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30/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July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一.导言

1.本报告系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编写。该条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本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应当举行非公开会议。委员会在审查来文后,应当将委员会的任何提议和建议送交有关缔约国和请愿人。该报告也系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7款编写。该条款规定: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须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后续活动情况,以确定缔约国应采取的旨在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措施。

2.本报告载有《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二十八届会议至第三十届会议之间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收到的资料,以及她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评估标准如下:

评估标准

已遵守

A 对 采取的措施基本满意

部分遵守

B 已采取实质性措施,但须 增补资料和 / 或采取更多行动

未遵守

C 收到答复,但采取的措施并未落实《意见》 / 建议

无回复

D 经 ( 多次 ) 提醒仍未对建议的全部或某些部分 作出 答复

二.来文

A.X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CRPD/C/18/D/22/2014)、Y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CRPD/C/20/D/23/2014)和Z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CRPD/C/22/D/24/2014)

意见通过日期:

2 0 17 年 8 月 18 日 ( X 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 2 0 18 年 8 月 31 日 ( Y 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和 2 0 19 年 9 月 19 日 ( Z 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事由 :

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歧视白化病患者

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五、第十五和第十七条 ( 与第四条一并解读 )( X 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第五、第七、第八、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条 ( 单独解读以及与第四条一并解读 ) 以及第二十四条 ( Y 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 单独解读 ) 以及第六条和第八条 ( 与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 )( Z 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此前关于后续行动的信息 :

1.补救

3.对于提交人,缔约国有义务:

(a)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纠正所受的虐待,并提供使其能够恢复独立生活的必要支助,此外,在Z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案中,还应提供适当的医疗、功能性假肢等辅助设备和康复服务;

(b)对提交人遭受的攻击进行公正、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并起诉和惩处施害者。

4.总体而言,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白化病患者享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在其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并要求缔约国:

(a)根据需要审查和调整法律框架,确保法律框架涵盖攻击白化病患者问题的所有方面,包括贩运人体部位的行为;

(b)确保迅速调查和起诉攻击白化病患者和贩运人体部位的案件,并惩处责任人;

(c)确保国内法律充分和明确地将人体部位用于巫术相关习俗的做法定为刑事犯罪;

(d)在残疾的人权模式的基础上,依照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承担的义务,制定和实施长期宣传和培训活动,以及面向公众、司法人员、警察以及教育、卫生和司法领域所有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消除影响白化病患者享有人权的有害习俗和广泛流传的迷信观念,并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范围;

(e)以无障碍格式公布和广泛传播本《意见》,以使社会各界知悉;

(f)对未遂谋杀的幸存者和残割肢体的受害者采取康复措施。

2.缔约国的答复

5.委员会的《意见》已于2017年9月20日(X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2018年10月9日(Y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2019年9月25日(Z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转交缔约国。2023年3月30日,委员会秘书处向缔约国发出提醒函,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30日之前提出意见。2023年10月4日,秘书处发出最后提醒函,请缔约国在2023年11月6日之前提交意见。尽管发出了这些提醒函,但缔约国仍未就《意见》的后续行动提供任何意见。委员会于2023年8月15日和2024年3月7日向缔约国发出邀请,请其参加关于委员会建议执行情况的会议,缔约国未作答复。

3.委员会的决定

6.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尽管向缔约国发出了提醒函,但缔约国没有对委员会就三份来文通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提供意见,也没有对委员会的会议邀请作出答复。鉴于缔约国不予合作,委员会决定中止后续程序,评为“D级”。

B.Al-Adam诉沙特阿拉伯(CRPD/C/20/D/38/2016)

意见通过日期:

2 0 18 年 9 月 2 0 日

事由:

酷刑导致残疾;在不公正审判后被判死刑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 ( 单独解读以及与第四、第十五、第十六和第二十五条一并解读 )

此前关于后续行动的信息:

1.补救

7.对于提交人,缔约国有义务:

(a)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对酷刑指控进行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起诉责任人以及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有效赔偿,并对提交人在被拒绝必要医疗后右耳丧失听力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b)按照《公约》所载保障条款对他的定罪进行复审,包括排除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永久中止单独监禁,提供充分接触他的代理人的机会,提供适当的程序便利,以确保他能够有效参与诉讼并获得必要的保健服务。

8.总体而言,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

(a)明确禁止司法和监狱系统中的任何酷刑行为;

(b)建立机制,以有效和独立地报告和调查酷刑指控;

