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CPR/C/141/D/3307/2019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August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307/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C(由律师AnnaMassarsch代理)

据称受害人:

C、D、E和F

缔约国:

瑞典

来文日期:

2016年12月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和第94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4年7月19日

事由:

驱逐回阿尔巴尼亚,据称有可能受到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的迫害

程序性问题:

属事理由;证实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正审判;不驱回;难民;酷刑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三条

1.1来文提交人是C, 系阿尔巴尼亚国民,生于1985年。他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其妻子D (生于1989年)和两个未成年女儿E和F (分别生于2014年和2017年)提交来文。她们也是阿尔巴尼亚国民。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将全家人驱逐回阿尔巴尼亚,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C、D、E和F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瑞典生效。

1.22019年2月22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提交人D、E、F驱逐至阿尔巴尼亚。提交人及其家人仍留在瑞典。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3年7月8日,提交人开始在阿尔巴尼亚一个政府办事处担任保安人员。他受雇于共和国卫队,这是一个军事和警察机构,负责保护高级官员和政府大楼。

2.2在履行职责期间,提交人经常接到实施非法行为的命令。有一次,他的上司指示他不要检查进入他工作所在政府办公大楼的车辆。出于职业精神,提交人拒绝服从命令。

2.32013年12月13日上午8时左右,提交人检查了一辆驶近政府办公室的汽车。他发现了炸药和遥控器,并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爆炸。他后来发现,这辆车是为总理工作的反贪总局局长使用的。

2.4当天晚些时候,反贪总局局长威胁提交人,让他不要在这一事件中提到局长的名字。几天后,局长的一个表兄弟威胁提交人,说他要为拦车付出代价。这位表兄弟说,他代表内政部长和共和国卫队总司令部行事。针对这一威胁,提交人试图对这位表兄弟采取法律措施,但没有成功,因为此表兄弟受到有权势者的保护。

2.52014年3月13日,这位表兄弟再次找到提交人,告诉他,如果他向任何人透露上述事件,他和内政部长将杀死提交人。提交人向他的上司和其他当局报告了这些威胁。然而,当局没有采取行动,也没有提供任何不这样做的理由。

2.62014年6月10日,提交人被解除职务。此后,他和D每天都受到各种人的迫害,以至于他们无法继续在地拉那生活。提交人将D送到另一个城市,他试图将迫害他的人绳之以法,但没有成功。他无法在同一个地方长期居住,被迫与家人分离。因此,D一直处于压力之下,由于害怕而不敢去做定期的体检。这对夫妇的第一个孩子E在2014年出生时体重不足。

2.72015年3月19日,提交人被传唤出庭,就一起与一个组织有关的罪行作证,该组织在欧洲联盟的一些国家暗杀了20多人。该犯罪组织的一些成员得到了国家的支持。提交人作证后离开阿尔巴尼亚,以保护自己和家人。

2.82015年6月1日,提交人、D和E抵达瑞典并申请庇护。移民当局为他们指定了一名法律代表。2015年12月15日,瑞典移民局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2015年12月22日,该家庭的律师就瑞典移民局的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没有成功。该家庭随后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许可请求,该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驳回了该请求。

2.9在不给予庇护的决定得到确认后,提交人及其家人决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留在瑞典。2016年7月29日,他们的案件被移交给瑞典警方,因为他们已经潜逃。

2.102016年9月14日,阿尔巴尼亚前总理兼民主党领导人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称作者于2013年12月13日揭露了一起政治丑闻。2016年9月15日及随后几周,阿尔巴尼亚的几篇新闻文章提到了提交人与2013年12月13日事件有关的名字。例如,阿尔巴尼亚民主党的主要报纸详细描述了阿尔巴尼亚政府为掩盖这一丑闻所作的努力,包括提交人离开共和国卫队的职位以及他随后受到的威胁。

2.11总理随后解除了反贪总局局长的职务。2016年10月27日,三名男子在阿尔巴尼亚找到了提交人的兄弟,用棒球棍残忍地殴打他,并要求他透露提交人的下落。袭击者戴着与阿尔巴尼亚警察相似的面具。提交人的兄弟因重伤住院。当天深夜,提交人父母的家被人用炸药点燃。这家人试图提出申诉并寻求警方的保护,但他们的保护请求被拒绝。

