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 (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6 日 ) 通过。
关于东帝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9日举行的第1971次和第1972次会议(见CEDAW/C/SR.1971和CEDAW/C/SR.1972)上审议了东帝汶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TLS/4)。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LS/Q/4号文件,东帝汶的答复载于CEDAW/C/TLS/RQ/4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TLS/CO/2-3/Add.1)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东帝汶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平等和包容事务国务秘书Maria do Rosário Fátima Correia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司法部、国家行政部、社会团结和包容部、卫生部、教育、青年和体育部、公设辩护处、上诉法院、“受够了”国家中心、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大使兼常驻代表Maria de Lurdes Bessa以及常驻代表团的其他代表、口译人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前一份报告(CEDAW/C/TLS/2-3)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1年通过的《母亲补助金——新一代计划法》,向孕妇和儿童提供社会支助;
(b)2017年的《打击人口贩运法》;
(c)2017年通过的《征用法》,在征用土地的情况下为妇女提供保护;
(d)2017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的法律》。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书:
(a)分别于2017年和2022年通过的针对2017-2022年和2022-2032年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关于性别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
(b)2018年通过《马比瑟农村妇女宣言》第二阶段(2018-2023年),以促进增强农村妇女权能;
(c)2016年通过的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审议上次报告后的这段时间里,于2023年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包括为此与发展伙伴和地方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为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能力建设,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提高其对妇女权利、性别平等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对自身人权和在主张自身人权方面可利用的补救办法仍然认识不足。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并提高对这些文书的认识;
(b)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在关于第88/2015号来文(X诉东帝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c)考虑建立一个执行本结论性意见的综合机制,让东帝汶公设辩护处以及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该机制,同时考虑到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四项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协商和信息管理。
立法框架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的立法包括关于歧视妇女和性别平等的具体条款。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未根据《公约》第1条和第2条,通过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
12.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TLS/CO/2-3,第9段),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通过一项性别平等法和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并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诉诸司法救助和传统司法制度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由公设辩护处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两个区试行了“诉诸司法”诊所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仍然面临障碍,特别是:
(a)努力确保农村社区妇女获得正式司法救助的流动法院系统缺乏资金,而且往往在不安全和交通不便的地点运作;
(b)缔约国许多地方仍然几乎完全诉诸传统法院,往往导致作出歧视妇女和女童的裁决,而且规范正式和传统司法系统之间关系的传统司法法草案尚未获得通过;
(c)缔约国妇女和女童对《公约》规定的权利认识有限;
(d)司法和执法官员在法律诉讼中直接适用《公约》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的知识和能力有限。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妇女的权利得到保护,不受多元司法系统所有组成部分的侵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传统司法法草案,以建立一个坚实的框架,规范正式和传统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并确保妇女能够有效地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系统,提出其诉求;
(b)确保普通法继续优先于习惯法,确保传统和宗教司法系统的规范、程序和做法符合《公约》,并为传统司法当局提供关于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c)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提高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和残疾妇女和女童对《公约》规定的她们的权利以及她们在主张这些权利方面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认识;
(d)提高农村地区法院的可及性,包括增加流动司法单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取消或减少妨碍妇女诉诸司法的法庭费用和交通费用;
(e)为司法人员,包括传统法院法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妇女人权和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审讯和调查方法的培训,并应对司法性别偏见问题。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6-2020年期间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但是,缔约国缺乏关于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评估情况的资料,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的通过则遭到延迟,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在有关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进程中没有得到有效代表。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合作,加速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并确保该计划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全部方面,并纳入实质平等模式,处理妇女生活各领域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b)确保妇女有意义和包容性地参与所有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有关的进程,特别是在通过、执行和评估国家行动计划方面;
(c)纳入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制定定期监测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指标,并建立问责机制。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设立了平等和包容问题国务秘书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务秘书处的权力、预算和能力有限,各部委的性别平等问题工作组的能力也有限,这削弱了国务秘书处确保性别平等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和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所有政府部门中的主流的任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平等和包容问题国务秘书处的任务,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所有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和战略,包括通过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并确保相关部委的性别平等工作组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充分运作;
