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九届会议 (2024 年 10 月 7 日至 25 日 ) 通过。

关于智利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10月15日举行的第2100和2101次会议(见CEDAW/C/SR.2100和CEDAW/C/SR.2101)上审议了智利共和国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CHL/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针对报告前委员会问题清单编写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CEDAW/C/CHL/QPR/8)以及就上次定期报告(CEDAW/C/CHL/FCO/7)结论性意见提交的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智利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与性别平等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妇女和性别平等部、全国妇女和性别平等事务处、智利最高法院、参议院、众议院、司法和人权部、外交部、内政和公共安全部、社会发展和家庭部、国家移民局、检察官办公室、国家监狱管理局、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武警部队的代表,以及智利大使兼常驻代表、智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代表举行了会晤。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8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CHL/CO/7)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2024年第21675号法律,该法规定了预防、惩罚和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措施;

(b)2024年第21643号法律,该法旨在防止和解决工作场所的骚扰问题;

(c)2022年第21455号法律,该法使缔约国的环境政策与其在《巴黎协定》下的国际承诺保持一致,并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协调应对气候挑战提供工具;

(d)2021年第21372号法律,该法规定了在医疗期间陪伴患者(包括分娩妇女)的措施;

(e)2021年第21371号法律,该法规定了围产期死亡或围产期悲痛情况下的特别措施;

(f)2021年第21369号法律,该法规制高等教育领域的性骚扰、暴力和性别歧视;

(g)2020年第21212号法律,该法将杀戮女性的法律定义扩大到涵盖配偶或伴侣所犯下的基于性别的杀戮案件以外的此类案件;

(i)第21057号法律,该法为严重罪行的受害儿童或儿童证人建立了通过录像作证的制度,以避免其再次受害。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制定了:

(a)《2018-2030年国家性别平等计划》;

(b)《2023-202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c)《2023-2027年第四个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d)《2021-2030年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欢迎在审议上一次报告后缔约国于2020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至提交《公约》规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现状和知名度

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提高《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的知名度和可获取性所做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往往不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可用于主张这些权利的补救措施。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妇女对《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她们可以对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的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并确保所有妇女都能以无障碍模式获得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b)考虑建立一个执行本结论性意见的综合机制,并吸引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该机制的工作,同时考虑到国家报告和后续机制的四项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协商和信息管理;

(c)确保《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成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律师系统性能力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使他们能够在法庭诉讼中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条款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

立法框架和歧视妇女的定义

11.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反歧视法》(2012年通过的第20609号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b)2024年6月4日参议院否决的《反歧视法》拟议修正案(第12748-17号公报)目前正由联合委员会审查,可能无法获批或重新制定,这与国际标准相悖。

12.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并通过反歧视立法,确保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解决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老年妇女、单身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以及寻求庇护的妇女、难民妇女、无国籍妇女和移民妇女等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

(b)确保对《反歧视法》的任何修正都符合国际标准,并充分保护妇女免遭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交叉歧视。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24年签署《阿耳忒弥斯协定》,并认识到其作为空间探索领导者的潜力。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智利承诺作为第一个南美洲国家执行女权主义外交政策。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空间军备竞赛的可能性及其对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影响;

(b)妇女在与空间有关的研究、就业和决策方面的代表性不足,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不足;

(c)与人工智能驱动的致命自主武器系统相关的新风险及其对妇女安全的潜在影响。

14.鉴于安全威胁的范围日益扩大,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将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四大支柱纳入其空间探索举措,确保和平合作和妇女的切实参与;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加妇女在空间相关研究、就业和决策中的代表性和领导作用;

(c)在关于致命自主武器系统监管的国际讨论中发挥牵头作用,运用性别平等视角确保妇女的声音和经验成为政策制定的核心,制定国家政策,并为解决新空间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性别影响的国际框架做出贡献,重点是防止对妇女和女童造成伤害;

(d)批准联合国《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妇女诉诸司法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持续面临障碍;