2.122017年3月8日,提交人、D和E申请居留许可,并要求重新审查他们的庇护申请。他们根据上述新情况提出申请。另外,在他们的第二个孩子F于2017年11月6日出生后,这对夫妇于2017年12月19日代表她提交了庇护申请。2018年3月15日,瑞典移民局拒绝了申请。移民法院于2018年4月30日驳回了为F提出的上诉,并于2018年5月14日驳回了为其他家庭成员提出的上诉。移民上诉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决定不批准F的上诉许可,并于2018年6月25日决定不批准其他家庭成员的上诉许可(见下文第6段)。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将他、D、E和F驱逐回阿尔巴尼亚,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目睹了2013年12月在阿尔巴尼亚发生的一起严重犯罪事件,并受到阿尔巴尼亚政府高级官员,即内政部长、政府秘书长和反贪总局局长以及高级警官公然滥用权力和威胁的行为。如果提交人返回阿尔巴尼亚,他将被杀害。此外,由于D、E和F与提交人的关系,他们很可能在与阿尔巴尼亚政府有联系的犯罪集团手中受到不人道或残忍的待遇。

3.2缔约国的移民当局还犯下了非常严重的程序错误,侵犯了该家庭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公平审理权。在2015年开始的第一轮庇护程序中,瑞典移民局在审查案情之前决定,根据《外国人法》第8章第19节,它可能会拒绝这家人的庇护申请。然而,《外国人法》的这一规定只涉及以安全理由或事先确定的理由立即驱逐外国人和拒绝其入境。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提交人及其家人的情况(见下文第4.4段)。

3.3在2017年和2018年进行的第二轮庇护程序中,移民当局也犯了各种程序错误。他们错误地认为提交人离职是因为工资低。他们还不顾家人担心面临阿尔巴尼亚政府报复的担心,就提出的申诉得出了一个预先确定的结论。瑞典移民局说,提交人提出了一个推测性的说法,即与前政府官员有联系的犯罪集团想让他保持沉默。事实上,提交人担心被阿尔巴尼亚目前掌权的官员杀害。瑞典移民局还指出,阿尔巴尼亚前总理在其私人Facebook页面上发表了一个与提交人有关的帖子,而事实上,该帖子出现在总理官方公开的“脸书”网页上。瑞典移民局还错误地说,提交人的家人在离开阿尔巴尼亚之前没有人受到任何伤害。它还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兄弟受到攻击的原因尚未确定。此外,移民局不应以提交人提供的消防部门和阿尔巴尼亚国家警察局的文件简短简单为由而不予受理。移民法院认为阿尔巴尼亚警方可以为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有效保护的结论也是错误的。此外,该机构拒绝翻译提交人提供的阿尔巴尼亚文文件,包括提到他名字的杂志和新闻文章。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8月22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它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不能单独援引《公约》第二条,而且提交人没有证实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根据委员会的判例,提交人有责任达到很高的举证门槛,他必须证明,作为驱逐的必然和可预见的后果,存在着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真正风险。委员会不是一个四审法院,应该高度重视缔约国当局的评估。缔约国并没有低估各种人权报告所表明的对阿尔巴尼亚一般人权状况的合理关注。然而,这种一般情况不足以确定驱逐提交人及其家人将违反《公约》第七条。正如缔约国移民当局所确定的,提交人没有证实,他、D、E和F如果返回阿尔巴尼亚,个人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真正风险。

4.2缔约国解释说移民当局所作的庇护评估的范围比委员会所审议的问题要广泛得多。诉讼不仅涉及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风险,而且还涉及寻求庇护和获得居留许可的其他理由。国内当局完全有能力评估家属的申诉并评估其可信度。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彻底审查了这个家庭的案件。2015年6月3日,瑞典移民局与提交人和D先导性庇护面谈;2015年6月8日,它又对两人进行了三个小时的庇护面谈。在面谈结束时,提交人和D被告知,根据《外国人法》第8章第19节,他们的庇护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在面谈之后,提交人列举了他以前没有提到的其他情况。因此,瑞典移民局于2015年8月13日和10月21日与提交人进行了两次额外面谈。这些面谈持续了六个多小时,而且是在指定代表家属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面谈都是在口译员的协助下进行的,提交人和D确认他们对口译员的话很了解。面谈记录随后被转交给家人的律师。鉴于提交人子女的年龄较小,没有与她们面谈。但是,提交人和D有机会解释其子女申请庇护的理由,并提供有关健康状况的详情。

