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西兰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10月10日举行的第2095和2096次会议(见CEDAW/C/SR.2095和CEDAW/C/SR.2096)上审议了新西兰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NZL/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是根据报告前的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NZL/QPR/9)编写的。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针对委员会前一份结论性意见提出后续报告(CEDAW/C/NZL/FCO/8),感谢新西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事务秘书兼妇女部首席执行官Kellie Coombes率领的杰出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妇女部、消除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执行委员会和毛利发展部代表,以及代理常驻代表Nathan Glassey和新西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8年其上一次报告(CEDAW/C/NZL/8)接受审议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立法:

(a)《2020年堕胎立法法》,允许在怀孕20周内应要求堕胎,在20周过后如医疗人员认为在临床上适当则也允许堕胎;

(b)《2022年法律服务修正条例》,引入改革,增加妇女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取消支付费用,并取消了未偿债务利息。

* 委员会第八十九届会议 (2024 年 10 月 7 日至 25 日 ) 通过。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制定了:

(a)《消除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国家战略》,支持更广泛的努力,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b)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试点方案,对2022年预算试行,并在2023年扩大,反映了对促进性别平等的财政规划的承诺;

(c)《2022-2024年公共服务行动计划》,是一项公共部门倡议,其目标是在《2018-2021年消除性别工资差距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缩小性别、毛利人、太平洋岛国裔和族裔工资差距;

(d)《妇女就业行动计划》,旨在改善边缘化妇女的就业途径,包括毛利妇女、太平洋岛国裔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雇员;

(e)Ikura方案,在该方案下在学校提供月经用品,解决经期贫困问题,确保行经学生获得教育。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邀请新西兰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国内法律框架

8.委员会积极地注意到,自2018年以来,已在最高法院的6起案件中援引《公约》,妇女部针对《公约》启动了一个跟踪工具。委员会还注意到,正在对跨性别、非二元性别和间性妇女的法律保护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将于2025年6月发布一份报告。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委员会将重点放在性特征上,而不是放在自我认同上,并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1993年新西兰人权法》没有提供明确保护,以防止基于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歧视。

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修订《1993年新西兰人权法》,以期提供明确的保护以防止基于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特征的歧视,并确保所有不同类型的妇女以及妇女社区代表和公共服务提供者切实有效地参加未来协商。

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10.委员会积极地注意到,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门槛提高,拨款1.4亿新西兰元用于支持毛利妇女、太平洋岛裔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67%的女囚犯是毛利妇女,尽管毛利妇女仅占妇女总人口的2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削减了向法官和司法官员提供文化报告以支持法庭诉讼的预算,这给参与国内法院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毛利妇女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带来了额外的障碍;原有的障碍包括妇女对司法机构缺乏信心,对自己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保护自己及其可诉性的现行法律的认识有限,以及当局不关注她们或缺乏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

1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即解决毛利妇女面临的交叉歧视形式,这是导致她们在监狱中占比过高的原因,并提供拘留的替代办法。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继续改善弱势妇女群体(如毛利妇女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包括恢复为提供文化报告提供资金。委员会还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传播有关妇女可利用哪些法律补救方法来主张其权利的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通过培训和增加女性代表来加强司法部门对性别的敏感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2.委员会积极地注意到缔约国支持国际和区域性别主流化举措,包括支持联合国关于同工同酬和消除孕产妇死亡现象的决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近分配给妇女部、少数族裔社区部、太平洋民族部和残疾人事务部的核心资金减少了7.5%;尽管各部之间开展了合作,但这削弱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恢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对妇女部、少数族裔社区部、太平洋民族部和残疾人事务部的核心资金,确保有效促进性别平等和交织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部际合作,提供足够资源来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

