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 ( 2026 年 2 月 2 日至 20 日 ) 上通过。

关于萨尔瓦多第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6年2月12日举行的第2194和2195次会议(见CEDAW/C/SR.2194和CEDAW/C/SR.2195)上审议了萨尔瓦多第十次定期报告(CEDAW/C/SLV/10)。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LV/Q/10,萨尔瓦多的答复载于CEDAW/C/SLV/RQ/10。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十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提交后续报告(CEDAW/C/SLV/CO/8-9/Add.1),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赞赏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由外交部副部长Adriana María Mira de Pereira率领的缔约国代表团,成员包括共和国总检察署、卫生部、萨尔瓦多妇女发展协会、最高法院刑事分庭、全国幼儿、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刑罚中心总局、外交部的代表,以及萨尔瓦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特命全权大使Rina Yessenia Lozano Gallegos和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7年审议该缔约国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LV/8-9)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3年修订《妇女无暴力生活特别综合法》的第664号立法令;

(b)2022年《关于保护幼儿、儿童和青少年的共同成长法》;

(c)2022年《关于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的爱心营养法》;

(d)2021年《关于体面分娩及新生儿关爱和细致照护的关爱分娩法》;

(e)2020年《残疾人融入特别法》;

(f)2019年《国家综合卫生系统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制定:

(a)国家护理共同责任政策(2022-2030年);

(b)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战略(2023-2027年);

(c)妇女金融普惠政策(2022-2026年);

(d)2022年防止旅游部门性别暴力、性剥削和贩运行为准则;

(e)国家预防女童及少女怀孕跨部门战略(2017-2027年)。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的这段时间里,于2023年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邀请立法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心领域和建议

宪法和立法框架以及歧视妇女的定义

9.委员会注意到,《平等、公平和消除对妇女歧视法》承认直接和间接歧视,并且一些法律承认多种形式的歧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未系统地承认交叉歧视,导致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特别是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得不到充分保护;

(b)未执行最高法院宪法分庭2022年关于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和跨性别者法定姓名变更的裁决,以及缔约国将其视为“性别意识形态”并从平等政策中删除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10.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修正立法,明确禁止交叉歧视;

(b)全面审查国家立法,确保与《公约》完全一致;执行宪法分庭裁决,使跨性别者能够更改其法定姓名;确保平等政策明确将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身份列为受保护范畴。

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11.委员会肯定缔约国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实行大规模审判的做法,对包括妇女在内的多名被告同时进行起诉,而缺乏充分保障以确保个人享有的公平听审、有效法律代理以及罪责个别化判定的权利;

(b)针对包括治安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关于性别暴力和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约谈方法的培训不足,导致涉及侵犯妇女权利的案件处理不当;

(c)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持续面临障碍,特别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包括缺乏合理便利和解释;

(d)性暴力等与冲突相关的罪行持续有罪不罚、《过渡期正义法案》被搁置,立法议会正义和人权委员会被解散;

(e)未确保在产科急诊情况下因“谋杀”罪而被拘留的妇女获得公正审判。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结束大规模审判,确保每个妇女都能获得公正审判,包括个性化法律代表;

(b)针对司法部门,特别是治安法官,就性别暴力和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方法进行强制性和可评价的培训;

(c)消除妇女诉诸司法的障碍,为此在农村地区建立无障碍法院,提供负担得起且必要时免费的法律援助和翻译服务,并确保为残疾妇女提供合理便利;

(d)结束性暴力等与冲突相关的罪行有罪不罚现象,为此在妇女组织的切实参与下,加强过渡期正义机制;