(c)按照《公约》第二十五条,确保在拘留期间及时获得医疗服务;

(d)适当考虑废除死刑;

(e)对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和监狱人员进行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范围的充分和定期培训。

2.缔约国的答复

9.缔约国在2019年3月29日的意见中称,委员会关于提交人的残疾因拘留期间遭受酷刑而恶化的意见与来文相矛盾,来文称提交人此前没有受过伤。缔约国对监狱管理部门向提交人疏于提供医疗的说法提出异议,并称,他在被拘留时接受了医学检查,医学报告证实了这一点。根据医学报告,提交人的医学残障不需要手术,也不妨碍他充分参与。首次提交的材料附有一份由提交人家人签字的阿拉伯文手写委托书,缔约国对此进行了反驳;据缔约国称,提交人只提供了一份未签字的英文委托书。内政部、审理提交人案件的法院和人权委员会没有就提交人家人的申诉采取行动,缔约国对此进行了反驳,因为提交人的家人没有以正式记录证明存在这种申诉。此外,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关于其供词是通过酷刑取得的说法。

10.缔约国称,尽管委员会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但缔约国于2018年2月16日提交了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在其意见中称,来文不属于《任择议定书》的范围,因为提交人的听力障碍不属于《公约》第一条适用的长期残疾。缔约国否认曾阻止提交人与律师联络,律师在他受审期间与他有过数次见面。法院为他提供了公正审判保障,法院文件也不支持他的供词是通过酷刑取得并在审判中用于对他不利的说法。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意见》依据的资料不准确,来源不可靠。

11.对于委员会关于存在违反《公约》行为的结论,缔约国指出,缔约国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提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缔约国称,议事规则第70条第11款不允许缔约国对提交人的补充评论进行评论,而且委员会没有根据议事规则第73条第1款将提交人的申诉通知缔约国。

3.提交人的评论

12.提交人的代理人在2023年11月1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2019年4月23日,缔约国当局在内政部宣布的大规模处决中将提交人与其他36人一起处决。他们指出,最高法院确认了提交人的死刑判决,尽管他是被刑讯逼供的,而且最高法院没有调查关于他因遭受酷刑而导致丧失听力的资料。提交人的家人未被告知处决日期,也未被允许与他道别。没有举行葬礼,提交人的家人至今仍不知道他的遗体位于何处。提交人的代理人称,缔约国没有对委员会的建议作出答复。

4.委员会的决定

13.委员会对个人建议和一般性建议没有得到执行表示遗憾。委员会尤其对提交人被处决深感遗憾,尽管委员会要求对其定罪进行复审。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中止后续程序,评为“C级”。

C.S.K.诉芬兰(CRPD/C/26/D/46/2018)

意见通过日期:

2 0 22 年 3 月 24 日

事由:

个人援助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十九条第 ( 二 ) 项以及第五条第一和第二款 ( 单独解读以及与第十九条一并解读 )

此前关于后续行动的信息:

1.补救

14.对于提交人,缔约国有义务:

(a)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考虑到委员会的《意见》,重新考虑其个人援助申请,以确保提交人能够行使独立生活的权利;

(b)对提交人提交来文所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赔偿;

(c)以无障碍格式公布和广泛传播本《意见》,以使社会各界知悉。

15.总体而言,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关于个人援助的法律以及行政机构和国内法院适用法律的方式符合缔约国的义务,确保法律的目的或效果不会损害或取消智力残疾人在与其他类型残疾人平等的基础上申请个人援助的权利得到承认、享有或行使。

16.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残疾人服务法》,以确保资源标准不成为在决策方面需要支助者独立生活的障碍,资源标准要求受益人必须有能力确定所需援助的内容及其提供方式。

2.缔约国的答复

17.缔约国在2022年10月7日的意见中指出,2022年4月8日,外交部就委员会的《意见》发布了一份新闻稿。外交部已将《意见》译为芬兰文和瑞典文,并分别于2022年5月13日和5月19日向政府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分发了芬兰文和瑞典文版《意见》。外交部及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专家对《意见》进行了讨论。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评估了如何在起草新的残疾人服务和援助法时考虑《意见》,并与国家福利和卫生监督局讨论了《意见》。

18.缔约国指出,2022年6月8日,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就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和提交人重新申请残疾服务的权利向提交人所在市的市政府下达指示,该部认为,这将确保提供适当补救。该部注意到,委员会对提交人所要求的个人援助时长被拒绝表示关切。缔约国还指出,《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均未规定提供金钱赔偿的义务。

