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阿塞拜疆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4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084和第2087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5月6日举行的第210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使报告的审查和与代表团的对话有所侧重。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第五次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修订和出台《公约》相关领域的法律,包括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14年12月16日《移民法》修正案,推出关于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安置在移民拘留所的规定;
(b)2017年2月10日总统命令,改善监狱系统的运作,扩大使用替代型惩罚和非监禁措施;
(c)2017年2月23日第1257号总统政令,加强对孤身移民儿童的保护;
(d)2017年12月1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限制使用审前拘留,并增加提供拘留的替代办法;
(e)2018年12月7日《心理援助法》,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免费心理支助;
(f)2018年12月7日《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地位法》修正案和《儿童权利法》修正案,改善具有难民地位的个人获得教育的机会;
(g)2018年12月10日第387号总统政令,确保社会服务局持续有效地开展活动,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社会康复措施;
(h)2019年3月5日《青年政策法》修正案,旨在保护被认为面临风险的青年。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行动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具体举措有:
(a)2018年在司法部下设立缓刑管理局,以促进有效执行非监禁性刑罚;
(b)2019-2023年阿塞拜疆司法发展国家方案;
(c)2020-2023年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d)2020-2024年阿塞拜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e)2020-2030年阿塞拜疆儿童战略以及相关的2020-2025年执行行动计划;
(f)2021年设立家庭暴力受害者社会康复司;
(g)2023-2025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其执行委员会关于消除广泛存在的酷刑和虐待现象、停止对人权维护者的任意监禁和据称实施的酷刑、确保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建议的情况。根据缔约国提交的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料中所载的有关上述事项的信息,并参照委员会2018年8月20日致缔约国的信函,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已采取初步步骤落实先前结论性意见第9和第11段所载建议,并已采取实质性步骤落实第13段所载建议,但仍需采取进一步行动。先前结论性意见提出但未得到落实的问题在本结论性意见第12、第16和第20段中述及。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刑法典》第133条等条款禁止酷刑行为,但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没有将《公约》界定的酷刑行为刑罪化的相关义务充分纳入国内法(第1、第2、第4和第16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法律,确保遵守《公约》所有相关规定,包括为此确保:
(a)在国内法中规定绝对禁止《公约》界定的酷刑,这项禁令不容克减;任何特殊情况,包括紧急状态或战争威胁,均不得用作施加酷刑的理由;
(b)不得援引上级官员或公共机关的命令作为实施酷刑的理由,不对这项规则设置例外,在此类命令并非“明显违法”的情形中也不得有任何例外;
(c)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实施酷刑的企图或任何构成支持或共谋酷刑的行为都将产生刑事责任,包括任何上级或指挥官明知或应知下属正在实施或可能实施酷刑行为但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止的,也应承担责任;
(d)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律中规定对酷刑罪责任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e)为防止在调查酷刑行为及起诉和惩罚施害者方面出现有罪不罚的可能,不对酷刑罪设置任何时效限制。
国家人权机构与国家防范机制
1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表示,近期进行了立法改革,旨在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强人权专员办事处(监察员)和国家防范小组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报告称,人权专员办事处未能有效履行职能,未能以促进人权保护的方式处理有关政府机关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可信指控,这说明该办事处缺乏独立性(第2、第11和第16条)。
1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包括确保该机构完全符合《巴黎原则》。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及咨询意见,并请缔约国针对与国家防范小组工作有关的活动,向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寻求相关支持及咨询意见。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大量报道称,虽然缔约国法律上看似规定了保障,但缔约国实际上未能从剥夺自由时起就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其中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没有向个人告知其权利和所受指控,没有在剥夺自由时就向个人告知其进入羁押中心和监狱后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其能够理解的语言告知;
(b)不准予个人接触自主选择的律师;主管部门拒绝接受律师会见当事人所需的文件;不尊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性,包括当事人会见律师时必须有官员在场,而这些官员据称对当事人实施了虐待;拖延批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请求,包括拖延至主管部门讯问当事人之后或拖延至当事人签署供词之后;公设律师难以发挥作用,包括有申诉称公设法律援助系统未能有效地依法防止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声称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当事人的律师遭不完全独立于政府的律师协会取消律师资格或受到谴责,或者因为逃税或滥用职权等其他指控而被拘留;有其他指称说,声称遭受酷刑或虐待或以其他方式牵涉政治敏感案件的当事人的律师遭到人身和司法骚扰;
