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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作出的关于
第550/2013号来文的决定(第五十四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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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S.K. 和其他人 ( 由 Johan Lagerfelt 律师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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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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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瑞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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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日期: |
2013 年 5 月 23 日 ( 首次提交 )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5 年 5 月 8 日 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约》第 22 条对代表 S.K. 、 其妻子 Z.K. 和他们的女儿 M.K. 向委员会提交的第 550 / 2013 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申诉人律师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通过的决定:
1.1申诉人是S.K.(第一申诉人)、他的妻子Z.K.(第二申诉人)和他们的女儿M.K.(第三申诉人),他们都是俄罗斯公民,分别生于1946、1957和1993年。他们的瑞典庇护申请被拒绝,在提交本申诉时,他们一直在等待被遣返俄罗斯联邦。他们诉称,若将他们驱逐,瑞典将侵犯他们在《公约》第3条下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Johan Lagerfelt代理。
1.22013年5月24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查申诉期间,避免将申诉人驱逐到俄罗斯联邦。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以前在俄罗斯联邦车臣居住。第一和第二申诉人有三个子女: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两个儿子都参加了车臣抵抗运动。由于他们的活动,两个儿子不得不逃到瑞典,他们分别于2006和2007年获得庇护。
2.2 2008年,第一申诉人首次探访了在瑞典的儿子。然后他返回车臣。2008年末,这些申诉人开始受到蒙面武装男子的骚扰,他们认为这些是车臣当局人员。这些男子说,他们想“亲手抓住”已经逃到瑞典的申诉人的儿子。随着侵扰行为不断发生并更具攻击性,情势逐渐升级。
2.3 2010 年 11 月 , 武装蒙面男子闯入住宅 , 撕毁了他们的国外旅行护照 , 以防止他们离开俄罗斯联邦 , 并威胁绑架第三申诉人。在第一申诉人试图保护女儿时 , 这些男子殴打了他 , 并威胁要开枪打死他。他们在住宅内开枪警告。作为保护措施 , 女儿随后被送到格罗兹尼与她的叔叔暂住 , 第一和第二申诉人通过贿赂获得了新护照。
2.42010年12月26日,申诉人进入瑞典;12月29日,他们申请庇护。2011年10月13日,瑞典移民局拒绝了他们的申请,理由是,俄罗斯联邦不存在“一般冲突局势”,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武装蒙面男子与车臣当局有关联。移民局认为,袭击申诉人的男子是普通罪犯,该家庭应向俄罗斯当局寻求保护。它还建议,该家庭应在俄罗斯联邦其他地方避难,并提出以下事实:该家庭未立即离开,而是在车臣多呆了一个月。
2.5在未指明日期,移民局的负面决定被上诉到移民法院。2012年9月25日,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并指出,俄罗斯联邦有能力而且会向它的公民提供保护。法院指出,申诉人作为证据提交的逮捕令中的姓名与该家庭护照中的姓名不同,因为它们的拼写不同。2012年11月29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给予申诉人上诉许可。移民局2011年10月13日拒绝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决定因此成为最后决定。
2.62013年1月18日,申诉人再次向移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禁止”执行驳回其庇护申请的决定。他们提交了新的书面证据,以支持以下事实:由于父母帮助儿子逃到瑞典,格罗兹尼地区检察官传唤并审问了父母;检察官对他们发出了逮捕令。2013年3月4日,移民局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其根据是,申诉人未提出任何新东西。2013年4月23日,移民法院再次指出,该家庭应向俄罗斯当局申请保护。