(b)免费法律援助的提供和获得不够充分,对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难民和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而言尤其如此;

(c)缺乏针对司法和执法人员的关于妇女人权以及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法的持续宣传和能力建设方案。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消除妇女诉诸司法的障碍,特别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面临的障碍,包括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土著语言口译做到这一点;

(b)加强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系统并使之制度化,使这些系统易于获得、负担得起、必要时免费提供并能满足妇女(特别是处于系统性弱势地位的妇女)的需求,并确保及时有效地提供此类服务;

(c)加强针对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关于妇女人权和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各级审讯和调查方法的能力建设方案,并应对司法性别偏见问题。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关切的是:

(a)分配给妇女和性别平等部及各部门性别平等事务室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有限;

(b)缺乏有效的机制来确保该部与民间社会和部级咨询委员会在执行性别平等政策方面的协调;

(c)各政府部门对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的使用有限;

(d)缺乏关于妇女平等获得权利和服务的全面分类数据,这妨碍了采取有针对性的知情政策、战略和方案。

1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HL/CO/7,第17段)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加强分配给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特别是妇女和性别平等部以及全国妇女和性别平等服务局)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分配;

(b)加强协调机制,以便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有效执行性别平等政策,包括加强与所有部委和政府部门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的协调;

(c)在所有政府部门采用促进性别平等的综合预算编制程序;

(d)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加强现有数据收集系统,以生成关于妇女获得权利和服务的全面分类数据,通报和评估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战略和方案的影响。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欣见智利国家人权机构于2012年11月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认证。委员会指出,在2020年12月重新认证该机构时,全球联盟鼓励其倡导统一、透明和参与性的遴选和任命程序的正规化和应用,并倡导修改其授权法律,以保护理事机构成员免于因其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而承担法律责任。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加强智利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附件)有效和独立地执行任务,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咨询和技术支持。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选举中的性别均等,增加妇女在国有公营企业董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包括通过发起“2030年前50:50”倡议做到这一点,并确保妇女在司法和法律专业领导职位中的平等代表性。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旨在加速在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全面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承认第20820号法律中包含一项规定,允许妇女和性别平等部提出暂行特别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的实施和执行力度有限,尤其是对包括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以及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实施和执行力度有限。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有时限目标的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优惠招聘、雇用和提拔以及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采购,以此作为一项必要战略,在《公约》规定的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以及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第20820号法律的实施和执行,确保妇女和性别平等部有效提出暂行特别措施并监督其执行。

性别成见

23.委员会赞扬在智利最高法院内设立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和防止司法性别偏见的性别平等和不歧视技术秘书处。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成见持续存在,这种观念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传统角色,从而损害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自主权和职业机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媒体中存在仇外和种族主义言论,大男子主义理想仍然普遍存在,包括智利媒体将女性政治领导人描绘成“脆弱”和“敏感”的人,而将男性政治家描绘成解决问题的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反女权主义的政治言论显著增加,助长了将家庭价值观与女权主义价值观对立起来的民粹主义论调。

24.委员会参照经修订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一项关于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仇恨言论的综合政策,让男子和男童,包括各种形式的媒体,以及公共和私营实体都参与到政策的实施中来;

(b)为公职人员和媒体专业人员提供使用促进性别平等语言的培训,以消除性别成见,打击物化女性的做法,促进媒体正面宣传妇女作为变革积极动力的形象。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2024年上半年,84.83%的性暴力受害者是女性;2023年,84%的性犯罪儿童和青少年受害者是女性;2018年至2022年,强奸案增加了48%;

(b)缔约国杀害女性案件的发生率居高不下;

(c)缔约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居高不下;起诉率和定罪率很低;由于受害者害怕蒙受耻辱或遭到报复、在经济上依赖施暴的伴侣、法盲以及对执法当局缺乏信任,报案率低;

