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

批准

强迫劳动(第29号)

1950年3月14日

收费雇佣机构(修订)(第96号)

1996年5月29日(授权法案)

废除强迫劳动(第105号)

1960年1月18日

歧视(就业及职业)(第111号)

1968年6月18日

开发人力资源(第142号)

1978年6月15日

职业恢复和就业(残疾人)(第159号)

1987年4月13日

劳力市场

12. 综合退休和养老金系统提供了关于公布的付酬职位工资的资料,因此表明了各经济部门里每个已公布职位的工资。经过对大约380万个公布职位的计算后确定,1996年第一季度的平均月工资大约为887阿根廷比索。

13. 商品生产部门的平均工资较高(912阿根廷比索),采矿、采石、电力、煤气和供水部门的工资最高。服务部门平均工资最高的是通信和银行与保险类。

14. 按经济活动分类的公布职位的分布如下:37.9% 在商品生产部门,62.1% 在服务部门。

15. 关于1996年第一季度和4月和5月的经济绩效的现有资料表明,1995年第二季度开始的衰退已经结束,一个稳固的增长进程再次开始。作为严峻考验的衰退是严重的,但却是短暂的,衰退如此严重而且如此短暂,这一事实证明其根源在于人们担心正在展开的经济方案可能会停止,因而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16. 重申新的经济组织是迅速恢复增长的一个关键因素。建立货币和汇率稳定使金融系统能够恢复信誉,并使存款回升,远远超过危机开始时的普遍水平。

17. 商人对这种不稳定性极为敏感,因此对金融资产的价值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而金融系统在1995年第一季度里损失了其存款的五分之一。这种敏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因为阿根廷对通货膨胀和贬值政策以及价格冻结和强迫兑换引起的重新分配和没收过程进行漫长和痛苦的学习过程。人们对于这些经历及其死灰复燃的可能还记忆犹新,因此商人急于过分调整其证券投资以减少他们遭受的风险。但这次没有发生人们所担心的导致经济混乱的螺旋上升。

18. 政府为了加强货币并继续进行结构改革,从危机一开始就采取了一些步骤,并得到国会的适当的支持,现在已经结出了果实。人们愿意容忍这场严重危机不可避免的代价,而不是沉溺于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寄希望于通过继续目前展开的经济改革来恢复增长,这表明阿根廷坚定地致力于建立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并表明有可能预示政策。

19. 1995年的危机还表明我国的经济适应变乱的灵活性。1995年投资系数的降低远远被使用外来存款的减少所抵销,这反映在尽管1993年收入开始下降,但国内存款率上升。此外,尽管税收的减少导致公共部门动用储蓄金,但国内存款率上升。公共部门动用储蓄金远远被私人存款的增加所抵销。

20. 使用外来存款的减少表明,经过支出超过收入的一段时间以后,1995年国内支出与国民生产保持一致。

21. 阿根廷经济的灵活性还反映在相对价格的重大变化有利于国际上可销售商品和服务。这样一段时间一直到开始出现萧条为止,商品和服务开支急剧增加,因此导致非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大幅度相对提高。

22. 这一过程早在1993年就开始扭转,并随着活动水平的下降而加速。在充分稳定和经济自由的背景下,价格制度的灵活性使得许多行业体现国际竞争力。出口急剧增加,因此自从实行自由兑换以来第一次产生了贸易顺差。

23. 1996年第一季度表明,如果关于今年实际增长5%的预测得到证实,从整体上来说,经济可望恢复1994年的水平。然而所有迹象表明,1996年的基本宏观经济关系将类似于1995年,而不是1994年,证明关于1995年的解释是转向消费较少增长和存款率增加的模式。

24. 当然对于企业或对于所有部门来说,衰退的影响不会完全相同,而是根据各自的节奏和适应高度竞争的环境的能力而有所不同。生产的增长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销售的增长,因为企业库存水平反应低于理想水平。就业的增长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生产的增长,因为在进一步雇用工人之前,已经被雇用的人的工作时数将增加。

25. 然而尽管摆脱衰退其本身并不足以解决就业问题,但有理由认为,经济增长的特点将不同于1992-1994年周期,因为当时的特点是高产品增长和低就业增长。

26. 同时私营和公共部门都在全力展开结构重新调整过程,并增加新的技术和展开生产,分配和销售进程,稳定导致生产力大幅度上升,并改变了以往经济中阻碍性游戏规则,例如资本货物降价和通货膨胀消失作为放宽劳力成本的一种即速手段。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每生产单位就业需求的减少。尽管经济结构重新调整进程将继续下去,但可以认为,其对就业的消极影响多数已经消失。

27. 从今以后,劳力方面的增长的幅度将更大,因此将比前几年创造更多的就业。政府将进一步消除劳力市场上的僵化状态,从而推动这一进程。同样,为了协助降低劳力成本和剌激就业,雇主减税制度于1996年1月完全恢复,现在包括所有工业部门。此外,由于抵押信贷市场的体制性变革和利率的降低,房屋贷款的供应和取得大幅度增加,从而将推动建筑部门的恢复和扩大,同时增加劳力需求。

28. 由于产品构成的变化,税收恢复也会推迟。持久和比较普遍的逃税也导致了这种推迟。考虑到这种情况,政府正在集中精力,通过旨在改进税收部门分析能力的一项广泛的交叉索引计划来控制逃税现象。国民政府的改革也正在继续,并扩大到各省政府,所有各级政府的税收制度正在加强,社会领域的公共开支的效率正在提高。

29. 社会福利系统的赤字也是各省政府公共财政危机的一个促成因素。为此原因,国民政府已经开始执行福利系统标准化的战略,把各省的系统纳入综合退休和养老金系统。

30. 根据初步估计,1996年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内产总值)显示3.2%的逐年递减,这低于前几个季度的下降率。对于第一季度的这些初步估计表明,商品生产部门大约下降5.9%,而服务部门略有增长,增长了0.1%。特别影响到商品生产部门的这种下降趋势的因素是建筑、制造和农业与渔业部门的下降,因为其余商品生产部门(采矿和电力、煤气和供水)本来在1996年第一季度会再次上升。

31. 服务部门比较积极的绩效的基础是金融部门的增长,其次是社区和人员服务的增长,因为其余服务部门的初步数据显示了负增长。4月,月工业指数经过连续13个月下降以后,每年上升了6%。

户主 总失业率和按性别分类的失业率;1993-1996年

时期

合计:户主

男性

女性

1993年5月

7.4

6.9

10.7

1993年10月

5.9

5.4

9.2

1994年5月

7.8

6.8

14.0

1994年10月

8.9

8.6

10.9

1995年5月

12.9

12.5

15.4

1995年10月

11.7

11.1

15.0

1996年4月至5月

13.2

12.7

15.7

注解:女户主的失业率的变化系数超过20%。

在技术训练方面采取的措施

32. 关于盟约所涉方面的变化,具体地来说,关于1994-1995年期间职业训练活动,阿根廷国家希望阐述这些活动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协定、执行这些活动的方案的基本特点、方案受益人或目标人口的简况和所取得的结果或实现其目标的程度。

33. 关于这一方面的资料将按照以下顺序提供:首先列举为职业训练政策规定框架的法律规定和协定;第二叙述自从初步报告以来所展开的活动和方案并表明其所有成果;最后详细列举在国际机构的技术和财政援助下正在展开的项目。

34. 为了叙述这些活动,选择了一个充分长的参考期(1994-1995年),以便全面看待在盟约特别关心的“逐步实现”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35. 鉴于照顾最脆弱群体的重要性,所提供的资料中包括针对这些群体展开的职业训练活动和方案,因为阿根廷国家特别关心这些群体,认为必须协助它们进入劳力市场。

36. 以下资料是经济事务和公共工程与服务部提供的。

法律规定

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

37. 职业训练的目的是使工人们保持连续不断的高水平资格,并更新他们的知识和技能,这是阿根廷积极的就业政策的一个关键方面。为了最佳地执行这一政策,逐步制订了促进和规定职业训练政策的法律规定。

38. 1992年批准的第24.013号《国民就业法》规定职业训练是就业政策和方案的一个基本构成部分。通过该法令规定的机制,政策的目标是加强工作的宪法权利并系统地包括所有国民经济和社会政策。《国民就业法》第5条规定,劳工和社会安全部是执行机构,制订和执行就业和职业性的政策属于该部的责任。

39. 1992年第1334号法令规定,技术和职业训练是促进就业战略的一个核心内容,根据该法令设立了职业训练副部长办公室。

40. 1994年2月10日,劳工和社会安全部通过了第220号决定,规定设立全国职业和技术训练机构登记处,该处登记了提供人力资源训练服务的公共和私营组织和展开训练活动的外国公共和私营组织和国际机构的名称。职业训练副部长办公室(现为就业和职业训练秘书处)负责展开活动、与各省当局协调这些活动并制订标准以评估为满足工人和企业的需要而提供的训练的质量。它还采取步骤来提高训练质量,作出安排把训练质量分成等级,并确定衡量职业活动的质量和营利性的标准。

41. 1994年3月11日,劳工和社会安全部第313号决定为从全国就业基金中拨款用于职业和专业训练规定了标准。这些标准的基本前提是职业训练对于该国的两项目标—— 竞争力和就业的重要性。该决定指出,必须按照地域公平、有利社区和经济效率的标准拨出现有资金。地域公平标准体现在该法令规定,30%的资源用于国家一级的活动,其余70%用于各省。1994年预算资金拨给工人和雇主代表联合建议和提倡的职业训练活动。优先考虑关于支持者或第三方承诺共同资助的创造就业项目的建议。

42. 关于实习合同的第24.465号法令于1995年3月15日通过。该法令第4条规定,实习合同是雇主和青年失业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由此产生了各种权利和义务,这种合同在劳工和社会安全部的监督下执行。有资格参加这种关系的人是14岁至25岁的青年失业者,他们分别与他们的雇主签订合同,因此雇主有义务实现实习期间的训练目标。集体劳动协定谈判委员会可以为联合职业训练方案和程序作出安排,使这种合同适合所涉各部门、分支机构或企业的具体特点。

43. 劳工和社会安全部第1155号决定提出了一项青年人在职训练劳工合同。企业和24岁以下的青年人之间签订的在职训练合同规定向在企业工作的青年人同时提供与他们所做工作相适应的职业训练。劳工和社会安全部批准的一个多层次课程教学大纲中载有关于训练的说明。受雇青年人的工资按照关于其所在分支行业的集体劳动协定对其职位相应的职业类别的具体规定支付。

44. 第24.467号法令于1994年3月23日通过;其目的是通过建立新的支助手段来促进一般政策和加强现有政策,从而鼓励中小型企业的增长和发展。关于职业训练的该法令第96条规定:“职业训练是小型企业中工人的一项权利和基本义务,他们应该优先参加政府资助的在职训练方案。参加他们工作所在的小型企业涉及到的方面的职业训练课程的工人可以要求其雇主按照这种课程的要求调整其工作日。关于小型企业的集体劳动协定必须有一个专门的章节述及接受训练的义务和权利的发展”。

45. 国民政府于1995年3月27日发布了第440号法令。第24.013号《国民就业法》规定,职业训练是阿根廷劳工政策的一个基本构成部分,因为第24.195号《联邦教育法》规定,教育、劳工和技术与职业训练之间的协调是国家教育政策的关键方面,《就业、生产力和社会公平框架协定》规定,工人训练是任何旨在生产力增长和社会公平的战略的先决条件,阿根廷总统命令设立国家职业训练和发展理事会。该理事会的目标包括协助统一和改进旨在提高工人技能水平的活动。

46. 1995年4月19日,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发布了第13号决定,其目的是改进对职业训练项目分配资源的程序。

47. 1995年5月13日,国民政府发布了第738号法令。由于实习合同没有产生双方之间的劳资关系,因此必须具体规定对实习生的基本保健和保险范围。该法令还规定,如果实习合同超过一年,缔约雇主必须向劳工和社会安全部提交一份训练方案,如果到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它没有提出任何相反的评论,就可以认为该方案得到了批准。

48. 1995年6月16日发布了第35号决定,具体规定了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就业副部长办公室在实习发展方案方面的职权。其职责是监督和执行该方案。要求加入实习发展方案的申请应提交地区就业发展办公室。

49. 1995年7月3日,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发布了第499号决定,规定了该部对实习合同的内部职权。该决定的目的是为监督和控制实习合同制订标准,确定实习合同是有别于雇用合同的另一种合同,以训练作为其目标。如果实习期超过12个月,缔约雇主必须提交训练方案,并参照该决定中载列的范例方案。实习完成以后,雇主必须按照决定中载列的范例签发证书。

50. 1995年7月31日,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发布了第94号决定,具体规定对职业训练重新分配资源,重点是建立职业讲习班。其余资源应用于在职训练研究金和职业训练副部长办公室提议的其他援助。

51. 1995年8月10日,国民政府发布了第286号法令,其中第1条规定设立就业和职业训练副部长办公室:“鉴于《就业、生产力和社会公正框架协定》为改革劳资关系和促进创造就业规定了准则,鉴于通过就业促进和职业训练方案取得的经验表明应该协调这些方案并向它们提供更迅速和更有效地采取行动的手段,设立了副部长办公室并赋予它新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2. 1995年8月10日,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发布了第133号决定,这是职业讲习班方案上取得的经验的产物,其中10个职业讲习班已经在阿根廷北部和大罗萨里奥展开。该方案至少实行了3项创新:(1) 讲习班完全不同于比较常规形式的技术教育;(2) 提出了讲习班自筹资金的概念;以及(3) 优先考虑就业训练(“职业训练”)。第133号决定把职业讲习班的方案扩大到全国,并规定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就业和职业训练副部长办公室负责执行方案并确定展开、监督和发展方案所需要的手段。

53. 1995年10月6日,劳工和社会安全部第320号决定设立了职业训练方案,其目的是利用全国就业基金提供的资金来支持职业训练活动。该方案的目标人口是成年男女失业者、受到失业威胁的中小型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私营部门的工人。所提交的方案必须包括查明劳力市场上所需技能的适当方法以及旨在发展某些技能的实习方案。重点是评估其关联性、质量、效力和效率。

国际协定

54. 1978年6月15日,阿根廷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人力资源开发方面职业指导和职业训练的公约》(第142号),其中第1条规定:“各成员国应通过和制订全面协调的与就业密切有关的职业指导和职业训练的政策和方案”。

机构间合作协定

55. 1993年5月,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和全国妇女理事会签署了一项合作协定,目的是在履行阿根廷通过第23.179号法令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承担的义务方面进行机构间合作。该协定涉及公约第11条所述的就业问题并根据第24.023号《国民就业法》规定的政策履行阿根廷的义务。决定的目标包括促进对女工的职业指导、职业训练和再训练。

56. 1994年7月25日,政府把工人总联合会、阿根廷产业联盟、商会、阿根廷建筑工人协会、阿根廷建筑协会、阿根廷银行协会、阿根廷共和国银行协会、阿根廷农村公司和布宜诺斯艾利斯交易所召集起来,缔结《就业、生产力和社会公平框架协定》。该协定规定,工人的训练是国家增长与社会公平政策的一项关键内容。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向各社会伙伴商定的训练方案提供特别支持。政府会同企业和劳动部门同意采取创新行动来应付失业问题,并进一步制订具有社会公平的经济变革的模式。国民政府提议的一套行动的主要目标是创造就业、提高经济的竞争水平并为社会公平提出新的内容,这些目标只有通过所有三方承担义务才能实现,各个社会部门完全承担其责任,迎接当前的挑战。

国家方案

57. 通过其职业训练副部长办公室(现为就业和职业训练秘书处),劳工和社会安全部负责全国各目标群体的职业训练。

58. 为了达到其普遍目标而采取的管理方法包括资助各社会伙伴提出并得到秘书处本身批准的职业训练项目和方案。

59. 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关于各省和联邦首都之间预算分配的第313/95号决定具体规定了拨款问题。

60. 职业训练副部长办公室利用经过职业训练中心专门训练的一个评估课程内容的评估员小组来评估所提交的项目。

61. 所包括的人口属于以下各类或目标群组:

私营部门企业中的一般人员,他们接受在职训练是为了改进其技能和知识,并确保他们保住工作并取得职业发展;

各省和市政府行政合理化进程中受到影响的公务员,向他们提供再训练课程是为了协助他们重新进入劳力市场;

就业服务网登记的失业工人、接受失业保险的工人和一般失业工人,向他们提供职业训练课程是为了使他们能够竞争稳定和适当薪酬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考虑在提交项目时私营部门企业承诺招聘的项目;

第一次寻求工作的青年人,他们在寻求工作时可利用关于脆弱群体的说明中规定的技能发展、指导和劳工惯例的特殊方案。

职业训练方案

62. 这一方案的目的是利用国家就业基金的资源支持技术训练活动。目标人口是成年男女失业者、中小型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私营部门中受到失业威胁的工人。以下方面可以提供训练项目:

与企业或与企业协会签定协议的训练机构;

与在职或外来训练机构配合的企业或企业协会;

与企业和训练机构联手的工会;

与在职或外来训练机构联手的工会,针对其部门中失业者的方案。

63. 在挑选建议时,优先考虑以下方面:

最佳符合针对性、产品质量、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标准的建议;