申诉
3.申诉人诉称,如果将他们驱逐到俄罗斯联邦,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他们以前在车臣遭到的骚扰和迫害会进一步升级。尤其是,他们强调,父亲受到法外处决的直接威胁,女儿受到被绑架的威胁。申诉人还指出,车臣的一般人权状况很糟,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十分普遍。缔约国将他们强行驱逐到俄罗斯联邦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通过 2013 年 11 月 25 日的照会 , 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问题的意见。它回顾了该案的事实 , 并指出 , 申诉人于 2010 年 12 月 26 日抵达瑞典并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申请庇护。 2011 年 10 月 13 日 , 瑞典移民局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 并决定将他们驱逐到俄罗斯联邦。 2012 年 9 月 25 日 , 移民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 2012 年 11 月 29 日 , 移民上诉法院拒绝给予上诉许可 , 驱逐申诉人的决定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成为最后决定。 2013 年 1 月 18 日 , 申诉人向移民局诉称 , 存在执行障碍 , 并请求复审他们的案件。移民局于 2013 年 3 月 4 日拒绝了他们的请求。该决定被上诉到移民法院 , 该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驳回了上诉。
4.2申诉人向瑞典当局诉称的主要内容是,由于第一申诉人和两个儿子的活动,他们受到车臣当局的威胁,两个儿子据称在逃到瑞典前一直在支持车臣叛乱分子,他们分别于2002和2006年获得瑞典的庇护。申诉人称,蒙面男子多次闯入他们的住宅,威胁并要求他们说服儿子返回车臣。据称这些威胁随后升级,在2010年11月的一次造访中,蒙面男子撕毁了申诉人的护照并威胁绑架他们的女儿。据称第一申诉人在此次造访中遭到袭击,蒙面男子在住宅中开了枪。该事件发生后,第三申诉人离开,与她叔叔一起生活,住在格罗兹尼。
4.3缔约国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委员会不得审议任何个人的来文,除非它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凋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缔约国还指出,它不知道本案是否曾是或目前仍是任何其他此类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对象。此外,缔约国承认,本案已用尽了《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所要求的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4.4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诉称――如果将他们遣返俄罗斯联邦,他们面临的待遇会等同于违反《公约》第3条――未达到为受理目的所必需的最低程度佐证要求。缔约国称,本来文明显没有根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来文不可受理。如果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行遣返至俄罗斯联邦是否会违反瑞典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人员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此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4.5缔约国指出,在裁定将有关人员强行遣返到另一个国家是否构成违反第3条时,委员会必须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正如委员会所一再强调,这种裁定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人员是否亲身面临在将被遣返回的国家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的公然或大规模违反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的理由,用以确定具体的个人在返回该国时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要想确立第3条遭到违反,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会亲身面临风险。