(d)没有为寻求逃离暴力关系的妇女充分的受害者支持服务,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e)新的数字技术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实施网络性别暴力,包括网络跟踪、骚扰、人肉搜索和未经同意分享亲密图像的行为,而且商品化和物化女性身体、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性露骨媒体、深度伪造视频、合成媒体和网上色情制品正在泛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21675号法律没有充分涵盖迅速变化的所有形式数字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导致起诉率低、受害者得不到保护,而且由于社会污名化、对受害者的指责和对报复的恐惧,导致对数字性骚扰和性虐待行为举报不足。

2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L/CO/7,第25段),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

(a)严格执行第21675号法律,并加紧努力,提高公众对包括性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报告此类案件和保护幸存者免遭报复、污名化或再次受害的必要性的认识;

(b)通过对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强制性持续能力建设,确保第21212号法律得到充分执行,确保所有杀害女性案件得到调查,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并被适当判刑;

(c)鼓励举报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行为,为此开展媒体宣传运动以提高人们对侵害妇女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质疑其社会合法化,消除受害者的污名,保护妇女不因举报性别暴力事件而遭到报复;

(d)为受害者支助服务提供充足的资金,扩大为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的专业化、包容性和无障碍的庇护所网络,同时考虑到受害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求,为她们提供心理咨询;向无法安全回家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资金支持、教育、专业培训、创收机会、负担得起的住房以及(如有必要)为确保她们的安全而变更其身份;

(e)加强预防和适当惩罚网络性暴力的措施,包括明确惩罚此类犯罪的法规,并确保网络平台提供商和线上分销商对未报告、未删除或未阻止其平台上的犯罪内容承担责任。

贩运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通过《2023-2026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做到这一点。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告称,缔约国境内存在人口贩运网络,使变性妇女特别是移民变性妇女遭受勒索和性剥削;

(b)各种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普遍存在,包括性剥削、强迫婚姻、家庭奴役、农业、采矿和街头贩卖中的强迫劳动,以及买卖儿童、拉皮条和持续剥削童工,特别影响到儿童保护中心的女童、土著妇女和女童以及难民妇女和女童、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移民妇女和女童;

(c)缔约国境内缺乏供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贩运受害妇女使用的资金充足、包容和方便的庇护所。

28.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同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L/CO/7,第27段),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和剥削妇女和女童行为,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边境警察、医疗保健提供者和其他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关于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和关于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方法的能力建设,并确保执行针对警察的关于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的指示;

(b)加强劳动监察,消除童工现象,尤其是在女童面临风险最大的部门这样做;加强对托养机构中女童的保护,防止她们遭受剥削和贩运,并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c)增加城市和农村地区为贩运受害者(包括残疾妇女)提供的包容和方便的庇护所数量及其供资,并确保贩运受害者能够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口译服务、医疗援助、心理咨询、资金支持、教育、专业培训、临时居留证(无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和创收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开展女权主义外交且努力促进妇女在国际层面的政治作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众议院的政治代表比例为35%,在参议院为26%,只有17%的市长是女性,其部分原因是迟迟没有通过区域和地方选举的法定配额以及未能执行2015年选举改革法;

(b)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以及残疾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有限。

30.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建议缔约国:

(a)引入法定配额制,要求各政党在提名国民议会、省议会和地方议会选举候选人时确保50:50的均等,否则将处以罚款,促进任命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以及残疾妇女担任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决策职位;

(b)为参加选举或公职竞选的女性候选人,包括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政治领导能力和竞选技巧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及获得竞选资金的机会。

国籍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和减少无国籍状态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了《移民法》(2021年第21325号法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智利过境期间出生的儿童获得出生登记的机会有限,增加了他们的无国籍风险。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立即为移民所生的所有儿童包括在过境缔约国期间出生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

教育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第21675号法律,该法促进无性别歧视的教育并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教育计划。委员会还积极地注意到包容性教育的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教科书中持续存在性别成见,教师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缺乏系统的能力建设;

