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795/2020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E.Z.等人(由律师Georgios Tsiakalos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希腊
来文日期:2020年7月1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和第94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2023年10月31日
事由:强迫迁离
程序性问题: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有效补救权;生命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非法干涉家庭权;非法攻击荣誉或名誉;基于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的歧视
《公约》条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2020年7月17日来文的提交人E.Z.、M.S.、C.S.、E.S.、D.S.、C.S.、E.V.、B.V.、C.V.、E.V.、F.V.、R.V.、B.A.、K.H.、F.H.、H.H.、D.R.、P.R.、A.R.、P.R.、M.R.、E.R.是希腊或阿尔巴尼亚国民,罗姆族。他们称遭到强迫和无理迁离,该行为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一并解读;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第十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一并解读;第二十三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第二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二款一并解读;第二十七条。《任择议定书》于1997年8月5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21年9月17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向缔约国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居住在希腊。在超过15年的时间里,他们一直生活在阿提卡大区阿斯普罗皮戈斯市的Nea Zoi罗姆人定居点,条件很不人道。那里成为罗姆人定居点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该地点靠近Ano Liosia垃圾填埋场,他们每天在那里分拣可回收材料,卖给回收公司。提交人认为,自己必须住在定居点直至被重新安置,重新安置是缔约国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均通过的有利于罗姆人的政策,这些政策将由欧洲联盟拨款资助。
2.22020年6月27日,推土机开进Nea Zoi定居点,拆除了提交人的住所,驱逐了100多个罗姆人家庭,包括他们的未成年子女。非法拆除是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人员在警察的陪同下进行的,事先没有任何司法或行政决定。这次拆除行为被地方当局当作一场“清洗行动”。没有人为提交人提供替代性住房。该非法行动发生后,其他罗姆居民多次受到骚扰,阿斯普罗皮戈斯市负责技术事务的副市长宣称,他没有拆除棚屋;相反,他做的是“垃圾清理”。
2.3提交人在遭到驱逐后,挂起床单为婴儿遮挡阳光。COVID-19疫情期间,他们被迫睡在农村卫生条件很差的地方。提交人称,这种对他们的健康和总体公共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今天。
2.42020年6月30日,Ellan Passe (泛希腊罗姆人联合会)向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发出正式信函,着重强调市政府的法律义务,并要求市政府提供官方信息,说明拆除行动遵循的法律依据以及对受影响罗姆人采取的措施。市政府没有对该问题作出回应。事件发生后不久,希腊赫尔辛基协议监察组织代表包括提交人在内的受害者对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提起刑事诉讼。尽管提起了诉讼,但即便最终确定行为人有罪也不会对提交人无家可归的状况、他们的重新安置或赔偿产生任何影响。有三个政党就提交人住所被拆并被强迫迁离一事在议会向相关部长提出了质询。然而,没有采取任何具体行动。
2.5缔约国私人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者应先在民事法院就土地被非法占用提起诉讼,由法院做出裁决,然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执行法院裁决,驱逐非法占地者和拆除非法建筑。然而本案中,迫迁一事由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做出决定,根据市长签发的行政令执行。此外,拆除提交人住所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弱势社会群体搬迁的某些法律规定。
2.6提交人称,在没有任何司法或行政当局批准对他们进行迁离的情况下,他们无法在法庭上对有关行动提出质疑。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他们没有任何可用的有效补救办法。此外,没有任何法律补救办法可以恢复他们的权利,因为缔约国不承认被拆除住所的所有者有权得到赔偿或获得替代性住房。对于那片他们生活的地方,提交人并没有所有权,也无意要求所有权。他们住在那里是迫于生活的需要。那些住所是违反城市规划条例搭建的。因此,缔约国政府原则上有权驱逐他们,他们非法占用了市政或私人土地。提交人没有任何可用的民事补救办法能够让他们返回那块被驱离的土地。
2.7其他法律办法(如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或者对强行驱逐者提起刑事诉讼)是无效办法,因为这些办法最多就是带来金钱赔偿或是判定国家官员有罪。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况,提交人都无法返回他们被驱离的土地。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们在《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之下享有的有效补救权受到侵犯,因为在该案中,当局没有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迁离程序,也没有向他们提供任何法律补救办法、法律援助、任何司法程序或非司法程序保护他们免于无家可归。
3.2提交人称,强迫迁离导致他们面临感染COVID-19病毒的迫在眉睫的风险并可能在社区传播病毒。他们无家可归,正在急切地寻找一个落脚之地。因此,他们认为,他们受《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保护的生命权受到侵犯。