除了具体技术训练以外,还包括一般工作技能和竞争性企业背景需要的实际技能的训练单元的项目;

企业承诺招聘高比例项目受益人的项目。

训练机构登记处

64. 在制订国家职业训练计划时,必须对公共和私营部门提供的职业训练服务进行普查。全国职业和技术训练机构登记处就是根据这一目标设立的,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具有必要的透明度和质量水平的职业服务市场。

65. 提供技术训练服务的公共和私营组织,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组织,以及展开训练活动和希望与阿根廷合作的国际机构自愿向训练机构登记处登记。手续由各省当局和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地区办公室协调。

66. 1994年8月31日,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公布了第一份“技术训练机构和课程指南”,其中载列了按字母顺序和按各省排列的职业训练机构和按课目、省和机构排列的课程。

67. 《1994年1月至12月第一次管理评估摘要》(见附件一)。总共有76,150名工人得到了职业训练,并提供了4,009次课程。这些课程在全国24个地区教授。就课目而言,招收人数最多的课程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力资源管理/行政课程。其他受欢迎的课目是电力和电子、农业和畜牧业、旅游业和建筑业。投资总额为15,369,507.60阿根廷比索。预算资金是按照劳工和社会安全部第313/94号决定规定的地域公平技术标准分配的,其中规定:“30%的资金分配给全国性活动,其余70%分配给各省的活动”。劳工和社会安全部通过与公共和私营机构缔结协议授予职业训练活动的职责:

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部门签定的协议:32%

与公共机构签定的协议:36%

与工会机构签定的协议:15%

与雇主机构签定的协议:17%

68. 《第二次管理评估概要:1995年1月至6月期间招生、课程和预算》(见附件一至六)。

职业训练课程

招 生 96,981

课程数量 5,104

总共费用16,216,426.17阿根廷比索

职业讲习班

招 生1,325

总共费用814,260.00阿根廷比索

总计

招生总数98,306

全部费用17,030,686.17阿根廷比索

合作伙伴

国 家34%

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部门31%

工 会17%

企 业18%

职业训练课程在联邦首都和阿根廷21个省里提供。就职业领域而言,最受欢迎的是人力资源和行政、计算机科学、建筑、杂项服务、销售、电力和电子、农业和畜牧业和旅游业。

遇到风险的群体方案

69. 最难以寻求工作的工人群体通过特设项目或活动受到注意。这些群体包括青年人、特别是来自教育水平较低的阶层的青年人、由于限制其就业机会的顽固的文化障碍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和寻找工作机会非常有限的残疾人。

70. 在这种情况下,劳工和社会安全部职业训练司采取一些措施并执行一些方案来克服这些群体处境不利的状况。

71. 青年人方案。由于青年人难以加入劳力市场而且训练和生产要求之间脱节,作为《就业、生产力和社会公平框架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执行行动战略,来促进对青年人的训练。

青年人特别工作计划。由于以“工作经验”和“工作训练”的形式提出了特别工作计划(第24.013号法令)以后,通过对企业的税收鼓励(对雇主的贡献免税)来对劳力需求施加影响,从而增加了青年人的就业机会。这些合同限于24个月,并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工作训练合同。这种合同的对象是企业和在企业工作同时接受他们所做工作的职业训练的24岁以下的青年人。训练的形式是经过劳工和社会安全部批准的针对个人特点的多层次课程。如此雇用的青年人得到的工资由他们工作所在的分支机构和职业类别的集体谈判协定确定;

工作经验合同。这些合同由企业和完成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后寻找其第一个工作的24岁以下的青年人签定。这种合同使得青年人能够取得工作经验并利用和改进其技能。基本要求是所提供的工作经验必须符合其训练和专业水平。

工作训练和工作经验合同

1992至1995年期间的结果

工作经验9,465份合同

工作训练8,808份合同

以下附件三载明这些合同的地域分配。

(b)实习方案。第35/95号决定规定设立一个旨在通过实习促进就业的方案。该方案向14岁至25岁的失业青年人开放。实习合同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企业承诺缔结一份合同,达到实习期间训练目标,并提供适当的健康保险。该方案由地区就业发展办公室在就业副部长办公室(现为就业和职业训练秘书处)的监督下执行。劳工和社会安全部通过实习方案正在制订这一方面最近的立法提出的措施,以便使更多的人进入劳力市场。

(c)实习合同。第24.465号法令规定了一种合同(不同于就业合同),其目的是在企业和失业的青年人之间建立联系,使他们取得工作经验和训练,并由劳工和社会安全部进行监督。根据这种合同,缔约企业同意在合同的第一阶段里向青年人提供一般技术训练,如果合同超过1年,则向劳工和社会安全部提交一份单独的训练计划。一份修订的管理评估载于附件四。以下是其普遍的特点:

目标人口包括未经训练的14岁至25岁的青年人;

实习合同的有效期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

如果实习超过12个月,企业必须说明所提供的训练;

根据法律,必须向实习生支付不低于该工作最低议定工资的报酬;

第438/95号法令规定了企业必须向实习生提供的健康和事故保险;

实习结束以后,企业应发给实习生一份表明实习的性质、水平和时间的证书和对其工作的评价。

72. 妇女方案。最近几十年里,妇女越来越大量地参加劳力市场,但其条件并不真正与男子平等。在这种背景下,妇女就业平等机会方案自1993年起开始展开;这是两个政府部门联合执行的: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和全国妇女理事会。其主要目标是展开机构间合作,确保履行关于在就业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承诺,这项措施由第23.279号法令决定采取,在纳入1994年改革以后,取得了宪法地位。实现平等就业机会的一个渠道是对妇女进行职业训练。所以职业训练局鼓励具体的职业训练措施,使得妇女比较容易进入各种部门并取得各级就业机会。

73. 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和全国妇女理事会签署的框架协定的目标包括促进对工作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训练、再训练和技能训练。

74. 为了使妇女处于平等的地位并减少她们的脆弱性,签署了上述框架协定的一项附加议定书,目的是执行对妇女的职业指导服务次级方案。为了增加妇女的职业训练,通过该次级方案执行了以下措施:

对妇女就业指导服务方案自1994年起开始执行。这是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和全国妇女理事会共同执行的,其目的是建立向妇女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训练的专门服务。其目标是协助改进妇女进入和留在劳力市场条件,并规定设立城市一级的专门服务。它将逐步展开,并由行政部门和有关各级共同负责。首先根据以下框架协定附加议定书在阿根廷的三个省里展开活动:

与密西昂奈斯省签订的关于展开职业训练方案向妇女提供职业指导的附加议定书。 受益人50 投资额36,000阿根廷比索

与胡胡伊省签订的关于展开职业训练项目向妇女提供职业指导的附加议定书。 受益人50 投资额36,000阿根廷比索

与圣菲省签订的关于展开职业训练项目向妇女提供职业指导的附加议定书。 受益人50 投资额36,000阿根廷比索

根据计划,该方案应该在阿根廷其他省逐步执行。

(b)其他方案。以下是对1993至1995年期间其他妇女职业训练活动的一般说明:

1993年。在联邦首都和阿根廷4个省(萨尔塔、门多萨、密西昂奈斯和拉潘帕)展开了活动,结果如下: 受益人2,275 投资总额280,346阿根廷比索以下是提供的课程:训练者培训、个人计算机操作员(设计、格式和排版)、企业管理、工业裁缝和女服制作、室内装璜、儿童和老人照料、牙科助理人员、微型企业管理和基本烹调。

1994年。在联邦首都和阿根廷6个省(圣菲、科尔多瓦、布宜诺斯艾利斯、查科、图库曼和拉潘帕)展开了活动,结果如下: 受益人909 投资总额283,311阿根廷比索课程的专题如下:旅馆管理、农村工业、服装业、微型企业、计算机科学、儿童和老人照料、庄稼种植和园艺以及裁缝和女服制作。

1995年。在联邦首都和阿根廷5个省(密西昂奈斯、圣菲、布宜诺斯艾利斯、科尔多瓦和图库曼)展开了活动,结果如下: 受益人2,298 投资总额436,668阿根廷比索受益人包括30名女微型企业家。

其他措施。劳工和社会安全部训练机构登记处登记了向妇女提供训练的机构。这种机构根据生产性再训练支助方案被定为训练提供者。

75. 残疾人方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残疾者是由于经正式承认的身心损伤其取得、保持适当就业和晋升的前景被大大削弱的个人。

76. 阿根廷通过第23.462法令批准了劳工组织第159号公约,该法令为作为残疾人职业恢复的职业指导、职业训练和工作安排的连续阶段规定了框架。对于这一法律框架加以补充的有第24.013号《国民就业法》,其中规定执行残疾人方案,另外还有第24.408号法令,其中强调劳工和社会安全部负责残疾人问题。

77. 1992年,全国残疾人社会融合咨询委员会和劳工和社会安全部职业训练副部长办公室签署了关于执行1992至1997年职业指导和训练方案的机构间合作协定,其中规定残疾人应该列入定期职业训练课程。

78. 1994年,劳工和社会安全部、经济部、残疾人社会融合咨询委员会、全国特别教育局、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技术教育局、阿根廷行业联盟和总劳工联合会工会协会签署了一项机构间协议书,目的是统一和协调各机构展开的方案,并提出一个体系,规定技术训练作为残疾人参加劳力市场和创造收入的基石。

79. 以下是这一方面的一些倡议:

在“训练者培训”课程中包括一个关于“理解残疾”的单元,目的是提高训练者的技能和思想准备;

劳工和社会安全部训练机构登记处登记为残疾人服务的训练机构。这些机构将根据生产性再训练支助方案被定为训练提供者;

在阿根廷内地和大布宜诺斯艾利斯地区,向教育和训练措施提供支助。这些措施包括在门多萨省为身体残疾者设立一个讲习班。促使他们取得就业。讲习班提供矫形体和物品制造方面的训练。另外还计划包括其他技能,例如木工、电焊、室内装璜和裁缝与女服制作;

在圣菲省组织了训练班,向智力残疾者提供木工和编织品方面的训练。该方案的预期受益人是230人;

在图库曼省,职业训练副部长办公室向一个专门学校的砌砖课程提供支助。课程对象是80名智力略为损伤的人;

通过与洛马斯德萨莫拉镇签署的一项协定向130名智力略为损伤的人参加的个人计算机操作员训练班提供了技术和财政支助;

残疾人工业恢复中心为残疾人制订了一个项目,规定了进入劳力市场的以下阶段:入学、指导、职业训练和纳入行业讲习班;

1995年初,由第24.308号法令规定提供资金的残疾人全面就业和职业训练方案全面医疗援助计划移交给当局。

国际合作

技术和财政合作

80. 自1994年6月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以阿根廷北部和大罗萨里奥项目的形式通过职业训练副部长办公室(现为就业和职业训练秘书处)向劳工和社会安全部提供援助。最初,项目的重点是分析阿根廷北部和大罗萨里奥各省(卡塔马卡、查科、福莫萨、胡胡伊、拉里奥哈、萨尔塔、圣菲,包括大罗萨里奥、圣地亚哥德尔埃斯特罗和图库曼)的职业训练的供应和需求情况。项目还旨在查明劳力市场趋势和有关职业训练需求并建立能够协助制订各地区职业训练准则和措施的各省技术队伍。该项目配合一个涉及到十个职业训练中心的再训练试验,并帮助这些中心取得优异的成绩。为此目的通过赞助安排在企业和工会与职业训练中心之间建立了工作关系。

81. 在北部各省,参照《就业法》并根据第52/94号决定,国民政府通过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协助建立了八个地区就业发展办公室。这些地区办公室与各省政府合作,基本上负责执行职业训练和就业战略并鼓励社会伙伴参与制订和执行政府政策。

82. 职业讲习班。关于“社会和就业政策、职业训练和集体谈判现代化”的第ARG./94/007号项目为职业讲习班方案试验提供了框架,并实行了两个重大的创新:自筹经费的讲习班和就业训练(职业训练)。在这个试验的基础上,政府决定在阿根廷全国各地推广职业讲习班方案,以便满足对生产性就业训练的迫切需求并填补职业训练系统中的空白。

83. 职业讲习班这种机构的目的是通过与当地劳力市场的需求密切相关的短训班向工人提供训练。这些训练班特别注重于实际应用,但并不忽视工艺和技术的基本原则方面的训练。职业讲习班的举办原则是经济和社会效率、分散化、组织自主、社会参与和自我表明主张。其目的是向寻找工作的人和已有工作但需要再训练和更新技能的人提供训练。讲习班还向第一次寻找工作和由于工业改组而失业的人提供高质量训练服务。讲习班还向微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中的工人以及业主提供支持和训练。

84. 职业讲习班由以下来源提供资金:(a) 企业的捐助;(b) 用户支付的费用;(c) 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发给和全国就业基金资助的奖学金。

85. 根据1995年9月29日职业讲习班状况报告,九个职业讲习班已经批准,六个已经在建造,其他三个尚未峻工,另外三个正在规划。本报告附件六列出了讲习班的地点(省和镇)和所提供课程的重点。

86. 所提到的措施规定了重新确定职业训练战略的阶段。与旨在促进专门公共机构训练能力的传统战略相比较,新的趋势是促使直接有关者更多地参与,从而使得有可能安排更灵活的针对需求的方法。

财政合作

87. 泛美开发银行的财政合作支持生产性再训练支助方案的发展,而形象项目(职业融合指导部分)和体制支助和加强方案正是根据这个生产性再训练支助方案制订的。

88. 生产性再训练支助方案是国民政府在泛美开发银行的支持下倡议的。其主要目标是:

支持生产性再训练进程,增加劳力不足或不充分的职业的半熟练工人的供应;

使得面临边际化问题或被排除在劳力市场以外的个人比较容易地找到工作和融合到社会中去。

89. 形象项目的目标是向曾经被雇用过并有一个职业但无法找到工作的人提供支持。为了改进他们找到工作的机会,向他们提供了免费的短期训练班。这些课程由联邦首都、大布宜诺斯艾利斯和图库曼省的专门机构教授。目标人口如下:

16岁和16岁以上的男女;

失业者或遇到就业问题的人;

拥有技能但难以进入劳力市场的人。

90. 提供咨询和训练的实体包括各国家就业办公室。

91. 形象项目管理报告指出,在联邦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都市地区(阿维利亚内达、拉努斯、洛马斯德萨莫拉、莫隆、拉马坦萨、Tres de Febrero、圣马丁、维森特洛佩斯和圣伊西德罗地区)和图库曼省对7,000人的350个课程的教学进行了第一次国际公开招标。这些课程定于1995年8月3日开始。联邦首都国家就业介绍机构和各省和市就业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得到了训练。

92. 体制支助和加强方案职业训练构成部分的目标是加强国家就业网,建立促进人们参加该方案创办的各种训练班的指导和信息系统并向受到方案训练的人提供寻找工作的中介服务。为了发起职业训练班,对国家就业服务网进行了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展开与其发展有关的活动。

就业合同,包括第24.013号《国民就业法》提倡的合同和劳工部发起的就业方案

93. 无限期就业合同

规章法律:第20.744号法令(1976年原文)、第三节、第一章,第90至第92条;

定义:这是就业合同的基本形式。所有其他合同是对这种形式的修改。所有就业合同均应该是无限期合同,除非它们明确具有一种特殊地位(建筑、农村等)或属于限制其时间的某一类别;

期限:这种合同一直到工人退休或辞职为止。取得稳定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因为对于提前终止必须按照个人的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赔偿。法律对工人被解雇、死亡或残疾以及雇主破产或死亡的情况规定了各种形式的赔偿。对于由于结婚或怀孕而被解雇的任何人大大增加赔偿金;

工作时数:每周工作48小时,即每天8小时,但夜间工作和危险工作除外。对未成年者规定每天6小时,或每周36小时,但不得干夜间工作;

工资:适用《就业合同法》载列的一般规定;

交费:适用一般机制;

终止:可以由于与工人有关的原因(辞职、残疾、退休或死亡)、与雇主有关的原因(有原因或无故的解雇、由于天灾或没有工作或工作减少、破产或死亡)或经过共同同意终止合同;在无故解雇的情况下,雇主必须通过按照工人的工作年限比例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向工人赔偿;

形式:对于合同生效不需要任何特定形式,只需要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协议;

工作条件:所有人都可以根据这种合同受雇,而不分性别或年龄。14至18岁的未成年者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如有必要必须得到学校当局的同意;

其他具体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工作,同工同酬、实习和职业指导由现行条款或随后发布的条款加以规定和制约。对于妇女的工作也作了规定,禁止歧视待遇并保护孕产妇。

94. 定期就业合同:

规章法律:第20.744(1976)号法令,第三节、第二章、第93-95条;

定义:这种合同在商定的期限内有效;

期限:到议定期结束前为止,预定期不得超过五年;

工作时数:适用一般规定;

工资:适用一般规则;

交费:适用一般机制;

终止:要终止合同,雇主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但不超过两个月事先通知,但不到一个月合同除外,在议定期结束之前被无故解雇的工人除了对合同终止取得适当的赔偿以外,还有资格取得一般法律规定的赔偿金;

形式:合同的期限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

工作条件:没有任何具体要求;

其他具体规定:如果事先通知中止合同,而合同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效,雇主必须向工人支付相当于他在到期之前被无故解雇的情况下有资格取得的数额的一半的赔偿,只要合同不短于一年。