(c)未能向个人提供机会,将其被拘留和被单独监禁或关押在秘密地点的情况通知家属、律师或自主选择的其他人;
(d)不尊重个人请求并接受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由独立医生进行免费体检或由自主选定的医生进行体检的权利,特别是注意到有报告称,国家提供的体检往往是敷衍了事,伤情记录和报告通常不充分,并且不遵守除非相关医生明确要求,否则体检应在没有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监视和监听的情况下进行的原则;
(e)在司法程序中,往往对以刑讯逼供方式获得的证据予以采信(第2、第15和第16条)。
13.缔约国应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从剥夺自由时起就为所有被拘留者提供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包括:
(a)有权以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无障碍方式获知自身的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被捕的原因和受到的任何指控,并在进入审前拘留所和监狱等剥夺自由场所后,立即以能够理解的语言充分获知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申诉渠道;
(b)有权接触和咨询自主选择的律师,包括在接受讯问前在保密性有保障的情况下私下会见律师,并在必要和适用时获得免费、独立、有效的法律援助。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律师的独立性,包括确保《律师和法律执业法》完全符合《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及时调查和起诉所有骚扰律师的行为,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律师不因代理据称遭受酷刑或虐待或因其他原因牵涉政治敏感案件的人员而遭到任何报复;
(c)有权在被捕后立即将本人被拘留的情况通知亲属或本人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d)有权在被剥夺自由时起请求并接受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由独立医生进行免费体检或由自主选定的医生进行体检。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根据修订版《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及时对所有据称的酷刑和虐待案例进行医学记录,并确保载有被拘留者伤情和其他医疗状况的记录得到妥善保管,考虑将所有医护人员归由卫生部管辖;
(e)有权不受酷刑或虐待,包括不被施加此手段以强迫认罪或作其他供述,有权要求任何程序不采用此类供词作为不利于受害者的证据。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尽可能在最高级别发布明确有效的信息,表明对这种手段的使用不予容忍,并应审查可能根据此类供词或根据源于此类供词的证据定罪的案件。
D.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不推回原则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难民和被迫流离失所者(移居至阿塞拜疆者)地位法》,面临酷刑风险的个人除非同时符合该法界定的“难民”定义,否则不受不被推回的保护。委员会特别深切关注的是,被认为或实际上与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有联系的个人被引渡或移解至土耳其,其中情形包括个人已提请庇护申请但尚未批复的,或引渡程序尚未完成的,或委员会请求对相关案件采取临时措施的,而欧洲人权法院、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和委员会的决定中,包括委员会在A和B诉阿塞拜疆案的决定中已证实有充分理由相信相关个人将面临酷刑危险(第2、第3、第11、第13、第14和第16条)。
15.缔约国应当确保,如有充分理由认为某人在另一国家将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则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缔约国尤其应:
(a)确保国内法规定,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将面临酷刑危险的情况下,禁止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无论此人是否符合《难民和被迫流离失所者(移居至阿塞拜疆者)地位法》中的难民定义;
(b)立即停止一切法外引渡和移解,包括对被认为或实际上与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有联系的个人的引渡和移解;
(c)确保在收到引渡请求的所有情形中,向引渡对象提供机会对引渡做法提出司法质疑和对引渡决定提出上诉,并确保此类质疑和上诉具有中止效力;
(d)确保彻底评估每个个案,同时考虑到遣返国或引渡国的总体酷刑情况以及个人被遣返后可能面临的个人风险;
(e)确保真诚落实国际人权机制的临时措施和决定,包括在A 和 B 诉阿塞拜疆案等案件中的措施和决定。
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16.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持续有大量报告称,缔约国经常实施酷刑和虐待,特别是国家安全局和内政部打击有组织犯罪总局工作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根据委员会掌握的资料,包括国际监测机制的报告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被拘留者似乎经常遭到执法人员的殴打进行逼供。在更令人痛心的案件中,指控使用的酷刑手段包括电击、打脚底(falaka)、以扭曲姿势用绳子捆绑、模拟窒息、拔指甲和性暴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人员对示威活动过度使用武力,例如在2023年Soyudlu村事件中。委员会注意到主管部门至少有一次公开承认使用酷刑,委员会关切的是一再有高级别声明似乎支持执法部门过度使用武力,助长有罪不罚现象(第2、第4、第11-13、第15和第16条)。
17.缔约国应:
(a)对酷刑和虐待采取零容忍方针,尽可能在最高级别发布明确有效的信息,表明酷刑和虐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接受,以确保追究个人责任和保护个人免遭酷刑和虐待行为;
(b)对所有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包括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在调查期间立即对此类行为嫌疑人予以停职,同时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c)起诉所有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嫌疑人,如果被判有罪,确保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和/或其家属及时获得适当的补救和赔偿;