(b)对首次任用的公务员和在定期进修课程中进行关于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系统培训,监测所有部门在性别平等主流化方面的情况;
(c)通过加强平等和包容问题国务秘书处与地方当局之间的合作,以及与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的合作,加强性别平等框架。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东帝汶人权和正义捍卫者办公室自2008年以来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给予“A”级认证,并于2018年依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经过审查并得到确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规定人权和正义捍卫者任务的第7/2004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遴选和解聘捍卫者的标准。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建议,为人权和正义捍卫者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其遵守《巴黎原则》,有效、独立地履行任务,并加强其促进妇女权利和反歧视的任务,修订第7/2004号法律,以纳入遴选和解聘捍卫人的明确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支持人权和正义捍卫者办公室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代表性不足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领域,例如在各级决策系统中的代表性、教育和就业领域,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有限。
22.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以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女间性者以及残疾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例如在各级决策系统、教育和就业领域,加速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
(b)系统地收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影响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的定期报告。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一些步骤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在缔约国持续存在,而且缺乏措施消除这种陈规定型观念和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这些观念和态度加剧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执行针对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女童、男童、妇女和男子的综合战略,并将网络领域纳入其中,消除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制定并推行一套目标和指标,以系统地衡量所采取战略干预措施的影响;
(b)为相关公职人员和媒体以及私营部门代表提供能力建设,使他们能够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的语言,并在媒体中促进妇女作为发展的积极推动者的正面形象;
(c)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带薪陪产假或共同育儿假,促进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以及负责任的父亲身份。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特别是通过了两项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歧视性的社会规范致使家庭暴力行为合法化,缔约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很高,而且由于妇女担心蒙受耻辱和对施害者量刑过轻,对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报案率低、起诉率和定罪率低;
(b)缺乏庇护所和受害人支助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订立法,确保将所有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具体定为刑事犯罪,并考虑到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老年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的特殊保护需求;
(b)加大力度提高公众对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婚内强奸)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使公众认识到,妇女必须能够报告此类案件,而不必担心报复、污名化或再次受害;
(c)确保作为性别暴力幸存者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必要时还能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放宽原告的举证责任;确保提供可负担的法医证据;继续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能力建设,使其掌握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针对性别暴力案件的调查和审讯方法;
(d)加强受害人支助服务和受害人保护,包括缔约国各地提供一周7天24小时不间断热线、提供适当的无障碍住所、医疗、心理社会咨询和经济支持。
与冲突有关的针对妇女的性暴力行为和赔偿
27.委员会注意到题为“Bukae ba幸存者:为1975-1999年东帝汶冲突期间的性暴力受害者提供赔偿”的研究,旨在确定东帝汶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为幸存者的赔偿需求,以及通过司法和行政程序向幸存者提供赔偿的机会。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1975年至1999年冲突期间遭受强奸、性奴役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妇女幸存者继续面临侮辱和排斥,获得医疗、心理社会、性、生殖和精神保健服务务和治疗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赔偿方案仍未通过,公共记忆机构也尚未建立。
28.根据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TLS/CO/2-3,第19段)并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国家赔偿方案,并确保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能够有效地获得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
(b)对于寻求诉诸司法或与司法机构合作的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和证人,应为其分别提供充分的保护,使其免遭报复,并确保有效起诉干扰证人的行为;
(c)确保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和因强奸而生的儿童得到保护,免遭羞辱、歧视和排斥,并有机会获得全面的医疗、社会心理、性和生殖以及精神健康服务和治疗。
贩运妇女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加强其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设立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以及制定用于识别和移交的贩运人口问题标准作业程序。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是以性剥削和劳工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而且内部贩运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尚未通过新的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b)缔约国依靠非政府组织提供庇护所,而且由于现有的庇护所也用于其他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缔约国没有为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提供特别预算和单独庇护所;
(c)与确定的受害者人数相比,定罪率偏低;
(d)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对处理贩运受害者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缺乏了解。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和先前的建议(CEDAW/C/TLS/CO/2-3,第21段),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新的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b)确保被贩运的受害妇女和女童有机会充分获得受害人支持服务,包括收容所和咨询服务以及康复方案,并提供充分的资金和(或)补贴,用于非政府组织开办的收容所的房舍租赁和公用事业费用;
(c)确保所有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都能得到调查、起诉;
(d)就适用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用于及早查明受害者身份并将其转介至适当部门的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程序,为司法机构、执法官员、移民和执法人员、边防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能力建设;
(e)开展关于贩运风险的提高认识运动,并向移民妇女和移民女童提供创收机会、财政支助、法律援助、热线和启程前情况介绍;
