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工会:

CSTC

:

14

USLC

:

9

全国性独立工会

:

11

省级工会

CSTC

:

255

USLC

:

14

省级独立工会

:

11

联合会:

省级联盟:

CSTC

:

31

USLC

:

1

省级独立联盟

:

1

工会联合会:

CSTC

:

8

USLC

:

0

独立工会联合会

:

3

(二) 雇主工会

喀麦隆实业家工会(SYNDUSTRICAM)

喀麦隆农业专业人员工会联合会(USPAC)

喀麦隆专业人员工会联合会(USPC)

关于会员数目,目前尚无统计,以后将向委员会通报。

8.3

75. 喀麦隆工人被承认有罢工权。这一权利由《劳动法》第157至165条作出规定。因此,1992年8月14日关于《劳动法》的第92/007号法令保障罢工权。

8.3 (a)

76. 罢工应遵循的程序在附件中说明。

8.3 (b)

77. 在罢工问题上并无对某类工人的特别规定。

8.4

78. 这几类人员(公务员、着制服人员等)不属1992年8月14日关于喀麦隆《劳动法》的第92/007号法令管辖范围,特别是其第1条第3款。

第 9 条

9.1

79. 喀麦隆未参加所提及的一切公约。不过有一个机构、即社会互助国家基金(国家基金)负责第102号公约列举的某些方面。

9.2

80. 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共分三类:家庭补助、老年、伤残和死亡保险—养恤金,以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在这三类范围内,向社会保险参加者提供以下补助:

产假补助

伤残补助

遗属补助

工伤事故补助

家庭补助

喀麦隆负责社会保险的机构在1991年至1995年期间,就以下各方面向参加社会保险者提供了补助:

(a)家庭补助:

家庭津贴……………………………

27,760,599,371 F

产前津贴……………………………

920,217,790 F

产假津贴……………………………

1,210,790,985 F

医疗费………………………………

44,405,535 F

逐日津贴……………………………

1,944,769,249 F

(b)职业风险金:

逐日津贴……………………………

547,132,835 F

丧失工作能力津贴…………………

1,138,682,057 F

保险者年金…………………………

2,409,721,704 F

遗属年金……………………………

3,442,043,109 F

年金赎金……………………………

133,075,528 F

医疗费REED.REC.F4 ……………

531,445,112 F

杂费及辅助费………………………

5,940,679 F

其他技术性支出……………………

9,920 F

(c)老年、伤残和死亡养恤金:

养老金………………………………

27,880,230,948 F

老年津贴……………………………

939,622,291 F

伤残养恤金…………………………

803,861,189 F

遗属养恤金…………………………

7,534,471,228 F

遗属津贴……………………………

527,253,266 F

9.3

81. 国家基金的社会互助制度包括上述三方面。它涉及《劳动法》第1条所指工资劳动者,即:“根据本法令,以下一切人士不论其性别与国籍均得被认为是劳动者:该人为取得报酬将其职业活动置于某一自然人或法人、国营或私营人员领导或权威之下。而后者即被认为是其雇主者。”以上的社会涵盖面被扩大到因职业风险而享受保护的有限类别(水手、有限公司管理人、徒工、技校学生以及被安置在培训或职能再教育中心的人员、“参与发展公民服务”部门的附属人员)。相反地,不列入上述范围的有《劳动法》管理的公职人员,和由以下法规管理的人员:

公务员总法规;

法官法规;

军人总法规;

国家保安特别法规;

监狱行政人员特别法规;

行政助理人员特别规定。

82. 目前(1997年),该制度用于543,635名参加社会保险者以及748,988名儿童(除去国家公务人员及行政部门合同人员,他们划归财政部主管)。上述制度提供的津贴按类别划分为:

(一)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83. 逐日津贴提供给未能恢复工作的受害者;不论其中断工作时间长短,概称“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该津贴数额等于受害者平均月工资的2/3, 以工伤事故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84. 局部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年金,在局部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大于20%时向受害者支付。局部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年金额根据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按照如全部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比例、即以月均工资85%的比例予以计算。

85. 当局部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程度小于20%时,发给受害者丧失工作能力补助金。该补助金额相当于一次年金的10倍

86. 遗属年金付给因工伤事故死亡者的有权享有者(父、母、合法子女、认同或领养子女),该年金总额相当于受害者月均工资85%。

87. 关于实报实销补助,全国基金负担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者的治疗、训练和康复费(住院费、医药费、假肢费、整形费、放射体检费)以及丧葬费。