(d)对所有审讯进行录像并予以留存,在剥夺自由场所中所有可能关押被拘留者的位置安装闭路监控,除非这样做可能会侵犯被拘留者的隐私权或有损他们与律师或医生谈话的保密性,确保向提出酷刑和虐待指控的个人及其代理人提供与其希望证实的申诉或指控有关的录像;
(e)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向所有警察、特别是参加控制示威的警察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系统培训。缔约国还应考虑将《执法人员在和平抗议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示范规程》纳入培训课程,并应确保对过度使用武力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拘留条件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为改善拘留条件所作的努力,包括在扎布拉特、乌姆巴基和连科兰建造新的监狱设施,以及通过2017年2月10日第2668号总统命令实施的改革,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一些监狱和审前拘留所的物质条件仍然很差,包括墙壁破旧、潮湿、通风不良、缺乏自然光、不卫生,特别是占贾第二审前拘留所和苏维兰第三号审前拘留所;
(b)在多个剥夺自由场所,被拘留者继续面临高比例的过度拥挤问题,例如在巴库审前拘留所;
(c)监狱和审前拘留所缺乏足够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也没有执行类阿片替代疗法等适当方案以应对被拘留者吸毒问题或因服用麻醉品引起的感染问题;
(d)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拘留期间死亡人数和原因的全面数据以及对拘留期间死亡事件的调查和起诉情况;
(e)在监狱和审前拘留所,被拘留者面临监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足的问题,包括缺乏护士和有资格提供心理和精神援助的工作人员;
(f)狱警腐败问题仍然存在,囚犯有时需要付费才能获得本应免费享有的基本服务;
(g)监狱和审前拘留所缺乏足够的有意义活动,如教育或职业培训,以帮助被拘留者重新融入社会或提升在押期间工作能力;
(h)单独监禁持续时间可能超过15天,而且医生负责出具证明,称囚犯适合接受惩罚,这对医患关系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委员会欢迎关于实践中不再对儿童使用单独监禁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仍然允许对儿童实行单独监禁(第2、第3、第11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缓解监狱机构和其他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状况,包括采用非监禁措施及雇用足量的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被剥夺自由者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为此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政资源,包括雇用更多的医生、护士、精神科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并实施戒毒方案,不仅为面临不同形式成瘾问题的被拘留者提供心理和社会援助,也提供有效和持续的医疗干预;
(c)在考虑到《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确保由独立机构及时公正地调查所有拘留期间死亡事件,并维护更新有关拘留期间死亡事件的分类数据,以此更有效地防范此类事件发生;
(d)评估预防自杀、自残和暴力战略和方案的有效性,评价监狱中慢性、退行性和传染性疾病的现有预防、检测和治疗方案,继续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特别是审前和临时拘留设施的医疗条件;
(e)对监狱系统腐败负有责任的官员和其他监狱管理人员实施司法和纪律处分并采取预防性措施;
(f)采取步骤,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更多地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方案,包括向所有被拘留者提供有意义的活动、职业培训与教育,以支持他们改造及重新融入社区;
(g)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46条,只在例外情形下不得已才使用单独监禁,时间能短则短(不超过15天),并应受独立审查,而且只能经主管官员核准后实行。法律应禁止对儿童使用单独监禁。
骚扰人权维护者和记者问题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继续面临人身骚扰和司法骚扰,在某些情况下还遭受酷刑和虐待。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人权维护者Tofig Yagublu遭受酷刑、人权维护者Bakhtiyar Hajiyev遭到暴力绑架和酷刑以及记者Avaz Zeynalli和Alasgar Mammadli被逮捕并被剥夺医疗的指控,并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指控尚未得到充分、独立、有效的调查,这些事件和其他事件的施害者尚未受到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缔约国公民空间缩小,对独立声音的压制更加普遍,包括逮捕与Abzas Media和Toplum TV有关联的记者,对民间社会和媒体组织实行繁琐或禁止性的法律、财政和行政要求,例如《媒体法》所载的要求,以及据报告,缔约国据称基于政治动机实施了大量的逮捕和拘留(第2、第4、第11-13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人权维护者和记者都能在有利的环境中开展合法工作,免遭威胁、报复、暴力或其他形式的骚扰,并铭记自由活跃的民间社会是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关键因素,缔约国应根据关于规范民间社会和媒体组织的国际标准修改法律,尊重表达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权利。委员会回顾并重申先前的建议,即释放所有因行使捍卫权利和表达自由的权利而被任意拘留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及时、彻底、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实施任意逮捕、拒绝给予适当医疗以及施加其他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包括上文所列指控,起诉并适当惩罚被判有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
22.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阿塞拜疆军队对亚美尼亚族裔或民族出身的战俘和其他受保护人员实施了法外处决、酷刑和其他虐待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行为,施害者录制和传播疑似记录活人斩首、侮辱和肢解尸体等恐怖行为的录像,并以明显不担心被追责的方式在镜头前承认对此类虐待行为负责。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起诉五起案件的资料,但从所提供的资料来看,案件所作判决无一针对法外处决、酷刑或虐待,也没有任何施害者被判处监禁。委员会强调,必须对法外处决、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独立、公正、透明、有效的调查,并起诉责任人。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所称的反恐行动表示深为关切,包括对缔约国继续拘留据称涉嫌恐怖主义和相关罪行的23人表示关切(第2、第4、第11-13、第15和第16条)。
