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会议
第350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7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汗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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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以色列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5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以色列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ISR/1-2)
1.应主席邀请,Arad女士和Halperin-Kaddari女士(以色列)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ARAD女士(以色列)提出以色列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时说,以色列早就非常重视妇女地位。合宪而标准的基层结构已经建立,同时持续制定法律和发展实施机制,所有这些均同样适用于犹太妇女和阿拉伯妇女。两项目标是,确保妇女的地位和权利,使得社会了解两性平等的标准价值。以色列对《公约》的批准就是以色列这方面承诺的当然表示。
3.以色列认识到积极态度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具有文化、社会经济、宗教和种族多样性等特点的国家内。在迅速转变和动态变化期间,这种态度是特别重要的。
4.推动妇女权利的重要手段,是按照委员会的准则,向委员会提出全面报告。该报告是坦率的,其中表示准备进行建设性对话。报告过程本身就是有益的,因为导致了统计数字的积累,促进了社会对妇女问题的认识。各非政府组织已经有机会评论该报告,并且提供宝贵的反馈。各非政府组织编写的影子报告已经导致进一步研究新的持续对话。
5.在估计寿命、死亡率、识字率和结婚年龄等基本领域,以色列已经取得令人鼓舞的进展。在比较复杂的领域,也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例如,更多的妇女接受了高等教育和参加了劳动,新的法律继续促进了妇女地位。这种趋势指出,社会价值有所转变,对妇女的需要日益觉悟。
6.以色列的法律制度,按照《公约》阐明了对妇女的歧视定义和两性平等概念。由于认识到目前在公私部门推广肯定行动的效果,对平等已有实际认识、以及全面立法以适应产妇需要、鼓励妇女参加劳动、承认必须支持整个家庭单元,同时使父亲更加参与养育工作。目前也出现新的法律,以便在家庭暴力和分配婚姻财产等领域,保护家庭妇女。
7.过去10年期间的法律发展工作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部分利用教育,使群众了解采用的特殊妇女标准。目前也正在制订法律,尤其是关于性骚扰,一所大学的调查结果指出,这个问题日益受到关切,很高百分比的大学生遇到了性骚扰。
8.除了标准的制订工作之外,其他政府倡议包括各种国家机制,例如,妇女地位问题总理顾问,以色列议会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也存在劳资争议法庭和公共控诉专员制度。司法部提供民事法律咨询和代表,以便利法律诉讼。在代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方面,法律辅导机制特别有效,家庭暴力案件最多,妇女占了请诉人的80%。
9.HALPERIN-KADDARI女士(以色列)说,在改变性别角色方面,教育是关键因素。犹太妇女几乎消灭了文盲(总文盲率为5.8%),阿拉伯妇女也大量消灭了文盲。在15岁至17岁年龄组中,没有上学的犹太妇女只占0.1%,阿拉伯妇女只占2%。过去十年期间,上大学的女生也大量增加了。1995年,女生占了全部毕业生的55%。这些令人鼓舞的数字反映了教育部的改革和1980年代开始的提高妇女地位措施的成果。教育部特别争取鼓励女孩上技术学校,同时规定了旨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标准,编制了家庭和性教育方案。1995年,设立了两性平等监督员办公室。所有这些方案已经在阿拉伯学校系统范围内落实。
10.关于保健,基本参数指出,全部人口组别已经稳定改善,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以及出生率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妇女的估计寿命已经提高,目前,犹太妇女为79.2岁,阿拉伯妇女为76.3岁。
11.1994年《全国健康保险法》和1996年《病人权利法》规定普遍获得保健服务的平等权利,要求保健提供者接受所有申请者为成员,这项措施特别改善了阿拉伯妇女和贝都因妇女的情况。已经积极争取缩小不同人口组别之间的保健差距。
12.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之后,工作重点已经放在妇女健康和健康需要方面,尽管新的保险法律没有包括避孕或婚外怀孕导致的堕胎。