88. 职业风险补助完全由以工资为基础计算的份额构成,不封顶地支付给劳动者,此种份额概由雇主承担。

(二) 老年、伤残和死亡保险—养恤金

89. 正常老年养恤金提供给注册至少20年、年满60、参加保险逾180月的人员。养恤金最低比率相当于月均工资30%,以参加保险者停止工作之日前36至60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超过180月保险期者,按每12个月递增1%计算。

90. 提供预发老年养恤金,条件与前项相同,除去最低年龄降为50岁。

91. 老年补助金提供给注册至少12个月、年满60、参加保险满12个月者。老年补助金按参保人12个月保险周期的数量乘以月均工资计算。

92. 因过早衰老而预发老年补助金,条件与前项相同,但年龄降为50岁,参加保险者须出示有效医生证明,证明其体力或精神过早衰老而不能参加有工资收入的工作。

93. 伤残养恤金提供给参加保险者,其情况为由于非职业疾病或事故导致体力或精神能力永久衰退2/3以上,在导致伤残的丧失工作能力前12个月至少已注册5年并已参保逾6个月。如伤残是由于事故,则不要求具备后一项条件。如像此种情况,则参保者在事故发生时须担任属于保险范围的职务。计算伤残养恤金的方式与计算老年养恤金的法定方式相同。不过,伤残者享受按参保月数计算的特别红利。此外,享受正常或预发老年养恤金(60或50岁)的年龄条件不适用于伤残者。

94. 因第三方人员而增额,享受预发老年或伤残养恤金者,如长年需要第三者协助和照顾以料理日常生活,则可发放此一增额。增额为养恤金额的40%。

95. 遗属养恤金提供给已故领取养恤金者或在就业期间死亡的参加保险者之有权亲属。参加保险者在死亡时享受或本应享受的老年或伤残养恤金以及预发养恤金数额按比例下调:配偶获50%;父母双方之遗孤获25%;父母一方之遗孤获15%;尊亲属获10%。

96. 遗属补助金提供给在死亡时仅有权享受老年补助金的参加保险者之有权亲属。参加保险者至少应已有6个月保险资历。遗属补助金数额相当于参加保险者如具有180月保险资历时的老年养恤金额,再乘以在死亡时6个月保险周期的倍数。

97. 丧葬费在参加保险者死亡时无有权亲属时,在现行规章范围内由全国基金负担。

98. 养恤金体制由雇主拨付份额构成,此种份额按月工资上限300,000万非洲法郎为基数计算。份额在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以7%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配:雇主承担4.2%;劳动者承担2.8%。

(三) 家庭补助金

99. 家庭补助金发给领取补助金者负担的子女。家庭补助金现在的月标准为每一子女1,800非洲法郎。

100. 产前补助金在每次向全国基金正常申报妊娠时,发给领取工资的妇女或领取工资的男劳动者之配偶。产前补助金额相当于月家庭补助金额的九倍。

101. 产假补助金提供给每一成活婴儿出生时度产假的领取工资妇女或领取工资男性劳动者的配偶。金额相当于月家庭补助金十二倍。

102. 逐日津贴提供给度产假的领取工资妇女,但在暂停劳动合同时须已连续工资逾6个月。产假期为14周,在出示医生证明的情况下可延长6周。逐日津贴相当于领取工资的妇女在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时实际获得的净工资数额。

103. 妊娠和生育医疗费,为实际报销产前体检或分娩支付的费用,产前每次体检以200非洲法郎为限、每次分娩以1,400非洲法郎为限。

104. 家庭补助金完全由雇主份额支付,概由雇主方承担。

9.5

105. 与官方社会保险制度同时,还有一些私营的非正式安排。

某些企业设立了互助基金,向加入的劳动者发放社会补助金。

某些私营保险公司也就官方社会保险制度已涵盖的某些领域发放保险单(如人寿、疾病保险等)。

最后,还有一些非正式团体(养老储金会、联谊会等……)在财政上援助其成员应付红白喜事(生育、婚嫁、丧事、患病等……)

这类安排与官方社会保险制度无关。

9.6

106. 官方社会保险制度向居民各阶层一律开放。除《劳动法》管理的劳动者外,私人亦可以个人名义加入保险。

107. 信息及收入或许仍是对加入官方社会保险制度的制约因素。居民越来越厚爱非正式社会保险体制,它正日益扩大,因其获取补助与服务的手续较为简便。

9.6 (a)

108. 政府正在制订一项关于互助会的文件草案,将考虑到处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边际的各群体的关切。

9.6 (b)

109. 如何使现有保障的各类保险筹资合理化,以及鲜明地向名副其实的社会保险制过渡,是正在制订的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特点。