(e)保障所有因堕胎相关罪行或产科急诊而被拘留或起诉的妇女和女童获得正当法律程序、公正审判和专门法律援助。

例外状态

13.委员会注意到,自2022年3月以来,缔约国为应对帮派暴力而处于一种例外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之下,这深刻重塑了法治和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尽管缔约国报告称凶杀率大幅下降,公共安全有所改善,包括历来受帮派暴力影响的社区,但长期例外状态引起国际人权机构对任意拘留、缺乏正当法律程序、聘请律师和接触家属的权利受限和拘留条件的关切,包括对妇女、特别是被拘留者女性亲属以及女人权维护者或女记者或被拘留妇女处境的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以年轻男性为主的大规模拘留对妇女、尤其是对女童产生了重大的情感和社会经济影响;她们与父母或亲属失去联系,常常不得不独自承担赚钱养家、抚养子女以及照顾受抚养亲属和被拘留者亲属的责任,却往往缺乏充分的社会保护,也无力通过有效补救措施对拘留行为提出质疑。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取消例外状态并恢复宪法保障,确保任何例外措施均严格限于临时和相称性质、确有必要,并接受独立和及时的司法监督,而且对在例外状态下通过的所有措施,包括法律改革进行全面的性别影响评估,以确保遵守国际人权标准,防止对妇女和女童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并采取纠正行动解决已查明的侵犯妇女权利行为。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萨尔瓦多妇女发展协会的能力减弱,其对影响妇女和女童的政策决定的影响力降低,加之大幅削减预算和人员,导致部门办公室关闭、服务减少;

(b)缔约国未能在整个政府机构中实施系统性性别平等的主流化和预算编制,并且国家平等计划(2021-2025年)的执行有限;

(c)2024年解散立法议会妇女和性别平等委员会;

(d)缺乏确保妇女组织切实参与性别平等政策的设计、实施和监测的机制。

16.委员会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紧急恢复并加强萨尔瓦多妇女发展协会的机构能力,并确保充足的预算拨款和人员配备,使其能够有效协调和监测各级政府的性别平等政策;

(b)制定实施全面的机构战略,在所有政府机构、政策和方案中确保系统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并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c)恢复专门的妇女与性别平等议会委员会,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立法进程的授权;

(d)建立机制,确保妇女组织切实参与性别平等政策的设计、实施和监测。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萨尔瓦多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于2022年10月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重新授予A级地位。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该检察院独立性最近被削弱且在例外状态下行动不足令人关切。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咨询和技术支持下,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并加强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的独立性,确保其依据授权处理与例外状态相关的践踏人权投诉。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全面的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如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增强经济权能、医疗服务以及获得土地和生产资源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优先招聘和待遇以及有时限目标的促进性别平等采购,以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单身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增强经济权能、医疗服务以及获得土地和生产资源,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萨尔瓦多社会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强化了妇女地位低下和从属于男子的观念,并将妇女局限于谦逊、顺从、自我牺牲和母性所定义的角色;

(b)宗教机构对政治家和公共机构施加重大影响,使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妇女的歧视长期存在,而且媒体、民间社会、社区领袖、教师和其他行为体未系统地参与提高认识运动;

(c)媒体、广告和公职人员言论中存在的性别成见,包括政府关于从学校课程中删除“性别意识形态”的声明。

22.委员会提请注意经修订的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制定执行通盘战略,通过提高认识运动、教育改革以及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如针对媒体专业人员和宗教领袖开展能力建设等,消除萨尔瓦多社会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系统地让媒体、民间社会、宗教和社区领袖、教师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参与关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提高认识运动,并让宗教机构参与其中,使其不再延续歧视性的性别规范;

(c)建立国家机构,负责监测和处理媒体、广告和公共言论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问题,配备执法机制和违规制裁措施,并确保公职人员避免发表有损性别平等或强化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言论。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杀害妇女比率下降的积极趋势,以及为受害者家属提供支持的政策。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持续居高不下,这种行为仍普遍存在,而且基本上未得到充分报道;

(b)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定罪率极低(9%),且缺乏针对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建设方案,内容涉及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面谈方法,以及促进性别平等的受害人支助服务;

(c)据报,在例外状态下,性暴力有所增加,而公共空间军事化对妇女和女童的人身安全构成新的威胁;

(d)对于涉及警察或安全部队成员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指控,缺乏有效的调查措施,而且当施暴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时,缺乏确保独立调查和追责的具体规程;

(e)“妇女城”方案和服务提供者的预算大幅削减,庇护所和包括心理咨询和康复在内的专业服务的可用性、地理覆盖范围、可及性和接纳能力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针对边缘化妇女群体,而且缺乏关于改造施暴者措施的效果的信息;

