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希腊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审议了希腊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审议工作在2024年10月21日和22日的第4158和4159次会议上进行。委员会在2024年11月5日举行的第418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依照该程序提交了对报告前问题清单所做答复作为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期内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下列立法措施:
(a)关于民事婚姻平等的第5089/2024号法和对《民法》其他条款的修正;
(b)关于改革职业保险法、养恤金安排和其他规定的第5078/2023号法,赋予约30,000名无证移民获得三年居留许可的权利和在希腊工作的权利;
(c)关于国家监护制度、孤身未成年人收容框架以及移民和庇护部其他活动的第4960/2022号法;
(d)关于法院组织及法官和检察官地位的第4938/2022号法律;
(e)关于促进实质性别平等、预防和打击性别暴力的第4604/2019号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a)通过了《2023-2028年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b)通过了《2022-2027年保护儿童免遭性侵害和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
(c)2022年通过了保护孤身未成年人国家战略;
(d)2022年,与欧盟委员会合作,成立确保记者和媒体专业人员的保护、安全和提升地位工作队;
(e)通过《2022-2025年国家反腐败行动计划》;
(f)2021年为生活困难的孤身未成年人启动国家应急机制;
(g)通过《2021-2025年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间性人和性别奇异者等群体平等问题国家战略》;
(h)通过《2021-2030年罗姆人融入社会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i)通过《2020-2027年残疾人权利国家行动计划》;
(j)通过《2021-2025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k)通过《2020-2023年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国家行动计划》;
(l)2020年设立保护孤身未成年人特别秘书处;
(m)通过《2019-2023年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及受害者保护和康复国家行动计划》;
(n)2019年启动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2021年6月12日;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18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6.委员会欢迎在《宪法》中规定《公约》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国内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件的资料。委员会继续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专门程序或机制来审查和保障委员会的《意见》得到落实,特别是关于Kalamiotis诉希腊、Katsaris诉希腊和Georgopoulos等人诉希腊等案件的《意见》,而且委员会的意见也没有在网上公布。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法官学校为法官和检察官开设了关于将国际人权法纳入国内法律文书的课程,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介绍该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公众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第二条)。
7.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通过适当和有效的机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充分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意见》。缔约国还应确保将委员会的《意见》尽快译成希腊文,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缔约国应继续确保《公约》的直接适用,并向法官、检察官和执法官员等公职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专门培训,并提高公众对这两项文书的认识。
反腐败措施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腐败采取的立法和体制措施,包括修订《举报人保护法》(第4990/2022号)的第5090/2024号法律,以及在2019年设立国家透明度管理局,监督《2022-2025年国家反腐败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障对腐败案件、对被控腐败的公职人员的举报以及由此启动的诉讼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和起诉(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9.缔约国应充分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问题工作组2024年关于希腊的报告中的建议。缔约国还应全面实施《2022-2025年国家反腐败行动计划》,为国家透明度管理局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缔约国还应:
(a)采取立法和体制措施,保障举报人在法律和实践中得到保护,免遭报复,并确保所有公职人员和反腐败机构包括国家透明度管理局的独立性、有效性、透明度和问责制;
(b)保障所有腐败投诉得到迅速及时的调查,包括涉及被指控腐败的高级公职人员的投诉,并确保有腐败行为者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则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当的处罚;
(c)提高对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以及现有解决腐败问题机制的认识,包括对《举报人保护法》的认识。
对罗姆人的歧视
10.委员会欢迎《罗姆人融入社会国家战略》和《2021-2030年罗姆人融入社会行动计划》,其指导原则是“服务罗姆人,团结罗姆人”。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罗姆人持续受到边缘化和歧视,特别是在住房、教育和医疗保健领域,还受到执法人员的虐待(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1.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防止和消除对罗姆人的一切形式歧视和边缘化,包括在住房、教育和医疗保健领域的这一现象;
(b)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歧视行为,包括为公务员、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检察官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并在公众中提倡尊重多样性;
(c)对所有歧视和虐待的指控进行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实施者,如果他们被定罪,则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罚,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救;
