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度尼西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3月11日至12日举行的第4087和第4088次会议上审议了印度尼西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3月26日举行的第410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所作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在《公约》之下加强人权保护而采取的各项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包括:
(a)2021-202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合作框架;
(b)《2021-202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c)《关于修订关于增强妇女权能和儿童保护部的第65/2020号总统条例的第7/2023号总统条例》;
(d)《关于惩戒设施的第22/2022号法》;
(e)《关于性犯罪的第12/2022号法》;
(f)教育、文化、研究和技术部长《关于预防和处理高等教育中的性暴力的第30/2021号条例》;
(g)政治、法律和安全事务统筹部长《关于向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和机制提交报告工作组的第99/2020号条例》;
(h)《关于修订第1/1974号婚姻法的第16/2019号法》。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执行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建立符合《公约》的法律和体制框架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欢迎第230/G/TF/2019/PTUN-JKT号裁决,独立记者联盟诉通信部,其中雅加达国家行政法院援引《公约》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认定巴布亚关闭互联网的做法是非法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法院最近的几项裁决似乎有悖《公约》,包括关于政府有权限制获取被视为非法的电子信息的第81/PUU-XVIII/2020号裁决,以及法院驳回对《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11/2020号综合法》和《修订第11/2008号电子信息和交易法的第19/2016号法》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的各项裁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这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和参与式的磋商。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地方法规和细则保留了不符合《公约》的歧视性条款,包括禁止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性关系的条款。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计划批准《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5.缔约国应:
(a)采取措施,确保《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在省、地区和国家各层面在国内法令中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加强获得有效补救的途径;
(b)确保国内法(包括基于伊斯兰教法的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c)面向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开展提高对《公约》认识的活动,特别是在通过了基于习惯法或宗教法的地方法规和细则的地区;
(d)保证在制定国内立法的所有阶段,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国家人权委员会Komnas HAM)、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委员会(Komnas Perempuan)和民间社会组织进行有意义、有效和参与式的磋商;
(e)缔约国应考虑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表示欢迎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022年重新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A级地位认证,并获得了授权,负责根据《关于人权法院的第26/2000号法》第18条调查关于严重侵犯人权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2018年至2022年,国家人权委员会所获预算拨款平均每年增加2.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以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建议,从而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成员任免程序具有一贯性和长期性,并确保该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多元性,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委员会也存在类似关切(第二条)。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委员会划拨充足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以便二者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各自的任务,确保二者具备一贯、透明和长期的成员任免程序,并确保二者在组成上具有多元性,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腐败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腐败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并且表示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预防、打击和消除腐败的具体措施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最近通过的法律和政策有损消除腐败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包括第19/2019号法,该法修订了《消除腐败委员会法》,承认这一之前具有独立性的机构为执行机构,并设立了由总统任命的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19/2019号法第11条将公共利益案件排除在调查和起诉之外,并注意到,事关采掘业、工商业实体和执法的案件调查和起诉数量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21年,消除腐败委员会解雇了57名工作人员,包括调查员和专员,这进一步妨碍了该委员会解决腐败问题的能力(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9.缔约国应:
(a)采取具体措施,预防、打击和消除腐败,包括迅速、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并起诉所有关于腐败或报复的指控,认定有罪者按罪论处,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并确保公共信息的获得;
(b)为消除腐败委员会划拨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使之能够履行任务,从而确保上述措施的效力;
(c)确保消除腐败委员会的独立性、透明度、有效性和问责制,包括改进其成员的多元性及其独立性;
