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BHR/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9 October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巴林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8月27日举行的第2820次会议上审议了巴林的报告,并在2024年9月13日举行的第284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参考2019年2月1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及2024年9月13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4.应当指出的是,委员会根据其2019年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准则,使用了“在卖淫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一语而非“儿童卖淫”,使用了“儿童性虐待材料”一语而非“儿童色情制品”。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任择议定书》视为国内法,并可在法庭上援引。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了下列文书:

(a)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2008年第1号法;

(b)关于私营部门劳工法的2012年第36号法修正案;

(c)关于信息技术犯罪的2014年第60号法;

(d)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2015年第17号法;

(e)关于儿童恢复性司法和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2021年第4号法;

(f)《国家人权计划》(2022-2026年);

(g)《国家儿童战略》(2023-2027年)。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2023年第9号决定重组国家儿童委员会;运行统一的刑事司法系统(Najem);在打击腐败和促进经济及电子安全总局打击网络犯罪局下设剥削儿童行为调查小组。

三.数据

数据收集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Najem系统的资料,并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网络空间儿童保护单位和剥削儿童行为调查小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Najem系统未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收集、分析、监测和使用Najem系统收集的数据,包括买卖儿童、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以及传播儿童性虐待材料相关的数据,并确保Najem系统与其他数据收集来源相互关联;

(b)积极利用收集的信息制定政策、开展影响评估并监测《任择议定书》的执行进展情况。

四.一般执行措施

A.立法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法禁止了《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大部分罪行,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部法律对买卖儿童的所有情况进行明确界定并将之定为刑事犯罪,买卖儿童的概念虽与贩运儿童的概念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其他表现形式的买卖儿童行为被忽视。

11.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准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任择议定书》第3条所指和第2条所界定的所有行为、活动和罪行,包括所有形式的网上买卖和性剥削充分纳入刑法,包括确保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刑罚;

(b)通过关于“在卖淫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的法律定义,保护儿童不被作为犯罪人起诉,并加重对向儿童购买性服务罪的最低刑罚,而不论其他刑事条款如何规定。

B.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12.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了《国家儿童战略》(2023-2027年),并增加了用于执行该战略的预算拨款,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国家战略中纳入相关措施以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问题,并确保为执行相关措施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C.协调与评价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一系列新的机构,例如儿童司法委员会、儿童保护中心、剥削儿童行为调查小组和网络空间儿童保护单位,但对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程度表示关切。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各国家机构建立有效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并制定相关条例以监测和评估各机构的工作。

D.传播和提高认识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建议缔约国增加用于提高认识活动的资源,并与民间社会组织、媒体、私营部门、社区和儿童开展密切合作,制定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问题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E.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执行和监测影响《任择议定书》之下儿童权利的各项政策、方案和活动时,加强与民间社会和儿童的合作,并促进他们的参与。

F.培训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建议缔约国加强培训活动,确保培训具有强制性、系统性和多学科性,涵盖《任择议定书》之下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关注《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与其他相关罪行和领域的联系,并向所有相关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特别是新设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司法警察、社会福利中心和照护机构的社会工作者、调查人员以及移民官员。

G.资源分配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打击买卖儿童、儿童性剥削和儿童性虐待材料,包括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以及为照料受害儿童、帮助其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而划拨的具体预算以及实施的追踪机制。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追踪机制,并明确为打击买卖儿童、儿童性剥削和儿童性虐待材料、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以及为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照料而划拨的预算。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第9条第1和第2款)

A.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而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以及为查明此类罪行根源和程度而采取的措施仍然有限。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如家庭暴力受害女童以及移民、难民和无国籍儿童沦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

21.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准则,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以查明可能沦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特别是家庭暴力受害女童以及移民、难民和无国籍儿童;

(b)采取全面措施应对导致儿童可能沦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根源问题,并针对潜在受害儿童加强社会保护措施和机制;

(c)以信任圈作为防止虐待儿童的一种方法并在信任圈内提高对虐待儿童的公众认识;

(d)定期检查所有儿童工作从业人员的犯罪记录。

B.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为世界旅游组织的成员,须适用《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监管旅行和旅游业的私营经营者。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法律框架,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买卖和性剥削;

(b)鼓励旅行社和旅游机构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c)面向旅游业和广大公众开展关于防止在旅行和旅游中买卖和性剥削儿童的提高认识活动;

(d)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旅行和旅游中买卖和性剥削儿童的现象,以防止并消除这种现象。

C.预防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措施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网络空间儿童保护单位,负责处理网上针对儿童的犯罪行为,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发现并处理网上儿童性虐待图像和网上儿童性剥削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25.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准则以及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适当的法律框架、专门的协调监督实体以及具体的分析、研究和监测能力,加强其发现、预防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政策;

(b)加强防止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战略,包括推行公共教育方案,以增加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罪行的认识、了解和报告,并让技术公司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内容进行拦截和删除;

(c)为儿童制定提高认识方案,宣传在数字媒体使用自制的性图像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相关的风险。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至第7条)

A.现行刑事法律和法规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将《任择议定书》所列部分罪行定为刑事犯罪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非《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都在缔约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体现,例如买卖儿童,缔约国《刑法》并未像《任择议定书》一样将该行为界定为一项独立罪行予以明确禁止,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虐待和剥削形式”纳入贩运人口的定义范畴。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对买卖儿童行为进行界定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同时规定与此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b)明确将出售、获取、介绍或提供儿童进行《任择议定书》第2条所界定的儿童卖淫活动定为刑事犯罪。

B.法人的责任

28.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2008年第1号法和关于信息技术犯罪的2014年第60号法规定了法人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某些罪行应承担的责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法人的责任范围,使之包括《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并采取积极措施,针对共谋或参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法人执行相关法律。

C.有罪不罚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对《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领域罪行开展适当调查的案件数量以及被起诉和被判刑的犯罪人数量,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准则,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调查所有买卖儿童、在卖淫业中对儿童性剥削和传播儿童性虐待材料的案件,起诉犯罪人,并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b)为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专门培训,特别是涉及数字环境而可能具有跨界性质的罪行,包括通过国际合作等方式提供培训。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0.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刑事诉讼中,缔约国需要扩大对儿童受害者和儿童证人的权利保护,这些罪行与贩运人口罪不同。

3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积极推动关于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性剥削的强制性要求,并确保负责识别受害儿童的工作人员,包括执法官员、边境和移民部门、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医务人员接受培训,以识别各种不同形式的暴力并相应地转介受害儿童;

(b)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儿童友好型谈话技巧的系统培训;

(c)确保儿童友好型全国求助热线992和998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通,并让所有儿童了解这两部热线;

(d)向《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实现完全的社会和心理康复;

(e)向受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及儿童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的帮助,确保他们能够不受歧视地获得适当补救;

(f)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不会因涉及自身处境的罪行而受到处置或惩罚。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32.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包括加强协调实施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便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以及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此类罪行的责任人方面取得进展。

九.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

十.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建议转发国家儿童委员会和相关部委,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认识。

B.下次定期报告

36.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