13.生殖健康和婴儿保健大受重视,已有高质量的廉价诊所,包括试管受孕。不过,令人关切的是,太多的资源已经拨给受孕服务而忽略其他领域,受孕服务经费的宽松显示鼓励生育者的社会态度对生殖自主权的影响。
14.按照刑法,在具体的情况下,只经过指定的委员会加以批准,才可以堕胎,例如,由于健康因素,或者由于婚外关系等有问题的关系,婚外关系是最普通的批准理由。最近来自前苏联的移民潮之后,非法堕胎次数已经大量增加。只适用于医生、而非病人的刑事处分,事实上很少执行。
15.乳癌特别令人关心,已经成为22岁至55岁年龄组以色列妇女的头号死亡原因。按照1985年研究结果,犹太妇女的乳癌率是世界上最高的之一。
16.关于妇女和就业,1995年,参加劳动的妇女已经达到45.5%。参加劳动的男女之间主要的差别是,半职工妇女的百分比最高,这影响了妇女的工资数量和工作安全。中央统计局提供的资料也给人这样的印象,认为某些领域属于男性(制造业、运输业、建造业、农业),其他领域属于女性(教育、福利、社会服务)。以色列的劳动市场也存在“玻璃天花板”;担任管理职位的妇女不到20%。这些因素加上单纯的性别歧视导致了男女工资差距:1994年。妇女平均每月收入大约等于男子的55%。在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人中,妇女大约占了70%。目前还不知道,最近的同工同酬法律是否会影响这种情况。
17.面向妇女的托儿和职业训练属于劳工和福利部的职责。1996年,该部设立了一个特别的提高妇女和女孩地位股。它编制了特别的方案和课程,以便满足阿拉伯和贝都因妇女、来自埃塞俄比亚和前苏联的新移民以及超级正统教犹太妇女的需要。各公私组织已经提供了托儿服务。
18.一个重要的就业问题是,参加劳动的阿拉伯妇女。阿拉伯社会的某些社会习惯影响她们参加。在阿拉伯社会,已婚妇女的独立性、同就业中心的距离、对希伯来文的了解、教育水平和丈夫的就业地位,均比较差。尽管1960年代以来稳定增加,但是,她们参加劳动的比例(17%)仍然很低于犹太妇女。不过,最近几年,更多的阿拉伯妇女已经担任需要中学教育的职位,例如,教书。
19.妇女参加全国经济活动仍然是很有限的,尽管已经提出法案以改善情况。小企业是妇女参加以色列经济活动的主要渠道,已经有鼓励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方案和课程。
20.产妇保险包括住院分娩,提供现金赠款给所有产妇。它也提供12周全薪假给就业的妇女。按照赡养费付款制度,国家保险机构会在债主的要求下支付赡养费,甚至当债务人背约时也保证最低的付款。对妇女当家的单亲家庭来说,这种好处是很重要的,因为传统上这种家庭最容易受到贫穷之害。不过,陷于贫穷的女性人数没有日益增加的普遍趋向。
21.HALPERIN-KADDARI女士(以色列)说,60岁的以色列人中98%曾经结过婚,由此可以看到以色列社会是非常重视家庭的。另一方面,1970年代以来,犹太妇女和穆斯林妇女的平均结婚年龄稳定增加:犹太妇女为25.1岁,穆斯林妇女为21.3岁。德鲁兹教派妇女的平均结婚年龄也增加了,但是,仍然低于21岁。此外,离婚率已经上升。所有妇女的最低结婚年龄已经定为17岁;男子没有最低的结婚年龄。禁止一夫多妻制,没有法院命令也不可强迫妇女离婚。非婚姻的同居(所谓的家庭内伙伴关系)已经在养恤金、社会安全福利、夫妻共有财产等领域,获得广泛承认。
22.子女监护是以子女的利益为准的,父母在这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婚姻破裂时财产仅按民法分配。关于继承权利,男女待遇相同。
23.最近的法律改革之后,妇女结婚后不一定用夫姓;夫妻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处指出姓氏的选择。以色列是第一个管制和认可代孕母亲的国家,代孕合同事先须经由7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批准。
24.ARAD女士(以色列)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说,在立法和直接处理受害者的当局级别方面,已经取得进展。1997年《刑法》最近经过改革之后,已经扩大了性攻击和强奸的定义。已经建立免受家庭成员虐待的保护机制。在所有警察局,已经指定一名特别的警察去处理家庭暴力和性攻击案件。不幸的是,司法部门还没有提高这方面的觉悟;三分之一以上的性暴力案件没有判决坐牢。已经设立许多受害者治疗处和方案,包括住所、热线和预防中心。
25.关于以色列境内卖淫和贩卖妇女的程度,没有正式的统计数字,但是,一般的感觉是,这种情况日益普遍。卖淫本身并非罪行,但是,卖淫的对象或后台应受刑事起诉。
26.HALPERIN-KADDARI女士(以色列)说,已经特别注意社会内部某些独特妇女群体的需要:来自前苏联的贝都因移民以及埃塞俄比亚移民。贝都因社会是高度传统和父系社会,性别角色是固定的。不过,现代化已经削弱妇女传统地位,同时取消妇女的传统作用而没有加以替代。教育是帮助贝都因妇女克服障碍的关键,但是,全部贝都因学生中只有30%完成了中学教育。不过,目前情况有所改变;对贝都因母亲的调查结果指出,其中大多数希望女儿完成中学教育,成为教师,而不要回到传统的家务。与此相反,来自前苏联的女移民曾经接受良好的教育,但是,也面临单亲的负担。满足她们需要的特别职业培训班在去年使她们的就业率翻了一番,移民两年之后几乎达到50%。埃塞俄比亚移民从农业社会搬到城市化的以色列后,面临文化震荡。其中许多妇女也缺乏正规教育。因此,大多数的职业培训工作首先侧重基础识字和算术。到目前为止,就业数字并不令人鼓舞,必须分配更多的资源给这项工作。