4.3提交人和D通过他们的公设律师被邀请仔细审查面谈记录并提交书面意见,并提出书面意见和上诉。因此,他们有几次机会解释有关事实和情况,以支持家人的申诉,并在瑞典移民局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以及在移民法院以书面形式为他们的案件辩护。当局有足够的信息对他们的申请作出知情、透明和合理的评估。因此没有理由认定国内裁决不充分,也没有理由认定国内诉讼的结果具有任何任意性或相当于执法不公。

4.4缔约国还争辩说,来文并未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2015年瑞典移民局未经审查就决定拒绝该家庭的首次庇护申请,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在2015年6月8日与提交人和D面谈后,移民局认为,该家庭的申请很可能被视为明显没有根据。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申请没有经过审查。提交人援引2009年4月1日后修正之前生效的《外国人法》的一个版本。有关条款(《外国人法》第8章第19节)的正确措辞与提交人提到的措辞不同。移民当局根据国内法彻底评估了提交人的申诉。

4.5没有证据表明,阿尔巴尼亚目前的总体安全和人权状况导致普遍需要保护来自该国的所有寻求庇护者。移民当局评估了该家庭的脆弱性,发现他们对自己关于国际保护的要求没有证实。当局还适当考虑了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驱逐对他们的健康和发展可能产生的后果。

4.6关于受到违反《公约》第七条待遇的风险,瑞典移民局注意到提交人在担任保安人员履责期间受到威胁。但它还注意到,从2013年12月汽车爆炸事件发生至2015年6月全家离开阿尔巴尼亚,提交人及其家人均未因这些威胁而受到人身伤害。此外,提交人没有声称在2014年6月被解职后受到威胁。没有显示他被解雇与所谓的威胁有什么关系。此外,D和E在阿尔巴尼亚从未受到威胁。在此期间,提交人可以公开生活在自己的家乡,没有受到当局的追捕。因此没有理由认为提交人及其家人在阿尔巴尼亚面临需要国际保护的待遇的风险。

4.7虽然向移民法院提出的上诉程序一般是书面的,但如果口头审理有必要,而且没有特殊理由不举行,则可应外国人的请求举行口头审理。移民法院以案情为由拒绝了提交人关于举行口头听证的请求。然而,它请提交人和D提交补充书面材料。

4.8移民法院在其裁决中提出了几项调查结果。它认为,该家庭提出的保护理由不足以给予他们国际保护,而且所称的威胁是个人所犯的罪行。根据适用的原则,国家保护优先于国际保护,这意味着需要保护的人必须首先向原籍国当局寻求保护。只有在原籍国当局没有意愿或能力帮助这些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瑞典得到保护。尽管阿尔巴尼亚的司法制度可能存在某些缺陷,但当局是有保护可提供的。关于这一问题,提交人提交的书面证据并没有改变移民法院的评估。此外,家庭中没有任何人因所称的威胁而受到任何伤害。提交人和D没有令人可信地证明阿尔巴尼亚当局缺乏保护他们的意愿或能力。

4.9只是在驱逐令成为最终和不可上诉的命令之后,提交人及其家人才向瑞典移民局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居留许可或重新审查他们的案件。瑞典移民局在关于新申请的决定中得出结论,提交人称报纸文章的发表意味着犯罪集团更有理由使他保持沉默,这纯属猜测。此外,据称袭击提交人兄弟的动机并不清楚,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父母家的火灾与据称对提交人的威胁有任何联系。提交人提供的警方书面陈述很简单,而且有拼写错误。因此认为它的证明价值很低。