(b)关于实施和监测包容性教育的数据不足,对农村女童、残疾女童、非洲裔女童和土著女童、移民女童、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女童以及拘留中心的女童而言尤其如此;

(c)在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上,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女童和妇女的代表性一直不足;

(d)全面的性教育范围有限,而且仅在中学讲授;

(e)尽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现行政策和先前的建议,怀孕学生和年轻母亲仍然被排除在教育机构之外;

(f)残疾妇女和女童在教育系统中面临具体挑战,包括:㈠提供的无障碍环境和学习材料不足;㈡缺乏合理便利;㈢在专门学校逐步关闭后,对有听力障碍女童的支持不足;㈣残疾女童和妇女的高等教育升学率低;㈤未能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为有听力障碍的女童提供无障碍的在线和电视教育内容。

3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消除各级教育教科书、课程和教学法中的性别成见,学校课程、学术计划和教师专业培训应包括有关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教育;

(b)加强措施,确保为所有女童(包括农村女童、残疾女童、非洲裔女童、土著女童、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女童、移民女童和拘留中心的女童)提供包容性教育;

(c)继续并进一步加强各项措施,消除可能阻止或阻碍年轻女性和女童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求学和就业的性别成见和结构性障碍;

(d)在各级教育的课程中纳入适龄性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特别关注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e)严格执行禁止教育机构开除怀孕少女、妇女和年轻母亲的法律,包括处以罚款;

(f)加强残疾妇女和女童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机会,包括通过以下方式做到这一点:㈠确保教育设施实物无障碍,并配备必要的学习材料和辅助设备;㈡为各类残疾提供合理便利;㈢制定并实施一项全面计划,为主流教育中有听力障碍的女童提供支持;㈣确保残疾女童和妇女能够充分利用远程学习平台和材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这样做。

就业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促进妇女就业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性别均等倡议、劳动力公平计划和减少每周最高工时。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性别工资差距(23.3%)持续存在,在高薪和决策岗位尤其如此,而旨在确保同工同酬的第10576-13号法律草案尚未出台;

(b)妇女在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参与率较低(2023年,妇女为51.8%,而男子为71.1%);

(c)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特别是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职业中,继续存在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d)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以及残疾妇女获得就业机会的途径有限;

(e)自营职业的妇女、小微企业女企业家以及女性家政工人获得社会保障计划的机会有限;

(f)男女不平等地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妇女承担了过多的无酬照护工作。

36.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即为所有妇女和男性实现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同工同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具体方法是:㈠定期进行劳动监察;㈡定期进行薪酬问卷调查;㈢协助雇主向当局提交性别工资差距数据和自愿努力缩小差距,以期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距和养老金差距背后的原因;

(b)增加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包括为她们从非正规就业转为正规就业提供便利;

(c)确定妇女平等参与就业和实现职业发展所面临的障碍,促进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包括为私营公司提供奖金,并招聘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包括非传统部门的领导职务;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和拘留中心妇女的就业机会;

(e)通过审查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等方式,确保自营职业妇女、小微企业女企业家以及女性家政工人有机会参加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计划;

(f)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承担的过多无偿照护工作,为此鼓励男子休陪产假,加强支持工作与生活平衡的政策(包括弹性工作安排),增加负担得起的优质托儿设施和老年人护理服务。

保健

37.委员会注意到智利代表团宣布缔约国正在考虑不加限制地将堕胎非刑罪化。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第12441/17号法律草案迟迟未获通过,该草案对各种法律文本进行了修订,以消除对智力、认知和心理残疾者(包括妇女)的歧视,并确保其自主权;

(b)事实上,根据现行法律,妇女只有在母亲生命受到威胁、胎儿无法存活以及强奸案中,在怀孕头12周内才可合法堕胎,而女童堕胎必须获得司法授权且面临严格的时间限制,包括在强奸的情况下亦是如此;

(c)公立医院的产科医生出于良心拒诊的比例很高,包括在因强奸而怀孕的情况下出于良心拒诊;