(f)确保系统性收集并分析贩运数据,按受害人年龄、性别和国籍以及贩运形式分列。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国民议会中的妇女代表比例达到40%,是该区域最高的。委员会还注意到女法官人数有所增加(占所有法官的40%)。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上一轮市政选举之后,仅有5%的村长和4%的副村长是妇女。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包括在政府、司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外交部门、学术界和国际组织中。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依循《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增加配额和有针对性的竞选筹资,以增加女性在各级政府以及司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外交部门、学术界和国际组织的任职人数,特别是决策层的任职人数;
(b)向女性政界人士和候选人提供竞选筹资和关于政治竞选、领导力和谈判技能的能力建设,并与媒体协作,使政界人士、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公众认识到,必须使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情况下,充分、独立、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将此作为在缔约国实现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要求;
(c)为私营部门的妇女管理人员提供能力建设和培训,使私营部门实体认识到妇女平等参与领导职位的重要性,并激励公共和私营上市公司增加担任决策性职位的妇女人数;
(d)在司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和外交部门,包括在外交使团中优先招聘妇女,并支持妇女候选人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国籍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流动出生登记活动,包括在偏远地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此次运动影响的资料以及关于缔约国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资料和数据。
3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其流动出生登记单位,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包括通过使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并评估出生登记运动的影响;
(b)收集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数据,按年龄和族裔状况分列,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数据;
(c)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妇女识字率较低(2020年仅为67%);
(b)由于早孕、童婚、基于性别和/或残疾的歧视、学校缺乏经期卫生用品和单独的卫生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中等教育中的女童辍学率很高;
(c)缺乏适龄性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性教育;
(d)在教育环境中继续使用体罚,在学校中对女童和妇女实施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行为。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LS/CO/2-3,第27段),建议缔约国提高对女童接受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
(a)加强扫盲运动,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低妇女和女童的文盲率,重点是贫困女童、农村女童、怀孕女童、年轻母亲和残疾女童,如为女童提供奖学金和免费提供校餐,以提高女童的中学入学率、坚持率、毕业率,同时促进妇女的继续教育;
(b)消除女童辍学原因,包括童婚、强迫婚姻和早孕,以及基于性别和/或残疾的歧视,并确保年轻母亲在分娩后能够重返学校,完成学业、取得文凭并获得接受高等教育或就业的机会;
(c)确保教育环境安全且有足够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设施,杜绝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使妇女和女童能安全往返学校,对教育机构中针对女童和妇女的所有骚扰和性别暴力案件(包括体罚)进行调查、起诉并给予应有的惩罚,立即为受害者提供保护;
(d)提高家长、教师、传统和宗教领袖、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对女童和妇女教育对其经济赋权、个人发展和自主的重要性的认识;
(e)为残疾女童的教育分配必要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财政资源,为此在缔约国增加提供包容性教育学校的数量,采取措施确保提供无障碍环境,为学校中的残疾女童提供合理的便利;
(f)在各级教育的课程中纳入以下内容:㈠包容型和无障碍的性别平等内容,包括妇女权利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有害影响;㈡与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特别注意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早孕及性传播疾病;㈢人权与和平教育;
(g)向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强制性专业培训。
就业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集中从事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低薪工作,她们在这些部门受到剥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
(b)大量妇女从事无酬照护工作或在家庭企业工作;
(c)尽管缔约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但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执行力度有限,性别工资差距巨大;
(d)妇女在正规经济中获得管理职位和高薪工作方面面临障碍,特别是对弱势和边缘化的妇女群体,包括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而言;
(e)女性家政工人往往在正式劳工登记程序之外被雇用,无法获得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福利;
(f)缺乏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妇女对性骚扰罪行的举报不足,缺乏为性骚扰受害妇女提供的、有效的劳动监察和独立的保密投诉机制。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妇女获得正规就业和社会保障覆盖的机会;
(b)通过提供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和老年人护理服务,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并确保在家庭企业中就业的妇女获得适当的薪酬,并有机会获得社会保障计划;
(c)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估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d)为少数民族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
(e)加快通过家庭工人制度,确保保护女性家政工人的权利,并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f)明确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确保性骚扰的女性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确保她们的投诉得到有效的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的惩罚,受害者得到保护免遭报复,定期开展劳动监察,并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卫生保健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妇女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部署移动卫生保健单位,以及开展提高公众对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认识的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孕产妇死亡率、早孕率和妇女营养不良率居高不下,妇女获得产前和产后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由熟练的卫生人员接生的比率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计划生育的适龄教育,对避孕药具的大量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特别是在女童和未婚妇女中;
(c)除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外,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都被定为犯罪,不安全堕胎的数量很多;
(d)妇女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过高,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受到污名化和社会排斥,妇女获得艾滋病毒检测和治疗的机会有限。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建议缔约国:
(a)通过培训助产士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人员,改善妇女获得产前、围产期和产后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降低过高的孕产妇死亡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和女童、未婚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计划生育、现代避孕方式、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c)修订《刑法》第141条,在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强奸、乱伦或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并使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
(d)收集按年龄和区域分列的关于不安全堕胎及其对妇女健康影响的数据,包括孕产妇死亡率数据;
(e)提供免费的艾滋病毒检测,继续向包括孕妇在内的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防止母婴传播,并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和社会排斥。
经济和社会福利
4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设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机构,以监测社会保障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了《社会保障基本法》和国家社会保护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20年和2021年的COVID-19大流行疫情和自然灾害致使贫困妇女人数日增,加速了弱势妇女群体的边缘化,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户主、残疾妇女和女童、孕妇、性别暴力的女性幸存者、贫困妇女及从事无薪工作的妇女,她们在获得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往往面临挑战;
(b)在缔约国,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银行账户和金融服务的机会有限;
(c)女工匠缺乏必要的培训,无法提高其产品质量、实现多样化和创新,难以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具备竞争力;
(d)缺乏关于公民获得政府公用事业和支持的独特身份识别系统的信息。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国家社会保护战略的主流,解决贫困妇女人数日增的问题,并确保妇女,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切实参与该战略的执行、监测、评价和更新,并获得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收益;
(b)确保妇女在获得土地所有权、无担保的低息贷款、创业机会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机会,以便她们能够从事与其货物和产品有关的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
(c)向女工匠(如织布工)和女企业家提供商业管理、金融知识和营销方面的培训;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公民独特身份识别系统对妇女创业以及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收益的影响。
农村妇女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轻农村妇女的贫穷、改善她们获得和使用土地的机会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马比瑟农村妇女宣言》第二阶段(2018-2023年)寻求改善农村妇女和女童进入市场、获得金融信贷、土地和其他生产性资源的机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过渡性土地法》(13/2017)第4条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权,但重男轻女的态度限制了农村妇女对土地的所有权、控制权和使用权;
(b)尽管《征用法》(8/2017)中规定了保护措施,但农村妇女仍然面临着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或获得适当赔偿即被迫迁和征用财产的危险;
(c)农村妇女获得基本服务、金融信贷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机会有限,她们在地方一级决策中的代表性不足,仅有5%的村长是妇女。
44.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所有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计划和方案并使之主流化,使农村妇女能够作为利益攸关方、决策者和受益者采取行动并得到关注,特别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a)消除阻碍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和生产性资源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确保适用第13/2017号法律,保护农村妇女平等拥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
(b)确保驱逐令必须是由法院颁发的,遵守严格的程序保障,符合第8/2017号法律和国际标准,并加快法院诉讼程序,以提供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且在所有迫迁和征用案件中提供负担得起的替代住房;
(c)加紧努力,确保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以促进农村妇女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教育、正式就业、社会保护、住房以及适足的水和卫生设施和现代农业技术,包括关于粮食收获技术、保鲜、贮藏、加工、包装、营销和创业的知识;
(d)确保农村妇女能够有效参与与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有关的规划和决策,并参与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规划、通过、预算编制、执行、监测和评价工作。
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和贫困妇女,受到气候变化、飓风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影响尤为严重,因为她们往往生活在气候暴露地区,缺乏必要的应对机制来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审查其气候变化和应灾战略,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确保妇女切实参与制定、通过和实施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灾害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特别是通过以下工作:
(a)收集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和女童影响的分类数据;
(b)确保在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筹资和方案中纳入性别敏感度,以满足妇女和女童的具体和独特需要,并建设她们对气候变化的应对能力和有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c)提高社区、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认识和了解,为她们配备主张自身权利的知识,并有效参与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决策,制定适应和损失及损害战略和行动,以建设妇女和女童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应对能力;
(d)遵照2022年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的决定为妇女提供支持,以确保她们积极支持和参与应对损失和损害的新供资安排的创建和运作。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正在就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开展磋商的资料。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民法典》第1500条准许16至17岁的未成年人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许可下结婚;
(b)《刑法典》没有将与14岁以上儿童乱伦定为犯罪;
(c)在缔约国的许多社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多配偶制和支付财礼的做法仍然很普遍,造成了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不平等权利和权力关系。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修订《民法典》,取消对男女18岁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所有例外情形,并开展努力打击童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消除这种有害做法的根源,鼓励举报,确保起诉和适当惩罚责任人,包括参与同谋的家庭成员、宗教和社区领袖或民事登记员;
(b)修订《刑法典》,明确将与儿童的乱伦行为定为犯罪,打击家庭内对妇女和女童的性虐待行为,确保受害者因所受伤害得到充分的支助和赔偿;
(c)修订《民法典》,明确禁止多配偶制,并确保妇女在现有多配偶制婚姻中的经济权利得到保护;
(d)就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以及解除婚姻和家庭关系时的平等权利,以及妇女的平等继承权,为司法部门,包括传统司法系统行为体、习惯法监护人以及妇女和女童提供系统的能力建设,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6(a)、26(b)、30(a)和40(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4.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