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会议
第369次会议简要记录
1988年1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捷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上午10时2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捷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EDAW/C/CZE/1)
1.Hajna女士和Jerabkova女士(捷克共和国)应主席邀请,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HEJNA女士(捷克共和国)说,代表团会摘述1993-1994年(该国本次初次报告所涉期间)以来保护妇女权利领域已经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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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 , 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 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 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 ( 联合国广场 2 号 DC2-750 室 ) 。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 , 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3.JERABKOVA女士(捷克共和国)说,1989年以来,前捷克斯洛伐克已经发生了根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变化,包括恢复议会民主和回到市场经济。但是,最近几年的经验显示,妇女正式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解放,如果得不到其他生活领域的适当补偿,就不会导致平等。因此,面向促进妇女平等的国家机制的目的是要创造环境,通过更加强调个人的责任,在其各自的社会范围内解决个人的问题和困难。
4.为了逐步融入民主的国际经济和社会机构,捷克共和国已经批准了许多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就业和妇女工作条件的公约。政府认为,妇女的困难、需要和问题主要属于家庭范围,某些法律条款不但考虑到妇女的体力,也考虑到了妇女不可取代的母亲角色。
5.关于就业问题的第1/1991号法律修正案成为朝向停止歧视妇女迈进的重要的一步。该修正案规定,照顾3岁以下儿童或18岁以下严重残疾儿童的人有资格得到所社会保险福利,就象该人就业一样。就业事务处必须加强注意安置难以安插的失业者,包括怀孕妇女和那些照顾儿童或长期严重残疾家属的妇女。从活跃劳工市场政策实施基金取得的经验显示,向包括请产假的妇女、家庭主妇和照顾幼儿或未成年残疾者的妇女在内的寻找工作者提供专业训练是一种有效的就业政策手段。此外,最高失业补助金的增加也降低了较高的妇女失业率所生的直接社会影响。
6.关于工资问题的第1/1992号法律和关于薪给问题的第143/1992号法律的修正提案也会规定,向由于性别而实际或可能受到歧视的所有雇员提供更多的保护。该法律修正案会使得人们能够控诉同工同酬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违反者。
7.关于养恤金保险的第155/1995号法律,使原来一成不变的养恤金保险制度能够适应变化中的经济情况。虽然男女参加条件是一样的,但是,规定了不同的退休年龄。从2006年开始,男子退休年龄将是62岁,无子女的妇女是61岁。妇女的退休年龄将减低到57岁,要看养育了多少子女。配偶去世者有资格领取养恤金的年龄也已经改变,寡妇在55岁,如果在55岁前退休则在退休时领取养恤金,鳏夫在58岁,如果在58岁前退休则在退休时领取。在健康保险领域,子女福利、死亡抚恤金和产妇津贴已经从健康保险中取消,同时转到国家社会安全制度。妇女由于生育,已经获得更广泛的福利。
8.1995年,新的《国家社会支助法》将有子女的家庭的国家社会安全付款和福利合并在单一的制度之下,由国家代替以前的健康保险制度,负责支付这些福利金。国家不但向残疾儿童提供照顾津贴,而且也向残疾儿童的母亲提供就业机会。那些照顾生病家属的人有资格领取特别的津贴。妇女如果符合某些条件,也有资格获得提供给各个子女的特别补助。
9.关于民间社会的发展,捷克共和国境内的许多民间协会和基金会已经把活动重点特别放在妇女问题上,例如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受犯罪行为之害的妇女等问题。其它民间协会或非政府组织的方案已有范围更广的妇女权利纲领。
10.在教育领域,已制订了尊重生理和心理方面男女差距的新办法。所有学生从小学起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部分,接受人权教育、家庭教育、性教育和个人安全教育。男生和女生也已经了解异性的生理和其他需要,以便更加能够用尊重、同情和敏感的态度对待对方。