(d)确保《罗姆人融入社会国家战略》和《2021-2030年罗姆人融入社会行动计划》得到充分执行,包括为此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在罗姆人切实参与的情况下定期监测、评价和报告这些战略和计划。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2.委员会注意到,第4958/2022号法律禁止对间性未成年人实施旨在改变生理性别特征的医疗干预,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间性人继续面临医学界的歧视和网上的贬低言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希腊医疗系统仍然适用将“跨性别”称为“性别认同障碍”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而没有遵循最新的第十一次修订本,其中的说法是“性别不一致”。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使用这些过时的定义在跨性别者生活的所有领域造成了多种障碍,包括在获得医疗保健和工作场所的平等机会方面(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以受害者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动机的暴力得到充分调查,责任人被绳之以法,如定罪,则受到适当惩罚,受害者能够切实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
(b)建立受害者可利用的机制,以便对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提出申诉,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受害,包括为执法官员、检察官、法官和公众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
(c)遵守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确保跨性别者身份不被归于病态,并采取步骤确保在医疗保健、工作场所和其他领域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包括在每个大区警察局设立家庭暴力办公室、开发手机“紧急按钮”应用程序以及为家庭暴力、性剥削和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保护和庇护所。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很高,特别是杀害妇女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受害者报案率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鉴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人数众多,支助中心和庇护所的数量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介绍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申诉、案件、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委员会注意到,第4800/2021号法允许家庭暴力和性犯罪的施害者在被一审法院定罪之前保持对子女的监护权,在与子女接触方面不受限制。委员会关切父母对儿童的共同和平等监护权的规定,特别是在冗长的法庭程序背景下,这种规定会将家庭虐待的受害者及其子女直接置于风险中(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5.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通过以下方式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a)确保迅速和彻底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起诉施害者,如果判定有罪,则处以适当处罚,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全面赔偿,并不受歧视地获得必要的法律、医疗、财政和心理支助;
(b)在全国各地扩大支助中心和庇护所网络以及警察局和医院的家庭暴力服务,并改善暴力受害者,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获得法律代理的机会;
(c)确保警官、检察官和法官继续接受适当的培训,使他们能够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有效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增加女警官的人数,并保障她们能够入职专门机构;
(d)鼓励举报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案件,提高公众对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打击使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正常化的成见,并立即通过一项打击消极性别成见的综合战略;
(e)审查并考虑修订第4800/2021号法律,以确保保护所有家庭暴力受害者,包括在确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进行个案风险评估,而不是推定共同监护权;
(f)考虑修订《刑法》,专门将杀害妇女入罪。
过度使用武力和实施虐待
16.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过度使用致命武力,特别是对和平抗议者和记者,包括使用催泪瓦斯、化学刺激物、水炮和眩晕手榴弹,造成严重伤害。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有权对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立案,但委员会收到的报告称,监察员办公室没有及时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17.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实施虐待的投诉得到及时充分的调查,被控实施者受到起诉,如果被认定为责任人,则应接受适当惩罚,受害者和/或其家人得到充分赔偿;
(b)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资源,确保及时有效地调查关于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
(c)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行为,包括强化培训方案,重点介绍《公约》、《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和缓解紧张局势的技巧。
贩运人口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包括通过《2019-2023年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及受害者保护和康复国家行动计划》并即将进行更新,建立保护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有限,特别是有关《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贩运人口受害者收容所的容量和数量、对贩运人口案件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以及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的赔偿等情况(第二、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19.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手段包括:
(a)切实执行《2019-2023年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及受害者保护和康复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对计划的效果开展定期评估;
(b)增加全国各地贩运人口受害者收容所的数量,并确保在这些收容所提供充分和可获得的法律、医疗和心理社会援助;
(c)迅速和彻底调查所有贩运人口案件,起诉犯罪嫌疑人,如果定罪,则实施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包括适当补偿、康复和重返社会;
(d)确保向所有负责预防、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的机构以及提供保护和援助的机构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分配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2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应对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的大量涌入作出了重大努力,但仍严重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缔约国在海上和陆地边界实施驱回行为,违反了不推回原则。在这方面,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推回行动中存在过度使用武力、实施虐待、隔离监禁以及缺乏程序保障和法律保障的现象,并将第三国国民拘留在遣返前拘留中心,却没有任何切实的遣返希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涉及驱回的指控缺乏系统的调查,对指称的侵权行为缺乏问责。委员会对2023年6月皮洛斯海岸外发生的沉船事故造成数百名移民死亡深感遗憾(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21.缔约国应:
(a)停止据称的任意和集体驱逐外国人的做法,建立有效的保障措施,防止在自愿返回的情况中发生胁迫现象,并对被认为安全的第三国提供的保护水平进行客观的个体化评估;
(b)确保不推回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得到严格遵守,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无论以何种方式抵达希腊,都能诉诸公正和高效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并切实获得免于推回的保护;
(c)确保不对移民或寻求庇护者过度使用武力,并确保迅速和彻底调查所有关于驱回移民的指控,包括对移民过度使用武力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起诉实施者,如判定有罪,则给予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d)保证参与调查边境侵犯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人权行为的监测机制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包括国家透明度管理局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e)提供拘留移民的有效替代办法,缩短拘留时间,减少拘留做法。缔约国应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拘留时间尽可能短,是在考虑到个人具体情况下的合理、必要和相称做法并定期接受司法审查,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时应让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
(f)加强力度,确保希腊当局,包括希腊海岸警卫队,以保护生命为优先考虑,特别是在海上救援任务期间。
无国籍问题
22.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基于出生取得希腊国籍存在障碍,特别是对无国籍父母所生的儿童而言,他们有可能继续成为无国籍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确定无国籍状态的法律和程序(第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23.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都得到登记,并获得正式的出生证。缔约国应建立一个确定无国籍身份的程序,并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拘留条件
24.委员会注意到,拘留和接待中心的基础设施得到升级,缔约国声称移民和庇护政策的主要优先事项是为寻求庇护者提供安全体面的住房、食物、经济援助、紧急医疗保健和心理社会支持。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收容和拘留中心过度拥挤、保健服务匮乏并存在缺陷,饮食和卫生条件差(第七和第十条)。
25.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改善拘留条件,以确保充分遵守《公约》和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同时确保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得到有尊严和人道的待遇。缔约国还应确保被关押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人能够充分获得食物、净水、卫生设施、女性卫生用品和医疗保健;
(b)加强旨在防止拘留和接待中心过度拥挤的措施,特别是为此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作为监禁的替代办法;
(c)加强努力,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得到人道待遇,其固有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
精神病院的条件
26.委员会关注精神病院的生活条件和病人待遇问题,包括过度拥挤、护理质量差和使用机械和药物约束,还有报告称非自愿住院程序拖延时间长、缺乏法律顾问或医务人员不充分遵守职业道德(第二、第七、第十和第十四条)。
27.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通过以下方式确保精神病院中的病人待遇符合《公约》:
(a)改善精神病院病人的生活条件和公共医疗;
(b)确保任何限制都是合法、必要并与个人情况相称的,并包含有效补救的保障;
(c)加强对精神病院的独立监督,加强申诉机制,彻底调查虐待指控,起诉责任人,如果被定罪,则给予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d)确保残疾人在任何诉讼中能够获得法律顾问和独立医疗专业人员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权利。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
28.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a)依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替代役期长于兵役;(b)负责审查公民关于依良心拒服兵役身份申请的委员会的组成以及据报该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问题;(c)有报告表明,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因拒服兵役的不同理由而受到歧视(第十四、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29.缔约国应确保在本国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权的立法中规定一种替代兵役办法,可供所有依良心拒服兵役者使用,并且在性质、费用或期限方面不具惩罚性和歧视性。缔约国还应考虑将对依良心拒服兵役者地位申请的评估置于民事当局的全面控制之下。
