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六十二届会议
2026年6月15日至7月8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6年7月6日通过的决议
62/10.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回顾保障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相关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的法律框架,包括人权委员会1992年3月5日第1992/72号决议和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6号决议中的规定,
欢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获得普遍批准,四公约与人权法一道,为追究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行为的责任提供了重要框架,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6段,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念及大会、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关于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所有相关决议,特别是人权委员会2004年4月19日第2004/37号决议,人权理事会2008年6月18日第8/3号、2011年6月16日第17/5号、2014年6月26日第26/12号、2017年6月22日第35/15号决议、2020年7月16日第44/5号和2023年7月12日第53/4号决议,以及大会2006年12月19日第61/173号、2010年12月21日第65/208号、2012年12月20日第67/168号、2014年12月18日第69/182号、2016年12月19日第71/198号、2018年12月17日第73/172号、2020年12月16日第75/189号、2022年12月15日第77/218号和2024年12月17日第79/176号决议,
确认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属于犯罪行为,
深信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也有必要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补救,以防止、打击和消除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这种公然侵犯固有生命权的可憎行径,
感到失望的是,在若干国家,包括处于武装冲突和被占领状态的国家在内,有罪不罚这种践踏正义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且往往是继续发生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情况的主要原因,
1.再次强烈谴责世界各地以各种形式继续发生的一切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行为;
2.确认人权理事会相关特别程序,尤其是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作为预警机制,在防止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各相关特别程序在各自任务授权范围内为此目的开展合作;
3.要求所有国家确保终结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做法,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此种现象;
4.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践行尽责,按照国际标准和法医方面的最佳做法,针对所有涉嫌实施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情况开展及时、切实、彻底、独立、公正且透明的调查,在这方面注意到《联合国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决处决事件手册修订本》,有义务查明责任人并将其绳之以法,同时确保人人有权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理,有义务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适当、切实且及时的补救,包括提供赔偿,并有义务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和司法措施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以终结有罪不罚现象并防止此类处决再次发生;
5.欢迎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并赞赏地注意到任务期内就保护死者和非法杀害行为受害者家属的权利专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专题报告;邀请各国对其中所载结论和建议给予应有的考虑;
6.赞扬特别报告员为消除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行为发挥的重要作用;鼓励特别报告员继续在其任务授权范围内从各有关方面收集信息,针对所收到的信息作出切实有效的反应,针对来文和国别访问采取后续行动,征求各国政府的看法和意见并在编写被告时酌情予以反映,确定、交流和推广最佳做法,并就防止和调查法外处决、即决处决和任意处决的措施提出建议;
7.请特别报告员在执行任务时:
(a)继续审查任何形势下出于任何原因发生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情况,每年向人权理事会提交并向大会第八十一和第八十二届会议提交调查结果以及结论和建议,并提请理事会注意须立即予以关注的严重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情况或是及早采取行动则有望防止进一步恶化的此类情况;
(b)继续提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注意须立即予以关注的严重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情况或是及早采取行动则有望防止进一步恶化的此类情况;
(c)针对所收到的信息作出切实有效的反应,尤其是在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行为即将发生、有发生的危险或是已经发生时;
(d)进一步加强与各国政府的对话,并就访问特定国家后编写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e)虑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及该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时提出的意见,继续对适用死刑方面的保障措施和限制规定相关现有国际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f)继续应要求就执行包括《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2016年)在内的相关国际标准向各国及其他相关行为体提供技术咨询和能力建设支持,与此同时继续为澄清、宣传和执行此类保护人们免遭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标准作出贡献;
(g)采取性别视角;
8.促请各国:
(a)配合并协助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提供其所要求的一切必要信息,并针对其紧急呼吁作出适当且迅速的反应;促请那些尚未针对特别报告员转交的来文作出回应的各国政府立即作出回应;
(b)认真考虑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访问本国的请求;
(c)确保针对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和结论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包括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信息说明根据上述建议采取的行动;
9.欢迎特别报告员与联合国其他人权机制和程序建立合作;鼓励特别报告员为此继续努力;
10.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充足且稳定的必要人力、财力和物力,以便其切实执行任务,包括进行国别访问;
11.决定将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12.又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此事。
2026年7月6日第32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