23.委员会强调,禁止酷刑不容克减,无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等一切特殊情况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禁止酷刑规定所产生的义务不受对等原则约束。委员会回顾,《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适用于两个缔约国之间的所有武装冲突情形,包括宣战以外的情形。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最高级别明确指出,任何与地区冲突有关或与亚美尼亚族裔或民族待遇有关的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行为完全不可接受,及时、独立、公正、透明、有效地调查关于阿塞拜疆军人和执法人员在地区发生敌对行动和抓获战斗人员的情况下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所有指控,包括有关法外处决、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起诉并适当惩罚被认定的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补救和赔偿;
(b)确保将任何处于指挥地位或负有上级责任人员,明知或应知下属已经实施或可能实施法外处决、酷刑、虐待或其他战争罪,但未采取合理必要防范措施的,列入调查和起诉范围;
(c)确保在缔约国参与的所有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适用国际人道法,包括适用关于羁押、豁免和释放战斗人员的相关和适用规定,设立中央追查机构,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入所有可能关押战俘的场所;
(d)考虑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或至少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发表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或与该法院合作。
仇恨犯罪、仇恨言论和歧视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高级官员发表并经线上线下媒体传播的歧视性言论可能造成一种环境,使亚美尼亚民族或族裔和其他少数群体遭受暴力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法典》第283条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很少,并感到遗憾的是第283条没有将煽动暴力定为刑事犯罪,也没有明确将肤色、语言、公民身份或族裔出身列为歧视理由(第2、第4、第11-13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在最高级别公开谴责针对亚美尼亚民族或族裔和所有其他少数群体的仇恨言论、威胁和攻击,避免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支持此类威胁和攻击,为此确保及时、彻底、有效调查一切身份的施害者实施的此类行为,包括任何可能引发此类行为的歧视性动机,保证审判责任人并根据行为严重程度予以惩罚。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暴力、仇恨犯罪和歧视,包括国家官员实施的暴力和侮辱行为。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所受暴力、骚扰和虐待的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调查或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中没有任何规定明确将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仇恨犯罪、仇恨言论或歧视定为刑事犯罪。
27.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基于性取向、性别表达或性别认同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实施暴力和歧视,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行为,包括涉及承担《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国际责任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确保被控施害者受到起诉,如果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或其家属得到补救,包括充分的赔偿和康复措施。缔约国还应考虑将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并考虑在国内法中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列为禁止的歧视形式。
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在缔约国继续存在,所形成的环境影响了受害者的申诉意愿,受害者提出的申诉往往得不到调查或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部门在2023年开展的研究中没有发现缔约国境内的任何性暴力案件(第2、第12-13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涉及承担《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国际责任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依职权开展调查,确保被控施害者受到起诉,如果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或其家属得到补救,包括充分的赔偿和康复措施。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为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强制性培训,并考虑加入《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体罚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规定校内体罚非法,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没有被解释为在所有场所禁止体罚,包括家庭、替代照料场所和幼儿保育场所的体罚,而缔约国在第一、第二和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均接受了这方面的建议(第2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包括在家中以及在成人对儿童行使家长权的机构性儿童保育中心和日托中心使用体罚,并提高公众对积极、参与性和非暴力管教方式的认识。缔约国还应考虑通过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体罚的法律草案,并确保该法符合国际标准。
