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4052和第4053次会议上审议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3年10月30日举行的第40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20年《反家庭暴力法(修正案)》;
(b)2020年《司法(电子跟踪)法(修正案)》;
(c)2019年《保释法(修正案)》;
(d)2016年《杂项规定(婚姻)法》;
(e)2011年《打击人口贩运法》;
(f)2022年《国家亲密伴侣间暴力和性暴力临床与政策准则》;
(g)2021年《国家儿童政策》;
(h)2021年《国家青年政策》;
(i)2020年《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6月25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二元法律制度,《公约》也已被纳入多部立法,但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律框架与《公约》之间仍然存在差距,也没有举出在适用或解读国内法时援引《公约》的法院裁决的例子。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维持对《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丑)项和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保留(第二条)。
6.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约》保护的所有权利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得到充分落实,以期确保可向国内法院直接援引《公约》,国内法院也可适用《公约》。具体而言,缔约国应:(a)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施全面、可及和定期更新的专门培训方案,确保他们在适用和解读国内法律时将《公约》纳入考虑;(b)修订本国宪法,确保《公约》保护的权利仅受《公约》允许的限制;以及(c)考虑撤销对《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丑)项和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保留。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目前不考虑重新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也没有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废除《任择议定书》之前与缔约国有关的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的实施情况(第二条)。
8.缔约国应考虑重新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其中规定了个人来文程序,以期确保个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此外,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意见》后续行动程序的要求,及时向委员会提供信息,说明为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的所有《意见》而采取的措施。
国家人权机构
9.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但感到关切的是,它们并不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此外,尽管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信息,表明缔约国考虑将平等机会委员会转变为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信息,说明设立这样一个机构的具体计划和步骤(第二条)。
1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设立具备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全面任务和适当权力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为该机构分配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缔约国应就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开展透明的磋商进程,确保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广泛利益攸关方的参与。
反腐败措施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防范和打击行使公职的人员的腐败所采取的措施和重申对这些目标的承诺。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充分提供信息说明廉政委员会的有效性,尤其是2017年被要求提交应登记利益申报和声明的人中只有不到一半做到,且2019年有556例未完成申报。委员会注意到,廉政委员会表示,刑事检控专员办公室没有充分配合廉政委员会的调查。此外,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为确定参与跨国毒品、武器和人口贩运团伙的警员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提供信息,说明为确定、预防和处罚参与此类活动的警员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提供信息,说明在通过举报人保护法案方面取得的进展(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12.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和消除各级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和起诉所有腐败案件,且如果有人被定罪,应施加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b)就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向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有效培训;
(c)确保包括廉政委员会在内的所有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有效性、透明度和问责制;
(d)切实保护举报人,方式包括迅速颁布举报人保护法案;
(e)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使公职人员、政界人士、企业界和公众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以及应对腐败的机制。
紧急状态
13.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管辖紧急状态的《宪法》条款所提供的信息,但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对第四条第二款的保留感到关切,这允许缔约国在紧急状态期间克减《公约》视为不可克减的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2011年紧急状态期间适用《反帮派法》,导致约450人被拘留,并有法律条款规定,被指控犯有《反帮派法》规定的罪行的个人可以被关押长达120天而不得保释。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提供信息,说明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保护和不克减正当程序权利所需的保障措施(第四条)。
14.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关于紧急状态的国家法律框架和其他法律在紧急状态期间的适用完全符合《公约》条款和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缔约国还应确保为在紧急状态下,包括为在疫情期间保护民众而引入的措施为紧急情势严格所需且与之相称,在时长、地理范围和物质范围方面有所限制,并接受司法审查。
反恐怖主义措施
15.尽管委员会知悉缔约国就反恐怖主义立法框架所提供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2005年《反恐怖主义法》中对“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活动”宽泛的定义以及2018年《反恐怖主义法(修正案)》,造成非战斗人员被误归为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若干国民(及其家庭成员和子女)继续被作为疑似达伊沙成员,在恶劣的条件下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霍尔营地受到拘留。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接回本国国民的承诺和履行承诺的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具体信息说明实施接回的具体计划和是否已实施任何接回(第二、第九、第十二和第十四条)。
16.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和预防措施,确保本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符合《公约》以及合法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和成比例原则,尤其是在定义、授予的权力和对行使这些权力所设限制方面,并确保根据《公约》在法律和实践中向涉嫌或被控犯有恐怖主义行为或相关罪行的人提供一切法律保障;
(b)加大努力,通过尊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明确和公平的程序,迅速接回目前处于武装冲突地区的所有本国国民及其家属和子女,并自接回时提供充分的康复服务和照料。
