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贝宁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12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572和第573次会议上审议了贝宁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12月13日举行的第59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以及司法与立法部长伊冯·德切努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
3.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对话、缔约国代表提供的资料以及对会议采取的建设性态度,这些有助于共同分析和思考。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在对话后24小时内提交答复和补充资料。
4.委员会承认贝宁在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为来源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在保护这些权利方面面临一些挑战。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7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
(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01年;
(d)《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2年;
(e)《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2年;
(f)《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2年;
(g)《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2年;
(h)《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
(i)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1980年;
(j)《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6年;
(k)《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1997年。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立法措施,包括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4年9月2日关于承认贝宁境内非洲人后裔的贝宁国籍的第2024-31号法;
(b)《宪法》(2019年11月7日第2019-40号法,修订了1990年12月11日确立《宪法》的第90-32号法),保护贝宁海外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并保障贝宁境内的外国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享有与贝宁公民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c)2022年12月20日关于贝宁国籍法的第2022-32号法,允许在贝宁居住满五年且从事职业活动的外国人通过入籍取得贝宁国籍。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宣布准备对大会第73/195号决议通过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投赞成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所载国际义务框架内执行《全球契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团长在对话期间就《公约》高于国内法且直接适用所作的澄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官员适用《公约》情况的详细资料。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专门和全面的立法框架来规范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状况,1986年2月26日第86-012号法的某些条款,特别是关于剥夺身份不正常者的自由并将其驱逐出境的条款,与《公约》相抵触。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并确保其法律和政策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现行国家法律框架,特别是1986年2月26日第86-012号法,使其符合《公约》第16至18条以及第22和第56条,并保证提供一切适当援助和正当程序,包括为执行《公约》规定划拨必要资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情况。
第76和第77条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
批准相关文书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劳工组织的若干公约,并请缔约国考虑加快批准或加入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第187号)、《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和《〈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14年议定书》。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其中一些文书的批准或加入程序正在进行中。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移民政策,但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没有任何旨在执行《公约》并使移民工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的移民政策或战略。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制定全面的政策和战略,以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这些政策和战略以执行《公约》为重点,并规定一项基于人权的全面移民政策,包括性别问题、儿童的最大利益、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无论是住在贝宁的外国人还是住在国外的贝宁人的权利;
(b)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明确的时间框架、指标以及监测和评价标准,以实施战略;为实施战略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所取得成果和所遇到困难的信息,并辅以统计数据。
协调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国内不同机构在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方面发挥的作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移民问题上,各机构和部门之间协调不足,而且没有一个明确指定的机构,具备相应的人员构成、任务、权力和权限,可协调《公约》所保护权利的落实工作。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有关移民问题的体制框架,指定一个适当的高级别部际机构,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协调权力。委员会鼓励该机构以适当方式协调所有相关政府间实体及民间社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采取监测和后续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该协调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和可持续地运作,并确保《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数据收集
16.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建立了IDiaspora平台,为海外贝宁人的领事登记提供了便利,并有助于统计在国外工作的贝宁人。委员会还注意到2019年与国际移民组织共同启动的MIDAS项目,以及2024年开展的移民情况定性调查,该调查提供了人员出入境数据。然而,委员会对该调查未提供分类数据表示遗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移民的详细资料,包括缔约国境内外国移民工人的人数和状况,以及贝宁海外移民工人、回返者、过境移民、妇女、无人陪伴或与家人离散儿童的情况。委员会回顾称,这些信息对于评估移民工人的状况和《公约》的适用情况至关重要。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和《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的目标1,建立一个系统,收集关于缔约国移民工人(特别是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情况的数据,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提供关于正常和非正常外国移民工人和过境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外工作的国民及其就业条件、回返者、移居国外的儿童(包括孤身儿童或与家人离散的儿童)以及留守在缔约国的移民工人配偶和子女的公开统计数据,以有效推行基于人权的移民政策;
