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届会议

第49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1月22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芬兰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

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 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 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 2 号 DC2-750 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下午3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芬兰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CEDAW/C/FIN/3和CEDAW/C/FIN/4;CEDAW/PSWG/2001/I/CRP.1/Add.3和CEDAW/PSWG/2001/I/CRP.2)

1. 应主席邀请,Aalto女士、Ellisaari先生、Makinen女士、Rasi女士和Romanov女士(芬兰)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LivingstoneRaday女士说,芬兰一直率先推动两性平等的政治和经济方面并支持《公约》。不过,女公务员的晋升一直停滞不前,被聘为大学教授的妇女人数减少了,工资差距继续存在,相对妇女的学术资历甚至扩大了,对妇女的暴力仍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要求在雇用方面制订平等计划的立法是一个可喜的事态发展,但应强调已执行措施的效力。她赞赏芬兰政府打算使平等计划成为公务员制度和大学里可依法强制执行的立法。她询问是否将制定一项规定,要求将同样合格的妇女提升到妇女人数少的级别。这项规定是否会使妇女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有权力采取法律行动强制执行这项要求,而不是仅仅依靠目标和时间表。

3. 芬兰当局在很大程度上将这种工资差距归咎于劳工市场中的性别分离。她询问同工同酬原则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还是一项集体议价原则,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是否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强制执行这项原则,是否将为查明某些部门或某些雇主实行歧视的工作评价研究提供任何公共资金。

4. 至于非典型雇用,即非全日和定期雇用的女性人数日增,她想知道是否有任何奖励让父亲休育儿假,因为这将从根本上消除劳工市场上妇女竞争力被扭曲的情况。除非可以吸引父亲休育儿假,否则父亲的雇主和母亲的雇主分摊育儿假费用的计划将不能十分有效地提高妇女的竞争力,因为中断工作是休这种假的代价之一。例如,在挪威,如果男子不休育儿假,他们就放弃了这些假。此外,她询问是否考虑过制订改善非典型雇用条件的立法,或者将工资及其他条件与可比的全日制工人的工资及其他条件挂钩,或者将定期雇用限于临时性质的工作。

5.她吃惊地注意到,芬兰最近才开始公开讨论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虽然《刑法》改革使性犯罪成为可被公诉的罪行,但执行率很低:1999年举报的514个案例中,只有47个案例导致定罪。她要求解释这种情况。

6. 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正在考虑制定一项反性骚扰的特别法律,使妇女有权在性骚扰案件中要求赔偿,规定对工作地点、教育机构和任何地方发生的性骚扰予以行政处罚,并使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有权起诉要求补偿。

7. Gabr女士说,芬兰妇女取得的重大教育成就将给妇女的健康和政治代表性带来很大好处。但她对大学高级职位聘用妇女的情况感到关切。另一个令人关切的方面是青年特别是少女普遍吸烟和滥用药物。芬兰政府二十一世纪预防药物滥用方案应更注重青年,特别是少女。最后,她希望芬兰今后的报告和方案将更多注意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和移民妇女的问题。在这方面,她询问芬兰为什么尚未成为《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8.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询问,《1998年性别晴雨表》的调查结果是否已促进公众辩论,并成为政府消除定型观念的政策和教材的依据。各部委及其他机构不遵守平等计划而甚少受惩罚的情况令人困惑。她想了解有关这些计划成果的详细评价,并询问这些评价是否已公布。

9. 虽然芬兰已规定各级国家机构的最少法定妇女人数,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私营部门。她询问是否正在考虑采取任何行动来涵盖这一部门,或者芬兰是否打算依靠政府的榜样作为促进私营部门改进妇女代表性的唯一手段。妇女在政府和外交部门人数多,在私营部门高级管理职位上的人数不足,这两者之间有差距。

10. 《1998年性别晴雨表》显示出对性别角色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尤其表现在请陪产假的男子日益增加。使用哪些奖励来促成这种快速变化的信息会对其他国家有用。她关切地指出,1998年至1999年,举报的性犯罪次数上升了,但定罪数目下降了。既然自1999年初便规定可对这种罪行提起公诉,定罪数目本应增加。此外,芬兰政府好像将卖淫视为公共秩序问题,而不是人权问题。她询问嫖娼是否已被定为犯罪。