(d)开展培训和宣传运动,使公职人员、政界人士、企业界和公众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以及现有的应对腐败的机制。
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和问责
10.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存在涉及安全部队成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模式,对这些侵权行为没有进行调查,也没有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第291 K/MIL/2023号裁决,该裁决维持了对在蒂米卡蓄意谋杀和残害四名巴布亚人的六名执法人员的定罪。委员会注意到,参与谋杀人权维护者Munir Said Thalib的三名施害者于2005年和2007年被认定有罪,在此之外,国家人权委员会仍在对谋杀案作进一步调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多份报告显示,巴布亚土著人民遭受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的情况没有得到调查,尽管缔约国承诺进行调查。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在Isak Sattu于2022年被宣告无罪之后,仍然缺少资料,说明:所报告的2014年在帕尼艾法外杀害四名巴布亚儿童的案件中对参与或唆使这一行为的其他军官提出指控的情况;1997年和1998年支持民主的学生抗议者遭受强迫失踪事件的调查结果;1965年和1966年“反共”大屠杀中估计50万受害者的万人坑的地点。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2年12月提交以往严重侵犯人权行为非司法解决小组的关于12起案件的报告尚未公开。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在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查的16起严重侵犯人权事件中,只有4起被提交法院。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1999年东帝汶独立公投期间的2487名暴力受害者和亚齐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确认的5195名受害者尚未得到有效补救(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11.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加强努力,结束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对以往侵犯人权行为进行问责,包括:
(a)保障司法和非司法问责机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这些机制在组成上的多元性,确保有明确的任免条例,确保提供充足的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用于毫不拖延地迅速履行任务,并加快通过关于真相与和解的法案;
(b)立即调查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任意拘留、强迫失踪、酷刑和虐待以及法外处决,包括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报告的行为,并确保家属获得关于对其亲属死亡进行调查的信息;
(c)向所有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充分赔偿,包括向亚齐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确认的与东帝汶独立公投有关的7682名受害者提供赔偿;
(d)确保获得有关这类案件的公共信息,包括以往严重侵犯人权行为非司法解决小组的完整报告,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以及2005年为调查Munir Said Thalib死亡事件由总统设立的独立真相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
(e)保证为受害者举行悼念和纪念活动不受限制或威胁,彻底和迅速调查所有关于骚扰或恐吓的报告,起诉施害者,认定有罪者按罪论处;
(f)确保执法机构针对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采取后续行动,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认定有罪者按罪论处,并确保提供不再重犯的保障。
反恐怖主义措施
12.委员会予以肯定的是,缔约国采取了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对逮捕令和其他执法程序缺乏司法监督,加之经修订的《关于修订关于政府条例条款的第15/2003号法的第5/2018号法》(《恐怖主义法修正案》)中恐怖主义的定义措辞模糊(第1条第2和第4款)并对窃听和监视作了宽泛规定(第31条),引起了对个人可能被任意剥夺自由和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反恐法律和政策可能被任意适用于限制基本自由,特别是在和平抗议的背景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经修订的第5/2018号法第25条允许对恐怖主义嫌疑人进行240天的审前拘留,经地区法院首席治安法官批准可延长至290天,从而导致拘留时间延长。委员会还对第43条表示关切,该条规定,印度尼西亚国家军队的任务是“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委员会还对过度使用武力以及缺乏防止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过度使用武力的充分保障表示关切(第二、第四、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13.缔约国应:
(a)确保根据《公约》第九条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向涉嫌或被控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相关恐怖主义罪行的人员提供一切适当的法律保障,包括获知被指控的罪名、在48小时之内解送法官和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
(b)确保对涉嫌或被控犯有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的隐私权的任何限制,例如窃听,都要接受司法审查和有效、定期的独立监督,同时保证在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时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c)保证反恐怖主义法律不被用于限制行使和平集会权,包括限制律师、记者、政治反对派和人权维护者的权利;
(d)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包括明文禁止这种做法并为执法官员和安全部队制定指导方针,促进相关机构内的族裔多样性,并确保种族定性的受害者能够根据《公约》获得有效补救。
歧视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项全面的涵盖《公约》之下所有歧视理由的反歧视法,基于种族、族裔、宗教、残疾、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的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禁止歧视的法律或政策以及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法院收到的歧视申诉的性质、状态和结果(第二、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与利益攸关方进行有效、有意义和参与式的磋商出台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加强对关于基于种族、族裔、年龄、国籍、宗教、残疾、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等理由的歧视的申诉的监测和报告,并保证调查申诉、起诉和审判,予以适当惩处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性别平等