11.关于那些影响妇女社会地位的社会经济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受过大学教育的妇女中,几乎一半从事教育事业。妇女占了幼儿园老师的100%,小学老师的84%。此外,虽然女教授只占大学教授的大约35%,但是,女教授正在加速取代教授。不过,可以这样说,教育机构的级别越高,任教妇女的百分比就越低。所有级别的女老师,由于许多客观的因素––––包括一般对妇女的才智或对妇女是否适合某些职位仍旧持有成见––––通常没有什么诱因促使她们表现出色。
12.在捷克共和国,长期以来没有文盲,因为早于18世纪的后半叶就已经对男女进行小学义务教育。1996/1997学年,6-14岁人口的97%已经上了小学。女生在学生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是:中学52%;幼儿园,97%;师范学校,94%。不过,上大学的妇女只占16.5%,她们主要学习医学和社会科学。学习技术的妇女只占24%。
13.在捷克共和国,幼儿园学前教育具有长久的传统,目前提供根据各种哲学思想的教育方案。1995/96学年,全部学前儿童中大约91%已经上了幼儿园。学校设施成为辅助系统,提供社会服务给家庭,包括学校膳食、课外娱乐活动设施和教育咨询服务。1991年,也颁布了法律,以便在学校设施内照顾怀孕的未成年人。
14.在保健领域,第261/97号法律详列禁止所有妇女和青年人从事的工作和进入的工作场所。也正在编制法律草案,以便保护工人的健康,限制工作环境中的负面因素。
15.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已经鼓励所有怀孕的妇女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查,截至1996年12月31日,共计969 554名怀孕的妇女已经接受检查,其中17名发现有艾滋病。全国艾滋病方案另外一部分的重点放在,预防妓女感染疾病。
16.1997年,6个妇女卫生项目已经编制完成,以便提供宣传训练给护士,透过锻炼减少早产风险,使未来的母亲了解吸烟的恶果,帮助怀孕的妇女和家境困难而子女幼小的母亲,鼓励养成习惯以免罹患癌症,提供计划生育信息。
17.已经更加注意保护同卖淫和非法移徙有关的妇女。本身不卖淫而引诱卖淫也属于犯罪行为。虽然街头卖淫已经大量减少,但是,那些提供“非常赚钱的”国外工作机会的卖淫组织仍然继续资助国际犯罪帮派的活动。在这方面,她本国政府已经成立特别的单位,以便监测有组织的犯罪。该单位同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国家一级的合作。在国际一级,该单位同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联合王国和斯洛文尼亚进行合作。
18.捷克的法律制度根据的是一视同仁地平等保护男女权利的原则。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已经向犯罪行为受害者提供财政援助。目前正在政府和非政府两级讨论如何向男女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援助,尤其是由律师代表出席一切刑事诉讼。
19.ACAR女士赞扬捷克共和国政府的教育成就、全面的健康保险和法律上男女平等。不过,她关注政府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照顾者。虽然旨在保护作为母亲的妇女的特别措施是值得赞扬的,但是,这些措施可能导致其他目标受到忽略。支持妇女作为母亲的同时,也应当鼓励妇女参加所有领域的活动。
20.FERRER女士说,她也关注该报告强调妇女的母亲和照顾者角色。她希望知道,该报告第62段所提到的“男女的社会(…)角色”意味着什么。她问,第82段所提到的“妇女的体力”是指什么,法律是否加以界定。她又问,禁止妇女从事哪些工作,同时要求进一步了解男人的社会角色和《家庭法》的修正案文。最后,她问是否已经建立政府机制去实施《北京行动纲要》。
21.Yung-Chung KIM女士说,她希望能够更加详细了解该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和情况分析结果。她希望知道,捷克共和国内已经发生的惊人变化如何影响妇女,她特别关切捷克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和角色。她也希望知道,是否建立国家机制去实施《北京行动纲要》。最后,她要求了解妇女组织及其参与实施《行动纲要》和起草该报告的情况。
22.ABAKA女士赞扬捷克共和国政府撤销对第29段的保留意见,同时希望,它也会通过就要提出的任择议定书。她表示关注偏高的离婚率。然后,她问,少数民族群体和非政府组织是否参与起草该报告,是否让它们了解有关的情况。她也希望知道,该国政府是否已经出席北京会议,该报告为什么没有说明《行动纲要》以及有利于实施工作的国家机制。
23.CORTI女士说,她希望赞扬该国政府和平建立民主。捷克首任总统作为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已经成为欧洲和世界各地人权运动的捍卫者,这种情况已经反映在捷克共和国的《宪法》、各政党和各非政府组织中。
24.她要求澄清的是,显然缺乏明确的有关歧视的法律定义。她希望知道,捷克共和国目前如何处理性别定型问题。她要求更加了解,该国的根本变化如何影响妇女情况。她也希望知道,目前如何鼓励妇女参加政治活动和决策进程。
25.SHALEV女士说,该报告意味着,捷克社会内妇女的地位大部分属于个人选择问题,但是,看起来捷克共和国的结构类型决定了妇女的地位,就是说,妇女参与政治的人数不足,男女经济地位呈现差距,没有明文规定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加上事实上没有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机构,她所暗示的结构缺点表明,该国政府未能承担对妇女社会地位的责任。