4.6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指出,在确定将申诉人强行遣返俄罗斯联邦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时,以下考虑是相关的:俄罗斯联邦的一般人权状况,特别是,申诉人在返回时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4.7此外,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判例。根据判例,在类似本案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一个有理据案件,证明他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亲身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来评估酷刑风险。尽管不必证明这种风险极有可能发生,但风险必须是亲身面临并切实存在。
4.8关于俄罗斯联邦的一般人权状况,缔约国指出,鉴于俄罗斯联邦是《酷刑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因此,它假定委员会很清楚该国的一般人权状况, 包括北高加索地区的局势。因此 , 在这方面 , 缔约国认为 , 参考可在近期报告中找到的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状况的资料就足够了 , 例如美国国务院公布的《俄罗斯 2012 年人权报告》、 大赦国际 2012 年年度报告 ; 人权观察的《 2012 年全球报告 : 俄罗斯》、 瑞典移民局 2011 年 2 月 25 日的 “ 俄罗斯联邦国家概况 ” ; 瑞典外交部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状况的 2011 年报告 ; 挪威原籍国资料中心公布的报告 , 包括 : “Temanotat : Tsjetsjenia Sikkerhetssituasjonen” 、 “Temanotat Nord-Kaukasus : Etterlysninger” 和 “Temanotat Tsjetsjenia : Tsjetsjenske myndigheters reaksjoner mot opprørere og personer som bistpr opprørere” ; 丹麦难民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报告。
4.9缔约国认为,虽然现有报告表明,近年来,车臣的暴力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总体程度有所下降,但仍有资料表明,存在失踪、虐待和杀戮等侵权行为。缔约国并未低估合理表达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尤其是北高加索地区目前人权状况的关切。然而,车臣目前局势本身不足以证明,该地区的一般局势很糟糕,将申诉人驱逐出境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因此,缔约国认为,只有申诉人能够证明,他们亲身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之风险,将他们驱逐至俄罗斯联邦才构成违反《公约》。然而,在本案中,申诉人未能充分证明他们面临这种风险的说法。
4.10缔约国认为,《瑞典外国人法》的若干条款反映了与《公约》第3条规定相同的原则。因此,瑞典移民当局在审议根据《外国人法》提出的庇护申请时所使用的测试与委员会在审查根据《公约》提出的申诉时所使用的测试相同。瑞典当局在关于本案的决定中参照了《外国人法》第4章第1、2和2(a)条,这表明,在本案中使用了这种测试。此外,根据该法第12章第1-3条,永远不会执行将一个外国人驱逐至这样一个国家,在该国,有合理理由可以认为,此人会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境况;或驱逐至这样一个国家,在该国,此人得不到不被转送至会面临此种风险的国家之保护。
4.11缔约国补充说,国家当局有能力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交的资料并评估其诉称的可信性。在本案中,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了彻底审查。在申诉人申请庇护时,移民局与所有三位申诉人进行了个别面谈。面谈持续了大约两个小时(第一申诉人)、一个半小时(第二申诉人)和两个小时(第三申诉人)。这些面谈的目的是,给申诉人一个机会,解释他们需要保护的原因并澄清与移民局的评估相关的所有事实。与申诉人进行的长时面谈是在他们的律师和翻译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申诉人确认,他们完全理解翻译。此外,申诉人向移民局和移民法院书面论辩了他们的案件。申诉人在请求庇护的整个程序中,都有一名律师代理。在驱逐申诉人的命令获得法律效力后,移民局审查了申诉人提出的新情况。移民局的决定被上诉,但未被移民法院推翻。在这种背景下,缔约国认为,必须认定的是:除本案的事实和文件外,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有足够的资料,可确保自己有坚实的基础,对申诉人是否需要获得瑞典的保护作出充分知情、透明和合理的风险评估。