3.3提交人称,在超过15年的时间里,缔约国让他们生活在条件相当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环境中,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因为:(a)他们的生活条件不符合标准、不人道;(b)生活条件因无家可归而进一步恶化;(c)缔约国未能提供适当的替代性住房,使他们面临夏季高温、缺水缺电和COVID-19疫情的风险。
3.4提交人回忆说,他们已在Nea Zoi定居点不受干扰地生活了超过15年。他们称,拆毁其住所相当于任意干涉其住宅和家庭生活,侵犯了他们在《公约》第十七条之下的权利。他们表示,缔约国在没有任何事先决定、司法裁决以及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强迫他们迁离,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提交人还表示,拆除其住所而不提供其他适当的替代性住房,也不允许他们对该决定提出质疑,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三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规定。
3.5提交人称,他们遭遇强迫迁离是希腊体制性的反吉普赛主义导致的,住所被拆的主要原因也是他们是罗姆裔并且大多数持阿尔巴尼亚国籍。因此,提交人称,他们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包括第二十六条第二句不歧视条款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
3.6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的规定,因为拆除他们的住所是对其住宅的任意和非法干涉,相当于对提交人荣誉和名誉的非法攻击。提交人还称,因为他们是罗姆人,所以在第二十七条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宣称,被迁离前,自己与其他罗姆人生活在一起,有一种群体归属感,享受自己的文化,使用自己的语言。提交人称,缔约国采取的行动让他们无家可归,使他们获得住房、食物、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进一步恶化,违反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
缔约国关于临时措施请求和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20年8月2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提交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和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称,提交人本可使用缔约国现有的补救办法,包括民事和行政补救办法。缔约国还称,除一位提交人外,没有证据表明其他提交人及家人一直住在Nea Zoi。
4.2缔约国指出,2020年7月27日,欧洲人权法院决定,不予延长2020年7月10日批准的临时措施,该临时措施请求是52名据称Nea Zoi居民向欧洲人权法院针对希腊提出的。申请人在请求中抱怨说,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打算拆除他们的住所。
4.3希腊赫尔辛基协议监察组织曾向警察打击种族暴力司提起申诉,诉称阿斯普罗皮戈斯市发生了非法、种族主义迁离或企图迁离罗姆人的事件,提交人援引了这一申诉(见上文第2.4段),缔约国表示,该司在申诉后对相关事件进行了调查。在这方面,该司已请阿斯普罗皮戈斯市长和其他人就所称的破坏提供相关信息和解释。根据所有已收集材料,该司已形成初步刑事案件档案,并已移送检察官。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来文毫无根据,委员会应驳回提交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临时措施请求和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2020年9月11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临时措施请求和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提交人称,与缔约国否认阿斯普罗皮戈斯市发生了任何罗姆人被强迫迁离的立场相反,内政部副部长承认该地区发生了强拆,并表示将找一个地方安置受害者。然而,据提交人表示,尽管副部长承诺重新安置,但并没有付诸实施。提交人认为,无论是司法还是非司法补救办法,没有一种办法能让他们返回自己的土地、重建家园或找到替代性住房。因此,提交人宣称,没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6.12021年3月2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6.2关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立场,提交人在寻求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时必须履行尽责义务。对国内补救办法的有效性抱有疑虑本身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责任。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如一国的诉讼程序制度为民众提供了有效、充分的补救办法,则民众必须使用并用尽这些补救办法,并按照国内法规定的正式要求和时限在主管机构行使这些补救办法。
6.3缔约国还回顾,《公约》是其国家法律制度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以直接适用,优先于所有与之相反的法律规定。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表示,《希腊宪法》第20条确保人人受法律保护,享有诉诸法院的权利。国家法律体系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司法保护。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本可以(现在仍可以)根据《民法》第985条和第987条向民事法院要求保护财产。如遇紧急情况,例如本来文所述情况,提交人本可根据《民事诉讼法》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本可以(现在仍可以)针对参与据称迁离他们、摧毁或损坏他们财产的任何个人提起刑事诉讼。缔约国补充说,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在判例法中承认,该程序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
6.4缔约国认为,如果说提交人遭受了任何金钱或非金钱损失,他们本可以(现在仍可以)根据《民法施行法》第105条和第106条向主管行政法院提出赔偿要求,这两条规定,国家和受公共法律约束的法律实体有责任对其代理人在行使委托给他们的公共权力时的任何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进行赔偿。
