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准则 *
导言
1.禁止酷刑委员会2003年5月第三十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9条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见A/58/44号文件,第12段)。程序内容包括,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的建议中确定哪些建议依照《议事规则》第72条第1段和第2段的规定需要优先落实,需要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这项后续行动程序已经成为一项重要手段,藉以评估遵照落实委员会建议所产生的影响的程度,而且也已成为报告周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 自此以后 , 委员会一直定期修订其后续行动程序。委员会 2014 年 11 月第五十三届会议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 , 负责审查该程序 , 并提出如何加强该程序的建议。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上 , 由三名委员会成员 ( 弗利斯 · 盖尔、延斯 · 莫德维格和萨帕娜 · 普拉丹-马拉 ) 组成的工作组提交了一份文件 , 旨在查明加强该程序的新老要素 , 从而促进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协调统一 ( 见 A / 65 / 19 0, 第 33 段 , 以及附件一 , 第 40 ( e ) 至 ( g ) 段 ) 。在同一届会议上 , 委员会通过了本准则。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
3. 依照其《议事规则》第 72 条 , 委员会至少指派一位任务负责人负责后续行动程序。迄今为止 , 一直都设有一名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
4. 报告员的职责范围从通过结论性意见到终止后续行动程序不等 , 这个程序可能就在其后的一轮报告期内对受审议缔约国遵守程序的情况进行评估后通过结论性意见的同时终止。
5. 报告员分析缔约国根据后续行动程序框架内所提各项建议提供的资料 , 并与国别报告员协商评估这些资料。如果缔约国提供其编制的落实计划 , 则这项工作还可能包括对计划进行评估。报告员还与所涉缔约国分享其对评估的看法。
6. 在委员会的每届会议上 , 报告员在公开会议上提交一份进度报告 , 这份报告的概述收入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之中。
需后续行动的建议的识别和选定标准
7. 选定需后续行动的建议必须有助于防止酷刑和保护受害者 , 例如 , 会导致 :
( a ) 被剥夺自由者的法律保障得到加强 ;
( b ) 对据称酷刑或虐待案件开展及时和公正的调查 ;
( c ) 嫌疑人受起诉并酷刑或虐待行为的肇事人受到惩处 ;
( d ) 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8. 而且 , 各项建议应该能够在一年之内落实。
9. 依照这些标准 , 委员会至多选定 4 项需后续行动的建议。这些建议的内容应该有助于其落实和监测 ( 即须具体、可衡量、可实现、实际和有时限 ) 。委员会将尽可能避免选择包含多项内容的建议。
1 0. 对所选建议应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结尾段落中作出具体规定。该段应要求缔约国在一年内向委员会报告说明为实施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虽然希望缔约国落实其结论性意见中的所有建议 , 但还是要求缔约国及时抓紧落实需后续行动的建议 ,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酷刑发生、对酷刑或虐待的有关指控进行调查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落实计划
1 1. 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上文第 10 段所述需后续行动的建议落实情况报告的同时 , 尽可自愿提供一份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全部或部分建议的落实计划。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报告周期的早期即开始落实各项建议 , 制定一项落实计划并将落实工作列为优先事项。具体而言 :
( a ) 落实计划应涉及部分或全部没有入选为需紧急后续行动的建议 , 并说明在即将到来的报告期内如何、何时和由谁来落实这些建议 ;
(b)缔约国有意就其后续行动报告和落实计划与报告员进行会晤的,欢迎进行会晤。
缔约国的后续行动报告
1 2. 缔约国提交后续行动报告时应遵守下列准则 :
( a ) 报告应通过报告员向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料 , 使其能够对各项建议是否得到落实进行评估。报告还应包含一份落实其余的全部或部分建议的时间表 ;
( b ) 报告应简明扼要 , 不超过 3500 字 ;
( c ) 报告应以联合国六种语文之一编写 ;
( d ) 报告的 Word 电子版本应发送至 : cat@ohchr.org 。
13.报告提交后,缔约国根据第19条所规定后续程序提供的资料将在委员会网页上公布。
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交的后续行动资料
1 4. 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可以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根据后续行动程序随时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资料。但委员会鼓励这些实体在所涉缔约国提交后续行动报告截止期之后的三个月内提交上述资料 , 以便对缔约国的报告提出意见。
1 5. 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另行提交后续行动报告时应遵守下列准则 :
( a ) 报告只应集中针对缔约国落实确定需要后续行动的建议的情况 ;
( b ) 报告应简明扼要 , 不超过 3500 字 ;
( c ) 报告应以联合国六种语文之一编写 ;
( d ) 报告的 Word 电子版本应发送至 : cat@ohchr.org 。