4.12在这方面,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关于在第22条背景下落实《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 1997 年 ) 及其判例,在意见和判例中,委员会指出,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准司法或行政机构,必须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构所作的事实结论。此外,委员会认为,应由《公约》缔约国法院,而不是由委员会,来评估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确定,这些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方式显然是任意的或等同于拒绝司法。
4.13缔约国认为,根据上述情况,而且,有鉴于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是专门机构,在庇护法和实践领域拥有特定专门知识,因此,没有理由认定,在本案中,国家裁决不适当,或国内诉讼结果在某个方面是任意的或等同于拒绝司法。缔约国认为,必须高度重视瑞典移民当局的意见,即在它们命令将申诉人驱逐至俄罗斯联邦的裁决中所表达的意见。
4.14 此外,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将他们驱逐至俄罗斯联邦将会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在返回时,由于申诉人的儿子/兄弟在动身去瑞典前开展的活动,他们面临遭受《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风险。申诉人认为,他们的儿子/兄弟涉嫌参与了车臣地区的叛乱活动,因为他们向叛乱分子提供了食物和药品。
4.15在这方面,缔约国――与移民当局一样――认为有很多方面让人有理由质疑申诉人诉求的真实性。首先,缔约国认为,应指出以下事实:申诉人的儿子/兄弟在瑞典获得庇护,理由是,在他们申请时,在车臣有内部武装冲突,而不是因为个人需要保护。由于申诉人甚至未宣称,他们的儿子/兄弟在离开车臣前,除偶尔向叛乱分子提供食物和医药外,积极参与了叛乱运动,因此,有理由质疑据称这么多年后车臣当局仍对留下的家人感兴趣并继续骚扰他们。
4.16 缔约国指出,根据现有的原籍国资料,车臣冲突的性质近年来已经改变,从1999-2003年和2005年以分裂主义为动因的冲突转变为基于激进伊斯兰教的冲突。由于这种变化,车臣当局对早先叛乱分子尤其是过去几年并不活跃的叛乱分子的兴趣已经不大。根据上述国家资料,车臣当局可能会对涉嫌叛乱分子的家庭成员施加压力;但是,这种压力的目的是,迫使嫌疑人停止反叛活动。因此,在这方面,缔约国同意移民当局的意见,即以下情况不太可信:在数年后,车臣当局会向申诉人施压,以迫使他们说服自己的儿子/兄弟返回俄罗斯联邦。
4.17此外,缔约国认为,参考现有的原籍国资料十分重要。根据这些资料,车臣很大一部分人口在某个时点都对叛乱分子提供了支持,当局目前对偶尔为之的人不感兴趣。此外,车臣当局的重点是涉嫌支持知名叛乱分子或与之合作并在较长时间内提供了大量支持的人员。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儿子/兄弟分别于2002和2006年离开了俄罗斯联邦。申诉人并未声称,在离开后,其儿子/兄弟与叛乱分子有过接触或曾以任何方式支持过他们。申诉人未证明,其儿子/兄弟除了偶尔给叛乱分子食物和药品外向叛乱分子提供了更多的实质性支持,或者,他们支持了任何知名叛乱分子。
4.18此外,缔约国同意移民的以下意见:申诉人对闯入住宅威胁他们的蒙面男子的描述十分含糊笼统。蒙面男子与当局有关联,这只是申诉人的一种假设,并未提出任何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正如瑞典移民当局在其决定和判决中所指出,尽管有声称的威胁,申诉人仍留在家中,这表明,他们并不认为迫切需要获得保护。在蒙面男子最后一次访问后,第三申诉人的确搬到她叔叔家,但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并不认为2010年春天对她的威胁如此严重,以至于她无法在市高中完成学业,已提交的学业完成证书和申诉人自己的陈述证明了这一点。此外,第三申诉人及其家人的行为表明,他们认为,将第三申诉人转移到另一个城镇足以消除针对她的威胁。
4.19此外,缔约国指出,根据现有原籍国资料,与涉嫌叛乱分子有关的个人被工作单位开除是十分常见的做法。第一申诉人称,他曾为车臣当局管理的一个公司担任地球物理工程师。根据他自己的说法,他在出国前一直保持就业;他还说,他在工作中没有遇到任何问题。缔约国同意瑞典移民当局的以下意见:车臣当局对申诉人并无很大兴趣。
4. 20 此外 , 申诉人提交了对内护照 , 以佐证他们的身份。根据护照上的印戳和申诉人的自我陈述 , 格罗兹尼主管当局于 2009 和 2010 年签发了护照。因此 , 申诉人能够在 2009 和 2010 年从车臣当局获得这些护照 , 尽管针对他们的据称威胁始于 2008 年。在这方面 , 缔约国同意瑞典移民当局的意见――这一情节极不利于申诉人的以下说法 : 他们感受到来自车臣当局的紧急威胁 , 而且受到当局的威胁。
4.21此外,申诉人指称,他们在俄罗斯联邦被传唤审问,并提交了文件支持这一诉称。正如瑞典移民当局所指出,这些传票属简单性质,第二申诉人父亲的宣称姓名与她的对内护照上具明的姓名不同。申诉人未解释,谁向瑞典寄发了这些文件,此人是如何掌握这些文件的。因此,缔约国同意瑞典移民当局的以下评估:不能认为这些文件具有任何重大证据价值。
4.22此外,在驱逐申诉人的决定成为最后决定和不可上诉后,申诉人称,有鉴于他们未遵从传票,他们受到当局通缉,因此,存在执行将他们驱逐出境决定的障碍。为支持这一诉称,他们提供了格罗兹尼检察机关的逮捕令。申诉人指称,已向警察和保安机关发出的逮捕令称,投诉人必须被逮捕。申诉人未解释他们是如何获得这些文件的。此外,缔约国指出,逮捕令是仅在当局之间流通的内部文件,个人通常不应获得。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并未因为提交这些文件而显示如其声称很可能需要保护。