6.5关于希腊赫尔辛基协议监察组织就阿斯普罗皮戈斯市大规模迁离或企图迁离罗姆人向警方提起刑事诉讼一事,该案已经立案。案件正等待检察官审理。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使用有效和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6.6关于来文的实质问题,缔约国主张,除一位提交人外,其他提交人均是没有固定住所的流浪者。缔约国还认为,与来文中所称情况不同,2020年7月26日没有采取行动迁离提交人或拆除他们的临时住所。缔约国强调,提交人自己也承认他们居住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住所是非正式建筑,违反了城市规划条例(见上文第2.6段)。缔约国主张,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说明住所的确切位置,没有说明他们所指责的事实是如何发生的,没有说明还有哪些其他财产和物品被市政人员拆除或毁坏,也没有说明遭受的确切损失。
6.7缔约国指出,负责执行有关建筑物和建筑结构拆除决定的阿提卡管理区政府和西阿提卡警察局证实,没有发生过迁离提交人的行动,也没有相关计划。此外,在上述日期或任何其他日期,均没有向警方提出协助参与任何迁离提交人的行动的请求。缔约国还指出,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向国家负责罗姆人问题的社会团结和消除贫困秘书长确认,该地区既没有发生强迫迁离也没有发生拆除住所的情况,秘书长正与其他相关方合作,努力寻找适当的解决办法,实现罗姆人在有关地区的重新安置。缔约国认为,国家已就阿斯普罗皮戈斯市罗姆人群体的卫生、医疗、重新安置和住房工作采取了若干行动。
6.8关于提交人在《公约》第十七条之下提出的指称,缔约国认为,由于没有发生强迫迁离或拆除提交人住所的情况,因此不存在对其私人和家庭生活及住宅权的干涉。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尽管可以就其指称向国内法院提出申诉,但却没有向任何法院提出申诉,因此不能称自己没有获得《公约》第十四条所保护的平等诉诸法院或法庭的机会。
6.9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公约》第二十六条之下对遭受政府歧视性待遇的申诉是笼统的、含糊的。尽管如此,缔约国主张,提交人没有受到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性待遇。缔约国回顾,并不是每一种基于第二十六条所列理由的区别对待都构成歧视,只要这种区别对待是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是为了实现《公约》之下的合法目标。
6.10关于违反第二十三条的问题,缔约国认为,缔约国没有干涉提交人的家庭生活。相反,缔约国已经采取并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帮助提交人搬迁和获得固定住所,使他们能够离开Nea Zoi营地,拥有适当的第一所住房。
6.11缔约国认为,本案中不存在《公约》第六条之下的提交人面临生命危险或第七条之下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情况。考虑到提交人提出的指称,缔约国认为不存在《公约》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之下的问题。
6.12最后,缔约国表示,第二条的规定是辅助性的,不能独立适用。由于提交人未能证实其在《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下提出的指称,他们引述《公约》第二条的辅助规定是没有根据的。因此,缔约国认为,不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7.1提交人在2021年7月29日的评论中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判例为依据,重申他们完全没有任何可能对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的决定提出质疑,因为地方当局没有事先通知他们要实施迁离,没有决定就无从提出质疑,也没有任何理由提起刑事诉讼;因此,他们没有可用的补救办法。
7.2提交人指出,《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规定,各国应确保迁离只发生在特殊情况下。提交人还指出,由于这些措施会对一系列国际公认的人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并应遵循合法性和相称性原则。提交人认为,上述程序性要求提供的保护适用于所有弱势群体和受影响群体,无论他们是否拥有国内法认定的房屋和财产所有权。提交人声称,在本案中,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的有关迁离行为没有得到法律授权,市政府没有发布行政决定,也没有向提交人传达任何决定。
7.3关于用尽补救办法,提交人声称,他们不可能像缔约国说的那样,向民事法院提出保护财产的请求并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提交人还声称,临时措施无助于他们被重新安置,也不会改变他们的无家可归的状况。他们表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等民事途径是无效途径,因为法院无法让他们回到非法占据超过15年的土地。提交人还表示,《民法施行法》第105条和第106条与他们的诉求无关,因为这两条的内容是损害赔偿,并不能帮助他们解决无家可归的问题。
7.4与缔约国关于申诉人本可对迁离行动行为人提出刑事诉讼的说法相反,提交人称,对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起诉应依职权进行,或是在希腊赫尔辛基协议监察组织提起刑事诉讼后进行,亦或是在议员和媒体发表意见后进行。
7.5提交人称,缔约国建议的行政程序过程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该程序并不解决违反《公约》的问题。提交人主张,他们关注的不是金钱或非金钱损害的问题,而是住宅受到干扰、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本人受到不人道、有辱人格和歧视性待遇的问题以及重新安置的问题。
7.6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通知他们有关迁离的决定,他们无法质疑和阻止迁离的发生,因此缔约国针对住房被拆者提出的所有(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办法都是事后补救,不是事前补救,而事先补救才可能产生立即中止的效力。提交人补充说,目前的问题是,他们被迁离时,权利已经受到了侵犯,而且截至事件发生时,他们没有任何机会就迁离决定向国内法律体系提出质疑。
7.7提交人声称,缔约国知道他们的存在和住处,因为他们的孩子在阿斯普罗皮戈斯第七小学上学。提交人还声称,内政部副部长在议会发言指出,根据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提供的信息,发生的有关拆除行动被地方政府称为“清理行动”,该行动是有人请求市政府对非法情况进行干预后开展的。内政部副部长还承诺,政府将找到一个地方安置被迁离者。提交人认为,欧洲人权法院同意采取临时措施(Anastasopoulou等人诉希腊案)后,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才停止拆除和迁离。