95. 季节性雇用合同

规章法律:对20.744(1976)号法令,第三节,第三章,第96至98条;

定义:这种合同的背景是,根据当前的企业或业务的需要,各方之间只有在每年的某些时候才建立关系,并由于活动的性质,有可能在每一个周期里重复这种关系;

期限:尽管根据这种合同展开的工作是断续性的,但这些合同是无限期的,因此没有预先确定的期限;

工作时数:适用一般规则;

工资:适用一般规则;

交费:适用一般机制;

终止:适用关于不定期就业合同的规则。如果在通常相当于周期或季节的期限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被无故解雇,除了一般法律规定的赔偿金以外,雇主还必须对无故解雇给予赔偿;

形式:不要求任何具体的形式;

工作条件:没有任何具体的要求;

其他具体规定:在每一个季节开始之前,工人必须表明他是否愿意接收职务或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不同意延长工作关系,他将对中止的后果负责。

96. 临时就业合同:

规章法律:第20.744(1976)号法令,第三节,第四章,第99至100条;

定义:这种合同涵盖的工人的活动是为了取得雇主预期的与企业预定的特别服务或特别临时需要有关的具体结果而展开的,但完成合同的确切时间无法预测。根据这种合同,不得雇用工人来取代由于工会活动而停止工作的工人。如果企业由于前6个月里工作量缺乏或减少而解雇雇员或中止其合同,它不得通过这种合同来取代受这种措施影响的人;

期限:合同到工人受雇展开的工作、活动的执行和服务的提供完成时为止;

工作时数:适用一般规则;

工资:适用一般规则;

交费:适用一般规则;

终止:工人受雇展开的工作完成时,合同即结束,雇主不必事先通知;

形式:没有任何正式的要求。雇主有责任证明,他是根据这种合同雇用的;

工作条件:没有任何具体的要求;

其他具体规定:如果临时合同的目的是临时取代休法定假或常规假或有资格无限期保持其职位的长期工人,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被取代工人的姓名。如果被取代的工人返回以后受雇工人继续提供服务,这种合同则成为一种不定期合同。如果假期结束以后他仍然留在这一职位上,也适用这一规则。如果合同的目的是满足特殊市场需要,合同就应该表明这种要求。产生这种合同的情况的时间每年不得超过6个月,三年中最长时间为一年。

97. 团体或集体就业合同:

规章法律:第20.744(1976)号法令,第三节,第五章,第101至102条;

定义:这种合同是在雇主和一批工人之间缔结的,这些工人通过一名指定人或代表承诺提供雇主的活动所需要的服务。雇主在对任务的性质和团体的组成的限制方面象对待个人一样对该团体的每一个成员负有责任和义务;

期限:这种合同可以是不定期的,也可以是定期的;

工作时数:适用一般规则;

工资:如果订有集体协议,工人们有资格取得与他们对工作的成果所做贡献相应的数额;

交费:适用一般规则;

终止:适用规则是不定期或定期合同的规则,视情况而定;

形式:没有任何正式的要求;

工作条件:没有具体的要求;

其他具体规定:如果一名工人离开该团体,代表必须视任务和技能的性质要求提出一名新的成员取代他,要求雇主批准。离开该团体的工人对于他已经完成的工作有资格取得工资。

新类型合同

98. 为了促进就业,1991年通过了第24.013号法令,规定了称为“推广”合同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国民就业法》“推广的”这类合同包括:

特定期限的就业合同,作为鼓励就业的一种手段;

旨在发起新的活动的就业合同;

青年人工作经验就业合同;

工作训练合同。

99. 以下规则适用于这四类合同:

平等待遇原则既适用于长期工人,又适用于根据这种合同雇用的工人;

“推广”合同通过集体劳工协议执行。这种协议根据劳动部批准的一项特别文书将实现正规化;

这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编写,并在30天内将合同副本发给工人和代表他的工会。工人必须在同一期限内向统一劳动登记处登记该合同;

雇主必须向有关工会通报他根据这些合同雇人的意图;

执行当局自行或通过工会机构监督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这些合同雇用的工人总数不得超过每一机构长期工作人员的30%。有6名到25名工人的企业最高可雇用50%的这种工人;工人人数不超过5名的企业可雇用100%;

如果雇主不遵守任何法律要求,根据这种程序缔结的合同将转为不限期雇用合同;

雇用的人数必须超过前6个月工作人员平均总数;

在缔结合同之前的12个月里和通过《国民就业法》之后由于任何原因而集体解雇工人的企业或卷入集体纠纷的企业不得根据这种程序缔结合同,除非集体谈判时另有商定,或者除非解雇有正当的理由;

在根据这种程序缔结合同以后的6个月内,雇主不得集体中止工人的合同或解雇他们;

雇主必须提前30天通知中止合同,要么对于不超过一年的合同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赔偿,对于超过一年的合同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除了青年人工作经验合同和工作训练合同以外,“推广”合同一旦结束,如果没有事先通知,雇主必须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以及取代事先通知的赔偿;

如果合同在到期之前中断,雇主必须支付《就业合同法》规定的赔偿加上一般法律规定的赔偿金。

100. 特定时间的就业合同,作为鼓励就业的一种手段:

规章法律:第24.013号《国民就业法》,第43条至46条;

定义:这种合同是在雇主和作为失业者向就业服务网登记的工人或由于行政精简而停止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工人之间缔结的;

期限:这种合同必须表明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也不得超过18个月(包括延长)。延长期必须至少6个月。根据《国民就业法》第108条,如果雇主是国家、省或市政府,作为职业紧急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最低期限可以是3个月;

工作时数:适用《就业合同法》的规则;

工资:适用《就业合同法》的规则;

交费:根据这种程序雇用人的企业免除50%的雇主费;

终止:见一般规定;

形式:适用一般规定;

工作条件:向就业服务网登记的失业工人,包括由于行政精减而停止在公共部门工作的人可以根据这一程序受雇;

其他具体规定:除了集体谈判或行政当局批准的以外,企业不得利用这一程序来填补前6个月里仍然空缺的职位。

101. 旨在发起新的活动的特定期限的就业合同:

规章法律:第24.013号《国民就业法》,第47条至50条;

定义:这种合同是为了在一个新的机构或在一个现有机构的一条新的生产线上提供服务而在雇主和工人之间缔结的;

期限:这种合同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24个月,包括延长期,一旦商定,延长期最短为6个月。不论这些合同何时缔结,均应在新的合同开始以后的4年里终止;

工作时数:适用《就业合同法》的规定;

工资:适用《就业合同法》的规定;

交费:根据这一程序雇用工人的企业免除50%的雇主费;

终止:见一般规定;

形式:见一般规定;

工作条件:没有任何具体的要求;

其他具体规定:缔结这种合同的企业在根据这一程序缔结合同的一年内,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得集体中止原机构或生产线上的工人的合同或解雇他们。否则新的合同将转为不定期合同。

102. 青年人工作经验合同:

规章法律:第24.013号《国民就业法》,第51条至57条;

定义:这种合同在雇主和为了应用和改进其技能而正在寻求其第一个工作的受过训练的24岁以下的青年人之间缔结;

期限:这种合同为一年;

工作时数:适用《就业合同法》的规定;

工资:适用《就业合同法》的规定;

交费:企业免除100%的雇主费;

终止:见一般规定;

形式:见一般规定;

工作条件:工人必须出示劳工和社会安全部承认的证书来表明,他受过这种工作经验方面的技术、职业或工作训练。教育部认可的任何证书将自动被劳工和社会安全部承认;

其他具体规定:雇主必须提供关于结束合同的证明,表明已经取得了有关工作的经验,并必须得到有关行政当局的确认。

103. 工作训练合同:

规章法律:第24.013号《国民就业法》,第58条至65条;

定义:这种合同在雇主和为了取得有关工作的理论和实际训练而寻求其第一个工作的受过训练的24岁以下的青年人之间缔结;

期限:这种合同最短4个月,最长两年;

工作时数: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必须为交替训练和工作制定这些合同必须遵守的一般计划。这项工作应在企业所在地进行。如果企业有一个用于这一目的的专门中心,训练应该在企业里进行;如果没有,就应该由主管当局举办(第24.013号法令第5节第一章)。四分之一到一半的工作时间应用于训练,但训练的时间可以集中起来,或者与企业的实际工作交替进行;

工资:企业必须对工人在企业中工作的时间支付报酬,而国家就业基金支付用于训练的时间;

交费:根据这一程序雇用工人的企业免除100%的雇主费;

终止:见一般规定;

形式:见一般规定;

工作条件:24岁以下和以前没有受过训练;

其他具体规定:合同一旦结束,企业必须提供一份证明表明工人取得了有关工作的经验和受到了训练,该证明必须得到有关行政当局的确认。

见附件1和2。工作训练方案评估;附件3. 工作训练合同的地理分布;附件4. 实习合同方案评估;附件5. 妇女职业训练方案活动评估;附件6. 职业讲习班;另外见附件7和附件8。

第 7 条

104. 阿根廷批准了和《盟约》这一条有关的下列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

批准日期

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

1936年5月26日

最低工资确定机构公约,第26号

1950年3月14日

劳资关系检查公约,第81号

1955年2月17日

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6年9月24日

劳资关系检查(农业)公约,第129号

1985年6月20日

105. 自阿根廷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工资确定情况没有变化;请参见该报告第125段及随后各段。

106. 如阿根廷初次报告提供情况的所表明,《就业合同法》第16条给最低工资下的定义是:“可以现金形式向有扶养家属责任的工人支付的可确保其充足食物、象样住房、教育、服装、保健、交通、娱乐、休假和社会保障的最低法定日工资”。这一定义与阿根廷共和国通过《第13.560号法案》批准的《劳工组织第26号公约》是一致的。

107. 根据该法案,下列条件适用于最低工资:

(a)除在为支付维持日常生活费用欠债的情况以外,不得扣押;

(b)除该法案第119条规定的具体情况以外,所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c)最低工资可以每月数额、每日数额或每小时数额表示;

(d)最低工资适用于18岁以上的所有工人。

108. 《就业法》第135至138条规定设立就业、生产率和与指数相联系的最低生活工资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定期规定最低指数生活工资(第136(a)条);决定最低工资的主要有三个因素:经济形势、委员会的目标以及这两个因素的合理平衡。

有关实行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法规

109. 近几十年来对阿根廷以至全世界产生了深刻影响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变化与妇女越来越多的参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对歧视问题的社会意识也日益加强,因而引起了有关的辩论和研究。

110. 1956年,第14.467号法案批准了劳工组织1951年的第100号公约,即《同酬公约》。阿根廷立法包括一项有关的专门法案,即1973年5月16日的《第20.392号法案》,其中提到妇女所从事工作的同等价值,规定:“对男人和妇女所从事同等价值工作的报酬不得有任何差别”。其中还规定:“在本法生效之日以后达成或延续的集体劳动协议中任何相反的规定均无效”。

111. 阿根廷通过1985年的《第23.179号法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鉴于宪法改革后承认的新权利以及根据第75条,第22款,《公约》具有宪法地位。《宪法》第14条之二将法律保护范围扩大到各种形式的工作和保障,特别是同工同酬的权利。

112. 国家妇女委员会成立于1991年3月;它现在相当于国家的一个秘书处,负责确保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另外,《宪法》第75条第23款还授权国民议会代表妇女采取坚定行动以确保她们切实享有平等机会和待遇,充分行使《宪法》和国际条约所承认的权利。

113. 《就业合同法第20.744号》第172条规定:“妇女可签订任何种类的就业合同;不论是集体谈判协议还是经批准的规章均不得允许基于性别或婚姻状况的就业歧视,即便后者在就业过程中发生变化。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或所实行的工资等级均应确保完全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第81条进一步规定:雇主应平等对待在同样情况下工作的所有工人。以性别、宗教或种族为由的任意歧视即为不平等待遇,但为符合共同利益原则实行的差别待遇不属于不平等待遇,如根据工人的工作效率、勤奋和忠于职守的程度实行的差别待遇”。

114. 1995年3月,国民议会通过了《就业发展法》。为所讨论问题之目的,根据该法缔结的合同允许雇主减少50%的摊款,但福利摊款除外。

劳力市场上的妇女

115. 近些年来,阿根廷妇女劳动力的参与率显著提高。1960年妇女只占劳动力的21.9%,1991年提高到36.1%(根据国家1960年至1991年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另一个资料来源肯定了这一趋势:1980年大布宜诺斯艾利斯妇女劳动力参与比例是32.8%,到1994年增加到38%,增长率为16%。

116. 进入劳力市场的妇女日益增加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经济趋势:在不断扩大和坚定外向的经济中,随着劳力需求的增加和劳动力市场外妇女时间机会成本的增多,妇女的参加比例也随之上升。第二个原因是:随着进入劳力市场妇女的增加,从男人分担家务和照料子女的观点来看,对妇女(特别是已婚妇女)的态度也有明显变化。从其他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也可以发现妇女参加活动比例可能上升的趋势。鉴于世界其他国家妇女活动和参与比例的增加,阿根廷劳动力市场中妇女劳力的供应在未来年代中也会增加。

直接政策措施

117. 劳工和社会保险部执行了一系列就业和职业培训方案,这些方案是由根据《第24.013号法案》第8条建立、由捐款和其他资金组成的国家就业基金提供经费的。1994年和1995年执行的方案包括:密集劳力方案(PIT)、社会重点方案(PROEDIS)、国家实习方案(PRONAPAS)和社会重点方案(PRIDIS)。妇女不同程度地参加了所有这些方案。

118. 就第一个方案而言,在某些省份妇女的参加率只有14.2%,而在另外一些省份(Formosa、La Rioja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则高达35.5%;参加率一年比一年高。PROEDIS为社区工程项目提供资金,重点是建筑项目,这是妇女参加率低的原因。然而,在某些省份,高达50%。PRIDIS是旨在使参加社会计划以提供公共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构所分配资源最佳化的方案。劳工和社会保险部在这一方案下资助的职位有39%为妇女占有。PRONAPAS开始于1994年11月,在当年底共招收了4,300名实习人员,其中30%是妇女。但是,在某些省份,为妇女分配了更多名额,她们占所有员额的60%。

119. 1994年,通过第333和334号协议,在劳工部和全国妇女委员会的现有协议下成立了妇女就业指导服务处(就业服务处)。就业服务处的目的是向寻求就业和职业发展的妇女提供临时指导、信息和咨询。它的目的还在于提供积极和经常寻求工作和职业培训信息的手段,建立机构间方案管理网络,提供改善工作妇女状况的措施。它的服务对象是第一次寻找工作或在长期脱离劳动市场希望返回工作的年轻和成年妇女以及失业妇女。协调机构为每个省参加就业服务处制定协议。今年初,就业服务处在Misiones、Jujuy和Santa Fe有57个办事处,培训了82名就业顾问。计划继续进行SOLAM方案,并将其推广到其他省份和城镇。

120. 这些政策还包括青年项目,其目的是向男女青年提供培训以便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同时,支援需要熟练劳力的企业,提供免费半熟练职业培训。这一项目是国家生产再培训制度方案的一部分,该方案开始于1992年,是由劳工部和财政部联合执行的。

121. 负责提供培训课程和实习课程的是培训机构,这些机构在和工业企业联合准备招标之后,征求投标者。第四次征求投标目前正在进行,关于妇女参加程度的最新信息涉及第二次招标进行的活动。在该阶段,妇女参加者约占50%,就项目选择而言,在选择非传统活动方面有所改善(一大批妇女参加者选择了这种课程)。因此,实际上在所有提供的课程中都有妇女参加。

122. 为提高妇女参与的质量建立了专门机制,即:与培训机构、国家妇女委员会和各企业举行会议,并为妇女编制成套资料。

间接政策措施

123. 根据《第24.013号法案》第4条,为其就业合同属于《就业合同法》管辖范围的所有雇员建立了一项综合事业福利制度;其中规定了享受福利的条件、必要的摊款期、福利水平、附加福利以及雇主和受益者的义务。这些福利由国家就业基金提供资金,失业保险的受益者中有23.6%是妇女(见附件9、10和11)。

第 8 条

124. 阿根廷批准了与《盟约》这一条有关的国际劳工组织的下列公约。

公约

批准日期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60年1月10日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公约(第98号)

1956年9月24日

劳资关系(公共服务)公约(第151号)

1987年1月21日

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

1993年1月29日

125.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8条的规定,《阿根廷宪法》第14条之二规定,各种形式的工作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保护应保证“工人……自由和民主的工会组织只需在专门登记处登记,不受其他形式的限制”。阿根廷的法律制度重申了这一宪法原则以及有关的国际规定;行政部门1988年4月14日颁布并在1988年4月22日的《官方公报》中发表的《第23.551号法案》以及1988年4月14日的《第467/88号执行法令》就工人工会的成立、运作和活动作出了规定。

126. 该法案中有关保护工会自由的第一部分体现了宪法的“自由和民主的工会组织只需在专门登记处登记,而不受其他形式的限制”(第14条之二)这一原则。该法案包含了已经批准的有关国际协定的内容,特别是劳工组织《第87、98、151和154号公约》。