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对最近削减拨给新西兰人权委员会的资金以及随后推出的针对前工作人员的自愿裁员计划表示关切。委员会承认人权委员会在缔约国就人权提供咨询和加强问责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5.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新西兰人权委员会能够有效地继续履行其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新西兰工党和奥特亚罗瓦新西兰绿党已经采用自愿性别配额。然而,委员会对公众言论中将暂行特别措施错误地描述为歧视性措施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2023年的上次大选后议会中妇女代表人数减少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不足,在新西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董事会董事职位中妇女占29%,高级管理职位中妇女占26%。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服务业,特别是医疗保健和旅游业,女性占雇员总数的85%,而在信息和通信技术、创新和可再生能源等新兴行业中,女性代表不足。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和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循《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考虑采取额外的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传统上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政治、公共和经济生活以及就业领域,特别是在信息和通信技术、创新和可再生能源等新兴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性别成见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体育领域性别平等所作的努力,包括为此增加媒体对女子体育的报道,以及在体育组织决策职位中强制执行女性代表配额。委员会还积极指出,2023年国际足联女足世界杯为新西兰带来了超过1亿新西兰元的净经济效益。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害的性别成见仍然普遍存在,正如2023年性别态度调查所揭示的那样。调查结果显示,30%的男性受访者认为性别平等“走得太远”,21%的男性受访者认为女性比男性更适合做饭。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促进体育领域性别平等,确保遵守领导职位中的女性代表配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2023年性别态度调查的结果,以制定有根有据的政策,为2025年性别态度调查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基于2025年调查的统计数据。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0.委员会积极地注意到缔约国每季度编写公开报告,说明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发生率,以及为处理肇事者而采取措施的情况,比如“她不是你的康复中心”方案,该方案侧重于应对男子的创伤、让男子更多参与家庭生活并改善男子的人际关系。委员会还注意到,已提出一项法案,将盯梢骚扰定为犯罪。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委员会收到的信息显示,过去五年来,家庭暴力和亲密伴侣间暴力事件有所增加,毛利妇女和太平洋岛国裔妇女、少数族裔和少数宗教妇女以及残疾妇女遭受暴力的比例最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23年新西兰犯罪和受害者调查的结果表明,93%的性侵犯案件没有报告。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评估和制定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经济暴力的根源和复杂因素;

(b)通过并执行立法,将盯梢骚扰具体定为刑事犯罪;

(c)继续采取基于系统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措施,加强预防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降低再次受害和再次犯罪率;

(d)为提供受害者支助服务划拨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民间社会、受害者代表和社会工作者有效参与关于提供保护、社会和康复服务的决策;

(e)加强保护,让妇女免遭性别暴力侵害,包括加强执法,保护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毛利和太平洋岛国裔妇女、少数族裔和少数宗教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2015年修订关于贩运的法律以来,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起诉率和定罪率很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2022年进行了公开协商,讨论可能通过新立法解决多个供应链中现代奴役问题,但当代形式奴隶制领导咨询小组已被解散。

23.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反贩运框架,考虑恢复当代形式奴隶制领导咨询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对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人的调查和起诉,确保早期识别和将贩运受害者转介到适当服务部门,包括法律援助和康复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按照国际标准消除当代形式奴隶制和类似奴隶制的做法。

24.委员会重申对《2003年卖淫改革法》第19条导致普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歧视表示关切,该法将新西兰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卖淫行为广泛非刑罪化,但将卖淫移民妇女排除在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排除增加了卖淫移民妇女面临的性别暴力和剥削风险,破坏了反贩运努力,因为受害者由于害怕被驱逐出境而不愿向当局举报犯罪行为。

2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呼吁缔约国审查其法律框架,特别是《2003年卖淫改革法》第19条,以确保卖淫移民妇女与身为新西兰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卖淫妇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保护。它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针对卖淫移民妇女的性别暴力和剥削,包括提供安全的渠道举报虐待行为,而不必担心被驱逐出境。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担任政治领导和决策职位的妇女,包括前总理、女议员和警务专员,受到网络和身体骚扰、恐吓和威胁。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对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的个人和隐私保护。还建议缔约国有效调查并酌情起诉和惩罚所有针对女性政治家和女性公职人员发布仇恨言论和实施仇恨犯罪的肇事者,并确保公职人员公开谴责此类言论或犯罪。

国籍

28.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废除《1982年西萨摩亚公民法》的法案,该法案取消了萨摩亚儿童基于血统获得新西兰国籍的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2006年以来,在新西兰出生的妇女和女童不再有权获得国籍,除非其父母一方拥有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新西兰、纽埃或托克劳公民身份或永久居留权;这限制了她们获得国籍的机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1977年公民法》第9条没有为申请国籍规定法定时限,该条赋予内政部长在此类案件中有自由裁量权。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明确的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框架。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废除《1982年西萨摩亚公民法》,使父母为萨摩亚人、在新西兰出生的妇女和儿童能够基于血统申请新西兰国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受影响的萨摩亚妇女有效参与制定补救所造成伤害的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1977年公民法》第9条为国籍申请设定法定时限,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标准采用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并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防止无国籍状态。

教育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近期主要教育方案资金减少,包括Ka Ora,Ka Ako(健康学校午餐方案)的资金被削减了1.07亿新西兰元。委员会还关切残疾妇女和女童在接受教育方面面临重大障碍,34%的残疾妇女无资格证书,而非残疾妇女的这一比例仅为15%,言语治疗师和教师助理等基本支持人员短缺又加剧了这一障碍。尽管在改善农村宽带接入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农村和偏远农村学校以及毛利语学校的女生仍然面临性别数字差距和毛利语教师短缺问题。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宣传妇女和女童接受各级教育的重要性,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并:

(a)确保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关键的教育方案,包括Ka Ora,Ka Ako(健康学校午餐方案),并用于为毛利语学校和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提供交通援助;

(b)分配更多资源,改善无障碍环境,提供包容性教育,增加言语治疗师和教师助理人数,从而消除残疾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障碍;

(c)弥合性别数字鸿沟,改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和土著妇女和女童平等获得可靠和负担得起的互联网服务、宽带和在线学习设备以及获得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育的机会;

(d)大力执行关于保护受教育妇女和女生(包括国际学生)免受骚扰、虚假信息、网络暴力和欺凌的法律和法规并监测其执行情况,提高学生、家长、教师和公众对欺凌和暴力风险的认识;

(e)采取措施促进太平洋岛国裔语言和土著语言的教学,解决各级教育中毛利语教师短缺的问题。

就业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存在,特别是对于毛利妇女、太平洋岛国裔妇女和移民妇女而言,毛利妇女的性别工资差距高达20%;

(b)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就业而采取的措施仅限于育儿假和产后护理,而没有解决更广泛的系统性问题,包括交叉形式歧视;

(c)38%的劳动女性报告在工作场所遭受过性骚扰,弱势妇女群体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更高。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针对毛利妇女、太平洋岛国裔妇女和移民妇女,具体做法包括:㈠定期进行劳动监察;㈡采用不分性别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㈢定期进行工资调查;㈣鼓励雇主在公布性别工资差距数据时附上一份说明,以便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距背后的原因,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

(b)继续改善育儿假和产后护理,包括为此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同时解决交叉形式歧视对妇女就业造成的复合不利影响,比如医疗保健机会有限,对工作出勤率造成的不利影响;

(c)加强解决工作场所性别暴力问题的机制,特别关注弱势妇女群体,包括:㈠制定保密和便利的报告机制指南,供员工报告性别暴力和骚扰事件;㈡鼓励为所有员工(包括经理和主管)制定系统培训计划,内容涉及如何识别、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和骚扰;㈢提供合理便利,确保所有员工都能平等获得机会和资源;

(d)引入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定义,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保健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堕胎合法化,扩大了乳腺癌和子宫颈癌筛查范围,建立了远程医疗服务,提高农村妇女获得安全堕胎的机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前助产士重返执业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诊断平均延误8年,影响了10%的妇女,占缔约国报告的所有慢性疼痛病例的20%;

(b)现行的《残疾人行动计划》没有包括针对智力残疾和社会心理残疾妇女的措施;

(c)毛利卫生局的关闭可能会限制毛利妇女获得文化上适当的保健服务;

(d)《避孕、绝育和堕胎法》(1977年)和《卫生和残疾人服务消费者权利法》没有保护残疾妇女的隐私权和获取信息的权利,而且这些立法没有系统地要求对残疾妇女进行医疗干预须获得其自由和知情同意。

35.委员会分别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和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一般性建议(2022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针对那些最可能无法获得保健服务或最可能受到医疗机构和服务提供者污名化和歧视的少数群体妇女,尤其是针对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和毛利妇女,扩大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恢复专门的保健服务;

(b)制定诊断和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正式临床指南,以减少延误和改善医疗保健结果,确保不同地区和年龄组的妇女有效参与,并代表不同的少数群体妇女;

(c)审查针对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妇女的政策和服务交付框架,包括当前的《残疾人行动计划》,以涵盖智力和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

(d)制定正式的临床指南,确保医疗保健在文化上适当,符合国际标准,确保在医疗保健环境中面临种族歧视风险的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毛利妇女、太平洋岛国裔妇女和移民妇女)有效参与制定和实施此类指南;

(e)修订《避孕、绝育和堕胎法》(1977年)和《卫生和残疾人服务消费者权利法》,保护残疾妇女的隐私权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并要求对残疾妇女进行任何医疗干预均须获得其自由和知情同意。