(f)对机构应对措施中助长杀害女性行为的薄弱环节缺乏深入分析。

24.委员会依照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5.2,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妇女无暴力生活特别综合法》进行影响评估和监测,并加大力度防止一切形式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b)解决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定罪率低的问题,为此加强调查和起诉;针对司法和执法人员开展强制性且可评价能力建设,涵盖相关刑法条款、程序和国际标准;发布和监测保护令;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有效预防和保护免受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c)对例外状态下所有性暴力的举报进行彻底调查,并确保性别暴力受害妇女能够立即获得保护令和专门的受害者支助服务;

(d)制定明确规程并建立独立机制,以调查、起诉并严惩警察或安全部队成员犯下的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确保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追责;

(e)恢复并大幅增加对性别暴力专业服务的资金支持(包括“妇女城”项目下的服务);通过多年期资助承诺确保为综合服务提供可持续资源;确保在农村地区和针对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老年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护所和专门的受害者支助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和康复)的可用性、足够的区域覆盖、可及性和接纳能力;施暴者改造方案及其评价机制;

(f)深入审查多部门杀害女性案件,以更好地应对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贩运妇女和利用卖淫营利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全面、经过评价和监测的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且民间社会对制定此类计划的参与有限;

(b)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识别和筛查不足,且现行受害者身份识别标准作业程序未得到执行;

(c)被迫从事犯罪行为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在例外状态下面临被错误逮捕和定罪的风险,原因是未进行筛查,不遵循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不惩罚原则,以及缺乏关于被拘留的贩运受害者披露其贩运受害者身份的保障措施;

(d)对受害者支助服务(包括庇护所、医疗和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不足,且总检察署经费短缺,服务水平低下;

(e)在人口贩运案件中,尽管该国是高风险国家且人口贩运是规模最大的犯罪市场,但调查、起诉和定罪率持续偏低;

(f)缺乏明确的性工作法律和政策框架,使女性性工作者易被虐待、剥削、贩运,而且各国反应不一致,限制了对性剥削受害者的保护。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明确目标、指标、时间表及预算,并建立监测机制,确保民间社会切实参与;

(b)通过培训、实施标准作业程序和建立电子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及早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工作;

(c)针对所有在例外状态下被逮捕的妇女制定系统性筛查规程,以识别贩运受害者,确保贩运受害者不被定罪,而被视为支助和保护服务的受益者,并为被拘留妇女提供易于使用的机制,以便向独立法律顾问和专门支助服务处披露被贩运情况;

(d)大幅增加受害者支助服务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庇护所、医疗和法律援助,加强总检察署的能力,并制定质量评估规程;

(e)通过设立专门的反人口贩运单位并解决诸如资金不足、能力缺口和机构协调不力等系统性障碍,加强人口贩运案件的调查、起诉、定罪率和量刑政策;

(f)通过关于性工作的全面法律框架,保护妇女免受剥削,实现安全举报,区分贩运受害者与卖淫妇女,并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替代赚取收入的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领导力所采取的措施,即31.7%的立法议会议员和42.5%的中美洲议会议员是女性,并在缔约国各外交使团中开设了37个母乳喂养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有30%的配额,但妇女在市长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仅为18%);在立法议会中,妇女所占席位从23个减少至19个;缺乏排名授权,且在未遵守30%配额的情况下缺乏执法机制和处罚措施;

(b)立法议会主要委员会均无女性担任主席,2025年女部长人数从8人减少至5人;

(c)针对从政妇女的仇恨言论和性别暴力;

(d)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面临结构性障碍。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在立法议会、省议会和地方议会的候选人提名中实现性别均等,否则处以罚款;同时,促进任命土著、非洲人后裔、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担任决策职位;

(b)促进妇女在领导职位上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性,包括担任议会主要委员会主席以及作为立法会议和省、地方议会议长,并制止和扭转女部长人数下降的趋势;

(c)通过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选举委员会和政党进行培训,确保有效执行预防和照护政治暴力女性受害者议定书,建立监测机制,要求各政党执行关于性别平等和打击骚扰的内部条例,防止仇恨言论和对女性政治人物的性别暴力(包括网络暴力),并追究社交媒体公司对用户生成内容的责任;

(d)消除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在政治参与方面面临的结构性障碍,包括通过有针对性的竞选资助、政治领导力和竞选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消除财务和社会障碍,以及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保留席位和均等要求等。