(b)在数据收集工作中考虑到性别问题、儿童的最大利益和人权;确保尊重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受保护的权利,特别是通过建立防火墙;并确保数据收集工作的目标一旦达成,即删除个人信息,以防止个人数据被用于控制移民的目的或用于在提供公共和私人服务时进行歧视;
(c)在这一系统中纳入以贝宁为来源国、过境国、目的地国或返回国的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并汇编数据,按性别、年龄、国籍、入境和离境理由、所从事工作类型、特定类别移民工人、族裔出身、移民身份和残疾情况等分列;
(d)确保协调、整合和传播此类数据,并制定指标,用以衡量基于此类数据的政策和方案的进展和成果;
(e)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如果无法获得准确信息,例如关于非正常移民工人的准确信息,可提交基于研究或估计的数据。
独立监测
1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贝宁人权委员会所做的努力,特别是为其划拨了更多财政资源,使其得以在2022年3月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A类地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贝宁人权委员会尚未收到任何移民工人或其家庭成员提出的个人申诉。
19.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儿童、无国籍、难民、移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小组委员会采取了措施,发放出生证明,提高对移民权利的认识,并对移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进行研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贝宁人权委员会没有能力为小组委员会的正常运作有效调动所需资源。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特别是通过建立个人申诉机制,加强贝宁人权委员会,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地促进和保护《公约》所保障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调动资源等方式,加强儿童、无国籍、难民、移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小组委员会的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劳动部计划对不同实体的主管官员进行关于保护移民工人权利的培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这一培训的详细介绍,也没有关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可得性和对受害者的可及性的具体说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很少采取措施宣传《公约》,特别是以当地语言宣传《公约》,以促进《公约》的执行,并帮助公众、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熟悉《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公约》所知甚少,这加剧了他们的脆弱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移民工人。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确保围绕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制定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并将这些方案提供给移民领域的所有官员和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地区和地方一级的执法人员和边境官员、法官、检察官和领事官员、社会工作者、工会和劳动监察员,以及包括移民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
(b)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不受歧视地以缔约国所有常用语言获得信息和指导,了解自己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特别是通过就业前和离境前辅导方案了解接纳入境和就业的条件以及就业国法律和惯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c)确保加强与媒体及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以便在缔约国全国和贝宁移民工人的目的地国宣传和推广《公约》。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3.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不歧视原则涵盖出身、种族、性别和宗教等某些理由,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法律没有涵盖《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所禁止的全部歧视理由,特别是语言、国籍、年龄、经济地位、财产、婚姻状况、出生、移民身份或任何其他身份。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为在实践中维护不歧视原则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明确禁止和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性别暴力所做的努力。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打击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仇外心理、歧视、虐待和暴力而采取的具体预防和保护措施。
26.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就气候变化的影响,包括就自然灾害和环境退化而采取的不歧视措施,以及保障气候公正的措施。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通过全面立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
(b)确保在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正常或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均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第7条所承认的权利;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改善和执行关于不歧视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权利的立法框架;
(d)确保移民政策和实践中的男女平等,包括对执法人员进行适当培训,特别是采取措施,消除对移民妇女的歧视,就任何侵犯其健康权、就业权和受教育权的行为以及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任何形式的性别暴力提供补救,并保障她们有机会诉诸司法、获得补救和康复;
(e)采取措施,制定具体的体制政策、战略、程序和举措,以打击针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仇恨犯罪、暴力、仇外心理和歧视,包括与国家和非国家实体和行为方合作,努力提高公众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敏感性;
(f)在关于气候变化、减少灾害风险、备灾、适应和减缓措施的政策中,纳入基于参与、责任和赋权的方法,以保证为处境不利或脆弱的移民群体提供特别保护。
有效补救权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在2024年建立一个法律援助机制,为所有弱势人群提供服务,确保他们能够诉诸司法并获得教育、健康和就业等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几乎没有资料显示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或其家庭成员因《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提起案件和/或诉讼的数量。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申诉具体规定和程序的资料,也没有监察员办公室审查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提出申诉的数据。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移民工人在《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利用的申诉程序作出规定,并提供关于现有申诉程序的信息;