4.10在对提交人随后的上诉作出裁决时,移民法院认为,即使提交人和D受到与高级政府官员有关系的人的威胁,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阿尔巴尼亚政府支持这些犯罪行为。移民法院还指出,根据斯库台市警方的一份文件,当局确实调查了提交人的兄弟和父母被指控的罪行,没有人因这些罪行被起诉的原因是肇事者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总之,移民法院认为,没有理由认为警方缺乏意愿或能力为该家庭提供有效保护,也没有出现任何新的情况构成执行驱逐令的持久障碍。

4.11缔约国同意其国内当局的评估,即提交人没有合理地证明阿尔巴尼亚当局缺乏保护他们免遭所称威胁的意愿或能力。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11/95/EU号指令第7 (2)条表明了国家行为者必须采取的合理措施,以提供有效保护,防止迫害或严重伤害。具体而言,除其他外,这些行为者必须确保有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侦查、起诉和惩罚构成迫害或严重伤害的行为,并确保提交人能够获得这种保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举报的罪行――即缺乏证据和犯罪人不明的案件――都必须定罪。如果没有理由认为警察的行动是出于普通的惩罚性考虑以外的任何其他因素,就没有理由认为政府缺乏以值得国际保护的方式保护人民的意愿或能力。

4.12在本案中,提交人没有向警方报告所称的威胁。据称斯库台警察给他的兄弟和父亲的书面陈述不足以支持他关于当局缺乏保护他们的意愿和能力的说法。无论如何,提交人没有证实他的解释,说明他为什么选择不就所称的威胁向阿尔巴尼亚当局求助。因此,提交人和D没有用尽在原籍国获得保护的所有可能性。

4.13提交人向委员会声称,在2013年12月事件发生当天,他受到反贪总局局长的威胁,据称当时他拦下了一辆装有爆炸物的汽车。这一威胁是提交人在庇护程序中没有提出的新情况。相反,他在庇护程序中声称,局长的一名亲属在事件发生两天后用炸药威胁他。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他没有提供这一新信息。可以合理地预期他在庇护程序中是不会遗漏他申诉的这种基本方面的。新的信息扩大了他在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所称的庇护理由,并使人强烈质疑这一说法的真实性。

4.14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的若干指控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证据支持,而是基于提交人的推测。此外,汽车和爆炸物事件已经过去多年。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目前在阿尔巴尼亚面临威胁。

4.15关于提交人提交的文件的翻译,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没有对这些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然而,其中许多文件都很简单,据称由警察写的声明中有拼写错误。即使报纸文章提到了提交人的名字,也没有证据表明他在阿尔巴尼亚受到威胁,也没有证据表明当局缺乏保护他及其家人的意愿或能力。

4.16总之,提交人没有证明他或他在阿尔巴尼亚的家人目前受到真正的威胁,或者他们面临着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的可预见的、个人的和真正的风险,提交人也没有证明阿尔巴尼亚当局不愿意或不能保护他和他的家人。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在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评论中,提交人表示,他先前错误引用瑞典法律的错误并非故意。他不知道《外国人法》已经修正。但修正案并没有改变以下事实,即缔约国已明显而公然地侵犯他的权利,并拒绝给他以正义。

5.2提交人声称他已经证实了他的声称。2015年7月13日,他通知瑞典移民局,他的兄弟接到了几个人的电话,要求提供关于提交人的信息,并自称是共和国卫队的雇员。打电话的人都说:“在我们这边问候你的兄弟,嘿,我们要伤害他和他的女儿,如果他泄露信息,伤害最大。”在其中一个电话中,提交人的兄弟说,如果打电话的人继续骚扰他,他将报警。此后,提交人的兄弟立即在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称:“他[咒骂]他和警察,他将对他使用Tritol”[原文如此]。提交人的兄弟感到非常害怕,于是到斯库台的警察局报告了这些事件。他与一名司法警官进行了交谈,但提交人的兄弟非但没有得到保护和支持,反而被告知他应该撤回申诉。警察删除了提交人兄弟手机上的短信,并拒绝提交人兄弟的申诉。2016年,作者的名字被阿尔巴尼亚总理公布,并被阿尔巴尼亚几乎所有报纸和电视台转载。提交人的家正如威胁的那样被炸毁。如果提交人留在阿尔巴尼亚,他几年前就会被杀害。