国籍

2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保障萨尔瓦多父母在国外所生子女享有平等的血统国籍权,并允许双重或多重国籍,国籍只能通过正式放弃而丧失。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行政和文件方面的障碍使萨尔瓦多妇女无法将国籍传给子女并为其办理登记,特别是未及时登记、在国外出生、其母亲没有证件的子女,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或移民点或境内流离失所或被剥夺自由的子女,这造成了无国籍风险;

(b)农村和土著妇女及其子女在获得身份证件和出生证方面面临障碍,出生登记期限从90天缩短至45天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况。

30.根据《公约》第九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和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2008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行政和文件障碍,确保所有萨尔瓦多妇女都能通过以下方式将国籍传给子女并获得子女的出生登记:向偏远农村地区派遣流动登记队;简化逾期登记程序并提供方便用户的在线登记;降低登记费用;提高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缺乏证件的妇女,以及农村、国内流离失所、被拘留和移民妇女)对出生登记的认识;

(b)评估出生登记时限缩短的影响,并视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这不会为农村和土著妇女及其子女获取身份证件制造额外障碍。

教育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教育部禁止了被视为宣传“性别意识形态”的教材,并于2024年正式禁止了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综合方案。这违反了《共同成长法》,该法明确规定所有儿童和青少年都有权接受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教育。此举使女童和青少年面临更高早孕、性传播感染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风险;

(b)农村妇女和女童及残疾妇女面临接受优质教育的障碍,包括缺乏训练有素的教师、基础设施缺乏无障碍设计以及预算分配匮乏,导致城乡差距、高辍学率和扫盲方案有限;

(c)教科书和教材中存在性别成见,而且在预防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方面缺乏针对教师的系统性能力建设;

(d)女童和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人工智能)领域的参与有限;缔约国未保障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女童和妇女平等接受各级和各领域教育的权利。

3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关于优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目标4,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共同成长法》,恢复各级教育课程中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现代避孕药具和性传播感染的全面适龄教育;

(b)改善身处农村或患有残疾的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机会,加强偏远地区新的包容性无障碍教育中心,扩大扫盲方案和职业教育,并采取措施降低辍学率,特别是农村女童和残疾女童的辍学率;

(c)消除各级教育教科书和材料中的性别成见,确保课程和教师培训涵盖妇女人权、性别平等以及预防和应对校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d)继续并进一步加强各项措施,消除可能阻止或阻碍青年妇女和女童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求学和就业的性别成见和结构性障碍;

就业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扩大了监察、就业方案、创业支持、照护政策和性别平等体制化机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性别工资差距和职业隔离持续存在,女性集中在低薪部门和非正规就业中,且女性(2024年为48.17%)与男性(79.56%)的劳动力参与率存在巨大差距;

(b)妇女承担的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负担过重,而且对女户主的支持不足;

(c)禁止工作场所骚扰和歧视的法律缺乏执行和监督,关于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不足,且缺乏安全、保密和可用的举报机制,包括针对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妇女的举报机制;

(d)关于保护家政女工和在居家工作安排下的加工厂(maquilas)女工的信息不足,特别是缺乏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监管;

(e)禁止歧视性招聘行做法(包括强制怀孕检测和艾滋病毒检测)的实际执行力度仍然不够,特别是在加工厂、家政工作和非正规经济等高风险部门。

34.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即为所有妇女和男性实现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建议缔约国:

(a)执行同工同酬原则,通过以下方式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距:㈠定期进行劳动监察,惩罚违规行为;㈡定期进行工资调查;㈢协助雇主向主管提交性别工资差距数据,并自愿努力缩小差距;㈣建立工资透明度机制,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距和性别养恤金差距的原因;㈤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增加女性获得正规和高薪就业的机会;

(b)通过全面执行2022-2030年国家照护共同责任政策和《共同成长法》,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且可负担的儿童保育和照护服务,并扩大覆盖范围,特别是在农村和边缘化地区;

(c)通过定期劳动监察以及为所有女工(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女工)建立安全、保密和独立的举报机制,确保工作场所反骚扰和反歧视法的有效执行和监测,并定期公布有关投诉数量、调查和罚款的数据;

(d)通过立法,保护家政工人和在家工作者避免工作时间过长,并规定适当的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其中包括家政女工和在加工厂或居家工作安排下工作的妇女;