127. 该法案第4条规定了工人享有和不享有的权利,其中第1款规定了“自由成立工会,不需预先得到批准的”权利。工人有权成立或建立“自己选择的”工会(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第2条)。这意味着双重保护,一方面,国家不要求行使建立工会的权利预先登记,另一方面,要求雇主不进行旨在促进、阻碍或阻挠工人成立工会自由的任何干涉。由于工会的特殊性质,建立工会的自由要接受法律约束,但以不破坏这种保证为准(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第8条)。工人成立工会的权利是全面的。该法案第21条对《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合理调整,只规定了申请登记需要遵守的一些正式要求。工会在向劳工部递交含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之后即被登记:(a) 名称、地址、财产以及成立背景;(b) 会员名单;(c) 领导成员的姓名和国籍;(d) 章程。负责执行该法案的劳工管理局对递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作出批准登记的决定,并发给登记号码。从登记之日起(相当于《民法》最后的第55条提到的批准),工会即获得法人地位和有关权利,并按照第23.551号的有关规定承担合同义务。

128. 关于成员资格权利,《第23.551号法案》第4条(b)款承认工人加入、不加入或退出工会的权利,因而在国内法中执行了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第2条的最后一部分,根据这一部分,“工人……应有权……加入组织”。这反映了工人可说明或不说明理由单独退出工会的权利。第467/88号法令第2条详细规定了加入的权利,其中列出了对下述拒绝加入理由的限制条件:(a) 不能达到章程中规定的正式要求;(b) 不在工会所代表的活动、职业、行业、种类或企业中就业;(c) 被一个工会开除不到一年;(d) 曾因对一个工会犯下的罪行被起诉或判决。该法案规定,工会在30天内未作出答复者,即应接受入会申请。

129. 有关条款规定,必须通过工会的内部程序作出拒绝入会的决定,工会理事机构必须在决策机关中提出事实,同时规定可向劳资争议法庭上诉。有关条例中还提到放弃工会会员资格的程序,要求理事机构在30天内作出有关决定;理事机构未作出答复即表示接受退出申请,也就是说,有关工人可将其决定通知雇主,以便不再从其工资中扣除会费;如果雇主拒绝或表示不情愿,工人有权将此问题提交劳工和社会保险部解决。

130. 在《第23.551号法案》题为“加入和退出”的第二章中,第12至15条将按积极条件加入工会的权利定义为成为一个组织成员的权利。按照第12条,“工会应按照本法及其章程开放供加入,其章程必须和本法一致”。这一权利受《法案》第47条规定的保护,它保护所有工人或工会正常行使活动权利或参加活动的权利不受阻止或阻碍。另外,第53条还把雇主的不正当作法定义为违反专业劳资关系准则、构成雇主组织集体犯罪的任何行为。这种不正当作法在(c)款中被定义为阻挠、阻碍或阻止工人成为条例所管辖组织的成员,在(d)款中被定义为鼓励或提倡成为某一特定工会的成员。第54条规定了为惩罚违法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理由。第55条阐明了适用于集体犯罪者的法律后果和惩罚范围。第53条通过界定不正当作法提供了保护工会活动的一种手段。所有这类手段的依据都是工会自由原则。

131. 工会章程中所载拒绝入会的理由只能是《第467/88号法令》第2条中所列的理由。

132. 成立工会的权利不再象所有以前的立法所规定的那样只限于特定种类的工人,如政府或私人雇员。不区分办公室和车间工作者或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因此,可成立包括领导人员(各级行政人员)、车间工人、专业人员以及兰领和白领工人在内的统一工会。自由和自动成立工会的权利具有广泛含义。

133. 《法案》规定,会员必须至少14岁,申请加入专业工会的任何人都必须是从事有关活动或与他所申请加入的工会有关的活动的工作者,或必须是从事有关工会所代表的行业、职业或技能的工作者,或在按照《法案》第10条 (c) 款的要求成立了工会的企业中服务的人员。

134. 《法案》使用现代含义的“工人”一词,其中包括在私人部门和国家部门工作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用以与“工人”一词区分的“公共雇员”一词的说法从未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会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会的组成和其他工会相同,他们成立工会的权利从来不成问题。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一个工会不能行使集体权利,如集体谈判、罢工的权利和其他解决矛盾的办法。《法案》第10条提到可存在的工会的种类:“下列组织应当被认为是工会:(a) 一种活动或有关活动的工人组织;(b) 从事同一类别中的同一行业或职业的工人(即便他们在不同部门工作)的组织;(c) 在同一企业中提供服务的工人组织”。《法案》在工会种类方面没有提出任何革新,不要求它们重新申请法律地位,但的确实行了一种立法政策,其目的是影响未来工会的结构,但只限于给予工会地位的条件。

135. 近几十年的一个特别现象是,成立代表同一职业的工会或专业工会,一般称为执行人员工会,这是比较劳资关系理论中的一个用语。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冶金车间工人工会和冶金工业行政人员工会。同一职业或专业的工作人员联合或单独成立工会是国家雇员所特有的,特别是在国营企业中,虽然在私人部门也有这种工会。目前的《第23.551号法案》取消了以前《第22.105号法案》中禁止车间工人和同一工会的行政人员联合的限制。

136. 在行使工会自由权利方面,工人可以成立《第23.551号法案》第10条中所明示的任何种类的工会。《法案》所不允许成立的唯一种类的工会是代表各种行业的工会,对这种工会可以这些理由拒绝登记。

137. 阿根廷现行立法尊重工会权利,对行使权利决定成立工会的工人没有任何限制。在登记方面,不要求工会具有起码的会员人数。

138. 《第23.551号法案》中明确规定了组成联合会的权利。工人可集体行使的权利包括“采取他们认为适当的组织形式,通过章程和成立较高级组织,从属于现有组织或从其中退出……”等权利(第5条)。《第467/88号法令》调整该法案第12条的第5条规定,“联合会不得拒绝按有关联合会条例中具体阐明的活动、行业、职业或种类代表工人的第一级工会的加入申请。同样,总联合会也不得拒绝符合有关总联合会条例中所规定要求的联合会、工会和专业工会的加入申请。第二级和第三级工会只能在特别代表大会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由65%的代表决定取消从属工会的成员资格。工会可不受任何限制的退出它们所从属的较高级工会”。

139. 在《法案》题为“工会的形式”的第一章中,第11条按级别列举了工会的种类:“工会可采取下述一种或多种形式:(a) 各种工会;(b) 第一级工会的联合会;(c) 前面各款所包括的工会的总联合会”。

140. 工人可不受《法案》中所使用名称的限制,工会可自称为协会或工会;但是,应当强调的一点是,不论使用何种名称,都必须遵守工会自由、自治和内部民主的原则。组织形式的选定取决于工人。不论组织结构如何,都必须符合内部民主的原则和程序;第一级和第二级工会必须允许自由加入,必须规定退出或辞职的权利。

141. 根据《法案》第20条的规定,审议机构必须“批准……从属或撤除全国或国际协会……”。《第467/88号法令》中调整《法案》第20条的第18条规定,“除本法第36条所规定以外,禁止加入其章程允许它们参与管理、控制或处理会员财产的全国性或外国协会”。

142. 附件十二至三十一载有表明在阿根廷所成立工会的数目、结构和组成的资料。

第 9 条

143. 阿根廷的单一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老年、残疾、遗属、工业事故、失业和家庭补助等福利。社会保险分制度主要依靠支款和摊款(分别为百分之11和16)以及税收维持。

年度

支款和摊款(%)

基金(%)

其他(%)

1993

63.7

29.2

7.1

1994

63.1

33.9

3.0

1995

62.4

35.9

1.7

资料来源:劳工和社会保险部。

社会保险支款

养恤金方案平均资产

144. 社会保险制度平均资产从1993年到1995年增加了8.4%。下面根据劳工和社会保险部提供的资料列出了社会保险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年度百分比

1993 7.0

1994 7.0

1995 6.7

145. 根据劳工和社会保险部提供的资料,社会保障开支在阿根廷公共部门开支总额中所占比例如下。1985年,阿根廷公共部门开支的百分之17.1用于社会保障。可以看出,有了增加,这主要是由于两个因素:受益人数的增加,从1985年12月的2,743,000人增加到1995年7月的3,261,000人;国家对过去几年中所积累债务的承认,在那些年中,由于实行了将全部支付系于现有资源的调整机制,在适用立法中规定的收入指数化原则没有得到遵守。

146. 在人口中有一些群体很难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因为他们是边缘群体,收入低、教育水平低,与社会的其余部分结合程度差,因为他们居住在极为贫困的城区(棚户区)或农村地区(小农、小产业者、没有固定工作的劳动者等)。为了提供援助和重新分配收入,国家实行了所谓酌情或无摊款福利。老年或残疾补助旨在帮助境况最差的人,其中包括生活在相对贫困中、没有支付享受普通养恤金所需摊款的人。

147. 自1991年以来,另一个脆弱群体也享受保护—— 有7个或更多子女的母亲。应当指出,对这种补助的需求有相当部分还未满足,而且,完全可以认为,将来要解决的问题会继续增加(见附件35, 社会保障公共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附件36, 社会保障开支占公共开支总额的比例;附件37, 社会事务公共开支占公共开支总额的比例;附件38, 社会事务公共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无摊款养恤金—— 支款次数(每年12月数字)

年度

老年和残疾养恤金

七个或更多子女母亲补助

1993

99,377

13,879

1994

112,785

24,535

资料来源: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局。

148. 在福利方面,根据法律,妇女享有和男人同样的待遇,但提前5年向妇女支付普通养恤金,即60岁,而不是65岁。

149. 国家统计和普查研究所提供了1990年人口普查的下列数据:

总人口

32,615,528

男人

15,937,980

妇女

16,677,548

60/65岁以上人口总数

5,410,807

60岁以上妇女

4,198,148

65岁以上男人

1,212,659

考虑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涵盖总人数为3,261,000人,各省社会保险制度涵盖人数约为600,000人,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受益总人数为3,861,000人,即全国60/65岁以上人口的71.4%。

150. 劳工和社会保险部的社会保障秘书处为起草一些能确保更全面照顾到有关方面的法案正在进行一些工作,其中包括:

特别安排。1993年10月开始执行的关于综合养恤金制度的《第24.241号法案》授权行政部门(第157条)提出一个活动清单,这些活动由于对工人有风险或可能过早使其失去劳动能力或属于特殊情况,需要在立法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在这方面,对目前适用的特别安排作了分析,还编制了一个活动清单,这些活动由于其特点和进行这些活动的环境条件应当在社会保险方面继续享受特殊待遇。应受到特别注意的是重体力劳动、在与家庭或社会隔离的特殊条件下进行的工作以及在特别艰苦、有毒、危险或不卫生条件下进行的工作。在这类工作中,提到采矿、牲畜屠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炼钢、铸造、锻造以及或南大西洋岛屿的废品回收等;

考虑到盲人和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在进行某些工作时需要比常人付出更大努力,对他们也给予特殊待遇。因此,为给他们以补偿,正在修改他们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所需达到的年龄要求和服务年限;

家庭服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为了使社会保险制度向更多人提供保护,正在分析某些工人群体的具体特点,这些工人虽然在立法中已经提到,但是多数实际上没有作为摊款者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这适用于98%是妇女的家庭雇员或家庭服务人员以及农业工人。总的来说,这些人收入低而且就业很不稳定,因此,一个复杂的问题是以适当方式鼓励他们按期缴纳摊款以便以后能享受社会保险福利。1996年4月通过了《第24.463号法案》。该法案在第一章中特别提出了社会保险立法的改革。

151. 所作修改如下:

国家公共社会保险制度要求在团结原则的基础上协助分配;

国家保证给予和支付的福利达到按照《预算法》明确用于此目的的预算拨款数额。每年为公共福利制度作出的拨款不得低于前一年预算拨款数额;

《预算法》应确定公共社会保险制度福利的最低和最高数额;任何受益者所得福利均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数额;

每年的福利应由《预算法》按照资源的适当计算确定指数。为了提高最低福利,可以有区别的方式分配;

接受公共福利制度福利的人可恢复受雇工作或自雇工作。

152. 该法案第二章对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进行改革。这一改革涉及对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行动提出质疑的问题:

在布宜诺斯艾利斯行政法院和各省法院可对管理局的决定提出质疑。管理局是被告,在管理总局所属辖区,不必向法院申请补救措施,法院即可被授权审理有关案件;

在为自己辩护时,管理局的理由可以是,分配安排下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如果接受要求会增加的开支;

根据《第23.473号法案》设立的国家社会保险上诉法院是联邦社会保险法院。除其他事务以外,它首先负责审理对上述法院的判决提出的上诉;

对联邦法院的最后判决,作为最后补救办法,还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的决定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对管理局的强制性判决要在从判决通知之日起90天内执行,直至为期限所到财政年度有关目的分配的预算资源用尽。一旦这些资源用尽,执行将暂停至要为其批准执行法院裁决所需新的预算资源的财政年度开始。

见所附按性别、民族和年龄范围分列的受益者明细表。

第 10 条

就 业

153. 《最低年龄就业公约》(第138号)从1996年6月起对阿根廷生效。

婚 姻

154. 《民法》和对《民法》作出修改的立法保证男女有权自由结婚和建立家庭。《民法》第172条经第23.515号法案修改,规定:“男女当事人在有权证婚的机构面前表示完全和自愿同意此一婚姻关系是婚姻存在的必要条件”。第23.515号法案将男女成婚年龄分别改为18岁和16岁。

155. 对于未满最低结婚年龄的未成年者,即使家长准许,也必须经法院授权才能克服这一障碍。此一行为被称为司法处置权。《民法》第167和168条规定如下:

第167条:“以服从司法处置权为条件,可根据第116条(5)项结成有效的婚姻关系”。

第168条:“即使不受年龄条件限制,未成年人在未经其父母或行使父母责任的人,或遇有父母双方未行使此一责任的情况下由其监护人,或在不具备上述条件下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与其他未成年人或其他人结婚”。

156. 关于这一点,应当指出,阿根廷加入了1957年禁止代表人婚姻的《纽约公约》并对国内立法作出了修改,以便允许远距离结婚:

第173条:“远距离婚姻只有当缺席方在其居住所在地有权证婚的机构前当面表示他或她同意这门婚姻时才成立”。

第174条:“远距离婚姻应被视为在表示同意进而完成婚姻行动的地点得到庆祝”。

对家庭的保护

157. 尽管保护家庭组织奉行促进和加强家庭生活的政策,但在阿根廷没有具体的法律为创建家庭获得住房补贴或安家费或其他好处提供方便。

158. 1990年,根据第1606号行政命令成立了未成年人和家庭委员会,其职能如下:

在现有的规定,有关未成年人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由健康和社会行动部制定的社会政策的范围内计划、组织和执行全面促进未成年人和家庭的政策;

采取必要的措施通过指导和支持为巩固家庭作出贡献;

对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街道和一般公益团体参加制定、执行和推广旨在全面促进和指导家庭和所有家庭成员的活动进行协调;

扩大有关未成年人和家庭的研究和培训。

159. 委员会采取的用以维护、加强和保护家庭的措施包括:

针对接受帮助的家庭的预防计划(第2742/83号决定):

目标:(1) 对由于恶化的决定性或一般性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影响家庭凝聚力和影响家庭提供照管能力的严峻形势作出计划;(2) 当家庭有能力提供教育和照顾但其职能受到经济困难的影响时防止家庭核心成员中年龄幼小者离开;(3) 在主要由于父母所面临的经济问题而不是未成年人必须受到这种待遇时鼓励将未成年人带离将他们送入的慈善机构;

资格:该方案适用于有能力照顾其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但面临家庭危机或由于满足家庭基本需要的收入下降或缺少而造成、恶化或加剧家庭危机的家庭。

该方案除了为有困难的家庭中的父亲、母亲、监护人或法律代表提供补贴外还为每一名未成年儿童提供财政帮助。还规定专门拨款帮助受影响的家庭克服严重的财政危机或将此项专门补贴用于购置机器或工具使家庭能够建立小型生产企业;

(b)针对住房问题的紧急补贴方案(第17/81号决定):

目的:(1) 通过为面临严重资金问题或随时面临无家可归威胁的家庭提供临时紧急资金以防止家庭解体;(2) 帮助家庭克服危机并恢复自给自足能力;(3) 当安排未成年人离家到外居住而主要原因是住房问题时协助他们返回;(4) 防止唯一原因是因为无家可归而安置年青人,进而促进查明原因以便使他们受到其他形式的待遇;

受益者:拥有未成年儿童和青少年而又面临无家可归紧急情况的家庭。以下情况享有优先地位:(1) 家庭中母亲为未成年人并且需要紧急帮助才能有效地重新融入社会;(2) 无家可归而又拥有未成年儿童的单身母亲,其收入低或没有工作;(3) 拥有未成年儿童并有确凿的理由面临紧急情况且需要此种帮助的夫妇;(4) 能够对其生活负责并适应社会,其发育需要有一个过渡阶段的男女青年。

产 假

160. 《就业合同法案》(第20.744号)经第21.824号法案修改规定在分娩前后各有45天产假:该法案第177条规定:

“禁止女性职员在分娩前45天和而后45天内工作。然而,当事人可选择缩短产前假期,但这种假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30天并可将整个产假其余部分用于分娩之后。如果孩子早产,分娩前未用完的产假可在分娩之后使用以休足90天。