16.委员会注意到初等和中等教育中入学的妇女和女童人数有所增加,但感到关切的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以及在私营部门中,妇女在高级和决策职位中缺少代表性和参与度。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地方法律和细则仍然存在歧视,特别是基于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宗教的歧视,包括强制性罩袍规定(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7.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增加妇女社会所有领域中,包括在各级政府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职位、司法机构和私营部门;
(b)修订或废除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法律规定,包括地方法律和细则,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障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c)立即采取步骤,包括面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开展培训方案,以消除性别偏见和刻板印象,并确保适用歧视性的地方法律和细则的法院使其规范、程序和做法符合《公约》第三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了一个监测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的在线平台。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常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杀害妇女的报告。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遭受了任意拘留和强迫绝育(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9.缔约国应:
(a)采取全面的方法以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包括提高对这种暴力的有害影响的认识,并消除关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刻板印象;
(b)鼓励报告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确保所有妇女都能利用多种举报形式并获得关于自身权利和获得补救的信息;
(c)调查所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指控,起诉被判定有罪者,对施害者按罪论处,并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
(d)为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包括侵害穆斯林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女同性恋和双性恋妇女、跨性别者或非二元性别者以及有心理社会残疾的妇女的案件的有效培训。
自愿终止妊娠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20.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经修订的《刑法》规定,“任何向妇女提供药物或要求妇女使用药物”以实施人工流产的人(第251条)、“任何实施人工流产的人”(第464条)以及任何使用人工流产的妇女可判处监禁,但医疗紧急情况和强奸或其他性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妊娠满14周的除外(第463条),这些规定没有考虑到限制寻求人工流产的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所产生的影响,包括对她们的生命权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获得安全人工流产方面面临障碍,即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第六、第七和第八条)。
21.根据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人工流产的监管方式不违背缔约国确保妇女和女童不必接受不安全人工流产的义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终止将人工流产定为刑事犯罪的做法,包括废除让使用人工流产的妇女和女童、协助妇女和女童使用人工流产的保健服务提供者以及协助妇女和女童获得人工流产的人可能受到刑事惩处的法律,并出台符合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发布的流产护理指南(2022年)的法律框架;
(b)面向妇女、男性和青少年加强提高公众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预防意外怀孕的认识,同时消除对使用人工流产的妇女的污名化,并确保获得适当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
(c)在没有歧视、暴力和胁迫的情况下,让全国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合法、有效、安全、不受阻碍和保密的人工流产,包括产前和流产后保健,不要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设置新的障碍。
气候变化、环境退化和生命权
22.委员会注意到,暂停森林特许权的期限于2019年得到了延长,并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确定次国家(省)级森林参考排放水平的第8/2019号法令、关于环境保护、组织和管理的第22/2021号条例,关于碳定价实施程序的第21/2022号条例,还注意到缔约国强化的国家自主贡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棱镜”卫星系统(工商业与人权风险评估)应用程序以协助工商业实体分析商业活动对人权构成的风险,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防止或禁止与发展项目和商业实体相关的侵权行为的措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11/2020号综合法》,该法简化了环境评估要求,将环境许可纳入了商业许可证,并取消了严格赔偿责任的概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2022年由多名青年印度尼西亚人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的状态,该申诉称,政府未能履行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责任,以及缺少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护巴布亚、莫卢加和中苏拉威西居民免遭气候变化相关灾害(第六条)。
23.根据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发展确保土地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机制和制度,制定并执行环境标准以减少空气和水污染及森林和泥炭地所受破坏,提供环境危害信息的适当获取渠道,并采取预防性办法保护缔约国境内的人民,特别是最弱势群体,包括边远社区和土著人民,免受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
(b)加强为监测和报告可能的侵权行为,特别是侵犯生命权、自由处置自己的土地、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以及文化权利,包括涉及祖传土地和埋葬习俗的权利的行为而建立的机制;
(c)确保在自然资源开采项目中进行独立的人权影响和环境影响评估,并以透明且全面的方式提供相关信息,说明这些项目对享有人权的影响;