第2条
26.FERRER女士要求更加了解法院如何保护妇女权利。该报告也应当详细说明,妇女如何利用法院,如何处理妇女的指控。具体说来,应当提供有关性别歧视的统计数字。
27.CORTI女士说,她很想更加了解捷克共和国的家庭法,尤其是过渡到民主以来是否已经予以改革。该报告第52段说,公民有资格由于法院非法的决定或不正当的官方程序所导致的损失,得到补偿。应当详细说明这些情况。不清楚的是,《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书是否超越国家法。该报道国也应当澄清,捷克的法院曾否援用《公约》如果援用过,理由是什么。如果有任何迹象表明,捷克政府已经利用联合国的援助起草考虑到性别观点的法律委员会将表示欢迎。最后,似乎没有按照北京会议修正捷克的法律;在这方面,该报道国应当指出,是否计划处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28.RYEL女士说,捷克的法律制度是根据两性权利和机会平等原则的。为了保护权利和确保法律上平等,法律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为了确保事实上平等,必须对态度和定型思想进行挑战。为了促进事实上平等,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是不可缺少的。该报道国应当同委员会共用其有关这种机制的计划。
第3条
29.OUEDRAOGO女士说,捷克当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保在没有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情况下,所有各部已经考虑到妇女权利。该国政府也应当处理的问题是,如何使各非政府组织融入这个进程。只讲计划和方案是不够的;委员会必须看到贯穿战略和数量指标的证据。
30.CORTI女士说,她关注的是,国家机制本来可以解决的许多问题象该报告第75段所说的那样置于全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使其带有一种刑事问题的意味。
31.JAVATE DE DIOS女士说,她感到遗憾的是,捷克的法律没有具体的性别歧视定义。根据同样道理,没有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就仍然不可能充分赋予妇女权力。今后的报告必须侧重结构明确的、任务具体和经费充分的机制。政府政治决心的重要证据是建立国家机制。
32.委员会了解,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妇女经常被迫参加经济和政治活动,以便完成固定的配额。然而,令人关注的是,如今似乎反其道而行之,过多的妇女躲在家里。同时,不幸的是,政府事实上鼓励这种情况。必须创造条件,使得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能够鼓励妇女的全面发展。在这方面,她关心的是,在捷克共和国专门让妇女照顾儿童和残疾者。
33.关于经济变革对妇女的影响,委员会希望得到更多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政府应当采取步骤以确保,妇女没有承受经济改革的恶果。
第4条
34.ABAKA女士说,她关切第82段中说,捷克的法律没有规定保证男子得到优惠待遇以及拒绝提供妇女权利,尽管某些规定的确考虑到妇女的体力或要求妇女担任不可取代的母亲角色。这些根据“体力”或“生理”的措词构成间接或隐藏的歧视。
第5条
35.Yung-Chung KIM女士说,捷克共和国尽管日益经常使用避孕手段,但是,仍然具体欧洲最高的人工流产率。她问,该报告第89和90段所提到的方案是否源自正式或非正式渠道,如何付诸实施,谁提供指导,效果如何。
36.她问,为了消除妇女扮演定型角色的观念,政府已经计划采取哪些额外的措施,传播媒体目前如何提高妇女的形象和消除对妇女的偏见。
37.RYEL女士说,她同样关切捷克社会强调妇女作为母亲的角色。
38.该报告很少谈到家庭暴力。她问,这方面的统计数字是什么,政府是否已经计划采取对付措施,是否向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应急中心和免费的法律援助。由于旨在减少家庭暴力的工作也必须侧重男子,她问,是否向肇事者提供训练课程或其它方案。
39.该报告说,妇女的退休年龄低于男子,按妇女的子女人数而异。她问,妇女如果自己选择,是否有权同男子在一样的年龄退休;如果没有,这项措施似乎具有歧视性质,特别是由于妇女一般要比男子活得久些。
40.该国代表团说,家庭和社会中男女的任务必须尊重两性的身心差距。她问,“心理差距”意味着什么,因为这种措词似乎暗示那种应当消除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41.GONZALEZ女士说,她也关注妇女被定型为母亲。该报告的第82段提到妇女的体力和不可取代的母亲角色,其中似乎没有考虑到的事实是,某些妇女不能够或不希望成为母亲。
42.该报告第84段说,捷克的法律没有专门面向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具体规定。她问,这是否意味着这种暴力不是个问题,或者没有将其定为暴力行为。该报告其他地方(《公约》第6条下)提供的资料暗示,这种暴力事实上的确存在,但是没有得到处理。男女均可能犯下家庭暴力行为。她要求得到关于受害者的资料,其中可能包括老年人和儿童以及成年人。她也问,政府目前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第6条