19.缔约国指出,2022年9月22日,政府向议会提出了一项关于残疾人服务和援助的新法案,据缔约国称,该法案将落实委员会关于改革《残疾人服务法》的建议。在起草该法案时,适当考虑了《公约》规定的义务和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拟议法律促进社会平等、包容和参与,消除障碍;支持独立生活和实现自决;确保残疾人获得符合个人需要的优质服务。根据拟议法律,提供“特殊服务”的依据是因长期残疾或疾病造成的功能障碍而需要援助或支持。无论残疾类型或诊断如何,都将根据一项共同法律获得服务。“服务需要”将与有关个人共同确定,必要时还将与其家人共同确定,同时考虑到本人的个人需要和愿望。将制定一项个人护理计划,作为提供服务的基础。如果有关个人能够独立生活或在支助下生活,使用适合自己的沟通方式就援助内容提出和表达自己的意愿,则可提供个人援助。个人援助的替代办法包括对参与的“特殊支助”,即由适当的合格专业人员提供指导。拟议法律包括关于协助决策的条款,以使残疾人能够就其生活作出决策。

3.提交人的评论

20.提交人在2023年5月7日的评论中指出,2022年4月22日,他所在市的市政府要求他重新申请个人援助。2022年5月27日,提交人的法定监护人答复称,鉴于委员会的《意见》,市政府应重新考虑他此前的申请,而不是要求他重新申请。2022年6月8日,市政府答复称,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已向其建议,提交人可重新申请,市政府不可重新考虑他此前的申请。2022年6月13日,法定监护人重申其立场。提交人称,没有必要提出新的申请,因为委员会已要求缔约国为他积极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国内法律明确规定,市政府应了解重度残疾人的“服务需要”。必须对服务计划进行持续更新,但提交人最近的计划是2014年的。由于提交人所在市的市政府已获悉委员会《意见》,它本应根据《残疾人服务法》在三个月内迅速重新审议他的申请。

21.提交人指出,2022年12月11日,他向不歧视问题监察员提出了申诉。2023年3月20日,在社会服务责任移交给相关县后,县社会服务部门与提交人见面,以更新其服务计划。提交人重申,他希望获得先前要求的服务,他的现状导致他无法在自己的公寓里生活。提交人指出,“显然”不需要提出新的申请,他目前正在等待服务计划更新和决定。与此同时,主管部门没有向他提供有效补救,也没有对提交来文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22.提交人称,鉴于他自己的情况,缔约国对委员会《意见》的传播没有成效,而且没有关于国内主管部门如何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报告。他认为,国内主管部门应接受更多关于这些建议的培训。

23.提交人称,2023年10月1日生效的新《残疾人服务和援助法》并未废除妨碍智力残疾人依靠个人援助独立生活的规定。根据第9条,有资格获得个人援助的一项先决条件是能够独立或在支持下提出和表达对援助内容的偏好。据提交人称,缔约国突出强调了该法上一版本中已经存在的规定。资源标准仍然是一个“非常高的门槛”,特别是在独立生活和日常活动的支助方面。因此,缔约国并未将委员会的建议纳入该国法律。据提交人称,新法规定的新服务,包括对参与和协助决策的“特殊支助”,并未对关于日常活动和独立生活方面个人援助的规定予以纠正。

4.委员会的决定

24.委员会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

D.Henley诉澳大利亚(CRPD/C/27/D/56/2018)

意见通过日期:

2 0 22 年 8 月 2 6 日

事由:

免费电视频道不提供音频描述,导致视障人士无法收听节目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 ( 与第四条第一和第二款一并解读 )

此前关于后续行动的信息:

1.补救

25.关于提交人,缔约国有义务向其提供充分赔偿,包括赔偿提交来文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

26.总体而言,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

(a)通过各种行动计划和战略,查明实现无障碍环境方面的现有障碍,包括向视障人士提供音频描述服务,确定附有具体时限的时间表,并提供消除障碍所需的人力和物力。应严格执行这些行动计划和战略。缔约国应加强监测机制,以确保实现无障碍环境,还应继续提供充足的资金,用于消除实现无障碍环境方面的障碍和培训监测人员;

(b)采取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以确保向视障人士提供音频描述服务;

(c)对残疾人进行教育,使其了解《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无障碍权利,这项权利是使他们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各个方面的重要手段;