(d)确保所有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复原力的项目的制定都有公众,特别是土著人民和受影响社区有意义和知情的参与。
死刑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经修订的《刑法》第98条明文规定,“死刑是作为最后手段而实施的替代选择”,第100条则规定,经最高法院审议后,可通过总统令予以减刑。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经修订的《刑法》第610条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或分销麻醉品的罪行适用死刑,这不符合《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和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所指涉及故意杀人的“情节最重大之罪”的门槛。委员会还特别关切的是,第10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现出良好态度和行为,并且补偿无望,则可根据总检察长的命令执行死刑”,第99条则规定,在涉及“孕妇、哺乳期妇女或精神病患者”的案件中,将在“妇女分娩、妇女哺乳期结束后或精神病患者康复后”实施处罚。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人数过多(第六条)。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适当考虑废除死刑并加入《〈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同时保持暂停执行死刑,并对已判处死刑罪者重新量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果保留死刑则应修订立法,以确保严格遵守《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并将可判处死刑的罪行限于最严重的罪行,即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所指的涉及故意杀人的罪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提高公众对死刑和生命权的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有效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向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提供的领事援助。
酷刑及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6.委员会注意到,向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提供了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关于《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的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常有报告称,拘留场所存在使用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虐待,特别是对巴布亚人使用这些做法的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收到的报告、登记的案件、进行的调查、起诉以及执法人员、安全部队成员和高级官员被判刑的数量。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根据《亚齐特别自治法》及其对伊斯兰教法的解释实施的鞭笞案件的数量(第七和第十条)。
27.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终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虐待,包括:
(a)强化对所有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卫官以及执法和安全部队人员的定期人权培训,包括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的培训;
(b)保证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接受酷刑或虐待所获供词;
(c)对所有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施害者,认定有罪者按罪论处;
(d)确保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充分赔偿;
(e)明文禁止根据伊斯兰教法被解释为合法的鞭笞和其他形式的酷刑或虐待。
被剥夺自由者和拘留条件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惩戒设施的第22/2022号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禁止使用镣铐的地方法规和细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在卫生部查明的4441起使用镣铐的案件中实施的处罚和对受害者及其家人有效补救。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监狱、难民营和社会心理残疾者收容机构超员且条件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对社会心理残疾者所受拘留的司法监督,特别是在儿童与母亲分离和强迫绝育的情况下(第七和第十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就《公约》和《关于惩戒设施的第22/2022号法》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
(b)使关于社会心理残疾者所受拘留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地方法规和细则,与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包括参照世卫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23年发布的关于精神健康、人权和立法的指南;
(c)使关于囚犯所受拘留的法律和政策与国际人权标准相符,包括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d)大幅减少拘留场所超员现象,包括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更广泛地适用非拘禁措施作为非监禁刑罚;
(e)改善拘留场所的条件,并确保提供充足的食物、饮用水和医疗保健;
(f)明确授权国家人权委员会对拘留场所定期进行不事先通知的查访;
(g)根据《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保障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确保基本程序保障和公平审判标准,并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能诉诸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
司法独立
30.委员会注意到,法律和人权部设立了一个接受个人申诉的机制,自2022年以来已收到2822起此类申诉。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调查和提交法院的申诉数量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印度尼西亚《宪法》第24 B (1)条设立了司法委员会,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检察院的自主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宪法》第24 B(3)条,司法委员会的成员由总统经众议院批准后任免,这可能允许施加不当影响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通过免职程序对法官施加压力和进行报复的做法,例如2022年9月宪法法院副院长被免职(第二和第十四条)。