11. Shin女士说,她欢迎芬兰政府努力通过公众运动和项目提高人们对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认识。她想更多地了解暴力男子治疗方案的内容和成果,尤其是男子参与执行该方案的情况。她对没有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定表示关切。需要这种规定,特别是因为妇女受性骚扰的比例增加了,甚至在以妇女为主的职业中。

12. 芬兰改变妇女在媒体中形象的项目及其他努力与其允许色情电话线在电视上作广告形成对照。由于性骚扰和性暴力通过因特网传播已引起一些国家的关切,她想知道芬兰是否也在讨论这个问题。

13. Taya女士指出,根据《平等法》第8节,雇主在选人干某项工作时绕过更合格的异性被视为进行违法歧视。不过,由于这种行为不受刑事处罚,她想知道如何证明反歧视的规定有助于消除这-问题。根据《刑法》第47章第3节,在工作中根据性别进行歧视是应受惩罚的罪行。然而,这种歧视一向难以证实。她询问,在这种案件中哪一方有举证责任:雇员必须证明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还是雇主必须证明候选人的选择不是根据性别作出的。《刑法》该节所规定的普遍禁止工作中歧视的规定,好象只适用于国家和市政官员,虽然性别歧视通常在私营部门中最普遍。她询问芬兰是否已采取制止私营部门性别歧视的任何措施。

14. Makinen女士(芬兰)解释说,在芬兰劳动力总数中,只有12%是非全日雇用的,其中多数是妇女。她还承认,尽管对《雇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但定期雇用合同仍有问题,因为在没有严格规定的情况下,这类合同可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在评估了这种情况的性别影响后,政府显然必须实行这种限制。芬兰已试图建立挪威的家庭假制度,这意味着父亲的应得假期如果不使用,不得转让给母亲。《1998年性别晴雨表》显示,男子越来越多地行使其三周的陪产假权利。

15. 芬兰妇女受的教育比男子好,虽然教育仍是隔离的,妇女选择传统的女性学习领域。德席尔瓦女士指出了外交领域妇女人数和私人公司妇女人数之间的差距。然而,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妇女人数都在增加,妇女的级别正在逐渐提高。芬兰政府争取增加高级公务员的妇女人数,特别是通过各部委采取平等规划制度的方式。

16.《性别晴雨表》促进了平等问题公众辩论,2001年的下一轮访谈增加了新的问题和数据。至于配额,她说配额只能在公共机构实行。根据《芬兰宪法》,私人公司享有企业自由,有保障产权的严格规定。因此,政府难以干预企业运作和控制公司董事会中的妇女名额。有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是促进就该问题进行不断的公众辩论。

17. 谈到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时,她描述了两个采取预防性办法的项目。这些项目涉及男子支助网络,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警察、社会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她确认《平等法》第6和第8节明确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

18. 针对Taya女士关于《平等法》和惩罚歧视的问题,她说雇主必须向歧视受害者支付赔偿,但在极为严重的案件中,根据平等监察员诉状所提供的证据,实行《刑法》制裁。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或者提出法院诉讼。

19. Romanov女士(芬兰)说,根据《平等法》的规定,同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个人可以起诉雇主要求赔偿,或者提出工资差距的统计证据,从而推定存在歧视。但个人办法的缺点是,个人不总是那么容易挑战雇主。在强制执行《平等法》时,赔偿要求是在法院提出的,雇主必须提供支付雇员工资的资料。如果裁定雇主实行了基于性别的歧视,就要求他补偿受害者。理论上,还可能对雇主提出刑事诉讼,但这种事情在芬兰没有发生过。

20. 关于职务评价制度和提供公共资金的问题,她解释说,中央劳工市场组织的一个工作组在1997年发表了一本关于发展职位评价制度的指南。该工作组目前正在评价这些制度在率先实现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

21. 她借此机会澄清对《平等法》第7节规定的普遍禁止歧视的一项误解。她指出,该法既适用于私人雇主,也适用于公共雇主;因此可以要求私营部门雇主对歧视进行赔偿。《平等法》采用了分开或逆向举证责任。《芬兰刑法》规定,雇主必须证明他的行动有合理的理由。