(d)有报告称,发生了产科暴力,特别是针对年轻妇女、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以及移民妇女实施了产科暴力;

(e)自2017年以来一直在讨论的禁止残疾人绝育的第11357/11号法律草案迟迟未获通过;

(f)获得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服务、妇科服务、精神健康服务和非紧急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农村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获得这些服务的机会尤其有限;

(g)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机会有限,而且遭受污名化和社会排斥。

(h)为接受国家照护的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不足。

3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及性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具体目标3.1和3.7,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第12441/17号法律草案,以消除对智力、认知和心理残疾者(包括妇女)的歧视,并确保其自主权;

(b)作为优先事项,实现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和非刑罪化,在此期间,取消司法授权要求、限制性时限和其他障碍,使女童和少女能够获得免费、合法和安全的堕胎,特别是在强奸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

(c)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确保医疗保健人员出于良心拒诊不妨碍妇女和女童获得安全堕胎服务,不要求第三方干预或强制性等待期,并确保出于良心拒诊者必须将患者转诊给缔约国各地不拒诊的医疗专业人员;

(d)防止和保护妇女免遭产科暴力,加强有关妇女人权和医疗从业人员开展促进性别平等的治疗工作的能力建设方案,并确保产科暴力受害妇女能够有效诉诸司法并获得适当赔偿;

(e)加快通过禁止残疾人绝育的立法;

(f)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农村妇女和女童,都能充分获得精神健康服务、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现代和紧急避孕药具,包括在农村地区获得这些服务和信息;

(g)向包括孕妇在内的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防止母婴传播,并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和社会排斥。

(h)采取措施,确保接受国家照护的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能够免费获得充分的医疗和心理健康服务。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养老金改革及其通过的《2018-2030年性别平等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经济机会方面持续存在性别不平等,而基于年龄、性取向、残疾状况、家庭和社会地位、族裔和土著地位的交叉歧视加剧了性别不平等;

(b)在缔约国,女性户主几乎占户主总数的一半,她们面临经济脆弱性以及单亲挑战等问题;

(c)妇女的养老金福利过低,工龄在30至35年之间的妇女的养老金福利尤其低,她们的月平均养老金为503美元,包括由于从事无酬照护工作和与孕产有关的职业中断而造成养老金福利过低。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消除交叉形式歧视,以确保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享有平等的经济机会;

(b)加强对女户主的支持,在减贫战略中纳入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加获得正规就业和社会保护的机会;

(c)进一步改革养老金制度,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同时考虑到对无酬照护工作期和与孕产有关的职业中断期采取补偿措施;

(d)定期编制统计资料和数据,确保对妇女的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进行估值和货币化,并在缔约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合理时限内予以确认;

(e)采取具体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关于妇女获得贷款和银行信贷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及特别基金,以鼓励妇女的创业机会。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通过“农村暴力受害者援助方案”和“农村农业创新妇女方案”等措施支持农村妇女。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基本服务、土地所有权、创业活动和经济资源方面持续面临挑战。

4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农村妇女和女童的国家行动计划;

(b)促进农村妇女的创业活动,为她们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提供便利,特别是为残疾妇女提供便利;

(c)确保包括女性农业工人在内的农村妇女充分获得创收机会、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并确保她们在决策过程中, 包括在有关农村发展方案的决策过程中享有平等代表权。

妇女人权维护者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对关于2019年10月社会示威期间发生的强奸以及对妇女人权维护者过度使用武力造成永久性严重伤害的指控反应不足;

(b)对这些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低,对武警高级指挥官缺乏问责;

(c)有报告称,国家工作人员在Biobío、La Araucanía、Los Ríos和Los Lagos对马普切妇女过度使用武力;

(d)缺乏关于对马普切妇女使用武力的分列数据。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从速调查2019年抗议活动期间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所有侵犯人权指控,起诉并适当惩罚施害者,包括负责武警指挥官和其他安全部队成员,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