7.8提交人认为,尽管政府承诺在COVID-19疫情的背景下重新安置受影响的罗姆人,但事实上并没有安置。提交人还认为,他们的住所被拆除时,卫生部就罗姆人临时安置点的清洁饮用水、废水安全处理、个人卫生设施、电力供应和废物收集等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然而,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没有执行这些措施。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只是承诺并宣称打算重新安置罗姆人,但没有向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进程已经启动。
7.9提交人重申,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因为拆除他们的住所构成对其隐私、家庭生活和住宅受尊重权的非法、不合理、不必要、不相称和任意的干涉。提交人声称,他们没有平等的诉诸法院或法庭的机会,因为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表现的像一个法庭,自己的决定自己执行,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提交人还补充说,他们因罗姆人族裔和阿尔巴尼亚人身份而受到歧视性待遇,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他们还认为,迁离行动既带有非法的歧视意图,也造成非法的歧视结果。
7.10提交人指出,身为罗姆人,他们无法获得水和卫生设施,被迫生活在有毒废品和非法垃圾填埋场中,缔约国在COVID-19疫情高峰期和夏季高温期强迫他们迁离可能对其健康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提交人主张,这种情况构成对受《公约》第六条保护的生命权的严重威胁,并构成《公约》第七条以及与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8.12021年10月11日,缔约国就提交人的评论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细节或证据说明他们据称被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当局拆除的临时住所的类型和状况。缔约国还表示,从未收到提交人提到的关于子女在阿斯普罗皮戈斯第七小学就读的证明,因此既无法证实提交人的子女在该学校上学,也无法就此事发表评论。
8.2缔约国表示,已经采取了一些有利于罗姆人,包括在Nea Zoi生活的罗姆人的特别措施。然而,缔约国指出,为因出身、种族或任何其他特质而需要特别保护者提供特别保护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妨碍公共卫生保护和环境保护或妨碍他人享有平等待遇。
8.3关于提交人所称面临COVID-19感染的风险,缔约国指出,2021年6月,社会团结和消除贫困总秘书处与地方当局合作,组织为阿斯普罗皮戈斯市的罗姆人接种疫苗。随后,国家公共卫生组织的下属单位开展了COVID-19快速检测工作并采取行动提高当地居民对疫情的认识。
8.42021年12月8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提交人提交的关于在阿斯普罗皮戈斯市居住的学校证明是2020/21学年的证明。缔约国申明,由于证明的签发日期在据称的迁离行动之后,因此缔约国无法凭此确定提交人在阿斯普罗皮戈斯市的固定住所。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9.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9.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提交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既不存在强迫迁离提交人的计划,也未实施过相关行动,在提交人申诉所涉期间,没有要求警方就任何迁离行动提供协助。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本可以向民事法院要求保护财产,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层面的临时措施程序是无效措施。由于他们并未收到任何事先通知,一旦迁离发生,就不可能提出质疑,也不可能再进行阻止。鉴于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相互矛盾,委员会无法确定请求采取临时措施阻止迁离是否是有效的补救办法。
9.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述,即提交人本可就财产毁坏或损坏一事提出个人刑事诉讼,也可以向主管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缔约国援引的针对住房被拆者的国内补救办法是事后补救办法,不是具有即时中止效力的事前补救办法;因此,没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据提交人称,希腊赫尔辛基协议监察组织代表他们对阿斯普罗皮戈斯市政府提起的刑事诉讼尚待检察官审理。委员会认为,在提交人没有解释尚待检察官审理的刑事诉讼程序如何被无理拖延的情况下,该程序仍然是可用措施且尚未用尽。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不能用尽缔约国提及的其他法律途径(行政和民事法律途径)。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在住所被拆前没有得到事先通知不能免除提交人在住所被拆后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的责任。
9.5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尽管如果国内补救办法没有成功的机会,也就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但是来文提交人仍必须履行尽责义务寻求可用的补救办法,单凭对补救办法有效性的怀疑或假设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这类办法的义务。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对事实的说法不同,将此事转交国内机构本可是一个机会澄清事实并就提交人的诉求作出决定。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说明为什么无法向国内当局提出申诉,或者为什么提起行政或法律诉讼会明显无效。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关于强迫迁离构成违反《公约》下述各条款之下权利的申诉中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一并解读;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一并解读;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第十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一并解读;第二十三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第二十六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二款一并解读;第二十七条。
10.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