表达自由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加强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的出版和透明度的第5005/2022号法律,其中规定设立一个独立委员会,负责监督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部法律可能被滥用,以便将批评政府的媒体排除在政府投放广告的目标之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地方官员对公众参与提起战略诉讼,以压制批评性新闻报道,并对记者施加经济和心理压力。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1月通过了《公众户外集会管理国家计划》,授权警方划定一个专门区域,供记者在公众示威期间自愿使用,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该计划不适当地限制了表达自由,并限制记者获取有关公众关切事项的关键信息(第十九条)。
3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公约》第十九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保证人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权,并确保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有效防止和打击针对记者和媒体工作者的骚扰、恐吓和暴力行为,确保他们能够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遭到暴力或报复;
(b)全面落实欧盟委员会2022年4月关于保护记者免遭针对公众参与的战略性诉讼的建议,并修订其国家法律框架,以保护记者免遭报复性诉讼;
(c)确保关于加强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出版和透明度的第5005/2022号法律不歧视在线媒体。
人权维护者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特别是从事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工作的人权维护者所处的环境日益充满敌意,还有关于抹黑活动、恐吓、骚扰和威胁的报告。委员会特别关注对人权维护者的法律骚扰和刑事指控,特别是对希腊赫尔辛基监测组织的Panayote Dimitras实施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Dimitras先生案件的资料(第十九和第二十二条)。
33.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为人权维护者提供安全和有利的环境,包括:
(a)强化努力,打击和防止针对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威胁、骚扰和恐吓,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他们得到有效保护,从而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受到暴力或报复,包括任意拘留、旅行禁令、资产冻结或起诉;
(b)确保对所有针对人权维护者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骚扰和攻击行为进行及时和彻底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如被定罪则给予应有的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c)按照《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护人权维护者并保障他们的权利。
和平集会权
34.委员会关注监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客观标准来确定受监视的人员和地点及监视数据的最长保存期限。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第4703/2020号法律对自发性集会的通知要求作出了例外规定,但例外情况的条件模糊不清,引起关于此类集会受打压的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的其他条款规定,集会组织者必须对集会参与者造成的任何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责任。另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和平集会一概禁止,按说这是过度的举措(第二十一条)。
35.参照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
(a)建立严格的保障措施和有效的监督,以确定受监视的个人和地点,并限制监视数据的储存时长;
(b)修订第4703/2020号法律,以确保所有人充分享有集会自由权,包括自发集会权,并确保所施加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规定;
(c)确保对和平集会权利的任何限制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并遵守合法、相称和必要的原则。
结社自由
36.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从事移民、庇护和社会融合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实施严苛的登记和财务要求。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第三国国民驱逐和遣返程序的第4825/2021号法律第40条要求社团及其自然人需在希腊的注册部门登记才能够合法开展业务(第二十二条)。
37.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结社自由权的有效行使,并确保施加任何限制都要严格遵守《公约》第二十二条。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为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安全和有利的环境,包括考虑审查关于第三国国民驱逐和遣返程序的第4825/2021号法律第40条,以取消对这类社团的登记和资金的不当限制性要求。
少数群体权利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色雷斯地区的穆斯林少数民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充分保障所有人,包括声称在族裔、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平等和切实地享有自己的文化和专业、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使用自己的语言(第二十七条)。
39.根据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在族裔、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得到有效保护,免遭任何形式的歧视,并能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权利。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0.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11月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6段(过度使用武力和实施虐待)、第20段(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和第32段(人权维护者)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2.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作为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