妇女的经济赋权

36.委员会积极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采取的措施,包括FamilyBoost付款,付款额相当于退还25%的幼儿教育费用(最多可达到每月最高金额)。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2020年COVID-19疫情后裁员人数中占90%,而且缔约国最近的复苏措施与COVID-19对妇女和经济的持久影响不充分匹配。委员会注意到一些积极举措,比如全球妇女和变革倡导者方案,其目的是实现领导层中有40%为妇女,40%为男子,20%男女均可,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缺乏关于各经济部门性别平等和妇女交叉代表性的分类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毛利妇女和太平洋岛国裔妇女、残疾妇女以及非国民和少数族裔妇女的贫困率较高,老年妇女尤其有可能陷入贫困,目前的养老金性别差距平均为25%。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运用交叉视角分析为确保妇女平等享受经济和社会福利而采取的应对COVID-19疫情措施的实施结果,承认基于年龄、残疾、偏远程度、族裔或血统的交叉形式歧视对妇女经济赋权的不利影响;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缩小养老金性别差距,包括承认和计算妇女从事的无偿护理工作,争取让她们获得养老金和社会福利,将社会保护,如最低工资、带薪休假和产假的覆盖范围扩大到非正规经济中的妇女和自营职业妇女,并让妇女和男子享有灵活工作安排;

(c)增加预算拨款,用于实施增强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妇女、毛利和太平洋岛国裔妇女以及非国民和少数族裔妇女经济权能的政策和方案,包括采取措施解决贫困、文盲、无偿工作、获得医疗保健、住房以及社会和经济福利等问题。

气候变化与减少灾害风险

38.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最近允许对据称七家采掘业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提供海外发展援助,在太平洋区域实施适应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缔约国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贫困妇女,她们面临的粮食不安全、流离失所和资源有限的风险更大。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以应对气候变化对具体性别的影响,满足妇女和女童在减少灾害风险方面的具体独特的需求。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最可能受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不利影响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贫困妇女,有效参与关于制定和执行减缓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政策和方案的决策,同时提高妇女对如何减缓气候变化和减轻灾害风险的了解。

移民女工和临时女工

40.委员会欢迎在新西兰居民或公民对临时签证持有人实施的家庭暴力中成为受害者的妇女可延长工作签证期限。委员会还注意到,即将于2025年对保护移民的立法条款进行审查。尽管工商、创新和就业部对公认季节性雇主计划进行的审查得出了结论,委员会仍对季节性就业计划下移民工人的福利和保护感到关切,特别是住宿费用增加以及家庭成员缺乏签证支持。尽管司法部监测了对16岁和17岁少女例外未遵守最低结婚年龄规定的情况,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措施防止移民女童童婚和移民妇女强迫婚姻。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工商、创新和就业部对公认季节性雇主计划的审查报告所载建议,从而加强对移民女工的保护,包括确保住宿经济适用、公平工资和充分的牧灵关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移民女工的支持,包括应对她们的住宿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为其家庭成员提供签证支持,确保她们能够以可承受的价格或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毛利妇女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撤回了对《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支持,也撤回了为执行《怀唐伊条约》所采取的步骤,这可能被视为对《宣言》条款的重新解释。

43.委员会回顾其第39号一般性建议,呼吁缔约国重申对《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承诺,并确保其国家政策和立法符合《宣言》的原则和规定并纳入性别平等视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批准任何影响土著妇女土地、领土和资源的项目或立法措施之前,获得土著妇女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包括为此通过她们自己的代表机构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和参与决策过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承认土著妇女作为土著文化守护者的作用,促进土著妇女的文化权利和身份,保护其权利,使其能够保持和加强同其传统上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土地、领土、水域和近海之间的独特精神联系。

婚姻与家庭关系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审查立法,以改善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对妇女和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包括为防止滥用程序或司法骚扰而提供的保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院在关于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裁决中往往不考虑性别暴力,妇女在离婚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为法官提供能力建设,确保法院在关于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裁决中充分考虑到性别暴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妇女在离婚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法律援助在必要时应免费提供,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数据收集和分析

46.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数据和统计法》的通过,确认缔约国有责任坚持《怀唐伊条约》的原则,并确保不同群体的妇女对有关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决策做出贡献。然而,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体)在某些私人和公共领域、包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状况的可靠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确认怀唐伊法庭保健服务和结果调查(Wai 2575)得出的结论,这是对政府应对毛利人所经历的卫生健康不公平现象的措施开展的调查,并确认数据是土著人民的文化和经济资源;现有的数据和数据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土著人民的需求,并且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分享个人数据的妇女免受与电子商务和跨境数据流动有关的风险的影响。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资料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建议缔约国评估其数据收集工具,采取措施解决数据收集中的任何薄弱环节,改进数据核查,使数据收集多样化,并允许个人根据自我认同原则匿名报告。根据《怀唐伊条约》的原则和数据主权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毛利妇女有效参与数据收集和制作,确保她们有机会获取个人数据,确保数据治理和安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证土著妇女以及少数族裔和讲少数族裔语言的妇女有效参与制定和实施在跨境和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个人数据提供知识产权和隐私保护的措施。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新西兰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21(b)、35(d)、37(a)和43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1.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未来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