4.23此外,申诉人指称他们所遭受的暴力行为和攻击应被视为私人犯罪行为。有鉴于此,缔约国也赞同移民当局的以下结论:保护人民免遭私人犯罪行为,这主要是车臣当局的责任。根据现有原籍国资料,俄罗斯联邦确实提供保护,使人们免遭申诉人声称所遭受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未提出任何证据表明,车臣当局缺乏保护该家庭免遭此类犯罪行为的意愿或能力。因此,如果申诉人在返回车臣后遭受这种行为,他们应联系当局寻求保护。
4.24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援引的情节不足以表明,据称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风险满足“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等要求。因此,执行驱逐令,在现有情况下,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由于申诉人在第3条下的诉求未满足基本佐证水平,应宣布来文显然没有根据,不可受理。
4.25鉴于上述国家报告所描述的车臣现有局势,缔约国指出,如果申诉人感到面临遭受犯罪行为的风险,他们考虑在俄罗斯联邦的另一个地方重新安置下来,也是可能和合理的。从有关俄罗斯法律来看,一个人在一个新地点安家前,不必返回家乡取消先前的登记,因此,申诉人能够在返回俄罗斯联邦后立即在一个新的居住地安家并在那里登记。
4.26总之,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22 条第 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应宣布本来文显然没有根据,不可受理;本来文未表明《公约》遭到违反。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作出的评论
5.1作为对缔约国意见的答复,2014 年 2 月 6 日 , 申诉人首先指出 , 缔约国的论点不仅违背关于俄罗斯联邦状况的现有报告,而且违背缔约国本国外交办公室编写的俄罗斯联邦人权状况报告。该报告(仅有瑞典文)所描述的人权状况更为严峻。根据该报告,俄罗斯政府存在广泛的腐败和低效率,人权活动家、记者和举报人遭到骚扰和暴力,有时面临致命后果,而且一般而言,骚扰和暴力的肇事者不受起诉。此外,该报告作者指出,在北高加索地区仍然发生最严重的违反人权情况。以打击恐怖主义为名,以酷刑、任意逮捕和绑架等形式侵犯平民的权利。也有未经确认的报告称,发生了得到当局授权的政治谋杀和失踪事件,特别是在北高加索地区。该报告还指出, 2011年,如同前几年一样,发生了一系列针对人权活动家、记者、律师和所谓举报人等人士的攻击、威胁和骚扰行为。同时,保安部队继续攻击平民人口,主要采取任意逮捕、绑架和酷刑等形式,一般都无司法后果。由于担心报复,鲜有受害者敢于抱怨。因此,很难获得关于车臣侵犯人权问题的可靠统计数据。非政府组织Memorial 和所谓的 “ 移动小组 ” 在 2011 年记录了 14 起失踪并将其称为 “ 冰山的一角 ” 。
5.2申诉人指出,他们引述的报告仅有24页长,但它所包含的资料将俄罗斯联邦描述为这样一个国家:它对被捕者和被拘留者的侵权以及控诉此类侵权的人(例如,律师、活动人士、记者、举报人和反对这种制度的其他人)的骚扰是司空见惯的。他们指出,责任人未被绳之以法或被追究责任。因此,申诉人感到惊讶的是,缔约国当局在评估申诉人的陈述时选择不提及这份报告,尤其是,这是缔约国自己的外交办公室发布的报告。
5.3申诉人认为,该报告明确表明,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此外,正如在首次提交的资料中所指出,申诉人遭受越来越多的骚扰和侮辱,直至蒙面袭击者最后一次袭扰时,在住宅中开了枪。
5.4此外,申诉人同意,原则上,缔约国的以下说法是正确的: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有能力评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但现实并非如此。在这方面,申诉人指出,移民法院称,它没有具体的国别知识,它相信移民局的结论。因此,很显然,移民法院自己承认,它没有能力作出知情决定,它完全依赖于争端一方,因此,申请人获得公正评价的机会不存在。因此,作出以下怀疑并非不合理:在本案中,移民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不符合标准,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拒绝司法。法院在移民法领域有特别的专门知识本身不足以确保公平伸张正义,不偏倚性和对有关国家的特定知识是前提条件,在本案中显然缺乏这些前提条件。
5.5申诉人注意到缔约国关于车臣冲突据称性质变化的论点。在这方面,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谬误的,而且,无论如何,是不相关的。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到欧洲委员会前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该专员称,车臣局势笼罩在恐怖气氛中。此外,欧洲委员会议会称,车臣局势处于“普遍恐惧气氛”之中,它指出,政府反对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失踪、针对涉嫌战斗人员家庭的报复和对媒体和民间社会的恐吓,这一切都在“权力个人化”气氛中发生。