16.提交后,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报告将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
分析确定需后续行动的建议的落实状况的有关资料
1 7. 后续行动报告员评估经委员会确定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问题是否全部都已由缔约国予以处理 , 提供的资料是否回应了委员会的关切和建议。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或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资料 , 与其他提请报告员作为一名独立专家予以注意的资料一起 , 也将由报告员加以考虑。根据《议事规则》第 72 条第 1 段和第 2 段 , 报告员 应与国别报告员协商评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
18.报告员开展的评估包括对所提供资料的质量和涉及面的评估,以及对确定需后续行动的建议的落实程度的评估。报告员在代表委员会起草对缔约国的答复时使用下列评估类别。
19.所提供的资料将按需要后续行动的建议用下列评级法逐条评估:
( a ) 资料有深度又有广度 , 与建议直接相关 ( 满意――3 ) ;
( b ) 资料有深度又有广度 , 但未对建议作出充分的回应 ( 部分满意――2 ) ;
( c ) 资料含糊、不完整而且 / 或者未触及这些建议 ( 不满意――1 ) ;
( d ) 缔约国在答复中未触及关切问题或建议 ( 未答复――0 ) 。
20.落实情况将按需要后续行动的建议用下列评级法逐条评估:
( a ) 建议基本得到落实 ( 缔约国提供了证据表明所采取的行动已足以充分或几乎充分落实该建议――A ) ;
( b ) 建议得到部分落实 ( 缔约国已采取实质性步骤落实该建议但还须采取更多行动――B1 ) ;
( c ) 建议得到部分落实 ( 缔约国已初步采取步骤落实该建议但还须采取更多行动――B2 ) ;
( d ) 建议未得到落实 ( 缔约国未采取行动落实该建议 , 或所采取行动未针对所涉情况――C ) ;
( e ) 所提供资料不足以评估落实情况 ( 缔约国未提供足够资料说明为落实该建议所采取的措施――D ) ;
(f)建议受到反制(缔约国采取了与委员会的建议相违背或结果适得其反的措施――E)。
2 1. 对落实计划将作如下评级 :
( a ) 落实计划基本涉及委员会的所有建议 ( A ) ;
( b ) 落实计划涉及委员会的部分建议 ( B ) ;
( c ) 未提供落实计划 ( C ) 。
后续行动报告员发送的信函
2 2. 报告员一旦收到并评估缔约国的报告之后 , 即根据后续行动程序与缔约国进行信函沟通 ( 即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 15 至 18 个月内 ) 。这种信函要反映报告员所作的分析、具体指出尚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答复时限 ( 不少于六个月 ) 。提供补充资料的要求函要在缔约国提交后续行动报告后不迟于六个月之内发送。这些信函需经国别报告员核准。
2 3. 如属部分落实或未落实 ( B 和 C 类 ) 的情况 , 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报告周期前全面落实建议 , 并在特定时限内或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 , 提供补充材料 , 说明其先前答复中需要澄清的具体段落或说明缔约国又采取了哪些步骤落实该项建议。
2 4. 如属资料不足无法做出评估的情况 ( D 类 ) , 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资料 , 说明为落实建议所采取的步骤。在此种情况下 , 将告知缔约国 , 其遵守程序的程度将在下一个报告周期得到反映。
2 5. 如属所采取措施有悖于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 E 类 ) , 报告员对采取这样的措施表示遗憾 , 并 / 或重申委员会的这项建议。
2 6. 通过缔约国常驻代表送交缔约国的要求提供更多资料的后续信函 , 可包含一项与报告员会晤的邀请 , 以澄清任何涉及建议、落实计划及其落实情况评估的余留问题。如果缔约国尚未落实建议 , 报告员可要求缔约国说明妨碍落实的障碍。
2 7. 如果缔约国未能提交报告 , 报告员应发出催交函。发送的催交函不应超过两封。第一封催交函在后续行动报告提交截止日期约三个月后发送 , 提请缔约国注意提交报告的要求 , 第二封催交函在截止日期后约六个月发送 , 应提出要求与缔约国常驻代表会面 , 以推进与委员会的合作。
2 8. 报告员可要求并与缔约国代表举行磋商 , 以获取委员会所要的资料、解释为何索要这些资料 , 商定常驻代表团发送资料的日期。在筹备这类会议时 , 报告员应一如在后续行动进程的其他环节中那样 , 与国别报告员协商。
后续行动程序中又采取的步骤
2 9. 有关尚未得到充分落实的需后续行动的建议以及缔约国未遵守程序的问题要在问题单中 , 或在下一个报告周期中在 “ 上一个报告周期的后续行动问题 ” 这个单列标题下通过的报告前问题单中有所反映。后续行动问题可酌情再次列入问题单的主体中或报告前问题单中 , 以便保持所处理问题的顺序。
3 0. 在下一个报告周期范围内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同样也要参照定期报告的审议情况反映后续行动程序的结果。如果遵照落实了后续行动程序和建议 , 则要在题为 “ 积极方面 ” 的那一节中提及。如果仍存在后续行动问题 , 则要在题为 “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 那一节的 “ 上一报告周期未解决的后续行动问题 ” 分节中作为第一项提出关切。要向秘书处工作人员通报上述将这些后续问题与报告前问题单中的其余问题区分开来处理的要求 , 报告前问题单可另含一份按条款逐条排列的问题单。
后续行动程序的终止
3 1. 只有当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令人满意且建议基本得到落实 ( A 类 ) 时 , 后续程序才能终止。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 未落实的建议将并入下一报告周期。
委员会关于后续行动程序的网页
3 2. 委员会确定的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缔约国提交的资料、后续行动报告员发送的信函以及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交的资料属于提交根 据《公约》第 19 条所编写报告的公开程序的部分内容 , 要在委员会关于该问题的网页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