女性雇员应将其怀孕之事通知其雇主并提交一份说明分娩日期的医生证明或要求雇主出具证明。在上述期间该雇员的工作应予保证并应享有社会保险制度下她应得到的任何福利金,应保证使她按照这类要求和有关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得到相当于她在法定假期内应当得到的报酬数额。

在怀孕期间,所有妇女均享有就业保障,这是她们自提供上一段所提到的通知起即享有的权利。

如果职员因怀孕或分娩引起的疾病缺勤超过正常限度,并有医生证明说明她在产假结束之后无法恢复工作,她应享有本法案第208条规定的福利金。”

161. 1996年10月,国会通过了第24.716号法案,它为产下一名患有唐式综合症婴儿的上班母亲在产假结束后无法工作规定了一种不带薪的特别假期。该法案规定,在离职期间该职员将获得一笔相当于其工作时工资的家庭补助,而条件相当于产假补助。

产假福利金

162. 第1606/90号政令设立了全国未成年人和家庭委员会,它授权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产前、预产和产后期。由于母亲和胎儿的重要性,应当全面注意他们在出生和降临之后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问题。特别是由于单亲母亲和尤其是未成年母亲和贫困家庭给孩子带来的高风险,应当制定旨在为他们提供保护的措施;

防止和解决抛弃孩子问题。通过提供服务和政府或私人方案解决父母和孩子的依附问题以便巩固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如果抛弃孩子在所难免,应当执行为孩子提供另外一种家庭环境的必要计划。委员会除其他外应当协调解决下列问题的措施: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的问题、流浪街头的儿童和受剥削的童工或其尊严受到任何其他方式损害的儿童的问题。

163. 委员会所主管的主要方案包括:

照料儿童补贴方案(第1258/49号决定,经第55/90号规定修改)。该方案的目的之一在于防止儿童因其父母的经济社会和就业情况在其童年时期被送入孤儿院,造成与家庭的脱离进而保护他们的心理发育和正常接触社会。该方案的目标人口为居住在联邦首都地区的年龄从45天至5岁的儿童。制定该方案为的是弥补法律方面的欠缺并维护家庭的团结和母亲的就业;

防止遗弃儿童和保护有危险的母亲方案(第178/91号决定)。该方案的目的在于提供一套由公共或私人医院防止抛弃体能、心智或道德方面有缺陷的儿童并保护这些未成年人的全面制度,其优先对象是单亲青年母亲,她们的状况是其孩子生活面临危险的一个最基本的指标。该方案提供不同形式的帮助,从怀孕检查到解决面临危险的母亲遇到的困难,通常派一名社会福利工作人员登门给她们以恰当的关注。该方案的工作环境既包括医院和医院以外,也包括家庭或家庭以外的环境。

164. 关于保护孕期妇女,尤其是她们的就业,第21.297号法案规定:

第194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一名女性员工在产前或产后7个半月内遭解雇,即认为其被解雇原因是她要成为母亲,但她须履行通知和证明其怀孕或分娩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她有权享有相当于本法案第198条规定的赔偿额。”

第197条:“如果雇主未能提供任何解雇的理由或如果援引的理由不能得到证实,如果解雇发生在结婚前3个月或后6个内并且就结婚一事通知了雇主,即认为解雇出于上述理由;上述通知不得在说明的最后期限之前或之后发出”。

保护儿童和青年人

165.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的基本职责在于“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该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保护儿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充分承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国家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遗弃、剥削或虐待的儿童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使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

166. 阿根廷按照该《公约》执行充分遵守该公约规定的权利和尽可能充分享有这些权利的措施。

167. 全国未成年人和家庭事务委员会是一个负责促进和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和家庭的权力下放的机构。其关心的首要问题之一就是防止和处理遗弃儿童的问题,特别是协调各种体制处理面临危险的儿童、流浪街头的儿童和受剥削的童工等问题或损害其尊严的任何其他问题。

168. 关于对遭遗弃并且在道德或物质方面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法院如发现省级法院在对受到危险的儿童管辖方面发生冲突时即要求它们采取共同协调措施。

169. 根据《保护未成年人和家庭的联邦协议》并且通过恰当的联邦理事会或双边协议,全国未成年人和家庭事务委员会为确保在阿根廷全国落实阿根廷作出的承诺提供技术帮助,因而确保生活在阿根廷境内的所有儿童都能享有同样和一贯的权利。

170. 通过上述委员会—— 和在它成立之前—— 通过处理流浪街头儿童方案为流浪街头的儿童提供单独的照料。

171. 1990年,通过第270/90号决定将有关的方案和服务组成一个网络;它们逐渐得到改进并在必要时为同剥削儿童作斗争方案提供支持。未成年人和家庭事务委员会于1993年11月在一次全体会议上作出决定,设立一项单独的方案照料下列儿童:他们以乞讨、出卖劳动力、卖淫或犯罪形式受到成年人的剥削,因为很明显,绝大多数流浪于城市街头的儿童是受成年人控制、强迫或监视的,这些成年人靠儿童从事夹缝活动而生存。

172. 该方案的目标是:(1) 查明儿童受剥削的实例并将它们同需要生存策略或专门措施的其他风险情况区分开来(就业、精神健康、文化、城市计划等);(2) 以一切合法手段遏制和防止成年人的剥削;(3) 通过全国、省或市一级的措施和具体和一般的社会方案为受剥削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尽可能的支持;(4) 特别是确保使所有受剥削的儿童享受教育、身心健康、就业培训、休息、文化;(5) 促进社区对该问题的认识。

173. 方案下的行动:在不影响对剥削者的活动出于灵活反应对策的需要而采取任何具体措施的前提下,该方案下的行动由以下一般性准则决定:(1) 机构间的协调(政府和非政府主管机构);(2) 案情调查:完成对剥削儿童的主要形式,所涉及的年轻人和受害儿童的实例研究。费用将由该方案承担;(3) 通过大众传媒和举办讲座和课程等提高社区意识;(4) 社会补救措施(通过技术和专业办法找出和处理问题并使儿童和其家庭都自愿参加该方案);(5) 由检察院和主管法院作出干预。但需要采取适当措施终止剥削,逮捕并审判犯罪分子和使儿童脱离其家庭,其措施均由经过恰当授权的官员执行;(6) 对受剥削的儿童加以保护。凡采取社会措施后发生儿童继续受剥削的情况,委员会要么通过法院传令,要么通过行使本身保护受威胁的未成年人的职责而采取终止这一情况所必需采取的保护措施。

174. 方案的资源:(1) 社区资源:提供长期工作人员和由他们督导下的自愿工作人员。接受捐赠并直接分发给儿童和他们的家庭。如果捐赠物品不适合直接分发给方案的受益者,则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理,或将它们转送给国家;(2) 机构间的资源:凡涉及到人力资源时,即对有关儿童和家庭的全国、省级和市级其他公共机构进行实例研究,对现有的人力资源名单加以拟订和更新、扩大和补充;(3) 同剥削儿童作斗争方案的专用资源:凡遇有受剥削的儿童或其家庭无法立即通过经常方案得到帮助时,为他们提供专门人员,提供照料场所、热线、必要的车辆、紧急补助以便提供食物、衣物、鞋袜、药品、用品和设备、交通运输和任何其他需要;临时住所(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提供可立即使用作短期逗留);解决日常开支等。

175. 现行生效的关于监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即第10.903号法案(它修改了父母监护权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有权不受虐待和剥削。目前正对该法案进行审议,其中一些条款需要修改,因为它是在以前生效的,它所保护的人目前又面临着新的问题。

领薪就业的年龄限制

176. 《就业合同法案》第20.744号载有现行生效的关于禁止未成年人领薪就业的规定:

“第187条: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女在本法案第32条及以下各款规定的条件下可签署任何就业合同。所制订的任何规定、集体就业协议或工资级别应保障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每天工作同样的时间或行使同样的职责时得到同等报酬。适用于14岁以上、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徒和职业培训制度应服从于为此目的生效的有关规定。

第189条:禁止雇主雇用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任何活动,不论营利与否。该项禁止不涉及经学校教务部门允许受雇于只雇用家庭成员的企业的未成年人,但所从事的职业不得有害健康、带有歧视性或具有危险。上述年龄规定以上仍在就学年龄之内的未成年人在未完成其义务教育以前不得工作,经学校教务部门明确允许者除外,但此种就业需对于其本身或直接亲属的生计必不可少,而且他们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受到了规定的起码教育。”

177. 对14岁至18岁就业的未成年人也规定了专门的保护:

“第188条:在雇用不满18岁的男工或女工时,雇主必须要求受雇者或他们的法律代表出具适宜工作的医务证明并且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定对他们作定期体检。”

178. 有关立法所要求的适宜工作证明并未排除有关雇用、开始就业和继续就业的其他规定所作出的其他要求。适用于18岁以下所有申请工作许可的未成年人的第14.538/44号法令第35条规定:出于就业前检查和规定的定期检查目的,将针对其将要或已经从事的工作的性质、条件和特点考虑其身体条件以及对其身心和道德健康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将在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精神物理检查和精神技术检查中予以全面考虑。适宜性检查还必须考虑到未成年人工作地点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逐案处理)以及他将使用的工具。所有这些措施都超出了简单的合同关系范围,正因为如此,法律只局限于确定达成和保持合同的基础(适宜工作),而第188条最后一部分涉及的规定中所载的其他条款包含健康政策和对人力资源的保护和改善,这些是由劳工法、公共健康、社会安全等方面立法处理的。

179. 根据现行规定,未成年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未成年人年龄超过16岁并且获得行政当局的事先准许,其工作日可延长到8小时,工作周可延至48小时。同样的条文还禁止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即从晚上8时至早上6时;对于每日24小时三班倒的工厂企业,绝对禁止在那一段时间雇用未成年人也在同一条文中作出了规定。

180. 尽管未对残疾人采用专门的措施,但应当指出,就体能或心智残疾的未成年人而言,阿根廷已使其立法符合联合国分别于1971年和1975年公布的《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和《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对残疾人提供全面保护的第22.431号法案就是在这方面的一项有关立法,其第1条规定:

“本法案确定一项全面保护残疾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为他们提供医疗健康、教育和社会保险,为使他们尽可能克服由其残疾而造成的障碍给予他们豁免和奖励并为他们提供机会,使其经过自我努力在社区中发挥普通人的作用。

第2条. 出于本法案之目的,残疾人系指任何遭受永久或长期体能或智能缺损,从其年龄和社会环境角度出发为融入家庭和给社会、教育和工作带来相当多问题的人。

第4条. 国家通过其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其本身、赡养他们的人和福利机构无法提供的下列服务:(a) 全面康复,其含义为开发残疾人的能力;(b) 专业或职业培训;(c) 便于从事专业或脑力活动的贷款和赠款;(d) 专门的社会保险制度;(e) 在普通学校里接受教育并提供免费的必要帮助,或当残疾程度使其无法进入普通学校时将其送入专门机构;(f) 个人、家庭和社会指导和促进。

……

第14条之二. 如果由一名工人供养的子女(无论年龄多大)为残疾者而其就读于提供普通或专门教育的正式或私立学校并受主管当局监督,其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的津贴将增加一倍。

出于本方案之目的,由一名工人供养的残疾子女如定期赴提供专门康复服务的正式或私人机构并受主管部门监督,则将其视为定期就读于提供初级教育的机构。”

181. 针对该问题提供的所有资料不影响由各省就残疾问题所采取的任何福利行动和具体立法,其中包括:

关于支付非住院病人心理治疗费的第10.315号法案;

关于福利问题的第10.205号法案;

关于购买受保护的车间和国家合作社优先权的第11.134号法案;

关于残疾人接送问题的第10.836号法案;

关于残疾人的基本和全面法律制度的第10.592号法案。

还设有一个关于残疾人融入社会问题的全国咨询委员会,它隶属于阿根廷总统办公厅。

182. 于1996年6月5日通过并于7月5日颁布的第24.657号法案成立了联邦残疾人理事会并享有国务秘书处的地位。它由上述委员会主席负责并由下列常设委员—— 全国一级和省一级以及布宜诺斯艾利斯市负责残疾人问题的主管官员,作为咨商对象任命的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代表—— 和特约成员组成。根据该法第3条,其职能如下:

评价阿根廷全国残疾人的共同问题和每个省和地区的具体问题;

找出其原因并对所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措施进行分析,以便决定是否应当批准或改变这些措施;

建议采取行动制订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部门政策;

促进定期召开由理事会主办的全国残疾人大会;

为满足本法案第2条列明的目标开展工作和落实项目;

与联邦健康委员会、联邦未成年人和家庭委员会、联邦住房委员会和其他类似机构协调并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

对因落实拟议的政策和措施而取得的成果作出评价。

第 11 条

足够的食物权

183. 阿根廷执行了各种方案以改善人口中最贫困阶层的食物和营养。这些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a)社区社会政策

负责机构:社会发展秘书处、各省政府;

执行机构:各省福利部、市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目的:改善阿根廷全国人口中基本需要不能得到满足的阶层的生活质量;

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社区食堂为儿童提供加餐。其他非食物性社会福利;

目标人口:2至5岁的贫困儿童;

范围:全国;

各省中的信息来源:社会发展秘书处和人力开发秘书处以及各省的健康和福利部。

(b)儿童食物和营养方案

负责机构:社会发展秘书处;

执行机构:负责社会政策的副国务秘书、儿童食物和营养方案执行单位;

目的:通过提供食物补充品改善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条件和获得适宜和足够的食物并为他们的基本教育提供支持。了解并重新安排学校和儿童食堂制度;

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提供与学校和儿童食堂方案有关的设备、基础设施、技术援助和培训;

儿童食物和营养方案的补充食品(每月提供一次包含9种食品的食物袋);

目标人口:缺乏营养的2至14岁儿童;

范围:全国,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和联邦首都除外;

各省中的信息来源:社会发展秘书处和人力开发秘书处以及各省的健康和福利部、各省的协调和联络单位。

(c)菜园方案

负责机构:社会发展秘书处、农业、渔业和粮食秘书处;

执行机构:全国农业技术研究所;

目的:鼓励社区参加粮食生产;改进食物质量;通过自己种植对食物加以补充;改善总的食物开支;鼓励小型生产单位;开发恰当的粮食生产技术;

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为社区、学校和家庭菜园提供技术帮助、培训和关键性投入;

目标人口:不能满足基本需要的农村和城市人口;

范围:全国;

各省中的信息来源:全国农业技术研究所驻地办事机构。

(d)母亲和儿童营养次级方案

负责机构:卫生和福利部,母亲和儿童健康局;

执行机构:省级卫生部;

目的:减少因母亲和儿童营养不良而造成的婴儿死亡;

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定期和强化的奶粉;鼓励母乳喂养;食品教育;监视孕妇和儿童的营养状况;

目标人口:孕妇和从出生到2岁的社会或生理方面有问题的儿童;

范围:全国;

各省中的信息来源:医院和健康中心。

(e)社会营养方案

负责机构:社会发展秘书处、省政府;

执行机构:各省福利部、市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目的:改善目标人口的营养状况;

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补充食品;

目标人口:学校食堂无法满足其基本需要的6至14岁的儿童。儿童食堂无法满足其基本需要的2至5岁的儿童;

范围:全国;

各省中的信息来源:社会福利和人力发展秘书处以及省级卫生和福利部。

(f)母亲和儿童营养方案

负责机构:该方案全国一级的协调单位和省市一级的执行单位;

目标人口:面临结构贫困问题的育龄妇女和从出生到5岁的儿童;

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扩大重建和装备现有的健康中心,儿童食堂和托儿所;通过全面技术援助,培训和社会交流措施改变卫生、早期教育和学校食堂的式样;提供药品和食品;进行全国营养和健康普查,开展效果评估研究;社会统计等;

范围:全国。

关于饥饿问题的美洲间会议

184. 关于饥饿问题的美洲间会议1996年10月7日至8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出席会议的有美洲大陆的24个国家、8个国际组织和15个非政府组织,其中包括本国和外国大学,生产和经销食品和药品的制造商协会和头号跨国食品公司。

185. 会议最后讨论了一项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它们将根据各国目前的社会政策加以执行。行动计划认为营养问题的主要责任在于国家,但不仅限于国家:它们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因此,该计划促进私营部门,特别是商业部门有机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参与落实减少营养不良的政策,尤其是短期政策。

186. 阿根廷作为由美洲国家首脑会议通过的该行动计划营养组成部分的协调员正在研究设立一项周转基金的可能,以便为签署该计划的拉丁美洲国家的粮食银行提供初期资金。这类粮食银行将由公共和私营部门联合管理。将要求本地区的私营部门、公共部门、发展机构和国际组织向该基金捐款。

187. 阿根廷作为美洲首脑会议《行动计划》营养部分的协调员还推动成立一个荣誉性的美洲间理事会促进和协调粮食银行的运作。在这方面,应指出,正象每年在瑞士达沃斯召开会议研究宏观经济指标的走势那样可成立一个类似的论坛研究社会政策的发展。

足够的住房权

188. 关于《盟约》第10条中的这一节,见附件关于住房情况和对住房问题的紧急补贴方案的有关表格。

189. 关于按照宪法授权进行土地所有权转让,已执行了一项计划确立土著人口拥有其居住地的权利。根据该方案,全国土著人事务协会正在作出不懈的努力,将所有权转交给传统占据这类土地并且如今继续占据这些土地的社区。