31.缔约国应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包括采取步骤加强负责保障司法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司法委员会,同时保证这些机制能够独立和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到不当影响。缔约国还应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升职、停职、调职、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表达自由
3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保护行使言论自由的个人,包括保护人权维护者、社区领袖、记者和民间社会代表的法律或政策的资料有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经修订的《刑法》第240条和《第11/2008号电子信息和交易法》2024年1月2日修正案关于刑事诽谤的第27A条可能被用于将侮辱总统或公职人员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经修订的《电子信息和交易法》中,关于“有违适当性的内容”的第27条第1款和关于“可能引起公众动乱的虚假声明”的第28条第3款过于宽泛,可能允许司法恐吓和骚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巴布亚,互联网在抗议期间被关闭并经常因安全行动而关闭。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私营电子系统运营商的第5/2020号行政条例》通过后,近300000个网页被封锁,其中近2000个被认定为“负面”(第十九和第二十条)。
33.缔约国应根据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充分享有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采取措施有效保护行使表达自由的个人,包括通过立法保护人权维护者,并保障这些人的权利,包括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b)对所有关于骚扰、恐吓和报复人权维护者的报告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将施害者绳之以法,认定有罪者按罪论处,并确保人权维护者能够在安全和有利的环境中开展工作;
(c)修订法律框架,包括《刑法》和经修订的《电子信息和交易法》,以便将诽谤总统和公职人员去刑罪化,根据法律确定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界定《电子信息和交易法》第27条第1款和第28条第3款,并确保对互联网接入的所有限制都是非歧视性、必要和相称的,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要求;
(d)审查《关于私营电子系统运营商的第5/2020号行政条例》,以便根据《公约》,保证透明度、程序保障、获得证据和向独立机构上诉的权利;
(e)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表达(包括网上表达)自由权的培训。
宗教或信仰自由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防止亵渎和滥用宗教的第1/PNPS/1965号总统令》和经修订的《刑法》第156 (a)条将公开传播或奉行“印度尼西亚所信奉”的宗教的“偏离”解读和奉行“类似所涉宗教的活动的宗教活动”定为犯罪,并授权总统解散或取缔相关组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是,这些法律和政策是防止出于宗教动机的仇恨言论和防止煽动宗教仇恨所必需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规定被用于限制宗教和信仰少数群体奉行宗教信仰(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和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确保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包括确保立法和实践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缔约国应:
(a)保障人人有权拥有或信奉自主选择的宗教或信仰,并有权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
(b)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确保单独或集体、公开或非公开地表明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撤销对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必要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条例;
(c)修订第1/PNPS/1965号总统令和经修订的《刑法》第156条(a)款,以便在法律上保证对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
(d)通过立法,承认出于宗教动机的仇恨言论和煽动仇恨为刑事犯罪。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对和平集会和结社权施加了过度和不相称的限制,包括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规定和平示威者、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工会的登记、管理和其他程序的法律不符合法律确定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有大量报告称,和平示威者、民间社会成员、学生、学者以及工会领导人和成员面临骚扰、恐吓、监视和过度使用武力(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37.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
(a)审查相关法律,以便根据法律确定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澄清对和平示威者、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工会的限制并使之更加精确,包括通知、登记和管理方面的限制;
(b)确保对和平集会和结社权的任何限制,包括对行使这项权利的个人适用行政和刑事处罚的做法,都应符合《公约》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严格要求;
(c)确保及时、彻底、公正地调查关于骚扰、恐吓、监视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指称,确保起诉认定负有责任的人,认定有罪者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d)确保所有执法人员定期接受关于使用武力的基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武器的人权指南》的培训;
参与公共生活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腐败和对2024年大选施加不正当影响的指控,包括有报告称,总统为自己儿子的竞选助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宪法法院第90/PUU-XXI/2023号决定降低了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最低年龄要求,这样有利于总统的儿子参选。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腐败或欺诈指控将提交宪法法院,没有独立调查的保证;登记要求被用于排斥,根据相关要求,巴布亚联合党的政党登记申请被大选委员会拒绝;2021年废除了关于建立地方政党的《巴布亚特别自治法》第28条第1款;据称反对派候选人和支持者受到骚扰、恐吓、任意逮捕和拘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仍然面临妨碍他们投票的无障碍问题,例如选票上没有盲文以及投票站没有做到无障碍(第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39.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委员会关于参与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缔约国应确保充分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包括保障自由透明的选举,为反对派政党和候选人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充分实现每位公民不受歧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宪法权利,为此培养真正的政治多元化文化,并确保所有政党都能自由、平等和透明地开展竞选活动;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资格和登记程序进行有力的监督和报告,包括通过独立监督机制和有效的实施这样做;