9.6 (c)

110. 目前,由于考虑中的措施仍处于草案阶段,还无从评估其对边际化群体的影响。下次报告或可就此提供具体说明。

9.8

111. 为遵行第102号公约,出资机构(国际劳工局、世界银行等)援助了负责社会保险的机构,以促进第9条阐述的社会权利。

第 10 条

112. 喀麦隆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它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保护产妇的第3号公约,但尚未批准有关产妇、经修订的第103号公约。

113. 喀麦隆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以下各公约:

关于最低年龄(工业)的第5号公约

关于最低年龄(农业)的第10号公约

关于最低年龄(运煤工和司炉工)的第15号公约

关于青年(海运工作)体检的第16号公约

关于最低年龄(非产业工作)的第33号公约

关于少年(工业)体检的第77号公约

关于少年(非工业工作)体检的第78号公约

关于儿童(工业)夜间劳动的第90号公约

关于最低年龄(地下工作)的第123号公约

关于最低年龄(海员)的第138号公约。

10.5 (a)(二)

114. 参阅1992年8月14日有关《劳动法》的第92/007号法令第84、85条。

10.5 (a)(三)

115. 参阅9.2。

第11及第12条(见附件)

第 13 条

116. 根据宪法,国家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公立初等教育为世俗性质,不分性别、宗教信仰或部族向人人开放。组织和监督各级教育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确保充分实施人人受教育的权利,喀麦隆政府在全国各地为居民安排了初等、中等和高等学校;它还授权法人或私人创建和开设私立学校。

117. 后文所附图表显示1985-1995年间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发展变化,并突出表明使教育向群众普及方面所作的努力。

(a) 初等教育(第13、14条)

118. 迄今为止,基础教育在理论上是免费的,却并未实行义务制。但在1995年5月的教育三级会议上,全国的共识是要求从享受免费、义务制的基础教育。1996年1月18日共和国总统颁布的基本法确认了此种意向。它的实施还没有到位;一些过渡性文件建立了自我筹资和自我管理结构(管理委员会),国家为学校运转提供的补助加强了这一结构。可以说,这是一种半自主状态,父母通过提供法定的小额捐款参与办校,但这并不意味着初等教育已实现义务制。

119. 不过,虽然还没有建立免费义务教育的正式计划,却可以通过教育三级会议的决议和新宪法看出:在权力下放的框架内,地方和区域集体可负责因地制宜地制订这类计划。

此种安排的困难来自多方面:

结构方面:

缺少基础设施而又人浮于事。

(2)人力方面:

教师质量数量均感不足;

一般公务员、尤其是师范学校也暂停征聘;结构调整使人担心:历来教育后进地区将更加落后。

(3)财政方面:

经济危机造成国家收入遽降;

非洲法郎贬值;

国内毛产值下降;

居民贫困化;

国家债台高筑,等等……

(4)社会文化方面:

游牧生活方式;

儿童、特别是女孩参与农牧活计及/或家务劳动;

父母缺乏对现代学校的正确认识;

早婚早孕。

(5)公正不足:

体制上厚此薄彼,从而使低收入社会阶层的儿童处境不利;

教学方法未按班级内的参差不齐予以区别对待;

受某些传统影响,男女儿童入学机会不均;

各级教育收费令家长不堪荷负:教材费、附加费、教学费、五花八门的摊款……;

教育培训的信贷发放极不均衡,在我国反而向中、高等教育倾斜。

(b) 中等教育

120. 所有省会、区首府都至少有一所公立中等学校。迄今有普通教育公立中学193所、私立中学185所;职技教育方面,公立学校34所、私立技校68所、农村手工业和家政分校210所。但不能不看到:中学入学很不公平,因为须经入学考试,而中学教育的结构不能完全吸收小学毕业生。此外,国家财政困难导致政府当局提高了公立学校的学费:普通中学自7,500至10,000非洲法郎不等;职技中学10,000至15,000非洲法郎。至于私立学校,家长不得不付出远高于此的食宿费。两种情况均须另行负担书籍、校服以及儿童其他费用。

121. 由此可见:中等教育既非完全免费,亦未做到向人人普及。

(c) 未受或未完成小学教育者的基础教育体制

122. 这一领域由其他部委主管,特别是:

123. 青年与体育部,下辖青年活动中心、扫盲中心、巡回活动小队、青年运动及协会。

124. 社会事务及妇女地位部,主管妇女、残疾人、老年人、轻罪犯人和社会上行为不轨的青年。后一类人被收养入贝丹巴喀麦隆儿童基金会、杜阿拉和马鲁阿收容指导中心、布埃阿的博尔斯塔尔学院、纽—贝尔(杜阿拉)家庭作坊以及开放环境教育中心。