190. 例如,福莫萨省已颁布了一项政令将一块面积超过40万公顷的土地地契颁发给了该省的所有土著社区。其他省份也正在采取类似的行动。

191. 关于建立拥有住房的措施,国家已通过全国抵押银行执行了一项为购买和修缮住房提供抵押贷款的方案,最长期限为12年,年利率为11%。为了取得这种贷款,凡感兴趣者必须本人向全国抵押银行或与全国抵押银行达成协议提供这种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这项措施使得有可能按租金额购买住房。充分提供抵押贷款表明,这种购买住房的方法的优点正在刺激需求。

192. 同时,如下表所示,全国住房基金照常运转。社会发展部和全国抵押银行从国际信贷组织争取到了用于建造住房的10亿美元融资。

193. 以下介绍了将土地权批给生活在非法居留地的人口的立法措施和提供配有卫生设施的住房措施的细节。在全国范围内,在社会发展秘书处和住房处主持下已落实了各项方案,目的在于保证使尽可能多的居民拥有住房权:

住 房 部 门 方 案

方 案

负责机构

执行机构

目 的

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

目标人口

范 围

各省中获取信息的来源

全国住房基金

社会发展秘书处;住房处

省一级住房机构

减少住房债务;改进住房条件

住房建筑、扩大和修缮;设备和基础设施

收入低无法在住房市场买房的家庭

全国

省一级住房机构、省一级住房理事会和委员会

土地所有权方案

社会发展秘书处

省一级住房机构执行单位或特设组织

对国家拥有的公共住宅 占用土地进行转让和购买土地以便重新安置家庭

查明非正式居住情况并通过将所有权转让给自然人而最后确定拥有权

非正式住区中的群体

布宜诺斯艾利斯、查科、圣胡安、圣菲和图库曼

住房处的住房方案

社会发展秘书处

住房处

协助发展和改善生活条件、住房、基本社会基础设施和不能满足基本需要的家庭和情况危急、面临危险或处于社会边缘的脆弱群体获得土地

获得基本住房;辅助住房;改善脆弱群体的生活条件;基本社会居住设施

无法满足基本需要的家庭和脆弱群体

西北和东北地区各省

市政府、非政府组织、主教管区、大学、省一级社会发展秘 书处

居民区改善

社会发展秘书处

国际融资机构

改善无法满足基本需要的城市人口的生活条件;通过社会监督促进利用基本的主要服务,以确保方案的持久性和可推广性

加强体制结构:技术援助和培训;接通管道,包括市内下水道;环境监测;法律监督;社会帮助

居住在拥有 2 万或 2 万名以上居民区内的无法满足基本需要的城市人口

全国范围内 2 万或 2 万人以上的居民区

洪涝灾民方案 / 住房修缮次级方案

内政部

省政府

重建 1992 年受到洪水影响的地区

重建或修缮受洪水影响的住房

受 1992 年洪水影响而又无法满足基本需要的家庭

布宜诺斯艾利斯、查科、科连特斯、福莫萨、米西奥内斯和圣菲

省级紧急协调部门、住房机构和市政府

第 12 条

194. 1992年7月20日,行政部门根据第1269/92号法令(见附件),执行了一个关于具有促进作用的实质性保健政策的方案。《全国援助母亲和儿童行动计划》载于附件。

卫生状况指标

195. 婴儿死亡率继续缓慢下降(1992年为23.9‰,1994年则为22‰),概约死亡率也在缓慢下降,使出生预期寿命有所增加(男人为68岁,女人为74.8岁)。婴儿因可预防的原因而死亡的比率仍然很高(1990年只占新生儿死亡的16%,初生婴儿死亡中有29.3%是由于无法预防的疾病),各省之间的死亡率差别很大(火地岛为11.2‰;查科在1992年为33.5‰,在1994年为31.4‰)(见附件表格)。

196. 卫生条件一直没有变化。心脏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和事故仍然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动脉硬化作为一种普通病造成的死亡以及因围产期带来的某种疾病而造成的死亡有所下降。艾滋病的发病率有所增加,每天估计平均有3个新病例,15至45人被感染。

197.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免疫方案预防的疾病,除了肺炎一直在增加外,其他都保持稳定。脑膜脑炎、疟疾、麻风病和利什曼病的病例数量保持不变。霍乱的病例数量比前期低(1993年为2008例,到1994年9月为847例)。恰加斯氏病仍然是阿根廷的主要流行病,但它在地理上只限于卡塔马卡中部河谷,而且在血清中的比例不断下降。

198. 事故和暴力仍然是第四大最常见的死亡原因,引人深为关注,因为这本来是可以预防的,可就因此而失去了多年的寿命。精神病医学和口腔病医学的问题或程度一直没有变化。

影响健康状况的因素

199. 尽管在遏止通货膨胀和改善宏观经济变量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生活条件却少有改善,很大一部分人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下,失业、就业不足以及非正式和未登记的就业有所增加,同时实际工资有所下降,房荒问题日益复杂。

200. 此外,在边缘群体中,特别是农村地区和贫困的城市周围地区以及市郊两地的一些“被人擅自占居的住区,那里的经济自给自足程度较低,社会上失望情绪严重,因此,慢性营养不足和营养不良、缺碘、缺铁、食物中毒、暴力、遗弃和虐待儿童等老问题一直存在。

201. 今年,教育部门着手开展了一个改革进程。与前期相比,在教育方面尚未看到有积极的变化,各省之间差别很大。

202. 在投保人口较集中的城市地区,医疗服务的覆盖率较高,但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的贫困阶层、农村地区和许多省份的内地,医疗保健大量缺乏。

203. 医疗基础设施非常广泛,分的很散,这就是在覆盖率方面缺乏最新资料的原因。卫生和社会福利部说,在1986年,阿根廷拥有6500个门诊所,3180所医院和147000个床位。1992年1月,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将所有的医疗服务工作转交给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和各省。放开对福利制度的管制,这种建议完全可能会加深不平等,因为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用户可以作自由选择,而保健方案则是按支付能力来提供的。有人作了一些局部研究,指出在较年轻的群体中医疗服务的覆盖率正在收缩。同时,公共部门的情况正在逐渐恶化。

发展国家医疗的计划和优先事项

204. 在政府的新宽放经济调整方案下,阿根廷目前正在宏观经济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由于《兑换计划》和经济普遍好转,通货膨胀得到了遏制,因此经济稳定;现在需要的是加强社会投资。关键的战略部分是:政府改革、国营公司私有化、将权利、责任和服务下放到各省和各市。

205. 政府从1992年宣布可发挥作用的实质性医疗政策之时起,努力在医疗保健的结构和运作方面推动了一些变革,执行了一些改革项目,如放开对福利服务的管制,执行下放公立医院、采用责任比额(自我管理)和保证医疗质量的方案,加强中央主要行政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职能。泛美卫生组织在战略和方案方面的趋向以及行动重点也强调要将医疗需求与综合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改组医疗系统,办法是:采取权利下放战略,建立当地网络和参与,以加强平等,提高效率和效益,集中努力制订落实针对重点群体和问题(针对)并促进对改善人口的环境情况有效益的投资形式的方案。当前的行政重点位于这两个政策方针的交叉点上。

婴儿死亡率:0至11个月

206. 婴儿总死亡率, 1980年为33.2‰, 1985年为26.2‰, 1991年为24.7‰, 1993年为22.9‰, 1994年为22‰(见附件45:按母亲居住区计算的死亡率;附件46:活产登记,1980—— 1994年)。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是男女婴儿在死亡率上的差别:在全国各地区,男婴死亡率比女婴死亡率平均高出5个点。

207. 从1980年到1991年,婴儿总死亡率下降了25%,查科下降了40%,联邦首都下降了18%。1991年平均为24.7‰,但各地区的差别还大。高于平均率的地区有Noreste(30.0)和Noroeste(30.5);中间比率的地区是Cuyo(24.6)和拉潘帕(23.5);比率最低的集中在Comabue(20.0)、Patagonia(19.1)和联邦首都,联邦首都的死亡率为15.2‰。有些省的贫困总指标和死亡率非常低,则表明登记不足。

208. 1991年,0至14岁儿童死亡率的77.37%是1岁以下的儿童。其中37.62%死于28天至11个月之间(初生婴儿年内死亡率),60.52%死于出生的头28天(新生儿死亡率)。换言之,婴儿死亡率的61%发生在出生后的头28天。死亡率最高的是出生后0到6天(新生儿夭折率),其中大多数发生在头24个小时。

209. 婴儿死亡率的下降的原因,是接种使可预防的疾病减少,男女人口中的霍乱和肺炎病例减少。但是尽管技术进步和高度的预防,初生婴儿年内死亡率仍然很高。

210. 出生前后的条件是50%儿童死亡的原因,不仅是出生后第一年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且也是10岁以下死亡的主要原因。这方面最重要的问题是早产和出生重量低,这种情况,再加上产后死亡比例高,是医疗方面的一个棘手问题,单靠儿科医生和新生儿专家是无法解决的。有人认为,这类死亡中70%左右是可以预防的,尤其是可以采取措施对怀孕作监测,并在产期提供高度的照料。

211. 出生重量非常低(1500克以下)的占总出生率的0.73%,出生重量低(2500克以下)的占5.6%。16.16%的出生重量不得而知:圣非、圣地亚哥德尔埃斯特罗、卡塔马卡等省不公布新生儿的重量。有人认为,如果信息的质量较高的话,新生儿重量低的发生率可能为约10%。

获得充足的供水和充分的排污

212. 关于该条的(b)和(c)这两个分款,阿根廷卫生工程和环境科学协会应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编写了一份报告,题为各部门饮用水供应和排污设施总结,该报告附于一个附件。

接受免疫的儿童(分类)

213. 见关于儿童接种的附件51至55。

预期寿命

214. 出生预期寿命的估计为:

男性

女性

1990-1995

68.60

75.70

1995-2000

69.65

76.75

215. 见关于阿根廷共和国死亡率的附件。

得到受过疾病治疗训练的人员的服务的情况

216. 见关于按执行机构分类的社会保障计划受益者的附件以及关于按行政机构分类的正式部门医疗机构每天就诊、出院和病人的附件(1995年)。

217. 1980年代按性别和最后教育程度分类的正在使用的人力资源百分比。

教育程度

妇 女

男 性

总数

100.0

100.0

未读完小学

1.4

0.5

读完小学

36.7

7.5

未读完中学

11.4

3.4

读完中学

13.2

4.3

未完成高等教育

0.2

0.1

完成高等教育

3.7

0.9

未完成大学教育

1.5

1.9

完成大学教育

25.2

79.8

未列明

6.7

1.6

产妇死亡率

218. 不同于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是,阿根廷共和国的人口平均出生率很低(每个妇女为2.8个儿童),除此之外,产妇死亡率却相当高。1991年,阿根廷的产妇死亡率占每10万活产中占48个。虽然有所下降,但按国际标准仍然很高,特别是据估计有50%未作登记。关于在美洲降低产妇死亡率的《区域行动计划》建议在1995年前降低30%,在2000年前降低50%。

219. 据记载,1991年有333名产妇死亡,其中三分之一是由于流产,三分之二是由于分娩的原因。14名产妇死亡是由于间接的分娩原因。35岁以上的妇女死亡率最高。在35至49岁的年龄组中,产妇死亡率为10万分之161。

220. 1980年,拉潘帕地区占产妇死亡率的39%;其次是Noroeste地区,占26.59%;再次是Noreste地区,占19.38%,1985年,拉潘帕的产妇死亡率上升到40.59%;Noroeste占死亡率的25%;Noreste地区的死亡率略有上升,达21.35%。1991年,拉潘帕的死亡率下降到28%,Noroeste下降到24%;而Noreste则上升到总数的30.51%。应该根据各区域在人口分布和生育率的不同来看待这些统计数据。

221. 诚然,十年里产妇死亡率有所下降,但实际上是由于一些并发症,必需将一些妇女送到该地区条件较好的医院去。

登记不足的问题

222. 产妇死亡率登记不足,是一个信息系统比我们先进的国家已经认识到的问题。产妇死亡率登记不足就是未能在生育42天后(产妇死亡的期限)报告15至45的妇女因怀孕、生育或分娩并发症而死亡的情况。例如,因感染和麻醉事故引起的死亡,15至49岁的妇女比同一年龄组的男人要多。这种死亡可能是因生育所致,应予以分析,以便忽计它对产妇死亡率的影响。

223. 有一项对产妇死亡登记不足的研究认为,根据官方记录,1985年联邦首都的产妇死亡率为10万分之50(40名产妇死亡)。对医疗记录作研究后,对这一死亡率又作了调整,上升到10万分之91.4(75名产妇死亡)。换言之,当时当地的登记不足率为53.3%。

产妇死亡和保健质量

224. 这份研究还认为,产妇死亡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流产,二是分娩。分娩死亡中有7%是剖腹产所致。流产率为每4或5例分娩中有1例,因流产而引起的死亡率为10万分之122-152。因剖腹产而引起的死亡率估计为10万分之77-179;阴道分娩的死亡率为10万分之13-17。这两种死亡率都比发达国家记载的要高。

225. 38%的临床死亡是由于流产,21%是由于败血病所致。流产死亡率比标准年龄调整率(苏格兰和威尔士)高出25%,败血病死亡率比标准高出18倍。在死亡率方面的这种差别是由于卫生服务中保健质量的差别所致。败血病是阴道正常分娩和剖腹产中死亡的主要原因。据估计,医疗照顾不周,为流产病例的44%,败血病病例的26%。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受到了注意,在抗生素种类和计量方面使用不当,这是一种不足之处,表明在高度认识感染问题和运用新知识方面有很大的差距。在协助手术决策方面也缺乏标准的准则。在手术方面的决定应该是治疗计划的一部分,而不是最后手段。

226. 在受到分析的产妇死亡中,有72%是人口低收入阶层的妇女,有13.8%是中等收入的阶层的妇女。向高风险群体提供的服务质量较低,处理可能产生的问题的能力较低。

对分娩的保险

227. 1984年来,阿根廷共和国在医院的分娩增加了42.5%,1991年占全部分娩近96.2%。在公立医院的分娩(国立、省立和市立医院)刚好超过总数的50%。

228. 在家里生育的比例很低,占3.8%,即使这一比例,区域之间的差别也很大,如圣地亚哥埃斯特罗的比例是分娩总数的四分之一。在数量上(保险范围),在医院的分娩有所增加。婴儿死亡率最高的省份也是在家里分娩率最高的。

怀孕妇女受到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照料的情况

229. 关于登记的分娩的详细情况,见附件。

婴儿营养不良

230. 营养不良是婴儿死亡的原因之一。关于这一问题,由于一些省份没有适当登记,而且各省之间使用的指标和范围也各不相同,因此阿根廷共和国不能对母孺营养健康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至少在全面登记最脆弱的年龄组,即2岁以下的儿童的营养不良率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231. 对营养卫生的估计,主要是通过人体测量数据(高度和重量测量)进行的,并在正常成长方面与标准量度作比较。可以得到的唯一资料是一些选择性研究,涉及具体的地理区域或人口组以及一些区的初级保健登记册提供的情况。1991年有一项研究使用了一些省份母孺方案主任提供的资料,表明如下:

萨尔塔

0-2岁年龄组,总的比例为18%;2-5岁年龄组,10%

胡胡伊

0-5岁年龄组,约19%

这两个省都位于Noroeste地区,那里的营养不足情况是0至9岁男女儿童死亡的5大原因之一。

Comahue 地区:

内乌肯

0-1岁年龄组,9%

里奥内格罗

0-1岁年龄组,18%

Patagónia 地区:

丘布特

0-1岁年龄组,7.1%;1-2岁年龄组,15%;2-4岁年龄组,20%

232. 新生儿重量低直接表明产妇营养不良,对新生儿是一种威胁(见附件63:国家对母孺的承诺和全国母孺行动计划)。

为减少死产率和婴儿死亡率而采取的步骤

233. 以下是阿根廷政府通过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社区卫生次长办公室采取的步骤,以减少死产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儿童健康成长:

出版物:国家对母孺的承诺;全国母孺行动计划;围产期原则;营养学培训手册;母乳喂养培训单元;

培训:地区调动;保护母亲儿童办公室直接提供的培训;

数据处理:转让资金购买计算机设备;执行包括怀孕和分娩、儿童、少年和营养在内的信息网络;

营养支持:向各地区转让资金购买奶粉并按各方案的规定提供;

母乳喂养:母乳喂养咨询委员会;“医院:母亲儿童之友”项目;10家医院受评估;

设备:转让资金购买不很复杂的设备;

药品:为围产期和营养方案等等购买药品;

对服务作评估:对母亲儿童卫生服务的效益作评估,是采用泛美卫生组织发行的《评估手册》进行的,为的是要下列评估领域确定主要的不足之处:实实在在的工厂、人力资源、方案编制和标准和程序、行政、卫生用品和卫生教育;

对管理的审计和监测:核查转让的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各方案落实的程度;

对目标的实现的评估;目标指标的合并:与各省的方案主任举行国家级会议,就指标问题达成协议(4月/6月);下半年评估目标的实现情况(10月)。

234. 关于处境危险的儿童的资料,请读者参阅本报告有关第10条的资料,涉及未成年人和家庭问题全国委员会举行的活动。

为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传染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步骤