(b)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依《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时,与国民有同样的机会向法院提出申诉并获得补救;
(c)采取具体措施,让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了解在其依《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可诉诸的司法救济和其他补救办法;
(d)收集关于申诉和相关决定的数据,按性别、年龄、国籍、活动领域和移民身份分列。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0.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第3条明确禁止强迫劳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劳动剥削的程度和形式,以及缔约国为防止和消除这种做法而采取的任何具体政策或举措。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和儿童受雇为家庭佣工,可能遭受恶劣或剥削性的工作条件。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内强迫婚姻盛行感到遗憾。
31.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和1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关于强迫劳动现象的资料,用于制定政策、战略和执行机制,以确保立法和政策框架符合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义务;
(b)经常组织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查访,增加临时和突击检查的次数,特别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并制定数据收集和数据处理标准;
(c)消除和有效打击童婚现象,起诉、惩处和制裁剥削妇女或儿童或使其遭受强迫劳动、任何形式虐待或性暴力的个人或团体,同时为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
(d)向遭受劳动剥削的移民工人尤其是妇女儿童提供充分的援助和保护,并使其获得康复,包括心理康复。
拘留和驱逐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发现任何移民工人因移民身份而被拘留或遣返的案件,与移民有关的罪行不属于刑法范畴。委员会注意到,根据1986年2月26日关于外国人管理制度的第86-012号法和2006年2月24日关于外国人居住问题的第2006-066号法令,驱逐是一种行政制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贝宁法律没有规定驱逐的任何客观标准或执行决定的合理时限,也没有规定就驱逐决定提出的上诉具有中止效力。
33.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显示贝宁籍移民工人在工作国或过境国被拘留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努力改善监狱条件,但由于缺乏资源,在所有监狱中实行候审者与已定罪者分开关押的做法面临障碍。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按年龄、性别、出身和移民身份分列,说明因违反移民法而在国外被逮捕或拘留的贝宁籍移民的情况,并特别说明为救助、支持和遣返受害者而采用的程序和作出的努力;
(b)使立法框架符合《公约》第22条和第56条,特别是制定将移民逐出贝宁的明确客观标准和执行驱逐决定的合理时限,规定对驱逐决定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以及这种上诉的中止效力,并确保在驱逐期间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c)确保移民拘留仅作为万不得已的例外措施,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在拘留场所提供适当和体面的条件,并酌情将被行政拘留的移民与接受刑事调查的移民有效分隔开;
(d)对移民工人子女、孤身儿童、与父母离散的儿童和违法儿童采取替代拘留的措施。
领事协助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15个驻外使馆和一个总领事馆提供领事协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除了关于宣传和咨询工作的信息外,没有足够的具体信息,说明外交实体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侵害、虐待或剥削行为的受害者以及被剥夺自由者和/或驱逐令对象提供哪些具体援助。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有机会获得领事支持,以保护《公约》所载权利,包括采取措施,帮助侵害、虐待、剥削、剥夺自由或驱逐行为的受害者康复;
(b)加强领事馆和大使馆及其工作人员向居住在国外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提供咨询、援助和保护的能力,特别是围绕移民工人就业国的法律和程序以及《公约》提供适当培训;
(c)确保在国外被剥夺自由的贝宁公民获得领事协助、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d)与民间社会组织、协会、社区组织和志愿者合作,在原籍国和目的地国管理移民并向他们提供援助。
薪酬和工作条件
37.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03年3月21日关于《贝宁社会保障法》的第98-019号法第4(1)条,移民工人享有与国民同样的社会保障权。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法国和科特迪瓦达成的社会保障和养老金安排,以及与尼日尔、布基纳法索和塞内加尔达成的关于贝宁出国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基金间支付协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非正常移民工人在获得社会保障方面存在差距,对他们有效行使这方面的权利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就劳动监察局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及监察机制的使用情况(包括检查次数、向雇主发出的通知以及针对投诉采取的行动,包括后续措施)提供的资料有限。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都能享受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计划,并确保他们了解自己在这方面的权利;
(b)根据劳工组织《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等文书的要求,通过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加强劳动监察局的能力,确保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对检查中发现的与正常或非正常移民工人工作条件有关的任何异常情况采取后续行动,并保障这些工人有机会加入社会保障计划;
(c)加强与移民工人原籍国和目的地国签订双边和多边社会保障协定的措施,确保这些协定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并且不歧视,以保证所有移民工人都能获得社会保障。
医疗保健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健康权不受任何限制,国民和移民均享有公民健康保险。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详细资料说明所有移民工人切实获得医疗服务,包括紧急医疗护理的情况。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是否具有正常身份,都能获得医疗服务,包括紧急医疗护理,并确保他们了解自己在这方面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移民工人使用保健服务的情况。
出生登记和国籍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移民工人子女,特别是非正常移民工人子女出生登记情况的资料。
42.根据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海外移民工人子女和在该国境内出生的儿童,特别是非正常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在出生时得到登记,获得个人身份证件并拥有国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移民对子女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为此实施鼓励逾期出生登记的方案或机制。
教育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移民儿童在接受教育方面有权享有与贝宁儿童平等的待遇。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移民工人子女的教育状况和这一权利的实际落实情况。
44.根据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消除所有规章上和实际操作层面的障碍,以有利于移民工人子女融入学校的方式,使这类儿童无论身份如何,都能在与贝宁儿童相同的条件下,切实获得免费的幼儿、小学和中学教育;