27.以色列传媒对于妇女的态度有些不连贯。虽然传媒妇女就业人数和针对妇女问题的方案数目正在增加,但是,对妇女的描述仍然经常受到陈规定型观念的限制,报刊杂志普遍描述妇女为受害者或性对象。不过,两次传媒运动正在进行中:一次是提高觉悟和增加对援助中心的财政援助,一次是打击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28.ARAD女士(以色列)说,在政治领域对强制性肯定行动的态度正在改变中,因为事实指出,三大政党已经把妇女列入以色列议会候选人名单。在加强妇女参政方面,进展很少,但是,在地方一级正在取得缓慢的进展:市政府和地方理事会有3名女领导,妇女占了地方理事会成员人数的11%。在高级政府一级,也逐步有所改善:1名妇女担任政府部长,3名妇女担任政府各部的总主任、国家财务主任和国家检察长,政府公司当局的领导是妇女。妇女占了司法部门人数的40%;14名最高法院法官中3名是妇女,8名区检察长中6名是妇女,司法部内女律师比男律师多了一倍以上。
29.已有更多人接受肯定行动,这对政府公司董事会和文职部门内的性别均衡产生影响。不过,该报告说,文职部门内的进展仍然不平均。向妇女开放的军队工作的百分比比过去20年多了一倍以上,于1996年达到了70%。虽然妇女目前仍然不能从事战斗,但是,一旦首批女驾驶员完成训练之后,这种情况可能改变。职业官员显然遇到“玻璃天花板”现象,妇女比男子要花更长的时间才能晋升。
30.关于为提高妇女地位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进一步详情,委员会可以参考本次会议开始时分发的法律补充案文,其中包括该报告提到的某些法律案文。
31.OUEDRAOGO女士说,所有有关机构和部门及各非政府组织都参与编制以色列的详细报告,这种做法应当作为其他缔约国的榜样,报告过程应当创造机会,使群众注意妇女情况。
32.她感到关心的是,以色列境内取得的进展主要便利了犹太妇女,就教育、保健和收入水平而言,阿拉伯妇女的机会要差得多。此外,以色列没有确保持续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行动的全面两性平等政策。进行的法律改革是受欢迎的,已经导致以色列境内高度的法律上平等,但是,必须采取步骤以确保这些措施同样适用于犹太妇女和阿拉伯妇女。
33.HARTONO女士要求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以色列法律制度结构和这种结构是否根据犹太的宗教传统或现代制度。她问,由于没有成文宪法,这种法律制度是否涵盖各种宗教法律。她也要求澄清少数民族的地位,特别问到巴勒斯坦妇女是否被视为以色列公民、外国人、移民或难民。
34.由于以色列境内不同宗教社区的司法机构均有个人地位方面的管辖权,她问什么法院对混合婚姻有管辖权,是否允许这种婚姻,涉及不同宗教或族裔群体的案件在法律上是否有矛盾。她也问,妇女是否能够领养子女。
35.由于《基本法:人类尊严与自由》的一条规定指出,它不能影响执行《基本法》之前开始生效的任何法律的有效性,因此,她问,它有什么法律力量,它同其他法律有何不同,它是否只打算作为今后法律的准则。她又问,哪些当局有权宣布《基本法》或其他法律无效。1951年《妇女平等权利法》第8条(规定,丈夫不顾妻子意愿而离婚属于可判高达5年徒刑的重罪,她问,这条规定是否提到了伊斯兰宗教的“talag”(谴责),尤其是宗教法院如何落实这条规定。
36.GONZALEZ女士问,由于以色列的《独立宣言》规定,本国不论性别,保持所有公民的平等社会和政治权利,因此,《基本法:人类尊严与自由》是否考虑列入两性平等原则,尤其是因为1951年《妇女平等权利法》没有宪法的约束力。该报告指出,最高法院负责编制“不成文权利法案”,但是,也指出,同判例法相矛盾的以色列议会法律属于优先。因此,她问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废除自己判例法规定的权利。
37.令人费解的是,该报告没有明确说明宪法权利和标准是否同样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关系及以色列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谁歧视妇女,均违反基本人权。关于保护私人领域平等和不受歧视权利联系这种权利与权利的反对者之间的特殊平衡的说法,她问哪些权利属于后面一种。
38.FERRER女士问以色列的《基本法》为什么没有具体提到平等权利。尤其令人费解的是,以色列政府签署《公约》之后所通过的《基本法:人类尊严与自由》也忽略这一点。她问以色列政府是否考虑颁布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基本法,或者在今后或现行基本法中列入这方面的规定。由于今后法律可以废除其中规定权利平等的普通法律,因此,她问如何能够保证《公约》得到遵守。她又问,目前是否具体争取宣传《公约》,尤其是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务人员作宣传;又问《公约》是否已经翻成希伯来文。
39.某些人口组别、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乡村,日益恶化的经济情况令人不安。她问,以色列政府是否考虑采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以便解决某些领土内社会福利和服务日益减少及贫穷日益增加的问题。《北京行动纲要》特别提到灭贫工作,但是,以色列的报告没有提到如何实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达成的协定。她问,是否已经通过这方面的国家计划。