22. Aalto女士(芬兰)说,公诉人有权提起刑事诉讼,这是芬兰的通例。犯罪须受到公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过,在一些投诉人指控的罪行情况下,公诉人只能应受害人要求提起诉讼。这些罪行通常较轻,或属于侵犯私人利益性质。1995年《刑法》改革使私人罪行须受公诉。公诉人可放弃起诉,除非公共当事方或私人当事方要求依法审判此案。在实践中,不起诉请求的使用常常超过了立法者原先的设想,这些请求通常由家庭暴力中的被殴打者提出。2000年1月,检察长发布了关于殴打罪行的一般性指示。芬兰在下一份报告中将能显示这些指示如何改变了实际情况。

23. 以金钱换取性服务,只有受害者年龄不到18岁时,才是应惩罚的罪行;不过,介绍卖淫是一种犯罪行为。赫尔辛基市委员会的确通过了一项取缔公共场所卖淫的条例。然而,一个司法部工作组在2000年1月提议了一项新的公共秩序法案。该法案将取缔卖淫和嫖娼,但只有在这些活动可被视为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情况下取缔。如果颁布了这项立法,赫尔辛基条例将失效。

24. 色情电话线的问题很复杂。可根据《刑法》第17章以非法销售淫秽资料起诉为这种服务作广告宣传;不过,完全禁止这种广告构成对言论自由权利的限制。幸亏芬兰新闻界自律,一些报纸不再刊登这种广告。

25. Elisaari女士(芬兰)说,吸烟和毒品使用增加对健康和社会造成威胁。虽然烟民的比例低于整个欧洲的平均数,但芬兰青年开始吸烟的年龄比欧洲其他任何地方小得多。预防方案一直无效;过去10年来,越来越多的少女吸烟。最近一项调查显示,青年妇女的吸烟比例与青年男子相同。国家立法禁止烟草广告,并限制在公共场所、工作地点和校舍吸烟。向18岁以下的任何人出售烟草产品为非法行为。

26.2000年秋,国务委员会原则上通过了一项关于国家毒品政策的决定,增加经费和工作人员。毒品政策协调小组原则上提议了另一项决定。一旦获得通过,这项决定将导致采取打击供应与需求的其他措施。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一个工作组已最后拟定一项关于成瘾者照顾和治疗的建议。2000年秋,该部的一个工作组公布了一份报告,其中载有关于制止青年人使用毒品的建议。

27. Corti女士就芬兰执行《公约》的情况向代表团表示祝贺,并指出主要由于芬兰政府的游说,《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才获得通过,委员会才获准每年举行两届会议。芬兰政府回应全球化危机的做法为欧洲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因此,芬兰福利国家的退化引起人们的关切。

28. 她希望该国政府缩小就业方面性别差距的努力获得成功。然而,欧洲普遍趋向定期雇佣,以及50%受过大学教育的妇女,但只有20%受过大学教育的男子目前从事定期工作的事实令人不安。她想知道如此缺乏就业保障会有什么长期后果,特别是对于青年人来说。

29. 芬兰选举了一位女总统所显示的妇女在政府一级的状况,没有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中反映出来。政府应采用更多的临时特别措施来加快这方面的进展。

30. 一项关于性教育和生殖教育的出色方案使女青年堕胎率低于任何其他欧洲国家。不过,由于权力下放,性教育已不再是义务教育的一部分,许多城市关闭了计划生育诊所,为秘密堕胎敞开了大门。她想知道正在做那些工作来纠正这一问题。

31. 最后,她询问该国政府计划如何满足老龄化人口中的老年妇女的需要。

32. Achmad女士询问,芬兰政府是否有计划将其“一拳也过分”运动变为具有法律影响的国家零容忍政策。她欢迎重视调查和研究,特别是关于在家庭暴力的直接和间接损害方面的调查和研究。芬兰有幸支付得起这种研究,发展中国家却不能;但她想知道如何利用用这些研究,不仅保证法律上的性别平等,而且保证事实上的平等。芬兰的经验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那些有文化多样人口的国家至关重要。