(d)确保为所有免费电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范围,包括关于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的适当和定期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以确保这些服务提供商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遵守《公约》,实现完全无障碍。应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和技术专家合作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2.缔约国的答复

27.缔约国在2023年3月22日提交的意见中承认它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缔约国表示,将在网上公布《意见》和缔约国的意见。缔约国认识到获得适当通信技术对于残疾人充分和平等享有人权的重要性。缔约国致力于改善残疾人获得通信的机会,并与他们协商,以了解和满足他们的要求。缔约国回顾称,2017年,缔约国会见了提交人和音频描述工作组中盲人或视力障碍者群体的其他代表,这有利于国家广播公司落实音频描述。缔约国致力于提高残疾人的独立性,包括通过《2021-2031年残疾人战略》以及通信部长将要制定的相关计划这样做。

28.缔约国回顾称,该国国家广播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开始播出带有音频描述的内容,政府向每家广播公司提供了200万澳元的初始拨款。2022年2月7日,政府宣布每年向每个国家广播公司再提供100万澳元,以支持在2022年至2025年期间继续提供音频描述。免费电视频道中带有音频描述的内容数量继续增加,广播公司正在努力将带有音频描述的节目扩展到重播电视服务。通信部长正在就提供音频描述与代表商业免费电视广播公司和三个商业免费电视网络的行业机构进行接触。通信部长打算与业界合作,改进音频描述的提供。

29.缔约国重申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项提出的反对意见,因为提交人本可根据1992年《残疾人歧视法》向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终止申诉,提交人本可向法院提出申诉,指控存在非法歧视。随后,法院可指示被告停止任何非法歧视,要求被告赔偿所受损失或损害,并/或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等。缔约国认为,尽管只能针对各个国家广播公司向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提交人仍未用尽补救措施。缔约国并不认为它必须证明,国内补救办法不仅能够提供可带来有效救济的补救办法,还具有合理的成功前景。

30.缔约国称,各缔约国必须采取步骤,充分实现《公约》权利。然而,缔约国没有义务采取所有措施,并且拥有一定的酌处权。缔约国认为,与利益攸关方协商和提供节目是逐步落实《公约》相关权利的最适当手段,因为国家广播公司是最容易提供音频描述的。提供三年资金为这些公司提供了在免费电视频道上提供高水平音频描述的资源。缔约国指出,它承诺实施一项五年期供资计划,以推动提供音频描述。缔约国申明,鉴于有关提供音频描述的上述事态发展,缔约国一直在履行逐步实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享权利的义务。

3.提交人的评论

31.提交人在2023年5月29日的评论中重申了她关于可否受理的论点,并指出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落实委员会的任何个人建议或一般性建议。提交人指出,缔约国为履行《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四条第一和第二款一并解读)规定的义务而采取了一些措施,缔约国不能将这一点作为其依据。她称,应由委员会来判断缔约国是否已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32.提交人称,《2021-2031年残疾人战略》没有具体提到提供音频描述。她指出,缔约国没有解释打算如何通过相关计划来具体实施以可持续方式提供音频描述的必要步骤,包括规定具体期限的时间表和充足资金,以消除提供音频描述的障碍。提交人称,因此,相关计划似乎并不包含委员会建议的具体细节。此外,据提交人称,《2021-2031年残疾人战略》及相关计划是一项改善残疾人生活的计划,但不是精确、具体或详细的政策框架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无法据此对缔约国追究责任。

33.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采取以下任何措施:通过立法对免费电视频道和免费在线重播电视节目规定音频描述的最低指标;公开规定广播公司提供音频描述的最低标准和时限;查明提供音频描述的障碍;提供可持续的预算拨款,以协助制作和播放带有音频描述的电视节目;提供资料,介绍商业广播公司对该国关于在可预见的未来提供音频描述的计划所作的答复;提供资料,介绍通信部长提出的与商业广播公司合作的框架和时间表;制定一个框架,以监测音频描述的开发和提供;制定一个框架,以监测在实现《公约》第九和第三十条所载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提交人称,缔约国的义务不仅限于国家广播公司。仅由国家广播公司提供音频描述,而没有采取任何步骤,使包括商业免费广播公司在内的所有免费广播公司和重播电视节目充分提供音频描述服务,这样无法为盲人或视障人士提供获取信息的机会,也无法使他们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文化生活。