不歧视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监察员办公室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接收和调查歧视申诉的权力,以及平等机会法庭裁决委员会提交的事项,从而确定是否提供有效的司法和行政补救。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现行法律框架未对免受公共和私营部门存在的直接、间接和交叉歧视以及《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的歧视行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a)《宪法》第4部分没有明确提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是禁止歧视的理由,2000年《平等机会法》也没有禁止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的歧视;(b) 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关系被《性犯罪法》第13和第16条定为刑事犯罪,尽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高等法院在其2018年4月12日的决定中表明了所涉条款违宪的立场;以及(c)《移民法》禁止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自由进出缔约国。此外,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歧视问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长期遭受歧视,尤其是在教育、卫生和就业领域(第二、第三、第十七、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通过全面立法,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各领域禁止歧视,包括交叉、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基于《公约》规定禁止的一切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考虑修订《宪法》第4部分和2000年《平等机会法》,禁止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b)修订相关法律框架,以期保障所有人无论其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均能充分享受《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包括取消对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的刑罪化;
(c)修订《移民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以期充分尊重《宪法》和《公约》所载的平等原则,并确保该法符合国际标准;
(d)采取有效措施,在公共和私营领域打击立法、公共政策和方案中基于残疾以及艾滋病毒感染状况、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成见和消极态度;
(e)确保一切歧视和暴力行为,尤其是针对残疾人或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或基于一个人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得到迅速有效调查,将施害者绳之以法,一旦定罪则处以适当的刑罚,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f)采取具体措施防范歧视行为,包括为公务员、执法机构、司法部门和检察官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
性别平等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不足,包括在司法和立法及行政机构中,尤其是高级岗位。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的重男轻女成见和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持续存在(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确保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各级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尤其是担任决策职位。缔约国应提高公众对男女平等原则和消除性别成见的必要性的认识,并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积极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正面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2020年《反家庭暴力法(修正案)》,该法将虐待的定义扩展至情感和精神虐待。此外,尽管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专门支助服务的各类步骤,但感到遗憾的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与施害者性别相同的人据称无法获得紧急保护令,缔约国也未能就此提供信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杀害妇女在国家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也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关于家庭暴力相关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预防、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解决问题的根源。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通过和执行全面的立法,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因性别相关动机蓄意杀害妇女定为犯罪;
(b)加强努力起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施害者并确保将其定罪,且一旦定罪则予以适当的处罚;
(c)继续和扩展对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在内的相关公职人员有关识别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杀害妇女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的适当培训;
(d)鼓励举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利用多种举报渠道并获得关于她们的权利和可用补救措施的信息;
(e)继续努力确保所有受害者均能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收到充分赔偿,包括适当的资金赔偿,并获得适当的保护和援助,包括在针对同性伴侣的家庭暴力案件中;
(f)加强全社会的宣传运动,消除助长容忍性别暴力的社会和文化模式与成见。
自愿终止妊娠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23.尽管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广泛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孕产妇死亡率显著下降,但感到关切的是,人工流产继续被《侵害人身罪法》第56和第57部分定为刑事犯罪,直接威胁妇女生命的情况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他例外情况不被允许,人工流产被社会广为接受之前,缔约国没有意愿修改立法(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4.铭记委员会先前建议和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缔约国应:
(a)采取具体步骤修订本国立法、政策和方针,以保证在怀孕妇女或少女的生命或健康面临风险的情况下,以及在怀孕至足月将使怀孕妇女或少女遭受巨大痛苦,特别是在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或胎儿无法存活的情况下,能够提供安全、合法和有效的人工流产服务;
(b)确保不对接受人工流产的妇女和女童或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人员实施刑事处罚;
(c)加强政策,就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相关权利,为妇女、男子和青少年提供信息和教育,防止对曾接受人工流产的妇女和少女的污名化,并确保获得适当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服务。
生命权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击警察不当行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进行即决处决和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自2020年以来大幅度增加。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警务投诉公署对警察的严重不当行为开展的调查据报告严重拖延且效果有限,原因是警务投诉公署处理犯罪现场和收集证据的权力有限(第六条)。
26.缔约国应采取额外措施,切实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并予以处罚,包括为此:
(a)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所有立法和规章条款符合《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其中要求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致命武力,以保护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严重伤害;
(b)制定程序,确保对执法行动进行适当规划,以将对人的生命的风险降至最低;
(c)确保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报告都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为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
(d)增强警务投诉公署的调查能力,包括为其分配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并扩展其调查警察严重不当行为投诉的权力;
(e)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系统地接受培训,学习按照《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使用武力,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27.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努力减少加入帮派所作的努力,但对高凶杀率和帮派相关暴力增加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打击帮派暴力的立法框架,包括《反帮派法》,据报告导致了大规模逮捕和暴力升级(第二、第六、第九和第二十四条)。
28.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减少暴力和保护本国公民的生命权,包括为此:
(a)修改打击暴力的立法框架,包括《反帮派法》,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
(b)增加预防和恢复措施,包括儿童和年轻人的教育和保护方案,阻止他们加入帮派;
(c)对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所有责任人开展迅速、有效和彻底的调查。
死刑
29.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长期的事实上暂停适用死刑,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法院继续作出死刑判决,谋杀仍然必须判处死刑,导致待执行死刑人数很多。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依赖死刑作为对暴力犯罪的威慑,导致公众对死刑的支持增加。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曾表示在有效控制暴力犯罪之前将不会考虑废除死刑,甚至不考虑正式暂停适用死刑(第六条)。
30.根据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采取立法行动,确保仅在涉及蓄意杀人的最严重犯罪中适用死刑且绝不强制判处死刑,并应坚持不懈地争取在事实和法律上不可逆转地完全废除死刑。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将所有未执行的死刑判决减为徒刑;
(b)加强努力改变公众必须保留死刑的态度,包括通过适当的提高认识措施等,就废除死刑是否可取开展建设性的全国对话;
(c)适当考虑在法律上暂停死刑,以期废除死刑,并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以及被剥夺自由的人的待遇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本国拘留设施的惩教服务和条件,包括承诺开发恢复性正义模式,提供旨在提升囚犯的教育和职业标准的恢复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拘留设施的条件不完善,尤其是医疗照顾供应有限、卫生条件差、照明不足、通风不足和过度拥挤;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信息,说明拘留设施的公开和实际容纳能力。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被审前拘留者和待审拘留犯往往长时间被剥夺自由(第七、第九、第十和第二十四条)。
32.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和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法律和实践中任何被捕或被拘留的人按照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享有《公约》第九和第十四条所载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且拘留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包括有权聘请律师和在必要时提供医疗照顾。此外,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减轻拘留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包括采取实际步骤,减少司法系统的拖延并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所述,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来替代监禁;
(b)确保审前拘留仅用于特殊情况且只在必要时实施,时间尽可能短;
(c)确保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包括军事、移民和国家安全设施得到独立监测和监督机制的独立、定期和不受阻碍的访问,无需事先通知且不受监控。
消除奴隶制、奴役和人口贩运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防范和打击人口贩运,尤其是在《2021-2025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的框架内。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方面存在不足,施害者受调查、定罪和惩处的数量少。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官员参与人口贩运犯罪和对妇女的性剥削(第二、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34.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努力打击、预防、消除和惩治人口贩运,手段包括改进受害者识别、对人口贩运施害者规定有效的起诉和处罚,尤其关注公职人员,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缔约国应对公职人员及负责调查和起诉此类犯罪的其他责任人继续和加强预防和提高认识宣传以及培训,并应确保向所有负责预防、打击和惩治人口贩运的机构分配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35.尽管委员会承认大量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进入缔约国造成的挑战和缔约国为应对这些挑战所采取的步骤,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综合性立法和体制框架来保护进入该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已加入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和《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尚未纳入国内法中。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寻求国际保护的个人,尤其是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人越来越多地收到遣返命令。在这方面,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根据代表团提供的信息,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移民被归类为经济移民,因此可以依据《移民法》条款予以遣返。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逮捕和拘留非正常进入缔约国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做法仍在继续,包括儿童在内的个人受到长时间移民拘留,有时在监狱中与罪犯关在一起。此外,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查瓜拉马斯的直升机场移民设施的条件,据报告,那里的妇女和儿童没有与男性被拘留者分开,并往往遭受性虐待(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3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保护。为此,缔约国应:
(a)加速通过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权利的国家立法,并纳入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的相关程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国内法令中适用《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和《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b)依照缔约国在《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之下的义务制定程序,识别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即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包括由于拘留面临风险和收到遣返命令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c)严格遵守对所有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不推回原则,避免将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非正常入境或停留定为犯罪,并确保所有国际保护申请者都能诉诸具有中止效力的独立司法上诉机制;