(e)通过对加工厂、家庭住户和非正规经济部门进行定期劳动监察,加大对禁止歧视性招聘做法(包括强制怀孕和艾滋病毒检测)法律的执行力度,公布违规行为罚款的数据,并加强高风险部门的劳动监察;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1996年家庭工作公约》(第177号)。

健康

35.委员会承认为改善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而做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和移民妇女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性和生殖健康服务;

(b)早孕占缔约国所有妊娠的三分之一,通常是由包括强奸在内的性暴力和乱伦所致,而自杀是青少年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c)强迫残疾妇女和女童绝育以及对双性儿童进行手术干预的有害做法。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农村妇女、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和移民妇女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等医疗服务的机会,包括通过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医疗服务和合理便利;

(b)采取全面措施,预防和消除针对女童和少女的性暴力,包括通过强制性适龄全面性教育和宣传运动,确保幸存者,包括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获得保密的精神健康服务、充分医疗和心理社会护理,并通过确保所有青少年免费获得现代避孕药具预防早孕;

(c)将强迫绝育定为刑事犯罪,并要求在获得残疾妇女及间性妇女和儿童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医疗干预,同时提高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司法官员和执法人员对这些有害做法的犯罪性质的认识。

37.委员会对缔约国将堕胎明确定为犯罪深感关切,这迫使妇女和女童诉诸不安全堕胎,严重危及她们的生命和健康,并引发孕妇的高自杀率,特别是遭强奸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试图堕胎或自然流产的妇女因谋杀罪被判处最高40年监禁,有时没有公正审判保障,包括法律辩护权。

3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建议(CEDAW/C/SLV/CO/8-9,第39段),并敦促缔约国:

(a)在强奸、乱伦、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以及胚胎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将堕胎合法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将堕胎非刑罪化,以期逐步实现自愿、安全且可获得的堕胎合法化;

(b)立即暂停对妇女因堕胎或相关“谋杀”的刑事诉讼,释放所有因这些指控而被拘押的妇女,并重启对因堕胎而被判刑妇女的诉讼程序,以期宣判她们无罪或予以赦免;

(c)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流产护理指南(2022年),确保患者和医疗专业人员都不面临刑事制裁,并确保妇女和女童有效获得流产后护理;

(d)通过充分的立法保障以及医疗中心人员执行合规规程,确保医务人员的职业保密义务和患者隐私得到尊重。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仅有29%的妇女使用金融产品,农村妇女、年长妇女、年轻妇女和女企业家在开立账户及获得贷款、信贷和数字平台服务方面面临障碍,缺乏相应的立法和监管措施,以确保银行机构的产品满足妇女需求,减少障碍,为微型企业和农村女企业家提供定制化服务;

(b)尽管女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了显着成就,但她们在体育领域仍面临结构性和现实障碍,如资源不足、薪资差异以及在体育管理和教练工作方面缺乏专业发展途径,从而限制了她们在体育部门的经济机会和职业发展。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通过培养金融素养、消除信贷障碍、促进性别平等的银行产品和数字服务,促进妇女金融普惠,并为农村女性微型企业主提供定制化产品;将促进性别平等的方法纳入整个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绿色能源和金融服务的财政和监管框架主流;确保非正规和照护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障计划,以应对女性贫困问题;

(b)促进妇女参加体育运动,具体方式是为女子体育赛事和体育设施分配充足资源,实施男女运动员同工同酬政策,为女性在体育管理和教练工作方面创建职业发展路径,以及为女运动员设立奖学金和支助体系。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承认减少帮派暴力对农村妇女权利的积极影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所有农村发展政策或行动计划中都缺乏性别平等视角;

(b)大约70%的农村妇女仍然无法获得直接供水,妇女常常不得不走很长的路去取水;

(c)因废除《禁止金属采矿法》和恢复采矿作业而造成的水污染;

(d)农村妇女贫困率很高。

4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a,建议缔约国:

(a)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农村发展政策和行动计划;

(b)确保农村妇女获得清洁水和环境卫生设施,减轻长距离步行取水妇女的负担;

(c)确保妇女获得安全饮用水,包括通过在批准采矿活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及对污染水源的公司处以巨额罚款;