4.委员会的决定

34.委员会对个人建议没有得到执行表示遗憾。委员会认为,一般性建议仅得到部分执行。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为确保提供音频描述而采取的政策措施。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即通过各种行动计划和战略以查明实现无障碍环境方面的现有障碍,对残疾人进行教育以使其了解《公约》规定的权利,以及确保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中止后续程序,在个人建议方面评为“C级”,在一般性建议方面评为“B级”。

E.Rékasi诉匈牙利(CRPD/C/25/D/44/2017)

意见通过日期:

2 0 21 年 9 月 6 日

事由:

就财务事项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十二条第三、第四和第五款

此前关于后续行动的信息:

1.补救

35.对于提交人,缔约国有义务:

(a)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在提交人要求回购人寿保险合同时予以协助,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以确保提交人收回全部资金,包括提交来文所产生的法律费用,以及对侵犯其《公约》权利的赔偿;

(b)以无障碍格式公布和广泛传播本《意见》,以使社会各界知悉。

36.总体而言,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包括:

(a)立即采取措施对监护权加以限制,包括废除《民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完全按照《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从替代决策转向尊重个人自主权、意志和选择的协助决策,包括个人以自己的身份掌管其财务的权利;

(b)确保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协商合作,对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所有行为者,包括公务员、法官和社会工作者,开展关于承认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和协助决策机制的适当和定期培训。

2.缔约国的答复

37.缔约国在2022年3月28日的意见中称,提交人仍可向法院对监护主管部门提起诉讼,她的律师应了解相关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该国人力资源部正在研究是否可能根据委员会的《意见》提供赔偿。

38.缔约国指出,它在网上公布了《意见》的匿名版本。

39.缔约国指出,关于《民法》的2013年《第五号法令》第二编对行为能力和协助决策作出了规定。据缔约国称,新《民法》是在广泛的技术和社会协商基础上通过的。为了保护有关个人,保留了限制行为能力的规则,并对这种限制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与以前的《民法》不同,新《民法》仅规定在法院裁定的一类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来确定要施加限制的一系列情况的数量和结构,这保证了部分监护的法律后果是个性化和灵活的。《民法》规定,只有在限制性较低的措施所提供保护不足的情况下,才可适用限制性措施。在这方面,替代措施包括“采用事先法律声明”和协助决策的可能性。《民法》现在要求,除了酌处能力减弱之外,还应考虑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及其家庭和社会关系。因此,丧失酌处能力不足以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依据。监护必须在时间上加以限制,法院必须设定强制性审查的日期。有关个人在监护和审查程序中具有充分的程序能力,并可启动此类程序。

40.缔约国指出,2019年成立了一个小组,以全面分析监护程序的司法实践。该小组于2020年开始工作。监护主管部门采取协助决策措施,并指定辩护律师,但只有在有关个人提出请求时才能这样做,即使相关法院认为对行为能力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

41.缔约国指出,关于法院组织和管理的2011年《第一六一号法》以及关于法官法律地位和薪酬的2011年《第一六二号法》规定了法官培训的规则。法官必须参加定期培训课程。这些课程涵盖残疾人的人权,包括司法程序中的人权。缔约国指出,在这方面,匈牙利司法学院组织了“培训员培训”方案。法官有机会参加关于《公约》和残疾人的国际培训课程。此外,国家司法办公室愿与各种组织合作,以确保实现残疾人的权利。

42.缔约国指出,在对有关个人进行监护之前,必须向本人及其亲属告知在监护程序期间存在协助决策的可能性。“全国精神残疾人社会组织和基金会协会”在人力资源部的支持下,一直在对监护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题和课程与他们在协助决策和“残疾人的适当待遇”方面的任务有关。2019年12月,人力资源部与全国智力残疾人及其助理人员协会签订了一项合同,为500至550名监护人提供关于协助决策的培训。

3.提交人的评论

43.缔约国的意见于2023年3月3日转交提交人,以供其评论。2023年10月4日,委员会秘书处向提交人发出提醒函,请她在2023年11月6日之前发表评论,并表示委员会在该日期之后可能会在她未发表评论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对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情况。提交人没有发表评论。

4.委员会的决定

44.委员会对个人建议和一般性建议没有得到执行感到遗憾,并提及其先前后续报告中委员会对涉及缔约国的其他来文所开展的后续工作以及委员会对缔约国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中止后续程序,评为“C级”。

F.Z.H.诉瑞典(CRPD/C/25/D/58/2019)

意见通过日期:

2 0 21 年 9 月 6 日

事由:

驱逐至阿富汗;无法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十五条

此前关于后续行动的信息:

1.补救

45.对于提交人,缔约国有义务:

(a)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提交来文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

(b)对提交人的案件进行复审,同时考虑到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和委员会的《意见》;

(c)以无障碍格式公布和广泛传播本《意见》,以使社会各界知悉。

46.总体而言,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作出庇护决定时,确保残疾人的权利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得到适当考虑。

2.缔约国的答复

47.缔约国在2022年3月29日的意见中指出,它认真对待委员会的《意见》和其中的建议。缔约国称,根据《公约》或《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没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任何经济补偿或偿还法律费用。因此,缔约国没有启动这方面的程序。

48.缔约国指出,2021年12月9日,移民局向提交人发放了居留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

49.缔约国指出,它已将委员会的《意见》分发给相关公共主管部门,并在网上公布了《意见》及其摘要。

50.关于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缔约国指出,移民局长期致力于人权问题,以确保残疾人的权利。和所有其他公共机关一样,移民局负责在其活动中执行国家残疾人政策,并以《公约》为指导。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缔约国认为,它已采取必要步骤遵守委员会的《意见》,并要求委员会结束后续程序。

3.提交人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23年5月10日的评论中不同意缔约国的论点,即缔约国没有义务提供经济补偿或偿还法律费用。提交人指出,他尚未就此向缔约国提出任何申诉。

52.提交人感到不安的是,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提交人称,他令人不安和造成创伤的经历以及主管部门给予他的待遇在缔约国的庇护情况中并不罕见。如果不作出切实、具体和可执行的改变,这种做法和违反《公约》的行为将继续存在。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已采取必要步骤遵守委员会《意见》的说法,因为残疾人在确保实现其《公约》权利方面仍然面临障碍。提交人请委员会继续开展后续程序,让缔约国有进一步机会表明它打算采取何种行动来遵守一般性建议,并让他有机会对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发表评论。

4.委员会的决定

53.委员会对缔约国为执行个人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基本满意,但对一般性建议没有得到执行感到遗憾。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中止后续程序,在个人建议方面评为“A级”,在一般性建议方面评为“C级”。

G.N.L.诉瑞典(CRPD/C/23/D/60/2019)

意见通过日期:

2 0 2 0 年 8 月 2 8 日

事由:

遣返伊拉克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十五条

此前关于后续行动的信息:

1.补救

54.对于提交人,缔约国有义务:

(a)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提交来文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

(b)对提交人的案件进行复审,同时考虑到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和委员会的《意见》;

(c)以无障碍格式公布和广泛传播本《意见》,以使社会各界知悉。

55.总体而言,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作出庇护决定时,确保残疾人的权利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得到适当考虑。

2.缔约国的答复

56.缔约国在2021年3月31日的意见中指出,它认真对待委员会的《意见》和其中的建议。缔约国提到议会2017年为该国残疾人政策制定的国家目标。缔约国政府的目标是在通用设计、无障碍、个人支助以及防止和打击歧视领域执行这项政策。缔约国提及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指出,2021年3月18日,该国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项法案,建议设立人权研究所,负责监测、调查和报告缔约国落实人权的情况。

57.缔约国称,根据《公约》或《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没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任何经济补偿或偿还法律费用。因此,缔约国没有启动这方面的程序。

58.缔约国指出,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移民局正在审议提交人的庇护案件。

59.缔约国指出,它已将委员会的《意见》分发给相关公共主管部门,并在网上公布了《意见》及其摘要。

60.关于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缔约国指出,移民局长期致力于人权问题,以确保残疾人的权利。和所有其他公共机关一样,移民局负责在其活动中执行国家残疾人政策,并以《公约》为指导。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缔约国认为,它已采取必要步骤遵守委员会的《意见》,并要求委员会结束后续程序。

3.提交人的评论

61.提交人在2023年12月27日的评论中指出,她主要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答复,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答复表明它不打算采取任何行动。提交人称,缔约国在她的案件和Z.H.诉瑞典案中违反《公约》第十五条的行为表明,缔约国有必要采取更多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缔约国提及以前采取的措施是不够的,因为委员会的要求是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62.提交人对设立人权研究所表示欢迎,但认为这并不能确保残疾人的权利在庇护决定中得到适当考虑。提交人称,她令人不安和造成创伤的经历以及主管部门给予她的待遇在缔约国的庇护情况中并不罕见。如果不作出切实、具体和可执行的改变,这种做法和违反《公约》的行为将继续存在。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已采取必要步骤遵守委员会《意见》的说法,因为残疾人在确保实现其《公约》权利方面仍然面临障碍。提交人请委员会继续开展后续程序,让缔约国有进一步机会表明它打算采取何种行动来遵守一般性建议,并让她有机会对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发表评论。