40.她需要更加了解《公约》有关被占领领土内巴勒斯坦妇女的规定的遵守情况。国际社会察觉到以色列经常违反她们的人权;事实上,大会刚才通过了一项决议,其中强调以色列执意违反和严重违背《关于保护战时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所引起的责任。她关切这种情况对妇女的影响,尤其是因为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内以色列定居点激增导致情况恶化。各非政府组织已经报道了暴力对待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妇女、关闭她们的居住地区、没收巴勒斯坦土地和虐待巴勒斯坦儿童等案件。没有稳定,就无法充分实施《公约》,只要以色列继续违反和平协定,特别在东耶路撒冷等地建立新的定居点,局势就不会稳定。
41.JAVATE DE DIOS女士说,以色列政府已经表示有政治决心建立尊重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的完备的法制。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以色列政府对第16条的保留,以及《基本法》没有具体体现《公约》这个事实。
42.她需要更多资料了解来自前苏联的移民以及阿拉伯和贝都因妇女。也需要更加了解妇女在建立和平及解决冲突方面的作用。这是战略问题,原因是,除非有和平与稳定的环境,否则法律就无法充分落实。
43.SINEGIORGIS女士说,根据她作为以色列政府代表的经验,她能够赞同以色列代表对于以色列境内埃塞俄比亚妇女情况所作的评论;同时,她希望,加强协助埃塞俄比亚妇女的工作,她们是所有移民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
44.显然必须消灭以色列境内犹太妇女与阿拉伯妇女之间的差距;立法、苦干和善意可以改变这种情况。
45.TALLAWY女士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以色列政府如何看待各非政府组织对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提出的批评。该报告没有提到巴勒斯坦妇女的情况。其中提到分配给犹太社区与阿拉伯社区的资源差距。她问分配给学校的资源是否存在类似的差距。
46.各非政府组织也提请大家注意《独立宣言》中以色列是犹太国这项原则与全体公民毫无区别人人平等原则之间的矛盾。此外,1992年以来以色列议会通过的法律、包括有关人类尊严与自由的基本法没有列入保护少数民族条款。
47.她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右派政府对以色列境内妇女情况的影响,以及宗教原旨主义产生的影响,并且问,以色列政府目前采取什么措施去消除对女性犹太移民、包括埃塞俄比亚妇女的歧视。
48.由于和平进程暂时停止,也需要资料说明被占领阿拉伯领土内的妇女情况;新闻报告指出,在这些领土内,《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目前受到违反。
49.希望中东的所有妇女,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穆斯林和基督教徒,会取得和平与持久的繁荣。
第2条
50.Yung Chung KIM女士说,该报告指出,妇女地位问题总理顾问没有单独的预算;没有这种独立性,顾问就难以完成任务。她问,是否可能规定在《国家当局法案》内提出独立的预算,在市一级各妇女理事会和各顾问面临同样的问题。
51.她问,以色列境内为什么许多办公室称为“当局”,这个名词是否有特别的意义。
52.令人鼓舞的是,以色列议会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是以色列议会永久的(常设)委员会。不过,她说,15名成员中8名是男子,除了该委员会中7名女成员之外,以色列议会内只有其他2名妇女。令人难忘的是,该委员会自从成立以来,已促成了40多项法律措施的通过。她问,目前以色列议会内9名妇女所参加的委员会的名单为什么没有提到以色列议会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该报告英文本第101页)。
53.OUEDRAOGO女士说,值得赞扬的是,提高妇女地位顾问正在市一级工作;权利下放办法应当继续下去,因为使得妇女能够直接参与。
54.她问,劳工部的就业和妇女地位司是否负责协调工作,其地位和政治级别是什么。该报告列出的许多妇女组织应当进行游说,争取将该司应升到部级,以及编制行动计划、全球战略和明确的目标,以期确保持久的行动。她感到关心的是,该司已附属劳工部;虽然就业属于优先事项,但是,《公约》侧重所有领域的平等机会。她问,妇女地位委员会与该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55.令人不安的是,许多妇女网目前在自愿基础上工作;各种妇女运动应当进行游说以便巩固已经取得的进展,继续争取达到目标。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