(c)确保大选委员会完全独立,包括设立专门机制并制定明确规定,用于对大选委员会的任何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申诉,并用于上诉;
(d)修订任何限制公民登记为候选人或选民或者成立登记在册的政党的权利的法律条款,并修订《巴布亚特别自治法》,以便根据《公约》保障公众参与权;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所有有权投票的人都能行使这一权利,包括确保投票站无障碍,特别是对残疾人而言;
(f)确保政治反对派候选人及支持者、记者和人权维护者能够开展选举相关活动而不受不当干涉并且自由与安全不受到威胁;
(g)确保未来所有选举均自由、公正,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充分尊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在国际观察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确保高级别官员不得对选举进程施加不当影响。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40.委员会注意到,对关于处理难民问题的第125/2016号总统条例的审查正在进行,并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关于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立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充分的服务以满足其基本需要的现行措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近有报告称,存在针对亚齐省难民营中的罗兴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仇外和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第七、第九、第十二、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41.缔约国应:
(a)加强决策者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理解;
(b)与民间社会、宗教领袖和地方社区进行有意义的参与式磋商,以便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采取措施,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能够获得适足的食物、水、住房和其他服务,包括保健和卫生服务,以满足其基本需要,并能够诉诸司法和申诉报告机制;
(c)开展宣传运动,以打击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包括仇外心理,并促进尊重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文化。
儿童权利
4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包括统计数据,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禁止在一切场合,包括在学校和作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形式,对儿童进行一切形式的体罚(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终止在所有场合,包括在学校以及作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形式实施的一切形式的体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所有关于体罚和任何其他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报告进行有效调查,起诉施害者,认定有罪者按罪论处,并保证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关于虐待儿童的负面后果的公共教育运动,并推行作为替代的非暴力管教方式。
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的权利
44.鉴于缔约国不承认其领土上的土著人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身份认同为土著人民的社区可能无法充分行使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步骤,以解决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包括因Agandugume和Lambewi地区的干旱而受到影响或流离失所的人,因气候变化相关自然灾害而境内流离失所的问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武装团体与安全部队之间的暴力冲突日益加剧,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和流离失所。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为解决境内流离失所问题或便利个人返回在巴布亚的家乡以及为受害者提供赔偿而采取的措施(第一和第二十七条)。
45.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建立一个立法和政策框架,以承认和保护所有身份认同为土著人民的社区的地位和权利;
(b)采取措施,保护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免遭气候变化相关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或商业活动所致境内流离失所,以保证以系统和透明的方式进行事先协商,从而确保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c)优先考虑为社区返回提供便利,以保护他们自由处置土地、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及他们的文化权利,包括与祖传土地和埋葬习俗有关的权利;
(d)确保充分诉诸司法、有效补救以及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e)废除或修订有损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土地使用权和/或不让他们参与影响自身的所有事项的决策的立法,例如《创造就业法》和《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第3/2020号法》中与2013年宪法法院关于传统土地权利的裁决相悖的条款。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6.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3月2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1段(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和问责)、第29段(被剥夺自由者和拘留条件)和第33段(表达自由)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8.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 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