(b)向执法人员提供能力建设,包括围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人群控制规程提供能力建设,以防止对和平抗议者过度使用武力;

(c)与马普切妇女及其代表进行有意义的对话,以解决马普切冲突的根源,包括通过总统和平与谅解委员会做到这一点;建立一个独立机制,调查对马普切妇女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并确保有效赔偿;

(d)确保收集关于对马普切妇女使用武力的分列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类数据。

土著妇女和女童

4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教育举措以及为土著学生提供大学奖学金的土著培训和专业化补贴方案,努力保护土著语言和文化。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妇女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种族仇恨、性别暴力、贫困和边缘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仍然是拉丁美洲少数几个《宪法》不承认土著人民的国家之一,在2022年《宪法》草案中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被全民投票否决;

(b)包括土著妇女在内的土著群体缺乏对传统上由其占有或使用的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且面临被强行驱逐。

4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一般性建议(2022年),同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HL/CO/7,第47段),建议缔约国:

(a)在《宪法》中充分承认土著人民,加快设立土著人民部,加强与土著妇女的对话,以确保她们充分参与各级决策;

(b)加强措施,正式承认土著妇女集体和个人的土地保有权和所有权,消除限制她们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歧视性规范和习俗,确保她们在使用传统上由她们占有或使用的自然资源和土地时,能够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公平分享利益并有意义地参与决策过程。

残疾妇女和女童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在诉诸司法、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方面尤其面临这样的歧视。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有充分机会诉诸司法、获得包容性教育、就业和无障碍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确保为她们提供合理便利和最先进的辅助技术。

难民妇女和女童、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以及移民妇女和女童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特别是在边境地区,难民妇女和女童、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以及移民妇女和女童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和尤其严重的性别暴力;无证移民妇女面临遭受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的高风险,包括来自人口贩运网络的此类风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特别是委内瑞拉和海地妇女)在进入缔约国领土和难民身份确定程序方面面临重大障碍;

(b)第21325号法律规定的补充保护措施使用有限,对该法颁布前申请庇护者的资格加以限制;

(c)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特别是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在获得教育、就业、免费医疗和负担得起的住房方面持续受到歧视;

(d)缺乏关于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难民妇女和女童、移民妇女和女童以及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分列数据。

5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和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2008年),建议缔约国消除对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并起诉和适当惩处施害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每一位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都能进入其领土以及公正、公平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

(b)实施并扩大第21325号法律规定的补充保护程序,确保该程序促进性别平等、有效、可用且无不合理的时间限制,包括适用于该法颁布前申请庇护的妇女;

(c)打击在获得教育、就业、免费医疗保健和负担得起的住房方面对寻求庇护妇女、难民妇女和移民妇女特别是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和非裔妇女的歧视;

(d)收集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难民妇女和女童以及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的综合分类数据,包括她们诉诸司法以及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住房的情况;

(e)在执行这些建议时,考虑寻求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的技术援助。

被拘留妇女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2005年第20000号法律,因与毒品有关的罪行而被监禁的妇女人数很多,48.29%的妇女因此类罪行而被监禁,而男子仅为16.12%;

(b)外国妇女和艾马拉妇女、克丘亚妇女和马普切妇女以及其他土著妇女因毒品法被判刑的比例过高;

(c)对第11073-07号法律草案的审查缺乏进展,该草案旨在修改针对孕妇或2岁以下儿童母亲的审前羁押和替代刑罚,但不适用于根据贩毒法被判刑的妇女;

(d)截至2024年9月,有47名孕妇和114名妇女与其子女一起被监禁,其中包括2名在狱中出生的婴儿,他们无法充分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e)被拘留的变性妇女、移民和土著妇女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面临困难,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尤其面临这方面的困难。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并审查2005年第20000号法律的执行情况,以解决其对妇女的过度影响,对非暴力毒品犯罪采用促进性别平等的替代监禁措施,并制定旨在解决导致妇女实施毒品相关犯罪的根本原因的政策;