4.委员会的决定

63.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与个人建议执行情况有关的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H.Makarov诉立陶宛(CRPD/C/18/D/30/2015)

意见通过日期:

2 0 17 年 8 月 18 日

事由:

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行为能力的权利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

此前关于后续行动的信息:

CRPD /C/21/3 和 CRPD /C/23/3

1.补救

64.对于提交人,缔约国有义务:

(a)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偿还他和妻子在国内整个法律诉讼期间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并予以赔偿;

(b)允许他查阅法庭和调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庭审记录和专家检查结果,以及所有相关文件;

(c)以无障碍格式公布和广泛传播本《意见》,以使社会各界知悉。

65.总体而言,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提及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并要求缔约国:

(a)对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进行必要修订,以纳入在必要时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内容;

(b)通过一项对司法和执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能力建设的国家行动计划,加强他们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并确保在所有法律程序中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安排;

(c)促进和确保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并对此进行监测,并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

2.缔约国的答复

66.缔约国在2023年6月19日的补充意见中回顾称,2017年,司法部曾要求提交人提交所有相关资料,以确定所受损害的金额,但提交人并未提交赔偿请求。相反,提交人选择在涉及其妻子Glafira Makarova车祸的刑事诉讼期间,就违反程序行为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据缔约国称,提交人的行动限制了在刑事诉讼中有效提出民事索赔和要求提供30万欧元非金钱损害赔偿的可能性。2019年2月13日,维尔纽斯地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民事申诉。2019年12月17日,维尔纽斯区域法院维持了这一裁决。2021年12月2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撤销原判上诉。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执行委员会关于赔偿的建议,最高法院就此指出,这种赔偿不属于本案的范围,因为本案涉及的是对事故责任人罪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67.缔约国指出,2018年4月23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根据委员会《意见》提出的重启刑事诉讼的请求,因为缔约国的法律制度没有预见到这种可能性。缔约国称,这一裁决并不排除在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中提供补救。2021年12月2日,最高法院认定,法院在提交人及其代理人的积极参与下,通过彻底审查相关证据,纠正了既定程序缺陷。

68.缔约国指出,最高法院拒绝了提交人随后提出的重新审理请求,因为他没有向初审法院提出这一请求。提交人在这方面提出的法律援助请求被驳回,他对这一决定提出的申诉也被驳回,因为这些申诉没有按照适用的要求提出。缔约国称,重新审理请求很少得到批准。因此,拒绝此类请求并不损害诉诸司法权利的实质。缔约国认为,它已充分执行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建议。

69.缔约国指出,在对刑事案件的民事申诉进行审查时,提交人获得了全额资助的法律援助。提交人及其代理人可查阅案件材料,并积极参与了诉讼。法院认为,Makarova女士健康状况恶化、残疾和最终死亡与因事故受到的伤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由于与收入损失及丧葬和治疗费用没有直接联系,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命令肇事者支付500欧元的非金钱损害赔偿及5%的程序性利息。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对肇事者雇主的指控,并要求他支付法律费用。

70.缔约国指出,2022年5月,缔约国主管部门再次告知提交人,他有权从司法部获得赔偿,并解释了适用的程序,包括在司法部进行个别协商。主管部门一再告知提交人,他有权要求赔偿,并向他告知了损害赔偿法修正案通过之后的相关程序,该修正案提高了对金钱损害和非金钱损害的最高赔偿额,并规定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限为三年。

71.缔约国表示,该国主管部门已将委员会的《意见》翻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并在网上公布。

3.提交人的进一步评论

72.提交人在2022年9月26日和2023年3月27日提交的材料中称,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并拒绝了他的赔偿请求。提交人指出,2022年2月22日,最高法院通知他,他可以让维尔纽斯地区法院重新审理刑事案件。然而,由于没有资金支付国税和律师费用,他无法这样做。2022年5月31日,国家保障法律援助服务拒绝了他的免费法律援助请求,因为他没有提供关于其财务状况的文件。2022年7月5日和25日,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驳回了他对这一决定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满足程序要求。2022年9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维持了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的裁决。提交人称,这些决定侵犯了Makarova女士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和诉诸司法的权利。他请委员会确保其《意见》得到迅速落实。