33. 使用了哪些战略来说服某些报纸禁止为色情电话线作广告,这些做法是否也适用于电视和其他电子媒体,了解这些情况将是有益的。

34. 芬兰代表团已指出,国家和公共机构对歧视孕妇和母亲的问题不敏感。也许问题不在于缺乏知识,而在于不理解妇女生殖作用对一国生存的重要性。她询问是否正在努力提高公众的意识和认识,了解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并不赋予妇女特权。

35. 对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的答复(CEDAW/PSWG/2001/I/CRP.2)指出,没有关于向区域行政法庭上诉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应努力纠正这种情况,否则难以确定为实现性别平等而采取的措施是否成功。

36. 她强调在各级高等教育机构不仅必须传授各项人权原则,而且必须传授人权文书的内容,并想知道芬兰政府是否计划在这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后,对问题清单上问题17的答复(CEDAW/PSWG/2001/I/CRP.1/Add.3)说,虽然1999年的一篇博士论文分析了移民接受保健服务的经历,但未提供按性别分类的数据。芬兰政府应采取措施,以确保今后所有大学研究包括这种统计数据。

37. Gonzalez女士赞扬了为处理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而采取的行动。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希望今后取得更大的成就,使成人和儿童卖淫需求完全消失。同样,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第6条第28段的问题的答复使人感到鼓舞,该问题涉及防止利用因特网传播儿童色情制品和卖淫的行动。已采取的行动成果应在其他论坛上更广泛地宣传,因为这些成果可能对其他国家有益。

38. 她对同一条第22段的答复感到迷惑不解。有关妇女的评论表明她们都是外国人。但委员会问的是一般卖淫情况。她想知道是否只描述了部分情况,还是没有芬兰籍妓女。

39. Kwaku女士对男女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赞赏。这些进展值得像她本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学习。但芬兰的记录有两种污点。首先,令人不安的是,尽管付出了大量金钱和资源,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实际呈上升趋势。多数回应行动好象都是纠正性质的。因此,她询问为查明所谓“新一代”罪行的根源正在作出哪些努力。研究可能确定原因是家庭价值观念正在减弱,或者对婚姻制度的尊重减弱了,但也可能有其他因素。报告表明歧视罗姆妇女的现象继续存在。她觉得一个原因可能是,芬兰政府没有充分认真地处理这种歧视,从而暗地里纵容这种歧视。进行这种歧视的人只被处以罚款。

40. Makinen女士(芬兰)说,统计数字证实了科尔蒂女士所表示的关切:80%的青年妇女得到的是定期合同,而10-20%的青年男子持这种合同。此外,持这种合同的妇女,一旦怀孕,一般难以延长合同。这肯定是生育率急剧下降的一个因素,因为在工作如此没有保障的情况下,青年人害怕建立家庭。必须制定克服这种趋势的法律。

41. 老年妇女发现难以克服雇主不愿雇佣她们的问

题,尽管她们有能力而且愿意接受再训练。因此,三个部门——社会事务部、劳工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帮助这些妇女的办法。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零容忍运动,有几项研究清楚表明了问题的严重性。一位专家正确地指出,提高认识使政府更容易采取适当措施。针对艾哈迈德女士的问题,她证实不仅有妇女问题研究课程,法学院还教授人权文书内容;年轻学生特别重视这个问题。另外,司法部为法官和其他律师组织有关人权文书——包括《公约》——的年度训练班。至于妓女的国籍问题,她确认有些妓女是芬兰人,通常因为毒品和酒精成瘾而从事卖淫。但她指出,这个问题很复杂,因为芬兰和俄国有很长的边界,与波罗的海国家接壤,芬兰的生活水平较高。

42. 主席说,由于芬兰长期以来一直是榜样,它的成就和挫折对其他地方的妇女运动有影响。因此,芬兰局势的一些方面令人关切。可以说劳工市场中的分离是个人选择的结果,但这种说法违背《公约》的精神。还有迹象表明保健和教育等领域仍有定型观念。此外,她注意到为移民妇女,好象没有为男子开办了烹饪课。

43. Rasi女士(芬兰)说,芬兰代表团不感到自满。她深信提出的许多问题是可以克服的。她认为,在她本人了解的外交部门,10到20年以后,所有大使的半数将是妇女。关于定型观点,基本上只有老一代人有这些想法。

下午5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