(a) 国家预算用于教育的比例

(1)官方教育支出:总额及占国民生产毛值百分比

财政年度

部 门

拨付预算额

国家预算

%

1994 - 1995

教育部

高教部

58 074 000 000

14 498 000 000

582 000 000 000

9.2

1995 - 1996

教育部

高教部

61 991 000 000

14 498 000 000

682 000 000 000

11.2

拨给教育的预算逐年增长;这表明国家关切使全体公民充分享受教育权。

(2) 按教育等级官方支出的分布情况

等 级

1994 - 1995

1995 - 1996

小 学

1 179 000 000

2 394 000 000

普通中学

1 954 000 000

474 500 000

技术中学

448 859 000

707 000 000

高等教育

14 087 000 000

125. 用于基础教育的经费更多。这符合1990年3月Jomtien世界教育大会建议的精神,会议要求各国将基础教育作为优先中的优先项目。

教学日历

126. 在喀麦隆共和国,每年均有部一级的决定明确停课日期。每一学年有三个季度,自新学期开学日算起,分为6个教学和评估段,每段各为5至6周。第1、2季度末尾各有一段假期。1996-1997学年划分为:

- 第1季度:

自1996年9月12日星期四至12月20日星期五

- 第2季度:

自1997年1月6日星期一至3月21日星期五

- 第3季度:

自1997年4月2日星期三至6月13日星期五。

国家考试的备用期为1997年6月16日星期一至7月18日星期五。

(b)各级教育中的平等入学问题

127. 各级教育入学与每一公民的生活水平相关。喀麦隆约有70%的学生读完小学后因贫困辍学。仅30%能入中学,3%入高校。

(一)1994-1995年各级学校性别分布:

- 幼儿教育:

男生

46,036

女生

45,206

- 初等教育:

男生

003,105

女生

893,617

- 普通中等教育:

男生

273,820

女生

185,248

- 中等技术教育:

男生

54,405

女生

37,674

(二)实际享受教育权的状况

128. 教育权得到法律承认,但上文已提及的贫困对逾70%居民是一种障碍,受影响的主要是贫困阶层(农村居民、少数群体:俾格米矮人等)、女青年、边境居民。

(三)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获得各级教育

129. 政府始终表明愿促成人人受教育(创办小学和幼儿园、各类中学和几所大学)。但财力不济和人口激增令此种意愿严重受阻。应指出:出资者提出的获取资金条件也有碍于政府的上述努力。

(四)语言方面的规定

130. 关于民族语言教学,已为喀麦隆各民族语言编制字母表。就方法而言,已在教会学校以各地区通用的主要语言为基础进行实验性研究。结果良好。从科学决策方面来说,表明有三种倾向:某些人希望每一地区学习一种主要语言;另一些人则认为每一地区有一种以上语言是好事;还有人力主每一族群可以教授本族语言。

相关的辩论仍在进行。

(c)教师的物质状况

131. 喀麦隆教师的物质状况相当困难,表现为工作条件差(基本物资如办公桌、文件柜、桌椅、教材教具等严重匮乏)。此种现实在世俗和教会私立学校以及公立学校均极明显。

132. 教师的工资始终比照公务员和集体合约劳动者的薪给。工资是教师的全部收入,以致近几年政府收入减少导致工资迭降,使教师几乎陷入乞讨的境地,改进教学效果更沦为空谈。

(d)私立学校比例

133. 最新统计资料来自1995-1996学年:

幼儿教育:633所

小学:1,736所

中学:509所

私立世俗和教会学校并非国家开办及管理,但批准开办及教学督察仍由国家承担。

(e)国家政策、法律及惯例

134. 不存在损及教育权的法律,却有一些趋向改善现行法规的文件。

(f)国际援助的作用

135. 它包括两方面,即替代性合作(人力援助)和财政援助。

136 替代性合作正在减少,当前国际援助的主要表现是提供资金。在此范围内,一些项目已启动;有的投入实施,有的在考察或筹备中。可举出:

欧洲发展基金(欧发基金)项目,用于小学教育:教学用品及设备,以及恢复ENI图书馆。

非行(非洲发展银行)项目:其宗旨在提高教学质量(培训人员、修建工程及装备)。

伊行(伊斯兰发展银行)项目:用于在我国北部地区建设48个小学。

日本赠款(考察中):用于在雅温德和杜阿拉城建设实验小学。

世界银行:用于绘制学校分布图,以及教育成本和资助……。

援助与合作项目,用于改善教学体制;一“学校生活”项目,支助行政管理,以及“支助喀麦隆教育体制项目”。

英国文化协会支助布埃亚和巴门达教学资源中心。

德国合作项目,支助培训人员的继续培训。

综合数据

按教学等级1985-1995年期间学生人数的发展变化

1985-1986

1987-1988

1989-1990

1991-1992

1993-1994

1994-1995

公立

39,528

53,967

57,793

58,452

54,9 20

54,977

幼儿教育

私立

34,043

36,160

35,173

36,152

37,009

37,015

合计

73,571

90,127

92,966

94,604

91,929

91,992

公立

1,128,559

1,269,674

1,417,745

1,439,027

1,430,696

1,432,196

小 学

私立

576,791

604,815

528,556

476,121

502,818

505,262

合计

1,705,350

1,874,489

1 ,946,301

1,915,148

1,933,514

1,937,458

公立

9,142

8,931

11,815

13,713

11,157

11,157

小学后

私立

0

0

0

0

0

0

合计

9,142

8,931

11,815

13,713

11,157

11,157

公立

134,783

170,728

209,837

276,131

294,441

295,916

普通教育中学

私立

128,375

155,016

157,152

167,209

163,700

163 ,734

合计

260,158

325,744

366,989

443,340

458,141

459,650

公立

22,287

23,787

31,793

39,507

47,015

47,015

中等技校

私立

60,932

70,454

57,396

50,870

43,983

43,983

合计

83,219

94,241

89,189

90,377

90,998

90,998

按教学等级学校数目的发展变化

1988-1989

1989-1990

1990-1991

1991 -1992

1992-1993

1993-1994

1994-1995

公立

301

368

423

517

531

568

611

幼儿教育

私立

418

448

426

418

450

450

450

合计

719

816

849

935

981

1,018

1,061

公立

4,445

4,705

4,892

5,107

517

5,107

5,107

小 学

私立

1,715

1,844

1,817

1,783

1,728

1,694

1,694

合计

6,160

6,549

6,709

6,890

6,835

6,801

6,801

公立

124

123

131

145

150

151

153

小学后

私立

0

0

0

0

0

0

0

合计

124

123

131

145

150

151

153

公立

215

227

242

268

293

321

340

普通教育中学

私立

224

256

304

320

305

309

303

合计

439

483

546

588

598

630

643

公立

42

42

53

61

68

75

81

中等技校

私 立

165

175

193

190

190

192

192

合计

207

217

250

251

258

207

273

公立

30

30

30

30

30

30

30

师范教育

私立

3

3

3

3

3

3

3

合计

33

33

33

33

33

33

33

按教学等级教室数目的发展变化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1989-90

1990-91

1991-92

1992-93

1993-94

幼儿教育

1,092

1,257

1,290

1,47 0

1,622

1,714

1,760

1,780

1,797

小 学

32,909

33,754

34,768

37,155

38,712

38,899

38,952

38,979

小学后

325

334

406

464

510

445

445

448

448

普通中学

5,307

6,016

6,045

6,055

6,361

7,885

7,915

7,931

8,729

中等技校

1,961

2,215

2,247

2,211

2,314

2,603

2,675

2,690

2,756

第 15 条

15.3

137. 为确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喀麦隆成为1977年3月2日关于成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的签字国之一。这一机构旨在十四个成员国内保护知识产权。

138. 应当指出:班吉协定的所有签字国也是1883年3月20日巴黎公约及其各种修订文书的成员国,该公约承担管理世界知识产权的一切法律文书。

139. 喀麦隆最近签署了涉及贸易的知识产权协定,这是有关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的后续协定。

140. 换言之,喀麦隆政府通过这些多边合作机构切实保护其领土上的知识产权。

结 论

14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承认劳动权、享受公正有利劳动条件的权利、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家庭获得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权利、适足生活水平权利、教育权以及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在喀麦隆法律框架内得到确认,并本着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精神予以行使。

142. 不过在行使上述权利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情况;因为实际上,享受这些权利并不仅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它们在债台高筑下如牛负重,加之经济危机困扰、贸易条件日益恶化,从而不得不面对某些现实。为克服现实困难,国家不得不迫使人们作出牺牲,这种牺牲与国家达到尊重人的尊严的生活原意相悖。正是在这方面,为实现地球村内各国人民的平等,理应发挥国际声援的作用。

143. 无论如何,就喀麦隆而言,它重申对人权和各国人民权利的承诺以及它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合作的愿望,以促进人人行使《盟约》所承认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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