5.6此外,对于他们所作的关于蒙面制服男子行动的陈述,申诉人称,几乎每个寻求庇护的车臣人都可证实这种情况。这些袭击者的身份无法确定,但这绝不减损申诉人陈述的可信度。申诉人未请求俄罗斯联邦有关当局处理骚扰问题,这是因为,他们担心采取这种行动没有意义,因为“正是当局被视为生命的主要威胁”。普遍缺乏问责和当局能够在完全不受惩罚的情况下行事,对俄罗斯联邦生活的这两个方面,许多个人和组织已多次作出评论。
5.7关于提供的传票副本,申诉人指出,“早已确定的是,传票外观就是如此”。不清楚的是,为何缔约国仍依据申诉人之一的父亲姓名拼写在两个证件中不一致而质疑传票的真实性。申诉人指出,“在俄语中,所有名词,包括姓名,有六种变格。例如,以辅音结尾的阳性名词/姓名在宾格时以a为后缀;以 a 结尾的阴性名词 / 姓名将其改为俄语的 y, 发音为 oo” 。
5.8最后,申诉人指出,在首次提交信函所附的一份文件中,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斯德哥尔摩区域办事处指出,车臣寻求庇护者在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寻求庇护是不合理的。在这方面,他们指出,缔约国在关于本案的意见中,忽略了这一信息。
5.9最后,申诉人认为,本来文及其诉求可予受理、有充分根据,而且表明,将他们驱逐到俄罗斯联邦构成违反《公约》。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 22 条确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 22 条第 5 款 ( a ) 项确定 , 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凋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 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 22 条第 5 款 ( b ) 项 , 除非确认个人已用尽 一切 国内补救办法 , 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任何个人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认为,在可否受理方面没有任何进一步障碍;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根据《公约》第 22 条第 4 款 , 委员会在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基础上审议了本来文。
7.2 在本案中,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 , 将申诉人遣返俄罗斯联邦是否会构成违反缔约国依《公约》第 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有关人员在另一国家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应将此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该国。
7.3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申诉人在回到原籍国后会亲身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种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这种裁定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人员在被遣返回的国家中是否会亲身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风险。因此,某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足够的理由,据以确定某个具体个人在返回该国时会面临遭酷刑的危险;还得引述其他理由证明,有关个人亲身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有关人员在其特别情形下不会遭受酷刑。
7.4 委员会回顾第1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评估遭受酷刑风险时,不能仅依据理论或怀疑。尽管不必证明这种风险“极有可能”发生,但委员会回顾指出,举证责任一般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一个可论辩的案件,即他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风险。虽然根据委员会一般性评论的条款,委员会可在每个案件的完整情节基础上自由评估事实,但委员会重申,它并不是一个司法程序或上诉机构,它必须高度重视有关缔约国机构作出的事实调查结果。
7.5申诉人称,在俄罗斯联邦,他们可能会遭受酷刑,因为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他们以前在车臣遭受的骚扰和侵犯将会进一步升级。
