇女在家庭中的无偿劳动。如果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不选择其他的书面制度,新的财产制度则有效。
法律中有四种财产制度:关于既得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新法中的合法财产制度);财产分割(第242-243条);共有财产的分割(第244-255条)和共同财产制度(第256-281条)。后两种制度也存在于前一个民法典中。除了最后一种制度之外,其他制度都要求在婚姻结合终止时,解决共同财产问题。前一个民法典中的合法财产制就是财产分割制。这一制度承认以夫妻一方名义注册的物品的个人所有权。因此,离婚后各方可保留婚前所拥有的和婚姻过程中以其名义获得的财产。由于土耳其的惯例是男子通常是家庭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所以按照这种制度一旦离婚妇女常常一无所有。因此,新的财产制度不仅是妇女的保障,而且也是对她们自尊心和权利的贡献。但是新的合法财产制度设有追溯效力。
在财产继承方面,幸存的配偶按照管理特定制度的规则有权得到共同资产中他/她的份额。资产的剩余部分将按照法律(第499条)的规定在继承人中分配。土耳其法律给予女性和男性子女对父母财产同等份额的继承权。法律的强制性条文保证了妇女对其兄弟而言的平等继承权,即使通过被继承人的遗嘱也不能撤消这种继承权(第649条)。婚外生的确定了血统的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第498条)。领养的孩子享有和非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第500条)。随着为防止土地分裂,而在农业财产中给予男性子女优先的第661条的改变,继承法中最明显的歧视性质得到了纠正。新法中未提及儿子或女儿。与土耳其人结婚的外国人有权享有与其对应的土耳其人同样的继承份额。
第十六条.2. 童年订婚和童婚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婚姻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如前所述,土耳其民法典已规定了婚姻的最低年龄,并规定了未成年人结婚的条件。因此,按照民法典的家庭法一章的规定,婚姻仪式的程序要求希望结婚的情侣向登记处申请。申请得到批准后,可举行结婚仪式。然后这对情侣可以得到一份正式的结婚证书。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定仪式之后才能举行宗教婚姻仪式,否则这对情侣将违反刑法(刑法典第2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