5.3关于缔约国国内当局对事实和情况的评估以及适用的保护标准,提交人援引了欧洲联盟理事会第2004/83/EC号指令第4和第7条。缔约国没有达到该指令所载的标准。移民当局错误地说,提交人没有受到人身暴力,拒绝翻译他的证据,也没有评估他是否能够获得阿尔巴尼亚当局的有效和永久保护。阿尔巴尼亚当局从未试图制止对提交人实施的罪行。缔约国的移民当局本应考虑到与驱回有关的累积风险因素,包括普遍暴力和高度安全的情况。

5.4提交人描述了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的含义。他还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特别是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的判例。他还提到美国国务院关于阿尔巴尼亚人权情况的一份未具体说明的报告。

5.5提交人承认,如缔约国所述,他于2015年6月8日被告知,瑞典移民局随后将就他的案件作出决定。但是他坚称,事实上,移民局已经在2015年6月3日作出了决定,即提交人申请庇护仅一天之后,2015年6月8日庇护面谈之前。决定的日期(2015年6月3日)在相关文件中说明。提交人随后要求与瑞典移民局进行额外面谈,理由是在2015年6月8日的面谈中出现了许多翻译错误。

5.6提交人对缔约国提出的各种事实性说法提出异议。例如,缔约国坚持认为,没有迹象表明提交人被解职与他受到的所谓威胁有关。提交人不同意。提交人提出申诉的那个人后来回到提交人的工作地点,说他是内政部长的朋友。他告诉提交人:“我们很快就会脱下制服,然后我们会杀了你。此后不久,提交人被解雇。唯一有权任免官员的人是内政部长。此外,虽然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没有遭受身体暴力,但这只是因为提交人受过军事和警察训练,并注意到他的处境。然而,他受到各种形式的迫害和威胁。几十家报纸发表了关于这些事件的文章,这显然证实了他的说法。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缔约国在2022年7月15日的补充陈述中告知委员会,在驱逐令逾期失效后,提交人、D和E于2020年12月22日提出了新的庇护和居留许可申请。瑞典移民局先进行了先导性面谈,然后在一名翻译和一名指定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广泛的面谈。2021年4月21日,瑞典移民局拒绝了新的申请。提交人、D和E随后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于2021年11月10日被驳回。2022年1月31日,移民上诉法院决定不批准上诉许可。驱逐F的决定于2022年5月29日逾期失效,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从移民当局的新决定可以看出,没有新的情况需要作出与先前程序不同的评估。此外,瑞典移民局认为提交人的陈述缺乏可信度。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7.1提交人在2021年2月15日和4月21日、2022年1月5日以及2023年2月6日和3月22日提交的补充材料中重申,来文可以受理,移民当局没有适当评估其家人的保护申请。

7.22023年2月16日,瑞典移民局提供了关于F的法律状况的最新情况,指出针对她的驱逐令已逾期失效。奇怪的是,对F作出的决定与对提交人D和E作出的决定截然相反。这些结果的差异证实,瑞典移民局2020年对提交人、D和E作出的决定是非法的。提交人是唯一完全了解2013年12月13日事件的人,因为他负责监督所涉大楼的外部安全。他是一个目标,因为他是唯一能够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的人。作为证人,他经历了恐惧和恐吓。同一政权仍然在阿尔巴尼亚掌权。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关于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和第三款提出的申述,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公约》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在单独援引时不产生《任择议定书》下来文中的申述。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下的属事理由,《公约》第二条第一和第三款下的申述不可受理。