43.BUSTELO GARCIA DEL REAL女士说,关于第6条,该报告提供的资料比许多缔约国的报告要多,但是,委员会最好能够得到有关卖淫和贩运妇女问题的捷克法律的副本,并了解这项重要法律的效果,及其是否违反《公约》其他条款所保证的权利。她问,多少男女贩运者和淫媒被逮捕、受审判和被判罪,被判罪者处以什么徒刑。她问,已经被发现参加卖淫网的非法移徙妇女是否被驱逐出境,她们是否有同捷克妇女一样的家庭法所规定的权利。她要求了解政府措施如何保护妇女免受暴力,在这方面,她提请该国代表团参看一般性建议19(HRI/GEN/1/Rev.3)。她又问,该国政府目前是否保持有关已经移居的捷克妇女的记录,以便确保她们不会成为犯罪组织的受害者。
44.JAVATE DE DIOS女士问,是否已经研究经济开放与更多妇女卖淫之间的关系,在经济转型期间,这些妇女经常丧失了工作和许多权利。她注意到捷克共和国内这个进程开始后卖淫的人数有所增加,想知道该国政府目前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45.她问,该报告第103段所提到的政府当局是否受权逮捕和惩罚贩运者,已经拨出多少预算给它们,这方面存在什么双边和多边安排,尤其是关于欧洲境内的贩运。
46.该报告第97段中说,1994年,捷克共和国境内203勾引案件的192中已经“解决”。她问,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的集团已经解散,或者仅仅个别的肇事者已经被判罪。贩运妇女和儿童经常涉及暴力,政府应当确定,受害者的人权,包括从该国其他地方移徙来的妇女的人权是否受到尊重。该报告没有谈到政府主持的预防和新闻运动,似乎需要编制方案,让未来受害者、尤其是贫穷的妇女了解卖淫组织的威胁。
47.关于色情制品,尽管该报告第99段说,应当控诉那些分发其中描述同儿童发生性交的人,但是,大多数的色情制品是涉及成年妇女的。她问,分发这种制品是否也属于非法,如何加以管制。
48.主席说,她象委员会其他成员一样关注普遍的卖淫和对妇女的暴力,她还关注的是,虽然法律禁止性别歧视,但是没有具体规定要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这种暴力是提高妇女地位的主要障碍。该国代表团的介绍性说明和该报告均说,贩运妇女、尤其是来自其他欧洲国家的移民妇女是对妇女的暴力的主要原因。不过,贫穷、失业和单身母亲现象也导致剥削妇女,甚至在非法贩运并非主要问题的国家。她问,捷克共和国内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的妇女的百分比是什么。
49.该报告第85段说,捷克的《刑法》界定了母亲对新生儿的谋杀罪,同时考虑到肇事者是妇女。她问,《刑法》为什么列入有关母亲杀婴的具体条款,同时要求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
第7条
50.FERRER女士说,该报告中说,担任决策和政治职位的妇女人数已经急剧下降。她问,该国政府如何计划处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似乎反映,已经倒退到封建传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51.CORTI女士说,该国代表团没有提到第7条,但是,该报告第110段说,编写报告时,现任政府中没有妇女,行政一级没有妇女代表。她问,这种情况是否有所改变。该报告第114段说,捷克妇女在她们的看法和担任领导的愿望方面没有形成思想统一的群体;她要求得到进一步的资料。该报告显然指出,国际法已经反映在国内法内,捷克共和国是欧洲委员会的积极成员,欧洲委员会已经坚决承诺,要争取妇女平等参加决策机构,这是提高妇女地位的根本先决条件。她问,该国政府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目前为什么没有争取解决这个问题。
52.关于非政府组织,该报告第111段说,1990年至1993年期间,50多个妇女非政府组织已在捷克共和国内成立,但是,其中许多后来解散或者成员很少。她问,为什么导致这种情况,其余的非政府组织为什么在欧洲一级比较不活跃,该报告提到的三个大型协会目前如何鼓励妇女担任决策职务。
53.主席说,该报告第110段说,1989年以来,议会中的妇女代表已经从30%减少到10%,在政府的行政一级,没有妇女代表。此外,按照第114段,大多数妇女对于参加政治事务,拒绝重新规定固定的配额。她问,这种说法的根据是什么,因为妇女在前政治制度下担任许多政府职位,估计前政府规定了参加配额。她说,需要进一步争取《宪法》所保证的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她问,该国政府目前在这方面采取何种行动。
第10条
54.Yung-Chung KIM女士说,该报告第139段说,1990年,6所女孩家政学校已在试验基础上成立,结果十分成功。由于大多数政府已经合并课程以确保两性平等,她问,捷克共和国为什么另外设立学校去教育女孩学习这种传统的课题,该方案的根本基础是否在于男女工作的定型划分。该报告显然指出,保健、教学和图书馆学等领域已由妇女所支配,男子则主宰技术领域。所提的那种学校不会帮助纠正这种失衡现象。她问,该政府是否提供奖学金和扩大的职业咨询,以期鼓励妇女孩上科技学校。
下午3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