7.6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即使它可接受申诉人关于在过去遭受到虐待和/或骚扰的诉称,但问题是,在目前,如被遣返俄罗斯联邦,他们是否仍面临酷刑风险。委员会指出,在目前,俄罗斯联邦的人权情况在若干方面仍是令人关切的问题,特别是在北高加索地区。委员会回顾指出,在2012年审议俄罗斯联邦第五次定期报告时,它在结论性意见中表达了关切,其中引述了大量、不断和前后一致的报告,这些报告称,在北高加索地区,包括在车臣,有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是官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者施行、唆使、同意或默许的,其中包括酷刑和虐待、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见CAT/C/RUS/CO/5,第13段)。然而,委员会重申,在原籍国发生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足以使它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7.7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提请注意申诉人陈述和提交资料中的不一致和矛盾之处,这些不一致和矛盾之处使人怀疑申诉人的总体可信度和其诉称的真实性。特别是,申诉人从未同情车臣抵抗运动,也未参与其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意见:申诉人的儿子/兄弟分别于2002 和 2006 年在瑞典获得庇护 , 因为在他们申请时 , 车臣有内部武装冲突 , 并非因为个人需要保护。申诉人未宣称 , 他们的儿子 / 兄弟离开车臣前 , 积极参与了叛乱运动 ; 他们只是偶尔向叛乱分子提供食物和医药。因此 , 有理由质疑据称这么多年后车臣当局仍对留下来的家庭感兴趣并继续骚扰他们。此外 , 根据现有的原籍国资料 , 车臣很大一部分人口在一定时间都支持过叛乱分子 ; 然而 , 当局目前对仅偶尔为之的人不感兴趣。此外 , 车臣当局的重点是涉嫌支持知名叛乱分子或与他们合作并长期提供大量支持的人。 在这方面 , 委员会注意到 , 申诉人的儿子 / 兄弟于 2002 和 2006 年离开俄罗斯联邦 , 申诉人并未宣称 , 自从离开后 , 他们的儿子 / 兄弟与叛乱分子保持接触,也未宣称,他们向叛乱分子提供了任何支持。
7.8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意见:申诉人对闯入其住宅并威胁他们的蒙面男子的描述很含糊笼统,蒙面男子与当局有关联,这仅是申诉人的假设。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支持他们受到车臣当局虐待和威胁的说法。而且,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提供任何医疗文件,证明第一申诉人于2010年11月遭到虐待。此外,正如瑞典移民当局在国内诉讼期间所指出,尽管遭到了据称的威胁,申诉人仍留在家中。在蒙面男子最后一次袭扰后,第三申诉人确实搬到了叔叔家,但申诉人并不认为威胁十分严重,以致她无法在当地中学完成学业。此外,申诉人的行为表明,他们认为,将第三申诉人转移到格罗兹尼足以消除对她的威胁。再者,申诉人向瑞典当局提交了对内护照,以佐证他们的身份。根据护照上的印戳和申诉人的自我陈述,格罗兹尼主管当局于2009和2010年签发了护照。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对他们的据称威胁始于2008年,但申诉人能够于2009 和 2010年从车臣当局获发这些护照。
7.9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意见:申诉人称,他们在俄罗斯联邦被传唤讯问,写明他们姓名的两个逮捕令已发出;然而,申诉人从未解释,谁向瑞典寄发了这些文件,此人是如何获得这些文件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此外,也未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这些文件来源的解释。
7.10委员会指出,申诉人仅向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宣称,如被遣返俄罗斯联邦,他们担心遭到进一步虐待,他们诉称,他们过去曾遭到骚扰,会再次成为目标。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当局对申诉人的诉称和陈述进行了彻底评估,认为总体上缺乏可信度。
7.11委员会回顾了它的判例,根据判例,必须以纯理论之外的理由评估酷刑风险。委员会指出,一般应由申诉人提出一个可论辩案件。鉴于上述考虑并且在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关于俄罗斯联邦一般人权状况的资料)基础上,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提供使它能够得出如下结论的充分证据:将他们遣返原籍国会使他们面临《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风险。
8.因此,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 2 条第 7 款行事 , 得出结论认为 , 将申诉人遣返俄罗斯联邦不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 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