8.4关于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即缔约国的移民当局没有适当评估其家庭的保护诉求,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对外国人的引渡、驱逐和递解出境方面的程序不属于第十四条所指的“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的范围,而是受《公约》第十三条的约束, 该条适用于旨在强制外国人离境的所有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述基于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8.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来文因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断,即:将他、D、E和F驱逐到阿尔巴尼亚,缔约国将使他们暴露于违背《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风险,因为他在共和国卫队担任保安期间拒绝掩盖他人所犯的非法行为,因此他在2013年受到一名高级公职人员及其表兄弟的威胁。他还声称,2015年,他在阿尔巴尼亚的法庭上作证,指控一名与一个强大的犯罪组织有联系的个人;2016年10月,他的兄弟遭到试图获取提交人下落信息的人的暴力袭击;同一天,他父母的房子在一次纵火袭击中被烧毁和炸毁;他的兄弟还收到一些人的电话威胁,警告提交人不要泄露信息;由于普遍存在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阿尔巴尼亚警察和其他当局不能也不愿保护他及其家人不受有权势者的伤害。

8.6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根据委员会的既定判例,此种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通常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或评估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对缔约国所作的评估应给予相当的重视,除非评估明显具有武断性或构成执法不公。

8.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移民当局多次评估了该家庭的保护申请:2015年和2016年的初步庇护程序;2017年和2018年根据遣返的障碍对申请作复审;2020年至2022年期间审议重新提出的庇护申请。在初步庇护程序期间,移民当局为提交人及其家人被指定了一名公设律师,并进行了多次面谈和听审,提供了翻译服务,有他们的律师在场。瑞典移民局和随后的移民法院在书面决定中审查了该家庭所指称的实质内容。虽然提交人坚称,在庇护程序期间,移民局预判案件的结果,并在决定中引用《外国人法》中一项不恰当的条款,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随后承认,他引用的是该条款的过时版本。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直到2015年6月8日与提交人和D进行了三个小时的庇护面谈之后,移民局才表示,根据他们提交的材料,他们的申请可能会被驳回。移民局后来发布了一项理由充分的决定。此外,虽然提交人指出,2015年6月8日的面谈中出现了翻译错误,但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局批准了提交人关于在2015年8月13日和10月21日进行额外面谈的请求。这些面谈持续了六个多小时,有口译员和代表家属的公共律师在场。因此,委员会认为,该家庭有充分的机会向移民局提出指控和补充指控。此外,虽然提交人声称国内当局的决定是任意的,因为对他小女儿的驱逐令已不再可执行,而对家庭其他成员的驱逐令仍然可执行,但委员会注意到,这些命令有合乎逻辑的不同的到期日期,因为庇护申请是在不同的日期提出的。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其关于国内诉讼程序是任意的或程序错误的论点。

8.8关于缔约国当局的实质性分析,委员会注意到瑞典移民局的调查结果,即提交人在阿尔巴尼亚从未受到伤害;他没有声称在2014年6月被解职后受到威胁;他在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1日全家离开阿尔巴尼亚的整个期间,一直在阿尔巴尼亚公开生活,没有被通缉;他在第三轮庇护程序中的陈述不可信;他提供的关于其兄弟和父亲的相关文件证明价值很低;D和E在阿尔巴尼亚从未受到威胁。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他没有向移民当局提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即2013年当天他拦下一辆装有爆炸物的汽车时,还受到反贪总局局长的威胁。委员会认为,后一种威胁是提交人申诉的一个实质方面,与他最初的陈述不同。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提交人家人的首次庇护申请最终被驳回后,提交人本人关于他受到威胁的陈述通过各种渠道在网上公布。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在面临驱逐时,他主动寻求通过一名记者公布他的姓名和他所面临风险的指称。提交人没有将这一行为与他声称的担心返回阿尔巴尼亚后会受到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说圆通。委员会还观察到,虽然提交人说他和他的家人在2014年6月他被解雇后在地拉那每天都受到迫害,但他没有提供有关迫害的细节,因此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们在2015年6月申请庇护之前受到了真正的人身威胁。委员会还注意到瑞典移民局的意见,即提交人没有向警方报告所称的威胁,虽然提交人声称他在阿尔巴尼亚仍然有危险,但自所称的威胁发生以来已经过去了10年。委员会承认,提交人对移民当局决策程序的若干方面提出异议。然而,由于上述理由,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他的申诉,即缔约国对该家庭关于他们在阿尔巴尼亚将面临酷刑或虐待的指控的评估显然是任意的或错误的,或相当于执法不公。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9.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