(d)加强减轻农村妇女贫困的措施。

被拘留妇女

43.委员会仍严重关切的是:

(a)女子监狱的条件令人震惊,在持续例外状态下,监狱条件严重恶化,孕妇、产后母亲及其子女处于严重风险之中,数千起关于监狱条件和待遇不当的投诉被驳回;

(b)Izalco产科病房几乎完全缺乏医疗保健服务,用于孕妇的设施缺少足够的工作人员、设备和用品,而且因严重过度拥挤而将女囚犯转移至普通监狱或男子监狱;

(c)被拘留的孕妇和产后妇女缺乏常规产前和产后护理,据可靠报告称每次怀孕仅进行一次产前检查,且存在提供过期药物、禁忌药物或不提供药物、拒绝提供产科急诊以及隔离拘留(阻止与家人联系和进行健康监测)的情况;

(d)与子女一同被拘留的母亲所处条件不当,包括无法获得清洁水、营养不足、缺乏儿科保健服务以及生活环境不卫生,已确认2025年在州监狱出生的4名儿童因条件不当和缺乏医疗服务而死亡,还有报告称,有更多孕妇和新生儿死亡,包括因得不到医疗服务而导致的死产;

(e)缺乏相关官方数据,涉及仍被拘留的孕妇总数(据信超过250人)、妊娠结果、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f)缔约国未执行保护围产期妇女的现有国家立法,包括《生育关怀法》,并且违反了宪法保障,包括针对被拘留孕妇和母亲的人身保护令。

44.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敦促缔约国:

(a)改善妇女拘留设施的条件,确保各项标准符合《曼谷规则》和《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包括适当的医疗保健、卫生设施、营养、清洁水以及维护被拘留妇女尊严及其身体、心理和道德完整性的生活条件,并确保外部监测机构独立审议被拘留妇女的投诉;

(b)确保为Izalco产科病房和其他剥夺孕妇自由的设施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包括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士和助产士,24小时全天候在岗),以及全面产前、产科、产后和儿科护理所需的设备和用品,并停止将女囚犯转移到普通监狱或男子监狱,确保设有隔离关押的设施;

(c)确保所有被拘留孕妇和产后妇女获得全面的医疗保健,包括体检、实验室检测和超声波检查;提供安全且未过期的药物,禁止使用孕期禁忌药物;确保能立即获得产科急诊服务;停止隔离拘留,允许定期与家人接触和健康监测;

(d)紧急改善监狱中母亲及其子女的条件,为此确保获得清洁水、适足营养、全面的儿科医疗保健、游戏、教育、发展计划和安全卫生的环境;立即调查拘留期间所有儿童死亡事件,对责任人追责,并采取预防措施;

(e)建立关于被拘留孕妇的数据收集综合系统,包括人数、胎龄、怀孕结果、死亡率和获得护理的机会,并定期发布数据;

(f)确保在独立监测下充分执行针对被拘留妇女的《生育关怀法》;恢复宪法权利,包括人身保护令(《宪法》第11条)、辩护律师(第12条)和72小时内初次庭审(第13条);根据《曼谷规则》,优先考虑针对孕妇和母亲的非监禁替代措施。

妇女人权维护者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人权维护者,特别是维护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为强迫失踪受害者维权的妇女人权维护者,一再受到威胁、恐吓和报复。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专门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的立法;

(b)在例外状态下对妇女人权维护者任意拘留、刑事定罪、监视和迫害;

(c)已记录的骚扰和恐吓案件,包括针对女记者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数字暴力和网络骚扰,以及对此类案件缺乏有效的调查、起诉和定罪;

(d)《外国代理人法》过度限制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

46.委员会回顾其第3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为妇女人权维护者提供保护措施、安全举报渠道和社会心理支持,并调查和起诉线上和线下的所有骚扰、性别暴力、恐吓和报复行为,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获得公正审判权并提供性别敏感的受害者保护;

(b)立即释放所有因其合法工作而被拘留的妇女人权维护者;

(c)通过严惩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实施骚扰、恐吓、威胁、数字暴力和报复的行为者,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d)废除《外国代理人法》,确保妇女权利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能够自由开展其合法工作,并为妇女人权维护者创造有利的环境。