(d)确保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拘留是合理、必要且适度的,符合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确保寻求庇护者收容中心的居住条件和待遇符合国际标准,并确保在实践中使用拘留的替代措施,尤其是用于儿童,确保不剥夺儿童的自由,除非将其用作最后手段,且剥夺自由的时间在适当的前提下尽可能短;
(e)保证所有关于歧视和暴力侵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尤其是妇女的指称得到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指称责任人,一旦认定有罪,则予以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
司法、公正审判权和司法独立
37.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进司法系统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审判过度拖延并造成案件积压,导致许多人漫长的审前拘留和监狱过度拥挤状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援助和咨询局的公设辩护律师部的资源和能力有限,且正当程序保障,尤其是受审时间不无故拖延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保护。尽管委员会欢迎《原则声明》和《司法人员行为准则》的通过,但对确保司法独立受到的挑战感到关切,尤其是近至2017年不适当地设立司法与法律事务委员会,司法任命也缺少客观的遴选标准,造成公众对司法高度不信任和认为法官可能受到政府官员的不当影响。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存在关于司法不当行为的指控,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信息,说明追究司法不当行为责任的渠道(第二、第十和第十四条)。
38.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革司法系统并确保所有法院程序不经拖延地执行,充分遵守《公约》第十四条所载的正当程序保障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确保司法部门的充分独立性和公正性,并保障法官自由行事,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门的任何不当压力或干预。为此,缔约国应:
(a)采取具体步骤处理法院积压案件,包括为此增加分配给司法机构的财政资源以及增加训练有素的法官、检察官和公设辩护律师的数量;
(b)确保在司法需要的一切情况下及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包括增加人力和财政资源的分配,以确保法律援助和咨询局的公设辩护律师部适当和高效的运转;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司法部门预防腐败,并保证所有腐败案件得到独立公正的调查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如果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处罚;
(d)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停职、调职、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e)确保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其他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的指控,并起诉和惩处责任人。
少年司法
39.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少年司法系统所作的努力,包括于2018年2月设立儿童法院,但对极低的刑事责任年龄(7岁)深感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对儿童采取了剥夺自由的替代措施,但根据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触犯法律的儿童可能在设施中与成年囚犯拘留在一起,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能被允许与成年囚犯交往(第九、第十四和第二十四条)。
40.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本国少年司法系统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和其他国际标准,包括采取措施:
(a)大幅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b)确保提供拘留的适当替代措施并在实践中适用,并确保仅作为最后手段剥夺触犯法律的儿童的自由,且剥夺自由的时间在适当的前提下尽可能短;
(c)确保青少年在所有拘留场所和监狱与成年人完全分开。
表达自由
41.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说明《诽谤和诋毁法》的信息和没有人曾依据该法受到指控的事实,但感到关切的是对诋毁性诽谤的刑罪化,这可能阻碍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并限制他们的表达自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民间社会和媒体不必担心报复而表达对政府的反对意见的自由被认为已有下降。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媒体专业人员据称被禁止参加2022年的一次总理新闻发布会,还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没有就接受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标准作出评论(第十九条)。
42.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人人都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自由行使表达自由权,并确保对行使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尤其是对记者和媒体专业人士适用的限制均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对诋毁性诽谤去刑罪化,并确保绝不对此类行为处以监禁,且《诽谤和诋毁法》不被不当用于压制表达自由。
和平集会权
43.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不存在对集会自由的限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就和平集会作出通知的法律要求可能构成事实上的事先许可,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简易程序治罪法》第111(1)部分允许警察驱散公众集会。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警察法》所列的无需逮捕令的逮捕理由宽泛,允许警官在公私场合逮捕其合理怀疑已经或即将犯罪的任何人,这可能导致任意逮捕和对和平集会的限制(第二十一条)。
44.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审查并考虑修改本国法律和实践,以确保个人充分享受和平集会权和保证对这项权利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尤其是作出通知的任何义务不被滥用于压制和平集会的要求。
儿童权利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儿童权利所采取的重要步骤,包括通过2016年《杂项规定(婚姻)法》废除童婚和将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的努力。尽管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儿童法》禁止在学校对儿童实施体罚,但感到关切的是,根据该法,普通法中的合理惩罚辩护仍然允许家长体罚子女。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家中和机构中长期存在对儿童的虐待(第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46.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a)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一切形式的虐待并颁布明确和清晰禁止包括家长在内的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体罚儿童的立法;(b)鼓励以非暴力管教方式替代体罚;以及(c)开展关于体罚的有害影响的宣传活动。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7.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于2026年11月3日前提交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在上文第36段(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第38段(司法、公正审判权和司法独立)和第40段(少年司法)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9.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