235. 在1993和1994年,应泛美卫生组织的倡议举行了全国三方会议,以制订全国工人卫生计划草案。以下是该计划的目标:

制止和减少职业危险;

确定劳工部门促进和保护健康的优先事项;

加强工人的疾病保险制度。

236. 阿根廷还参加了1993年在巴西的阿雷格里港举行的区域工人健康三方会议。巴西、智利、巴拉圭、乌拉圭和阿根廷等国的工人、雇主以及卫生和劳工部的代表会聚一堂,制订有关领域的工人卫生战略。

237. 阿根廷为向处境不利的阶层提供卫生服务而执行下列方案:

不分摊捐款的退休金计划。这种福利是为了满足特别退休金立法所列个人(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并有7个以上子女的母亲、8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等),向他们提供退休金和医疗保险;

体制福利,支持政府和非政府团体的项目;和

个人福利,目的是解决赤贫人口的紧急情况。

老年人

238. 为减轻老年人在保健方面的危险,阿根廷通过社会发展秘书办公室和全国为退休人员和靠养老金生活的人提供社会服务协会执行若干活动和方案:

支持:向老年人提供支持。这一方案的目的是照料没有社会福利和基本需要尚未得到满足的60岁以上老年人;改善高风险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满足基本需要;帮助受益者相互融合并融合到其他几代人中,根据支持的原则鼓励参与,利用他们的经验和价值观念。该方案在促进这些目标方面提供粮食援助、大众旅游和服装;

对养老院的综合医疗援助计划。养老院向没有家庭或生活来源的独立或半独立老年人提供膳宿;

综合医疗援助计划,财政援助。照顾各种需求未得到满足的退休人员和靠养老金生活的人:药品、房租和交通援助以及额外衣服;

福利方案。目的是提供补充食物和促进贫困老年人参加一些中心的活动。它提供食物援助和补充的自助饭餐,以实现这些目标。

妇女卫生和发展方案

239. 妇女、卫生和发展方案的基本目标是帮助提高妇女的健康状况。该方案有两个重点,第一是作为促进卫生和医疗保健的对象的妇女,为此它与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其他方案合作,如母亲和儿童、成人健康以及传染性和不传染的疾病等方案。第二是在非正式的家庭和社区一级以及正式的卫生部门和组织活动以及将妇女当作卫生发展的积极对象。

240. 该方案争取改变妇女的作用,以促进人的发展和社区卫生。其目的是培训教员、不断举办讲习班,培训妇女,使她们发挥变革的作用。该方案列入了一项关于“土著妇女和卫生”的次级方案。

就现有健康问题的教育以及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所采取的步骤

241. 根据卫生资源和各项卫生方案,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社区卫生次长办公室开展了各种制作和发行教育材料的方案,其中以下材料值得一提:

日报:

卫生教育日报,第55期,40,000份。主题:“霍乱”。通过省卫生教育部门和正式的教育系统在全国发行;

卫生教育日报,第56期,40,000份。主题:“艾滋病”。全国发行。

(b) 手册:

母亲和儿童卫生;

母乳喂养;

小心太阳;

虱害;

虐疾。

这些手册在全国发行;每一种印刷了20,000份。

(c) 出版技术报告,专门针对保健专业人员:

卫生教育,第一期(1955年),专题:“艾滋病:现代传染病”;

卫生教育,专题:“家庭暴力”;

在编写中的有:“酗酒”;“烟草瘾”和“粮食安全”;

还在卫生和社会福利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政策领域提供咨询援助。

(d) 媒介:

阿根廷电视教育系统是国家总统办公室秘书处媒介秘书处的一个部门,它在下列方面编制免费的电视节目:(a) 霍乱;(b) 阿根廷出血热;(c) 酗酒;(d) 接种;(e) 事故;和关于口腔卫生和家庭事故的电视节目正在编制中;

每年一度的接种周(6月26日至7月2日)。在共和国全境进行广泛的媒介宣传活动;

与卫生有关的各专题的新闻稿项目,它包括:世界卫生日、防止中暑、警惕一氧碳、母乳喂养等等;

公众服务,主要针对教育系统的师生和公共福利组织的代表。1996年上半年咨询总数664次;

卫生剧院:与促进和保护健康办公室CUIDA方案合作,在关于酗酒的剧本和剧作上演方面向独立的演员团体和导演提供技术支持。

(e) 加强卫生教育的活动:

防止糖尿病常设咨询委员会;青少年综合医疗保健常设技术小组;全国戒烟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卫生宣传团体参与问题工作组;由文化和教育部以及预防毒品上瘾和毒品走私管制办事处的代表组成的工作组;推广母乳喂养全国委员会;加强营养行动全国委员会;育儿责任全国委员会;防治霍乱全国委员会;交通和公路安全问题全国委员会;暴力问题工作组;

公共福利机构对培训和社区服务项目的评估;

全国社区组织中心、社会发展秘书办公室。国家图书馆信息和奖励日,为与卫生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建立关系而设立一个常设协调机构;

全国营养研究所卫生教育部的评估。萨尔塔省,1995年7月;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Lomas de Zamora医院和妇科诊所与产妇和儿童卫生处合作进行评估;

特别活动:书展(1995年),评价参考书籍和发行教育材料;国际防治毒瘾大会,教育领域的一门项目(1995年);青少年卫生管理研讨会,由布宜诺斯艾利斯省保护母亲和儿童处以及母亲和儿童项目主办(1995年);世界卫生日,2000年的目标—— 建立一个没有小儿麻痹症的世界,各种活动。

与泛美卫生组织技术合作的全国重点

242. 在发展范围内的卫生。该方案着重于加强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方面与发展有关的卫生问题,包括国家改革,还着重于改进对人口健康的监测和评价方面的一些问题。它试图加强科技发展、卫生、妇女和发展、工人健康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建议。它包括了国家卫生发展的管理支持,办法是在阿根廷与泛美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建立关系,并通过技术合作区域一体化项目在国家间进行技术合作。

243. 发展卫生服务。这一方案的目的是加强卫生部门各机构之间的协调,以便实现省事权力下放和当地区一级的一体化。在中央和省各级,目的是加强政策、计划和标准以及国家管制和控制。市一级的目标是组建和操作多种形式并具有互补功能的卫生服务网络,以便在提供个人和集体保健服务方面提高效益。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公立医院在这种网络的作用上,办法是开展自我管理活动,并通过保证保健质量活动来提高公私卫生提供者的质量。

244. 卫生部门的人力资源开发。该方案的目的是开发为该部门至关重要的人力资源,采取的办法是:改变现有本科生和研究生模式,加强国家和各省卫生服务的人员管理。

245. 促进和保护健康。这个方案被认为是政府的重点方案,它着重于在个人和集体各级制订项目,以便减少与最流行的不传染慢性病有关的风险因素和生活方式。它包括关于在当地一级推广卫生文化,如“健康社区”战略等方面的战略。特别着重于与母亲、儿童和青少年有关的卫生宣传活动以及发行科技资料和媒介采取行动。

246. 卫生与环境。该方案被认为是政府的一个重点方案,它的目的是减少人口因环境而使健康受威胁的情况,遵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国际协定和公约。重点特别放在《区域环境和卫生投资计划》的阿根廷部分。

247. 控制和预防传染性疾病。该方案是对国家减少可预防的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努力的一种补充,这些疾病是阿根廷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们包括:恰加斯氏病、登革热、结核病和其他通过接种能预防的疾病。艾滋病是特别严重的问题。它涉及到参加一系列的综合性行动,加强国家和省的方案,支持研究活动,媒介进行宣传,作诊断和治疗。必须要特别重视各地区被确定为重点领域的跨方案活动。

第 13 条

248. 阿根廷《宪法》和立法保证在整个教育制度提供义务和免费教育。

249. 《宪法》第5条规定,各省保证“初等教育”,第14条除其他权利外,确立“教和学”的权利。虽然宪法其他条款提到教育,但主要的载于关于国会权力的第15条第19款,其中之一如下:

“颁布教育方面的组织法和基本法,这些法律在尊重各省和地方特色的同时,将加强国家统一,保证:国家的非转让责任—— 家庭和社会参与其间,促进民主价值和不带任何歧视色彩的平等机会和可行性,坚持自由和统一公共教育及国立大学自治和自给自足的原则。”

250. 国家宪法的不同条款清楚规定,国家透过各省区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市保证基础教育应当免费且是强制性的,没有任何区别对待。

251. 关于具体法律,1993年第24.195号“联邦教育法的先驱1884年第1.420号法,规定6至14岁学童的教育为义务性,并规定初等教育世俗学习的免费性和逐步性(7年学习)。

252. 第24.195号获得批准之后,其第10条把义务教育延长到10年(从初等教育开始的5岁,经过9年的一般性基础教育),第9条保证教育是免费的:“国家、各省、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应当拨款给各自的教育预算,保证一切级别和一切特别体制上国家筹资教育机构恪守自由教育原则……”。

中等教育

253. 任何人完成基础教育,希望继续学习—— 不论一般的或技术的—— 皆得接受中等教育,包括技术和职业教育,不受任何歧视或限制。

254. 1988年1,937,324学生进入中等教育,此一数字在1994年增为2,238,091人,即增长率为15.5%,1988年有6,125教育机构容纳全部学生,1994年教育机构为7,239,这段期间的增长率为18.2%。

255. 自由教育权明确载于《联邦教育法》第39条第1款,内容是:

“国家、各省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应确立一种制度,给予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男女学童以补助金,使其修习一般义务教育以上的课程,这种给予以学科成绩为准……”。

接受高等教育

256. 《高等教育法》即本年第24.521号法最近由国会通过,其第二节第5条内容如下:

“高等教育系统应当包括非大学高等教育建制,提供教师培训、人文、社会科学、技术和职业及艺术方面的培训,也包括提供大学教育的机构,包括大学和大学机构。”

第一节第2条包括关于接受高等教育的下列内容:

“国家不把责任交给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承认和保证凡是有意接受高等教育并具有必需的训练和能力的人,都有权接受这种教育。”

257. 高等教育机构学生注册的唯一要求是,完成中等或多式教育并符合每个高教机构所订入学要求,《高等教育法》第7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况年满25岁的人作了例外规定:如果他们通过考试证明他们“具有训练和/或工作经验,证明他们有资格进行他们有意从事的学习以及有能力和知识满意地从事这种学习”,可以免交中等或多式教育证书。

258. 公立的和私立的非大学高等教育部门的注册学生1988年为230,686人,1994年为310,997人,这段期间的增长率为34.8%。整个大学部门这一数字为652,997和727,362,增长率为11.4%。

259. 大学水平教育机构的数量大有增长:大学数目从1998年的26所增为1994年的79所,增长率为204%。非大学高等教育,1988年有1,099所机构,1994年有1,674所,增长率为52.3%。

260. 1995年,每名大学生和年开支为1,789.46阿元。

每个大学学生的预算。1995年的概算数据(比索)

1994/1995大学统计

学生人数

预 算

每个学生开支

Buenos Aires

173 345

271 122 642

1 564.06

Catamarca

3 251

18 601 865

5 721.89

Centro

4 860

22 588 597

4 647.86

Comahue

8 808

36 372 476

4 129.48

Córdoba

69 029

109 332 654

1 583.87

Cuyo

14 740

69 121 591

4 689.39

Entre Ríos

5 690

2 0 341 088

3 574.88

Formosa

1 429

6 822 051

4 774.00

General San Martín

2 979

3 501 474

1 175.39

General Sarmiento

无资料

2 565 262

­-

Jujuy

235

14 421 689

61 368.89

La Matanza

8 001

13 029 143

1 628.44

La Pampa

3 171

17 263 631

5 444.2

La Plata

47 845

85 754 277

1 792.34

La Patagonia

4 266

30 163 533

7 070.68

La Rioja

5 332

9 886 049

1 854.10

Litoral

13 829

38 476 437

2 782.30

Lomas de Zamora

18 508

18 725 047

1 011.73

Luján

6 601

16 593 327

2 513.76

Mar del Plata

17 612

35 233 364

2 000.53

Misio nes

6 112

27 204 282

4 450.96

Nordeste

32 144

44 508 243

1 384.65

Quilmes

1 408

10 559 679

7 499.77

Río Cuarto

6 880

29 209 734

4 245.60

Rosario

41 990

77 585 234

1 847.71

Salta

8 457

26 797 233

3 168.65

San Juan

7 545

58 385 770

7 738.34

San Luis

5 926

33 678 401

5 683.16

Santiago del Estero

2 251

15 404 496

6 846.40

Sur

6 473

33 151 543

5 121.51

Tecnológica Nacional

55 748

86 418 250

1 550.16

Tucumán

31 331

90 243 978

2 880.34

总 计

615 796

1 101 940 398

1 789.46

资料来源:文化和教育部,国立大学和大学政策秘书处关于学生的统计。

为确立基础教育制度采取的措施

261. 近年来,采取各种措施,使没有接受或未能完成初等教育的人接受教育。这些措施包括《1986-1989年全国教育计划》和《1990-1992年联邦成人扫盲和基本教育方案》。

262. 1994年以来,在阿根廷24个行政区的14个区根据《社会教育计划》的远距离教育使得成人完成初等教育,这样的全国方案正在实施。参加者使用共同课程材料,只有一个区域例外。这个项目的目的是使年满18岁以上的人能读能写。它是按照权力分散的方式运作的,具有全国的协调、追查和评价。

263. 在阿根廷,从未上学的人数,其百分比相对来说较低。然而,非常需要满足未曾完成初等教育的大多数人的要求。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广阔,差不多含盖全部阿根廷,只有人数稀少的乡村地区属于例外。

264. 教育当局自从《联邦教育法》获得通过以来为改革教育制度所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处理主要因素和过去的问题,以便充分保证在教育平等和高质量的条件下实现学习权。面对的主要问题和构想的解决办法如下:

(a) 教育制度内部的问题:

教育制度的支离破碎,这一点来自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的分歧;

尽管致力于权力下放,把管理教育的责任付托给阿根廷不同行政区,但教育制度上仍存在集中和官僚主义的情况;

课程不符合社会及文化现实,其科学、认识论及教育学的基础不足以对付新挑战;

教育体制的垂直结构更注意秩序和纪律,而较少注意使参与拟订教学项目者获得机会;

教师培训和资格检查的水平较低,同教室实践不相干,完全缺少体制项目;

教学法的趋向是背诵和形式主义的方法;

市学校房舍和设备的基础建设以及学校使用的教材不够用;

教学逐渐失去专业地位;

拨给教育预算的资金总是不够。

(b) 教育制度外部的问题:

阿根廷面积广大,具有人烟稀少的区域,通信基础建设不足;

家庭的社会和经济情况,结构性贫穷;

家庭和社区对学校和儿童教育的赞助不足;

有些家庭往往迁徙以寻求职业,他们把儿童带走,造成旷课、落 后和辍学的情况;

需要未成年人和年轻人工作。

265. 鉴于上述的若干问题,教育政策透过阿根廷所有行政区签署的《联邦教育协定,定出若干目标,而且确定了1995-1999年的政策。

266. 此外,以下将叙述的若干措施已经付诸实施,以改进教育和保证教育质量。

二十一世纪方案的新学校

267. 这一方案已在905所不同等级的学校实施,是根据下列标准举办的:

教育服务的质量;

学校民主;

学校效率;

积极学习;

对学童的个别注意,作为一种保证平等的方法;

特别的、专业的学校工作人员;

学校具有加强的体制自主。

268. 希望这些政策的落实会带来下列改变:

在教室:为组织不同环境的小组工作,提出各种各样建议;重订时间表和使用空间;使用不同的资料来源;入门书的使用,使得学童可独立工作;评估每个步骤及其结果;

在作为体制的学校:

专注于成果;

教学人员在不同环境的协同工作;在时间和空间的安排上具有灵活性;

对于成果及其评估进行有标准的管理。

(c)在督导方面:协同工作;支持教师培训。

联邦在职教师培训网络

269. 本方案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架构,便利省内和各省间联系以建立以下各方面的联邦在职教师培训网络:

为证书培训;

在职教师培训;

为新任务培训高等教师;

培训不作教师的毕业生。

270. 在职教师培训网络包括每个地方政府选择的24个省联络点和文化和教育部设立的全国联络点。网络培训教育制度的65万名教师。培训题目与共同当前内容有关,也与教育制度新组织与管理的相关题目有关。网络的组织基础是,培训在当地可以取得、免费而且是高质量。

271. 1994年,在职教师培训网络提供:

为整个按各人教师开设756门复习课程;

通过必须上课的课程培训48,770名教师;

通过每区的乘法运算,培训286,770名教师;以远程学习法培训50,000名教师;

教育部制作了生物学、物理学、化学、数学、历史、语言和地理等的8,150,000小册子以支援培训工作,并在全国47,000间学校分发。

272. 可供使用的另一服务是电子教师培训网络,通过一项电子网络连接1,050所教师培训机构,这一网络通过国际联网提供有关教师培训的机会、材料和文献以及拉丁美洲和全球的数据库的供应情况。

273. 文化和教育部提供了下列的基本设备:

AT486个人计算机连同超级VGA监视器和固有的调制解调器—— 传真器;

激光素质的喷墨式打印机;

电视;

录像记录机;

200本教师培训的一般和专科书籍。

274. 这些设备使得通过电子网络联结每个教师培训机构,成为可能并扩大其图书馆,原因是所提供的书籍是初等和中等学校教师培训的基本参考材料。

275. 目的是保证,所需的教师培训总的来说可以获得,这样《联邦教育法》可以逐步引用和实施。

评估教育质量的方案

276. 《联邦教育法》所确立全国评估教育质量系统(评估质量系统)是使文化和教育部保证在全阿根廷传播知识的质量和平等的主要手段。评估质量系统对于系统内给各级学童的学业成绩进行逐年的评估;保证课程符合社会以及工业和学术部门的需要;对教师培训进行质量控制。

277. 1993和1994年对于完成初等及中等教育的学童的学业成绩,进行了两项全国评估。第三次评估将于1995年进行。这些评估样本提供了全阿根廷教育状况的资料。对于有志改进课室工作的所有教师,这些资料成为方法学上建议的基础,它们也加强和指导教师培训工作,并帮助特别困难的省份。

278. 1993年的首次全国评估:

受评估的学童

19,943

受评估的部门

1,056

24

给予的考试

38,876(语文和数学)

向9,831家庭、1,056首席教师、1,097教师和19,438学童送出调查表。

提出全国结果和每区的结果(根据《联邦教育法》,于1994年11月编写和出版了议会报告);

编写载有方法建议的小册子,建议如何在初等和中等一级教授语文和数学(以便在全国所有学校分发这些小册子);

(c)培训督导员、首席教师、教师在有此要求的行政区,使用有关评估结果的资料。

279. 1994年第二次全国评估:

受评估的学童

86,668

受评估的部门

4,583

使用更广泛样本的区

24

给予的考试

346,672( 语文、数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

向4,583首席教师、9,166教师和86,668学童发出调查报。

提出全国结果和每个行政区的结果(处理完毕之后);

编写载有方法建议的小册子,建议在初等和中等级别上如何教授语文和数学;

编制培训督导员、行政及教学人员在使用评估结果有关资料上的模式。

成人教育

280. 阿根廷有扫盲和初等教育机构,可容纳180,000人。需要上课的课程主要吸引成年人和老年人,经济活动的人口较少参加。因此针对后一组人,特别是在都市及其附近,制定了远程学习项目,其中的工作对象是工人、学前和小学儿童的双亲、犯人和家庭主妇。

281. 作为项目的一部分,进行了调查,以取得目标人口的详细资料,从而使项目更符合受惠者的利益。

拨给教育的预算的百分比

282. 第24.195号《联邦教育法》于1992年通过,其第60和61条保证,全国教育制度的公共投资从1993年至少每年增加20%,而逐步加倍。

全国公共部门预算的百分比

年 份

百分比

1991

12.3

1992

12.6

1993

12.8

1994

14.6

学校制度

283. 阿根廷教育制度的定义见第24.195号法第三篇第1章第10至12条。第10条规定:

“教育制度的结构应当逐步落实,其中包括:

学前教育包括三至五岁儿童的幼儿园,其最后一年应为义务教育。各省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在适当时,应设立三岁以下儿童的托儿所,对社区机构提供援助,使其支助托儿所服务,并援助需要这种服务的家庭;

一般基础教育应当义务性,从六岁开始延续九年;这种教育应当成为依照第15条规定,按阶段组织的通盘教学单位;

在完成一般基础教育之后,专门机构提供多式教育,期限至少三年;

在完成多式教育之后,高等、职业和学位一级教育,期限内大学和非大学机构酌情规定;

研究所教育”。

284. 简言之,教育制度的新结构如下:

学前教育的学童三至五岁。教育的目的是在家庭内部建立学习程序,开始教授读和写;

一般基础教育共九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目的是教授学童读和写,向他们引进数学逻辑并教授他们理解现实的基本概念;

第二阶段。目的是巩固语文和数学。逐渐引进不同文化领域的概念结构,诸如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技术、造型艺术、音乐和体育等。知识的总量帮助学童在个人和社会方面自给自足;

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提供的教育机会符合青少年以前的需要。它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了语文、数学和科技及艺术科目的知识。它也按照学童的成长和社会的期望,培养和确立复杂的个人和社会行为;

(c)多式教育。这种教育提供引人入胜的多种多样机会,既与实际工作挂钩,也以一般核心课程为基础。它包括各种实习班和活动,形成与科学和生产活动的初步联系。它使学生准备高等教育,当学生同时修习技术和专业课程时,可以取得技术员证书;

(d)技术和专业课程。这一课程培养必要技术,使得学生能在工业的具体部门工作;

(e)高等教育(非大学、大学和研究所)。

平等地接受不同等级的教育和促进扫盲的措施

285. 见附件64,按等级和性别就学。

接受不同等级的教育

286. 在本报告前几段,提到教育制度的内部和外部因素乃是一种变数,在过去造成了依照该制度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的不同机会。教育当局所作的努力使得全民有机会接受教育,这样一来,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全民识读的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得到保障。在没有忽视必需保证学校教育之提供的情况下,教育当局目前致力于在《联邦教育法》范围内改变这一制度,这种改变专注于按照平等原则提高教学质量,这种原则保证不论收入的分歧而保证类似学习成就。

287. 根据“全民更佳教育”方案,社会教育计划正在执行“促成不同建议”的第4号项目,把下列具体领域列为优先事项:

土著社区(双语教育);

在小学最后阶段有可能辍学的学童和工作的儿童;

有特别问题的儿童;

未能完成初等教育的年轻人和成人;

分散的乡村居民,其需要可由远程学习来满足。

288. 特别顾及这些领域会引起平等和正义这一因素,因为在这些情况所给予的注意必须符合每一情况。透过1994和1995年它的补赔性活动,社会教育计划推动提出与这些领域有关的项目,只要它们获得各省教育当局的核准。

289. 视预算资源之有无多少,文化和教育部支持下列方式的提议:

在机构一级购买教育设备的资金;

提供文献书目以备建立图书馆;

具有自己实验室并可出租其服务以供具体训练的受过训练的教导者,同这些教导员订立协议;

在这些部门雇用擅长特别教育问题的专业人员,以从事实地工作;

特别教师培训资金。

290. 这类活动的一个例子是对于社会计划的支助;1995年投资25万阿元以建造Chao省的土著研究和训练中心,后者将为不同族裔学童的学校培训教师助理、托儿所和初等学校教师。其他活动也将予以开展,包括教师培训和研究文化、语言和教育课题以支持双语方案。

291. 这些活动载于宪法第4章,其中授权国会:(a) 承认阿根廷土著人民在族裔上和文化上早已存在的权利;(b) 保证尊重他们的特性和接受双语和多文化教育的权利。

采取措施引进或保证平等接受所有等级教育

292. 正如前几段所陈述的,文化和教育部正按照社会教育计划为低收入和乡村部门、土著社区、身体和智力残障儿童以及特别人口集体采取措施,以期他们能进入并保持在教育制度之内,并加强学校的教学功能,方法是:把提高在职培训和协助取消教育不平等这种战略列为优先事项。1993-1994年和1995年完成了下列目标:

目 标

成 就

取消“将就的”学校

1,875 所新学校

建造托儿所

1,750 幼儿园

建造教室

997 间教室

修复学校

2,246 所学校

教科书、百科全书、儿童文学、参考书

分配了 3,000,000,000 本书

笔记本

分发了 7,500,000 本笔记本

计算机设备

5,600 台计算机

教学设备的补助

4,8 00 所学校

教授有学习问题儿童的教师的复习课程

培训了 50,000 名教师

革新项目 ( 奖励 ) 项目的补助

资助了 1,000 个项目

经由下列投资完成这些目标:

1993 年

62,450,000 阿元

1994 年

126,000,000 阿元

1995年

目 标

成 就

学校建造 ( 教室、托儿所,新学舍

1,200,000 平方米

修复学校

1,000 所学校

教科书、百科全书、儿童文学、参考书

分发了 2,350,000 本书

学校供应品

为 1,500,000 学生提供

教学设备

为 8,000 学校提 供

教师培训

为 50,000 教师提供

革新项目的补助

1,400 项目

初等学校家具

9,000 项

经由下列投资完成这些目标:

1995 年

99,396,519 阿元

本国所有各级教学人员的条件

293. 直到把教育部门转到本国不同行政区之前(1992年第24.049号法),教学人员物质条件服从于1958年第14.473号法,后者为原属于国家司法机构的该部门订立了教学人员章程。各省立法理应与该法所定体制相符合。章程含盖了初等、中等和非大学高等教育,包括教科文组织所举办关于教学人员处境政府间专门会议1966年10月5日所提建议的内容。大学教学人员遵守每个大学的章程,后者符合特别为该一教育等级制定的立法。至于章程没有规定的事项,将见于国家立法补充法律体制,后者管辖民事政府雇员。目前,由于通过了1995年第24.521号高等教育法,正在修正上述的章程规定。

294. 在把国家教育部门转到各省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市之后,教师由省立法管辖,后者具有全国立法确立的一般结构(第14.473号法),因此维护了大多数就业福利。

295. 《联邦教育法》(1993年第24.195号)第46和47条确立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架构,对此各区必须通过各自的立法。这两条的内容是:

“第46条. 在不影响已生效条款所承认的劳工权利和特定立法所载此种权利的情况下,国家和私人教育机构所雇用的所有人员应有权:

根据教育当局确立的教学和课程规则,按照教学自由,进行他们的专业工作;

通过竞争性考试办法进入制度,这种办法保证他们适于工作,而且他们的能力得到尊重;在教学专业中的提升以成绩和专业行为为准;

他们的工作和训练得到合理的报酬;

得到医疗照顾,防止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进行专业工作的建筑物,其保健和安全条件符合适宜的生活水准,而且在其工作地点具有必要的教材和资源;

当他们在处境不利或隔离地区的学校工作时,他们提供的服务得到承认,他们能获得特别福利;

利用规划制度,在进行专业工作时允许不同区之间的转任,并承认在任何区之间所作贡献和取得的年资;

行使罢工权;

获得培训、更新和进一步的在职培训,以适应课程上必要的改变。

在私人办理学校的教育方面受雇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当教育区为专业工作所确认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当享有本条所规定的工作条件,但(a)和(b)款规定者除外。

第47条. 教育方面雇用的人员应负有下列责任:

服从他们所属教育社区的体制规则;

参加教育社区的活动;

尊重学童作为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从事进一步的培训和更新工作。”

教授同本国主要部分政府官员两者薪水的比较

296. 教师的薪水平均毛额(按区和按教育等级开列,1995年),见附件65。

不由政府建立和管理的所有等级学校所占比率

297. 根据全国教师和教育机构普查,注意到每个机构在同一时期内可能有一个或几个等级的教学。因此,每个机构可以视教学的等级而有同样多的教育单位。以下的资料包括按教育种类和按等级所得教育学位两者所列的机构总数,在两种情况,资料细分为国家和私人部门。

部 门

总 数

只有一般

一般及其他

其他种类 *

资料数目

国家总数

38,330

32,698

1,139

4,249

244

国 立

30,235

25,301

987

3,828

119

私 人

7,767

7,214

145

370

38

资料数目

328

183

7

51

87

*完全个别地或共同地提供成人、艺术和/或特别教育的机构(与一般教学合作者除外)。

按照部门并按照教学等级划分的教育单位(绝对数)

部 门

总 数

学 前

初 等

中 等

高等(非大学) *

国家总数

48,538

12,720

25,448

7,239

1,674

国 立

36,977

8,826

21,661

4,386

956

私 人

11,174

3,801

3,612

2,802

708

资料数目

387

93

175

51

10

*在特别和成人教育中开设的不等于初等或中等级别的课程。

按教学等级划分的教育单位(1988-1994)

等 级

1988

1994

学 前

9,137

12,720

初 等

21,207

25,448

中 等

6,125

7,239

高等(非大学)

1,099

1,672

大 学

26

79

其 他

0

1,382

资料数目

0

75

总 数

37,619

48,617

资料来源:文化和教育部、教育规划和评价秘书处、联邦教育资料网络处、全国教师和教育机构普查,1994年(临时结果)。

希望建立学校或进入学校的人面临的困难

298. 在阿根廷,建立不由政府管理的学校,这事的可能性的保障见于《宪法》第14条:“本国所有居民按照法律享有行使(……)教与学的下列权利。”

299. 第24.195《联邦教育法》关于“私人管理的学校”的第五篇内容是:

“第36条.私人管理的教育服务应当获得官方教育当局的承认并由其监督。

以下机构应当有资格提供这种服务:天主教会和其他在全国宗教注册局注册的其他宗教派别;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协会、基金会和企业;私人。

作为国家教育制度的一部分并遵守各种规则章程,这类机构具有下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建立、组织和维持学校;任命和提升领导教学行政和助理人员;决定如何使用学校建筑;拟订学习计划和课程;颁发受到承认的证书和文凭;参加教育规划;

义务:遵守全国和处级教育政策准则;提供能满足社区需要的教育服务,有可能在合作的基础上提供任何其他种类的服务(娱乐的、文化的、援助的);提供有关教学的、会计的和政府关于工作的监督的必要资料。

第37条. 国家对于私人管理教育机构教学人员薪水的贡献应当根据客观标准进行,而此标准须按照社会公道范围内分配公道原则,并特别顾及这种贡献,在有影响领导、机构的种类和收取费用等方面所起的社会功能。

第38条. 被承认的私人管理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有资格获得与国家管理机构教师相等最低工资,并具有各个区生效条款所承认的资格。”

300. 应当指出,在阿根廷进入私人管理学校,没有任何障碍。在这方面可以提到,上述第37条规定国家分担教师薪水的付给,而从资金情况来说,会推动这些学校的入学率。

不利于本条所规定权利的全国政策、法律和惯例的改变

301. 根据本报告所载说明,可以说,阿根廷未曾发生不利于第13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任何改变。相反的是,《宪法》各条款、《联邦教育法》(各组织和代表整个全国社区各部门参加的结果)以及它在这方面拟订的战略准则,都在平等的基础上旨在鼓励更广阔的教育涵盖、提高所有等级和人口所有部门特别是处境最不利部门的质量。

国际援助

302. 有了美洲开发银行的资助,教育改革和投资方案就着力于帮助各省政府提高学前教育、一般基础教育和教师培训的质量。所提议的方案是关于下列各领导:体制、资金、人力资源、课程的拟订和实施、基础建设和设备。该方案在1995-1999年期间,向所有要求援助的区拨出了550,200,000阿元。

303.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中等教育权力下放方案由世界银行资助,其目的是通过投资在体制上强化多省管理部门和学校,以支持权利下放给中等学校的过程。这一项目的总目标是通过五年投资方案强化体制、提高教育质量和提高基础建设,从而帮助提高中等教育机构的效率和质量。

304. 关于阿根廷教育情况的统计资料,见附件66。

第 14 条

305. 正如前几条陈述的,阿根廷教育是义务的,因此在关于《盟约》第13条陈述中提到此点。

第 15 条

促进和保护共和国境内所居住土著人民文化特性的措施

306. 1994年世行的宪政改革在促进阿根廷共和国境内所居住土著人民文化特性方面作了影响深远的改变。在这方面,第75条第24款如此规定:

“国会的职权是:

承认阿根廷土著人民的种族和文化状况;保证尊重这种特性和有权接受双语和多文化教育;承认土著社区的法人资格以及社区对其传统占用的土地的所有权;针对交出其他适于或足以从事人力开发的土地一事制定章程,任何这类土地都不是不容剥夺的、可转让的或交税的或付用费的;并保证他们参加管理其自然资源或他们关切的其他事项。各省得同时行使这些权力。”

307. 在主要土著权利清单之外,还应当指出,明确承认土著人民在国家和各省建立以前已经存在这件事实是土著人民争取法律承认的有力论点。

308. “教育和文化”方案是全国土著社区计划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引起教育方面的改变,从而引起双语和多文化教育、提高正规教育制度内土著学识,并恢复、开发和保存每个社区的传统和习惯。

为保存人类文化遗产而从事的行动

309. 关于为保存人类文化遗产而采取的行动,阿根廷已受委托建立教科文组织的区域总部。为此,阿国政府及私人部门对于教科文组织的目标给予无条件的支助,保留阿根廷作家Victoria Ocampo捐助的房子作为文化中心和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第二个区域办事处。

保证科学和文化发展的宪政措施

310. 为保证科学和文化的发展而采取的宪政是根据下列条款:

《宪法》第17条:“财产不可侵犯,因而本国任何居民的财产不受剥夺,除非根据法律所作的规定。以公用事业的理由没收财产必须根据法律,而且予以补偿。只有国会可以征收第4条所提到的捐献。除非根据法律或以法律为依据的规定,不得要求任何个人服务。任何作家或发明家在法律所许可的期间内,是他作品、发明物或发现物的唯一所有者……;”和

第75条第19款:“国会的职责是:促进人力开发、具有社会公道的经济进步、全民经济的生产力、创造就业、工人的职业培训、保护货币的价值以及开发科技和它们的传播及使用;通过法律以保护文化特性和多元性、自由创造和传播作品、艺术遗产和文化及视听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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