(b)全面研究导致因毒品相关罪行被判刑的外国妇女和土著妇女人数过多的因素,制定文化上适当且对性别问题敏感的预防和干预方案,并确保这些妇女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

(c)加快审查和通过第11073-07号法律草案,确保其条款适用于所有被拘留的妇女,包括根据贩毒法被判刑的妇女,在审议该法律草案期间执行临时措施,保护被监禁的孕妇和幼儿母亲,定期审查和报告在涉及孕妇和幼儿母亲的案件中使用审前羁押的情况;

(d)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制定和执行综合政策,确保所有被拘留的孕妇(包括分娩期间的孕妇)能够立即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并考虑对孕妇和有幼儿的母亲采取非拘禁措施,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e)制定具体规程,确保被拘留的变性妇女、土著妇女和移民妇女享有适当的条件和保护,确保她们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艾滋病毒的治疗,并就变性妇女的特殊需要和权利向监狱工作人员提供培训。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其适应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政策,特别是通过《2022年气候变化框架法》做到了这一点。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妇女在获取和使用水资源方面面临不平等,她们依赖蓄水池卡车供水;

(b)有报告称,农业企业和采矿活动造成环境退化,严重影响了农村和土著群体获取水资源的传统途径。委员会尤其感到震惊的是,这些行业与农村和土著妇女环境人权维护者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后者在努力保护其土地、自然资源和传统生计时面临更大的暴力、恐吓和刑事定罪风险;

(c)第19300号法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估缺乏促进性别平等的标准,尤其缺乏关于妇女及其所在群体的心理、情感和精神健康的标准;

(d)与《气候变化框架法》有关的部门计划缺乏具体的促进性别平等且与地域相关的指标。

5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同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并确保妇女与男子平等参与制定、通过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特别是通过以下方面做到这一点:

(a)制定并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综合水资源管理战略,解决水资源获取和使用不平等的根本原因,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贫困妇女的需求;

(b)确保在其领土内经营的农业企业和采矿公司遵守环境标准,不妨碍获得对实现妇女权利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权利至关重要的水和其他自然资源,并对所有已报告的威胁、恐吓和暴力侵害妇女环境人权维护者的案件进行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确保将施害者绳之以法,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保护;

(c)修订第19300号法律及其条例,在环境影响评估中纳入促进性别平等的标准,同时考虑到妇女作为环境监护人和照护者的作用;

(d)根据《气候变化框架法》,为部门计划制定和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跨部门指标;

(e)提高社区以及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认识和了解,使她们能够有效参与气候变化决策,并参与制定有助于增强妇女和女童抵御气候变化影响能力的适应战略和行动。

婚姻与家庭关系

5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民事和家庭事务方面进行立法改革,特别是颁布了2022年第21515号法律,该法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毫无例外地提高到18岁,并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少女与成年男子之间的事实结合持续存在,这往往是由其家庭促成的,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尤其如此;

(b)妇女在解除事实结合后得到的经济保护有限;

(c)迟迟不改革《民法典》中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财产管理方面歧视已婚妇女并使其依附于丈夫。

5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同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HL/CO/7,第51段),建议缔约国:

(a)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让社会认识到少女与成年男子事实结合的风险和缺乏经济保护的问题,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尤其应该这样做;

(b)通过立法,加强事实结合中对妇女的经济保护;

(c)加快通过《民法典》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改革,以确保妇女在结婚和离婚时享有平等的财产权。

数据收集和分析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许多与执行《公约》有关的领域没有收集数据。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建设使用最恰当技术收集统计数据的能力,包括按年龄、族裔、种族、残疾状况、性取向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普遍程度、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普遍程度以及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数据,以设计和执行有针对性的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实质性男女平等。

传播

6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就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6(d)、28(c)、34(e)和38(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3.委员会将根据基于未来可预测的八年审查周期,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下次定期报告应涵盖其提交前的整个时期。

6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