(b)实施方案,促进向移民教授当地语言;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的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按性别、年龄、国籍和移民身份分列的统计数据,以及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子女的入学率,并酌情提供辍学率数据。
在原籍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5.委员会对缺乏这方面的资料表示关切,并注意到实际困难,特别是缺乏资源造成的实际困难,阻碍了移民工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落实。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居住在贝宁的移民工人投票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主管部门,特别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能力,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并为所有居住在国外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创造必要条件,特别是在贝宁未设立外交代表机构的国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居住在贝宁的移民工人在原籍国和缔约国投票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家庭团聚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移民工人子女签发为期一年的签证,可根据需要续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显示移民工人行使家庭团聚权的情况,而且安全方面的限制可能妨碍家庭团聚。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采取了哪些措施,便利移民工人与他们的配偶或依照适用法律与移民工人的关系具有相当于婚姻效力的个人以及与受他们抚养的未成年未婚子女团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努力消除移民工人家庭团聚的一切障碍,包括与安全有关的限制。
汇出收入和储蓄的权利
49.委员会注意到,贝宁海外侨民的汇款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至4%。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准确的信息,说明贝宁移民工人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渠道向贝宁汇款以及国内移民工人向原籍国汇款的趋势和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表明缔约国是否制定了让移民参与缔约国发展的战略。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国外的贝宁移民工人和在贝宁的外国移民工人汇出收入和储蓄的趋势、程序和费用;
(b)与金融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以便利资金转移,并提供关于这种合作的信息;
(c)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c),采取必要措施,提供更加便利的储蓄服务,并降低汇款和收款费用,包括实行优惠费率;
(d)加紧努力,制定关于移民在缔约国发展中作用的有效战略,并帮助收款人掌握必要技能,将收到的汇款投资于可持续的创收活动。
4.促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民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第64至第71条)
51.委员会注意到贝宁与法国、科威特、尼日尔、布基纳法索、塞内加尔和尼日利亚签署了移民问题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目前正在与卡塔尔和加蓬谈判合作协议,并且已经开始执行《建立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该条约倡导成员国公民及其财产在相应的西非经济区内自由流动。然而,委员会对合作协议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以及执法机构和官员是否有能力进一步改善移民工人的条件并打击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授权私营出国劳务公司开展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管的措施,也没有资料说明为监督这些机构所做的努力,这些机构可能采用不道德的招聘手段或剥削移民工人。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与更多目的地国和过境国签署双边和多边协议,以促进正常移民,切实执行现有协议,以确保移民工人享有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为他们提供程序保障,使他们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能够酌情通过有能力有办法帮助他们的主管实体获得补救;
(b)加强对私营招聘机构的监管制度,并建立监督其活动的机制,以查明和惩处招聘机构的非法做法和剥削做法,同时确保在发现此类做法后采取的措施绝不会导致对移民工人实施经济或刑事处罚。
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刑法》第372条禁止一切形式的贩运和偷运。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目的地国和过境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各项议定书的关于贩运人口和偷运人口的全面法律;
(b)贩运人口问题,特别是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问题严重;
(c)贝宁作为西非地区的一个人口贩运来源国,妇女和女童受到剥削,与刚果签署的打击人口贩运双边协议以及与布基纳法索和多哥签署的三方协议执行不力;
(d)关于对人口贩运和性剥削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信息很少;
(e)缺乏按性别、年龄和原籍国分列的资料和数据,说明缔约国内受益于打击贩运和偷运人口的支助措施的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和扩大立法框架,使其全面涵盖贩运和偷运人口问题,以有效应对这些做法的后果及其对移民工人构成的风险;
(b)从供需两方面的根本原因入手,解决出于性剥削目的的贩运人口问题,向遭受严重犯罪行为,包括强奸和基于性别的性暴力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援助和保护,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以及医疗和心理社会服务;
(c)有效执行与区域内的国家,如刚果、多哥和布基纳法索达成的协议,特别是为此加强跨境执法能力,并加快与其他相关国家达成协议,以加强整个区域的打击贩运机制;
(d)向警察、边防警卫、法官、律师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使他们能够识别贩运的潜在受害者,立即将其转介至援助服务机构,同时确保绝不将贩运受害者视为罪犯;
(e)收集数据,按年龄、性别和原籍国分列,说明人口贩运的规模和根源,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以及作为贩运和偷运人口受害者的移民获得援助服务的情况。
5.传播和后续落实
传播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部委、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地方当局)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寻求国际和政府间援助,依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委员会愿随时为缔约国提供帮助,特别是在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方面。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2027年1月1日前)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17段(数据收集)、第31段(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第44段(教育)和第50段(汇出收入和储蓄的权利)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58.缔约国应于2030年1月1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在此日期之前的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按照简化程序提交报告之前通过一份问题清单,除非缔约国明确选择以传统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文件协调准则。
59.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1997年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