残疾妇女和女童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目前正在立法会议审议的解散促进融入残疾人全国理事会的法律对性别平等影响的信息;

(b)残疾妇女贫困率很高,而且缺乏相关信息,说明执行和监督《残疾人融入特别法》所规定就业配额的情况;

(c)残疾妇女和女童对促进男女机会平等相关政策和战略的决策的参与有限,特别是在诉诸司法、保护免受性别暴力、接受无障碍和全纳教育与就业方面。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解散促进融入残疾人全国理事会的法律的影响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b)确保有效执行和监督《残疾人融入特别法》规定的就业配额,特别关注残疾妇女,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处理残疾妇女贫困率高的问题;

(c)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参与促进男女机会平等相关政策和战略的决策,特别是在诉诸司法、保护免受性别暴力、接受无障碍和全纳教育与就业方面。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制定关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气候融资、应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方面缺乏平等代表性,而且关于妇女参与制定实施国家自主贡献和减缓气候变化战略的信息不足;

(b)尽管美洲人权法院承认“不被强迫流离失所的权利”是特别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权之一,但未与因气候变化而流离失所或受影响妇女进行有意义的协商;

(c)妇女气候维护者在气候资金谈判以及关于发达国家气候变化方面应尽义务的双边和多边谈判中的参与有限。

5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同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并确保妇女与男子平等参与制定、通过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特别是通过以下方面做到这一点:

(a)提高妇女和女童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认识和了解,使她们能够有效参与气候变化相关决策,并参与制定增强妇女和女童抵御气候变化影响能力的适应战略和行动;

(b)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在所有与气候相关的决策过程中,与因气候变化而流离失所和受到影响的妇女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并确保其参与;

(c)确保妇女气候维护者、妇女气候律师和妇女组织参与所有气候资金谈判以及关于气候变化的双边和多边谈判,包括发达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的义务,确保妇女的专业知识和观点为缔约国倡导气候公正提供参考依据。

婚姻和家庭关系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早期结合(18岁前)的现象持续存在,影响着约五分之一的现年20至24岁女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从正式婚姻变为非正式同居,规避法律保护,且对象常为年长很多的男性,这使女童面临胁迫、剥削和更高的童婚风险;

(b)虽然《家庭法》承认事实上的结合和形式上的权利平等,但妇女仍然面临障碍,特别是在解除婚姻后的财产分割、赡养费、继承权和社会福利方面,且结构性障碍限制了离婚后权利的有效行使;

(c)缺乏对同性婚姻和结合的承认,导致处于同性关系中的女性在家庭事务方面无法获得平等法律保护,而且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女性与单身女性不同,被剥夺了收养子女的权利,尤其是不能将公民身份传给被收养女子;

(d)尽管已有《妇女无暴力生活特别综合法》,但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规程,以识别为伤害母亲而对儿童实施暴力的情况,特别是在分居情境中。

5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以及经修订的关于有害做法的第31号和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防止并应对早婚和强迫结合、年龄差距大的结合中对妇女的剥削以及童婚风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确保有效实施关于事实上的结合和离婚的法律框架,保障妇女在财产分割、赡养费、监护和获得社会福利方面的平等权利,消除结构性障碍——包括经济依赖和性别成见——并为评估执行情况提供分类数据;

(c)承认同性婚姻和结合,确保所有夫妇在法律保护和家庭生活方面不受歧视地享有平等权利,包括收养子女的权利,并修订立法,消除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特别是在收养和公民身份传承方面,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母亲的子女,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

(d)制定规程,用于识别和防止为伤害母亲而对儿童实施性别暴力,并确保家庭法院和刑事法院在存在此类风险时暂停或限制接触。

数据收集与分析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许多领域未进行数据收集工作。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建设使用最适当的技术收集统计数据的能力,包括收集有关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和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普遍程度、妇女受教育机会和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数据,并按年龄、族裔、种族和残疾分列,以便制定执行有针对性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继《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通过三十周年之后,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重申其执行承诺,并重新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立法会议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9个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将会使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更好地享受人权。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缔约国尚未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4、24(f)、38(b)和44(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9.委员会将根据缔约国今后提交报告的明确和规范的时间表(见大会第79/165,第6段),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一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下次定期报告应涵盖其提交前的整个时期。

6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