73.提交人在2023年12月6日的评论中指出,2023年7月5日,他向司法部要求111,554欧元的金钱和非金钱损害赔偿。2023年8月2日,司法部提议向提交人支付5,000欧元的非金钱损害赔偿。2023年10月2日,提交人与缔约国主管部门签署了一项和解协议,缔约国主管部门在该协议中承认发生了违反《公约》的行为。2023年10月6日,司法部向提交人支付了5,000欧元的赔偿金。

74.提交人称,尽管签署了这一协议,但缔约国主管部门侵犯了他诉诸司法的权利,因为维尔纽斯地区法院接受了司法部的请求,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因为在刑事诉讼时,《公约》尚未对缔约国生效,尽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自签署条约之时起不采取有损于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行为。

75.提交人申诉称,2019年12月17日,维尔纽斯区域法院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他就维尔纽斯地区法院2019年2月13日裁决提起的上诉,尽管他要求法院在他在场的情况下审理这一上诉。同样,最高法院在他和他的律师缺席的情况下驳回了他的撤销原判上诉。法院无视他的论点,错误地评估了他在金钱损害和非金钱损害的民事赔偿请求中提交的证据。提交人称,他因此被剥夺了充分赔偿。

4.委员会的决定

76.委员会对缔约国为落实个人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基本满意。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当事方先前提交的材料,认为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只得到了部分执行。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对监狱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务员和雇员进行了残疾人权利方面的能力建设。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2017年为监测《公约》执行情况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资料表明,缔约国已通过国家行动计划来建设司法和执法人员的能力,或已促进和确保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提供合理便利并对此进行监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先前援引的关于国家保障法律援助的法律修正案规定的是“无行为能力者”的法定监护人的权利,而不是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中止后续程序,在个人建议方面评为“A级”,在一般性建议方面评为“B级”。

I.Sahlin诉瑞典(CRPD/C/23/D/45/2018)

意见通过日期:

2 0 2 0 年 8 月 2 1 日

事由 :

招聘流程以及对工作场所的适当修改和调整

违反的条款:

《公约》第五和第二十七条

此前关于后续行动的信息:

CRPD /C/28/3

1.补救

77.对于提交人,缔约国有义务:

(a)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偿还他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并予以赔偿;

(b)以无障碍格式公布和广泛传播本《意见》,以使社会各界知悉。

78.总体而言,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包括:

(a)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在实践中促进残疾人就业,包括确保用于评估便利措施合理性和相称性的标准符合《公约》所载原则和委员会《意见》所载建议,确保系统地与残疾人进行对话,使他们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权利;

(b)确保向参与招聘流程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特别是劳动法院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适当和定期培训,包括关于根据《公约》,特别是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培训。

2.缔约国的答复

79.缔约国在2023年12月4日的意见中指出,2021年通过了一项在2021-2031年期间对残疾人政策进行系统监测的战略,该战略要求包括公共就业服务局在内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残疾人政策执行工作四个目标领域的进展情况。缔约国指出,通过这一强化后续程序产生的数据将为2026年新的残疾人政策国家行动计划提供信息。

80.缔约国称,公共就业服务局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措施,包括工资补贴和工作场所调整补助金。缔约国指出,2022年3月,为加强翻译服务以促进平等和参与而启动的调查提交了最后报告,政府目前正在分析该报告。

81.缔约国指出,2024年预算法案表明,政府打算采取措施,改善为聋人、听力障碍者或聋盲人提供的翻译服务,该法案预计瑞典各地区将获得4,100万克朗用于协调翻译服务。

82.缔约国指出,2021年6月,提交人申请了惠给赔偿,政府2022年8月25日作出的决定没有给予惠给赔偿。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缔约国认为,它已采取必要步骤遵守委员会的《意见》,并要求委员会结束后续程序。

3.委员会的决定

8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偿还提交人的法律费用,并且拒绝了他的赔偿请求,个人建议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仅部分执行了一般性建议。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平等问题监察员提交了一份报告,说明其在防止工作场所歧视措施方面的监督权限。委员会还注意到,公共就业服务局为残疾人提供了若干具体措施,包括工资补贴和工作场所调整补助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15-2017年期间所开展培训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告知委员会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用于评估便利措施合理性和相称性的标准符合《公约》所载原则和委员会《意见》所载建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向参与招聘流程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适当和定期培训。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与残疾人组织的系统和制度化接触。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中止后续程序,在个人建议方面评为“C级”,在一般性建议方面评为“B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