培训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修订版《伊斯坦布尔规程》纳入医务专业人员、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课程。委员会同样欢迎缔约国在此类培训中纳入有关《公约》的培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公约》的教学没有被纳入所有执法人员的强制性初步培训和持续培训(第10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所有可能参与看押、审讯或处置遭任何形式逮捕、羁押或监禁人员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提供有关《公约》规定的强制性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修订版《伊斯坦布尔规程》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工作中涉及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医务专业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培训。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制定方法以评估这些培训方案的效果。缔约国还应考虑将《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纳入今后审查和调整审讯手段的举措。
报告的公布
3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以及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几份报告仍未被公布,委员会强调公布这类报告可以提高透明度,有助于大幅提升人们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信任和对主管部门有关消除一切酷刑和虐待的承诺的信心。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同意公布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过去的、待定的和今后的所有报告。
调查并起诉酷刑和虐待行为
3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酷刑和虐待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的详细统计资料,也没有提供关于所作判决的详细资料。关于独立调查的有效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涉嫌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执法人员可能参与与所控罪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监狱管理部门和拘留所的官员对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员涉及酷刑和虐待申诉的通信进行监控,监督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并对律师携带文件出入拘留所实行限制(第2、第4、第11-13和第16条)。
37.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申诉均由独立机构进行及时、公正的调查,确保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涉嫌官员的职务,特别考虑到如不停职便有可能再次实施所控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干扰证据收集或阻碍调查的情况,同时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并确保据称施害者受到适当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则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缔约国还应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存在酷刑或虐待行为,主管部门便有权且有义务在没有收到申诉的情况下依职权开展调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拘留场所,包括在监狱和警方拘留设施中设立独立、有效、保密、可用的申诉机制,保护受害者、证人及其家属免遭任何报复风险。
补救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酷刑受害者获得赔偿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金钱赔偿的案件数量或赔偿数额(第14条)。
39.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都能获得补救,包括确保其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措施的权利可强制执行。缔约国应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和已实际提供的补救,包括康复措施。缔约国可考虑向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捐款。
数据收集
4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的全面分类统计数据,包括关于警察暴力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以及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的此类数据。委员会指出,有必要建立重点突出、协调一致的数据汇编和分析系统,以有效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第2、第11-13和第16条)。
41.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汇编并公布有关《公约》义务所有事项的全面分类统计资料,包括所收到的关于公职人员实施酷刑、虐待、过度使用武力和滥用权力的所有申诉和报告,说明申诉后是否开展调查,如果是,由哪个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后是否采取纪律措施或进行起诉,以及受害人是否获得补救。
后续程序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5月10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接触律师和律师独立性、对酷刑采取零容忍方针、保护人权维护者和记者以及调查和起诉与所涉地区敌对行动有关的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行为所提建议的后续工作(见上文第13(b)、第17(a)、第21和第23(a)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其余建议。
其他问题
43.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5月10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六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